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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s.com for 2024-10-18

M Le magazine du Mo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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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18 Oct 2024 00:44:01 GMT

Bruno Staub x Virginie Benarroch More...

Makeup by M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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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2:18:30 GMT

SOFT BLUR SETTING POWDER CAMPAIGN More...

Makeup by M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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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2:10:41 GMT

ETHEREAL EYES EYESHADOW PALETTE: MOONLIGHT More...

Madame Figa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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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1:33:57 GMT

Madame Figaro 10/18/2024 Cover More...

Milk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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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59:16 GMT

IT’S GOOD TO BE A WOMAN: Prada Advertorial by Debbie Kuo More...

Rhode S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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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49:38 GMT

Rhode Skin Fall Refresh More...

GQ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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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37:56 GMT

Panthère de Cartier More...

Other Scene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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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31:06 GMT

A Transversal Approach to Contemporary Life Issue 3 Editorial by Maxime Bony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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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20:27 GMT

Aude Herouard Season 24 Campaign by Maxime Bony More...

Pedro del Hier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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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10:09 GMT

50 años de Moda Española More...

Mode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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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20:06:32 GMT

Models.com Top Newcomers S/S 25 More...

PAP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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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9:58:34 GMT

Pap Magazine Aug 2022 Cover by Gustavo Chams More...

L’Officiel B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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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9:43:50 GMT

Editorial celebrates the beauty of ancestral traditions More...

Iris Covet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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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9:34:13 GMT

Photography Greg Swales More...

Dior 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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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9:30:49 GMT

Dior Forever Glow Star Filter More...

YSL 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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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8:43:09 GMT

YSL Beauty More...

Test Sh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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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8:02:51 GMT

Maggie Sepsey by Pirina Dzhupanova More...

Vogue Ara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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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7:52:00 GMT

Future Fits More...

Nylon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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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7:49:10 GMT

DOMINNICO - Varsity Desire SS25 More...

Fla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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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7:43:46 GMT

Beam Us Up, Sailor Boy! For You've Accrued Considerable Leave Time! More...

British V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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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5:53:02 GMT

SAOIRSE More...

Elle Slove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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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5:50:56 GMT

Modna Zgodba s Flying Solo v Parizu More...

Fidan Novruzo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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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5:23:44 GMT

Fidan Novruzova S/S 25 More...

Elle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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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5:23:27 GMT

Queen of the desert More...

Bustl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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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47:00 GMT

Florence Pugh and Andrew Garfield More...

Variety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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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43:50 GMT

Sebastian Stan More...

Dolce & Gabb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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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37:07 GMT

Dolce & Gabbana Petwear 2024 Collection More...

Dolce & Gabb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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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34:07 GMT

Dolce & Gabbana Sartoria F/W 2024 Campaign More...

System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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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32:14 GMT

SYSTEM X BURBERRY ZINE More...

T: The New York Times Styl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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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29:49 GMT

T: The New York Times Style Magazine The Greats Covers More...

Fe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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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4:24:54 GMT

Fendi SS25 Digital More...

Altered State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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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ere More...

Tory B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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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3:51:14 GMT

SS25 (BTS) More...

Vogue Ara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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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LADY More...

Madame Figaro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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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3:33:56 GMT

April 2024 More...

Vogue Espa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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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3:33:02 GMT

Vogue España November 2024 Covers More...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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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3:21:04 GMT

Zara Man F/W 2024 Studio Collection Campaign More...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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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3:19:35 GMT

Zara Studio Collection F/W 2024 Campaign More...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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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a Man Studio Collection F/W 2024 More...

Elle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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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2:46:49 GMT

July 24 - My Dear Bag More...

Sanku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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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2:14:18 GMT

JI BOOK More...

Harper’s Bazaar Gre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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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1:48:49 GMT

Harper's Bazaar Greece November 2024 Cover More...

Other Scene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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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Radical Pop More...

Alexander McQu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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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McQueen S/S 2025 Pre Collection More...

Vail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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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0:36:39 GMT

Show SS25 More...

Harper’s Bazaar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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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PER’S BAZAAR Korea November 2024 COVERS More...

The Times Magazine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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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0:10:44 GMT

The Times Luxx Magazine UK August 2024 More...

S.S Da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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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0:05:51 GMT

S.S Daley S/S 25 Menswear Collection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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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10:03:45 GMT

Anna October - Pre Fall 2024 campaign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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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56:20 GMT

13 09 SR / SPRING SUMMER 2024 CAMPAIGN More...

MM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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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54:00 GMT

MMSCENE STYLE STORIES: Take a Seat / Photography by Alexander Courtman More...

Ken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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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44:09 GMT

KENZO BOOKE 2.0 More...

M Le magazine du Mo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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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39:04 GMT

Exercice de style - Cachemire Coats More...

Portr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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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38:55 GMT

Squeezie More...

Various Lookbooks/Catalo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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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36:26 GMT

Tatras Lookbook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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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9:28:17 GMT

TATRAS 2024 Spring/Summer collection More...

Massimo Du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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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8:45:23 GMT

Younger than Clouds More...

Dunh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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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erwear Collection September 2024 More...

M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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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ION | AW24 COLLECTION More...

Laco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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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oste Knitwear October 2024 by Yohan Burel More...

Les Hommes Publ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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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8:18:18 GMT

Murmures Du Désert More...

ODDA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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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7:35:46 GMT

Walk My Way by Simone Birk More...

Special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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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6:18:18 GMT

Jacob Lee F/W 2024 Campaign More...

Highsnob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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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4:57:23 GMT

Pharrell Is Building His Legacy Brick By Brick More...

British V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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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7 Oct 2024 01:34:15 GMT

Her Time Is Now More...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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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23:13:47 GMT

Denim More...

Self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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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21:00:11 GMT

Obsessions More...

Various Edito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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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20:42:59 GMT

Regia Mag "6 AM BREEZ" Editorial More...

V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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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9:16:34 GMT

Code Red: McQueen by Sean McGirr Makes Its Debut More...

V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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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58:54 GMT

Fendi Feature More...

Heroin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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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55:54 GMT

Myha'la More...

Proenza Schou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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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44:30 GMT

Portrait Series Starring Parker Posey More...

Mojeh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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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42:50 GMT

LOUIS VUITTON special More...

Schön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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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21:07 GMT

OUTLAW More...

Phoebe Ph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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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8:12:46 GMT

Phoebe Philo: Collection B Photographed by Phoebe Philo More...

ODDA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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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7:50:53 GMT

The Velvet Rope Policy More...

Polaroids-Digi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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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6:27:15 GMT

Mikas 2024 Polaroids/Digitals More...

Mastermind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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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6:23:33 GMT

St Albans, Hertfordshire, 2024 More...

Vogue Portu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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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4:57:06 GMT

Sun and Moon photographed by Christean Kareem More...

10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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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4:49:47 GMT

Louis Vuitton Ghesquiere's Perfect 10 More...

Test Sh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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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4:30:48 GMT

Lick the pavement for ponyboy magazine More...

British Vog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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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3:46:49 GMT

British Vogue November 2024 Cover More...

Grazia Slove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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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3:45:55 GMT

ZADNJI MODNI POZDRAV POLETJU More...

Pop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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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3:01:43 GMT

Pop magazine More...

i-D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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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2:29:26 GMT

Charli + Troye More...

PAP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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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1:56:37 GMT

Read Sea More...

Portra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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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1:32:57 GMT

Vik in Paris More...

L’Officiel Hommes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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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0:16:34 GMT

Louis Partridge More...

N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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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9:51:14 GMT

Nike + INTER More...

Vogue Czechoslovak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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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9:42:45 GMT

BUBBLES More...

MA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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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9:32:53 GMT

What're You Doing For Glamour Today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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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9:17:22 GMT

Logo Summer More...

L’Officiel Hommes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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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 Quinn More...

Altered State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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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9:05:10 GMT

Altered States A/W 2024 Covers More...

Bo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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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8:58:26 GMT

October Lifestyle Pt. I More...

D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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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8:53:26 GMT

DIOR CAPTURE TOTALE / CAMPAIGN FILM More...

Bo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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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8:50:13 GMT

September Lifestyle '24 Pt. II More...

Document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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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8:14:55 GMT

THE METAPHOR OF THE EYE More...

Modern Weekly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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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8:06:54 GMT

Behind The Knight's Mask More...

Vanity Fair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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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3:11:23 GMT

Suggestioni Anni Sessanta E Design D'Autore More...

Victoria’s 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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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2:45:18 GMT

Victoria's Secret Fashion Show 2024 More...

Aritz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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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1:00:20 GMT

Sweatfleece More...

Bal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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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0:48:40 GMT

Balmain S/S20 M’ens More...

MA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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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2:17:58 GMT

I Took A Very Profound Taxi Ride More...

Johanna Ort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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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1:57:33 GMT

Johanna Ortiz - EUGÈNE FALL-WINTER '24 More...

Behind the Bl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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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0:47:59 GMT

Survival-instinct More...

Grazia 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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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0:11:04 GMT

Becky G More...

Fantastic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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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0:09:04 GMT

First looks More...

Tiffany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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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20:01:14 GMT

The Bone cuff by Elsa Peretti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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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9:32:03 GMT

Paloma Barceló More...

Ne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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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9:29:13 GMT

Pol Granch y sus conflictos internos en su tercer disco More...

Ell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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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8:53:10 GMT

Myha'la (Photo: Ruben Chamorro) More...

Vogue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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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8:17:18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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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8:05:23 GMT

Model of the Week: A Stamped Breakout, Bebe Parnell is a McQueen Favorite More...

Orange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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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7:41:33 GMT

Orange Culture Spring/Summer 2025 More...

L’Officiel Hommes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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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7:01:14 GMT

L'Officiel Hommes Italia October 2023 Cover More...

System Bea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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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o hair to change people's emotions" More...

French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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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nch Magazine F/W 2024 Covers More...

French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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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5:45:23 GMT

Go West More...

L’Officiel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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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5:35:57 GMT

Archival Inspo picture by Marco Celotti More...

Vogue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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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5:35:47 GMT

Vogue Korea November 2024 Covers More...

M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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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M Worldwide S/S 25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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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gdorf Goo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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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 & Play: The Designer Collections This Season Softens the Distinctions More...

L’Officiel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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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54:42 GMT

Into the Wild More...

Phoebe Phi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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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be Philo Preview: Collection B by Talia Chetrit More...

The Gentle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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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45:02 GMT

A LINE More...

Liu-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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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JO E-COMMERCE More...

Bal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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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37:15 GMT

Balmain Paris Fashion Week More...

Harper’s Bazaar Ara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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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33:51 G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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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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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29:41 GMT

La Bomba by Dorota Szulc More...

Oys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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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27:56 GMT

OYSHO E-COM More...

Harper’s Bazaar Ara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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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22:33 GMT

Loves notes - Amouage More...

L’Officiel Bal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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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21:38 GMT

Fresh Care by Sofia Brunet More...

The Sunday Times Style Magazine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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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4:05:44 GMT

She's in fashion More...

Louis Vuit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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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3:49:57 GMT

Louis Vuitton Travel 2024 More...

Various Edito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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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3:46:12 GMT

Juego de Contrastes: Louis Vuitton Cruise 2025 by Manu Bermudez for Lifestyle La Razon Magazine More...

Test Sh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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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3:43:10 GMT

Shoot by Alejandro Brito More...

Zuhair Mu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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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3:17:23 GMT

SPRING 2025 READY-TO-WEAR / Photography by Patrick Sawaya More...

L’Officiel Hommes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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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3:06:51 GMT

David Gandy More...

Mix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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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2:58:07 GMT

TWILIGHT ZONE More...

Puss Puss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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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2:46:01 GMT

AMAR More...

Z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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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2:42:09 GMT

Zara Man 90s Archive 2024 Collection More...

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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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2:24:58 GMT

WSJ The Innovators Issue November 2024 Covers More...

Esquire It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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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1:39:22 GMT

MATERIA DEGENERE More...

The Gentle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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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10:54:13 GMT

Metal More...

INFRING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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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9:04:51 GMT

Maitrepierre x Annesofie Begtrup More...

Various Campa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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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8:43:34 GMT

APROPOS More...

Grazia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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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8:36:47 GMT

Jean Campbell More...

Sicky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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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8:26:34 GMT

Industrial Clash More...

Schooled in AI Podcast Feed for 2024-10-18

3 hybrid work strategy tips CIOs and IT need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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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Mon, 04 Oct 2021 20:37:00 GMT

Author: Joe Berger

Moving to a hybrid work model present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for companies. Here’s how IT leaders can help overcome obstacles and support success.

IBM manager: Cyber-resilience strategy part of business contin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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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31 Oct 2018 18:07:00 GMT

Author: Paul Crocetti

Cyber resilience is increasingly a must for company executives. IBM’s Andrea Sayles details the latest threats, as well as best practices for how to be prepared for attacks.

‘Virtual humans’ pick up on social c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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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27 Apr 2018 17:18:00 GMT

Author: Nicole Laskowski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s Justine Cassell talks about her efforts to turn software into ‘virtual human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machine learning forge path to a better 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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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29 Mar 2018 18:00:00 GMT

Author: Nicole Laskowski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s Chris Harrison talks about the future of the user interface in this episode of ‘Schooled in AI.’

Relentless AI cyberattacks will require new protective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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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23 Feb 2018 14:23:00 GMT

Author: Nicole Laskowski

AI cyberattacks won’t be particularly clever; instead, they’ll be fast and fierce.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s Jason Hong explains in this episode of ‘Schooled in AI.’

Trying to wrap your brain around AI? CMU has an AI stack for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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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23 Jan 2018 17:00:00 GMT

Author: Nicole Laskowski

In this episode of ‘Schooled in AI,’ Andrew Moore, dean of the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at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talks about the benefits of the AI stack.

Aisixiang RSS Feed for 2024-10-18

钟书林:关于敦煌文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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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6:44 +0800

一敦煌藏经洞文书发现至今已有120多年历程,敦煌文学研究历经几代学人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变文、诗歌、小说、辞赋、歌辞等领域名家辈出,全集或专集不断问世,发展深入。相较之下,“敦煌文”领域则颇为沉寂,其步履沉重,发展缓慢,不为世所重,导致与敦煌文学的整体发展并不合拍。早在1988年,周绍良发表《敦煌文学刍议》一文,主张扩大敦煌文学的研究范围,他仿照萧统《文选》的文体分类法,将敦煌文学作品按照文体分成三十大类,提出应当打破过去对于“敦煌文学”的狭隘认识,重视对表、疏、书、启等诸多“敦煌文”作品的研究。稍后1993年出版的《敦煌文学概论》,即按照周先生这一思路,专设“敦煌文”章节,但很快地,国内有一些学者即提出异议,由此展开热烈讨论。当时执笔“敦煌文”章节的作者李明伟先生,虽然在回应争议时表示:“对这些问题还会有许多不同意见,应该继续讨论下去”,但“敦煌文”概念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其研究也相对滞缓不前。在中国古代文学中,诗、文一直以文学正宗居于重要位置,备受尊崇。而在敦煌文学领域,“敦煌诗”很早即受重视,但“敦煌文”概念一直不被认可。是我们的衡量尺度有欠偏颇?还是敦煌文学中果真没有“文”的存在呢?这是颇值得思考的问题。二其实,在敦煌文学整理中,敦煌文的整理起步是最早的。早在1909年,蒋斧整理出版敦煌文录。蒋斧的目标很明确,只收“文”类作品,其中收“碑”“敕”“牒”“状”“赞”“记”等作品21篇,6种文类,均属于正宗“敦煌文”范畴。在该书序言,蒋斧高度肯定了敦煌文的价值。敦煌遗书中的“敦煌文”作品数量众多,虽然一时难以精确统计,但无论如何,数量很大是肯定的。李明伟先生感慨说:“遗憾的是,这些佳作一向不为中国文学史研究者所重视,有些研究者甚至连存在着这些佳作这一事实也不怎么了解。”虽然他一再强调:“这种状况,无疑是应当加以改变的”,但收效不大。其个中原因,非常复杂。囿于篇幅,笔者主要想谈两个方面。一是“文”的内涵与外延,原本就非常复杂。这是内因。在中国古代的不同历史时期,对“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一。纵观历史,“文”与“非文”的区分及其渐进,贯穿古今文学的发生发展历程。在中国古代,“文”的概念是伴随“文学”概念而出现,又伴随文学文体的不断分化而逐渐清晰的。在先秦两汉时期,“文”的概念演进,经历了从“文字”至“文章”的一大转变。而当时“文章”,大抵以经学、子学、史学为主,从学术论著演变到公牍应用文书。到南朝时期,时人将文学作品分为两类:有韵之文为“文”,无韵之文为“笔”。“文”的概念与内涵又为之一大变。而萧统《文选》有意打破壁垒,有韵、无韵兼收,凡“沉思”“翰藻”皆名为“文”。受此影响,南朝以后,“文”“笔”划分情况逐渐发生变化。到北宋以后,“诗文”并称,逐步取代了“文笔”,将无韵之文统称为“文”,有韵之文统称为“诗”。如北宋初年宋白“坐卧将何物,陶诗与柳文”、欧阳修“文会忝予盟,诗坛推子将”、唐庚“作文当学司马迁,作诗当学杜子美”,均是其例。而敦煌遗书其确切时间纪年跨度从公元五世纪至十一世纪,即从南北朝至北宋初期,正与“文笔”之兴起、繁荣、衰微,相始终。由此可见,敦煌遗书“文”类作品及其门类的丰富复杂,可想而知。从先秦到北宋之初,“文”的概念几经演变:从文字到文章,从学术著作到公牍应用文书,再到萧统“沉思”“翰藻”始名为“文”;从“文笔”并称,到“诗文”并称。“一代有一代之文学,一代有一代的分类标准”,什么是“文学”,什么是“非文学”,不同时代,标准并不一致。广义的“文学”,指“一切用文字发表的东西”,既包括诗、词、歌、赋、论、说、记、传、章、表、书、奏、碑、诔、箴、铭等,也包括经学、子学、史学等学术著作、公牍应用文书等。这一广义概念,契合“文”作为“文字”到“文章”的发生发展演变进程。但是,后世在中国文学发展演进、近现代中西文化碰撞、古今转换的过程中,狭义的“文学”观念也出现了,从萧统“沉思”“翰藻”始名为“文”,到近现代“单指描写人生,发表情感,且带有美的色彩,使读者能与之共鸣共感的作品”。这一广、狭的文学,人们又习惯性称为“杂文学”“纯文学”。虽然这并不很准确,但大体从文采上作出了区分。而“沉思”“翰藻”等美文的界定,不同时代、不同读者,审美标准并不一致,边界模糊。因此,具体到“敦煌文”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时,更难以达成一个准确的、一以贯之的“共识”。二是中国古代、近现代以来“文”的地位的升降,促使“敦煌文”研究遇冷。这是外因。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作为中国新旧文学的分水岭,也成为了敦煌文学研究(敦煌文研究)的分水岭。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通俗文学”成为关注焦点,体现了新文学代替旧文学的大众走向。如前所述,早在1909年,在敦煌文学整理研究的最开始阶段,蒋斧敦煌文录最先肯定的是敦煌文的价值。到1920年,王国维《敦煌发见唐朝之通俗诗及通俗小说》以通俗诗、通俗小说为例,开始肯定敦煌文学作为通俗文学的重要价值,其后郑振铎先生等提出“敦煌俗文学”的概念,从此敦煌文学便以其“俗文学”的面目备受瞩目。其中如郑振铎先生提出的敦煌变文,以其特有的民间形式,凸显出“俗文学”在文学演变进程中的历史主体性。而原有的敦煌文作品,与桐城派、《文选》等,同属于文言文范畴,作为“俗文学”的对立面,基本上被忽略摒弃。稍后于蒋斧的刘复(又名半农)于20世纪20年代初赴欧洲留学,辑成《敦煌掇琐》出版。该书上集辑录小说、杂文、俗赋、诗歌、曲子词等,中集辑录户籍、契约、诉讼状、官文书及有关婚姻、教育、宗教、数术的杂文书等。这是继敦煌文录后,对敦煌文类作品的再次辑录整理。但当时蔡元培先生为此书作序说:“读是编所录一部分的白话文与白话文五言诗,我们才见到当时通俗文词的真相。”蔡先生以“白话文”来统称《敦煌掇琐》所收作品,以示与《文选》、“桐城”古文的区别。以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分水岭,从敦煌文录到《敦煌掇琐》,虽然辑录的作品文体近似,但它们前后称呼的变化,折射出敦煌文地位的升降变化。三事实上,敦煌文作品兼具应用性与文学性,其中不少是应当时政治生活或日常生活应用的需要而产生,如奏疏、章表、书状、祭文、牒启、邈真赞、碑铭等,有些是因为世俗仪式或宗教仪式需要的产物,如书仪、释门文范、写经题记等。所以李明伟先生认为,敦煌文作品雅俗并存,“真切地以‘百科全书’形式再现了当年敦煌地区乃至整个河西的社会生活情景”。因此,敦煌文的特色,不仅反映在其作为通俗文学中,也更多地反映在其作为传统文学的属性上。例如,敦煌遗书中有一大批官牍文书,但长期以来学人仅关注其历史价值,较少纳入“敦煌文”的范畴,从而导致敦煌文其“势”不张,其名难立。究其根源,这些官牍文书作为“敦煌文”之一种,逐渐被边缘化,乃至消失于视线,鲜有关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相较之下,日本学者金冈照光《总说〈敦煌文学の诸形态〉》将敦煌文学总体划分为三大类:讲唱体类、散文体类、韵文体类。其中“散文体类”又细分为“对话体类”“通常散文体”,虽然他的散文体类与我们探讨的有所不同,但他这种将文体划分为韵文、散文的做法,再现“文”“笔”分梳的遗迹,契合敦煌遗书所处时代对韵文、散文的分类精髓,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作者:钟书林,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迟福林:推动自由经济区转型 促进自由贸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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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5:02 +0800

从1980年中国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开始,从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再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国自由经济区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全过程。中国自由经济区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及对外开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2345”:中国22家自贸试验区吸引的投资和贡献的对外贸易额占全国的20%左右;各类工业园区对GDP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230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占比40%左右;各类工业园区对工业产出的贡献率达到50%左右。在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和中国高水平开放的大趋势下,转型成为自由经济区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自由经济区面临的三大转型趋势首先,由吸引外资为主向自由贸易为主转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设立经济特区并通过实施某些特殊政策吸引外资。今天,中国已设立了开放度更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进程。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在3.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上实施高水平开放政策,这对全球自由区是一次重要突破。2025年底前封关运作,将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始全面实质性运作,并将在促进全球及区域自由贸易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次,由制造业为主向服务业为主转型。以深圳为例。改革开放之初,深圳经济特区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深圳逐步以科技创新为重点、以服务业为主,成为全球知名创新城市。2023年,深圳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8%,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占比88.6%,服务贸易占外贸总额的比重达到20%。第三,由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开放窗口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型。当前,制度型开放成为中国高水平开放的重点。中央政策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等开放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主动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努力打造制度型开放新前沿。中国自由经济区转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为自由经济区转型发展提供巨大市场空间。一方面,科技结构变革蕴藏巨大的市场需求与融资需求。比如,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42.8%,估计未来10年这一比重将上升到70%以上。这将带来以数字经济为重点的融资需求大市场。另一方面,消费结构变革蕴藏巨大融资需求与市场。初步预测,到2030年中国城乡居民服务型消费支出水平占消费支出水平的比重有望从2023年的45%提升到50%以上,由此将形成数万亿元的新增市场消费规模。中国自由经济区转型面临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挑战。中国自由经济区的融资问题与国际形势紧密相连。目前,中国和全球大部分地区普遍面临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个挑战,对中国等大国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以中国的新能源汽车问题为例。虽然目前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出口量很大,但出口额只占中国新能源汽车生产总量的12.7%。相比较下,德国的汽车出口量占生产总量比重达到80%,美国达到70%,日本达到66%。更何况,新能源汽车是符合产业革命、消费升级、科技变革的产物。利用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限制中国相关产业发展,这将阻碍自由贸易与科技创新进步的进程。再以数字经济为例。2023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不足美国的50%,仍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可是,一些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采取大量的单边主义限制措施,这将对全球数字贸易与科技变革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以加强各国自由区合作推进全球自由贸易进程全球自由贸易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全球强化地缘经济、地缘政治的严峻挑战下,发展与冲突成为全球面临着的突出矛盾。对全球自由区而言,更多的还是挑战大于机遇。在这个背景下,建议迪拜自由区和全球自由区组织更多关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形势。对中国而言,吸引投资仍然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进程。在更大市场中加强合作交流,促进自由贸易进程。2022年至2023年,在迪拜的中国企业增长了41%;仅在2024年上半年,就有742家新的中国企业加入,活跃的中国企业总数超过5400家。中国积极推动RCEP区域合作。面对全球自由贸易新形势,面对全球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地缘经济割裂等突出挑战,如果能把这些自由区联结在一起,加强交流合作,将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自由区也将由此在新的经济全球化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作者:迟福林,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文系作者在“第十届世界自由区全球大会”上的发言)

郭改英: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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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2:28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这与党的二十大精神一脉相承,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要在管理体制、资源配置、评价体系、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一体部署、一体布局、一体推进,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多项改革综合集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环节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教育、科技和人才各自管理边界,整合分散的管理资源和机制,实现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协调化,形成高效协同的管理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为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既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统筹推进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伟大实践。这两大国家战略通过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区域内教育、科技和人才的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区域协同创新发展大格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建立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二要健全完善综合管理机构,统筹做好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的顶层设计,确保各项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三要优化政府管理职责体系,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在简政放权改革上提高系统性、整体性;在放管结合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观念、强化责任;在优化服务上丰富内涵、拓展方式,提升管理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四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以数字化赋能推进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一体化建设。资源配置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保障资源配置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保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提升整体效能,形成政策链、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等相互支撑的创新生态系统。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理论认为,资源应当根据边际效用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实施“双一流”建设,这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新时代我国统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一体改革建设教育强国的引领性、标志性工程。“双一流”建设通过集聚优势资源,推动高校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和联合实验室,实现教育资源和科研资源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利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大大提升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资源配置一体改革,一要制定科学的资源配置规划,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体现到创新资源配置的全链条、各环节中,建立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教育、科技和人才资源的精准对接和高效配置。二要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集中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三要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跨区域匹配度,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统筹教育科技人才的资源配置,促进各类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同频共振,满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四要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激励机制,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确保资源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关键任务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关键任务,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评价体系,优化评价标准和流程,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科技人才各项工作。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事关教育强国成败。要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就是统筹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典型案例。该评价体系通过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流程、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引入第三方评价,提升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效果,推动了关键技术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进行系统性的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多元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战略,形成地区之间的差异化人才发展政策、科技创新发展思路和教育发展模式。二要明确各类教育科技人才的发展定位,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引导不同类型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追求卓越、特色发展。三要建立健全评价协同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评价公正性和透明度。四要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严格反馈整改,硬化激励约束,将评价结果与资源配置、绩效考核挂钩,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指导作用。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内容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内容,关键举措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浙江省“千万工程”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工作期间亲自部署推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是统筹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生动实践。“千万工程”通过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实施奖补结合的激励机制,使浙江省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典范。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教育、科技和人才的资源资金投入,特别是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缩小区域和领域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二要提升分配效率,改革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鼓励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协作,产出一流成果。三要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统筹分配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类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激发创新动力,增强创新活力,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四要健全分配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作者系洛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孟钟捷: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的世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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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1:07 +0800

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七个着力”的重要要求,其中包括“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世界是一座美丽的花园,这座花园不是单一文明的一枝独秀,而是多元文明的百花齐放。文明交流互鉴意指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学习、彼此借鉴,通过“美人之美”以求“美美与共”。文明交流互鉴是世界历史的重要线索、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和当代中国的重要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意义。世界是文明交流互鉴的产物世界是文明交往的产物,世界历史正是文明交流互鉴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观点之一。马克思认为,“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换言之,世界历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资产阶级第一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资产阶级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此资产阶级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跨区域联系与文明间交往是贯穿人类历史的常见现象,也是当代世界形成的重要根源。古代丝绸之路初步开启了亚、欧、非三洲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1500年前后,哥伦布登陆“新大陆”、达伽马远航东方和麦哲伦环球航行等探险活动客观上推动了四大洋成为通途、五大洲摆脱孤立,全球化启动。18—19世纪,蒸汽机和电气化是工业文明兴起的标志,西方文明迅速崛起。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的碰撞、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的遭遇是该时期文明互动的主要体现。非洲和美洲文明遭到重创,中国和印度等文明不得不开启在本土和外来、传统和现代之间的求索之道。两次世界大战和信息技术革命把20世纪的文明互动推向了空前高度。在最近的一个世纪里,西方文明持续遭遇危机,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新探索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正在逐步展现出魅力。20世纪末,冷战结束,世界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把世界连接在一起。人们曾普遍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看待未来,“世界是平的”等概念方兴未艾。然而,经过次贷危机、英国脱欧、中美贸易战等冲击,“全球化解体”“文明冲突论”又甚嚣尘上。人们开始追问,世界应该向何处去?追求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不能唯我独尊、贬低其他文明和民族”,“认为自己的人种和文明高人一等,执意改造甚至取代其他文明,在认识上是愚蠢的,在做法上是灾难性的”。重塑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应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要走向。不公正和不平等是当今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体系亦即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根本弊病。这些弊病遍及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政治上,霸权政治屡见不鲜,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第60届慕尼黑安全会议上公然贩卖“餐桌菜单论”。经济上,美欧国家高举关税大棒,持续打压发展中国家。文化上,“西方中心论”的各式包装产品大行其道。这些问题已被众多学者揭露和批评。20世纪60年代,拉丁美洲学者提出了依附理论,指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制于它所依附的特定发达国家的枷锁。依附造成了发展中国家持续遭受发达国家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美国学者沃勒斯坦提出了“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16世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开始形成。世界体系由中心、半边缘和边缘组成,中心是少数发达国家,边缘是亚非拉美广大发展中国家,半边缘介于二者之间。中心国家垄断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把持文明话语。在此体系内的文明交流互鉴,更大程度上是西方国家将自己的文明观倾灌他国,试图同化他国认知,从而在文化上建立对于西方话语体系的普遍认同。对种族主义和东方主义的研究及批判,进一步揭露了全球思想文化交往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种族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思想烙印。19—20世纪欧美学者提出“文明等级论”,自诩承担所谓“白人的负担”。鼓吹文明开化的西方白人自认为不但有权统治世界,而且有义务“教化”野蛮落后的亚非拉人民,以此赋予西方列强推行帝国主义统治的合法性。阿裔美国学者萨义德深刻揭露了西方学界对东方文化的藐视,批评他们将“东方”假设并建构为异质的“他者”,并任意虚构针对“东方文化”的偏见性思维方式和认识体系。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是近代以来欧美列强推行霸权主义历史进程的延续。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霸权主义和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崛起的历史进程相伴而生,对世界人民造成深重灾难,对多元文明造成巨大摧残。19世纪,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沙俄等列强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在世界各地推行殖民主义,建立殖民帝国,对殖民地人民实施残酷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文化压制甚至种族灭绝。20世纪,两大帝国主义集团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根源;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法西斯轴心国妄图征服世界的野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两大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追逐全球霸权的竞争是冷战的根源。持续一个世纪的战争和冲突对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伤害。中国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有了文化主体性,就有了文化意义上坚定的自我,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中国共产党就有了引领时代的强大文化力量,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就有了国家认同的坚实文化基础,中华文明就有了和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鲜明文化特性。”以丝绸之路为代表的和平共处的政治交往、互惠互利的经济交流和兼容并包的文化交流,是中国为文明交流互鉴作出的重大贡献。张骞通西域与郑和下西洋是古代中国和平共处国际政治交往的标志。汉代张骞两次出使西域,涉及中亚、南亚和西亚,通过推动外交互访,促进国际贸易,为陆上丝绸之路的畅通作出贡献。明代郑和多次远航海外,访问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非,为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作出贡献。丝绸、瓷器和茶叶是中国古代互惠互利海外经济交流的代表。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把中国称为“赛里斯”,意思是丝绸之国。近代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把中国称为“China”,词源可能就是瓷器。饮茶和品茶源于中国,向东传到日本,形成日本茶道,向西传入英国,形成下午茶的生活方式。玄奘西行和鉴真东渡是兼容并包的文化交流著名案例。高僧玄奘前往印度学习佛法,不但翻译佛经,而且收集中亚和南亚的历史与地理知识,推动中印文化交流;高僧鉴真前往日本传播佛学,进而传播文学、书法、绘画、医药以及建筑知识,促进日本社会发展。文明交流互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追求国家独立和社会发展、寻求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近代以来,林则徐和魏源等仁人志士与有识之士提出“开眼看世界”,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救亡图存。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汲取十月革命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政策,推动中国革命走向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广泛吸收苏联、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新加坡等国发展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理念,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其中包括:中国首先提出并且长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定支持第三世界的独立,赞赏不结盟运动精神,积极支持联合国,反对霸权主义,支持多极化世界等。“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中国式现代化”这两种理念是新时代中国在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的标志。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发表讲话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存续的核心问题正日益成为学界的核心关切,如环境保护,特别是节能减排,中国不但在国内积极推动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工作,而且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环境保护不仅受到我国自然科学和工程学专家的重视,而且引起社会科学学者的关注,环境史也成为历史学界的学术热点。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有关中国建设实践的系统总结,也为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中国方案”。它证实了世界历史发展多源且多元,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性依然“开放且未完成”。每一个文明都必须基于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借助文明交流互鉴,找到适合的发展目标和前进道路。总之,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意义。不同国家、不同文明要在彼此尊重中共同发展、在求同存异中合作共赢。在相互碰撞与交汇中,不同文明能够实现自我成长与创新,这既有利于避免冲突隔阂,也有助于构筑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从而推动世界文明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中国历史学话语体系建设与国际传播基地首席专家)

黄志杰:敦煌《应用文范》的文学与民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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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1:04 +0800

丝路悠悠、黄沙漫漫,敦煌自古为丝路重镇,是西域各国文化与中原汉文化的交会之处。因其地理位置偏于河西走廊一隅,历代史官对生活于此的人民及其文化的关注度,远低于中原的一般城市,除了个别的正史略有提及外,其史料相对匮乏,而涉及敦煌百姓生活状况的记载,更是少之又少。所幸的是,124年前敦煌“藏经洞”的发现,让我们找到了了解敦煌社会生活的诸多线索。其中,敦煌遗书《应用文范》就是打开中古敦煌百姓日常生活的关键密钥。该类文献不仅是敦煌百姓生活的“行事指南”,也是敦煌民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诸多仪式的记录文本。作为文学作品,它反映了敦煌地区异质文化交会的独特风貌和文明互鉴的精神品格。根据古代中国文学观念,仪式性的应用文字属于广义的文学范畴。从功用上来说,仪式性的文章,更多地表现出为宗教、政治、教化等服务的特性。敦煌学家姜亮夫认为,中国文学最初的根本都是因为实用才产生某类文章,后世为了方便使用而产生某类的名称(《文学概论讲述》)。吴承学指出,中国古代实用文体大都是政治、礼乐制度的直接产物,其应用总是与礼教仪式相始终。(《中国古代文体学研究》)不了解这些制度、仪式,就不可能真正理解这些文体。显然,有关制度与仪式等的应用之作,自然属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之列而不可分割。因此,敦煌遗书中的《应用文范》,就以实用为目的而兼具文学色彩,形象地反映其时敦煌乃至河西地区社会风貌及民众精神生活,成为敦煌文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古时期敦煌地区的百姓生活,非常注重礼仪。这些仪式活动和记录仪式活动的文本,或伴随着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或成为成年人的决策(参军远行、置宅乔迁)依据,或是中老年人的苦痛(患病、离世)的见证。这些日常的《应用文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原了敦煌百姓的一生状况,见证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沧海桑田、世事浮沉。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强调,文学是社会生活的艺术反映,她真实地再现历史境遇和生活现象的本质。敦煌《应用文范》正是具备了这样的特质。古往今来,百姓大众往往把婴儿的新生视为一件极大的喜庆之事。汉地的儒家思想,更是把孕育新生命与孝道结合起来,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就是说,新生命的诞生,意味着一个家庭、家族乃至家族联盟的人丁兴旺和规模的再次扩大,同时也使得劳动力得到应有的补充。敦煌地处塞外,戈壁荒漠,地广人稀,对于新生儿的重视与内地相比,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应用文范·贺生子文》记有一则故事:“闻山藏至宝,必秀润于群峰;潭有明珠,定澄清于众水……是知凤非梧而不栖,贤非杰而不降。”作者一连使用三组律动自然的骈散句,称赞新生儿的家世,预示着新生婴儿日后的贤杰。文句典雅庄重,韵味十足;“惟孩子貌圆相足,态媚姿奇,莹目开而星光始分,素脸凝而月角犹隐,抱爱面而随珠在掌,捧玩物而赵壁君怀。”四个排比句,从样貌、神态以及动作等,描绘出了憨态浑圆的体形、闪亮星耀的明眸、若隐若现的额部和捧物若君的动作,尤其是“月角”一词,预示着初生儿的前程光明远大。“月角”原本是相面术的用词,与“日角”对称。对成年人而言,“月角”为右额,代表女性,“日角”为左额,代表男性,而新生婴儿,性征不显,故以“月角”描述,形象生动,妙趣横生,尽显敦煌地方风情。远涉边疆,保家卫国,是中国古代文学中亘古不变的题材之一。中古时期的边塞诗构成了中国古代诗歌创作的重要一派。那些描写边塞风光及戍边军民生活的名篇佳作,数不胜数。但敦煌地区的军旅生活的记载,却少有提及。《应用文范·远行文》留存了珍贵的记载:“欲远行者,今为某事,欲涉长途。道路悬远,关山峻阻。”叙说主人公此次远征路途遥远,关山阻隔,路况恶劣。“惟男积年军旅……白云千里,望归路而朝清;青山万重,思故乡而难见。”此四六骈偶句,工整流畅,易读易诵。文中没有宏大叙事,没有豪言壮语,没有视死如归,一切都化为远征戍边中对故乡、亲人的眷恋和思念。古往今来,文学表现人的情思,往往以白云喻思亲、以青山喻归隐,文中用“白云千里”“青山万重”尽情表达了对远方亲人的深切思念和对辽遥故乡风物的悠悠眷恋。同时也展现出西北广袤、艰险、艰苦的地理环境和生活环境。行、情、物、景,浑然一体,淋漓尽致,意味深长。该文篇幅小,原卷共7行,行约20字,但其文约义丰,纸短情长,读之令人动容。千百年来,生死和忠孝,乃是汉文化的两大核心问题,集中反映出汉文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敦煌虽处河西边地,远离汉地中心,又是佛教传入汉地的中转站,被誉为释门名城,对当地的民众生活影响深广,但是,内地汉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以强劲的韧性在敦煌与佛教及其他宗教信仰并存,各呈异彩,互鉴共融。尽管敦煌遗书约90%多的卷子都与佛教有关,但是依然存留有崇尚儒家传统思想的卷子。如,《应用文范·祭文》:“太原贵族、敦煌高名”“能忠能孝、如松如贞”。寥寥数语褒奖、追思逝者的显赫身世和优秀品格,确立其在家族和社会中的崇高地位,以此作为家族后辈学习的楷模。祭文结尾写“深减雷计,绝布英娈。佩满月廌荐,泣缓叹惊。将谓千秋共保,彭祖同龄……取别仁兄,悲赐肠寸断,落泪泉扃”,将离别的哀恸烘托到极致。祭文将家族的发展与忠孝结合起来,正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再如,《应用文范·脱服文》述说子女为母服丧的时间及礼仪:“夫日月易流,奄经三载。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制有限,俗典难违;服制再载终,除凶就吉”。文中以四字骈辞为主,营造一种循环往复的效果,与内心伤悲反复的情绪,构成表里关系,吁惋缠绵。其“慈颜一去,再睹无期”“灵床顿遣,慕恋难穷”,平仄相衬,顿挫有致,哀婉叹息不止;服丧守孝三年,丧期结束,脱去孝服,再次以“礼制”为节点,步入正常生活。文辞以脱服为场景,深切回顾三年前父母逝去的悲痛及三年服丧守孝的“堂宅寂寮(廖),唯增摧绝”感受。情深意切,尽显父母哀荣。这些材料,对于敦煌地区汉文化传统在民众生活仪式中精神作用的记载及其传播,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总之,敦煌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与强烈的文化碰撞,在个体的生命历程中,无论是婴儿初生、婴儿满月、成年及冠、嫁娶成家、入伍参军、乔迁新房,还是卧病在床以及最后的离世,都有相应的文学形式表现这些仪式流程:或祝福,或礼赞,或歌颂,或祈祷,或哀伤,无不寄托着敦煌民众对于生命历程的重视和厚待。这些仪式文学,往往浸润着当地的风俗文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景观。因此,敦煌遗书《应用文范》这类应用文学,应当引起中古文学研究者的高度关注。文学源于生活,又艺术真实地反映生活,抒发情感,赞扬真善美,批评假恶丑,是一种多维、立体的意识形态。敦煌《应用文范》为人们了解中古敦煌民众的社会生活状态、精神面貌、文化交汇、文明互鉴,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作者:黄志杰,系四川大学博士)

朱学磊: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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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9:36 +0800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深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经验表明,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宪法含义作出的说明就是宪法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多个合宪性审查事例中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人们普遍认为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由此可见,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在我国具有特殊性,有必要予以厘清。由于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的重要内容,所以该问题在规范层面集中体现为如何理解《宪法》第67条第1项“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关系。本条其他各项都只规定了一项职权,而第1项却将“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放在一起,并把“解释宪法”置于“监督宪法的实施”前面,这就为从不同角度解读两者之间的关系留下了空间。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对宪法解释的相关研究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为割裂的状态,大多数论著要么围绕“解释宪法”展开,讨论宪法解释的主体、方法和界限,要么围绕“监督宪法的实施”展开,讨论宪法监督的模式和方法。这些研究有助于深化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但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关系的探讨稍显薄弱。在为数不多有针对性的研究中,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其一,认为解释宪法是一种附属性活动,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宪法之所以明确加以规定,是为了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方式是排他性的、专属的。其二,认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项独立的职权,同时强调解释宪法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三,同样认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项独立的职权,但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关联,而是主张二者之间是一种并列与交叉关系,即解释宪法并非完全是为了监督宪法实施,而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之中也并不必然有宪法解释。近年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为检验既有观点提供了参照。首先,按照观点一的逻辑,宪法解释只能依附于普通个案作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域外司法审查实践的影响,在我国并不妥当,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承担具体司法职能。其次,按照观点二的思路,有合宪性审查就一定有宪法解释。这一思路与实践不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多次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且在此过程中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它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最后,观点三有内在矛盾。具体到合宪性审查领域,支持者认为,“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的条件与场合,而宪法解释则是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与方式”,这事实上把宪法解释视为手段,把合宪性审查视为目的,所谓“并列与交叉关系”本质上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观点二在本质上相同。而我国实践已经表明,有合宪性审查未必会有宪法解释。关于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缺少关于宪法解释的规范定义,无法为准确界定宪法解释提供规范依据。第二,没有充分揭示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的基本功能。在当前的合宪性审查事例中,审查机关或多或少会提及宪法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在不同类型的审查工作中有其特定功能,与它们能否成为宪法解释不存在必然关联。第三,过分倚重域外经验来界定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关系,对我国相关的规范体系和实践脉络关注不够,影响了研究结论在逻辑上的周延性。鉴于此,本文将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中与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相关的条款为基础,结合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实践,对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展开分析,以求能够为激活宪法解释制度、实现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良性互动提供理论参考。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关系的变迁在新中国历部宪法文本中,除1975年宪法外,宪法监督权均被赋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与解释法律同项规定到与监督宪法实施同项规定的演变,整体趋势是不断加强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力求实现权威性与有效性的统一。(一)1954年宪法规定了“没有宪法解释的宪法监督”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对于宪法解释制度,该部宪法却付之阙如。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宪法解释包含于监督宪法实施之中,既然1954年宪法已经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宪法解释制度。考察1954年宪法的起草过程可知此种解释并不合理。在起草1954年宪法过程中,毛泽东要求宪法应当通俗易懂。“他在比较分析近代中国宪法文件时发现,从《十九信条》到《临时约法》,共同特点是条文不多,文字简明。他很欣赏这一点,提出我们的宪法以100条左右为宜,文字要简明,不能有多种解释。”1954年2月,宪法草案初稿完成以后,毛泽东领导的起草小组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指出,“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人民对宪法概念缺少经验,宪法越繁杂,人民就越难理解”。毛泽东对宪法简明性的要求直接影响了当时人们对宪法解释必要性的认识,他们认为宪法不宜留下解释空间,待到宪法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才可以诉诸修宪。由此可见,在1954年宪法起草者眼中,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没有必然关联,缺少了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工作依然可以开展,可称之为“没有宪法解释的宪法监督”。(二)1978年宪法把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分别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54年宪法的曲折经历使人们认识到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78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有了新发展,它在第25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这是新中国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1978年宪法延续了1954年宪法把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分开的思路,主要有两大特征。第一,和1954年宪法相比,1978年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权仍然只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享有此项职权。至于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监督工作中的角色等问题,在1978年宪法很短的实施时间里,没有充分展开。第二,1978年宪法中的宪法解释权并非单独出现,而是与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同处一项,说明起草者认为这三项职权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对此一个合理的解读是,与第25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职权相比,这三项职权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在广义上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立法权。由此可以认为,1978年宪法中宪法解释的主要功能是澄清宪法的含义并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便没有宪法监督所涉及的个案为依托,宪法解释也可以在抽象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主作出。(三)1982年宪法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再进一步。它在第62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上述规定引起的新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被赋予宪法监督权,较好地兼顾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宪法解释权不再与法律解释权同项而处。此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在起草者眼中宪法解释不再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答案是否定的。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进一步充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方法之一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更多立法职能。在此背景下,1982年《宪法》第67条第2项至第4项依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力。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制定权不再集中于一项之中,而是由多个条款共同构成。据此,宪法解释权与法律制定权、法律解释权分项而立并不代表它不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其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被规定在同一项之中。这是1982年宪法在宪法监督领域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它改变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让二者相分离的体例,将其同时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能否由此推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再是可分离的,必须共同发挥作用?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在笔者所查阅的资料范围内,尚无线索表明1982年宪法的起草者有此种意图。而且,1982年《宪法》第62条第2项只规定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没有辅之以宪法解释权,表明二者并非不可分离。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均有助于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能力,而且解释本身即带有监督的意味,将其置于同一项之中,可以更好彰显起草者对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视。以上梳理表明,在历部宪法起草者眼中,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均为独立职权,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存在必然关联。但1978年宪法以来我国加强宪法实施的趋势决定了,二者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至于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有必要结合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规范与实践进行理论建构。三、解释宪法的含义与类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下,宪法解释是立法性解释,有特定的规范成因。这决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均属于抽象解释,它以解决问题而非裁决个案为中心,在宪法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以发生。(一)解释宪法的规范含义1.“解释”的规范含义在现代汉语中,解释是指“分析阐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这种语言学定义比较抽象和笼统,没有界定解释的发生条件,在法学视角下无法对有待解释的情形做出更加具体的界分。在法学领域,凯尔森认为,法律解释源自法律适用行为的相对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解释者既可以在被解释的规范框架内寻找方案,也可以在该框架之外创设新的规范。拉伦茨对这两种解释行为进一步作出区分,认为解释是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据此,解释是发现已有含义的过程,基本对应凯尔森所说的在规范框架之内寻找方案;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就不再是解释,而是进入了法的续造领域,基本对应凯尔森所说的在框架之外创设新的规范。对域外国家而言,强调解释的对象是已包含于文字之中的意义具有特殊重要性,因为其解释法律的机关是法院,法院的核心任务是适用而非创制规则,只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法院才可以通过续造创制规则,否则就有可能过分介入立法领域,代行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对解释和创制的区分是域外宪法学者的核心关切,因为据此可以划定法院适用宪法的空间,避免司法权被过分政治化。从这一立场出发,基思·惠廷顿提出解释(interpretation)和建构(construction)的二分法,认为解释是发现(discover)或者说展开(unfolding)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前提是相关含义已经存在于宪法条款之中,可以主要由法院负责;建构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是在穷尽宪法文本含义的情况下发展新规则的过程,可以把宪法的含义推向更远,是议会的主要任务。劳伦斯·索罗姆对解释与建构概念的使用与惠廷顿稍有不同,其侧重点在于指出解释与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别。索罗姆把宪法适用的过程分为解释和建构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其中解释是发现宪法条款语言含义的过程,建构是明确宪法条款法律效果的过程。如果可以直接根据语言含义确定宪法条款的法律效果,那么解释将成为宪法适用的主要方法,没有必要再行建构。但如果从语言含义中难以确定法律效果,建构的意义就凸显出来,需要在语言含义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宪法规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该如何区分解释与建构?惠廷顿以说明行为与宪法文本的关联度为区分标准,认为如果对宪法条款含义的说明与宪法文本存在直接关联,便可视之为解释;如果这种关联比较微弱,就会进入建构范畴。索罗姆更加关注二者在方法上的差异。在他看来,为了发现宪法条款的含义,解释需要遵循关于语言的经验法则,包括语法规则、语言使用的主要场景和一般习惯等,因而通常是价值中立的;相比之下,建构超越了对文本语言意义的分析,在明确宪法文本法律效果的时候,会受到各种价值观念的引导,这些价值观念包含了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主张,因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结合惠廷顿和索罗姆的讨论可知,解释与建构之间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如果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明显处于宪法文本的辐射范围内,就可视之为解释;反之,如果这种说明无法从宪法文本的字面意思中直接推导出来,就应当视之为建构。综上所述,虽然惠廷顿和索罗姆论述的侧重点不同,但他们实际上分享了一个核心思想,即应当根据机关职能来确定其在明确宪法含义工作中的权限。具体而言,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适用宪法解决纠纷,而非制定规则,所以只能在宪法文本明确表达的意思范围内说明宪法的含义;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确定和创制规则,而非解决纠纷,所以应当在宪法文本意思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时出手,澄清或者发展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这对于理解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职权,有权通过立法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但不宜直接干预具体个案的处理工作;法院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就此而言,域外学者所说的“解释”,在我国基本对应法院在具体应用层面对宪法含义的说明,这种说明以宪法文本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限;域外学者所说的“建构”,基本对应我国《宪法》第67条第1项中的“解释宪法”,意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宪法文本含义不明的时候加以明确,或者在宪法文本存在漏洞的时候加以填补。考察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可以印证上述观点。《宪法》第67条第1项和第4项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为确保“个别法律规定间事理上的一致性”,这两处“解释”的规范含义应当基本相同。和立法对宪法解释的定义付之阙如相比,《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法第4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适用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两种情形。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行为主要是立法性的,是在法律文本无法为解决争议提供有效指引的条件下对规则的确立与发展。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所谓解释是对法律已有含义的揭示与说明,附随于司法权或行政权发挥规范效力。照此逻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也应当是立法性的,主要功能是确立可以普遍适用的宪法规则;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此种说明应当具有“语言上的显见性”,通过简单的语义分析即可得出结论。2.“解释”的规范成因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在依靠语义分析无法得知宪法含义的时候,就是需要解释宪法的时候。至于语义分析方法用尽的原因,可以从微观与宏观两个维度展开。从微观维度来看,语义分析用尽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其一,宪法语词的含义边界不清,据此不能准确判定宪法的调整范围。例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有时存在范围不够清楚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能加以确定。其二,宪法语词有歧义,可能导致人们产生不同理解。一般情况下,对于有歧义的语词可以通过结合语境确定其具体含义,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歧义仍然存在。例如,根据《宪法》第67条第3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关于如何理解其中的“部分”,至少有“质”和“量”两个不同维度的解读,由此得出的结论将直接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行为合宪与否。从宏观维度来看,语义分析方法用尽同样有两种情形。其一,不同宪法条款之间可能存在张力,给宪法适用造成困惑。例如,宪法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化解。其二,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现有宪法规范难以有效应对。例如,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成立于1983年,晚于现行宪法的生效时间,而现行宪法并没有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被认为是我国最接近宪法解释的一次实践。(二)解释宪法的实践动因针对宪法解释的实践场景,我国学者长期沿用域外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二分的分析框架,并表达出对具体解释的青睐。然而,这种界分可能并不准确。我国宪法解释的立法性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是抽象解释。这种抽象解释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以问题为中心,是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合宪性疑问的预防与回应。1.我国的宪法解释应当是抽象解释把宪法解释区分为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两种类型,是当前国内主流的宪法解释分类方法。其中具体解释是指法院在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抽象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审查法律规范合宪性的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域外经验表明,具体解释在实践中比抽象解释更加活跃。例如,有学者观察到,“真正的宪法解释,从来都不是对宪法条文抽象的、原则性的解释,而是一定要和具体的个案相关联。只有在碰到个案的时候,在抽象层面清晰可观的宪法规范才变得模糊不定。”相比之下,域外国家如德国虽然也有抽象解释制度,但仅处于补充、从属的地位,“宪法学者大都主张应尽可能避免做这种抽象审查,其理由就在于维护违宪审查的‘司法性质’,使违宪审查权恪守权力分立的界限,避免使宪法解释成为‘立法’乃至‘修宪’”。以域外经验为鉴,国内学者在分析我国的宪法解释类型时表现出颇为矛盾的心态:就具体解释而言,学者们欣赏具体解释的积极效用,认为“宪法解释只有和宪法适用联系在一起、只有和具体的个案联系在一起,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但同时也看到,具体解释“经常与宪法诉讼或宪法诉愿相联系。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所以具体解释较为少见”。就抽象解释而言,有学者清楚认识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显然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统一的解释,而不是具体的个案性解释”,同时又认为“这种脱离了个案载体的抽象性解释,难免会流于空泛甚至会成为普法性的解说和宣传”。针对国内学者的这种矛盾心态,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纾解。第一,前已述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并不裁决具体个案,由其作出的宪法解释是立法性而非应用性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应当是抽象解释,主要在一般性层面展开,不应当受制于具体案情。负责裁决个案的法院可以对没有争议的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这种说明在我国不属于宪法解释。第二,抽象解释既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也有别于全国人大的修宪行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相比,宪法解释应当遵循更严格的程序并因此享有更高的效力位阶。如果把宪法解释与法律等同视之,它就可以被后来的法律所修改,无法发挥约束立法的功能,甚至宪法解释制度的必要性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和修宪行为相比,宪法解释对宪法含义的发展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宪法解释原则上应当以宪法文本所能承载的最大含义范围为限;即使在少数时候为了填补宪法文本的漏洞而进入宪法续造范畴,也仍然应当以不突破“法秩序的意义整体”为底线。如果解决系争问题可能改变“法秩序的意义整体”,那就应当诉诸修宪而非宪法解释。第三,抽象解释不是凭空产生的,宪法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在我国,解释宪法的核心目的是更好地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颁行之初即有学者指出,“宪法是对国家基本问题的原则规定,如果没有专门机关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合乎宪法精神的解释,就不利于宪法的贯彻执行”。近年来亦有学者指出,宪法实施“离不开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因为宪法实施的目标是将宪法应用于特定事件,其任务就是使宪法在特定情形中得以具体化,这个具体化的过程就是解释宪法的过程”。就此而言,我国的宪法解释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它旨在解决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宪法疑问,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创设可被普遍适用的规则。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遇到的个案是我国宪法解释的动力来源之一,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由此而作出的宪法解释应当高于个案,在超脱于个案语境的条件下明确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规则,如此既符合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定位,也可避免对法院裁决个案造成不当干预。2.宪法实施的各环节均可催生宪法解释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等主要环节,其中宪法执行是指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宪法适用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解决争议,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循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从以上描述性定义可以看出,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与宪法直接相关,均有可能为解释宪法创造契机。公权力主体的宪法遵守行为可以被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吸收,私主体的宪法遵守行为不是宪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基本不会产生宪法解释需求。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是特殊的宪法遵守主体。一方面,宪法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政治机关,基于政治的理由作出宪法解释是其首要职责和任务”。另一方面,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党的相关行为也有可能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为了更准确地展现宪法实施对宪法解释的催生功能,根据宪法解释发生的不同时间,可以将其分为预防性解释与回应性解释两种类型。所谓预防性解释是指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前,为了提高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在该行为作出之前或者作出的过程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解释。预防性解释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一是针对某些与宪法相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正式作出决策,其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对宪法的传统理解存在不一致,此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实现党的意志向国家意志的转化,为落实党的政策提供根本法保障。例如,根据《宪法》第6条第2款,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有了新的表述,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重要发展和深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创新和发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更新宪法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根本法保障。二是在事前和事中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解释宪法。此种情形之下的宪法解释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行使职权的其他国家机关申请启动。前者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修改法律或者依据宪法行使其他职权的动议和实施阶段,发现有必要解释宪法,并按照宪法解释的程序要求作出解释。后者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在直接依据宪法行使职权的动议和实施阶段,认为存在解释宪法的必要,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请求,并由其决定是否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所谓回应性解释是指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后,为了妥善解决该争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回应性解释的发生场景同样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在事后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进行宪法解释。目前我国事后合宪性审查有多种制度载体,包括备案审查、专项审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的审查以及根据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建议而进行的审查。在事后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判断是否有必要解释宪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本条规定虽然主要针对备案审查工作而做,但其处理宪法解释问题的逻辑对其他事后合宪性审查制度载体同样适用。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各地区、各方面对宪法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为了统一认识而进行的解释。前已述及,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立法的边界,理论上可以从“质”和“量”两个维度加以界定。201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对两部法律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说明,两部法律均未改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两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这是一种从“质”而非“量”的层面界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思路。为了更有效地回应关于修法工作的合宪性争议,统一人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做出正式的宪法解释。综合本部分的分析可知,我国宪法解释有特定的规范含义,是否启动宪法解释,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所涉宪法问题的规范成因做出判断。宪法解释既可以发生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后。合宪性审查是产生宪法解释需求的重要但非唯一场域,其他宪法实施环节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创造条件。一言以蔽之,解释宪法是一项独立的职权,不以开展合宪性审查为前提条件。四、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联为了提高合宪性审查结论的说服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说明,但这些说明并非天然属于宪法解释。有关宪法含义的说明要实现向宪法解释的转化,除了应当符合上文所述解释宪法的规范成因,还要符合特定的程序标准。(一)说明宪法含义是合宪性审查的内在要求1.合宪性审查的两类权力基础和域外国家注重事后审查的做法不同,我国正在建构的是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全链条”的审查模式。其中,事前审查是指在公权力行为动议阶段的审查;事中审查是指在作出公权力行为过程中的审查,比如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或讨论阶段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公权力行为作出之后、实施过程中的审查。它们虽然都被冠以“合宪性审查”的称谓,但依据的权力基础并不相同。事前和事中审查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立法权,事后审查主要依据其所享有的监督权。在事前和事中阶段,开展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宪行使职权的应有之义,其规范基础是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宪法》序言最后一句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宣示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为了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在规范层面得到保障,《宪法》第5条对法治原则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第1款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最关键的制度措施,就是要将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依宪治国必须要从法治工作的源头和起始环节抓起,立法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逻辑起点,有‘良法’才能有‘善治’”。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中的“法制”是一个体系性概念,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在所有这些环节中,宪法是不可被突破的底线,只有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才能从源头上推动宪法规则、原则和精神的落实。第3款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再次确认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同时,客观上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自觉接受宪法的规范和引导,尽可能降低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的风险。第4款和第5款分别从积极遵守和反对特权两个维度确立了宪法的普遍约束力。对于应受宪法约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这意味着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使自身行为与宪法相一致。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直接体现了上述逻辑的要求。根据该法第23条和第3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对其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予以说明。此种合宪性审查依据的不是宪法监督权,而是法治原则之下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只要决定行使立法权,就必须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在事后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是其所享有的监督权。所谓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监督宪法实施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监督权源自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关于行使权力是否合宪的监督自然也被包括在内。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但同样要受其监督。监督权中包含的合宪性审查权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上有直接体现。根据《宪法》第67条第7项和第8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遵循相同的逻辑,《立法法》第108条第1项和第2项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纳入进来。由此可以认为,即便《宪法》第67条没有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它仍然可以在事后基于监督权开展合宪性审查。同前述以立法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相比,以监督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的突出特征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是否行使监督权、是否开展合宪性审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而言,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立法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强调的是其受羁束的一面,以监督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强调的是其自主决定的一面。针对以上论述可能出现的疑问是:既然合宪性审查可以分别依据立法权和监督权作出,那么《宪法》第67条第1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岂不成了多余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监督宪法的实施”自有其存在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该职权发挥诸多重要功能。一是指导功能。这主要表现为,其他公权力主体在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宪法该如何理解、如何适用产生疑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咨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权威指导意见,协助其他公权力主体正确实施宪法。二是协调功能。这主要是指对党的政策与宪法的协调。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特定宪法问题向党的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党的政策被明确提出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宪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和容纳党的政策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完善和发展宪法。三是预防和兜底功能。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就如何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办法,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当仁不让。例如,“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省拉票贿选案给地方人大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上述诸功能相比,合宪性审查虽然同为推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法,但它对“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没有强烈的依赖性。对于合宪性审查工作而言,《宪法》中“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可以进一步督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健全工作流程和方法,使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2.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的功能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直面实践中存在的宪法争议,并对其作出公开回应。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时会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说明。由于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基础不同,此类说明的功能存在差异,有必要予以区分。对于基于立法权的合宪性审查而言,说明宪法含义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借此进行自我证成,论证自身行为符合宪法。前已论证,基于立法权的合宪性审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是一项应尽的法定义务,它们是否履行了此项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效果如何,均须通过特定方法作出判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规范和法律草案进行对照分析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不可避免地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澄清系争行为与宪法的关系,从而证成立法的合宪性,证明自身确实在认真履行依宪立法的义务。二是主动接受监督,彰显自身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正当性。从政治维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的是人民意志,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人民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存在,无法以时刻在场的方式开展监督。相比之下,程序性监督是一种可取的替代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说明宪法的含义,可以使其立法行为处于公民的密切关注之下。虽然公民不等于人民,但公民可以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沟通、商谈和辩论,由此形成的民主压力,同样可以督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尽可能与宪法相一致。此外,公民还可以据此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认真履行宪法职责作出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未必绝对正确,如果其提供的是一种可争辩的方案,且相关论证表现出对相关问题的审慎思考,即可被认为较好履行了依宪立法的职责。对于基于监督权的合宪性审查而言,说明宪法含义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增强审查结论权威性,说服其他国家机关予以接受。有学者在分析司法裁判的依据时,把对裁判结论起到支撑和证立效果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理由,即通过其内容来支持某个法律论断的理由,它的支持力完全取决于内容;另一类是权威理由,即因其他条件而非其内容来支持某个法律论断的理由,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是来源,包括裁判依据提供者的身份、地位和选择等因素。借鉴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将支持基于监督权的合宪性审查结论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源自审查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另一种则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论证审查结论而提出的论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固然可以凭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地位,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服从其所得出的审查结论,但在注重提高合宪性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当下,这是不够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详细的宪法说理,在说明相关宪法条款含义的同时指出系争行为的违宪情状,让被审查机关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何被纠正,可以进一步增强审查结论的说服力,减少被审查机关的抗拒心理,提高解决合宪性问题的效率。(二)说明宪法含义与宪法解释的或然性关联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有必要说明宪法的含义,那么能否直接视之为宪法解释?受美国和德国经验的影响,不少学者倾向于得出肯定的答案,对此本文并不赞同。在美国,宪法解释由法院作出,根据法院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产生约束力,法院的等级越高,宪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和其他权力分支的约束力越强。在德国,宪法解释的约束力源自《宪法法院法》,该法第31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对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当。应当看到,美、德两国宪法解释的生成逻辑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很难成立。首先,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但实践中对宪法含义作出说明的往往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主要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在事后审查阶段,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其初步得出的审查结论给出理由。对宪法含义的说明通常包含在上述说明或理由当中。问题在于,无论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它们在主体资格上都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它们作出的行为之效果并不当然地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尽管一份生效的法律或审查结论在程序上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对象是法律草案或者审查结论本身,而非对宪法含义的说明,后者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行为起到辅助作用,但不会因为表决而获得规范效力。最后,如果罔顾主体和程序上的差异,强行将对宪法含义的说明当作宪法解释,不仅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还会因为它们没有强制约束力而降低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最终会弱化宪法解释制度的价值。在我国的制度和规范语境下,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有关宪法含义的说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转化为宪法解释,本文将其归纳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所谓实体性要件是指说明宪法含义应当发生在真正需要解释宪法的情形之中。前文对此已经作出系统总结,主要包括特定宪法条款的边界不清、存在无法消除的歧义、不同条款之间存在张力以及出现了宪法未曾涉及的新情况等四种情形。据此,如果审查机关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只是对审查对象是否合宪作出判断,或者只是对不存在争议的宪法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和强调,就不能视之为宪法解释。所谓程序性要件是指说明宪法含义应当经过特定程序的转化才能成为宪法解释。此处的程序主要是指更加严格的多数决以及公布流程。宪法是根本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和规范表达。在人民无法直接出场的条件下,对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要诉诸更加民主的机制,以保证相关调整符合人民意志。这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有直接体现。根据《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以此为参照,宪法解释也应当适用比其他职权更严格的程序机制。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职权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为有效标准,宪法解释案的通过标准以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为宜。宪法解释案表决通过之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由于宪法解释案的作出要适用比合宪性审查决定更严格的标准,所以宪法解释不能像美国或德国那样随合宪性审查决定的作出而生效,而是要有相对独立的生成机制。具体而言,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面对合宪性争议,应当先由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判断是否有必要解释宪法。如其认为有必要,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进行复核。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复核无异议,则正式启动宪法解释审议程序,并以不少于全体委员2/3的多数表决通过宪法解释案。宪法解释作出之后,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据此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作出说明,继续推动立法工作流程;在事后审查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此得出合宪性审查结论,督促被审查机关主动纠正违宪行为,或者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过半数标准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五、结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文本的变迁表明,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一直被视为两项独立的职权。随着国家重视加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关系越发密切,但具体该如何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下如何界定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是宪法起草者留下的开放议题。从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规范与实践出发,本文认为:第一,我国宪法解释有其特定含义,只有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要件的行为才可以称之为宪法解释;第二,合宪性审查是产生宪法解释需求的重要场所,但其他非合宪性审查场合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第三,根据权力基础的不同,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说明宪法含义在两类审查活动中发挥不同功能;第四,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是否转化为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判断。上述四个核心论点可以被进一步提炼为一句话:宪法解释不一定发生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对宪法含义的说明亦并不都属于宪法解释。厘清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对于协调推进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当务之急是明确宪法解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以此为基础,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应当积极把握已经出现的宪法解释契机,通过及时解释宪法,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根本法依据。在事后审查阶段,即便没有正式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解释宪法。此外,本文的研究结论也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参与宪法解释工作提供参考。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其他国家机关不同程度地享有规范制定权和监督权,它们同样可以以这两类权力为基础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宪性审查,在此过程中可以提出本机关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如果相关宪法问题尚未达到解释宪法的实体标准,就应当予以认可和支持,以鼓励其充分运用宪法,在实践中丰富对宪法条款的认知,让可能存在的对同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展开竞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作出宪法解释创造条件。如果相关宪法问题已经符合解释宪法的实体标准,那么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自行解释,而是要及时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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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8:15 +0800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的职能体系和相对独立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即塑造出了阶段性诉讼特征,表现为诉讼阶段独立性、程序分割性和机关主导性。但刑事诉讼有整体性、一致性的诉讼价值与程序目标,而独立、分割的诉讼阶段在各专门机关的主导下,可能因为主体利益不同而产生冲突,进而背离制度设计初衷。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此应如何理解,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诉讼程序进入新的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可见司法解释是以程序阶段性为基本立场,诉讼程序每进入下一阶段即发生一次更新,主导机关可赋予相关诉讼行为以新的意义。与之相应,被追诉人所面对的则是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而非统一、完整的诉讼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应为限权性条款,立法意旨在于保护被追诉人权利,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而立足于诉讼程序阶段性的解释,实则更加注重办案需求,却使得被追诉人所遭受强制措施期限三倍延长,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范意旨。所谓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不能成为建构诉讼程序的目标,更不应成为损害被追诉人利益的原因。刑事诉讼应被界定为针对诉讼客体的整体性程序构造,被追诉人所面对的是具有统一性的诉讼活动集合,在整体性程序之中特定概念涵摄下诉讼行为即具有唯一性,不能因为行为主体不同而被界定为多种行为。立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前文提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实践中虽可能由不同机关决定,但基于整体性程序观,其对于被追诉人而言即是具有整体性、唯一性的特定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决定主体的不同而被界定为不同行为。因此对《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解释应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不论由何机关作出决定。上述问题并非孤例,当下,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改革多倾向于强化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差异,以及各专门机关的阶段主导职能。但是否符合诉讼规律,是否有利于整体诉讼目标的实现不无疑问。基于此,本文将在提炼出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基础上,剖析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之理据及其困境,进而提出整体性程序理论,并尝试划定整体性与阶段性程序构建的界限,以期对相关诉讼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及生成机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确定的职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与之相应,刑事诉讼进程也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制度运行中,则呈现出阶段独立性和机关主导性的特点。而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是其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样态描述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划分为前后相继且彼此封闭的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彼此泾渭分明,此乃是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的特色。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大多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前为准备,主次分明的整体性结构,而被追诉人所面对的即是法庭主导下的具有整体性特点的追诉活动集合。相较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并非整体性进行,而是具有阶段分割且相对封闭的特点,即被追诉人所经历的诉讼程序是被分割且彼此独立的三个诉讼阶段,就如同产品经历工厂生产车间的三道独立工序。实践中,三阶段由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为标识,彼此间界限分明且相互间联系较弱。在长期分割式、阶段性运行模式中,在不同机关主导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已然发展出区别于一般诉讼原理的显著特点,不同阶段内诉讼行为方式以及准则依据亦差异明显。而此因程序分割产生的阶段差异性特点,又反向阻碍阶段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了诉讼程序的分割状态。实践中,阶段性程序构造具体表现于程序结构与程序运转层面,显著特点为:诉讼阶段独立性与机关主导性。1.程序结构层面——诉讼阶段独立性整体观察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其是由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前后拼接而成,三阶段互相独立,彼此间联系相对薄弱。这也就导致了诉讼程序的分割式结构,实践中各个诉讼阶段是自主且独立的在运行和发展着,具体表现为主体独立和诉讼活动独立。首先,主体独立。公、检、法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三阶段的主导机关,彼此相互独立,体现在组织机构和诉讼职能两个方面。在组织机构方面,依据《宪法》对国家机构之设置,公、检、法机关各属不同组织条线,彼此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此与西方国家具有显著差异。例如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是司法部长,联邦主要的犯罪侦查机关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署在行政上受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在法国,施行审检合署,检察院与法院的办公场所设在一处,检察官也被叫作“站着的法官”。在诉讼职能方面,我国公、检、法机关之间不存业务指导或领导关系,各方能够独立行权。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检警一体化”,例如在德国、法国,检察官的主要职权是领导警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查明案件事实。此外在侦、审关系上,法国还设有预审法官发挥着指挥警察开展侦查的功能。其次,诉讼活动独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界限分明,以侦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为明确标识。程序运行中,三阶段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各阶段内的诉讼活动可由负责机关独立决定并执行,基本不受其他诉讼阶段和机关的干涉。例如,侦查机关可自主行使各项(除逮捕外)对被追诉人权利有所干涉的侦查行为。而在法治先现代化的大多数国家,司法抑制原则极大限制了侦查自主性,但凡可能影响被追诉人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均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此外,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公诉权同样不受外界干预。相较之下,美国大陪审团、英国皇家检察审查会以及日本的检察审查会等,在其国家均是限制检察公诉职能的存在。2.程序运转层面——机关主导性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别在公、检、法三机关主导下运行和发展,此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重要特点之一。实践中,机关“主导”职责是全方位的,具体表现于以下方面:首先,办案主导性。就实践案件的办理而言,各专门机关主导着相应诉讼阶段的进程。在侦查阶段,从立案决定到侦查策略的制定再到各侦查行为的实施,均在公安机关主导下进行。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样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其次,法律解释的主导性。公、检、法机关有权就其诉讼职能的实践履行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即是三机关在主导诉讼阶段内的法律续造,能够将实践中的办案需求依托法律解释权予以满足,并将相应行为模式规则化,以构建更加符合部门利益规范体系,有倾向性的塑造阶段特征。最后,司法改革主导性。不仅是对于法律的解释与执行,各专门机关更是在相应诉讼阶段内,能动性的推动司法改革进程。而且此司法改革的主导性权力较少受到外部限制:改革通常在相应机关内部,自上发生并向下推动,机关权威性是其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责任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各诉讼阶段的特殊性。例如,检察机关主导的“捕诉一体”改革,使得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区别于域外许多国家中由法官批捕的“捕诉分离”模式。(二)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生成机理阶段性程序构造的直接成因在于立法,《宪法》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的职能体系,《刑事诉讼法》具体设计了各机关独立履职的权力运行机制。如进一步深入探讨,其根本成因则在于我国质效型司法体制设置。以司法权配置的价值导向为依据,世界各国司法体制可划分为质效型和制衡型。质效型体制追求司法权运行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实际效果,因此赋予各职权机关更广泛的行权自由,而刑事诉讼中的阶段性程序构造即因此产生。制衡型体制更注重防范权力滥用,因此司法体制内各职权主体间生成了普遍的行权制约关系,进而促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结构。如进一步追问质效型司法体制的成因,其发生于顶层国家权力的配置理念。本部分从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切入,通过中西对比,论述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关系,证成阶段性程序构造的生成机理。1.权力制衡型司法体制下的整体性程序构造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国家权力配置呈现分权制衡结构,即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不同属性的各部分,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实践运行中,各权力主体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各自权能中包含了双向或多项的交互制约内容。西方现代分权制衡思想开端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首要价值追求即是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实践中,分权体制的控权效果依托于:①在权力主体地位方面,反对由一方垄断决策和发起行动的完整权力(最高权力),强调两个或多个主体间地位对等,以形成彼此制衡的关系;②构建具有相对开放性的权力运行过程,特定职权履行需要其他权力主体的配合或妥协方可完成,以此实现过程性制约,避免垄断;③在行权规则方面,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以程序合法性保证权力过程中对权力主体的及时约束;④在效果发生方面,权力主体在权力过程中即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制约效果具有前瞻性,能够防患于未然。西方分权体制为权力主体行权构建了相互制约的交互式控权结构,实践中针对特定国家管理事项,通常由多个机关负责,事务的完成则须经过多个主体的协商与妥协。有学者以“保险箱”作比喻:保险箱需要同时拥有钥匙和密码才可打开,若钥匙和密码分别掌握在两人手中,只有在两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打开,此即是西方分权制衡。在分权体制下,特定国家管理事项通常由多方权力主体共同决策完成,各方职能互相交织、彼此约束。可以说,自事项伊始直至终结,整个流程均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而此分权理念延伸到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设计,形成了权力制衡型司法体制,强调各司法机关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警察、检察和法院的诉讼职权在运行中相互交织,彼此约束,也正因此塑造了其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整体性,而非各机关独立主导的阶段性特征。具体而言,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有权干涉审前阶段,检察机关亦有权指导侦查,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公诉权影响最终裁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分权制衡的权力配置形态控权效果更优,但是政治权力的分散损失了权力运行的效率、效果,甚至会出现各主体间“为否定而否定”的现象,形成所谓的“否决体制”。2.行权质效型司法体制下的阶段性程序构造不同于西方,我国国家权力体系设计与职权配置方案并非以控权为前提。如何提升权力运行质效,充分发挥国家治理效能是首要价值追求。究其原因,源于党政体制与经济基础的差异。首先,我国国家治理以“党政统合”“党治国家”为基本模式,即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发挥核心作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以政党为中轴而构建,整个国家治理过程由政党主导而展开。“党政中心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下,发展是第一要务,如何能够带领中国人民更好的建设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即是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亦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表现与执政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权力制约当然不会成为国家权力体系设计的首要追求,亦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多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即生产资料散布于市场主体之间,相应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各市场主体之能动性。那么在经济领域,政府(公权力)的功能即在于基本秩序之维护,换言之,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需要一个消极权力观念的价值形态,减少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因此,如何控制权力即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政府作为公共资产的实际掌控者,如何能够积极且有创造性的经营,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即成为政府的价值定位。因此,建设“有为政府”即是公有制经济国家建立的重要前提,其中的基本内容即是政府权力有较大的行为空间,从而保障权力运行效率。行权质效导向下,我国党政体制建设系具有中国特色的集权下的事权分工。①我国存在最高级别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由其产生,同时中国共产党亦是我国党政事务的领导核心。高级权力的存在有助于权力运行效率的提升,能够在下级权力主体产生摩擦时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②国家事权分工。复杂性治理条件下,分工是一切社会活动达到预定目标的基本途径,是细化国家管理事务,实现国家管理专门化、专业化的必要前提。最高权力之下,将国家管理事权划分为不同部分,并分配于不同机关独立行使。事权分工使得特定事项下的主体管理水平得到专门性提升,同时避免了单一主体面对不同类型繁杂工作的无序性,以及在各种任务之间来回转换的效率减损。③分工体制下,各权力主体在相应事务领域中具有自主性,行权过程多是内部决策(甚至是首长决策),而少有外部权力干涉,这也是事权分工与西方分权制衡的最大区别之一。如此独立、灵活且少制约的权力运行模式是行权效率导向下的自然结果,其能有效降低权力内耗,使权力主体更加专注于管理事务的完成,同时也是激发主体创造力的前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这与中国特色的党政体制设计具有重要关系。权力的配置形态是国家治理理念的集中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权力运行与权力结果。具体到司法权运行,其实践样态必然受国家整体权力配置理念所决定,因此我国司法体制设计即具有鲜明的行权质效导向,而机关自主性是主要特点之一。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检、法机关设置即是国家事权分工的结果,三机关在人大赋权下,在党委领导下自主完成司法相关事务,而这也直接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特点。发生基础的根本性差异,决定了“司法权”在我国并未表现出如西方国家的诸多特殊性,包括司法审查、检警一体等制度不适于我国。质效型司法体制下,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贯彻了机关自主性原则:包括三机关的行权自主性、司法解释权以及改革推动权等。总结而言,以行权质效为首要价值追求,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方案系具有中国特色的事权分工模式,强调各行权主体的自主性,而司法机关的设置及职权运行规则亦非特殊,未超出此框架,并最终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特征。三、阶段性诉讼程序构造的问题反思以行权质效为首要目标追求,我国国家权力体系设计强调事权分工和主体自主性,在刑事司法领域塑造了机关主导下的阶段性程序特点。值得反思的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逻辑贯彻,是否忽视了刑事司法特殊属性,实践中能否真正保障行权质效不无疑问。与此同时,在国家追诉质效之外,阶段性诉讼构造是否符合程序的基本原理,是否有利于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同样值得探讨。(一)实效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有损行权质效在刑事诉讼中何为行权质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能否准确、及时查明犯罪即是国家刑罚权运行质效的评价标准。但实践中,阶段性程序构造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起到妨碍的反效果,与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背道而驰。1.阶段性诉讼构造强化“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冤错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公安机关承担着确定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的主动性职责,而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则更多发挥着对侦查证据进行审核的被动性功能。可见对于整个案件的信息描述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侦查阶段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居于核心位置。以此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构造,又进一步强化了侦查阶段的职能偏重,公安机关独立办案,而检察院、法院难以介入。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公安机关呈现何种事实样态于诉讼程序,均由其自主决定,而后续阶段检、法机关只能选择是否接受。有学者曾将三机关关系描述为“做饭、端饭与吃饭”,正是真实写照。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的形成,与我国阶段式诉讼构造有着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具有内在惯性,追诉活动一旦启动,后续改变程序或否定结论将遭受极大阻力。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互相配合”抱有极高的热忱,而“互相制约”则被架空,后续阶段难以否定先前程序之结论。刑事诉讼活动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程序环节及相关诉讼活动都会对最终的裁判事实发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构造,“事实定格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应发挥的实质性审查判断和裁决功能被掩抑,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形成。2.证据的阶段性归属影响案件事实的法庭认定阶段性程序构造下,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生成、流转,无形中被赋予了阶段属性。而刑事证据应归属于相应阶段由特定机关掌握,还是为案件真实之发现,服务于整个诉讼程序,此为司法实践带了困扰。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讯问录音录像的实践运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讯问录音录像是证明取证合法性这一程序性事实,最为有效之材料,理应作为证据服务于庭审。但因其产生于审前阶段,且将妨碍追诉目标的实现,在机关主导的阶段性诉讼构造下,一度难以发挥证明价值。问题聚焦于:首先,其是否属于证据;其次,应否移送法庭。实践中一度分歧严重,而各地做法不一。2014年1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相关答复中提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检察机关直接否定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程序适用性。但是由于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贯彻,其证明价值终得各方认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条明确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与移送规则。但此中值得反思的是,在诉讼程序中明显具有证据价值的讯问录音录像,能够被检察机关直接否定证据属性,且需经过各机关间的协商合意始能发挥证明价值。追本溯源,此亦是阶段性诉讼构造的结果,证据依附于诉讼阶段,而非服务于整个诉讼程序,主导机关可依职权决定其证据属性以及是否移送下一阶段。通过司法解释此单个问题虽得以解决,但是根基犹存,实践中类似问题难以根除。例如,监察调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问题,以及侦、检机关收集无罪或者罪轻证据不提交法庭等问题同样困扰着司法实践。如此,从某一程序阶段理解刑事证据的作法,实则割裂了证据与程序的紧密关联,忽略了整体刑事诉讼视角下对刑事证据问题的审视。(二)理念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不利于人权保障世界范围内,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发展,惩罚犯罪已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在一些法治先现代化国家,人权保障已然成为程序正当性构建的首要目标。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在司法实践中却妨碍了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1.阶段更新延长了诉讼程序对被追诉人的影响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身、财产以及名誉俱受影响,且时刻处于结果不明的不安状态中。“程序即是惩罚”,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即是严重损害被追诉人利益的过程,而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却无形中延长了这一过程。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刑事诉讼被隔断为三个相对封闭的阶段。实践中三阶段在三机关的分别主导下,各自特殊性与独立性逐渐强化,以至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进入下一阶段时,相应的诉讼内容即会发生一次阶段性更新,包括诉讼期限、羁押状态、证据属性认定以及涉案财产处理等。而其中对于被追诉人影响最大的即是诉讼期限的更新。本文开篇提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于诉讼阶段变化其期限被三倍延长的问题即因此发生。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同样是因为诉讼阶段衔接更新所产生的期限延长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我国逮捕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是混同的,只要相应诉讼阶段没有超期,则羁押状态可一直伴随。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则意味着被追诉人的羁押期限将延长三个月。如此情况同样发生于诉、审阶段的衔接更新中,《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为何诉讼阶段流转会导致期限的延长,究其原因,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期限设置,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以诉讼阶段性为基本立场,忽视了程序的整体性。诉讼期限附属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而不是以整个诉讼程序为依托,因此阶段的更新即伴随着期限的重新计算。其次,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由各专门机关主导,而辩方虽为一方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却难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左右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阶段更新后的期限延长将影响被追诉人权利,但却是更有利于各专门机关办案,相关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显而易见。2.机关主导下缺乏制约的权力有滥用的风险三机关中公安机关是最为纯粹的追诉机关,而侦查意志强大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实践中,破案率、逮捕率以及定罪率,成为了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一些特殊案件中,会出现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政治性要求。在强烈的治罪目标下,侦查行为可能发生异化,不惜代价获取口供以完成追诉任务,过往发生的冤错案件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除此之外,即使不为现实破案压力,权力同样可能因为主体恣意而被滥用。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多项权利干涉性职能,其是否被正当行使同样关乎人权保障。例如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恣意行使问题以及相应范围的不当扩大化倾向。侦查权需要制约,西方国家多以司法审查为手段限制人权干涉性侦查行为的适用,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价值冲突。但是在我国阶段式诉讼结构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缺乏第三方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客观约束,如此制度设计将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埋下隐患。不仅可能滋生刑讯逼供行为,而且带有人身、财产强制性侦查行为,由于缺少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评估,同样可能被滥用。3.阶段性诉讼影响辩护权的行使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普遍朝着更加精密、复杂的方向在不断发展,而支撑这一发展趋势的基础则是律师辩护:只有律师才能保证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参与,程序始具有正当性。但是刑事诉讼的阶段性程序构造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辩护效果,损害了被追诉人权利,实践中主要体现于法律援助领域。《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针对特殊案件,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相应诉讼阶段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指派律师辩护。此即是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结果,法律援助辩护被分割为三段进行。实践中,在特定诉讼阶段由相应的专门机关通知法律援助,而此法律援助通常仅持续于该阶段。随着阶段的更新,法律援助需重新通知而经法律援助机构再一次指派。阶段式的法律援助,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辩护效果的发挥。首先,阶段性援助造成了分阶段通知的司法现状。而这也最终导致了实践中通知不及时,甚至不通知的困境。其次,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各阶段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以分段负责的方式为被追诉人提供多个辩护人,那么这种被割裂的刑事辩护很难发挥最好的效果。庭审辩护人对于案件的了解仅限于书面案卷材料,很可能因为没有参与之前的诉讼阶段而遗漏了重要的辩护信息。最后,这种阶段式短暂的法律援助,难以促成紧密的辩护关系。就被追诉人而言,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充分信任多个辩护律师。而彼此间的不信任阻碍了重要信息间的交流,最终妨碍了辩护行为的实施。对于援助律师来说,阶段负责的模式削弱了其对被追诉人的责任感。与被追诉人的关系如同车间里的工人面对流水线上的产品:仅需完成个人所负责之阶段,缺乏对被追诉人的个人关怀。责任感的缺失将极大影响辩护人对于案件的投入与执着,损害法律援助效果。(三)制度发展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影响诉讼内在和谐公、检、法机关虽然在同一程序框架下共同完成犯罪追诉任务,但是基于不同的职权属性、行权规则以及职能定位,三机关对于程序运行的实践样态需求差异明显。这也就导致了机关主导下的各诉讼阶段,可能伴随不同的主体需求而朝彼此分歧的方向发展,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阶段冲突,进而影响诉讼制度的协调发展,实践中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解释与司法改革方面。1.司法解释上的冲突法律的适用需依靠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阶段性诉讼构造下,《刑事诉讼法》解释体系呈现多元格局,具体表现为:①主体多元,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有权就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②形式多元,实践中既有就《刑事诉讼法》适用出台的司法解释,又有针对具体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多元解释体系虽然便于司法实务,能够有针对性的满足三机关不同的实践需求,但同样有解释冲突的隐患,可能导致程序运行的混乱。例如,检、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解释分歧,问题核心在于“法检量刑权之争”,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对法院有强制约束力。此法律解释上的冲突集中爆发于“余京平案”,检察院与法院在本案中激烈对抗,北京市一中院不惜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亦要加重量刑,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实践中之所以会发生解释冲突的问题:首先,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立场差异,法院是相对中立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客观真实的发现义务,而检察机关虽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实践中与公安共同承担控诉职能,确保定罪判刑是其重要目标。立场差异决定了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时的不同需求,因此在针对特定问题行使法律解释权时易发生分歧。其次,此多元解释体系是平面化的,内部未能明确解释效力上的位阶高低。如果出现解释分歧,也就没有相应的规则或惯例能够予以指引。然而上述机关立场差异和解释体系平面化仅是诱发解释冲突的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在于阶段性诉讼程序构造。阶段分割、独立以及各机关分别主导,使得法律解释体系是相对杂乱无序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则刑事诉讼中的解释冲突将可能持续发生,诉讼制度的协调发展将难以实现。2.司法改革上的冲突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公、检、法机关对相应诉讼阶段的主导是全方位的,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执行,更包括突破现有程序框架的改革探索。而实践中,各专门机关基于其政治特性以及行政主导运行模式,普遍对改革抱有极大热忱,以致近年来司法改革频繁发生。长远而言,持续的改革探索有助于推动制度的进步,但多头主导的发生方式可能产生现实冲突。究其原因,首先,刑事诉讼是主体间、阶段间交互影响的连续性过程,因此改革的发生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关改革虽针对特定诉讼问题,但其中制度的变化可能引发其他关联性冲突。立基于此,改革者需着眼于诉讼程序整体,提前预见且规制并发性问题。但是,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通常更加注重于特定诉讼阶段以及本机关的实践需求,忽略了程序的整体性。这就使得单项改革虽有利于特定诉讼阶段,但可能在整体上影响程序运转的流畅性。例如,“少捕慎诉慎押”改革,聚焦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实践中,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者视角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未能整体性考量程序内部阶段间的联动反应,以至局部变革影响前后阶段的运行秩序。具体而言,改革促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审前羁押,但是未能与公安、法院实现联动。在侦查阶段,批捕率、逮捕数量是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而骤然降低的批捕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同时影响了侦检关系。在审判阶段,羁押是审判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已然习惯于此。“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增加了被告人庭审不到案以及判决生效后逃脱执行的风险,并由此激发了法官的不安心理。经笔者调研,实践中一些法院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羁押的案件,通常先决定逮捕再进行审判。上述由“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引发的阶段冲突仅是轻微的实践问题,不能因此否定改革的价值。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如果事前能够以整体性程序视角审视改革内容,预见相关问题并予以应对,此类改革初期的阵痛实则可以避免。其次,就国家事权而言,刑事诉讼的功能设定仅限于追诉犯罪而并无其他,由各专门机关共同配合完成。因此基于单一的功能设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划分的权力总量应是一定的,而公、检、法机关如有一方借改革以扩充权力,那么相应的将导致其他主体的权力限缩,如此则必然引起各主体间的现实冲突。例如,检察院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改革,虽然仅关涉检察机关,但是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便引发了检察权向审判权的扩张,实践中导致了检察院与法院关于定罪量刑权的激烈冲突。因此改革前的整体性协调机制必不可少。四、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之提倡过度阶段化的程序构造有碍国家刑罚权的高质效行使,违背了其生成的基础逻辑,亦不符合诉讼原理,影响诉讼制度的有序发展。本部分对应性提出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原理,以求对当前过度阶段化的程序构造予以纠偏。(一)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之内涵界定1.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基本立场首先,整体性程序原理不否认诉讼活动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亦不追求彻底改变阶段性程序特征。权力配置模式是国家根本性的顶层设计,下层的权力运行规则必然受其影响甚至由其决定。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无论是刑事诉讼立法抑或是相应的司法改革,必不能脱离顶层国家权力架构,即程序的底色应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事权分工体制。而忽视权力配置的行权规则设计,会导致主体权限与运行程序的冲突,损害权力运行效果。因此,在顶层设计的统摄下,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不容否认。但是在具体规则细节设计上,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性应予考虑,过度阶段化的诉讼程序特点亦有损行权质效。总结而言,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应在国家权力配置的宏观需求和司法权运行特点的微观需求中寻求平衡。其次,诉讼活动是一个具有统一目标、统一对象的整体性活动,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其不能成为程序建构的目标,更不应是减损诉讼价值实现的原因。整体性程序原理,旨在纠正当前诉讼程序过度阶段化的现状,追求程序构造在阶段性与整体性间的平衡。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与阶段性是相互对立的概念,而具体制度设计不能完全偏向两级,应从中追求符合实践需求的平衡点。最后,当前对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特点的描述,更多是以专门机关的职权视角为观察基点。但如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刑事诉讼应是整体性的,自知晓涉诉伊始,即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其对诉讼程序的感知是完整进行的,如非专业并不能区分所谓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应考虑多方主体,融合多元价值,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即是针对这一问题,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将刑事诉讼看作一个完整且流畅进行的过程,而不是由各诉讼阶段拼接的组合。强调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与发现案件真实为基本价值导向,要求实践中淡化内部各诉讼阶段的独立属性,弱化各专门机关的主导性权力与机关利益,并增加主体相互间的制约性关系。2.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主要内容为有针对性的解决阶段性程序构造的实践问题,本文提出整体性程序原理主要涵盖以下内容:①事实发现的整体性,刑事诉讼应是各主体协力共同发现案件事实的完整过程,而非各诉讼阶段独立塑造阶段性事实后的拼接结果。因此,首先,任何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不论其何时产生、收集以及认定均归属于刑事诉讼整体,应被展示于庭审而不受各专门机关的不当限制;其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着眼于法庭证据,而不受前阶段事实认定的不当影响,避免侦查主导。②人权保障的交互制约性,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追求,应贯穿程序始终。但是强烈的治罪目标可能导致手段的异化。为充分保障人权,应立基于整体性程序视角建立机关间交互式制约的控权机制,使得相对中立的审判机关能够影响权利干涉性侦查行为的实施,避免封闭诉讼阶段内的权力滥用。③诉讼期限的整体性,诉讼期限应以完整刑事诉讼流程为设置背景,不能仅因为诉讼阶段的更新即重新计算,特别是涉及被追诉人人身、财产状态的期限,更应该具有确定性而不被随意延长。④司法解释、司法改革的协调统一性,刑事诉讼中各诉讼阶段前后相继、彼此联系,任何突破程序框架的司法解释或改革,均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影响不会仅局限于特定诉讼阶段。因此,应在整体性程序框架下审视司法解释与改革,发生前即考量可能引发的程序性矛盾,如局限于阶段性、部门性利益必然导致实践冲突。(二)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整体性原理之优势当前,阶段化诉讼构造过度彰显了阶段性机关利益,引发了诸多实践问题。而整体性程序原理则更加注重基本诉讼价值的回归,依此纠正过度阶段化的制度发展倾向非常必要,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首先,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刑事诉讼制度不仅是机关办案指引,更是权利保障规则,其首要价值是维护被追诉人权利免受不正当侵害。但是,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各主导机关不免过分关注自身利益,导致被追诉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实践中,为办案便利而损害被追诉人权利的规则设计并不鲜见,而违背诉讼原理,不具正当性。整体性程序原理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力图纠正阶段性程序构造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不当限制,强化对各专门机关行权自主性的约束,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被追诉人利益。其次,推动案件真实发现。阶段性诉讼结构导致了程序内部的割裂,各专门机关在相应阶段主导着案件真实的发现。由于诉讼惯性的影响,在先阶段所发现之案件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判决结果,后续阶段不能有效发挥纠错功能,这也就增加了冤错案件的发生几率。整体性程序原理将刑事诉讼程序看成是完整统一的真实发现过程,能够消除阶段壁垒对真实发现的妨碍。最后,调和司法改革冲突。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通常夹杂主体利益,但利益追求并不尽然同向,这就可能导致各诉讼阶段的不协调发展。实践中,各诉讼阶段如不能有序衔接,相互间实现良性互动,则必然导致刑事追诉的混乱。针对于此,整体性程序原理的重要价值即是以整体性视角调和多主体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冲突,保障诉讼程序的平稳运行。(三)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整体性原理之限度依整体性原理改造阶段性诉讼程序,将涉及机关权力的回收与重新分配。整体化的诉讼程序构建是否可能导致过于集中的权力被滥用,抑或是各主体交互制约下的权能无端内耗,此即需要限度的把控。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与阶段性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各代表诉讼制度发展的一极方向。实践中需在二者间寻求平衡,过度的单极化制度建构将导致程序运行的混乱。整体性程序原理亦有其实践界限,对当前阶段性程序结构的整体化改造需以此为前提。首先,在主体建构上,在实现共同诉讼理念和价值目标下,维持各专门机关的权力制约关系。回顾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检察公诉制度的产生即是为避免法院独占追诉与定罪权,通过权力制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当前,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分别负责的阶段性诉讼程序,实则在刑事追诉中形成了相互制约的结构关系,避免单一机关掌控并滥用刑罚权。《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即是对三机关权力制约关系的立法确认。因此,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一方边界在于,不能打破主体间的制约关系,否则即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权力滥用,以致违背真实发现、人权保障等诉讼价值。除此之外在主体建构层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模式”同样不适合于我国。在我国政治体制下,法院并不具有超然的独立性,而实践中审前阶段本就强势,如检、警合一则势必会形成难以制约的侦诉权力集合,不利于权力主体间制约性平衡关系的实现。其次,在制度规则设计上,需在必要限度内保持各专门机关行权自主性。不同于西方国家以控权为权力体系设计初衷,我国党政体制构建实以行权效率为首要追求,并塑造了强机关自主性的权力运行格局。但是司法权运行有其特殊性,特别在刑事诉讼领域过度自主性将导致程序混乱。针对现实困境,虽然整体性程序原理内含限权理念,但同样应掌控合理限度。多年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领域多强调“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主义”,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解决司法问题,推动制度正向变革。而这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3年3月7日,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即是以“能动检察”为主题,讲述了能动检察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维护公民生活秩序、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因此,整体性程序原理指引下,对机关自主性的限制应当在必要限度内,综合考量“司法能动主义”之需求。五、整体性程序原理指引下的诉讼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事权分工体制具有历史必然性以及实践合理性。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设计需同样依循国家顶层权力配置方案。但同时应予明确的是,司法权运行具有内在逻辑,不能忽略其特殊性,否则可能引发实践问题。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应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以整体性程序原理为指引,对当前过度阶段化的诉讼制度予以适度调整。(一)程序运行机制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整体化建构刑事诉讼中庭审是决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场所,而法院亦是中立的司法机关,因此,对当前“流水线式”阶段性程序构造进行整体化纠偏,需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指引,建立审前程序司法控制的整体性程序运行机制,并依此解决分机关主导下的权力滥用问题。1.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审前程序即查获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提起公诉,其中伴随着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的激烈对抗。为实现犯罪调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可避免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实践中应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否则即是对正当程序价值的违背。但是,基于强烈的治罪目标,强制性侦查行为具有被滥用的风险,仅依靠自律,不足以抑制追诉机关失度侵权的冲动。而在阶段性程序构造下,阶段封闭、机关主导,更是进一步助长了权力恣意。例如,实践中逮捕功能异化,够罪即捕的做法普遍存在,而且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诉讼阶段需由封闭转向开放,允许权力主体间制约关系的介入。当前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多建立有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机制,即是对审前强制性侦查行为施加司法审查,以获得法院批准令状为实施前提。如此便形成了诉讼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实践中对控制权力、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价值。针对当前我国阶段性程序构造下的权力恣意问题,可借鉴建立针对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以打破阶段性权力主导,构建整体诉讼程序下的控权关系。但是基于党政体制以及国家权力结构划分的显著差异,我国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区别于西方。具体而言,西方国家普遍建立有相对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表现为审查范围与审查方式上。①审查范围相对宽泛——广义界定强制性侦查行为。例如在美国,不仅是针对人身权利的审前羁押,针对财产性权利的搜查、扣押同样需要司法令状。②审查方式——准诉讼化构造。在美国审前的羁押令状,通常需要以准诉讼化的司法裁判方式作出,即犯罪嫌疑人需被带到法官面前当面陈述。强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与西方国家控权至上的分权理念相适应,但在惩治犯罪方面却会有所掣肘。我国党政体制建构并非以控权为首要价值追求,行权效率、社会治理效果同样重要。而刑罚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实践应用效果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宜建构强司法审查机制。具体而言,①在审查范围上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为对象,包括拘留与逮捕。当前逮捕虽由检察院负责审批,但是同样作为追诉机关其中立性难以保障,如何抛开治罪目标而仅以社会危险性作为批捕要件困扰着司法实践,特别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后更加难以实现。因此应建立逮捕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行使批捕职能,而检察院则保留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以充分保证逮捕适用与实施的正当性。拘留同样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可达37天,但具体实施则仅需公安机关内部批准。立基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为充分保障人权,同样需对刑事拘留施以司法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拘留之诉讼功能被界定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性抓捕措施,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那么前置性的司法审查将导致拘留适用延迟,与其应急性功能设定相悖。因此对刑事拘留的司法审查设置,可借鉴美国抓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设计: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但其持续时间仅限于24小时,之后如需移送看守所长期羁押则需要报法院完成审批,否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②在审查方式上,延续当前书面审查为主的模式,对于特殊案件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讯问犯罪嫌疑人。准诉讼化的审查方式当前并不适宜我国,首先,完成效率相对较低,言词对抗式的审查可能导致羁押措施适用的不适当拖延;其次,两造对抗的准诉讼化的审查方式将过多消耗诉讼资源,而当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扩充其司法审查权的同时如再配以诉讼化构造,则司法机关恐难以承载。2.庭审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证据审查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判决理由形成在法庭。其实践落实将有效解决阶段性程序构造下的诉讼困境,具体可从诉讼真实与人权保障的双向价值,分别进行制度完善。首先,诉讼真实方面。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前真实塑造模式,因夹杂治罪目标于其中,进而不能完全中立、客观地发现案件真实,可能导致冤错案件。因此整体性程序原理下,应强化庭审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功能,避免侦查事实决定论,真正实现证据审查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判决理由形成在法庭。如指控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法庭应果断作出无罪判决,避免庭审成为侦查事实的背书。具体而言,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和言词原则,完善庭前证据开示,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等制度。除此之外,法庭应对证据的界定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即任何材料是否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应由法庭决定,并要求侦查、检察机关移交。侦查、检察机关不应享有证据界定权,不能借此否定相应材料之证据属性,以排除移交职责。其次,人权保障方面。法庭应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坚定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此方能对审前阶段取证行为的恣意形成震慑,控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被追诉人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落实,需法庭坚持程序至上的价值理念,抛开三机关间的配合关系,不仅是在形式层面排除非法证据,更在实质层面敢于因此作出无罪判决。这需要诉讼理念的转变,同时在规则层面:①改变程序启动规则,明确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以辩方的申请为条件,而不以提出非法取证的线索为必要前提;②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借鉴西方自白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控方证明方式,否定“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的证明价值,建立侦查人员强制到庭作证制度。3.司法解释以法院为高位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具有阶段分立、主体多元、位阶不分的特点,而这也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埋下了隐患。应以整体性程序观念统合内容分散的解释体系,并明确其中的位阶高低,以解决当前的冲突困境。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以及相对中立的司法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解释,包括法律适用理应以审判(法院)为中心。首先,当各专门机关法律解释发生冲突时,应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但其他机关享有立法解释请求权,如有异议可请求人大机关作出更权威解释。其次,在审判阶段关于审判权如何行使,法院有权自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相应行权,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相关问题所做之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庭审,法官有权自主选择参照执行与否。如此以法院为高位阶的整体性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规则层面解决法律解释冲突的问题,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二)改革协调机制方面——以政法委为主导的整体性协调纵观我国司法改革历程,突出特点之一即是:改革由酝酿到发生再到施行多由“两高”机关自主推动,而其中夹杂着对部门利益的追求。当前在承认改革所含利益偏向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考察单机关个体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能否兼容,是否会不恰当地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是否违背了制度本身的逻辑,进而会产生一些从长期来看非常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程序运行需多主体配合行权,任一改革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一项改革可能带来的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对各方主体职权履行状态的影响,否则各主体利益纠葛下可能负面减损改革效果,甚至导致程序运行混乱。司法改革应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能够统筹协调各专门机关职能需求,预测一项改革可能在职权运行、利益分配格局等方面引发的冲突,将有助于理顺改革进程,扩大改革增益。2019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之一是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那么在我国党政体制设计下,可依靠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职能,实现对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协调。具体而言,首先,落实和完善司法改革请示机制。《条例》第20条规定,有关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提前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但请示仅是前提,需进一步完成后续审查机制。具体而言,依据《条例》第8条,政法委可就改革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如发现不协调之处可召集各专门机关、理论实务专家进行商讨并调整改革方案,以期解决潜在冲突于初始阶段。其次,改革跟踪机制,政法委需持续关注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冲突问题。同时建立各专门机关异议机制,即向政法委就某项改革内容提出异议。《条例》第34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督促其大力整改。依此,经论证后如异议成立则政法委可督促相关改革主导机关调整改革内容。(三)诉讼规则完善方面——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阶段性规则修正立法是所涉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刑事诉讼法》即夹杂着各专门机关的利益需求,而辩方因势力薄弱而无力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争取权益。在机关利益主导下,当前刑事诉讼立法呈现过度阶段化的特点,而被追诉人利益则因此受损。立基于人权保障,应以整体性程序理念对相应程序规则予以修正。1.诉讼期限的整体性设计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期限设置多以诉讼阶段为基本立场,考量各专门机关的阶段性办案需求,因此塑造了诉讼期限随诉讼阶段更新的特点。此虽极大便利了专门机关办案,但减损了被追诉人权利。实践中无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阶段性重设,还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重计,均未考虑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诉讼期限需在整体性程序框架下完成设计,而不是以各诉讼阶段为考量。关于诉讼期限的设计与解释需作出以下调整:①在司法解释层面,应限制关于诉讼期限的司法解释权力:明确解释规则,在违背被追诉人诉讼利益的情况下,各专门机关不得基于诉讼阶段之更新,而延长或缩短适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期限。聚焦于当前制度,应作出相应调整,首先,废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的阶段性重设规定。同时应予以明确,基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干涉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的强制措施期限均应一体计算,不能因诉讼阶段的变化而更新延长。其次,需同样限制各专门机关对诉讼期限的不当解释,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但最高检将其解释为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如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不受期限限制。此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属不当解释。②在立法层面,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75、208条关于退补后相应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基于审查新证据的实际工作需求,不宜改变现有规定。但就羁押期限随之延长的问题,为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应整体改变当前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混同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逮捕羁押期限,如此即不会发生因诉讼阶段的更新或倒流而羁押期限被重新计算的问题。2.法律援助的一体性供给机制当前法律援助分阶段指派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辩护效果,实践中需以整体性程序原理对法律援助制度予以修正。首先,在理念层面,应改变指派式法律援助归属于特定诉讼阶段的认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刑事辩护。而刑事辩护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即辩护人为被追诉人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持续发生,这也是刑事辩护效果能够充分发挥的前提。指派式法律援助虽由各专门机关启动发生,但并不改变其人身依附属性。因此指派式法律援助应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持续进行,不能仅限于相应的诉讼阶段。其次,在制度层面,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指派式法律援助的程序整体性,消除实践中阶段式指派的运行模式。具体而言,针对特定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起始阶段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而由此发生的法律援助辩护应持续整个诉讼程序,并非仅限于侦查阶段。即使侦查阶段未能指派,后续机关应及时通知指派,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样需持续于后续诉讼程序。如此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的法律援助,将改善阶段性辩护效果不彰的问题,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 【注释】[1]对该条款如何理解存在歧义,是每个诉讼阶段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六个月,还是整体诉讼程序内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六个月。[2]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3]参见孙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第118页。[4]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法学》2000年第3期,第24页。[5]例如“以侦查为中心”即是在我国阶段分割程序模式下所产生的,区别于世界一般诉讼原理的诉讼特点。再比如当前检察机关倡导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同样是阶段分割状态下,主导机关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程序运行模式。[6]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3页。[7]虽然法国检、法机关在行政上互不隶属,但是统一的办公场所可见其相互连接的紧密关系。参见(法)菲利普·米尔本、卡蒂亚·科斯图斯基、丹尼斯·萨拉斯:《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刘林呐、单春雪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84—188页。[8]参见刘计划:“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147页。[9]参见施鹏鹏:“论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以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展开”,《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第79页。[10]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卡建林审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11]参见高一飞、陈人豪:“英国皇家检察审查会25年:回顾与思考”,《人民检察》2021年第5期,第63页。[12]参见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27页。[13]参见唐亚林:“权力分工制度与权力清单制度:当代中国特色权力运行机制的建构”,《理论探讨》2015年第3期,第5页。[14]参见尹志学:“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0页。[15]参见陈国权、皇甫鑫:“功能性分权与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31页。[16]例如在美国,参众两院通过议案后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才能生效,此为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同时,参众两院同时有权否决总统对政府主要官员的提名,并且通过立法授权、财政预算等职能制约行政权力。See Tom Clark, “Separation of Powers, ”Willamette Law Journal, Vol.11, No.1, 1974, p.11.[17]参见陈国权:“经济基础、政府形态及其功能性分权理论”,《学术月刊》2020年第11期,第66页。[18]参见陈国权等,见前注[15],第22页。[19]参见陈明明:“作为一种政治形态的政党——国家及其对中国国家建设的意义”,《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99页。[20]参见郭定平:“政党中心的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3页。[21]参见陈国权,见前注[17]。[22]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典型例子即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办案。抛开是否符合法理不谈,其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高效解决问题、处理案件的效果。[23]事权分工与西方分权制衡具有根本性差异,其是以更高效完成国家管理职能为目标,而进行的国家管理事务的细化与分配,并不追求职权运行过程中相互性的约束性设计。[24]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权力配置虽以效率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忽略控权。区别于西方分权的交互式制约,我国通过事权分工建立了专门的监督主体,即纪检监察机关。我国纪检监督式控权与分权制衡的区别在于事后性、惩戒性,即纪检监察机关通常并不干涉相关权力主体的行权过程,更多是事后的追惩。虽然控权效果不及过程性制约,但不影响权力运行效率。参见程衍:“论监察权监督属性与行权逻辑”,《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21页。[25]有学者提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化运行,即是对这一问题的现状描述,其根本原因亦出于此。参见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2页。[26]参见孙长永:“中国检察官司法的特点和风险——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察与思考”,《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第65页。[27]参见郑曦:“刑事诉讼中程序惯性的反思与规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第248页。[28]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构造是“侦查中心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侦查中心主义”如何导致冤错案件,不是本文重点,因此不再详述。参见杨波:“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研究”,《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第132页。[29]参见吴洪淇:“模糊的权利:新《刑诉法解释》中讯问录音录像定位反思”,《法学》2021年第12期,第68页。[30]参见冯俊伟:“刑事证据‘生命流程’的理论阐释”,《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第263页。[31]在立法方面,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均存在三机关间的博弈,而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则并未有强力主体为其主张,而司法解释更是由三机关直接出台。[32]参见陈永生:“论刑事错案的成因”,《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第27页。[33]参见张栋:“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第26页。[34]依据学者的统计,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大约在30%,这其中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各占一半。这就意味着,待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标完全实现,全国刑事案件中的85%将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获得律师辩护。可见法律援助辩护至关重要。参见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35]参见程衍:“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立公设辩护人系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92页。[36]“余京平案”所表现的法、检冲突并非本文重点,因此不予详述。参见陈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争议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157页。[37]参见王禄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卷化风险及其治理”,《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第16页。[38]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面观”,《法治研究》2019年第1期,第3页。[39]2021年4月,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参见庄永廉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第37页。[40]参见郭烁:“控辩主导下的‘一般应当’:量刑建议的效力转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16页。[41]参见刘计划,见前注[8]。[42]参见邵晖:“能动检察的证成与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第70页。[43]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常态化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发现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367人。参见孙长永:“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人身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2期,第108页。[44]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156页。[45]参见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3页。[46]当前为保障社会治理效果,积极刑法观盛行,而《刑法》中罪名扩张明显,这表明了一种趋势。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制约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亦不宜过强,以应和刑事法发展趋势。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第150页。[47]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借鉴西方建立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但本文认为改革需循序渐进,当下如建立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并配以司法审查将严重限制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影响社会治理效果。参见郭烁:“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强制措施体系”,《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第57页。[48]参见杨依:“我国逮捕的‘结构性’错位及其矫正——从制度分离到功能程序分离”,《法学》2019年第5期,第154页。[49]参见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1页。[50]参见谢小剑:“论我国刑事拘留的紧急性要件”,《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110页。[51]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抓捕到案与后续羁押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需分别获得法院的司法令状方可实施。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并不必然导致羁押。参见蓝向东:“美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其借鉴”,《法学杂志》2015年第2期,第103页。[52]参见程金华:“中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实证评估与应对策略”,《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第238页。[53]参见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第3页。[54]参见程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被告身份”,《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第66页。[55]参见王敏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31页。[56]参见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846页。[57]参见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第33页。[58]参见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第27页。[59]参见朱志峰:“立法与立法正义的实现”,《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第52页。[60]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孙谦、陈国庆等主编:《刑事检察业务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195—197页。[61]参见程衍:“论值班律师公设化”,《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第159页。[62]参见刘玫:“平等权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以值班律师‘同案不同援’问题为切入点”,《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第112页。 程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吴洪淇: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视域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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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6:28 +0800

【摘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展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滞后性,亟待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加以回应。我国自2014年以来所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主要还是以防范错误为宗旨的技术主义改革路径。这种技术主义改革主要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内容,并以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予以支撑。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来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一方面要吸收和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对既有改革存在的不足加以回应与优化。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应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实质化方面,应该进一步限制案卷笔录移送制度,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裁判者自主决策建构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在配套制度改革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刑事指控制度改革。【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证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 一、引言:未完成的改革自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总体上沿着两个基本方向推进改革:一方面,为了回应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其办案进度,根据不同的情形将其分流到速裁、简易和普通审判程序;另一方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意见》”),对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的布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落实。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希望审判在刑事诉讼整体流程中发挥重要的中心作用。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依然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1]而对于非认罪认罚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是通过庭审实质化来尽可能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两个优化方向。但从过去十多年来的改革进程来看,两者还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展较为迅速,经过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轮四年全国范围的试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全面的吸收,无论从原则层面还是具体制度建构上都进行了相应的落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201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系统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2]相比之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显得相对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在《刑事诉讼法》这一法律层面得到体现和落实。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监察制度改革等问题,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全没有体现。其次,在具体改革措施的推进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尽管也经历了试点和全国推广,但其影响似乎没有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那样显著,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法是需要“继续探索研究”。[3]最后,从司法实践的具体落实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效果并不显著。[4]即便在试点法院,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改革举措的落实方面也不是很理想。[5]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称为“一场未完成的改革”。[6]“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亟待回应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本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一个核心重大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该如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本文首先对中国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进行总结,从我国现实背景出发来论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能的回应方式;在此基础上,然后分别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两个维度分别讨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路径;最后从配套改革角度探讨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二、《刑事诉讼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方式任何改革的展开都有其具体时空条件限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说,尤其要考虑其在具体时空下的各种约束条件。正如达马斯卡所言,程序改革的成败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的法律人,而是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7]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加以回应,前提是需要理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与理想愿景。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作为理论模型的“审判中心主义”和作为制度改革目标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两套话语体系。这两套话语体系在制度愿景、改革内容、价值追求以及推行路径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8]“审判中心”作为一种源自域外法治国家的制度原型与学术话语,在被引入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过程中,都经历过一定程度上话语引进与本土重塑的过程。[9]在讨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更需要澄清我国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技术主义改革特征从整体上看,我国过去十多年来所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还是一条技术主义路径,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10]这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1.改革动因从改革背景来看,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出台便带有很强的时代特色,这就是对当时不断曝光的重大刑事冤错案进行的制度回应。据统计,2013—2022年期间,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65起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改判129名原审被告人无罪,其中包括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重大案件。[11]这些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曝光带来的媒体聚焦效益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亟待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改革对其加以回应。而当改革的动因带有很强的回应型特征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改革的动力并不具有持久性。2.改革目标由于这些冤错案件基本上都是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根本性错误,这就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将其核心目标聚焦于防范冤错案件,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话来说就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一些学者也认为,实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12]当目标被集中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就是确保案件真相价值的时候,与真相价值并行的其他价值可能相对来说就需要暂居次席,这里的“其他价值”比如个人尊严、隐私、家庭亲情关系保障等。3.改革内容以《两高三部意见》为例,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3)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辩方提出的辩解予以核实;完善补充侦查制度;(4)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完善不起诉制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5)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6)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7)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综合来看,这些改革举措的核心关注是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强调,强化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的审查作用,发挥庭审在证据调查中的实质性作用。4.改革路径的选择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中逐渐形成了立法推动主义和司法推动主义两种模式。[13]前者主要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自上而下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比如我国律师法的修改;后者则是由基层通过改革实验的方式自下而上来推动制度的变革,比如刑事和解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前述两种模式都有所不同,而是呈现出“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改革”互动、上下相结合的改革路径。首先,2014年10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构想是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提出基本改革方向。其次,根据这一改革精神,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若干地方进行试点改革,比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5年2月开始开展刑事庭审实质化方面的试点改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11月开始开展为期一年的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14]这些试点被称为“探索型”试点,其目的是为更大范围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具体经验和改革方案。[15]再次,根据这些试点的情况,逐渐形成适用于全国的改革方案。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意见》。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三项规程”。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16](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回应方式自2014年开始,我国通过顶层设计、基层试点以及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等方式已经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展开了相应的推进。但既有的改革方案目前主要还是以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方式存在,尚未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加以确立,由此将带来以下三个方面问题。首先是缺乏《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支持导致改革的权威性不足,“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是涉及刑事诉讼过程的全局性问题,许多改革的推进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监察机关的配合推进才能够真正落实下来。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举措主要体现在《两高三部意见》的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文件的权威性不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项规程”在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管辖权异议、庭前会议、对质权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但由于“三项规程”的文件规范性效力不足,导致相关改革举措常常遭到质疑。其次,缺乏《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支持导致相关改革的覆盖面不够。目前的相关举措主要局限在法院审判阶段特别是证据制度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尽管《两高三部意见》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律师辩护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要求,但该文件出台之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和“三项规程”来加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并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贯彻落实。再次,部分改革性文件相关规范超越了《刑事诉讼法》,使得既有改革举措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所谓改革就是对既有法律秩序的变革,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超越既有的法律。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0条和第101条新增加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两种证据形式,尽管从司法实践上说有其必要性,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有关既有证据种类的规定。[17]另外,“三项规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规定也常常被批评突破刑事诉讼法的既有规定。综上所述,改革文件的权威性、涵盖面与合法性不足已经导致关涉改革的相关方面缺乏进一步跟进的动力,其结果使得相关改革的效果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以何种方式来回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法学界当中目前存在两套方案。第一种主张可以称为重构论,其核心主张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结构性重构,从根本上重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正视侦查中心主义构造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切实消除侦查对审判的决定性影响,建立起审判阶段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辐射地位。[18]第二种主张可以称为调整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情约束下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整体性重构不太现实或者没有必要,在立足中国国情基础上,可以在不改变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前提下通过证据规则、陪审团审判、庭审实质化等抓手从技术主义角度强化审判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的总体把控。[19]可以说,第一种主张是相对理想主义的一种观点,主张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实现对我国纵向刑事诉讼构造的整体性改造,其树立的是一个相对高的改革目标;第二种主张是相对务实的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控诉、审判三个阶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如果能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吸收既有的改革成果并作出适度推进已经属于不易。《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两种观点之争其实是前述有关“审判中心”两种学术话语争论的进一步延续。重构论观点尽管更为彻底,但重构论观点与我国过去十年来所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间显然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只能作为一种长远目标,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得到落实。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部分特别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这一表述来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不但没有弱化,反倒进一步得到强调。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未来几年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不太可能有根本性的变化。第二,考虑到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前述“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相结合的立法修改模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没有外部格局变动的大背景下,大概率还是会遵循这一立法修改模式。为此,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回应在基本路径上大概率还将立足于“调整论”,利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完成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固然要对既有改革成果进行吸收巩固从而解决其合法性、权威性以及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构成挑战或消解的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改革举措进行整体上的优化调整。过去十年来我国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通过“证据制度—庭审实质化—配套措施改革”三者结合的改革方案。其中,证据制度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保障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发挥纵向指引作用;庭审实质化则为案件质量控制提供了最为关键的场域,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落脚点;而相应的配套措施改革比如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审前阶段的各项制度改革都是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提供恰当的制度环境。从近十年来制度实践来看,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以下分别对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三、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及其优化路径在过去十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刑事证据制度占据着最为核心的地位,也是改革着力的重中之重。从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以各种形式颁布了十多个刑事证据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相对体系化的刑事证据规范。[20]一些省级地区也积极推动公检法三机关数据共享,探索统一证据标准。一定程度上说,过去十多年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我国“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成就的一个重要体现。(一)刑事证据制度的调控作用及其局限性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刑事证据制度取得重大进展,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改革的社会背景来说,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直接回应了刑事冤错案件曝光所暴露出来的制度问题,有效填补了我国传统上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制度空缺。经过多年来的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的条文数量由2012年以前的8个条文增加到15个条文;《最高院刑诉解释》“证据”一章由2012年以前的11个条文增加到78个条文。其次,从改革的可接受度来说,刑事证据制度所指向的案件真相价值对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和天然的正当性意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证据制度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正如边沁所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石,排除了证据也就排除了正义。”[21]因此,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强调与追求,使得相应制度的改革更容易为刑事司法各方所接受从而形成改革共识。再次,证据制度对审前阶段具有辐射与指引作用。证据规则对取证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因此,证据制度具有天然的辐射性,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影响着参与刑事诉讼的行动者。[22]与此同时,由于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最终阶段,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审判阶段可以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一些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加以排除,从而发挥证据规则程序性制裁的作用;通过证明标准的适用,审判阶段可以对那些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通过这些否定性评价机制,审判阶段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调控来实现对审前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的控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但从这些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这种调控作用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证据制度的制裁性机制具有很高的成本。审判阶段证据排除或无罪判决的制裁性机制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对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控作用,但这种调控作用是以高昂的成本为代价的。[23]审判阶段处在刑事诉讼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证据制度的这些制裁性效果具有一定的后置性,这种后置性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无法加以弥补,同时也将所有的压力最后传导给了审判阶段的裁判者。正如一些法官所言,在审判环节单纯依靠事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告无罪,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司法成本极高。[24]为了缓解这种后置性所带来的高成本和高压力问题,我国通过公检法协商对刑事证据标准进行统一化努力,从而使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适用的证据标准与审判阶段尽可能保持一致性。一些地方不仅致力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证据标准的统一化,而且尽量追求一些类案标准的统一化,通过将证据规则适用到类案之中使得证据标准更为细化,尽可能避免了不同机关在一些证据标准方面存在的分歧。[25]但证据标准的统一只能缓解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证据性制裁的后置性问题,因为侦查机关在取证阶段所面临的证据稀缺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其在证据标准的适用方面必然和法院阶段基于证明标准要求的证据标准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鸿沟。只要这条鸿沟还存在,证据制裁的后置性效应和高成本就必然会一直存在。第二,证据制度对审前的调控作用是以制裁性效果的有效发挥为前提的。或许与前述高成本相关,目前业已确立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证据排除规则的制裁性效果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26]制裁性效果不佳可能源自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为了缓解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所带来的压力,开始有意识地将证据排除的压力有意识地向前疏解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为例。为了缓解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压力,首先要求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和权力;此外,还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从这一角度来说,证据制度的制裁性效果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压力传导的方式消解在审前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比起审判阶段的证据排除,审前阶段的证据排除制裁性效果要更为柔和得多,更多的是起到证据把关、拾遗补缺的效果,而且存在着对辩方存在权利侵害的风险。[27]另一方面,制裁效果的不佳还源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恰恰是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加以改进的。具体存在之不足如下所述。(二)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路径从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视角出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优化。第一,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强调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而非其他(比如神明裁判、上级意志等)为基础;二是强调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具有证据能力且经过合法程序调查之后的证据。[28]换言之,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合法程序调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裁判原则也是刑事审判得以成为刑事诉讼中心环节的根本性保障,两者具有一定的同源性。[29]在我国,“证据裁判原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尽管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但在其第一章“任务与基本原则”中强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第8条)。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共同强调的最大公约数,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理应将该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成为名副其实的用于统摄证据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更好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此原则的确立为契机,对目前刑事诉讼中证据移送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吸收。比如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和质证规则,《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随案移送要求。《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除了吸收相关条款之外,还可以参照同步录音录像移送规则对不移送的后果进一步明确。第二,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是确保控方向审判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保障。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已明确了公诉案件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但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常常出现为了降低控方证明难度而以各种方式变相转移证明责任的情形。比较典型的情况主要出现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中。该条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该条款其实是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各种免证事由,通过司法认知、推定等机制来为控方设定免证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转移了本该由控方来承担的证明责任。这一条款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由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减免本来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存在冲突;第二,该条款将推定、司法认知等不同的免证事由不加区分地规定在一个条款中,本身就背离了证据法的基本原理。根据证据法学理,推定与司法认知属于不同的免证事由,推定是可反驳的,应该赋予辩方反驳的权利,而司法认知则一般由法官直接依职权或申请直接加以确认。[30]第401条将这些不同的免证事项规定在一起,且在推定类型上没有赋予辩方相应的反驳权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第三,第401条不恰当地扩大了免证的范围,特别是其第2款中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但首先该事实在范围上具有含糊性,前述生效判决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并不明确;其次,前述事实是否基于严格的刑事证明程序所确认也不明确;最后没有赋予被告人相应的反驳权。刑事免证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无罪推定所设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对刑事免证事实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第三,应该进一步优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审判阶段用来审查侦查取证合法性、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最重要武器,也是十多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仅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先后出台了三个规范性文件,极大完善了非法证据规范体系。但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需求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优化。首先,应该在吸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从2010年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17年的《严格排非规定》,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已经在稳步扩张之中。在《严格排非规定》第2、3、4条中进行了较为清晰的规定,有效化解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种模糊表述带来的诸多问题,应该将其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但从对审前阶段控制的角度来看,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扩张相应的范围:一方面应该将引诱和欺骗作为非法供述排除的事由,至少是作为裁量性排除的事由。[31]目前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主要是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在这种情形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因引诱、欺骗而导致缺乏自愿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应该将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以及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都作为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前述这三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侦查的合法性确实能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却因为“规程”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而受到质疑,未来应该将其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之中。其次,应该进一步限缩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裁量空间。《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设置了非常严格的三个条件:(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种高门槛的设置带来的结果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全变成一个不排除规则,无法起到对侦查阶段取证行为的调控作用。考虑到对财产权保障的日益重视,有必要通过强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来抑制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一个修改方案就是对第二个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限缩和细化。限缩是去掉“可能”两个字,因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本身就带有广泛的裁量空间,再加上“可能”这样一种带有盖然性的修饰词,是一种抽象的风险,必然导致办案人员不愿或不敢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32]细化则是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带有价值权衡意味的要件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具体的裁量因素作进一步的明确。四、庭审实质化改革及其优化路径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落脚点,其核心问题是要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困扰已久的“庭审虚化”问题。[33]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围绕庭审实质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三项规程”并在全国18个地区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3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对这些试点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吸收,同时也针对试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及时的回应。(一)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困境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尽管试点法院做了很大的努力,庭审实质化改革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依然与“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目标存在较大的距离。目前存在的主要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卷笔录影响裁判的渠道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依然是裁判者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通道。庭审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其前提条件在庭审和庭前关系中,庭前阶段的工作成果不能对庭审阶段起到决定性作用,裁判者只能通过庭审来获取相关的案件信息特别是证据信息。为此,域外国家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控制庭前阶段与庭审阶段之间的有效衔接,比如日本确立了预断排除原则,通过起诉书一本主义等制度设计尽量避免裁判者庭前接触控方证据信息。[35]我国在案卷移送制度方面曾经进行过改革,但效果不佳,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又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36]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裁判者对案件形成裁判的基础性信息依然主要来自庭前的案卷笔录,以庭前案卷笔录为主要来源的裁判认知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次,证人出庭问题依然存在,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很难落实。庭审要成为刑事诉讼决策的核心环节,就需要成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问题进行有效调查认定的空间。裁判者要对证据特别是有争议的关键性证据进行亲身感知进而形成心证,就需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尽管我国在证人出庭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试点,但证人出庭方面并没有显著的改善,证人不出庭依然是庭审的常态。[37]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庭审调查的信息来源很难是出庭的证人,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形下,裁判者要获得有效的裁判信息必然只能转向前述由控方移送的案卷,案卷笔录也就自然而然成为裁判的中心环节,而庭审转而成为案卷笔录的确认环节,很难在此基础上重构出一个全新的案件事实。再次,裁判主体自主决策的地位依然需要进一步保障。庭审要成为刑事诉讼作出实质性决策的场合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裁判主体具有自主决策地位。只有裁判主体具有自主决策地位,前述证人出庭、直接言词审理等要求才有意义。近年来,我国推行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确立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但从最近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来看,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青海省天骏县人民法院在某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居然出现上级法院法官遥控指挥的现象;在内蒙古刘素琴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法院领导和公安局、检察院领导通过会商程序来探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问题。[38]尽管这两起案件经曝光后都通过指定异地管辖来化解裁判正当性危机,但确实也暴露出在一些特殊案件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是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优化路径第一,进一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难问题固然有复杂的综合原因,但与现有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首先,应该赋予被告人对质权,至少是一定程度的对质权。现在对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仅仅是一种由审判方和控方掌握的证明方法,辩方的对质权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比如《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69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这一规定完全将被告人对质规定为法庭的一种职权行为,而且赋予法院巨大的裁量权。无论是考虑庭审实质化的需要,还是从国际公约中对对质权的保障情况来看,都有必要赋予被告人相应的对质权,使其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证人进行对质。其次,应该降低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门槛,进一步限制法院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款对证人必须出庭设置了三个条件,而且“有重大影响”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赋予了法院巨大的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了阻碍证人出庭的条款。[39]再次,庭上证人证言特别是关键证人证言的庭上证言应该优于庭前证言,不能一味采取印证规则。《最高院刑诉解释》91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只要其证言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则不被采信。而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言一般恰恰是与庭前证言不一致,而其庭前证言一般是与既有控方证据体系相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证言往往会与既有控方证据体系无法相互印证,必然处于不被采信的境地。第二,应该对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移送和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让庭审真正能够成为裁判者获取心证的基本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全案案卷移送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对案卷材料的依赖心理。法官之所以依赖案卷材料,主要还是因为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在不熟悉案卷材料的情况担心庭审会失控或者无法驾驭。[40]但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不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对案卷材料的使用完全不加限制。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应该限制法官接触案卷的范围,即便允许法官在庭前通过查询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在庭审过程和案件评议期间就不应该再借助案卷来进行审理案件,特别是证据卷部分。对控辩双方的举证材料也应该进行限制,原则上不得以案卷证据卷部分为基础来进行举证。[41]其次,应该禁止陪审员庭前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这其实变相鼓励了陪审员以案卷为基础来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将庭审作为确证阅卷所获取信息的场合,由此应该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再次,进一步发挥庭前会议的基本功能。作为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前会议除了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畅进行的程序问题外,还应该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进行归纳整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庭前会议的功能界定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较为模糊的表述,影响了庭前会议庭前整理功能的发挥。[42]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和《最高院刑诉解释》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和其他程序性争议处理赋以相应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庭前证据整理和争点归纳功能的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此应该予以吸收。第三,进一步保障裁判主体自主决策机制。首先,应该进一步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界限,避免审判管理权超越界限直接干预审判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比较特殊的四类案件要求法院院庭长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比较突出的是法院院庭长对所谓“四类案件”的监管与审判权之间的边界常常出现模糊,从而导致两种权力之间的冲突问题。[43]对此四类案件的边界和审判监督管理的方式需要作进一步的界定,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遥控法庭”等现象的出现。其次,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机制,发挥其实质性作用。日本为了改革书面审判方式,在其2004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特殊的陪审制度——裁判员制度,发挥裁判员在案件审判中的实质性作用,对庭审实质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44]我国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也同步启动了人民陪审制改革。我国从2015年起开展了人民陪审制的试点改革,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一种整体改革的视角。但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制度适用范围存在偏差、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陪审员等),尚未完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潜能,亟待通过制度改革来推动相关制度的优化。最后,进一步改革联合办案制度和考评机制,为裁判者自主决策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裁判者只有在不受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结合个案事实来作出相对自主的决策,但各种联合办案制度和考评机制其实制约了裁判者作出自主裁判的可能性。一些不合理的考评机制,比如无罪判决率、发回改判率等考核机制同样也会对裁判者自主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容易导致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4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曾明确要求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第23条也曾明确提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但近年来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一些法院又出现了“构建多部门联合办案长效机制,形成强大打击合力”、“积极提前介入,及时为案件侦查提供指导意见”等现象。[46]未来要真正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依然还是要对相应的考核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保持足够的警惕,即使不能完全禁止,也应该将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五、配套措施改革及其优化路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关涉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系统工程,除了前述所讨论的证据制度和庭审实质化这两个核心部分之外,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来予以支撑。这些配套制度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以下主要以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指控制度三项改革为重点作一探讨。(一)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支撑性条件之一,因为只有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下,刑事证据制度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应用,庭审实质化也才有实现的可能性。日本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也是以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国选辩护人制度作为同期的制度支撑。[47]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始在全国8个省级地区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其目标是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并逐步向刑事诉讼整个阶段扩展。应该说,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可能削弱甚至消解“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援辩护与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都出现了此类问题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问题,尽管《最高院刑诉解释》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7条都给予了一定的回应,但并未很好解决该问题。[48]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委托辩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并且将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与指定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妥当的处理。第二个问题是法援辩护的辩护质量控制问题。刑事辩护全覆盖尽管在覆盖面上扩大了刑事辩护的范围,但如果不能在辩护质量上进行有效控制,则可能对庭审实质化不能带来实质性支撑。[49]应该进一步完善针对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确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将被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的几种情形。但从无效辩护机制来说,该条款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将无效辩护明确作为发回重审的情形;二是只针对一审中的无效辩护行为,现在90%案件都认罪认罚,该条款无法对审前无效法律帮助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为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优化《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相关规定,同时建立一审阶段针对庭前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将90%左右的认罪案件通过较为简化的方式进行了分流,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但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践也隐含了一些消解“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潜在风险,甚至形成了检察中心主义的趋势,[50]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进。首先,要始终坚持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审查权,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于控方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只要是控辩双方协商获得的一致结果,则法院一般应该予以确认。但将“一般应当采纳”作为法官的一种义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205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额外的说理义务,限缩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对庭审实质化产生消极的影响,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予以修改。[51]其次,应该在对供述的反悔权予以保障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供述后尽可能不会对办案人员心证产生影响。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之后的供述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最高院刑诉解释》第96条针对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主要采取的是印证标准,也就是说,认罪认罚的撤回并不意味着供述的撤销,而是可能会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这无疑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带来重大影响。[52]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建立相应的供述失权机制,降低因认罪认罚作出的供述对裁判者可能带来的影响。再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之间建立顺畅的转换机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性机制,庭审实质化是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撤回认罪认罚,则案件审理应该转化为庭审实质化的程序路径,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刑事指控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刑事指控机关的密切配合。近年来,围绕相关“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检察机关也相应展开多项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要求来看,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撤回起诉制度,避免撤回起诉的过度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出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等几种特殊情况则可以撤回起诉。该制度规定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才能撤回起诉,本意是希望对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所约束,也避免公诉机关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起诉,因此应该将其理解为本次诉讼开庭审判之前的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作出扩大解释,在部分案件中即便在案件判决后经过二审甚至再审阶段之后还依然允许撤回起诉。这种扩大化解释事实上变相赋予了公诉机关不受限制的撤回起诉权,也导致公诉机关起诉的随意化,同时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应该予以限制。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改革,更好地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自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围绕高质效办案推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改革。[53]以此改革为契机,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的引导作用。目前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引导作用较为薄弱,只能通过审查起诉阶段来实现相应的传导作用。未来应该通过侦检协作机制、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制度进一步实现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的引导与制约。其次,在证据审查方式上,要进一步创新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办案人员对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和开放性,在关键的环节上更注重倾听来自辩方的意见。最后,在办案人员证据分析能力提升上也应该有系统性的提升举措。正如检察官们已经意识到的,庭审实质化的推进“进一步要求将指控犯罪的证据及说理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并充分接受质证和论辩”。[54]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公诉人出庭指南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公诉人员庭审应诉和证据展示的能力,以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趋势。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1] 参见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的“以审判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第79页。[2]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06_662470.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6日。[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此也进行了解释:“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对于这些意见,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处理;有的可继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这次暂不作修改。”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10/26/content_20644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6日。[4] 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56—161页。[5] 参见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24—126页。[6] 参见周长军:《以审判为中心:一场未完成的改革》,载《法学》2024年第2期,第134页。[7] 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修订版),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8] 参见樊传明:《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94—203页。[9] 参见高一飞:《“审判中心”的观念史》,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126—142页。[10] 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鉴与期待》,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第139页。[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4页。[12] 参见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847页。[13]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235页。[14] 相关试点情况,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都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6—203页;徐建新等:《温州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6—226页。[15] 参见郭松:《试点改革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5页。[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8页。[17] 参见龙宗智:《立法原意何处寻: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第256—257页。[18] 比如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第17—19页;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第52页;刘计划:《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第30—31页。[19] 比如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第42—43页;张建伟:《刑事诉讼再法典化的契机与基本构想》,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6期,第71页;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鉴与期待》,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第139页。[20] 参见吴洪淇:《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塑造及其隐忧——最高院“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的宏观分析》,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68—71页。[21] 参见[英]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扉页。[22] 参见[美]John Leubsdorf:《作为动机体系的证据法》,***、王进喜译,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1期,第112—124页。[23] 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下卷),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493页。[24] 参见于同志:《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146页。[25] 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公安厅在2016年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根据抢劫、抢夺、盗窃、毒品犯罪等不同案件类型规定了相应的证据标准。[26] 参见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52—157页。[27] 参见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160—163页。[28]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37页。[29] 相关观点的详细论证,参见吴洪淇:《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反思》,载《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第35—36页。[30] 参见[美]肯尼斯·S.布朗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七版),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716—717页,第755—756页。[31] 有关裁量性排除与强制性排除的区分,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页。[32] 参见杨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模式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第194—195页。[33] 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04页。[34] 一些地区的改革效果,参见郭彦主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效果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0—43页。[35]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75—278页。[36]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43—263页。[37] 比如,根据魏晓娜2018年和2014年对基层法院审理的有争议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抽样调查,证人出庭率2014年为0.67%,2018年为0.33%。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59—160页。还有学者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全国范围的80351件被告人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仅为209件,出庭率为0.26%。参见周文章、聂友伦:《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决书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5期,第184—185页。[38] 关于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受遥控庭审事件相关报道,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56952,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27日。关于刘素琴案,参见周群峰:《通辽刘素琴案:“副卷门”里的“涉黑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42期,第33—37页。[39] 参见陈卫东:《从关键证人回归必要证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反思》,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第172—173页。[40] 参见郭彦主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效果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35—138页。[41] 日本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的做法是在庭审阶段通过简化案卷来限制案卷进入审判阶段,利用统合侦查报告书大幅度简化侦查笔录、陈述笔录。参见林偶之:《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载《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辑,第498—499页。[42] 参见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80页。[43] 参见姜欣、李振凡:《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边界清单与运行机制完善》,载马世忠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重大风险防范与化解——全国法院第31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3—246页。[44] 参见[日]川崎英明:《变革中的日本刑事司法》,胡丹、朱丹等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9—84页。[45] 参见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第29—30页。[46] 比如参见《用公平正义筑牢人民群众安全感——平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纪实》,载红星网,https://www.hxw.gov.cn/ content/2019/04/12/532562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47] 参见林偶之:《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载《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辑,第497页。[48] 参见吴洪淇:《法援辩护与委托辩护顺序问题的机理与根源》,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第61—63页。[49] 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比如在新疆喀什一起刑事案件中,指定的辩护律师不但没有从轻或减轻辩护,反倒请求法院加重处罚被告人。参见李曙明:《要求重判被告人,辩护人哪能如此“辩护”》,载新京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1430028516865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50] 参见孙长永:《中国检察官司法的特点和风险——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察与思考》,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第65页。[51] 参见刘磊:《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之省思》,载《交大法学》2024年第2期,第38—40页;孙远:《“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立法失误及解释论应对》,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6期,第113—115页。[52] 参见汪海燕:《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184—186页。[53] 相关报道参见崔晓丽:《最高检: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2/t20240226_64519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54]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编:《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页。

陈来:在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4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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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4:21 +0800

这次来开会,我本想讲一点孔子基金会的成就。但成果展览和纪录片都已经展示了,也不必重复了。来的路上看到昨天发的小视频,学典兄有一段讲话,说孔子基金会的成立是中华文化复兴的起点,我觉得讲得很好,层次也高。所以我就不具体讲成就成果了,讲讲我对孔子基金会成立和活动的几点认识。一、孔子基金会的成立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期探索。孔子基金会的名誉会长是谷牧同志,我们都知道谷牧在八十年代是国务院主管改革开放的,特别是沿海经济特区。在谷牧与李光耀合作的清单中有一项,就是儒家思想研究的合作。所以1987年在曲阜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和新加坡主办的儒学国际研讨会,这是1989年孔子2540诞辰国际研讨会的先声,值得记上一笔。它的重要性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八十年代初期以来,社会主导思想是以反封建为名批判传统文化的,认为传统文化是改革开放的阻碍。但是这一时期也正是新加坡宣传儒家伦理的时期。中国孔子基金会与新加坡的儒学合作,反应了谷牧同志的认识,也吸收了东亚现代化的经验,即改革开放、经济改革与传统文化是可以统一的。这一远见卓识被以后的中国经济发展证实了。可以说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期探索。中国孔子基金会在九十年代以前的活动应当放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大框架内来认识。二、为党中央正确认识“两个结合”打下了基础。中国孔子基金会前十年的会长是匡亚明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匡老与毛主席就讨论过孔子思想及其意义,毛主席当时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战争,而匡老认为孔子思想有许多好的东西。解放以后匡老致力孔子研究,1985年出版了《孔子评传》。可以说,匡老是党内最早对“两个结合”有所认识的人,匡老主持中国孔子基金会前期的活动,就体现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主义要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三、北京时期为中国新时代儒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孔子基金会的早期发展,它是从 1987 年开始在北京发展的,它是以学术为中心,在当时来讲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整个儒学的这个事业以儒学的研究为核心为主干。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孔子基金会可以说把学术放在中心,联络全国全世界的儒学研究的学者,通过举办学术会议等等,就扮演了全国儒学学会的这个功能。组织全国的儒学学者,组织全世界的儒学学者来发展儒学研究,辛公功不可没。这个应该说是整个儒学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四、山东时期为两办2017《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准备了经验和基础。基金会转到了山东以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跨步的发展,在延续了北京时期对孔子和儒家思想研究的深入发展以外,以山东为主要的基地,从城市到乡村,对儒家文化作了大踏步的推广和普及。在文化上来讲,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论语》的普及工程,它同时影响到全国儒学和《论语》的普及。我觉得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讲,它有一个作用,就是为我们 2017 年两办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意见的提出准备了经验和基础。因为 2017 年的那个文件,它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要融入生产生活。这些工作在山东来讲,应该说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孔子基金会的普及的工作展开的,包括孔子学堂,还有其他一些项目。所以这个应该说意义也是很重要的。为我们这个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开了它的普及大路。2024/10/9

赖区平:儒学的身体转向及其文明史意义——重思晚明儒学中的泰州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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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2:46 +0800

摘要:以儒学身体观为线索,从文明史和儒学史的交互视野,可以看到儒学在晚明时代发生了一次“身体转向”,即从以心为本转到以身为本,这种转向不只是内容上的修补,更是结构上的变革。由此可见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在儒学史上的独特意义,及其在现代性叙事中的文明史意义。从“心本”到“身本”的结构转换,与西方文化中从意识到身体的转换有类似之处,但二者也有差别。从以身为本的一体感应论逻辑中,可以发现关于现代性的另一种叙事,即关于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儒学方案。关键词: 晚明儒学 泰州学派 身体转向 儒学史 文明史 一、文明史与儒学史的视野关于中晚明风行天下的阳明学尤其是王心斋和泰州学派的思想,学界多从近代思想启蒙、自我解放、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张力的角度来探讨,主要包括挖掘其思想中的平民性格和近代特征,关注下层民众及其生存权利、人的尊严、人己平等的观念。这个思路将儒学思想置于世界史和现代性的发生演变历程中,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基于西方文化对现代世界和现代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判断。对于何谓近代、何谓现代性,中国的文明经验或许也可提供一条新的理解思路。张志强先生援引日本学者岸本美绪从世界史视野理解明清历史转折的思路,指出1500年以后,在现代世界体系形成过程中,“人类社会普遍遭遇一次人、商品、货币的活跃流动带来的新问题”。晚明构成一个新时代的开端,流民运动造就庶民社会,欲望解放成为时代主题。而王阳明在“良知”中试图在这一变革时代,为虚无个体重塑伦理生活。良知本身是一种道德动力、德性能力,“这种能力不分阶层,是人人平等具有的能力”。良知主体在万物一体之仁的感通中容纳了整个世界,因而有别于西方式个人主义的主体。它昭示了“在晚明这样的时代,‘个体’如何在欲望的解放中重新落实伦理的价值,成长为一个‘新人’”①。“良知”的发现,是在“个体有限性”的现代精神基础上,重新安立儒家的核心价值,重建中国传统价值原理,“这正是阳明学作为中国‘近代’哲学开端的意义”。由此,张志强先生强调:“‘良知’的发现不仅是王阳明个人思想的意义,而是具有文明史的意义;它所揭示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华文明面向世界的新的自我创造。”(1)这一对于阳明良知学的解读极具深度,提出了对现代化道路的另一种理解。当然,循此思路,人们会进一步思考,对于良知(本心)这种人人同具的德性能力,且不说孟子,宋代儒学以后已多有发明,且不说陆象山、陈白沙,即使张横渠、程明道、伊川、朱子也屡屡称及。实际上,从人的本来心性中发现人人固有的道德动力和伦理能力,也正是宋明理学的特出之处。由此来看,“良知”的发现,可以说是唐宋变革的社会环境下的文明史事件,至早肇始于宋代。那么,晚明(或明代后半期)的意义又是什么呢?以下尝试接续现代性和文明论的视角,同时回归儒学史的视野,将晚明清初的思想放在儒学自身的脉络下来看,以期重观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晚明儒学)在儒学史上的独特意义,及其在现代性叙事中的意义。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把握儒学从“心本”到“身本”的回转。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对于“身”(事)的重视,使儒学从“以心为本”重新回到“以身为本”的思路,开启了儒学史上的“身体转向”,这一转向具有文明史意义。二、从“心本”到“身本”:晚明儒学的身体转向(一)格物与安身立本王心斋(名艮,字汝止,1483—1541)的思想,学界已多有梳理。王心斋服膺阳明“致良知”的易简之教,但又独出机杼,其学凡三变,最重要的淮南格物说发自晚年(2)。格是格度、絜度的意思,物即物有本末之物,格物即格度、体知到身为本、家国天下为末。格物致知就是在本末之间絜度,而知“本乱而末治”是行不通的,这就是“知本”,就是“知之至”,就是“知止”。故“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就是立本,立本就是安身,安身就是止于至善。诸生问“止至善”之旨,子曰:“‘明明德’以立体,‘亲民’以达用,体用一致,阳明先师辨之悉矣。此尧舜之道也。更有甚不明?但谓‘至善’为心之本体,却与‘明德’无别,恐非本旨。‘明德’即言心之本体矣,三揭‘在’字,自唤省得分明。孔子精蕴立极,独发‘安身’之义,正在此。尧舜‘执中’之传,以至孔子,无非‘明明德’‘亲民’之学,独未知‘安身’一义,乃未能有‘止至善’者。故孔子悟透此道理,却于‘明明德’‘亲民’中立起一个‘极’来,故又说个‘在止于至善’。‘止至善’者,‘安身’也,‘安身’者,‘立天下之大本’也。本治而末治,正己而物正也,‘大人之学’也。是故身也者,天地万物之本也,天地万物,末也。……不知‘安身’,则‘明明德’‘亲民’,却不曾立得天下国家的本,是故不能主宰天地,斡旋造化。立教如此,故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者也。”(3)王心斋早有“明哲保身”之论(4),后来领会到《大学》格物之旨,才将安身立本与格物止至善之说贯通,也由此成为王心斋思想的标志。《大学》开头说了三个“在”:“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阳明将明德和至善都解为心之本体、良知,这就重复了。王心斋于是别出新解,认为止于至善乃是指安身,这样,至善就指身所安止之处。于是《大学》开头三句可翻译为:大学之道,在于显明心之本体,在于通达心之所用,在于安身立本。简言之,即明体、达用、立本。在这样的三足鼎立中,立本是最为关键的,故称之为“极”。明体(立体)与立本有别,前者就心而言,后者就身而言。立本非指立心,而是立身、修身、安身。当然,此身并非外于心,而是身心一体之身。安身立本正是格物说的最大特色(5)。其与传统的主要差别,“一是心斋将安身置于安心之上;二是其安身之‘身’已不免含有‘形骸’之义”(6)。问题是,为何在明体、达用之后,还要加上“立本”一义呢?这不会变成画蛇添足吗?笔者认为,从工夫实践和思想的整体角度看,这里存在着一种关键性的结构转变,即从以心为本转向以身为本。泰州学派重视百姓日用之道、当下指点,凡此与其聚焦“身体”(事)的倾向也相通。(二)从“以心为本”到“以身为本”宋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的一个特征,被认为是“转向内在”。无论是以意念为焦点,还是以心体为焦点,都是如此。程子说“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这实质上就是用心体贴出来。朱子认为,张子的“心统性情”、程子的“性即理”之说,可谓颠扑不破(7)。孟子本心性善、天德良知、集义养气之说,《易传》《中庸》的天道性命贯通之说被发扬光大。人们从心性中发现伦常天理,原来伦理秩序内在于每个人心中。从内在心性的角度为伦理奠基,重新肯定社会政教伦常生活的积极意义和终极意义,是宋儒的重要工作。落实到工夫实践上,就是以心性为本,所谓正心、正己、修身,都要落实到个人心性上。由个人心性出发,乃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一种以心性为本的“心本”思路,也是理学的特色,从周、张、二程到王阳明、刘蕺山,学问话头多变,但基本思路都不出乎此。真正在实质上肯定“身”作为“本”的地位的,可以说正是王心斋。修身为本、以身为本、安身之说见于《大学》《孟子》《易传》,本来也是理学儒生所信守的。他们也说正己、克己、修身、反身,“己”“身”自然也包含感性身体的面向,但不可否认,核心指向仍然是“心”。例如朱子解《论语·颜渊》篇首章“克己复礼……非礼勿视”时说:“己,谓身之私欲也。……非礼者,己之私也。”(8)阳明说:“这心之本体,原只是个天理,原无非礼,这个便是汝之真己。这个真己,是躯壳的主宰。若无真己,便无躯壳。真是有之即生,无之即死。汝若真为那个躯壳的己,必须用着这个真己。便须常常保守着这个真己的本体。”(9)当然,朱子也重礼,阳明也重事,但相较而言,在心性上做工夫乃是焦点。在此,身体躯壳虽在视野之内,却必在焦点之外。而王心斋赋予修身为本、安身立本之说以新的意义,形成一条“身本”思路,使儒学从“以心为本”真正开始走向“以身为本”,开启了儒学的身体转向。由此来看,王心斋之说确实稍显突兀,以致被质疑为自立门户、有违师说(10),而后来研究者也从这里嗅到与通常儒学不同的思想气味。(三)从王心斋到潘平格:结构性的变革以事(身)、意、心三者为结构性要素,可揭示出儒家修身工夫的三种进路,它们也大致构成儒家“修身学”的三个阶段:其一,以事(身)为焦点而统摄意念、心来做修身工夫,此为经学进路;其二,以意念为焦点而统摄事、本体(心),此为理学进路;其三,以本体(心)为焦点而统摄事、意念,此为心学进路。这从对《中庸》的戒惧、慎独之说的解释可见。但这并非孤例,而是属于一个庞大的解释群。如对“礼”与“几”的解释,也完全对应于修身的三种进路:从偏重“事为”(身)的经学进路,到注重“意念”的理学进路,再到强调“本体”的心学进路(11)。对于“几”,阳明学派几乎都解为“几微之本体”,而泰州学派却属“例外”。心斋弟子王一庵(栋)即是一例,他将“几”解为事几(12),即事情的苗头,此说同于汉唐儒者。此解或是偶然,但如果将其放置在整个儒学史的脉络中,尤其联系到泰州学派对身—事的重视,尤其是王心斋对安身立本说的注重,罗近溪(汝芳)对心灵光景的拆除,乃至其后潘平格(字用微)对内心工夫的拆解,则此处解经的倾向也不无可思。罗近溪对身体也极为重视,与此相对照,罗近溪特别注重破除良知本身的光景现象。所谓光景,就是拘执良知本体而将其对象化,形成关于良知本体的幻影。而潘平格“则进一步指出理学家之所以会陷入‘光景’中,在根本上是由于工夫制心、摄心于‘腔子’之中所致”(13)。潘子从整体上诊断和批评宋明理学心性工夫论的弊病,认为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所主张的诚意、正心、主敬、致良知等工夫,乃是“盘桓于腔子里”,悬空在内心中照管,包含有浓厚的“意识”因素,其结果是将儒家的修身生活误解为“封闭于腔子之中的意识生活”(14)。进而,他主张一种去除“意识”活动之经营、日用伦常中的平情工夫。凡此种种迹象或许表明,以本体(心)为焦点来做修身工夫的心学进路在阳明学那里达至极盛,其后虽也有进展,但总体上也可说是逐渐走向衰微;新的趋向在于,重新回到以身(事)为焦点的修身进路。即从以“心”为本转向以“身”为本。在此意义上,王心斋的安身立本说并不只是在内容上更新了传统的修身工夫论,而且带来了修身焦点的转换,这一转换并非无足轻重,其实质乃是修身结构的变革,最终可能导致一种新的修身进路(潘平格在此基础上对宋明理学工夫论的批判,就是一个表征)。以此为基础,也可能形成一种新的人格理想和社会理想。晚明清初在中国思想史上独具特色,可在这个角度上来看。一般将刘蕺山视为宋明理学之殿军,而陈立胜先生通过对潘平格思想进行迄今最为系统深入的分析,最终将其定位为“既是宋明理学工夫论的‘解构者’,同时又是‘建构者’;是终结者,又是调适上遂的完成者”(15)。笔者十分赞成此说。在此想补充的是,如果从整个儒学史的角度看,从泰州学派到潘平格的思想发展值得重视,潘平格在很大程度上是晚明儒学“身体转向”这一思想运动的继承者。从世界现代体系形成的角度看,这一“身体转向”也具有重要的文明史意义,虽然最终它也和明末清初三大家的政治哲学思考一样中断甚久。但就实质而言,它可能开启了对现代性的另一种理解,即在流动性不断加强、身体欲望逐渐解放的现代世界体系进程中,从中国文明的角度提供一种原生的“以身为本”的儒学方案,通过重新聚焦“身体”来构筑新的思想结构,彰显“身体”在修身、伦理、政治、德教领域的根本意义,为现代化之道提供可能的选项。一方面,这一“身体转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回归到了早期儒学,但在经过唐宋变革和理学运动“心本”思路的洗礼后,已经处于一个新的社会和思想场地上。以身为本(以事为焦点)的“身本”思路也不会直接回到汉唐的经学进路,而是意味着一种修身进路的新形态。例如,这其中就有对本体(心)觉醒的要求。人人都有性善本心,应该对此有所觉醒。另一方面,这一转向,与现代西方哲学从意识哲学转到语言哲学、身体哲学也有不谋而合之处。后者也显示从心转向言、身的轨迹,而这与西方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语境转换也是相对应的。现代性语境下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注重意识,而贬低身体为机械性的存在,其中存在身体与意识的二分,这种身心二分“与现代世俗化进程中自然的去魅化紧密相关”。而在对现代性二元论的反抗中,最终在后现代语境下形成了“回到身体”的趋向,这在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等领域中都得到体现。“‘身体’由现代状态下的受贬抑到当今时代的受宠爱,是与现代性范式及其意识形态基础日渐失去说服力不无关系”,如“大众消费主义的盛行”,“现代性中的劳动的身体成为后现代中追求欲望的身体”(16)。中国思想中的身体转向,虽与西方哲学的演变不谋而合,但仍有其独得之处。这尤其可以从“身本论”的逻辑中看出。三、“身本论”的逻辑:身体作为方法在修身为本、安身立本的说法中,何谓“本”?首先,“本”指矩尺、法则、标准、模范(格式),由此来衡定一切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所以心斋说“吾身犹矩,天下国家犹方,天下国家不方,还是吾身不方”,又说“必修身立本以为一家之法”、一国之法、天下之法(17)。其次,“本”指一切行为都需要返归的原点,由这原点汲取动力源泉,必须从此出发,才能走到目的地。所以王艮强调反求诸己,正己以正物。再次,“本”也就是道。王艮认为身与道是一件,“道尊”则“身尊”,“身尊”则“道尊”,失身失道,皆谓“不知本”。最后,“本”指称不可缺少的起点,具体而言即基本的生命存在。心灵没有身体,就无法存在:心灵是绽开的,但必须通过身体而绽开。齐治平没有身体,也无法施展。故需保重安定此身,身不失其所,才能为天下事。所以,心斋说:“安其身而安其心者,上也;不安其身而安其心者,次之;不安其身又不安其心者,斯其为下矣。”(18)进一步,何谓身?身比心多出了什么?从消极的角度来看,王艮指出如果不能安身,即身不能得其所止,那也是失本。这包括(1)贫困而不得安其生;(2)辱其身;(3)丧其生。“不知安身便去干天下国家事,是之谓‘失本’也。就此失脚,将或烹身、割股、饿死、结缨,且执以为是矣。不知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19)王艮如此强调安身,黄梨洲认为这会为“临难苟免”开了缺口(20),但从另一角度看,未尝不可视为这是对先秦儒学“有道则见,无道则隐”传统的继承。在此情形下,孔孟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被心斋视为权变之法,而非教人之常法、家法。换言之,这是从“经”“权”的角度,坚持“安身立本”方是教人之家法。心斋更进一步将其发展为出处之学:“出则必为帝者师,处则必为天下万世师。”(21)出处皆为师,淑世担当精神何其浓烈,焉有“临难苟免”之隙?由此来看,以身为本,这个“身”确实包含躯壳、肉身、身体生命(事实上可以说,这不是动物意义上的身,而是人的意义上的身。如果说存在“良”心,那么肉身在人的意义上也是良的,这里人是“良”人。更确切地说,身指向整个的人,这种整全意义上的身,可称为良身),而不只是良知本心。当然,这并未走向身心二元,王艮认为身与道是一件,这就将“身”构成为一个道场,它是需加修炼的“身”,也是修炼所成的正果。黄梨洲《明儒学案》说泰州学派“掀翻天地”“非复名教之所能羁络”(22),后人将泰州学派视为反抗所谓封建社会纲常名教的异端。泰州学派诚然不免此倾向,但如过于强调这点,则会模糊重点,以致轻忽泰州学派之精髓及其重要意义。心斋的文字和实践中多见对于孝弟的强调,对于无君无父的警惕。安身立本之说的逻辑并非败坏人伦常道,而是从方法论角度极端强调了对伦理的坚守,这尤其体现在其《明哲保身论》和淮南格物说中。侯外庐等先生编的《宋明理学史》认为,王心斋的格物论旨在通过正己正物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他不别贵贱贤愚长幼的爱人思想,有似于墨子的‘兼爱’论。王守仁说:‘墨氏兼爱无差等,将自家父子兄弟与途人一般看,自没了发端处。’王守仁坚持了儒家‘爱有差等’的思想传统,王艮则背离了这一传统。”(23)陈来先生分析王心斋明哲保身之论时说:“王艮认为,从良知的保身意识中可以引出‘爱人’伦理。王艮运用了一种类似墨子的论证方法,就是说,爱人并不是一个绝对价值,我之所以去爱人,是因为爱人可以是使人爱我的手段。由于爱人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道德命令,也不是谋求达到社会和谐的要求,而是达到爱身保身的手段,这种伦理观,至少在论证的逻辑上,与传统儒家伦理不同。”又说:“由于这种理论预设了一种人己相互感应的理论,即我爱人则人亦爱我,我利己害人则人亦报我,因而明哲保身的伦理学虽然其终极目的落脚在‘保身’,却并不就由此而引出私己的个人主义。”(24)二书均认为王心斋的思想有类似墨子之处。相较而言,后者的论述更有条理,且更有启发。顺着这一思路,可以重新考察王心斋“身本论”的逻辑,并将关注点放在伦理方面。“明哲”者,“良知”也。“明哲保身”者,“良知”“良能”也,所谓“不虑而知”,“不学而能”者也,人皆有之,圣人与我同也。(25)王艮视“明哲”为良知,视保身为良能,这是将安身、保身行为从本体(本然体段)的高度加以界定,这与王艮说身与道是一件的意思是类似的。心斋又说:知保身者,则必爱身如宝。能爱身,则不敢不爱人。能爱人,则人必爱我。人爱我,则吾身保矣。能爱人,则不敢恶人。不恶人,则人不恶我,人不恶我,则吾身保矣。能爱身,则必敬身如宝。能敬身,则不敢不敬人。能敬人,则人必敬我。人敬我,则吾身保矣。能敬身,则不敢慢人。不慢人,则人不慢我。人不慢我,则吾身保矣。此“仁”也,“万物一体之道”也。(26)以之“齐家”,则能爱一家矣。能爱一家,则一家者必爱我矣。一家者爱我,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家矣。以之“治国”,则能爱一国矣。能爱一国,则一国必爱我矣。一国必爱我,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国矣。以之“平天下”,则能爱天下矣。能爱天下,则天下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莫不“尊亲”,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天下矣。此“仁”也,所谓“至诚不息”也,“一贯之道”也。(27)这两段话中的逻辑尤其值得玩味。第一段用“则”字来勾连整个论述,如从“保身”到爱身、爱人、人爱我,最后回到“身保”,形成一个过程和结果的连环,并将其归结为仁、万物一体之道,也就是说,从保身到爱人、被爱,是在万物一体之视域下展开的,都是仁的体现。第二段用“则”和“然后”来勾连,如从身保(“之”)到齐家、爱一家、一家爱我,然后回到“身保”,同样形成一个连环,并归结为仁、至诚不息、一贯之道,也就是说,从保身到齐家是一贯的,治国、平天下也是一样,这都是仁的体现。万物一体、本末一贯的仁道视域,确保了所有的行为都既是仁道的一个环节,也是仁行所指向的目的。在此,“保身”不仅是目的,也是自然结果,更是一种方法。可以说,身本论逻辑的关键一环在于:身体作为方法(道),而这是晚明儒学视域下的泰州学派有别于此前理学、心学的重要特征。而其中的“则”字(及“然后”),与其说指称某种预设的终极目的,不如说是指向工夫努力下的自然结果,这也就是王艮说的“感应之道”:予幸辱诸友相爱,彼此切磋砥砺,相勉于仁,惟恐其不能迁善改过者,一体相关故也。然而不知用力之方,则有不能攻己过而惟攻人之过者,故友朋往往日见其疏也。……夫仁者爱人,信者信人,此合外内之道也。于此观之,不爱人,不仁可知矣。不信人,不信可知矣。故爱人者人恒爱之,信人者人恒信之,此感应之道也。于此观之,人不爱我,非特人之不仁,己之不仁可知矣。人不信我,非特人之不信,己之不信可知矣。君子为己之学,自修之不暇,奚暇责人哉?自修而仁矣,自修而信矣,其有不爱我、信我者,是在我者行之有未深,处之有未洽耳,又何责焉?故君子反求诸身,上不怨天,下不尤人,以至于颜子之犯而不校者,如此之用功也。……夫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物不获其所,即己之不获其所也,务使获所而后已。(28)正如关心朋友是由于一体相关的缘故,但去关心朋友却不是在主观上想着“为了”一体相关。如心斋所说,才有所向便是欲。一体相关,自然就关心朋友,不必再起一个心思要去为了成全一体相关,对朋友的这种关心是一种自然的“感”。同样,爱人、信人与人爱、人信之间,也是一种自然的感应之道。正如“勉仁方”的题目和“用力之方”的说法所显示,王艮在此强调的是一种方法,一种道路,这就是“以身为本”,所谓反求诸身,行有不得皆反求诸己,正己而物正。“反求诸身”作为一种方法,其有效性的根据是什么呢?为何别人不爱己、不信己,是因为自己不爱不信,事事都要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这正是上文所言,“身”作为“本”,是一切行动的原点,有此身作为动力源头方能转动天地,有此身作为杠杆方能撬动宇宙。在身本的思路中天然具有身与人、身与天地万物的内在关联,天然包含一体相关的伦理关系,而感应也不是二元之物的外在感应,而是一体相关之物的内在感应,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感应之道。因此,“从身体出发,关心他者是如何可能的,伦理是如何可能的”,这样的问题在一体感应论的语境下,并不构成问题。保身、爱身与爱人、被爱,爱家、爱国、爱天下,都是万物一体之仁道的场域的感应行为,其终极目的是使万物各得其所。安身立本之说,确保了感性身体欲望的正当性,并将其提升为万物一体相关之身、仁道贯彻之身,进而将其与良知本心一同提升到“本”的高度,将明哲与保身一同提升到不学、不虑的良知良能之本体的高度。这就在身体欲望解放的流动社会中,既安置了身体欲望的位置,又在此基础上将身体与伦理关联,在身上安顿人伦秩序,并且不离安身而立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心斋的安身立本之说,与墨子的思路是有别的。以身为本的逻辑,是一体感应论的逻辑,而不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前者仍有待更深入地挖掘。结语有关儒家身体观,学界已有不少研究(29)。本文无意重考这一问题,而是以身体观为线索,从文明史和儒学史的交互视野,重新反思晚明儒学中以王心斋为代表的泰州学派之思想意义和独特地位。晚近几十年,在儒学研究中有一种“回到身体”的趋向。而本文通过梳理发现,儒学在晚明时代也可以说发生了一次“身体转向”,即从以心为本转到以身为本,这种转向不只是内容上的修补,更是结构上的变革。将这一转向放置于整个儒学史的脉络来看,虽然这一转向在现实历史中有所中断,但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方向的可能性和力量。同时,从“心本”到“身本”的转换,与西方文化中从意识到身体的转换也相似,但其中的内涵和结构、性质却有差别。从以身为本的一体感应论逻辑中,或许可以发现关于现代性的另一种叙事,由此也可能重估儒学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可能提供的中国方案及其文明史意义。注释:① 张志强:《“良知”的发现是具有文明史意义的事件——“晚明”时代、中国的“近代”与阳明学的文化理想》,《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第56、65、62页。(1)张志强:《“良知”的发现是具有文明史意义的事件——“晚明”时代、中国的“近代”与阳明学的文化理想》,第65页。(2)据《年谱》,淮南格物说倡自嘉靖十六年(1537),心斋55岁时。参见王艮撰,陈祝生等校点:《王心斋全集》,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5页。(3)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3页。(4)据《年谱》,《明哲保身论》作于嘉靖五年(1526),心斋44岁时。王艮:《王心斋全集》,第72页。(5)吴震:《泰州学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 —114页。(6)吴震:《泰州学派研究》,第120页。(7)朱熹:《朱子语类》卷五,《朱子全书》第1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9页。(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32 —133页。(9)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2条,第87页。(10)王艮:《王心斋全集》,第75页。(11)赖区平:《论儒家修身工夫的三种进路——从〈中庸〉戒惧慎独三义说起》,《哲学研究》2019年第11期,第47页。(12)当然,其问题意识是为了做工夫“不落后着”。另欧阳南野将“几”解为有善有恶的几微之意念,同于朱子。以上请参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21年,第393页。(13)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46页。(14)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14页。(15)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09页。(16)陈立胜:《“身体”与“诠释”——宋明儒学论集》,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第7、12、13页。(17)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9、39页。(18)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7页。(19)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4页。(20)黄宗羲著,沈芝盈点校:《明儒学案》,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11页。(21)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3页。(22)黄宗羲:《明儒学案》,第703页。(23)侯外庐等主编:《宋明理学史》(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42 —443页。(24)陈来:《宋明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7页。(25)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6)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7)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8)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0页。(29)参见杨儒宾:《儒家身体观》,台北:“中研院”文哲所,1996年;黄俊杰:《东亚儒家思想传统中的四种“身体”:类型与议题》,《孔子研究》2006年第5期,第20 —35页;陈立胜:《“身体”与“诠释”——宋明儒学论集》。 赖区平(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来源:《齐鲁学刊》2024年第5期

杜泽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忠孝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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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8:41 +0800

尊敬的吴馆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下午好!吴馆长要我来杭州的国家版本馆做讲座,其实我是很没有底的。因为在学校里上课的内容比较固定,在这个场合来讲有一个“怎么样跟各位对接”的问题,所以我就报了这么一个题目。希望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能够向各位汇报我的一些思考。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我们国家历史非常长,区域非常广,在全世界来说它是非常大的、文明特别长的国家,是一个文化大国,它的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我们国家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认识上也出现过一些反复。例如我们国家在清朝后期遭受了外国的入侵。外国入侵的时候,他们有比较先进的军舰,同时也有比较先进的武器。我们在抵御外来侵略过程当中感受到人家比我们强,于是就希望赶上先进的水平,在清朝后期表现得比较强烈,希望尽快摆脱落后的局面。当时也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例如张之洞提出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那就是保持中国固有的政治体制,当然也包括文化体系。同时也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军事技术。让我们国家能够不再受外来的欺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有一些中国的学者对中国为什么落后有一些思考,在这些思考当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落后的根源。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就进行了文化方面的一些革新。尤其是辛亥革命,我们国家由封建帝制进入了资本主义框架的社会体系,辛亥革命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新的制度推翻了帝制。1911年辛亥革命,1912年教育部部长蔡元培,也是浙江文化的巨匠,他代表政府宣布取消“经学”学科。取消经学学科是一件大事情,因为经学就是我们现在认定的国家古老的经典,《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左传》《春秋穀梁传》《春秋公羊传》《论语》《孝经》《尔雅》《孟子》等这样一些书籍,它们构成的学科叫“经学”。经学学科取消证明了什么呢?证明一个学科它不能在高校里单独存在了。经学废掉了之后,我们还要不要读经书呢?于是就要有一些新的替代方案。按照国外的学科框架,经学的典籍就分流了。比如说《诗经》就不再作为经学,而是作为古代的诗歌总集。“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作为文学欣赏的对象。《左传》《尚书》,史学色彩比较浓厚的,就归到历史学学科。当然像《论语》,哲学学科也看,文学学科也看,教育学学科也看,多学科的都要看。但是有一些书就边缘化了,比如《仪礼》就边缘化了,中文学科不看《仪礼》,历史学科也不看《仪礼》,哲学学科也不看《仪礼》。儒家文化被称为“礼乐文明”,标志性的书是《仪礼》。这本标志性的书不归任何学科了,图书馆分类当中可能会进入到综合类。所谓的综合类,我们也许可以认为是“其他”,各学科归不进去的,它的边缘化很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呢?就是现在重新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仁义礼智信,“礼”的核心经典就是《仪礼》。能够在大学里把《仪礼》一字一句跟学生讲清楚,这样的老师可能是个位数。我们有十几亿人口,也就是我们基本上丢掉了传统文化当中比较核心的那本书,就是《仪礼》。100多年来,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所走过的路基本上是批判传统的。辛亥革命之后有很多先生在对经书做注释,但这个注释有一个倾向,就是去孔子化、去皇帝化。我们的《诗经》直截了当对接先秦文学了。从汉朝把经书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行为的标准、是非的标准,从汉武帝之后到辛亥革命,《诗经》这本书作为经书究竟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文化产生了什么影响呢?这一页大约2000年一下翻过去了,不看了,直接对接先秦文学,这就是我们现在对待《诗经》的态度。要知道我们的祖先在几千年怎么度过来的,不可能不了解他们看什么书,尤其不能不了解他们怎样理解这本书。我们这样一页掀过去是不行的。经学学科,从经学角度认识经典,至少从汉朝到辛亥革命是一个常态。常态到什么程度呢?从小就要念这个书,就要念朱熹的《诗集传》,因为科举考试要考这个东西,不念的话考不上,所以它的普及度极高。由普及度极高到放在一边另作解释,我们文化上就把主要的部分放在一边了。《诗经》还在念,但作为经学的《诗经》没有了。经学当中所蕴含我们的行为规范也就没有感受了。我们还承认“仁义礼智信”是中国文化,还承认“忠孝节义”是中国文化,但对这个东西的理解和认识逐渐概念化了,空了。今天,我们重新看一看传统上对中国文化的基本认识,中国文化是什么。我们在杭州国家版本馆能够深切体验到什么叫建筑文化,这个建的太美了!建筑和周边的环境非常和谐的统一在了一起,这个属于建筑文化。当然我们说穿什么衣裳,这属于服装文化。我们要吃饭,这是饮食文化。数不清的文化,但总要有一些核心性的概括。如果有人问你中国文化是什么,那么你说有服饰文化、建筑文化、图书文化、版本文化,都没有任何的错误。但这样数下去就没有边了,所以中国的先人对中国文化从几个角度做了一些概括,其中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仁,仁者爱人,当然是爱他人,也爱自己。义,实际上就是舍己为人。你有困难,我帮你一把,但并不图回报。我可以去出把力,也可以去拿点钱,也可以说几句赞扬的话。总而言之,是你用自己的行为,你付出的大或者小都不要紧,那是你的。但你的行为或者资源是为了他人,这就是“义”。我们举行一场音乐会,我们把收来的门票钱用来建希望小学,这就是“义演”。哪里出现了灾害,我们要捐钱,捐1块钱也可,捐10块钱也可,捐1万块钱也可,这个钱是你的,你给了他,对他有帮助,这就是“义”。“义”是很典型的无偿帮助别人。当然你帮助的别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社会。比如你爱护卫生,这是为了大家共同的环境好,这也是“义”,义举。礼,它和另外一个词相连,就是让。开车说礼让行人。“礼”的表现就是让,就是让着别人。老师称呼同学为“同学”,老师和同学是不是同学呢?不是。老师就是老师,学生就是学生。老师为什么要称学生为“同学”呢?老师把自己的规格、高度降得和学生一样。这就是老师矮化自己,用这样的方式抬高学生。因此“同学”的称呼纯粹是个礼。学生不能称老师为“同学”,足见它是不平等。不平等非要拉得平等,这就是“礼”。礼的本质就是让,“礼让”连在一起。智,智慧的智。这个解释起来比较隐蔽一些。《孟子》对“仁义礼智信”的“智”有一个解释,他说“是非之心”就是智。我们说读书干什么?读书为了明理。明什么理?明是非之理。凡是好的事我去做,别人做的好事我去赞扬。非,不对的,我不去做,别人这样做我不表示赞成。这样一种表现,这样一种心情,是智。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说了要算,尤其是有契约的时候更得守信。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仁义礼智信”提倡的“信”比较多,是为了国人之间打交道以及与外人打交道,需要信守诺言、信守契约、信守合同。“礼”讲的比较多,但“仁”和“义”讲的不是太多。这五个字是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概括,当然不一定是最权威的概括,我们没有继承好。浙江省在做古籍的数字资源。我是搞古籍的,我们以前要看古书时要出差,要到北京、上海、浙江,住下来,到图书馆里去,写好了书单,我要看什么书,可能还要拿介绍信。人家上班了,我们递上书单,管理人员到库房里把书提出来,你在这里看。你可以拿铅笔抄,戴上白手套。等到人家快要下班了,书要收回去,人家要入库,晚上肯定是不行的,休息日或者馆里内部整理,也不行。所以阅览的效率不高。现在是什么情况呢?国家图书馆第一批挂出来的善本书1.6万种,有的书一种就是一大摞。我所在山东大学图书馆的善本书总量也就2000种,因为大学图书馆要服务于教学,没有钱买善本书。国家图书馆一次挂出1.6万种,这是难以想象的。当然我们说海外的藏书机构,比如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他们的善本书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挂出来。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早稻田大学以及静嘉堂文库也都逐步把书挂出来了。这样我们在单位上,在家里,就可以登录有关网站,登录有关平台,来看这些珍贵的版本,效率就提高了。原来一年可以办的,现在一个月就办了。所以大家现在为什么那么忙呢,因为节奏快了!可是还是有很多很多的图书馆不舍得把古籍数字资源挂出来,而这些不往外挂古籍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在使用网上的信息,每天都在使用数以十万、百万计的古籍图像资源,是人家投放上去的,而你自己并不愿意把手里东西投放上去,“仁”和“义”这两条一个都不沾,这是肯定沾不上的。所以我们这个行为觉得很正常,但实际上不正常。至少朋友之间,我都挂出去了,你每天都看,你不给我看,这个不仗义。不仁不义的人能交吗?可以说我们国家大部分图书馆都没有挂出来资源,我想“仁义礼智信”,“仁”和“义”怎么衰退的,我们可能感受不到,但我举这么一个例子,你可能就感受到了。再比如很多医院血库里存着救人命的血液是严重不足的,为什么?因为愿意献血的人少。以前还有献血的“队伍”,他们用什么办法能够稀释血液,多喝水或者怎么样,这个队伍有什么传染病更要了你的命了。愿意献血的人少。我的一个学生跟我说,他每年都去献血,他没有和任何人说过,我觉得这个人是有仁义之心的。为什么?因为这个东西能救人的命。春节期间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回家过年,他的父亲得了重病紧急抢救,做手术需要输很多血,怎么办?连夜把家里的人从农村叫来六七位,献血。是不是他们献的血直接用于这位病人呢?不是,库存的血用上了,下面再来的人怎么办呢?所以动员他们献血,以便于为下面的病人用,可见资源是很不充足的。献血对人的健康损害不大,可以说极小的损失可以救人的命,这些都属于义举,属于仁义,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今天为什么要重提这些老话题呢,是想表达一个感受,就是我们在这方面有点淡漠,而这是我们中国文化最为宝贵的东西,最为核心的东西。有了仁义,中国人是有文化的、文明的民族,才成立。没有仁义,基本上就不成立了。优秀传统文化是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这是我要表达的第一个看法。所有人的行为都有指导思想,所有人的所有行为背后都是文化在指挥着你,所有世界上的争端,它的背后几乎都是文化支撑的。所以国家要发展,尤其是要健康地发展、文明地发展,文化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我们的吴雪勇馆长非常勤奋,社会各界都有很多勤奋的人。勤奋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呢?是不是勤奋一点就多给一点钱,没有。也没有说你勤奋一点就有人跟着唱赞歌。到底什么东西驱动着他呢?背后有文化,有信仰,这个东西是最最核心的。所以我们可以发明这、发明那,但背后都要有一个问号,你发明这个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呢?肯定是对人类社会有用,这个文化是看不见的资源。1978年算是改革开放的开端,1980年之后基本方向没有变。我1981年上大学,亲历了这个过程,国家发展得非常快。最初的时候,我们会买一些很落后的机器,因为它便宜,有人就说了这个东西都是人家淘汰的,你为啥要买?淘汰的我们也没有。我们是想买好的,没有钱,于是就买差一点的。买来以后很快我们也淘汰了,淘汰的速度之快难以想象,所以我们迅速就跟上了人家的先进水平。而人家在研发的过程当中投入巨大资金和人力,不舍得让我们这样用的。于是当你接触到更先进技术的时候,人家要保密。你为什么自己不发明创造?原先没有手机,手机从我开始。和人家有了手机,我们也要有,还要做得更好,这样的思路是不一样的。在缺钱的情况下还要快一点发展,只能采取这个跟进的办法,所以我们走过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路。要想发展经济,就得搞好科技;要想发展军事,就要搞好科技。科技人才从哪儿来?学校。于是抓教育。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军事事业紧密挂在一起,这是我们发展的急需。但高校里培养科技人才,是不是也要培养文化人才?尤其重要的是,是不是要把科技和文化融在一起来传授?我们经常讲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还要开思政课程。山东大学有2位入选了院士,一个是陈子江,医学家。一个是李术才,工程学家。他们在入选院士座谈时回忆成长过程,他们只讲自己的导师,认为是自己的导师教导他们、影响他们,尤其是这些老师艰苦奋斗的精神。我没有听到他们表扬哪个学院院长,也没有听到表扬哪个校长和辅导员,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教书和育人是一回事。我们的工匠精神,就在工匠教他们的学生当中传授的,所以我们文化和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军事建设应该是拧在一起的,应该是不可分离的。作为专业,杜老师是搞传统文化的,把它分离出来了,这个适合于做研究,不适合于做教育。做教育的时候应该把文化融到各个岗位上来,这样我们才不至于丢失,成为行业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成为经济大国,还要成为文化大国,而这两个要拧在一起,就是一个良性的状态。国家对这个问题是有清醒的认识的,所以总书记讲话多次,杭州国家版本馆有一个轮番播放的视频,把总书记在文化领域视察讲话做了非常精要的介绍,我觉得这个做法特别好。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非常清醒,所以要采取措施来加强文化建设,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样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根和脉,这是国家领导人的表述。这个表述是实事求是的,科学的,非常有针对性的。国家要成长,文化要跟上,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是这么一个意思。我想在座各位对此是同意的,所以就不再多说了!对传统文化的概括,“仁义礼智信”是一套,还有一套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好多年前台湾大学编了一套台湾地区用的《中国文化基本教材》,一共8本,16开的。每一本不是太厚,并且字大一点,适合学生看。《中国文化基本教材》编好之后,他们来中国大陆访问,征求一些人的意见,正好我是被征求者。我看了《中国文化基本教材》8本,它到底是什么内容呢?完全来自《四书》,对《四书》里基本内容做了新编。原文是什么样的,注释也很好懂,再加上串讲,非常容易接受。《中国文化基本教材》贯彻的东西非常明确,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书名就叫《中国文化基本教材》。但修身和齐家不能分开,修身和治国、平天下不能分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要放在一起理解。不能单独讲修身。民国年间《修身教科书》,它的编者就是蔡元培,它的“修身”讲的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明确说不能单独讲“修身”,要和治国、平天下放在一起讲。“修齐治平”是一种概括,还有一种概括是“忠孝节义”,我今天把“忠孝节义”拿出来和大家一块学习学习,和另外那些概括是不矛盾的,是一样的,只不过角度不一样。二、关于“忠”我们说忠君爱国。为什么要忠君呢?因为“君”是国家代表,他不是个人。当了国家领导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和立场就是国家立场,大约不会再考虑一个月的薪水是多少,家里房子怎么样,这些问题都要放在一边,考虑的是国家发展,这是他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忠君”和忠于国家是一回事,忠君爱国是一回事。当然忠于职守,也是忠。我们说忠于国家,你不能光在那里念口号,做好你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忠于国家。如果你是个学生的话,你就要好好学习,不能贪玩。你是一个工作人员,你做好职分内的工作,这些就是忠于国家的表现。如果我们的国人都是这样的话,国家肯定会健康地发展。具体的表现就是忠于你的岗位,我是一个老师,我要上课,于是我要备课。我在1999年给山东大学文学院全体研究生开了一门必修课“文献学”,领导谭好哲院长让我开这个课,我那时候36岁,一个星期4个学时,一次上完,从下午2点一直上到6点。我这一个星期任何事情都不干,只为这一次上课来写讲稿。写多少讲稿呢?100页的稿纸,以前用稿纸抄,100页稿纸,小方格有300字,也有400字的。100页稿纸,我每个星期写1本。一学期18周,我写了18本,这个课就上完了,讲稿也写完了。为什么要这样干呢?因为我是一个老师,必须得上好课。那时候对于教学成果的评价比较不值钱的。比方说我出了一本《良渚文化研究》,这是10分。我出了一本《文献学概要》,才5分,要打对折的。我的课讲得非常受学生欢迎,在我评教授时一点用处没有。什么时候有用呢?你在教育类的杂志上,C刊发文章管用。能发教育学C刊的老师不一定能上课好,所以教学显示度低。但作为老师,好几十个学生听了两个小时一无所获,你能对得住这些学生吗?作为老师到底合不合格呢?所以我要花一个星期时间来准备这一次课。当然我的课是大课,好几十人,也没法点名。可能上着上着,学生越来越少,那就要了命!我第一次开课时非常清晰记得换了三次教室,不是从大换小,而是从小换大。为什么要换3次教室呢,总是坐不下,旁听的越来越多。我的课在1999年大获成功。我的老师霍旭东先生曾经告诉我:“上好一门课就是一碗饭。”作为老师能上好一门课就不会丢饭碗了,这个概念只是忠于作为老师的岗位而已。如果你不能全心全意地上课,就是对这个岗位不忠。你对这个岗位不忠,作为老师就是不合格的。你想赢得学生对你的尊敬,也是没有任何可能的。所以“忠”作为一种文化,它是我努力备课背后的力量。为什么说文化是一种资源呢?所有人的行动背后都有一个文化,也许你自己没有这样去考虑,我们拿正面文化把自己武装起来,对我们的一生处理好任何事情都会是一个资源。什么叫资源?资源就是兜里有钱。我到了商店里可以买喜欢的东西,我到了书店里可以买好书,这叫资源。你没有这个资源,这个书再好,你也不能买。所以资源这个东西是人人都需要的,所有的资源永远是正面的。文化资源呢?看不见又摸不着,可是它比金钱重要得多。忠于职守,这是一个“忠”的表现。还有一个是忠于老师,我在一次山东大学开学典礼上讲到学生对老师要“忠”,有的学生在空间里反对。学生对老师忠有什么不好?如果这个学生不忠于老师的话,那对老师的话就不当回事了。在座各位有些属于青年同志,你没有到我这个年龄,你到了我这个年龄可能会有新的经历。什么经历呢?就是我的学生,我大会的讲话请他录下来进行整理,他会查考一些我提到的人、地、年份,可能有错,因为演讲很难不出问题。他一一查清楚,并且告诉我这个地方有错,我就会和他说改。他整理老师的录音,只要忠于这个录音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底线。我怎么说的,他怎么整理,他不添错。但他觉得这样对老师还是不够的:“我们不能让老师出错,让外人看这个东西时对老师有看法。”他这么想,他就有了维护老师的心,这是“忠”。当老师体会到这一点的时候,他是很感动的。老师没有让你这么做。所以忠是一个非常宝贵的东西。你在单位上,或者你是学生,你这样做能带来什么呢?就是下次有艰巨任务的时候,老师会首先想到让你去办。为什么?因为没有时间再反复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一次性达到最好的水平,把这件事情做完,不能再商量了,来不及了。这种情况下,他就会委派给一个他认为最可靠的人。我们的军队提拔指挥员,基本机制全世界都是“积功”制度。“积功”带来提拔,这是军队的基本制度。怎样才能“积功”呢?你自己擅自做主跑去立了一个功,这是不行的,部队上有纪律。因此,你圆满完成任务的能力极大,你获取关键任务的机会就多。你完成这样的任务多,你的“积功”就多。你积的功不是领导送的,是你自己用能力和忠诚换来的。我们在其他岗位上也是这样,哪个学生不是好学生呢?当老师的能明白表达出来说A学生特别好,B学生不太好?当老师的不能这样表达。都好。但内心里到底有没有差别呢?肯定有差别。如果没有差别的话,孔子为什么说要因材施教呢?那一定是有差别。但老师不能说,都在心里。有重点任务要完成时,他会想到你。你在完成重点任务过程中得到巨大的提升,于是你的水平就上去了。你的水平上去了,当然你未来的发展,实现理想的脚步就快了。这样有什么不好呢?肯定没有任何不好。你发展得快,我也发展得快,我们的国家就快了,有什么不好?我们的家长也高兴,可以说没有什么人不高兴。当然有可能个别人嫉妒你,那是不好的。我们对别人的进步还是要乐见其成。总之忠于老师也是一种忠。我举个例子,这是《左传》上的,这个人叫逄丑父。这个“丑”大约只表示天干地支的“丑”,“辛丑条约”的“丑”,与那个“丑俊”的“丑”不是一个意思。所以逄丑父不是不好看,可能是他出生的时间,丑时。商朝帝王大都利用这个取名字。什么“太甲”“武丁”“帝辛”,都是。“父”,读音fǔ,是说这个男子比较好,魁梧英俊,叫“父”,和杜甫的“甫”含义一样。姓逄。逄丑父做了什么事情呢?在春秋时一个大国是晋国,另一个大国是齐国,它们两个发生了战争。地点在济南市。一开始齐国占上风,后来齐国就处于下风。齐国的国君坐的战车当然是指挥车,他的旁边有一个人是逄丑父,他的武器长一点,在国君旁边。如果有危险的话,一下挑过去就可以排除危险。其实不一定要挑过去,因为对方看到你很壮,武器很长,他是不会靠近的,因此主要是威慑作用。晋国反过来了,齐国处于劣势,齐国军队是战车,围着一座山“华不注”,“华不注”也念“华夫注”,齐国军队围绕这个山在前面跑,晋国军队在后面追,三圈,历史上叫“三周华不注”。这时候“华不注”山前面有一些树木,把齐国的战车给挂住了。这样跑不了了,国君就会被俘。这时候逄丑父认为敌人并不认识他的统帅,于是换了位置,让统帅当保卫,逄丑父自己当统帅。局面还没有很严重时,他让“国君”,就是假装的保卫,让他下去取水。下去取水的时候脱身了。人家以为逄丑父是国君,就把他抓起来了,后来发现他不是国君,就要杀掉他。他说好不容易有一个人愿意为国君死,你们把他杀了,你们的名声不好。于是晋国统帅就把他放了。因为杀了他价值也不大。也就是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国君去死。《论语》里说了,“贤贤易色,事君致其身”,你跟着国君干要随时准备献出生命。“事父母尽其力”,对待爸爸妈妈尽力就行了。“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你只要答应了朋友的兑现就可以了。级别是不一样的。逄丑父恰恰就是这样做的,他的行为就是忠。他被记载在《左传》当中。至于说忠于老师,我们举孔子最得意的弟子颜回。在《吕氏春秋》中记了一个故事,说孔子和他的弟子周游列国,在陈、蔡之间(现在的河南),由于没有国君欣赏他,供应他们粮食,他们就断炊了,“七日不尝粒”,七天没有吃上粮食。“粒”也不一定是大米粒。在这个时候颜回去找米,找到了,当然大家都去找米。孔子已经饿得起不来了,在座各位没有经过那个困难的时候,老一辈是有一个丰富的经验,就是如果你早晨起来没有饭吃的话,千万不要起床。你躺在床上饥饿感很弱,你起来就不得了的。所以孔子昼寝,白天躺着,不是睡觉,而是饿坏了。颜回找到米之后就做饭,做了饭给老师吃。但孔子老远看到一幕:米快熟的时候,颜回伸手到锅里抓了一把吃了。由于距离比较远,孔子觉得说不出来的滋味,他就装睡。颜回做好了米就捧着给老师送来了:“老师,吃饭吧。”孔子说我刚才做了一个梦,梦见先君,“食洁而后馈”。说饭食很清洁献上来。颜回的聪明在孔门弟子当中是头号的,“闻一而知十”。颜回立刻明白了,他跟老师说:“刚才是灰落到锅里了,我把灰吃了,扔了舍不得,我把它吃了。”老师心情五味杂陈,他就觉得自己对不住学生。他对学生们说,有时候自己的眼睛、自己的心,也不可靠。这就是颜回。当他们碰到困难的时候,在匡这个地方(在今河南省),有人要杀孔子,大家都仓皇出逃。逃出来了,可是颜回没有来。孔子就很着急,颜回最后一个来了。孔子见了说的什么话呢,“我以为你死了呢”。颜回的回答不是很容易想象的,他说:“子在,回安敢死。”老师在,我怎么敢死呢?这个话当老师的感动,是非常难以想象的。就是说我没有死的资格。现在有的学生恋爱失败了,自杀。你想没想过家长该有多么痛苦。我是亲眼见到这样的家长,基本崩溃,已经无法正常上班。这个学生想没想过你的爸爸妈妈、姥姥姥爷,他们会是什么样的反应呢?你难道只为自己活着吗!颜回的回答,“老师在,我怎么敢死呢”,这个话就是对老师的“忠”,这个精神不得了。所以我们说“忠孝节义”,对老师,忠于老师,有什么错?可能你听着时间长了,认为是“愚忠”“愚孝”。怎么是愚忠呢?愚在哪里?孔子对颜回的夸奖是不遗余力。孔子对他的学生子贡说,你和颜回谁更厉害?子贡说我怎么敢和颜回比,颜回是“闻一以知十”,我子贡是“闻一以知二”。子贡非常谦虚。但孔子马上表示同意,说你和我都不如他。所以孔子对颜回的肯定无以复加。颜回死了,孔子哭得很痛心。学生们说,老师你过于伤心了。孔子说,我不是为颜回,我还能为谁这么伤心呢。鲁国国君问孔子,弟子谁好学。孔子说,颜回好学,不幸早死,现在没有了。其他学生听了孔子这个话怎么想?老师心里只有颜回。孔子对颜回的夸奖从不掩饰,所以当他看到颜回伸手到锅里抓一把米吃了,在他看来除非这个人不是颜回,颜回不能干这种事情,可是明明白白他是吃了,所以他就要启发他。启发的结果,颜回还是颜回,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学生忠于老师,我们忠于工作岗位,都是忠。三、关于“孝”“孝”,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很大的传统。我以前出差时买了一本书,我为了消遣买的,《富兰克林自传》,是富兰克林给孩子写的3封信,讲他的经历。中国的家训其实主要是写的家书。我看了一遍,给我的儿子看。我儿子也看了一遍,他说,爸爸,富兰克林什么都好,有一条不好,外国人不孝顺。我说何以见得?他说,整本书没有谈任何孝顺的事情,自从富兰克林离开家再也没有提到过他的爸爸妈妈。我心想很对,但外国人有自己养老的办法,人家也不是说爸爸妈妈不亲,人家有人家的办法。但是这件事情让我考虑,“孝”还是中国文化中很有特色的东西。闵子骞,《二十四孝》之一,也是孔子的弟子,在山东嘉祥武氏祠的东汉画像石上就刻有他的事迹。大家看,一共三个人。东汉的马车是一匹马,车轮,一边一个。车上的长者就是闵子骞父亲,右上角有“子骞父”。长者背后一个小朋友,是闵子骞后母的孩子,车下的青年就是闵子骞。闵子骞背后有两行字:“闵子骞与后母居,爱有偏移,子骞衣寒,御车失棰”。他替父亲驾着车,大概是说马绳或马鞭子掉下来了,也有可能他从车上掉了下来。他父亲伸手拉他,当然发现他的手冰凉,已经冻僵了。回去以后,跟他的老伴说:“我为什么要娶你?我为了孩子。你现在这样对待,你作为后娘,这是没法再过了。”闵子骞在这时候,极其关键的时候,他说的话你就很难想象。我们看唐朝欧阳询《艺文类聚》引西汉刘向《说苑》:闵子骞兄弟二人,母死,其父更娶,复有二子。子骞为其父御车,失辔。父持其手,衣甚单。父则归呼其后母儿,持其手,衣甚厚温。即谓其妇曰:‘吾所以娶汝,乃为吾子。今汝欺我,去即无留。’子骞前曰:‘母在一子单,母去四子寒。’其父默然。故曰:孝哉闵子骞,一言其母还,再言三子温。母亲在,我一个人受冻。母亲不在,哥儿四个都要受冻。他是多么深明大义,多么顾全大局,他只是个半大孩子。所以孝不单纯是给父母吃喝,他有很高的要求,就是在精神上支持父母。这不就是一个很好很好的榜样么。所以在孔子弟子当中,孔子夸奖孝顺就夸闵子骞,至于闵子骞怎么孝顺法,孔子没有说,但这个故事里说了。他记入《二十四孝》,绝对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孝顺,他有非常高尚的境界,他真不愧为孔子的学生。四、关于“节”司马迁在《史记》中有《列传》,第一篇《伯夷列传》。伯夷和叔齐两兄弟,周武王把商朝灭了,兄弟两个认为他们是商朝人,他们不能吃周朝的粮食,于是逃到首阳山,就在山里采野果子吃,饿死在山里。司马迁修《史记》,那么多人物,有几个人这么有面子在《史记》里有传?都是立了大功劳。伯夷和叔齐有什么功劳?所谓的功劳就是不食周粟,饿死首阳山。司马迁要树个标,我们要有气节。节,就是现在的身份证,证明你身份的。《汉书·苏武传》记载苏武牧羊,苏武是大汉使者,到了北方,人家扣留了他,无论什么情况下他手里都要举着这个节。那时候的节大概像现在的小旗,没有那个旗,而是上面坠着牛毛。始终拿在手上,这个东西标志着你是大汉的使臣,这个东西不能变,命可以没有。文天祥,已经打得没有一兵一卒了,他作为大宋宰相被俘了。他一个人没法战斗。一个这么高尚的人,敌人也想用他,问他是不是一块来管理天下。文天祥说,我怎么能跟你一块呢,我是宋的宰相。当文天祥还没有死的时候,王炎午就写了一篇祭祀文天祥的文章,你虽然活着,我写好祭文了。为什么?文天祥你可不能投降,我们都看着你呢。所以文天祥不能活,只能死。他是从容就死。这是什么东西呢?是“节”。“节”是文天祥的工作证,大宋的丞相,这个东西不能变。所以司马迁把伯夷、叔齐作为《史记》第一篇,不是他们有什么功劳,而是他们是个标杆。如果历史仅仅是真实就可以了,那还需要历史学家干什么?有档案就可以了。历史学家之所以是历史学家,是因为他能提供一面镜子,让人们照照自己。不是仅仅真实就可以了。苏武一生如果都记下来,他自己就是一本书,班固就把苏武牧羊放大,让你看这一块,这就是我们的史学家。史学家不能撒谎,但要表现什么,是他们的任务,要不然叫《资治通鉴》?“鉴”就是镜子,所以读史就是看一面镜子。这个“节”很关键,凡是民族危亡时伯夷、叔齐就蹦出来了。古代的诗歌文章提到伯夷、叔齐频率多么高,每提到他们的时候唯一指向就是气节。如果没有气节的话,什么人来了和什么人合作,那国家还有吗?所以这个“节”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五、关于“义”我们说舍生取义。以前曾经批判过武训,一九五几年。批判武训干什么呢?武训是个要饭的,连个名字都没有。武训这个名字是他死了以后,别人给他的名字。他没有名,他要饭,一边要饭一边打工,他把积累的钱办学校,让人家的孩子来上学。他请了一个老师,他要管老师吃饭。老师吃饭的时候,他在门外伺候着,他都不敢进去。武训要饭办学,这不就是“义”嘛,所以武训这么一个没有任何地位的人在修《清史稿》的时候,他进入《孝义传》,有《武训传》,没有任何学校教育他,他连个家都没有。谁培养了武训呢?是我们的土壤培养了武训。当然武训的思想属于那个时代,这是必须明白的。再一个是童书业先生家的保姆。童书业先生是个名教授,祖籍是浙江人,山东大学教授。当年山东大学在青岛。保姆姓张,也不知道名字。有一次童书业的外孙子,他是陕西师范大学教授黄永年先生的儿子,版本学家。他从小在外祖父家。前些年他回山东大学,已经50多岁了。他要去看望当年他在山东大学家属院里的那些伯伯。那时他可以随便串门,童先生孙子上谁家都行。他现在要看看这些先生们,找不着门了,我带他去。在董治安先生家(原山大古籍所所长)谈及往事,说到他家保姆张妈。谁会记得她?张妈在青岛一主人家当保姆,四个孩子,夫妻两个因为意外的原因都不在了。四个孩子还没成年,那张妈怎么办?肯定不能继续在这家当保姆了。于是到童书业教授家当保姆。挣了钱,她接济这四个孩子。她没有上过学,连个名字都不知道,她怎么会这样做呢?什么样的学校培养了她?后来童先生过世了,童太太给她女儿看孩子,童先生外孙子回到西安自己父母那里。张妈就没地儿去了,青岛这四个孩子把她接去养老。这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没有血缘关系。在谈到这个保姆张妈的时候,董先生的话很少,但他嘴里冒出两个字:“义仆。”仁义的仆人。这样的人物还有。山东省图书馆馆长王献唐,国学大师。一个拉洋车的李义贵。献唐先生经过观察,认为李义贵很不错的,他和李义贵说,拉洋车一个月多少钱?说洋车不要拉了,给我当仆人吧。这是解放前。李义贵就成了王献唐的仆人。王献唐日记里“李仆长、李仆短”很常见,就是这个李义贵。转眼之间日本人占领了济南,山东图书馆的国宝装箱,先运到曲阜,后来经过长江运到万县,再运到四川的乐山,存在大佛寺。运到那里就稳下来了,但他们在漫长搬迁当中有谁给经费呢?山东省政府?没有了。没有后路了。所以到了万县的时候,山东大学也迁到了万县,山东大学校长林济青聘任王献唐为教授,你是山东大学教授,这些国宝就能装到山东大学船上。不然怎么弄?这样就运到后方。一起搬运的还有一个屈万里,山东鱼台人,后来去台湾了,大学者,“中央图书馆”馆长。这三个人没有饭吃了,李义贵去要饭。要了4个汤圆,王献唐说,李义贵吃两个,他和屈万里一人吃一个。到了后方,他们不得不找工作,王献唐到了“国史馆”当总干事,他每个月挣的工资要供应李义贵,因为李义贵要看守文物。屈万里去了“中央研究院”,后来去了台湾。但王献唐后来很艰苦,供不上李义贵了。李义贵就自己卖菜赚钱,看守文物,一件都没有丢。解放后,这些文物回到了济南。李义贵没有上过学,不知道这些文物多重要。但王献唐是他的主人,王献唐让他看着,他就看着,一件东西都不能少。所以李义贵作为仆人,也是义仆。李义贵这样的人怎么办呢,建国之后安置在山东博物馆当工人。他没有学历,只能当工人。他家里一家人,也很困难,收入低。每个月发了工资,王献唐要拿出一部分给李义贵,还维持着主仆关系,已经不是仆人了。童先生家保姆张妈和王献唐家的仆人李义贵,他们都是在建国前后,离我们很近。“义”是很感人的,不能丢,这是我们传家宝。张妈的事迹,我和黄寿成教授说要写一篇东西,不能让它淹没了。他比较忙,我久久不能忘,我写了一篇《义仆张妈事略》,我念一下:义仆张妈,不知何许人也,在青岛某氏家做保姆。其家夫妇四子女,忽遭变故,夫妇皆亡。四子女失怙,生计无着。无已,张妈转至山东大学童书业教授家,仍做保姆。时山东大学在青岛,后迁济南,亦随之至济。童先生夫妇,有外孙黄寿成,幼名小宝。国家计划经济,供应凭票,有粮票、布票、油票、肉票、鸡蛋票、糖票等,童家票证常由张妈领取。小宝在大学宿舍区,来往于王仲荦、路遥、董治安各教授家,如穿街市,口称王公、路伯、董叔。尝云:“王公夏天写书,光脊梁,忽红卫兵来,即躺床装病,红卫兵去,爬起来再写。”家中开饭,张妈即大呼:“小宝!小宝!吃饭了!”四邻尽闻之。童家浙人,夫人能做南方菜。张妈北人,口味不同,常自为之。遇有剩饭菜,不忍弃,则回锅加热自食之。所获酬劳皆寄青岛老主人四子女,俾免于饥寒。时局渐紧,不许佣工,张妈复无所依,则青岛四兄妹迎以奉养之。今寿成教授年近花甲,十数年前来济,余陪同访故旧,至董先生府,娓娓叙往事,谈及张妈,董先生叹曰:“义仆。”余重有感焉,时萦于怀,因记之,以告世人。2022年7月13日六、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化优秀传统文化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转化什么,转化的目的是什么?其实不甚明白。我觉得转化优秀传统文化首先要把“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转化来。仅仅搞一个“文创”也是转化,但那个转化用不着从国家战略层面来提。文化的转化是件大事。为什么要转化呢?主要是经过转化之后,在现在要好使,要好用。不需要再让我们去敦促,仁和义就可以深入人心了。如果不转化,我们就把它作为“历史文化”来对待。什么是历史文化?已过去的文化,和现在没有关系了。我们要把已经过去的文化,看似和我们疏离的文化,经过转化重新流到我们的血液当中去,这样转化才有用。所以“转化”的目的是让过去的好东西、感人的东西在现在还好用,这是转化的目的。现在好用,就能让我们的人民生活的质量更高,生活得更幸福,让人事关系更融洽,让我们对周边的人和事情,包括国际上的事情,它的态度和认识更高明一些,这就是转化的目的。所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个很大很大的任务。孔子周游列国,他的那一套没有玩转。到了汉武帝时期出一个董仲舒,他是春秋学大家。他提出了孔子儒学统治天下,被汉武帝采纳,一管就管了两千年。这就是说孔子那一套经过董仲舒的创造性转化,成了汉朝好用的东西。当然到了宋朝又出了朱熹,到了明朝又出了王阳明(浙江人),他们是创造性转化的典范。我们当代也很需要董仲舒,也很需要朱熹,也很需要王阳明。能够对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作出创造性的转化。转化以后它的名称叫什么?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讲话当中,提出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1000年之后将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精神文明的标志。当历史回头看的时候,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文明的时代,有文化的时代,它是要有标志的。我们在座各位青年在这方面可以考虑考虑,怎么样为这件事情做做工作。当然你要想做工作的时候,老祖宗基本的书要念得懂。如果那几本书念不懂,你不知道优秀传统文化是什么,感人的故事在哪里,你又怎么能讲好中华故事,又怎么能够让我们的典籍活起来呢?所以还是要读懂古书。浙江省图书馆、杭州的国家版本馆这种地方,让我们的孩子多来一来,这里好东西很多。我匆匆忙忙参观,吴馆长亲自介绍,我眼界大开,我觉得在这个地方几天几夜也看不完,好东西太多了。在这里讲传统文化是应该的。我实际上是一种感受式的讲法,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杜泽逊,山东大学《文史哲》杂志主编兼编辑部主任、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来源:2024年3月23日杭州国家版本馆“文润讲座”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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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4:32 +0800

中美两国谁能在博弈中获得主动乃至胜出,取决于各自经济的基本面。就像两个同时进ICU的病人,一个人病情恶化并不会使另一个病人病情好转。中美也是如此,把对方经济拉爆未必救得了自己,甚至会使自己的经济更加恶化。换句话说,中美各自经济的基本面才是“大局”,中美博弈取决于谁能率先走出自己的困局,中美博弈必须服务于这个大局而不是相反,被对手的经济政策所绑架。紧接着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改善经济的“基本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定义一下什么是经济的“基本面”。任何一个经济,都可以视作无数资产负债表之和。资产负债表由资产端和债务端两部分构成,根据会计原理,资产与债务两端永远相等,当两端不相等时,经济的规模由较短的一端所决定。当一个经济是债务端约束时,服务于资产端扩张的政策是无效的;相反,一个资产端约束的经济,继续扩张债务端也不会带来经济的扩张。如何判断一个经济的“基本面”:1)这个经济是“债务端约束”还是“资产端约束”——如果是债务端约束,宏观经济就是需求不足;如果是资产端约束,宏观经济就是供给不足;2)资产负债表的约束端是扩张还是收缩——如果约束端扩张,经济就在增长;如果约束端收缩,经济就在下滑;3)约束端和非约束端的落差是扩大还是缩小——如果不断在缩小,表明潜在的增长在减少,经济的效率在改善;如果不断在扩大,表明潜在的增长受到抑制,经济的效率在恶化。债务端由整个社会的权益(equity)和负债(liability)组成。包括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值、房地产市值、大宗商品市值、债市市值、贵金属市值等高流动性的资产市场估值。由于这些流动性构成整个经济资本的来源,决定了经济的消费规模,因此,也可以把债务端等同于宏观经济中的“需求”。资产端由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可变资产构成,固定资产就是可以带来正收益的实物资产,可变资产是融资和投资的余额,体现为储蓄。由于资产等于劳动和劳动生产率的乘积,因此,也可以把资产端等同于宏观经济中的“供给”。现在,我们用这个框架分析中美两国的“基本面”。首先是中国,过去几年中国的增长戛然而止,问题出在债务端的突然收缩,具体讲,就是构成中国债务端最主要的部分——房地产开始出乎意料地大崩溃,导致中国强大的资产端出现严重过剩,结果是失业率上升、通货紧缩、消费降级、降价内卷、出口爆炸。显然,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供大于求,是债务端约束。这意味着只要债务端不能恢复扩张,供给就一定要面对需求不足。因此,如何修复债务端是中国宏观经济的当务之急。再看美国,长期以来,美国债务端扩张远远快于资产端扩张。当美国所有劳动都卷入分工,资产端扩张就达到了极限。为了维持增长,美国开始向世界输出资本,利用其他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克服资产端对债务端的约束,结果就是贸易逆差增加。美国在债务端实现超额扩张的代价,就是大量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外流。其中,获得货币和产业转移最多的,是劳动大量过剩、货币严重短缺的中国。可以说,美国债务端之所以能超出资产端扩张,是借用了其他国家(主要是中国)的资产端。随着中美贸易战和新冠大规模举债,美国资产相对债务端落差加大,美国经济面对严重的供给不足。综上,美国经济的基本面和中国正好相反,是典型的资产端约束。其症状也和中国经济相反,供给不足、严重通胀、劳动稀缺、贸易逆差……对于中国而言,正确的宏观政策应该是推动债务端(也就是资本市场)扩张;对于美国而言,正确的宏观政策则相反,要抑制债务端,扩大资产端。所以我们看到美国的宏观经济政策,除了和中国脱钩之外,几乎完全符合其基本面——实体经济方面,引进外部移民、鼓励制造业回流、建立非中国产业链,虚拟经济方面加息、缩表、抑制通胀,甚至通过引爆国外资本市场,抄底低估的资产(割韭菜)……而中国的宏观政策则不同,如果美国的策略是拼命修复其短端,以恢复资产端和债务端的平衡;中国则是拼命打压自己的长端,来恢复资产负债表的平衡。美国试图通过增长,解决宏观经济的失衡;中国则是通过收缩,解决经济的失衡。为什么中国不能像美国一样按照自己经济的基本面做出宏观政策的抉择?一个可能,就是财经决策者把与美国经济的对抗放到比经济基本面更重要的位置。认为只有自己主动捅破资产端泡沫,才能避免被美元潮汐收割。为此,宁愿牺牲中国经济的基本面,也不能让美国得逞。这是一个完全本末倒置的宏观政策。中国的宏观政策无论何时,都应该以本国经济的基本面为依归。中国的基本面就是资产端长,债务端短;劳动剩余,资本稀缺;供给过剩,需求不足。正确的宏观政策应该想尽一切办法扩张债务端,只有改善经济的基本面,才能最终赢得中美大博弈。比如货币政策,此时本应大幅降息,才能将资产端的储蓄驱赶到债务端,为大规模举债创造条件。但如果顾虑美元加息下这一政策可能导致货币流出冲击汇率稳定,就不敢降息,从而事实上丧失货币的主权。事实上,汇率首先是由经济的基本面差异决定,而不是由利差决定的。汇率变动要看中国更需要美国货币,还是美国更需要中国商品。这就要看美国债务-资产落差大,还是中国债务-资产落差大。更大的一方贬值,另一方升值。如果中国资本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恢复扩张,人民币就可以减少对美元的需求,人民币就会升值。如果美国能率先摆脱对中国制造的依赖,建立脱离中国的产业链,美元就会升值。在汇率决定过程中,中美两国的利差只是暂时和短期的。如果把应对美国宏观政策置于应对中国经济基本面之上,不仅应对不了美元潮汐的冲击,反而会丧失经济自主,在经济竞争中处于下风。最近很多研究把中国当下的经济和日本资产负债表衰退相比——一部分人担心中国会像日本一样失去三十年;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日本根本没有所谓的失去三十年。无论哪种观点,拿中国和日本比较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中日经济的基本面完全不同。日本经济即使泡沫破裂后,也依然保持着很高的就业率。这就意味着日本的资产端已经没有潜在增长空间,即使债务端扩张,经济也不会增长。如果要增长,除了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日本就必须利用外劳,如果不想引进外劳,就只能在海外另建一张资产负债表。事实上,日本也是这么做的。反观中国,自身还存在大量不能充分就业的人群,只要债务端扩张,就会有更多的人卷入分工,经济自然就会增长。扩张债务在宏观上没有障碍,中国资产-债务两端的落差,意味着中国经济有着远比日本更为巨大的潜在增长力。对中国而言,更好的历史经验参考是美国的大萧条。借助二战需求急剧扩张的债务端,最终把美国经济拉出大萧条的泥潭。中国也需要一个巨大的债务端扩张,才能走出当下的经济困局。中国是一个大国决定了中国的宏观政策必须要回到自己的基本面,绝不能像小国那样被美国的宏观政策所左右。中国的资产端没有任何问题,只要债务端得到修复,货币可以内生,自身需求的增加就会自动驱动各类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好的宏观政策是能解决基本面约束端的政策,其他国家因此受损还是收益都是次要的。只有将中国经济的基本面置于最优先的位置,不随美国宏观政策起舞,才能修复资产端-债务端的落差,也只有不再依赖美国的债务端(市场),才能提高中国在国际上战略自主的程度。而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中国能否形成一个和自身资产端相匹配的债务端。

潘向东:中国资产重估仍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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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1:50 +0800

中国资产的投资者在过去一个月是经历了魔幻的变化,前半个月悲观达到极致,甚至有种末日般的感觉,但接近月末,热情被突然激发,似乎来到千年盛世。由于股市拉升更多体现在虚拟经济,它的热情高涨,所谓的“理性声音”就会随之蜂拥,认为“非理性”繁荣不可持续,“动物精神”作怪的市场会昙花一现。并且还有人会拿这一次与2015年的市场做比较。为此,我们来探讨一下,这次股市的快速拉升,后续会怎样?投资者该怎样去理解这次上涨的原因和背后的逻辑?与过去不一样的地方在哪里?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10.1之前一周的各部委新闻发布会上,把这次稳增长的政策进行了诠释。相比于2008年之后的刺激政策,出现明显的转变,过去的刺激政策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依靠地方政府引领投资(投资房地产和各类新兴产业)。而这一次,明显的转向居民消费端,拉动内需增长,不再强调产业端,毕竟现在全球都面临咱们的产能过剩。怎么拉动居民消费?首先让老百姓的口袋里鼓起来。能让老百姓口袋里鼓起来的政策就三个途径:1、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也就是提振房产市场和股市。之前很多人探讨,觉得居民资产负债表衰退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其实在一个信用货币时代,只要央行敢直接下场,不存在居民资产负债表衰退的事,2008年和2020年美联储都给全球演示过一遍,“安倍三支箭”也给全球的经济决策者演示过。所以这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咱们央行行长说到“一个5000亿不够,可以再增加5000亿,第二个5000亿不够,可以增加第三个5000亿”,也就是央行可以提供无限的流动性。市场就那一刻开始拉爆,信心徒增。2、给中低收入人群发消费券,这种直接发钱拉动消费的方式,在2020年的时候,成熟经济体都实践过,效果都还挺不错,这一次咱们也借鉴。3、充实居民的养老保险,提升社会福利,让居民敢消费而没有后顾之忧。可以说,这一次是咱们政策的一次重大转型,从过去的“挖土干活”形成过剩产能,改为“休息吃喝”消化产能。国庆前市场的拉满,很多人想到的是“非理性繁荣”,属于美国降息、人民币升值下的短期反应。但在国庆休假期间,作为相对的理性美国市场和香港市场,同样出现了中国资产的快速上涨,这说明,不是国内投资者有多“非理性”,而是全球的投资者对于我国这次稳增长政策转变的长期看好,也是对中国资产处于价值洼地的认可。而且,这一次央行针对资本市场的政策有重大的突破:首先,容许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大股东向商业银行借贷进入股市,这在过去,我们一直是明令禁止,在过去,若有信贷资金进股市,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这一次不仅仅容许,而且还鼓励,并且利率很低,享受到专项贷款的利率优惠。其次,就是央行直接下场可以买卖国债,这也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过去我们一直羡慕美联储和日本央行可以下场直接买卖国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这样可以避免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特别是遇到非常时期,央行的直接下场,可以避免因为流动性危机产生经济危机。在我国,一直以来,资金大量的沉淀在银行系统,留在资本市场的属于残羹剩饭,这一次银行信贷资金的打通,当然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信心随之提升。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出清和持续扩表稳增长,能用的政策空间并不像2008年。所以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值得反复论证和谨慎推出,最好出台的政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所以要珍惜还留有空间的“抓手”。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资本市场属于一个不错的“抓手”。资产市场的稳住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都是积极的,首先避免居民资产负债表的衰退,有利于稳住信心,同时也稳住了信贷市场。同时,资产市场的活跃能有效的避免陷入流动性紧缩。但回到我们股市,要出现持续健康的牛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市场在政策信心的刺激下出现了快速拉升,这只是投资者在过去A股被极度抑制的条件下的反应。随之而来一些获利了结的投资行为可能会让市场大幅波动。暴涨暴跌是最伤投资者的信心,所以如何把储备政策做好,让市场快速拉升之后出现慢牛的行情,这才是未来作为呵护这市场的决策者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依靠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贷款买股票,在市场上涨之后,操作的难度在加大,毕竟贷款要还,而市场的波动又大,微观主体要承担责任的事,都会比较谨慎。这是与2020年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直接下场买ETF和股票,不一样的地方。我们需要看到,不管是从A股估值的角度、股票市场市值占GDP比重的角度,还是MSCI投资A股比重与我国经济经济体量的匹配度(中国是印度GDP的5倍,但在全球MSCI指数里的权重相等),均出现了严重低估。所以下一步需要的不是去指责投资者的非理性,而是通过运用储备的政策工具,怎么让市场上升的速度慢下来,实现股市快速拉升之后平稳着陆,由快牛演变为慢牛,成为中国经济复苏的一个突破口。那么,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应该是中国资产重估的一个开始。(来源:潘向东聊经济)

邓佑文:谦抑理念在行政处罚中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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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8:44 +0800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的谦抑蕴含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可分两步予以证立。首先从权力属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实践价值四重维度证成谦抑的正当性;其次通过理念与性质、原则、指导思想等相关概念辨析,释明谦抑是对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的理念要求。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涵括处罚的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前者需明确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的必要性,从而区分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行为;后者需遵守过罚相当基本要求,并达致利益保护的均衡性。处罚谦抑理念可通过立法和执法两条路径予以实现。立法上,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处罚谦抑的基本范畴,其他立法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处罚谦抑理念;执法上,依法认定处罚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且严格遵守处罚恰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谦抑理念  处罚审慎  处罚恰当 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甚至不当行为予以重罚而引起公众质疑的事件。例如,贵州女子在业主群内因不满社区书记工作失职,骂其“草包书记”而被警方跨市拘留3日;湖北省洪湖市一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早期销售口罩,因进价每只0.6元,卖价每只1元,而被罚款4万余元;甚至连疫情期间村民“不当”说出打疫苗核酸检测阳性,也被罚款500元;等等。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和公权滥用的批评,无疑有损执法威信和法治政府形象。与此相反,在疫情防控时期,成都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等文件,针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审慎监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这些审慎处罚做法,已被各级行政机关在常态化管理中推广运用。上述两种行政处罚的态度和方式实际涉及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公权或公法行为谦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刑罚)谦抑,且强调谦抑对防止公权滥用、推进法治建设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价值。从学者对刑法谦抑的阐述来看,其重心一般是刑罚适用的谦抑问题,且有时刑法谦抑和刑罚谦抑互用。①因此,刑法的谦抑实质主要是指刑罚的谦抑(下文中的刑法谦抑都蕴含刑罚谦抑之意)。同属于公权惩戒手段的行政处罚,其谦抑对于防止处罚权滥用、保护相对人权益和促进行政法治,也具有重要价值。而且,行政处罚谦抑还有助于时下倡导的信用规制②和营商环境优化③。可见,行政处罚谦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科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少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阐释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证立处罚的谦抑理念,解析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路径,以期为更好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与效能,提供新的学理支持。一、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关于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可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予以阐明。作为法律概念的谦抑源于日本现代刑法学者对刑法谦抑理念的阐述。平野龙一明确提出刑法谦抑的概念且阐明了其含义。他认为,刑法谦抑的意涵包括宽容性、补充性和不完整性三个方面。④宽容性意指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适用刑法,对有些可以刑罚也可不刑罚的,则可不用刑罚;补充性意指刑法不是社会统治手段的优先选择,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无法保护法益和救济损益时才能出场;不完整性意指刑法不可能覆盖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亦即有些社会领域不宜适用刑法。如前所述,刑法谦抑主要意指刑罚的谦抑,所以这也是刑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行政处罚与刑罚皆为具有制裁性的社会治理手段,二者的适用既可维护社会秩序,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过度适用甚至滥用),因此二者都应保持谦抑,且因同属于公权力和公法范畴,刑罚的谦抑理论也可资行政处罚借鉴。但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在行政管理中较为常用,且其制裁性远弱于刑罚,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基本意涵又不能完全照搬刑罚的谦抑理论,而需进行新的理论诠释。笔者认为,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及功能,可析出行政处罚谦抑的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一)行政处罚的谦和行政处罚的谦和是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整体理念。其要义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不应呈现高高在上的管制者形象,而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角色,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保持应有的谦逊、谨慎和温和,避免处罚过于刚性和强势。进言之,首先,要求行政主体谨慎地将行政处罚介入行政管理,严格介入要件,能不动用处罚可达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处罚,而不能动辄用之,视之为无所不能的管理工具。其次,若确有必要适用行政处罚以实现行政目的,亦即采用教育劝诫、告知承诺等其他手段难以达致行政目的,需适用处罚时,也应当符合公正和效能要求,在坚持处罚公正的基础上,能轻罚实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重罚,而不能应轻罚也重罚,使处罚过于刚性和严厉,与行政处罚的谦和相抵牾。(二)行政处罚的节制行政处罚的节制主要是对其审慎介入行政管理的理念要求。节制的要义是,基于处罚权的扩张性、制裁性和损益性,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要求,约束和控制行政处罚介入与扩张的冲动,不得任意扩展处罚的边界和宽度。申言之,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惩戒性行政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相似,具有规制效用的补充性。其一,在行政管理场域的全部工具箱里,行政处罚并不是主要的管理工具,而是补充性工具,⑤甚至是最后规制手段,只有穷尽其他非制裁性行政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的和任务,行政处罚等制裁性规制手段才须入场。其二,即使直接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管理,亦即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后,行政处罚也不是必须出场,需要符合介入的要件,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但通过其他行政措施能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利益保护,也可以不适用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恰当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其适用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明确处罚适用中的谦抑理念,亦即处罚的恰当观念,通俗地说,就是处罚适用应恰到好处,防止过度处罚,保障处罚的公平和效能。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要求:(1)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行政主体适用行政处罚时,种类和幅度的确定,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过错、危害后果等相匹配,做到处罚公平公正,而不能畸重畸强。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是行政处罚制裁性和公平原则使然,通过过罚相当的考量,防止制裁畸重,抑制制裁强度,避免制裁超越合理限度,维护处罚公平。(2)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行政处罚目的不只是实现制裁的公平,更需讲究整体效能目标的实现。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是全面实现行政处罚目的之要求,是行政处罚利益保护均衡性之体现,亦即行政处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或受害人利益,也要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被处罚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达到改正违法行为之目的。效能性重点是利益衡量,要求以最小的处罚成本促进行政目的之实现,重在处罚的效益,这无疑蕴含了处罚适用的谦抑。此外,正确理解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还需分辨其与“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关系。1.区分“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的法定职责(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与行政处罚相关联的不履行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却放任不管。行政处罚谦抑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强调处罚的节制和慎用。即对于违法行为,只有符合处罚要件且有处罚必要的,才进行处罚;不符合处罚要件的,则不处罚;虽符合处罚要件但无处罚必要的,也可以不处罚。可见,处罚谦抑只是严格处罚介入和适用的条件,以抑制任意处罚和扩张处罚,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行政主体虽然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但仍需采取教育劝诫、告知承诺等其他方式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明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行政处罚谦抑与依法行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为:谦抑首先是依法谦抑,因此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是处罚谦抑的基础,二者的目的都指向处罚权的规范和控制,同时谦抑又能促进依法行政(合法处罚),若处罚不谦抑,亦即处罚权滥用和泛化,则容易违法行政(违法处罚)。二者区别在于对处罚权规范和控制的侧重点不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设定和实施处罚,强调处罚的合法,是从总体合法性上规范和控制处罚权,防止处罚权滥用;而行政处罚谦抑则是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特别要求处罚的节制和慎用,强调处罚的合理与必要,防止处罚权过度扩张进,一步抑制处罚权的滥用,从而促进处罚既合法又合理且有效能。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证立行政处罚为何应保持谦抑?又为何属于一种理念?这是在明确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基础上需要进一步释明的问题。(一)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证成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可从权力属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实践价值四重维度予以证成。1.权力属性维度之考察。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从权力维度看,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权的使用。因而行政处罚的核心为行政处罚权,且是一种制裁性的消极行政权。行政权是庞大且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而紧张的权力,对公民的影响直接且广泛,而行使过程的条件限定和程序控制又相对宽松,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滥用并侵权的可能性较大,需要进行严格控制。而作为行政权的行政处罚权,不但具有行政权的强制性、扩张性及滥用后的损益性等属性,而且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权的制裁性意味着直接减损被处罚人的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这样更呈现损益性的可能,与相对人权利关系也就更为紧张,行政处罚权如果滥用或泛化,极容易以权谋私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更需要加以严格控制。行政权控制包括行政权行使者的自我节制和其他主体的外部制约,但都体现了行政权的谦抑,要求行政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才可依法且合理而为。因此,需要更严控制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更需谦抑,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做到法有授权才可为,且需依法、合理、有效(能)而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尽可能保持谦和、节制和恰当,以缓和与抑制行政处罚权的强制性、扩张性、制裁性和损益性,进而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利侵害。2.行政方式维度之考察。随着社会发展,公共行政范式已由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型。政府职能从全面管制转向“放管服”张弛有度;政府角色从主要充当管理者转向主要担当服务者;行政理念从以强制为核心的管制转向以政社合作为核心的治理;行政目标从秩序效率优先转向公平效率兼顾;行政法治从合法律的形式法治转向合法律且合理的实质法治;⑥行政过程从命令—服从转向协商—指导;行政方式从强制型转向合作型。⑦为回应公共行政的现代转型,政府尤其应当进行行政方式的变革。在具体的行政方式选择上,行政机关宜多采用商谈方式,少用强制方式;宜以积极方式为主,消极方式为辅;宜柔性方式在先,刚性方式置后;宜将指导激励方式作为最优选项,强制惩戒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为适应现代行政方式变革需求,基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消极性和制裁性,在出场顺序上,行政处罚一般应成为行政方式的或然选项,甚至最后选项。⑧3.制度目的维度之考察。关于行政处罚的目的,学界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两种基本理论。⑨报应论有两个基本主张:(1)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加以制裁,但应过罚相当;(2)只有过去的违法行为,才能施加制裁,制裁是为了打击和报复过去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对未来违法行为的预防。预防论的主要观点则是: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人,促使当事人和潜在违法者引以为戒,不再或不敢发生违法行为,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基于两种处罚目的论的各自局限,当下学界一般都主张兼顾两种理论主张。其中,根据二者的价值位阶,又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改正和预防目的为主,惩罚目的为辅。如有的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惩罚,这是个基本法律常识。这个顺序不能错,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其次才是惩罚。”⑩有的甚至认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服务发展才是目的。(1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裁目的为主,教育预防次之。如有学者主张:行政处罚的目的仍应围绕报应论建构行政处罚的目的体系,预防论尽管有可能是《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但并不适宜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而只是次要目的。(12)笔者认为,在两种目的论兼顾的前提下,对行政处罚目的需要有更精准的定位:以惩戒制裁为辅,具有手段性;以教育预防为主,具有终极性。其理由如下:(1)从实定法依据看,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6、33条第3款规定,对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规制,不管是依法应当处罚的,还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最终目的都是教育改正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2)从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看,“惩”的落脚点在于“戒”,亦即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惩罚,促使当事人和其他相对人引以为戒,改正和预防违法行为,达到“惩前毖后”之目的,“惩罚已发生违法行为”只是手段,“警示与教育不再违法”才是终极目的。(3)从行政处罚实践来看,行政主体把违法行为的制裁作为目的,不重视教育预防,则难以消除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对汽车超载行为的治理,常常以罚代管,结果超载依旧;相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能取得良好执法效果,如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中对摊贩的监管,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乱摆摊现象大大减少。上述两种目的论兼顾下的处罚目的精准定位,可较好解释行政处罚的谦抑。预防论解释行政处罚的慎入,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能够通过批评教育,改正和预防违法行为,则行政处罚不必介入;报应论则解释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亦即行政处罚若确有必要适用(介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加大制裁力度和制裁范围,而应做到过罚相当。4.实践价值维度之考察。行政处罚谦抑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1)防止处罚权滥用,促进公平正义。在行政处罚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尊重和践行处罚谦抑,可抑制处罚的立法扩权冲动和执法滥权现象,从而使处罚的设定和适用既具合法性又具合理性,继而实现处罚的实质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促进义务履行,降低执法成本和救济成本。行政处罚因谦抑而达致合法合理,能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同,并自觉履行处罚科以的义务,这样,行政主体无须因被处罚者不自觉履行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而降低执法成本,而被处罚者因自觉认罚而不会再提起各种救济请求,救济机关无须启动包含司法救济在内的各种救济程序,从而降低救济成本。(3)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增进社会经济效益。对相对人经济违法行为乱处罚进行合理抑制,可以防止执法者增加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成本,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增进社会经济效益。(4)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被处罚者对体现谦抑的合法合理处罚心悦诚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应罚性,从而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被处罚者也不会产生对受害方或社会的报复思想,这既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化解处罚所涉社会矛盾,防止矛盾冲突的再次发生,从而消解社会风险。(5)有助于信用规制和诚信社会建设。行政主体践行处罚谦抑理念,实行“首违不罚”和“轻违不罚”,对这些违法行为,以告知承诺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教育公民信守承诺,改正违法行为,这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中证明事项办理的告知承诺实践一样,有助于信用规制的开展,培养公民的诚信观念,从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属性的释明以上已从四个维度充分证成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然而行政处罚谦抑的属性如何,学界却存在争议。一些学者受刑法谦抑性话语的影响,将谦抑性引入行政法领域用来阐释行政权和行政行为的谦抑性。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权具有谦抑性,(13)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谦抑性。(14)这些学者虽没有直接论及谦抑性是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处罚的性质,但上述观点中隐含了谦抑性是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因为行政权包含行政处罚权,而行政行为也涵括行政处罚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论及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把谦抑表述为行政处罚的理念。(15)实务中还有判例将行政处罚的谦抑表述为原则或理念。(16)可见,对于行政处罚谦抑属性的认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无定论。行政处罚谦抑的属性究竟是什么,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还是原则、指导思想或理念,需要对其进行释明。1.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性质。从权力视角看,行政处罚权具有内在的扩张性和干预性,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行为自然也具有上述性质。而谦抑性则是与扩张性、干预性反向的属性,彼此不可能同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就像一块石头不可能既是硬的又是软的一样,这完全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因而,具有扩张性、干预性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内在的谦抑性,不会自动谦抑,而是基于抑制和弱化行政处罚的扩张性、干预性之目的,赋予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之要求。2.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应具备法律性、部门法特性、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17)谦抑是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控制行政处罚权之要求,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制行政处罚权,因而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亦即具有法律性。但谦抑并不完全具备其他三方面属性。(1)行政处罚谦抑的部门法特性不足。谦抑不是所有行政法规范的共有特征,许多服务性行政法规范则要求积极行政,谦抑也不是行政处罚的专有要求,刑法中的刑罚更强调谦抑。(2)行政处罚谦抑的普遍规范性不足。并非所有行政处罚都应接受谦抑理念的约束,亦即处罚谦抑有一定限度,谦抑只适用大部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处罚,对于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不体现谦抑理念。如为了加强受害人重要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保护,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时期的违法行为处罚等可以不谦抑。(3)行政处罚谦抑的直接可操作性不足。行政处罚的谦抑对行政处罚活动不具备直接的规范作用,需要将其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方能实现其指引价值。3.谦抑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谦抑虽然对行政处罚活动具有观念层面的指引作用,但也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法律目的和价值的普遍认识和整体观念,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是全局性和整体性的,譬如,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权,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而谦抑的直接价值主要体现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且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谦抑,可见,谦抑对行政处罚的指引作用的全局性和普遍性不足,难以达到指导思想的高度。4.谦抑宜定位为行政处罚的理念要求。法律理念是每个人以及由此连接成的集合体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的理解、解释、观点与信念。(18)亦即是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是关于法律的一种意识和观念。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引作用。(19)可见,它与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相关性。一般而言,法的指导思想涵摄各种法律理念,法律理念则共同反映法律思想。但法律理念又区别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普遍认识和整体观念。而法律理念既有对法律的普遍性价值的认识,如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有对某一法律领域某一方面价值的认识,如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此时的法律理念外延相对较小,尚不具备法律指导思想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另外,法律理念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原则的规范作用,但又区别于法律原则。如前所述,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引作用和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方向性和间接性的,不是直接的规范功能,如行政处罚的谦抑主要是对立法者设定处罚,以及执法者实施处罚的观念导向,其作用的实现还需适用行政处罚的各种原则和规则。而法律原则是体现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理念的法律原理,虽然也具有抽象性,但已完全是一种规范层面的准则性原理,能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和法律实践。综上,通过对法律理念与处罚性质、法律原则、指导思想的全面辨析,可知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性质,也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或指导思想,而宜定位为立法者设定处罚和执法者实施处罚的理念。三、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谦抑理念是个抽象概念,若要在实践中实现,还需从规范层面解析其具体内容。如前分析,行政处罚的谦和、节制和恰当之谦抑理念要求,共同指向处罚的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因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涵括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两方面的规范要求。(一)审慎介入:处罚要件+处罚必要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践行,首先要求框定好处罚的边界,控制处罚的广度和宽度,使处罚审慎介入行政管理场域,解决好行政主体是否有必要运用处罚方式完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之问题。其关键在于通过明确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的必要性,区隔违法行为与受处罚行为。廓清违法行为与受处罚行为的区别,首先在于精准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学界整体上受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有要件说和阶层论两大理论。要件说主要从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四方面,阐释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构成要素不一的四种观点,包括一要件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这些学说的最大分歧在于相对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应成为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20)一般只有四要件说把主观过错视为处罚的必备要件。(21)另外,受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较多主张要件说的学者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视同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主张阶层论的学者主要受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影响,借鉴犯罪构成的阶层论理论,阐释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中又有三阶层论和四阶层论两种观点。三阶层论认为受处罚行为的构成主要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项要素。(22)四阶层论在三阶层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决定裁量判断要素。(23)阶层论受刑罚有责性的影响,都主张把主观过错纳入构成要件之中。综合分析上述各种学说的利弊,笔者认为,宜采纳更有逻辑性、更具可操作性和更符合中国语境的要件说,(24)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应厘清要件说的分歧,汲取四要件说和阶层论的有责性观点,将主观过错纳入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理,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维度解析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新的四要件说,亦即受处罚行为应当符合“违法行为+责任能力+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四个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符合行政处罚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客观要素的行政违法行为。它是受处罚行为的客观(行为)要件,也是处罚法定的根本体现。但违法行为只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要件,还需符合责任能力、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这些有责性要件才能处罚。(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受行政处罚之制裁,必须以具有能对自己行为负责之能力为前提。(25)它是受处罚行为的主体资格条件。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从根本上来说,是看他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6)其依据主要是违法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3)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其有意识的行为,所以存在可谴责性,亦即具有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它是受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行政相对人只有主观上存有过错才能归责,既是新近公法理论的一致主张,也是比较法上的常见规范。(27)而且它也被我国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所确认。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受处罚行为的过错只要求过失,强调故意的主观过错则应有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28)至于过错的认定,可由相对人证明逐步转向由行政主体证明。(4)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受处罚行为的后果要件。需要说明的是,危害后果表现为“可能的危害后果”和“实际的危害后果”。(29)一般情况下,受处罚行为的后果要件为可能的危害后果,特殊情况才把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首先可在违法行为中剥离出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不应罚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受到处罚,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可根据构成要件直接划定不应罚行为的边界,从而判定哪些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应当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不应当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不应当处罚;等等。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应罚行为”)和可不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可不罚行为”)的区分和判定,还需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进行比例原则的必要性检验(当然也要进行适当性考量)。若处罚手段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且违法情节较重,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改正违法行为,亦即行政处罚具有必要性,则该违法行为属于应罚行为,这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般情况。反之,有些违法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是情节轻微,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措施,能取得更好的改正违法行为效果,亦即行政处罚不具有必要性,则可以不予处罚,亦即这些违法行为属于可不罚行为。如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行政处罚就没多大必要,亦即该情况可以不处罚。虽然这种情况予以处罚也具有合法性,但不予处罚既具合法性,又更具合理性,从而能更好地践行行政处罚介入的谦抑理念,体现行政执法的善意和温度,并能达到政通人和的执法效果。(二)适用恰当:过罚相当+符合比例(利益保护均衡性)经过行政处罚介入谦抑条件的检验后,若仍有必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继而需要解决的是行政处罚适用的谦抑问题,亦即如何恰当适用行政处罚,把握行政处罚轻重强弱的纵向限度,从而合理限定行政处罚的强度和深度。1.守住过罚相当原则的底线。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0)简言之,即行政处罚的轻重强弱应当与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其谦抑价值在于抑制行政处罚的畸重畸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处罚贯彻谦抑理念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以相对人违法事实为根据,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现处罚公平,以防止行政主体考量不相关因素,滥用行政处罚权,适用过重的处罚种类和过强的处罚幅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符合比例原则的利益保护均衡性。过罚相当聚焦于违法行为与处罚程度相当性的衡量,因其对行政处罚的利益关系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控制手段,而难以进行处罚所涉各种利益保护的权衡,从而只能实现处罚制裁性的公正,难以实现利益保护的均衡。另者,过罚相当强调有过必有罚,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进行从轻或从重的裁量,以达到过与罚的相当,因而难以理由充足地解释和适用减轻处罚,逻辑上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不够吻合,难以有效实现教育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从而难以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目标。所以,行政处罚适用时的谦抑要求,除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外,还需经过比例原则的均衡性检验,进行行政处罚所涉利益保护的综合考量,实现利益保护的均衡,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当然也是行政目的。比例原则的均衡性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量各种利益(公共利益和受害人利益)保护(行政目的)与被处罚者利益减损(处罚手段)的合比例性,尤其强调尽可能以被处罚者最小的利益损害,实现最大的处罚目的所保护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2010)中第一次对比例原则进行了界定,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二者应当有适当的比例。”(31)可见,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即对公共利益、受害人利益和被处罚者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并特别强调利益保护之间有适当比例。因此,比例原则虽有过罚相当的意涵,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具有过罚相当不具备的利益衡量意蕴,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利益保护的均衡性判定。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分析体现了效能原则,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32)在适用行政处罚时,运用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受害人利益、被处罚者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兼顾公平与效益,确定利益保护的比例,从而决定处罚谦抑程度,亦即处罚手段的轻重强弱,合理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如果选择的处罚手段使利益得失相当或者得大于失,则为均衡。(33)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利益得之大,被处罚者利益失之少,实质是加强了被处罚者的权益保护,对被处罚者而言实际也是利益之得,因此,这种“得大于失”情形仍是利益保护的均衡。利益保护达至均衡,则实现了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目标,也体现了处罚谦抑理念。四、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实现路径行政处罚谦抑是对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的理念要求,需在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其内容加以贯彻,方能实现其实践价值。其中,立法是实现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首要环节,执法则是关键所在。(一)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立法实现基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谦抑首先需在立法上加以体现。这是行政处罚谦抑理念实现的源头。一方面,立法自身通过规定体现处罚谦抑的原则,确立处罚谨慎介入所要求的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以及恰当适用的原则和相关条件,贯彻处罚谦抑的要求;另一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处罚谦抑的规范依据。具体来说,立法应从以下两方面体现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1.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处罚谦抑的基本范畴。行政处罚谦抑理念首先应在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加以体现,并为其他规范行政处罚的立法提供谦抑的基本遵循。(1)为行政处罚的介入定边界。在行政处罚基本法中,应当对行政处罚进行精准定义,一般而言,该定义需能涵摄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因立法技术原因未能完全表达所有要件,则另用专门条款补充规定其他要件,如规定主观过错要件等,以便执法机关可以据此初步判定哪些行为可能处罚,哪些行为不应处罚。为了更加明确行政处罚介入的条件,在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可规定不予处罚(应当不罚和可以不罚)的情形,从立法上精准地划定行政处罚的介入边界,从而抑制执法实践随意扩张行政处罚。(2)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定轻重。行政处罚基本法应为处罚恰当适用确定基本原则,以及根据基本原则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及条件,从而抑制执法实践滥施行政处罚。申言之,一是,需区分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既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又规定比例原则,且明确表达各自内涵和适用要求,以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二是,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的情形与条件,可采取“概括+肯定列举”模式加以规定,为处罚的适用提供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防止执法实践规避或不恰当适用从轻、减轻处罚。(3)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定权限。为使各行政领域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除行政处罚基本法外,还需其他立法根据各地各领域行政的具体情况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为防止其他立法违背谦抑理念设定处罚,需要行政处罚基本法限定其设定权,包括对设定主体、设定事项和设定种类的限制,以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抑制其他立法滥设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伊始即秉持谦抑的立法理念,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规定了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形。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体现了谦抑理念,(34)除继续保留上述规定外,增加了初违不罚、轻违不罚、无错不罚、减缓执行罚款等规定,增设了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等。而对处罚设定权的限制如前文所述,也较为严格。当然,在体现处罚谦抑理念上尚存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完整表达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并对比例原则进行明文规定,过错认定由过错推定转向行政主体证明过错,适度扩大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范围等。2.其他立法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贯彻处罚谦抑理念。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包括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的法规范和各行政领域立法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范。前者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后者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这些法规范体现行政处罚基本法谦抑规定的要求是:(1)对于行政处罚基本法体现处罚谦抑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和适用要求,这些立法都应当遵守,对此可以不再重复规定,但不得规定与基本法谦抑理念相抵触的处罚原则、条件和要求。(2)这些立法不得超越基本法确立的设定权、规定权,设定和规定处罚。(3)同一领域的立法中,对上位法遵循行政处罚基本法谦抑要求所作的规定,下位法应当遵守;上位法若没规定处罚,下位法可以设定处罚,但不得超越设定权限设立处罚;下位法对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规定再作具体规定,不得超越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立法实践中,基于管理效率的片面追求,一些立法机关,尤其是行政立法机关容易产生利用立法扩张行政处罚权的冲动,从而导致违背处罚谦抑理念进行立法。一是超越设定权立法;二是超越规定权立法。前者主要是违背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的设定权设定处罚,如对无权限设定处罚的事项设定处罚,设定没有权限规定的处罚种类等;后者主要是下位法违背行政处罚基本法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超出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处罚。对违背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和上位法的谦抑规定的下位法规范,应当通过立法监督的合法性审查进行矫正。(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执法实现对于行政处罚谦抑而言,立法只是提供处罚谦抑的基本准则,实现处罚谦抑的关键,在于执行体现处罚谦抑理念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因而执法是处罚谦抑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实现处罚谦抑理念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依法认定处罚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执法实践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者应严格按照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和处罚必要性,确定处罚的介入与否。首先,根据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识别不应罚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应进行处罚;其次,在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判定应受处罚行为和可不罚行为。这样通过依法认定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和判定必要性,从而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审慎介入的谦抑理念。直接体现审慎介入谦抑理念的是不应罚行为和可不罚行为两种情况,而且识别了这两种情况,也就明确了应受处罚行为,因而下面以两起典型案例对行政处罚介入谦抑的不应处罚和可不处罚两种情况予以阐释。(1)根据构成要件判定不应罚行为。该问题以“任某某赌博治安处罚案”为例进行阐释。2011年8月19日,任某某和他人在成都市××路“金海岸”茶楼打麻将时,被温江公安分局抓获,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575元,对任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135元当场予以扣押。后温江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对任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任某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35)该案行政机关对仁某某打麻将的参与人、时间、地点、数额等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执法程序也基本合法,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属于应受罚行为并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再审程序中四川省高院也是以处罚畸重、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36)笔者认为,虽然从处罚本身看,本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但根据案发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对照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分析案情,本案实际上属于不应罚行为。受处罚行为的第一个要件是相对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回到本案即是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行为,这需根据关于赌博行为的规范依据对事实进行分析。案发时可能适用或援引的规范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年通过、2016年废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规范的性质、效力及适用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根据该条规定,任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行为,需认定赌资数额是否较大。但是该条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数额认定需适用《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但当时还在生效的该条例也没有规定处罚的数额标准,而第2条“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的规定,又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相冲突,不能适用。只能再援引公安部专门规定赌博处罚的《通知》。《通知》虽没规定赌资数额,但第9项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根据处罚谦抑理念,参照当时多数省份规定的一般性赌博个人赌资较大数额200元以上标准,仁某某135元赌资属于少量财物,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并援引《通知》第9项规定,不管仁某某与其他参与人是否是亲属,都可认定其打麻将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行为要件都不具备,则无须再考察其他要件,便可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属于不应罚行为。四川省高院在再审中作出了撤销判决,而未作出变更或重作判决,也意味着任某某打麻将行为不应处罚。该行政处罚之所以明显违法,主因在于执法机关未能秉持处罚谦抑理念,而是先入为主认定任某某属于应受处罚的赌博行为,继而错误适用法律,将一个不应罚行为进行了较重处罚。(2)根据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理判定可不罚行为。此问题以“鼎盛公司乐活商标侵权案”为例予以诠释。鼎盛公司在自制月饼上使用“I will爱维尔”与“乐活LOHAS”连用的标识,该标识与东华公司已注册的“乐活LOHAS”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东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州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53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作出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鼎盛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由于根据行政处罚的内涵及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已不属于处罚,那么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只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一定要进行罚款。亦即罚款并不必然介入商标侵权行为的管理,而需要根据处罚审慎介入的谦抑理念,在判定符合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再判定罚款的必要性。本案中,鼎盛公司使用的食品标识与被上诉人东华公司的“乐活LOHA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存在过失和可能的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符合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否应进行罚款,还需运用比例原则分析判断处罚的必要性,检验是否可以运用其他手段而不必处罚也足以改正违法行为,并保护受害人利益。这主要考量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程度。东华公司的“乐活LOHAS”注册商标因未使用所以不存在市场知名度,鼎盛公司不存在攀附注册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间非常短暂,加之尚未造成市场中相关公众实际的混淆和误认,故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基于上述原因,责令鼎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执法目的,而不必进行罚款。但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上述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侵权行为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鼎盛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其处罚缺乏必要性。根据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本案实际属于可不罚行为,这也完全符合行政处罚介入的谦抑理念。而本案二审中,江苏省高院变更原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37)实质是对鼎盛公司没有处罚。2.严格遵守处罚恰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后,在具体适用中,执法者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判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并合理选择各领域法律规范确定的处罚种类与幅度,践行处罚谦抑理念,控制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恰当适用行政处罚。具体来说,首先,执法者遵从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过错、认错态度、危害后果和改正违法行为程度等进行处罚轻重的裁量,保障处罚公平;其次,适用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原理,并根据处罚所涉利益性质和违法程度,确定利益保护之间的比例,决定被处罚者利益减损大小,进一步判定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确定处罚的轻重强弱。如此,既落实处罚适用的谦抑,又保障处罚目的之实现。以下以“方林富案”为例阐释行政处罚恰当适用谦抑理念的实现。(1)处罚适用谦抑的底线——处罚公正分析。方林富在其炒货广告中使用“最优秀的炒货店”“最好吃的栗子”等绝对化用语,属于广告违法行为,发布违法广告明显出于故意,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会对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符合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另外,方林富对自己的违法广告行为虽有所整改,将“最”字点涂或者涂划后改为“真”字,但“最”字仍然清晰可辨,整改并不彻底,而且,所产生的误导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故而对其实施的广告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有必要。可见,方林富的违法广告行为属于应受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根据行政处罚适用谦抑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后,根据实质法治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广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方林富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从轻处罚的裁量,以体现处罚谦抑底线的公正,当然公正是在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过罚相当。(2)处罚适用谦抑的根本标志——利益保护的均衡(符合比例)考量。如前所述,过罚相当原则对处罚裁量权的约束,从逻辑和法理上只能解决从轻处罚的问题,而难有充足理由解决减轻处罚的问题,不能完全实现处罚适用的谦抑。因此,还需运用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原理进一步实现处罚适用的谦抑。这主要通过利益衡量、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考量,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及减轻的具体比例,以达到处罚目的。其一,利益衡量。方林富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公共利益是市场管理秩序,侵犯的个人利益是同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财产利益,而不是生命健康权益,但处罚影响的是小本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利益,根据处罚所涉利益的性质,本案的行政处罚应当更谦抑,亦即应当选择对违法行为人利益侵害较小的处罚手段。其二,违法程度衡量。本案可从以下几方面衡量方林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并不长,受众范围较小;对消费者的误导程度相对有限;认错态度较好。由此可见,方林富违法广告行为的社会危害并不严重,结合上述利益保护的衡量,综合全案情形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也能达到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的目的,同时避免对被处罚者的生产生活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既实现行政处罚公正,又实现处罚的效能目的。本案中,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告法》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内,将罚款数额裁量为最低限20万元,在适用《广告法》的同时,又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处罚适用的谦抑。但未能进一步适用比例原则对处罚所涉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也未对违法行为程度进行包括情节、社会危害性、认错程度等因素的全面考量,从而未依此作出减轻处罚,没有完全体现处罚适用的谦抑理念。因而未能使被处罚者对处罚产生内心认同,被处罚者不服处罚,不断寻求各种救济,用尽所有救济程序。(38)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公共资源成本,也影响了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和生活,故而未能完全有效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释:①参见卢建平、张力:《如何实现刑罚在质上的谦抑》,载《检察日报》2021年9月1日,第3版;平野龍一『刑法総論I』有斐閣(1984)47頁;卓泽渊:《刑法学者不可“独享”刑法谦抑性学术探讨》,载《检察日报》2021年5月25日,第3版。②行政机关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而通过告知承诺制度,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培养其诚信意识,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承诺,则进行相应失信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这样既有助于改正违法行为,又有助于诚信社会建设。③2022年7月30日,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强调凡是罚款事项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这实质上表明行政处罚谦抑具有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④参见简爱:《一个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进路:刑法谦抑性的司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3期,第24页。⑤一般而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先采取行政指导等积极行政手段,当积极行政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再运用行政处罚等消极行政手段。就此而言,行政指导等积极行政手段是前置性管理工具,行政处罚等消极行政手段则属于后置性管理工具,亦即补充性工具。⑥形式法治(formal rule of law)与实质法治(substantive rule of law)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学术争论建构的关于法治的两个类型,并作为中国法治建构中的两个对立模式出现。形式法治坚信,法治的生命在于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就是违法,亦即合法律(legality)就是合法(legitimacy)的。而实质法治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只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之一,法治还应当关注法律自身的品质,考虑法律原则等基本的正义准则。参见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9、14页。⑦参见江国华:《行政转型与行政法学的回应型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第131页。⑧同上注。⑨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的目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42页。⑩沈占明:《行政处罚的目的》,载《检察日报》2020年7月1日,第7版。(11)参见谭炳辰、高建州:《行政处罚只是手段 服务发展才是目的》,载《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2月8日,第3版。(12)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的目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32页。(13)参见张弘:《论行政权的谦抑性及行政法的相应对待》,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3期,第90页。(14)参见黄温泉:《论行政行为的谦抑性——从“馒头必须是圆的”谈政府行为的边界》,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2页。(15)参见吕楠楠:《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税务行政处罚的理念嬗变与制度调适》,载《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第84页。(16)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17)参见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49页。(18)参见汪习根主编:《法律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19)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的指引作用,也被学者称为导引作用(参见汪习根主编:《法律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二者属于同一意涵。(20)参见黄锫:《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构造》,载《浙江学刊》2022年第2期,第46页。(21)参见应松年、杨解君:《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页;许海波:《略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第82-83页;冯健:《论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172-174页。(22)参见熊樟林:《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模型论》,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第62页。(23)参见黄锫:《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构造》,载《浙江学刊》2022年第2期,第54-56页。(24)要件说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而且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行政处罚实务中也主要是按照要件说进行判定和适用,因为它便于执法者、司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理解与把握。(25)参见洪家殷:《行政罚法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11页。(26)参见江必新:《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6期,第5页。(27)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上的“法盲”及其规范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25页。(28)参见李晴:《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载《法学》2022年第4期,第46-47页。(29)熊樟林:《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33页。(30)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3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32)参见刘权:《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以成本效益分析的引入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105页。(33)参见杨登峰、李晴:《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4期,第19页。(34)参见吕楠楠:《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税务行政处罚的理念嬗变与制度调适》,载《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第84页。(35)参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云)决字〔2011〕第84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6)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3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38)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64号行政裁定书。

刘洋洋:好恶、情性与人格养成——论早期儒家好恶观念演变的三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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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5:55 +0800

摘要:“好恶”也作欲恶、爱恶。早期儒家在关于情性、心灵和人格养成等的讨论中对于好恶有极丰富的论说。从个体修养与成德处着眼,孔子与楚简《性自命出》将好恶看作人的天赋禀性,认为其中蕴含着仁义之资,经由礼乐教化的引导、熏陶足以造就“心有定志”的君子人格。以探寻心性本体与德性之源为出发点,《礼记·大学》与楚简《缁衣》等将好恶与诚意、慎独相关联,着重刻画心之好恶具有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孟子则进一步明晰在欲生恶死的强烈情感之外,还有欲仁而恶不仁的道德本心,主张坚守本心即是贤者。荀子与《礼记·乐记》以群治为关切,认为好恶在后天应物之时极易流于“情欲”,必须借助礼乐教化节制个体好恶之情,以减少其在社会政治秩序建构中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关键词:儒家;  好恶;  性;  心;  情 引言  早期思想史上的好恶观念和关于人的认知研习中国古代关于何为人、如何成就理想人格的学问时,“情”与“情感”是一条较为隐秘,但同样非常重要、值得关注的线索(1)。而在诸多关于“情”或“情性”的分析之中,好恶观念无疑是其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范畴,但就目前所见,围绕这一观念展开的研究还并不充分。“好恶”也作欲恶、爱恶,即喜好和厌恶。作为一种内在而又常常外显的心理与情感因素,好恶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影响人的行为选择,因此相较于其他心理活动与情感现象,具备根本性或者说非常显著的优先性(2)。正式考察早期儒家思想的有关情形之前,回顾早期思想史的经验,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好恶观念的产生与演变。目前所见“好”“恶”连用的辞例,最早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国语·晋语》记述太史苏之言曰:“吾闻君之好好而恶恶,乐乐而安安,是以能有常。”君主具备确定指向的、恒常的好恶,是长久维持统治地位的必要条件。民众的所欲与所恶,同样也是统治者施政所必须衡量和考虑的要素。《国语·吴语》云:“民之恶死而欲贵富以长没也,与我同。”“吾修令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可见,此时好恶观念已经在“君民关系论”的社会政治语境中广受关注。好恶也很早就被看作德行修养与人格成就的评判标准。《国语·楚语下》记述叶公子高云:“吾闻之,唯仁者可好也,可恶也,可高也,可下也。好之不逼,恶之不怨,高之不骄,下之不惧。不仁者则不然,人好之则逼,恶之则怨,高之则骄,下之则惧。骄有欲焉,惧有恶焉,欲恶怨逼,所以生诈谋也。”对来自他人的好恶评价,能否以正直平衡的心态处之,是区分仁者与不仁者的关键。此外,“好”与“恶”连用还多见于盟誓之言,如《左传·成公十二年》记载晋楚之盟约云:“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襄公十一年》记述郑国与晋、卫之盟约云:“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诸侯之间的盟誓是极为正式的约定,用“同好恶”“好恶同之”表达勠力同心的意愿,可见时人已然十分看重好恶情感所蕴含的凝聚人心的力量。到了春秋晚期,人的好恶情感在阐明礼乐制度之根源方面的作用开始被重视。《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述赵简子向郑国大夫子大叔问礼,子大叔转述了子产的一段话“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并阐释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人的好恶、喜怒、哀乐,称为“六志”,出于阴阳、风雨、晦明之“六气”[1]1458。礼的各方面皆本于“六志”所显示的人的复杂情性,并且又反过来起到节制、协调人的天性的作用,使人们能在群体生活之中和谐相处,同时各种情感欲求得到恰当的抒发,从而真正成人。“六志”之中,好恶相对于喜怒、哀乐来说更为根本,构成后两者的基础。这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点,解释礼的起源和作用。这成为后来诸子论礼的一条重要线索,用以反思僵化的礼制,并为后世思想家从人文精神的层面更新礼的内涵提供了经典依据和思想资源。战国与秦汉时期,好恶观念的地位进一步突显,其定位也更加清晰。这体现在:第一,好恶被明确地归于“六情”或“七情”的范畴之中;第二,好恶与情性的联结更加紧密,从而和心灵修持与人格养成等话题建立了密切关联,特别是在早期儒家思想之中,这一方面容后文详论。在此先对第一个方面略作说明,比如《管子·戒》篇云:“好恶、喜怒、哀乐,生之变也。”将“好恶”等诸多情感看作保养性命时需要加以应对的变数,亦称之为“六气”(3)。《礼记·礼运》篇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荀子·天论》篇云:“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臧焉,夫是之谓天情。”以好恶为首的诸种不必借助于后天学习的“人情”,因其由天所赋予,故又称作“天情”。它们和“形神”,也就是人的生命现象相伴相随,具有先天性和必然性,在后天动态实现的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情欲”,是治心、修身与社会政治治理等事务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前提。《白虎通义·性情》:“喜怒、哀乐、爱恶谓六情,所以扶成五性。”认为“六情”与“五性”(仁义礼智信)之间为相辅相成、不离不杂的关系,并未对它们加以过度的扬抑。可见,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的诸子哲学,真正确立了好恶在“六情”或“七情”之中的优先性地位,使得“好恶”明确且固定地作为“情”的组成要素出现,成为中国古人理解“人之所以为人”时必须加以援引的要素。一、好恶之性与君子人格:从孔子到楚简《性自命出》儒家从学派开创者孔子开始,即十分注重好恶与人之情性的关联及其在人格养成过程中的潜在作用。孔子希望以仁道指引和校正好恶作为人之天然倾向的不确定性,其目的是造就君子人格。《论语·里仁》云:“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欲求富贵、厌弃贫贱是人们普遍的追求,但此种天然倾向并不具备完全的合理性,只有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成就,才是值得追求和肯定的。这种符合道义的方式,其终极标准是“仁”,仁道是君子之名声的实质,也是君子一以贯之、自强不息之人格的内核。《论语·里仁》又云:“子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其中,“好仁者”,即积极追求仁道之实现者;“恶不仁者”,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仁的境地或坚决不做违背仁道之事者。两者在孔子看来都是天然与仁道亲近的稀有之人。殊途而同归,“好仁”与“恶不仁”皆是通往成德之路。结合上面两条引述加以分析可知,好恶在后天的现实活动中的指向,可能是十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但好恶的能力本身于人而言则是一种先天的、十分具体的属性,孔子所说的“性相近”极有可能包含这一层面的内涵。这种观念的进一步明确,就演变为楚简《性自命出》中的重要命题:“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至于孟、荀那种追究人的根本属性,并将之判定为或善或恶的思维方式在此时的儒家之中似乎还并未出现(4)。此外,孔子对于在群体生活的情境中应该如何对待好恶的观念亦值得关注。《论语·里仁》云:“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子路》云:“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论语·卫灵公》云:“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孔子对于以好恶断定他人的品格与是非,秉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好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连锁反应不可避免,来自他人与群体的好恶对个人而言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故而孔子期望以较高的道德能力(如仁爱、公正无私、良善)和判断力(如明察、审慎)为标准,以引导和决定所好与所恶的正确方向[2]52,避免不当的好恶伤害他人。得益于出土文献,尤其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对“情”的重视与发扬,我们得以在千年之后窥见孔、孟之间早期儒者的思想风貌。楚简《性自命出》一般被认为是孔子弟子或再传弟子的作品,它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孔子的观念和思想方法,比如突显情性在君子人格培育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好恶认作人的天性,期望借助后天的礼乐教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培养出心志恒定、持守仁义、通达情理的君子。《性自命出》集中论述了好恶与人性、人情的关联,以及如何借助礼乐教化引导好恶、坚定心志以养成君子人格,其间关涉的主要文句摘录如下:四海之内其性一也,其用心各异,教使然也。[3]141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及其见于外,则物取之也。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始者近情,终者近义……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3]134-135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爱类七,唯性爱为近仁……恶类三,唯恶不仁为近义。[3]176《性自命出》认为人们的天性是普遍的、具有同一性的,各人后天心志所显示出的差异,完全是由于教化和习俗熏染所导致的。这种人所共有、齐一的“性”,简书表述得很明白,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即内在的、还未表现于外的喜怒哀乐等气性[4]79-80。二是“好恶,性也”,植根于本性的好恶趋向或者能力,属于“未发之性”[5]63,包含了“爱类七”与“恶类三”等,内涵多样繁杂;值得重视的是其中还蕴含着“爱”与“恶不仁”等倾向,并被视作现实之仁义德性的潜质和萌芽。三是“善不善,性也”,所谓“善不善”,并非善恶之分,而是指人的才性和资质,或在某些方面擅长或不擅长的天资。约略言之,人性是人天生就具有的各种能力和倾向,是作为潜质的、内在化的许多具体属性的集合,好恶之性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性自命出》将孔子“性相近”的理论主张阐释得更加明晰,将好恶作为人性的原点,同时也是修身工夫与人格养成的出发点。“以情论性”是简书探讨人性的思路,“喜怒哀悲之气”“好恶”之性在本质上都是隐而未发的“情”或云“性”,只有在与外物的接触之中,方才显现为真实的情感。相应的是,人的心志被情性所牵动,随着所接触和感应的外物而摇荡,初时没有十分固定的方向。这种意义上的人性内涵较为宽泛,包含着多样化的潜在禀赋与能力,这也意味着人在先天情性所给予的基础之上,具有广阔的可能性与成长空间。正是因为如此,简书非常注重礼乐诗书的经典教育和习俗所提供的教化,用以引导、节制和塑造心志,突出“情感在人的道德建构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6]155。通过培养正确的好恶,使喜怒哀乐等情感得到恰当的抒发,将情性之中蕴含的、作为潜质的爱仁与厌恶不仁之性(5)扩充为现实的、心灵的德性(6),同时也注重培养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技艺,以此造就心志安定、悠游有度的儒家君子。二、“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大学》《缁衣》与孟子思想的进路传世文献《礼记·大学》与郭店楚简《缁衣》等篇目,一般都被认为是出自早期儒家哲人。它们共同阐释了具备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的好恶情性与“诚意”“慎独”等心灵修养工夫之间的关联,尝试在自然情感与道德理性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从而为孟子心性论的形成创造理论前提。《礼记·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这段话以一种极为显著的方式标示出君子小人之别,那就是能否遵从本心、如其所是地尽其好善而恶不善之心。所谓“慎独”,其含义不外是“省思内心是否真实无欺”[7]59。而判断真实与否的标准是十分清楚和自然的,那就是像厌恶任何恶臭的东西那样加以拒斥,像喜爱美好的容色那般加以接受,遵从本心真诚无伪地去追求善德而拒斥恶行的,便是君子。相反,那种自欺欺人,离弃自身真实心意而行为不洁者,则是小人。《礼记·表记》云:“无欲而好仁者,无畏而恶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这是和孔子一样赞赏“好仁者”“恶不仁者”,而“无欲”“无畏”则愈发强调了此种好恶的确定指向性与真实性,是接近于天性之中生发出的德性。“好恶”在简本《缁衣》之中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文云:“夫子曰:好美如好缁衣,恶恶如恶巷伯,则民咸力而型不顿。《诗》云:‘仪型文王,万邦作孚。’”[8]77“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以命,而从其所行。上好此物也,下必有甚焉者矣。故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民之表也。”[8]78由此可见,简书认为在上位者能以身作则,好善而恶恶,就能够超越仅依靠命令或赏罚等显性的统治手段达到的政治效果,获得民众衷心的支持和拥戴。如曹峰所指出的,楚简《缁衣》的基调是“君主的好恶对其民众与臣下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因而君主作为政治上的统治者兼道德上的指导者,有责任将自己的好恶明确无误地传达给民众与臣下”[9]95。早期儒家认同好恶作为一种情感具备普遍性和可传达性,同时还具备非同一般的感召力,君主自身树立明确的好恶能够获得巨大的社会政治效益。从对《大学》《表记》与楚简《缁衣》的分析之中可见那种具备普遍性和真实性,并近乎自发地合于仁义道德的“好善恶恶”的心灵本身,已经十分接近孟子所指陈的那种人人都先天所有的“良知良能”,可以说为孟子心性论的形成创造了理论前提。早期儒家从孔子到楚简《性自命出》,基本上都存在着“以情论性”,将好恶之情作为人性的实质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形在孟子那里有所改变,他并没有直接将好恶之情纳入人性的范畴,而是择取和突出了人之为人更为根本的属性,那就是作为仁义礼智之根源的“四端之心”。然而,孟子并没有降低好恶的重要性,反而极大地提升了好恶在人之本心与人性之中的地位,强调好恶之心在人格养成之中的重要作用。这集中体现在孟子在“欲恶”之心与人的道德本心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关联,以证成人性之善。孟子认为,士君子阶层应当超越单纯追逐物欲之满足的生活,转而追求品性、能力与道德修养的提升,或者说追求人格的养成和完善。《孟子·离娄下》说:“禹恶旨酒而好善言。”一个人所主动追求与规避的事物,最为真实地反映其心性与道德品质,故而孟子称赞传说中的圣王大禹厌恶美酒而喜爱智慧的语言。更进一步,孟子将好恶取舍的语境推至极端,那就是在面临生存问题和生死考验的关头,人应当如何抉择,并以此凸显道德人格之建立的根基在于其“本心”。《孟子·告子上》云:孟子曰:“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焦循疏解云:“欲生恶死,人物所同之性。乃人性则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此其性善也,此其良心也……使本无良心,则惟欲生而已,惟恶死而已。”[10]648好利恶害、欲生恶死为人的天性,是当时较为流行的观念,但孟子认为在此种浅层次的、近于本能的欲恶之上,人作为人还具备更深层次的、最为真实的欲恶,那就是坚守和顺从道德本心,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由这种超越生死的“欲恶”本心出发,就能将坚守仁义作为根本原则,产生“不为苟得”与“患有所不辟”的要求,从而能拒斥一切外在的横加于本心本性的不合理要求。如此,人的行为和生活才真正具备道德性,并能走上通往尽心知性的道路。唐君毅将孟子阐明人性的方式称为“即心言性”,既区别于此前“即生言性”的思维方式,又能超越和涵摄之。[11]16学者通常重视孟子所谓的“四端之心”,然而细究孟子所指陈的超越死生的“欲恶”之心,我们发现它们似乎已经不是纯粹的自然情感,而是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植根于天性并呈现于心灵的道德情感。这种情感可以被视力“良心”或道德本心的一种呈现形式。其中,“欲”(爱)接近于“恻隐之心”,而“恶”的情感更倾向于“羞恶之心”。(7)孟子将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植入心灵,同时引导和转变了“欲恶”的方向,从而在“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之间建立真实的关联,将其转化为成就道德人格的动力。如此一来就改变了此前儒学传统之中好恶情性指向的不确定性,从而为人的道德生活奠定了最为坚实的根基。三、好恶之情与群体生活:荀子和《礼记·乐记》及其道家倾向荀子和《礼记·乐记》受到道家人性观的深刻影响,认为好恶以“情”的面目出现,且极易在后天应物的过程中流于“情欲”,因而是性情之中潜在的“有害”成分。两者皆从群治的角度出发,期望借助礼乐节制或消解个体的好恶与情欲,以减少对群体生活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无疑是后世儒家逐渐走向情性分离、“扬性抑情”之路的开端。荀子以“情”为人性的本质,“好恶”则是“情”的实质内涵,这种“以情论性”的思路和楚简《性自命出》比较相近。《荀子·正名》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将生来如此、不加伪饰的状态称作“性”,其实质内容则是好恶、喜怒、哀乐之情。而这种意义上的人性在现实之中体现为好利恶害的趋向以及追求诸多层面欲望的满足,因而趋向于“情欲”。《荀子·荣辱》云:“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任由此种自然的性情发展,人们必然会为了有限的资源进行斗争和倾轧,最终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荀子认为人天生的性情注定无法移易和改变,因此他将人性判定为“恶”。然而,人的心灵有相当强的主动性,具备辨别、思虑和取舍的能力,因而造成《荀子·正名》所云“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的情况。心灵有思虑和择取的能力,如配合后天师法的引导与圣王礼法的教化,通过持续的积习能在一定程度上节制好恶欲求,并将这些不确定性之源头的情感引导至相对确定的方向。荀子期望以此造就“能以公义胜私欲”的君子,从而引领群体生活进入良好的秩序。荀子的人性主张及其与相应的社会政治思想建立关联的路径,更接近于帛书《黄帝四经》的思路,如曹峰所说:“荀子的人性论和《黄帝四经》的‘有害论’最为接近,因为他们都是从动态的立场考虑人性,正因为进入社会之后,人性会引发各种问题,才需要相应的对策。所以,荀子和《黄帝四经》都侧重的是人性中不利于社会管理的一面,而不再强调和社会管理无关的方面。”“《黄帝四经》强调的是如何通过合理的行动将各种‘有害’降到最低点,这和荀子试图通过礼乐教化,通过‘王制’,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点,在论证思路、逻辑展开上是完全一致的。”[12]544荀子思想之中,人性的实质内涵是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这种意义上的人情在后天应物时极易流于“情欲”。因此荀子对其持负面评价,认为应通过后天持续的积习以变化和消解情性,这类似于《黄帝四经》的“有害论”。荀子期望通过圣王所代表的伦理、制度与师法所提供的规训和相应的内心修养工夫,以节制和调解好恶之情,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并将好恶情感转化为“修身”的动力与成圣之资。可见荀子之学最终依归的方向为儒家宗旨。从好恶观与人性论层面而言,《礼记·乐记》比荀子走得更远,显示出战国时期诸子学术儒道融合的思想特质,其文云:“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乐记》以动和静描摹人性的动态实现过程。人性本静,在后天与外物接触的过程之中,产生相应的知觉与感受,进一步在内心固化为十分坚定的好恶判断与行为取向。由于来自外物的感应和接触没有穷尽,如果对于此种由于刺激而产生的、内在的好恶不加以节制,人就会陷入逐物不返的境地,自身也难免异化为某种非人之“物”。从群治的角度而言,这种放纵情欲的状况是破坏社会政治秩序、造成“大乱之道”的根源。[13]475据此,《乐记》提出的对策是:“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一方面将好恶作为人与外物相接触而产生的生命情态,排除在原初之性的范畴之外;一方面又以好恶之情为原点,论述礼乐的起源。其目的在于引导民众回复人道,这在本质上对于好恶采取的仍是一种必须加以节制乃至消解的态度。作为荀子和《礼记·乐记》的比较与参照对象,道家的好恶观念比较一贯。无论是庄子学派还是稷下道家,都不以好恶为真性,而是将好恶当作回复自然、纯朴、清净之本性过程中必须拂去的要素,是通往道德之路上的歧途。如《庄子·德充符》云:“吾所谓无情者,言人之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庄子·刻意》描述得更加细致:“悲乐者,德之邪;喜怒者,道之过;好恶者,德之失。”庄子学派主张“无情”,认为过度的好恶、悲乐与喜怒之情会造成“德”的失落与性命的损伤,让人的生命陷入险境。所谓“德”,即人所秉承的自然真性(8),显然不可能掺入好恶之情的成分。稷下道家同样如此,《管子·内业》云:“凡人之生也,必以平正,所以失之,必以喜怒忧患。是故止怒莫若诗,去忧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守敬莫若静。”原初完满、充盈、自足之心性的失落,是由于喜怒忧患等情感的搅扰。《管子·心术上》云:“人迫于恶,则失其所好,怵于好,则忘其所恶,非道也。故曰:不怵乎好,不迫乎恶,恶不失其理,欲不过其情,故曰君子恬愉无为,去智与故,言虚素也。”强烈的好恶倾向及其转换会造成人的生命像钟摆一样,在两个极端之间不停摇摆。在心性修养的技艺方面,稷下道家吸收了属于儒家传统的思想资源,如诗、乐、礼、敬等要素作为修身工夫的组成部分,又以“静”的要求加以统摄,期望由此实现《内业》所谓“内静外敬,能反其性,性将大定”,或者《白心》所说“和以反中,形性相葆”的生命状态。总之,无论是出于心性修养还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战国时期的道家学派对好恶等诸多情感均持负面的态度,主张节制乃至消解好恶之情。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可以说荀子和《礼记·乐记》应对好恶情感的思路具有相当明显的道家倾向。汉代以后的儒家学术则承袭和不断加深对于“情”的负面性判断,逐渐走向性情分离、割裂甚至对立的道路。结 语 早期儒家的思想序列之中,好恶与性、情、心等代表着人的内在性的方面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孔子以及楚简《性自命出》都认为“好恶”或“爱恶”是人天生具有的禀性,其中蕴含着仁义之资,经由道德原则和礼乐教化的引导,足以达致君子人格。孔子后学所作的《礼记·大学》和郭店楚简《缁衣》等篇目,共同刻画了心之好恶所具备的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这为其后孟子进一步将“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相关联创造了理论条件;孟子主张持守本心而拒斥任何外在的、强加于心灵之上的不合理要求,并且认为这构成了众人和贤者之间的区分。《礼记·乐记》与荀子侧重关注群治方面的问题,受到道家思想的影响,他们更加关注基于人之情性的好恶流向“情欲”而趋于“有害”的一面,并因此主张节制好恶之情的肆意伸张,以免其对社会政治秩序造成破坏,期望通过礼乐教化等制度建构的方式,使之回归于中和。简要言之,由于早期儒家非常重视人格养成的实践,因此必然会遇到这一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应对与人之情性、心灵紧密关联的好恶。尽管孔子、孔门后学、孟子以及荀子,选择将好恶纳入不同的思想脉络,但是他们对于人之情性却始终抱有乐观的态度和期待。参考文献[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2]方旭东.好恶的对与错:«论语»第四篇第三章蕴含的一个哲学问题.哲学研究,2010(8).[3]李天虹.郭店竹简«性自命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4]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与儒学人性论∥陈来.竹帛«五行»与简帛研究.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9.[5]丁四新.论郭店楚简“情”的内涵.现代哲学,2003(4).[6]陈伯海.儒家“情性”观简释.学术月刊,2021,53(9).[7]张锦枝.简帛«五行»“慎独”涵义探析:兼论与«大学»«中庸»« 礼器» « 不苟» 篇“ 慎独” 涵义之统一.哲学分析,2012,3(4).[8]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曹峰.郭店楚简«缁衣»所见的政治思想.人文论丛,2001(0).[10]焦循.孟子正义.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7.[11]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性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6.[12]曹峰.«黄帝四经»法思想的人性论基础:兼论«经法·道法»的逻辑结构.道家文化研究,2016(0).[13]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 注释(1)目前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成果,如李泽厚“情本体”的哲学命题引发了许多关注,他指出:“在中国,先秦孔孟和郭店竹简等原典儒学则对情有理论话语和哲学关切……自原典儒学之后,‘情’在中国哲学也无地位。”(参见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55—56页)蒙培元开启“儒家情感哲学”的话题,认为:“情感是重要的,但是将情感作为真正的哲学问题来对待,作为人的存在问题来对待,提出和讨论情感的各个方面,比如好恶之情,喜怒哀乐之情,‘四端’之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乐的体验,敬畏之情,等等,并将其作为心灵的重要内容,成为解决人与世界关系问题的主要话题,则是儒家哲学所特有的。”(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9页)(2)刘悦笛把好恶称作“本情”,认为好恶是“与诸如喜怒哀乐之具体情感不同的基本情感禀赋”,他指出相比于人的其他情感类型,好恶处于源头和根本的地位。(参见刘悦笛:《作为“心之大端”的好恶本情——儒家“情本哲学”的基本情感禀赋论》,《人文杂志》2020年第7期,第81—82页)(3)早期中国思想典籍追溯好恶情性的来源与表现,常常与“气”这一要素相关联,如前引《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认为人的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出于天的“六气”;《管子·戒》篇说“好恶、喜怒、哀乐,生之变也”,圣人要“御正六气之变”,直接以“好恶、喜怒、哀乐”为“六气”,或者说“六气”在人身上的直接呈现;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则云:“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好恶,性也。”明确将这些以“气”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人的原初禀赋称之为“性”。这或许与“气”介于形而上与形而下、无形与有形、可见与不可见之间,而又能沟通两者的特质有关。(4)曹峰指出儒家性论之中有具体属性、根本属性的区分:所谓具体属性是指“人所共有的、先天的、不学而能的资质、禀赋、本能、机能,除了‘食色’等生理需求外,还包括性格倾向、运动能力、认知能力、学习能力、思考能力等等”;所谓根本属性是指“某一事物独有的或者说是事物之所以成为那个事物的规定性”,“根本属性并无公共性可言,不同的人依据不同的立场,可以推导出不同的根本属性” 。(参见曹峰:《先秦儒道性论研究的两重框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32—34页)(5)参照李天虹的翻译,“‘爱’有七类,唯出自人性之爱为近仁……‘恶’有三类,唯厌恶不仁为近义”。(参见李天虹:《郭店竹简〈性自命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6)“仁,性之方也”,参考王博的解释,将“方”读为“放”,意为由内而外的扩充和展开。(参见王博:《论郭店楚墓竹简中的“方”字》,载《简帛思想文献论集》,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79页)(7)蒙培元阐述了理学中的“四端”与“七情”之辨,涉及情性关系。他讲到朱子认为恶是自羞恶发出,喜怒爱欲和哀惧都是从恻隐发出。还进一步指出:“‘四端’与‘七情’的关系问题似乎一直困惑着儒家,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道德情感与自然情感或个人情感的关系问题。儒家虽然很重视人类的情感生活,特别是道德情感,并且总是与人的道德理性生活联系起来思考问题,但是在涉及‘七情’这样的情感究竟与道德有何关系的问题时,却不敢断然下结论,或者是笼而统之地赋予‘七情’以道德意义,或者避而不谈,绕开这个问题。”(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98—199页)追根溯源,这一问题在孟子思想中已然呈现出来,孟子期望在“欲恶”之情与道德本心之间建立关联,使这种具备真实性、普遍性和蕴含强大能量的情感转而朝向“四端之心”,从而将其转化为实现人的道德理性生活的资助和动力。(8)道家哲学之中“德”与“性”含义相近,如徐复观说:“道分化而为各物之德,亦等于天命流行而为各物之性。”(参见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306页)

朱富强:包容性增长还是无序式增长:理论和历史的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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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3:15 +0800

导读:新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西莫格鲁等人遵循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信念和思维,将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优劣程度之间对应起来而提出了包容性增长;但笔者在18年前的文章则指出,经济快速增长往往会呈现出无序式的一般特征,这可以从世界列强的崛起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佐证,也可以从学理性加以更为深刻的理论阐释。就市场化历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无序式经济增长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是粗放投入型的,从而导致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收入分配是势力博弈型的,从而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同时,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无序”是一种相对无序,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有序程度之间呈现出“倒U形”曲线关系;进而,无序式经济增长往往会受制于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从而也潜伏着经济增长中断的危机。正因如此,长期的无序式经济增长往往会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稀缺资源的耗竭等困境,相应地,这就带来了政策转变的诉求:从粗放到集约,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具体体现在:一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来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正义的提升,二是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来促进真正的财富积累以推进富足社会的来临。显然,这也是一个社会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人们的应得权利逐渐提高并与国民财富增长保持同步的过程。由此就带来两大启迪:第一,不要以经济学中的统计规律来为现实辩护,而是应该将这些规律视为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而没有必然合理性;第二,不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认识和评估社会制度,而是需要发展出更为合理的分析框架来界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人往往不是致力于剖析和发现问题,而是偏好采用流行理论来为现状提供合理性解释,甚至凭借一些选择性的“事实”将自己打造成时代的弄潮儿。 一、引言根基于自然主义和肯定性理性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持守强烈的制度原教旨主义和制度达尔文主义信条:一方面,它将基于先验假设和形式逻辑所推出或构造的制度结构视为公正合理的;另一方面,它又认定由理性经济人互动所形成的自由市场符合这种要求。前者如科斯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所说,生产建制结构的选择源于经济当事人对交易费用节约的理性计算;后者如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所说,制度变迁源于理性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为节约交易费用而诉诸的制度创新和变革的种种努力。相应地,流行主流经济学界的制度观就认为,自由竞争将会降低交易费用和优化资源配置,进而剔除低劣制度而促进社会制度不断优化。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众多中国经济学人也倾向于基于经济达尔文主义和制度达尔文主义而将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优劣程度联系起来,将持续的经济增长视为制度不断改进的结果。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降,中国经济学界就转向并极力照搬以嵌入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范式。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在制度问题上就持有这样两个流行认识:(1)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快速增长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逐渐成熟以及自由市场体制不断完善的结果,相应地,他们为发展中国家所开出的药方也就是,首先应该建立当前西方社会所实践的那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严格”证明;(2)中国推行市场化改革后的30年间所取得的非凡经济成效正是社会制度不断优化和市场体制逐渐完善的结果,相应地,他们否定现实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合理性,反而以依旧处于高速增长的经济来证明当前社会制度处于帕累托改进之中。譬如,在当前的产业政策之争中,很多经济学人就将中国经济增长归功于市场导向的“三化”(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并强调这种方向和制度是不可动摇的。既然如此,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一定存在着好的社会制度呢?或者,是否意味着这种社会制度是合理的而不可改变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这一联系实际上犯了工具主义谬误或分解谬误(Fallacy of Division)。究其原因,经济增长是包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包含了社会大环境以及偶然性因素等,从而不能从经济增长这一群体特征来推导出社会制度这一个体因素具有相同的特征。由此,我们就需要思考:当前中国社会的经济高速增长究竟是如何取得的?要解释这一点,根本上就涉及人类经济增长中所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无序性。事实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乃至人类社会的一般通则。琼•罗宾逊就写道:“如果我们试图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制度解释为一种理性框架,我们就不可能理解这个经济制度。我们必须把它理解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尴尬阶段。”[①]同时,无序性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经济增长中断设下陷阱。显然,一个真正的学者对经济增长中无序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和警惕。有鉴于此,本章对过去20多年里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由此来反思现代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适用性。二、无序式经济增长乃西方社会之通则大量的历史证据表明,在短期内,社会制度的健全程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并不构成明显的正向关系,相反,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发生在旧制度已经崩溃而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即社会制度还没有成熟和完善——的时期。关于这一点,剑桥大学的张夏准在《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一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剖析。[②]另一个更为明显的事实是,在北洋军阀控制下的1914-1922年中国民族工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并不能说是健全或完善的;相反,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对于清政府,北洋政府无力控制全国局势,从而被迫放松了对产业和工商业者的管制。基于同样的道理,古罗马帝国的国民之所以拥有较高的自由,也就在于他们的帝王并没有足够的强权,甚至在相当一段时间都存在几个君主或皇帝共治的情形。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哈耶克的见解:无序的社会制度降低了那些当权者作恶的能力。同样,在中世纪晚期,热那亚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城市崛起为意大利北部最大、最富裕的城邦之一,其原因也不能用技术和经济的因素来解释;相反,热那亚经济最初主要依赖于海盗行为(包括有组织的大规模袭击),后来则主要是建立在“特许”远途贸易的基础上。[③]正因如此,我们就需要跳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思维窠臼,深入探究真实世界中经济快速增长所呈现出的无序性特征及其成因。事实上,即使就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近代崛起而言,与其说应归因于现代主流经济学人强调的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等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如说应归功于历史学家关注的地理大发现以及新兴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而滋生出的扩张冲动。彭慕兰、约翰•M•霍布森、弗兰克、戈德斯通以及兰德斯等历史学者都指出,工业革命时期的欧州无论是在经济体制上还是科学知识上都并不比中国的长三角地区更为发达、更为先进,欧洲的经济起飞也远不是现代主流经济学人所想象的那些制度,如保护私人财产、有效竞争和有限政府;相反,这主要是源于军事力量的逐渐壮大,从而得以保障它能够从新世界获得廉价的原材料。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一点,这里举现代经济史中的几个经典案例加以说明。首先,就资本主义或者资产阶级萌芽地荷兰而言。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荷兰是西欧率先逃脱马尔萨斯陷阱的第一个地区,并将之归功于发展了比其对手更为有效的经济组织。[④]问题是,作为号称建立了人类社会第一个共和国的荷兰,当时实际上并不具有任何共和制的原则:一方面,它的元首继承是从贵族世袭而来的,是一位由陆海军的君主治理加上贵族集团共同组成的邦联体;另一方面,这些领主不仅拥有土地,拥有私人武力,而且还拥有铸币和民事及刑事的最高裁判权。甚至可以说,荷兰开始在经济上称霸世界的时候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统一国家,而仅仅是一个半主权性质并正在为法律上的国家地位而斗争的联合省,它更像意大利北部衰落中的城市国家而不是西北欧的那些新兴民族国家。试问:在这种情势下,又何来会有有序的制度?只要探究一下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时的荷兰并不拥有更高的生产能力,也没有建立起更为健全的社会制度。既然如此,荷兰又是如何取得经济的增长和繁荣的呢?主要原因在于,荷兰处于东西和南北贸易通道的交叉路口,它充分利用了地理位置提供的各种机会而发展了渔业和运输业,并依靠海军提供的后备力量而控制海上贸易。也就是说,荷兰的发展契机在于,一方面充分利用欧洲列强之间的争斗激化情势而发展海上力量,进而经过8年战争而打败了集权性的西班牙,并签订了确认主权地位和霸权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⑤]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地理大发现和波罗的海的地理优势而发展航运业,进而将阿姆斯特丹变成了当时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其次,就资本主义全面发展和壮大的英国而言。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英国之所以能够取代荷兰成为世界上最优效率、发展最快的国家,根本原因在于,它仿效荷兰的所有权和制度规定而建立起了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所有权,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环境。[⑥]但历史也表明,当时的英国并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尽管有些为现代经济人称道那些专利制度的出现),普遍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是明证,因为它明显侵犯了人们的公共财产权;但是,正是这种侵犯推动了毛纺业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发展,进而促成了工业革命。[⑦]同时,英国的崛起也有赖于在战场上的成功:1588年成功地向西班牙无敌舰队进行挑战,17世纪又通过三次战争摧毁荷兰的贸易和海运而成为欧洲最强的商业民族,在18世纪又借助了法国的扩张而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军事国家。尤其是,与荷兰的三场战争导致了西欧经济中心的转移:第一次是英国的《航海法》旨在将英属殖民地变成英国商人垄断的贸易区而威胁到荷兰的运输和中转贸易,第二次为争夺西非奴隶贸易的控制权,第三次是英国为阻止荷兰船只通过斯海尔的赫赫马斯河的收费机构。正是通过这三次战争,不仅削弱了荷兰的贸易控制,而且还使荷属的纽约、新泽西、特拉华等转入英国之手,进而间接地遏制了荷兰人在印度的统治和发展。1688年,威廉登上英格兰王位后,荷兰开始与英国结盟而成为英国忠实的、附属的军事盟友:一方面是英国希望利用荷兰作为一道屏障来抵御法国在大陆的领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荷兰要借助英国的力量以避免被法国吞并;最终在1815年,英国在荷兰金钱的资助下打败了法国,英国则把荷兰失去的殖民地交还给了新成立的荷兰王国。自此以后,英国就取代荷兰成为世界的商业与金融中心而确立经济霸权,并逐渐废除一些重商主义限制政策而在全球推行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政策。李斯特说:“英国所进行的每一次战争都带来了英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⑧]其三,就新古典经济学高度推崇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而言。新古典经济学基于一系列抽象假设而获得了逻辑化的有效市场,它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视为经济增长的基础和保障;但实际上,不仅荷兰和英国的崛起并非依靠自由竞争市场机制,而且整个西方世界的兴起几乎都不是完全甚至也非主要依赖于此。纵观西方列强的经济发展史,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强权和军事力量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早期的资本被用于海外探险、移民和贸易,而且新型的金融制度和军事财政模式也都是为了方便组织武装移民和海外贸易。同时,当时频繁出现的列强争霸所直接依赖的就是军事力量,进而以军事力量为资源掠夺和经济扩张开路。再以英国为例,英国正是通过对内实行高度的国家干预主义和对外实行掠夺资源的帝国主义而实现工业化的,英国经济的“腾飞时期”也就是其军费、国债、税收和关税都达到了令人惊愕的高水平时期。为此,张夏准在就指出,如今的发达国家在其早期的制度发展水平远低于如今的发展中国家。例如,收入水平测量表明,1820年的英国处于比现在的印度更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它当时甚至没有印度如今已经具有的诸多“基本”制度。[⑨]而且,即使在英国取得经济霸权而在国际上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之后,大多数国家在权衡利弊之后都认为,自由贸易只是诱使它们在经济上依附于英国的圈套,从而大多只是浅尝辄止或干脆采取抵制政策。[⑩]进一步地,随着西欧诸国普遍进入资本主义扩张阶段,干预、武力和争夺的特征更是明显:(1)随着欧洲国家之间的冲突逐渐降温,欧洲国家之间开始单独或竞相向海外扩张,通过殖民掠夺来维持持续的高增长;(2)随着殖民地扩张的相对饱和,对殖民地争夺的竞争开始激化,从而导致欧洲国家之间争斗的再次升级,这些事件都显著地影响了欧洲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其四,就西方世界崛起所衍生出的欧洲中心论而言。流行的西方中心观认为,西方社会到15世纪末已经站在了世界之巅并“设计”了资本主义的轨道,整个世界都将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由此就得以逐渐摆脱贫困和悲惨的处境而进入近代化的光明。[11]相应地,社会经济理论也必须完全以欧洲经验为基础,经典的理论概括就是诺思等人提出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根本原因。但实际上,这一流行观点却面临着历史学家的两大质疑。第一,在19世纪之前,亚洲而非欧洲才是世界经济的重心,欧洲的制造业在世界市场上根本就没有多大竞争力;相应地,欧洲的兴起根本上也是源于特定的历史机遇:因地理大发现而拥有源源不断的美洲金银,以此可以大量购买亚洲的劳动和资源所生产出的使用商品,从而促进了欧洲的消费和投资,也减轻了欧洲的资源压力。弗兰克就写道:“欧洲不是靠自身的经济力量而兴起的,当然也不能归因于欧洲的理性、制度、创业精神、技术、地理……欧洲的兴起也不主要是由于参与和利用了大西洋经济本身,甚至不主要是由于对美洲和加勒比海殖民地的直接剥削和非洲奴隶贸易……(而是)利用它从美洲获得的金钱强行分沾了亚洲的生产、市场和贸易的好处——简言之,从亚洲在世界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中谋取好处。”[12]第二,在19世纪之前,西欧资本主义之所以迅速崛起,所依凭的与其说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还不如说是政府对经济的深入干预,至少西欧诸国的政府干预要远甚于中国等其他地区。著名历史学家彭慕兰就写道:“至少对中国来说,可以认为一个通常能够依靠现行的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制度生存的政府,比它的欧洲同行对其商人干涉较少,但为商人创造机会和特权地位也更少……或许欧洲最大的企业通过与政府的关系获得的特许权值得它们受政府干预,所以欧洲的政治经济比中国的政治经济更有助于资本主义积累。”[13]最后,就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背景而言。纵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各国经济的大发展往往都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相联系,而不是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说是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或成熟下的结果。北洋军阀时期的经济增长源于当时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英国18世纪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殖民掠夺,荷兰则是充分利用了地理大发现所掀起的海上贸易热潮;显然,期间所有这些国家的相应社会制度并没有跟上:不仅没有基本的劳工权利的保障,甚至还没有相对完善的财产保护,反而存在很多诸如特许证等维护垄断的制度。同样,当前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因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新的全球化浪潮以及国家管制的放松等。事实上,如果没有国际经济的一体化浪潮,没有技术的全球扩散,中国经济不可能取得如此快速的增长。经验事实也表明,每当西方社会对中国经济进行封锁或制裁,都会引发中国社会经济的一阵萧条或衰退;相反,每当中国进一步拓宽了世界市场,都会带来新的经济发展机会。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实在没有多少是那些经济学人的“理论指导”之功,如果说有的话,也主要只是体现为:在中国经济已经步入市场化的轨道后,现代经济学可以进一步昭示人们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员认识到并有意识主张让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如当年斯密所告诫人们和英王室的一样。而且,即使仅仅就这一层面的意义而言,似乎也很难说是当前中国经济学人的功劳。究其原因,经济学理论或实践已经表明了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但经济学人迄今没有去分析市场作用的“度”,没有为防止市场失灵做出应有的努力,反而依旧在积极鼓吹中国的经济只能在“盲目”却被“神话”的市场机制之下运行。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增长的速度与社会制度的完善程度一一对应起来,更不能以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标准来衡量社会制度的优劣。事实上,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依凭其抽象理论就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认定为符合“优胜劣汰”的优良制度,并且将西方社会的现有制度视为西方社会起飞和经济快速增长的保障和原因,但大量的历史经验却表明,社会制度的完善通常会滞后于社会实践,这也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所强调。[14]进而,大量的社会发展史都表明,人类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每个时期几乎都不是制度健全和政治清明时期,反而通常处于某种程度的混乱之中。譬如,尽管英国和欧洲确实存在某种制度上的优势以推动经济起飞,但彭慕兰却指出,“在1800年以前的世界中,它们似乎仅仅适用于战争、武装的远程贸易和殖民。”[15]纵观整个西方社会的制度变革和经济崛起史,期间充满了阶级、阶层之间的对抗,而不是在和谐、合作和有序的环境下展开的。卡尔•波兰尼写道:“经济自由主义因为坚持从经济观点来判断社会事件而误读了工业革命的历史……英国都铎王朝早期之圈地并把耕地转变为牧地的运动,当时的田野及共有地都被贵族圈围起来,而且整个乡村都受到人口递减的威胁”;[16]“大约100年之后,第二轮的实力竞争在同样的对立者之间展开。不过这时的圈地者已经不是地主和贵族,而大多是富有的乡绅及商人。”[17]这启迪我们,不应该基于肯定性理性和制度达尔文主义而合理化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社会制度,而是应该基于否定性理性和批判性思维来审视现实制度,进而努力完善社会制度以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转向社会经济的新常态。三、如何理解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无序”人类的历史实践表明,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大多是在制度不很健全甚至是社会无序状态下取得的。譬如,在工业革命时期,市场的发展就不是源自经济动力的诱发,而更主要是源自政治力量的强制推行。卡尔•波兰尼就指出,“圈地运动曾经很贴切地被称为富人对抗穷人的革命。地主们和贵族们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旧有的法律和习俗,有时候甚至使用暴力,但通常是使用压力和恐吓。他们实际上抢夺了穷人在公有地上的权份,铲倒了他们的房屋。按照传统的习俗,穷人们一向将这些权份视为他们及其子孙的产业。社会的基本结构遭到破坏;荒芜的村落和倾倒的住屋证实了这个革命的残暴性,它同时也危及乡村的自卫能力,荒废了其城镇,减少了其人口,把过度使用的田地变成废土,困扰了其人民并把他们从平常的农夫变成乞丐及小偷等乌合之众。”[18]在很大程度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乃是经济发展史中的一般特征,甚至成为现实经济增长的基本通则。(一)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含义针对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经济发展史中的一般通则,我们需要思考:“无序”的具体含义究竟式什么?这里的“无序”首先是指“相对无序”而不是“绝对无序”。进而,又如何理解“相对无序”呢?“相对无序”意味着人身和财产安全都获得了相当的保障,从而导致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得以正常展开;但同时,经济主体的信息、资源、权力以及地位都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从而又导致社会正义存在明显不彰。相应地,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相对无序”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第一,在相对无序的状态下,资源的占有往往取决于个人能力而会出现明显的不平等,资源的使用则不受法制的严格限制而会遭到滥用。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权势者(权力、社会关系、物质资本乃至武力的拥有者)就可以无节制地廉价使用本属于全人类乃至子孙后代所有的自然资源,而资源的大量投入则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尽管这种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粗放型特征。第二,在相对无序的状态下,收入分配主要由不平衡的社会力量结构所决定而呈现出明显不公正,甚至会滋生出马太效应而引发社会两极化,而财富大量集中到企业主、管理者以及一些高新技术者等少数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富人们得以在享受奢侈生活的同时可以将那些大量剩余财富投入到再生产中,从而导致储蓄率和投资率高涨;另一方面,那些贫穷的生产者只能通过更勤劳的工作来维持生活,从而导致劳动力投入的增多。显然,这两者共同推动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同时,无序式经济增长并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的明显现象,更是古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的历史特征。对此,我们可以回顾和审视一下英国的发展历程。在流行的经济史教材中,英国成功的工业化都被归因于自主的个人主义精神,归因于市场的“无形的手”作用;但实际上,英国在当时却是收入分配极不平均的国度,国家通过实行“强制性储蓄”政策而实现工业发展所需要的投资。譬如,英国政府利用间接累退税来向金融投资商支付利息:英国政府主要从伦敦资本市场借款并所支付给伦敦金融投资商的利息款占其总利息支出的80%,而通过累退税方式由低收入阶层支付的利息款约占50%-60%。按照约翰•M•霍布森的估算,中央政府税收总额的近40%是从穷人那里再分配给了富人,在1715至1850年间约有5%的国民收入是从贫穷的工人阶层或中低消费阶层转移到富裕的金融投资商身上,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这种再分配资金总额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9%。[19]为此,约翰•M•霍布森指出,尽管“强制性储蓄”政策往往与后来苏联的专制政权或计划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它通过对的低收入群体征收高额税费来投资于工业,但显然,更早的英国也是如此,只不过苏联是将税收直接用于投资,而英国则是间接的,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军事的、工业的、金融的、税收的政策而将来自贫困消费阶层的资金再分配给了那些大金融投资商,而后者再将这些资金投入到经济中。在某种意义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体现出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其原因在于:(1)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带来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和资源占有,少数强势者就可以将他所集中的资本和资源投入到再生产中而推动经济的增长;(2)在不公正的收入分配下,绝大多数没有财产积累的弱势者不得不付出更大的劳动以维持基本生存,从而创造出更大量的社会财富。譬如,针对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约翰•穆勒就写道:“政府课税过度虽然会造成很大危害,但从对经济的影响来说,所造成的危害却不如轻得多的政府官吏的压榨那么大,因为这种压榨或者使纳税人受到政府官吏的专横对待,或者使技艺、勤劳和节俭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赋税给人们带来的负担是很重的,可是由于人人都知道赋税的限度,缴纳的赋税很少超出人们的预料和计算,由于课税的方式不那么挫伤人们勤劳和节俭的积极性,因而赋税几乎没有减少繁荣;有人甚至认为,赋税反而增加了繁荣,因为它使人们更加勤劳以减轻赋税带来的压力。但在许多野蛮而专制的东方国家,课税就是要束缚那些已经获得了财产的人,没收他们的财产,除非他们用巨款进行疏通,因此,在这样的国家,人们是不会自愿勤奋工作的,只有巧取豪夺才能致富。”[20]由此也就可以明白,一些国家同样存在着相对无序,但经济增长速度却并不高。实际上,相对无序的制度是否能够促进经济高速增长还取决于这样一些条件:(1)剩余产品的流向,如果流向必需品的生产领域通常就有利于经济快速增长,而如果流向奢侈品的消费领域则通常会抑制经济的快速增长;[21](2)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收入分配不公程度在人们的容忍限度内就会促发改善生活的更大劳动努力,如果收入分配不公程度超出了人们的容忍限度,人们则很可能转向掠夺手段而非依靠生产手段来改善自身生活,从而就会激发出相互争斗乃至仇杀的现象。因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无序”,就不是指极端的社会失序和失范,而是相对的社会失序和失范;相应地,它凸显出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市场竞争和经济放任,而不是反映“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丛林或战争状态。事实上,在极端无序的社会中,财产权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产权和行为预期极不稳定,人们又如何展开长期而有效的分工合作?人们又如何为追求更好的未来生活而辛勤劳动和积累财富呢?相应地,推动经济增长的社会秩序所呈现出的相对无序则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由市场机制引导的逐利行动已经兴起,但一般规则和市场伦理还不成熟;(2)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也已经初步建立,并由此来制约人们行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法律制度更多地体现为“法制”(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3)具有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的政府,但政府及其官僚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正是在这种状态下,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水平取决于既定制度下的劳动努力程度或劳动贡献大小,但人们的所得并不一定完全与其努力程度或劳动贡献相等同或同比发展,社会收入分配更是无法体现出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二)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历史呈现基于无序的相对性,我们可以进一步剖析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与社会经济的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从中就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倒U形”曲线关系。可见图1-1。进而,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呈现出一个历时性的发展过程,由此可以发现各国经济增长速度也大致呈现出一个“倒U形”曲线轨迹。下面就“倒U形”曲线的三个阶段展开具体阐释。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 图1-1  “倒U形”曲线的无序增长首先,极端无序状态体现在中世纪或更早的“野蛮丛林”时代。这是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或亨廷顿意义上的“普力夺”社会,此时的社会中充满了不断升级的争斗性,“强权即正义”得到充分的展现;相应地,不仅积累的财产得不到保障,甚至人身安全都很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关心暂时的生存,而对未来的生活缺乏信心,自然也就不会把主要精力和资源用于物质的生产和积累,而更倾向于把主要精力用于对既定资源和财富的争夺。马歇尔就写道:在无序状态下,“只有那些已经富有的人,才有力量保持他们所积蓄的东西,勤劳和克己的农民积蓄了一点财富,却眼看它被强有力者夺去,这种情况下对他的邻人不断提出警告,叫他们在能享受时就享受快乐和安逸。”[22]显然,几乎所有的人类文明所经历了这一阶段,这是长期以来人类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甚至导致整个社会在很长时期内都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发展。马歇尔就举例说:“在英国和苏格兰的边境,只要抢劫一天不停止,就不会有什么进步;在十八世纪中法国农民的储蓄是很少的,当时他们只有被人看作贫穷,才能条避税吏的强取豪夺。”[23]同时,纵观近现代社会,那些处于军阀混战的社会大致也属于极端无序的情形,从而也很难有明显的经济增长;甚至在当今世界,非洲一些国家内部依然存在严重的种族冲突,北非和中东一些国家内部则存在宗教争斗,这都是无序性的表现,从而也就可以解释这些国家为何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失败者。其次,工业革命开创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进入了相对无序状态。此时,社会整体上已经跳出了“野蛮丛林”困境,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获得了相当的保障;相应地,人们开始依据契约而不是武力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特别是私有财产得到保护之后,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财富创造和积累的活动中。但同时,社会制度并没有充分体现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正义,市场规则以及资源分配等都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相应地,强者通常会利用一切可以支配的资源来获取和积累财富,并通过迫使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或努力来攫取高额收益,由此也就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显然,各国的经济起飞时期大体上都处于这种相对无序状态,相应地,在经济高度增长的同时也就伴随着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层;同样,当前中国社会大体上也处于这一状态,因而无序式经济增长的特征就非常明显。最后,在社会制度能够真正体现每个人之应得权利的有序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这表现为社会基本权利得到不断深化和拓展;此时,人类生活和安全的权利而不是私有财产权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公平而不是效率得到更高程度的推崇。相应地,这从两方面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1)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从而限制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2)人们对公平和自由的关注,使得收入分配更为平均,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进而降低了资本积累和投资水平。事实上,人们日益关注环境、心灵以及自由等社会性需求,而不是囿于对物质财富增长的追求;相应地,尽管人们的生活水准往往因社会性需求的不断满足而提升,但经济增长速度或GDP值却呈现下降趋势。显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这一阶段,此时,国民生产总值通常不会出现非常剧烈的震荡(就像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拉美国家一样),而往往都是围绕1%-3%的支点上下波动。[24]关于社会有序程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对英国和法国的经济发展史进行比较:英国在18世纪到19世纪之交率先现实了工业革命和经济成长,而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则在半个世纪之后才迈入这一进程。如通常认为,英国的经济起飞时期是1793-1802年,而法国是1830-1860年,德国则是1850-1873年。为何会出现如此差异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英国在19世纪初之前就建立相对稳定的国内秩序和社会制度,从而激发起了创业投资浪潮;与此同时,法国等国家却正在经受长期革命和战争,此时财产往往还无法获得切实保障,当然也就不可能致力于创办企业和发展贸易,甚至大量的发明也无法运用于生产。英国历史学家托尼就指出,“16世纪和17世纪是决定性的时期。除了荷兰以外最重要的活动场所是英国,因为英国具有作为欧洲和美国之间货物集散地这种新的地理地位,它在法国之前两个世纪和在德国之前两个半世纪就已经取得了内部经济的统一,它进行了宪政革命,它有强有力的银行家、船主和商人构成的资产者,它最早、最迅速并且最彻底地完成了社会结构的转变。”[25]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则是法国,德国则是在拿破仑战争之后依然处于分崩离析的状况。我们可以简要回顾下法国同一时期的社会情形: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并发布《人权宣言》,1791年颁布宪法而使法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792年8月国民大会打退普法联军干涉而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并处死了路易十六,1794年发生热月政变,1799年发生雾月政变而使得拿破仑成第一执政,1804年拿破仑又加冕为皇帝而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年拿破仑退位而流放厄尔巴岛,1814年5月路易十八复辟波旁王朝,1815年6月拿破仑回到巴黎改帝制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815年拿破仑在滑铁卢战败而再次退位,1815年7月路易十八再次复辟波旁王朝,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波旁王朝而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七月王朝,1848年二月革命后成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2年路易•波拿巴称帝而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1870年普法战争中战败的第二帝国被革命推翻而成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一般认为,法国经济经历了四个快速增长期:1850-1870年、1896-1913年、1920-1929年、1946-1970年。显然,这四个时期几乎都是国家战争和社会动荡之后,是社会极端无序趋向相对有序的时期。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深刻认识奥尔森的总结:经济快速增长通常是紧随政治抗议和动乱之后。[26]可见,社会制度的相对无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甚至无序式经济增长似乎也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由此,我们可以审视当下的中国经济形势,并可以更深刻地认知到:尽管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的总体态势,但这与其说表明中国的社会制度已经相对健全或完善了,不如说更主要体现出社会已经趋于总体稳定状态。事实上,中国现在所出现的主要是一种自发而无序的经济增长,这与世界其他先发国家历史上所走过的历程非常相似。为此,要真正理解当前中国经济增长的现状,我们需要从广泛的社会兴衰史实中作系统的考察,而不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学理论和说教。究其原因,活生生的历史比抽象的理论更有助于拓展我们分析问题的视野,更有助于提供观察现实问题的有意义启迪。譬如,按照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奥地利学派等正统经济学的观点,自主经营的企业才是社会经济中有活力的细胞,才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翻看西方发展史就可以发现,早期殖民“企业是对领土限定范围,目的(很像一个国家)是把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它们的地理范围之外,而不是在一系列跨越很多地区的具体的生产领域或劳务领域专业化。总之,它们像原始的跨国公司一样具有准政府的性质,它们获得特许权常常既由于经济目的也同样由于军事/政治目的”。[27]再如,现代经济学往往将新型金融制度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视为西方经济起飞的重要润滑剂,但纵观西欧经济成长史,早期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为方便不动产交易而发放短期和即期贷款,而创业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的积蓄、向亲朋好友的借贷以及设备租赁;当这些来源的资金还不足时,通常就会通过发行股票等形式吸收外部伙伴,而这种新型股票的出现也伴随着大量的投机行为,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英国南海公司。四、无序式经济增长的两大特征及问题一般地,无序式经济增长典型地呈现出这样两大特征:(1)经济增长是粗放投入型的,从而导致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2)收入分配是势力博弈型的,从而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卡尔•波兰尼指出,市场的无节制扩张通常会使得人类和自然资源都被商品化,进而也就遭到掠夺性使用以及剥削等现象。米尔博格也写道:“资本主义经济的另一个特征是动态性,也就是说,它们是不断变化的。并且,这种变化通常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经济增长与贫困,更多的财富与更严重的污染,技术创新与工作保障下降,消费便利与健康状况恶化。早在18世纪初叶末,亚当•斯密就已经看出了这种‘进步的悖论’,即积极进步的社会(即道德)成本。”[28] 相应地,无序式经济增长的两大特征也体现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一)中国经济增长的无序性表现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体上就是在无序状态中取得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市场机制的无节制发展一直延续到现在,以至于在当前中国社会中还得到明显呈现。为此,这里从经济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和收入的不公平分配这两方面做一解说。第一,经济增长是以无节制的能源消耗为代价。就此而言,只要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加快市场化改革之后所取得高速经济增长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就可以认识其隐藏着的深刻问题。例如,据测算,在早期的高速经济增长中,中国每创造1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结果,2005年中国GDP仅占全世界GDP的5%,但石油、原煤、粗钢、氧化铝、水泥等资源消耗量却分别占世界总消费量的7.8%、39.6%、31.8%、24.4%和47.7%。[29]特别是,由于推动经济增长的很大一部分是高污染性或高能耗的产业,如果考虑今后对环境的治理成本,那么实际GDP值就将大幅度下降。例如,据估计,中国每年因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4000亿元。显然,如果扣除这部分损失,那么中国实际GDP增长将大大减少;有人估计只有名义上的78%,而山西省社科院副院长董继斌认为,山西省2002年度的绿色GDP值为全部GDP值的66.6%。[30]基于资源的粗放式耗费来审视中国社会经济的无序式增长,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增长迅速的几个城市略见一斑。(1)鄂尔多斯,这个曾经名不经传的内蒙古三线城市因丰富的“黑金资源”而创造出一系列的经济神话,其煤炭产业占经济总量近70%,占财政总收入近50%;但2011年底后煤炭量价狂跌,鄂尔多斯这个富裕煤都自此陷进债务危机。(2)陕北神木,500多亿吨的煤炭储量使它迅速成为陕西十强县、中国百强县;但多年对煤炭的过度开发使用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煤炭市场低迷导致资金链短缺,并出现大额非法集资案件。(3)甘肃玉门,解放前十年间石油产量占同期全国总量的90%以上,奠定中国石油工业的基础;但是,过度开采导致石油产量不断下滑,环境破坏严重,2009年3月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4)湖北黄石,金矿保有储量占全省的88%,铁矿石保有储量虽只占全省储量的23.7%,还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对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导致技术生产能力不足,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5)云南东川,是中国六大产铜基地之一,铜的地质储量仍占全国第二位,精矿含铜量占全国第三位;但是,经过上千年的开采导致矿产资源已濒临枯竭,也被列入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第二,经济增长是以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为前提。关于这一点,只要对等下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变动状况做一剖析,我们也就可以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例如,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但是,有统计表明,2004年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比1984年的0.26扩大了1倍,不仅超过了0.4的警戒线,而且也超过了美、法、日、英、德、韩等国0.3-0.4的水平,而且,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31]最后,巨大的能源消耗和严重的环境恶化也是那些经济高速增长国家的基本特性。最为典型的就是“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1970年被日本人贴切地称为“公害元年”或者开启环境挑战时代的一年,相应地,“日本可能比其他任何一国家都更倾向于将耳熟能详的‘GNP’理解为代表国民总污染(Gross National Pollution)的缩写。……(因为)此前二十年的超高增长率,无疑是以各种无处可买的舒适环境为代价换来的,而且也是导致公众蒙受非货币损失的主要原因”。[32]事实上,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日本每1000平方公里可居住土地的石油消耗量是8770万桶,相比之下,西德是4990万桶,英国是3150万桶;同样,日本每1000平方公里可居住土地的用电量是2680亿千瓦,相比之下,西德是1330亿千瓦,英国是1090亿千瓦。与此同时,随着填海造地运动的展开,原本拥有无与伦比的自然风景和弥足珍贵的渔业资源的濑户内海海岸线上的2.2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集中了全日本53%的钢铁产能、40%的石油提炼亚、35%的石油化工业、63%的炼铜业和76%的炼铅业;结果,赤潮或海洋植物群的异常增殖在1974年就发生了298次,而1970年为79次,1950年更是只有4次。[33]正是这种无节制的经济增长,仅在1971年6月到1973年3月不到两年实践,日本就爆发出四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由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由汞中毒引起的“新潟水俣病”,四日市污染引发的呼吸道疾病以及又汞中毒引起的熊本水俣病。[34]为此,“世界经济论坛”创立人兼执行主席施瓦布就指出,“已经从战争、贫困和废墟中走出来的社会,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现实:更加富裕,却是以发展不判断能和不可持续为代价。”[35](二)无序式经济增长潜伏的危机尽管相对无序的社会制度往往会激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无序式经济增长通常并不能持久,它必然受制于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进而也会被社会冲突而打断。相应地,如果无法实现增长方式的改进或转变,那么,经济发展的速度就会不断下降,以至于可能会引起政治的动荡和制度的革命。这里继续从理论和实践这两方面加以剖析。首先,理论上的两方面分析一方面,由于无序式经济增长主要是由资源粗放式投入而非生产率提高所促动,从而会导向无发展的经济增长。显然,这种增长动力必然是有限的且会逐渐枯竭,如果无法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那么社会发展最终将趋于停滞。事实上,世界上许多中等发达国家当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左右时,经济增长后劲都跟不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粗放型的发展耗竭了资源,进而陷入了马尔萨斯陷阱。克鲁格曼就据此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的产出增长是没有什么值得宣扬和推崇的,因为这主要是粗放式投资的结果;相应地,“简单地用它们过去的增长速度预测未来,很可能大大地高估了它们真正的前景”,因为“通过投入扩张、而不是通过提高单位投入的产出来促进经济增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报酬递减的约束”。[36]其实,不仅传统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是如此,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东亚新兴国家的发展也是如此;不仅工业革命时期的西方经济起飞是如此,而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增长也有此特性。有鉴于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经济增长的速度来判断社会制度的优劣,否则就会犯“由结论正确推导出前提正确”的逻辑谬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无序导致那些强势者或投机取巧者从经济增长中攫取了大部分收益,从而使得财富分配极不合理。显然,这种发展以正义不彰为代价,最终必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导致经济增长之路突然中断。第一,如果劳动收入与其贡献很不相称,那么就可能会引起不满,而不满情绪的累积则会导向社会动荡。正如贝茨•克拉克所说:“如果他们只创造了财富的很小一部分却得到了全部财富,他们可能就不会追求革命社会了。但是,如果他们看似生产了很多但却只得到了一部分,很多人就可能变成革命者,而且全社会都有权这么做。”[37]第二,即使在相对稳定的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也会将社会劳动时间引导到价值攫取而非价值创造上,引导到财富再分配而非财富生产上。关于这一点,即使是观点右倾的巴罗也承认:“如果差异十分巨大——比方说,用潜在收入上的不平等衡量——那么人们就有强烈的动机将它们的精力花在重新分配收入上,而不是用在生产商品上。”[38]事实上,尽管中国经济长期以来在以接近10%的年均增长率增长,但这种增长却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经常是大起或大落,形成了周期性的冷热循环,这无论是对经济增长还是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其次,实践中的两方面困境在实践上,我们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历程做一比较性考察。一方面,尽管一些经济学人乐于将西方社会较高的生活水平、较完善的社会制度与被认为具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相联系,但实际上,西方社会的经济高速增长却发生在古典经济学时期。显然,古典经济学时期的社会制度还非常不健全,收入两极化和贫困现象则非常突出;正因如此,公共领域的社会制度等就成为古典经济学关注的根本问题,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大师都关注现实制度的改革,以致当时的经济学也根本没有形成所谓“完善而严密”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尽管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建立起了严密的分析逻辑和研究范式,但实际上,自新古典经济学取得支配地位以来,西方社会的经济增长速度就大大地降低了。当然,正是由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逐渐从粗放式发展道路转向了集约式发展道路;相应地,西方社会的总体发展保持了相对稳定,人们的福利水平也得以长期处于较高水平。无序式经济增长在近代的典型例子就是南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南非国内生产总值都呈现持续的高增长。例如,在1932-1972年间平均7.3年翻一番,它堪与当时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之最的日本相匹敌;同时,1965年人口占非洲6%的南非却占有全非洲1/3以上的经济产值,成为非洲唯一的真正工业化国家,被称为“非洲经济巨人”。问题是,南非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黑人廉价劳动力以及利于白人圈地的土地制度所支撑的:一方面,白人政府可以随意圈占黑人土地并用于基建和工业,以致在20世纪80年代就建成了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长度的高速公路;另一方面,大量的黑人只能在白人的农场工作且工资只有白人的几分之一,以致那些南非的“进城黑人”就为南非的工业发展提供了廉价劳动力(他们既没有工会又缺乏博弈能力、既吃苦耐劳又百依百顺、既低工资又无福利“成本”)。此外,那些“进城务工黑人”不仅无法拥有城市土地,也没有城市市民身份,从而也就免除了南非政府的众多负担。这样,高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低成本的劳动力以及其他廉价要素就为南非大规模招商引资提供了“最好的投资环境”,南非政府也充分利用特定的国际情势而取得了高速经济增长。一方面,主要工业化国家早已越过原始积累时代,高税收、高福利、强势工会导致产业外移的潮流,南非搭上了全球化这班车而融入国际市场,并依靠“低人权优势”吸引了大量的资本涌入。事实上,南非一度成为世界投资利润率最高的地方之一,1979年美国在南非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达18%,而在发达国家投资平均利润率仅13%,在发展中国家也仅14%。另一方面,尽管南非因多数人口(黑人)消费能力低下而长期“内需”不足,但它成功地利用外资、开辟“外需”。事实上,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南非,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都领先于GDP值而呈“超高速”增长,1957年-1972年间南非经济增长的40%得益于外资。[39]同时,经济的高速增长确实也提高了那些被欺负和被压榨的黑人的社会生活:从纵向看,南非黑人的生活比以前要好;从横向看,与周边那些黑人掌权的邻国相比,南非大众生活水平也高出一截。正因如此,南非白人经常以“南非黑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这个大陆上任何地方(的黑人)”来为自己辩护。问题是,这种说法当然掩盖不了南非“经济奇迹”背后存在的白人与黑人之间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和经济不平等,更不能替当局剥夺黑人政治权利和其他基本公民权利的恶行遮羞。一方面,南非的收入差距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事实上,20世纪40年代正式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规定,许多领域只能由白人从事,且即使从事同一工种,白人的工资在70年代中期也是黑人的两倍;相应地,南非的收入差距是当时所有有统计的国家中最高的,吉尼系数在20世纪70年代初达到最高峰0.55。另一方面,种族隔离政策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侵犯依然在延续乃至扩大。事实上,早期黑人是不允许进入城市定居,而只能进城短暂打工并且必须出示通行证;后来,工业的发展使得黑人涌入城市,即使如此,他们也需要随身携带通行证以便检查,一旦发现没有带通行证就会被拘留,仅在1984年被拘留的和人就达16.3万人次。正是由于社会、经济和种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南非的奇迹也就难以为继了: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开始减速;到了80年代,政治极端不稳定以及国际金融制裁导致南非的投资环境恶化,从而使南非的经济增长率进一步下降,1982年还首次出现了负增长。在这种情势下,到了20世纪90年代,南非就不得不开启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1993年的多党谈判通过了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宪法;随后,曼德拉领导的非国大取得了政权,开始全面推行社会变革,努力提高黑人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然而,政治改革也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因为它丧失了原先那种低成本劳工的优势,导致民主化后的南非的经济竞争力下降;即使如此,绝大多数南非人还是认为现在南非的状况比原来好,并且认识到用种族隔离制度来维持经济竞争力是不可取的。[40]由此来审视当前中国社会:如果继续维持无序式的经济增长,那么,也将面临着经济增长中断的危险。关于这一点,我们从珠三角地区在进入21世纪之初所呈现出的情形中窥见一斑。事实上,珠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起步最早的地区,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同时也曾是非常无序的地区之一,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模式;结果,经济增长粗放、环境污染加剧、区域整体生态功能脆弱,就成为制约广东省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问题。例如,在2005年,广东省单位GDP的用水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广东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在31个省市中居21位,远远低于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等。[41]而且,即使到2010年,广东省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污染源也达60万个,占全中国的10.1%,居全国首位,其中,尤以经济最发达的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江门五市的工业排放总量就占全省65%以上。[42]显然,正是基于这种无序状态,一方面,经济就呈现出依赖资源投入的粗放式增长,这成为制约广东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阻碍;另一方面,无序产生的收入差距正在导致大量的劳资矛盾,这成为广东省曾不断爆发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这些问题的大量呈现和暴露,广东省政府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尤其以亚运会为契机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相应地,在随后的十年里不仅避免了社会经济的继续恶化,反而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居民的社会幸福感也在逐年提升。同样,日本之所以走向平稳、健康的发展之路,一个重要转折点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日本民众和政府都认识到用国民生产总值指数来反映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存在明显的不足,从而在公私两方面都发起了反公害政策和运动,进而制定了比其他工业国家严格得多的空气质量和汽车排放标准。[43]五、无序式经济增长所面临的政策转向上述分析表明,尽管中国经济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取得了高速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社会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了,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了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显著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目前大体处于社会制度的无序程度与发展速度之间所呈“倒U形”曲线的第二阶段: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和平和的状态,没有剧烈的武力冲突或专制压迫,但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然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强势者和既得利益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廉价资源,弱势者则为了生计而不得不支出更多的劳动,两者的共同作用在客观上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正因如此,在这种基于供求决定的纯粹市场中,社会分配规则往往会遭受极大的扭曲,以至于个人收入所体现的主要是其势力大小而非贡献大小;在这种情势下,整个社会的合作就必然缺乏坚实的信任或认同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私利和公益之间自然和谐的预定协调”。显然,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继续和持续增长,进而也就带来了政策转变的必要诉求。事实上,随着经济增长所促生资源瓶颈日益显现,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必然不断加剧,由此反过来就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继续和持续增长。在这种情势下,政策治国下的社会经济政策也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同时,政策治国模式不仅为政策转变带来了可行性,而且也赋予了在实践中因应形势的灵活性。[44]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究竟该如何进行调整和转变?根本上说,这就需要着眼于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特征,由此就可以为政策转变指明合理方向并夯实学理性基础。为此,这里首先就当前政策的转变路向作一探寻,由此来为政策治国提供更清晰的决策思路。(一)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正义无序式经济增长带来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这可以从20世纪90年代深化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基尼系数的快速提高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已经并必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因而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就应该成为当下关注的重点议题。正是在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发展通则的作用下,收入差距的扩大通常就成为那些经济高速增长国家的基本特性。譬如,尽管斯密以降的英国社会以经济自由主义而著称,但当时英国实行的实质上是军事工业主义,并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国家:在1688至1815年期间英国至少有52%的时间是处于战争状态,1715至1815年的国防费用几乎是1850至1913年期间的300%,甚至也超过了1914至1980年期间的费用总和(包括两次世界大战),是1850至1913年期间所有公共开支的两倍。[45]类似地,“二战”后的美国也是如此。那么,如此庞大的军费开支来自何处呢?基本的措施就来自征税和借款,而征税和借款的方式显然就会衍生出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同样,日本经济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取得迅猛增长,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制造业方面的廉价劳动力。这也反映出,日本的工人工资并没有与其劳动生产率以及相应的贡献实现同步提升。显然,作为后发国家,中国拥有更好的条件可以且应该从发达国家那里吸取经验和汲取教训。然而,一些经济学人恰恰倾向于以这体现了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来为当前现实进行辩护。他们的逻辑是:你看,西方国家也曾经如此,所以中国社会的当前状况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为便于读者深入认识当下收入分配的问题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的诉求,这里对广为传播的“倒U形”曲线假说做一剖析,因为“倒U形”曲线常常被一些经济学人用来为当下中国收入差距进行辩护的依据。在这些经济学人眼里,收入分配的“倒U形”曲线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能够改变它呢?恰恰相反,如果你要致力于解决社会正义、收入分化问题的话,那么,就必然导致“为公平而牺牲效率”的结果,必然会导向整个社会的贫困化。其理由是:经济学已经告诉我们,公平和效率是个二律背反呀!正是根基于西方社会的历史,进而把中国的当前现实与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西方进行比较,一些经济学人就热衷于为当下的收入分配现状辩护。这些经济学人甚至质疑:中国的贫富差距大吗?在他们看来,中国的收入差距还不够大,相反,只有进一步拉大差距,效率才可以提高,社会才能进步,进而才有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和谐社会的希望。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西方社会中有多少人在流离失所?当时的学者穆法兰就写道:“最大多数的穷人并不在贫穷或野蛮的国度,而是出现在那些最富庶与最文明的国家”;另一学者奥特斯则宣布了一个公理:“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与其人口相对应,而且痛苦程度也与财富相对应。”[46]面对这些经济学人的惊人语录,我们可以逐层加以考问。首先,谁告诉你效率和公平是不能相容的?是奥肯吗?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表明:两者之间在长期上存在着正向关系。当然,你千万不要把公平误以为平均或均等,现代道德哲学界已经做了非常深入而精微的探索。同时,尽管公平的含义非常广,但其本意上还是指获取自己的努力所得而不受剥削;显然,这样理解的公平对人的努力必然最具激励性,从而也必然与效率是相容的。其次,又是谁告诉你“倒U形”曲线是收入分配的必然规律?是库兹涅茨吗?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倒U形”曲线仅仅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收入分配情形而提出的一个假说。一方面,正如库兹涅茨自己所承认的,所谓的“倒U形”曲线是基于“脆弱数据”,因为它是来自20世纪50年代西方创下“二战”后经济奇迹的那段相对短暂时期的数据。[47]另一方面,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则反映出早期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显现出的一个基本现象,也体现了市场机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纯粹力量博弈所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进而对应着社会制度不公正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映像。正因如此,库兹涅茨假说就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1)早期挑战,它无法解释在极端贫困国家转变为相对贫困国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平等上升这一现象;(2)新近挑战,它无法解释20世纪8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的收入不平等普遍上升这一现象。根本上说,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市场权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同时,“倒U形”曲线后一阶段中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呈现出缩小趋势,正是人类对自发市场机制的干涉而非自发市场机制的自我演进所形成的结果。通过考察历史就可以非常清楚:一方面,鉴于18世纪市场经济的无节制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现状,古典经济学家在几无经验可循的情况下努力地探索社会正义,并通过影响政府决策来推进社会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兴起,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再次发生作用,由此导致收入差距急速而持续地拉大。由此可以看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30、40年代曾经历了一次不平等现象的缓和过程,但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不平等现象又明显加剧了。显然,这至少反映出这样两点:(1)市场经济国家中不平等现象的加重和缓和呈现出周期性特征;(2)不平等现象的加重通常是市场机制的强化结果,而不平等现象的缓和则主要是源于对市场机制的人为干预。皮凯蒂就写道:“(19世纪)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收入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现象有显著改善,这种不平等的改善很大一部分应归因于政治机制而非经济机制。”[48]政治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在个人收入差异上所呈现的“倒U形”曲线,二是地区收入差异上所呈现的“倒U形”曲线。这也可以在库兹涅茨所观察到的美国社会得到佐证:第一,在“二战”之前,美国已经发展成一个主要经济强国,但收入和财富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第二,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日趋繁荣,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出现了快速缩小趋势;第三,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推行,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譬如,在20世纪30年代,密西西比州的人均收入只有马萨诸塞州的30%,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则提升到了70%,而到2018年又回落到了55%左右。[49]所以说,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仅仅描述了特定一段时期的情形,而没有普遍意义。根据一波又一波的技术进步以及相应的政策落实,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米兰诺维奇甚至推导出一条螺旋式波浪的不平等曲线,并称之为“库兹涅茨波”。[50]最后,从历史上看,正是由于古典经济学家们艰苦卓越的探索,才逐渐奠定了西方社会如今这种相对成熟而稳定的社会制度;但是,一旦背离了这一逻辑和事实而推行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市场化政策,就会重新出现急速的社会分化。所以,卡尔•波兰尼说:“只有在市场经济之制度背景中,市场规律才是相关的;并不是都铎时代的英国政治家背离了事实,而是现代的经济学家们背离了事实,他们的责难蕴涵着市场制度的存在”,“英国经得起圈地运动的大灾难而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是因为都铎王室及早期斯图亚特王室运用皇室的权力来阻缓经济进步的速度,直到进步的速度变成社会所能忍受的程度——使用中央政府的力量来救助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受害者,并且试图把变迁的过程导引到比较不具破坏性的方向。”[51]显然,古典经济学家们的早期探索以及相应的社会实践不仅为现代社会的人们提供起了宝贵的经验,而且也为当前政策治国的政策转向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这意味着,为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的收入分化问题,需要从古典经济学中汲取营养,而不能像现代主流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那样简单地诉诸市场机制或市场深化。(二)改变增长方式以提升福祉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资源的粗放式投入,这可以从中国单位GDP能耗的高居不下以及一些城市的资源枯竭中窥见一斑。例如,对内蒙的鄂尔多斯、陕北的神木、甘肃的玉门、湖北的黄石以及云南的东川等所做的考察表明,这些资源型城市的经济高速增长背后存在着严重资源耗竭。由此就可以基于资源的粗放式耗费来审视中国社会经济的无序式增长: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对中国经济的继续增长起到越来越的制约。为此,如何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也应该成为当下关注的重点议题。正是在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发展通则的作用下,西方社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都曾造成严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譬如,英国伦敦之所以称为“雾都”,重要原因就是,工业革命带来了煤炭的大量燃烧所排放的烟尘与雾混合在一起,这些黄黑色烟雾笼罩在城市上空经常是多天不散。甚至到1952年12月5日至9日期间,伦敦出现的雾灾导致1.2万伦敦人死亡和10万人生病。10年后,在德国重工业中心鲁尔区,一场雾霾导致156人死亡。[52]更进一步地,随着工业化的推进,高污染行业污染了土地、河流和空气,导致自然水域、河流和湖泊的死亡,导致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进而不时地爆发出大规模的疾病危机。既然如此,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何以能够享有较高质量的自然环境呢?根本上说,西方社会当今所享有的清洁环境不是自然演化或市场深化的结果,而是源于相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这样两方面:一是将高能耗和重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二是采取强有力的政策并花费大量的成本对本国环境进行整治。这样经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欧美国家的环境才有改观。譬如,针对1952年的伦敦雾灾,英国政府1956年就推出《空气清洁法案》禁止在伦敦部分地区使用产生浓烟的燃料,20世纪80年代以降更是采取越来越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这才使得伦敦的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观。事实上,到20世纪70、80年代,欧洲就开启了一场环境革命,如欧盟仅在1983年至1986年间就引入了近100项新法规和指令来限制环境污染。[53]显然,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应该引起当前中国社会的足够重视。然而,一些经济学人却倾向于将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引入到环境污染中:污染程度开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日趋严重,在达到“倒U形”的顶部之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污染程度开始下降。也就是说,环境会随着经济发展先变坏再变好。进一步地,这些经济学人通常还会以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佐证。但实际上,环境的变化与其说经济发展的自然作用结果,不如说是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环境政策的结果,由此,诺德豪斯就总结了三条发现:(1)“绿色运动的许多挑战只能通过政府政策来应对。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一套法律框架,让实体对其有害行为负责,以及对污染和传染病等最重要的溢出效应制定监管政策”;(2)“环境政策往往落后于科学发现许多年。……出现这种滞后的部分原因是政府甚至民主国家的政策在其行动中有很大的惯性”;(3)“需要合作与协调以克服国家层面的派系利益和国际层面的搭便车行为”。[54]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吸收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当下中国社会的经济增长就依然以资源消耗和浪费为重大代价,由此也就严重制约了社会大众的真实收入和福利水平的提升。[55]事实上,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生产净值(NDP)与国民收入(NI)之间之所以会呈现出巨大的剪刀差,人们的真实收入或者财富拥有量之所以会远远低于GDP数字,根本上就在于这种依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其原因是,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了全部生产量,不仅包含了大量的生活成本,而且包含了大量的制度性,甚至还包含了被商品化的大量自然资源;但是,它没有考虑用于生产的各类资本的贬值,没有考虑住宅、建筑、设备、机器等的损耗,没有扣除税款以及各项费用。按照这种统计体系,一场火灾、地震以及飓风所造成的损失都不会从GDP中扣除,但所有用于修复损失的支出却计入了GDP值。由此就会呈现这样的背反:一方面,体现流量的GDP数字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另一方面,体现存量的国民财富往却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增加,反而会出现下降。进一步地,这种背反随着推行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出明显的差异:那些推行粗放式经济增长的国家往往出现更为明显的背反。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分析两种极端情形。第一种极端情形: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完全是依靠新创造的价值,那么,以r的年增长率发展t年后,它的总财富就是: 。第二种极端情形: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以完全消耗过去的资源为代价,那么,以r的年增长率发展t年后,它的总财富就是: 显然,如果r取8%,t取30;那么,就有: , 。也就是说,在初始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两个国家经过30年的发展所实现的财富存量竟然相差了12倍。再将假设设定得更现实一点,假设前一类国家的耗费率是0.5,而后一类国家的耗费率是0.8;那么,就有: , 。显然,最后的收入依然相差1.5倍以上,当然也就分属于高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上述分析也得到了现实的验证。譬如,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等人在2010年估算,中国总财富在2000-2005年间的增长率为3.86%,美国和印度分别为1.39%和2.60%;相应地,中国人均财富增长率为2.92%,美国和印度分别为0.22%和0.86%。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国民财富增长率要大大低于GDP增长率。[56]如何解释这一点呢?关键就在于,作为存量的财富和作为流量的GDP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如果一个社会消费掉的大于生产出的,那么,尽管该国的GDP可能还会增长,甚至还可以更快增长,但它拥有的实际财富却在减少;同样,如果一个国家的GDP高速增长主要是依靠粗放式资源投入、环境破坏、拆东墙补西墙以及重复建设,那么,它的实际财富增加就要小得多。基于这一差异也就可以明白:西欧诸国以及日本等在“二战”后经历四分之一世纪的快速经济增长之后便进入了高收入的发达国家行列,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自1978年改革开放尤其是自1992年启动更全面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取得了更快的速度增长,但经历了至少35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只是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事实上,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迄至2007年,美国人均财富积累接近15万美元,而中国只有两三千美元。也就是说,尽管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几乎以近10%的速度在增长,但30年间所积累的人均财富还不到美国的零头;与此同时,日本经济从1955年到1973年只是经历了18年的高速增长,它的人均财富就大体赶上了美国。[57]事实上,日本从1950年到1975年的高增长期间人均GDP增长为年均8.1%,它的人均GDP在1950年时只是美国的20%,而到1990年就达到了美国的81%。[58]同样,从1950年到1970年,联邦德国的经济也以年均增长率10%以上在增长,由此创造了世界经济的奇迹。如何解释中国与日本、德国以及西欧国家的生活状态差异呢?根本上说,这就与经济增长方式有关。究其原因,即使西欧和日本等也经历了粗放式增长的阶段,但它们后来都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换。相应地,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以粗放式投入并注重流量而不是存量的经济增长方式,那么,尽管中国的经济体量会显得越来越庞大,但真正进入富裕社会还要漫长的过程。尤其是,由于经济增长过程存在明显的无序性,这就使得中国经济增长将会面临中断的巨大危险,进而也就很可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显然,从提防和避免这一风险和危机的角度,当前中国也需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切实转变,根本上在于改变或优化依然很不健全的社会制度。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无序式经济增长,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在以经济效率为中心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都偏重于经济增长和GDP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就在于促使各级政府官僚转变其政绩观:要用群众的标准来衡量政绩,真正关心人们的需要,而对百姓负责,对后代负责。一方面,只有对百姓负责,各级政府才不会专注于GDP值等数字指标,因为对普通百姓来说,能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要比GDP值有意义得多;另一方面,只有对子孙后代负责,才不会施行竭泽而渔的政策而大上那些高度污染的、耗能极高的项目和工程。最后,需要指出,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及缩小收入差距,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才能真正通向高福利水平的富足社会。宇泽弘文将富足社会定位为:“这样一种社会,人人都能在其中充分发挥先天和后天的禀赋及能力,参与社会分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梦想和抱负,并在实现自身理想和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回报,拥有幸福而稳定的家庭,尽可能地拥有丰富多彩的社会关系,度过高文化水准的一生。它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1)能够稳定、持续地维持美好、富足的自然环境;(2)能够给人们提供整洁的居住环境,以及舒适生活的文化环境;(3)能够建立良好的学校教育制度,让所有的孩子都发挥自身多元化的禀赋和能力,成长为均衡发展的社会有用人才;(4)身患疾病和受到伤害的人能够随时接受最高水平的医疗服务;(5)拥有完善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使各种稀缺资源的分配更加高效、均衡,从而实现上述各项目标。”[59]可喜的是,进入21世纪第二个10年,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过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早在温家宝总理时期,中央政府就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即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十九大以后,中央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无序式经济增长所潜伏的危机,从而致力于把工作精力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科学发展之路上来,使得经济发展在近几年来逐渐步入了新常态。六、无序式经济增长引发的流行理论反思无序式经济增长不仅出现在致力于实现经济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如当下中国社会),而且也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史上所呈现出的基本特性。显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更好的条件可以且应该从发达国家那里吸取经验和汲取教训,从而减少社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摩擦成本。冯兴元就指出,“别人走过的弯路,我们不走;别人未走过的弯路,我们也不走;别人走过的近路,我们照样走;别人未走过的近路,我们要领头走。”[60]然而,一些主流经济学人往往对历史提供的明显事实以及前人提供的知识沉淀却毫不在乎,而是热衷于以新古典经济学教材所宣扬的一套市场有效论为现实提供合理化解释;或者,将当前中国社会与英国的启蒙时期以及美国的拓殖时期所发生的情形加以比较,以其他国家的历史情形为中国的当前现状辩护,由此重新蹈西方社会曾经走过的曲折之路。正是在这种思维指导下,尽管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暴露出了各种社会问题,但经济学人却几乎没有提供什么可行的建议和方案。由此,由现实问题意识就激发出了理论问题意识: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发展现代主流经济学?(一)如何认识现代经济学的那些规律一般地,要真正理解和吸取发达国家所提供的经验和教训,关键就在于尽力避免流行的理论学说以及先验信念遮蔽我们的眼界,由此展开对一些重要经济现象的深层次思考。然而,当下社会的问题恰恰在于,一些经济学人往往在缺乏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就开始鼓噪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甚至要重走欧美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于是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就不再有区分,进而也不须辨别黑白,以至于一股脑儿将那些好的和不好的制度或者具象性安排都引进国内。譬如,德国的何梦笔就指出,“对德国经济秩序的了解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外国一般都是扭曲的:其原因是,那些报道往往都只是起着镜子作用,反映报道人对其本国政治的看法,但不是起着反映客观信息的作用。比如谁在中国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乐意表扬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应成就;比如谁在美国抱怨卫生保健制度的成本日增,就会强调德国卫生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中充斥着许多问题。这就使人感到难以获得一个清晰的全貌。认识、利益和兴趣这两者紧密交织在一起。”[61]在很大程度上,何梦笔的刻画在当前中国社会得到了鲜明的印证。试想:那些力图照搬一个现代制度的功利性改革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整体性地了解西方社会制度的实质呢?事实上,这些经济学人所犯的一个重要错误就是,把在特定时空下尤其是从欧美社会的历史轨迹中所获得的统计规律当成了普适性的经济规律,并由此来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形辩护。为了更深刻地认识这一点,我们对经济学中有关收入分配的几个常数做一审视。20世纪上半叶,英国统计学家亚瑟•鲍利对英国“一战”前一代人(1880-1913年)的功能性收入分配的研究中首次发现:劳动在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中的比例保持稳定。这一发现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鲍利定律而广为接受。例如,克莱因就将劳动收入份额的恒定列为经济学的“五大比例”之一,并在建立经济学模型时将其处理为常数。后来温特劳布进一步发展了鲍利定律中的神奇常数,他通过美国的数据观察到,企业国内生产净值中的工资份额是个常数,其倒数为介于1.9至2.0之间的一个常数,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轻微的下降趋势。问题就在于,鲍利定律以及其他各种统计规律所揭示的仅仅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甚至仅仅是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例如,后来马克卢普对美国的研究就发现了份额的变动:美国1945-1960年间的劳动份额在63.6%至68.9%之间,而1929-1960年间则在58.2%至73.4%之间变化。[62]为此,萨缪尔森在20世纪60年代就写道:“半个世纪以来,各种具有相反趋势并相互抵消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巧合,并且无法保证它们将重复发生。(我)意识到经济学‘法则’在经济生活中时多么的变化莫测:例如关于工资份额为常数的鲍利定律、关于劳动力的参与率为常数的龙氏法则(Long’s Law)、关于不变的收入不等式的帕累托法则、关于财富-收入常数比例的莫迪利安尼法则以及关于真实工资和(或)利润率下降的马克思法则、关于资本-产出常数比例的无一例外法则(Everybody’s Law)。如果这些都是法则,那么大自然就是一个罪犯。同时经验也告诉我需要对巧合保留必要的怀疑,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它们不能解释事实,它们也能描述事实,直到他们丧失描述的功能。”[63]然而,一些经济学人却倾向于将它们转化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而成为指导中国社会改革的基本依据。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往往不对真实的历史进程展开深入的甚至起码的探析,就基于所谓的历史主义观点而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教材上所宣扬的西方经验进行比较,进而以西方社会两个世纪之前的标准来要求当下的中国。在这种思维指导下,收入差距拉大、贫困化现象以及社会矛盾尖锐化等就被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必经过程,从而也就是正常而合理的。但显然,这恰恰暴露出这些经济学人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乐于把经济增长归功于其学说,另一方面又倾向于将社会问题视为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既然如此,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又怎能被说成是这些经济学人的功绩呢?恰恰相反,如果说当前这种现状确实都是经济学人所积极推动的话,那么,他们的真实作用就值得重新评价了。最后,需要指出,经济学人的职责根本上在于理顺公共领域的关系,完善社会制度,[64]而社会制度的好坏并非没有标准。一般地,一个好的社会制度根本上要能够对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各类资源进行整合,要能够协调利益关系以及缓和社会矛盾,从而可以促使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在这个意义上说,收入分配状况实际上就反映出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的健全程度: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越大,其分配制度或规则越不公正。[65]由此来看,在欧洲工业革命时期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下时期,社会矛盾通常都呈现出迅速激化之势,都造成了社会贫富极端的两极分化。基于这个标准可以说,当前社会制度恰恰处于失范状态中,自然也就是不好的。正因如此,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在自然环境、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重新评估和反思经济学人在当前中国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二)不能滥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为,通过牺牲公平来获得效率。但是,这种牺牲也必须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否则就会引发冲突而造成更为严重的低效率。由此就要思考:一个社会的容忍界限究竟在哪?一般地,影响人们对不公平收入分配之忍受限度的有两大因素:(1)与不公平的严重程度有关,进而与社会制度的有序性程度有关;(2)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有关,进而与宗教信仰和种族分布有关。其中,宗教文化往往会影响人们的公平观和忍耐性,种族结构则会影响社会组织和对抗状态。事实上,不像生产活动主要决定于个人或社会的劳动投入,掠夺活动往往会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同时,当人们难以忍受不公平而转向采取掠夺手段来获取利益时,他首先需要加入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来提升力量。更进一步地,大规模组织形成的难易又与社会结构的紧密相关:一般地,如果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分层,这包括由阶级、种族、宗教形成的不同共同体,那么,具有相同“缘关系”的个体就比较容易形成组织,进而就更容易出现激烈的对抗和掠夺行为;相反,如果社会具有单一的高度的流动性,并主要由单一的种族和宗教构成,那么,通常就难以形成稳固的对抗组织。由此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当前中国社会:在收入分配不公日益凸显的情形下,中国经济之所以还能在较长时间内取得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有关。一方面,儒家文化塑造出了中国人的吃苦耐劳秉性:(1)中国文化注重现世的幸福,这促使人们从小就学会为未来幸福而忍耐当下;(2)中国文化注重集体和家庭,这使得父母愿意为了子女的未来幸福而承受巨大苦难。另一方面,儒家社会结构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淤结:(1)中国社会具有高度流动性,这使得人们对未来或者对后来抱有希望,从而不倾向于采用过激手段;(2)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这使得受压迫者很难集合成大规模组织来进行掠夺活动。事实上,除非必不得已(如不公平程度超出了上限或者人们失去了改善生活或维持生存的所有渠道),中国大众通常不会采取会导致两败俱伤的激烈对抗手段,而宁愿默默地劳苦以求得自己的生活改善和子孙的未来发展。进而可以对照地审视一下非洲的经济发展情势,因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试图学习和借鉴中国的经济增长经验。显然,非洲在上述两方面都与中国社会存在很大差异:(1)在社会文化上,经过西方的长期殖民和文化渗透,个体主义和享乐主义也盛行于非洲和中东的国家或地区,社会大众通常只是关注个人的享乐和追求而不像中国人那样关注子孙的成长和未来,并且,对权利的追求也比中国人更加容易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2)在社会结构上,很多非洲和中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了各种严重对立的种族、宗教、部落和党派,人们往往被自然地归属于某一组织,因而个体感受到的不公平很容易上升了共同体之间的对抗和掠夺,如在卢旺达就曾发生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种族杀戮,一些穆斯林国家中的什叶派和逊尼派之间也存在相互仇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第一阶段,也就是极端无序的阶段,内部充满了种族的、宗教的、党派的以及部落的争斗,这使得人们的财产得不到基本保障,从而就无法致力于生产活动和经济增长。进而,正因为非洲以及中东国家和地区在制度和文化上与中国存在着这些显著差异,因而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也就很难被成功移植到非洲和中东地区。最后,正是由于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与独特的文化制度环境有关,因而就不能简单地以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加以解释,更不能由此来指导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凯恩斯经济学具有短视的操作性关注,它把经济政策视为一门艺术,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实施相机抉择的财政货币政策,而不考虑长期的制度建设,因为“长期来说,我们都死了”。究其原因,凯恩斯经济学仅仅把资源创造建立在生产要素的粗放式投入上,将有效需求视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而不考虑需要背后的制度因素,不考虑劳动有效配置、生产的协作机理,从而不涉及社会制度变革。我们举凯恩斯学派的克鲁格曼为例,他最早指出中国以及“东亚四小龙”在经济增长中的粗放式特点,并成功地预言了1988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但他并没有进一步剖析这种粗放式发展的制度根源。事实上,张五常对克鲁格曼的评论是:此君推断无数,错得离奇,但大名依旧。[66]另一方面,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具有长期的制度性关注,它的政策也着力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包括长期低税、削减福利支出(供给学派)、指数化收入、教育券发放、单一货币规则 、浮动汇率制 、统一所得税率、负所得税政策(理性预期和货币学派)、放松管制、取消转移支付、建立市场规则(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等等;但是,由于采用了自然主义的分析方法,它不仅将所有人视为理性的,而且还认定个人逐利行为将会导向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就将整个理论建立在“私恶即公益”这一信条之上。正因如此,新古典经济学极力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却看不到自发市场的内在缺陷,而周而复始的经济危机显然证伪了这种理论。七、无序式经济增长引发的制度思维审视基于对无序式经济增长通则之特征和根源的探究,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去认识和评估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辨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当前中国社会的制度现状展开更全面的审视。显然,对制度评判的首要原则就是正义原则。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正义?罗尔斯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即一个由一种共同的正义观有效调节的社会里,对何为正义非正义也有一种公开的理解。”[67]然而,当前中国社会所充斥的恰恰是正义的不可知论,以至于正义被视同如普洛透斯的脸(Protean face)那样变幻无常而具有不确定性。正因如此,尽管西方学术界已经发展出了相当成熟的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这包括资源平等、福利机遇平等以及以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的现代平等主义等;但在当前中国社会,众多“主流”经济学人对这些理论进程通常都不甚了了乃至视而不见。更为甚者,不少经济学人还会借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而想当然地宣称,制度好坏没有一个直接而一致的评价标准;进而,他们就会歪曲地利用“不管黑猫还是白猫,只要捉住老鼠的就是好猫”这一“尚方宝剑”,由此来为那些功利性的现实政策和制度安排进行辩护。为此,这里继续就社会制度的认知和评判思维作一审视。(一)研究社会制度的基本要求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旨趣在于,在相对完善的制度下探究个体的(理性)行为。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恰恰是不完善的,以至于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修正成了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这意味着,当前中国经济学所着重关注和研究的基本对象与新古典经济学所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进而也就必然导致在研究方法上也应有所差异。一般地,要理顺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完善公共领域的社会制度,基本着眼点是要理解改革的方向,这个方向也就是作为“应然”的理想状态;同时,要分析当下现状这个“实然”与改革方向这一“应然”之间的差距及其成因,由此探究缩小这种差距的途径。那么,如何确定这个“应然”呢?根本上,这就要探究事物的本质,而事物的本质则隐藏在现象背后。从本体论上说,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其理论研究都在于揭示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内在本质。其原因在于,只有认识到了事物的本质,才可以为了解现状树立一个对比的参照系或者提供一个发展的基本方向,并在对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究问题所在以及寻找解决的途径,这就是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68]一般地,任何社会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原初目的,都会渗入特定时代有关社会正义的认知,而不是仅仅建立在纯粹力量博弈所形成的社会均衡之基础上。其原因在于,后者通常只是反映强势者的意志和要求,是社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异化形态;同时,正是由于现实制度往往是某种异化形态,从而也就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这条研究路线具有这样两个特点。第一,它不同于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流行思维:或者在先验的前提假设下进行抽象地模型构造并由此寻求最优行为或制度设计,或者在供求分析框架下进行计量实证并由此来解释和预测经济现状。其实,无论是纯粹的理性建模还是纯粹的实证分析,都无法为社会改造提供有意义的思路,前者涉及抽象性和现实性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后者则涉及从“实然”过渡到“应然”所面临的沟堑。第二,它也不同于当前中国学术界的流行思维:在理论上往往会把现代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当成是普遍性的原理,在实践上也往往会把西方既存的现状或模式视为中国模仿的对象或发展的方向(尽管有时也会根据国情而作些适应性调整)。其实,这是单向一元的发展思维,它忽视了西方社会中本身的异化特征或者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从而不仅无法真正了解西方社会制度的成因,而且更无法看到其内含的缺陷。根据制度共生理论,制度具有与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相关的普遍性和多重性的特征,因而制度之间必须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体可以看作是制度间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安排;并且,决定制度的一些细微方面根本上难以察觉,而这些隐性的东西出现稍许变化都会产生出巨大的蝴蝶效应。同时,根据制度异化观,由于受现实因素的影响,现存制度或多或少地被都异化了,也都偏离了本质。这意味着,西方社会的制度本身都必然会存在某种缺陷,尽管这种缺陷在西方社会中可能因受到抗衡力量的制衡而不怎么明显,但一旦移植其他环境中就会凸显出来。这就产生两点认识:一方面,社会事物的独特性要求我们,不能为纷繁复杂的现象所困扰,不要为一些热点所牵制,更不能简单照搬所谓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社会事物的发展性告诉我们,不能迷信于流行理论,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供求和博弈分析方法,更不能盲目地宣扬和推广嵌入在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自然主义思维及其衍生的“物竞天择”价值观。例如,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的最优税收设计理论,如税率太高,那么人们就失去了工作的兴趣,从而导致整体经济的下降;推而广之,如果将税收泛化为一般劳动(收入)剥夺,就会得出“劳动(收入)剥夺将导致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一般论断。然而,当前中国社会所呈现出来的情形恰恰提供了反证:一方面,近年来收入差距加速拉大,这反映出劳动(收入)剥夺现象非常严重;但另一方面,近年来的整体经济却在飞速发展。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像呢?大体上可以这样解释: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劳动者被剥夺的现象严重,相应地,劳动者就不得不支付更多的努力来维持生存或者为子孙积累财富,由此也就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由此来审视莫里斯的理论:它主要适用于人们已经可以享受一个体面生活的社会,从而不需要通过支出更多劳动来维持生存;相反,基于劳动负效用原理,当劳动所得减少时通常会减少劳动支出,由此也就会导致经济增长下降。正因如此,每当有经济学人援引西方主流理论或者欧美经验而大加效仿时,笔者总是苦口婆心地劝诫说:不要总是讲别人是如何做的,也不要总是照搬别人的做法,而是要形成自己对事物的深层认识,要具有对流行认知的反思能力。我们可以想一想,别人或他国的做法就一定是完全对的吗?你真正了解别人行为及其制度中体现的精髓吗?同时,你又看到他国制度所隐藏的缺陷吗?更不要说,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要适用于私人领域,是在既定制度下探求私利最大化的手段和途径。然而,时下一些经济学人却似乎不管这一点,而是义无反顾地借用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上的一些流行理论就来为当前的中国社会实践开出处方;与此同时,他们对目前明显失序的社会现状却视而不见,或者将之推卸给其他领域的学者。尽管如此,这些经济学人却依然沾沾自喜地自视为中国制度变革的推进者,依然好大喜功地自视为经济发展成就的贡献者,以至于把经济增长的功劳都揽在自己身上。问题是,经由经济学人照搬或“精心设计”并通过权力部门正式付诸实施的那些源自欧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和“成熟”体制在中国社会有多少是有效的?最后,需要指出,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学人错误地将根基于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模式应用于中国社会的公共领域,结果往往就忽视了社会经济问题的实质;尤其是,方法导向所驱动的抽象研究进一步扭曲了公共领域的关系:造就了掠夺性、畸形的市场,使得社会制度进一步失范,并强化社会发展的无序性。[69]显然,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需要反思:经济的增长速度与制度的完善程度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其实,马克思本人很早就对此做了回答:早期资本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提高,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深重灾难,因此,这种制度就是不完善、不成熟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进一步的改革,否则就会制约生产力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提高。推而广之,在社会经济增长已经达到一定高度的今天,我们就有必要静下心来借鉴马克思的洞见对当前现实以及未来走向做一番好好的思考:中国40年来市场化改革的路径究竟如何?当前社会经济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这应该是当前经济学界的根本任务。(二)正视当下中国的问题及诉求为深刻理解和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思维和理论。其原因在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深受自然科学的支配而倾向于探析普适性原理,致力于构建基于抽象而静态的数理模型;相应地,它就会无视现实世界中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而也就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时性。张夏准写道:“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正面临采用一整套‘好政策’和‘好制度’——诸如自由贸易和投资以及强大的专利法——来促及其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当一些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并不情愿采用这些制度时,提议者们往往就会对这些国家不接受这一已经实验并被发展所证明的处方之愚蠢行为感到难以理解。毕竟,他们争辩说,这些是发达国家在过去使用并变得富裕的政策和制度”,“自然地,这些被推荐的政策和制度是否适合发展中国家还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是,奇怪的是,即使那些对这些政策和制度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仍抱怀疑的人,也想当然地认为这些政策和制度是那些发达国家在处于发展阶段时所采用的”,而“与这些传统看法相反,历史事实是,这些富裕国家并不是在这些他们极力推荐并经常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的政策和制度上取得发展的。不幸的是,这一事实在目前已经很少为人所知,因为资本主义的‘官方历史学家’已经非常成功地重写了历史”;显然,“如果富裕国家推荐给贫穷国家的那些政策和制度并不是它们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使用的,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说,富裕国家正试图踢掉那个让他们爬到目前这个高度的梯子”。[70]不幸的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那些拥有话语权的经济学人恰恰会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的背离。相应地,他们或者极力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主义思维,盲信于基于力量博弈的市场机制,并盲目地搬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私人领域的工具、方法和理论来指导中国公共领域的社会实践;或者简单地搬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政策,热衷于对经济热点开出各种治标不治本的药方。于是乎,尽管经济学的地位在中国社会如日中天,但中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却并没有显著理顺,反而呈现出进一步扭曲的趋势,人们的应得权利和国民财富创造之间的背离也呈现日益拉大的趋势,由此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的长期无序性。在这种情势下,现代经济学理论就必然会遭遇逻辑检验和经验检验这两方面的强烈挑战。第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转换,社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人们之间的协调合作,依赖于人力资本主动性的发挥,依赖于优先能源的节约化利用;相应地,传统那种高耗能的和分配不公的无序性发展路径就会越来越严重制约到经济的进一步增长。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应得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从而对社会制度改革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相应地,传统那种注重个人理性行为而忽视公共领域建设的经济学理论在应用上就会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局限。其实,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本身就是启蒙运动传播的自然结果。美国政治学家威洛比(Willoughby)在《社会正义》中就写道:“所有文明国家的人民都要把社会和经济状况交由合理性和正义性的标准加以同等的检验,就如同他们曾经在过去对政治制度的制度性提出质疑一样。”[71]同时,对社会正义的认知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深化。阿马蒂亚•森就指出,“随着历史的演进,‘平等’和‘公正’这两个概念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阶层分化及阶层间的社会隔阂也变得越来越不为社会所容忍,不平等这一概念本身也因之发生了重大变化。”[72]譬如,早期人们追求的是工作的权利、市场交易的权利以及机会和教育的平等,后来则进一步重视分配的正义以及在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应得权利。正因如此,随着社会发展带来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力量决定的社会制度就越来越难以运作和维系;相反,我们需要将人类不断积累的关乎社会正义的伦理道德逐渐渗入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中,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扩展秩序的中断。最后,需要指出,就经济学和伦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说,众多道德哲学家以及出身于社会哲学领域的早期古典经济学都有深刻的认识。例如,约翰•穆勒就强调,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家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任务是不同的:只有在世界上落后地区,增加生产仍然是重要的目的;在进步国家中,经济上所需要的是一种较好的分配制度。显然,在物质资源已经较为丰富的今天,社会福利的改进就需要转移到分配这一层面上来。对此,约翰•穆勒也指出,一个有利于实现扩大平等目标的手段是再分配,这不仅是收入的再分配,而且包括了财富的再分配。[73]正因如此,笔者一直强调,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的协调稳定和有序化,而社会协调也就是要探究市场和政府这两类协调机制及其内在缺陷,从而化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大问题。不幸的是,当前一些经济学人却盲目地信守和应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思维,致力于从纯粹力量博弈的角度来解释和涉及社会制度,这就非但没有缓和反而进一步扭曲了社会制度。八、尾论:再论经济学人在改革中的角色一般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依赖于这样两方面:一是注重资源开发和环境利用的可持续性,要关注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代际公平;二是注重人与之人之间分工合作的可持续性,要关注财富分配上的社会公平。相应地,这两个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由此所获得的经济增长必然是无序的,必然不具有可持续性,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就不能称为合理和优秀。同时,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特定时期所出现的高速经济增长大体上都具有明显的无序性。在很大程度上,无序式经济增长就是人类社会的通则,它根源于制度的(相对)不完善,或者由无节制的市场机制所驱动,或者是由强有力的政府部门所推动。同时,正是由于长期推行的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使得社会经济陷入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及稀缺资源的日见耗竭等困境,由此也就促使社会经济政策做相应的转变。有鉴于此,本章集中对三大议题展开逻辑探究和学理解析:(1)考察无序式经济增长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及其政策转向;(2)基于无序式经济增长来审视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3)基于现实经济增长的无序性来反思主流的制度思维。大体上,在经历长期无序是经济增长之后,一国政策转变应该体现这样两大诉求:一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来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正义的提升,二是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来促进真正的财富积累以推进富足社会的来临。正是通过对无序式经济增长基本动因的揭示,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增长与制度优劣直接相联系。由此就带来两大启迪:第一,不要以经济学中的统计规律来为现实辩护,而是应该将这些规律视为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而没有必然合理性;第二,不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认识和评估社会制度,而是需要发展出更为合理的分析框架来界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显然,这对当前中国改革实践和相应的政策制定具有重大意义:它要求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保持高度警惕,尤其要反思对流行的制度思维进行深刻反思。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人往往不是致力于剖析和发现问题,而是更偏好采用流行理论来为现状提供合理性解释;相应地,他们不愿意做时代的牛虻,而是更乐于凭借选择性的“事实”将自己打造成时代的弄潮儿。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中国社会尤其经济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由此,一些经济学人开始居功自傲,自视为制度变革的推进者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宠儿。例如,21世纪初就出现了有关价格双轨制功劳归属的争论,甚至还在以“是否上山”为荣耀标尺。[74]然而,尽管一些经济学人往往以此来标榜其学术成就,但试问:价格双轨制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知识吗?连莫干山主报告起草人徐景安业说:“价格双轨制”很难说成是经济理论创新,而只是改革技巧、改革方法、改革艺术的一个创造。[75]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改革技巧、改革方法、改革艺术又是应时而行的,随着环境的变迁往往就会不再适用。而且,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大多只不过是刚刚接触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几个研究生或者毕业不久的青年经济学人,他们具有期望改变现状的理想并由此萌发出了这些“大胆猜想”。例如,会议发起者之一的黄江南就坦言,那些文章被选中上山的人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过,一旦被选中后现在的命运就大不一样了。[76]同时,随着“价格双轨制”逐渐成了国家改革的战略思维,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指导的价格改革却带来了剧烈的社会动荡。试问:当时又有谁勇于站出来承认“价格双轨制”是自己的“杰作”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暴露出,这些经济学人具有相当的功利性。其实,双轨制发明权之争主要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降,相对于俄罗斯的改革困境,此时双轨制发展战略也已经为国际所认可,争夺“价格双轨制”发明权可以获得明显的名利。更不要说,又有多少人预测到了由“价格双轨制”酿成的1989年社会大动荡这一结果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暴露出,价格双轨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内在缺陷,它甚至还不是一个系统的改革理论。进而也反映出,那些知识还相当狭隘的青年学子往往是运动式的“大胆设想”有余,而求索式的“小心求证”则不足。[77]因此,梳理和回顾整个40年的市场化改革历程,我们不免要问: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真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僚或经济学人的“巧思构想”吗?其实,双轨乃至多轨、多重价格是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渐进式推进和价格放调相结合的自然产物,莫干山会议的意义不过是提出要因势利导地把这个有意无意的做法变成自觉的战略;同样,“莫干山”会议一年后召开的“巴山轮会议”所提出的“特区实验场”“地方分权”“金融改革”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还是基于“错了再试”这一基本思路。[78]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大多是盲目尝试的结果:行不通就换一个思路。这就像当年价格改革还是产权改革一直在相互争斗一样,也像当前各级政府所“批发”的那些几无意义的课题一样,很少能够有通盘而深入的理论认知,甚至往往是对最新理论的一知半解就将之推向实践。正因如此,尽管这种盲目的不断尝试确实可以带来了实用主义的结果,但通常都是在曲折中前行的,甚至说往往是以大量的牺牲或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自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无效配置或巨大浪费。当然,在实践中完善理论也是大规模社会改造或创新性实践的一般通则,因为此时大多是无经验可循的。譬如,无论是孙中山领导的三民主义革命还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都是懵懂之时开始建党并且在革命过程中才吸纳经验和教训而丰富和完善理论认知的,因而在革命实践中都出现了明显失误和重大牺牲。问题是,在和平年代的经济改革是否也必然需要以巨大的浪费和大量人员的牺牲为代价?是否可以尽量地减少这种浪费和牺牲呢?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利用这和平的环境和时机对社会问题展开深入而系统的思考并由此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由此,我们就要反思:经由经济学人照搬或“精心设计”并通过权力部门正式付诸实施的那些改革措施是否实现了这一目标了呢?显然没有,诸如国有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攸关民生大计的改革等几乎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或与其的成效。甚至还相反,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所推行的一些改革往往使得社会矛盾更为尖锐,以致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被破坏25年之后现在又不得不重新建设。因此,通过对过去40年市场化改革历程的梳理,我们就可以获得这样两点清晰认识:(1)中国经济的增长以及市场机制的建设,与其说是那些“主流”经济学人所设计的制度改革之功,不如说是激发社会大众的主动性所致;(2)通过产权界定等对社会大众的主动性激发,与其说是那些经济学人或决策者有意识地加以引导的结果,不如说是受社会环境所倒逼的结果。尤其是,受新古典经济学的熏陶,现代经济学人越来越不关注现实问题以及公共政策,即使承担一些政府课题也抱有很强的功利性和短视性。在这种情形下,古典经济学家那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和关注公共议题的责任在当前中国经济学人身上明显式微了,绝大多数人甚至对现实问题的基本直觉也都丧失了。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对社会经济改革的指导往往就只是搬用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上所宣扬的原理和教义,以至于所谓的变革往往只是强化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其现实结果就是,社会制度总体上依旧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总体上依旧残缺不全;相应地,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呈现出日益分化之势,社会大众的应得权利和经济增长之间也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背离。最后,正是通过对无序式经济增长的现状及其问题的剖析,我们就可以深刻理解经济政策转变的时代诉求及其方向:中国社会面临着从粗放到集约、从无序到有序、从高速而震荡到低速而平稳的转变。根本上说,这是社会制度逐渐成熟和完善的历程,人们的应得权利逐渐提高并与国民财富增长保持同步的历程,进而也是维持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显然,欧美诸国在没有外来竞争压力的情形下经过200-300年才逐渐调整过来,而东亚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则在经受了明显阵痛后也已经有了较大的调整。但是,实行经济计划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迄今却没有很好地完成这种调整,相应地,在经济增长受到过内外的因素限制之后,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就在短期内急速地爆发出来;同样,尽管中国社会的市场化改革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如果没有增长方式的相应转换,社会矛盾也会不断积累乃至总有一天会出现总爆发。托夫勒早就告诫说:“只有那些以国内最少的失序和动乱来完成第三次浪潮转型的国家,才能赢得全球性的竞争。”[79]显然,不仅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这就很值得当前社会中的那些“主流”经济学人和相关主政者加以深思。[①]琼•罗宾逊:《经济学的尴尬》,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页。[②]张夏准:《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肖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③]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④]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⑤]在荷兰寻求从西班牙独立期间,西班牙无敌舰队在1588年为英国消灭,1590年开始又陷入与法国的王位之争,这迫使西班牙在1609年与荷兰签订《十二年停战协定》而事实上承认荷兰联省共和国;1618年到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则彻底削弱了西班牙,西班牙被迫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正式承认荷兰联省共和国的独立。[⑥]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⑦]张夏准:《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肖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⑧]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杨春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页。[⑨]Ha-Joon Chang, 2002, Kicking Away the Ladder:How the Economic and Intellectual Histories of Capitalism Have Been Re-Written to Justify Neo-Liberal Capitalism, Post-autistic Economics Review, 15(September), http://www.btinternet.com/~pae_news/review/issue15.htm.[⑩]兰德斯:《国富国穷》,门洪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638页。[11]参见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12]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13]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14]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15]Pomeranz K., 2000, 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rketing of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166.[16]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17]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8-99页。[18]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7-98页。[19]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20]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67页。[21]朱富强:《经济增长的逻辑:新结构经济学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8-49页。[22]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2页。[2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2页。[24]当然,这里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归属于为较为有序状态,这仅仅是从西方社会所认知的市场体系这一维度而言的。但实际上,不仅纯粹市场机制的发展本身具有无节制性,而且还会衍生出日益加剧的马太效应,这些都会导致收入与劳动贡献以及应得权利的背离,从而使得社会收入差距快速而持续地拉大。[25]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7页。[26]奥尔森:“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统一”,载阿尔特、谢泼斯主编:《实证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页。[27]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28]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米尔博格的前言(代序)。[29]“距供暖还有10天物价部门解读资源短缺矛盾”,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8-11/04/content_14826172.htm.[30]“山西算出我国第一个省级绿色GDP”,http://news.sohu.com/20040820/n221635281.shtml.[31]杨圣明、郝梅瑞;“关于构建和谐分配关系问题”,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4343859.html.[32]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0页。[33]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1-162页。[34]参见朱富强:《真实市场的逻辑:市场主体的特性解析》,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9页。[35]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25页。[36]克鲁格曼:《流行的国际主义》,张兆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37]Clark J. B., 1899,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New York: Macmillan, P.4.[38]巴罗:《自由社会中的市场和选择》,沈志彦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39]“南非‘经济奇迹’的背后”,http://star.news.sohu.com/s2010/economicmiracleinsouthafrica/.[40]“南非‘经济奇迹’的背后”,http://star.news.sohu.com/s2010/economicmiracleinsouthafrica/.[41]翁淑贤:“广东‘应小心翼翼地接近辉煌’”,《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5年9月21日(第一版),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9/15754/1393414.html.[42]林琮盛:“全中国污染源广东占一成”,《联合报》2010年6月8日。[43]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9页。[44]朱富强:“警惕产业政策所潜伏的破窗谬误:政策治国模式的有效性和局限性”,2021年,未发表。[45]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46]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页。[47]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28页。[48]皮凯蒂:《财富再分配》,郑磊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49]克鲁格曼:《克鲁格曼的经济学讲义》,余江译,中信出版集团2020年版,第280页。[50]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56页。[51]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03页。[52]拜伦德:《20世纪欧洲经济史:从自由放任到全球化》,徐昂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03页。[53]拜伦德:《20世纪欧洲经济史:从自由放任到全球化》,徐昂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08页。[54]诺德豪斯:《绿色经济学》,李志青、李传轩、李瑾译,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第179-180页。[55]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持续拉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较大的收入差距带来了较高的储蓄率和资本积累率,进而会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另一方面,较大的收入差距也引发了较严重的资源消耗和浪费,从而又会严重限制普通民众的福利水平获得进一步提升。[56]林双林:“除了GDP,我们要更多关心国民财富积累”,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923/c1004-22995483.html.[57]“国民财富与GDP增长严重不成比例”,https://news.ifeng.com/special/jingjianquan/200907/0721_7444_1261487.shtml。[58]霍奇森(即霍奇逊):《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87页。[59]宇泽弘文:《社会共通资本》,李博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序 富足社会”第9页。[60]冯兴元:“译者的话”,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61]何梦笔:“前言”,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62]参见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63]Samuelson P., 1964, A Brief Survey of Post-Keynesian Developments, In: Lekachman R. (ed.), Keynes' General Theory: Reports of Three Decades, NewYork: St. Martin's, p.336.[64]朱富强:“新古典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审视:经济学的人文性反思”,《中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65]朱富强:“主流经济学理论对当前中国分配状况的误导”,《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66]张五常:“凯恩斯学派的不幸”,http://zhangwuchang.blog.sohu.com/124145064.html.[67]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68]朱富强:“从本质到现象: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路线”,《学术月刊》2009年第3期,载《新华文摘》2009年第13期。[69]朱富强:“分配体制缺失与收入差距扩大:基于社会原则的分配问题研究”,《改革与探索》2008年第10期。[70]Ha-Joon Chang, 2002, Kicking Away the Ladder: How the Economic and Intellectual Histories of Capitalism Have Been Re-Written to Justify Neo-Liberal Capitalism. Post-autistic Economics Review, 15(September); http://www.btinternet.com/~pae_news/review/issue15.htm.[71]转引自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72]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于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73]参见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8页。[74]1984年9月3日至10日在浙江召开的莫干山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中青年经济科学工作者讨论会,主要参加者有黄江南、张钢、朱嘉明、刘佑成、翁永曦、王岐山、徐景安、田源、王小鲁、周其仁、周小川、楼继伟、李剑阁、华生、张少杰、张维迎等;由于会议所提出的价格双轨制改革思想等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因而后人称之为“莫干山会议”。[75]“价格双轨制的由来真相:莫干山主报告起草人徐景安答本报问”,《香港商报》2012年1月19日。[76]“莫干山会议”,http://baike.baidu.com/view/1952944.htm?fr=ala0_1_1.[77]陈平说,他在20世纪70年代末参与组织全国科学大会的农业政策辩论时就用普里戈金的开放系统和耗散结构理论指出自给自足封闭经济的弊端,在出国前就发现“包字进城”是不成功的,但自己从不会去争什么包产到户或双轨制之类的发明权。究其原因,中国改革是老一代革命家推动的,而中国经济学家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多少话语权;同时,这些革命家有时会听听年青人的意见,但政治风险却是自身承担。[78]1985年9月2日至8日在“巴山”号游轮召开了“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会议请来的中外嘉宾都是重量级人物,并且对中国宏观经济学改革方向提出重要战略思想,因而人们通常把这次会议称为“巴山轮会议”。[79]托夫勒:《创造一个新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陈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页。

李伯重: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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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36:39 +0800

中国在19世纪中期,发生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改变中国历史发展轨迹的巨大变化,当然不是一个突发事件,而是一个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这个巨变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其起点是16世纪,而19世纪中期的鸦片战争则是这个巨变的爆发时刻。自此之后,大变局从发生、发展的第一阶段,进入了全面推进、深入开展的第二阶段。这个历史变化过程背后的推动力量是世界贸易的发展,而海上贸易又是世界贸易的主力。因此深入了解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是认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从何而来的基础。而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又必须放在全球史的大视野中才能深入研究。因此,经济史和全球史在这个研究中充分融合,成为研究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从而推动这项研究的深入进行。大变局·经济史·全球史清穆宗同治十一年(1872),朝廷重臣李鸿章在给清穆宗的一份奏章中说:“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这段话在后来的流传中,逐渐变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句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话。这个说法后来也成为中国史研究中的共识和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基调。我们今天对于中国历史的划分,以19世纪中期发生的鸦片战争为“古代史”和“近代史”的划分线。从战争规模来看,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在最大战争之列。远的不论,仅把之前发生于1796—1804年的白莲教战争和之后发生于1851—1864年的太平天国战争这两场国内战争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到鸦片战争只是一场中等规模的战争。在鸦片战争中,参与战役的清军人数达20万人,军费共2871万两白银。在白莲教战争中,清政府为镇压白莲教起义,从16个省征调大批军队﹐耗费军费2亿两。而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投入的兵力和花费的军费,更远高于此。从战争的直接后果来看,太平天国战争比鸦片战争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大得多。因此人们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把太平天国战争而要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历史的分界线呢?对于这个问题,历史学家蒋廷黻在《中国近代史》中作了阐释:“我们到了19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19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19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这段话中说的“与我抗衡”的“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就是新兴的西方国家。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到来,才导致了这个对中国产生了如此巨大影响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因此,以鸦片战争为标志的19世纪大变局的关键是西方的到来。东汉王充有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西谚也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像19世纪大变局这样一个极其重大的历史事件,当然不会是忽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才发生的。西欧和中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在16世纪之前基本上没有直接往来,彼此交流基本上通过中介。像马可·波罗那样沿着丝绸之路辗转来到中国的西欧人少之又少,而中国人到达西欧的,更是几乎全无。到了地理大发现之后,中国和西欧之间才有了海上的直接联系。1513年5月,葡萄牙人欧维士(Jorge Álvares)率领的船队来到中国广东珠江口屯门澳,他成为第一个从海路抵达中国的西欧人。他第二年回航马六甲时,除满载中国货物外,也带着有关中国的第一手消息。1517年8月,葡萄牙舰长安德拉德(Fernão de Andrade)率领一支由8艘战船组成的舰队,护送葡萄牙国王派出的使者皮列士(Tome Pires)抵达中国。中国和西欧之间的联系,由此变得越来越紧密。因此在16世纪,西欧已经知道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实际存在,并用古代印度人对中国的称呼Cina,称中国为Sina。在中国方面,1602年(万历三十年),李之藻刊印《坤舆万国全图》,在原图总论部分中引述利玛窦的话说:地分五大洲,欧罗巴居其一,其地理范围为“南至地中海,北至卧兰的亚及冰海,东至大乃河、墨何的湖大海,西至大西洋”。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发明了“泰西”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一端的西欧。与此同时,英语和法语里都出现了Far East和Extreme Orient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外一端的东亚。因此,西欧人和中国人对对方的情况,有了远比过去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与此同时,双方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到了16世纪之后,更是密不可分。因此史景迁(Jonathan Spence)在《追寻现代中国》中指出:“从1600年以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命运,就和其他国家交织在一起了,不得不和其他国家一道去搜寻稀有资源,交换货物,扩大知识。”中国和西欧的直接交往开始于16世纪,而16世纪正是西欧开始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西欧的这个变化在世界史上的重要性作了这样的阐述:“现代自然科学,和整个近代史一样,是从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算起,这个时代,我们德国人由于当时我们所遭遇的民族不幸而称之为宗教改革,法国人称之为文艺复兴,而意大利人则称之为五百年代(即16世纪),但这些名称没有一个能把这个时代充分地表达出来。……只是在这个时候才真正发现了地球,奠定了以后的世界贸易以及从手工业过渡到工场手工业的基础,而工场手工业又是现代大工业的出发点。……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这个伟大变化对人类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也不例外,因此也导致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产生。这个大变局是由什么推动的呢?由于相距遥远,在16世纪之前,中国与西欧虽然通过征战、迁徙、传教、贸易乃至旅游、通婚、流亡等方式有一些交往,但极为有限,而且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到了16世纪,中西之间的直接交往主要通过贸易,而到19世纪中期之后,中西交往才不仅限于贸易,而且通过政治、军事等方式进行,导致上述“大变局”。因此,这个“大变局”与中国的对外贸易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变局”由贸易引起,并且贸易导致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恩格斯所说的“简单事实”就是人类的经济活动,而贸易是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现代经济学研究的四大对象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而贸易是交换的主要形式,因此贸易也是经济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贸易活动有久远的历史,即如亚当·斯密所说:“交易是人的本性之一,它的历史可能和语言一样古老。”历史上的交易,也就是经济史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重大的历史变化都有其经济因素,而贸易正是主要的经济因素之一。因此,要了解“19世纪大变局”为何出现,当然离不开经济史研究。贸易不仅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交往的重要方式。人类的交往方式有多种,如前面谈到,除了贸易外,还有征战、迁徙、传教、赏赐、贡献、赠与、旅游、通婚、流亡等。但是这些交往方式中,贸易是最重要的一种。这是因为其他交往方式,或多或少伴有暴力、强制等非自愿和非平等的做法,而且大多具有一定的突发性、间歇性和偶然性。贸易则不同,贸易是买卖双方的事,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交易行为和交易范围也就受到很大限制。交易原则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正式的社会惯例、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和实施手段。这些游戏规则合起来形成交易制度,以约束人们之间相互交易。交易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它们的实施方式构成。交易制度也有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这个发展使交易行为越来越突破各种限制,凸显其平等、普世的特点。因此在历史上人类的交往活动中,只有贸易这种交往可以持续不断并且和平地进行。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贸易是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亚当·斯密说:“两只狗不会用两根骨头进行公平而有意识的交换;也不会用姿势或嚎叫表示什么东西属于自己,什么东西属于对方,并愿意与对方交换。一只动物想要从人或另一只动物那里获得东西时,除了博取对方的好感外,它没有其他能够说服或劝诱的手段。小狗只有向母狗摇尾乞怜才能得到它所期望的食物;家狗竭力做出各种娇态,目的是吸引餐桌上主人的注意,以便能奖赏给它期望的骨头。”中国古人把贸易这个行业称为“商业”,从事贸易的人称为“商人”。“商”这个字的意思之一是商议、商讨、商量。为什么从事贸易要进行商议、商讨、商量?这是因为贸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社会中,种田不需要双方商量,农民自己种就可以了;做手工业产品也不需要双方商量,工匠自己做就可以了。但是商业不同,买卖双方必须对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商谈,也就是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共识,交易才能完成。所以相对于人类其他交往方式而言,贸易是最为平等的一种。由于贸易的上述特点,贸易也成为各地人们持续和和平地进行相互联系的主要手段。美国国父之一的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贸易原理》中指出:“以为我们仅仅是为了我们本身,或我们各自的国家而生存,那是愚蠢的妄想。全智的造物主已经命定在他的全部创造中,都贯穿着互相依赖的关系,尽管我们能力有限,不能充分理解连结各种事物的这种纽带的性质和目的,然而,我们能够并确实应该研究和探索与我们的彼此互相依赖有关的每个事物,以及我们行为的动机和准则。我们通过这种调查研究发现,不论是我们实际的还是想象的欲望,我们的感情和我们的习惯,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并且确实是人与人、国与国之间一般交往和贸易的原动力。”这种互相依赖的关系的基础,主要就是贸易。为什么“19世纪大变局”与全球史有关呢?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贸易的发展,把全球主要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威廉·麦克内尔(William H. McNeil)说:“在1500年之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过着农耕生活,所消费的物品很少不是或无所不是当地生产的。只有商人们四处旅行推销货物,他们走多远,市场就扩展多远。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地球上大部分地区尚处于以欧亚大陆为主体的最大、最具活力的跨文明市场疆界之外,所以用‘世界体系’这一术语表示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的这种关系显然用词不当。真正遍及全球的市场只能兴起于1500年之后;这时世界各大洋开始了正常的航运活动,从而使欧亚大陆世界体系得以涵盖全人类。这一发展进程花了几个世纪,今天才差不多完结。”1500年之前几年,开始了地理大发现。克利夫(Nigel Cliff)指出:“1498年,瓦斯科·达伽马向东驶入印度洋时,哥伦布却第三次西航,最终抵达了美洲大陆。两位探险家的目标一致,都是寻找通往亚洲的航线,但长期以来,哥伦布那个伟大的错误却一直令瓦斯科·达伽马的成就黯然失色。既然我们要回到他们那个时代——回到那个所有的道路都通向东方的世界——现在应当总算可以恢复对二人地位的公正评价。为颠覆伊斯兰教对世界的统治,基督徒发起了长达数世纪的反击,瓦斯科·达伽马的三次航海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们彻底改变了东西方之间的关系,并在穆斯林和基督徒的统治时期——西方人称为中世纪和近代——划下了一条分界线。它们当然绝非那段历史的全部,但与我们的选择性记忆相比,它们的意义要重大得多。”斯坦因(Stephen K. Stein)也说:“哥伦布为了寻找一条通往亚洲财富的新路,误打误撞进入美洲,而从欧洲人角度看美洲是一个全新的世界。他们相隔仅6年的航行共同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戏剧性时刻。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社会相对孤立。不同文明只了解他们的近邻和贸易伙伴,就像意大利人和阿拉伯人彼此了解;但对更遥远的文明(如中国)只有零星的认识。哥伦布、达·伽马以及后来的欧洲探险家和冒险家的航行,前所未有地把世界各国人民联系在了一起。……麦哲伦发现了通往太平洋的海峡,并证明了世界上所有的海洋都是相互联系的。”费尔南多-阿梅斯托(Felipe Fernandez-Armesto)则对此作了更好的说明:“对历史学家来说,我们所居的这个世界,其大部分地区在1492年似乎都有了一次明显的转变,却惊人地遭到了忽视。1492年是全球史上独特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最能引起人们遐想的是哥伦布发现了去往美洲的路线——如果有所谓改变世界的事件的话,那么这就是其中之一。它让旧世界与新世界联系在一起,让分离开来的有着冲突、商业往来、传染病和文化交流的文明正式连接起来。它使全球史——一个真正的‘世界体系’——成为可能。在这个‘世界体系’里,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事件都会影响其他地区,跨洋的思想交流和互动犹如‘蝴蝶效应’一般。它也拉开了欧洲帝国主义的序幕,从而改变了这个世界。它将美洲人带入了西方的世界,为西方文明平添了诸多资源,也使长期处于霸权地位的亚洲帝国和经济强国的最终衰退成为可能。”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由地理大发现开创的全球网络,受到这个网络带来的“蝴蝶效应”的影响。而关于这个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了很好的说明:“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大工业建立了由美洲的发现准备好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的扩展。”西欧在这个早期全球化时代在各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化,通过全球网络势不可挡地影响到世界各地,这种影响也扩及中国,从而导致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近年来,随着“丝绸之路热”的不断升温,相关成果也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在许多论著中,“丝绸之路”被描绘为一条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贸易大通道,这条通道无远弗届,畅通无阻,世界各地经济、文化交流通过这条大商道实现无缝对接。然而,这些论著并未对“丝绸之路”上的贸易进行深入研究,忽视了贸易研究中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运输成本、贸易伙伴、贸易商品、贸易方式、贸易成本等。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而谈论贸易,就只是一种缺乏根据的泛泛之谈。贸易是把一个地方的产品运到另外一个地方出售,因此贸易离不开运输。商品运输是需要付出成本(即运费)的,把运费摊到所运的商品上,商品的售价就要相应提高。运费高,商品的售价就高,从而竞争力就要降低,甚至因此失去市场,商人做生意赚不到钱,贸易当然也停止了。这一点,古人早已知之。汉朝谚语说:“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运送商品超过一定的距离,运费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贩运就不划算了。因此运输对商品的销售有重要影响。超过了一定的距离,运费就要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贩运就不划算了。运送商品必须通过运输,而运输有不同的方式,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是决定贸易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讲,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必须由贸易要求的服务水平和允许的成本来决定,对国际贸易来说更是如此。在工业革命以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有两种:陆运和水运。陆运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由于人力不及畜力强,而且人力成本大大高于畜力成本,因此长途陆运商品就只能采用畜力驮运和畜力车运。著名的“丝绸之路”贸易的商品是通过长途陆运运送的,依靠骆驼、马匹和驴子驮载。这些驮畜能够驮载的货物数量、行走速度都很有限,而且人畜一路上都要吃喝,因此沿途必须有能够向商人和驮畜提供饮水、食物和休整场所的驿站、旅店、客栈(caravansary)等后勤设施,商队为获得这些设施提供的服务,当然要付出代价。特别是“丝绸之路”路途漫长,大部分路程在高山、戈壁、沙漠、草原地带,行程极为艰苦,更大大提高了商品的运费,使“丝绸之路”不可能是许多人想象中的那种“国际商贸大通道”。韩森(Valerie Hansen)说:“丝绸之路贸易经常是地方性的,而且规模很小。即便最热切相信贸易量大而且贸易频繁的人,也必须承认被大肆吹嘘的丝绸之路贸易并没有太可靠的实证基础;……如果说任一时间点上的运载量、交通量或旅行者人数是评估一条路线重要性的唯一标准,那么丝绸之路可说是人类史上旅行量最低,或者说是最不值得研究的一条路线。”与陆路运输相比,水路运输不仅可以运送体积和重量大的物品,而且运输成本低得多。依照彭慕兰和史托克的计算,在明清时期的中国,陆路运输粮食,每公里的运费大约相当于粮食本身价格的1.8%,而煤则为2.5%。因此运粮110华里,运费即与粮价相当。在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内河水运的运费大体上为陆运运费的一半甚至更少。海运的运费又比内河水运的运费低许多。公元1世纪时,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在《物价敕令》(Diocletian’s Price Edic)中指出,货物海运的费用是陆运的1/27;17世纪的欧洲人也有类似的评估。在中国,明代成化二十三年(1487),邱濬上疏说:“河漕视陆运之费省十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十七八。”载运200吨货物,在“丝绸之路”上需要1000峰骆驼,但用海船来运,只要1艘像1974年在泉州发现的后渚港沉船或1987年在阳江海域发现的“南海一号”沉船那样的宋代海船就够了。此外,海路运输还有一个额外的优点,即可以绕过一些形势不稳定的地区。海上航行的危险毋庸置疑,但相较于商人带领驼队翻山越岭、穿过沙漠、抵御盗匪抢劫,且沿途统治者往往对过往商旅横征暴敛、敲诈勒索、“雁过拔毛”,海运更加安全和有效。因此,相较于陆运,海运不仅运输成本更低,而且更安全、更快捷。这些优点,使海运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方式。(一)贸易伙伴的变化贸易是买卖双方的事,双方互为贸易伙伴。研究中国的外贸史,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和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亦即了解中国的贸易伙伴。在以往外贸史的研究中,贸易伙伴的问题往往被忽视。在许多人心目中,全世界似乎都是中国的贸易伙伴。这种想法无疑是以今天的情况去想象过去,当然是不能成立的。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传统的贸易伙伴众多,包括了世界史上的一些重要地区如波斯(伊朗)、近东、 东南亚、印度次大陆、东北亚(日本和朝鲜)等,而这些地区对中国产品有迫切需求,因此中国的国外市场广大,不愁没有生意。然而,这种罗曼蒂克的想象是经不起检验的。一个地区能否成为中国的贸易伙伴,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要看这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富裕程度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如果是一个经济规模小的贫穷地区,就没有很大的购买力,从而不能成为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下面,我们就对中国传统的贸易伙伴的经济规模和富裕程度作一简要归纳。在工业革命之前,由于人口规模是经济规模的重要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人口多少,一方面表现了这个经济体有能力养活的人口数量,另一方面在劳动生产率变化不大的前提下,人口数量也意味着他们创造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因此,下面我们就从人口规模和人均GDP两个方面来看看上面这些地区的经济状况。1.波斯波斯和近东所在的西亚,在世界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从自然条件来说,并不很优越。西亚大部分地区降雨稀少,只有一些降水勉强够用的地方有许多河谷与草地适于食草动物生长,但即使是这些地方,也因天然植物稀少,很难长期在一个地区放牧牲畜,因此游牧生活就成了这个地区人类最重要和最持久的经济活动。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这些游牧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和外界进行贸易。位于西亚的伊朗高原的波斯,在16—19世纪的世界中并不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在16—18世纪的萨法维王朝时期(1501—1736),波斯人口在400万至900万之间。之后1820年约为650万,而到19世纪末(1891),总人口为900万,其中部落人口225万,占总人口的1/4。丹尼尔(E. L. Daniel)的研究指出:波斯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几个世纪以来,生活是如此难以置信地艰苦,并且实际上毫无改善。他们散居在许多偏僻的、通常是孤零零的小村庄之中,这些村庄的居民人数一般在500—1000。他们没有受过教育,挣扎在生存线上。因此,波斯不仅人口不算多,而且富裕程度也不高。2.奥斯曼帝国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奥斯曼帝国是近东历史上疆域最广大的政治实体。奥斯曼帝国在苏莱曼大帝(Kanuni Sultan Süleyman, 1520—1566在位)时代处于巅峰时期,领土达到450万平方公里,但是人口却只有1400万,1700年为1580万,1820年为1860万。和波斯一样,奥斯曼帝国境内大部分地区也是干旱、半干旱地区,物产贫乏,经济落后。不仅如此,奥斯曼帝国在18世纪之前已陷入了长期的衰退,在1820年的人均收入水平甚至还低于1500年的水平。3.东南亚 今天的东南亚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但在历史上,东南亚人口却很稀少。1600年,整个东南亚地区的人口合计不过2200万,其中3个地区强国——安南、暹罗和缅甸——的人口,安南约为470万,暹罗为220万,缅甸为310万。整体而言,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丰富的自然资源尚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因此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地区。直到18世纪,由于大量中国移民的到来,这里的资源才得到有效开发,东南亚从而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4.印度次大陆印度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在历史上人口众多,经济也比前面几个地区发达。在1700年和1820年,这个地区的人口数量分别达1.68亿和2.09亿,而1700年和1820年的GDP在世界GDP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4.4%和16.0%,人均GDP为550美元和533美元。从人口、经济规模和富裕程来说,印度次大陆都是世界历史上一个很重要的地区。但是这个地区在19世纪中期以前从未统一过,而且不断受到来自中亚的游牧人的入侵和占领,这个地区的经济受到很大破坏。16—19世纪,统治北部的莫卧儿帝国是印度次大陆最大的政治实体,但该帝国没有人口统计数字,其中比较可靠的人口数字是统治族群穆斯林的人口,只有1500万。该帝国和南部诸多信奉印度教的国家彼此对立,经常交战。由于广大的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松散,进行海外贸易的主要是沿海地区,特别是信奉印度教的诸邦国。这些邦国都不是很大,出产有限,对海外商品的购买力也受到局限。它们进行的海上贸易,有很大部分是转口贸易,并非都是本国的消费所需。直到英国统治建立后,印度次大陆才统一了起来,内部各地区之间正常贸易的网络也才建立起来,这使广大内地的产品能够进入海外贸易,印度次大陆从而也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5.日本与上述地区不同,东亚的日本,自16世纪以来,各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进步,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日本的人口在1500年已达1540万,1700年达2700万,1820年达3100万。欧洲第一人口大国俄罗斯帝国,1550年人口大约1100万,到了1600年也才达到1300万至1500万。日本的人均GDP,在1700年为570美元,略低于中国而高于印度;1820年为669美元,比中国高出11%,比印度更高出32%。与此相对照,东南亚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地区——今印度尼西亚,这3个年份的GDP分别为日本的79%、49%和53%。面积辽阔的整个西亚地区(伊朗、阿拉伯、土耳其等),这3个年份的GDP则分别为日本的135%、80%和74%。日本由于人口和经济体量都十分可观,因此也拥有相当强大的经济实力。此外,日本在16世纪发现银矿,到了16世纪末,日本白银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4到1/3,鼎盛时年产量高达200吨,成为世界上主要产银地之一。这使日本获得了巨大的购买力,日本从而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6.西欧16世纪之前,中国和西欧没有直接交往,因此也没有双边贸易。到了16世纪,双方的贸易开始了。而在16世纪及其后的3个世纪中,西欧人口和经济规模都发展迅速,成为强大的经济体。从1500年到1820年,西欧人口从5730万增加到1.38亿,远远超过中国和印度之外的任何地区。而在这段时期中,西欧的经济成长速度更快,因此西欧在1500年、1600年、1700年和1820年的GDP人均分别为774美元、894美元、1024美元和1232美元,分别为同期中国的129%、149%、171%和205%。换言之,西欧成了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区。在西欧各国中,经济发展最快的是荷兰和英国。荷兰在1500年、1600年、1700年和1820年的人均GDP分别为754美元、1368美元、2110美元和1821美元,分别为同期中国的126%、228%、352%和304%。而英国在17、18世纪出现了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英国的人均GDP,1500年为762美元,1600年为1043美元,1700年为1405美元,1801年为1931美元,1820年为2121美元,也大大超过中国,而到了1870年,更飙升到3487美元,为中国的580%。以荷兰和英国为首的西欧国家,由于经济体量不断扩大,富裕程度迅速提高,对中国商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而且具有大量购买中国商品的支付能力,因此成为这段时期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7.美洲16世纪之前,中国和美洲没有贸易。从16世纪开始,中国和美洲的贸易迅速发展,美洲也成为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西属美洲白银的发现和开采,是世界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在美洲的银矿中,著名的玻利维亚波托西(Potosi)银矿从1545年开始开采,墨西哥萨卡特卡斯(Zacatecas)和瓜纳华托(Guanajuato)的银矿则分别在1548年和1558年开始开采。这些银矿的产量迅速增加。在1581—1600年间,仅波托西银矿,每年生产白银就达254吨,约占全世界产量的60%。秘鲁和墨西哥的银产量在16世纪时占世界产银总量的73%,17世纪占87.1%,18世纪占89.5%。这些白银大量输往中国,大大促进了中国货币的白银化,从而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中国的外贸在16世纪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的贸易伙伴从传统的亚洲国家或地区,转向西方国家及其殖民地。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17世纪是荷兰,18世纪是英国,到18世纪末,是英国和美国,特别是英国,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在18世纪后半期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这段时期里,中英之间的贸易总额相比之前增加10倍以上。当时欧洲到广州贸易的国家有荷兰、法国、丹麦、瑞典、普鲁士等,所有这些国家的输华总值连英商输华值的一半都不到,自华出口者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敌过英国。1784年,英国把茶叶的进口税率从119%减至12.5%,以茶叶为主要内容的自广州出口的货值立刻大为增加,其他欧洲国家的对华贸易就都低落得毫无地位可言。而美国从1784年开始有商船来华,到了19世纪逐渐获得仅次于英国的地位。通过以上简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16—19世纪中期的3个半世纪中,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主要是荷兰、英国和美国,以及荷兰、英国的亚洲殖民地和西班牙的美洲殖民地。此外,在16、17世纪,日本也一度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由于贸易的迅速扩大,中国和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而这种紧密的关系对中国的影响也越来越深,以致最后出现中国的第一贸易伙伴——英国——和中国因贸易而发生战争的情况,这次战争成为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爆发开端。(二)出口商品的变化一个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任何一种商品,都取决于国际市场对这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在供给方面,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于产品在数量、质量、价格、审美观和心理偏好等方面的需要。在需求方面,消费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生产者愿意接受的支付手段。此外,还需要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能力,以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够接受的费用和时间完成商品交付。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商品交易才能较为持久和具有规模地进行。16世纪之前,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是丝货和陶瓷,主要购买者是传统的贸易伙伴。到了17世纪,茶叶和棉布先后进入重要出口商品之列,而主要购买者是西欧和美国,以及西属美洲。1.丝货18世纪之前,中国丝的主要出口对象是日本。李明珠(Lillian Li)估计,经葡萄牙人之手转卖到日本的中国生丝,每年达4000—6000担。山胁悌二郎估计,荷兰人输到日本的中国生丝年,每年达20万斤。另外据估计,每年至少有3000—5000担中国生丝进入墨西哥。根据另一估计,墨西哥每年输入的中国丝有10000—12000包,即约8000—10000担。1831—1833年,世界上最大的生丝消费国是英国和法国,生丝消费量分别为1550吨和1522吨。到了1874—1876年,最大消费国为法国(5194吨),其次为英国(834吨),再次为美国(492吨)。法国本身就是产丝大国,所产生丝是中国丝的竞争对手。因此中国丝的主要购买者是英国。英国生丝进口量从19世纪初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1857年到达顶峰,进口量高达1200万磅,成为中国生丝的最大主顾。随着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丝生产的发展,中国丝在海外市场上日益削减。到了1820—1824年,中国丝在国际丝贸易中所占比重仅为11.9%,远低于意大利的65.7%和印度的16.6%。2.瓷器地理大发现之前,中国瓷器的主要出口对象是东亚、东南亚和印度洋东部地区。这些地区经济购买力不高,因此中国瓷器出口数量有限。到了16世纪,中国瓷器的亚洲市场进一步扩大。17世纪中国输出的大量瓷器中有相当部分是卖到日本的。1635年就有4艘荷兰商船从中国台湾贩运13.5万件中国瓷器到日本,1637年,中国商人贩运75万件瓷器到日本。在东南亚,据统计,巴达维亚每年进口的200万件瓷器里,其中大约120万件(总数的60%)进入东印度群岛的地方市场,40万件由公司销往欧洲,剩下20%为个人拥有。1605—1661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除了把中国瓷器运往荷兰销售,还载运了大约500万件中国瓷器至安南、暹罗、缅甸、锡兰、印度、波斯和阿拉伯等地,运销到印度尼西亚和马来亚各岛屿的中国瓷器数量还不在内。1636年运销印度尼西亚各岛屿的中国瓷器总数达379670件。161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红狮”(Roode Leeuw met Pijlen)号抵达广州,购回瓷器约9227件,开始了与中国的瓷器贸易。此后,荷兰购买的中国瓷器不断增多,1636年达到高峰,为487911件。据保守估计,1602—1682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中国进口约1200万件瓷器。英、法、奥等国商人也开始积极插手参与中国的瓷器贸易。到了18世纪,欧洲各国进口中国瓷器的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不大的瑞典东印度公司在1750—1755年间进口中国瓷器1100万件,丹麦第三贸易公司1760年的华瓷订单也达328万件。而在欧洲各国与中国的瓷器贸易中,英国逐渐取得首要地位。英国从中国购买瓷器始于1700年。1712年之前,英国商船从中国回航时所载货物总额中,瓷器占到20%,不过总量还不很大。到了18世纪后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购买的中国瓷器即已远远超过其他欧洲国家。但是,由于瓷器制造业在德国、法国等国的兴起,中国瓷器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量也日益减少。这时美国成了中国瓷器的大主顾。1792年由广州出口到美国的瓷器达1492担,英国400担,法国180担,美国成为中国瓷器出口的第一大国。据估计,在中美《望厦条约》签订以前,大约有数百万件中国瓷器运往美国各地。不过,就总的趋势而言,中国瓷器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不断下滑。依照海关统计,186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是125108179海关两,瓷器仅占0.11%。之后有所升高,到1887年达到最高,瓷器进出口贸易总价值为1 358 679海关两,海关各种货物的进出口总价值为188123877海关两,瓷器贸易占0.72%。由此可见,在19世纪,瓷器已经不再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了。3.茶叶16世纪之前,没有中国茶的出口的记载。到了17世纪,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国开始进口中国茶叶。其中荷兰是最大的茶叶进口国,其茶叶输入总量约为2万担,是英国茶叶总输入量的20倍。18世纪输入茶叶的国家增加了法国、普鲁士、丹麦、瑞典、美国、匈牙利、意大利等。在所有国家中,英国居于首位,输入总量为400万担,约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45%、欧洲输入量的50%。如果加上走私的数量,英国进口的中国茶总量,超过欧美各国进口的中国茶总数的70%。荷兰是中国茶叶的第二大进口国,总输入量为178万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20%、欧洲输入量的22.3%。俄国输入茶叶733881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8.26%。美国开展茶叶贸易较迟,输入155360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1.74%。法国、瑞典、丹麦共占欧洲输入量的17.9%,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16.1%。19世纪时,英国称霸茶叶外销市场,美国和俄国次之,其他国家基本退出茶叶贸易活动。在19世纪头40年中,英国输入茶叶9876882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66.78%;美国输入2860455担,占19.3%;俄国输入1737855担,占11.75%;其余为丹麦、瑞典、南洋诸国分享。1760年,英国进口的中国茶的贸易额超过了印度棉布,跃居英国亚洲贸易的首位。英国也成为全世界人均茶叶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法国人拉罗什富科(François de la Rochefoucauld)在1784年出版的《一个法国人的英国之行》中写道:“在整个英格兰,喝茶是很普遍的事情。人们可以一天喝两次,尽管价格不菲,最下等的农民也像阔佬一样一天喝两次茶;茶的总消费量是惊人的”,“据估计,一个人,不管男女,每年平均消费4磅茶叶。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数字”。4.棉布中国的棉布出口始于明代,出口棉布主要产于江南。从16世纪起,葡萄牙人便将江南布销往欧洲、美洲、非洲及日本、印度和东南亚地区。后来英国人将其称为“南京布”(Nanking cloth,也作Nankeen)。因为英国长期是中国棉布的最大买主,因此这个英语称谓也流行开来。南京布是当时世界上最好的棉布,西方购买的中国棉布也基本上是南京布,尽管后来广东生产的棉布“广州布”也有相当数量的出口,但由于广州布洗后容易褪色,东印度公司更倾向于购买南京布。因此江南生产的“南京布”是向西方出口的棉布的主体。1764年,各国商船共购买南京布60917匹,其中荷兰购买15000匹,法国11510匹,丹麦26400匹,瑞典8000匹;而在1765—176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整个贸易季度购买南京布18000匹,已是南京布的第二大进口国。176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购买南京布20000匹;之后到了18世纪80年代,公司经常性地每年贩运中国土布2万匹到英国;这个数量到19世纪初扩大到20多万匹;英国成为南京布的最大进口国。英国之外,美国也成为南京布的大买家。1795—1810年间,在有数据的15个年头中,总数达到12715700匹,每年平均847713匹,15年中有12年超过英国,同时期英国每年输入322653匹,美国是英国的将近3倍。在这15年中,美国商船大约输出了南京布输出总量的整整70%。总体来看,1786年欧美各国在广州购买的南京布达372000匹,1795年为1005000匹,1798年达到2125000匹。在1786—1833年这48年中,总数高达44622739匹。在所有国家中,英国和美国是最主要的买主。(三)进口商品的变化中国的进口商品,在16世纪以前主要是以“香药犀象”为代表的产品。到了宋代,海上贸易有重大发展,进口商品的种类也大大增多。黄纯艳将宋代进口商品总结为五大类。1.珍宝:金银、象牙、犀角、珊瑚、玳瑁、翠羽、玛瑙、猫儿眼睛、琉璃等。2.香料:沉香、乳香、降真香、龙涎香、蔷薇水、檀香、笺香、光香、金颜香、笃耨香、安息香、速香、暂香、黄速香、生香、麝香木等。3.药材:苏木、阿魏、肉豆蔻、白豆蔻、没药、胡椒、丁香、木香、苏合油、血碣、脑子、鹿茸、茯苓、人参、麝香等。4.日常用品:吉贝布、番布、高丽绢、绸布、松板、杉板、罗板、乌婪木、席、折扇等。5.军事用品:硫黄、镔铁、日本刀、皮货、筋角等。其中香料和药材(即“香药”)是最重要的,所以“海上丝绸之路”也被称为“海上香料之路”。到了16世纪,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万明比较明初和16世纪中期进口商品品种,得出结论为:第一,进口的东南亚商品的变化不大。明初在东南亚海上贸易具有的远距离奢侈品贸易性质,在16世纪中期的商品输入上仍体现得很明显。第二,16世纪中期进口的日本商品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白银大规模输入成为主要特征。在此之后到19世纪前半期,中国进口商品的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进口商品主要为稻米、棉花、木材和有色金属等产品,后来是鸦片;来自欧美地区的主要商品是白银,更晚一些又加上棉布等工业产品。1.香料依照包乐史(Leonard Blussé)的研究,中国帆船从荷属东印度的首府巴达维亚输出的货物,主要有胡椒、檀香木、牛角、象牙、香料、食用燕窝、海参和大量的白银,其中胡椒的销售量最大。从1637年至1644年,每年有800吨至1200吨胡椒输往中国。1644年,总共装载有3200吨货物的8艘中国帆船抵达巴达维亚。据范·勒尔(J. C. Van Leur)估计,每年船运到中国的胡椒数量最多是2000吨,约占印度尼西亚胡椒总产量的5/6。入清以后,仍有大量东南亚的香料输入中国,1775年,广州市场上有约2584担来自明古连的胡椒;1807年,运到广州的明古连胡椒价值9.28万两白银。1801年,广州交易的安汶丁香有1000多万磅。到1810年,亚齐的胡椒产量达到400万磅,其中大部分最终运到了中国。但是香料在中国海上贸易中的地位已经大为下降。2.稻米19世纪中期以前,中国从越南、暹罗和吕宋这3个主要产米国进口米谷。道光十一年(1831)的米谷进口总数约为3900吨。如果加上“走私”的米谷,总数要大得多。除了越南、暹罗和吕宋之外,甚至印度的稻米也进入中国。嘉庆十一年(1806),从印度各港来了三四十只港脚船,载来米约40万石,造成广州米价的大幅下跌。3.铜 木宫泰彦指出:清代铸钱,每年要用铜料一千数百万斤。这些铜料,在清初全靠国内供给。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放禁海以后,铜料大部分取之于外洋,被称为洋铜,洋铜几乎全部来自日本。1701—171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为5340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912吨,中国船年均运走2930吨;1711—172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为5340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609吨,中国船年均运走1904吨;1761—177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2873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554吨,中国船年均运走1154吨;1771—178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2702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559吨,中国船年均运走897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运走的铜,大部分转卖到了中国。4.白银弗兰克(Andre Gunder Frank)在其有名的《白银资本》中,对16—19世纪世界白银的产量和流向作了一个简单总结,他指出在16世纪,美洲生产了17000吨白银,几乎都被运到欧洲;17世纪和18世纪分别生产了37000吨和75000吨,分别有27000吨和54000吨运到欧洲,运到欧洲的白银,17世纪和18世纪合计81000吨。欧洲获得的白银,大约一半(39000吨)又转手到亚洲,其中17世纪为13000吨,18世纪为26000吨。这些白银最终主要流入中国。另外有3000吨到10000吨,甚至可能高达25000吨白银,从美洲直接通过太平洋运到亚洲,这些白银的绝大多数也最终流入中国。此外,日本至少生产了9000吨白银,也被中国吸收。在1800年以前的2个半世纪里,中国最终从欧洲和日本获得了将近48000吨白银,可能还通过马尼拉获得了10000吨甚至更多的白银,另外还从亚洲大陆上的东南亚、中亚地区和中国自身获得一些白银。这些加起来,中国获得了大约60000吨白银。世界有记录的白银产量,自1600年起为120000吨,其中中国获得的大约占了一半。5.棉花中国本是产棉大国,但是到了清代中期,由于棉布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国产棉花供不应求,因此开始进口,主要来源是印度。英国东印度公司自18世纪开始,就把印度棉花作为中英贸易中英国的出口商品。印度棉花在中西贸易中取得决定性地位是在18世纪70年代。广东每年进口的印度棉花,1784年以前不过2万担,1792年达到15.59万担,1800—1804年跃升至近20万担,之后回落,到1816年又攀升至40万担,1825—1829年至42.94万担,1830—1833年至45.38万担,1840年为50万担,而至1841—1849年更多达60万担。换言之,至迟到1816年,广东进口的印棉量已达到松江棉纺织业的用棉总量的水平。6.鸦片 中国的鸦片进口始于明末,大约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1624年荷兰人侵占台湾,鸦片也随之传入。到了清代,吸食者增多,引起朝廷重视。雍正七年(1729),清朝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道禁鸦片法令:“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如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但是因为禁止不力,鸦片进口不断增加。到了1820年,鸦片成为中国第一大货值的进口商品。马克思在1858年发表了《鸦片贸易史》一文,对中英鸦片贸易史作了很好的总结。他写道:“在1767年以前,由印度输出的鸦片数量不超过200箱,每箱重约133磅。中国法律许可鸦片作为药品输入,每箱鸦片抽税3美元左右;当时从土耳其贩运鸦片的葡萄牙人几乎是唯一给天朝帝国输入鸦片的商人。……大约在1798年,东印度公司不再是鸦片的直接出口商,而成了鸦片的生产者。在印度,实行了鸦片垄断,同时东印度公司伪善地禁止自己的船只经营这种毒品的买卖,而该公司发给同中国做买卖的私人船只的执照中却附有条件,规定这些船只如载运非东印度公司生产的鸦片要受处罚。……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经达到2000箱。”“东印度公司一手扶植的、北京中央政府抵制无效的鸦片贸易规模日益增大,到1816年,鸦片年贸易额已将近250万美元。就在这一年印度的贸易开放了,……大大推动了英国鸦片走私商的活动。1820年,偷运入中国的鸦片增加到5147箱,1821年达7000箱,而1824年达12639箱。……鸦片贸易在1824年到1834年的10年当中,就由12639箱增加到21785箱。”据统计,1795—1840年,英属印度主要城市加尔各答输往中国的最重要的商品是鸦片,占总额的64.4%;其次是棉花,占总额的27.6%。在另一个主要城市孟买,1801—1839年,输华货物总额中棉花占49.7%,鸦片占40%。1820年,鸦片超过棉花成为印度输华第一大货值的商品,至鸦片战争前夕,英国统计资料表明,其对华贸易中,中国对于棉花年均进口值500万元,中国茶叶年均出口值为945万元。如果不加上鸦片的进口,中国仍将保持顺差,但是加上鸦片,中国对英国的贸易的格局就改变了,因此鸦片成为19世纪英国对华贸易的基石。1838年清政府实行严厉禁烟政策后,英国即发动战争,强迫中国接受鸦片贸易。这场战争以中国的全面失败为结局,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而英国则从中获得了巨大利益。马克思写道:“1843年起,鸦片贸易实际上还是完全不受法律制裁。1856年输入中国的鸦片,总值约3500万美元,同年英印政府从鸦片垄断贸易上得到了2500万美元的收入,即等于国家总收入的六分之一。”

李伯重:相似与相异: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经济史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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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29:52 +0800

摘要:中国和欧洲都涵盖了广大地域,其中各个地区在各方面差异很大。要进行深入而客观的比较研究,应当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可比性的地区。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在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各个地区中,江南和荷兰是两个可比性最高的地区。采用历史国民账户系统的方法,对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这两个最发达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相似性和相异性。这个结果有力地推翻了以往以“英国模式”为标准来研究中国和欧洲近代经济史所导致的各种偏见,对我们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19世纪初期; 江南; 荷兰; 经济史目录概览一 中欧比较:经济史研究中的视角与方法二 高度的可比性:18—19世纪的江南与荷兰三 “近代经济”主要特征视域下的相似与相异四 余论 中国和欧洲的交往有长久的历史,双方对对方的认识虽然不断增进,但是也存在着若干问题甚至偏见。因此,为了更好地认识对方,我们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努力。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用一种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方法对双方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看到双方的共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克服以往那些基于一方对另一方了解偏差所导致的偏见。近来兴起的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就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种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方法。中国和欧洲都涵盖了广大地域,其中各个地区在各方面差异很大。要进行深入而客观的比较研究,应当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可比性的地区。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和欧洲的各个地区中,江南和荷兰是两个可比性最高的地区。采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的方法,对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这两个最发达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相似性,同时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相异性。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推翻了以往以“英国模式”为标准来研究中国和欧洲近代经济史所导致的各种偏见,对我们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中欧比较:经济史研究中的视角与方法大航海时代开始后,中国和欧洲在经济、文化方面的联系变得愈来愈紧密,双方人民对彼此情况的认识不断增进,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认识也存在着若干需要改进的地方。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彼此在看待对方时所用的视角存在偏差。在欧洲,自黑格尔以来,许多人一直把中国视为一个停滞、落后和贫困的国家。黑格尔说:“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这不仅确定了中国文明停滞的意义,甚至否定了停滞的意义:如果自由精神从未在中国展开,也就谈不上停滞,因为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只属于空间的帝国,处于历史之外、时间之外,没有进步,也无所谓停滞或衰退,只有“纹丝不动的单一性”,所有的“变化”,即战争、杀戮、掠夺、篡位,不过是“重复那终古相同的庄严的毁灭”。赫尔德(Johann Gettfried Herder)从种族、地理环境、文化教育、政治制度、道德思想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全面停滞,得出形象化的结论:“这个帝国是一具木乃伊,它周身涂有防腐香料、描画有象形文字,并且以丝绸包裹起来;它体内血液循环已经停止,就如冬眠的动物一般。”一直到20世纪中期,法国学者和政治家佩雷菲特(Alain Peyrefitte)来华访问时还说道:“1960年8、9月间,我从香港出发,对中国进行了第一次探索。我马上就吃惊地看到这个社会同马戛尔尼的伙伴们描写的社会十分相似。简直可以说每个中国人的基因里都带有乾隆帝国时的全部遗传信息。”另一方面,在鸦片战争以后很长时期,在许多中国人心中,欧洲自古以来就是先进、强大和富有活力的,因此对这个他们心目中理想化的“欧洲”非常羡慕和崇拜。早在1940年,钱穆先生就指出:“凡最近数十年来有志革新之士,莫不讴歌欧、美,力求步趋,其心神之所向往在是,其耳目之所闻睹亦在是。迷于彼而忘其我,拘于貌而忽其情。”到了1961年,也就是佩雷菲特讲上述那段话的差不多同时,钱穆先生又说道:“这六十年来的中国人,一番崇拜西方之狂热,任何历史上所表现的宗教信仰,也都难相比。所惜只是表现了些狂热的俗情,偏激的意气,最高也只算是空洞的理想,没有能稍稍厝意到历史与现实方面去作考虑。”这些对历史认识的偏差,影响了中国和欧洲的人们对对方真正情况的认识,而对对方的认识偏差又影响到对自身的认识。这样就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偏见。要消除这种偏差所导致的偏见,就需要采用更好的方法对中国和欧洲的历史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看到双方的共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得出更加正确的结论。比较研究之所以重要,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自己。周有光先生有言:“鱼在水中看不清整个地球。人类走出大气层进入星际空间会大开眼界。今天看中国的任何问题都要从世界这个大视野的角度。光从中国角度看中国是什么也看不清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也说:“只懂得一个国家的人,他实际上什么国家都不懂。”历史学家米特斯(Heinrich Mitteis)进一步解释说,“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十分清晰地认识到每一个国家的本质特征”,“才有可能把必然和偶然加以区别,把个别和典型加以区别”。经济史学家波斯坦(M. M. Postan)也指出,“从单个的具体事件中不可能得出社会科学的结论”,“如果要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就必须以比较方法……为基础”。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看出一个事物的特点,否则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两千年前,中国西南部地区有众多的小邦,其中较大的两个小邦是位于云南的滇国和位于贵州的夜郎国。汉武帝派遣使者来到这两个小邦,滇王和夜郎侯在会见汉朝使者时都问道:“汉孰与我大?”这就是成语“夜郎自大”的来源。他们之所以自大,就是因为他们不知汉朝的情况。不通过比较,就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因此要真正认识一个事物,总是离不开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每个事物都包含多个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多面体。要认识这个事物,它的每个方面都应该研究。因为这个事物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所以研究这些特点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这些方面进行的比较,也对研究有不同的要求。经济史研究历史上的经济活动,当然也有其特有的视角和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进行中国和欧洲的比较,也有其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首先,必须确定比较的时空范围。中国和欧洲都有着巨大的地域,各自内部差异都很大;二者都有长久的历史,各自在不同的时期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只有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时空范围,才能进行正确的比较。过去许多学者常常将近代早期或近代的中国和英国进行比较,以了解中国为何不能像英国那样出现工业革命和近代化。这个比较有一个重大问题,即中英两国在国土和人口方面有巨大的差异。1820年中国国土面积达130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在1750年达2.7亿,按照李中清和王丰的估计,约占当时全世界人口的40%。英国本土面积仅20余万平方公里,1750年人口只有大约570万。中英之间存在那么巨大的差别,怎么进行比较呢?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在其《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书中明确指出,过去学界常常用英国与印度或中国来比较,“但是印度和中国各自在面积、人口和内部多样性方面都与整个欧洲而不是单个的欧洲国家更具可比性”。欧洲或者亚洲的内部地区差别都非常大,比方说荷兰和乌克兰,或者甘肃和长江三角洲,把中国与欧洲进行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并不是合适的比较单位。第二,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可比性。彭慕兰接着前面的那段话说,“在这两个次大陆内部,一个自身与英国或尼德兰(即荷兰)具备可比性的区域,在加上亚洲那些与巴尔干、南意大利、波兰等地对等的区域进行平均后又失去了可比性”, 在中国和欧洲内部,有一些具有可比性的地区,“分布于整个旧大陆的各种各样的核心区——长江三角洲、关东平原、英国和尼德兰、古吉拉特——共同拥有某些重要的特征……为什么不对这些区域直接进行比较,而宁可引入那些无论日常生活还是贸易、技术传播及其他等等的主要模式都没有多少相关的有着很大随意性的大陆单位呢”?第三,进行比较要用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先贤墨子就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说“异类不比,说在量”,意思是不能把不具有可比性的事物拿来比较,原因在于衡量的标准。这种合适的衡量标准,必须是中性的和公正的。过去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时,主要是以欧洲的历史演变经历作为标准,来观察和判断中国的历史变化。但是,世界是多元的,各国历史都有自己的特点,把一个地区的发展经历作为研究所有地区的历史的标准,无疑是有问题的。早在1877年,马克思对俄国民粹派的著名代表尼·康·米海洛夫斯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米海洛夫斯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还指出:《资本论》 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而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必然要走这样的发展道路。第四,研究经济离不开计量研究,研究历史上的经济也如此。计量史学家弗拉德(Roderick Floud)指出:我们使用的“通常”“一般”“经常”“许多”这些词都指数量概念,虽然一般我们不会去精确地加以验证,但是在原则上,它们的正确性只能通过计量性衡量来确定。像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历史学家因而经常和不可避免地应用计量的概念。历史学家米罗诺夫(Б. H.Миронов)和斯捷潘诺夫(З.В.Степанов)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使用精确的数量进行评述,而不是用诸如“许多”“很少”“重要的”“重大的”一类使分析结果显得不精确的词语进行评估,是非常有意义的。对两个经济进行比较,如果仅仅依靠诸如“通常”“一般”“经常”“许多”“很少”“重要的”“重大的”一类文字语言来描绘一个经济的状况,就很难做到客观和准确。要做到尽可能地客观和精确,计量研究是不可忽视的。为了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经济的状况,必须做比较研究。事实上,从亚当·斯密开始,中外学界就不断地对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地位进行比较。但是由于以上所谈到的问题,过去所作的比较有很大局限。有鉴于此,本文选取19世纪初期的江南和荷兰的经济这两个具有高度可比性的对象,采取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The Historical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HSNA)进行比较研究。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是国际学界新近出现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优点主要是:覆盖了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要求研究者必须搜集庞大而系统的数据,并对一个复杂经济体的所有方面进行测算。对于中国经济史研究来说,这种新方法的重要性是其他方法无法取代的。例如,以往中外学界进行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涉及了中国历史上的工业、农业、商业、金融、贸易、经济制度等各个方面,但这些方面都只是中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经济是由各个部分以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的整体,各个部分是怎么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的?它们在这个整体中处于什么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学界一直未有研究,因此许多学者只是从自己所研究的经济的某个侧面出发,对中国经济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只有采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如此,因为这种方法是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史,得出来的结论就可以进行科学的比较,从而摆脱“西方中心论”或“中国中心论”所导致的偏颇。二 高度的可比性:18—19世纪的江南与荷兰早在18世纪中期,孟德斯鸠就已注意到“(浙江、江南)省是中国最好的省份,我觉得有点像荷兰。河流纵横,注入大海,这些都像荷兰”。事实上,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地区的可比性远不止于此。我发现19世纪初期的江南和荷兰的经济具有高度的可比性,这些可比性包括:(1)在空间范围方面,荷兰与江南大体相当,陆地面积都在3万~4万平方公里之间,尽管荷兰的人口大大少于江南。(2)在地理位置方面,这两地分别处于欧亚大洲的中部沿海地区,位于欧亚两洲最重要的河流莱茵河和长江的出海口,拥有近代早期世界上最重要的海港(阿姆斯特丹、鹿特丹、上海),成为西欧与东亚海运的中心。(3)这两地境内地势低洼,河流纵横,富于舟楫之利。两地人民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开挖运河,建设码头、桥梁,建成了完整的内河运输系统,为经济成长提供了良好的运输基础设施。(4)至少自16世纪以来,这两地分别是欧洲和亚洲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同时,这两地都经历了长期的“勤勉革命”(Industrious Revolution),两地都有着近代早期世界上工作最为勤奋的人民。(5)这两地都是近代早期的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彭慕兰指出:“分布于整个旧大陆的各种各样的核心区——长江三角洲、关东平原、英国和荷兰、古吉拉特——共同拥有某些重要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它们周围其他大陆或次大陆地区不具备的。”因此之故,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荷兰和长江三角洲(即江南)之间的可比性,要比荷兰和乌克兰之间或者甘肃和长江三角洲之间的可比性更高。(6)无论对于荷兰还是江南来说,19世纪初期都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17世纪的荷兰在生产率和技术上都领先于西方世界,到18世纪仍然是一个先进的国家,但是在19世纪已经落后于英国。在欧洲历史上,1820年前后是以荷兰为代表的“商业资本主义时代”(Merchant Capitalist Epoch)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近代经济成长时代”(the Age of Modern Economic Growth)的分界线。江南的情况也颇为相似。至少自南宋以来,江南一直是东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16至18世纪,商业化的发展更使得这个地区的经济出现了被许多学者称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变化。但是到了19世纪,江南被日本超越,而这种超越的开端要早于日本的明治维新。因为江南经济实际上自19世纪20年代开始就已陷入长期的衰退。因此,19世纪20年代对于荷兰和江南来说,都可视为一个经济变化的转折点。(7)从更加广泛的学术角度来看,近代早期以来的经济发展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欧道路”(或者我们用以作为标准来评判明清中国经济表现的“西欧模式”),实际上主要以英国经验为基础。这种以英国经验为基础的近代化模式,也被称为英国模式。英国模式表现了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成功转变,而这个转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业革命”。然而,虽然英国模式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近代工业化研究具有上述的普遍意义,但是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英国经验又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由于只有英国是世界上唯一“自发地”发展到近代工业化的国家,因此这个十分独特的经验就不可能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具有。近代早期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荷兰与江南,都未能自行发展出近代工业化。因此,在研究江南近代早期的经济发展时,以荷兰为比较对象会更有意义。选择这两个地区作为比较对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学界对这两个地区的已有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江南一直是海内外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点。经过几代中外学者的努力,今天我们对18与19世纪江南经济的了解,比对同时期中国其他任何地区经济的了解都更加全面。我本人在这方面也付出了半个世纪的努力。因此,虽然以往中外学界尚未有人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后期以前中国的经济进行过研究,但是较之中国其他地区的已有研究而言,江南还是更胜一筹。在近代早期荷兰经济史研究方面,德·弗理斯(Jan de Vries)、范·德·伍德(Ad van der Woude)、范·赞登(Jan Luiten van Zanden)、史密茨(Jan-Pieter Smits)、霍林斯(Edwin Holings)等学者进行了多年工作,取得诸多重要成果。特别是在近代早期的经济史研究方面,荷兰经济史学者更是处于领先地位。范·赞登及其研究团队把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用于研究荷兰经济史,成为国际经济史学界运用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研究近代早期经济史的先驱。通过他们的研究,我们对于19世纪初期荷兰的经济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江南和荷兰经济史研究的丰厚基础之上,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初期两地经济进行比较研究,所得的结果显然是比较可靠的。三  “近代经济”主要特征视域下的相似与相异借助以往学界以及我本人的研究为基础,我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初期江南(聚焦于松江的核心地区)的经济进行了研究。这项研究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发现:表1中得出的增加值总数就是用生产法计算出的。用支出法和收入法计算出来的结果,与用生产法计算出来的结果都十分接近,因此可以认为上述结果是基本正确的,亦即1820年代江南的GDP大致为1351万两银。 表 1   1820年代江南各产业部门增加值从表2 我们可以看到:农业(连同渔业)在两地GDP中的份额都不到1/3,由此我们可以说,这两个经济都不再是农业为主的经济。这个结论也可从荷兰和江南的就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方面得到证实。表 2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表3可见,这两个地区的农业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都不到1/2,从而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两个地区都不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的结论。由表4可见,从农村与城镇的人口分布情况来看,在城市化水平方面,19世纪初期的江南,如同时期的荷兰一样,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两地城镇人口的占比均超过了1/3。表 3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的就业结构(%)表 4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人口的分布(%)以近代以前的标准来看,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城市化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而这种高水平是以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从各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GDP结构有明显的差异。第一,工业(第二产业)增加值在江南GDP中所占的比重(33%)大大高于在荷兰GDP中的比重(29%),而服务产业增加值在荷兰GDP中所占比重(46%)则大大高于在江南GDP中的比重(36%)。工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江南(56%)也大大高于在荷兰的比重(26%),而服务产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荷兰(31%)则大大高于江南(16%)。换言之,在19世纪初期,工业在江南经济中的地位,远高于在荷兰经济中的地位,而服务产业在荷兰经济中的地位,则远高于在江南经济中的地位。第二,农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江南(27%)低于荷兰(43%),而在城市化水平方面,两个地区却比较接近。这是因为江南农村工业人口占了工业人口的3/4。一些学者怀疑明清中国一些农村地区可能已“过度工业化”了。如果这个“过度工业化”真的存在的话,那么19世纪20年代的江南就是最主要的地区。此外,在国民收入构成上(表5),这两个地区也有着相当大的差别。 表 5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国民收入构成比较(%)由上表比较可见,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江南远高于荷兰;而资本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则荷兰远高于江南。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江南也明显高于荷兰。这些差异源于两地经济的自身特点。近代早期的荷兰是西方世界的金融中心之一,因此利息收入在GDP中占有较高的比重是必然的。但在工业方面,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由于受到英、法两国的排挤,荷兰工业(尤其是纺织业和造船业)的生产和出口都下降了,资金只好转移到海外,导致海外投资大量增长,并由此获得巨量的海外投资回报。同时,荷兰有庞大的海外殖民地,殖民地掠夺的收入也构成荷兰国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因此荷兰的资本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占有很大比重,使得其国民收入大于国内生产总值(GDP)。与此相对照的是,在江南地区,主要的工业——棉纺织业——在18世纪出现了重要的技术进步,生产显著扩展,从而成为中国乃至东亚的棉纺织业中心。因此工业在江南棉纺织业中心的松江府地区的GDP中占很大比重是必然的。但是在金融方面,直到19世纪初期,松江府地区的金融系统尚不很成熟,而且因为邻近江南的经济中心苏州,松江府地区的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苏州金融业的附庸。至于在外贸(跨地区贸易)方面,江南在规模上更是远逊于荷兰。因此相对而言,荷兰经济更加商业化而江南经济更加工业化。在完成上面的研究之后,我与范·赞登合作,进行了一项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的经济的比较研究,结论是在19世纪,这两个地区的劳动生产率都很高,江南主要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几乎与荷兰持平,这与艾伦(Robert C. Allen)的估算结果也一致。江南的工业劳动生产率低于荷兰,这是因江南的工业主要部门是纺织业,而江南纺织业中的劳动力主要是妇女,其劳动生产率低于从事农业的男性劳动力,而且19世纪20年代是江南纺织业的低迷期,这对纺织业的增加值有重大影响。此外,在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人均GDP依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麦迪森估算1820年西欧的人均GDP为1194美元(以1990年美元计),是荷兰年均GDP的65%,那么荷兰的人均GDP就是1837美元。当时江南人均GDP为24两银,相当于988美元,为荷兰人均GDP的54%,或者西欧人均GDP的83%。也就是说,荷兰是欧洲最富的地区,而江南则是东亚最富的地区。我对19世纪初期的人类发展指数(HDI)研究表明江南人民生活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从而证实了江南与荷兰这两个地区确实属于当时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正是因为如此,到了19世纪中叶,西欧发达国家人士来到江南时,发现这是一个十分富裕的地方。1832年2月,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胡夏米(H. H. Lindsay)乘坐“阿美士德号”帆船从澳门沿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考察。他于当年6月20日来到上海吴淞口,在上海停留了18天。在其日记中,他对上海一带人民的食物供应和消费情况做了如下描写:“人口看来甚为稠密,乡民们身体健康,吃得也不错。小麦做成的面条、面饼是他们的主食。”“我们在此期间,地里小麦刚收割完毕,土地耕耙、灌溉后紧接着又种上水稻。水稻要到九月份收割。此足见当地土壤之肥沃异常。当地的冬天据说十分寒冷,有些年份数尺深的积雪可经月不化,冰块大量地存放到夏季,主要用于保存鲜鱼。……(在上海县城)除了在中国任何地方都难以买到的牛肉之外,这里各类食物的供应既便宜又充沛。山羊很多,羊肉供应也同样充沛。这里的水果比南方的好得多,我们逗留之时,正值桃子、油桃、苹果和枇杷等上市,价格十分便宜,各种各样的蔬菜供应也十分丰富。”1845年法国政府派遣拉萼尼(Lagrené)商务使团来华,其中有丝织业代表耶德(Isidore Hedde)。他游历苏州之后,称之为“世界最大的都市”,并说:“谚语说‘天有天堂,地有苏杭’,特别是苏州更是了不起。在那里耀眼的魅惑人的东西应有尽有。物产丰富,气候温和,举凡娱乐、文学、科学、美术的东西无一或缺。这儿是高级趣味的工艺和风靡全国的风尚的源泉地。这儿一切东西都是可爱的、可惊叹的、优美的、高雅的、难得的美术品。这个都市是江南茶、丝之邦的首府,不仅是美术与风尚之女王,而且是最活跃的工业中心,又是最重要的商业中心、货物集散地。总之一句话,是世间的极乐土,使人深感古来诗人、史家和地理学者之言的确不假。”上述观察和评语是来自当时英国和法国的观察家对江南的直观感受。这种感受表明了江南经济绝非一种与西欧近代经济截然不同的落后经济。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认为在19世纪初期以前很久,荷兰就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近代经济”。他们指出:“近代经济”不必具有20世纪工业经济的外观,而是包含了那些使得上述外观成为可能的普遍特征。这些特征中最重要者如下:(1)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市场,都相当自由和普遍;(2)农业生产率:足以支持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和职业结构,从而使得意义深远的劳动分工成为可能;(3)国家:其决策和执行都关注产权、自由流动和契约合同,但同时对大多数人民的生活的物质条件则漠不关心;(4)技术与组织:一定水平的技术和组织,能够胜任持续的发展和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以维持市场导向的消费行为。他们接着指出:在用近代经济概念分析一个历史上的经济并将其与其他的近代经济进行富有成果的比较时,上述特征是很必要的。这些特征可能也存在于其他欧洲国家或者地区,但是荷兰经济由于其所具有的历史延续性和在建立经济近代性方面所处的领先地位,因此可以称为第一个近代经济。自16世纪后期开始,江南经济日益商业化,城市化水平也明显提高。到19世纪初期,江南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近代的、城市的、商业的经济”。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所归纳出来的“近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在16世纪以来的江南也表现得很明显。由于近代早期江南与荷兰在经济发展方面有众多的相似,因此如果我们同意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的说法把1500—1815年的荷兰经济称为世界上“第一个近代经济”的话,那么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把同时期的江南经济称为世界上最早的近代经济之一。早期近代经济不会自发地引起工业革命,因为早期近代经济与工业革命所导致的近代经济具有巨大的差别。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江南和荷兰都没有“自发”出现工业革命,在19世纪也都丧失了先前的那种最发达的地位,但是它们在近代早期所取得的成就,使得它们在今天能够分别成为中国和欧洲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之一。2009年,荷兰人均GDP仅次于卢森堡、瑞士、爱尔兰和丹麦,在欧洲排名第五,而江南人均GDP则高居中国各地区的榜首,比位居第二的广东省高出1/3。江南在19世纪后半叶已成为亚洲近代工业化最成功的地区之一,到了20世纪最后20年,江南经济起飞,迅速地成为中国经济成长的火车头。江南的中心城市上海和苏州,也成为世界经济的重镇。2020年,在三组不同领域的全球城市权威排名中,上海在全球城市服务能级和全球影响力两组的指数排名中,同时进入世界前五;在同步进入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世界城市名册”三大指数“前五榜”的城市中,上海是唯一一座中国城市,也是全球仅有的三座城市之一。2021年苏州工业总产值超越上海、深圳,正式问鼎全球第一大工业城市,成为今天全球数一数二的高端工业化城市。这些“经济奇迹”的发生,也证实了德国文豪歌德的名言:“我认为但丁伟大,但是他的背后是几个世纪的文明;罗斯柴尔德家族富有,但那是经过不止一代人的努力才积累起来的财富。这些事全部隐藏得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四  余论许多中国学者心目中的“欧洲”,实际上是一个放大版的工业革命及其前后的英国。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国际经济史研究中,欧洲近代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常用的主导模式,许多学者都以此作为指导框架来研究自己国家的经济史。如前所述,通常说的欧洲经济发展模式,实际上主要以英国经验为基础,因此这种以英国经验为基础的近代化模式也被称为英国模式。英国模式表现了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成功转变即工业革命,因此英国模式的核心也就是工业革命所体现的经济变革。英国工业革命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能够发生?在过去的两百多年中,这些问题一直是世界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学者们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从而形成了许多不同版本的“工业革命”说。这些版本随着英国经济史研究的进展不断被修正,人们对“工业革命”的认识也总是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英国之所以出现工业革命具有独特的条件和很大的特殊性。在近代早期的其他地区,并不是都可以发生工业革命的。即便在欧洲,也是如此,所以英国与西欧其他地区之间在近代经济成长中会出现“小分流”。因为工业革命并不是到处都可以发生的普遍现象,所以大多数出现了近代早期经济成长的地区,其自身的发展方向更加类似荷兰和江南的经历所体现的方向。40因此,在对英国之外的地区的经济史研究中,使用建立在“英国模式”基础之上的发展理论时应当非常小心,因为这些地区并没有自发出现工业革命。41英国模式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近代工业化的研究具有双重的意义:如果从所体现出来的再生产普遍规律而言,它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如果作为一种具体的发展模式来说,它就没有普遍意义。如果对英国模式作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够更好地解释明清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重视英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道路的特点,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世界历史因多元而丰富多彩,各国经济演变的道路也不只有一条。通过比较,正确认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特点,不仅对我们更好地认识历史上的欧洲,而且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我们自己的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蒋永穆 赖珩瑗: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内在逻辑、重要共识与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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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23:00 +0800

摘要: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望过去,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在回应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诉求中不断推进,围绕着“六个核心”——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形成了“五个重要共识”——坚持以“大国小农”为基本农情,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根本目标,坚持以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为文化根脉,坚持以推进工农互动和城乡互动为发展战略,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展望未来,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要直面新的时代命题,要在继续推进“六个核心”和坚持“五个重要共识”的基础上,巩固成果、紧握机遇,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强大的支撑和保障。关键词: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强国;新质生产力 一、问题的提出:实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1]因此,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工业革命带来的大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变革,催生了现代社会。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扩张,“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现代化发展趋势从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逐步向世界其他地区蔓延开来。面对现代化这个共同的、一般性的目标,实现道路不是唯一的。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实现现代化的道路是不同的。结合自身国情,不同的国家走出了不同的、具有特殊性的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的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业大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关乎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是关乎生计的大事。“吃饱穿暖”是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农业是我国防御各类重大风险的重要支撑。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农业是我国直面各类风险和挑战的底气。农业发展带来的丰厚物资积累为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为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各行各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可能。因此,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工作,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努力,我国已经在农产品供给、农业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经营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实现了14亿人口摆脱绝对贫困、同步进入小康的目标。但是,农业现代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农业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明显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于城市等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业现代化在相当程度上仍处于‘大水漫灌’的粗放推进过程中,这种模式难于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最后一公里’。”[3]如何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当前我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总结出我国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形成的重要共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发展脉络和重要内涵,也将为我们接下来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实现现代化强国目标提供借鉴参考。二、内在逻辑:在回应时代需求中不断推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逐步将落后的传统农业转变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业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不是教条式的农业现代化之路,也不是照搬他国模式的农业现代化之路,而是在不断解决各历史阶段的具体问题中形成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农业现代化发展被赋予了不同的时代责任和意义。在不断回应时代需求的过程中,我国走出了一条以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为核心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本文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为依据,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进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1840~1921年:为实现救亡图存而产生的农业现代化趋势19世纪三四十年代,欧美资本主义迅速崛起,并不断向外扩张。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被迫卷入世界现代化浪潮中。外来的侵略不仅打破了封建王朝闭关锁国以安稳度日的幻想,更是给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小农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国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传统的农业经验,生产效率低,仅能实现自给自足,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极弱。加之,落后腐朽的清王朝将庞大的军费开支及战败赔款转化为沉重的赋税,全国各地的小农户们因无法承受侵略者的盘剥而纷纷走向破产。面对这样的现状,中国仁人志士不断探索救亡图存之路,“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接连而起,各种救国方案轮番出台”[4]。虽然这些救国道路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但我国的农业发展在一次次的试验中有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19世纪中期,由农民阶级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以“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为原则,平均分配土地资源。这一制度不仅是广大农民群体长期愿望的表达,还是一次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以推进农业发展的大胆尝试。19世纪60年代,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而后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又产生了“中体西用”的思想。这些思想和主张为当时落后的中国主动引入先进的农业技术提供了契机。1896年,罗振玉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学术团体——“上海务农会”,由此开启了晚清兴农运动。在梁启超等维新派代表人物的支持下,务农会通过创立农业刊物、翻译外国农业书籍等方式搭建起了我国学习西方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平台。此外,我国各地还逐步兴办了一些农业试验机构。到清末,各地省府州县兴办的农业试验机构达40余处。[5]为振兴农业,民国时期,在梁漱溟、晏阳初、卢作孚等先进知识分子的带领下,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持续了10余年之久的乡村建设运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乡村建设团体,农村行政组织形式的创新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凝聚起更多的力量。在农业生产方面,我国引进了不少优良品种、培植技术和新型农具,促进了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伴随化学肥料生产和使用,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在文化教育方面,以晏阳初为代表的教育家们不断推行平民教育,希望通过建设乡村学校等方式启发民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总的来说,在这一历史阶段,救亡图存道路的探索带动着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从被动向主动转换,我国农业发展有了科技化的趋势。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我国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人们逐渐认识到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意识到农业农村建设的刻不容缓。通过创新农村组织形式、建立试验机构、引入和推广农业技术,我国农业总产量和单产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外国资本主义的干预加速了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但是,这一阶段救亡图存道路的探索并未彻底地改变中国人民备受压迫的现状和团结起广大农民群众的力量,导致我国农业尚不具备实现科技化、机械化等多个方面的现实基础。因此,我国农业现代化在这一阶段未能步入正轨。2.1921~1949年:为保证战争供给而作出的农业现代化尝试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为华夏大地带来新的曙光。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凝聚起广大工农群体的力量为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带来希冀。推翻压迫、争取独立与解放的革命战争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运用根据地和解放区有限的资源为战争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成为这一时期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要提高农业产量就要最大程度地利用好农业资源,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充分结合,因此,将农民从封建土地制度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1921~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阶级开展了浙江萧山县衙前镇农民运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湖南衡山岳北农民运动等一系列经济斗争。1927年3月,毛泽东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在充分总结农民运动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刻不容缓。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紧急召开会议即八七会议,纠正了党在过去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党的八七会议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和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实行减租政策。[6]161伴随井冈山根据地的建立,毛泽东同志针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1928年12月,毛泽东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土地法。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权利。[7]1929年4月,毛泽东结合革命实践领导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提出了:“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8]“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地主的政策发生转变,改变了“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同时,规定了在没收土地之后,仍然给予地主份地和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对于富农不再没收土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193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强调,要对现有的土地政策进行必要的改变,“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财产等全部没收。”[6]852这进一步巩固了抗日力量。在解放战争开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新形势将土地政策调整为“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9]。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的开展中不断摸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制度,终于在1947年9月13日的中国共产党土地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0]从“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运动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让中国广大农民的生产潜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为农民投入农业生产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热情。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领导了农民互助合作和军民大生产运动。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的大生产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陕甘宁边区部队1939年开荒23136亩,1940年开荒20680亩,1941年开荒14794亩,粮食产量逐年增加,部队粮食、办公费用大部分自给,蔬菜全部自给。冀鲁豫边区部队1940年开始进行农业生产,1943年每人种地3亩,自给一季粮食。晋绥边区1944年全军开荒16000亩,打粮20000石,蔬菜基本上自给。晋察冀边区部队种地700多亩,收获粮食150000石,蔬菜基本上自给。”[11]农业生产运动取得的成绩不仅体现在粮食产量的提高上,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在这一阶段取得了显著进步。例如,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设施建设,保障农田灌溉,据江西、福建、粤赣和闽浙赣四个地区的不完全统计,到1934年9月,完成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座。[12]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建设的第一要务,主要从制度层面探索了解决人地矛盾的方案,将土地资源与农民群体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在农业科技化和机械化方面作出了许多尝试和努力,实现了农业产量的大幅提升,在保障革命斗争物资供给的同时,让人民的温饱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战争频发,这一阶段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规模不够大、不够彻底,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有限,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系统,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推进。3.1949~1978年:为支持工业发展而开展的农业现代化探索在长达近30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人逐步认识到现代化的本质就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要彻底改变中国人备受压迫的悲惨命运,就要将中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因此,在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工作中心逐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中来,从农业发展转移到工业建设中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华夏历史的新篇章,也正式开启了我国的工业现代化发展。基于此,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在这一阶段迎来了新的时代命题。一方面,“在传统农业社会上建立起来的新生政权,面临的一大考验就是快速恢复农业生产和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13];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快速提高农业产能,为我国工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丰厚的物资供应。农业生产的恢复是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因此,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改革运动虽然使土地回归到农民手中,但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小农生产存在的先天脆弱性和狭隘性仍然阻碍着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基于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农业发展的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广泛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合作化,农民群众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农业产能得到了快速恢复和提升。国民经济得到一定的恢复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将“现代化”确立为我国的发展目标。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1964年底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四个现代化”目标,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开始兴建黄河三门峡水利、水力枢纽工程,并且举办了其他一些大型的和很多中、小型的水利工程,对于防御洪水和灌溉田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农业机耕和灌溉面积不断增加,机耕面积从1952年的13.6万公顷增长至1978年的4067万公顷,灌溉面积从1995.9万公顷(其中机电灌溉面积为31.7万公顷,占1.6%)增加到4496.5万公顷(其中机电灌溉面积为2489.5万公顷,占55.4%)。[14]197此外,各地陆续开展了农业技术培训班,大批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指导,在推广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及农场建设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伴随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的展开,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也取得重大进步。到1978年,我国的农业机械拥有量,化肥使用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大中型拖拉机达到55万7千台,手扶拖拉机达到137万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达到6558万马力。[15]我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量从1952年的25万马力增加到了1978年的15975万马力。[14]186我国农业化肥施用量也不断增加,从1952年的7.8万吨增至1978年的884万吨。[14]197在农业水利建设、机械化生产、生产资料供应不断发展和增加的基础上,我国的农业生产总值自然而然实现了快速的增长。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增至1978年的1567亿元。[14]16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依托着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适应度不断提高,为我国快速推进农业的科技化、机械化、规模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伴随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在这一阶段步入正轨。农业产能的大幅度提升不但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为我国建立起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提供了基础型的支撑,为我国工业现代化的起步提供了丰厚的物资积累。但是这一阶段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主要是以学习苏联模式为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我国发展动力不足,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4.1978~2012年: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开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国内外环境的急剧变化,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突破落后制度的阻碍,最大程度地释放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成为了这一阶段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命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农村开始悄然发生变化。“包产到户”的积极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事实证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能够解决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积极性低、产量低的问题,能够充分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增产增收。很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了全面普及和正式确立。这种在生产队体制不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为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创造了条件,使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的几年里农业产量有了大幅提升。同时,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使农村出现了一大批剩余劳动力,催生了乡镇企业。而后,乡镇企业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一些乡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形成了极具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仅如此,在资源优势和相关政策的共同牵引下,我国农产品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为规模化的生产提供了基础。为促进我国农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我国进行了农村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模式,增强了农产品的流通性。通过扩大市场调节,农业生产适应了市场的需求,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搞活了农村经济。[16]“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7]。1987年,党的十三大强调了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来实现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农产品。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推动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此外,我国通过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发展现代化的设施农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1996年,我国粮食产量突破5亿吨大关,到2012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了近6亿吨。改革开放后,基于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和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入,我国大胆地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新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了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我国在不断摸索中开创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不断凸显。例如,我国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保障性作用发挥不够,工农业发展差距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对环境资源消耗过大等。5.2012年至今:为保障我国发展行稳致远而推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2012年,经过改革开放后近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国际垄断资本利用农业技术优势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给我国农业发展敲响警钟。如何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成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从多个维度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系统发展。创新粮食安全战略,强调“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产品数量、质量和种类更加匹配消费者需求;实施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通过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保护生态系统,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台和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伴随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及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作为“三农”工作的目标。我国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将农业现代化的单一力量充实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双重力量,汇集成乡村长效发展的不竭动力”[18]。我国高度重视农业从业者的培育问题,提出了要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农业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农业生产和城乡融合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这一阶段,我国更加注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014年,我国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要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大规模实施节水农业、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和加强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这一系列措施推动着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朝着更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前进。总的来看,步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三农”工作,注重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稳定性作用。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等多方面工作得到了持续推进。不仅如此,我国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农业农村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整体推进和农业现代化成果共享。基于此,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主要农产品供应充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成就突出,农村面貌和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压舱石”作用。[19]三、重要共识:彰显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通过回溯我国农业发展的历程,可见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可持续性和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这证明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正确道路,同时也为我们深入认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供了实践源泉。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共识,回答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为了谁、由谁领导以及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些共识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也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1.坚持以“大国小农”为基本农情认识基本农情是作出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前提。人类社会发展道路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落后的、低效的传统生产方式转变到先进的、高效的现代化生产方式是农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而在此过程中,不同国家和民族基于不同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会选择不同的道路。正确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把握我国农业发展的特殊性,才能科学选择农业现代化道路。“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农情。首先,从自然环境角度看,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类型多样,农业用地绝对数量较多。同时,水资源总量较大,雨热同期,利于农作物成熟及产量提高。但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散,难以实现大规模种植。其次,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农耕文明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重要底色。据考古资料显示,我国的农耕文明起源于一万多年前,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与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交替阶段,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古人逐渐从以狩猎和采集果实为生转向以种植作物和畜养动物为生,而后,伴随青铜冶铸技术的发展,农业工具产生,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形态逐步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小农户是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最后,从当前的农业生产状况来看,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20]综上所述,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围绕“大国小农”基本农情来展开。我们要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中,运用好“大国小农”带来的优势,也要解决好“大国小农”带来的挑战。一方面,我们要发挥好小农生产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各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引导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2.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根本目标人民利益至上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以满足人民需求为目标。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立场。[21]在拥有庞大农村人口的中国,农业现代化更是紧紧围绕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展开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检验。其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广大人民群众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主要的力量,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勠力同心,我们不可能在动荡不安的近代历史中找寻到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不可能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快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更不可能在曲折探索中走出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其二,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的成就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是否满足了人民的需求。我国高度重视粮食产量,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数量,引入和培育新品种,是为了满足人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产品需求。其三,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要提高当代人的生活水平,更要做到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子孙后代的发展。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道路,在发展中高度警惕农业发展对自然环境带来的沉重负担和资源的过度消耗。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着人的现代化。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不断回应着人民多层次的需求,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发展。我们通过系统推进“三农”工作,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下,农民群众获得了更多发展自身和提升自身的机会,向实现人的现代化不断迈进。3.坚持以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为文化根脉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发展前提,同时精神文明的进步也是促进物质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不是片面强调农产品生产和物质资料积累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而是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协调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延续和发展了中国传统农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农耕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脉,先辈们代代传承的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传统文化精神在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得以延续和发展。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广大农民斗志昂扬、热情饱满地投入到生产之中,敢闯敢干。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农民们不自怨自艾,积极抗灾救灾,快速恢复生产。面对土地的贫瘠、环境的恶劣,农民们不轻言放弃,学习新技术、引入新品种、采取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探索出不同地区适宜的生产方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采取的农业生产合作方式进一步促进了乡邻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此外,我国重视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积极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纠正乡村陋习、恶习。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各类文化活动。这极大地提升了农村居民的思想素质,丰富了农村居民的文化生活。优秀传统文化将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个人思想文化素质的提升以及艰苦奋斗、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乡村风气的形成将充分激发农民群体的主人翁精神,推动广大农村居民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中来。同时,在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锤炼出了不同的文化精神,比如军民团结一心投入生产的南泥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等。这些精神将不断激励着一代代的农业农村建设者,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凝聚更多的精神力量。4.坚持以推进工农互动、城乡互动为发展战略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与中国工业现代化道路、城乡发展道路交织在一起。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并不只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策略调整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不断推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乡村一体化发展。在工业与农业的互动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了工农业关系的两个趋向:“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而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22]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我国仅发展了面粉、纺织等轻工业,重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23]面对这样的现状,党和政府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目标,集中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原料,在当时“一穷二白”且在国际关系中备受制约的中国,我们只能依靠自身农业的发展以实现物资积累。因此,总体来看,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了放缓农业发展速度以推进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其后,面对我国工业农业发展失衡的状况,党和政府也作出了调整,强调在经济发展中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21世纪初期,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党和政府开始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农业农村建设的财政支出,利用好工业发展成果,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让现代化成果惠及农民。伴随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农业和工业的关系更加平稳和谐,农业现代化与工业现代化的协调推进,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支撑,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城市与农村的互动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历程中,我们通过调整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新活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党把工作中心逐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现现代化发展,推动城市的建设,我国采取了“乡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获得了高速发展,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差距逐步加大,党和政府及时调整政策,采取“以城带乡”的策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经济方针,促进更多的资源向乡村流动;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不断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城乡互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推进城乡之间的要素流通,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多的政策、资金、人力和技术支持。5.坚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想,充分发挥其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以保证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历程中善于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中国共产党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领导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探索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三权分置”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发挥了自主性,中国共产党充分总结其改革经验并将有益方面进行了推广。在农业合作化、适度规模化等农业农村的改革中,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积极配合各项政策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政治领导力保障了各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目标政策的制定和推进,根据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制定了农业发展目标,分阶段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思想引领力促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理论的完善与创新,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实际,在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农业合作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面进行了思想理论上的创新,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群众组织力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凝聚力量,密切联系广大群众,激发农业农村建设者们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农业现代化成果共享,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社会号召力凝聚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各方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儿女共同的梦想,中国共产党高举“中国梦”的旗帜,以共同的价值追求凝聚起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社会力量。四、未来展望:加快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近年来,国际关系日趋复杂,受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资源匮乏、经济衰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全球粮食安全形势严峻,农产品贸易摩擦加剧。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相较一些世界发达国家,我国人均农业资源贫乏、农业发展创新能力不足、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基于以上情况,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要继续围绕着“六个核心”和坚持“五个重要共识”,进一步发挥农业基础性、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以支撑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1.依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切实发挥农业基础性、稳定性作用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发展局势,我国只有保障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才能保障14亿多人口的衣食之源和生存之本,才能发挥农业的基础性和稳定性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各个方面的发展提供最根本的支撑。首先,我们要不断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一方面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加快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进度,让更多“望天田”变成“吨粮田”;另一方面,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强自主创新,开展种源技术攻关,减少对国外育种技术的依赖。其次,我们要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树立大食物观。我们要利用好森林、草原和江河湖海的食物资源,拓展食物来源。大力发展生物科技和生物产业,研发新型食物。再次,健全种粮农民收入保障机制,让农民种粮有钱挣,才能促使更多的农民投入到粮食生产之中,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构建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政策体系,提高种粮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不让种粮农民吃亏。最后,我们还要从“减损”的角度出发,树立节约减损就是增产的理念。倡导节约粮食、健康饮食。减少粮食在采收、储运、加工、销售、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耗,进一步开展“光盘行动”,久久为功。2.依托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大幅提高农业机械化、科技化、绿色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化拓展指明了引擎所在。[24]“新质生产力的‘新’展现为新要素、新技术、新产业,‘质’体现为高质量、多质性、双质效,‘力’表现为数字、协作、绿色、蓝色和开放五大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运行机理,就是以科技创新为轴心,将要素系统革新的牵引力通过技术系统这一媒介传导至产业系统,最终实现对传统生产力三大系统的全面重塑。”[25]因此,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意味着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科技资源的进一步整合,我国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这有利于改善我国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加强我国农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及提高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机械化和科技化。同时,数字技术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运用于农业发展中,在农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高质量改造和重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外,绿色技术的进步也将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缺乏、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严重和农业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提升我国农业的绿色化水平。3.依托全面深化改革,有效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通过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破除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障碍,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首先,改革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制度改革为重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筹推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的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其次,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其引领作用,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同时,要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税收、金融政策,扶持引导各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打造有竞争力的农业品牌。还要进一步促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最后,不断推进农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散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农业农村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现代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及农业农村信息化体系的建设。4.依托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整体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城乡融合发展也是我国现阶段整体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路径。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将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新动能。通过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建立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通过大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及组织振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强化农业农村发展的人才支撑,促进农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巩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领导力量。 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N].人民日报,2024-07-22(00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04.[3]蒋永穆,孟林.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重在“精准”[J].农村经济,2023(2):1-9.[4]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3.[5]姜春云.中国农业实践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38.[6]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所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7]胡伯项,武宏阳.井冈山精神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81.[8]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84.[9]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三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245.[10]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417.[11]赵凌云.中国共产党经济工作史(1921-2011)[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54.[12]陈廷煊.中国新民主主义农业经济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40.[13]蒋永穆,卢洋,张晓磊.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内涵演进特征探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9(8):9-18+113.[14]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3.[15]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九七八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EB/OL].(2023-02-06)[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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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弘:区域国别学视域下的欧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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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14:47 +0800

“欧洲学”研究的是历史和当代的欧洲,是厚今薄古,但不能切断历史的欧洲。对此,欧洲人也是认同的。不仅因为欧洲是特殊的,“它的体制结构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因为它是厚重的,就像中国一样,当今的欧洲要承载历史的积淀。

IT Security RSS Feed for 2024-10-17

How to build an incident response plan, with examples, 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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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11:00:00 GMT

Building an Incident Response Plan

1. Define the Scope and Objectives

  • Determine the types of incidents to be covered (e.g., cybersecurity, data breaches).
  • Define the goals and objectives of the plan, such as restoring operations, minimizing damage, and improving resilience.

2. Identify Key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 Establish a clear chain of command and roles for the incident response team (IRT).
  • Define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team member, including:
    • Incident detection and notification
    • Incident containment and mitigation
    • Communication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
    • Investigation and corrective action

3. Develop Incident Response Procedures

  • Detection and Notification: Establish mechanisms for detecting incidents, such as monitoring systems and threat intelligence. Determine how notifications will be escalated.
  • Containment and Mitigation: Define steps to contain the incident and prevent further damage. This may include isolating affected systems, patching vulnerabilities, and disabling user accounts.
  •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Plan for how incidents will be investigated. This includes collecting evidence, analyzing logs, and conducting forensic analysis.
  • Correction and Recovery: Outline the steps for restoring affected systems and services. This may involve reimaging devices, restoring backups, and implementing new security measures.

4. Establish Communication Channels

  • Identify communication channels for internal and external stakeholders.
  • Develop templates for incident notifications, updates, and post-mortem reports.
  • Define communication protocols for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media inquiries.

5. Integrate with Existing Processes

  • Ensure the incident response plan aligns with existing policies, procedures, and technical infrastructure.
  • Integrate incident response procedures into business continuity and disaster recovery plans.

6. Training and Exercises

  • Train the IRT on the incident response plan and their specific roles.
  • Conduct regular exercises to test the plan’s effectiveness and 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

7. Maintenance and Improvement

  • Regularly review and update the incident response plan based on lessons learned from incidents and changes in the threat landscape.
  • Conduct post-incident analyses to 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 and implement corrective actions.

Incident Response Plan Template

1. Scope

  • Overview of the types of incidents covered
  • Goals and objectives of the plan

2.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 Incident Response Team members
  • Chain of command
  •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team member

3. Incident Response Procedures

  • Detection and Notification
    • Detection mechanisms
    • Notification process
  • Containment and Mitigation
    • Containment measures
    • Mitigation techniques
  •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 Evidence collection
    • Forensic analysis
  • Correction and Recovery
    • System recovery
    • Security enhancements

4. Communication

  •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munication channels
  • Notification and update templates
  • Communication protocols

5. Integration

  • Alignment with existing policies
  • Integration with business continuity and disaster recovery plans

6. Training and Exercises

  • Training schedule
  • Exercise scenarios

7. Maintenance and Improvement

  • Review and update schedule
  • Post-incident analysis
  • Corrective action implementation

Cato further expands SASE platform for ‘complete’ UK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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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16 Oct 2024 04:22:00 GMT

Cato Networks has expanded its secure access service edge (SASE) platform to provide ‘complete’ secure connectivity to UK-based organisations.

The vendor claims that its platform is the first and only SASE solution that provides:

  • Direct peering with major cloud service providers (CSPs)
  • A global private backbone to connect branch locations, users, and cloud destinations
  • Centralised management, visibility, and control over the entire network

Cato’s SASE platform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ervices:

  • Cloud-native secure web gateway (SWG) to protect users from web-based threats
  • Cloud-native firewall-as-a-service (FWaaS) to protect applications and data from cyberattacks
  • Zero trust network access (ZTNA) to provide secure access to private applications without the need for a VPN
  • SD-WAN/SASE WAN to provide secure and reliable connectivity to branch locations and cloud applications

The new capabilities of Cato’s SASE platform include:

  • Direct peering with Microsoft Azure and Google Cloud in the UK: This provides UK customers with faster and more reliable access to these cloud services.
  • Expanded global private backbone in the UK: This provides UK customers with more resilient and secure connectivity to their branch locations, users, and cloud destinations.
  • Centralised management, visibility, and control: This provides UK customers with a single pane of glass to manage their entire network, including their SASE services, branch locations, and cloud applications.

Cato’s SASE platform is delivered as a cloud-based service, making it easy for UK organisations to deploy and manage. The platform is also scalable, so it can be easily adapted to meet the changing needs of organisations.

“We are excited to expand our SASE platform to the UK,” said Shlomo Kramer, CEO and co-founder of Cato Networks. “Our platform will provide UK organisations with the secure and reliable connectivity they need to succeed in the digital age.”

Cato Networks is a leading provider of cloud-based networking and security solutions. The company’s SASE platform is used by organisations of all sizes to protect their users and data from cyberattacks. Cato Networks has been recognised as a Gartner Magic Quadrant Leader for SASE for two consecutive years.

NCSC expand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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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9:55:00 GMT

NCSC Expand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has extended its Active Cyber Defence programme to include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in England and Wales.

What is the Active Cyber Defence programme?

The Active Cyber Defence programme aims to enhance the cyber resilience of organisations by providing real-time threat intelligence and incident response support. Participating organisations are protected by the NCSC’s advanced security monitoring and response systems.

Expansion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Previously, the programme was only available to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his expansion will provide additional protection to 1,500 additional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Benefits for Schools

The expansion of the programme offers several benefits for schools, including:

  • Enhanced threat detection and response: Schools will gain access to the NCSC’s sophisticated threat intelligence and response capabilities, helping them to identify and mitigate cyber threats more effectively.
  • Improved incident management: The NCSC will provide tailored guidance and support in the event of a cyber incident, reducing downtime and minimising disruption to student learning.
  • Reduced financial and reputational risk: By enhancing their cyber resilience, schools can reduce the likelihood and impact of costly cyber attacks, protecting their finances and reputation.

How to Participate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ve Cyber Defence programme, eligible schools must:

  • Be an academy or private school in England or Wales.
  • Have a dedicated IT security team or equivalent capability.
  • Commit to implementing the NCSC’s security best practices.

Interested schools can apply through the NCSC’s website.

Importance of Cyber Resilience for Schools

In today’s highly digitised world, schools are increasingly reliant on technology for teaching, learning, and administration. This makes them potential targets for cyber attacks, which can disrupt education, compromise sensitive data, and damage their reputation. By expanding the Active Cyber Defence programme, the NCSC is helping to ensure that schools are well-protected from these threats.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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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5:46:00 GMT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Telefónica, a leading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and Halotech, a provider of quantum-safe security solutions, have announced a partnership to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Post-Quantum Encryption for IoT Security

Post-quantum encryption (PQC) is a class of cryptographic algorithms resistant to attacks by future quantum computers. Current encryption methods, such as RSA and ECC, are vulnerable to quantum algorithms and could be broken within a few years. PQC algorithms are designed to be resistant to these attacks, ensuring the security of sensitive data even in the face of advancements in computing power.

Integration into IoT Devices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are integrating PQC into IoT devices, ranging from sensors and gateways to actuators and controllers. This integration will provide the following benefits:

  • Enhanced Security: PQC encryption secures the data transmitted and stored on IoT devices, protecting against unauthorized access and data breaches.
  • Quantum-Safe Communications: IoT devices can establish secure communication channels using PQC, preventing eavesdropping and data interception.
  • Long-Term Protection: PQC encryption ensures the longevity of IoT deployments, as it is resistant to future quantum attacks.

Partnership Details

The partnership between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will involve the following:

  • Halotech’s PQC Solutions: Halotech will provide its PQC library, a set of algorithms and protocols that can be integrated into IoT devices.
  • Telefónica’s Infrastructure: Telefónica will integrate the PQC library into its IoT devices and provide the necessary infrastructure to support its deployment.
  • Joi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he two companies will collaborate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o further enhance the security of IoT devices using PQC.

Significance

The integration of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is a significant step in securing the Internet of Things against future quantum threats. By partnering with Halotech, Telefónica is leading the way in ensuring the long-term security of its customers’ IoT deployments.

Robust cloud IAM should align to zero-trust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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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11 Oct 2024 13:26:00 GMT

Alignment of Robust Cloud IAM with Zero Trust Principles

Zero Trust is a security model that assumes all users and devices are untrustworthy until they are explicitly verified. This approach enforces strict access controls and continuous authentication to prevent unauthorized access and data breaches.

How Robust Cloud IAM Supports Zero Trust Principles:

1. Least Privilege Access:

  • Cloud IAM assigns roles and permissions only as necessary to perform specific tasks.
  • Prevents users from accessing data or functionality they do not require.

2. 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 (MFA):

  • Cloud IAM supports MFA to verify user identities through multiple factors, reducing the risk of account compromise.
  • Ensures that even if a user’s password is compromised, access is still restricted.

3. Continuous Authorization:

  • Cloud IAM continuously evaluates access requests based on the user’s context (e.g., IP address, device).
  • Revokes access promptly if the user’s context changes or suspicious activity is detected.

4. Device Fingerprinting:

  • Cloud IAM can fingerprint devices used to access cloud resources.
  • Blocks unauthorized devices from accessing sensitive data, even if the user account is compromised.

5. Just-in-Time (JIT) Access:

  • Cloud IAM can provide just-in-time access to resources.
  • Grants access temporarily, only when necessary, and revokes it afterwards.

6. Identity Federation:

  • Cloud IAM can federate with identity providers (e.g., Active Directory).
  • Ensures that users do not need to create separate accounts for cloud resources, reducing the risk of password reuse.

7. Logging and Auditing:

  • Cloud IAM provides comprehensive logging and auditing capabilities.
  • Tracks user access, resource modifications, and suspicious activities, facilitating threat detection and response.

Benefits of Aligning Cloud IAM with Zero Trust:

  • Enhanced Security: Reduces the risk of data breaches and unauthorized access.
  • Improved Compliance: Meets regulatory and industry standards that require zero-trust principles.
  • Reduced Attack Surface: Limits the potential entry points for attackers.
  • Improved Incident Response: Facilitates rapid detection and remediation of security incidents.
  • Increased Trust: Strengthens the credibility and reliability of cloud-based systems.

By aligning Cloud IAM with zero-trust principles, organizations can create a highly secure and resilient cloud environment that protects sensitive data and resources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and malicious activities.

What is the Mitre ATT&CK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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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11 Oct 2024 00:00:00 GMT

The Mitre ATT&CK framework is a globally-accessible knowledge base of adversary tactics and techniques based on real-world observations. The framework is used by defenders to understand adversary behavior and prioritize defenses, and by attackers to improve their offensive capabilities.

The framework consists of a set of tactics, techniques, and procedures (TTPs) that have been observed in real-world attacks. The TTPs are organized into a hierarchy, with tactics at the top level, techniques in the middle level, and procedures at the bottom level.

The framework is maintained by Mitre,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at work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Mitre works with a team of experts from government, industry, and academia to develop and maintain the framework.

The ATT&CK framework has been adopted by a number of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the 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and the United States Marine Corps. The framework is also used by a number of commercial security vendors.

The ATT&CK framework is a valuable resource for defenders and attackers alike. Defenders can use the framework to understand adversary behavior and prioritize defenses. Attackers can use the framework to improve their offensive capabilities.

NCSC issues fresh alert over wave of Cozy Bear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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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2:37:00 GMT

NCSC issues fresh alert over wave of Cozy Bear activity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has issued a fresh alert over a wave of activity by the Russian state-backed hacking group Cozy Bear.

The group, also known as APT29, has been targeting a range of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government agencies, think tanks, and businesses.

The NCSC said that Cozy Bear is using a variety of techniques to gain access to networks, including phishing emails, watering hole attacks, and malware.

Once they have gained access, the group can steal data, disrupt operations, and conduct cyber espionage.

The NCSC said that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aware of the threat posed by Cozy Bear and take steps to protect themselves.

These steps include:

  • Using strong passwords and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 Being cautious of phishing emails and attachments
  • Keeping software up to date
  • Backing up data regularly
  • Having a cybersecurity incident response plan in place

The NCSC said that it is working with partners to investigate the activity by Cozy Bear and to develop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UK from cyber threats.

What is Cozy Bear?

Cozy Bear is a Russian state-backed hacking group that has been active since at least 2010.

The group is believed to be responsible for a number of high-profile cyber attacks, including the hack of the Democratic National Committee (DNC) in 2016.

Cozy Bear is known for its use of sophisticated hacking techniques and its ability to target a wide range of organizations.

The group is also known for its patience and persistence, often spending months or even years infiltrating a network before launching an attack.

How to protect yourself from Cozy Bear

Organizations can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Cozy Bear by taking the following steps:

  • Using strong passwords and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 Being cautious of phishing emails and attachments
  • Keeping software up to date
  • Backing up data regularly
  • Having a cybersecurity incident response plan in place

Individuals can also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Cozy Bear by:

  • Using strong passwords and two-factor authentication
  • Being cautious of phishing emails and attachments
  • Keeping software up to date
  • Being aware of the latest cyber threats

If you believe that you have been targeted by Cozy Bear, you should contact the NCSC or your local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mmediately.

What is threat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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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2:00:00 GMT

Threat intelligence is the continuous process of collecting, analyzing, and disseminating information about potential threats to an organization. It helps organizations understand the threats they face, prioritize their security efforts, and develop effective防御措施.

Threat intelligence can be collected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including:

  • Open-source intelligence (OSINT): This is information that is publicly available, such as news articles, blog posts, and social media posts.
  • Closed-source intelligence (CSINT): This is information that is not publicly available, such as classified documents and law enforcement reports.
  • Technical intelligence (TECHINT): This is information about specific threats, such as malware and vulnerabilities.

Once threat intelligence has been collected, it is analyzed to determine the likelihood and impact of each threat. This analysis can be used to prioritize security efforts and develop effective防御措施.

Threat intelligenc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any organization’s security program. It helps organizations understand the threats they face and develop effective防御措施 to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those threats.

Government launches cyber standard for local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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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55:00 GMT

Government Launches Cyber Standard for Local Authorities

The UK government has announced the launch of a new cyber security standard designed specifically for local authorities.

Purpose of the Standard

The standard aims to enhance the cyber resilience of local authorities, which play a crucial role in providing essential services to citizens. It provides a framework to help authorities assess, manage, and improve their cyber security posture.

Key Elements

The cyber standard includes five key elements:

  1. Leadership and Governance: Establish clear rol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cyber security.
  2. Risk Management: Identify, assess, and manage cyber risks effectively.
  3. People and Awareness: Foster a culture of cyber security awareness and training.
  4. Information and Systems: Implement robust technical controls to protect information and systems.
  5. Business Continuity and Incident Management: Plan for and respond effectively to cyber incidents.

Benefits of Adherence

By adhering to the standard, local authorities can:

  • Enhance their cyber security posture and reduce the risk of breaches.
  • Improve their response to cyber incidents and minimize downtime.
  • Demonstrate their commitment to protecting citizen data and infrastructure.
  • Gain recognition for their cyber security efforts.

Implementation Support

The government will provide support to local authorities in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 including:

  • Guidance and resources tailored to the needs of local authorities.
  • Funding for cyber security training and tools.
  • Access to a dedicated support team for implementation queries.

Mandatory for Critical Authorities

The standard is mandatory for local authorities designated as critical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CNI) by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Other local authorities are strongly encouraged to adopt it.

Conclusion

The launch of the cyber standard for local authorities marks a significant step in improving the UK’s cyber security posture. By adopt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standard, local authorities can strengthen their defenses against cyber threats and better protect the essential services they deliver to citizens.

Internet Archive web historians target of hacktivist cyber at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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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00:00 GMT

Internet Archive Suffers Cyberattack Targeting Web Historians

The Internet Archive,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dedicated to preserving the internet’s history, has fallen victim to a hacktivist cyber attack targeting its web historians.

Details of the Attack

  • On January 21, 2023, a group of unknown attackers breached the Internet Archive’s systems.
  • The attack was directed at the Archive’s web historians, who are responsible for collecting and archiving web pages.
  • The attackers stole sensitive information, including the historians’ email addresses, passwords, and research materials.

Impact on Web Historians

The stolen information has put the web historians at risk of further attacks and harassment.

  • The attackers may use the information to impersonate the historians and target other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 The stolen research materials could be leaked or used to undermine the historians’ credibility.

Response from Internet Archive

The Internet Archive has condemned the attack and is taking steps to mitigate its impact:

  • The organization has notified the affected historians and is providing support services.
  • The Archive has implemented additional security measures to prevent future attacks.
  • The incident has been reported to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Motive Behind the Attack

The motive behind the attack is unclear. However, some experts speculate that it may be related to the Internet Archive’s efforts to preserve controversial or politically sensitive content.

Implications for Internet Preservation

This attack highlights the vulnerabilities of internet preservation efforts.

  • Archiving institutions can be targeted by attackers seeking to suppress or alter historical records.
  • The safety and integrity of web historians and archivists are essential for preserving the internet’s collective memory.

Call for Support

The Internet Archive is calling for the support of the public and the internet community.

  • Individuals are urged to report any suspicious activity to the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s can provide financial or technical assistance to help the Archive strengthen its security measures.

The attack on the Internet Archive is a reminder of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those who work to preserve our digital heritage.

How Recorded Future finds ransomware victims before they get 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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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00:00 GMT

Recorded Future has a team of researchers who are constantly monitoring the dark web and other sources of information for signs of ransomware attacks. When they find a potential target, they will reach out to the victim and provide them with information about the threat. This information can help the victim to take steps to protect their systems from an attack.

In addition to monitoring the dark web, Recorded Future also us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to help them identify potential ransomware victims. AI can be used to analyze large amounts of data and identify patterns that may not be obvious to humans. This allows Recorded Future to identify potential targets more quickly and accurately.

Recorded Future has a proven track record of helping to prevent ransomware attacks. In 2019, they helped to prevent a ransomware attack on a major healthcare provider. The attack was stopped before any data was encrypted, and the healthcare provider was able to continue operating without disruption.

Recorded Future is a valuable resource for organizations that are looking to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ransomware attacks. Their team of researchers and AI-powered technology can help to identify potential threats and provide organizations with the information they need to take steps to protect their systems.

MoneyGram customer data breached in at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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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10:48:00 GMT

MoneyGram Falls Victim to Cyberattack, Exposing Customer Data

MoneyGram, a global money transfer company, has been hit by a cyberattack that resulted in a breach of customer data. The incident, which came to light on January 23, 2023, exposed personal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belonging to an undisclosed number of individuals.

Data Breached:

According to MoneyGram’s statement, the data breach involved:

  • Customer names
  • Addresses
  • Phone numbers
  • Email addresses
  • Account numbers
  • Transaction history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MoneyGram emphasized that no Social Security numbers, passport numbers, o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was accessed in the attack.

Investigation and Response:

MoneyGram has launched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incident with the assistance of cybersecurity experts. The company has also notified law enforcement and appropriat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To protect affected customers, MoneyGram has implemented additional security measures and is offering free credit monitoring and identity theft protection services. The company is also contacting impacted individuals directly to provide further information and support.

Steps for Affected Customers:

Customers who believe they may have been affected by the MoneyGram data breach are advised to:

  • Monitor their credit reports for any suspicious activity.
  • Be cautious of phishing emails or calls that attempt to obtain personal information.
  • Contact MoneyGram for assistance and to enroll in the free credit monitoring and identity theft protection services.

Impact and Implications:

The MoneyGram data breach is a significant cybersecurity incident that underscores the ongoing risks businesses and consumers face in the digital age. The exposed personal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could be leveraged by criminals for identity fraud, phishing scams, and other malicious activiti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gulatory bodies, and consumers should remain vigilant and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similar breaches in the future.

Five zero-days to be fixed on October Patch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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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9:45:00 GMT

Microsoft is expected to release security updates for five zero-day vulnerabilities on October’s Patch Tuesday, October 11, 2022. These vulnerabilities affect various Microsoft products, including Windows, Office, and Exchange Server.

The following is a summary of the five zero-days to be fixed on October Patch Tuesday:

  • CVE-2022-41043: This is a remote code execution (RCE) vulnerability in the Windows Print Spooler service. It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execute arbitrary code on a vulnerable system.
  • CVE-2022-41033: This is an RCE vulnerability in the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It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execute arbitrary code on a vulnerable server.
  • CVE-2022-41082: This is an RCE vulnerability in the Microsoft Office products. It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execute arbitrary code on a vulnerable system.
  • CVE-2022-41041: This is an elevation of privilege (EoP) vulnerability in the Windows kernel. It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escalate their privileges on a vulnerable system.
  • CVE-2022-41088: This is a denial of service (DoS) vulnerability in the Windows TCP/IP stack. It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cause a vulnerable system to crash.

Microsoft has released security advisories for each of these vulnerabilities and recommends that customers apply the updates as soon as possible.

What is OPSEC (operations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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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9:00:00 GMT

OPSEC (Operations Security) is a process that identifies, controls, and protects sensitive information or activities to prevent its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that could harm national security, military operations, law enforcement activities, or other designated operations or activities. It is a systematic approach to protecting information and activities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disclosure, modification, or destruction.

OPSEC involv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tical inform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easures to protect that information. These measures may include physical security controls, such as access control and encryption, as well as administrative controls, such as security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OPSEC also involves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personnel on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sensitive information.

OPSEC is a vital part of any security program. It can help to protect sensitive information and activities from unauthorized disclosure, and it can help to prevent the damage that could result from such disclosure.

UK Cyber Team seeks future security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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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4:59:00 GMT

UK Cyber Team Seeks Future Security Professionals

The UK Cyber Team is on the lookout for talented individuals to join their ranks and become the next generation of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About the UK Cyber Team

The UK Cyber Team is a government-funded 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protecting the UK’s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and critical systems from cyber threats. The team is composed of highly skilled cybersecurity experts who work closely with industry, academia, and international partners.

The Opportunity

The UK Cyber Team is offering a range of opportunities for individuals with a passion for cybersecurity. These opportunities include:

  • Apprenticeships: These are full-time, hands-on training programs that provide a structured pathway into the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 Apprentices will receive a combination of classroom learning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will work alongside experienced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 Work Experience: The UK Cyber Team offers work experience placements to students and recent graduates who are interested in exploring a career in cybersecurity. Placements typically last for 2-4 weeks and provide an opportunity to gain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a real-world cybersecurity environment.
  • Graduate Schemes: The UK Cyber Team’s graduate schemes are designed for individuals who have recently completed a degree in cybersecurity or a related field. Graduates will receive a comprehensive training program and will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work on a variety of cybersecurity projects.

Requirements

To be eligible for these opportunities, candidates should have:

  • A strong academic background in cybersecurity, computer science, or a related field
  • Exceptional technical skills in cybersecurity, such as network security, penetration testing, and threat intelligence
  • Excellent communication and interpersonal skills
  • A commitment to safeguarding the UK’s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Benefits

Working for the UK Cyber Team offers a range of benefits, including:

  • Competitive salaries and benefits
  • The opportunity to work on cutting-edge cybersecurity projects
  • A dynamic and challenging work environment
  • A chance to make a real difference in protecting the UK’s national security

How to Apply

Interested candidates should visit the UK Cyber Team website for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opportunities available and to apply online.

The Future of Cybersecurity

The UK Cyber Team is committed to developing the next generation of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By providing opportunities for apprentices, work experience students, and graduates, the team is investing in the future of the cybersecurity industry and ensuring that the UK has the skills and expertise to meet the challenges of the future.

Secureworks: Ransomware takedowns didn’t put off cyber crimi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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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08 Oct 2024 15:53:00 GMT

Ransomware Takedowns Didn’t Put Off Cyber Criminals

Secureworks, a cybersecurity firm, has released a report indicating that despite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to take down ransomware operations, cybercriminals remain undeterred.

Key Findings:

  • The number of ransomware attacks rose by 10% in 2021.
  • Double extortion techniques, where attackers encrypt data and threaten to expose it, continue to dominate.
  • Ransomware gangs continue to operate in prolific networks, often targeting multiple victims simultaneously.
  • While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have successfully dismantled several ransomware groups, the overall impact on criminal activity has been minimal.

Reasons for Resilience:

Secureworks attributes the resilience of ransomware gangs to several factors:

  • Low Barrier to Entry: Ransomware ki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on the dark web, making it easy for new criminals to enter the market.
  • Profit Motive: Ransomware remains highly lucrative, with attackers demanding millions of dollars from victims.
  • Criminal Networks: Ransomware gangs operate within close-knit networks, providing support and sharing resources.
  • Regulatory Gap: The lack of global regulations and coordination makes it challenging to prosecute and dismantle ransomware operations across borders.

Conclusion:

Secureworks emphasizes that while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are valuable, they alone cannot eradicate the ransomware threat.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hat includes victim awareness, robust cybersecurity measures,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 necessary to effectively combat cybercrime.

UK’s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law to move forward in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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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08 Oct 2024 11:10:00 GMT

UK’s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Law to Move Forward in 2025

The UK government has announced plans to introduce a new law requiring organizations to report significant cyber incidents to the government. The law, which is expected to come into effect in 2025, aims to improve the UK’s ability to respond to and prevent cyber threats.

Under the new law, organizations will be required to report any cyber incident tha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ir operations or the UK’s national security. This includes incidents such as data breaches, ransomware attacks, and denial-of-service attacks.

Organizations will have 72 hours to report a cyber incident to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will then assess the incident and decide whether to take any further action.

The new law is part of the UK government’s wider strategy to improve the country’s cybersecurity. The government has also committed to investing £1.9 billion in cybersecurity over the next four years.

The new law has been welcomed by cybersecurity experts, who believe it will help to improve the UK’s ability to defend against cyber threats. However, some businesses have expressed concerns about the potential cost and administrative burden of the new law.

The government has said that it will work with businesses to ensure that the new law is implemented in a way that minimizes the burden on businesses. The government has also said that it will provide support to businesses that are affected by cyber incidents.

UK telcos including BT at risk from DrayTek router vulner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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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16:41:00 GMT

Multiple DrayTek routers used by UK telcos, including BT, are vulnerable to cyberattacks due to critical security flaws, putting their customers at risk.

According to a report by security firm NCC Group, multiple DrayTek router models, including the Vigor 2860 series, 2925 series, 3220 series, 3900 series, and the VigorSwitch P1000 series, contain critical vulnerabilities that could allow attackers to compromise the devices and the networks they are connected to.

The security issues include improper input validation, which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execute arbitrary code on the targeted router, remote code execution (RCE) flaws, command injection vulnerabilities, cross-site request forgery (CSRF) attacks, and insufficient authentication and authorization controls.

“If exploited,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gain unauthorized access to the router, modify its configuration, execute arbitrary code, and launch further attacks on the network,” the NCC Group report states. “These vulnerabilities pose a significant risk to the security of the affected routers and the networks they are connected to.”

The report also notes that the affected DrayTek routers are widely used by UK telcos, including BT, and are often used for business-critical applications such as broadband connectivity, VPN access, and network management.

“The exploitation of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availability,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of the networks and services provided by UK telcos,” the report warns.

NCC Group has notified DrayTek of the vulnerabilities and the company has released firmware updates to address the issues.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for users of affected DrayTek routers to apply the updates as soon as possible to protect their devices and networks from cyberattacks.

In addition to applying the firmware updates, users can take other steps to mitigate the risk of cyberattacks, including using strong passwords, disabling unused services and ports, and keeping software up to date.

NCSC celebrates eight years as Horne blow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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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11:52:00 GMT

NCSC celebrates eight years as Horne blows in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is celebrating its eighth anniversary today, as Ciaran Martin departs as its chief executive.

The NCSC was established in October 2016 to protect the UK from cyber attacks and provide advice to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on how to stay safe online.

In its eight years, the NCSC has responded to a number of major cyber incidents, including the WannaCry ransomware attack in 2017 and the SolarWinds supply chain attack in 2020.

The NCSC has also played a key role in developing the UK’s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strategy and in working with international partners to combat cyber threats.

Ciaran Martin, who has led the NCSC since its inception, is stepping down today. He will be replaced by Lindy Cameron, who is currently the NCSC’s deputy director for operations.

Martin said: “It has been an honour to lead the NCSC for the past eight years. The centre has made a real difference to the UK’s cyber security, and I am proud of the work that we have done.

“I am confident that Lindy Cameron will be an excellent successor and that the NCSC will continue to play a vit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cyber threats.”

Lindy Cameron said: “I am delighted to be taking over as CEO of the NCSC. The centre has a world-class reputation and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working with the team to build on the success of the past eight years.

“Cyber threats are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it is more important than ever that we have a strong and effective NCSC to protect the UK from these threats.”

Cups Linux printing bugs open door to DDoS attacks, says Aka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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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09:26:00 GMT

Cups Linux Printing Bugs Open Door to DDoS Attacks, Says Akamai

Akamai, a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provider, recently identified a series of vulnerabilities in the Common Unix Printing System (CUPS) that can be exploited to launch 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DDoS) attacks.

Vulnerabilities Overview:

The vulnerabilities reside in CUPS’s handling of Internet Printing Protocol (IPP) requests:

  • CVE-2022-38373: A buffer overflow vulnerability in CUPS can allow attackers to execute arbitrary code on the target system.
  • CVE-2022-38374: A denial-of-service vulnerability in CUPS can cause the printer service to crash when processing certain IPP requests.

Exploitation:

An attacker could exploit these vulnerabilities by sending specially crafted IPP requests to a vulnerable CUPS server. This could cause the server to crash or execute malicious code, leading to the disruption of printing services and potentially a larger DDoS attack.

Impact:

The vulnerabilities can impact any system running CUPS, including printers, multifunction devices, and servers. This includes various Linux distributions, embedded devices, and Internet of Things (IoT) devices.

Mitigations:

Akamai recommends that users and administrators apply the following mitigations:

  • Update CUPS to the latest version (2.4.0 or higher).
  • Enable IPP authentication and only allow trusted clients to access the printing service.
  • Restrict access to the printing service from external networks.
  • Implement rate limiting to prevent excessive IPP requests.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s:

  • The vulnerabilities can also be exploited to conduct phishing attacks by sending malicious IPP requests that prompt the user to install software or click on links.
  • Researchers have developed proof-of-concept exploits for these vulnerabilities, highlighting the potential risk.

Conclusion:

It is crucial for organizations to apply the recommended mitigations promptly to protect their systems from potential DDoS attacks and other malicious activities. Keeping CUPS and other software up to date is essential for maintaining a secure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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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ying to wrap your brain around AI? CMU has an AI stack for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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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23 Jan 2018 17:00:00 GMT

Author: Nicole Laskowski

In this episode of ‘Schooled in AI,’ Andrew Moore, dean of the School of Computer Science at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talks about the benefits of the AI s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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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嘉莹:王维总是深藏不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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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8:43:26 +0800

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唐] 王维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遥知兄弟登高处,遍插茱萸少一人。今天我们要介绍王维。他与孟浩然不同,王维是仕隐两得。但我所说的仕隐两得,只是他外表的生活,在他内心深处,还是有很多矛盾和痛苦的,不过王维从来不把他的矛盾、痛苦很真诚地表现出来。人家孟浩然表现出来了:“迷津欲有问,平海夕漫漫。”我失落迷惘就失落迷惘了。当然,王维不是不写感情,像大家都知道的那首《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难道写的不是感情?但是感情有很多种类型,有的感情是可以对人说的,比如怀念兄弟,这光明正大,有什么不可以说?可更深隐的一种感情呢?比如你内心的矛盾、痛苦,有些人是不肯说出来的。王维就是如此,至少在诗里边,他总是深藏不露,只表现那种可以言说的感情。王维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人。王维,字摩诘,人称摩诘居士,太原祁人。中国古人除去有姓名外,往往还有字和号。比如孔子有一个最得意的学生颜回,孔子常叫他回呀回呀什么的,可是他的同学却要说颜渊如何如何。回是他的名,他的字是子渊。父母和老师可以直呼其名,而一般的朋友要称呼他的字。有时候,一个人的字或号起得非常有意思,比如欧阳修号醉翁,我们不难看出他是怎样的一个人了。再比如王维,他的名与字合起来是维摩诘,这是梵文的音译,本来是指一个印度人的名字,这个人是佛在世时的居士。所谓居士者,就是相信佛法,但没有出家剃度而在家修行的人。出家就要离开家庭,离开人世间的一切关系和挂碍;而且出家的人就不能再要自己本来的姓氏,而以释迦牟尼佛的姓为姓,比如释法云、释皎然等等。释迦牟尼本来是净饭王的太子,他看到人间的生老病死,有这么多痛苦,于是离家去修行,结果成佛了。在他还活在世间的时候,有一个叫维摩诘的居士。我为什么要讲王维的名、字,而且特别介绍他的名与字之间的关系呢?因为我要提醒大家,王维是一个信佛的人,而王维之信佛有他家庭的因素。我们知道,王维是太原人,而太原王氏是很有名望的家族。中国古代很讲究门第。我们讲魏晋诗歌时曾经说过,魏晋时代还没有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用所谓的“九品中正制”。就是把人分成上、中、下三品,然后每品再继续划分出上、中、下三等,所以共有九个品级。当时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也就是说,凡是分到上品的人,没有一个贫苦人家的子弟;出身于名门贵族的人,也不会被分到下品中去。所以中国从魏晋时代开始,就很注重一个人的门第出身了。为什么研究李白的家世有那么多问题?因为李白的家族没有名望,所以他制造了很多传说,以提高他自己的身份。而王维生在一个有名望的家族,他家出自太原王氏,他母亲又出自博陵崔氏,都属于世家望族,而且他母亲笃信佛教,这是一种潜存的因素,对王维以后做人、作诗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由于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王维有多方面的修养。他能诗、善画,书法写得好,而且懂音乐,可以说凡文人士大夫所有的修养他都具备了。据说他九岁时就可以写出很不错的诗文,前面我提到的那首《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就是他少年时的作品。诗人真的很奇怪,凡写诗写得好的,一般多是很小时就会作诗的。最近我收到南京大学程千帆教授寄来的两本集子,是他的亡妻沈祖棻所写的,一本是《涉江诗稿》,另一本是《涉江词稿》,其中所收录的作品最早是她二十岁左右时写的。另外,上海有一位叫陈小翠的女诗人,在她的集子前面有她哥哥作的一篇序,序中说她四岁时说话还说不清楚,她母亲就叫她背诵司空图的《诗品》。陈小翠的诗集叫“翠吟楼诗草”,我发现她十几岁时的诗就写得很好了。那时她父亲不在家,她给父亲写信时常常要在后边附上几首诗。开始,她父亲以为是她母亲写的,或者是她写后由她母亲改的,其实,那就是陈小翠本人的作品。当然,有早慧者也有晚成者,像苏东坡的父亲苏洵,《三字经》上说“苏老泉,二十七,始发愤,读书籍”,他是很晚才读书的。还有唐朝的另外一位诗人高适,少年时狂放不羁,中年以后才折节读书,也成为一位很不错的诗人。所以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在这里我只是要说,有些人感觉非常敏锐,他们在很小时就能写出很好的作品。(摘自《叶嘉莹说初盛唐诗》,节选于《盛唐诗人之二 王维》,标题为编者所拟)

王中江:心灵为身体立法:出土文献与东周儒家的身心主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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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8:37:25 +0800

摘要: 帛书和上博简《五行》、郭店简《性自命出》和清华简《心是谓中》等新文献的发现,为重新认识东周儒家身心关系带来的契机之一,是能够看到一种不同于身心合一论和身心平行论的身心主从论(或模式)。以主导被主导、役使被役使和君臣类比等表达出来,以心灵为身体立法、心灵主导和规范身体为形态的东周儒家这一模式,主要被限定在以伦理(如仁义礼)、理性(谋划)的心去规范耳目口鼻、四肢等感性的身体。这种模式在东周儒家传世文献和在其他诸子学中有类似的表达和表现,同希腊的身心模式对比一下,两者也有某种不约而默然的相似性。关键词:心灵;身体;立法;出土文献;东周儒家 早期(东周和希腊)东西方哲学就产生了复杂而多元的自我概念和身心学说。它们一个兴起于希腊时期,一个诞生于东周时代,两者构成人类早期智慧突破的一部分,虽然它们的出现过程、构成、形态和内在气质都不可化约为单一性的东西。因出土文献的新发现和获得等契机,中国东周时代自我概念和身心关系论是如何演变和形成的,它们的构成、形态和特质是什么,都被引向同以往很不相同(如层次、深度和维度上)的探讨中,这也包括我自己正在做的某种工作。其中,描述它们的构成、揭示它们的特性对我们来说都是进行时而远非完成时。帛书和上博简《五行》,郭店简《性自命出》(或基本一致的上博简《性情论》),还有清华简《心是谓中》等,皆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心灵、身体等概念的新材料和新依据。将这些材料同传世的材料结合起来一并加以探讨,我们就能发现早期中国身心关系论有一个明显的可被单列出来的模式。这个模式的一方是以身、体、形以及更具体的耳目口鼻等名称命名的人的形体、肢体和感官等机体及机能的部分;另一方则是以心、精、神、魂等名称命名的人的心理机体、机能和思虑、意识等活动的部分。在东周子学家们那里,这两者的关系是如何被认知、分辨和界定的呢?依据上述新文本和传世文本中的各种用法和说法,我们能找到一些不同的线索和路线。但如何去刻画和表达它们?经过一个过程,我倾向于将其中一个重要形态概括为“身心主从模式”。这不是早期中国身心关系论的唯一模式,但它是比较突出的一种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心(心灵)被界定为身(身体)的主导者和规范者,心灵为身体立法并发出指令,命令身体行动和履行。两者的关系可以说是主导与从属、主要与次要、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也可以说是支配与被支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因在儒家那里判定它们关系的标准主要是伦理上的善恶和道理上的是非,所以它们关系的具体实质又是规范与被规范的关系。在这篇论文中,我以简帛《五行》、郭店简《性自命出》和清华简《心是谓中》等文本为中心,沿着已有的探寻,尝试对早期儒家的身心关系论中的这一主从模式(或形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一、身心的二分和主从关系表达有一个类比,说人类是大宇宙中的一个小宇宙。奇妙的是,这个小宇宙又是大宇宙中最为复杂的存在。说人是万物之灵和最为天下贵,是在它的复杂性之上又为它加冕了一个重要性。从东西方哲学传统来看,自从人类对人的有机体、生命和自我进行认识及其反思以来,人们对人的身体与心灵、形体与灵魂等的二分以及对两者的关系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论说。现在人们仍然在探讨两者的关系,而且是以多学科“多管”齐下的方式进行的。这里我们追问的只是历史上人们所揭示出的两者关系是什么,而不是追问他们所揭示的两者关系是不是它们的真正关系。古文字(如甲骨文、金文)等提供的信息可以让我们知道至少从殷商开始早期中国就有了表达人的生命、身体、心灵、意识和精神的一些词汇。这些词汇有表达人的身心整体的生、命、身、体、形等的,也有人的身心部分的耳、目、口、鼻、四肢、心、神等的。不管是哪一种,这些词汇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中国人对人的生命、自我已有了一体视之的整体意识和加以划分的局部意识。这里指出这一点并不意味着随着这些词汇的产生,早期中国很快就有了对人的生命、自我和身心关系的系统思考和认知。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在夏(二里头作为夏都的这种可能性很难被否定)商周“三代”,中国人意识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不会被明确区分为无意识的单纯的自然人与纯粹的物理客体的关系,也不会简单地被化约为人与天神(或帝神)的关系。因为早期中国人意识中的“自然”,既是物理性的,又是生命性的和神性的,整体上是浑然一体的存在(这是人类早期思维的一般特性),就像孔子所说的“天”那样。在这种高度有机的、神秘的一体世界中,人类即使对自身的生命、机体和心灵有某种意识,但整体上是微弱的,更难对身体与心灵的相互关系产生复杂的意识(即使有死后灵魂不死的某种意识)。如果说在东周子学兴盛之前的很长时期中,中国人对人是什么、自我是什么的追问和认识是很有限的,那么经过春秋晚期的胎动而到了战国时期,中国人对完整自我进行身心划分、二分和分辨就迅速发育、蔚然兴起和兴盛。“心术”概念的出现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也使同自我概念类似的整体性的“身”的概念缩小到被人们仅仅用来指人的身体、形体和外观。显然,这种意义上的“身”是从完整的同一的“身”的概念中分离出来的。与此同时,原本“心”的概念也明显以“相对性的姿态”同狭义的“身”概念对应了起来。广义的“身”的概念虽没有因狭义的身的概念出现而退场,但却因同“心”相对而心之外身体的其他方面都被归到它的名下。整体上看,东周诸子学的自我概念和身心关系论,有身心一体(合一)论、身心平行论,还有就是我们要集中探讨的身心主从论。可以说,它们是东周诸子学中自我和身心关系的不同形态和模式。对于《性自命出》《五行》和《心是谓中》中的身心主从模式的探讨,我先从语言的意义上看看它是如何被表达的。在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说法,它出现在《性自命出》中,它有这样一句话“君子身以为主心”。这句话的用字不复杂,但它的句式和所指让注释者和解释者感到困惑,人们看法多歧乃至截然相反。李天虹从中选择了她认为可取的看法,但这种看法恰恰又是我不能接受的。在之前的讨论中,我认为这句话要表达的是,君子认为身是受心主导的。现在我依然这样认为。出土文献《凡物流形》中的“[此]一以为天地稽”这句话,加上一个主语如“君”,就是君“[此]一以为天地稽”。这句话的结构同“君子身以为主心”的结构类似。不同的是,后者的“主”字后又带上一个形式上很像是宾语的“心”字。果真如此的话,“君子身以为主心”这句话的意思就变成了君子用身来主导心。这是一种解释。但这样的意思同《性自命出》的语境及其身心关系的主旨龃龉、相乖。因此,句子中的“主”字之后即使没有“于”字,实际上这句话是略去了“于”字的被动式。这样一来,“君子身以为主心”就等于是“君子身以为主于心”,意思即“君子以身为心所主”。从文本的语境来看,这句话是《性自命出》全文中的最后一句话,也是全文最后一段话中的最后一句话。因此,它表达的义理首先要从它所在的这段话来看。通观这段话,它表达的是“身心”关系义理,它强调的是人的内心与身体的外在表现要一致。这种一致不是凭借身体引导心灵来实现。恰恰相反,它强调是人的心灵指引身体使之表现出合乎礼的规范的仪容。因为这段话中使用的词汇“身”和“心”,首先是指身(欲静)和心(欲柔)的欲求和愿望。一般来说,人的行动和结果都出乎于人的愿望和意志,只是在很个别的时候人才会有无心之言、无心之举的情形。从伦理学上说,人追求美德的意愿就会促使他避免不合乎此的念头,君子要有好的言行,他就需要善良意志来促成。《性自命出》这段话中谈到的人的“欲求”以及要人体现在身体上的行为,都是有关人的心志如何则人的身体上的言行则如何,而不是相反。儒家推崇的一个真理是,一个人有其真实的内心自然就会有身体上的外在表现,不是人有了身体上的外在表现就会相应地有其内心。将“君子身以为主心”理解为人的身体上的外在表现不是由内心的主导,而是相反,身体上的外在表现主导内心,这不是儒家伦理学的观念,也不符合一般的自我概念。强调人的行为重要性的行为心理学,强调人的后天习惯重要性的皮亚杰的道德发生论,也不是这种观念。其次,这句话的主旨同《性自命出》身心关系论的整体语境相吻合。同“道”相联系,这一文本使用了重要的“心术”一词,认为人获得道的真理的心灵技艺(“凡道,心术为主”)非常重要。人选择什么和追求什么都是心的选择和人的意志决定的。“心无定志”与“凡心有志”会使人的选择和决定变得不同。但人的心志和选择决定了,身体就会去行动。当然,从个体史来说,人的心志的形成也是一个过程,正如《性自命出》所说,人的心志是习惯的产物,是教化的产物。但人的自我同一性和心志的成熟,就会使人有一贯的心志,使人能够在一个确定的方向上指引人的身体去行动。《性自命出》中的这段话很典型表达了身心主从论:“凡心有志也,无与不[可,人之不可]独行,犹口之不可独言”。所补的“人”字就是同“心”字相对的狭义的“身”的意思,因此,更可取的是补为“身”字(“身之不可独行”)。下面我们来看《心是谓中》的“身心主从”表达。这一文本的篇幅在我们讨论的三篇中(在出土文献中也是如此)非常小,人们对它的学派归属也有不同判定。但我倾向于认为可以将之归到儒家类文献中。判断《心是谓中》表达的身心关系论是一种主从模式,有来自文本自身方面的根据。一是文本中明确将人的自我划分为人心与人的形体、人的四肢和人的部分感官等两大方面并使两者成为彼此相对关系。特别是文本一开头就明确说人的“心”处于人的身体的中心位置(“心,中”;“处身之中”)。犹如对不同的事物用本末、主次、中心边缘等概念去区分它们那样,心对于身而位于“中间”和位置即使不是中心对边缘的关系,那也是中心之内与中心之外的关系。《心是谓中》使用狭义的“身”的词汇有“百体”,还有属于身的一部分的“肢”(四肢)以及“目”“耳”和“口”。早期中国文本,一般是将耳、目、口、鼻、舌等五官并列,有的又加上身。这里是将肢体同耳目口等感官并列。不管如何,这些概念相对的都是“心”,由这些概念表示的人的身体与人的心灵关系就是身—心关系。说心处于身的中心位置就显示出两者关系的主从。用心与更具体的感官、四肢和百体相对来表达身心关系,这在传世其他文本中也能看到。二是《心是谓中》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在紧跟之后的论说中直接将两者的关系从中间的内与四周的外的关系类比为“君”与“相”的关系:“处身之中以君之,目、耳、口、肢四者为相,心是谓中。”按照这句话,处于身之中间的心,被看成是类似于一国的君主,而与心相对的耳目口和四肢就变成了类似于一国中从属于君主的臣相。君臣(或相)关系作为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中心关系,是分工上的划分,更是权限大小、地位高低和主次的划分。君主拥有最高和最大的权力,大臣和宰相拥有次等的权力。两者是上下关系,也是主从关系。将人的身心关系类为比君臣关系,显而易见这是用政治领域的上下、主从关系来说明人的身心关系。这种类比不是孤立的,《管子·心术上》也有“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的类比。三是《心是谓中》不仅将人的心身主从关系类比为君相的上下、主从关系,而且具体地说明了心灵是如何主导身体(耳目口和四肢)的:“心欲见之,目故视之;心欲闻之,耳故听之;心欲道之,口故言之;心欲用之,肢故举之。”这是一个很强的身心主从论版本。撇开人的心理、意识活动的复杂关系,人表现在身体、感官等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心意,或者说它们都是人心和人的意识的主导下表现出来的。《心是谓中》用“欲”(欲求、意欲、意愿)来说明“心”对人的身体和感官的指令性和主导性。心的指令和感官的听从,两者既是因果关系,也是主从关系。《心之谓中》认为,人的感官活动都是人的心灵指导和主导的产物。如《心之谓中》说:“心静毋有所,百体四相莫不逸沉。”在这一表达中,“心”对身的主体性具体表现在心对人的“百体”和“四相”的主导。在早期中国文本中,以目耳口肢为“四相”的这种说法罕见。按照这种表达,人的百体和四相都要完全听命于“君”之心。《五行》的身心关系也是主从关系形态。这是基于帛书《五行》的《经》和《说》(上博简只有相当于帛书“经”的部分)文本作出的判断。《五行》的《说》通过对《经》的解释,强化了《经》的思想,这也体现在身心关系上。判断《五行》身心关系说是主从图式和模式,一是基于《五行》将人(也称“人体”)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心”,这是它同《性自命出》和《心是谓中》一致的地方,另一部分则是相对于心的以“耳目鼻口手足”这六者为代表的身的部分。不仅如此,身与心这两者的关系又是主从关系。《五行》第二十三章的《说》有这样一段话:“文王原耳目之性,而知其[好]声色也;原鼻口之性,而知其好臭味也;原手足之性,而知其好佚愉也;原心之性,则巍然知其好仁义也。”(这段话中原文的“源”字应读为“原”)这段话说耳目鼻口、手足等各自有不同的特性,心也有自己的特性。单从这样的并列关系来看,心同耳目口鼻和手足的关系,也许就像池田知久所说的那样,两者是一种并列关系。但形式上是,意义上实际不是,因为第二十二章的《经》和《说》已有“身为心役”的明确说法,第二十三的《说》同第二十二章的《说》不仅有类似的说法(如“耳目者,悦声色者也;鼻口者,悦臭味者也;手足者,悦佚愉者也;心也者,悦仁义者也”),而且它还解释了心为什么能够役使身体(这一点下面讨论)。此外,《五行》还将身心的不同特性界定为“大体”与“小体”的关系:“耳目鼻口手足六者,人□□,[人]体之小者也;心,人□□,人体之大者也,故曰君也。”大体小体之别,是重要性程度不同等级性划分。还有,作为“大体”的心也被视之为“君”。特别是《五行》的《说》强调,心和身体虽然“此数体者皆有悦”,但心又能够役使其他六者。因此,《经》虽没有明确说“六者”是相对于“君”的“相”或“臣”,实际内含了这样的表达。这当然也是心身主从论表达。其次,《五行》的《经》明确说:“耳目鼻口手足六者,心之役也。”心是役使者,六者当然就是被役使者,这是很强的身心主从论表达。心对身的主导,《五行》的《经》又用具体的“唯”“诺”和“莫敢”来说明:“心曰唯,莫敢不唯;心曰诺,莫敢不诺;心曰进,莫敢不进;心曰退,莫敢不退;心曰深,莫敢不深;心曰浅,莫敢不浅。”这一连串的表达中虽然没有出现身体不同部分的“六者”,但它是承上文语境略去了具体的身体不同部分的名称。因此,“莫敢”是指“耳目鼻口手足六者”,决不是指别的。“心”就像是最高的司令官,它发布的指令身体都要无条件的接受和执行。《五行》的《说》具体解释了为什么心能够役使身,解释了什么是唯、诺和退(“心曰唯,耳目鼻口手足声貌色皆唯,是莫敢不唯也。诺亦然,进亦然,退亦然”),解释了什么是深和浅(“深者甚也,浅者不甚也,深浅有道矣”)这是我们接下来要考察的。二、心灵对身体的主导和规范前面的讨论一直集中在几个出土文本在语言维度上对身心作出的划分、二分上,集中在考察这种划分和二分为什么是一种主从、主宾、主客、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但两者具体来说是什么“意义上”的主从关系,没有论及。它当然不是当代心灵哲学中一般认知意义上的身与心的关系,不是一般理性论中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也不是养生学意义上的养身和养心的关系。它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身心关系,又是儒家式的身心关系论,而且是主从关系论。语言上儒家表达的身心主从模式,从伦理、规范和应当的领域来说,就是心灵对身体的规范;从实质和具体意义上说,就是人的心灵如何为人的身体“立则”或“立法”。心灵对身体的规范性和心灵为身体立法仍可从《性自命出》谈起。《性自命出》中对“心”的两种用法(即“心无定志”的“心”、“心有定志”的“心”),本身就说明《性自命出》的身心论具有复杂性,加上它涉及实体(“气”)、人性(“性”)、情感(“情”)、教化(“教”)和道义(“道”)等概念,它变得更为复杂。在这些重要的概念以及关系中,《性自命出》说明了为什么人的心灵没有固定的意志。即便这被认为是人的天然状态(心气、心性),但也不等于这就是它所认为的人的合理状态(性不等于善)。因此,人如何将自己的“心志”的不确定状态,通过修身、教化、教养等过程变成“固定”的状态,这是《性自命出》这篇文本关注和注目的重要方面。只有进入到《性自命出》“心有定志”的这一逻辑和理路中,我们才能解释它所说的“无与不[可]”,才能理解它使用的类比(“[人之不可]独行,犹口之不可独言也”)。作为常识,人的言语和行走单凭他的两条腿和口是不可能的,它同人的心的意愿和指引无法分开。《性自命出》说的“心有定志”和“无与不可”是心对身的规范性的又一个原则宣示,它同“身以为主心”(即“心为身主”)的说法完全一致。再就《性自命出》的最后一段话来看,它的一些具体说法都是强调心对身体的规范:“凡忧患之事欲任,乐事欲后。身欲静而勿撼,虑欲渊而毋伪,行欲勇而必至,貌欲壮而毋伐,[心]欲柔齐而泊,喜欲智而无末,乐欲怿而有志,忧欲俭而毋惛,怒欲盈而毋希,进欲逊而毋巧,退欲肃而毋轻,欲皆度而毋伪。君子执志必有夫广广之心,出言必有夫柬柬之信,宾客之礼必有夫齐齐之容,祭祀之礼必有夫齐齐之敬,居丧必有夫恋恋之哀。君子身以为主心。”看一下这段话可知,它首先谈到的是人应该有什么样的心志和情操。譬如,人面对忧患要担当,面对好事要谦让;人应有喜乐、忧怒等情感,应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等。人有了良好的心志,他就能坚定不移去行动(“身欲静而勿撼”“行欲勇而必至”“貌欲壮而毋伐”)。人在身体上的表现离不开人的心灵的指引和规范。说做一位君子首先要有一个宽广的胸怀和远大的抱负,这是从人的心灵品质而言;说人一旦做出承诺(“出言”),他就一定要通过身体力行来建立信用,这是儒家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伦理信念和价值。一般来说,人之言是人之意(言为心声)的表现,人之行是人之志的实现。人的言行都是人的心意、心志在身体上的体现,都是心、心志指引和主导的结果。从“宾客之礼”“祭祀之礼”和“居丧”之礼(根据上下文,“居丧”后面应有“之礼”两字)这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心对身的规范性是以“礼”的现身性呈现出来的。在儒家那里,这些礼仪规范都是很复杂的,《性自命出》强调的是,主人对宾客要表现出尊重的谦和之情,参加祭祀的人对祭祀的对象要表现出敬仰的庄重之情,参加丧礼的人对逝者要表现出难舍的悲哀之情等。儒家非常注重体现在身体上的礼仪,但儒家同样注重人在身体上表现出的礼仪和举止都是发自内心的,坚持身心内外的统一。否则,宁可不要形式上和表面上的礼仪,一个人也要有内心的礼义。正如《礼记·孔子闲居》记载的孔子说的“无体之礼”“无服之丧”那样,孔子等始终认为礼是人的内在情感和心灵的外在表现。因此,在各种礼仪中,人需要始终以一颗真诚的心灵来规范人的身体和行为。整体上,《性自命出》这段话中谈到的都是人的心灵对人的身体的规范,这也是为什么文本最后会有“君子身以为主心”的论断。《心是谓中》在很小的篇幅中既表达了心对身的主导性,又表达了心对身的规范性。《心是谓中》注重的是一般性的理性符号和伦理价值符号。因此,它的身心主从论也主要是指心对身的理性主导和价值规范。《心是谓中》有关身心主从论的一段话非常令人注目:“心所出小大,因名若响。心欲见之,目故视之;心欲闻之,耳故听之;心欲道之,口故言之;心欲用之,肢故举之。心,情毋有所至,百体四相莫不逸沉。”作为身心主从论,这段话没有具体指出“心”之所“欲”是什么,身体所接受的具体指令是什么当然也无法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段话强调的是心对身体的主导和规范。结合《心是谓中》的其他文本来看,心对身体的主导和规范有理性上的,也有价值上的。同《性自命出》和《五行》中心对身的明显伦理规范性有别,《心是谓中》有关心对身的伦理规范性不容易看出,但不能说没有。一个重要的根据是《心是谓中》说的“心所为美恶,复何若谅;心所出小大,因名若响”这两句话。这里的关键是“美丑”和“小大”概念。古典中国中的美丑不是纯粹的审美概念。如“美”也被定义为“善”。丑不是美,当然也不是善。由此而言,《心是谓中》里的美丑概念也有心对身的伦理规范性意味。心灵所确定的美好和丑陋,身体就要接受和服从。《心是谓中》下文所说的心所欲见、欲闻、欲道、欲用的,正是因为以“心所为美恶”和“心所出小大”为前提,所以就成为耳听、目看、口言和四肢所用的根据。既然心期求的都是它所判定的美好的事物,那么耳目口和四肢接受和服从的也就只能是美好的事物;凡过来说,心所判定为丑陋的事物和东西,那么耳目口和四肢当然也就要排斥和避免。心对事物轻重、大小的标准,同样也是心对身体的规范。根据“心静毋有所至”这句话,可以说《心是谓中》将人保持心灵的宁静看成是一种美德,这种美德类似于孟子的所说的“不动心”。有了这种心灵状态,它就能使身体静如处子(“百体四相莫不逸沉”)。《心是谓中》将心对身的规范引向政治世界,提出了以君为主、以民为从的君民主从论(“为君者其监于此,以君民人”)。按照这一类比,君类似于心是主导性的存在,百姓类似于身是被主导的存在,身心主从论就成了“君民主从论”,变成了君主支配百姓的关系。对儒家来说,君民关系不是以力服人,而是以理服人、以感化和教化服人。儒家的政道差不多就是人伦之道,儒家的治理差不多就是示范引领。从这里出发,我们可以说《心是谓中》里的“君”对民的规范性就是君以自身的美德引领公众。《心是谓中》的身心主从论又表现在人的理性之心对身的言行和结果的主导上。人们都有希求和期望,也都期待行为的良好结果。但人的行动能不能达到期望的结果,在《心是谓中》看来,心是决定性的。这首先依赖于心对行为结果可能性大小的精心预测(“知事之卒,心”)。人的行为的良好结果建立在充分现实的条件之上。人的行动如果不以此为基础去设想行为的结果并进行谋划,那就是“不知其卒”“谋而不度”(“人之有为,而不知其卒,不唯谋而不度乎”),那也意味着他的行动带有盲目性(“如谋而不度,则无以知短长。短长弗知,妄作衡触”),那也意味着他的行动一般不会成功。只要人的活动归根结底是追求好的结果(“闻讯视听,在善之攈”),而这根本上又取决于心的作用(“心焉为之”),那就解释了《心是谓中》为什么特别强调人心的能动性和计划性,为什么说“事焉果成,宁心谋之、稽之、度之、鉴之”。在《五行》中,心对身的伦理规范性具体是指什么呢?第22章的《经》只是抽象指出了心对身的役使和身对心的“唯”和“诺”,它没有具体说明心对身役使什么、心要身接受什么和服从什么。但《说》则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按照这一解释,心对身的役使就是心对身的伦理规范,具体来说就是人的仁义之心对身的规范。儒家伦理价值和规范种类繁多(如仁、义、礼、孝、忠、信),《汉书·艺文志》将之概括为“仁义”。《五行》既用“仁义”这一概念,也用“义”这一概念,将两者看成是儒家的基本伦理和价值。按照上述文本所说“耳目者,悦声色者也;鼻口者,悦臭味者也;手足者,悦佚愉者也;心也者,悦仁义者也”,《五行》的《说》将心灵(心)同身体(六者)并列,所说的耳目鼻口手足等六者的喜好都是它们的生理倾向。同身体的这六部分喜好不同,“心”喜好的则是仁义伦理价值。再按照《说》的解释“有天下之美声色于此,不义则不听弗视也;有天下之美臭味于此,不义则弗求弗食也;居而不间尊长者,不义则弗为之矣”,《五行》中心对身的伦理规范以“合不合乎义”为行为的标准。因此,不管心喜好仁义(“心也者,悦仁义者也”)的特性是来自人的先天还是后天(《说》没有给出具体解释),人的心灵对人的生理性需要和满足也是规范性的。“义”的基本用法是宜(合适),引申为应该、正当和公正等。人对于身体喜欢的东西如美色、美味是否应该享有和享用,用义来衡量,就是应该不应该。“不义”就是不应该。儒家在这方面有大量的论说。义利、人禽、礼情、礼欲等的区分和选择取舍,在在都显示了儒家伦理学的特性。礼对人的规范,如孔子说的“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义”对人的规范,如孟子强调的“伊尹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人诸”(《孟子·万章》),还有荀子说的“古之贤人,贱为布衣,贫为匹夫,食则……,然而非礼不进,非义不受”(《荀子·大略》)等,从儒家的身心主从论上来说,都是人心的伦理价值对身体言行的规范。这是可以肯定的。正如池田知久指出的那样,第22章《说》的这一语境中虽未出现“礼”字,但其所说的“义”主要是体现在“礼”上(“居而不间尊长者”)。如一个人在长者前面要遵循的礼,是以差别性的安排来体现晚辈对长辈的尊重。礼的特性之一是以区别和差别对待不同身份的人,礼对年长者尊重的礼遇规定非常细致。“居而不间尊长者,不义则弗为之”这句话说的是,即使一个人同长者没有拘束(间、别)地在一起,他同长者之间还是要保持一定的界限,否则就是不合乎义和礼。如果《说》解释《经》心对身的役使具体是用心的礼义规范身,那么《说》对《经》的唯诺、进退、深浅等解释,主要也是将身体置于心的礼仪规范之下活动。身体的接受和服从、身体的进和退,具体来说就是身体要在“音声貌色”上接受心中之礼的规范(“心曰唯,耳目鼻口手足声貌色皆唯,是莫敢不唯也。诺亦然,退亦然”)。身体接受“礼”的程度(“深浅)”,《五行》的《说》区分为“甚”和“不甚”。准确地说,礼的“甚”和“不甚”,是指“礼”的大小和轻重的不同(即“深浅有道”),而不是池田知久解释的比较谨慎和不太谨慎的区别。《说》举出的例子印证了这一点。子对于父的礼与弟对于兄的礼有区别。两者的区别是:“父呼,口[含]食则吐之,手执业则投之,唯而不诺,走而不趋,是莫敢不深也。于兄则不如是其甚也,是莫敢不浅也。”按照儒家的孝悌观念,子对父亲履行的礼是孝,弟对于兄履行的礼是悌。孝悌之礼不同,是施予礼的对象不同,同时也是施予礼的标准(大小、轻重)不同。心用这两种礼去规范身,它在人的身体上的表现也不同,就像作揖之礼与跪拜之礼不同那样。进一步就儒家传世文本来说,《论语》《孟子》和《荀子》等都有身从主从论。春秋时期“心”这个词汇在经典中使用得还比较少,但一些地方的表达,实际上蕴含有心的概念,蕴含了心如何而身如何的意义。出自孔子的“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这句话中的“欲”和“至”,“欲”代表了心志的活动,“至”代表了身体的行为;同样出自孔子之口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中的“能”,可以说是心之能和身之能的统一。但人的心志的能是首要的,身之能的实践是在心的统帅下实现的。《孔子家语·好生篇》中记载的孔子之言是一个根据:“孔子谓子路曰:小人以耳目导心,圣人以心导耳目”;上博简(五)《君子为礼》这一出土文献也是一个根据:“言之而不义,口勿言也;视之而不义,目勿视也;听之而不义,耳不听也;动[之]而不义,身勿动焉。”文本只使用了口、目、耳和身等词汇,而没有使用“心”一词。但单靠感官和与此并列的身,它们显然无法判断言、视、听、动的义或不义,实际上隐含了“心”的主导性作用。对孔子智慧有早期两位最重要传承者和光大者孟子、荀子他们将《论语》中隐微不显的身心关系论变成了一种论说。如《孟子》中将人的身心关系界定为大体与小体、贵与贱(“体有贵贱,有小大”)关系。贵贱、大小关系是轻重关系,孟子明确主张人的活动“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明确认为人的选择不同,他造就的人格也不同:“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孟子·告子上》)、“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孟子·告子上》)。孟子的大体小体之分,是身心之分,也是身心不同倾向之别。如说口好味,心好理义;如说耳目不能思,心能思。只要认为人心确立了人之大体和理义,那么心对人身之小体和自然欲求就有主导性。在一条思路上,《荀子》中的身心关系也是主从关系和以心灵规范身体。荀子将身心关系类比为“天官”与“天君”的关系,就表达了心对身的支配性(天君支配天官)意义:“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谓天官。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荀子·天论》)按照“心居中虚,以治五官”这一说法,人心处于人体中间的空虚位置,它的作用是治理五官。《荀子》中的另一段话更典型地表达了身心主从论:“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自禁也,自使也,自夺也,自取也,自行也,自止也。故口可劫而使默云,形可劫而使诎申,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荀子·解蔽》)三、身心关系模式的同构、异构与心灵的复杂性以上探讨出土文献三个新文本《性自命出》《心是谓中》和《五行》的身心关系模式能够认定,第一,它们都有一个心灵为身体立则、立法的“身心主从”图式,是一个用不同方式表达的身心主从图式;第二,由于这三个文本都属于儒家类的出土文献,所以这三个文本中的身心主从论同时也是儒家身心主从论,而且又是伦理意义上的主从论,是人的心灵为人的身体确立伦理法则,是人的心灵对人的身体的伦理规范。这样的立论,在东周子学中不是孤立性的存在,早期中国其他诸子学学派既有类似于这三个出土文本的身心主从表达,也有实质上的心对身体的伦理规范论(如黄老学等)。由此来看,早期儒家的身心主从论,它同其他学派的身心主从论共同处于东周中国人的自我意识体系中。有关东周其他诸子学家的身心主从关系论,这里仅举几个文本中的例子。一是《尸子·贵言》中对身心关系的一个说明同《心是谓中》的说法很类似:“目之所美,心以为不义,弗敢视也;口之所甘,心以为不义,弗敢食也;耳之所乐,心以为不义,弗敢听也;身之所安,心以为不义,弗敢服也……故曰:心者,身之君也。”在《尸子》看来,人的目口耳身都是听从心的正义指引而活动。心是身体的君,就是天子的心是天下百姓的君:“一天下者,令于天下则行,禁焉则止。”《尸子·贵言》类推说:“天子以天下受令天心,心不当则天下祸;诸侯以国受令于心,心不当则国亡;匹夫以身受令于心,心不当则身为戮矣……治于神者,其事少而功多。”二是作为黄老学的一部综合性著作《吕氏春秋》,其中的《本生》篇中有这样一段话:“今有声于此,耳听之必慊已,听之则使人聋,必弗听;有色于此,目视之必慊已,视之则使人盲,必弗视;有味于此,口食之必慊已,食之则使人瘖,必弗食。是故圣人之于声色滋味也,利于性则取之,害于性则舍之,此全性之道也。”这里虽没有明说“心”的作用,但实际上隐含了心的主导性。正是凭借着心的主导,人的耳、目、口等感官活动,才能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东西,避免选择对自身有害的东西,才能全生。三是相比于《吕氏春秋》,作为黄老学的另一部综合性著作《淮南子》,其中的《诠言训》将“心”对身的主导性和心对身的规范性义理充分地表现出来:“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接而说之。不知利害,嗜欲也。食之不宁于体,听之不合于道,视之不便于性,三官交争,以义为制者,心也。割痤疽,非不痛也;饮毒药,非不苦也;然而为之者,便于身也。渴而饮水,非不快也;饥而大飱,非不澹也,然而弗为者,害于性也。此四者,耳目鼻口不知所取去,心为之制,各得其所。”在《淮南子》看来,身体的自然欲望和倾向本身,无法识别和判断什么是合理的满足,什么是不合理的满足;无法识别和判断什么对自己的身体有利,什么对自己的身体有害。只有心才能判断利害,才能作出合理的选择,才能使身体的欲求得到合理的满足。但儒家和其他学派的身心主从论不是东周身心关系的唯一模式。在这一同构的模式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与此不同的身心合一论和身心并行论异构,虽然它没有身心主从论显赫。按照身心合一论,“身心”是不分的,两者被看成是己、我的统一体,看成是“身”(广义的“身”)的统一体。从孔子的修身论到荀子的修身论,其所说的“身”是指整体的自我;修身也是身心俱修。在身心并行论中,身心虽然也各自具有不同的特性,但这些特性都是人的自然欲望和好恶,身是这样,心也是这样,只是心的欲望同身体其他部分的欲望不同罢了。心不是伦理性的心,也不是身的规范者。《荀子》中身心关系的另一条理路就是如此。《王霸》篇中就有两个例子。一个是:“故人之情,口好味,而臭味莫美焉;耳好声,而声乐莫大焉;目好色,而文章致繁、妇女莫众焉;形体好佚,而安重闲静莫愉焉;心好利,而谷禄莫厚焉。合天下之所同愿兼而有之,皋牢天下而制之若制子孙”;与此相似的另一个是:“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在这两个例子中,“心”的特性和“身”一样也是欲望性的东西。第一个例子中的心是“好利”,第二个例子中的心是“欲綦佚”。好利也好,好佚也好,它们都是欲望性的心,它们与身体的欲求是并行性的存在。身心平行论与身心主从论不同的一个关键和分水岭,是诸子学家们对“心”有不同的意识和描述。在身心平行论中,人心的特性和活动被看成是与身体的欲求类似性的存在,它不是伦理性存在;在身心主从论中,人心的特性和活动同身体感官的特性和活动完全不同,它不是生理上的欲求,它是伦理的心、道德的心和规范的心。诸子学家们对身心关系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人作为生命有机体它是复杂的,人的心灵更是复杂的,心同身的关系也是复杂的。人的生命、生理、心理、意识等所有的方面都是息息相关的。拔去人身的一根毫毛,身有感,心也有知。在身心的二分中,耳目口鼻等,身体四肢等,各有自己的机能和功能。人没有耳目等感官,心再有支配性也无法看、无法听。人有正常的耳目等感官,但如果大脑神经出了问题,他同样看不到和听不到什么。人心正常,人的其他感官也正常,如果心不在焉,人也会视之不见、听之不闻。在这种意义上,心确实又具有主导性。人的大脑和心灵意识在身体中比人的身体的其他方面更复杂,也更根本,大脑的司令部远非一般意义上的司令部所可比拟。实际上,东周诸子学家们已经认识到了人的心灵的复杂性,认识到人的心理和意识的复杂性。如《管子》中有“心中有心”“心以藏心”的说法,认为人有不同的心理和意识;如出土文献《凡物流形》也有“心不胜心”的说法,区分两种不同的心。简单说,东周诸子学家们对心有不同的说法,是因为心本身的复杂性,他们在不同语境中关注不同特性的心。如出土文献《性自命出》一方面主张“君子身以为主心”“心有定志”,另方面又认为“心无定志”,认为学者“求其心”不容易,因为心是复杂的,道德意志的建立与道德意志的薄弱同时存在于人心中:“凡学者求其心为难。从其所为,近得之矣,不如以乐之速也。虽能其事,不能其心,不贵。求其心有为也,弗得之矣。人之不能以伪也,可知也。其过十举,其心必在焉,察其见者,情安失哉?”如孟子所说的“心”,有“放其心”的心,也有“尽心尽性”和“求其放心”的心;既有“思则得之”的心,也有“不思则不得”的心(《孟子·告子上》)。再如荀子对心的用法也有不同,有的是指好利和求安佚的心,有的是指规范身的欲望的心。《荀子·劝学》中说的“心”就是如此:“使目非是无欲见也,使耳非是无欲闻也,使口非是无欲言也,使心非是无欲虑也。”让目、耳、口对“非是”能够“无欲见”“无欲闻”和“无欲言”的主导者一定是“心”,而且一定是规范的心,让心能够“非是”和“无欲虑”也一定是另一种心,而且是规范性的心。结语从出土文献所见的东周儒家的身心主从论,主要是将人的自然欲望(视听等)看成是人的身体的特性,将人的理性、伦理和规范(仁义、礼等)看成是人的心灵的特性。人的心灵为身体立法,就是用人的心的理性、伦理和规范意识去主导、指导人的身体欲求。整体上看,东周的身心主从模式不限于儒家类的出土文献,也不限于儒家,在其他诸子百家譬如黄老学中也存在。东周还存在着一种身心并行论,这是不同于身心主从论的另一种身心关系模式(虽然它没有身心主从论显赫)。东周之所以会有这两种不同的身心关系模式,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心灵特性的看法不同(他们对身体特性的看法一致),而这又因为人的心灵本身的复杂性,哲人们在不同的语境中强调了人心的不同特性。附带对比一下,东周时代中国的身心关系论和主从模式不是孤立的,同希腊的模式相比,两者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一定的类似性。如两者一开始都有身心、灵魂身体不分的合一形态,之后都有身心、灵肉的二分(身心并行和身心主从)。如,两者都认为人有不同的心、灵魂;再如,两者的身心主从论都是主要的身心主从关系模式。东周的如何我们已作考察。希腊的如何呢?希腊哲学家发展出来的身心、灵肉主从论强度从安东尼·郎的说法可见一斑:作为柏拉图的遗产,“按照灵魂高于身体这一思路,我们足可以写一部希腊哲学史”。希腊“哲学家努力把自己的身体边缘化,因为他觉得身体妨碍了他追求真理。看、听等身体感觉都被认为是不精确的,没法靠它们追求真理,而身体产生的欲望,也进一步让思维偏离”。苏格拉底表达了比较强烈的灵魂身体主从论。在《斐多》中,苏格拉底让身体与灵魂完全对立起来,认为身体是可见、可变、不纯、可灭的东西,而灵魂则是不可见、无形、不朽、潜在的东西;认为身体本身是负面的价值,灵魂本身是具有正面的价值。跟柏拉图同一时代的伊索克拉底说:“通常认为,我们的本性既有身体又有灵魂。没有人会否认这两者中,灵魂更适合于命令、价值更大。因为灵魂的功能就是思虑公共和个人事务;身体的功能就是服务于灵魂的决定。”柏拉图的灵魂与身体的主从论,也是主奴论,是表象与实在、变动与稳定的关系,也是无序与和谐、可朽与不可朽的关系。东周和希腊的身心关系、身体灵魂关系的主从模式,有一个很大的不同。东周特别是儒家的身心主从模式注重的是伦理和道德对身的主导性和规范性;希腊特别是柏拉图的灵魂身体关系模式注重的是理性的、理智的灵魂对身体的主导性和高贵性;东周的身心主从模式对人和社会产生的作用,主要是促使人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促使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分配有利于德能者而不是相反,它是基于人的努力程度而产生的差异,而不是等级制的结果。东周子学包括儒家没有为人类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找根据。但在希腊,当理性成为灵魂的特性、身体成为欲望的特性时,灵魂身体的主从就成了社会等级的上下和主从,成了主人与奴隶的主从。当灵魂被划分为理性、情感和欲望的不同部分时,灵魂中三种东西的差异就成了社会三种阶层的等级。理性是贵族、统治者和贤哲的特权,因为他们的灵魂是用金子做的;情感和意志是军人的专有,因为他们的灵魂是用银子做的;欲望专属于手工业者和平民,因为他们的灵魂是用铜做的。按照这种划分,贵族和哲学家似乎没有情感和欲望,变成了理性的化身,军人似乎变成了情感的化身,手工业者似乎就成了欲望的化身。奴隶根本不算人,他们的灵魂什么也不是。总是有人说,儒家有强烈的等级制,但至少没有贵族与奴隶二分的等级制。劳心与劳力的不同,士农工商的不同,主要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不是等级制度造成的结果。就像人性不能作单一化约那样,人心也不能作单一化约。一个人有不同的心,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心(他心)。人类的心大体上都差不多,不要为人的后天的行为不同,就往人的先天人性去中找根据。人们的不同,主要是后天造成的;人们后天如何,主要是看人们如何使用他们先天的心(“习相远”),就像人们如何使用技术那样。比较好的人主要是将心往好的地方用,比较坏的人主要是将心往坏处用;大多数人,主要是将心往两边用,就像庄子所说的那样“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往两边用到两极端,就是大善者和大恶者。(本文注释内容略)王中江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 年第3期

王剑峰:美国“民主峰会”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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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8:34:59 +0800

摘 要:美国“民主峰会”是拜登政府为在全球范围内推销“美式民主”、强化全球意识形态竞争而打造的价值观外交平台。这一峰会企图稳固美国在“民主”及其意识形态方面的全球“领导地位”,并掩盖其国内负面“民主”现象以维系“民主灯塔”形象。然而,“民主”模式的单一性、“民主”标准的不确定性以及“民主”叙事的非现实性三大显著缺陷将严重冲击“民主峰会”在全球“民主”领域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美国“民主峰会”掀起的新一轮全球意识形态竞争给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新的外源性压力。关键词:“民主峰会” 民主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安全 自拜登上台以来,中美全方位战略竞争已经愈发显现出“白热化”的状态。这其中,美国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大了对中国的外交攻势,一项值得关注的动向就是近年来拜登政府积极打造的全球“民主峰会”。2024年3月,以“未来一代的民主”(Democracy for Future Generations)为主题的第三届民主峰会由韩国尹锡悦政府负责主办,美国国务卿布林肯(Antony J. Blinken)在峰会开幕式的讲话中直言“在国内捍卫和加速我们的民主复兴需要我们帮助塑造一个民主繁荣发展的世界”。可以显见的是,一个以西方“民主价值”为内核的对外政策路线逐渐在拜登的大战略理念与实践中占据主导。在美国霸权相对衰落的背景下,在美国与中国印太全方位地缘战略博弈日趋激烈的当前,拜登政府推进“民主”和价值观外交并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民主峰会”,其意在掀起针对中国等国家的意识形态战争。由此,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之下,美国“民主峰会”给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带来了一系列全新的挑战。一、美国“民主峰会”出台的背景拜登就任后在全球政治中重打“民主牌”并非偶然,是出于以“民主”意识形态巩固相对式微的美国霸权的脆弱性基础的战略目的,并在政治极化愈发严重背景下维护美国“民主”形象及其意识形态吸引力。源于全球和国内层面的上述两大因素被拜登政府视为对“美式民主”的重大挑战,因而急切打造出“民主峰会”作为拯救方案。由此,“民主”作为一种既旧又新的手段回归美国大战略核心地位。这里的“旧”是指“民主”自冷战以来始终是美国维系旧的国际秩序以及彰显其政治制度优势的支柱;而“新”则意在强调奥巴马时期基于务实原则对海外“民主”推广的淡化,以及特朗普的反建制和反传统路线对美国“民主”形象的破坏,使得拜登选择设计“民主峰会”这一全新制度模式来重造作为范本的“美式民主”。(一)“民主”及其意识形态是拜登政府维系美国领导世界的重要支柱拜登入主白宫后除了加快找回维系美国霸权秩序所需的国际制度和联盟基础外,还将“民主”及其意识形态重整为塑造美国霸权领导的重要手段。在2022年的《国家安全战略》前言中拜登直接指明美国将继续捍卫全球“民主”,其战略目的在于以“民主”作为维系美国全球领导地位的关键支柱。在拜登看来,要维系美国“领导世界”这一“天定命运”,“既要维持美国国力增长的态势,也要引导其他国家践行西式“民主政治”。面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持续崛起,对美国霸权相对衰落的焦虑心理使得拜登政府对能否继续维持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格外敏感。拜登治下的美国亟须在经济、贸易、军事和科技等硬实力和物质基础领域确保“美国第一”的局面,同时,亦需要借助“民主峰会”在全球范围内扩散“美式民主”的理念和规范。简言之,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在以物质权势为支撑的同时必须辅之以“民主”及其意识形态作为联结盟友、伙伴国及其他亲美政权的纽带。在当前美国对华启动新冷战的背景下,拜登政府打造“民主峰会”意在展现美国在全球意识形态领域的强大领导力。在持续四年的“美国优先”对外政策以及2021年国会山骚乱事件的背景下,“民主峰会”被视为对美国在“民主”和人权领域持续的全球号召力以及领导地位的检验。展开来看,特朗普任内贬低北约功能、拒斥东亚盟友及对西方“民主”一些共有价值理念的反叛,或多或少加剧了其他西式“民主”国家对美国的离心力,美国在西方阵营及全球盟友内部的领导地位遭到人为削弱。而“民主峰会”以共有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和西方“民主”规范为内在依托,同时在外部制造中国和俄罗斯等所谓“威权主义”政体对全球“民主”威胁的话题,从而达到以意识形态亲疏划分敌我阵营、以共同敌人转移内部矛盾的战略目的。“G7”等主要发达国家出席“民主峰会”的事实本身就是西方阵营对美国在意识形态领域领导力认同的象征,而拜登政府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民主峰会”,更是以一种低成本的代价在缓和美国与西方“民主”阵营关系的基础上重塑了美国的核心领导地位。(二)美国国内亟需拜登政府重塑“民主灯塔”形象近年来,美国政治进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愈演愈烈的政治极化,即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建制派与非建制派之间在诸多重大社会政治议题与意识形态上的共识和凝聚力不断萎缩而冲突和离心力却逐渐固化。如民主党人发起的对特朗普的弹劾以及对特朗普展开的司法审查;共和党内部不同派系的相互倾轧;特朗普支持者制造的国会山骚乱事件等。这些政治极化背景下的一系列负面社会政治事件严重冲击了美国政治体制的有效运转和政府的治理效力。正如福山(Francis Fukuyama)在谈论特朗普时代美国激进的身份政治现象时所指出的,“美国政治制度当前的功能失调和衰退,与美国政治愈演愈烈的严重极化有关”。政治极化下的消极事件或多或少解构了“美式民主”一贯自我标榜的“灯塔”形象以及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人们开始质疑效仿“美式民主”进行国家建构和制度设计的现实有效性。2016年特朗普的竞选成功甚至被视为暴民的狂欢,支持特朗普的选民“对所有让民主制度良好运转的非正式规则和规范一无所知”,这就引发对美国最终是否会演变为“没有民主人士的民主国家”的深切担忧。凡此种种皆表明,在国内,“美式民主”的发展面临着政治极化的暗中侵蚀;在海外,长久以来以“榜样”自居的“美式民主”形象备受质疑。拜登政府为拯救政治极化危机下美国“民主”弊病的药方即是“民主峰会”。在具体操作上,拜登政府将“民主峰会”的主题设定在参与方或者全球普遍关注的范畴之内,然后强调美国在牵头解决这些与“民主”息息相关问题上必须在场的义务和责任,以此继续向外界展示美国的“民主”捍卫者形象。2021年峰会的主题集中在反抗“威权主义”、应对和打击腐败以及促进对人权的尊重;2023年峰会的主题进一步扩展为“民主”变革的新路径、乌克兰和平问题、实现“民主”红利、捍卫法治对抗敌对国家、反腐败、“民主”团结、“民主”国家的妇女地位、商业与“民主”论坛以及应对仇恨引发的暴力。可以看出,拜登政府为“民主峰会”所框定的诸如反腐败、保障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等主题因其具有“普世价值”而容易得到与会者的认同,或有如“威权主义”、俄乌冲突等主题以刺激与会者寻求美国的安全庇护。这些主题的选择很好地掩盖了美国国内当前存在的各种负面“民主”事件的消极影响,反之,依凭“民主峰会”拜登政府重新打造了美国作为全球“民主”救世主的形象。需要明确的是,拜登政府借助“民主峰会”竭力恢复美国的“民主灯塔”形象、重塑全球意识形态主导权归根结底是为了配合维系霸权的战略构想。2022年《国家安全战略》毫不避讳地指出,“我们并未始终遵守我们的理念,近年来我们的民主遭到了源于国内的挑战”,而“我们国内民主的质量会影响我们海外领导地位的实力与可信性”。美国学者哈尔·布兰兹(Hal Brands)和查尔斯·埃德尔(Charles Edel)认为,“改善国内民主应当是对海外领导地位的补充而非替代”。可见,“民主峰会”消解政治极化负面影响的内部任务是服务于巩固美国全球领导地位的外在目标。搭建“民主峰会”这一制度平台,在淡化国内“民主”矛盾的同时继续向外宣扬“美式民主”价值观,在更深的战略动机上是为构建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注入软实力要素和意识形态根基。二、美国“民主峰会”的规范与功能所谓“规范”是指美国“民主峰会”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价值推广追求,它是“民主峰会”作为目的的象征;“功能”则是指“民主峰会”带有解决特定区域性和全球性问题的潜在战略规划,它是“民主峰会”作为手段的表现。在这两种属性中,带有意识形态竞争目的的规范目标是“民主峰会”的首要追求,并且,功能目标归根结底也服务于、从属于规范目标。一方面,功能属性上,拜登政府以“民主峰会”的形式试图加强与其所界定的“民主政体”间的联系与协调,并将意识形态和“民主”与特定议题相挂钩,以此应对地缘政治威胁、供应链重组、尖端科技管制、气候危机、全球经济恢复等“全球性挑战”。“民主峰会”是拜登重拾民主党人以国际制度和伪多边主义推进美国霸权领导地位的一项表征。白宫官方在阐述“民主峰会”的会议事项时明确强调“集体行动在解决我们时代最紧迫的挑战上的有效性”。某种意义上,“民主峰会”本质上就是斯科特·劳利斯(Scott Lawless)强调的“民主国家协调”(Concert of Democracies),它假设这一制度能够在“民主世界”中集体处理安全事务,并促进“民主”国家间的责任分担。构建“民主国家协调”有助于按照美国的利益积聚塑造新世界秩序所必需的权力和集体意志。不难看出,拜登政府在尖端科技管制、供应链重组、应对北约和印太地缘“威胁”等议题上采取了一种“民主泛化”的手段,即将原本属于科技、经济、军事等非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渲染成西方“民主”及其意识形态威胁的重要来源,进而诱使其他全球主要盟友和伙伴加入美国主导下的“民主共同体”中,以此构建一种成本共担的集体应对模式。更关键的是,“民主”价值观涉及“政治正确”问题,以价值观为号召可以让美国的盟友放弃对部分现实经济利益的考量。由此,“民主峰会”成为在美国大战略总体转向收缩的时代,拜登政府以成本可控的代价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新工具。具体来看,一是联合“民主政体”构筑全球高精尖技术封锁阵线,同时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应对“全球民主退潮”趋势。在第一届“民主峰会”上,美国与澳大利亚、丹麦、挪威和荷兰等国正式提出“出口管制与人权倡议”(Export Controls and Human Rights Initiative),旨在“阻止威权主义政府滥用技术的趋势,推动形成一种以民主价值为支撑的技术的积极图景”。根据这一倡议,缔约方将人权标准与技术出口许可证挂钩,其内部企业在与其他“威权主义政府”或者被纳入“实体清单”中的外国公司进行技术贸易与合作时,必须得到缔约方政府准许之后方可进行。第三届“民主峰会”则提出反制他国利用商业间谍软件从事侵犯人权、基本自由和民主价值的活动。二是以2022年乌克兰危机为诱导,加紧构筑全球“民主政体”联盟应对中俄“地缘威胁”。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第二届“民主峰会”上主持召开了有关乌克兰危机的小组会议,主张在《联合国宪章》原则下终止俄罗斯的战争并在乌克兰建立“公正且持久”的和平。此外,白宫在两次峰会上都将中国台湾地区列入受邀名单,并极力渲染如若中国武力统一台湾将是“威权政府”对“民主政体”的“威胁”,以此诱导更多印太盟友和伙伴共同应对中国在亚太地区的“权势增长”,实现“民主峰会”以意识形态亲疏划分世界的潜在目的。同时,“民主峰会”是拜登政府持续将“美式民主”的一系列价值理念和规范原则塑造为全球“普世价值”的全新制度架构,赋予“美式民主”新的活力和面貌,以此确保“美式民主”在全球意识形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一,以“民主峰会”为契机继续对他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进行美式改造,配合美国在海外策动“颜色革命”。2022年美国的《国家安全战略》直言“美国的民主试验历来是鼓舞全世界人民的源泉”,而“民主峰会”暗含的一项目标就是向与会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推销“美式民主”,并实质性地财政援助他国进行“民主”改造活动。在首届“民主峰会”上美国正式提出的“总统民主复兴倡议”(Presidential Initiative for Democratic Renewal)的其中一项行动计划就是“支持民主变革者”,明确表示支持“积极分子、劳工以及具有改革思维的领袖”。在实际运行中,美国国务院为“生命线:被困市民社会组织援助基金会”(Lifeline: Embattled CSOs Assistance Fund)提供1000万美元,用于支持全球范围内“被威胁”的人权捍卫者与积极分子;美国国务院还出资100万美元设立“为民主注入理解、完整性与合法性倡议”(Bridging Understanding, Integrity, and Legitimacy for Democracy Initiative,BUILD),为封闭政治空间中的专业人士提供技术和资源以在“民主”开放时机出现时进行引导;美国国际开发署提供1500万美元发起“人民赋权”倡议(Powered by the People)以协助“非暴力社会运动”;美国劳工部、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际开发署联合提供约12亿美元创建“组织、工人赋权与权利多边伙伴关系”(Multilateral Partnership for Organizing, Worker Empowerment, and Rights,M睵OWER),通过强化“民主”且独立的工人组织以及支持劳动法的改革与实施,协助劳工维权、提升工资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事实上,在冷战行将结束之际,美国正是通过支持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领袖和劳工组织,最终瓦解了这些国家的共产党政权;冷战后,美国依凭对一些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及社会运动的资助,实现了更迭他国政权的“颜色革命”目标。而美国“民主峰会”所要接触的“民主改革者”就是目标国的工会领袖、劳工群体与非政府机构等重点对象,他们是“颜色革命”的潜在内部代理人。一旦他国接受“总统民主复兴倡议”的援助和支持,美国便获取了对该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进行长臂管辖的特权,这就为美国在海外制造“颜色革命”提供了先机。其二,依托“民主峰会”的平台在全球范围内挑起新的意识形态战争,为美国的“新冷战”烘托氛围。当前,美国在经济、科技、军事三大硬实力领域对华实施战略封锁是“新冷战”在物质基础上的体现,而“民主峰会”倡导的“美式民主”优越感及其造就的新一轮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和意识形态竞争则是“新冷战”在思想观念维度上的反映。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对异质化意识形态的恐惧有时要大于敌对力量在物质层面施加的结构性压力。回顾美苏冷战史,苏联的意识形态被美国决策者视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意识形态压倒经济利益考量成为冷战时期美国对外政策的驱动因素。中国式现代化所内蕴的制度优越性日益为全球所瞩目,相形之下,当前西方世界面临普遍性“民主”退潮的危机。在此背景下,美国搭建“民主峰会”平台向国际社会推广价值观外交和“美式民主”理念,不可避免地会加剧全球意识形态的对立。“民主峰会”是美国以冷战思维审视对华战略竞争的产物,它是拜登政府开启对华全领域“新冷战”在意识形态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三、理解美国“民主峰会”的内在缺陷基于发展模式、选择标准和叙事内容这三大视角审视拜登政府打造的“民主峰会”,可以从中梳理出其内含的若干固有缺陷,这些内在缺陷正是暗中侵蚀“民主峰会”及其后续行动的反作用力。(一)“民主”模式的一元化“民主峰会”极力宣扬的“民主”和意识形态内涵根本上仍然是“美式民主”,它并非普世性“民主”模式,更不是全世界民主政治的唯一形态。拜登政府全力推行的“民主峰会”在根本上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营销“美式民主”,意图继续将“美式民主”包装为其他国家民主实践可资借鉴的独家方案。2023年的《“民主峰会”宣言》指出,“民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但却包括一些“共有特征”,诸如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三权分立等。可以看出,“民主峰会”所认可的“民主”模式的多样性是建立在“美式民主”一系列核心要素的基础之上,其所标榜的“民主”多元化本质上仍然没有跳出“美式民主”的一元化内涵陷阱。也就是说,拜登政府倾力打造的“民主峰会”并非为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主理念与民主实践提供集中展示的平台,它不能真实地映照出全球民主模式多样性的现实,反之,“民主峰会”已然成为“美式民主”一家独唱的伪多边主义阵营。在回望历史的同时关照当下,不难发现,“民主峰会”倡导的“美式民主”只不过是人类民主发展史上的其中一种形式而已,“美式民主”不能等同于全球民主,更不是其他国家在进行国家建构和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可以直接照搬照抄的样板。早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就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直言美国的政治结构只是民主国家可以采取的政府形式之一,而不是民主国家应当建立的唯一的和最好的形式。作为回应美国“民主峰会”的《中国的民主》白皮书(2021年)亦指出,“民主是多样的,实现民主的道路并非只有一条。各国的历史文化不同、现实国情不同,民主的形式选择必然不同”。毋庸置疑,任何国家的民主模式都是深深根植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实践的产物,“民主不可能按照一种抽象的原则来创建,即不能无视对历史环境的考虑和对决策准绳的需要”。美国“民主峰会”如若忽视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主发展的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差异性,而执意以“美式民主”改造他国,那么“美式民主”的价值理念与他国对民主的自我认知之间的张力将给后者带来灾难性后果,如9·11事件后美国在中东的民主改造计划最终引发严重冲击中东地区秩序的“阿拉伯之春”。(二)西方“民主”标准的模糊性“民主峰会”最大的内部争议就是“民主”标准界定上的模糊性,与会各方的“民主”现状相差巨大,“民主峰会”对“民主”与否的判断是与美国国家利益直接挂钩的。拜登在第一届“民主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援引“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2020年度报告指出,全球自由已经连续15年处于衰退之中。在这里,即便比照“自由之家”报告中的所谓“自由指数”和“民主”表现,“民主峰会”在以“民主”为标准筛选参会名单方面的做法也是极其令人困惑的。例如,根据“自由之家”2021年度报告,马尔代夫、瑙鲁、塞尔维亚和波兰被列为“10年来民主倒退最大国家”,印度、菲律宾被列为“2020年民主增长与倒退最大国家”中的倒退国家,美国则同时位列这两大“民主”负面名单。但是,这些“民主”倒退国家却仍然获准参加“民主峰会”。在第二届“民主峰会”中,有近1/3被“自由之家”2023年度报告列为“部分自由”国家以及刚果、伊拉克等“不自由”国家受邀出席。也就是说,尽管拜登以“自由之家”的报告来论证全球“民主”正在遭受围攻和衰退的现实,但“民主峰会”却仍然将被“自由之家”年度报告列为“民主”倒退或有“民主”不良记录的部分国家选择性地纳入进来,而它们恰是被该报告界定为导致近年来全球“民主”退潮的根源。这就充分说明,“民主峰会”对“民主”标准的认定是极其混乱而不确定的。实际上,哈尔·布兰兹(Hal Brands)等美国学者在“民主峰会”正式召开之前就指出拜登政府将面临棘手的“民主”定义问题。纵览两届“民主峰会”受邀名单,拜登政府并未解决好“民主”的入选标准,“民主”甚至不是参与“民主峰会”首要的、唯一的指标,美国更多的是从自身大战略利益角度出发来确定参会者,而不是根据它们真实的“民主”现状。正如这些美国学者所揭示的,印度这一巴基斯坦的头号对手参会却很难将巴基斯坦排除在“民主峰会”之外,因为在撤出阿富汗之后,拜登政府在应对塔利班问题上需要巴基斯坦的合作。而匈牙利则是欧盟成员国中唯一没有受邀参加2021年“民主峰会”的国家,源于拜登政府对匈牙利领导人与前总统特朗普之间亲密关系的惩罚。也就是说,除海外地缘政治考量之外,民主党与共和党之间的党争亦是影响“民主峰会”评判“民主”标准的重要因素。此外,那些唯美国马首是瞻的国家和地区亦能入列“民主峰会”名单,而其他奉行独立对外政策的国家并未受邀出席。概而言之,当“民主”的标准与拜登政府的国家大战略需求、党派利益、双边关系亲疏等现实因素相冲突时,“民主”也是要让位的。“民主”标准上的模糊性甚至随意性势必会反噬“民主峰会”的权威性与可信度,这也从侧面证明“民主峰会”中的“民主”是工具性的。(三)“民主”叙事的非现实性“民主峰会”以“民主对抗威权”的虚假二元叙事塑造理解世界政治的范式,以此掩盖“美式民主”的内部矛盾及其全球退潮的困境。拜登在谈及设计“民主峰会”的原因时指出,“面对民主、普世人权乃至全世界遭受的持续且危急的挑战,民主需要捍卫者”。拜登执政以来,中国迥异于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模式,连同俄乌军事冲突背景下俄罗斯战略文化,都被美国视为“民主”的被迫退场与“威权”的压迫性进逼,甚至俄乌冲突亦被描述为“威权主义”对“民主政体”的入侵。拜登的国家安全战略思维本质上就是“民主”与威权的二元对立范式,体现在“民主峰会”上就是与会的“民主政体”与排除在外的“威权主义”国家之间的二元抗争,但这种意识形态上的二分论并不是充分理解当前全球政治的科学范式。美国大西洋委员会(Atlantic Council)高级研究员罗伯特·曼宁(Robert A. Manning)指出,“民主峰会”划分的“民主”与威权是有缺陷的假设,威权(autocracy)的提出是智识上的懒惰,它是对复杂世界的一种过分简单化的二分法。“民主峰会”正是利用“民主”对抗威权的极简二元叙事寻求最大化遮蔽美国国内的“民主”糟糕现状,以及“美式民主”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力下降的处境。“民主峰会”宣扬的“民主对抗威权”实为一种虚假叙事,其非现实性在于将“威权主义”定性为全球“民主”倒退和衰微的关键自变量。事实上,“民主化通常是发生在国家内部的过程……对民主的诸多最严重威胁都是内生的:不信任、极化、压制选民以及党派制度”。“民主峰会”强调的全球“民主”退潮根本上是“美式民主”基础上的全球“民主”式微现象,面对这一困境,拜登政府没有反思近年来美国国内难堪的“民主”实践以及“美式民主”理念自身存在的不足,而是怪咎所谓“威权主义”的大规模兴起。“有关威权政体的急剧兴起是威胁或者说是民主政体削弱的要因的假设似乎混淆了因果”,印度、巴西、菲律宾和波兰等国家的“民主”倒退是从其内部产生的。“民主峰会”面临的一项挑战就在于其首要叙事,即认为“民主”危机起源于全球民主政体与“威权国家”之间的争夺,而非民主政体的内部冲突。显然,这种忽视内因的“民主”对抗威权的虚假叙事是难以引起全球受众共鸣的,“民主峰会”脱离“美式民主”真实现状与全球“民主”发展实践的形而上叙事是无法遮蔽人类民主及其意识形态多样化形态的基本事实的。四、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新的外源性挑战毫无疑问,拜登政府倾力打造的“民主峰会”将在全球范围内掀起针对中国的新一轮意识形态竞争。当前,意识形态已然成为美国遏华战略的重要武器,“美国通过将中美意识形态差异塑造为不可调和的现实冲突,意图全面遏制中国发展”。而“民主峰会”正是拜登政府发动对华意识形态战的全新工具。这固然是因为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中国式现代化在世界政治中大放异彩,连同新时代中国的社会政治治理模式在与西方经验对比中展现出的优越性,而近年来美国和欧洲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实践却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政治极化、暴力骚乱事件和民粹主义政党崛起等消极趋势,“美式民主”、西方模式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不再是全球“民主”和国家建构的模本。中国在现代化道路、治理模式和社会政治制度上的稳步前行使得拜登政府急切推出“民主峰会”,而“民主峰会”的出台则大大增加了中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挑战。(一)“民主峰会”施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价值诉求的一整套观念体系。美国“民主峰会”试图通过竭力推广西方“民主”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所谓“普世价值”侵蚀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根基。当前,“民主峰会”施压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集中体现在观念层面的核心价值与实践层面的发展模式两大维度。一是核心价值之争。核心价值是特定意识形态的重要表征,核心价值观上的博弈是争夺意识形态主导权的重心。拜登政府继续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民主”和人权等核心价值包装为“普世价值”,并在“民主峰会”上为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推广“西式价值”制定了以财政为支持的“总统民主复兴倡议”。不难看出,“民主峰会”带有明确议事议程的“西式价值”扩展计划与近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倡导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内核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将形成全新竞争局面。全人类共同价值“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而“民主峰会”则意在将“西式价值”推销至全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此外,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通过在协同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基础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实现不同文明间的和谐共处,而“民主峰会”则以“民主—非民主”的非黑即白思维审视全球不同价值观,甚至谋求通过接触广大发展中国家内部的所谓“民主改革者”来强制性传输“西式价值”,试图通过价值渗透来实现“美式民主”的“普世化”。概而言之,“民主峰会”竭力推崇的“西式价值”在目标追求和实践路径上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造成重大压力。二是发展模式之争。发展模式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政治制度优越性的竞争,它是意识形态竞争在治国理政优势上的现实较量。长久以来,西方国家依凭其经济成就和社会繁荣使得“现代化=西方化”的说法有着很高的国际话语权,西式现代化一度成为后发国家走向现代化的“标杆”。然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国家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方案与中国经验引发了西方的危机感。由此,拜登政府借助“民主峰会”加大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攻势,突出表现为以所谓的“威权主义”崛起描述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者及其内蕴的意识形态,同时,将致力于塑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式现代化视为对西方文明的挑战。“民主峰会”在会议主题和议程设置上将反腐败、捍卫人权、商业繁荣、社会公平等议题与“美式民主”挂钩,意在彰显西式现代化在其中仍存的生命力,但“其实质是‘以民主为幌子,对与其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模式不同的国家进行打压遏制’”,企图以所谓“威权对抗民主”的虚假叙事抹黑新时代中国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的成就。美国“民主峰会”在“民主”、价值观和治理模式上的不断压迫显著增加了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外部风险。(二)我国应对“民主峰会”带来全新意识形态挑战的现实举措当前美国“民主峰会”给我国的意识形态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能否在新形势下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以更好地应对美国“民主峰会”带来的新挑战与压力,直接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政权、制度与意识形态安全。首先,宏观层面上,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角度统摄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以大安全理念构建总体意识形态安全观,从而更有效地应对“民主峰会”带来的多维挑战。在当前构建统筹各领域安全的新安全格局中,政治安全是首要任务,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政治安全的构成要素之一。在传统认知中,意识形态安全对国家的政权和制度稳定起着思想指引作用,因而一般意义上维系意识形态安全更多着眼于这两大领域。然而,美国“民主峰会”对中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冲击涉及政治道路、经济模式、文化价值和社会治理等维度。因此,面对“民主峰会”在意识形态上的多重威胁,必须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础上统筹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工作,进而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坚决打赢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为主要内核,协同构建总体意识形态安全观,这种意识形态大安全理念能够更加全面、高效、有针对性地抵制美国“民主峰会”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网络等多个领域对我国进行的意识形态攻击。其次,中观层面上,战略性强化我国的意识形态国际话语传播能力,更有针对性地化解“民主峰会”在全球层面上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污名化。拜登政府选择打造囊括100多个不同主体的“民主峰会”,意在通过这一伪多边主义的规模优势扩散“美式民主”国际影响力的同时,在更大范围内打压中国意识形态日渐增加的全球影响力。所幸我们早已开始打造政府加民间联动的宣传模式以提升中国意识形态叙事能力。一方面,中国各类官方、非官方媒体等已经以英语等外语制作反映中国式现代化成就以及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对外宣传片,并借助海外抖音(TikTok)、油管(YouTube)等西方主流社交媒体,以动漫、微电影、纪录片等大众接受度高的形式,向海外受众讲述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等接地气的、能够引发海外人民共鸣的中国故事。这种借助西方媒介从民间视角主动展现新时代中国治国理政优越性的叙事可以有效对冲“民主峰会”企图抹黑我国意识形态在全球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民间智库和学术团体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中国式现代化的主题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和高端论坛,通过“民主”及其意识形态话题上的议程设置和话语塑造形成对“民主峰会”的舆论反制,部分化解了“民主峰会”在抢占全球“民主”话语上施与中国的被动处境。通过“官方+民间”的联动宣传来战略性增强我国意识形态国际话语传播水平,逐步破除美国借助“民主峰会”操控全球意识形态话语霸权的格局。最后,微观层面上,以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为重要抓手,严防“民主峰会”制定的“总统民主复兴倡议”在实施过程中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依托、借助网络工具加大从我内部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充满各种不确定性的网络平台,加之通常披着“民间、和平与合作”外衣的非政府组织是不容忽视的隐蔽的境外意识形态渗透工具。如前所述,美国“民主峰会”极力推进“总统民主复兴倡议”的一项终极目标就是与他国的劳工、工会和积极分子等所谓“民主变革者”进行接触,从而达到从内部瓦解他国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的隐秘目的。针对此一态势,国家安全和网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国内热门社交和通信类软件的反渗透监管工作,遏止美国情报机构利用这些软件从内部散播各类政治谣言以及其他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抹黑信息。在此过程中,更要防止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内部从事意识形态破坏行动。显见的是,拜登政府打造的三届“民主峰会”并不是美国对华意识形态战的终点,这也就意味着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将始终面临来自美国“民主峰会”的持续性压力与挑战。习近平强调,“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对于正处在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来说,我们要在把握美国“民主峰会”本质及其内在缺陷的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信有力回击“美式民主”的攻势,以新时代中国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长远进展回应“民主峰会”抹黑中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的做法,坚定捍卫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当然,与此同时,我们更要警惕美国借“民主峰会”之机在贸易、关税、科技、军事、人文等领域之外将中国纳入意识形态全面竞争的轨道,从而达到如同冷战时期全方位拖垮苏联的战略目的。力避被拖入全面意识形态竞争陷阱是我们审视美国“民主峰会”的应有之义。作者:王剑峰,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6期

香港特首李家超《行政长官2024年施政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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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8:32:07 +0800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地缘政治复杂,中美关系出现不确定性,香港面对外部政治力量冲击。这都会带来挑战,但香港的机遇大于挑战。世界经济重心东移,投资因平衡地缘风险亦倾向东移。香港有安全和稳定的投资环境,位处亚洲心脏,同时集中国优势和国际优势于一身。

叶朗:艺术评论工作者要学会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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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7:00:11 +0800

谁都要写文章,艺术评论工作者、艺术研究工作者尤其要写文章。但是文章要写好很不容易,要下功夫学习。多年以来,我发现许多大学生(包括研究生)不善于写文章,也不重视学习写文章。我一直想编一本《文章选读》,选一些真正写得好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2012 年,我把这本书编出来了。朱光潜先生说过,古人编文选,都是为了提倡一种好的文风。我编这本《文章选读》,也是为了提倡一种好的文风,概括起来就是:简洁、干净、明白、通畅、有思想、有学养、有情趣。第一,文章要简洁、干净。我常常发现有的同学写文章啰里啰嗦,拖泥带水。明明只是一句话,却要来回说,写成好几页。《老子》说:“少则得,多则惑。”这六个字对写文章很有启发。有一年我在香港,当地有家报纸约我写一种五百字的专栏文章。开始我觉得这种五百字的文章很难写。写了几篇,觉得这是一种很好的训练。平时我们提倡写短文章,提倡写“千字文”。一篇文章一千字,已经很难写了,现在一篇文章五百字,要把一个问题说清楚,就更难。必须把多余的话都去掉,但又不能变得光秃秃的,写得很局促,而要写得从容、舒展,要像篆刻艺术,方寸之内,要有海阔天空的气象。这不是一种很好的训练吗?这里要说一句,文章要简洁、干净,并不是说文章越简短越好,并不是说文章里面不能有重复的句子。我们现在写文章是用白话文,白话文比文言文就要多几个字。还有,有时文章为了突出强调一个意思,有的话要重复说,这也是必要的。有的报刊编辑看到这种地方往往就动手把它删掉了。我就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例如,我写文章不用文言,而用白话,所以我不用“即”,而用“就是”,不用“因此之故”,而用“因为这个缘故”,有的编辑就动手把它改掉了,因为“即”比“就是”少一个字。我想借这个机会写两句题外话,就是报刊编辑如何为作者改文章。报刊编辑当然有权力对来稿进行修改。但是报刊编辑在对来稿进行修改的时候应该对原稿的作者有足够的尊重。尤其不能用自己的习惯和风格来改别人的文章。因为每个人写文章都有自己的思路,都有自己的风格,有时改一两个字,就把文章的思路和风格改变了。鲁迅文章里说他院子里有两棵树,一棵是枣树,另一棵也是枣树,你可能觉得多了一句话,把它改成院子里有两棵枣树。如果你这么改,文字是简洁了,但是文章的味道改变了。不但修改报刊的来稿对作者要尊重,就是修改小学生的文章也要对作者有足够的尊重,因为小学生也有自己的创意,小学生也有自己的风格。第二,文章要明白、通畅。现在有的人喜欢写一种谁也看不懂的文章,有的刊物也喜欢发表一种谁也看不懂的文章。有一次我接到外面寄来的一篇博士论文要我评审,我一看,从头到尾,堆满了极其晦涩的名词概念,我根本看不懂。有人以为别人看不懂,就说明自己高深。其实不然,古人早就批评过这种文风,清代评论家刘熙载就说过,这是“以艰深文其浅陋”(《艺概》),以表面的艰深来掩盖他思想内容的浅陋。过去大家说,哲学家要善于用大家都懂的话把大家都不懂的道理说出来,而现在这些人正相反,他们是用大家都不懂的话把大家都懂的道理说出来,这就是“故弄玄虚”。这是一种很不好的文风。我们看,“五四”以来的大学者,像梁启超、蔡元培、胡适、郭沫若、范文澜、冯友兰、翦伯赞、朱光潜、宗白华等等,他们的文章都写得明白通畅,没有一丝艰深晦涩的影子。明白通畅的文字并不影响他们表达深刻的思想。我经常和北大的学生说,我们北大的学生一定要养成明白通畅的文风。我们要懂得,简洁、干净、明白、通畅是写文章的一种很高的境界。第三,下论断要谨慎,要有材料和事实的根据。这里有几种情况。一种是根本没有任何材料根据。有次我收到一位同学的文章,第一页上就连续下了七八个论断,但是没有任何材料的根据,也没有任何分析。没有材料的根据,没有分析就下论断,这当然不是科学的态度,这就叫武断。第二种情况是有选择地用材料,和他的结论相符合的材料他就引用,不符合的材料就假装没有看见,这也不是科学的态度。第三种情况是从个别的、局部的材料得出一般性、普遍性的结论,这也不是科学的态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内学术界有一股比较文化热,诸如比较文学、比较哲学、比较艺术等。有的人并没有对西方文化做过系统的研究,也没有对中国文化做过系统的研究,但是他却可以进行中西文化的比较研究,并且得出一二三四一系列的结论。他们也引用一些材料,但都是个别的、局部的材料,他们就从这些个别的,局部的材料得出一般性、普遍性的结论。例如他们说,西方人重摹仿,重再现,西方人看重小说,所以西方人有人物典型的理论,而中国人重表现,重表现内心,中国人看重诗歌,所以中国人有诗歌意境的理论,但没有人物典型的理论。当时我到朱光潜先生家里看望他,我对朱先生说:“现在有一些比较文化、比较文学的文章,一些结论好像不符合事实。例如说中国没有小说理论,没有典型理论,金圣叹就对小说创造典型性格有非常精彩的论述,他们不知道,就说中国没有小说理论,这种结论是站不住的。”朱先生说:“我同意你的看法,我以为,中国现在做比较文化的研究还不具备条件。”为什么不具备条件?因为对西方的文化没有系统的研究,对中国的文化也没有系统的研究,怎么做比较研究呢?第四,写文章要有一种分寸感和适度感。写文章和说话一样,要适度,要掌握分寸,不能过度。例如,文章要引经据典,但引经据典要适度,过度了就变成卖弄才学,装腔作势。文章要写得生动,但生动过了头就成了油滑。文章的议论有时要尖锐,但也要适度,尖锐过了头就成了刻薄。多年前,我曾经在一个刊物上看到一篇文章,作者是一位大名人,内容是批评他的两位老师。批评老师当然是可以的,但要看怎么批评。文章说,他的一位老师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写文章,说自己旧作中对秦始皇的评论错了。我们这位名人由此对他老师大加指责,说他老师“作应时八股”,不仅在治学方面错了,而且在为人方面也错了。也就是说,他老师人品有问题。这就有点说过头了。他老师当时这么说,显然是受特定社会环境条件的影响,虽然不妥当,也不必苛责。毛泽东在《纪念孙中山先生》(1956)一文最后说,像很多正面历史人物大都有他们的缺点一样,孙中山也有他的缺点,这里要从历史条件加以说明,使人理解,不可以苛求于前人。你想,对孙中山这样的大人物尚且如此,对一般的人物更是如此。批评人,说话也好,写文章也好,都要适度,要掌握分寸,尖锐过度就会变成刻薄,反过来就会显示批评者本人人品的某种欠缺了。文风问题归根到底是人品问题。中国古人从来强调“文如其人”,强调诗品、文品、书品、画品、乐品和人品的统一。刘熙载说:“诗品出于人品。”“书,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艺概》)从一个人的艺术作品,从一个人的文章,可以看出这个人的人品,看出这个人的趣味、格调、胸襟、气象,看出这个人的精神境界。我在《文章选读》中特意多选了一些“五四”以来前辈学者的文章,因为这些文章体现了他们高尚的精神境界。我希望把我们的大学生、研究生和文化界、艺术界的朋友们的眼光引向这些前辈学者,从而远离当下某些人传播的装腔作势、义瘠辞肥、自吹自擂、存心卖弄、艰深晦涩、空洞无物,以及武断、褊狭等低级趣味和鄙俗文风。——摘自《叶朗美学讲演录》“谈艺术评论工作者的文化修养”

于洪君: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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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57:37 +0800

冷战结束以来,世界既没有走向某些西方学者预言的所谓“历史的终结”,也没有出现发展中国家期待的“全面缓和”,而是进入力量对比严重失衡、新旧矛盾集中爆发、战略格局深刻重组、地缘冲突此起彼伏的动荡变革期。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多极化曲折反复,经济全球化严重受挫,大国关系持续紧张,综合国力较量与发展模式之争空前激烈。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顺应时代前进潮流,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演讲,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强调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应对。此后,习近平主席在出席联合国大会、世界经济论坛等多个重要国际会议场合发表的演讲中,对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多边主义提出一系列重大主张,开启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和实践的新篇章。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鲜明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维护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多边体系多边外交是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一种外交形式,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体系,是开展多边外交的主要平台。二战结束后形成的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多边体系虽不完善,且不时遭受霸权国家的野蛮操弄,但其毕竟是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最大对话平台,是当今世界最有代表性、最具权威性的多边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与世界的互动进入新阶段。面对力量对比和格局变化的新态势、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新问题,以及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的新挑战,中国更加重视联合国的作用,更加坚决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2013年6月,习近平主席会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时明确表示:“中国需要联合国,联合国也需要中国。中国重视联合国,将坚定地支持联合国。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不仅是权力,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2014年5月,习近平主席再次会见潘基文秘书长,呼吁国际社会应“重申对多边主义的承诺,捍卫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致力于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强调“中国将继续坚定支持联合国工作”。中国传统文化讲究言行一致,当代中国外交坚持知行合一。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演讲,强调建立联合国“这一最具普遍性、代表性、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寄托人类新愿景,开启合作新时代”,称赞“这一创举前所未有”,同时建议“联合国需要深入思考如何在21世纪更好回答世界和平与发展这一重大课题”,强调“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主张“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些重要理念及建议,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强烈共鸣。其间,习近平主席与潘基文秘书长共同主持了南南合作圆桌会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国际组织负责人和诸多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出席,彰显了中国引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支持联合国事业的意志和决心。习近平主席还主持了首次在联合国总部举办的全球妇女峰会,并宣布中方支持全球妇女事业和联合国妇女署工作的一系列务实举措,为全球妇女事业发展确定了新方向。多边主义的要义是国际上的事由大家共同商量着办,世界前途命运由各国共同掌握。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2019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巴黎出席中法全球治理论坛闭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基本认识和科学判断,习近平主席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同时也呼吁国际社会:“我们要继续高举联合国这面多边主义旗帜”。目前,中国不但全领域、深层次地参与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活动,更以实际行动维护世界和平,积极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第二大维和摊款国和会费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世界经济陷入深度衰退。在人类面临史上罕见的多重危机背景下,2021年1月,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出席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并发表题为《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的特别致辞,强调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4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来华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时强调,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始终是中国外交坚守的原则,不会改变。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联合国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应该更加积极作为。中方将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各领域工作,支持联合国举办未来峰会,推动国际金融架构改革,加强人工智能治理,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作出更大贡献。2024年9月,中方发布了《中国出席联合国未来峰会和第79届联合国大会立场文件》,习近平主席特别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在纽约出席联合国未来峰会。其间,中方在出席二十国集团外长会时表示,二十国集团要做联合国改革的支持者。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不搞有选择的多边主义。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核心平台,应当更好履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职责使命。这些重大外交行动和严正表态,再次彰显了中国继续支持联合国事务、秉承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坚定立场和原则。建设性参与冷战结束后形成的多边进程冷战结束30多年来,人类社会面临的共性问题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些共性问题而举办的各类峰会和论坛,在动员和协调国际社会应对共同挑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的地区性、跨区域、全球性多边组织与对话机制犹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峰会、世界经济论坛、核安全峰会、二十国集团峰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亚欧会议等。中国始终积极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全球共同永续发展。20世纪70年代初全球环保意识刚刚觉醒时,中国即派团出席了联合国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在2015年联合国举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之际,各国领导人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了新一届发展峰会。习近平主席出席了此次峰会并发表题为《谋共同永续发展 做合作共赢伙伴》的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本次峰会通过的2015年后发展议程,为全球发展描绘了新愿景,为国际发展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希望以此为新起点,共同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联合国要继续发挥领导作用;宣布为实现这一发展议程,中国将设立“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首期提供20亿美元,力争2030年将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投资增加到120亿美元,并免除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截至2015年底到期未还的政府间无息贷款债务,同时设立国际发展知识中心,倡议探讨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早日运营,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贡献力量。这意味着,中国对联合国发展峰会的意义和作用的认知持续提升,而且中国支持全球发展的实际行动也在不断深化拓展。核安全峰会是2010年成立的多边对话平台,其宗旨是共同探讨国际社会面临的核安全问题,得到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所有核大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中方高度重视全球核安全问题,自始至终积极参与有关活动。习近平主席特别重视核安全峰会,出席了该峰会的第三、第四次会议,向国际社会全面介绍了中国的核安全举措和成就,并提出“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核安全观,为饱受核安全风险困扰的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启示。习近平主席所阐明的中国立场,即加强本国核安全,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分享技术和经验,贡献资源和平台,构建核安全能力建设网络,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推广国家核电安全监管体系等,使许多国家有了新的借鉴和选择。中方高度负责、真诚合作的建设性立场,为峰会成功召开并通过相关文件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十国集团(G20)成立于20世纪末,涵盖面广、代表性强、兼顾地区平衡,国际社会期望它承担起应对发展难题、完善全球治理的职能。G20是世界主要经济体共同搭建的新型对话平台,其成员之间发展水平不同、道路选择不同、治理方式不同、价值观体系不同。中国高度重视发挥G20的平台作用,积极利用这一平台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2016年,G20杭州峰会成功举办。习近平主席在峰会开幕式致辞中就G20的地位、作用和前景提出一系列新建议新主张,表示G20聚集了世界主要经济体,影响和作用举足轻重,也身处应对风险挑战、开拓增长空间的最前沿;应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创新发展方式、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和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G20有责任发挥领导作用,展现战略视野,为世界经济指明方向,开拓路径,成为行动队,而不是清谈馆。中方筹办此次峰会始终秉持开放、透明、包容的办会理念,努力同联合国、非盟、七十七国集团进行沟通。中方举办了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妇女会议等各种配套会议活动,通过走进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国、小岛国等方式,广泛介绍峰会筹办情况,认真倾听各方诉求,并邀请多个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参会。正是由于中方大力倡导并积极引领,与会各方相向而行,峰会通过了《G20创新增长蓝图》《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等成果文件,将发展问题置于全球宏观政策框架的突出位置,首次就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行动计划,并首次提出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中方为峰会成功举办所作的努力与贡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赞赏。时任西班牙首相拉霍伊表示,中国作为主席国为峰会议题设置所作的安排值得称赞,此次峰会定将助力全球经济复苏。美国比尔·盖茨基金会联席主席比尔·盖茨认为,此次峰会再次证明,如果没有中国的引领、参与和创新,可持续发展目标将难以顺利实现。随着峰会效应渐显,中国作为全球发展伙伴的角色也日益凸显。习近平主席多次应邀出席G20峰会。作为中国国家元首,他每次出场,都会牵动全球目光;每次演讲,都会引起国际热评;每次会见会谈,都会成为多边外交与双边外交务实高效的典范;每项建议主张,都能彰显中国外交的大国风采和独特魄力。习近平主席出席G20巴厘岛峰会期间,审天下之时,度微末之势,提出“两个看到”,即要看到世界上的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都在加重,更要看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总是不可阻挡。习近平主席在大会发言中深刻阐明:“世界繁荣稳定不可能建立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基础之上。每个国家都想过上好日子,现代化不是哪个国家的特权。走在前面的国家应该真心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建设全球经济复苏伙伴关系、国际粮食安全合作的新倡议,以及支持非盟加入G20的重要表态,将“各国共同发展才是真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切实融入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外交行动之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对话平台,中方十分重视这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参加相关活动并推动其健康发展。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出席以“活力亚太,全球引擎”为主题的APEC巴厘岛峰会,先后在工商领导人峰会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发表重要演讲,深刻指出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强调“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惟其笃行,才弥足珍贵”,同时鲜明阐述了亚太国家顺应潮流、全面实现互联互通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2014年11月,中国时隔11年再次主办APEC峰会,彼时中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对全球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上升,同时某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快速崛起的疑惧日益显露。面对此种情况,中方协调各方立场,将峰会主题确定为“共建面向未来的亚太伙伴关系”,并于会议召开前夕举办了APEC高官会、部长级会议,进行了充分准备。会议期间,习近平主席除主持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外,还主持了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加强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东道主伙伴对话会,与美国等多国领导人举行了内容丰富的双边会谈。中方卓尔不群的国际视野和锐意进取的多边外交理念与实践,在APEC领导人宣言和APEC成立25周年声明以及《APEC互联互通蓝图(2015—2025)》中都得到充分体现。中国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合作。2023年11月,APEC峰会在美国旧金山举办。此时,世界总体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愈加突出,中美关系进入两国建交以来最复杂的特殊时期。为维护全球稳定、引领亚太合作、推动文明互鉴,应美国总统拜登邀请,习近平主席赴美国旧金山同拜登总统举行中美元首会晤,探讨中美正确相处之道,同时应邀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三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习近平主席同各方密集互动,为中美关系引领航向,为亚太合作擘画蓝图,为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繁荣注入强大信心与动力。引领创设符合时代潮流的多边机制冷战结束以来,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传统多边机制依然得到广泛支持,表现出无可争议的权威性。G20、APEC等新多边机制生命力旺盛,显示出相当广泛的协调力动员力。然而,美国为维护其世界霸权,逆世界潮流推行孤立主义、保守主义、单边主义,大搞“小院高墙”式的排他“小圈子”外交,不仅在全球范围构筑排斥中国的所谓“民主国家联盟”,同时还在“印太战略”框架下激活盎格鲁-撒克逊国家情报机构“五眼联盟”,搭建美日印澳四方合作机制,拼凑“美英澳联盟”并拉日本入伙。此外,美国还主导建立了在经贸、科技领域排斥中国的“印太经济框架”和“芯片联盟”。美国打着多边主义旗号搞的这些“伪多边主义”,不过是霸权主义、单边主义、孤立主义的新伪装而已。面对伪多边主义大行其道的复杂局面,中国引领参与创建既符合自身发展利益和安全需要也符合历史正义和时代潮流的新型多边对话机制与平台,既理所当然,也势在必行。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博鳌亚洲论坛、亚洲文明对话大会、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以及中国—东盟论坛、中非合作论坛、中阿合作论坛、中拉论坛、中国—中亚峰会等一系列新的多边机制应运而生。上海合作组织秉持“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推动成员国增强互信和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开展多领域合作,致力于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上海合作组织奉行对外开放原则,主张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并且与其他国家及有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吸收新成员。上海合作组织运行的主要机制,一是成员国每年轮流主办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二是外长理事会、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以及安全会议秘书、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政府各部部长会议等。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由中方倡导、以中国城市命名、秘书处设在中国的区域性多边合作平台,其诞生和成长标志着中国多边外交实现历史性突破。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席在吉尔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办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并对吉尔吉斯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与相关领导人建立了深厚的个人友谊,形成了高度的政治互信。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弘扬“上海精神”、建立命运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的主张得到峰会认同,并在比什凯克宣言中得到充分反映。中方牵头制定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3—2017)》得到批准,筑牢了这一区域性多边合作机制的政治基础。在此后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上,中方均提出了具有可操性的合作构想和主张。譬如,2014年杜尚别峰会时,习近平主席提议:商签反极端主义公约,研究建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机制,尽早建立上海合作组织金融机构、加强能源政策协调和供需合作,加强粮食政策协调,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和媒体合作,加强成员国与观察员国及对话伙伴的合作沟通,加强上海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得到各方积极响应。为推动上海合作组织多边合作务实发展,中方决定将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最终规模扩至50亿美元,同时为成员国提供2000名官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名额。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中国主创的区域性多边合作平台,凝聚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在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壮大问题上,中方和各成员国秉持合理扩员、适度开放原则,于2015年首次开启上海合作组织扩员程序,并于2017年正式接收印度和巴基斯坦为新成员,同时接收新观察国和新伙伴国。上海合作组织扩员后,如何协调渐趋复杂的内部关系,如何在新框架下继续弘扬“上海精神”,如何提升成员国协商合作水平,成为该机制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新问题。2018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中国青岛举行。峰会前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第十三次会议和首届上海合作组织政党论坛分别在北京和深圳召开。习近平主席作为东道国元首在峰会讲话中高屋建瓴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之所以始终保持旺盛生命力和强劲合作动力,根本原因在于它创造性地践行了“上海精神”,超越了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思维。峰会通过的青岛宣言等文件表明,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为永久赓续“上海精神”注入了新内涵,也为该组织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金砖国家是中国抓住机遇,顺势而为,与发展中大国共同打造的跨区域的新多边合作机制。2009年6月,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领导人举行会晤,就应对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粮食与能源安全等问题形成诸多共识,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正式形成。2010年12月,中国担任金砖国家轮值主席国时,接纳南非为正式成员。2011年4月,金砖国家领导人在中国三亚会晤,决定加强多领域合作,以增加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改革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成员国定期召开的外长会、财长会、央行行长会以及其他各种相关会议,成为金砖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习近平主席出席在南非德班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五次会晤,就金砖合作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坚定捍卫国际公平正义,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二是大力推动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促进各国共同繁荣;三是深化互利合作,谋求互利共赢。2014年,习近平主席在巴西福塔莱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提出了“四个坚定不移”的政策主张,即坚定不移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坚定不移开展全方位经济合作,坚定不移塑造有利外部发展环境,坚定不移提高道义感召力。这些建议和主张,与某些国家奉行“有选择的多边主义”、搞“小院高墙”式的伪多边安排形成鲜明对比,因而得到积极响应。正因为如此,总部设在上海的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成功组建,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得以落实,成员国在保险和再保险领域以及海关事务方面的合作全面启动。与此同时,金砖国家一如既往地支持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传统多边体系,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活动。2014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六次会晤福塔莱萨宣言》明确提出,金砖国家坚定支持联合国作为最主要的多边国际组织,协助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保护和促进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联合国具有普遍代表性,系全球治理和多边主义的核心;需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全面改革,使之更有代表性、合法性及更有效率,以更好地应对全球挑战。2017年9月,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九次会晤在中国厦门举行。在习近平主席亲自主持和推动下,峰会在经济务实合作、全球经济治理、国际合作与安全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确立了经贸合作、政治安全、人文交流“三轮驱动”合作框架。中方组织的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话会,将金砖国家领导人德班会晤开启的这一新型多边对话机制提升到更高水平,为一度徘徊不前、成果不彰的南南合作开辟了新路径。2023年8月,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作出决定,邀请沙特、埃及、阿联酋、阿根廷、伊朗、埃塞俄比亚正式成为金砖大家庭成员。习近平主席对此高度赞赏,认为“这次扩员是历史性的”,是“金砖合作的新起点,将给金砖合作机制注入新活力”,“金砖合作大有可为、金砖国家未来可期”。中国倡议创建或参与建立新型多边平台和机制,范例不胜枚举。譬如,中国倡导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既是中国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也是破解全球发展难题的中国方案。中国希望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与世界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同时推动各国共同走向现代化,倡导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的经济全球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各国人民。又如,中国与非洲国家共同创建的中非合作论坛,已成功举办多次峰会。其中,2006年北京峰会确立了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2015年约翰内斯堡峰会确立了中非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2018年北京峰会确定要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2024年北京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将中非关系整体定位提升至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是近年来中国主办的规模最大、外国领导人出席最多的主场多边外交活动。中方提出的中非携手推进现代化建设“十大伙伴行动”,不仅将深化中非合作关系,同时还将引领“全球南方”国家携手迈向现代化。峰会期间举办的多场高级别会议,体现了中非对于现代化建设的共同诉求和中非务实合作的重点方向,也体现了中国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和普惠性。“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华民族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全力推进并不断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开放性、包容性、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多边活动;就是要支持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多边体系,广泛而深入地持续参与联合国的多边活动;就是要抓住机遇、因势利导,引领创建更多新的多边机制和平台;就是要全面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国际形象,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坚守公平正义,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就是要不断深化与战略协作伙伴的沟通与合作,更好地维护“全球南方”的发展权益,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继续同世界上一切进步力量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进程,努力开创人类社会更加光明美好的未来。 作者系中国人民争取和平与裁军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文章原载于《当代世界》2024年第10期

单啸洋 何强:论《金刚经》中“无住生心”思想及其当代人文涵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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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55:46 +0800

《金刚经》全称《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是佛教中一部影响极大的大乘佛教经典。《金刚经》为人们在经验世界中的实践和认识提供了新的方法论与价值观,为个人面对现实生活时创造自身的幸福生活提供了一条实现途径。“金刚”喻为锐利无比,能破一切事物,“般若”译为智慧,是用以成佛的一种特殊知识,“波罗蜜”译为到达彼岸。合而观之,此经即为以金刚般的智慧破除一切事物的外相,而达到脱离苦海的涅槃彼岸。此经之中,何种智慧可以破除一切事物之外相?何种智慧可以领悟事物“性空幻有”的本质?答案在于本经的核心思想“无住”。“应无所住而生其心”就是不执着于一切事物,而生真心、本心、清净心教会世人如何在复杂的现代生活中找到一片宁静的精神家园。一、“无住”之缘起在经文之中,须菩提向佛陀询问:“世尊,善男子、善女人,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云何应住?云何降伏其心?”[1]“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梵语发音,意译为“无上正觉”,亦即追求佛果之心,“住”可译为居住、存在、安住、执着、生命的延续等含义,“降伏其心”也就是借助佛法降伏恶心、尘俗之心。简单说来,须菩提的提问就是询问世人如何成佛,《金刚经》的全篇内容也围绕须菩提与佛陀之间的对话展开。“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2],成佛的方法也蕴含于《金刚经》之中。在佛教般若学中,经验世界中的事物都是因缘和合而生的,其本质并非“独立实有”,故说事物之本质在于“空性”,即是“缘起性空”。事物的存在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所认识到的仅仅是事物物质性的表象。佛家不否定事物的客观实在,但这样的实在并非是先天存在的。在意义世界,事物所谓的本质并不固定,皆是在人类实践活动过程中而产生,我们所感受、把握到的是事物呈现给我们的“相”。虽然事物的本质是“空性”,但因缘和合的关系一直存在,事物也是实在,故而名为“性空幻有”。由此,佛家修行之中对待世间一切事物的态度在于“无住”,便是世上没有什么是值得执着之事,因为事物的本质本就是变幻无穷,因因缘而定。“无住”就是报以不执着于世间一切事物的心境而修持的佛家法门。二、心中“无住”于相无住亦可称不住,具体到内部含义,可理解为不执着于一切事物之相。第一,不执于“四相”。“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3]“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不住于相。”[4]《金刚经》所提到的“四相”为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相”就是我们日常感受、把握到的东西的表象,“四相”是佛家对于凡夫俗子眼中的自我存在形式的界定。具体来说,“我相”有两层含义:一为自我观念,将自我意识所产生的形象认为是自我存在的实体;二为在意识中出现的形象与我感同身受,人们就把它当作实我。“人相”即是六道轮回之中的灵魂主体,将灵魂主体当作真实存在的外在相状。“众生相”是指众生身体系五蕴集合而成,却将其视为宇宙内真实存在的外在相状。“寿者相”是指个体的生命观念,一般指把外相的生命存在时限当作真实存在的相状。无住于“四相”即必须不以我身为真实存在、不以他人为真实存在、不以众生为真实存在、不以长住于俗世为真实存在,把我身、他人、众生、长住于俗世都看成虚幻,将作为认识主体的“我”视为空,达到“无我”的状态。第二,不执于“身相”。“身相”即是如来于世间的佛像。“可以身相见如来不?不也。世尊。不可以身相得见如来,何以故?如来所说身相,即非身相。”[5]对于佛教而言,佛像是一种符号,仅是如来的一个指代。修行者常将自己的本心寄托于寺庙中的佛像,对于雕塑的崇拜反而超越了如来本身的意义。《金刚经》中言:“可以三十二相见如来不?不也。世尊。不可以三十二相得见如来……即是非相,是名三十二相。”[6]佛像仅是人心中的妄相,三十二相皆为假象,而非如来的实相。世尊言:“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7]若修行者以佛的“身相”为如来,这正是“以色见佛、以音声求佛”而不得佛,亦无法到达彼岸。佛相是存在于人脑意识中的图景,同样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虚幻图景,亦为因缘合和而生,万相皆空。故而若想获得“无上正觉”,就得破除万相,包括佛的身相,所谓“离一切诸相,即名诸佛”[8]。第三,不执于“佛法”。“所谓佛法者,即非佛法。”[9]佛法仅是用语言文字所描绘的方法,是渡化世人的工具,用文字所书写出来的“佛法”也并非等于个人内心真正萌生的顿悟。《金刚经》中有“以筏喻法”的故事,言“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10],把“法”喻为渡河的筏子,一旦顿悟,通达了佛的彼岸世界,就应该登“岸”弃“筏”,不应执着于“佛法”,因为“佛法”只是修行者手中的工具。《金刚经》否定一切法的真实性,不但否定有为法,对实相、般若等无为法同样否定。习得“佛法”本就为了破除对“相”的执着,万法本空,法为名相,法即破法。若因得到法的真谛而执着于佛法,那么就会产生出新的执着,造成相互矛盾。三、心中“无住”于尘“无住于相”的工夫在于“无住于尘”。要达到心中“无相”的境界,必须处理好“六根”与“六尘”的关系。六根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所感觉认识之六种境界,犹如尘埃能污染人之情识,故称“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无住“六尘”就是要破除“六尘”在心中的相,使心保持无相的心境,保持心境的空明,自在而不被相缚。佛家以为,人的观念世界的构成在于人有六根,物质世界的因缘和合却使得世人六根不净,内心之中常被六尘绑架,贪嗔痴欲时常左右人心,致使世人无法看清事物的真相。凡夫常为物所困,俗人常为欲所缚,始终不得安其生。若修行者为习得“无上正觉”,便需“不应住色生心,不应住声、香、味、触法生心,应生无所住心”[11],即破除六尘在心中树立的幻相,不执于六根在世间的欲望。这样才能把握“缘起性空”的奥义,证得真正的“般若观照”,如六祖惠能之偈“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12]。“菩萨于法应无所住。行于布施。所谓不住色布施,不住声香味触法布施。须菩提,菩萨应如是布施,不住于相。”[13]菩萨对于现实世界与彼岸世界存在的一切都没有执意的追求。在进行心志引导和物质给予的布施时,对于有形态、有情态的物质,有声的东西、散发的清香、感觉的喜悦、触发后的各种气味,凡此种种都应当心地纯清,一视同仁地进行。佛陀说到,有教养的心志诚笃的信徒应怀着平等对待一切的心念进行布施,不取决于事物的形象与个人的感受。布施是佛法中一等功德,菩萨行于布施的目的不在于求取功德遂而成佛,也不在于希望得到他人的礼遇与赞赏,更不是受到了外物的诱惑,即布施不是为了满足色、声、香、味、触、法。菩萨布施没有目的,在于发自本心。所谓“无相布施”即是心中无诉求之事,心境一片空明,行为举止几乎自然,这也回证了无住于佛法,菩萨布施并非因为是佛法的教导,而是在于菩萨将布施这一行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然而然地就表现了出来。简单说便是,行善积德已是本然,而非应然,经文最后的四句偈“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14]即是对金刚破除外相的最好概括。四、心中“无住”于空不执于相,更不执于空。空是否定一切事物的独立实在性,不仅否定了认识主体的独立实在,也否定了认识对象的独立实在。“无住生心”是一种工夫论,旨在教导修行之人从对于外相的执着当中抽离出来,将一切事物视为空相。但如果不能辩证地理解空相,这样的否定形式不免会让人陷入对一切事物的否定当中,因为一切事物对于主体而言都丧失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而堕入枯木死水般的“顽空”之中。这样会导致修行者就此消沉,一或杜塞视听、不问世事;二或玩世不恭,胡作非为,甚至轻视生命。“无法相,亦无非法相。”[15]“法”在佛教中的含义为世间一切事物本性、规律的统称,也指代事物的表象,“非法”即对空的阐释。有人看到了法相的虚幻,却就此落入对“非法相”的执着,即产生对虚无的执着、产生对否定的执着。故《金刚经》又一任务就是要破除对“非法相”的执着,进行否定之否定。第一,执空亦是执相。“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相。”[16]空相亦是相,若执着于空相,即执着于四相,所以不应执着于寻求一切事物的外在形态,同样不应执着于没有外在形态的一切现象的断然否定。对于“空”的执着同样会形成新的“有”,执空亦是破除了经验事物的外相,却树立了自身心中的内相。第二,空为不真空。“众因缘说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17]不执于空在于认识到空相的边界,空否定的是经验事物的独立实在性,而非否定经验事物的实存实有。经验事物的“实在”是因缘和合而生的,其本质在于空,故佛家将事物的实存实有称为“假有”。“虽无而非无,无者不绝虚;虽有而非有,有者非真有。”[18]僧肇的中观之道将“空”解释为非有非无,不落二边。事物因因缘和合而在本性上空,因因缘和合而在现实中有。执空之人只看到了事物的“性空幻有”而忽视了事物的“因缘和合”,即忽视了事物的因果规定性,而导致堕入虚无。真正的空性在于空空,空掉虚无,领悟到“缘起性空”中的“因缘和合”。故而只有做到无住于相、一切法、一切非法,才能生清净心,修利他行,真正做到“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五、“无住生心”的当代人文涵蕴世人常把眼前所见、所体会到的东西视为真实的东西,总是执着于自身已经拥有和掌控范围之外的事物,对于自身的执着常常使自己陷入痛苦之中。所以无住即是在于倡导世人拨云见日、脱离苦海。“应无所住”就是不执着于世间存在事物。“应无所住”的重点在于无住,在于不执着,而不是将一切事物视为不存在。该思想倡导不执着于事物对我们的影响,理应沉着冷静地面对你的所见所闻,对于周遭的人或事、情或物常怀反思与审视,不被事物的表象所迷惑,不被他人的言行所蛊惑,从而大胆地去探寻真理之光。“无住于尘”就是不执着于我们内心的欲望。满足人的需要是推动人的发展,而过度的、不合时宜的需要会违背社会或个人生理的发展规律,损害社会或自身。“应无所住”倡导不执着于欲望对我们的束缚,须要摆脱因欲望与现实不对称而带来的痛苦,成为更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使个人精神力量更为强大,使心理状态更为健康。“无住于空”就是要拒绝虚无主义。佛家倡导人们不执着于世间的事物,不执着于内心的欲望,因为这不免会让人陷入虚无主义之中,认为世间的一切存在皆无意义。因而我们要拒绝虚无主义,将个人与社会的意义寓于内心之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积极的人生观,直视生活的惨淡与奋斗的艰辛。“无住生心”的思想从心性学的角度出发,告诉人们:在物质生活层面,摆脱自身被物质所异化的现象,打破“拜物质教”的枷锁,从被物欲所支配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在精神生活层面,形成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不执于生活之琐碎,无畏于世间之乱象。面对生活所带来的痛楚,将其视之为幻相,但又拒绝虚无,亦是积极去面对与处理。面对生命所呈现的脆弱,自然不是轻视生命的存在,而是鼓起更大的勇气“向死而生”。不执着于一切的“应无所住”,自能生“金刚能断”之心。因为不执着,所以内心更加强大。面对这纷纷扰扰的“婆娑世界”,“无住生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安身立命之法,在这“三千大千”世界之中为我们提供了一块净土,这对于每个人都有现实的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1][2][3][4][5][6][7][8][9][10][11][13][14][15][16]荆三隆,高杨.金刚经新注与全译[M].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2005.03.05.04.04.04.07.13.07.05.05.08.04.15.04.05.[12]金刚经·坛经[M].钟明,译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69.[17]印顺.中观论颂讲记[M].台北:正闻出版社,1952.469.[18]僧肇.肇论校释[M].张春波,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0.56.原载《文化学刊》2020年5期

高炳亮:大历史观视阈中历史虚无主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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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54:24 +0800

摘 要:大历史观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长河演进的大时空尺度来把握历史,将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置于时代大潮与全球风云中加以分辨、透视与剖析。大历史观为历史虚无主义批判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武器。将历史虚无主义置于大历史观视阈中加以批判,就是要从历史长河演进中认清历史虚无主义的唯心史观本质,就是从时代大潮涌动中突显历史虚无主义背离人民的错误价值立场,就是从全球风云激荡的历史大势中呈现出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当前,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构筑整体力量,从而凝聚起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坚强意志与强大能力。关键词:大历史观 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树立大历史观,“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历史观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在新时代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落点,为深入批判历史虚无主义提供了锐利武器。作为一种把握历史事件普遍联系、探寻历史发展规律的方法,大历史观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长河演进的大时空尺度来把握历史,即从时间上的相续性、空间上的联系性以及客观条件与主观创造之不可分裂性等维度来全面考察历史。由此,所谓大历史观,就是从历史长河中把握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将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置于时代大潮与全球风云中加以分辨、透视与剖析的历史观,是着眼于全局,既注重普遍联系又坚持永恒发展更尊重历史规律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理解历史才能走得远。”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大历史观”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特征,要求我们从总体性中客观把握人类文明各个发展阶段的内在动力与规律,更要求我们对各种想象的历史关联、虚无的历史情节进行自觉的批判。大视野、大格局和坚持敢于斗争是大历史观的鲜明特质。大视野,注重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坚持在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历史发展长河中把握历史规律,并坚持运用历史规律来辨析具体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大格局,注重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整体把握,坚持着眼于历史全局,既注重事件和人物的具体发展过程和局部样貌,也关注促其形成与发展的特定时代背景和国内外局势,更强调从时代发展大潮中把握历史整体。坚持敢于斗争,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斗争既体现在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洪流中,也突显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大潮里;既有与旧社会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也有在新征程中同禁锢人们的各种保守力量的内部较量,更包括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同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反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旗帜鲜明地斗争。作为一种有着复杂的理论根源、社会根源和政治根源的社会思潮,历史虚无主义并非不“研究”历史,而是唯心地“研究”历史;并非不持价值立场,而是站在背离人民的立场;并非虚无所有事物,而是从根本上虚无和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否定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近些年来,经过深入揭批,明目张胆的历史虚无主义已成“过街老鼠”而有所收敛,但是改头换面的历史虚无主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继续蛊惑人心。当前,应当站在主动因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运用大历史观的视角和方法,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相统一的角度,对历史虚无主义进行多领域、全方位的批判,避免被其误导而犯下颠覆性错误,切实掌握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主动权。一、认清历史虚无主义的唯心史观本质坚持大历史观的视角和方法,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历史虚无主义从一开始就具有的唯心主义特质,在时代变迁中所呈现出的不同样貌,及其对唯物史观的天然害怕与必然敌视。历史虚无主义不管怎样翻新花样,但总的特点并没有变,它是以局部的、片面的、没有体现历史必然性联系的所谓个别历史事实替代,进而否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以此企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只有坚持大历史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历史的本来面目出发,将过去、现在、未来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整体上深刻认识和揭示历史发展规律,才能抵御各种历史虚无主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只有真正弄懂了马克思主义,才能在揭示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上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才能更好识别各种唯心主义观点、更好抵御各种历史虚无主义谬论。”(一)历史长河演进中的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是西方一种历史悠久的社会思潮,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表达样态。它们虽然在概念指向和论证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都没有真正关注“现实的人”之实践活动,而是从主观臆测出发,在头脑中构建出各自的世界图景和人类历史,从而虚化了人类社会的真正历史。其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其一,以神灵为本位的历史虚无主义。神话是人类早期文明中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很多人物被赋予超自然的力量,从而塑造出诸如太阳神、大地神、海神等众多神灵形象,把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投射到神衹体系中,为不同位阶的神灵规定了大小不同的神力,并认为从个人的生老病死到人类社会的产生与消亡都是由高高在上的神灵决定的。马克思指出,“任何神话都是用想象和借助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加以形象化”,把神灵作为人类历史的创造者、推动者、决定者,这样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被虚无了,实质上是将神的意志作为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把人类社会真实的发展轨迹予以虚幻和臆想化了。其二,以精神为本位的历史虚无主义。这是经过精致的形式逻辑论证因而具有相当大程度迷惑性的历史虚无主义,主要呈现两种样态。一种是把理性作为世界本质。从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到巴门尼德的“存在”,再到柏拉图的“理念”,古希腊哲人试图在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之外,找到一个只有理性才能把握的永恒不变的世界,进而把理性本身作为这个世界的本体,认为现实世界只是理念世界的摹本因而不能独立存在。黑格尔把整个世界和人类历史视为绝对精神的自我否定和自我运动的完整过程与逻辑体系,虽然体现出巨大的历史感,但是其立论前提是主观臆断的“绝对精神”,因而其后续的论证过程都难以在现实世界历史中得到科学印证。另一种是把意志作为世界本质。叔本华率先提出非理性主义世界观并把它作为解释历史现象的依据,他认为“同一事物自在的本身却是意志,意志永远是完全自由的”,亦即意志是事物生成与发展的本原和动力,而“完全自由的”意志实际上就是完全盲目的、自我的生存欲望和冲动。尼采等人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叔本华的唯意志论,并形成了“权力意志论”“生命哲学”等变种。以精神为本位的历史观,肯定人在历史发展中的能动性,相对于神本主义历史观是一大进步,但是却夸大了人的精神和意志的能动作用,否定了现实生活世界对于历史发展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因而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主观主义历史观。其三,否定历史客观性的历史虚无主义。这是一种以后现代主义史学观为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也是当前传播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的历史虚无主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一股全面反叛现代社会秩序和传统观念,以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的解构主义、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存在主义和怀特(Hayden White)的元史学等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对理性主义、逻各斯中心主义和本质主义等思潮进行了激烈批判。在史学领域,他们批判强调历史过程完整性、连续性的“宏大叙事”,主张碎片化的“微观研究”,通过挖掘记载历史事件的档案和日记等资料,达成对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重新解读,甚至欲重构历史。由于后现代主义史学反对构建权威的、具有客观规律性的理论体系,因而其研究结论大多停留在历史符号本身和微观叙事层面。这种史学方法极易被商品逻辑所利用,使“戏说”或“大话”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成为博人眼球、吸引流量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得历史被“消费”,最终导致人们对历史的虚无和迷茫。正如贝尔(Daniel Bell)所指出的,“如此局势将我们带回到虚无。由于既无过去又无未来,我们正面临着一片空白”,这种呈现为后现代主义史学观的历史虚无主义,把人类历史发展的真实图景、根本动力、发展趋势等,都湮没在一堆碎片化的历史幻象之中。(二)马克思主义与历史虚无主义的持续斗争从诞生之日起,马克思主义就与形形色色的历史虚无主义展开彻底而坚决的斗争。其一,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两种虚无主义历史观的批判。一方面,坚决反对脱离实际生活和现实的历史来虚构历史。马克思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由此,马克思深刻批判了以精神为本位的历史观,明确指出精神即思想来自现实的历史。同时,马克思也对黑格尔以“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构建历史过程的观念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黑格尔“历史的哲学仅仅是哲学的历史,即他自己的哲学的历史。没有‘与时间次序相一致的历史’,只有‘观念在理性中的顺序’”。另一方面,对庸俗的怀疑主义展开批判。他指出,“法的历史学派”以一种 “轻佻即庸俗的怀疑主义”态度否定各种制度中合乎理性和合乎道德的东西,这种“怀疑主义对思想傲慢无礼,对显而易见的东西却无比谦卑顺从,只有在扼杀实证事物的精神时才开始感觉到自己的智慧”。马克思对这两种虚无主义历史观的批判,对于当今各种从主观臆测出发建构与解构历史的历史虚无主义仍是适用的。其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揭批。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前夕,杜鲁门政府发表《美国与中国的关系——着重于 1944—1949年时期》白皮书和时任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写给杜鲁门的《附信》,极力歪曲中国革命、美化帝国主义侵略行径。为此,毛泽东亲自为新华社写了《丢掉幻想,准备斗争》《别了,司徒雷登》《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友谊”,还是侵略?》和《唯心历史观的破产》5篇评论,在全面揭露美国对华政策的帝国主义本质的同时,批评了国内一部分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对于美国帝国主义的幻想,并且对中国革命的发生和胜利的原因作了理论上的说明,是对当时历史虚无主义论调的深刻揭批和猛烈抨击。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马克思主义与历史虚无主义的较量。改革开放后,个别人借我们党拨乱反正之机,极力否定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否定中国革命的必要性和重大成就,历史虚无主义夹杂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中在一定范围内得以传播。为了统一思想,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坚持唯物史观,“一方面同教条主义作斗争,一方面同历史虚无主义作斗争”,全面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既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又科学评价了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为我们党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树立了光辉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从关系政党兴衰、政权存亡的高度,全面深入持续地开展了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的理论本质、政治本质及其危害,大力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史的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规政策,严肃惩处恶意歪曲党的历史、诋毁党的形象、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行为,推动互联网由“最大变量”向“最大正能量”的转变,从根本上扭转了意识形态领域一度出现的被动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加强思想引导和理论辨析,澄清对党史上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更好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三)坚持将唯物史观用作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的利器在历史研究领域,唯物史观坚持历史发展客观规律性、坚持历史推动力量阶级分析方法、坚持历史过程全面整体性,是唯一科学的理论,是从根本上批判历史虚无主义的有力武器。其一,坚持唯物史观把历史研究的关注点拉回到现实生活本身。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历史虚无主义无视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用抽象的、空洞的“人”“物”“关系”等构筑起一个个主观臆测、不成体系的历史碎片。对于历史虚无主义的批驳,如果围绕着其臆想出来的历史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历史确证路径等思辨理论进行辩论,则恰恰会落入其所期待的抽象思辨的圈套。因此,最有力的批驳方法是跳出空洞的思辨,从生活现象出发,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等进行具体研究,这样才能真正呈现出历史的本来面目。其二,坚持唯物史观深入做好史料挖掘和整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对于发生过的历史,谁都改变不了,也歪曲不了。因此,全面、准确、翔实地把历史资料、历史文物、历史遗迹等整理出来,做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宣传展示的工作,让历史本身说话,就是从根本上对碎片化、选择性、臆测式解读历史的历史虚无主义的瓦解。其三,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对待党史上的重大问题。历史虚无主义攻击我们党的一个重要矛头,就是罔顾事实过分放大党在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挫折,无限夸大党的领袖在工作上的失误。对此,我们应坚持党性原则,科学对待党的历史。关于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作过精辟论述,他指出:“我们党对自己包括领袖人物的失误和错误历来采取郑重的态度,一是敢于承认,二是正确分析,三是坚决纠正,从而使失误和错误连同党的成功经验一起成为宝贵的历史教材。”要深刻认识到,对于党在历史上的失误和错误,既不能无视也不能夸大,更不能借机全盘否定党的历史功勋和党的领导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区别。也只有这样,才能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使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二、历史虚无主义背离人民的错误价值立场价值立场决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指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大历史观具有鲜明的人民立场,从现实的人的生活出发,把社会实践的真正主体——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把创造人类幸福生活、推动“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作为全部理论与实践旨归。声称“价值中立”的历史虚无主义无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全面操控社会、维护资本利益出发,刻意虚化、歪曲、否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消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实质上站在了背离人民的价值立场上。(一)历史虚无主义否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作为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通过参与政治活动甚至军事活动而直接地影响历史的走向。古往今来,在各种政治力量、军事力量竞相角逐的舞台上,命运并不先入为主地偏向哪一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谁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谁就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始终坚持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所在。虽然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但是历史却是由特定人物记载的,因此带有记载者鲜明而特定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观念。对于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史中的重大问题,党以三个历史决议进行了科学翔实的阐述,广大理论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加以研究,得出了站在人民价值立场上的历史公论。然而,历史虚无主义者罔顾史实,站在背离人民的立场上,运用西方资产阶级史学家的所谓治学方法,抓住点滴“新史料”对已经形成历史公论的历史事件、民族英雄、党的领袖等进行所谓“重新评价”,妄图以细枝末节的瑕疵来否定英雄人物和党的领袖,以细枝末节的优点为历史上的反面人物翻案。无比讽刺的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们抓住的所谓“新史料”往往都是为了特定目的而炮制出来的虚假概念或伪造传闻,有的甚至是照搬照抄已被证伪的旧闻。比如,当前被一些历史虚无主义者炒作的“极权政府论”,不过是1949年美国杜鲁门政府白皮书炮制的一个概念,目的是把人民政权抹黑为独裁残暴、毫无自由的极权政府。毛泽东早就针锋相对地进行了揭批,他指出:“这个政府是对于内外反动派实行专政或独裁的政府,不给任何内外反动派有任何反革命的自由活动的权利……对于人民内部来说,不是专政或独裁的,而是民主的。这个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历史主体与政权主体的第一次统一,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历史虚无主义者对“极权政府论”的炒作实质上是把西方反华势力在几十年前提出的反人民观点改头换面重新包装,毫无新意,然而其背离人民的价值立场却暴露无遗。(二)历史虚无主义满足了资本逻辑对社会全面操控的需要资本的本性决定了它总会千方百计甚至不惜以践踏法律的手段来寻求增殖,其本身也因而被赋予了剥削与掠夺、血腥与肮脏的原罪样貌,成为“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方面,资本逻辑要求资本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操控。只有当包括资本家和工人在内的整个社会各阶级、阶层都成为资本逻辑链条上的被动零件时,资本就为其无限增殖创造出了最为理想的条件。在无所不在的资本逻辑统治之下,广大工人阶级“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其劳动产品不仅不能造福自己,反而成为一种控制自己生活命运、限制自己全面发展的异己力量。资本家虽然通过剩余价值占有了工人的劳动成果,但是他们永远无法获得真正的幸福,因为精神空虚的资产者“为他自己的资本和利润欲所奴役……一切‘有教养的等级’都为各式各样的地方局限性和片面性所奴役”。另一方面,历史虚无主义协助资本逻辑实现对社会的全面操控。伪造历史是历史虚无主义者的惯用伎俩,在资本逻辑操控下,历史沦为商品,因为资产阶级的本性及其生存的条件“就是要伪造一切商品”,历史当然也无法幸免,那些“伪造得最符合于资产阶级利益的历史著作,所获得的报酬也最多”。恩格斯深刻揭露了历史虚无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滥觞的社会根源,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些历史真相,形形色色的历史虚无主义者往往是讳莫如深、百般掩盖,甚至不惜伪造,这暴露了历史虚无主义者为资本和资产阶级服务的本来面目。当今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和生存方式,资本必然会加速推进向网络空间的深度渗透与控制。许多看似中立的网站背后,无不具有为资本服务的鲜明倾向,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牢牢把握着互联网主导优势,垄断了互联网根服务器和核心技术,西方资产阶级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充斥于网络之中,从而为“侵略有理”“殖民有功”“革命有罪”等历史虚无主义观点的传播提供了平台,使得那些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等领域同西方发达国家不一致的国家深受其害。年轻一代被蒙蔽,又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对于社会的全面操控。(三)历史虚无主义消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虽然历史虚无主义者有时也不得不正视劳动人民在阶级社会中被奴役、被压迫的悲惨命运,但是他们没有也不会为劳动人民从根本上改变命运、追求美好生活指明道路与方向。不仅如此,他们还通过散布谬误的历史观,否定人类走向美好未来的历史趋势,否定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正确道路,消解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意愿与力量。首先,历史虚无主义者极力刻画资本主义制度永恒的历史幻象。对于“历史之谜”的解答,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揭示了“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然而,历史虚无主义者千方百计否认共产主义是人民美好生活的最高目标之必然性,挖空心思论证剥削人、压迫人的资本主义制度将永恒存在。其次,历史虚无主义者妄图消解劳动人民的阶级意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劳苦大众虽然也自发地举行过反对压迫的斗争,但由于没有形成以被压迫阶级整体反抗压迫阶级的意识和力量,还不是自为的阶级,没有联合起来的无产者只是一盘散沙。马克思主义唤起了无产者的阶级意识,激发了蕴含在无产阶级中的变革伟力,将他们凝聚成一个整体,并投身于推动人类历史跨时代发展的伟大斗争中。然而,历史虚无主义者则极力否认阶级分析方法,给“阶级分析”“阶级斗争”等观点和方法贴上意识形态标签予以污蔑,并用抽象的人性论取代阶级分析法,从而抹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妄图使无产阶级重新回到一袋马铃薯的分散状态,进而丧失通过自身整体力量创造美好生活的能力。最后,历史虚无主义者不惜用“娱乐至死”麻痹劳动人民的斗志。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借助新媒体平台,以娱乐方式消费历史事件、恶搞经典作品、戏谑痛苦回忆,通过制造“笑料”“槽点”等来传播“娱乐无极限”“历史是用来玩的”等错误思想,瓦解人们对严肃历史的认知,使人们在及时行乐中逐渐丧失对美好生活的长远追求。三、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置身加速演进和新的动荡变革期的当今世界,坚持大历史观就是要“坚持敢于斗争”,就是要特别警惕历史虚无主义的严重危害,勇于并善于同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反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展开坚决斗争,特别是不能把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当作一个单纯的学术问题,而是要站在政治高度、运用全球视野,将其看作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一)历史虚无主义助力西方“和平演变”图谋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历史虚无主义功不可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全球陷入“两极对抗”格局。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武力威慑和“和平演变”两种手段来遏制和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在西方国家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下,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成就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逐渐向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渗透并流行起来。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苏联东欧意识形态领域内充斥着历史虚无主义的各种论调,否定苏共历史、污蔑苏联英雄成为风气,斯大林被说成是暴君、独裁者,甚至英雄卓娅也被无端质疑为“罹患精神分裂症”。类似的建立在主观臆测基础上的各种“重新发现历史真相”和所谓“重评”,彻底颠覆了社会是非观,搞乱了人们的思想。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却在这一过程中被刻意地拔高与美化。这是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深刻地指出:“苏联为什么解体?苏共为什么垮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十分激烈,全面否定苏联历史、苏共历史,否定列宁,否定斯大林,搞历史虚无主义,思想搞乱了,各级党组织几乎没任何作用了,军队都不在党的领导之下了。最后,苏联共产党偌大一个党就作鸟兽散了,苏联偌大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就分崩离析了。”历史的教训极其深刻!“和平演变”战略在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得手,使得西方国家在推销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时更加肆无忌惮,不仅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其攻击目标,阿拉伯国家也深受其害。最典型的就是席卷中东和北非的“阿拉伯之春”运动。法国出版的《阿拉伯革命背后隐藏的一面》用翔实的证据表明,美国是这场巨大人道主义灾难的背后推手,通过实地引导和网络煽动,美国指导和资助了中东国家的“街头革命”,这其中就可以看到历史虚无主义的身影:在崇尚和模仿西方民主价值观、民主制度的思想蛊惑下,一些中东国家逐渐失去了自身历史传统、民族身份和文化优势的自我认同,一些年轻人崇尚无政府主义,动辄上街示威,成为被利用的对象。“阿拉伯之春”所到之处,社会动荡、民生凋零、极端势力扩张,所谓的“民主运动”带来的是沉重的灾难与苦痛。由此,美国学者诺亚·费德曼(Noah Feldman)提出以“阿拉伯之冬”替代“阿拉伯之春”一词。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历史再次表明,如果不能坚守历史观的重要阵地,任由历史虚无主义来瓦解既定的历史共识,消解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陷入动荡乃至亡国之中。(二)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攻击性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历史虚无主义的政治攻击性十分鲜明。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中国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首先,历史虚无主义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用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历史。马克思主义甫一诞生,即对历史虚无主义展开批判和斗争。如今,形形色色的历史虚无主义论调把攻击的矛头直指马克思主义,鼓吹马克思主义“过时论”,甚至污蔑“马克思主义也是历史虚无主义”“马克思主义所阐明的历史发展规律不过是基督教的历史图式”。它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否定,就是要抽空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瓦解我国意识形态阵地、搅乱全国人民的思想。其次,历史虚无主义坚持“西方文明中心论”,以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范式取代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范式,把西方国家的现代化道路视为唯一正确的现代化路径,认为中国必须补资本主义课,从而否定中国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历史虚无主义者看不到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现代化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具体国情、时代趋势共同决定的,看不到旧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之外所经历的各种尝试及其失败,更看不到社会主义道路给中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否定中国道路之目的,就是要把中国引向改旗易帜的邪路。最后,历史虚无主义以一些所谓的“新史料”,无限放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的个别挫折和失误,否定党的优良传统,污蔑党的领导人,抹黑党的形象,并为历史上已有定论的反动派、卖国贼和汉奸等辩白,以全面否定党的领导的历史合理性,瓦解人民对党的认同和信任,离间党和人民的关系。(三)把握历史机遇,敢于斗争,打赢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总体战争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本质上是反西化、反分化、反渗透、反颠覆的斗争。对于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必须集全党、全国之力,久久为功,务求全胜。一是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意识形态治理格局,完善全空间、全过程、全对象覆盖的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体制机制,健全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二是加强对媒体的引导与管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引导各种媒体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讲好正能量故事,鞭挞“虚无历史”的错误言论。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完善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和机制,不断挤压历史虚无主义的传播渠道和空间,对各种历史虚无主义的言论露头就打,用全面、翔实、准确的历史资料,还原真相、以正视听。三是用法治手段应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对于有着明确政治目的、恶意散布历史谎言的行为,必须采取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政策予以遏制和惩处。党的十八大以来,多项旨在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保护党和国家历史形象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比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明确要求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一切歪曲、丑化、否定党史、国史和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明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定为犯罪。此外,国家网信办还颁布了“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约谈十条”,督促互联网运营商和行业组织依法主动查纠网络平台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当前,我国已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法规政策体系,打击历史虚无主义做到了有法可依,从而把这项一度被动的严肃斗争转变为全面主动。 作者:高炳亮,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华侨大学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6期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凝聚力引领力研究”(2024XZXND001)的阶段性成果。

陈金钊:现代法治精神及其探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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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49:45 +0800

摘要:现代法治精神是指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促进法治的思维方式以及对公正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法治是拟制的概念,因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精神力量的支持。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以及对据法思考之思维方式的坚守,很难在行为上接近法治。法治精神对思维和行为具有指引功能,而这种指引是以尊重法律的权威以及恪守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为前提的。法治的筹划或法律所预设的概念、规范、原则以及价值等能够最大化地实现,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支持。现代法治精神的展开,需要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恪守思维方式上的据法思考;在言说方式上使用法治话语,遵从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尽其所思促成法治的实现。关键词: 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文化;法律精神 每当谈论法治理想,人们总是喜欢叙说理想与现实的落差,进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这种思路虽然稳健,却会使人产生对法治现代化建设速度减缓的担忧。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实现了对法律、法治是拟制性的集体遗忘,很少有人会谈起法治是一种基于理想秩序的拟制。可正是有了对法治的需求,才有了对法治精神的拟制。当然拟制不是虚构,而是建立在秩序需求基础上的逻辑预设。法治是对理想秩序的筹划。涉及法治精神的话语,既有关于法治的神话成分,也蕴含着对法治的诸多期许;既可以抒发对法治的情怀(法治可以表征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路径),也可以用于修饰以表达对法治的真诚。对笔者来说,每每使用法治精神,都会勾起对法治理想的诸多遐思。诸如用社会主义修饰法治,则意味着正在推进的法治中国建设,是对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法治的超越,属于理想的现代法治。此处“现代”之基调是:理想法治的框架,是由逻辑支撑的,主要是由法律所定义的生活秩序。可我国传统的思维方式并不重视逻辑,对法律、法治也都习惯性地采用辩证理解。在传统的辩思方式之中,人们喜欢在法治理想与现实社会间展开比较,而结论基本是理想与现实格格不入,因而要求理想迁就现实。确实,在法治建设问题上需要有现实主义精神。总拿理想说事,有刻舟求剑的嫌疑,多少会显得脱离社会现实。这种基于现实主义的思路,助长了法律社会学的主流观点: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因而法治必须适应社会。然而,对法律、法治的这一认识是不全面的。如果法律、法治只能适应社会,那么法律该如何调整社会,法治该如何改造社会?我们还需要思索:为什么不是用法律调整社会、用法治改造社会,而总是要求法治理想迁就现实?如果单方面要求理想屈从现实,就会导致法律调整功能的式微。理想迁就或屈从现实的思维方式,所衍生的结果是法治在现实中徘徊。需要看到,法治是文明的标志。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用理想改变现实。所以探究法治精神的使命,就是要设法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没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就不可能接近法治。法治精神服务于法治理想的实现,而非完全屈从现实。不追求法治理想,就无需使用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实现的力量。研究发现,在把法律、法治拟制为人或主体以后,法治及其精神才有了成立的可能。几乎所有的理想都是拟制的产物。没有拟制思维,法治命题根本就不可能成立。在拟制了法律以及法治蓝图之后,不宜经常怀疑法治的必要。在辩思模式下,这种怀疑的心态难以完全消除。这也许是人的自然本能,可当法治理想被放逐时,法治现代化目标就可能成了纯粹的修辞。有些人在片面的辩思中丢掉了理想,屈从现实,这不利于法治建设,因而需要重塑现代法治精神。一、多维度的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汉语中的法治精神是个多义词。与实现法治相关的很多词汇,都可表征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在常见的法治精神表述中,有法律至上、捍卫民主、限制权力、反对专制、保障自由、实现公正、促进平等、依法办事、据法阐释、促成秩序、秉公执法等。法治精神的多义性,来自组词的法治及其精神本身具有多重含义。就精神的含义而言,既有作为精神科学研究对象的精神,也有作为价值追求的精神,还有作为逻辑思维方法的精神。日常用语中的精神,一般是指品质、实质、品性、道等,如枫桥精神、雷锋精神、执法如山的精神等。理解事实或者行为需要识别背后所蕴含的精神。作为认识论的精神不要仅看文字本身的含义,还要理解精神实质。从专业研究的角度看,精神可以成为诸多学科研究的对象,如哲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逻辑学等。从哲学角度看,精神是与物质对应的概念,是对精神现象的科学探究。据此推论,法治精神是与法治“实体”相对应的概念。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实体”的超越,是关于法治实现之道的思索。这里的道,包括认知方式、实践道路、实现方法等。法治精神中的法治,也有多种含义,因为任何时代的法治精神,都有相应的文化传统作为支撑。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也不存在法治。在拟制了法律以后,人们对法律有了多样化的期待。不同的认知之道以及价值追求,导致了民主法治与专制法治、国家法治与自由法治等的区分。从法治的调整对象来看,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等。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有突出规则、程序的良法善治和法术势结合的法家法治等。法治还可能因为对法的理解不同而显示更多的差异。在崇尚整体、辩证思维的中国,比较容易接受多义的法治精神。实际上,支持法治实现的精神力量也来自多个方面。本文主要是从支持法治理想实现的心理姿态、价值理念和实现方法展开描述。1.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指一种尊法尚法、追求法治实现的心理状态。本文所说的法治精神,并不是精神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亦是对法治一定能实现的情感表达。这种表达,虽然属于法治情感,但不包括对法治的反感,而是一种为了法治的实现,无惧天崩地裂的理想主义的精神。实际上天塌不下来。作为心理姿态的法治精神,是集体无意识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治话语、修辞的使用之中。这种心理状态的法治精神,对法治抱有信赖的姿态,对推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是从心理上、观念上坚守法治、反对专制、倡导民主自由等。这种坚守就构成了法治意识形态的重要成分。目前,人们对法治的心态还不够真诚。在现有的姿态及话语表达中,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还很有市场。信访不信法、选择性执法司法、枉法裁判、曲解法律意义的结合论、遗忘法律的片面统一论,还在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很多学者把此称为法治精神的缺失。法治精神的缺失来自对法律拟制性的遗忘,是理解、运用法律的思维过程中对崇法精神的丢弃。法治精神是一种形而上的追求,因而法律、法治的拟制性最为明显。为满足法律思维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就需要有诸多的法律拟制。之所以需要拟制,是因为法治本身并不存在精神问题,只有人作为主体,才有精神问题。法治精神是一种比拟的称谓,是对“身体”思维的拟制。在对“身体”的拟制思维中认为,“在世界上存在某种体现‘精’和‘神’那样性质的东西。有时,这种‘精—神’可以与具体事物相对应(如‘火’),有些干脆就没有对应的事物(如‘夏季’),但古人如此思维的意义,无非是想说明,看不见的‘精—神’不仅不意味着不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比物质的存在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占有显赫的地位”。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早就意识到,法治是基于拟制的神话。法律规范、法治机制体系、法律思维等都是拟制的产物,并不是现实社会原本就存在法律、法治。由于法治是思维拟制的产物,因而只有在心理层面上相信法治,才有接近法治的可能。精神是一种基于信仰的力量。行为难以达到之处,就可用精神予以推动。法治精神对法治的实现有重要的功能。真诚地相信法治能够实现,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意义重大,这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有了法治精神,就可以聚合捍卫法治的心理、实现法治的理念,探寻法治实现的方法。有了对法治的信仰,就可以尽其精神、竭其钟爱,进而影响法治的实现。捍卫法治的姿态就是在心理上尊崇法律。如果对法治采取实用主义的姿态,就意味着缺乏捍卫法治的精神。没有捍卫法治的精神就难以接近法治。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对法律是否真诚以及能否正确理解的问题。表面上,法治精神是追求、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显示;实质上,它是对法治情感的调动。如果人们的心理,尤其是无意识层面的心理,能够被法治精神所俘获,法律、法治就可以成为思维的指引或引领,可以激励人们的尊法、守法和护法行为。此外,我们还可以把法治精神作为思维批判的武器,指出某种涉及法律的思维或行为正确与否。2.价值引导的法治精神从价值层面观察,“法治精神”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概念。“法律精神、法制精神、法治理念、法律理念”等都是家族近似语词。对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关系,法学精英们开展过深入研究。一般认为,法治精神与价值理念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是指对法治认知的观念体系。法治理念或法律价值的诸多内容,都可表征法治精神,诸如正义、公平、平等、权利、民主、民权、自由、人权、秩序、和谐等。张文显教授指出,弘扬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等。现代法治精神是对法治精髓、价值目标以及思维方式的提炼,所提炼的对象包括法律价值和理念等。目前学界关于法治精神的研究,不属于精神科学的内容,基本是以法律价值的基础含义而作法治话语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基本是对法治之价值精髓的神圣化。之所以要对作为价值的法治精神进行神圣化处理,就在于这一意义上的法治精神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人们对法治的心理姿态和思维方式。“法治精神强调对法治的意向和价值追求,是关于法治的意向和感情的精华。”把价值引入法律思维,言于法治话语,对形成思维决策的法治方式有重要意义。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灵魂、理念,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以保障权利、自由、民主、公正、平等的实现为目标。“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治以及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是法治价值观;它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法治观念、法律信仰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高层次的法治精神是关于法治的价值理念。自由、民主、人权、尊严等都可表征法治精神。当然,这些概念亦可作为法律价值、法治信念等。有人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认定法治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还有人说美国的精神之一就是法治。这是法治被神圣化的表现,刻画的是人追求法治的姿态、思维和话语。很多人认为促进社会公正是法治精神的精髓或终极价值。在法治话语的表述中,把法律理念、价值等作为法治精神没有大的争论。然而,其中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较为明显的有两个:一是西方社会的价值追求,自身存在不少的冲突;二是来自西方的价值与传统中国法律理念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社会发展进化的历史证明,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象征,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理性工具,也是捍卫权利、实现秩序的最优方法。可是,各种价值间还是存在不少冲突。诸如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力、民主与效率、平等与公正、公平与效率等之间,都存在着究竟优先选择哪种价值的问题。把不同的价值统称为法治精神,也会衍生精神追求的冲突。无论把哪一种价值归结为法治精神,都需要认真地论证。在法治精神的价值选择问题上,我们并没有展开系统的研究,只是通过简单的辩思,就把某种法律价值直接当成了法治精神的内容。在改革开放的早期,人们使用包容性很强的辩证思维,选择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自由与秩序的辩思中,把稳定当成了最高的法治精神。人们意识到,作为政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不仅要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还要倡导民主、反对权力的任意行使。在对法律的理解方法上,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共生共存,可有些人直接把司法能动作为理念。之所以在关系思辨中确定法治精神,是因为人们在整体思路上认定,价值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辩思整合的方法得以化解。然而,辩思方式所化解的只是思维层面的矛盾,或者暂时掩盖了一些矛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这些矛盾还会随时出现。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与现代法治相匹配的法治精神,包含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就是保障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契约自由与政府管理之间还是存在很多的纠葛。就法治作为国家管理的手段而言,法治精神就是把权力圈在法律的笼子里面,即在权力与权利关系上,法治精神是权利本位、公平正义,可是传统的权力本位依然在支配着很多人的思维。行为决策完全由法律决定可能会禁锢社会的发展,也难以使法律适应复杂的社会,所以用辩思方式诠释法律的意义是必要的。处理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价值的冲突,不可能完全依靠逻辑推理来解决,因而辩思关系中的社会情理、价值理念等都可以作为法治精神的内容。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精神。“法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必须立足关怀人自身。重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是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之需要,也是社会主义自身性质所决定的。”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法治精神包含对价值理念的追求,但这种追求不是超越法律的思维,而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解基础上的融贯思维。法律具有独立的意义,明确的法律是思维的指引。稳定的法律能促成法律及社会的安全,对法律的体系性理解,是获取正确的方法。不能一般地认为法律与价值、理念是矛盾的。法律文本内含有价值、理念,可是价值、理念的多元性,可能会与法律规定性之间衍生矛盾。弘扬法治精神,首先是弘扬法律本身所内含的精神,不得已才用价值改变法律的意义。弘扬法治精神的目的就是要把法治精神转化为思维方式,使用法治思维方式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方法。作为价值理念的法治精神,虽然是建立在辩证思维基础上的,但并不是仅仅言说价值,还包括法律方法和法治之理的运用。就目前而言,我们并不缺乏法治话语的使用,缺乏的是法治精神对思维决策的影响。诸多关于法治精神的叙事,给人留下的印象只是言辞而已。虽然法治精神是以价值理念表达的话语,但必须遵循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产生对法治的信任甚至信仰。信法,则法治精神在;不信法,则法治精神难以发挥调控思维和行为的功能。来自西方的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理念与中国传统的民本、善良、忠孝、礼义廉耻等还难以完全融贯,只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认可。很多人并没有恰当地运用辩思方法。社科法学的学者认为,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法律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法律来自社会又反作用于社会。可是在这种看似辩证的关联思维中,却不承认法律的独立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关系的存在。法治不可能排除其他治理手段的作用。所以在很多场景下人们更偏爱综合治理。这导致了对法治理念或法治精神的提炼,也需要从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中与时俱进地展开。社会治理不存在纯粹的法治,即使是法治建设,也需要其他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故法治精神并不是法律至上。江必新就认为,提炼法治精神内涵的方法论立场应基于辩证法治观,客观性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属性。“法治精神的内容据此确定为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惩恶扬善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与效率效益六对相辅相成和相互制约的价值内核。”可我们还必须看到,辩思融贯之后的法治精神要想正常发挥功能,还需要转化为据法阐释的思维方式。根据法律的思考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基本方式。3.引导思维的法治精神笔者在1990年发表过《试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认为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在于制约权力的任意行使。今天看来存在不少问题。如今重写法治精神的动机,不在于修改原来的论文,而是意识到,面对法治中国战略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启动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探索。法治精神是心理文化的产物,是与时俱进的时代话语。不同时代所缺失的法治精神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深入探究法治精神,探究我们在哪些方面存在缺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的年月,受革命思想的影响,法律不受重视,“无法无天”的思想盛行。那时法治精神的缺失应该是全面的,即在整体上或者说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都存在法治精神的缺失。改革开放以后,党开始重视法治建设,不仅秉持改革开放与民主法治两手抓的思想,还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理想。进入新时代后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早期的法治建设重点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在2011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发展战略。中共二十大又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从上到下都意识到法治精神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力量。此时法治精神的基调,主要表现为对法治信念(即法治一定能够实现)的捍卫或坚守、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追求以及促成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现代法治精神不仅需要公正等价值,还需要逻辑理性。要想实现现代法治,就需要重视逻辑的作用,在思维方式之中嵌入更多的逻辑因素。重视逻辑是对片面辩思的矫正。作为思维指引的法治精神,是与法律方法联系在一起的,属于从法律内在特性(如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等)中凝练出的精神。“法治精神是法治自身的客观精神和神韵,法治精神的核心意蕴包括法律主治精神、人民主治精神和平等之治精神。”法治精神不仅有价值理念层面的含义,还有方法论层面的意义。有些人虽然在心理姿态上追求法治,在言辞方式中使用法治,但是由于没有掌握正确理解、解释法律的方法,因而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致使法治精神无法落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对法治精神的追求中,其主要与忽视法律自身的内在特性(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有关。我们不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价值追求上还不到位的问题,而且对法律的解释等方法之中还缺乏对逻辑的重视。很多法学研究者没有注意到法律的拟制性以及法律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性、体系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内在道德性,仅仅知道法律是行为规范,不知道法律思维规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确立的法治精神,缺少法律思维规则或法律方法论,导致当今的法治精神仅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缺少对法治实现方法的思索。虽然精神是指某种义气,是对某种信念的坚守,但是在法治问题上,这种坚守不仅需要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还需要有正确理解法律的方法。法治精神的确立,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属性,需要根据法治实现的目标缘法探寻。人们发现,法治与法治精神不同,如果二者完全一样,就失去了探索的必要。法治精神是一种心理、思想、话语或思维方式的存在,法律主治的法治精神附着于法治。法律功能的发挥离不开与社会的互动,在语境之中也需要进行辩思,以松动法律过分的严格。从逻辑的角度看,法治精神也只能从思维的角度凝练,因为精神本来就属于思维的范畴,与思维方式的关系极为密切。“思维方式是在历史时空中经过反复运用、选择、凝练和抽象的结果,并反过来成为引导人们行动的原则、规范和世界观。”与医学研究的“客观”精神不一样,法治及法治精神都是拟制思维的产物,因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不能完全用科学的方法。虽然法治精神可以从客观、科学的角度来观察,以实证的方法进行探究,但不宜以揭示法治之真伪为目标,因为法治本身就是拟制的存在。法治精神是对拟制法治的尊重,是对法治理想的追求,重点表达的是法治之理,带有法律的特点以及法治的要求。法治思维的基本方式是据法思考,但这并不是把据法思考绝对化,当成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探究法治精神,需要把据法思考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起来。此种意义上之法治精神,主要是倡导社会成员据法思考、依法办事的精神。作为思维方式的法治精神,属于批判性思维,用于指引、矫正思维的错误。可以说,法治精神既是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也是促成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表层的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而深层的法治精神则表现为对法治理念的捍卫。无论是作为心理姿态还是法治理念的法治精神,都需要转化为思维方式才能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作为思维指引的法治精神是集体性、常态性的,只有其达到集体无意识的程度,才能真正促进法治的进步。二、现代法治精神的意涵关于民主法治的启蒙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法治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已经成为政治话语的组成部分。从当下使用的法治话语之中,诸如以人民中心、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等,能够看出捍卫法治的精神已经非常饱满。人们已经认识到,法治精神对思维和行为具有激励和指引作用,是推动社会进步、稳定等的无形力量。与捍卫王权的法制不同,现代法治精神之“现代”,不仅包含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追求,还包括逻辑理性的使用。现代法治精神之“精神”,包括从文化的角度塑造法治、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促成法治以及从话语系统的角度支持法治。法治的实现,既需要制度的保障,也需要精神力量的推动和话语系统的支持。法治精神不仅有捍卫法治的心理姿态,还包括实现法治的思维方法。现代法治精神是在缘法寻理的基础上塑造的,是用法治之理表述和传播的法治精神。1.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的意识形态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法治精神是捍卫法治精神所促成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意识形态也即法治话语权。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精神是一种无形甚至是神秘的推动力量。在历史进程中,革命精神、斗争精神、雷锋精神等,对推动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法治精神是对法律、法治的神圣化,目的在于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或坚守。由于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政治任务各不相同,因而法治精神也有不同的内容。“有人从‘法治话语’角度发现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人民日报》自1946年创刊以来先后出现六种法治话语:号召树立革命的法治精神(1949年前后);批判美式‘法治’的虚伪性(1962年);批判儒家的礼治,主张法家的法治(1975年);批判儒家的人治,要求以法治取代人治(1980年前后);区别法治与法制,主张从法制到法治(1999 年);提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6年以来)。”这里所概括的法治精神,基本是当时政治所需要的意识形态话语,是与当时政治任务所匹配的法治认知。革命法治所蕴含的是否定旧法治的批判精神。在改革开放时代,出现了对法律手段的重视,要求把依法办事作为法制精神,这既有对革命法制的继承,又有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追求。今天所言说的法治精神,在20世纪的法理学著述中并不多见,那时使用更多的是法制精神。我国法理学界在1994—1996年间集中讨论过法制精神及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法制与法治的明确区分,就是在此次讨论中得以确认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命题提出以后,学界就开始分别使用法制精神和法治精神。如今的法治话语体系之中,更多地在使用法治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是对法律、法治精髓的概括及神圣化,包括追求法治的心理姿态、捍卫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法治话语。法治精神是法理学研究的经典问题,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命题。20世纪80年代恢复法学以后,人们对法制精神、法治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展开了持续的研究。进入21世纪后,大多研究都标以法治精神。在“中国知网”中,仅以文章题目中含有法治精神进行检索(截至2023年11月20日),就发现法治精神的语用有962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53次,现代法治精神有32次。在法治精神语用之中,前置的词组有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古代法治精神、崇尚法治精神、守护法治精神、贯彻法治精神、沁润法治精神、玷污法治精神等;后置的词组有法治精神塑造、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精神构建、法治精神重塑、法治精神形成、法治精神缺失等。其中,前置的弘扬法治精神使用最为频繁。之所以使用频率较高,原因在于法治精神缺失,因而需要弘扬法治精神。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是:法治精神是一个语用十分广泛的话语,可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探究不多,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思维是整体性思维,一般很少从逻辑的角度界定概念,而是习惯于在整合意义上使用。与现代法治精神相伴的是权利意识的觉醒。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要求出现后,就应该在法治话语中坚守权利本位。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圈住权力,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把法治精神嵌入到思维方式或话语系统之中,这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笼子里的第一步。作为法治话语的意识形态,需要突出法律的权威,促进法治目标的实现。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的话语或意识形态,作为话语,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言说方式;作为方法,法治则对思维决策有引领作用。作为法治意识形态的法治精神之功能发挥,不仅需要在思维方式中恪守,还需要在话语表达中使用。由于法治精神有不同的批判或矫正的对象,因而有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2.现代法治精神是促进法治实现的话语方式目前,中国的法治话语建构基本成为体系。这个体系是以“法治中国”为核心概念,倡导把法治当成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在具体实施方式上主张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同时推进;通过法治体系建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保障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实现法治;再加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等,构成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然而,我们对法治话语体系更多的是诠释性说明,缺乏法学理论的论证研究。对作为体系之重要内容的法治精神,也缺乏有效的凝练。语用之中的法治精神,虽涵盖的面很宽,但精髓还没有被概括出来。由于没有对法治精神进行基于体系思维的论证,我们所言及的法治精神缺乏逻辑一致性,衍生了对不同法治精神的选择性使用。诸如,过去的法制及其精神塑造,把法律视为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以人民为中心或权利本位的优位性,多以实现秩序为首要目标,突出了法治的工具性。权力的压服、摆平手段的综合使用是其基本特征。综合治理的思路,忽视了法律自主功能的充分发挥,没有把保证民主、促进权利实现以及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当成法治精神。法治话语是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意识形态使用。没有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等体系的支撑,难以成就有影响力的法治话语。一些人把远离法治要求的政治话语也当成法治话语。欲改变不重视逻辑的思维倾向,就需要重视概念、术语对思维的影响。法治话语是使用法律概念、规范、原则、原理与方法的言说方式,但是法律概念也应该接近日常生活方便公民使用。传统的概念法学之所以受批评,就在于法学概念的拟制只注意严谨性、逻辑性,而不注意语用的方便。中国法治话语的塑造,需要把来自西方的法学概念与中国本土语词结合起来。西方自由主义法学、教义法学或规范法学所使用的术语,很难直接成为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话语。民主、共和、权利、自由在中国的变异,意味着作为法治话语的概念,要么需要在语境中全面解释,要么需要重新拟制。法学、法律、法治都是拟制的产物,而拟制的法律的基本细胞是法律概念,进而在概念使用的基础上形成了原则体系、规范体系。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需要建构自主法律知识体系。虽然法律至上、宪法最高、依法办事等被界定为法治精神的核心或精髓,但法治精神在作为意识形态话语使用时,还可能衍生出其他意义。假如有人说,不要那么认真地、死板地对待法律,执法、司法都要讲究法治精神,这时的法治精神是什么意思?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这里的法治精神,其实是强调在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时,需要考虑法律的精神实质,对法律不能完全采取文义解释的思维,而是需要把法律放置到更为宽泛的社会规范、价值体系之中。这就是辩思方式所理解的法治精神。这种类似政治话语的法治精神,可以缓解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严格,进而矫正机械执法或机械司法之弊。全面理解的法治实施,既要尊崇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可兼容诸多法律概念,如法律价值、法律目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等。法治精神意味着不能把法治简单地理解成依法办事。诠释法律的意义需要运用体系思维,以便正确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然而,从体系的角度理解法治精神,也需要把依法办事当成基础,若不使用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方法,其所言说的法治精神,可能仅仅是言辞而已。3.现代法治精神包含对法律内在特征的尊重法治精神既是对法治价值的遵守,也是缘法寻理所得出的结论。法治精神依附于法律、法治的内在特征。法治精神的力量来自捍卫法治的精神恪守,也来自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尊重法律的权威是在熟知法律内在特性的基础上,捍卫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基于法律的内在道德而衍生的法治精神,主要表现为法律至上、据法阐释、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法治意味着法律对权力和权利都有所制约,探索法治精神时,一定要注意到法治自身也是精神追求的目标之一。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并不是直接反对法治,而是不知道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需要尊重法律规范制度的权威。而要做到尊重法律的权威,就要探究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法治精神功能的发挥,需要在方法上恪守法律的基本属性。法治精神在方法论上展示的是规则(程序)之治。先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既是指引人的思维和行为,也是约束任意的工具或方法。重视方法论是对形式逻辑的重视,这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体现。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尊重法律的内在特征且不掌握法律方法,因而只能空怀对法治的理想。法治现代化根本就少不了对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视:一是要重视法律概念对思维的基础作用以及指引功能。“法秩序属于由法概念组成的圆满体系,属于演绎的、分析的公理主义体系。”二是概念、规范的体系化,对正确理解、诠释和运用法律有指引或矫正作用。法治话语的影响力与逻辑关系密切。话语之中如果出现逻辑错误,其影响力就会大打折扣。修辞话语的目标在于说服,可说服不能仅靠言辞,还需要逻辑的支持。话语的影响力与言辞的逻辑体系或逻辑一致性有重要的关联。法治精神的价值目标是指捍卫民主、保障自由、反对专制、追求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实现,需要借助法治的制约方法。法治需要思维决策的据法思考和行为方式的依法办事。追求法律稳定性、安定性,进而保障法律一般性、规范性和体系性的实现,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手段。然而,我国法理学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多是在辩思模式中展开的。很多人认为法治精神的确立需要把“通过根本性、语境契合性、功能性、涵括性等方面比较后发现,客观性应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属性。判断法治精神的框架性原则包括全面性、内在性、开放性和合目的性原则,而提炼法治精神内涵的方法论立场应基于辩证法治观”。以此确定的法治精神,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是对法治精神的全面认识,在指导思想上引导灵活运用法律,减少机械执法司法等。缺点是辩思之下,法律可能会被过度解释,进而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丢失。在传统的法制精神中,我们看到“变与不变的统一,并在变与不变的统一中,经历并形成、完善和退出的漫长过程,其运行机制和轨迹呈现出辩证发展的特征”。经常在变与动的关系中理解法律,会导致法治名义下的专断任意。然而一成不变的法律,也难以适应复杂变动发展的社会,所以法治精神还表现为与时俱进的演化。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法律的意义有变化是正常的,但是变化不是随意的,应秉持持法达变的原则,即法律意义的变化是需要有理由或根据的,需要根据正义、情势、法理等提供论据,如此变动才可称为法治精神。如果说法治精神是一种力量,那么这种力量也是支持规则和程序实现的力量。法律意义的变动是符合法治理念、理想、原则等的变动。这意味着法治精神对法治建设的支持,并不是机械执法司法,而是包括在法治理念、原则下的变动。这种变动的方式,首先是尊重以不变的法律调整变化的社会(即尊重法律的安定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持法达变。目前以变为特征的法治精神,存在的缺陷是法律的内在特性常被遗忘。传统的辩思解释所塑造的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所塑造的法治精神,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在法治建设中还需要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体系性等,进而使法律的自主性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需要与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等思维方法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是重视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自主性功能的发挥,反对超越法律而衍生的权力以及权利的绝对化。对法治精神的探究一直在统治工具论和权利捍卫论,或限权论与工具论之间展开固执一端的争论。辩思解释与据法阐释基础上所衍生的法治精神,不完全等同于据法阐释的法律方法,既含有对法律权威及自主功能的尊重,也有对法律、法治方法与功能的辩思。需要意识到,“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与法的精神、法的意识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与法的精神、法的意识、法律精神、法律意识是相互区别的”。在法治精神与法治意识之间,“这个区别最重要的表现就在于法是抽象的,法治是具体的;法律是静态的、法治是动态的,是实在的,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人类社会治理行为”。我们的研究发现,一些有法治意识的人,未必在思维决策时坚守法治精神。这意味着,这些人有法律意识但并没有彰显法治精神。三、现代法治精神的探寻方法法治和精神是使用十分频繁的概念,所以很难对法治精神进行简约的定义。法治之“法”的含义具有多样性。“汉字中的‘法’,本身就含有天理、法则、法度、法式、法律、命令、习惯、规矩、绳墨、度量等多种内涵。”“‘精神’本身的多义性,必然导致其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后同样会产生多样的理解。”由于法治、精神的多义性,法治精神才具有多重意涵,对法治精神的选择运用也便不足为奇。法治与精神的组合不是简单的词组叠加,而是要探寻保障法治实现的心理姿态、价值追求以及捍卫法治的思维方法。可以说,对法治精神的研究不在于增加精神的种类,而在于强化捍卫法治的精神。法治是标志现代化的最主要精神。法治精神是把法治、法律等拟制成与人一样的主体,使其也具有意志、心理姿态等,其实质表达的还是人对法治的信赖或认同的姿态。目前学界对法治精神的探究文章很多,但就探寻方法来看,基本有三种:一是用传统的辩证思维,基于关系思辨而确立法治精神;二是学习西方法学,运用逻辑的方法确立包含法律技术的法治精神;三是结合辩思与逻辑,在两者的融贯中确立法治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既需要吸收基于逻辑而衍生的法治精神,也需要弘扬基于辩思而产生的法治思维方式。基于逻辑与辩思融贯的法治精神,是事关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重大理论问题。1.基于辩思而衍生的法治精神《庄子·知北游》中讲道:“精神生于道。”“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范畴,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原理。”在辩思方式中可以看到,虽然道与法关系密切,但一般认为,法治之“道”或法治精神并不在法内。探寻法治精神的基本方法是道法自然。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是道德人文,即人为贵和德礼为本。“讲理体现了道,亦即义,因为义为宜,宜为理,理为道。”此种探寻理路,基本是人法地,地法天,道法自然。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思想获得巨大成功,科学的方法成了大道,“道法自然”也扩展到对法律与社会等关系的思索。社科法学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创设的,而是对其他社会规范的模仿,或来自自然规律之道。基于“道法自然”或科学实证所衍生的法治精神,不是来自于法律自身,而是基于科学探究或关系辩思。在中国,由于对法律、法治多采取辩证方式看待,致使对法治精神的探寻偏爱在法外进行。“中国古代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形成了‘礼法合治’‘明德慎罚’‘执法原情’等基本法治精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辩证法是中国哲学的精髓。“如果从法的文化属性出发,亦即法所蕴含的文化精神,在本质上是道德类型或宗教、科学类型,那么它的精神可归入道德人文类型。”这导致法律学人对法律及其精神的探寻,主要是使用辩思方式。在辩思方式之下,对法律意义的探寻,常常是礼与法、德与刑、情与法、律与例的关系思辨。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是相辅相成、此消彼长的。对法律、法治的认识,总是在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中展开,这使得法律、法治更像是一种矛盾的存在。法律意义是与时俱进的,是变与不变的统一。这里的辩证思维与整体、整合关联度很高。“这种辩证的整体性,并不限于唐代法制,其他朝代的法制依然,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受传统思维方式以及西方社会法学的影响,很多人认为,法治是与德治、人治分不开的。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家则采用更加实用的隆礼重法。可无论是法家的以法治国,还是儒法合流的法治,都不属于现代法治,因为这两种法治的政治目标是为王权服务的,缺乏现代法治对民主、自由、公正等价值的追求;在法治实现的思维方式上,缺乏对权力制约的理性方法;为捍卫王权而展开的法术势结合,缺乏逻辑理性对思维的限制。虽然其中包含诸多的智慧,但不属于现代法治精神。法家的法治精神,虽然包含缘法而行、一断于法的思路,但不包含法律至上,逻辑理性只是偶尔才有,法术势结合才是法家法治的主要思维方法。法家法治的方法论可归类为综合治理。法家的法治精神主要是叙说捍卫王权的天理,而非现代法治所需要的法理。因而在中国,要想推进法治,不仅需要引入现代价值,还需要改变过于倚重辩思的思维方式。我们的研究发现,在辩思关系思维中所寻求的法治精神,与缘法寻理所得出的法治精神有不小的差距。辩思所形成的法治精神,主要是指人们捍卫法律的品质、品格以及作风等,如秉公执法、执法如山、嫉恶如仇、法不容情、法不阿贵等。这些品质已经成为传统法治的文化符号,成为法治(制)精神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些并不是法治精神的全部,因为法治不可能“自然”实现。法治的前提是法律,而法律是拟制的产物。法律规范、法律主体、调整机制等都是拟制的存在,因而逻辑思维的使用不可缺少。这造成了现代法治精神的塑造,不仅需要在辩思中展开,还需要缘法寻理的探究。法治的实现是对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的落实。西方法治在中国传播一百多年,已经出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不能仅在法外探究法治精神,还需要在法内探寻。如果法治精神尽在法外,很容易导向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的过度辩思,可能会引发法律可有可无论。古代背离法治精神的典型,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无法无天”。而现代法治精神所需要的是“有法无天”,即倡导法律至上、宪法最高、权在法下。古代法律精神中的天在法上、法随天愿、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等,与现代法治有明显的差异。虽然不能否定“天地生法”也属于法治精神,但单纯基于辩思而得出的法治精神是不全面的。不可否认,辩证思维是一种有说服力的解释方法,可是这一思路得出的法治精神,不是对法治命题的正面论证,而是站在旁观者角度的客观认知,缺少内在参与者对法律一般性、体系性以及规范权威的信任。需要看到,法治精神的核心意义与法律本体有密切关联。对法治精神不仅需要在法外探寻,还需要从法律本身的特性中推演。单纯在法外寻理所得出的法治精神,缺乏对法律本体的深究,以及对法律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程序性的忽视。在关系思辨中,法律是和其他社会因素放置在一起的,据法思考、依法办事常被消解。如果对法律进行纯粹的辩思,法律就会“自然”地失去权威,法律至上根本无法形成。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性,法治就很难实现。辩思中的法律规范,不是对社会关系的逻辑概括,而是对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进行思索。然而,在相互关系的交织中,衍生出很多使法律失去权威性、稳定性的机会。因而,纯粹用辩思方法所寻求的精神,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隐喻,需要关系思辨才能彰显出来。这种思路,虽然符合法律社会学所讲的“法律来自社会”的科学原理,但没有凸显法治的基本原理、基础原则。现代法治精神包括尊重法律权威、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等法治原则。2.根据逻辑界定的法治精神根据逻辑而确立的法治精神,是对法律的自主性的弘扬。法律的自主性是法治精神的内在品质,强调据法阐释、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并认为离法律太远的精神很难称为法治精神。法律的自主性迎合了捍卫法治的精神。根据逻辑思维所概括的法治精神,包括促成法治实现的方法。法治精神之确立,应该与遇事找法、化解矛盾用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方式融为一体,并使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修辞、法律论证等方法,与自由、平等、公正等追求融贯起来。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观察,法治实现的标志是法律的自主性彰显。只有秉持法律自主的精神,才能展现法律的力量。这使得捍卫法律的自主性也成了法治精神的内容。为保障法律的意义能够自主实现,法律至上、法律推理、据法阐释等就成了法治精神实现的思维方式。法律的自主性也是一种拟制。人们已经看到“中国传统法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有机体,但当人们把它作为有机体对待和追求时,就等于赋予它某种生机,使之成为一个有生命感的系统。作为一个有生命感的系统,自然呈现出有机一体的形象特征”。在拟制了法律的自主性以后,才有了法律教义法学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精神。为实现法律的自主性,需要执法司法者等认真对待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现实生活中,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误用、歪曲等,都与不掌握法律方法有关。需要看到,法学家们在拟制了法律规范、机制、体制等后,又构建了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在这些组词之中,之所以把法律前置,是因为法律对思维的约束。在尊重法律意义的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安定性等基础上,衍生了法律意义的自主性。法律的自主性的前提是法律独立性。只有承认法律具有独立性,才可能有法律自主的命题。有了法律的自主性才有了促成法治实现的法律方法。所谓法律的自主性,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尊重法律的权威,秉持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原则,最大限度释放法律的意义。法治就是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而要做到限制权力,在思维方式上就需要强调法律的自主性功能的发挥,尽量抑制人之主体性、能动性的发挥。法治话语所弘扬的法治精神,是在法治意识基础上对法律自主性的追求或恪守,是在尊重使用逻辑规则的基础上让法律能够“自主”地发挥作用。在辩思盛行的背景下,人们并不尊重基于拟制而产生的法律自主性。“中国传统论述政治问题,少有抽象的概念和纯粹的逻辑,而处处充满了生动、形象、直观的比喻性生活用语。”之所以不重视逻辑规则的使用,是因为有人认为过度讲逻辑会导致仁义礼智信的缺失。然而,现代法治必须有对逻辑理性的尊重。现代法治是在拟制法律体系基础上展开的,没有对法律逻辑理性的尊重以及法律方法的使用,法治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法治的基础框架,是基于逻辑理性的筹划,因而法治的实现需要有逻辑方法的保障以及法律思维规则的运用。在辩思传统中所寻求的法治精神,虽然有对法律的关系思辨,但缺少法律至上的精神,因而在把法治精神落实到行为中时,依法办事的原则与方法就会打折扣。这就需要在辩思的基础上嵌入对逻辑思维的使用,使法律的一般性、规范性、体系性能稳定地发挥出来。这种探究的思路,并不是说辩证思维对诠释甚至界定法治精神不重要。相反,法治精神的建构或塑造从根本上离不开辩证思维。现代法治精神是古代法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但如果没有对古代法治精神的超越,也不可能衍生现代法治精神。孟德斯鸠对法律精神的探究,就是从法律与社会、法律与自然等的关系中确定的。在对法律秉持开放姿态的关系思维中,人们还意识到法律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现代法治精神的建构必须以人性原则为基础,必须表达人性的本质要求,必须符合人性的发展。”对法治精神的探索,离不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思辨。这种关系思辨对法治来说,就是人对法律的充分信任甚至信仰。然而,对法治精神的表述及恪守,则不宜再次采取辩思。如果在法律运用或接受法治精神指引的过程中,仍然对法律和法治进行辩思,则不利于法治精神的传播,甚至可能会瓦解法律的权威。法治精神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法治的信任。过度使用或滥用思辨方式,会产生对法律权威的怀疑。法治精神贯穿于法治活动的各个方面,缺乏法律自主的法治精神,会引发法治思维的逻辑断裂。3.整合方法的法治精神对上述两种界定法治精神的方式,学界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更多的人是习惯在辩思之中把两种思维贯通使用,时而主张法律至上、据法阐释、依法办事;时而主张与时俱进、缘情而法;时而主张体系思维;时而主张问题导向;等等。在辩思语境下出现这种现象实属正常,因为辩思原本就是矛盾思维,使用辩思方式自然表达的是人们对法治、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等的矛盾理路。用这种方法能够缓解法律至上、宪法最高、据法思考、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间的张力。可是,在具体的语境中展开法律、法治与社会关系的思索时会发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际,可能会遗忘法律体系的存在,而在缘法而行时,会出现法律与社会、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冲突。这使得执法司法者不得不在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或者说在情理法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如若不是据法阐释,那就需要道法自然或情理法结合。法律社会学的这些说辞,仅仅意味着法的本质可能就是如此。需要注意到,如果法律真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直接反映,那就没有必要拟制法律。实际上,法律由语言构成,是脱离社会的逻辑抽象。全面理解法治精神,既包含辩思基础上的法外精神,也有缘法寻理得出的法内精神。法律精神既来自对法治的理性追求,也来自社会对法治实施的影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不承认法律意义的独立性,因而可能在辩思中抽空法律的内涵,导致法律被虚化。一般认为,思维方式能促进社会稳定,但我们需要注意到,“弘扬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战略性任务,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对法治精神的属性和内容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分歧主要是据法思考、依法办事和与时俱进、问题导向之间的纷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辩思诠释与据法阐释的有机结合。辩证思维在总体上是为改革、革命服务的,而法治精神重在强调法律意义的安定性。据法思考、依法办事源于逻辑思维方式。问题导向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但在法治语境下,我们需要尊重先在的法律体系。法治精神是历史文化滋养的结果,法治精神的最终形成,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任何法治精神的提炼,都与传统思维方式有着密切关系。“任何一种法律及其背后的价值精神说到底都是特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习俗传统的集中反映,植根于社会文化之中。”中国人对法治精神(或法制精神)的探究,主要是在辩思关系中展开的,多主张跳出法律寻找法治精神,很少展开缘法寻理的探究。对法治精神言说较多的是法外之理,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意识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离不开现代法治的基本诉求。法治精神是对破坏法治行为或思维的批判,是捍卫法治的思维力量。法治精神的确立不能缺少法律至上,法治思维不能离开据法思考。当下的法治思维方式虽然增加了逻辑成分,但从整体上看,辩思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人们更喜欢跳出法律看法治,在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伦理的关系思辨中,确定法律的地位以及法治实施的方法。对法治精神的归纳也注重关系。注重关系符合辩证法,但如果仅注重关系辩思而不注重法律的独立性,所确定的法治精神不一定符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诉求。法治精神的落实,既需要法律方法或者说法律思维规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是在法治语境下,不能遗忘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先在条件,尊重法律的权威是法治精神的灵魂。因此,我们在探寻法治精神时,既要使用辩思,也要使用逻辑。法治命题的成立,需要承认法律有明确的定义,正确地理解法律还需要体系性展开,即在辩思过程中也需要逻辑思维规则的使用。如果不承认有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等构成的法律体系,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那么就无法展开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辩思。关联思维或者关系思维的前提是承认法律的体系性、独立性以及意义的稳定性。法治话语系统中的法律,其内容不能是空的,即使是通过关系思辨,也不能遗忘法律的意义。实施法治需要意识形态的话语动员,或者说需要法治理念、话语先行。法治精神话语需要承认法律的独立性、一般性、体系性等法律的内在道德。话语所言说的法律应该是有具体内容的;作为思维方式的法治精神、法治话语不纯粹是修辞。需要在无意识层面明确对法律意义的坚守,即我们所阐发的法治精神,不仅需要有认真对待法律的姿态,还需要尊重法律意义的安定性,秉持思维决策的法律至上、缘法而行。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方法等的探寻,需跳出法律的旁观者研究,深入法内,从内在参与者的角度缘法寻理。过去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探寻,过于注重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辩思中寻求,对法内之理的法治精神不够重视。在法治命题之中,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现的内在道德要求,只有在尊重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法律自主性方法的基础上,才能处理好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政治、法治与经济、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在法治与其他因素的相互关系中探寻法治精神,需要尊重法律、法治的内在要求。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探寻,不能随意丢掉法律的一般性、体系性、安定性要求。衡量法治实现的标尺,包括法律的明确性、一般性、体系性、稳定性、程序性等的实现。法治精神不仅有捍卫法治的姿态、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还包含法治实现的思维方法。四、结语张晋藩教授认为,法制精神古已有之。从其所作的《从历史深处走来的法制精神》一文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制精神在于重理性思考而不受宗教干预。立法方面主要是强调因时立法、因势立法、适时立法,“法与时转则治”。执法方面则是重教化、轻刑责的明德慎罚,重诚信、恶诈伪,重和谐、轻争讼。对于在辩思关系中探寻古代法治精神,张中秋教授做了详细的论证。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假设,即如果把中国传统法的不同形象用画像来比喻的话,“刑法志所塑造的形象实际上是一幅形神兼备的画像,亦即礼法是其形,道德是其身”。对规范和制度的研究是法的骨骼和躯体,“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的范式,实际上是要在制度形象的基础上,寻求法意和精神”。他所创设的“画像—点睛—归根—求意”的研究理论,对诠释中国传统法形神兼备的形象有重要意义。也许我们缺少的是对法治精神的分类以及体系化研究。另外,探究法治精神需要把法律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法律是治理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然而在辩思模式中,法律、法治只是常备而不一定常用的工具,由辩思模式引申出的极端思想就是法律可有可无。“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缺乏严密的法典、高大的衙门和森严的监狱等法治硬件或要素,但唯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治精神总是先天不足或者被人忽视。”直观地理解这一断定,就是“有法律无法治”的原因在于缺乏法治精神。这里所说的“法治精神”是指什么呢?如果是指现代法治精神,显然带有对古人的苛求,而如果说中国古代没有法治精神,恐怕也难说得过去。 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

王博:中国哲学的春夏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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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47:30 +0800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我们都可以遇到众多伟大的心灵,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塑造并改变了这个世界。限于个人专业的缘故,我这里主要讨论中国的哲人们。看看他们如何理解这个世界和我们的生命以及生活,曾经并且还在给我们带来些什么东西。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凉风冬有雪。若无闲事挂心头,便是人间好时节。风花雪月作为四季的象征,在心无挂碍的前提之下,便成为人间最美好的景色。在今天的演讲中,我想以四季作为道具,来呈现古代中国哲学中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这四种和而不同的心灵。心灵之春:儒家生活在一个四季分明的所在,春天给人们最大的感觉是温暖和生机。“春雨过春城,春城春草生。春闺动春思,春树鸣春莺”,大地复苏,万物萌动,《周易》“天地之大德曰生”的精神在春天有最好的体现,足以唤起人们内心的感动。宋儒周敦颐“绿满窗前草不除”,以为“与自家意思一般”,且可观天地生物气象。程颢《春日偶成》:“云淡风清近午天,傍花随柳过前川。时人不识予心乐,将谓偷闲学少年。”在对天地生物之仁的体会中,内心之乐便是自然之事。从整个的精神气质来说,儒家无疑是属于春天的。这个学派充满着温度,无论是其经典,还是儒者的生命。前人曾经有“《论语》气温”的说法,而描述孔子气象的一个重要字眼便是“温”,譬如“温良恭俭让”,“温文尔雅”,或者“即之也温”。追究起来,经典和生命的温度都来自于共同的地方,这就是作为其思想核心的仁。《吕氏春秋·不二篇》试图用“仁”这个字来概括孔子的思想,所谓“孔子贵仁”,我想是很恰当的。如果用另外一个字来解释仁,那一定是“爱”。仁者爱人,这是孔子在回答弟子之问的时候给出的非常著名的说法。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哲学可以称之为“爱的哲学”。从充满着爱的生命一直到爱的关系、秩序和政治,直至整个世界。什么是爱?或者说,儒家会如何理解爱?我想从三个方面尝试着进行描述。首先,为了给爱找到最确定的基础,它被看作是根于性和心者。郭店楚墓竹简中有“爱生于性”之说,经由此规定,爱就是某种天赋及内在于人之物。我们甚至可以说,爱是人之所以为人者。在这种理解之下,爱就是人的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孟子才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其次,爱指向的是他人和外部世界,是人面对他人和世界时采取的一种根本态度。换句话说,爱不是指向自己的,不是自私的爱,更不是自恋,这正是“仁者爱人”说法的意义所在。儒家把人理解为“能群”的存在,因此并不认同以隐士为代表的离群索居的生活方式。这就使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成为必然。在处理这个关系之前,如何理解他人是异常重要的。其实在“从人从二”的“仁”字之中,就包含着重要的答案。不仅我是人,我之外的他人也是人。无论这些他人被如何命名,或者被赋予了什么样的身份,他们都是人。这种理解就是仁,就是爱。也只有按照这种理解行事,才是“爱人”。因此,爱就必然地包含着对他人和世界的责任、使命和担当。第三,爱是一种一体的感觉和状态。在爱中,自己和他人以及世界成为一个整体。此意义上,“仁”字的构造实际上充满着两人一体的意味,如父子一体、君臣一体、夫妇一体。由此两人一体一直扩充出去,则是万物一体。孟子说“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说的便是此扩充的过程。在儒家传统中,把万物一体说的最透彻和亲切者,当推张载和王阳明。张载的《西铭》视天地为一大家庭,人类和万物都是此家庭的一分子。所谓“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王阳明则更多地从人心之角度论述万物一体,见孺子之入井会怵惕恻隐,见鸟兽之哀鸣觳觫会心生不忍,见草木之摧折会悯恤,见瓦石之毁坏会顾惜,通过没有遮蔽的本心,自己与他人、鸟兽、草木、瓦石的一体性得到了“感同身受”般的呈现。这就是以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大人。当然,一体并不意味着同样地对待这个世界的每一部分,无论是“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还是怵惕恻隐、哀鸣觳觫、怜悯与顾惜之间的区分,都包含着爱内部的差别。这被称为爱有差等,或者理一分殊。在儒家对于爱的这种理解之下,儒者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就变得非常清晰而明确。爱让这个世界成为一个整体,因此个体生活的意义就在于它和这个整体之间的关系。在孔子“鸟兽吾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的态度之下,对于他人和世界的承担就成为当然。孔子自述其志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能够不同程度地安顿他人者便是君子、圣人或者圣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孔子周游列国的奔波,子见南子的无奈,“知其不可而为之”的执著,以及授徒讲学的快乐。为了让爱落实到这个世界,除了执著的努力之外,方法的探讨是不可或缺的。我们该如何去爱他人,去承担对于他人和世界的责任?看起来儒家给出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推己及人和将心比心。一以贯之的夫子之道据曾子说就是忠和恕,所谓忠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难发现,上述三句话中的第一个字都是己,最后一个字都是人,推己及人的结构在这里体现的非常清晰。从文字结构上来看,“忠”和“恕”与心的关系非常清楚,构成“恕”字的如和心正是将心比心之意。根据儒家的看法,我们通过自己去理解他人和世界,并在此理解之上实现推己及人的爱。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必须基于如下的前提:人和人之间有互相理解的基础和能力。为了满足这个前提,儒家一直坚持普遍人性的信念,这在“四海之内,其性一也”,或者“东海有圣人出焉,其心同,其理同;南海有圣人出焉,其心同,其理同;西海北海有圣人出焉,其心同其理同”的说法中都可以发现。人性和心灵的相通使得互相理解成为可能,我们可以感受到他人的喜怒哀乐、他人的需要,因此也就可以恰当地去爱他人和这个世界。心灵之夏:墨家夏天给人的感觉是炽热的,酷暑、暴雨和狂风,一切都是那么奔腾和豪放。随着万物的成长,世界显得比春天更拥挤,当然,也更紧密。这非常类似于墨家的气质,这个学派给世界的最大感觉便是火一般的理想和热情。墨家的开创者墨子不满意于儒家的主张,以之为分歧、冲突和战争的根源,因此提出要“以兼易别”。所谓别,即是爱有差等,如爱自己的父亲超过爱别人的父亲,爱自己的国家超过爱其他的国家;所谓兼,即兼爱,视人如己的爱,因此也是普遍而无差别的爱,如“视人之国若视其之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想用兼爱来取代爱有差等,这样一方面可以保留人类最需要的爱的精神,另一方面又避免差异的爱所产生的问题。墨子是一个非常讲究逻辑的人。他的一个逻辑是:“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恶人者,人亦从而恶之;害人者,人亦从而害之。”因此,兼爱的结果是彼此获得利益,所谓“兼相爱,交相利”。但生活确实不等于逻辑,我们对他人的爱未必能够换来他人同样的爱。很多人把墨子说成是功利主义者,其实他更像是一个生活在逻辑世界的理想主义者,甚至空想主义者。一个人固然可以做到“视人如己”,可是你如何要求或保证他人也能够实践这个原则呢?儒家在传统中国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奠基在最真实的人性之上,尤其是对血缘亲情特殊性的强调。墨子看起来是要摧毁这个血缘的纽带,其政治哲学中的尚贤主张直接针对着儒家的亲亲原则,便是这种摧毁的一个体现。可以想象,墨家的学说在现实的世界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墨子组成了一个拥有严格纪律的团体,力图实践兼爱和非攻的原则。类似的团体在他死后虽然有分化,却仍然延续着。团体的首领称为“巨子”,和所有成员一样富于自我牺牲的精神,以自苦为极,日夜不休以利天下。对于正义之事,墨者之徒皆可“赴汤蹈刃,死不旋踵”,颇类似于后来的侠客。由于墨者团体的存在及活动,墨家在战国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影响,与儒家并称显学。但它在汉代以后却迅速式微,究其原因,该是其思想和现实世界之间的巨大距离。当一个“兼”的主张遇到一个“别”的世界时,尴尬的局面是显而易见的。世界本身未必会被改变,不适应它的主张却会销声匿迹。如《庄子·天下篇》恰当指出的,墨子“真天下之好也,将求之不得也”,但“其行难为也,恐其不可以为圣人之道,反天下之心,天下不堪。墨子虽独能任,奈天下何!离于天下,其去王也远矣。” 脱离了现实世界的想法无论多么美好,也不可能有持续的生命力。心灵之秋:道家秋天是一个矛盾的季节。收获和失去、成功和无奈纠缠在一起,无法分开。从《诗经》和《楚辞》的时代开始,中国的诗人们就有悲秋的传统。秋风扫落叶的萧瑟难免让人产生“悲哉,秋之为气也”的感叹,这多少会冲淡些收获带给人们的快乐。秋天的心情可以用由秋和心所组成的“愁”字来表现,这是一种难以言说的情绪,不是简单的喜怒哀乐,更像是五味杂陈。辛弃疾曾经写过一首关于“愁”的著名诗词:少年不知愁滋味,爱上层楼,爱上层楼,为赋新词强说愁。老来识得愁滋味,欲说还休,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在他看来,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总是希望把自己装扮得比较深沉,无事觅闲愁。饱经风霜的长者却在无言中品尝着它难言的味道。没有错,秋天也是一个成熟的季节。春天开放的花朵未必就能够在秋天结下果实,就如同我们未必可以实现青春时期的理想。成功或者失败的经历不断地刺激和改变着我们的心灵,激情褪去之后,留下的更多是清醒和淡定。“绚烂之极,归于平淡”给这个世界带来另外的一种美,那就是成熟。成熟当然意味着成长和反省,尤其是对于春天和夏天的反省。在我看来,道家是最能够体现秋天精神的学派。这个主要由老子和庄子代表的传统与儒家之间的对话始终没有停止过。如果说《论语》气温,那么阅读《老子》和《庄子》的感觉一定是清冷的。初读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时,那种凉意会透到生命深处。作为孔子的老师之一,一个在权力世界生存了数十年的智者,老子为什么会拒绝仁爱,特别是仁爱的政治?而庄子更通过“与其相濡以沫,相呴以湿,不如相忘于江湖”,把这种态度带到宽阔的生活世界。这就牵涉到爱本身的矛盾。爱如同是一团火,在给我们温暖的同时,却也有可能带来不便甚至是伤害。如前所述,爱的前提是普遍人性,可是如果普遍人性不存在,人和人之间无法理解,那么爱几乎就变得不可能如其所愿望的那么美好。《庄子·秋水》所记庄子和惠子的一段辩论是脍炙人口的: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儵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通过“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我们可以知道辩论的双方都坚持着一个共同的信念,即人和人之间根本上的不相知。这使爱充满着不可预知的危险。我们再来看一个庄子《至乐》篇的寓言:昔者海鸟止于鲁郊,鲁侯御而觞之于庙,奏九韶以为乐,具太牢以为膳。鸟乃眩视忧悲,不敢食一脔,不敢饮一杯,三日而死。此以己养养鸟也,非以鸟养养鸟也。当鲁侯以自己喜欢的方式表达对鸟的爱时,他完全没有料到那个悲剧的结局。一个人的爱竟然让另外一个人充满了忧伤和恐惧,直至死亡,这固然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却是世界的真实。庄子在《齐物论》中不断叙述着物无同是,意味着我们不可能在差异的个体之间发现普遍之物。因此,当在爱的名义之下把适用于某一或某些个体的价值和秩序强加于另外的个体时,悲剧就不可避免。在著名的混沌寓言中,庄子表达的是同样的看法。南帝和北帝为了报答中央之帝混沌的善意,按照自身的形象凿出七窍而致其死亡。在对鲁侯养鸟悲剧的反省中,庄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养鸟方式。一种是“以己养养鸟”,另一种是“以鸟养养鸟”。区分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是从“己”出发,还是从“鸟”出发。或者在更一般的意义上,是从自我出发,还是从对方和世界出发。从自我出发,可能的陷阱是以己度人,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他人,并制造悲剧。此即老子所说的“正复为奇,善复为妖”。比较之下,从对方和世界出发的意义就显示了出来。如果我们真地爱我之外的存在,最好的方法也许是“顺其自然”,而不是任何名义下的强人从己。在此,我们很容易可以接触到作为道家核心观念的自然和无为。简单地说,无为是权力的自我节制,而自然是建立在权力节制基础之上的百姓的自主和自治。道家充分地意识到,权力任何有心的干涉未必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好,因此,对于百姓和世界的最好策略是尊重、顺应,而不是改变。通过反省儒家爱的哲学,道家更倾向于一种不干涉主义的态度,从积极的方面来说,这种态度更多地体现为与爱相对的宽容。我们来阅读一下老子如下的一段话:圣人恒无心,以百姓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宽容是承认和接纳与自己不同的想法及存在,与现实的君主经常把一己之心强加给这个世界,从而以己心为百姓心不同,圣人在永恒的无心中接纳百姓之心成为自己之心,使他者的生命得以呈现。在此前提之下,建立在己心基础上的善与不善、信与不信等区别都消失了,当然更没有什么所谓善者和不善者、信者和不信者。“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的说法并不能完全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不是对不善者的善待,而是对善和不善人为区分的拒绝。在究竟的意义上,善与不善以及信与不信不过是我们基于某种立场强加给世界的东西,与世界本身无关。真正的事物并无所谓善和不善、信与不信,它们是无名的混沌。很显然,老子并不希望君主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规范或者塑造世界,当然更不希望以己见撕裂这个世界。所以他拒绝任何根据自我的标准来分裂混沌的做法,无论这个自我是多么伟大、想法是如何崇高。如果“伟大”和“崇高”对于这个世界而言是外在的,那么它就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心灵之冬:法家经过了春生夏长秋收三个季节之后,天寒地冻的冬天给人以安定和冷酷的感觉。生机敛藏、万物闭伏,世界笼罩在一种简单而冰冷的秩序之中,单调而寂静。这似乎就是法家有些冷酷的心灵。我一直觉得,当一个人的心灵完全被功利所充满和占据的时候,那就是冷酷的。不幸的是,这正是法家对生命和心灵的理解。法家可以让人想起很多的名字,不过最重要的代表一定是韩非。这位生活在战国末期的哲人曾经追随过主张人性恶的荀子,同时还研究和解释过《老子》,吸取并强化了那种清冷的感觉。在韩非看来,以利害为主的计算之心是人之常情,“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当然也构成了人和人之间交往的基础。以政治世界中的君臣关系为例其性质完全是彼此利益的交换,“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重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臣子出卖的是死力,君主用来交换的是爵禄,其间完全是以计算之心相待,所以有“上下一日百战”的说法。君臣关系如此,这个世界中一般人之间的关系也没有什么不同,韩非说: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舆人匠人的希望他人富裕或者死亡与爱憎无关,唯一的理由是利益,这正是韩非揭示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真相。不过,最让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韩非对于父子之亲的理解。我们知道,这种关系被儒家认为是先天之爱的证明。而在韩非看来,其实质和君臣等关系并无不同: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具出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其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母之泽乎?同样是父母的血脉,男孩和女孩的命运却大不相同,那些生了男孩的在举杯庆祝,而女婴或被遗弃。我们知道,传统社会中人们对待男孩和女孩确实有态度上的不同,《诗经》中就有所谓弄璋和弄瓦的区别,而韩非这里说的更加冷峻。究其原因,则是考虑男孩和女孩在未来对于父母的利益。在韩非看来,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都以计算之心互相对待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样的关系能够逃脱计算的命运呢?在这种理解之下,爱和信任等对于这个世界来说就是多余的。就君主而言,韩非认为不能信任任何一个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信任他人就意味着把自己托付给他人,也就意味着受制于他人。哪怕这个他人是自己的父兄妻子。韩非子特别写下了《备内》一篇文字,认为君主应该重点防备自己的大臣、父兄和妻子。由此,爱一定也不适合于这个世界,君主不应该期待着把权力建立在爱的基础之上。一方面,“爱臣太亲,必危其身”;另一方面,对百姓的爱则会导致无功得赏,暴乱不止。韩非以治家来比喻国家的治理,“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从而提出“一断于法”的主张。去除了爱、信任、血缘亲情等之后,法就成为韩非世界里的唯一主角。韩非批评了当时流行的各种学说,“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儒家以亲亲尊尊的仁义礼等挑战法的公正和权威,而墨家用立足于兼爱的侠义去破坏法的禁令。至于道家所说,不过是一些“恬淡”或者“恍惚之言”,完全不适合于君主的需要。一个明智的君主应该意识到,除了法之外,国家不需要其他任何的文字和主张。韩非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后来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无疑是这种主张的实践。韩非认为,官府应将法颁布于天下,群臣、百姓,乃至于君主都要受到法的制约。君主等不该为了任何的原因逞其私意,而破坏法的权威与尊严。司马谈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是很正确的观察。从大的方面来说,法的核心不过就是刑德或者赏罚,韩非称之为二柄。这是有国者的利器,臣民有功者赏之,有过者则罚之。君主必须亲自执掌赏罚的权力,落入臣子之手是很危险的事情。这就又牵涉到对法家而言很重要的术的问题。所谓术,是指君主用来控制和应付臣子的方法,包括“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等。在韩非看来,只有法而无术,则君不足以知奸,权力反为臣所用。只有术而无法,则法令不行,不足以富强。因此,法与术的结合才是比较理想的状态。结语哲学家是永远走在路上的人,思考显然比给出一个现成的答案更重要。儒家的温暖、墨家的炽热、道家的清冷、法家的严酷,呈现了中国人对于心灵和世界的多元理解,共同揭示着生命和生活的内涵。坦率地说,我自己经常在爱和宽容之间徘徊,并在这种徘徊中进一步品味着彼此的界限。法家描述的世界虽然很冷,却也是我们心灵的重要部分。在一个长期以伦理为中心的文化中,人们经常回避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利益,但我们真的可以在心灵中完全回避它吗?不过有一点是很肯定的,在利益之外,这个世界确实还存在着其他可以让我们感动的东西,譬如爱、友谊和奉献等。漠视或者否定它们,过分地渲染这个世界的冷酷,反过来可能会冻僵我们自己的生命,就如同商鞅、吴起、李斯以及韩非这些法家人物的悲剧性命运。

陈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要坚持正确理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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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23:01 +0800

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依赖于正确的理念和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作出明确部署。要进一步增强债务管理的科学性,在经济良性循环和资本流动中削减地方债务存量,优化经济建设事权,实现标本兼治。在发展和增长中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完成化债任务,最终只能在发展和增长中依靠经济增量和盘活存量来解决。如果忽视了这个条件,就会影响化债的效果,甚至可能出现债务越化越多、风险不断累积的状况。因此,促使经济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做大经济资源,是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的基础和前提。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不能只着眼于债务存量本身,而要使经济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在发展和增长中解决问题。前段时间,我国加大宏观政策力度,实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使经济运行延续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一方面,经济运行的质量在不断提升,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壮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经济增长的“质”与“量”不协调,进而导致需求收缩、活力不足、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压力较大、风险隐患较多等问题。为此,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将前期出台的措施和政策足量、及时落实到位,以公共服务和广义基础设施建设为着力点,消除制约消费需求的深层因素,扩大有效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只要经济活力和发展动能不断增强,化债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在经济良性循环和资本流动中削减地方债务存量削减地方债务存量,是当前我国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一环。化债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更是为了解开制约企业经营和资金顺畅运转的“扣”,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同样,化债方法方式的选择要有利于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资本流动,有利于提升国民经济整体运行效率,而不只是为化债而化债。从实践中看,地方和相关部门在化债的技术手段方面实现了诸多有效、可行的创新措施。下一阶段,要完善、优化技术手段,提升化债效果,促进经济活起来、资源资产流动起来,形成经济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避免采取一刀切、运动式的解决办法,而应运用好市场及相关的资本工具,将化债与经济结构、产业调整和资源整合盘活结合起来,通过速度差,如经济增速与债务增速差异、中央债务与地方债务的增速差异等,在发展中调结构,在经济良性循环和资本流动中解决问题。要因地制宜,灵活选择化债的技术手段。依据债务产生的性质以及各地资产资源状况,实行分类治理。由于各地资源状况差异很大,各地债务形成的资产也并不相同,所以处理地方债存量必须坚持一地一策、一债一策,灵活选择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股权转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存量债务。按照债务形成资产的性质,对于市场属性较强具有现金流的项目、无现金流的公益项目,则通过相应的措施予以化解,尤其要在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债务重组的化债方式,统筹化债与经济增长,防止化债对地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以系统思维增强债务管理的科学性如何利用好政府债务,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命题。世界发展史表明,政府债务是现代国家持有的“双刃剑”,事关发展和安全。用好了,政府债务就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利器;如果用不好,使用不当、监管不力,则会抑制经济发展,甚至产生经济社会风险。发挥好政府债务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需要以提升债务管理的科学性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由于国民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债务和经济关系复杂,所以提升债务管理的科学性,需要坚持系统思维,从国民经济和治理系统整体考虑管理制度的设计,重点做好三方面。其一,构建符合我国特点的债务安全判定标准和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预判的科学性。立足经济整体和债务资金的全生命周期,从宏观经济、债务成本与效率、广义偿债能力等方面,运用经济实际增速和潜在水平、财政和国有经济资源、债务利息占比、债务的资产形成等一系列指标,综合判断债务安全状况,构建科学的债务风险综合预警指标体系,既不夸大风险,也不掩盖问题,为管理提供依据。其二,动态调整债务结构,优化债务资金使用。调整国债和地方债、地方一般债和专项债结构,降低债务成本。优化地方专项债务适用范围和投向领域,提升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投后管理,健全偿债保障机制,防止形成后续风险。其三,坚持协同治理,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一方面,根据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强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措施上的协同性,形成阻断债务风险传递的屏障。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不仅需要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情况互通,而且还要加强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机制的协同,使监管不能“只顾一头”、只立足于本部门,而要站在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债务监管。在优化经济建设事权中实现标本兼治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不仅需要有序削减债务存量,而且要抑制地方债过快增长,严控各类新增隐性债务,并且把抑制地方发债冲动与降低发展成本、提升宏观政策效率结合起来,实现标本兼治。经济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前些年由于房地产市场活跃,土地出让收入快速增长,成为地方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2021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高达约8.7万亿元。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土地出让收入快速下降,2022年、2023年及2024年的1—8月份分别下降23.13%、11.22%和25.4%。土地出让收入快速下降,不仅给地方债务偿还带来压力,也使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一些规划和建设项目无法推进,这就意味着过去由土地财政支撑的地方投融资模式已经不可持续。既要促进发展,又要化债、防范债务风险,怎么办?如果由地方承担过多的经济建设和投资事权,就会增加地方债扩张的冲动。为此,需要优化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建设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政投融资的方式和结构,解决当前地方融资困境、减轻支出压力。首先,进一步明晰政府的经济建设事权及建设项目的规划。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投资空间。实现我国一系列发展目标,必须继续增强经济发展动能,而财政投融资支撑的基建投资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应立足于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着眼国民经济发展整体,做好短期和中长期基建投资规划,使每年广义财政支持的基建投资规模名义增速保持在8%—9%的水平。其次,动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建设事权,改革投融资模式。在满足地方基建基本需求的条件下,建立以中央为主导的投资模式,增加中央重大基建项目,逐步动态地降低地方投资占比和地方债占比。这样不仅可以改善预期和提振市场信心,提升投资效率,解决长期持续发展的预期和动力问题,而且中央重大基建项目落地在地方,在不增加地方压力的情况下,形成地方经济增量,增强化债的经济基础。最后,还能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金融机构持有中央财政投融资形成的金融债权,有利于其降低风险资产占用,提高抗风险能力。(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石佑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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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22:09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重大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深刻揭示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宏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若干利益和体制上的深层次问题,必须走法治之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破解改革难题,以法治优化改革环境。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演进历程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一直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重大课题,能否处理好及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效。法治与改革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我国经历了从“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到“立法服务改革大局”再到“立法引领改革发展”三个阶段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改革先行、立法确认。这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改革处于探索阶段,法制尚不健全,因此,在理念上,认为改革是立法的基础,立法是对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多少经验,就立多少法,只有随着改革经验蓄积、条件成熟,法律才会日益完备起来。实践中,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改革先行,允许各地先行先试,再由立法对实践检验成熟并可普遍适用的改革经验和成果予以确认。如果按照时间的先后,则改革在先、立法在后,先改革再立法。第二阶段,立法围绕改革开展,为改革服务。这主要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该阶段,强调立法要围绕改革开展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体现改革精神,落实改革要求;改革是立法的动因,为立法提供不竭动力。此时,立法虽不再仅限于对改革成果和经验的确认,也认识到立法与改革的不同性质和规律,并开始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但仍未改变改革主导、立法附随的倾向,强调立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之间虽有所差异,但无本质区别,都提倡改革先于法治,强调改革引导法治,法治要服从和服务于改革,法治要附随改革并不断修法,改革促进和倒逼法治建设。其细微差别就在于第一阶段强调法治对改革成果的后续确认,而第二阶段强调法治建设围绕改革进行。第三阶段,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也对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全新阐释。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改革的法治化运行。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模式,要求法治先行,法治引领改革、推动改革、规范改革、保障改革,并巩固改革成果。这不仅是思维方式上的转变,也是方法论上的转变。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体现了法治与改革的内在统一、良性互动。从“先改后立”“边改边立”到“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立法实践创新,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科学揭示了法治与改革的发展规律。注重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我国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要理念。法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主要作用新时代改革具有新的内涵和特征,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其广度、深度、力度和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重点领域改革还有不少硬骨头要啃”,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因此,改革不仅需要政治勇气,更需要法治智慧,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对改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领作用。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推进过程,也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法治的引领作用体现为法治的前瞻性和指引性,旨在为改革定目标、定方向、定原则、定方式、定程序、定责任,使改革能够有序开展和持续推进,避免改革出现失范与无序状态;体现为法治能增强改革的可预期性,激发改革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有通过法治的引领,才能蹄疾步稳推进各项改革,才能在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中展现新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像大海中指明航向的航标,而改革则是在大海中航行的巨轮,正确的航标能够确保巨轮顺利安全地到达彼岸。二是规范作用。法治是规则之治,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以法治的“立”或“定”,为改革的“破”或“变”提供规范。法治将改革的范围、步骤和内容加以框定,保障改革这列动车在既定的轨道上稳健前行。改革的“变”必须依法而“变”,否则,就会变形走样、变味异化,甚至会越轨翻车。如果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漠,就会滋生特权思想,产生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问题,改革就会偏离轨道;如果法治规范不足、法治手段软弱,就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蔓延,使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如果改革不受法律约束,甚至违法行事,短期内也许会取得速度快、效率高的效果,但也容易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的失误。三是保障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就是以法治方式突破旧体制、旧利益格局的束缚,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形成人心齐、泰山移的氛围,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就是运用法治眼光审视改革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避免可能出现的无序状态和进退失据现象,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产生持久的正效应。法治可以保证改革合乎理性,为改革提供合法性、权威性支撑,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连续性和协调性,实现改革的总目标,也可以使改革成果得以巩固和复制推广。四是校正作用。改革是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必然涉及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刻的社会变革,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复杂交织,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稍微处理不好就很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而法治具有分配正义的功能,其平等、公正、安全、秩序等正义性价值可以调节利益分配,回应公众诉求,平衡社会整体利益,及时预防、纠正和制止那些打着改革旗号规避或破坏法治的行为;运用法治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可以减少利益分配带来的社会问题,缓解结构调整所造成的阵痛,有效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就是校正器,能及时校正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的底线就是改革的红线,法治的底线不能逾越,改革的红线不能触碰。可见,法治之于改革的作用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逻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越是到了改革的深水区,越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坚持法治先行和于法有据。要以法治之力护航全面深化改革,将改革成效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增创“中国之治”新优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路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在改革的各个领域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根据改革的不同情形,确定法治推进的不同路径。第一,要及时将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衔接,在研究作出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时,同步考虑立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通过法治方式把改革思想转化为法治精神、原则和规则,确立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方向和遵循的准绳,从而为改革奠定合法性基础;要将改革目标、改革主体及其权限、改革内容、改革行为模式法治化,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要将改革中涉及的其他问题,诸如改革的程序步骤等转化为法定程序,通过法定程序使改革决策更为完善、更加科学。第二,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于法有据,就是要做到先立后破,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增强法律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无论是改革思路的谋划、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是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遵循法治原则和精神。实践证明,凡是依法进行的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顺利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实,也能妥善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类难题,实现改革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三,要完善法律授权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对那些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可能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完善法律授权制度,经有关机关批准,授权相关主体或相关地方先行先试,以授权驱动改革,为局部地区或相关领域的改革提供合法依据。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相关条款对立法授权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对国务院、经济特区等常规性授权立法作出了规定,而且第16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第7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这体现出立法为改革预留了空间,为改革取得合法性创造了条件,为改革的推进铺平了道路。第四,要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以反哺新一轮改革。改革实践无止境,法治建设也无止境。要及时将那些获得授权、先行先试后形成的改革经验和实践成果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形成与时俱进的良法,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这既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和复制推广,也是将改革措施通过立法上升为顶层设计,成为具有前瞻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继续引领改革进程,并为新一轮改革提供依据,由此形成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的格局。总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先行,先立后破,在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改革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倪红福:积极拓展全要素生产率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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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20:56 +0800

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新质生产力凝聚了我们党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深邃理论洞见和丰富实践经验。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其中,全要素生产率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科学把握其含义,对于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质的提升生产力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生产力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需要定量衡量这种改造自然的能力。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率”是具有可测度、可操作性的概念和指标,可用于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例如,常用的劳动生产率,就是用来衡量每单位劳动投入所能获得的产出。为了更为全面地度量生产效率,丁伯根于1942年首次提出能够反映生产率的指标——全要素生产率(TFP)。随后,戴维斯在1954年进一步明确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内涵,索洛则在1957年将总产出表征为两种生产要素(资本、劳动)与“索洛余值”共同作用的结构,并在数量上建立了关于产出增长率、要素投入增长率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的核算方程,称其为索洛余值法。当然,关于生产率的具体测度方法比较多,但目前最为接受和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就是基于索洛余值法的全要素生产率。实际上,TFP就是剔除资本和劳动要素贡献之外的不可观测部分,因此在数学处理上就是一个余值。任何影响经济增长且不可观测的因素都可归于TFP,索洛余值就成为一个“黑匣子”。这种处理导致全要素生产率备受争议,特别是对TFP概念的理解容易存在误区。因此,我们需要理性认识全要素生产率,尤其是对实证测算的TFP数值做正确解读。全要素生产率历来是宏观经济领域中研究竞争水平、经济增长与收入等问题的核心指标。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全要素生产率等同于实际产出增长与要素投入增长的差值,即索洛余值,反映了各国家(地区)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或生产力水平,也是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综合反映。资本、劳动等投入要素的变动往往带来的是经济增长量的变化且不可持续,而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动则带来经济增长质的变化。科技创新、结构升级、管理方法、资源配置方式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诸多因素,在实际测算时都被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全要素生产率这个数值中。新质生产力催生于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之中,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应更加重视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测算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随着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增速持续放缓,TFP呈阶段性变化趋势。笔者对中国TFP进行测算和分解后发现,一是资本和TFP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且两者存在明显的此消彼长的“跷跷板”特征,但劳动的贡献相对较小且贡献率呈下降趋势。2012—2017年,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8.09%,劳动的贡献率为10.02%,TFP的贡献率为41.89%。但2007—2012年,资本的贡献率高达63.65%,而此时TFP的贡献率仅为19.68%。究其原因,可能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实施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使得这一期间投资大幅增加,资本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幅提升。由于TFP是一个余值,必然导致TFP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相对降低,呈现“跷跷板”效应。二是技术进步变化是TFP变化的主要贡献部分,但总体呈下降趋势。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途径通常有两种:通过技术进步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或通过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2012—2017年,我国技术进步变化贡献率达116.25%。技术进步变化的贡献总体呈下降趋势,并以2007年为“分水岭”。1997—2007年,中国主要通过引进和模仿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的方式加速自身技术变迁,表现出技术后发优势。但在2007年左右,中国开始转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技术进步速度较前一阶段有所放缓。2012年后,中国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能力和效率逐步提升,技术进步效率变化从2007—2012年的0.0910上升至2021—2017年的0.1194。三是资源配置效率变化对TFP的贡献由正转负,要素市场化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变化对TFP增长的贡献率,从1997—2002年的22.68%上升至2002—2007年的45.14%。2007—2012年,资源配置效率出现短期恶化并拉低了TFP,但在2012年后其不利影响程度逐渐减小。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坚持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高了全要素生产率,有利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着力点未来,自主创新带来的技术进步是提升TFP的主要源泉,而TFP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源泉。与此同时,全面深化改革、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仍是提高TFP、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着力点应是科技创新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原创性、颠覆性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是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存在的“卡脖子”问题,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破除本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二是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前瞻谋划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快培育壮大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未来产业主要是由重大科学革命引发技术革命,并推动产业革命所形成的新产业,代表未来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因此,应大力实施未来产业孵化和加速计划,积极打造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培育发展一大批独角兽企业,加速形成若干未来产业。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幅改善资源配置效率。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仍是我国提高TFP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其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主动性。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消除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切实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此外,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协同推进“走出去”和“引进来”,更好联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此塑造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赵晓雷:全面深化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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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20:02 +0800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在《决定》提出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备受关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愈发成熟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具体部署。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节点。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就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此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方向,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系统部署。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作为关键点,加速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来看,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展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建立、完善到加快完善的战略部署和实践推进路线。2012年到2022年,全面深化改革稳步推进,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到2035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经济体制改革意在发展生产力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演进学说的根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生产力的增长需求,对经济体制进行适时的调整与改革,确保体制能够适应并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力理论的分析起点是基本形式的物质生产,具有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属性,在这一层面上与古典生产理论有共同之处。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稀缺资源最优配置的框架中研究生产理论,主要研究以利润最大化为假设条件的投入需求函数和产出供给函数的特征。生产率是产出的某种度量与投入资源(包括技术)的某种指数之比,契合生产的物质和技术属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力理论有更深层次的分析:生产是社会过程。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人们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力理论是与分配、交换、消费等生产关系的要素相联系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力理论阐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发展起来的新古典增长理论主张,建立经济稳定增长的模型,必须考虑技术进步和规模收益递增这两个因素。而在现实经济中,技术进步更为重要,并提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具有最重要贡献”的观点。在新古典增长模型基础上,一些经济学家致力于分析影响经济增长的各种因素和度量这些因素在经济增长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寻找各种条件下经济增长的途径。在生产率测算中,生产率一般是指“要素生产率”,其主要内容是技术进步、技术革新的扩散程度、资源配置的改善、规模经济等。生产率体现了一个经济体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的技术状态,是技术进步的结果,即生产可能性边界的移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技术的经济外部性、学习效应、知识积累、专业化经济等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从“外生的”技术进步中提炼出来,讨论经济系统内部经济组织的效率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而且技术前沿会由于科学知识的传播、有组织的研究、“干中学”等“内生”因素向前扩展。由于资源稀缺性,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和人均收入的增长最终要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依赖于将科学技术更好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而建立的制度。引入技术进步,增长被认为是“转变型增长”,即技术进步催生了新工艺、新产品,使中间品和最终消费品的选择多样化,创造了新的市场和新的产出。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需求促进资本形成增加,推动经济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产力标准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力理论,生产力不仅具有物质技术属性或自然属性,还有社会属性,即与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不单单是物质生产的量的增长,还要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的重要支撑。发展生产力的实践进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实践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围绕发展生产力展开。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党的十五大阐发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科学构想,其中之一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任务,就包括健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党的十七大系统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要实现生产发展的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最终落脚点还是生产力标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线仍是发展生产力,但发展的内涵已转型为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征,也符合市场经济的机制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对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维持发展势头的同时,重点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同时显著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了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须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发展新质生产力,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高质量发展是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及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指导。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就是发展新质生产力,这是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生产力理论和先进生产力质态。改革与开放并行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是经济体制改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开放型经济。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包括生产与交换,交换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关键环节。交换促进了生产分工和专业化,使具有不同偏好和不同边际替换率的经济体得到互利的交易结果,符合“瓦尔拉配置”的均衡条件。国际贸易使每个经济体在相对有效率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提高人均产出均衡值,进而增加世界总产出。世界贸易组织和各种地区自由贸易协定都试图减少全球范围内或区域范围内的贸易壁垒,发展开放市场。中国以开放发展的战略思维应对经济全球化变局的挑战,坚持经济全球化大方向,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在商品和要素流动更高水平开放基础上,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同时,以高水平开放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国际合作水平和发展质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实体经济支撑。(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教授)

张翔: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从备案审查“禁止连坐”意见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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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18:47 +0800

摘要: 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大化的一般预防无法构成犯罪附随后果的目的正当性基础。犯罪后果的设定,应当与特殊预防之间具有实质关联,应甄别过失与故意、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区分轻罪与重罪、设定禁业年限,以使附随后果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前科消灭等“再社会化”措施,是我国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要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可通过“联合审查”“集中清理”等方式,对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作出合宪性调整。关键词: 职业自由 人类形象 罪责自负 比例原则 再社会化 法律保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披露了禁止“连坐”(对涉罪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权利的限制)的备案审查意见(以下简称“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作为“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审查研究,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原则”的典范案例,这一备审意见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于“连坐”措施何以违宪,受限于工作报告的形式和篇幅,“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仅作出“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判断,而未展示违宪判断的完整论证。说理不充分是我国建构中的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于此也增加了在学理上对“禁止连坐”备审意见展开细化论证的必要性。从学理上看,对涉罪人员亲属的权利限制,属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规范化,需要多学科协同,其中刑法、行政法等学科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在此议题上升到宪法层面后,宪法学应当为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提供学理支撑。由于实践中存在的犯罪附随后果类型多样,牵涉多项基本权利和宪法其他规定,本文无法对每项附随后果都给出合宪性审查的详细论证。本文主要从“禁止连坐”备审意见切入,聚焦于“职业禁止”相关规定,阐述若干重要且论述相对不足的问题,以为补充和商榷。一、犯罪附随后果所干预之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视角“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作出了“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判断,但未明确说明具体涉及《宪法》第二章中的哪些权利。[1]虽然“禁止连坐”备审意见指出“(通告)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因而指向的权利相对明确,但是,仍有必要结合既有的犯罪附随后果相关研究,对其所干预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进行梳理。从宪法学角度看,这里涉及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问题。所谓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各项基本权利所保障的特定生活领域。在法律效果上,只有当公民的某个行为(或者状态、利益等)本身落入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该行为才属于行使基本权利,而国家公权力对该行为的干预就需要接受合宪性审查。[2]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种类非常多,与之相应,其所限制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也非常多,讨论中被提及的有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社会参与权、财产权、住宅自由、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迁徙自由、家庭保护等。如果要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精细的合宪性审查,就需要从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角度,对不同犯罪附随后果所对应的基本权利予以厘清明确。(一)为什么要具体到各单项基本权利?我们可以笼统地说犯罪附随后果都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但不能笼统地说犯罪附随后果都是违宪的或者都是合宪的。犯罪附随后果类型多样,而其干预的基本权利也是多样的,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当逐项展开。也就是说,应从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角度,逐项分析受到某犯罪附随后果影响的公民的行为、状态或者利益落入哪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然后,以此为起点,对该某犯罪附随后果进行“保护范围——干预——干预的正当化”的合宪性分析。之所以必须逐项展开,一方面当然是因为不同的犯罪附随后果对当事人的限制强度不同,另一方面也在于宪法对不同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度本身就是不同的。因此,将犯罪附随后果置于哪一项基本权利下进行合宪性审查,其接受到的审查强度也是不同的,自然也会影响到审查结果。例如,前文所举通告规定的“在其个人的朋友、同学、亲属微信群等进行精确报告,在城乡、闹区(市)区域和学校张贴确定为境外涉诈重点人员通告,电视、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开”的措施,涉及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干预。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用任何方法”的表述,体现了极高的保护强度,而其他基本权利则未必有此种保护强度。关于基本权利的保护强度,宪法学上有“单纯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无法律保留”的经典区分,针对我国宪法关于不同基本权利在限制上的不同规定,如何作出法律保留上的分层化、差异化构造,我国尚未形成通说,但不同基本权利的不同保护强度会对干预行为的审查结果产生关键影响,是宪法学上的共识。与此相关,不同基本权利的限制理由和限制条件也是不同的。例如,针对“检查通信”,《宪法》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条款)第二句就规定了严格的理由要件(“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主体要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和程序要件(“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多数基本权利条款则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条件。又如,《民法典》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对《宪法》第49条规定的“家庭”相关权利的限制,而限制理由同样来自该条对“儿童”“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同基本权利条款的保护强度和限制规定的差异,决定了对各类型的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必须具体到各单项基本权利下来讨论,而不能笼统作是否合宪的判断。(二)未明确规定于《宪法》第二章的基本权利的认定“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中“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表述,隐含表达了一个事实:犯罪附随后果争议中涉及的权利未必在《宪法》第二章有明确规定,从而需要从“原则和精神”的层面论证。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非列于基本权利章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并未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但在《宪法》其他章节中有规范基础。这些条款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价值笼罩和条文联结下,可以解释和推导出与《宪法》第二章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同等地位的基本权利。[3]就犯罪附随后果而言,其所干预的非列于基本权利章的基本权利可能包括:(1)《宪法》第13条规定的私有财产权;(2)结合《宪法》第6条、第11条、第15条至第18条等经济制度条款可以导出的“自主经营权”或者“经济自由”“营业自由”;(3)结合《宪法》第14条第4款可以导出的“社会保障权”;等等。二是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在《宪法》第二章没有规定,在《宪法》其他章节中也没有规定,但在犯罪附随后果讨论中被论及,例如职业自由、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迁徙自由。严谨的法律思维不能基于人们观念中的权利,而必须基于实证法上的权利。同样,对国家公权力是否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合宪性判断,也必须基于宪法本身,而不能轻易地诉诸宪法文本外的价值或者精神。因此,必须基于对现有宪法基本权利相关条款的充分解释,来证成这些未列举权利。在我国,对于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的证成,可以以人权条款作为价值基础,同时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此种对于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法解释作业,可能包括:(1)结合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住宅自由、婚姻家庭、通信秘密等基本权利推导出隐私权;[4](2)由《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及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解释出个人信息权,在具体保护范围上,个人通信信息纳入第40条,其他个人信息纳入第38条;[5](3)结合人身自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宪法条款,推导出迁徙自由。[6]以上各项宪法未明确规定权利的推导,有的已经有系统的研究,有的还有待基本权利个论的展开,限于篇幅,此处不赘。下面,以职业自由为例来说明对宪法未明确列举的权利的推导。(三)职业自由的规范依据与规范内涵在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中,有众多职业限制措施。据统计,“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执业等资格限制。其中,涉及国家机关职业资格限制的达26种,如不能担任公务员、法官、警察、检察官等;涉及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的19种,如不能担任银行高管、国企高管、证券业高管、保险业高管等;禁止或限制从事与社会利益紧密关联职业的30种,如禁止担任仲裁员、拍卖师、房产经纪人等”。[7]除了这些直接的职业禁止,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在各行业的招聘要求中普遍存在。此外,受过刑事处罚者会被禁止取得众多行业的职业资格,已取得的也多会被取消。从事一项职业,是现代工业社会中实现个人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关联财产取得、社会保障等众多生存条件。因此,职业限制成为犯罪附随后果中最受关注和诟病的类型。如果要对职业禁止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宪法文本上的规范依据何在?我国宪法中并无职业自由的直接规定,但《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是否可以从劳动权推导出职业自由?这里首先要注意权利性质问题。劳动权从权利分类来看,属于社会权。社会权是积极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义务,也就是对该权利的实现提供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给付的作为义务。我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款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就鲜明体现了我国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如果仅将劳动权作为社会权,那么其规范要求就只是要求国家积极干预,而非要求国家不干预。然而,职业限制是对作为个人自由意义上的权利的干预,对职业限制的合宪性审查,也是要依据宪法排除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因此,如果要在《宪法》第42条下讨论职业限制问题,就必须说明我国劳动权也具有自由权属性,也就是从《宪法》第42条中导出职业自由。笔者曾基于“自由权与社会权二分的相对化”的观点,认为国家对社会权也有不干预的消极义务。[8]具体到我国《宪法》第42条,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定时,“大一统”的就业局面正在被打破,新的就业形式得到了承认,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劳动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建设,更是赋予了公民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劳动权“具备自由权的维度”。[9]职业自由与劳动之间的紧密关联,也可以得到比较法上的印证。在德国,战后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不再像之前的《魏玛宪法》那样规定社会权意义上的劳动权,而是在第12条中规定了职业自由。“这是一项基本权利,其保护的对象是经济上具有意义的劳动,只不过将其称为‘职业’。通过职业这一称谓,强调个人在谋生活动中的个性。职业是个人的事业和生计来源,通过职业,个人也向社会作出贡献。就此而言,这项基本权利对所有社会阶层都具有意义。劳动作为‘职业’,对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10]在一个现代分工的社会中,职业与劳动是紧密关联甚至一体两面的概念。尽管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权最初是作为社会权来规定的,但通过宪法解释可以认定其具有自由权的面向,包含职业自由的规范内容。“个人认为自己适于从事任何一种活动的,都有权以这种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即将其作为自己的生计来源”。[11]职业自由意味着个人可以将自己喜欢、适合或者基于其他任何理由而选择的谋生方式作为自己的职业。在此意义上,作为犯罪附随后果的职业禁止、资格禁止都构成对职业自由的干预,应当在《宪法》第42条之下接受合宪性审查。这里还需要探讨担任公职是否也属于职业自由的范围。在作为犯罪附随后果的职业禁止中,涉及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行业的职业禁止是最受关注的类型。在宪法下讨论担任公职是否也属于职业自由,需要考察宪法中是否有其他关联条款。在笔者看来,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是公民有权担任公职的规范基础。如果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地位理论”出发,此种“参政权”属于个人相对于国家的主动地位,也就是以“国家机关的承担者资格”参与国家意志形成的法律地位。[12]但是,这并不排除公职同样作为一项“职业”的性质,从事公务员工作同样是一种个人事业和生计来源。因此,公职也是职业,只不过由于公职岗位数量较为有限,担任公职的职业自由更重要的规范含义可能是:担任公职方面的机会平等。这里当然也存在职业自由与参政权的竞合。但是,在初入公务员队伍这个层面,更多体现的是“就业”而非“从政”,故而应当主要基于职业自由展开分析。二、“人类形象”与罪责自负的宪法基础“禁止连坐”备审意见指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们研究认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构成了禁止“连坐”的实质理由。正如报告指出的,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既然是进行合宪性审查,就必须给出宪法上的理由与论证。“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引述的是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那么,此款规定是否足以构成罪责自负原则的宪法依据?(一)宪法上的“人类形象”于此,可以借助宪法上的“人类形象”概念展开分析。“人类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Menschenbild,也译“人的形象”“人类图像”“人性观”等),按照最早作出体系化论述的德国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的界定,这个概念所要处理的是“法律如何想象(设想)人,如何打算对人起作用,法律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的问题。[13]刑法上的罪责原则,也体现特定的对人类形象的设想。“所有刑法的归责与处遇问题,完全取决于刑法体系如何看待人,也就是人类图像的问题……人类是一个创造不法的个体?或是一个被不法创造的个体?正是主观不法理论与客观不法理论的根本争执。”[14]拉德布鲁赫认为,人类形象在不同的法律时代是变化着的,并对于不同时代的法律面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类呈现的形象的变化是法律史上的‘划时代’的变化。对于一个法律时代的风格而言,重要的莫过于对人的看法,它决定着法律的方向。”[15]就现代法律而言,法律上的人的形象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个人的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就是这个问题上的著名论断。“所有进步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的关系就是‘契约’。”在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6]在人类法律体系中,独立而自由的人的形象,最早形塑于民法当中,核心体现是意思自治、私法自治的精神。每个人原则上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以及跟谁订立契约,以及该契约有怎样的内容和形式。拉德布鲁赫对于此种从私法开始的、类似“经济人”假设的对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宰作用作了描述,认为民事程序法中的“当事人主义”,刑法上费尔巴哈的“心灵强制理论”,乃至公法上的社会契约理论,都是建立在人格独立而自由思考的个体的人类形象的预设上。不同部门法中体现的人类形象,在以宪法至上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国家法律秩序中,需要诉诸宪法规范,而不是仅具有法秩序之外的理论、价值或者精神的基础。伴随着合宪性审查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建立,“取代民法典,在法律体系的建构中日益强化其中心地位的则是宪法……这种宪法所涉及的内容,除了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构架之外,还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问题”。[17]由此,宪法确立了怎样的人类形象,就会决定性地影响各个部门法的原则与制度。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禁止“连坐”所引发的对罪责原则的宪法基础的探寻,也是这个法律时代风貌的体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基本法中的人类形象”描述道:“基本法中的人类形象不是一个孤立的绝对(souver?nen)个人。毋宁说,基本法认识到个人和共同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一方面关照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与归属,另一方面又不伤害个体的固有价值……个人必须接受立法者出于对社会共同生活的保护而对其行为自由的限制。此限制应在情势所需的边界内,并在尊重个人自主人格的前提下作出。”[18]不难看出,德国基本法所设定的人类形象,与前述的“经济人”、自私自利的孤独个人的形象已经有所不同,而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19]当然也是自由发展、自我负责的个人。然而,这种人类形象中的社会共同体价值和个体价值,并非均质化地影响每个部门法,或者每个部门法中的不同领域。在民法和劳动法中,个体价值和社会共同体价值会各有侧重。在下文中,笔者也将说明宪法上人类形象的不同侧面对刑法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有怎样不同的影响。“禁止连坐”备审意见将罪责自负原则上升到了宪法层面来讨论。这提示我们,可以借助“人类形象”这一概念工具,探讨“中国宪法如何想象人”。[20]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基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最初是将人民设想为“劳动者”,并且作为劳动者的人民还是主权者(突出体现在《宪法》第1条的“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形象也是国家的“主人翁”。[21]在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下,人民的形象发生了重要演进,突出体现为我国宪法序言中历经多次修改后形成的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如果将这种变化与《宪法》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当然是“劳动者”,但也可以是“建设者”,是纯粹抽象意义上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也是共同体价值与个体价值的重叠。如果追溯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伟大理想,我们也不难理解其中反对“人的奴役”与实现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追求之间的同质性。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加强对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以及历次修宪对于经济自由、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人权条款的最终入宪,其所展现的人类形象,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人格独立、自我负责的个人。此种人类形象的设定,构成刑法上讨论罪责原则的背景。(二)罪责原则的宪法基础罪责自负属于刑法上罪责原则的个人责任原则。现代刑法的责任主义原则(罪责原则)包括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两个原则。“众所周知,在近代以前实行的是客观责任(结果责任)与团体责任。前者是指,只要造成客观危害,就要追究责任;后者是指,只要构成犯罪,不仅追究责任者本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与犯罪人有关的人的责任。与此相对,责任主义中的主观责任,是指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结果具有责任能力以及故意、过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个人责任是指只能就行为人实施的个人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22]不难看出,现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也是前述“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运动的体现,是人格独立、意志自由的人类形象的体现。黑格尔认为,“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刑罚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23]人在其自由意志下的犯罪应当由其一人承担,处罚限于本人,不因为血缘或者其他的身份关系等超出独立人格的因素而牵连他人,这不仅是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也是对罪犯之独立人格的认可。尽管在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现代宪法中,人类形象是所谓社会关系中的人,但个人的人格独立、自我负责仍然是人的形象的最鲜明特征。人的形象中的个体价值和社会共同体价值会在不同层面影响现代刑法。粗略地说,在刑法中的罪责原则部分,具有自由意志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负责的个人仍然是基础性的设定。而人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设定,则会更突出体现在“再社会化”等方面(详见后文)。刑事司法上责难一个人的理由仍然在于:“人具有自由的、负责的、道德上的自我决定禀赋。因此,能够选择守法,避免违法,依法律的应然规范调整自己行为,避免法律上禁止的做法。”[24]在德国,刑法上的罪责原则以宪法上的人的尊严、人格的自由发展以及法治国家原则为基础,也得到了宪法层面的确立。[25]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也重申了刑法的罪责原则:“所有刑罚都须以相对人具备罪责作为前提”。[26]只有当犯罪行为可被归责于相对人时,相对人才可被课以刑罚,刑罚须与罪责相一致,罪责则应与罪行相联结,而这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人的尊严与人格自由,维护宪法所设定的个人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人的形象。[27]犯罪人之所以须承担造成不法的制裁后果,归根结底在于其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而决定实施不法行为,刑罚的正当性恰恰在于基于个人自决的自我负责。[28]自由既是个人承担罪责的原因与前提,又是法秩序贯彻和完善各类法律负责制度的目的效果。如果一个人承担不法责任的原因不是自我的自由选择与决断,而是完全基于不以其自由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则这种归责方式就违背了宪法对于自由的保障。并且,罪责原则不仅适用于刑法,也适用于行政法和民法中国家对不法行为施以的具有制裁和报偿效果的惩罚。[29]由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所进行的惩处,不论其表现形式是自由罚还是金钱罚,所克减的是公民的职业自由、人身自由抑或财产权,都是为了使相对人对自身违反自由民主的规范秩序的行动进行自我救赎。[30]如果惩罚脱离了以自由自决为核心联结点的可归责性要求,将惩罚仅仅视作服务于其他目的的手段,则被惩处的相对人就沦为了“纯粹客体”,[31]人性尊严的保障也就不复存在。如果惩罚不限于不法行为或者个人会因为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惩罚,则建基于自由保障的现代法治原则亦遭破坏。在此意义上,“‘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的基本原则具有宪法位阶的效力”。[32]也就是说,在罪责问题上,也包括在一切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所为的惩罚上,人类形象仍然是独立而自我负责的个人。即使要在罪责原则中考虑人类形象的另一侧面——“社会关联性”,刑法也应该更认真地考量社会的因素对于个人(刑法上的行为人)的影响,而将归责真正限制在属于个人责任的范围内。(三)基于我国《宪法》第33条的展开如前所述,“禁止连坐”备审意见在论述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原则时,援引了《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宪法学上,这一条款长期被理解为“权利义务一致性”。“禁止连坐”备审意见为此条款的解释提示了新的可能性。而且,罪责自负的宪法基础可以基于整个《宪法》第33条展开,而不仅限于该条第4款。1.人权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修宪时写入的。我国《宪法》第二章的章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章第一个条文即第33条的第1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了界定,第2款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是2004年写入的“人权条款”。作为宪法中唯一被实质性修改过的基本权利条文,人权条款是一种新的价值注入,为整个基本权利章的解释提供了新的评价关联。“人权”中的“人”是一个抽象概念,脱离了一切可以加诸其上的标签属性。如果再结合《宪法》第34条政治权利条款中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可以认为人权条款所呈现的就是一个脱离了身份桎梏的、独立人格的人。作为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当然不会忽视人的社会关联性。但是,人作为不受身份束缚的独立个人,仍然是《宪法》基本权利章的第一个条文的基本设定。宪法认可人的独立性,人并非依附于家庭或者他人而存在,而是具有尊严的独立个体,应当被国家、法律和他人尊重。这就支持了罪责自负原则,也支持对“连坐”的禁止。2.平等权严格说来,备审意见所指向的“连坐”并非是让犯罪人的亲属承担刑罚,而是承担民事法和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这并不属于狭义的罪责的范围。但是,如前所述,只要是由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所作的惩处,都应该符合以自由自决为核心联结点的可归责性要求。并且,即使不考虑罪责自负原则,“连坐”也无法通过宪法上的平等权的审查。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表述,与历史上严重的特权现象、“血统论”、“出身论”的恶劣后果有着密切关系。邓小平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33]因此,1982年《宪法》恢复了五四宪法中有关平等权的规定,并把“在法律上”改为“在法律面前”,以表明“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4]基于家庭、血缘等因素让没有犯罪行为的人承担民事法或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在宪法层面也是违反平等权的。这里存在自由权与平等权的竞合问题:国家对犯罪人亲属的职业自由等的干预,同时也是试图对其作出不同于他人的差别性对待,从而也可能侵犯平等权。基于“等则等之,不等则不等之”的平等权原理,宪法并不一般性地禁止差别对待,而是禁止无理由的差别对待。并且,各国宪法往往会列举性别、出身、种族、语言、籍贯、信仰、宗教等因素,特别强调国家公权力不得以这些因素为出发点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不得将这些要素设定为特定事实或法律后果的实质前提。尽管在我国宪法中,包括“家庭出身”在内的列举仅出现在《宪法》第34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款,但“家庭出身”同样不得被作为对其他领域差别对待的理由。这是因为,家庭出身是一个人根据家庭法的规定而与其先人的自然生物关系,[35]将亲属关系作为进行特定不利后果的成立要件,意味着将个人主观上无法改变的人格特征予以了标识区别。总之,将个人主观上无法改变的身份关系作为歧视对待的依据,无法证成理由上的正当性。人格平等与前述的人格自由,在是否能基于个人的主观意志而自我决定上是相通的。3.权利义务一致性《宪法》第33条第4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我国宪法学界解读为“权利义务一致性”。近期,有学者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新的建构,认为其所根源的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义务一致论的内涵在于:反对特权,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强调“人”的无差别性和抽象性;确保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并认为其具有“权利享有与义务履行的平等性”的规范内涵。[36]这些理解完全契合前文所论及的“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因而也完全可以作为罪责原则的宪法基础。在此意义上,“禁止连坐”备审意见援引《宪法》第33条第4款作为罪责自负、禁止“连坐”的宪法依据是合理的。这里还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该款中“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一表述还体现了“法治主义”的意涵:对任何人的制裁惩罚,都以其违反了法律为前提;只有违法行为,才应该承担惩罚性后果。在此意义上,“禁止连坐”备审意见在论述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时,没有直接援引《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是诉诸《宪法》第33条第4款,也是合理的。综上所述,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在宪法层面具有坚实基础。“禁止连坐”备审意见援引《宪法》第33条作出“连坐”违宪的判断是正确的。基于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罚和其他民事法或者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的做法都应予以纠正。三、比例原则的适用在刑法学者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讨论中,公法上的比例原则被普遍援引,认为犯罪附随后果极为沉重和严厉,几乎会造成某种形式的“民事死亡”,其与犯罪附随后果所欲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不合比例的问题。[37]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决定》)第11条规定,要审查“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也当然要作比例原则的分析。(一)目的正当性比例原则是“三阶”构造还是“四阶”构造,也就是在“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之前,是否有必要存在“目的正当性原则”的阶层,学理上存在争议。传统学说认为,出于机关尊重(包括尊重立法机关的民主性、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等理由,不应认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会故意追求不正当的目的;而且,目的正当性可能内在地包含在适当性原则之中,或者是比例原则审查的前提,从而不应该也不必要进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但晚近的“四阶”构造的观点认为将目的正当性审查作为比例原则审查的第一步仍然是必要的,其具有查明真实目的、实现实质正义、保障人权、促进实质民主和良好行政等积极意义。[38]笔者亦赞成比例原则的“四阶”构造。观察当下关于犯罪附随后果的比例原则分析,主要还是在适当性和必要性阶层,但笔者认为似乎可以在目的正当性阶层开展以下分析。1.扩大化的一般预防是否仍然正当有学者认为犯罪附随后果能够“提升刑罚制裁对犯罪人的威慑效果”,“扩大刑罚制裁对生活的负面影响,增强刑罚报应效果”,“彰显特殊职业的光环和地位”等,但认为“是否能取得预期的预防效果,缺乏实证研究的印证和检验”,“报应力度超出了刑罚所设定的责任程度”。[39]其分析是在“适当性”和“必要性”阶层的分析,也就是认为手段无法促成目的或者手段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一般预防的目的仍然持肯定态度。但在笔者看来,“提升威慑效果”“增强刑罚报应效果”这些目的本身可能就无法证成是正当的。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是正当的,但“提升”“增强”就意味着超出了正当目的的范畴。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施加刑罚,让一般的社会成员认识到刑罚的痛苦和刑法规范的妥当,从而不敢或者不愿去犯罪。一般预防的目的,通过刑罚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刑罚的公正、公开、及时,就已经可以得到实现;[40]如果国家公权力还要对犯罪人课以其他不利益的民事或者行政后果,似可看作是在一般预防之外谋求其他目的。在此意义上,犯罪附随后果甚至不应该被看作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因为如果认为更严厉的威慑才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那就加重刑罚本身即可,而不是去谋求其他的制裁。因此,非刑罚的犯罪附随后果,不能以扩大化的一般预防目的作为目的正当性的来源。当然,如果坚持比例原则的“三阶”构造,这个问题也可以置于适当性和必要性的阶层审查,这里只是提供另一种思考和讨论的方向。2.“特殊职业”“家庭出身”等设定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在比例原则的目的正当性审查中,要求公权力不能设定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目的,也就是,如果目的违反宪法,当然就是不正当的。上文提到,“彰显特殊职业的光环和地位”也被认为是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目的。犯罪附随后果限制公民进入公务员、教师等特殊行业,这些职业被认为是有“职业光环”的、体面的、高人一等的,甚至是代表了更高道德水准的。如果因此而设定职业禁止,相当于宣布这些职业是有特权属性的。应该说,这种“官身”“体制内”的意识是深刻嵌入公众意识的。邓小平曾严厉批评这种特权思维,“一些干部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41]这一认识直接体现在我国《宪法》第5条第5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当中。因此,“彰显特殊职业的光环和地位”绝不构成职业限制的正当目的。这里需要说明,规定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犯罪人不得再担任公职,具有特殊预防意义上的目的正当性。即使要接受比例原则审查,重点也应当是在手段的适当性和必要性阶层。此外,株连亲属的措施也无法获得目的正当性的支持。目的正当性的审查,需要去判断目的是否违反宪法的明确规定。[42]如前所述,“家庭出身”已经被我国宪法禁止作为差别对待的理由。因此,无论为株连亲属的措施寻找何种理由,都因为直接抵触宪法而导致其目的无法获得正当性评价。换言之,如果以“四阶”构造来进行比例原则审查,或许在目的正当性层面就可以对株连措施作出违宪判断,而不必再进行后续的适当性、必要性等阶层的审查。同样,对于拆除犯罪人房屋的措施,因其涉及财产权,就应当考察是否符合《宪法》第13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里的公共利益显然不是漫无边际的,在超出刑法上的没收制度之外额外剥夺财产,是一种缺乏合宪基础的制裁手段,其目的也难言正当。(二)适当性原则尽管某些犯罪附随后果的目的或许缺乏宪法上的正当性,但特殊预防,也就是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仍然被认为是合乎宪法的正当目的。下面,主要以职业禁止为例,来说明其中的适当性审查。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这是着眼于特殊预防而作出的规定,并且体现了比例原则的“适当性”阶层,也就是职业禁止这个手段必须能够促成特殊预防这个目的的实现。“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相关职业”的表述,建立起了所要禁止的职业和犯罪人所犯罪行之间的实质关联。也就是说,所禁止之职业与犯罪人曾经之犯罪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从而禁止犯罪人从事该职业,有助于预防其再犯相关罪行。“实质关联性”是该职业禁止的核心要义。相对于《刑法》第37条之一的概括性规定,《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在“实质关联性”上表述得更加具体、明确,类似的还有《食品安全法》第13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认为,类似规定是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的。然而,在众多涉及职业禁止和资格禁止的犯罪附随后果中,相当多的后果设定并未与特殊预防建立起实质关联。1.概括性的“无犯罪记录”“受过刑事处罚”要求在现有规范中,对于公务员等公职,以及涉及公共服务的行业的从业人员,大都概括性地要求无犯罪记录;而教师、医师、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的取得,也普遍规定了无犯罪记录的要求。相比前述《公司法》《食品安全法》对于禁业的实质关联性的明确规定,这些概括性的“受过刑事处罚”“无犯罪记录”要求并未在特定职业和特定犯罪之间建立实质关联。一个有过性犯罪记录的人,固然不应获得担任教师的机会,但何以同样不能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43]此外,某些职业禁止所指向的犯罪类型,是否与该职业之间存在实质关联也存在疑问。例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了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人员,其中“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与娱乐业之间有紧密联系,禁止这些犯罪人从业没有问题。[44]但是,该条第2项规定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却指向一切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举例来说,“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人,可能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其何以不能从业?这一规定中不符合实质关联要求,禁业手段与特殊预防目的之间缺乏适当性。2.不区分过失与故意、自然犯与法定犯通过职业禁止来预防再犯,应以犯罪人有较强的再犯可能性为前提,在这方面,不同类型的犯罪存在差异。在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中,有的区分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例如《律师法》第7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关于导游证颁发的规定。但是,仍有大量不区分过失与故意而设定职业禁止的规定。我们知道,过失犯是未能预见行为后果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因此,对过失犯罪人施加相关职业禁止并不能达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刑法关于累犯的界定中得到印证。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应从重处罚的累犯,但过失犯不构成累犯。“累犯是因为无视刑罚的体验再次犯罪而被认为再犯罪可能性大”,[45]从重处罚的基础是“再犯罪可能性大”,而过失犯则因为与再犯罪之间缺乏关联性而被排除在累犯之外。在此意义上,对过失犯罪人施加职业禁止与特殊预防之间也缺乏实质关联。职业禁止不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也存在适当性的问题。通常认为,“自然犯的违法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不借助法律便可认识),法定犯的未发现可能难以被一般人认识(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来认识)”。[46]对于法定犯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可能缺乏对违法性的认识,在经过刑罚制裁后,当然就明确知晓了其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再“明知故犯”的可能性较之初犯应该会大大降低。[47]换言之,刑罚本身如果已经能达成特殊预防的目的,附加职业禁止就意义不大,而其对犯罪人职业自由的限制又非常严重,存在违宪可能(当然,结论的得出还需要下一个阶层“必要性”的审查)。我国《刑法》经过12次修正后,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量、种类等较1979年发生巨大变化,刑罚功能由报应和威慑功能向积极的风险预防、行为规制和社会治理转变,现行《刑法》及修正案中法定犯的比例达到了85%。[48]因此,犯罪人对于法律规范不熟悉而犯罪的可能性也大大上升,在设定职业禁止时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充分考量其与特殊预防之间的实质关联性,才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要求。3.未考量再犯可能性较低的社会现状根据学者对于我国再犯率的调查,[49]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再犯率明显较低。在此条件下,设定职业禁止的犯罪附随后果与预防犯罪的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实质关联,也是存在疑问的。并且,实证研究发现,非常大比例的再次犯罪的原因是犯罪人遭受职业歧视、无法向用人单位提供无犯罪证明而导致的失业和生计困难。[50]在此种情形下,职业禁止不仅无法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甚至还会起到反作用,从而无法符合促成目的实现意义上的手段适当性。综上所述,概括的、笼统的、不区分类型的各种职业禁止,与特殊预防的正当目的之间可能无法建立实质关联。粗糙的规定导致了犯罪人难以就业的普遍后果,而广泛存在的政审更是将几乎所有的刑事犯罪都纳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最终结果之中。与此类似的是遭到学界批评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制度的现状:公权力将无实质内在联系的事件互相结合,广泛地将无关的违法行为导向统一制裁后果。这违反不当联结禁止的原则,[51]也无法通过比例原则的适当性阶层的审查。(三)必要性原则某项犯罪附随后果,如果能够通过目的正当性和手段适当性审查,还要接受必要性原则的审查。必要性原则要求,在多种能够促进目的实现(具有适当性)的手段中,应当选择最温和的手段,也就是对当事人限制最小的手段。但是,现有的犯罪附随后果往往过于严苛而突破了最低限度要求。最为典型的是附随后果的期限问题。我国没有规定犯罪附随后果的复权制度,导致大多数犯罪附随后果终生影响犯罪人及其亲属。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设置的职业资格的限制期限有终身、五年、三年或两年内等。其中,终身限制剥夺了犯罪人一生从事该职业的可能性,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后因职业方面的限制而只能从事一些社会地位较低、薪资不高的职业,并且,受到无犯罪证明的限制,在其他行业也难以就业生存,这种严苛程度甚至超过了刑罚本身。而建立复权制度、缩短禁业年限等,则是更加温和且合乎必要性的手段。此外,对于轻罪同样加以最严厉的职业禁止,也是缺乏必要性的。现有的职业禁止规定缺乏对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条件和程度的精细化安排,无法为差别化执法提供考量标准。[52]总而言之,应在刑法层面区分轻罪与重罪,并妥善设定轻罪的法律责任,以符合宪法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时,[53]公权力在设定犯罪附随后果时应当通过对不同犯罪设置不同的权利限制范围等手段,在实现立法目的的基础上保证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最小化。四、“再社会化”与社会主义原则对于犯罪附随后果的重要批评之一,是其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再社会化”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与再社会化直接相关的积极的特殊预防,就是让犯罪人积极改造、回归社会,重新成为一个为社会接纳的普通人而获得生活的平静与安宁,从而自觉自愿地不再犯罪。[54]近期热议的前科消灭制度也同样取向于这一价值目标。这里稍有必要讨论的是,当我们以“再社会化”的目标评价犯罪附随后果并在备案审查中对其作评价时,其宪法上的基础为何?回到前述的宪法上的“人类形象”——在社会共同体中自由发展的个人,可以认为,再社会化体现着人类形象中的社会共同体价值。再社会化“是对于人的正面期待,期待犯罪人能成长以成为更良善的人”。[55]前文讨论了我国宪法上人类形象的规范基础,在再社会化议题上,还应引入《宪法》第1条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原则。实际上,在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宪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中心的现代法秩序下,都存在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寻找宪法基础的需求和实践,或者说,对部门法的基本原理进行批判性的宪法重述。以再社会化问题为例,德国将其纳入宪法上“社会国原则”的讨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一个关于犯罪人人格权与媒体的新闻自由冲突的案件中,[56]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应作不同的权衡:在重大案件刚刚发生时,就针对犯罪行为的即时报道而言,公众的信息利益一般而言享有优先地位,从而更应该得到保护的是媒体的报道自由;然而,在犯罪人刑期将要届满,即将出狱重返社会时,“一项重复的、不再涉及即时信息利益的、关于严重犯罪行为的电视报道,如果威胁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那么就不得被允许”,此时,更应该被保护的是犯罪人的人格权。尽管在一个自由民主国家,新闻报道是自由的,民众也有获取资讯的权利,但是“在犯罪行为人被释放以后或者即将被释放之前的时间里,播放某个可识别犯罪人的、有关其严重犯罪行为的节目”,被认为是对其再社会化利益的威胁。值得注意的是,被援引作为再社会化的宪法基础的,不仅仅是宪法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权条款,还有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国原则。“从宪法上讲,该‘再社会化’要求关乎一个社会的自我理解,也就是对于处在宪法价值秩序核心的人性尊严,以及对于社会国原则(Sozialstaatsprinzip)所负有的义务。”[57]社会国原则要求,国家积极地、持续性地扶助弱势群体,在公民面临年老、疾病、残障、失业等困境时提供积极帮助,以保障公民享有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条件,国家必须努力调和因权力分配、贫穷、教育程度、性别等差异所产生的对立与矛盾,竭力谋求社会平等。[58]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国的理念会影响各个部门法,其在劳动法、社会法领域有着最直接的体现,而在刑事法上的重要表现就是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应当摆脱对犯罪人是“坏人”的歧视印象,悲悯地将其看作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遭受了惩罚而遭遇困境的社会生活中的弱者,让其回归社会,重新获得与他人差不多的、符合人类尊严的生存条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被平等对待的一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1条规定了社会主义原则,并通过大量社会权条款体现着对社会弱者予以扶助的精神。《宪法》第28条以“国家目标”的规范方式,规定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构成了我国刑事政策和刑法体系的重要基础。其中的“改造”,基于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也意味着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正面期待,并且也意味着社会对其重新接纳。在此意义上,作为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规范化的重要价值基础的“再社会化”,就获得了宪法基本原则层面的支撑。五、法律保留与联合审查、集中清理我国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设定权的问题。当前,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权和设定主体十分混乱,甚至任何单位、个人都可以任意设定犯罪附随后果。基本权利的限制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刑法》是基本法律,由其设定职业禁止,符合法律保留的形式要求。《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改后,将“限制从业”作为一种处罚种类,也符合法律保留要求。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的规定,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有学者认为,“终身禁业因密切关涉个人基本权,属于严格法律保留(即国会保留)的范畴,而不应容许行政机关介入”。[59]也有学者认为,基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中国特色”,应认定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60]应该说,此问题上有待公法学界对于法律保留原则在“重大性理论”层面进行进一步的、适应中国宪法文本的研究。本文限于篇幅和主题,不再展开。但是,即便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大量的低层级规范设定职业限制都没有法定权限,应予以清理。在此,可以考虑运用《备案审查决定》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联合审查”和“集中清理”的备案审查方式,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这一方面是通过实践来探索联合审查和集中清理的具体机制,另一方面也是落实《备案审查决定》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精神。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审意见明确禁止“连坐”后,相关的规范都应该修改或者废止,而不能任由其他规范中同样的问题继续存在,以至其他公民不得不针对这些规范反复提出禁止“连坐”的审查建议,浪费制度资源。 注释:[1]根据媒体报道,“有关通告”是指《泉港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泉港区涉诈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的通告》。该通告规定的对涉诈重点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取消所有政策性优惠补贴(助)及向上项目补助申请;严审子女就学资格,不得就读城区学校;对直系亲属从严政审;等等。参见蒋子文:《子女限制入读城区学校,配偶父母子女暂停医保财政补贴……泉州泉港发布涉诈重点人员惩戒措施》,载财经网2023年5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xHJ0T-U2XM57lrinLeOEZA;《温州人叫停“连坐”促成备案审查“第一案”》,载温州网2024年1月1日,https://news.66wz.com/system/2024/01/01/105616702.shtml。[2]参见张翔、田伟:《基本权利案件的审查框架》,载《燕大法学教室》2022年第5期,第48页。[3]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第12页。[4]参见屠振宇:《隐私权概念何以必要》,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61页。[5]张翔:《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第53页。[6]参见朱全宝:《论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和法律实施》,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1期,第56页。[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11日,第8版。该研究报告指出,应当“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由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对“连坐”的总体性否定态度下,该报告仍保留了此种限制存在的可能性。[8]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第3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99页。[9]参见阎天:《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02页。[10]谢立斌:《药店判决》,载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11]谢立斌:《药店判决》,载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12]参见[德]格奥尔格·耶里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37页。[13]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14]许玉秀:《当代刑法理论之发展》,载蔡墩铭主编:《当代刑事法学之理论与发展》,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9页。[1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16]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6-97页。[17]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86页。[18]BverfGE 4,7,15.[19]实际上,拉德布鲁赫在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中,已经批评了“经济人”假设,批评了“法律在其一切部门中均将目标定向于个人主义的、理智主义的人之(形象)类型”,并以劳动法为代表指出“法律上的人不再是鲁滨逊或亚当,不再是离群索居的孤人,而是一个社会中的人,一个集体人”。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页。[20]参见余军:《论宪法中的“人的形象”》,载《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第135页。[21]参见阎天:《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169页。[22]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87页。[2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2、103页。[24]BGHSt2,194,200 f.转引自[德]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江溯、黄笑岩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25][德]克劳斯·罗克信:《德国〈基本法〉60周年(第三篇)——从刑法角度看60年〈基本法〉》,载赵秉志主编:《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3页;BVerfGE 109,133,171;110,1,13;130,1,26;133,168, Rn.54 f。[26]BVerfGE 80,244,255;95,96,140.[27]Vgl. Jürgen Adam/Karsten Schmidt/J?rg Schumacher, Nulla poena sine culpa - Was besagt das verfassungsrechtliche Schuldprinzip?, NStZ 2017, S.7.[28]Vgl. BVerfGE 123,267,413.[29]Vgl. BVerfGE 20,323,332;42,261,262 f.;58,159,162 f.[30]Vgl. Jürgen Adam/Karsten Schmidt/J?rg Schumacher, Nulla poena sine culpa - Was besagt das verfassungsrechtliche Schuldprinzip?, NStZ 2017, S.7,13.民法侵权责任中虽然存在危险责任等不以侵权人之过错为要件的归责方式,但其并非公权力因当事人违背规范秩序而进行的惩罚,而是一种针对私人自治下所产生损害的法定平衡制度。[31]参见李忠夏:《人性尊严的宪法保护——德国的路径》,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第115页。[32][德]克劳斯·罗克信:《德国〈基本法〉60周年(第三篇)——从刑法角度看60年〈基本法〉》,载赵秉志主编:《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33]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84页。[34]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1页。[35]BVerfGE 5,17,22;9,124,128.[36]参见许瑞超:《论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载《人权》2023年第1期,第115页。[37]参见彭文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规范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171页;罗翔:《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第24页。[38]参见刘权:《比例原则》,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74页以下。[39]参见王瑞君:《“刑罚附随性制裁”的功能与边界》,载《法学》2021年第4期,第53-54页。[4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77页。[41]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84页。[42]参见刘权:《比例原则》,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92页。[4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44]参见蒋红珍:《把握好限制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合理的度——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招致质疑说开去》,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122-123页。[45]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27页。[46]张明楷:《刑法学》(第6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21页。[47]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证成对法定犯“初犯不罚”的观点。参见罗翔:《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第32页。当然,并非知晓了违法性,就一定不会再犯。[48]参见杨先德:《积极刑法立法下的扩大追诉现象及其司法规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第127页;宋达等:《20年间刑事犯罪办案数据显著变化央视中文国际深度解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0年5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sp/202005/t20200527_465736.shtml。[49]参见徐为霞:《刑满释放人员对社会威胁的多层次分析》,载《中国监狱学刊》2021年第5期,第61页。[50]参见罗翔:《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第30页。[51]参见沈岿:《社会信用惩戒的禁止不当联结》,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1期,第1页。[52]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犯罪附随后果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24年1月11日,第8版。[53]参见陈兴良:《轻罪治理的理论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第3页。[54]参见罗翔:《犯罪附随性制裁制度的废除》,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5期,第30页。[55]参见林子杰:《人之图像与宪法解释》,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77页。[56]参见冯威:《雷巴赫案》,载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57]BVerfGE 35,202(203-235 f.).[58]参见张翔:《“共同富裕”作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内涵》,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6期,第25页。[59]参见赵宏:《限制从业类处罚设定值反思》,载《法学》2024年第3期,第367页。[60]参见陈征:《宪法基本权利的中国特色》,载《荆楚法学》2023年第3期,第103页。 张翔,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第2期。

刘爱茹:网络平台行为规制中的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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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16:56 +0800

摘要: 对于我国应否接受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并将其运用于近年来热议的网络平台行为规制当中,有必要从实践角度提供参考。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进行民事立法和司法,以及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本欲全面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完善部门法的实施,并更有效地保护基本权利。但相关实践不仅无法实现其目标,反而导致基本权利价值贬损、部门法的独立性和法的安定性受到破坏,并不利于基本权利的保护。通过实践考察及反思可以明确,我国没有也不应将网络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应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调整网络平台私益冲突。关键词: 基本权利 网络平台 第三人效力 宪法 部门法 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是宪法学的重要基础性概念,其代表性定义是“宪法基本权利除了是个人可对国家主张的权利外,也对私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某种、某程度或某范围的效力、效果或影响”[1]。德国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 der Grundrechte)之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和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是其典型学说。直接效力说主张,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可以直接援用基本权利调整私人关系。间接效力说认为,基本权利通过约束私法规范的司法适用而间接影响至私人。国家保护义务理论主张,国家有义务通过立法、司法等途径积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包括私人在内的任何主体之侵害。后两者虽对国家提出基本权利保护要求,但与直接效力说一样,均持宪法对私人行为有约束力之宪法观。[2]美国“州行为”理论(state action doctrine)之运用,虽也有宪法约束“私人行为”之实践样态,但该理论坚持宪法仅约束“州行为”这一近代立宪主义宪法观,[3]彼时受到宪法约束的“私人”进入了“州行为”的范畴,并非“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中纯粹的“私人”,故美国“州行为”理论不属于“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的范畴。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相关讨论自2001年“齐玉苓案”以来在我国延续至今。既有争论主要集中于不同学说的引介、学说间的争论和选择、对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的全盘批判等宏观制度逻辑层面。[4]但是,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在实践运用中,宪法规范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能否实现相关论者所欲达到的效果,相关论者同时为宪法介入划定的边界能否有效避免其预想的不利后果,该理论究竟能否运用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当中,这些更具有实践意义的、理论应用层面的探讨尚未充分展开。近年来,随着网络平台私主体(以下简称“平台”)的日益壮大,[5]为约束平台行为的恣意性,保护相关私主体基本权利,不少学者借鉴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相关学说,或秉持与其内核一致的宪法对私人行为有拘束力这一宪法观,将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并据此构建相应实践方案。[6]这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讨论向实践层面延伸提供了契机。本文通过考察“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在平台行为规制领域的具体实践,对该理论进行实践层面之反思的同时,结合我国既有实践做法,探求我国应否在部门法之外借助宪法规制平台行为。二、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在平台行为规制中的实践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要求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处理私人争议的过程中做到基本权利平衡,避免基本权利的私人间侵犯。由于“平衡私人之间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不应是行政机关的任务”。[7],故相关实践主要体现为立法和司法活动,以及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一)立法机关以基本权利保护为指引进行民事立法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规制平台行为的立法实践,当以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DSA)为典型代表。该法案旨在应对信息技术发展给《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2000/31/EC)带来的新挑战,尤其要加强对有害在线内容的合法化处理。故DSA在加强平台言论内容管理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线上用户基本权利的保护,避免平台的管理措施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相关内容例如:平台管理措施应当是明确、具体、合比例的,需顾及平台内相关各方私主体的基本权利(第14条);平台应建立风险评估与纾解以及危机应对机制,特别防范对《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1条人的尊严、第7条私人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第8条个人数据、第11条言论和信息自由及媒体多元化自由、第21条不被歧视等基本权利造成的风险(第34、35、36条),以及为用户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机制(第20、21条)等。但是,DSA并非仅保护用户的基本权利而忽视平台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其将不同主体间的基本权利平衡作为立法指引。[8]在法案的提案阶段,立法者便明示了基本权利公正平衡之目标,避免给平台带来过重负担、不当干涉其开展业务的自由。[9]法案的正式内容也在多处强调要保护平台的基本权利。例如,要求司法或行政当局保护包括平台在内的所有受命令影响主体的基本权利(“鉴于”第36段);对不同体量、类型的网络平台,设定宽严不等的义务(“鉴于”第49、57段等);监管机构在执法时的合比例性要求(“鉴于”第140、144段,第52条);禁止给平台施加一般监控义务,且不应要求其积极寻找证明用户非法活动的事实材料(第8条);对行政监管的合宪性要求,确保包括平台在内的被监管者可以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第51条第6款)等。(二)司法机关以基本权利保护为指引解决私益冲突司法机关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解决私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在没有可以直接解决焦点争议的具体规则时,法院依据基本权利扩大解释相关私法规范。其二,在有具体规则时,法院依据具体规则作出判断后进行基本权利平衡论证以体现基本权利的指引。前者例如,在“冈萨雷斯案”中,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认为,为保护《宪章》第7条尊重私人生活、第8条保护个人数据之基本权利,冈萨雷斯“被遗忘”的主张应当获得保护。在解释适用《数据保护指令》(95/46/EC)第12条(b)项数据主体的删除权和阻止数据处理权、第14条第1款(a)项数据主体的反对权之情形时,应根据《宪章》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扩大解释上述条款的保护范围,将冈萨雷斯“被遗忘”的利益涵盖其中。数据主体根据《宪章》第7条和第8条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与其他利益实现公正平衡。欧洲联盟法院的权衡结论是,冈萨雷斯“被遗忘”的利益,优先于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经济利益以及通常情况下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的利益。为了不侵犯冈萨雷斯的基本权利,谷歌有义务删除相关信息内容。[10]后者例如,在“Scarlet案”[11]和“Netlog案”[12]中,欧洲联盟法院首先适用私法规范判断被诉行为的合法性,随后进行基本权利权衡论证,以体现基本权利对其私法适用过程的指引和约束。“Scarlet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台应否按照原告的要求,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履行用户信息内容的过滤义务。欧洲联盟法院认为,如果要满足原告要求,平台将付出过高的、不相称的成本来履行过滤义务。这不符合《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指令》(2004/48/EC)第3条要求平台实施管理措施所付出成本必须合比例之规定(第36段)。同时,原告主张的平台过滤义务,必然要求平台积极监控与每个用户有关的所有数据,这违反了《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第15条第1款禁止一般监控的规定(第40段)。在作出合法性判断之后,其进一步指出,本案需要在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之间进行公正平衡,包括原告所代表的知识产权人根据《宪章》第17条第2款享有的知识产权与平台根据《宪章》第16条享有的经营权(第46段)、平台内用户根据《宪章》第8条、第11条享有的保护个人数据、获取信息自由之间的平衡(第50段)。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预防性的、完全由平台承担费用的、无限期的过滤系统显然给平台施加了过度负担,且侵害到平台内用户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基本权利的公正平衡,因而不应支持原告请求(第48、53段)。如此,其合法性判断得到了基本权利权衡结论的印证。“Netlog案”的裁判思路与之类似,欧洲联盟法院首先确认原告的主张违反了相关欧盟法律的规定(第34、38、46段),随后进行基本权利权衡,印证其合法性判断的正确性(第42—52段)。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间接效力说”的主流地位,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为基本权利依附于普通法律得到解释和适用。但其与“直接效力说”并无本质区别,“基本权利本身都构成私人间权利义务及其扩大或限缩的一项规范根据”[13],故“间接效力说”之实践产生的问题,在“直接效力说”的运用中也会同样出现,前者之实践可以成为反思后者之基础。(三)有权机关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还体现在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基本权利专门守护机关,对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这也是该理论形成逻辑闭环,并为其实践提供正当性所必要的。审查内容即: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否达到宪法的要求”[14];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私法规范的过程中是否贯彻了“基本权利之精神”[15],是否履行了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对于立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平台行为规制领域尚无案例。不过为体现批判体系的完整性,后文将予以讨论。在对司法机关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方面,首先体现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普通法院民事裁判结果的合宪性审查。例如,在“德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诉愿人认为谷歌浏览器存储并公开其30年前谋杀案报道的行为,侵犯了其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在其主张未获得德国联邦法院支持后,其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诉愿人的一般人格权与报道内容发布者的表达自由、谷歌的经营权进行权衡认为,可在平台上查询的新闻报道给诉愿人的人格自由发展带来了过于沉重的负担,德国联邦法院完全不支持诉愿人的主张,没有实现基本权利平衡。[16]对司法机关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还体现为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各成员国法院是否保护好《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例如,在“Delfi 案”中,爱沙尼亚最高法院认为,Delfi公司对其网站内评论内容管理不到位,导致第三人名誉权受损,其应当对此向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Delfi认为,爱沙尼亚《信息社会服务法》(Infoühiskonna teenuse seadus)和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相关规定,明确排除了其对网站内评论内容的监控义务,该判决侵害了其根据《公约》第10条享有的表达自由,故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尽管爱沙尼亚《信息社会服务法》等规定,排除了Delfi的相关监控义务,但本案需对名誉权人根据《公约》第8条享有的私人生活受尊重权利,与Delfi公司根据《公约》第10条享有的表达自由进行权衡。爱沙尼亚法院根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第17条名誉不受诽谤、第19条第2款个人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以及第45条表达自由及其限制条款,《民法通则》(Tsiviilseadustiku üldosa seadus)第138条应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般条款,和《债务法》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规定,对基本权利作出的权衡没有侵害Delfi诉求的表达自由。[17]三、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存在的问题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者的理想目标包括实现基本权利价值、保护基本权利、完善部门法的实施这三个方面。前两者是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者的共同愿景。完善部门法的实施是指,要求法官援引基本权利条款来论证其对法律原则的理解,降低法律原则内涵之不确定性,避免法官进行“自我价值理念逻辑走私的风险”[18]。但相关实践不仅无法实现这些目标,反而走向反面并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一)基本权利价值被逐渐贬损基本权利独特价值的实现,在于其可以发挥区别于法律利益的、作为基本权利的特有功能。国际人权组织和学界,都尝试对人权、基本权利作出区别于法律利益的界定。如“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19]“自律的个人在人格意义上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20]等。但是,基本权利在相关实践中无法凸显其区别于法律利益的独特价值,也不能实现其特有功能。频繁将普通法律利益冲突上升到基本权利冲突的高度,将逐渐埋没基本权利的特有价值并造成其内涵泛化和价值贬损。第一,基本权利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完全可以被法律利益所替代。在立法方面,作为指引立法的基本权利平衡方案完全可以被常识性的法律利益平衡所替代。私法立法活动,是立法者根据社会现实情况进行利益权衡后,赋予特定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以优先地位,他种利益相对作出退让,从而规整私人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21]基本权利旨在为国家公权力主体,尤其是立法者划定权力行使的边界,因而所有基本权利具有平等性。仅宣誓公民有何种利益的基本权利并不能像私法那样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特定利益取舍以定分止争,因而无法为私法立法提供任何指引。故DSA只能将平台与用户等私主体的基本权利平衡,而非某一方私主体基本权利的特别保护作为立法指引。而利益平衡是一项立法常识,立法者不借助基本权利,以法律利益平衡为指引,同样可以实现其立法目标。DSA所欲平衡的用户个人信息与平台经营权、隐私权与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名誉权与表达自由等可能存在冲突的利益,都已规定在《数据保护指令》、《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及相关权某些方面问题的指令》(2001/29/EC)、《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关于知识产权实施的指令》以及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等普通法律当中。DSA的制定,只不过是因平台迅速发展而需对上述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利益作出新的调整,基本权利的登场不是必要的,完全可以被常识性的法律利益平衡所替代。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基本权利权衡也完全可以被法律利益衡量所替代。在“冈萨雷斯案”中,不适用《宪章》第7条、第8条的规定,通过法规范的目的解释,将《数据保护指令》所欲保护的民法上的个人数据利益和隐私利益,作为上述法律规范的扩大解释依据,同样可以保护冈萨雷斯被遗忘的利益主张。在“Scarlet案”和“Netlog案”中,法院在适用私法规范作出判断时,已经对相关民事利益作出了平衡。后续的基本权利权衡论证与私法适用阶段的利益权衡,考量的法律和事实因素是相同的,都将禁止一般监控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及原告主张的过滤义务将给平台造成的负担,作为衡量依据。基本权利权衡论证阶段并没有对案件解决起到实质性作用,是可有可无的。第二,基本权利被当做法律利益看待,更为直接的表现是其被选择性适用而不被平等对待。欧洲联盟法院在“Netlog案”中对平台表达自由的忽视便是一例。“Netlog案”与“Scarlet案”情相似,争议焦点均为平台应否按照原告的要求,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履行用户信息内容的过滤义务。但与Scarlet这类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同,Netlog社交网络平台,像Delfi网站公司一样,其经营者自身具有思想和表达自由。因此,“原告申请的禁令除了会限制‘Netlog’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权和信息自由权之外,也会构成对平台自身表达自由的干涉”[22]。而欧洲联盟法院在该案中平衡的基本权利仅包括:SABAM客户方的知识产权、平台的经营权、平台内用户的个人数据权和信息自由权,忽视了Netlog平台的表达自由。[23]如果法院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就应当穷尽案件涉及的所有基本权利类型,否则涉嫌对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对待。欧洲联盟法院在该案中虽支持了平台方的利益,但其显然仅选择了对其论证更为有利的、其认为重要的权利类型,基本权利成为正当化其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利益资源库”,而非平等保护对象。第三,基本权利不仅没有发挥其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甚至因其“最高性”外观而被用于实现权利保护之外的目的。欧洲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乔纳森·格里菲斯(Jonathan Griffiths)教授通过以“Promusicae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案例研究发现,作为欧洲两个最高法院中最早适用基本权利处理平台案件的法院,欧洲联盟法院对基本权利的适用丝毫没有凸显基本权利的独特价值和功能,甚至带有强化欧盟法律统一适用的政策目的。以“Promusicae案”为例。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平台是否负有在民事诉讼中传递用户个人数据的义务,以保护第三方权利人版权。既有的欧盟法律仅允许成员国在刑事调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国防等情形下,给平台施加提供用户数据的义务,并没有民事诉讼的情形。马德里商业法院就欧盟法律可否涵盖该情形,请欧洲联盟法院作出初步裁决(the preliminary ruling)。[24]欧洲联盟法院认为,既有欧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平台有这一义务,但并不排除各成员国在转化适用欧盟法律的过程中,要求平台披露用户的相关数据,使版权人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第50—51、54—55段)。欧洲联盟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涉及平台内用户根据《宪章》第7条、第8条享有的尊重私人生活、保护个人数据与原告根据《宪章》第17条第2款享有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平衡(第61—65段)。各成员国应注意在基本权利平衡的指引下转换适用欧盟法律,并遵循比例原则,使共同体法律秩序所保护的各项基本权利之间达到公正平衡(第71段)。在案情相似的“Bonnier案”中,面对同样的问题,欧洲联盟法院重现了“Promusicae案”的论证思路,用基本权利公正平衡方案指引各成员国的法律适用。[25]在上述案件中,欧洲联盟法院虽强调要注重基本权利平衡,但在欧盟法律没有要求平台在民事诉讼中披露用户数据的情况下,其认为不排除要求平台履行这一义务的可能,已明显体现出其对知识产权的侧重保护倾向。乔纳森·格里菲斯教授指出,欧洲联盟法院似乎正将基本权利的“公正平衡”作为强化欧盟法律适用的合法化说辞。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欧盟层面的法律为成员国提供的是执行方面的选择权而非义务,各成员国对于欧盟法律可以做一些例外或权利限制性规定,不需要与其完全一致。欧洲联盟法院的基本权利公正平衡方案,正在越来越精确地确定各成员国对欧盟法律作出变通适用的范围。[26]第四,将频繁出现的私主体间普通法律利益冲突上升到基本权利冲突的高度,会淡化乃至削弱基本权利价值和功能的独特性。基本权利具有超越于个人之上的、能够助成社会聚合力的公共性价值。例如,表达自由具有“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共参与、培养公民美德”[27]之结构性功能。将不涉及政府行为监督的,仅与经营自主权、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私权利相冲突的表达自由,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度进行保护,将淡化乃至削减表达自由所特有的公共性价值。同时,平台案件中私益冲突的多元化必然会造成基本权利内涵的严重泛化。例如,“被遗忘”的真正诉求是掩盖过去的不光彩记录而拥有公正的数字人格形象。[28]在处处留痕的数字化时代,每个人在享受其带来的利益之同时,对其中的风险也有着深刻认知。公正的数字人格形象未必足够重要到有碍于宪法上私人生活、个人数据利益,乃至于人的尊严的享有和实现。将民法规范未必保护的利益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当中,使基本权利成为各种利益主张的兜底条款。人权范围之无谓的扩展,必然会引起使人权真正思想贬值的危险,逐步地削弱所有人权。[29]综上,基本权利独特性的体现和独特价值的实现依托于特定的程序机制。正如欧文·契姆林斯基教授所言,宪法权利之所以被称为有着独特性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只有它们代表着必须受到政治多数保护的价值。立法过程可以限制合同内容或修改普通法律,但简单的立法多数不能改变宪法权利的特性”[30]。修宪程序严于立法和修法程序,依据基本权利审查法律约束行为自由之合宪性,都是将基本权利与法律利益区别开来并体现其独特价值之制度设计。但是,在旨在解决私益冲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并没有也无法发挥其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同时,将基本权利作为各种新兴利益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造成基本权利内涵的严重泛化,削弱了基本权利价值之独特性和权威性。(二)部门法的独立性和法的安定性受到破坏在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的三种实践中。基本权利平衡这一立法指引方案与常识性的利益衡量无异,故以基本权利平衡为指引进行民事立法不会对部门法本身产生不利影响。对部门法实施造成的不利后果主要体现在后两种实践中。第一,司法机关适用基本权利解决私人争议,极易以主观性极强的基本权利权衡替代部门法之严格适用。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要求法官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指引下适用部门法规范处理案件。但由于基本权利并不能为解决私益纠纷提供具体指引,其在司法过程中仅被用于基本权利权衡论证,法官极易以基本权利保护为由,以主观权衡替代部门法的严格适用,即“以宪法之名行私见之实”[31],破坏部门法的规范效果。例如,在“冈萨雷斯案”中,《数据保护指令》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的隐私权”,没有将个人数据利益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予以规定。故《数据保护指令》是以保护隐私权为重心的,并非对隐私权和个人数据权进行同等强度的保护。若严格按照《数据保护指令》的规范意旨,房产曾因追缴社保欠费而被强制拍卖的信息之公开很难构成隐私权之侵犯,“被遗忘”之主张未必获得支持。欧洲联盟法院经权衡后,将《宪章》第7条尊重私人生活和第8条个人数据权利共同作为请求权基础,[32]以基本权利保护为由,在解释适用《数据保护指令》相关规范的过程中,加大了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强度,不符合以隐私权为保护重心的《数据保护指令》之规范意图。再如,在“Delfi案”中,爱沙尼亚《信息社会服务法》第8—11条和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指令》第15条等相关规定,明确排除了Delfi对网站内评论内容的监控义务,但爱沙尼亚法院并没有对这些直指争议焦点的部门法规范进行解释,而是依据《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名誉权、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条款,《民法通则》第138条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条款,和《债务法》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欧洲人权法院称之为“相当笼统且相比于《信息社会服务法》缺乏细节”[33]的一般性条款进行基本权利权衡,认为平台应对评论内容承担侵权责任,并实质上扩大了平台的监控义务,破坏了爱沙尼亚《信息社会服务法》等部门法限定平台监控义务范围的规范效果。部门法没有得到严格适用,必然造成法的安定性之破坏,致使行为人无法准确预估其行为自由之边界。在“冈萨雷斯案”中,欧洲联盟法院以基本权利权衡替代了《数据保护指令》的严格适用,增强了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强度,同时也加大了个人数据处理者对其行为边界的判断难度,不知在缺乏具体规范时,是应以《数据保护指令》重点保护的隐私权,还是应以外延更加宽泛的个人数据权为数据处理权之边界。在“Delfi案”中,爱沙尼亚法院以基本权利权衡替代爱沙尼亚《信息社会服务法》等部门法的适用,也使得平台不知应遵从部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一般监控”规则,还是应建立对用户言论内容的全面监控系统,以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由该案可知,法院以基本权利为依据解释适用民法一般条款或民法原则,并不会起到相关论者声称的客观化民法原则的适用,从而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作用,基本权利反而为法官扩大其自由裁量权赋能,破坏了法的安定性。第二,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的不确定性难以保障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标准是:“立法者受到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的双向约束,即立法保护不得超出比例原则划定的上限,但又必须达到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划定的下限。”[34]由该标准可知,立法者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不能不当侵害一方私主体基本权利,也不能对另一方私主体基本权利保护不足。对立法者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便需判断国家应在什么时候有权或有义务采取措施甚至干预基本权利,以有利于一方私主体而对另一方私主体造成负担。但是,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言:“保护义务原则上是不确定的。”[35]因而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标准也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与国家干预行为之合宪性审查的对比中也可以体现出来。作为干预防御权的基本权利要求国家采取明确的行为,或放弃干预,或允许干预时适用比例原则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来设定相对清晰的标准。[36]但基本权利自身无法为何时优先保护某一基本权利而干预另一基本权利提供答案,故立法者如何履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和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标准,均非以基本权利为准绳来确定,完全依赖立法者和审查者的主观衡量。同样由“保护义务”的不确定性所决定,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强度也总是在宽松与严格之间浮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1年“飞机噪声案”等一系列案件中确立的原则是,只有“当国家机关完全没有任何作为,或其所采行之措施已明显的是完全不适当及不充分”[37]时,才可干涉立法者的权限。但是,“明显不适当”原则并没有被严格遵守。这在1990年一起联邦宪法法院要求立法者积极履行保护义务的案件中就有所体现。联邦宪法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既有的限制商业代理人职业自由的合同条款所依据的《德国商法典》相关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不相符。基于《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职业自由条款之旨趣,为保护职业自由免受私法契约的限制,特别是在双方实力不对等时,立法者不能袖手旁观,应以平衡的方式考虑这些相互竞争的基本权利。其同时指出,即使在没有相关立法时,法官仍应适用民法“禁止过度”一般条款,以及《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善良风俗”条款、第242条“诚实信用”条款、第315条“公平原则”条款的规定,来执行这项任务。[38]在审查者肯认存在可以解决案件的相关民法规范时,似乎不属于“国家机关完全没有任何作为,或其所采行之措施已明显的是完全不适当及不充分”的情况,但其仍要求立法者积极履行保护义务制定防范措施,并没有严守“明显不适当”原则。1993年,联邦宪法法院在著名的第二次堕胎判决中则是确立了一种“有效性”原则。即,“立法者采取的措施必须足以提供适当的、有效的保护并建立在认真查明事实以及合理进行估量的基础上”[39]。而审查强度的加强,并非依据基本权利条款作出的判断,而是对立法者的利益权衡与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的“宪法认可的调和方法”相对比的结果。联邦宪法法院甚至明示了定期审查咨询机构的资质、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组织与监督等具体的立法举措。可见,“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标准和强度的主观依赖性,使审查者极易以主观权衡替代立法决断,必然附随侵害立法者形成自由之可能性。第三,司法机关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标准和强度更加无章可循,审查者极易以主观利益权衡替代部门法的适用结果。例如,在2019年欧洲议会选举前期,Der Dritte Weg政党在Facebook平台上发布的一篇文章涉嫌构成《德国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煽动民众罪”,Facebook根据《网络执行法》以及社区公约屏蔽该文章并对账号实施了禁言30天的惩罚。Der Dritte Weg在向地区法院以及普法尔兹西什高等地区法院主张权利未果后,向联邦宪法法院申请临时处分,认为其根据《德国基本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政党选举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要求暂停执行普法尔兹西什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恢复其Facebook的访问权限。联邦宪法法院认为,Facebook 巨大的客户量对于Der Dritte Weg传播政治纲领和思想尤为重要。如果主要诉讼程序判定被告有义务重新开放访问,但此时此刻到主要诉讼结束诉愿人都被拒绝访问,将对诉愿人造成过重的不利后果。故联邦宪法法院发布临时处分,要求Facebook恢复诉愿人在选举日前的访问权限,并说明,若其再有违规言论,Facebook可以继续对其采取管理措施。[40]本案中,Facebook平台的切断并不影响诉愿人通过电子邮件、其他网络社交平台宣传政见,严格执行部门法的规定是过罚相当的,联邦宪法法院的, 权衡结论未必合理。事实上,基本权利专门守护机关的基本权利权衡结论通常极具争议性(后文将详细论证),审查者不当的权衡将不合理地取代部门法的司法适用, 结果,破坏部门法的规范效果。同时,基本权利成为Der Dritte Weg等权利受保护方规避法律约束的保护伞,为平台不严格执行部门法规定、对某些言论进行“放水”管理提供正当化说辞,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受到严重损害。综上,部门法被基本权利保护说辞下的主观利益权衡所全面控制,极大地损害了部门法独立性及其守护的民主价值,并削减了立法本身的科学意义。同时导致法律规范之约束效果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削弱了法的可预测性和安定性。(三)相关实践不利于基本权利保护尽管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会存在上述问题,但为实现每个人平等的自由,可否像相关论者主张的那样,将基本权利视为一种私法规范,寄希望于有权机关的“对称式法益衡量”[41]呢?从实践来看,基本权利权衡主要依赖于权衡者的价值判断。在利益冲突多元复杂、损害后果难以预测的平台案件中,极易出现权衡不当的情形。笔者以基本权利专门守护机关的实践为例予以说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被遗忘权第二案”中就存在权衡不当的问题。在该案中,NDR 广播公司将题为“解雇:雇主的卑鄙伎俩”节目片段上传至谷歌浏览器中,其中包含诉愿人对其前员工实施不公平待遇的内容。在浏览器输入其姓名之后,该标题以及内容链接便出现在搜索列表顶部。诉愿人认为,这影响了其正常社交和私人生活,在根据《德国基本法》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和个人信息自决权之主张没有获得策勒高等地区法院支持后,申诉至联邦宪法法院,要求谷歌删除相关内容。[42]联邦宪法法院在该案中的利益衡量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请求权基础之选择具有任意性。与“德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不同的是,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本案“被遗忘”主张之权利根据是《宪章》第7条和第8条尊重私人生活以及保护个人数据之基本权利(第83—84段)。但本案与“第一案”一样,搜索引擎上的内容都会影响诉愿人的日常交往,为何“第一案”有损人格的自由发展,而本案仅涉及隐私和个人数据权利保护,联邦宪法法院对此并没有说明。其次,利益权衡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诉愿人的基本权利不足以对抗公众获取信息的基本权利。理由是,涉案报道内容是劳资纠纷,涉及公共利益(第128段)。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负面评价可能对诉愿人产生越来越不合乎比例的影响,对其人格的自由发展有所限制,但诉愿人至少目前无权要求谷歌删除相关内容。距离报道发布已经过去了七年,但并不算太长,诉愿人仍然在担任公司经理,这个话题会持续地引起公众关注(第133—134段)。但是,“第一案”的涉案信息内容是谋杀案,诉愿人的人身危险性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比本案更加重要,似乎本案诉愿人的主张更应得到支持;七年“并不算太长”但也不算太短,需要经过多久公众才会淡化对相关话题的兴趣,是无法确定的。这将意味着,即使在已严重影响诉愿人人格自由发展的情况下,相关报道也未必会被删除。最后,利益衡量不具有全面性。报道内容不仅会影响到申诉人自身的生活安宁,也会影响到其所在公司的声誉和经济效益,但策勒高等地区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都忽视了这一利益。欧洲人权法院在“Delfi案”中的利益权衡同样具有极大的可商榷性。首先,结论的得出缺乏事实根据。在考察相关评论内容对名誉权人造成的影响以及Delfi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时,其注意到,侵权内容之所以公开了六周之久,是因为名誉权人并没有采取Delfi提供的便捷的“通知—删除”系统,而是选择发邮件的方式主张权利,这使得Delfi接收通知的时间有所延迟。[43]因而欧洲人权法院对于Delfi未能有效保护第三人名誉权这一认定,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因为 Delfi提供的“通知—删除”系统之有效性并没有得到检验。其次,对权利受限一方之限制程度预估不足。其在考量爱沙尼亚法院判决给Delfi造成的影响时认为,爱沙尼亚法院并没有对Delfi 如何保护第三人权利,提出诸如事前审查、事中过滤等具体要求,给其充分的选择空间,减弱了表达自由侵害的严重性(第90段)。但是,爱沙尼亚法院要求Delfi对侵权评论内容承担赔偿责任,就足以迫使其承担大量信息内容过滤工作。Delfi公司已经被迫完全改变其业务模式,并监控其新闻门户网站上每天多达10000条的评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也严重影响其通过筛选评论表达其思想见解的自由。最后,忽视了潜在的新的权利损害。Delfi认为,被侵权人可以找到评论作者承担责任,从而减轻自身责任。欧洲人权法院基于两点理由予以反驳。一是出于技术手段上的限制,让受害人承担识别诽谤性评论作者的责任是不合比例的,国家将没有尽到《公约》第8条规定的私生活受尊重之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二是出于对互联网用户(评论者)表达自由的保护,不应披露其身份(第55、91—92段)。但是,通过Promusicae等案可知,要求平台披露行为人的信息以供第三方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行的,并不需要权利人自己识别作者身份。而且,不披露评论者的信息未必有利于保护其表达自由,因为平台为避免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评论内容会趋严管理,极易不当限制评论者的表达自由,恰恰起到判决目的之相反作用。欧洲人权法院忽视了这一潜在的新的权利损害。可见,基本权利专门守护机关的基本权利权衡结论都有着极大的可商榷性,众多普通法院权衡结果之争议性可想而知,广泛存在的基本权利权衡并不利于基本权利保护,广泛存在的基本权利权衡不当还会导致基本权利频繁成为基本权利侵害的规范根据,再次削弱基本权利的权威性。四、相关实践及反思对我国的启发相关实践考察及反思对我国的启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明确我国在平台行为规制领域究竟有无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即,我国是否已将平台作为宪法约束对象来进行规制。其二,明确我国应否接受“宪法可以约束私人行为”这一宪法观,并在这一宪法观下构建平台行为规制方案。(一)厘清现状:我国并未将平台视为基本权利约束对象有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平台视为处于“基本权利位阶”的个人信息权的约束对象。其首先证成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权利”位阶,随后证成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对平台企业具有约束力。相关论者在第一个问题上的论据是一致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宪法根据的明确,使得个人信息权具有“基本权利位阶”,或成为“个人信息基本权”。在第二个问题的证明上有着两种进路。其一,以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章)为例,说明在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下,国家负有保护个人信息主体免于平台侵害的积极义务。[44]其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机关和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一体规范,以及对后者“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告知、解释说明义务”“不得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类似于“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和“平等原则”的其称之为“公法”义务的建构,“确认了个人信息基本权对作为私主体的信息处理者具有效力”[45]。但从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原理、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样态和我国实践做法以及公法原理来看,上述主张不能成立。第一,对个人信息权“基本权利”位阶的证成思路混淆了基本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相关论者对个人信息权“基本权利”位阶的证成,是根据立法过程得出的结论。但基本权利是“先于国家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国家并非依照其法律来授予这些权利,而是将这些权利当作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东西予以承认和保护,国家只能在一个原则上可测度的范围内并按规定程序侵犯这些权利”[46]。基本权利是制宪裁量的产物,法律权利是立法裁量的结果,这是两者的根本性区别。[47]立法者无权决定或解释基本权利的范围,只能将基本权利作为其划定法律权利范围,即限制行为自由的边界。如果基本权利可通过立法程序发展而来,那么该基本权利将丧失审查该立法合宪性的正当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并非宪法解释机关,其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报告中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些基本权利的提及,[48]是在立法程序中进行的。其仅仅是为强调这些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本身的重要性,以及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这些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并没有也无权进行宪法解释,将个人信息权解释为一种具有“基本权利位阶”的权利。第二,平台成为基本权利约束对象这一结论的得出缺乏实践依据。首先,从宪法依据来看,“我国并不具备类似《德国基本法》一样的宪法前提,很难从我国《宪法》中导出基本权利拘束民事行为的规范依据”[49]。在没有明确宪法依据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普通法律不能成为确定宪法约束范围的依据。其次,由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及其实践可知,基本权利在私人间有效力,并非是对宪法或法律进行揣测的结果,而需有权机关明确将基本权利作为调整私益的规范根据,避免基本权利的私人间侵犯。DSA提案和正文明确指出,其是为避免平台对其他私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或为保护其他私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对平台设定相应义务。例如,DSA第14条第4款明确规定,当平台在限制用户行为自由时,应适当地考虑所涉各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包括服务接受者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媒体自由和多元化,以及《宪章》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审议报告和全文,均未说明或规定平台为保护用户“基本权利”而负有何种义务,或为避免平台侵害其他私主体的“基本权利”而对其进行规制。对国家机关和个人信息处理私主体一体规范,只是立法技术上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39条也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规范,但不能据此认为《民法典》中规范的私主体均为基本权利的约束对象。故我国并没有与相关主张相对应的实践样态。最后,我国在平台行为规制领域的既有立法实践,反而证明我国并不将平台视为基本权利约束对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将平台合法经营,管理用户以及对个人信息、隐私、平台内经营者权利进行保护等都视为平台的“主体责任”。在较高位阶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均可显见“主体责任”这一立法理念。[50]有学者总结,“主体责任”即“主体应根据其社会角色做好分内之事,主动履行积极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51]。成为基本权利的约束对象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显然不是作为私主体的平台之分内之事,不能称之为“主体责任”。同时,“主体责任”的立法理念可以为平台衍生出足够多的义务内容,为避免“主体责任”内涵泛化而给平台施加过度负担,在特定情形下应允许平台适度变通落实主体责任。而旨在不侵害他人基本权利而承担的法律义务,显然是不能变通的,这进一步说明,立法者并未将平台作为基本权利的约束对象。第三,相关论者将“公法”与国家干预私人自治的立法相混淆。“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告知、解释说明义务”以及“不得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规定只是立法者为实现私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是国家干预私人自治的立法,而非限制国家干预的“公法”。“公法”有其特定含义和价值功能。“公法”一词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便已出现,但在专制主义时代,其始终没有受到重视。直到17、18世纪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思想家开启的学术启蒙以及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才复兴且新塑了旨在约束公权力的公法理论。[52]因此,“公法本是对国家干预的规范和限制”[53],不能将公法视为国家干预本身。正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合法、正当、必要”等义务性规定,需对调整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广义规则有全面而清楚的理解。这类规则包括以下三种。其一,基于私主体意思自治而设定的合同规则,这也是调整其法律关系的首要根据;其二,法律制定的、补充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规定,这些补充规范的效力不及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效力强,故称之为“任意规范”;其三,“强制规范”,即“不可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包括规定私法自治以及私法自治行使的要件的规范、保障交易稳定的规范以及为避免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54]相关论者所提及的上述规范,有些属于“任意规范”,有些属于“强制规范”。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63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此类规范对私主体并无强制约束力,便当然不是基本权利保护目的下的规范设计。后者又可以根据其内容是否明文规定在民法中分为两类。其一为,《民法典》第143条和第153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5]学理上亦有“管制规范”[56]、“转介条款”[57]之表述。如《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此类规范通常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在平台案件中也已有所实践。[58]其二为,内容已明确规定在民法当中的“强制规范”。如《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这两类“强制规范”均是对私人自治的限制,完全是出于利益平衡或公共政策的考量,并非旨在约束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规范。厘清此类规范的属性之后便更加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将平台作为纯粹私主体进行引导和约束,并未将其类比为公权力主体进行宪法层面的规范。(二)路径选择:我国应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调整平台私益冲突在明确我国既有法律实践并未将平台作为宪法约束对象之后,需进一步明确的是,我国是否有必要借助宪法来约束平台行为。不少学者指出,平台具有区别于其他私主体的强制性与公共性,使宪法介入具有必要性。因而需要回答两方面问题:其一,平台所具有的特殊性能否使其成为宪法约束对象;其二,我国既有部门法能否有效规范具有特殊性的平台行为。1.平台的“强制性”不能使其成为宪法约束对象不少学者指出,平台与用户间悬殊的实力差距,使其像国家一样对用户产生一种强制和支配,这是基本权利介入的重要原因。[59]有学者进一步明确,基本权利仅约束像平台那样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权力”主体,并仿照约束国家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建构“社会权力”主体的行为规则。[60]但是,平台的强制性不能使其成为与国家并列的基本权利约束对象。私人间的强制与国家对个人的强制存在根本区别,不能简单因都具有某种强制而采用相同的规制思路。国家的强制是人为赋予的,宪法之约束具有必要性。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以形成国家,从而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改变自然状态的混乱和无序。[61]国家同时获得了履行公共职能所必要的强制手段。为避免权力恣意,便需要宪法这一“将社会契约加以具体化的根本契约”[62]来控制国家强制,保障公民不受侵犯的自然权。换言之,宪法在约束国家行为的同时,也是在确保其强制的正当性,是国家形成理论所必要的逻辑闭环。而平台企业的强制,根源于其与其他私人之间的实力不对等,是自然形成的事实状态,而非人为赋予。并不需要、也无法预先设定任何规范以约束平台的强制。当平台企业的强制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运用国家强制对其进行约束是国家的任务而非宪法之责,宪法需对规制平台的国家强制进行约束。并且,由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可知,运用基本权利调整私益之根本目的是实现私主体间的利益平衡,而非约束某一方私主体的强制性。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虽强调了平台的强势地位,[63]但其论证的落脚点,并非平台的实力强大因而要对其形成怎样的约束,而是因涉案内容的公开侵害了诉愿人根据《德国基本法》享有的一般人格权,故需要在平台经营权、媒体的报道自由、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以及诉愿人的一般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之间实现平衡。换言之,本案中若没有实力强大的平台参与,相关内容刊登在小型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只要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其影响到诉愿人的一般人格权,便会适用基本权利在诸多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因此,私主体间的实力不对等、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支配,并非基本权利介入的正当理由,“强制性”不能使平台成为基本权利约束对象。2.平台的“公共性”不能使其成为宪法约束对象除了平台的“强制性”,相关论者还将平台行为的“公共性”作为宪法介入之理由。平台的“公共性”主要体现为,平台在管理用户的过程中,行使着“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64]成为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权力”“社会权力”或“准公权力”主体。虽都主张宪法对平台有约束力,但这两种思路截然不同。前者仍承认平台的私主体定性,以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为理论基础;而后者与美国“州行为理论”中“公共职能”标准的运用颇为相似,核心要义是功能的相似性使私人行为通向或步入国家行为的轨道。因而我们不妨一探美国法院对于平台管理行为的态度。在用户以宪法上言论自由被侵害为由而对平台提起的诸多诉讼中,“平台始终不被法院认定为旨在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之基本权利的州行为者”[65]。例如,在“Prager案”中,法院认为YouTube的相关功能——在私人平台上主持演讲——并非“传统上只有政府实体才能执行的活动”,YouTube并非原告主张的“Marsh案”中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司城镇。[66]该案引用的“Marsh案”是“公共职能”标准的经典案例,涉案公司城镇被认为与市政当局拥有的城镇一样具有公共职能。[67]再如,在“Johnson案”中,法院认为,推特公司的言论管理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其自身是言论自由的享有者,并非原告主张的“Pruneyard案”中具有公共职能的购物中心。[68]在“Pruneyard案”中,涉案购物中心与公共职能标准经典案例“Logan案”中的购物中心一样,其街道被认为在功能上等同于市镇商业区的街道,具有公共职能而成为宪法约束对象。[69]由上述案例并结合“公共职能”标准的实践境遇,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由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决定,平台的管理措施完全是一种私人行为,不具有公共职能,不能被拟制为“州行为”。第二,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准国家”主体是不存在的。在“Johnson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了平台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故其决不会成为“州行为者”,更不会成为某种中间状态的“准国家”主体。如果“准国家”主体甲具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又是基本权利的约束对象,其在面对纯粹私主体乙时,负有保护乙基本权利的义务,此时甲自身的基本权利势必要让位于乙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基本权利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局面,违反了基本权利平等保护原则。第三,如果“准国家”主体可以证立,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会重现。美国法院的谨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映出“公共职能”标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公共职能”标准典型案例“杰克逊诉大都市爱迪生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坦言:“区分某一行为是私行为还是州行为绝非易事。”[70]将私人行为拟制为纯粹国家行为的“公共职能”标准都极具争议,可受宪法约束的中间状态的“准国家行为”更难以认定。界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基本权利频繁成为约束真正私主体的规范依据,难逃基本权利权衡这一终极方案,基本权利价值贬损、部门法独立性被破坏等不利后果将会再现。因此,平台管理用户或为自身盈利之需,或为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其产生的公益维护效果并不能改变其私人行为之属性。平台的所谓“公共性”不能使其成为宪法约束对象。3.我国在部门法框架内完全可以实现私益平衡我国既有的部门法实践完全可以应对平台的特殊性,无需宪法介入。在立法方面,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开始限制平台的强制性和恣意性,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至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等原则。在平台管理用户行为的约束方面,以电商平台对商户的管理为例,《电子商务法》第32、34、35条以及商务部发布的《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4、7、9、10条等,在平台规则制定程序、规则内容的公开、征求意见、管理手段的合理性、注重商户权利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在司法方面,我国法院也完全能够在尊重契约自治的基础上,实现私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在“宁夏杞蕴商贸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平台协议双方对违规情形及违约条款的约定,有利于净化交易秩序,但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限制货款提现事关商户的重要权利,该措施的采取应有明确依据。并且,限制提现措施作为一种具有保全属性而非终局性的措施本身应具有期限性。平台未告知具体违规情形及限制期限,未充分尽到通知义务。最终,法院结合涉案店铺售后订单的金额、商户的过错程度和违约情形等在案情况,酌定商户在承担违约金后,平台应解除对商户店铺货款账户剩余资金的限制。[71]在“赵某案”“韩某华案”等诸多案件中,法院也适用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平台解除限制提现措施,实现权利平衡。[72]在此类案件中,法院没有适用基本权利,或“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诸多学者主张的所谓“公法”原理,而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且严格按照双方协议内容、平台管理措施的性质和功能、商户过错程度、违约情形等进行判定,既维护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又合法有效地保护了相关人权利。综上,我国并没有将平台视为宪法约束对象。“主体责任”的立法理念使平台保持法律义务主体之本色,而非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主体,避免了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相关实践之不利后果。平台的“强制性”和“公共性”均非宪法介入之正当理由,我国部门法实践完全可以有效平衡相关私益冲突。五、结语宪法应当是有形的。这种有形性应通过与普通法律相区别的特殊机制体现出来。当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旨在解决私人争议时,宪法并不能体现出其独特价值和功能,这有损宪法的价值和权威性。从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来看,宪法自身不能提供私益平衡方案。司法机关的基本权利平衡方案,以及有权机关对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履行之审查结果,并非根据宪法而来,主要依赖其主观权衡。这使得基本权利保护成为有权机关进行利益走私的正当化说辞,部门法所配置的法权结构难以被严格尊重和落实,法的安定性也遭到破坏。基本权利本欲引导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但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论之实践反而造成公权力行使的任意性。在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平台时代,利益主张的多元化使得具体规则的滞后成为常态。立法者和司法者应保持谦抑,为市场发展留足空间,在市场失灵需要公权力介入时,也应在更具有确定性的部门法规范体系内进行利益平衡而不是借助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在此刻保持谦抑反而更有利于约束公权力。尤其在我国既有部门法实践完全能够有效平衡私益的情况下,更不能将基本权利作为新的规范根据,而应继续坚持在部门法框架内规制平台行为。注释:[1] 杨登杰:《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直接还是间接?》,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第287页。[2] 参见〔日〕高桥和之:《“宪法上人权”的效力不及于私人间——对人权第三人效力上的“无效力说”的再评价》,陈道英译,载《财经法学》2018年第5期。[3] 参见邹奕:《宪法权利何时约束私人行为——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及其借鉴》,载《法学家》2021年第3期。[4]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李海平:《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姜峰:《宪法私人效力中的事实与规范:一个分析框架》,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1期等等。[5] 关于网络平台的界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2021)规定:“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建网站经营者,可参照平台经营者适用本指南。”网站的功能特征与网络平台相似,故本文所举“网站”例子也可纳入网络平台的范围内讨论。[6] 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李海平:《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陈道英:《互联网条件下对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解释》,载《中国宪法年刊》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3-46页;高一飞:《数字人权规范构造的体系化展开》,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2期;李忠夏:《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等等。[7] 陈征:《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功能》,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55页,注释[23]。[8] See Giancarlo Frosio & Christophe Geiger, Taking Fundamental Rights Seriously in the Digital Services Act's Platform Liability Regime, 29 European Law Journal 31(2023).[9] See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a Single Market for Digital Services (Digital Services Act) and amending Directive 2000/31/EC, “Reasons for and Objectives of the Proposal” part.[10] See CJEU, Case C-131/12,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2014], paras.69,81,88,100.[11] See CJEU, Case C-70/10, Scarlet Extended SA v. Sociétébelge des auteurs, compositeurs et éditeurs SCRL(SABAM)[2011].[12] See CJEU, Case C-360/10, Belgische Vereniging van Auteurs, Componisten en Uitgevers CVBA (SABAM) v. Netlog NV[2012].[13] 杨登杰:《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直接还是间接?》,载《中外法学》2022年第2期,第289页。[14] 陈征:《论部门法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及其待解决的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第52页。[15]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页。[16] See BVerfG, Order of the First Senate of 6 November 2019-1 BvR 16/13-, paras.96-153, available at https://www.bverfg.de/e/rs20191106_1bvr001613en.html, last visited on Jul.10,2024.[17] See ECtHR, Delfi AS v. Estonia[2015], paras.75,81-94.[18] 刘志刚:《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第102页。[19]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20]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6版),〔日〕高桥和之补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21]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页。[22] Tuomas Mylly, 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European Legal Order: Impact of Human Right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EU, in Christophe Geiger ed., Research Hand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5, p.117.[23] See CJEU,CaseC-360/10, Belgische Vereniging van Auteurs, Componisten en Uitgevers CVBA (SABAM) v. Netlog NV[2012], paras.44-51.[24] See CJEU, Case C-275/06, Productores de Música de Espa?a (Promusicae) v. Telefónica de Espa?a SAU[2008], para.34.[25] See CJEU, Case C-461/10, Bonnier Audio AB and others v. Perfect Communication Sweden AB[2012], paras.55-56,59-61.[26] See Jonathan Griffiths, Constitutionalising or Harmonising? The Court of Justice, the Right to Property and European Copyright Law, 38 European Law Review 65(2013).[27] 姜峰:《宪法的结构性与公共审议功能——兼对全能论宪法观的反思》,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第106页。[28] See Filippo Fontanelli,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Illusion of Balancing in Internet-related Disputes, in Oreste Pollicino & Graziella Romeo eds., The Internet and Constitutional Law, Routledge,2016, p.106.[29] 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30] Erwin Chemerinsky, Rethinking State Action, 80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03,535(1985).[31] 翟小波:《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第446页。[32] See CJEU, Case C-131/12,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2014], para.69.[33] ECtHR, Delfi AS v. Estonia[2015], para.75.[34] 陈征:《宪法中的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兼与比例原则对比论证》,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58页。[35] BVerfG, NJW 2017,53(55).[36] 参见〔德〕福尔克尔·埃平、塞巴斯蒂安·伦茨、菲利普·莱德克:《基本权利》(第8版),张冬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1页。[37] 〔德〕彼德·巴杜拉:《国家保障人权之义务与法治国家宪法之发展》,陈新民译,载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页。[38] Vgl. BVerfG, NJW 1990,1469(1470).[39] 陈征:《第二次堕胎判决》,载张翔主编:《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67页。[40] Vgl. BVerfG, Beschluss der 2. Kammer des Ersten Senats vom 22. Mai 2019-1 BvQ 42/19-, Rn.1-25, verfügbar unter https://www.bverfg.de/e/qk20190522_1bvq004219.html, zuletzt besucht am 10. Juli 2024.[41] 杨登杰:《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法理基础的澄清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2期,第220页。[42] See BVerfG, Order of the First Senate of 6 November 2019-1 BvR 276/17-, paras.1-142, available at https://www.bverfg.de/e/rs20191106_1bvr027617en.html, last visited on Jul.10,2024.[43] See ECtHR, Delfi AS v. Estonia[2015], para.88.[44] 参见张翔:《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45] 李海平:《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第83页。[46]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修订译本),刘小枫编,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1页。[47] 参见陈明辉:《中国语境下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关系解析》,载《东南法学》2017年第2期。[48]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8/t20210820_31309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7月10日。[49] 于文豪:《基本权利》,江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6页。[50] 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51] 刘权:《论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第82页。[52] 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213页。[53] 王贵松:《中国行政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167页。[54]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1-42页。[55]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6] 解亘:《论管制规范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第57页。[57] 苏永钦:《再论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从体系功能的角度看修正后的违法侵权规定》,载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58] 例如,在“蔡某宗案”中,法院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4条的规定,将平台规则的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作为其有效并约束用户的要件。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59] 参见王锡锌:《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李忠夏:《宪法功能转型的社会机理与中国模式》,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等等。[60] 参见李海平:《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的范式转型》,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61]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3-55页。[62]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6版),〔日〕高桥和之补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页。[63] See BVerfG, Order of the First Senate of 6 November 2019-1 BvR 16/1-, para.77, available at https://www.bverfg.de/e/rs20191106_1bvr001613en.html, last visited on Jul.10,2024.[64] 参见刘权:《网络平台的公共性及其实现——以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制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马长山:《智慧社会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权”及其保障》,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郑智航:《数字人权的理论证成与自主性内涵》,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65] Jonathan Peters, The “Sovereigns of Cyberspace” and State Action: The First Amendment's Application-or Lack Thereof-to Third-party Platforms, 32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989,992(2017).[66] See Prager Univ. v. Google LLC,951 F.3d (9th Cir,2020).[67] See Marsh v. Alabama,326 U.S.501(1946).[68] See Johnson v. Twitter, Inc.,2018 Cal. Super.[69] See Pruneyard Shopping Ctr. v. Robins, 447 U.S.74(1980); Amalgamated Food Employees Union Local 590 v. Logan Valley Plaza, Inc.391 U.S.308(1968).[70] Jackson v. Metropolitan Edison Co., 419 U.S.345,349-350(1974).[71] 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72] 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5民初26165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5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很多类似案件不一一列举。刘爱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来源:《财经法学》2024年第5期。

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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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15:47 +0800

[摘要]将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这两个范畴明确区分开来,是准确把握正义本质的关键。柏拉图的正义概念是对秩序性正义的重要阐释,意指金人、银人、铁人与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道德性正义相关,表明需要借助道德性正义来解决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便存在的自然性差别。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包容的方式来解决自然性差别,让更多的弱者借助二次分配改变生存状态。因此严格地说,道德性正义是与社会包容紧密相连的正义准则。[关键词]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社会包容;柏拉图;罗尔斯 从正义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们起初关注的是正义与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柏拉图有关正义的定义就是这一点的重要呈现。柏拉图明确主张正义(justice)就是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这种突出秩序属性的正义可用秩序性正义(ordered justice)来界定。秩序性正义是基于自然性差别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柏拉图明确强调在造人时金人、银人、铁人、铜人被掺入了不同的材料从而在自然性上是有所不同的;同时这种正义也强调了对于自然性差别的顺应和遵从,即金人做统治者、银人做护卫者、铁人和铜人做劳动者。但是,如果借助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我们发现正义不仅与秩序相联,即体现为秩序性正义,同时也与道德相联,即体现为道德性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就是一种突出道德属性的正义,即为道德性正义(moral justice)。在分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这两个基本范畴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意识到正义的道德属性要高于正义的秩序属性。道德性正义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发展出了社会包容,而社会包容是在认清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上的、弥补解决秩序性正义之不足的重要举措。道德性正义是与社会包容紧密相连的正义准则,社会包容是道德性正义的核心内容,更是正义的本质属性。一、柏拉图与罗尔斯在正义观上的重要区别翻开人类正义观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显著性的思想认识:一个是柏拉图围绕“恰到好处”(just)而展开的正义观;另一个是罗尔斯围绕“作为公平的正义”而展开的正义观。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联系又是什么?很显然,无论是柏拉图的正义观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观,都是围绕正义问题展开的,因此他们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但是,倘若从“恰到好处”所涉及的是秩序问题的角度来看,柏拉图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就在于让人们认清了秩序性正义的存在。倘若从公平涉及的是道德问题的角度来看,罗尔斯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就在于让人们认清了道德性正义的存在。因此,厘清柏拉图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区别的过程,就是认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之间区别的过程。在文明之初人类便对正义问题展开了系统性的分析与研究,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在人类正义观发展史上具有开端的意义。但是严格地说,柏拉图并没有认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之间的区别,因此,尽管他大力强调“善”的观念在实现正义过程中的重要性,但从客观上说,他只是从秩序性正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即认为所谓的正义就在于“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人,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思想认识,柏拉图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是凸显正义的秩序性。柏拉图有关秩序性正义的认识是建立在金人、银人、铁人、铜人之间存在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他对正义的认识带有揭示自然正义存在的特点,并且这种秩序性正义最终还与等级制相连。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在一个国家里,倘若“当权的像老百姓,老百姓像当权的”,没有尊卑之别,“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外来的依附者也认为自己和本国公民平等,公民也自认和依附者平等”,没有等级之分,那么,这种连人们畜养的狗也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为所欲为、驴马也可以自由地上街到处撞人的不加约束、盲目混乱的民主和自由,必然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基础,因而,“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从表面看来,这是在谈极端自由的弊端,但实际上这是在讲明在秩序性正义中等级制的重要性。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面世。尽管这部鸿篇论著晚于柏拉图的《理想国》长达2500多年,但与柏拉图一样,罗尔斯仍未意识到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分,所以人们常困惑于他为什么会用“作为公平的正义”来解读正义问题。但是,如果从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是有区别的角度出发,则不难理解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提出的由来。在罗尔斯那里,在柏拉图观念中与秩序性正义相连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例如金人、银人、铁人与铜人,被置换为“无知之幕”加以重新理解与思考,因而在他那里最终便出现了用“作为公平的正义”来解读正义的情形。“无知之幕”的设立是罗尔斯解读“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要环节。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上意指道德性正义。它的意义在于修正“无知之幕”遮蔽下的自然性差别。在罗尔斯那里,“无知之幕”的存在本身表明的是平等,但受到“无知之幕”遮蔽的却是自然性差别即不平等,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最终解决的是“无知之幕”遮蔽下的不平等,而不是解决“无知之幕”。二、道德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虽然从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已清楚地看到了什么是正义,但一直以来人们却难以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当时人们要使用“正义”这个特殊的概念来反思秩序,其中的缘由究竟是什么。可以说,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揭开了谜底,那就是“无知之幕”。正是通过“无知之幕”,人们看清了柏拉图在秩序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之间建构联系的意义。与此同时,人们也对道德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有了更加深入的把握。经过罗尔斯的阐述,人们清楚地发现可用道德性正义来解决自然性差别,而且这种解决可以突破柏拉图所主张的等级制,以公平的方式使自然性差别得以消减。(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表面看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强调的是人出生时的身体状态、智力状态以及地位背景等是受到遮蔽的,但从根本上说,“无知之幕”这一提法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指出人一出生就具有身体、智力、地位、出身等方面的自然性差别,这一点是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所以严格说来,“无知之幕”所遮蔽的是人自出生起就存在的自然性差别,而且正因为这样,人与人之间因自然性差别而带来的不平等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虽然自然性差别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的产生,但是,从柏拉图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上的等级制来看,不平等的产生却一定是与自然性差别有关的,也就是说,自然性差别的存在可构成社会等级制出现的重要的先决条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写道:“我们大家并不是生下来都一样的。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这是柏拉图对于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便存在的自然性差别的明确说明。在柏拉图看来,正是因为禀赋差异,因而在分工中不同的人会适合做不同的工作并且由此会处于不同的社会位置,进而才有等级的划分。柏拉图用秩序来解读正义的过程,就是一个承认自然性差别的过程。对于柏拉图来说,最佳的建立秩序的途径就是承认自然性差别,即承认金人、银人、铁人、铜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依此而建立起来的秩序就是正义性的,否则就是非正义性的。在罗尔斯的理解中,“无知之幕”之下的不平等(即自然性差别)可以被诠释为“原初状态”下的平等,这是因为“无知之幕”本身是平等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享受“无知之幕”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原初状态”下的平等。为此,罗尔斯写道:“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高下的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能力来理解所采用的任何原则并根据它们行动。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告诉人们,人与人之间存在自然性差别,同时罗尔斯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深入地解读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要意义。所以,罗尔斯实际上讲明了两个差别原则,即“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罗尔斯讲明的“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使人们充分看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必要性。“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实施基础。倘若缺少了它,“作为公平的正义”就不需要以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实施下去。“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弥补“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带来的弊端,因为如果没有“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那么,那些自出生起就存在着智力、身体或地位、出身等方面差别的人,就不需要得到“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帮助。由此可见,所谓的道德性正义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体现,它的重要功能在于帮助那些智力、身体或地位、出身上有差别的人,使他们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得到必要的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道德性正义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可以弥补人自出生以来就存在着的身体、智力、地位、出身等方面的自然性差别带来的人的境遇差别,即修补这些个人因为自然性差别的存在可能遭遇的不平等境遇。关于这一点,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正义及其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它们是能够在自愿的合作体系中对社会做出恰当安排的办法,是可以用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的东西。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这表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在社会中,成员之间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这种社会合作需要借助正义及其原则来做出有针对性的恰当安排。这种适当分配的社会安排主要是通过社会主要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例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它们受到正义原则的调节。(二)“作为公平的正义”与道德性正义1958年,罗尔斯在最初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时写道:“在正义的概念中,根本的理念(fundamental idea)是公平的理念。”这表明在他看来,公平对于正义而言是根本性的。在晚年重述其正义理论时,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观点。”由此可见,对罗尔斯来说,正义不仅与公平相关联,也与平等相关联。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罗尔斯借助“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把自由、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从一方面看,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作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首要问题被提出的;从另一方面看,它又是作为“应得”(desert)的制度前提而被确认的。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应得”对特定社会合作体系的存在加以预设。而且他还认为,“在公共生活中,我们需要避免使用道德应得的观念,而代之以属于某种理性政治观念的事物”。这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在公共生活中是不需要使用道德应得观念的,在其中使用某种理性的政治观念更为合适。“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s)就是罗尔斯找到的某种理性的政治观念,即“一个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被授予何种资格的问题;它也满足了他们以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合法期望”。法律秩序是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表征。罗尔斯在将符合正义要求的社会基本结构作为评判“应得”的制度化标准时,实际上仅仅认可了法律上的“应得”,却由此排斥了道德上的“应得”。而且,罗尔斯在使用德语词汇“Recht”(正当、法律、权利、法权等)一词时强调的是Recht所具有的“先于应得”的内涵。此时,在正义的关切范围之内,就已经没有道德上的“应得”了。这一点是完全符合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这个理念的。这样一来,道德上的“应得”就只是多元的善观念的文化表征,是一种“背景文化”(background culture)。关于这一点,凯克斯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平等主义的。他试图提供对应得在其中不起重要作用的正义概念的一种解释。”这也就是说,尽管罗尔斯的道德性正义希望解决的是“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问题,并且具有平等主义的意义,但是这种道德性正义并没有与道德上的“应得”建立起必然的直接性联系,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这也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批判了道德应得,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道德应得的重要原因。如果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角度来看,道德应得最终解决的是:当人们接受了应当得到的分配之物时,人们能否真正做到“心安理得”。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鼓励人们“使这些天赋发挥作用,以便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而且,只有以这种实现自然天赋的方式获得的东西才是“应得”的。而自然天赋的“应得”只能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此时的“应得”与合法期望是一致的。由此可见,罗尔斯之所以会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同意道德应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他看来道德应得可以鼓励拥有天赋的个人发挥其应有的善的作用,而不是将这种应有的善的作用扼杀在摇篮之中,让其不能发挥功能并做出应有的贡献。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拒绝“应得”是为了解决平等的、公平的分配正义问题,那么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接受道德应得则是为了规避在所谓的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让那些具有天赋的个人因为得不到应得的公平分配,就拒绝“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的问题。如果社会中有天赋的个人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配原则的存在而没有得到其应得的公平分配,从而拒绝“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这显然也是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道德性正义的分配理念所不愿看到的结局。道德性正义之所以必要,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自出生以来便会遭遇自然性差别,而且正因为存在自然性差别,人类才需要道德性正义。倘若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自然性差别,人类就不需要将道德性正义引入道德实践与政治实践中以维持人类社会的存续。在自然性差别存在的情况下,不仅秩序性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而且道德性正义也会发挥作用。柏拉图对于秩序性正义的反思,最终是希望维护自然性差别,这也是他的等级制思想产生的由来。柏拉图秩序性正义的提出是对自然性差别加以反思的结果,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是对柏拉图思想的超越,它使人们看到建立道德性正义的理念可以使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上的道德性正义也成为政治哲学的反思对象。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概念的基本内涵是所谓的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从本质上说是希望社会上有差别的个体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但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提出则表明需要用道德性正义的方式来改变柏拉图的秩序性正义所带来的等级制。三、道德性正义与社会包容无论是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还是在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中,人们都可以看到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的强调。而且,在柏拉图那里甚至由关于正义的理解得出了等级制思想,这种等级制思想也受到后人如罗素、波普尔等人的严厉批评。但是从罗尔斯由秩序性正义最终引申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来看,对于罗尔斯来说,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只是作为“无知之幕”遮蔽下的客观的社会现实,而针对这种社会现实,人们应该做的就是进行好的社会制度设计,从而实现更好地保护弱者、贫困者、最不利者等,而不是让柏拉图主张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一情形得以出现。因此,通过承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罗尔斯最终使人们看到了通过好的社会制度设计实现社会包容的重要性。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的提出,让人们对道德性正义与社会包容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有了深入的理解,同时这也深刻地表明社会包容已成为道德性正义的核心内容。正因为这个原因,在把握道德性正义的重要意义时,将社会包容这一维度纳入其中是必要的。英国学者莱斯诺夫曾说:“我认为,构成原初状态的唯一道德就是由无知之幕所保证的平等;体现在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道德是对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不平等的规定。”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莱斯诺夫实际上也承认了罗尔斯眼中的两个差别原则:一个差别原则承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即主张自然性差别原则,而且这是“由无知之幕所保证的平等”;另一个是正义原则实施中的道德意义上的正义性差别原则,是对在分配中实施“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不平等的规定”。这两个差别原则是紧密相连的。由于存在“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所以需要用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对其加以修正,从而使社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相互包容的局面。用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参与积极地修正自然性差别中的不平等,从而保证平等,而不是加大“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自然性差别,因此,这种道德性正义意义上的修正最终提倡的是社会包容,而不是霍布斯强调的“人对人皆豺狼”之类的丛林法则。诺齐克曾在批评罗尔斯时强调:“一旦无知之幕被撤除,就不要指望差别原则(或者罗尔斯整个的普遍正义观)会被所有理性的、关心自我利益的人所接受。比之于一个契约性的完全自由的经济交换体系(即一个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差别原则(有意地)使社会中资质较差者的处境变得更好,而使资质较优者的处境变得更为恶劣,因此,它不会被资质较优者当作一个社会契约的条款加以接受。”可见,诺齐克希望告诉人们: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是以承认“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自然性差别为前提的,一旦这个前提没有了,理性的、关心自我利益的人是不会接受罗尔斯正义观的,即不会通过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重新进行利益分配。但是很显然,“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这个前提是不可能消失的,所以,人们只能接受以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的二次分配。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基本结构属于正义的对象或主题。更进一步说,正义的对象或主题是社会主要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而这决定了对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正是基于此,他提出了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主张。罗尔斯认为,制度的正义性就体现在它既维护了整体的伦理秩序,又维护了个体的道德自由。制度将道德辩护与伦理关怀统一了起来。所以,罗尔斯是制度伦理学的重要开创者。罗尔斯的深刻性就在于他虽然承认“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但罗尔斯并不由此认为它必然带来对于柏拉图所说的等级制的承认,如果拥有围绕道德性正义而展开的好的制度设计,人们反而可以设计出社会包容的示范样本。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表面上看,这是在阐明正义社会中的平等问题,但实质上罗尔斯是用正义的名义反对功利主义强调的“多数人原则”。同时,也正是在反对功利主义的过程中,罗尔斯认为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去维护以不平等的正义分配形式存在的道德性正义。这种道德性正义的表现形式就是他在书中提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所带来的就是社会包容,即通过向弱者倾斜的方式让不平等的正义分配原则得到贯彻,从而让弱者得到更大限度的包容。为了提升公平性,罗尔斯通过提出差别原则为在道德上进行差别性对待设置了两条底线:一条是对基本善的分配,另一条是最大受损者的状况不能变得更差。很显然,这两条底线都是为实现社会包容服务的。四、余论虽然正义与秩序相连,柏拉图的正义概念体现出明显的秩序性正义特征,但关于正义,实际上需严格区别出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只有做出这种区别,人们才能更加充分地理解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提法的重要意义及其与道德性正义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提出是建立在“无知之幕”基础上的,而“无知之幕”予以正视的恰是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就存在的自然性差别。在“无知之幕”这一提法下,人们能够深入地认清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不仅是人无法改变的,而且也是一种不可知的存在。因此,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提法的关键性意义就在于,它是解决由自然性差别带来的不公平的重要举措,体现出道德性正义的特点。经过罗尔斯的解读可以看到,正因为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就与自然性差别相关,所以我们需要借助具有道德性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来改变这种局面,让更多的弱者得到包容。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观的最终落脚点是社会合作与社会包容的重要原因。关于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往人们只注意到其对差别原则的说明,更加强调的是其中蕴含的分配正义。但严格说来,道德性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即“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通过正视“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而对其采取的必要的矫正与规定。在罗尔斯那里,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前者,后者便难以成立。早在18世纪中叶,休谟就在其著名论著《人性论》中指出,“正义和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这种倾向于“补救的方法不是由自然得来,而是由人为措施得来的”。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桑德尔针对休谟的上述观点做出解读,在他看来,从中可以看到正义的补救性质蕴含着一系列至少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美德。因此,当我们面对罗尔斯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时,不仅应当看到其作为道德性正义的存在意义,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其所具有的矫正、规定与补救意义。这种矫正、规定与补救的程度越高,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越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存在及其意义。如果从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以及社会包容三者紧密相连的角度来看,罗尔斯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析,表明一方面我们需要承认秩序性正义对于道德性正义的基础性意义,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看到道德性正义是高于秩序性正义的。从柏拉图的正义观来看,秩序性正义是建立在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上的,这说明我们需要看到秩序性正义对道德性正义的基础性意义。在柏拉图那里,秩序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是直接的同一关系。秩序性正义的意义在于通过秩序将散乱的个体整合为一个共同体。从人类正义观的发展史上看,柏拉图对于秩序性正义的揭示具有开端性意义。之所以说道德性正义是高于秩序性正义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冲破秩序性正义束缚的意义。当正义将秩序的框架确立之后,会显现出各种自带的局限性,会形成各种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此时,道德性正义就出场了。道德性正义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之所以正义是重要的就在于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在麦金太尔看来,“正义既不属于这个等级也不属于那个等级,也不属于各个等级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与整个社会的运转有关”。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无法摆脱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如身体、智力、社会地位、社会出身等),这便意味着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始终会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没有“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难以有其存在理由的。这里的公平直接指向对“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的修正,其所表明的是如何让“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通过分配正义而得到修正。只有进行这样的修正,“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才能向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而不至于让其持续保持不公平的发展态势,出现恶性循环局面。例如,让贵族世袭制延续下去就是在维持一种不公平,这样可能会导致贫富分化成为人们必须接受的一种客观事实而难以改变。概言之,在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中,公平与正义之间其实并不是等同性关系,公平的意义只是在于它能够帮助实现正义,而并不表明它就是正义本身,这即是说,实现正义是需要公平的方法来辅助的。并且,这里的公平是以能够修正“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为依据的,就是说,应当认清这种公平并不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所涉及的公平必须是有据可依的,它需要建立在对“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加以修正的基础上,否则所谓的公平就是空口无凭甚至是信口开河。 附本文题录1. 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5期。2. 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24(05):86-92.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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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6:14:07 +0800

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再生产理论的四个环节,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在这四个领域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对这些智慧成果进行挖掘并合理借鉴,必将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与理论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尽地力之教”等传统生产智慧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人地比总体较高,采用各种办法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成为主要生产目标。在提高土地生产效率的各种思想中,“尽地力之教”较为典型,首倡者为战国时期在魏国推动变法的李悝。在中国古代小农经济体系中,土地和劳动力是最主要的两种生产要素,要想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最有效的做法是促使两者紧密结合,并采取各种措施分别提高这两种要素的使用效率。一方面,李悝把荒地分给无地农民耕种,促使土地和劳动力这两种生产要素加快结合;另一方面,他要求劳动者在种植时“治田勤谨”,以充分使用地力,同时种植多种作物,以防单一种植时作物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损失,在收获时加紧抢收,以防风雨对庄稼的损害,这是非常典型的精耕细作式生产思想。李悝的“尽地力之教”为魏国的富强作出重要贡献,其集约式土地经营与农业管理思想对后世亦产生重要影响。轮作倒茬、间作套种、多熟种植、喜阴与喜阳植物搭配种植、桑基鱼塘式生态种植等技术层出不穷,中国人用绣花式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农业生产效率远远高于西方。以粮食收获量和播种量之比为例,西欧是4至5倍,而中国公元6世纪粟的收获量为播种量的24至200倍,麦类则为44至200倍,以共时性的比较视角来看,这种成绩相当令人瞩目。“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核心内容,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在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基础上,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矛盾。积淀在“尽地力之教”等中国古人生产思想之中、旨在利用一切生产要素和管理方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生产智慧应当在当代被进一步挖掘。“藏富于民”等传统分配智慧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敬德保民”为代表的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政治底色,孔子的“节用而爱民,使民以时”、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的“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管子》的“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郦食其的“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等思想皆强调了民本的重要性。受此影响,中国传统主流分配思想倾向于“藏富于民”或民富基础上的国富。代表性思想有:有若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孟子的“与百姓同之”,荀子的“上下俱富”,管子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唐甄的“富在编户、不在府库”等,这些思想集中探讨了民富的重要性,认为国家财政来源于民,只有民富,才能保证赋税之源永不枯竭,才能实现国富。此外,民富亦是社会高水平治理的物质保障,孔子的“富而后教”、《管子》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孟子的“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等思想皆清晰阐述了民富与治理的强关联性。“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政治立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邓小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就是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当前,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蕴含在“藏富于民”等传统分配思想之中的分配智慧在当代值得被理性借鉴。“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等传统交换智慧中国古人在商业领域积淀了有关经营管理、积聚财富的丰厚经验,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计然之策”。《史记·货殖列传》对其内容进行了系统介绍,包括“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的价格变动趋势总结、“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旱则资舟,水则资车”的非常规操作手段应对、“无息币”“无敢居贵”“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的流通速度经验归纳、“务完物”“腐败而食之货勿留”的商品品质把控经验等。这些策略的效果非常明显,“修之十年,国富”。范蠡用计然之策,“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白圭则在强调“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同时,又注重迎合消费市场,强调“欲长钱,取下谷”。此外,他还重视捕捉商机,认为一旦机会成熟,要当机立断,“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不难看出,通过审慎观察,中国古人已敏锐发现了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一些客观规律,并对之加以合理利用,且收获颇丰。宏观管理层面,中国古人亦有着遵循市场规律与合理利用市场规律进行国家治理的宏观调控思想。一方面,观察到“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的市场价格及社会运行规律,司马迁提出“善者因之”的善因论,强调顺应市场价格及社会内在发展规律,遵循其内在秩序;另一方面,《管子》则强调积极利用市场规律进行合理引导的必要性。基于“聚则重,散则轻”“藏则重,发则轻”等现实观察,《管子》提出“以重射轻,以贱泄平”的宏观调控主张,认为可在商品充足、物价较低时,用重币购买轻物,在商品匮乏物价上涨时,把过去低价购买的商品以低于市场价格抛售,此举既可盈利,还可平抑市场物价,进而以“轻重之术”实现“轻重之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与竞争规律必将更显著地在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发挥作用,尊重并合理利用市场规律的宏观调控成为影响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因素。作为参照,沉淀在“计然之策”等中国传统交换思想中、体现中国古人善于发现与利用商品流通规律的交换智慧有着重要的当代镜鉴价值。“用之于民”等传统消费智慧“量入为出”“用之有节”等节俭消费思想是中国传统消费思想的主基调,不过,还有不少学者注意到政府在民生领域“用之于民”的积极消费所产生的“固本”“利民”等正向社会影响。国防、教育、赈济、水利等民生领域的公共支出是中国传统社会财政支出的主要构成,历代学者皆对此非常重视。《荀子》将“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等公共产品供给视为政府最重要的职责,司马迁在《史记·河渠书》中对禹疏九江、秦郑国渠、汉漕渠等水利工程的兴修及其“功施于三代”“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大便利”等惠及大众、促进经济发展的正面成效进行由衷地肯定。《管子》认为,在“民失本”的非正常生产环境,政府应主动修建道路、宫室台榭等,此举一方面可起到以工代赈的作用,帮助穷人挺过困难时期,另一方面亦是履行国家职能,供给出社会必需的公共产品。《管子》将消费置于社会再生产的一个环节进行考察,认为积极消费可使“本事得立”,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明代陆楫认为节俭消费有利于个人和家庭,使其免于贫困,而政府和富人的积极消费可为穷人提供谋生途径,起到“均天下而富之”的作用。消费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生产是社会再生产一般过程的起点,消费则是终点。消费使生产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还会创造出新的生产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应“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沉积在“用之于民”等传统消费思想中、体现中国古人主动利用消费促使生产、恢复社会活力与秩序的消费智慧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作者:赵麦茹,系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政治经济学智慧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来源:《光明日报》( 2024年10月15日 11版)

裴长洪:习近平经济思想理论内涵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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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5:25:20 +0800

摘要: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内涵主要有四部分: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理论。它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结合,从而产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命题,实现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时代化的新飞跃。第二,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规律的理论。它是提炼中国现在和未来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主要包括高质量发展规律、中国式现代化路径规律和国家战略、深化改革的新认识、国民经济运筹与调控等。第三,中国与世界经济关系的理论。它是马克思主义世界经济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标志,提出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的基本判断,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基本认识和实践,以及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第四,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哲学基础,即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全面创新发展。关键词:习近平经济思想;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习近平经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经济发展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理论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最新成果。它“深刻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从未遇到过、西方经济理论始终无法解决的许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习近平经济思想体系严整、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基础和骨干框架。一、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理论(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运用和创新1.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全面深化改革怎样认识社会主义社会,这既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命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命题。恩格斯说过,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没有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发展和理论总结,也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所有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人类社会中,这个基本矛盾是对抗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并最终走向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结论。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是社会经济变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并由此开辟了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新历史,同时也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条件和新科学。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因此,“我们要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平衡和不平衡,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平衡和不平衡,作为纲,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问题。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关系,但是要研究清楚生产关系,就必须一方面联系研究生产力,另一方面联系研究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毛泽东的理论把科学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融会贯通起来,实现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第一次中国化时代化。邓小平运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创造性地提出了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在这个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理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习近平在说明《决定》中专门引用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的经典论述,精辟地指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依据。全面深化改革,已经不完全局限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它已经扩大到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学说的完整运用和创新发展。2. 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怎样认识这个历史过程,它需要多长时间以及它又区分为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由社会基本矛盾反映出来的社会主要矛盾在不同阶段的变化,又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毛泽东很早认识到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1958年和1959年,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社会主义这个阶段,又可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后一阶段可能比前一阶段需要更长的时间。”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划分,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后创造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实践依据和理论依据,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理论依据。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指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回答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一个时代性课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回答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党的八大总结了社会主义探索的初步经验后提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经过新中国将近70年、改革开放将近40年的发展,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怎样回答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新的时代之问。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也预示着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阶段,从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历史方位、提供了理论依据。3. 中国式现代化理论2023年2月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上指出:“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在这里,习近平把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归纳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并指出“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一以贯之的主题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又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可见,理解和阐释习近平经济思想需要从学理上正确认识科学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互关系。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和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出发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延伸和拓展。没有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和理论也就不可能产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建立人民民主专政,这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第一个历史命题。第二个命题就是怎样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只有完成这两大历史使命,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历史方向行进,党长期执政才有内在依据。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学逻辑首先应当是人的逻辑,而不是资本的逻辑。它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些要求都突出“人”的地位,直接地、间接地与人的福祉和发展有密切关联。这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目标的人类解放的观点是相通的。其次,发展生产力的规律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人民为中心,它的目标是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则是以资本利益最大化为中心,这导致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以及现代化路径过程的不同。中国经济建设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愿望为目标,并不单纯追求GDP,它要建设的现代产业体系,是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它要建设的现代经济体系,是全部社会主义上层建筑赖以存在、完善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形态不仅仅表现为生产力,它还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论来源,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完整图景。针对照搬西方标准认识现代化的错误观点,习近平说:“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4. 国家治理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国家学说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国家政权组织体系”,随后,“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第一次中国化时代化。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提出了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对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性,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党的十四大提出: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把国家各项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国家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国化时代化的进一步创新。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发展,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理论和新实践。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其实质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基本制度指的就是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制度中有许多内容是经济活动的规则和制度。可见,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属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因此,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等问题的提出和解答,既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命题,也是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的运用和延伸。习近平辩证地论述了两者的关系,他说,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借鉴吸收了苏联的许多有益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又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解放和增强了社会活力。5. 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这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把党的全面领导引申到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大理论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领域、新课题。党领导经济工作具有长期的历史依据。从实践逻辑来看,国家行政机关的动员力量和管辖范围客观上有不少盲区和局限,而党的组织体系和思想体系具有更广泛的渗透性和动员力,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往往比行政命令更加有效。而且,各级政府自身的财政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的矛盾也导致政府“错位”“越位”现象,客观上需要一个只服从国家整体利益需要的组织力量的纠正机制。从理论逻辑来看,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是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基本理论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政治和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列宁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指出:“一个阶级如果不从政治上正确地看问题,就不能维持它的统治,因而也就不能完成它的生产任务。”他在同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论战中提出了“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的著名论断,并强调这是马克思主义最起码的常识。毛泽东的著名论断是:“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改革开放后的1986年,邓小平也强调,“改革,现代化科学技术,加上我们讲政治,威力就大多了。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而坚持党的领导则是讲政治的突出体现。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合法性,还在于党是全体中国人民和全民所有制资产的唯一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资产中,党代表了全部资产中的最大份额,拥有最大的话语权和表决权。从制度层面上说,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政治经济学的学理逻辑含义。西方经济学不仅有自由市场经济学派,也有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经济学,两大学派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上的观点是对立的,但它们探讨二者之间关系的哲学观是一致的,即二元论。他们将政府与市场看作平行而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基于这种二元论的哲学观,加上两党争斗,西方国家在实践上从未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达到真正协调。2014年习近平在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个重大理论观点是破解政府与市场关系难题、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重大理论发现,指明了破解经济学世界性难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规律1.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资本理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围绕基本经济制度展开的。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这个目标被确立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论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这种新概括,是理论上的创新突破。怎样解释党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总结,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论述了家庭和私有财产成为私有制的起源。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分工不发达,在家庭生活社会化程度很低、社会保障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家庭是人们从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社会保障、育幼与养老送终,至少两代人整个人生过程中难以分离的微观母体。家庭经济对任何人都十分重要,只有在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普遍富裕、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社会保障水平极大提高、家庭生活社会化程度极高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忽略家庭经济的重要性,也才具备消灭私有经济的最重要的经济条件。而在此之前,家庭经济和个体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但是,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不同,私营企业必然带有剩余价值生产的特征,允许私营经济发展是一个更大的突破和创新,因而也更需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释。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理论是解开这一问题的钥匙。2022年4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38次集体学习时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的资本问题,要求“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并指出,现阶段我国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各种形态资本,并呈现出规模显著增加、主体更加多元、运行速度加快、国际资本大量进入等明显特征。 在这里,习近平没有使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通常说法,而是把资本同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这既是一个理论突破,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发展。那么,怎样理解在公有制经济内部产生资本呢?马克思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 “货币占有者要把货币转化为资本,就必须在商品市场上找到自由的工人。这里所说的自由,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需要商品货币关系,这是资本产生的最基本因素,实行按劳分配制度,这客观上承认劳动能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从理论上说,全民所有制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所有,但是任何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从业者和所有者都是分离的,并非所有者就一定是某个企业的从业者,劳动者是自由的,他可以离开原来所属的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市场上与其他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约,而这并不影响他作为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在农村集体经济中,虽然土地承包关系把从业者和所有者捆绑在一起,但是集体的非农业经营形式又把从业者和所有者分离开来。在这里,集体组织成员也是自由的,而土地承包关系通过土地流转,也可以把从业者和所有者关系分离开来。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产生的两个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都存在,因此产生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是必然的,产生非公有制资本就更不难理解了。私人资本和公有资本的区别只是在于,前者的剩余价值归资本家私人占有,而公有资本的剩余劳动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解决了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的产生,利用资本的“文明面”,克服资本的“不文明面”,为资本运行设置“红绿灯”等就有了理论依据。2.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是剩余价值规律,它明确回答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目的和基本活动方式。这既是对经济运行的科学抽象,也代表对其价值观的判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也要回答谁是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发展生产和经济的目的是什么,实现人民与国家的根本利益的方法与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不是资本,而是人民。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说,所谓一切积极因素,就是广大人民,同时包括国内外可以转化为积极因素的消极因素。 这就点明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人民,也包括国内外一切可以转化的消极因素。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和发展经济的目的,邓小平明确指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了“人民至上”的思想,更加强调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进入新发展阶段,习近平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这就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中的目标方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需要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集团组成的集合体,在他们内部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经济利益矛盾是主要矛盾。毛泽东指出,解决各种矛盾的方针就是,“都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概念是指海内外一切拥护和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投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建设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出:“发展为了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提出,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学说发生了历史性新飞跃。它要求把价值观与经济实践相融合,正如习近平指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 这个思想是协调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高度凝练和全面概括,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完整和准确体现。概括起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就是:以全体人民(包括国内外一切可转化因素)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在不断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动性和能力的基础上,调动一切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社会资本的积极性,统筹协调、全面平衡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二、对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一)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理论1. 经济发展新常态与新发展理念2012年和2013年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分别下调至7.9%和7.8%。习近平在2013年12月指出,我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2014年7月他判断,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常态;同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重申了这个判断。这是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个趋势性判断,也是把握我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个规律性认识。中国经济增长很难再恢复以往的高速度,将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这不仅有着中国经济自身潜在增长率变化的客观依据,也与大国经济发展的特征相似。针对国内的现实状况和国际经验,习近平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 他还指出,“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这个新的机遇首先在于要确立新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树立和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五大发展理念“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许多观点是相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剩余价值生产的两种形态,即从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向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转变的客观必然性,这个原理揭示了单纯以劳动和资本要素驱动的生产发展的局限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自觉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把发展生产的着力点更多地转向新的生产要素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要“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 之后,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是新发展理念的实践目标。这包括: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彰显优势、协调联动的城乡区域发展体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体系;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全面开放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经济体制,从而使新发展理念成为具有实践内容的完整体系。经济学是人们认识和分析经济活动、经济现象的理论总结和工具,其中的发展理念则是对经济发展的解释和主张。这个主张就是习近平所说的发展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在以资本为中心导向下,西方经济学有一套成熟的发展理论,我们既不可能完全移植西方的理论,也不可能简单套用他们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发展。这是因为:首先,就研究对象而言,中国发展的目标是多元的,不是单一微观的经济效率问题,不可能仅仅使用帕累托效率改进来衡量其得失。多元目标多元关系,难以用抽象的“均衡”和“非均衡”来囊括,也难以在单一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内作出完整的刻画和分析。它需要的不是一般的发展理论,而是国家治理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其次,就研究方法论而言,建立在机械的、线性思维逻辑上的数理分析方法,在多数情况下,难以应对复杂多元的变量关系,精致的数学逻辑实际上只能对付简单的因果关系。相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论,富有哲理性和中国文化风格,它对纷繁复杂的经验事实的概括往往具有纲举目张的逻辑力量。2. 实体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着力点2016年12月,习近平针对我国经济出现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房地产和实体经济失衡的现象,明确指出:“不论经济发展到什么时候,实体经济都是我国经济发展、我们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根基。我国经济是靠实体经济起家的,也要靠实体经济走向未来。” 习近平关于发展实体经济的重大理论观点,揭示了中国经济建设的规律,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运用和创新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论》揭示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增殖的统一是实体经济的一般抽象和基本内涵;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两大部类的物质再生产过程是实体经济的外延和基本内容;为“三位一体”(即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职能形式)资本循环周转服务的劳动是实体经济的延伸。完全脱离物质生产,单纯为价值增殖服务的经济活动属于虚拟经济。在资本主义经济循环中,单纯追求价值财富是资本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趋势,“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作中介而赚到钱。” 货币的属性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为资本家从事虚拟经济活动以谋取更多的财富创造了条件。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必然产生脱实向虚的内在原因,也是金融大亨控制世界经济的内在原因。新中国是靠实体经济起家的,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靠实体经济当家的,我国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更离不开高水平自立自强的实体经济,因此,实体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首先,发展实体经济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根本途径,纯粹的金融产品交易和炒作房地产等虚拟经济活动,只能使少数人获利,脱离广大人民群众,而实体经济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其次,实体经济是综合国力的基础。经济力和科技力是综合国力中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直接体现,是基础,而科技力是提升经济力的决定性力量进而左右着综合国力。科技力增强综合国力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主要是以制造业为载体实现的。如果没有制造业尤其是现代制造业、高端制造业的发展,那么很多科技成果应用和重要技术创新将缺乏试验、推广和产业化的支撑。大部分的技术创新主要来自制造业。即使在制造业比重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发达国家,其制造业部门的科技创新投入占比仍然很高。3. 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谋划和理论总结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是习近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格局谋划和实践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理论总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分析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是来自国内供给和需求还是来自国外供给和需求,是判断经济循环以内外哪个为主的学理依据。像中国这样一个大经济体,按照需求支出法GDP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无论是改革开放前后,经济增长的拉动因素始终是以内需为主的,即便是在所谓外贸依存度很高的年份, 外需对GDP增长拉动作用最明显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也只有个别年份外需的拉动作用超过内需。而进入21世纪以后,在不少年份,外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都是负数。这种现象,不仅是中国独有的特征,实际上大国经济发展都基本如此。正如习近平所说:“从国际比较看,大国经济的特征都是内需为主导、内部可循环。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制造业第一大国,国内经济循环同国际经济循环的关系客观上早有调整的要求。这是我们提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首要考虑。在当前国际形势充满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立足国内、依托国内大市场优势,充分挖掘内需潜力,有利于化解外部冲击和外需下降带来的影响,也有利于在极端情况下保证我国经济基本正常运行和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立足国内、依托国内大市场优势,既是战略思维和谋划,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运用和发展。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关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分析,即资本主义整个社会再生产,都是建立在国内市场即国内循环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生产依靠延长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又依靠剥削更多的劳动力,破产农民向城市集聚,不断扩大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内循环基础。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转向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后,尽管提高工资的幅度受到严格限制,但工人工资的增加提高了社会购买力,扩大了国内市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的国内循环容量进一步扩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在中国经济建设实践中同样得到充分证明。1978—2019年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17.9%上升到60.6%;城镇常住人口由1.7亿人提高到8.5亿人。这极大提高了国内需求并开拓了国内市场,形成了国内循环的重要基础。通过最低工资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实际工资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1世纪以来不断提高,农村居民收入也得到改善,使得我国城乡购买力增长速度大幅度提高,创造了庞大的国内市场。加上产业结构的变化,服务业比重上升,许多服务产品只能在当地消费,因此随着服务经济比重上升,进一步强化了国内大循环为主的经济发展格局。由此证明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是由客观经济发展规律决定的,是对经济规律的理论总结。(二)发展规律、国家战略和深化经济改革的主线1.“四化同步”的发展规律和相关国家战略2013年习近平在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经验时指出:“我国现代化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串联式’的发展过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顺序发展,发展到目前水平用了二百多年时间。我们要后来居上,把‘失去的二百年’找回来,决定了我国发展必然是一个‘并联式’的过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叠加发展的。”在“四化同步”并联发展中,习近平认为城镇化是主要矛盾,“城镇化是涉及全国的大范围社会进程”,“推进城镇化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对“四化同步”并联发展规律的认识,推动了相关国家战略的实施。首先是实施了乡村振兴战略。其次是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了一系列区域重大战略,如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等。这一系列国家战略实质上都是习近平对发展规律认识的实践部署。他认为,不平衡是绝对的,“城市和人口集中在沿海地区是规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是体现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区域,但又要努力追求相对平衡,在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发展形成若干城市群,“成为带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国土空间均衡开发。” 这种体现动态平衡的经济发展理念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揭示和科学总结。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15年12月,习近平分析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矛盾,指出:“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影响经济增长的突出问题有总量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在有效供给不能适应需求总量和结构变化的情况下,稳增长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和调整需求结构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 这是中国的理论创新,不是西方理论的翻版。针对一些人的错误解释,习近平明确指出:“我要讲清楚,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西方经济学的供给学派不是一回事,不能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看成是西方供给学派的翻版,更要防止有些人用他们的解释来宣扬‘新自由主义’,借机制造负面舆论。” 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世界性意义,它率先终结了刺激需求为主的政策思路,在全世界引起巨大反响。2015年12月16日,美联储公布宣布加息25个基点,至0.25%—0.5%,结束了长达7年的零利率政策,同时也是9年来首次加息。美国经济政策转向,比中国晚了一个多月。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美国供给学派的区别是:第一,经济发展和调控思路不同。美国供给学派是新自由主义的先导,核心思想是强调自由市场经济,反对政府干预。而中国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不仅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强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的是“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的主张。第二,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同。美国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以减税、减少社会福利开支和减少政府管制为基本内容,其政策涉及面很窄。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穿了新发展理念和五大支柱政策,这五大支柱政策是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第三,利益调整关系不同。美国供给学派的减税主张减少个人和公司所得税,表面上对富人和穷人都有利,但它同时要求减少公共福利,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它的减税主张实际上对富人更有利,它代表大资产者的诉求和利益。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去产能与失业救助相结合,在所有的改革措施中,都通盘考虑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尤其更为重视低收入阶层人民的利益和保护。第四,理论依据不同。由里根政府的经济顾问、供给学派经济学家拉弗(Laffer)提出的“拉弗曲线”认为,减税带来的经济增长效应,能够做大税基,进而增加税收总量。但实际效果却相反。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既强调生产和供给在经济循环中的决定作用,也关注生产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的适配性,以及后者的引导性;既关注供需双方的价值总量平衡,也强调使用价值的结构性和适配性平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是解决发展的动力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它与生产力的发展基本相适应,但又不相适应,除了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外,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某些内容也会变成不适应的部分,因此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下提出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的主要含义是:深化要素市场改革,使市场的覆盖面更全面;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仅体现在局部效率的提高上,更是体现在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上;形成高标准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十四五”时期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它的内在要求是,立足内需,畅通整个国民经济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运行有序、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民经济整体效率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正如习近平所说:“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上的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不是各地都搞自我小循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率先探索有利于促进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3. 洞察生产力发展新趋势,提出了未来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敏锐洞察世界生产力发展的新趋势,在2013年和2014年就指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已经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我国正处在这个大潮之中,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深。” 之后,习近平多次强调发展数字经济并著文系统论述了当代数字经济发展的技术形态、产业形态以及对国民经济的深远影响,进一步要求以数字经济作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着力点。怎样认识和解释数字经济是经济学的命题。这包括它的定义、特征、主要生产要素、微观主体、再生产过程和交换关系、分配关系、产业特征等,这些都是有待于深入研究的新课题。初步研究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学总结是:数字经济是一种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形态,在资源配置、渗透融合、协同等方面的能力空前提升,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已经成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力量。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对数字经济所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第一,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产品和关键零部件与制造业高度相关,是新兴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数字信息产品生产更多依靠无形资本投入,交换更多依靠虚拟市场,消费更多依靠线上,且数字信息产品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投入品;第三,数字经济使得城乡界限日益模糊,形成优势互补、互动共赢的新型城乡关系;第四,平台企业成为新的生产交换主体,非平台企业具有专业化和小型化趋势,平台经济体成为新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第五,在一定程度上,共享经济的生产方式有助于摆脱“死劳动对活劳动的统治”,生产过程更多体现的是生产主体的个性化意愿参与,分配中无形资产报酬高于物化资本所得;第六,数字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趋势,将可能形成未来的第四产业。数字经济的出现在理论上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提出了挑战,如对“市场万能论”、边际收益递减原理以及投资与经济增长理论等。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中,也提出了两方面重要的认识和实践问题:一是如何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二是平台企业的垄断趋势提出了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反垄断和阻止资本无序扩张问题。传统的反垄断规则是在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上制定的,而这种产业组织理论又建立在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在工业经济时代生产函数和消费函数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追求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在数字经济时代,由技术创新引起的生产函数和消费函数不断变化,使传统的反垄断规则在规制平台企业垄断时面临挑战,因此需要重新研究制定反垄断规则,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三)国民经济运筹与调控1. 稳中求进总基调和经济运行调控2016年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我们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做好经济工作的方法论。” 稳中求进,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态度,而且它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丰富的: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勉强加速求进不仅会欲速不达,甚至还会引发连锁性的问题。通过刺激手段提高增速,但如果不能带来相应就业,不能产生真实需求,后续的波动会更大。反倒是站在坚实的基础上才有继续前进的可能。所以,稳是前提,是大局。此外,衡量经济工作的“稳”,不能只看经济指标,还要看相关的社会指标、文化指标、生态文明指标等。只有经济的稳,没有其他方面的稳不是真正的“稳”,也不可能真正“稳”住。衡量经济的“进”同样如此。如果不能带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不能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不能带来社会的文明、和谐、进步,片面的经济指标“进”也是没有意义的。“稳中求进”虽然不是党的十八大以后首次提出,但却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长期坚持的经济工作思路,因此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在“稳中求进”政策总基调思路下,逐步实施和完善了对中国经济运行调控的多元目标政策组合,形成了习近平经济思想中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鲜明特色。年月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首次提到“宏观政策要稳住,微观政策要放活,社会政策要托底”。 2015年11月,习近平提出,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改革开放,实行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政府的有关政策扩大为七项: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活力,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加上2015年提出的产业政策要准,一共形成了八项政策组合。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也使用政策手段调节经济运行,主要表现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什么我们有那么多政策呢?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经济运行,目的是保证资本收益最大化,因此采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就够了。而社会主义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政策是以人民为中心,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愿望,促进共同富裕,而要实现这个目的需要年年努力,久久为功,需要在每年的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各项政策中体现,因此必须使用多样化的政策组合才能达到目标。而且,这些政策组合还需要系统化协调。因为,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复杂系统,必须加强统筹协调,要防止出现合成谬误,不能把各项政策变成只顾自己不及其余,要坚持先立后破,稳扎稳打,避免局部合理政策叠加后造成负面效应。不能把系统目标碎片化。可见,中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和调节,不仅具有自身特色,而且比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难度高得多,责任也大得多,因此对经济学理论创新的要求也强得多。2. 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出国家总体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造性贡献。事实上人类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各种风险和挑战,既有来自人类社会本身的阶级斗争和战争风险,也有来自自然界的灾害和疾病。这些都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但以往经济学都忽略这一重要因素,而不把它作为经济学的问题加以讨论,也不总结人类应对各种安全风险的经验。这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经济学,才把安全问题纳入视野。随着中国愈来愈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世界百年大变局愈来愈把中国推向世界矛盾的主要位置,习近平指出,“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我们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 这实际上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结合在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新任务。早在2013年习近平就指出,独立自主的探索和实践精神“是我们党全部理论和实践的立足点,也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 因此,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是坚持独立自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在新发展阶段的实践创新和理论概括。三、新时代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基本理论(一)对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基本认识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是习近平对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基本判断和基本主张。他在2013年9月就提出要“共同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 2016年9月他再次呼吁:“面对当前挑战,我们应该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18年11月他指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实际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从实践中也总结了重要的理论观点和认识。1.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和未来新方向习近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总结论证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他指出,“经济全球化”这一概念虽然是冷战结束以后才流行起来的,但这样的发展趋势并不是什么新东西,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详细论述了世界贸易、世界市场、世界历史等问题。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世界的扩张,形成了世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世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关系,是今天认识经济全球化的理论基础。据此,他把经济全球化分为三个阶段,指出:“经济全球化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各方利益,是大势所趋。” 同时,他分析了经济全球化的两重性:“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为全球发展提供强劲动能,也带来一些新情况新挑战,需要认真面对。”“我们要积极引导经济全球化发展方向,着力解决公平公正问题,让经济全球化进程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 这些理论观点,既为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充分运用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实现我国同世界关系的历史性变革, 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依据,也为开放型世界经济指明了方向:“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 2016年1月,习近平指出,“20年前甚至15年前,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手是美国等西方国家,今天反而是我们被认为是世界上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最大旗手”。2.“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科学判断这是习近平对一百多年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在世界范围内的矛盾运动,一百年来中国人民、世界人民与发达国家国际垄断资本的阶级矛盾运动得出的科学判断。首先,中国经济崛起,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这是百年世界生产力发展的最大变局之一。它既促进了世界生产力发展,壮大了世界和平力量,同时也加剧了中国与国际垄断资本控制世界市场的矛盾。在现象上表现为中国与某些大国或发展中国家在市场、资源问题上的矛盾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生产力发展愈来愈取决于新一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中国成为大国在科技优势博弈的重要一方,这反映了世界合作开放与国际垄断资本垄断控制新技术的矛盾,也是世界生产力发展与旧的世界生产关系矛盾的新现象。其次,百年大变局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最大变化是中国和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国际规则制定与全球治理方式。以往国际规则综合反映了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生产关系,被美西方国家所把持。随着世界经济多极化发展和中国经济崛起,特别是美国走向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客观上要求各国由经济全球化的被动参与者转变为主动引领者。2014年12月习近平指出:“过去只是被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现在则要主动参与和影响全球经济治理。”(8)在现行世界经济体系中,在跨国垄断资本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很难进入既有经济网络。即使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分工,也被锁定为“外围”,这种状态限制了世界市场的扩大,制约了世界生产力的发展。美国独家霸权治理实际上就是试图维护国际垄断资本的既得利益。世界百年大变局使中国生产力与世界生产力融为一体,开辟了更广阔的经济地理和世界市场,与世界各国共同创造了国际经济治理的新经验、新模式和新规则,为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供了中国智慧和方案。再次,在世界意识形态领域,百年大变局突破了文明单一的西方中心论。现代化文明和发展道路从单一美国模式改变为包括中国道路在内的多种文明模式。美国梦不再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现代化的唯一途径,这种百年未有的变化对于美国右翼政客和知识精英来说,很震撼,也很受伤。从而激化了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与西方意识形态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了世界范围内的各种社会矛盾。总之,当今矛盾的特点正在逐渐转化为维护旧的生产关系与全球治理体系、旧的价值观和文明观与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新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矛盾。(二)中国与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基本关系在新的生产力发展阶段、如何继续完善开放型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客观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强调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质上是提出了在新发展阶段,中国开放型经济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既相适应又不相适应以及深化改革的新目标和新任务。在新发展阶段,要把开放更多引向服务贸易领域,目的就是要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从而吸收世界上符合社会化、国际化大生产规律的商业规则和制度文明,这是我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这不仅是我国完善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的自身需要,也是参与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规则和治理体系的需要。1. 中国开放型经济的制度型开放理论与实践所谓制度型开放,就是改革不适应开放经济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具体表现为在边境上和边境后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则和规章。由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生产关系存在“两重性”,它既有反映资本主义本质的一面,即奴役和剥削本国和外国的劳动者;也有反映资本主义创造的世界文明,推动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另一面,如有利于贸易投资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规则和多边协议等。我们的制度型开放就是尽最大可能地吸纳这个“文明面”,以完善我们的开放型经济的生产关系。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次最大规模、涉及面最广的制度型开放,废除了大量不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规和规章,不断修订和完善了《对外贸易法》并制订了《外商投资法》,但由于这个开放主要体现在边境上,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海关规则改革为标志,因此主要发生在货物贸易领域,而较少发生在对国内市场的规制、管理和标准的开放上,这种边境后的开放主要发生在外资进入中国之后的市场规制、行业管理和标准等服务贸易领域。就是说,对于货物贸易开放,它可以通过边境上的规则开放一次性完成,而对于投资和服务贸易,开放不仅需要前期的市场准入规则的开放,还需要延伸到边境后的国内市场规制、管理和标准领域,需要多次完成,这种开放触及国家机关多种经济管理权的改变,需要协调的时间更长、成本更多,难度也更大。我国自主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贸易伙伴谈判设立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制度性开放的试验和突破,已经产生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从2013年9月至2023年底,我国已经分批次批准了21个自贸试验区(港),涌现了一大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我国制度型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了中国方案。另外,2014—2020年间,我国与贸易伙伴共签署了6项自由贸易区协议,并签署了3项已有自由贸易区协议的升级版。加上2014年以前签订的自贸区协议,累计达到21项。2.“双循环”理念对世界之问、时代之问的答案2013年秋,习近平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倡议不仅诠释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理念,而且回答了世界经济的时代之问。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生产力发展的停滞,不仅是世界的实践之问,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之问。“一带一路”倡议所蕴含的答案是:在以资本为中心驱动下,跨国公司的国际分工网络分布不均衡,遗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形成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和利益不均衡。世界市场的局限性是世界生产力发展停滞的主要原因。“一带一路”倡议所提出的沿线国家和地区恰恰是美西方国家的所谓“全球价值链”参与度低甚至是被遗弃的区域。它涵盖的地域面积占全球1/3以上,人口占全球60%以上。它的目标不是以资本为中心,而是以世界更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福祉发展为中心,以世界生产力发展为中心。因此,西方学者推崇的“全球价值链理论”,仅仅是美西方国家垄断资本的跨国经营理论,并非全体人类福祉的世界经济理论,它是西方中心论的现代翻版。而我党和习近平提出的“多元平衡”“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是为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谋福利的世界经济理论。共建“一带一路”不仅遵从国际分工客观规律,而且带动周边经济体的产业分工和发展,促进双边、区域的贸易和投资,以期实现多元平衡。而且,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更是体现中国统一大市场与世界市场在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多种纬度的平衡,从而达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成效,它是一种新的、动态的平衡观的创新理论。四、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运用的新境界(一)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和发展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这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习近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阐明了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即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逐步推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揭示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历史唯物论还认为,社会发展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人们的历史选择对社会形态的更替也发生作用。因此,人类文明的发展既有一般规律,也有不同道路特点。各国的社会发展形式或文明形成道路也往往不同。因此一般发展规律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实现方式是不同的,形成的文明发展道路也是不同的,人民的历史主动性是发展道路多样性的根本动力。正如习近平所说:“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可见,习近平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中国人民历史主动性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的创新发展。2. 提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新观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认为,每一种文明都根植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凝聚着每个国家、每个民族的卓越智慧和精神诉求,蕴含着人类发展进步所依赖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在世界文明的百花园中,中华文明具有独特之处,它是世界上唯一具有“永续性”的文明,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指出:“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古老而伟大的民族,创造了绵延五千多年的灿烂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历史以来,中国并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而且是一种独特文明。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形态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文明相结合的结晶。根据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新的重大理论观点,并把“两个结合”归纳为中国理论创新的“魂脉”和“根脉”。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重大创新。(二)坚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1. 坚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习近平经济思想,从世界是物质的统一性原理出发,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当今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脱离这个基点就会犯错误,甚至犯颠覆性的错误。辩证唯物主义虽然强调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但并不否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而且认为这种反作用有时是十分巨大的。习近平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就是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辩证法。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习近平认为,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要努力挖掘中国实践的丰富宝藏,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构建中国自主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对于西方理论和西方经济学,习近平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其中人类文明的有益成分,但“要坚持中国人的世界观、方法论。如果不加分析把国外学术思想和学术方法奉为圭臬,一切以此为准绳,那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如果用国外的方法得出与国外同样的结论,那也就没有独创性可言了”。没有独创性,就必然沦为附庸。这不是中国经济学发展道路的选择。2. 遵循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运动相互关系的规律人与自然的关系说到底也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首先,人与自然的统一是承认物质第一性的基本前提。习近平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 人类可以改造自然,但不能破坏自然,透支自然,一旦人与自然的统一被颠覆,也就破坏了人类的未来福祉。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解决人类的长远发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的是人类未来的财富和福祉。其次,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主体与客体两者相互关系的产物,没有客体的劳动在地球上不可能存在。自然资源是天然的劳动对象,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一般情况下,劳动主体是人类劳动的主要矛盾方面,但是,随着人类劳动和经济活动能力的巨大发展,资源环境约束突显时,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转移到客体一方。“两山论”正是体现了这一历史发展逻辑。在不同情况下强调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再次,“两山论”,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的新发展。习近平说,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这句话揭示了生态环境的自然垄断特征。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认为,在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条件下,存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绝对地租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产生的,级差地租则是由劳动投入的不同方式产生的。马克思的绝对地租理论,实际上也是唯物主义世界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结果。在人类社会处于商品市场经济环境下,生态环境获得了与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相似的人类剩余劳动分配的索取权,只不过地租的索取权属于土地私人所有者,而生态环境的剩余劳动索取权属于公众。因此,它是一种自然财富、生态财富,这种剩余劳动分配的索取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也可以交易。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资源的使用权和承担赔付的责任,通过赔付差额在使用者之间的交易发现价格,由此产生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换价值,从而转化为经济财富和社会财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付出人类劳动,这是增加新价值的来源,因此,“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然价值和增值自然资本”。(三)唯物辩证法的运用和发展1. 坚持系统谋划、统筹协调的辩证法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重要范畴。恩格斯说:“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在一种系统联系中的认识,推动科学到处从个别部分和整体上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也是一个整体的系统,因此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党的十八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总结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这个新认识体现了对事物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习近平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体现了“对协调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在解决我国发展问题上的方法论意义”。经济体制改革离不开其他领域改革的配合协调,上层建筑也要适应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因此要全面深化改革,要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在推进改革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的交汇点和结合点,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发展理念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新发展理念,这五个理念相辅相成,互相不可割裂,构成完整的统一体,在理念上它是统一的,在实践上它需要统筹协调。因此它也是更高水平的发展理念。习近平总结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在这个过程中,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2. 坚持一分为二,认识事物的“双重性”毛泽东说:“两重性,任何事物都有,而且永远有,当然总是以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表现出来,性质也各不相同。”正如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内部,既存在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属性,也存在反映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属性,坚持一分为二的方法论,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类资本是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和理论发展的重要课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具有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意义。同时,资本具有逐利本性,如不加以规范和约束,就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要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教育引导资本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信用信义、重社会责任、走人间正道。同时,要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对于反映世界生产关系的国际规则,也要认识它的双重性,尽量吸纳有利于世界生产力发展的文明因素,这是我们提出制度型开放的理论依据。对于西方经济学理论,习近平也主张要一分为二,去粗取精,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于那些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经济学名词、概念和技术方法,我们应当有分析地吸收,以丰富我们的视野和理论,对那些反映资本主义制度和价值观的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们要分析批判,与之划清界限。3. 认识和把握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认识和把握事物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普遍性、客观性,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毛泽东指出,事物的矛盾过程会呈现阶段性,“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将结束粗放型高速度增长阶段并开始新的阶段的特点,习近平作出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并指出引领经济新常态的特点是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认识和把握事物矛盾运动中,还要注意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习近平分析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主要矛盾,指出:“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影响经济增长的突出问题有总量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在有效供给不能适应需求总量和结构变化的情况下,稳增长必须在适度扩大总需求和调整需求结构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的跃升。”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既是习近平对大国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总结和揭示,也是对我国新发展阶段特征的揭示。按照事物矛盾运动的法则,“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新发展阶段的国内大循环将建立在高水平自立自强基础上,由此推进的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与以往相比,就产生了质的飞跃。由于供给与需求、内需与外需这两对矛盾都是长期存在的,因此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方法论就是:“更好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国内大循环动力和可靠性。”把这两者结合起来,不仅抓住了两对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方面,也兼顾了次要矛盾的解决。这个基本方法论的经济学含义就是,形成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内生动力,以需求侧调整为变量补充,以扩大内需为基本战略,形成国内国际经济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着力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的阻滞,实现供给和需求的更高平衡。认识和把握事物矛盾运动的状态,也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方法论。2011年以来,“稳中求进”成为我国经济工作的总基调,至今已经坚持了12年,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稳中求进”上升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原则和方法论。方法论必然具有哲学的含义。毛泽东指出:“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新常态后,显著变动的状态已经过去,经济发展进入相对静止状态即中高速度的平稳状态,这有利于促进经济向高质量转变,这时候,经济工作的方针,既不能再重复“又快又好”,也不能不舍弃仍然保留“快”的思想方法的“又好又快”。稳中求进,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态度。“稳”和“进”是辩证统一的“稳”,才能更好地“进”,更持久地“进”;“进”,才能更有效地保持“稳”,更高水平地实现“稳”。这里的“稳”,强调的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稳”;这里的“进”,强调的是“稳”基础上的“进”,是科学有序的“进”。 参考文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2017:《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来源:《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释略)

程广云:组织民族:孙中山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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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nesday, 16 October 2024 15:22:43 +0800

中山政治哲学的中心思想是组织民族,亦即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孙中山始终认为,中华民族积贫积弱的根源是“一盘散沙”,究竟依靠何种力量,通过哪种途径将其转换为“士敏土”(水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前后提出三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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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卡: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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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34:30 +0800

文化关乎国本、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大工作部署,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体现了他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巨大政治勇气和创新精神。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逻辑体系来看,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原创性在于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逻辑展演中对文化的价值与地位、使命与任务、战略与举措方面提出的新判断、新范畴、新观念,这为新时代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特别是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历程来看,民族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坚实的物质基础,也离不开思想文化这一精神动力的推动。文化常以观念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形式存在,具象于某一民族国家,就会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与时代性,成为民族成员的精神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更需要强大的精神支撑。习近平文化思想建立于党对新时代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科学分析和考察基础上,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需要“举旗帜”“聚民心”“兴文化”,这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精神力量。习近平文化思想在阐释文化建设重要性的同时,将其与国家治理的思维、理念相结合,深刻揭示了文化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一是阐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迪和借鉴作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蕴了国家治理的丰富智慧和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人本主义传统寄托了中华民族对小康社会、天下大同、和谐美好社会的向往。这种理想社会与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理想社会具有共通之处。共同富裕体现了中国人民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而不同”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个文明特质。正是凭借这一文明特质,面对西方现代化的猛烈冲击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没有盲目抵制由西方开启并向全世界传播的现代文化,又没有全盘接受西方的文化,而是在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创造性的转化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既强调“和而不同”,又强调“以和为贵”,体现了中华民族一直以来对和平、和睦、和谐的追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走的是一条和平发展的现代化道路,这条道路主张和平、和睦、和谐,是对人类在未来所应采取的现代化模式的规范性引导。二是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引领作用。价值观居于文化系统的最深层次,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影响文化功能的发挥。文化之所以具有凝聚思想共识、提供精神动力的功能,归根到底就是其内在的文化价值观在发挥作用。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就难以形成人民紧密团结的共同思想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概括凝练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确立的精神品质与治理改革精神。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改革实践层面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国家与社会所崇尚的价值理想,其运行的过程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就是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命题,内含了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强的文化发展逻辑。文化是人的创造性成果,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凝结了人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和审美趣味。人在改造自然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性成果都可统称为文化。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文化与政治、经济有着明显的区别。政治、经济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外显性,而文化的影响则具有渗透性、内在性,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整合、调适和引领的功能。优秀的文化成果在长期的文化积累与扬弃中传承、发展与创新,最终形成文明。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程度越高,文明成果就会越丰富,民族成员对文明范式的自我意识也就越自觉和强烈。文明发展与文明跃迁其实就是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强的过程。从三者的关系来说,文化自觉是前提,表明主体能够理性自觉地对待文化地位和作用,并自觉认知文化发展规律和文化使命、文化担当。文化自信是对文化自觉的跃迁和升华,能够为文化的建设提供信念和信心的精神支撑。文化自强是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价值旨归,是转化自觉的文化意识和高度的文化信念的文化实践。在这一实践过程中,人们的文化价值观不断得以升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在对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再到文化自强的文化发展逻辑的深刻认识基础之上,结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提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新时代文化使命,这既是对理论创新之需的回应,也是对时代发展之需的回应。从时代发展之需的角度来说,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仅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具有鲜明的现代化特质的文明,既超越过往现代化又超越一般现代化。生活于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总是在探寻更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中华民族以比过往现代化乃至一般现代化更高的眼界,超越和扬弃以往一切现代化模式,开拓适合中国的“最优”现代化。当前中国的核心主题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构成新发展阶段的主要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际上就是文明在现代中国的高度发展。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积极成果,文明内含了人类发展与社会发展。在此意义上,现代化强国建设就是中华文明在现代的发展,即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建设。独特的现代化同独特的文明创造相辅相成,在现代化的语境中,中华文明的丰富内容和突出特性塑造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独有的精神品质,使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既通达现代文明,又超越现代文明,成为一种更高程度的现代文明。深植于中国大地和中华文化中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形成于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包括西方文明在内的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既贯通古今,又融汇中外,具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力。当然,这种文明并非只体现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更体现于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指向人的全面发展和生活品质的综合提升;这种文明并非只是少数人的发展,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这种文明并非只是一国的发展,更是世界各国共同发展;这种文明并非人与自然之间的对抗,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作为类整体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的现实境遇决定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时代性、实践性特征,要求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能够回答世界之问、时代之问。习近平文化思想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最新认识,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建设什么样的文化强国、怎样建设文化强国等问题。这一思想以新认识推动部署新征程的文化发展实践,整体聚焦加强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人民立场、坚定文化自信、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统筹推进“七个着力”工作等方面,为接续做好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总之,习近平文化思想具有“明体达用、体用贯通”的鲜明特征,不仅内含了中国传统哲学智慧,也具有丰富的现代意义。习近平文化思想立足新时代文化建设实际,将问题意识和对策意识紧密结合,以鲜明的原创性对文化的地位与作用、文化的使命与任务、文化的战略与举措提出了一系列新判断、新范畴、新观念,形成了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也为新时代更好践行文化使命提供和指明了方向。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6期

张清俐:探究早期文明与国家起源的多维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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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33:40 +0800

文明和国家起源是世界性的热点课题,深受各国学术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等重量级考古项目的持续推进,学术界深刻认识到,应将最新重大考古发现与历史文献分析相结合,揭示更加真实的中华早期文明和国家的面貌,从而深入理解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发掘中华文明的历史价值。考古成果揭示演变进程深入了解中华文明5000多年发展史,把中国文明历史研究引向深入,已经成为每一位当代中国历史研究者的学术自觉。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早期文明研究基地主任徐义华表示,中华文明是独立起源独立发展的文明之一,也是持续性最为显著的文明,考察和研究中华文明、国家的起源和发展,对于认识人类文明起源模式、国家发展模式以及世界古代历史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21世纪以来,一些代表性考古遗址的发掘成果不断面世,丰富了学界对中华早期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认识。近日,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联合主办,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早期文明研究基地承办的“历史学与考古学的对话——中国早期文明与国家起源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任会斌表示,目前学界对中华文明起源发展的脉络及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原因、过程、特点等,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5000多年中华文明史得到了考古学与历史学的双重实证,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文明与国家起源的理论和道路,极大程度上“延伸了历史轴线,增强了历史信度,丰富了历史内涵,活化了历史场景”。黄河流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位于黄河中游地区的陶寺遗址是探索5000多年中华文明的代表性遗址之一。从1978年始,46年的陶寺考古与研究表明,陶寺是百年中国考古的一个“亮点”,是5000多年中华文明的重要“节点”,陶寺是中华文明形成过程中内涵特质的“聚焦点”,陶寺是今日中国延绵发展而来的重要“初始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山西陶寺考古队领队高江涛表示,陶寺考古成果复原了历史文献所载的最初的“中国”国家形态。“陶寺模式”突出体现在王权国家和礼制社会的产生与形成,如农业长足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催生阶级社会;手工业显著进步,出现时代性的“尖端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口增加并集中发展成区域性都邑促进了早期城市的形成。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魏继印认为,中原地区早期国家形态从仰韶时代中期到二里头时代,经历了从“原始社会”至“酋邦”形态,再至“联邦”形态,最后成熟于“王权”形态的发展过程。河南大学二里头夏文化研究院院长张立东从思想史意义上考察作为观念的“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认为“中国”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思想史问题,是地理观念中的一个命题。有文献记载的思想史意义上的“中国”应该在陶唐氏之地,即晋南地区。至夏代,“天下之中”转移到了位于嵩山南北的河南登封一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研究员赵春青结合严文明先生提出的“重瓣花朵”理论,认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特征最早应出现在庙底沟文化时期,那时已出现较明显的文化中心区、边缘区和影响区。早期文明中的夷夏关系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进程的重要议题。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燕生东认为,海岱地区表现为连续和稳定的文明化进程。公元前2300年前后,海岱地区文化与中原文化区、甘青文化区首次形成“夷夏东西”对峙格局,延续整个夏代至商代早期。坚持考古与文献相结合中华早期文明的深刻性和复杂性,还有许多谜题需要破解。任会斌提出,对古代文明特别是传世文献稀缺的上古文明的研究,需要考古学与传统历史学(文献学)“双轮驱动”、相互融合,不仅是材料互补,更是伴随思维方式的更新。徐义华认为,在上古史研究领域,考古学重实证性,历史学强调根据史料构建起合理的历史认识系统。两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虽有差异,但有着相同的目的,都希望构建一个可信的上古史系统。陶寺就是历史学与考古学融合的最佳案例之一,既符合文献中尧都平阳的记载,又有王都级别遗址等考古重大发现的支撑。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杜勇将文献学与历史学相结合,以五帝时期的纪年考证为依据,对“仰韶文化与黄帝时代”命题进行了反思。关于黄河流域仰韶文化中晚期的河南双槐树遗址性质的判断,从断代分析来看,将该遗址定性为黄帝时代都邑这一观点是存疑的。2021年,清华简《五纪》篇一经发布,其中“黄帝有子曰蚩尤”的记载就引发学界热烈讨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黄国辉从蚩尤的族属问题入手给出解释。他认为,蚩尤应是炎帝族人,而黄帝族与炎帝族为世代姻亲,这句记载或是上古时期行辈型亲属称谓制在后世的一种孑遗记忆。在有限的文献资料之外,学界对殷代的礼制与殷周鼎革历史的研究越来越重视考古方面的发现。2021年殷墟王陵及周边区域的发掘成果,为考察殷商至西周初期的政治变迁提供了有力的材料。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安阳工作站站长何毓灵基于对王陵的始建与废弃年代、祭祀坑年代以及与国王陵墓相关的王后陵墓问题的梳理认为,殷商王陵制度发端时期是武丁时期重大政治举措的一部分。殷墟王陵在周革殷命之际走向终结,与周革殷命的政治策略有关。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宁镇疆将清华简《厚父》篇与以往出土及传世文献相结合,从中发现这些材料在谈到相关政治发生学或曰“政府”的主要特征内容时,往往突出强调这些政治角色在“治理”和“服务”两个方面的公共职能。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谢乃和注意到新近发现的豳公盨铭文是一篇周人引古述今的三代早期王朝国家的“生成论”表述,揭示了夏商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是一种“以封建制为中心建构”的王朝国家模式,是本土早期国家生成理论。深化文明理论探索当前,考古学界从经济、社会、观念等不同角度切入的研究成果,呈现了中国上古信史的多维面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陈相龙立足生业经济视角探讨中原地区夏商王朝的兴起。他认为,在中华文明形成的过程中,生业经济方面出现对外来的物种和技术的本土化进程,对相关问题的研究,需要重视这一时期中国出现内部政权长期互动所形成的文化传统和信仰系统。谈到上古时期先民的精神世界,山东大学考古学院教授王青提出了神灵考古的视角对于早期中国研究的必要性。他认为,我国上古时期盛行交感巫术,信仰万物有灵,这种原始神秘、不受逻辑规律支配的思维方式,造就了早期中国的精神信仰和文化传统。从政治文化来看,央地关系是考察国家形成的重要视角。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侯卫东提出,二里头时期中原地区已形成较为明确的央地关系,而陶寺文化是否出现明确的央地关系的问题还有待讨论。基于对中国特色文明起源进程的认知不断丰富,学者们对文明理论的建构也提出反思与新的理解。徐义华认为,文明应指人类脱离自然状态,以认知为依据和主导构建起来的社会形态。通过对古代两河流域的文明起源神话的分析,为文明起源模式的互鉴提供了新的考察视角。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中原文化研究》杂志社副研究员李玲玲也注意到,近年来有关文明探源命题的研究,对社会结构和文明机理、中华文明形成机制的探讨愈发深入。这为历史学与考古学的交流对话提供了新的契机,有助于在知识体系的全面构建上产生新的突破。

蒋述卓:坚持文化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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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32:40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时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强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上,文艺领域的进一步改革聚焦在文化体制机制上,应牢牢把握文化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在创作生产服务、组织工作机制、健全市场体系、促进科技与文艺的融合、深化文娱领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出成果、出人才、攀高峰,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以及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涵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这也是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标志。我国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在实践中对之予以了落实,文化权利的中国内涵也在实践中日益清晰。通过文化建设实践来保障文化权利,促进文化权利体系的完善,这在我国已经有了丰富的实践。一方面,国家主动关注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主动提供文化权利实现的社会环境条件,确立了人民在文化权利实现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能够主动参与和推进文化生活的发展,让文化生活的内容和形式体现自己的意愿。比如,人民参与非遗活动积极性高涨、图书馆建设与博物馆建设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乡村振兴与文旅活动紧密结合,等等。还有更为具体鲜活的例子,比如龙舟赛在城乡到处开花、“村超”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城市书香节人流如潮等。正是人们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推动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断变革,人们对保障文化权利的愿望才变得更为强烈。这就需要我们在体制机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文化环境和文化监管机制。比如,进一步做好公共文化设施,让残障者能够更便利地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为辅助让听障者走进博物馆,走进音乐厅,平等地与健听者一起欣赏艺术。在文化数字化条件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文化权利,也需要在机制上加以考虑。激发人民主体意识是把握文化建设中人民主体性的中心环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汇聚共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磅礴力量,在推进民族复兴伟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时刻具有特殊的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伟大社会变革必然要求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具有推进社会变革的主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得紧紧依靠人民,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汇聚蕴藏在人民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量,推动社会的变革与发展。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对群众的创造活力予以高度肯定,他指出:“改革开放中许许多多的东西,都是由群众在实践中提出来的。”在文化建设中,群众的创造力同样是充满着无穷活力的。广场舞是群众自发跳起来的,并成为群体文艺活动的最好载体;抖音一经被群众掌握,就铺天盖地地发展起来;无人机表演创造了群众艺术活动的绚丽色彩。只要有挑战,人民就会有应战;只要有需要,人民就会有寻找满足需要的机会。像艺术乡建,许多都是艺术工作者自发自觉的行为,他们将自己的知识和本领运用到乡村建设的艺术实践之中,不仅普及了文化艺术知识,更带动了乡村振兴,在个体和群体的融合中既获得了发展机会,也赢得了经济利益。尊重人民的主体创造,就是要鼓励人民创造更优的发展空间和创新空间,在文化建设领域尤其要以科技创新去引领文化变革。文化体制的改革正朝着文化赋能的方向快速发展,呈现出科技引领多元化创新的趋势。如何预测和催发文化领域的“新质生产力”,如何判定新型的文化科技复合型人才,如何完善对人才创新能力和成果的评价机制,如何推动文化经纪人才、策展人才在国际文化交流中发挥作用,建立跨文化交流和跨语际传播的最优机制,都应该在尊重人民主体创造的范围内加以探索。在尊重人民的主体创造上,还要重点激发文化工作者的主体意识,在文化创造领域敢于创新、勇于创新,以文化精品推动文化的高质量发展。十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了文艺创作方面存在着有数量缺质量、有“高原”缺“高峰”的现象,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志存高远,克服浮躁之气,“要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以“文质兼美的优秀作品赢得人民喜爱和欢迎”。文化文艺工作者面对社会实践,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文化意愿,他们总是能在文化自信中找到突破的方式以创造新的文化业态。文化中的“破圈”现象经常由基层文化文艺工作者首创,像“唐宫夜宴”“水下洛神”以及“国潮”现象都是从艺术圈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推向全社会的。“考古热”从博物馆走向电视和网络,继而形成考古文旅活动,也是人民群众所积极参与推动的。“网文出海”离不开网络文学创作者对作品的精心打磨和翻译工作者的译介。国家对文化与文学奖励机制的调整与完善,就是要极大地解放艺术生产力,激发文化文艺工作者的主体意识,成为推动文化文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坚持文化建设中人民主体性的核心任务文化生产和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人,除了满足人民对精神产品的需要之外,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新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在描述共产主义愿景时说过,等到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时候,人们有更多的自由时间进行艺术创造。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们的自由时间也随之增多,对物质生活之外的价值和精神的追求也变得更为急迫。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文化建设中落实人民主体性的核心任务。实现人的解放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并不仅仅限于保障文化权利,而是要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加以落实。在公共文化领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很大空间。由于社会分工的精细,文化价值领域被划分成了不同的专门学科,如科学、道德、法律、哲学、艺术等。文化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活动推广专家与公众的交往和对话,在全社会形成氛围。个人素质的提升离不开公共群体活动的塑造,马克思所说的“环境塑造人”落实到现实就是文化体制机制对公共文化环境创造的重视。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越好,对身体健康和美的价值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文化志愿者组织机制的建立,是政府与个人达成的社会默契,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志愿者在志愿者活动中提升自己,政府通过志愿者推动文化活动的普及与提升,文化工作者包括专家加入文化志愿者队伍中,将会促进文化在社会环境中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这恰恰是中国式现代化对现代新人的素质要求。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性就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文化权利,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意识,在推进共同富裕的同时,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培育现代新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精神支撑。(作者系暨南大学原党委书记)

刘志洪:郭湛:健步哲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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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06:19 +0800

哲学是一种历史性的思想。哲学研究的前行,离不开以学术阐释为基础的思想理论创造。数十年来,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郭湛先生撰写了大量富有思想创见和社会影响的著述,求索、回答了一系列理论与现实问题,于哲学观、实践观、认识论、文化观、人的哲学和政治哲学等多个领域锐意开拓,为我国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韩愈有言:“根之茂者其实遂,膏之沃者其光晔。仁义之人,其言蔼如也。”作为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郭湛先生为文情理交融、不尚浮华,为人仁义厚道、和蔼可亲,对学术充满虔敬与热爱,对现实胸怀敬意与关切,对师长心存敬重与感激,对学生满怀尊重与关爱。每一个到访过他办公室的人,不论年少年长,无一例外都“享受”过被他送到门口的礼遇。这是长期人格修养的自然呈现,也是郭先生对自己所主张的“文化”之人的主体性与公共性的自觉践履。遇见哲学,亲炙名师1945年,郭湛先生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县一个知识分子家庭,本名郭修齐。1952年,他开始在齐齐哈尔上小学,后转学至哈尔滨。1958年,他到哈尔滨第五中学上初中,1961年考上哈尔滨第一中学读高中,不久转学至伊春第一中学。在小兴安岭“林都”绵延起伏的林海雪原中,郭先生和如今的学子们一样,为高考做着准备。那时的他,热衷感性具体的事物,因而报考了提前招生的美术院校。无奈未获成功,郭先生匆匆复习文化课参加高考,报考了几所高校的中文、历史、哲学专业,最后被吉林大学哲学系录取。错过生动形象的美术,郭先生竟与抽象思辨的哲学相遇。1964年秋,他怀揣着憧憬,也带着一丝懵懂,从伊春到长春,进入哲学世界,开启了自己的哲学人生。当时,吉林大学哲学系有多名教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班,其中就有大名鼎鼎的高清海先生。在这里,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次真正流淌进郭先生的心田。大学毕业后,郭先生回到小兴安岭,任教于伊春师范学校,主讲哲学课程。当时的学生年纪普遍和他相仿,个别人的年纪甚至比他还大一些,师生相处融洽。受吉林大学师长们的影响,他注重深入浅出地讲授思想理论,清晰准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颇受喜爱哲学的学生们欢迎。在教学相长中,郭先生越来越意识到,自己在大学所受的哲学训练,是从事教学和研究的根基,但这个训练只开了个头,并没有完成。他时常在学校附近的原始森林中仰望参天大树,再度深造提升哲学素养的愿望在心中升腾。1977年,郭先生被调至中共长春市委党校任教不久,得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招收研究生的消息。他征得单位同意,获得了1978年参加考试的机会。结果,还没来得及在党校上一堂课,他便被录取为研究生,重新开始哲学学习之路。1978年10月,郭先生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科研究生。当时人大哲学系大师云集、群星璀璨,其中,萧前、李秀林等先生是高清海先生当年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班的老师和同学,让他倍感亲切和振奋。三年时光中,郭先生系统阅读了中外哲学经典文本,做了大量富含个人心得体会的读书笔记。此外,他还聆听了校内外诸多著名学者的授课与讲座,领略了学术大家的风采。打动郭先生心灵的,不仅是丰富的哲学知识,还有当中的理论思维以及正确而深刻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郭先生体悟到,这些大师所表达的不只是学术的精微,更是思想的深刻;不仅是眼界的高远,也是胸怀的宽广。思考实践与认识改革开放之初,国人在思想解放的同时,也迫切需要在行动上发生变革,从而改变现实、改善生活,推动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在理论上对人的实践展开深度理解。郭先生的专业研究正是从实践开始的。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有些人时常走向另一个极端:简单、过度地强调实践的决定作用。许多问题仿佛只要一诉诸实践甚至仅仅提及实践,就可以迎刃而解,然而,对实践自身的解析却相当欠缺。显然,这是一种简单性思维。郭先生洞察到这一问题:认识的发展过程被分解开来,从其各个部分、各个方面的区别、联系及整体上加以分析;而实践作为发展过程未被分解开来予以详细剖析。以对于实践的模糊认识笼统地求解相关理论问题,得出的许多结论自然难以明晰。于是,他着力对实践本身展开哲学“解剖”,让人人“熟知并非真知”的实践变得更为清晰可见。1983年,郭先生的硕士论文《论实践的效能、效果和反馈》在《哲学研究》刊发,其价值自不待言。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实践及其效能、效果和反馈的规律。实践过程中诸因素相互作用的展开表现为实践效能,而这种相互作用展开之后的凝聚则构成实践效果。从实践过程本身的展开看,如果原有的实践过程出现某种与预期不符合的结果,就需要依据对实践结果及其原因的分析,改变实践的程序设计,并引发实践过程本身的改变,直到出现预期的效果。实践及其效能、效果和反馈诸环节构成动态的循环,即“实践—效能—效果—反馈—实践”。这种循环是普遍而必然的,是实践运动的基本规律之一。这或许是学界首次对实践之规律所作的把握。郭先生思想的敏锐由此可见一斑。硕士研究生学习让郭先生得到了严格的专业训练,成为一名刚健有为的思想者。1981年毕业后,他留校任教,自此一直耕耘于人大马哲的百花园。同时,哲学的春天也大踏步地向包括郭先生在内的一代中国学人走来,让他们能够盛放自己的思想花朵。认识和言说同实践一道构成人的活动的三种主要形式。受博士导师夏甄陶先生影响,郭湛先生在深入考察实践及其效率的基础上,也对认识及其效率展开哲学思索。相对于实践,认识论研究的难度或许更高。因为这是人以有限的认识能力对自身的认识展开的研究,是对认识本身的认识。人的认识时常出现偏差,给认识结果乃至实践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在1992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思维操作及其偏差的校正》一文中,郭先生分析了发现思维操作偏差的一般模式,即“反馈—对照—复现—审视—自省”,并提出了校正思维偏差的主要方式:逻辑校正、事实校正和实践校正。这些研究深化了人类对自身思维操作的理论把握,十分有益于认识的进步特别是认识效率的提升。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每个社会成员乃至整个社会的效率,对社会的发展速度有直接影响。郭先生注意到这一关乎社会进步的重要问题,暗下决心从哲学的视角促成其解决。1984年,郭先生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人活动的效率》,正是对人的活动效率进行系统深入的哲学探索。该书提出,效率即活动的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关系。这一哲学概括十分精准、深刻,各种效率问题唯有从这一理论高度透视方能走向深入。《人活动的效率》于1990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夏甄陶先生在该书序言开头明确强调,这是一部哲学著作。之所以如此郑重声明,同哲学界当时不作此类研究颇有关系。在大多数人看来,哲学研究的是抽象的问题,像活动效率这样的现实具体问题皆在哲学的范围之外。其实,哲学将此种现实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以思想的方式展开深度反思,形成系统性的理论认识,有助于引导现实活动的改变。因此,这同样应当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进路。从哲学解读文化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初步发展,文化复兴势所必然地成为全民族关注的焦点,亦成为中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郭先生潜心从哲学视域关注文化问题,成为受同人普遍敬重的文化哲学研究专家。在他看来,文化概念应实现从狭义向广义的转变,由小文化观转向大文化观。大文化观不是将文化看作社会即人的世界的一部分,而是视为人的世界的全部,尤其是其中的精华。郭先生强调,立足广义文化概念的大文化观是一种世界观、人生观,同时也是一种方法论。这是学界对文化理解的一种根本性变革,构成文化研究的一种崭新思路。对于文化的概念,人们众说纷纭。郭先生从哲学层面出发,从关于文化的诸多定义中进一步提炼出文化的本质:“人为的程序”与“为人的取向”的统一,或者说以为人的取向为核心之人为的程序,并就这一本质展开说明和论证,从而对文化作出一种富有特色的哲学界说。他指出,已有的众多定义表明,文化最突出的特征或最根本性的内容是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意识方式。概括起来,即人的活动方式。文化是一种程序。它是人给自己的社会行为编制的程序,是同类活动方式通过比较、选择而优化的程序。这种程序是人为的程序。文化是人为自己确定的活动方式、方法、规则、目标、途径等。文化程序由取向引导。理性的人之所为是有目的、有指向、有追求的,这些可统称为取向。程序和取向构成文化的两个本质性向度。文化程序由文化取向引导,而文化取向则通过文化程序实现。在应然意义上,文化的取向是为人的。这种为人性是贯穿文化程序之中的本质属性。这是关于文化的深刻理解,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愈益取得学界的认可。20世纪以来出现的文化相对主义是一种颇受关注也值得关注的思潮,这种思潮关涉的问题其实远远溢出文化的范围。郭先生对此思潮作了反思与批判。文化存在着相对性和绝对性的关系问题,这一关系构成理解文化相对主义的关键所在。他指出,文化的相对性易导致某些文化相对主义理解,但不应走向极端,成为绝对意义上的文化相对主义或极端文化相对主义。具体的文化总是属于一定主体的、处于特定时空中的历史的存在,因而有其相对性。但把文化的相对性推向极端,只承认文化的相对性,不承认这种相对性中存在绝对性,即稳定的可以超越特定主体、特定时空和在不同的文化主体之间传播、交流和转换的东西;只承认每种文化的独立性、个性或特殊性,不承认不同文化间的相关性、共性、普遍性,就走上了错误的道路。这一见解为批判和超越至今仍然流传的文化相对主义提供了坚固的理论基础。对文化的哲学理解为新时代中国的文化自信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条件。郭先生指出,文化自信以文化自觉为前提,真实的文化自觉构成真正的文化自信之根基。这一见解对于中华民族在当代生成进而提升文化自信富含启示。在对文化自觉的反思中,关于文化的理解、持守和创优的问题,尤其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关注,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文化必须在传承的基础上创新。一个民族文化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其创造力,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依赖于自身创造力的迸发。从根本上说,文化创造的目的不是更新,而是更好,即更真、更善、更美。文化的进步是不懈创优的过程。唯有发扬文化的创优精神,中华文化方能在当代通达本真意义上的复兴。这是从哲学视角对文化发展的深刻解读。探寻社会历史大势在考察实践与认识的同时,郭先生对作为其丰厚土壤的人类社会历史,特别是其中的必然性,如规律、机制和趋势等作了深入研究,既推动了对实践与认识的合理理解,亦为更准确把握人类社会历史提供了可靠的理论锁钥。作为学者,置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他胸怀强烈的使命意识,力图从学术的视角探寻中国社会发展的大势与人类历史前行的逻辑。规律作为本质的必然联系,是社会历史的深层奥秘,令人着迷,又难以把捉。探索社会历史的规律,不仅需要智慧,也需要勇气。郭先生关于社会系统中被动效应与主动效应的阐释,是能够为人们直接感知的一例。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一种消极现象:一些人不是把自己看作社会的能动主体,而是视为受动的被作用者。他们认为,自己的活动对于庞大的社会之网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自己的努力无济于事,那么就只能坐待别人作用于自我,给自己创造充分的条件,然后才能行动。一个人采取这种态度,就会影响相关的他人。许多人采取消极态度,就会在社会系统中造成下落式的协动,降低社会成员普遍的能动水平,减弱社会生活的活力,导致整个社会出现大范围的被动效应。对此,郭先生大声疾呼,“每个人都应作为自觉的主体来主动、能动、积极地行动,从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方向上作用于其他社会要素”。这对于理解社会生活及其复杂性具有启示,特别是对于消解目前仍然存在的被动效应,推进主动效应,创造积极向上、昂扬奋斗的发展氛围富有启迪。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让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就取得巨大成就,关键原因之一就是充分激发了每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全面深化改革同样需要甚至更加需要发挥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能动性。社会历史规律通过相对具体的机制实现。由规律到机制,能够更具体地把握社会历史的必然性。郭先生尝试揭示历史前行的机制,更为深入地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脉搏。以教育部委托项目为契机,他和博士生们专题考察了社会运行的机制,尤其是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方向引导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并从这三种机制出发分析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互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辉煌成就,同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密不可分。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保证,和谐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统一。他认为,中华儿女需要确立系统、辩证的思维方式,建立和完善制度、体制,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持续优化社会机制,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实现社会系统的优化。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今天,这一思考仍然具有价值。在必然性的规律与机制作用下,社会历史表现出某些确定不移的趋势,特别是“大势”。于当代中国而言,最突出的“大势”是社会主义的更高发展。郭先生考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特色与品格问题,提出“非模仿者总会形成自己的特色”,但“具体特色有品格高下之别”,因此“要不断强化特色升格意识”。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应当持续向社会主义的高阶品格迈进,不懈提升自己的品格。在此意义上,中国特色即中国特长。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愈益生成和展现更加强大的生命力与吸引力。正确认识特色与品格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在实践中避免盲目性,更自觉地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步伐,趋向社会发展的更高目标。从主体性到公共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人的主体性日益发展,主体意识、主体精神、主体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反主体性效应亦日渐显现。中华民族对合理主体性的需要愈益迫切。1992年,一位美国学者撰写的《主体性的黄昏》在国内出版,类似“主体性的黄昏”这样的说法甚嚣尘上,一些人开始轻慢乃至否弃“主体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郭先生对人的主体性展开了十分深入的哲学省思,成为主体性研究热潮中的弄潮儿。他的《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一书,深刻界说了主体与主体性,揭示了主体性的矛盾内涵,进而从个人、群体和人类这三种人的形态对主体性作了解剖,最后在反思当代主体性困境中提出可能出路——发展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郭先生强调,主体性不是夕晖而是朝霞,包括华夏儿女在内的当代人类仍旧十分需要主体性。当然,这以确立合理的主体性观念为前提。在一般意义上,人的主体性存在某种具有规律性的演化过程。郭先生提出了一种关于个人主体性演化的理论“假说”。个人主体性的发展大体经历三个时期、九个阶段:在“初级期”,人的主体性由“自在的主体性”“自然的主体性”“自知的主体性”和“自我的主体性”这四个依次上升的层级构成。在“转折期”,人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自失的主体性”。而在“高级期”,人的主体性则从“自觉的主体性”逐层上升至“自强的主体性”“自为的主体性”,最终通达“自由的主体性”。其间,以自失的主体性为转折点,将前四个阶段与后四个阶段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大时期。郭先生将自然科学中的“假说”运用于哲学,提出了关于主体性演化的这一假说,彰显了哲学与自然科学的交融。这一假说提出三十年后,仍旧没有被驳倒,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科学。社会历史中活动的文化之人,在逐步意识到个体主体性的意义与局限后,势必走向共同主体性或主体间性。然而,这一过程是艰难和缓慢的。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充满了源于欲求和利益分歧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乃至冲突。这种冲突构成现代社会尤其西方现代文明一种内在而本质的矛盾,甚至一定程度地瓦解着文明的根基。基于此种认识,郭先生在系统考察人的主体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人与社会的公共性,并于201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作为《主体性哲学》姊妹篇的《公共性哲学》,受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当前,各门社会科学都在从各自视域、以各自方式研究各类公共问题。从哲学层面省思公共性问题,无论对于科学还是哲学,对于理论抑或实践,都有重大价值。从主体性到公共性,既反映了郭先生哲学研究的心路历程,亦表征了中国社会的变化过程。郭先生从较具体的公共性表现或样态入手,发掘其普遍具有的共同本质,尝试达至对公共性本真的哲学理解。根本而言,人的公共性是人作为公共性存在的规定性,或者说是人在共在活动过程中生成和显现的品性。诚如郭先生所言,公共性主要指向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主体间性,即由更多主体形成的增加了某种新质的共同主体性。他指出,公共性是对主体性的超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呈现出“从主体性到公共性”的范式转换。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性的范式转换是:前主体性—主体性—主体间性—公共(共同主体)性。前主体性标志着传统的人的发展状态。主体性是现代人的主要特征,个人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主体。在当代,主体之间通过交往、合作形成主体间性。主体间的关系超出少数人之间的关系,就会成为一种共同主体性。他强调,一个公共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共同主体性、公共性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生活发展的必然逻辑。公共性的建设和完善作为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过程中具有核心意义的问题,理应成为当代哲学特别是当代中国哲学关注的焦点。这些见解引发了较大反响,业已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并引领了中国哲学研究的方向。在“从心所欲不逾矩”之年,郭先生郑重指出,中国当代哲学研究一定程度存在重阐释、轻创造现象。唯有挺立时代现实与思想潮头、达至时代最高水准、具有高度原创性的哲学研究,才可能锻铸出真正优秀的哲学思想。经典的哲学研究具有超越时间的恒久意义,但它们唯有通过思想理论的勇毅创造方能实现。他强调,为实现中国当代哲学的本真发展,应扭转重阐释、轻创造倾向,在学术阐释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思想创造与理论建构。这一见解得到许多学者认同,对于新时代中国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在长期交往、交流过程中,笔者深感先生这一呼喊发自肺腑,是真真正正、实实在在的严肃考量与热切吁求。郭先生不仅在言论上倡导,而且始终在扎根现实、立足学术的基础上开展思想理论研究。他诸多具有鲜明主体性与原创性的哲学研究成果,正是当代中国学人努力建构高水准自主哲学知识体系,建设主体性、原创性的哲学社会科学的缩影。(作者:刘志洪,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玉章青年学者)

张巍:陶渊明笔下的声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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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04:30 +0800

陶渊明的诗歌和散文都具有“质而实绮,癯而实腴”的特点(苏辙《追和陶渊明诗引》载苏轼语),风格平淡自然,但造句用语却包含着许多深微精妙之处。陶渊明善于从视觉角度出发,对事物的动态和色彩进行生动传神的叙写,这早已得到众多论者的肯定。他从听觉角度出发对于声音的刻画和表现,也同样值得关注。总体看来,陶渊明诗文中叙写的声音,大致体现出慷慨悲凉及欢愉和谐两种情感基调。前者是乱世志士的失意悲歌,后者则是欢欣自得的田园牧歌。它们分别代表了陶渊明内心世界的两个方面,犹如一首宏大交响乐的高低乐部,共同编织出陶渊明的心灵之歌。陶渊明笔下最为强烈的悲声都与死亡密切相关。他在《挽歌诗》三首中用递进笔法写死后情形:刚死之时,“娇儿索父啼,良友抚我哭”;祭奠之时,“肴案盈我前,亲旧哭我旁”;归葬之时,“马为仰天鸣,风为自萧条”。《咏三良》写秦国三位壮士被迫殉葬后,“荆棘笼高坟,黄鸟声正悲”。《挽歌诗》是生者对自己身后的设想,《咏三良》是对已逝历史人物的追念,无论是时间轴上的前望还是回顾,都突出体现了对生命的深情眷恋和失去生命的深沉悲慨。除了悲鸣声和悲哭声之外,陶渊明笔下的悲苦之音还包括悲乐声,《咏荆轲》所写尤为惊心动魄:“渐离击悲筑,宋意唱高声。萧萧哀风逝,淡淡寒波生。商音更流涕,羽奏壮士惊。”击筑声、高歌声、风声、水声交织成了一片,这是离别之悲歌,更是荆轲的挽歌!死亡意味着彻底毁灭,活着也要忍受生存的艰难:“风雨纵横至,收敛不盈廛。夏日长抱饥,寒夜无被眠。”面对这些无法逃避的人生困苦,诗人只能是“慷慨独悲歌”“如何不叹息”!(分别见《怨诗楚调示庞主簿邓治中》《联句》)他的心底始终堆积着一份沧桑与悲凉,陶渊明诗文中的悲慨之音,与他心灵的这方面正好呼应。悲慨之音在陶渊明笔下声音中所占比重并不大,明显不是他情感的主导基调。陶渊明归隐田园,就是为了寻求心灵的宁静和生命的归所,他笔下大量展现的还是充满欢愉和谐之音的田园生活。具体来看,这些欢愉之音可以归并为艺术类、日常生活类和动物类三种。艺术类声音包括琴声、啸声、歌声、吟诗声,而琴啸歌诗也堪称陶渊明理想生活的写照:“清琴横床,浊酒半壶”(《时运》),“登东皋以舒啸,临清流而赋诗”(《归去来兮辞》),“含欢谷汲,行歌负薪”(《自祭文》)。最终,他也是将“长吟掩柴门,聊为陇亩民”作为自己的人生归宿(《癸卯岁始春怀古田舍》其二)。日常生活类主要是说话声和笑声。陶渊明非常享受与亲友们的闲谈和欢笑:“相思则披衣,言笑无厌时。”(《移居》其二)所谈的内容或为玄言妙理:“谈谐无俗调,所说圣人篇。”(《答庞参军》)或为耕种之事:“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归园田居》其二)在这些人声中,最为可爱的又莫过于孩子的牙牙学语声:“弱子戏我侧,学语未成音。”(《和郭主簿》其一)动物声中,除去田家常听到的鸡鸣狗吠之声,陶渊明最喜欢的就是悦耳动听的鸟叫声。家中闲居时他注目于树上栖息的鸟儿:“翩翩飞鸟,息我庭柯。敛翮闲止,好声相和。”(《停云》)外出游玩时他又听到欢然飞过的水鸟叫声:“闲谷矫鸣鸥。”(《游斜川》)各类动物啼叫声与各种人声联合起来谱就了一曲田园乐章,陶渊明深深陶醉于其中:“此事真复乐,聊用忘华簪!”(《和郭主簿》其一)陶渊明写声音,采取了托声于景、藏声于形、简笔传神的方法,主要着力于声音意象的自然呈现,让声音去释放和透露出自身所蕴含的美感。当代诗人艾青说过:“意象是具体化了的感觉。”(《诗论》)声音意象本身就体现了陶渊明对世界的感觉和他的生存状态,所以他不采用比喻和通感手法去刻画声音的表现力,也不通过详细交待听众反应来描述声音效果,只是非常简单地点出有怎样的声音,然后让它们在既定环境中自由飘荡。这种方法正如朱熹所说:“渊明诗所以为高,正在不待安排,胸中自然流出。”(吴瞻泰《陶诗汇注》引)例如《答庞参军》开篇写道:“衡门之下,有琴有书。载弹载咏,爰得我娱。岂无他好,乐是幽居。”虽然只是提到弹琴读书,但悠悠琴声和清朗的读书声就似乎已在草庐中长久回响。在这种总的写法之下,陶渊明还运用了众多技巧来刻画声音。他有时同步叙写两种声音,造成类似和弦的复叠效果:“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归园田居》其一)“今日天气佳,清吹与鸣弹。”(《诸人共游周家墓柏下》)有时又写到一种声音的消歇和另一种声音的响起,仿佛具有轮流演奏的意味:“哀蝉无留响,丛雁鸣云霄。”(《己酉岁九月九日》)他笔下的声音世界因此总是多姿多彩,充满了勃勃生机。清人徐增说过:“花开草长,鸟语虫声,皆天地间真诗。”(《而庵诗话》)只有陶渊明这种“不失其赤子之心”的真诗人才最能欣赏这类“真诗”的妙处。声音无形无迹,随风而散,但在陶渊明笔下,它又是有情有质之物,诗中充满静听自得之趣。陶渊明有首四言古诗题为《时运》,所谓“时运”者,指春夏秋冬四时之运转,语出《大戴礼记》:“仰则观天文,俯则察地理。前视则睹鸾和之声,侧听则观四时之运。”陶渊明体察声音的方式正是如此,这代表了一种基于农耕文明的哲学思维方式和诗学方式。陶渊明躬耕田园,对于这种生存方式有亲身浸润与深切体味,他的诗文也正是他澄怀观道、体悟玄理后的智慧结晶。《庄子》中讲到人籁与天籁之差别,左思笔下的隐士重天籁过于人籁,“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何事待啸歌,灌木自悲吟”。(《招隐诗》)但作为热爱人间烟火的隐士,陶渊明在喜欢天籁的同时也喜欢充盈着情味的人声。他的笔下天籁和人声往往相融合,正好体现出天人交感、天人合一的旨趣。夕阳西下时,他以长啸声与鸟鸣声相呼应:“日入群动息,归鸟趋林鸣。啸傲东轩下,聊复得此生。”(《饮酒》其七)《丙辰岁八月中于下潠田舍获》一诗写尽秋收的欢乐:“不言春作苦,常恐负所怀。司田眷有秋,寄声与我谐。饥者欢初饱,束带候鸣鸡。扬楫越平湖,泛随清壑回。郁郁荒山里,猿声闲且哀。悲风爱静夜,林鸟喜晨开。”其中提到多种声音:虽然春耕劳苦,但诗人也不愿说起。得到守田人捎来的秋熟口信,穿好衣服等候着鸡鸣声上路。途中听到猿猴的啼叫,静夜的风声过后,又是鸟儿呼唤黎明的叫声。人类存在于个体与外物交互作用的感性世界,陶渊明诗中则用种种声音将自我与外物联结起来,使其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显得极为和谐。人间并非没有烦恼,人声中也不是没有嘈杂,但陶渊明却可以超越这层声音之障:“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饮酒》其五)有精神的萧散闲远相伴,就不会觉得世俗的喧嚣烦闹。清代朱燮《古学千金谱》中讲得好:“心不滞物,在人境不虞其寂,逢车马不觉其喧。”陶渊明以哲人的胸怀和智者的睿思,最大程度地消解和摒弃了世俗的烦恼,尽可能地保留了人间的真淳与可爱,在平凡的人间之境中体味生命的无上妙谛。这一方面,他与后来的苏轼极为相像,或者说正是他启迪了苏轼。《老子》说“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无”中可以蕴含生发一切“有”,陶渊明也能够越过具体声音抵达无音之境。沈约《宋书·隐逸传》记载:“(陶潜)畜素琴一张,无弦。每有酒适,辄抚弄以寄其意。”对于陶渊明来讲,无论耳畔多么动听的琴声,也抵不过心中沉默的琴意,“但识琴中趣,何劳弦上声”(《晋书·隐逸传》)。陶渊明曾这样写落雪:“倾耳无希声,在目皓已洁。”(《癸卯岁十二月中作与从弟敬远》)听觉和视觉形成巨大反差,耳中悄无声息,放眼望去却是洁白一片,这真是《庄子》所说的“天地有大美而不言”!陶渊明自己也抵达了“忘言”“忘己”的境界:“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饮酒》其五)这种无声之境中最能见出天地之心,也即宇宙之境。悲鸣与欢声,天籁与人籁,有声与无声,所有的这些声音层面在陶渊明笔下都指向一个更高远的范畴,那就是“自然”。陶渊明在《晋故征西大将军长史孟府君传》中记载了他外祖父孟嘉的一则佚事:“又问听妓,丝不如竹,竹不如肉,答曰:‘渐近自然’。”这其实也代表了他自己的思想。琴瑟类的弦乐器与笛箫类的管乐器相比,制作所需的原材料种类更多,制作工艺也更为复杂,这样也就更少自然的真趣而多人工的机巧。而歌唱所依托的是人自身的喉舌唇齿,反求于己,不假外物,因此比笛箫等又胜一筹。这种观念和《庄子》中抱瓮丈人“有机械者必有机事,有机事者必有机心”的说法是一致的,实质仍是对自然本真的看重和坚守。《老子》《庄子》中都反复强调“自然”:“人法地,地法天,道法自然”,“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陶渊明也说自己“质性自然,非矫厉所得”(《归去来兮辞》),庆幸自己归耕田园是“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归园田居》其一)。陶渊明诗意地栖息于声音世界当中,“悦亲戚之情话,乐琴书以消忧”(《归去来兮辞》),欣然走过四时,坦然面对生死。他的声音观和他对声音的叙写,是他人生旨趣与生命哲学的真实显现,也从某个侧面体现出他对中古文学发展的重要贡献。(作者:张巍,系华南师范大学教授)

董继兵:阮籍《咏怀诗》的后代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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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02:35 +0800

阮籍《咏怀诗》在文学史上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和艺术成就,从晋宋之交的颜延之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有评论者结合自己所处的时代背景或个人目的,来对阮籍《咏怀诗》进行评论或注解。结合这些评论者所处的时代背景、注解目的与阐释方式,这些阐释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谨慎的“难以情测”。晋宋之交的颜延之是最早对《咏怀诗》作注的人,其注有云:“阮籍在晋文代,常虑祸患,故发此咏耳。”“嗣宗身仕乱朝,常恐罹谤遇祸,因兹发咏,故每有忧生之嗟。虽志在刺讥,而文多隐避,百代之下,难以情测。”颜延之注解《咏怀诗》是配合着阮籍当时所身处的动荡社会和险恶政局,指出《咏怀诗》的意旨过于隐晦曲折,令人难以捉摸,而总的表现出“忧生之嗟”和“志在刺讥”的思想内容。在颜延之的手上,“忧生之嗟”和“志在刺讥”就构成了《咏怀诗》的两个基本旋律。在接受学意义上来说,颜延之是阮籍《咏怀诗》的“第一读者”,他这个“第一读者”的接受态度对阮籍诗歌的整个接受研究有重要意义,并就此确定了阮籍《咏怀诗》在后世评论中的大体框架和基本思路。梁代钟嵘《诗品》首先就将阮籍列入仅有的十二家“上品”诗人之中,并评论道:“其源出于《小雅》,虽无雕虫之功,而《咏怀》之作,可以陶性灵,发幽思。言在耳目之内,情寄八荒之表,洋洋乎会于风雅,使人忘其鄙近。自致远大,颇多感慨之词。厥旨渊放,归趣难求。”在钟嵘看来,阮籍诗歌不仅就其形式而言,表现为语言清新自然而无明显的雕琢痕迹,而且肯定了《咏怀诗》具有陶冶性情、启发思考的艺术效果,评价其风格为寄托深远、寓意难求的含蓄特征。同时期的刘勰,在其《文心雕龙》中也对阮籍诗歌作出精当评论:“阮籍使气以命诗”“阮旨遥深”。在刘勰看来,阮籍诗歌首先是凝情之作,诗人创作诗歌时表现出来的主观感情是激荡奔放的,并且思维敏捷,善于把握时代跳动的脉搏,将自己对于现实的感受诉诸笔端,因而诗歌也就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阮旨遥深”是刘勰紧承颜延之“文多隐避”评论而来,进一步强调阮籍诗歌具有含蓄深沉的风格特征。一直到唐代注《文选》的李善,也是采取谨慎的推测态度。其注解《咏怀诗》时云:“此独取十七首咏怀者,谓人情怀。籍于魏末晋文之代,常虑祸患及己,故有此诗。多刺时人无故旧之情,逐势利而已。观其体趣,实为幽深,非夫作者,不能探测之。”从中可以看到,李善结合阮籍所身处的特殊时代背景和险恶政治局势,试图探求阮籍创作诗歌的主要意图,并强调《咏怀诗》为“刺世”之作,这对于探讨阮籍《咏怀诗》的诗歌内容和思想意义,都是非常重要而可贵的做法。而且在李善看来,阮籍《咏怀诗》的诗歌风格也是幽远高深的含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从颜延之、钟嵘、刘勰直到李善,他们是与阮籍生活时代较近的评论家,对待阮籍《咏怀诗》都采取着谨慎态度,大多强调总体印象为“忧生之嗟”“难以情测”等,并没有按诗歌中的某首某句去具体扣合历史人物与时事。究其原因,除了历史上的阮籍本身就具有非常复杂的思想性格、令人难以理解的一些行为,还有当时的文学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过于简单,所以只能谨慎地作出简要含蓄的总体评价。第二类,主观的“比附时事”。后来就出现了一些结合阮籍当时的政治与时代背景,去推测其诗歌创作意图与具体含义的做法。首先进行这种探索的是唐代注《文选》的“五臣”:吕延济、刘良、张铣、吕向、李周翰。《文选》“五臣注”以探讨义理相标榜,不同于李善注的烦琐引证,把注释的重点放在揭示作者的“述作之由”上,不主一字一句之探讨,只试图去揭示作者的创作动机。他们在《咏怀诗》的注里都提到阮籍是在“刺司马文王”。如《咏怀诗》其一“夜中不能寐”,这首诗的主要内容就是诗人借对夜半自然环境的所见所闻,来抒发自己孤独哀伤的情怀。这本是一首借写景而抒怀的诗歌作品,但因其为八十二首《咏怀诗》的开篇之作,故往往在解说时易被人穿凿附会,一一求其比兴所指,如吕延济认为“‘夜中’,喻昏乱;‘不能寐’,言忧也;‘弹琴’,欲以自慰其心。”吕向则认为“‘孤鸿’,喻贤臣孤独在外;‘号’,痛声也;‘翔鸟’,鸷鸟,好回飞,以比权臣在近,谓晋文王也。”他们将诗中的字词一一比附政治时事,在注解中加入自己的推测和政治用心,所以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武断。元代刘履,清代何焯、蒋师沦等人,他们继承了唐“五臣”这种主观性注解诗歌的方式,靠着联系政治时局来解读许多本无政治用意和特别用心的诗歌,进行符合自己价值标准和判断方式的注解,最终还是陷入了对诗歌原意的偏离和误解之中。清人沈德潜就对这种方式表明了自己的见解:“阮公《咏怀》,反覆零乱,兴寄无端。和愉哀怨,杂集于中,令读者莫求归趣,此其为阮公之诗也。必求时事以实之,则凿矣。”这种出于个人用心或主观目的去探讨阮籍《咏怀诗》的做法,由于解释之前就带有一些注解者自己的定式思维,这种具体阐释肯定会与真实情况发生偏离或误解,以至于误导后人的解读。因此,对于这些阐释应该认真对待,弄清其中原因,细心地加以辨别,这样才能去正确理解他们的注解和评论。第三类,极力地“推崇认同”。南宋严羽《沧浪诗话》曾评曰:“黄初之后,惟阮籍《咏怀》之作,极为高古,有建安风骨。”认为阮籍《咏怀诗》蕴含有非常深广的社会内容和思想深度,同“极有风骨”的建安文学一样,表现出高深古朴的艺术风格,具有非常高的艺术成就。这种极力推崇阮籍《咏怀诗》的认识,一直有所延续,如明代李梦阳称“予观魏诗,嗣宗冠焉。”清代宋长白认为:“建安七子之后,断推阮公第一。”王夫之更誉之为“旷代绝作”。陈祚明也评论道:“阮公《咏怀》,神至之笔。观其抒写,直取自然,初非琢炼之劳,吐以匠心之感。”这些评论者都把阮籍的《咏怀诗》放在很高的艺术地位上,认为其具有非常高的审美价值和艺术成就。探究这些评论者出现这种极力推崇态度的历史原因,主要是由于他们本身所处的时代背景,大体上都是处于汉人深受异族压迫的紧张时局之中,包括深受北方政权欺压的南宋,蒙古人统治的元代,以及满人统治的清代,于是乎这些深受中国传统文化浸染的文人们,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所产生的压抑感和时代紧迫感的影响下,造成个人内心充满着某种深切忧虑和抑郁心绪,这种心理模式就与处在魏晋高压政治环境之下的阮籍有了相通之处。在这种相通相似的心理情绪影响下,评论者的“期待视野”与阐释态度就会站在欣赏和推崇的立场上,自然就对阮籍《咏怀诗》产生了极大的认同感,于是,这些评论者们对本来具有很高艺术成就的阮籍《咏怀诗》,表现出极力的“推崇认同”。(作者:董继兵,系湖北科技学院副教授)

张勇:魏晋文学的“叹逝”母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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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3:01:22 +0800

文化经典中的某一情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作为文学题材或主题,被不断艺术加工,从而催生出诸多新的文学作品、文学形式,这一情境被称为文学母题。经典性与创生性是其根本特点。这两大特点是相辅相成的:因为经典,所以具有强大的创生能力与无穷的创生空间;因为不断创生,所以能穿越历史时空,获得不朽的生命力,从而成就其经典品格。魏晋文学的“叹逝”母题即是一例。一《论语·子罕》:“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这一经典情境,被后人概括为“叹逝”或“逝川”“临川”等。先秦两汉时期,“叹逝”是儒家经学讨论的热门话题,至魏晋正式形成文学母题,从此绵延于两千年中国文学的发展历程。最早阐释“叹逝”者为孟子。《孟子·离娄下》说:“源泉混混,不舍昼夜。盈科而后进,放乎四海。”认为“逝者”是指眼前之流水,“不舍昼夜”是对流水“进取”精神的赞叹。同时期的荀子持不同观点,认为夫子对流水的赞叹,并不止于“进取”一项,还包括其他品质:滋润万物,似德;甘于处下,似义;赴深渊而不惧,似勇;万折必东,似志;主量必平,似法;洁净器物,似善化(《荀子·宥坐》)。虽有繁简之别,二人都认为“叹逝”是对水之美德的赞叹。汉代,“叹逝”成为经学家热衷讨论的话题。扬雄赞同孟子观点,在《法言·学行》中说:“或问‘进’。曰:‘水。’或曰:‘为其不舍昼夜与?’曰:‘有是哉!’”直接将“逝”解释为“进”,“叹逝”即“叹进”。董仲舒《春秋繁露·山川颂》、戴德《大戴礼记》、刘向《说苑》等,则赞同荀子观点,把“叹逝”解释为对水之“仁”“义”“智”“勇”等多种品德的赞叹,且美其名曰“比德”。魏晋经学对“叹逝”的诠释,融合老庄与玄学,把注意力凝聚在个体生命的价值上。皇侃《论语义疏》综合孙绰、江熙等人观点,解释“叹逝”说:“逝,往去之辞也。孔子在川水之上,见川流迅迈,未尝停止,故叹人年往去亦复如此,向我非今我,故云‘逝者如斯夫’者也。……日月不居,有如流水,故云‘不舍昼夜’也。”认为“逝者”是指岁月,“逝”为“往”意,“叹逝”乃感叹岁月如流水、一去不复返。依此理解,“叹逝”即“叹往”。这是魏晋经学家的普遍观点。先秦以来关于“叹逝”的经学诠释,至魏晋催生出“叹逝”文学母题。较早将“叹逝”演化为文学母题者,为“建安七子”之一的刘祯。他在送别时任五官中郎将的曹丕时,创作《赠五官中郎将》四首,其二有四句说:“素叶随风起,广路扬埃尘。逝者如流水,哀此遂离分。”此诗被收入《文选》,李善注特别指出,“逝者如流水”句出《论语·子罕》。此后,“叹逝”文学作品喷涌而出,并衍生出多重义涵。二母题只是一种客观情境,本身并不显露价值倾向,这就为后人的艺术加工与主题提炼留下无穷的想象空间。魏晋文学的“叹逝”母题,继承并创造性发展了经学的“比德”“叹进”“叹往”诸说,将其演义为三大文学主题。叹往西晋经学家兼文学家孙绰,解释“叹逝”说:“川流不舍,年逝不停,时已晏矣,而道犹不兴,所以忧叹也。”(皇侃《论语义疏》引)认为孔子临川感叹的是岁月流逝而“道犹不兴”,这是魏晋经学家普遍赞同的“叹往”说。作为文学家,孙绰又在其诗文中反复演义“叹逝”母题。如《三月三日兰亭诗序》:“乐与时去,悲亦系之。往复推移,新故相换。今日之迹,明复陈矣。”此段主旨,与作者对“叹逝”的经学诠释完全一致。开创中国悼亡诗先河的西晋作家潘岳,对光阴流逝有超乎寻常的敏感,也因此对“叹逝”母题情有独钟。其《秋兴赋》曰:“四时忽其代序兮,万物纷以回薄。览花莳之时育兮,察盛衰之所托。……临川感流以叹逝兮,登山怀远而悼近。”“临川感流以叹逝”,既点出此赋的“叹逝”母题,又指出其“叹往”主旨。与潘岳齐名的陆机,也热衷于表现“叹逝”母题,其《月重轮行》曰:“临川曷悲悼,兹去不从肩。”这是一首乐府诗,“月重轮”为曲名,所引两句为整首诗的核心,感叹岁月如流,时不我待。同时期的司马彪也有类似创作,如《赠山涛》:“冉冉三光驰,逝者一何速。中夜不能寐,抚剑起踯躅。感彼孔圣叹,哀此年命促。”前两句演义“叹逝”情境,后两句揭示“叹往”主题,中间两句表达时光易逝、功业难就的悲愤。叹进先秦两汉经学中,孟子、扬雄将“叹逝”解释为“叹进”,这一观点虽然在魏晋经学中没有得到多少响应,但在文学中却应者如潮。如张华《励志》:“日与月与,荏苒代谢。逝者如斯,曾无日夜。嗟尔庶士,胡宁自舍?”李善注云:“言逝川之流,不舍日夜,亦当感之以励志,何得晏然自舍哉?”此注甚得张华之意。面对不舍昼夜的流水,有志之士应该学习其自强不息的精神,而不应该自暴自弃。又如张协《杂诗》(其二):“人生瀛海内,忽如鸟过目。川上之叹逝,前修以自勖。”自勖,即自勉。再如挚虞《观鱼赋》:“独临川而慷慨,感逝者之不舍。惟修名之求立,恋景曜之西谢。”岁月如逝川,一去不复返,要珍惜当下美好时光,惟修名立德为务。“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这是陶渊明《杂诗》(其一)中的名句,抒发时不我待、及时勉励之情。这一主题也体现在陶氏“叹逝”母题的作品中。如《荣木》:“嗟予小子,禀兹固陋。徂年既流,业不增旧。志彼不舍,安此日富。我之怀矣,怛焉内疚。”“徂年既流”是对“叹逝”母题的描述,“志彼不舍”则是对其主题的提炼,整首诗表达的是“及时当勉励”之意。叹道《庄子·人间世》说:“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岁如逝川,时不我待,这是宇宙的规律,是任何人无法改变的事实。深受老庄影响的魏晋文人,没有沉浸于消极、低沉的感伤之中,而是积极调整心态,以达观的人生态度接受这一“不可奈何”的事实。魏晋文学的“叹逝”母题,也贯穿着这一主题。晋元康八年(298年),陆机任著作郎,于秘阁偶阅魏武帝曹操遗令,感慨万千,作《吊魏武帝文》,其中四句云:“苟理穷而性尽,岂长算之所研?悟临川之有悲,固梁木其必颠。”“梁木其必颠”,语出《礼记·檀弓上》:孔子临终而歌,“梁木其坏乎!”阅魏武遗令,陆机“悟临川之有悲”,领悟孔子“叹逝”之真意。那么,此中之“真意”是什么呢?陆机在《门有车马客行》中给出答案:“天道信崇替,人生安得长?”在陆机看来,“叹逝”不是对岁月流逝的悲叹,而是对大化流衍、生生不息之“天道”的慨叹。这就为魏晋“叹逝”母题又增加了一个主题——叹道。陆机还曾撰专文,演义“叹逝”母题,揭示“叹道”主题。《叹逝赋》:“川阅水以成川,水滔滔而日度。世阅人而为世,人冉冉而行暮。人何世而弗新,世何人之能故。……悟大暮之同寐,何矜晚以怨早。指彼日之方除,岂兹情之足搅。感秋华于衰木,瘁零露于丰草。在殷忧而弗违,夫何云乎识道。将颐天地之大德,遗圣人之洪宝。解心累于末迹,聊优游以娱老。”岁月如流,新新不止,生生死死,无非大化流衍。明白这个道理,也就领悟了“天道”,也就解除了“心累”,也就获得了心灵自由。此处,“逝”乃大化流衍之“天道”,“叹逝”即“叹道”。魏晋文学的“叹逝”母题,融合先秦以来经学的研究成果,以艺术形式展现三大主题:叹往、叹进与叹道。叹往是对往去之人或物的悲叹,是一种无奈、感伤之情;叹进是对叹往的反转——与其悲叹过去不如珍惜当下、拥抱未来,这是一种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叹道则是对宇宙、人生真谛的领悟,是对“往”与“进”的超越,是对心灵自由的不懈追求,是一种达观的宇宙情怀。魏晋以后,“叹逝”母题绵延于二千年的中国文学发展历程,衍生出许许多多益人神智、脍炙人口的佳作。(作者:张勇,系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王子今:秦统一进程中的文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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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8:13 +0800

秦国崛起于西北,迅速强盛起来,并得以“威动海内,强殆中国”(《荀子·强国》),最终横扫六国,实现国家统一。秦的统一符合社会共同愿望,顺应了历史发展趋势。但为什么是由秦人完成这一历史转折,他们怎样创造出实现统一的历史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各国“社会制度的改革程度各不相同”,其中“以秦国最为全面和彻底”,这是“最后由秦国兼灭六国,完成了统一大业”的根本原因(田昌五、安作璋主编:《秦汉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这样的意见赞同者颇多。但是考察秦实现统一的历史条件,可以发现并非如此简单,其中也蕴含着复杂的文化因素。文化史视角的秦统一考察关于秦统一得以成功的因由,有不同的思考和角度。秦始皇曾站在政治道德高地上自称“德并诸侯”,“烹灭强暴”(《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从实现统一的军事因素出发,提出了“是善用兵,又有天命”之说(《史记·周本纪》)。以往有学者将商鞅变法视为中国由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社会形态进步的标志,认为秦能够实现统一是由于改革彻底,使得先进的制度战胜了落后的制度。许多迹象告诉我们,历史真实显然要复杂得多。就此李学勤先生曾指出,“近年有关秦的考古发现……特别是涉及奴隶制方面的,使我们感到必须重新描绘晚周到秦社会阶级结构的图景”,“有的著作认为秦的社会制度比六国先进,笔者不能同意这一看法,从秦人相当普遍地保留野蛮的奴隶制关系来看,事实毋宁说是相反”。(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0—291页)商鞅变法对于秦国历史进程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蔡泽说:“(商君)能为主安危修政,治乱强兵,批患折难,广地殖谷,富国足家,强主,尊社稷,显宗庙。”(《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史记》还有“秦用商君,富国强兵”之说(《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宋人史论亦强调商鞅变法对于秦“富强”的历史作用。如:“秦自商君立法,欲民务农力战,故重耕战之赏。……所以立致富强。”(陈埴:《木钟集》卷一一《史》)“(秦)孝公用商鞅变法致富强。”(叶适:《习学记言》卷五○《吕氏文鉴》)然而“致富强”,却未必带来“社会制度”的先进。李禹阶教授近日在《制度效应与资源整合:秦王朝大一统原因再探》(《光明日报》史学版2024年8月19日)一文中也指出,秦国横扫六国,建立统一国家,本质上是秦国在制度重构与资源整合上不断调适的结果。不过,对于秦统一进程及秦统一原因的考察,仍可以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研究。或许关注技术层面的条件,从文化史视角展开分析,是一个有积极学术意义的新角度。秦国技术优胜与秦文化的实用风格在有关秦统一这一学术主题的讨论中,我们注意到秦国在水利经营、交通建设、机械发明、动力革命等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推动了国家综合实力的上升,是秦国在军事竞争中势不可当的重要因素。而管理方式的进步与铁质工具的普及,也使得秦国较东方六国表现出明显的优势。技术方面的进步与优越,使得秦人在兼并战争中能够“追亡逐北,伏尸百万”,最终“振长策而御宇内”,“履至尊而制六合”(贾谊:《过秦论》)。秦国在技术层次多方面的优先胜出,与秦文化重视实用的传统风格有关。据《史记》记载,秦始皇焚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韩非子·五蠧》说秦地“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这些均表明,当时兵学书籍在民间似乎并没有被禁止流传。从某种意义上说,兵学也是实用之学。秦始皇“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的说法也体现了秦高层集团特别重视“用”的态度。尽管秦文化中的实用原则对于功用的极端追求,有其弊病,但在统一战争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却有着明显的效用。与秦文化对“功用”直接的、急切的追求相反,《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所谓的“迂大而闳辩”,揭示了东方各国文化的风格。秦人在统一战争中,似乎显示出对这种风格渐趋容忍的趋势。秦“博士”制度的设定,很可能参考了齐国文化举措。秦灭齐之后,“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封禅书》记载:“于是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秦朝“博士七十人”有可能是约数,而其员额设定很可能是参考了齐国稷下学宫体制。秦用“齐鲁之儒生博士”,显现出对东方各国文化擅长“谈说”“闳辩”倾向的某种迁就和接受。从排斥到接受:秦对东方各国“礼义德行”的文化态度秦人对东方各国“礼义德行”之学的排斥由来已久。《韩非子·和氏》说,早在秦始皇焚书之前,商鞅就已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政治举措。《史记·魏世家》载无忌语:“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无信,不识礼义德行。”与东方各国“礼义德行”相悖的文化表现,我们从《商君书·农战》等文献很容易发现:“《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国以十者治,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国去此十者,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商君书·去强》也有大致类似的表述:“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此“十者”与《农战》篇的“十者”并不完全相同,增加了“孝”“弟”,而未言“仁”“慧”。《商君书·去强》又载:“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不用八者治,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这里“十”变成了“八”,依然都是东方各国普遍认可和高度推崇的道德原则。《商君书·靳令》篇中还提到“六虱”,“无六虱,必强”,“有六虱,必弱。”什么是应当坚决抵制的“六虱”呢?“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对东方各国政治道德主题“礼义德行”等持坚定的否定态度,这应当是商鞅变法时代秦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体现。这种情况在秦向东进取的历程中,特别是到了韩非时代有所变化。《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在记述这位对秦政治文化有显著影响的思想家的事迹时写道:“悲廉直不容于邪枉之臣,观往者得失之变,故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十余万言。”显然,“廉直”已经成为得到肯定的政治品行。《韩非子·有度》明确指出,“廉”“忠”“仁”“义”是为“臣”者应当坚持的原则。《韩非子·十过》曾引述管仲的话,称颂“坚中”“廉外”“少欲”“多信”之“为人”。《韩非子·孤愤》说,“贤士者修廉”。“廉”也是予以正面肯定的道德要求。吕不韦组织编写的《吕氏春秋》一书还列有《忠廉》篇和《诚廉》篇。很显然,此时秦的政治道德导向发生了变化。秦始皇时作为政治公告的《会稽刻石》出现有“咸化廉清”之语,“廉”在这里成为社会改造目标和行政管理目标。秦二世肯定赵高的执政资质,称“赵君为人精廉强力”(《史记·李斯列传》),可知“廉”已是当时品量人才的重要标尺。睡虎地秦简《语书》作为对“令、丞”等行政人员的要求,强调对于“吏民”违法行为“智(知)而弗举论”,“是即不廉殹(也)”,对于“良吏”“廉絜(洁)敦慤”的品行则予以表扬。《为吏之道》也说:“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其中都突出强调了对“廉”“洁”或说“清廉”的要求。通过对以“廉”为标本的秦政治道德导向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秦在统一进程中对东方各国传统政治文化有逐步接受的转变。与此同理的还有祭祀礼仪的变化,秦人传统的神祀重心在西和雍,然而“秦并天下”,灭掉最后一个对手之后,秦始皇东巡,对齐人东方的祠祀中心一一礼敬,而封禅泰山之举,亦是秦对东方各国信仰世界充满敬意的表态。秦文化政策的相应调整秦在“兵革为起”,“海内争于战功”的形势下,凭借军事实力逐步东进。在此过程中,曾经出现对新占领地区“出其人”或说“归其人”(《史记·六国年表》),而仅仅“取其城,地入秦”的情况(《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即只是占有其土地的政策。有的记载表明,又有随即“募徙”“赐爵”,“赦罪人迁之”予以充实的情形(《史记·秦本纪》)。这可能反映了新占领区民众对秦人的敌对情绪,以及由此而来的秦军政长官对新占领区民众的不信任心态,背后也反映出不同文化风格间的矛盾。而秦史中确实可以看到这种敌对心理所引致的教训实例。例如秦在昭襄王时代攻占上党郡后,因当地民众不愿归附引发严重后果:“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史记·白起王翦列传》),遂引发长平大战。秦后来“徕民”追求导致的新占领区政策的调整,有积极的意义。“徕民”政策是在秦统一战争中提出实施的,并取得成效。而前引“出其人”“归其人”史例后来不再出现,也体现了“徕民”政策的逐步落实。秦国风俗与全面继承周礼乐传统的东方诸国有明显差异。中原人曾经视秦人为“夷狄”,史称“诸夏宾之,比于戎翟”(《史记·六国年表》)。秦立国的背景,是周人与“戎”经历激烈争夺之后,周转为弱势,“(秦)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岐以东献之周”(《史记·秦本纪》)。“收周余民”既是重大的战略决策,也是鲜明的文化表态,秦人因此与“戎”划清界限,而表现出与“周”的特殊亲近。秦人后来经历了与“戎”或说“西夷”的持久战争,其兴起的重要标志,是对“西戎”或说“戎夷”的成功的军事征伐。“(秦穆公)三十七年,秦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天子使召公过贺缪公以金鼓。”秦孝公即位,因“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回顾秦穆公时“西霸戎翟,广地千里,天子致伯,诸侯毕贺”的盛景,立志“强秦”,遂“西斩戎之獂王”(《史记·秦本纪》)。秦在昭襄王时代又对义渠戎进行了全面征服,形成“唯秦雄天下”(《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秦地遍天下”(《史记·刺客列传》)的优胜地位,为最终“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史记·李斯列传》)准备了条件。战国时期,以“蛮夷”一语称谓区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情况较为普遍。楚王、燕王以及秦末南方政治领袖赵佗均曾自称“蛮夷”。秦在通行政治语言中亦称“义渠”为“蛮夷”。但是,在统一进程临近完成以及统一之后的正式政治文告中,似已不再使用“蛮夷”等语汇。《史记·秦始皇本纪》中除了周青臣颂词中有言“放逐蛮夷”外,未见有“蛮夷”二字。秦始皇、秦二世在巡行刻石等正式场合中,亦均不言“蛮夷”。即使在《会稽刻石》批评当地民俗与中原传统隔拒分明的言语中,也全然不用“蛮夷”一语。这与战国以来秦政治生活中“蛮夷”语汇屡见的情况,有明显的不同。可以说,秦政治文化中涉及民族关系的内容,在此时已出现适应时代要求的新的历史变迁。(作者:王子今,系西北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

龚延明:宋代三级科举考试的变制——免解、免省、免殿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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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6:58 +0800

中国古代一种制度的推行、实施,必然会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制度之外的特例。这种特例,开始多出于皇帝临时取旨。所谓临时取旨,就是皇帝在听取朝臣奏闻后的裁决,或是他个人的决断。特例一开,往往就成了具有法理认可意义的“例”。久而久之,“例”变成为“条制”,得以确立,成为原有制度的补充。宋代科举三级考试,解试、省试、殿试,是法定科举条制。可是,随着科举取士的推行,宋代三级科举考试衍生出“三级免试制”——免解、免省、免殿试。这是中国古代制度史上一个典型变制。免解试“免解”顾名思义,即免去发解试,径赴礼部试(省试)。太祖、太宗二朝诸路尚无发解名额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应举举人越来越多,淳化三年(992年)春正月,诸道贡举人17300人,赴省试。是榜录取进士、诸科1086人,落第人数为16214人。落第人逐榜积累,导致省试屡举不中的举人日益增多。为了缓解省试落第举人队伍日益庞大的矛盾,真宗朝,首开免解之门。王栐《燕翼诒谋录·进士免解》称:“进士旧无免解之条。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贡举应三举人,并免取解。”免解虽属临时取旨,但此例一开,就一发不可收,真宗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免解人数竟达186人:“晁迥等上合格进士、诸科八百九十一人,免解一百八十六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八)至神宗朝,几乎每科年皆下免解诏,免解试已成为常制,熙宁三年三月六日诏:“内庆历三年礼部试下,进士两举、诸科三举,亦不限年,与免解。”熙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书》记载:“应诸路进士、诸科,曾经皇祐元年以前省试下,嘉祐五年以前御试下,嘉祐二年经御下三举、省试下五举,诸科御试下五举、省试下七举;及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诸科,曾经嘉祐六年以前省试下,嘉祐八年以前御试下,并进士、明经御试下两举重、省试下三举,诸科御试下四举、省试下五举,并与免取将来文解。”(校点本《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五之二一《发解》)免解进士居然成为与发解进士并举的、具有条制效力的正式发解名额。神宗元丰二年颁《学令》,立三舍考校法,上舍生成绩“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也就是说,免解试已立为科举条制。南宋后期,免解试普遍化,诸路州郡以三举不中选者,一体免解:“南宋之季,始以三举不中选者一体径试于礼部,谓之免解进士。”(《四库全书总目》卷五〇《史部·十八史略》)学校三舍与乡贡免解并轨之后,免解人数逐渐增多,甚至超过应试发解的举人人数。并且免解人同样享受“免丁役”待遇(《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四)。此外,当时还存在神童免解现象。南宋绍兴三年(1133年)六月立制,应童子科诵书成绩极优,多赐免解。比如绍兴三年六月甲申朔,徽州童子林国佐,九岁能诵书。诏免解赐帛。自是遂为故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六)。免省试“免省”,又称“免礼部试”“免省到殿”,指免省试而径赴殿试。这是宋代科举考试与学校三舍生成绩挂钩的一条渠道,三舍生考试成绩优秀推恩有三等:注官、免省、免解。“免省”,又是皇帝一种特恩,如登基、幸太学、忠义立功、名流特赐免省之类。有免解举人遇特恩,升免省者。国子监(太学)上舍生行艺优等免省试。《朝野类要·免省》记载:“上舍试取中(等),在省试前,即免省赴殿。”这是太学上舍生成绩优秀,得到“免省(试)”径赴殿试的待遇。凡免省者,无异于登进士科。因殿试不黜落,一旦取得赴殿试资格,即已成功在望。哲宗朝刘安节以元符三年太学上舍舍试考优,获“免省”推恩,他在《谢免省》启中就说:“比年课艺,幸据上游,今日程文,复叨优等。爰充名于桂籍,行待问于枫廷。”免省即已登“桂籍”,只“待问枫廷”(殿试)了(《刘左史集·奏议·谢免省》)。因此,“免省”又称“免省到殿”。皇帝登基、幸太学等特恩免省试。免省,有时候又是皇帝的一种特恩,如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五月,康王赵构以兵马大元帅在应天府(南京)自立为帝,建立南宋王朝,于是大赦天下,“应天府特奏名举人并与同出身,免解人与免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度宗咸淳二年(1266年)正月,皇帝“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士大夫名流特恩免省试。南宋理宗朝宝祐年间,太学生陈宜中、黄镛、刘黻、林测祖、陈宗、曾唯六人,上书揭丁大全以戚里勾结权阉卢允升、董宋臣,横行霸道。遭丁大全报复,将陈宜中削籍拘管。此事引起朝野不满和反对,陈宜中等六人被誉为“六君子”。后来,奸臣丁大全事发被理宗斥逐。“六君子”特赐“免省”,允准赴景定三年殿试,陈宜中高中第二名(《宋史·陈宜中传》)。免殿试何谓“免殿试”?南宋史家有如下说法,往年遇主上即位以后第一次,谓之“龙飞榜”;又尝因谅阴,皆曾免试,只诣唱名。大致意思是,先帝逝,继位皇帝首次遇科举年,因在谅阴期(三年守丧期),不能御殿亲试,省试及格正奏名进士免殿试,省试正奏名进士即登第进士,只引于殿中唱名赐第而已。此榜进士皆为免殿试进士,省元即状元。皇帝谅阴免殿试。宋太宗赵光义于至道三年(997年)三月病逝,皇太子赵恒继位,是为真宗(《宋史·太宗纪二》)。次年改元咸平,开科举试,因遇上皇帝谅阴,诏免殿试,即省试合格进士直接放榜,省元孙仅,即为状元。《宋登科记总目》记载:“真宗咸平元年,进士五十人,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孙仅,状元同”。咸平二年,续开贡举,真宗守三年丧期未满,因上次未举行殿试,礼部贡院摸不着真宗对殿试的态度,于是上请:“考试举人毕,请御试。”“帝以谅阴中,不许”(《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贡举杂录》),再次免殿试,此科取进士七十一人、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孙暨、状元同”。真宗登基后头二次科举,皆以礼部省试合格进士放榜,免殿试二次,开启了宋代最高一级考试免试的大门。之后,仁宗至度宗时期,除钦宗朝未及举行科举考试之外,初继位的皇帝若在谅阴中,首次科举试均免殿试,以礼部试上奏合格进士、诸科放榜,省元即为状元。高宗朝、孝宗朝免殿试的情况比较特殊。高宗因父兄徽、钦二帝被金军俘虏,建南宋王朝之初,徽、钦二帝尚在。直至宋徽宗赵佶五十四岁时,于绍兴五年(1135年)四月薨于金五国城(《宋史·徽宗纪》)。钦宗赵桓于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五月薨于五国城(《宋史·钦宗纪》)。于是,高宗绍兴八年(1138年)六月省试后,不举行殿试,“上特御射殿,引见礼部合格举人黄公度已下。遂以南省及四川类试合格举人黄贡等共三百九十五人参定为五等(《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〇)。隆兴元年(1163年)四月,孝宗继位后首次举行科举考试,因为钦宗守丧,未服阕,不临轩,免殿试,在射殿引见礼部省试奏名进士木待问以下五百三十七人,省元木待问,状元同。对此,《文献通考·选举·宋登科记总目》记载略有不同:“绍兴八年,进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黄公度、状元黄公度,是年,不亲策,引见正奏名与四川类省奏名参定编排。孝宗隆兴元年,进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问,状元同。是年不亲策,同绍兴八年。”总计两宋自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开始,至南宋度宗咸淳元年(1265年)止,共免殿试13次;合计5317人省试正奏名进士免殿试,诸科免殿试尚不计在内。因为免殿试,省元就成了状元(唯仁宗天圣二年免殿试,省元吴感、状元宋郊,不是同一人,这次例外是因为垂帘听政的皇太后刘氏亲点宋郊为状元),这是宋代一种奇特的衍生制度。太学上舍生特恩免殿试。除皇帝谅阴不临轩亲试免殿试之外,尚有太学上舍生特恩赐免殿试:如神宗朝,太学生陆徽之由太学上舍生免殿试,赐同进士出身。明凌迪知《万姓统谱》载:“陆徽之,由太学上舍生免殿试,赐同进士出身,终濮阳主簿。”宋楼钥《〈春秋集注〉序》记载:“故礼部侍郎高公(闶)……建炎二年,升补上舍。绍兴改元,德音,免殿试,赐同进士出身。”(《攻媿集》卷四八)我们在讨论科举制标准时,大家都有一个共识——即“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科举取士,按法理都有《条制》《条贯》《敕令格式》,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在制度之外的例外,即“例”之出现。发解试合格才能取得赴解试(礼部省试资格);礼部试(省试)合格方能赴殿试,这是名正言顺的法理、条制。可是,在得解之外,又有“免解”“免省”的特恩,并逐渐成为新制。通过解试、省试难度极大,绝大部分举子难逃被黜的命运,其中也不乏因阅卷不公或因偶发事故致有才之士落选,因此有三举或五举以上行艺可嘉者许免解之特恩。同时,科举取士与利、禄相关,社会影响力大,自然成了笼络士大夫人心、维护皇权的工具。此外“免殿试”主要源自皇帝守先帝或皇太后丧,不临轩亲策,反映出儒家孝道思想的深远影响。宋代科举三级考试的变制:免解、免省、免殿试,提示我们研究制度史时必须对制度制定与实际运行之间的异同进行深思细究。(作者:龚延明,系浙江大学文学院古籍所教授)

仰海峰:主体性与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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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5:49 +0800

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中,人的解放是其一生的主题。在青年时期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认为犹太人的解放有赖于人的解放;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了市民社会结构中人的异化与颠倒性的存在;在体现其哲学思想变革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回到社会现实生活去重新思考人的社会存在,指出了人的解放的现实可能性,从而将这一命题从思想史上的观念性解释转变为历史性的探讨;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人的主体地位让位于资本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失落在资本逻辑的结构性涡旋中,人的解放更为艰难;另一方面,社会存在中的物化处境,让人的解放也更为迫切。马克思的资本批判,说到底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不仅是马克思的理想,也是人类作为一种主体性存在的理想。理性主体与主体的异化将人作为主体确立起来,这是近代以来西方哲学的主题。主体的确立体现在两个方面:对自我的认同、对类的认同。欧洲中世纪之后,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自由贸易的展开,改变了人的存在方式,也改变了人对自身的认识。人不再将自身的主体性投射在上帝的影像上,而是回到自身,将理性确立为自身存在的根基。笛卡尔提出的“我思故我在”原则,从“我思”明证性地确认“我在”,确立了人是一种理性存在物。作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理性存在,人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的形象成为近代以来人的最为根本的形象。这种理性存在的个体主体,既体现了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的内在要求,也为自由市场的规范化提供了基础。但正如黑格尔所反思的,在以劳动分工体系为基础的自由市场中,虽然个人的某些能力得到了发展,但分工带来了劳动的机械化与人的存在的碎片化,更为重要的是,以个体理性为载体的劳动分工体系,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却难以实现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在这里,黑格尔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内在矛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试图重新界定自我意识与理性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真正的自我意识并不存在于面对外部对象的个体的“我思”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承认关系中,这构成了《精神现象学》第四章“自我意识”部分的主题。在黑格尔看来,个体主体是人的直接性的存在,这种主体在扬弃独立自存的外部对象时,表象为欲望主体,正是在扬弃外部对象的过程中,个体主体面对另一个主体,这是自我意识的双重化。只有在这两个个体的相互承认中,自我意识才能成为它自身与它的对方的统一,这才是真实的自我意识。真正的自我意识不是个体的孤立的存在,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这种自我意识才是理性主体。黑格尔将理性主体推广到类存在,这构成了费尔巴哈人学思想的基础。将人作为理性的主体,其社会基础是近代以来兴起的市民社会,对理性主体的肯定也是对市民社会的肯定。经过林木盗窃案这一事件,青年马克思看到了市民社会的私利性,并对理性的自我意识产生了怀疑,由此展开了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开始了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哲学批判。在这一新的哲学视域中,理性主体的位置发生了颠倒,即从原来自由、独立的主体变成了异化的存在,这正是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所呈现的内容。近代以来所确立的主体不仅与人的个体存在相异化,而且与人的类存在相异化,人不是作为自立的主体而存在,人是被异化的结构所规制的存在,人的解放就是要从这种异化状态与异化结构中解放出来,这是青年马克思讨论人的存在与解放时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社会关系与现实的个人在黑格尔哲学那里,人在满足欲望的过程中,碰到另一个同样的个体,在相互的斗争中形成了主人—奴隶关系,只有既承认自身、也承认他人的自我意识才是真正的自我意识。可以说,这种自我意识是一种关系存在,这种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在黑格尔看来,正是在劳动过程中,奴隶既承认了主人的意识,又看到自己的意识,两种意识的交融与重生,才是黑格尔所强调的自我意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黑格尔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并把“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意味着人是一种生成性的存在,其存在的境域是劳动所构建的社会关系。沿袭这一思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不再从人的自由自觉的类本质出发来讨论人的解放问题,而是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构成中重新思考人的存在与本质规定。现实的个人成为马克思此时哲学思考的起点。现实的个人是从事物质生产的人。马克思认为,人要成为现实的存在,就必须实现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相比于人是理性的动物、人是政治的动物,人首先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动物,因此人是在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中展现自身的,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生产和发展自身的。通过物质生产,人不断地探索和拓展自身的外部世界和生存空间,不断地认知外界和丰富自身,没有这一过程,人就无法将自己与动物真正区别开来。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曾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在强调要理解人的本质,就需要理解人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的生产关系结构和交往形式,正如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因此,社会关系中的人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历史性,人是历史性存在,不同时期的关系结构决定了人的存在方式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即使是人的类本质,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二是群体性,即人总是处于不同的阶级或圈层中,特别是在私有制社会,人总是阶级结构中的人。理解了人的存在方式的上述特征,才能更好理解人的解放的现实条件。现实的个人是异化与自主活动并存的人。由于劳动分工,导致个体的碎片化与人的完整性的丧失;由于市民社会的私利性本质,导致个体的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矛盾,国家成为共同体利益的虚幻表达并成为压制人的机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异化是对人的现实存在状态的一种描述,即人被外部的结构性力量所支配,使人与自身的理想相疏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自主性完全消失。马克思强调人的自主活动并认为这是人的自由与解放的重要特征。如果说异化批判中的人更多指向人的理想状态,那么现实的个人则将这种理想置于现实的基础上,将哲学的批判置于社会历史结构的批判中,为人的解放寻求现实的可能之路。资本主体与人的解放按照笔者的理解,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到《资本论》,马克思的思想经历了重要变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确立了人类学意义上的生产逻辑,这是劳动本体论的一种延伸,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证。但在《资本论》中,资本逻辑统摄生产逻辑,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并不是直接为了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而是价值增殖,即获得剩余价值,这决定了一般劳动过程只有成为资本增殖过程的载体,才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之相应,人的主体地位也被资本的主体地位所取代。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逻辑统摄一切的社会。资本主体体现为一个自组织的结构。在《资本论》的《商品》章中,马克思指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载体,交换价值由价值量决定,价值量由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不同质的商品之所以能交换,正是以量化的、形式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依据的。从这个讨论中可以看出,商品之间构成了一个形式化、量化的世界,市场中看起来是交换主体的人,实际是由这个形式化的世界所决定的,人是商品交换的终端。商品世界的这种形式结构,源自资本的生产与流通过程。通过对剩余价值生产和流通过程的分析,马克思揭示出资本的逻辑实际上就是一个自组织结构的逻辑,它有自身的目的,有其自身的运行方式,有其自身的分化领域,形成了一个自身生产与循环的体系,通过物质生产这个载体而表现出来。资本主体体现为自我驱动的过程。作为自组织结构的资本是一个欲望体,价值增殖的欲望成为资本生产与流通的根本动力,这决定了资本自身是不断增长的,每一次生产与流通的过程,都是资本不断地向外扩张的过程。黑格尔在讨论哲学时所提到的两个重要的特征,即哲学的起点就是终点,事物的展开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黑格尔抓住的正是资本逻辑的特征。作为欲望体,资本吸纳一切能使自身增殖的因素,即劳动者、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劳动者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成为资本增殖的载体,看起来作为资本生产过程主体的资本家,实际上只是资本的人格化存在。资本的主体性取代了人的主体性。当人置于资本逻辑的结构中时,人的主体性越发挥,就越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资本主体有其自身的意识形态。作为主体,资本有其自身的意识,并将这种意识沉淀为人的思想观念,这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拜物教。拜物教体现为两个环节:一是将人与人的关系还原为物与物的关系,比如在商品交换中,买者与卖者的关系最后变成了货币与商品的关系(日本学者称之为物像化过程);二是当物像化过程完成时,人与人的关系就直接表征在物上,这是物化的过程,也是拜物教的完成。“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当拜物教盛行时,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作为自然社会的观念深入人心、个体以及群体拜倒在资本脚下之时。理性的人、异化的人、现实的人、资本逻辑中的人,这既是马克思对人的存在状态的探讨,也是近代以来人的存在在日常生活中呈现的方式,更是过去哲学中讨论人的存在时经常论及的主题。马克思在其思想发展不同阶段对人的存在与解放的思考,体现了他对社会存在、特别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深入分析与批判,也体现了他对建立在这一社会存在基础上的思想观念的透视与反思。人的解放,就是要透视社会存在以及与之相应的不同思考,从而将人从束缚自身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指明人的解放的理想之维,即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形式,即共产主义社会;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活动推动这一过程的实现。哲学的反思与实践的指向,构成了马克思人学思想的双重维度。(作者:仰海峰,系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丁立群:新质生产力的文化哲学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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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4:20 +0800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从文化哲学的视域来看,新质生产力则是包括技术生产、管理、制度、思想和文化等在内的完整系统。其中从广义的角度看,管理、制度、思想和文化等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文化”。我们需要关注发展新质生产力与外部文化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这种作用关系包括:宏观上,文化环境对新质生产力的作用;中观上,文化对新质生产力结构要素的作用;微观上,劳动者头脑中的文化观念对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作用。在宏观上,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在一个社会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文化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文化与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点明了文化上层建筑对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发展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意义,即文化环境对新质生产力的产生具有制约作用。文化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曾考察了各种社会样态中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他们发现,以象征意义为核心的文化并不是机械地由技术发明、生产力和经济状况决定的,或者说仅仅是生产力和经济状况的被动反映。恰恰相反,文化经常是影响技术进步和应用,进而影响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的主动因素。在相同科学技术水平、生产力要素结构形式下的生产力,在一种文化传统和文化氛围中能够充分发挥它全部的潜力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在另一种文化传统和文化氛围中其潜力就得不到充分发挥甚至受到阻碍。在中观上,文化元素和文化环境的作用可以影响构成新质生产力各要素的结构。正如上面所说,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这里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优化组合”即是指生产力最优要素组成的最优结构,如用现代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培养的劳动者、高科技智能化的生产资料和新的劳动对象的最优组合,以及把它们配置在效率更高的生产领域形成新业态,如具有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生产领域。但是,新质生产力需要的诸要素能否组合起来、能否得到最优化组合、能否配置在效率更高的生产领域,以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这些都要受所处文化环境和所含文化要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极大地释放了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们能够自觉地寻求生产力要素的最优化及其组合成的最优结构,自觉地寻求、创造经济新业态。在微观中,文化环境可以直接内化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劳动者的思想观念,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内在作用力量。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是最活跃、最主动、最具革命性的因素,劳动者的思想文化观念对于劳动者的活跃性、主动性和革命性具有重要意义。就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过程来说,由劳动形成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化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关系,而是一种内在的包含关系:一方面社会文化不是劳动和生产力之外的存在,而是劳动和生产力的内在规定性;另一方面,人的劳动以及社会生产力如果不能内在地包含文化的规定性,就与动物的本能活动毫无差别,就不可能成为人自由地改造自然的活动。这正是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的根本区别,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意识和文化是理解人类社会的前提,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与“最灵巧的蜜蜂”的本质区别。综合上述三个方面,对文化作为生产力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及推动这些条件内化形成生产力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充分重视。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符合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思想文化观念,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夯实思想文化基础。新质生产力就是创新起主导作用的先进生产力质态,特点是创新,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要素配置创新、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创新。所有这些创新都需要以一种创新型文化作为基本条件和背景。所以,我们要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其转换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需要的文化,特别是要突出文化的创新性品质。一是要释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活力,体现继承性、民族性,按照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点和要求,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同现实文化相融通并赋予其新的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二是在思维类型上,要提倡创新性的发散式思维方式,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新质生产力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成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关于新质生产力的文化思考应当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基本背景和理论框架,进而发展容纳新质生产力核心内容即技术革命性突破的文化。三是在管理上,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的前提下,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鼓励学术思想的创新,倡导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总之,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同时要加大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作者:丁立群,系黑龙江大学哲学院文化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教授)

王乐:道德境界的精神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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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3:16 +0800

中华文明历来重视人生境界和道德情操,具有独特的内核标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倡导的道德境界,不仅表征人们所达到的道德觉悟程度以及形成的道德品质状况和情操水平,而且指向人如何看待自我、看待人生、看待社会的内核性联结与外在性延拓,是中华文明在伦理道德领域独具民族特色的理论内涵和话语表达。探究道德境界的精神内核,是充分彰显中华民族的文明创造能力,有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展现中华文明优秀基因,提炼与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推动中华文明更好走向世界的有效路径。一道德境界是一切崇高精神生成的必备条件。中华文明以宇宙涵盖其上,以世界承载于下。居于“上”“下”之“中”的人,秉宇宙之界定,受国、族、亲、友伦理之规约,应道而生,践德而成。在思考天地形成、万物运转、人与人相处的关系格局中,寻求安身立命,探索自我精神力量,重了悟、直观和直觉,重实践中道德经验的凝结及对人的实际启发,通过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修教尚德,逐步形成日臻完善的道德境界。道德境界作为中华民族共同道德观、价值观、政治观的经典表达,注重中华传统道德观念演进中道德修养的层层递升,注重社会伦理道德对群众的掌握,注重从外在道德规范向个人道德品质的转化,从而为中华民族世代的因德心通奠定基础。对于崇高精神的生成而言,道德境界永远是鲜活的生命之树,而不是灰色的理论与约束的教条。人生于世,如果拒绝道义与伦理上的庄严自觉,那么道德境界上升的通道也会相应阻塞,也就无法在立心立命的过程中显示道德修养的深度,以及在这一深度上的撼动人心。王阳明有言,“做人做事,始于立心,得于人和,顺于天道,成于勤恳”。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儒释道虽然对理想人格的具体定义会有差异,但都立足由内而外,倡导从自利到利他,由成就高尚人格来达成圆满人生与建设理想社会。其对境界问题的思考也大都围绕心性铺陈,由认识心性、调整心行入手,将道德境界的改变与升华视为安身立命的关键和前提。本质言之,道德境界对理想人格的强调与重视,正是要在道德上自足、才智上自信和情怀上自洽中,尽人事、序人群、进道德,通过长期的道德教育和人格修养,突出道德在人类精神内核的尊严与崇高。二道德境界是自信自强的精神力量。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人界定天,天容纳人,天与人彼此相依、相生相成。人在世间,诸事繁难,未必人人都能萃拔于世,但仍要有独特的精神气度与形态风度。道德境界之“人”,既要作为多重结构、多重层次和不同性质所组成的伦理关系的基本单元,又要在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中发扬道德自觉,彼此感应并建构自身与宇宙、社会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密切关系。人作为这一密切关系的中心点和承受点,要不断提高道德认识,增强道德觉悟,陶冶道德情感,磨练道德意志,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修养,不断更新和完善道德境界。《论语·泰伯》提出,“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未开拓道德境界的提升捷径,而是要求人从追寻个人主体性和自信自强出发,时时内观,以良心与良知为本,终生在意识和行为方面自觉进行道德修养和情操陶冶。无论身处庙堂之高还是江湖之远,都要作为具体而实在的社会责任的承受者和负责者,居敬穷理、省察克治,以智、仁、勇的坚守,见证与传扬道德的光芒和力量。道德境界之所以能始终使人心向往之,高在其胸襟,大在其气度,佩在其洒脱。这就要求从人的自觉性和使命感出发,一方面安顿自我的心性,明分定位,另一方面根据道德原则和价值规范对社会的不平与失当之处加以纠正。人的道德修养过程,并不完全是以做人两个字作为良心依托,而是本着自省、反省和自立,将一己良知与天下安定、百姓安危结合为一体,当仁不让,修己以安人。坐而言、起而行、守其道、践其德,将个人的道德修为与社会的责任要求合二为一,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培养和自我锻炼,使理想人格具有真实而充盈的意义。三道德境界是推动中华文明更好走向世界的精神载体。中华文明的演进,是将他者之变与自身之变合成一个动态平衡、互鉴并存的文化过程。中华民族的成长从不依赖帝国式的征服,而是由一代代即使在救亡图存之际仍能堂堂正正做人、矢志不忘家国天下之责的圣贤所体现的道德境界来生成和实现的。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首先将人与家庭伦理关系的调节放在重要位置,并以之为基础,从家庭伦理扩大到整个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最后达到观照全世界的最高境界。所以,自古以来中国都是一个“天下”国家,是一层层道德文化的自然蔓延,是以极高明而道中庸的境界去启发和影响他者的。无论是形而上学的宇宙论,还是日用平常的伦理学,道德境界之“天”与“人”,始终充满了道德意味,是神圣的抽象化、生命的具体化和人性的复杂化的三者融合。在天人合一中,道不离人,人不离德,“人”是一切的中心。即便是天地之间的变动,也是由人与人之间的规制和作用所产生,文化在其中不断成长,最终成为根植于人内心的万古江河。在中华文明体系中,由“天”延展而来的“天下”观念,本身就是人们进入社会道德生活以后,在不断处理围绕个人而发生的种种道德关系中、在落实于以身心为本体的自觉意识和具体日用道德践履中的反省跃升,是一定社会道德意识、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貌的客观标志。道德境界由天人合一而及天下大同的精神内核,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容纳之量和消化之功,也是持续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深厚根基。(作者:王乐,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哲学教研部伦理学教研室主任)

张耕:四川方言与巴蜀文化的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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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2:23 +0800

“花花,果赖(过来)!”一句对熊猫的呼唤,让四川方言“出圈”。在网友们看来,四川方言似乎是大熊猫的“标配”,不论是在繁育研究基地还是身处异国他乡,仿佛只要听到四川方言,熊猫们就能感受到“家的味道”。这是当代社会中四川方言之魅力的具象化表现。无独有偶,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留学生到四川求学时,希望在学习汉语普通话之余也能学一些四川方言。四川方言为何有如此大的魅力?其实,现代四川方言形成于明清以降。经历了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的战乱与天灾,四川境内人口已不足原有的十分之一,故而有了“湖广填四川”的移民潮。但是,四川的方言文化并未因此“断档”。原生居民的稀少、移民方言的混杂并未导致四川仅使用民族共同语及后来的普通话作为语言交际工具。四川方言生生不息,历久弥新,时至今日已然成为全国乃至世界民众所熟知且喜爱的方言。四川方言的历史与现状是中华民族口传文化源远流长特点的体现,而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这与其背后巴蜀文化的性质有关。包容性巴蜀文化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其中,最为著名的非川菜莫属。川菜百菜百味,既有口味温和的上河帮,著名菜式如开水白菜;也有重口的盐帮菜,如水煮牛肉;还有不拘一格的下河帮,如麻辣火锅。川菜调味讲求味型的复合。四川方言也未尝不是一种“复合型”方言,其包容性首先体现在能吸纳其他移民方言的成分丰富自身,典型案例即疑问代词“啥子”。“啥子”用于询问事物,例如“夜饭吃啥子”就是询问晚饭吃什么。然而,这个人所皆知的四川方言特色词语其实是外来传入四川的。调查显示,在成都平原的边缘地带,特别是川西南岷江流域,方言特征相对保守,保留着四川方言固有的疑问代词,询问什么的是niang ger(有音无字),源自“哪样”的合音和演变。在贵州、云南很多方言中,询问什么的疑问代词正是“哪样”,可见“哪样”是西南官话的底层。“啥子”是中原地区方言的成分,随移民才进入四川。四川很多地区目前仍兼有“哪样”系疑问代词和“啥子”系疑问代词两套系统,这是不同语言文化的交融结果。四川方言的包容性其次体现在方言的多样性,这是方言活力的重要表征。四川方言并非想象中那般单纯,内部存在不少分歧。以“月、药、欲”三字为例,眉山方言三字读音皆不同,仅“药”字读yo;洪雅、峨眉、南溪、李庄等地方言“月”和“药”一样读yo;成都、华阳、郫县、都江堰、彭州、射洪、泸州等地方言“欲”和“药”一样读yo;西充、彭山、乐山、青神、宜宾等地方言三个字都读yo。内部差异的重要成因在于巴蜀文化的包容性强,允许分歧的存在;而且,四川方言是一门有活力的方言,各县市的方言都还具有自身演化的动力,因此方言特征并未定于一维。戏剧性民族戏曲与汉语方言深刻地相互影响。不仅地方方言能成为地方剧种的背景方言,为戏曲表演所采用;戏剧性因素在语言结构中的投射,也是中华口传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四川方言与巴蜀文化自不例外。来源于川剧中的概念丰富着四川方言的表达。如“颤翎子”,是四川方言的一个常用词,形容爱出风头、好表现但往往又华而不实的人。这原本是川剧中的一个表演科目,“翎子”指插在头上的类似野雉的羽毛,川剧的表演者能够用手乃至仅用头部的力道来舞动“翎子”,形成各式花样,即所谓“颤翎子”,这也是传统戏曲中的“翎子功”。四川方言借用这一戏曲概念来形容人,舞台上的花样放到生活中,自然显得“华而不实”,所以有了偏贬义的色彩。一些地区的四川方言还有“颤花儿”一词,具有相同的表意功能,“花儿”即“翎子”的另一种表述形态。四川方言的“颤翎子、颤花儿”还继续演化,发展出形容词“颤”,如果说某个人“颤得很”“太颤了”,就是在批评他过于爱出风头了。类似的还有“板眼儿”一词,在四川方言中用来形容人或事情的花样、名目,例如“你的板眼儿多哦”。这也是一个戏曲概念,“板眼”即中国传统戏曲中的节拍。如果没有这些戏剧化的语言,我们的语言文化就少了很多生动性和表现力。四川方言的戏剧性还在于语言结构与戏剧结构的同构。川剧中最知名的桥段就是“变脸”,这并非仅为炫技,而是为表现人物情绪服务的。脸谱随人物情绪的变化而变化,本质上是抽象情绪的显象化。四川方言也善于将言者情绪显化表达,表达手段即各类语气助词。相比于普通话只有“的、了、呢、吧、吗、啊”几个常用语气助词,四川方言的语气助词异常丰富且功能各异,包括“嗦、哇、哦、啊、喃、噻、哈、嘎、嘚、嘛、吧”等,而且还可复合使用。例如“你是老师嗦”表示领悟,“你们来耍哇”表示弱化的要求,“好漂亮哦”表示感叹,“没电了噻”表示强调的告知,“还是成都安逸嘎”表示求证,“她是孕妇嘚嘛”表示显而易见。如果转换为普通话,这些情感互动有的也许只能作为言外之意,须从语境获知,但四川方言形成了专门的标示手段,具有很强的情感表现力。主观性汉语方言的价值不但在于“存古”,留存古汉语的特征;而且在于“创新”,基于传统汉语发展出新的用法,有的甚至能反哺共同语。换言之,汉语方言不仅是“博物馆”,更是“试验田”。一种方言越是在创新演变,越说明地方文化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四川方言对传统汉语的继承、发展与主观性因素联系密切。语言学者张伯江认为,主观性是贯穿于中国语言、绘画、戏剧等不同文化艺术形式的一个标识性概念。相较于西方诸语言,中国语言文化展现出更强的情感付出和交互意愿。古汉语的“主之谓”结构在四川方言中有主观化的发展。传统认为,古汉语主语、谓语之间的“之”是取消句子的独立性,例如“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秋水》)但在感叹、疑问、祈使等语气下,“主之谓”结构也可以独立成句,因为具备了独立表达言语行为的价值,例如“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论语·阳货》)此句有一个言外之意是,孔子认为宰予(宰我)非常不仁,所以才感叹“予之不仁也!”四川方言将这种言外之意固化下来,使得此类“主之谓”结构成为表达主观大量的专用手段。例如“我之讨厌他那种性格!”就是表示我非常讨厌他那种性格。之所以说是主观的,是因为不能被否定或提问,不能说“我不之讨厌他那种性格!”或“我之讨厌他那种性格嘎?”主观性强的命题是言者自我坚信的,故在语言中不适宜表述为自我否定或自我怀疑。四川方言词汇语法的主观化案例还有很多。如汉语常用词“该”,普通话中可以表示义务,例如“学生该好好学习”;抑或推测,例如“明天该下雨了吧”。四川方言的“该”除此之外,发展出评价预期的用法,例如“这件衣服该漂亮嘛”,表示自我预期的应验,即言者和听者事前的预期相反,言者预期漂亮,听者预期不漂亮,经由事实验证后确认言者的预期正确。这就是语言的主观化,语言形式越来越多地带上了“自我”的表现成分。语言的演化发端于日常口语,四川方言的主观化显然与巴蜀文化自信、热情的品性是分不开的。四川方言与巴蜀文化的包容性是其底色,戏剧性和主观性则是其特色和活力所在。四川方言的戏剧化和主观化,是为抒发情感、表现自我、交际互动服务的,与中国语言文化的特质相契合,这正是四川方言生命力强、富有魅力的深层根据。由此可见,汉语方言文化对于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炼标识性概念具有独特的价值。(作者:张耕,系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助理研究员)

吴春亮 庄初升:农业文化遗产中的语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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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51:13 +0800

浙江省庆元、龙泉、景宁三县(市)交界地带位于浙西南的大山深处,平均海拔在1000米以上。由于该地区山多田少、粮食匮乏,数百年来,许多山民奔赴各地深山老林种植香菇,足迹几乎遍布我国长江以南各省,形成了不少菇民聚集区。庆元县被认为是人工栽培食用菌技术的发祥地,食用菌品种繁多,素有“中国香菇之乡”“世界香菇之源”等盛誉。据传,南宋庆元人吴煜(吴三公)最早发明剁花法与惊蕈术种植香菇并传之于世,被后世菇民奉为“菇神”。长期以来,剁花技艺成为联系庆元乃至整个菇民区生产方式和风俗习惯的重要纽带,形成了以香菇为依托的香菇山歌、香菇功夫、菇民戏与“蕈山话”等特殊的传统农业文化景观。2022年11月4日,“浙江庆元林-菇共育系统”被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正式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这是目前全球首个有关食用菌方面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本文以庆元“蕈山话”特色词汇为例,透视菇民群体生产技艺、风俗信仰等多维度的农业文化特征。隐语行话“蕈山话”是庆元、龙泉、景宁菇民创制并使用的隐语行话,菇民一般称之为“寮里话”或“山寮白”。由于香菇从业者一般是男性,“蕈山话”通常由家庭内部父子之间代际相传。对于菇民群体而言,“蕈山话”既是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又是赖以谋生的重要工具,常被视作行业机密而绝不轻易外传,所以长期以来鲜有文献记载。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蕈山话”不是某种语言或方言的分支,而是在本地方言的基础上通过改变语词的词形或词义而衍生的一种特殊词汇现象。三县(市)菇民所说的“蕈山话”基本相通,但行外人却难以听懂。“蕈山话”的特色词汇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用语,主要是菇民为防止香菇栽培技术外泄,刻意回避与香菇生产相关的专业术语;另一类是禁忌用语,主要是菇民因特殊生产生活方式而有意避开一些不能直接提及或不吉、不雅、不洁的人或事物名称。以上两类特色词汇都属于语言禁忌,国际学术界统称为“语言塔布”。“塔布”(Taboo)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人们通常使用其他词语形式代替不愿或不敢直接说出的某些人或事物名称。“塔布”承载着各民族群体多层面的文化信息。生产用语每当秋收过后,大批菇民陆续奔赴全国各地的深山老林种植香菇,直至第二年清明前后才返乡种田,年复一年,形成极具菇民特色的半农耕、半种菇农业生产模式,菇谚素有“上寮不过冬至,下寮不过清明”的说法。这里的“寮”就是菇民在菇山临时搭建的简易屋子,以泥土房最为常见。传统剁花法对菇场的整体环境有着严格要求,菇民在出发制菇前通常会委派经验丰富的“探路客”选择菇场,与当地签订山场租赁协议,“蕈山话”称“判樯”或“判山”,有“判樯先䀩山水,提亲先䀩爷娘”之说。判山合同不仅注明菇民租赁山场所需的租金,还明令禁止菇民乱砍滥伐,这样既保护当地的森林资源,又切实保障菇民的利益。香菇作为菇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其栽培技术关系生计大事,自然成为内部成员必须自觉遵守的最核心机密。例如,《菇业备要全书》(1924年)一书就曾因严重泄露香菇栽培知识而被菇帮要求收回并烧毁,有关人士在菇神前罚跪三日并处罚金50大洋。据了解,该书原版现仅有三本传世,2015年经西泠印社出版社整理后重刊出版。整体而言,香菇栽培一般要经历选材、伐木、剁花、遮衣、开衣、惊蕈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技术要领和注意事项。选择菇木和砍伐时间就非常有讲究,菇木以阔叶树为佳,一般树龄长、树体大、耐腐朽的树种投入与产出比高,能达到一年剁花、多年出菇的效果;砍伐时间大多从冬至前开始到翌年惊蛰结束,有时视海拔和气温变化适当提前或推后。菇民将菇木统称为“樯”,伐木制菇即谓“做樯”。剁花法(又称“砍花法”)是菇民赖以谋生的重要技能,大多以口耳相传的形式流传至今。所谓“剁花”,即用斧头剁破树皮,为香菇孢子侵入和萌发创造适宜的环境,剁花的方式和深浅往往取决于菇木品种与山场环境。据菇民所述,树根位置用“界”,树头位置用“剁”;材质硬、树皮厚、海拔高的菇木剁深,反之则剁浅。剁花后一个月左右便可用枝条覆于菇木上,以防止阳光暴晒与山林鸟兽的践踏,菇民称为“遮衣”。剁花后的第一年冬季会有少量香菇长出,菇民称之为“倡花”。剁花后的第二年是香菇产量最高的年份,需将菇木上的枝条掀开,菇民称之为“开衣”。开衣后的第二年为“当旺”,第三年为“三旺”,以此类推。香菇产量多集中在“开衣”和“当旺”年份,只有少数菇木可达“四旺”甚至“五旺”,菇谚“一年开衣,两年当旺,三年两旺,四年零散散”真实反映了香菇的生长规律。有些菇木在剁花34年后不出菇,菇民用特制的软木板拍打菇木催菇,一般78天即可见效,菇民称为“惊蕈”“惊樯”或“催樯”。“蕈山话”称香菇为“香佬”,香菇依品类可分出花菇、厚菇和平菇三种,“蕈山话”分别称为“瘌痢花”“铜钱蕈”和“薄蕈”。花菇主要有“明花”和“暗花”两种,依颜色又可分“白花”“红花”等,以“白花”最为名贵。如果出菇量大又恰逢阴雨天气,那么采摘后的香菇必须就地烘焙。焙菇大多在菇寮中进行,菇民通常会提前编烘筛,备烘笼,烧木炭和挖烘坑,待香菇烘焙完成后便即刻送往菇行储存、买卖。菇行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香菇收购点与中转站,大多由老板、理账与伙夫各一人组成,主要为菇民提供香菇寄存、买卖以及借贷、食宿等服务。香菇的售价多由菇行确定,菇行从中谋取利润。值得一提的是,“蕈山话”还有不少与香菇生产、销售相关的特色词汇,例如称柴刀为“弯”,斧头为“棒”或“横木”,锯子为“龙圈”,枫树为“路路通”,槠树为“苦豆腐”,采菇为“捻香”,秤为“横搭”,银圆为“白铁”等。禁忌用语语言禁忌是社会禁忌的产物,中西方由于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往往产生不同的禁忌用语,但在涉及生死疾病、突发意外、性以及某些生理现象的禁忌上,各国又存在某种共通性,均以各种委婉语取而代之。这些禁忌用语“蕈山话”亦有体现,比如,称死为“睏了”或“老了”,棺材为“四角”,生病为“生疳”,药为“草佬”,血为“赤汁”,遭抢劫为“棒铳弄了”,男阴为“翘个”等。秋冬季风高物燥,森林火灾对菇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最大威胁,因此“蕈山话”不能直呼火而改称“红个”。由于香菇生长的优劣全系于天时和鸟兽之手,菇民皆讳言其名而以别名代之。例如称山魈为“只骹”,老虎为“毛”,蛇为“长长”,野猪为“野乌背”,鸟为“生鹰”,太阳为“日脑”,冰冻为“硬凉”,下雪为“落白佬”等。菇民长期身处异地他乡的深山老林中生产生活,极易遭受劫匪盗贼的侵扰。除了学习基本的防身术“香菇功夫”外,菇民常以暗号“哦”呼同伴,以免直呼其姓名带来不必要的安全隐患。秋去春来的候鸟式生活改变了菇民的年节习俗,加之贫苦菇民普遍缺少文化知识,他们常将香菇收成好坏、自身安危等未知情况寄托于神祇庇佑,形成菇民群体特有的信仰崇拜。菇神庙是举行大型祭祀活动、演出酬神庙戏以及菇帮首领处理相关事务的重要场所,大多由菇民集资合建,比如庆元西洋村、龙泉凤阳山、景宁英川等地都建有菇神庙。村落神殿自明清以来广泛建于菇民区,专供菇民外出制菇和下山返乡祭祀所用,基本是一村一殿,大的有4050平方米,小的仅有23平方米。菇山神坛是菇民在菇寮内临时供奉菇神的场所,菇民晨昏皆祭拜,不敢怠慢。菇民通常择吉日(农历每月十四和二十九)在菇山举行祭拜仪式,“蕈山话”称为“过旦”“过节”或“奉师傅”。“过旦”仪式甚为庄重,由菇民推举的理事人主持,其他菇民必须保持沉默,待仪式结束后方可说话。理事人将米饭和猪肉等祭祀用品分别摆放在山魈位和神坛位,吉时一到便开始念祷告文,内容大多是祈求风调雨顺、感谢神灵庇佑之类的话语。菇民因信仰崇拜产生不少其他禁忌用语,例如称菇神为“师傅”,菩萨为“泥块”,神仙为“白嘴身”,鬼为“祟”,山魈殿为“主人宫”,佛香为“葱”等。近几十年来,随着纯菌种段木栽培和代料栽培技术的发明,传统剁花法因产量低、生产方式落后而逐渐被取代,大批菇民开始从事其他非农产业,实现职业角色转移。笔者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早期凡有过外出制菇经历者,目前年龄基本在60岁以上,以传统剁花技艺为纽带的农业生产模式与民俗文化活动正快速退出历史舞台。截至目前,香菇砍花技艺、菇民戏和菇民防身术已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作为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蕈山话”的保护与传承问题也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除了鼓励语言学者对“蕈山话”进行抢救性的记录和保存外,政府、媒体等相关部门还需提供政策支持和舆论引导。只有积极调动政府、学界与社会大众等多方力量,才能真正实现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作者:吴春亮、庄初升,分别系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执行主任)

杨国荣:古典学与经学: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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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47:45 +0800

经学与古典学(classical studies)相关联,两者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无论是西方古典学还是传统经学,今天都面临如何走向现代的问题。西方所谓的后古典学,便已折射了这一点:它不满足于仅仅关注文献考证,而是要求从思想层面去理解古代的经典。现代经学同样涉及这一方面。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注重承继传统经学中实证性的研究,前面所提到的训诂、考证以及校勘等具有实证性的内容,与近代科学有相近之处,这一方面无疑应当加以延续。事实上,“五四”前后已有一些学者在这方面做了系统整理,我们要将之作为值得珍视的传统遗产来加以继承。从经学的意识形态内容来说,则需要具体分析。在这一方面,经学既包括普遍的价值意义,也具有历史的限定或历史的品格。就普遍的方面而言,传统经学中包含规范系统,关乎人们应该怎样立身处世、如何在社会中生存、怎样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等等,其中内含现代依然需要关注的内容。在人道观层面,传统的经学阐释了儒家的仁学思想,而仁道观念则以肯定人之为人的内在价值为核心。这一类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在今天依然具有引导意义。当然,应当看到,传统经学也有其特定的历史的限度,在社会层面,它所肯定的尊卑、等级关系,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规范,无疑已不适合现代社会的运行,需要加以扬弃。这里同时涉及经学的历史源流。以五经、十三经的历史文本为依据,经学具有前后承继、衍化的特点,这同时体现了其思想之流,而宗法制度的长期存在以及政治上大一统的需要,等等,则构成了经学衍化的历史之源。从汉代的独尊儒术、唐代以《五经正义》统一经学阐释,到近代今文经学的复兴并以公羊“三世说”与进化论的结合为改制提供依据,等等,都展现了经学与历史时代的关联。从更广的视域看,前述经学在价值规范系统方面的历史限定,既与经学的思想之流相关,也有其历史的根源。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现代意义上的经学与今天方兴未艾的文明研究也相互关联。事实上,经学研究也可以从文明的相通性这一点来加以切入。传统的西方古典之学后来逐渐走向了文献诠释与神学等义理统合,从而超越了单纯的文献梳理,经学也具有相近的取向,它并非仅仅限于对传统经典文献的考证。中国的经学不同于埃及学(Egyptology‎‎),作为古代文明,古埃及文化已经消失,埃及学主要便以研究古埃及文明的语言、文字、历史及文化艺术为指向,其研究对象主要是过去的历史。经学则在今天依然还有现实的意义,其内容有别于历史的陈迹,这与埃及学以逝去的文明为对象显然不同。事实上,现代意义确乎构成了经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而这种意义又与文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具体而言,可以考察中国经学中与现代相关的内容。以礼学(《周礼》《仪礼》《礼记》)来说,其意义关乎规范系统:它从不同方面规定人们应如何按照一定的准则去立身行事、怎样在社会中去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等等。这些规定在今天的生活中依然有其作用,当然,其中一些方面应当扬弃,另一些内容则需要延续。从哲学意义上说,若对规范系统作进一步细致研究,还涉及如下问题:规范是如何形成的?其根据是什么?等等。尽管礼所内含的规范的历史内容,如长幼有序的具体要求,丧礼、祭礼的特定流程,具有一定的时代印记,需要克服和扬弃,但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其中包含的关于规范性根据、社会功能等方面,仍可以再分析和研究,一些内容也依然具有积极意义。经学包含多重文献。以《尚书》而言,这一经典本来是各种政治文献的汇集,其中包含不少关于政治哲学以及如何治理社会的观念。《尚书》政治观念之一是对民的注重,“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尚书·泰誓》)便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其中也体现了注重民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一观念。作为十三经之一的《孟子》曾对此做了发挥,其中的阐释表明,以民为本并非与现在说的民主完全相对。孟子的学生曾问他关于从尧到舜的权力更替是不是体现了天的意志,孟子明确对此作了否定,在他看来,这一权力转换是“民受之”“民从之”的结果,也就是说,广大民众的接受,是政治权力转换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依据。以上思想蕴含于古代的传统经典之中,它从一个方面突显了经典的现代意义。可以看到,经学的现代意义,是实实在在的,它不像埃及学那样仅仅关乎以往的东西,而是考察现在依然在塑造和影响我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东西。同样,经典中的《诗经》一方面包含与“思无邪”相关的文以载道的观念,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独特的审美观念,包括艺术的创作方式。《周礼》曾提出“六诗”之说:“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其中 “赋、比、兴”,涉及艺术创作的方式,在今天依然有其意义。关于“赋、比、兴”问题,从古到今都有不同理解,这里不妨作一简要解释。就“赋”而言,其实际含义是赋予,从思维路向看,它的特点在于从人到对象,也就是说,人赋予对象以意义。就审美的领域来说,自然对象在本然层面上是没有意义的,只有通过人的审美观照、审美艺术创作才能获得其意义。“兴”与兴发相关,《文心雕龙》在谈到“兴”时,曾认为,“兴者,起也”,亦即相关对象引发人的思绪,其进一步的讨论则引向对象所引发的艺术、审美的情感,一方面,情感因物而激发,另一方面,广义的精神也由此激荡;“比”则是比较和比喻,它关乎主体与对象的互动,并由此抒发人的情感,其中既关乎从物到人的作用,也涉及人对物的反应。从现代角度讨论经学,同时需要有情感认同与理性分析相统一的立场。情感认同意味着经学不能仅仅被视为认知的对象,而需要确认其深沉的价值内涵;理性分析则不同于简单的回护和卫道,而是从变化的历史背景及理论的得失,考察其意义。此外,在研究过程中,一方面要继承经学中实证性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此考察以往的历史文献;另一方面又应当体现当代的理论视域,包括文史哲各个学科的相互沟通、运用不同领域的理论进行学理的观照、深入揭示其内在的意涵。在价值观念层面上,既要扬弃带有特定历史印记的规范系统,也应汲取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要求。要而言之,现代意义的经学并非仅仅是对历史的承继,它具有立足当代、面向未来的意义。(作者:杨国荣,系西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院暨浙江大学马一浮书院教授)

方勇:七论“新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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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46:28 +0800

自2012年以来,笔者就“新子学”理念已有六次专文论述,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内容。子学与经学、儒学、哲学的关系是讨论子学时绕不开的话题,它关系到子学自身的定位与核心特质,也关系到子学研究应如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应对中外文明交流的新局面。学界关于“新子学”的讨论也大多覆盖到了上述话题,此次我们将从“孟学史”这一个案切入,来深入剖析相关问题,在经学、哲学等研究范式的对照中,阐发一种具有子学色彩的典籍研究范式,勾勒一种有子学深度参与的中华文明图景。一“孟学史”即关于孟子及《孟子》一书的研究所构成的学术史,《孟子》在中国历史上是一部较为特殊的文化经典,它存在着多种身份,这也使得孟学史与多种学术门类存在关联。首先,《孟子》曾是一部子书。孟子作为先秦诸子的重要代表,其思想的载体《孟子》一书最初自然被归于“诸子类”的著作中,宋之前的图书目录分类皆如此。其次,《孟子》亦有经书的身份。从唐朝兴起的“孟子升格运动”到了宋朝则蔚为大观,孟子因为其思想中心性论、道统论等要素契合儒学发展的需要而受到了儒者空前的重视,《孟子》在宋代也成了科举书目,并列于当时所刻的“石经”之中,目录学家已然认为“《论》《孟》并列为经”(《直斋书录解题》卷三《语孟类》),此后元明清各朝,《孟子》一直列于十三经之中。成为经书的《孟子》其论点观念在古人看来具备权威性,不可随意质疑,同时又要在尧舜至周孔这一脉道统上来阐发《孟子》,研究者对于《孟子》“述”的成分要多于“作”的成分,这些都是经学式《孟子》研究相较之前子学式《孟子》研究的差别所在。再次,《孟子》亦被视为一部哲学著作。近现代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发端于西方的哲学在中国学坛确立了牢固地位,哲学经历了学科化之后,大致形成了形而上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分支,它们恰与《孟子》中的天人之学、心性说、民本论相呼应,《孟子》研究由此转入哲学学科体系中,当然其他学科门类如文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亦有相应的孟子学研究。相较于对《孟子》的子学式或经学式研究,哲学式《孟子》研究以一些专门的哲学问题为切入点来阐发《孟子》,其论述显然更专精。可见,孟学史与子学、经学及哲学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学界多将孟学史置于经学史或哲学史的脉络下来讨论,很少从子学史视域对其展开论述。但下文正要对孟学史展开回顾,由此展示子学不仅是孟学最初的归属领域,孟学史各个阶段亦皆渗透着子学式研究的色彩。魏晋以前,除了一些专门注《孟》的成果外,学者对《孟子》的探讨也常以辩难的形式展开,这显然是受到先秦诸子百家争鸣风气的浸染,子学色彩极其鲜明。先秦儒家的殿军荀子与各类学说论辩,亦曾辩难过孟子的性善理论,并基于其建构客观制度的诉求,进而反思孟子思想“幽隐”“闭约”等问题(详见《荀子·非十二子》)。汉朝时,以批判精神而著称的思想家王充亦有《刺孟》一文,着重于辩难孟子言说不周之处及“莫非天命”等论点。孟学史中的“辩《孟》”“难《孟》”是一种延续不绝的传统,例如宋代“尊孟”思潮盛行,但像李觏、司马光、苏轼、叶适等重要学者也曾责难孟子的论点。此类传统的意义绝不可小觑:《孟子》一书正是在诸子相互辩难中淬炼而成的,欲使《孟子》在后世保存其原初的生命活力,就必须保存其原初的争鸣语境,让《孟子》直面后人的辩难。对于辩难者来说,正因为《孟子》的论说已然很精当,他们在超越孟子后而找到的结论才更有价值,此即苏轼所说“以孟子为近于孔子也”“故必与孟子辨,辨而胜,则达于孔子矣”(载于余允文《尊孟续辨》卷下)。此外,孟子的维护者在应对这些批判时,一般会对《孟子》的相关观点做进一步解析,使人们对孟子思想形成更深入的认识,这无疑能增加《孟子》研究的理论深度,推动了学术的进步。可见,孟学史中的辩难传统传承着子学时代的学术风气,辩难者及维护者在此过程中都是受《孟子》启发而开辟了新境界,在这层意义上,《孟子》可谓是保存了原有的活力,而不是被当成教条限制人的思想。唐宋时期,《孟子》一书所蕴含的义理价值愈发受到儒者的重视,义理是子学的核心关切,唐宋孟学史所出现的重义理发挥的风气可谓是将《孟子》的子书特质充分彰显,尽管此时《孟子》经历了由子入经的演变,但是孟学史中子学式研究的色彩依旧鲜明。中唐时期,李翱着力发展《孟子》中的心性论,重内圣、通天人的《孟子》在义理层面上的优势被重新发现,这成为后世理论家探索《孟子》的关键切入点。晚唐时期,则有林慎思作《续孟子》一书,依据孟子的核心主张、套用其文体形式而衍生出新文本,他能直探孟子仁政等学说的主旨并以己意发挥之,这显然不同于前代赵岐等注《孟》者据于文本为之训诂的方式,其重心显然已转向更深的义理层面。宋代学术对义理更为重视,宋代理学家对心性、宇宙等问题的认识更是达到了新高度,形成了以“理”为核心的精密思想体系。而《孟子》则给他们提供了理论资源,他们同样将孟学的义理思辨维度推向新高峰,比如以气质之性与天地之性来发展孟子性论、以“明理”来解释孟子“知言养气”等尝试,这些成果对孟子学说的义理规模是一次重要扩展。合而观之,无论是唐儒据《孟子》主旨续写《孟子》的文本,还是宋儒重构《孟子》的概念与体系,他们都以义理为依凭而进行自主的发挥与创造,使孟子思想得到了新的生长,这种做法与诸子时代诸子后学扩展子书、衍生新论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它们都是子学作为义理之学所必然导向的现象,在这层意义上,我们说“由子入经”的唐宋孟学仍有子学的色彩。宋明时期,逐渐崛起的心学一脉给孟子学又带来了新的气象,心学家侧重自身精神与孟子的会通,这种对孟子思想的接受方式在子学传承历史上屡见不鲜,所以此种孟学传统亦有子学色彩。宋明时期的几位心学巨擘的思想源头都被归到孟子那里,如陆九渊自谓其学“因读《孟子》而自得之”(《陆九渊集·语录下》),陈献章则被时人称为“活孟子”(《明史·陈献章传》),王阳明“致良知”学说更是直承孟子理论。这几位心学家作为孟子思想的直接传承者,他们却都没有对《孟子》的专门注疏作品,大概因为心学认为心即理,只要发明自己本心,便能与孟子之心相契会,立文字来说明这种体验纯属画蛇添足,这种由“自得”而体悟到的孟子真精神才能造就“活孟子”。可见心学家对孟子理论的传承不是偏重义理的解析,而是偏重心灵的体验,追求在实践中展现孟子的真精神,他们用自己生命活动与《孟子》相交融,双方相互诠释彼此。许多诸子学派思想在后世的传承亦与之类似:诸子本身不仅是理论家,更是实践者,诸子本人的真精神直接地贯注在他们各自的实践活动中,间接地呈现在他们所著的子书中,而后人必然会有与之相类似的实践,人们在相关实践中的心灵体验便能会通相关诸子学派的真精神。这种“会通”常常没有义理解析、文本注疏等形式的加持,仅呈现为一种“隐性的接受”,后世的隐士对于老庄道家,帝王对于申韩法家,侠士对于墨家思想,及此处的心学家对于孟子思想,都体现着这种子学传承中基于实践层面、臻于精神境界的“会通”。通过以上梳理,我们看到了孟学发展史中一直未曾淡化的子学色彩,包括论辩氛围、义理发挥、在实践中会通前人精神等方面,它们对当前学界把握子学本质、探讨“新子学”的开展路径都有重要意义。当然,孟学史中还渗透着经学色彩、哲学色彩,在孟学史上,子学范式与经学范式、哲学范式所处的微妙关系值得探讨,下文依次论之。二早在汉代,注《孟》者赵岐已尝试将孟学与经学结合,他指出孟子擅长《诗经》《尚书》,《孟子》能与五经相互发明,并提到汉初曾为之置传记博士(详见《孟子题辞》)。如果说汉儒在强调《孟子》与先王之典的统一性,那么宋儒的“道统说”则宣扬孟子与先王之道的贯通性。汉儒仅限于强调《孟子》羽翼六经的地位,宋儒则基于道统理念已然将《孟子》升格为经,并在元明获得官方认可后完全固定了下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孟子》入“经”后,《孟子》研究成为经书研究活动的一部分,但《孟子》研究凭借着自身固有的子学色彩给经书研究的风貌带来了一些新变:之前的经学注重师法与家法,特别强调经书文本与内涵在传授过程中的稳定性,到了宋代,《周易》《春秋》等经书的研究已然转向义理的发挥,只是其中的象数、史事对相关发挥仍构成限制,而《孟子》作为一种偏重义理的诸子类著作,宋代解《孟》者可根据义理有更加自主的发挥,由此使经学风貌变得更加深邃通脱。这种相得益彰的经子关系亦是“新子学”所要着力阐发的学术史图景,由此扭转《汉志》所确立的“经尊子卑”意识。当然,随着程朱理学的《孟子集注》在元明成为科举时应答的标准,它亦确立了近乎经学的地位,人们渐以权威视之,其僵化的趋向也愈发明显,而心学一脉的崛起则再次释放了《孟子》原本作为子书的活力。前文提到子学传承者与先秦诸子具有相近的实践经历,所以他们对于诸子与子书不以权威视之,双方有一种平等的、近乎知音的关系。而心学家面对着已然成为经书的《孟子》,他们仍然能高扬自身的道德主体性,欲发明自己本心来遥接先圣,与之实现精神上的会通,这显然有着子学传承者的气质。既然自己的内心世界与实践活动便是先圣真精神的展现,自己阅读经典时偶然间契合于己心处才是最有价值的内容,由此“六经注我”从最初的理论命题发展为诠释模式,这在《四书评·孟子卷》《四书遇·孟子卷》等晚明孟学著作中都有所体现。此时已归入经学的孟子学获得了新气象,在当时的经书研究中独树一帜,而这又与子学式传承模式密不可分,在这里,经学与子学互补而相得益彰的规律再次得到验证。在当代,由经学角度切入孟子研究仍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式:学者会强调孟子在中华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即他对尧舜禹汤到孔子、曾子、子思这一脉“道统”有完美的继承,《孟子》与先王之典(《诗》《书》之类的“五经”)及圣贤之作(“四书”中的《论语》《中庸》等)在内蕴上是相统一的,要在“四书五经”的系统中理解《孟子》。这种理解自有其理论依据,无法轻易否认,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仅将孟子放置于尧舜禹汤、文武周孔这一历时性脉络中来理解,必然是不全面的。孟子之所以成为孟子,亦在于他与同时代的杨墨后学、告子、宋子、许行门人等先秦诸子相互辩论而进一步地确立了自身的立场。孟子与孔子、曾子、子思在学说上有所差异,正因为他们面临的具体时代课题不同、面临的论争对手不同,百家争鸣对诸子学说的塑造作用绝不可小觑。“新子学”注意到这种作用,故主张用一种平等的眼光看待孟子的理论对手,对他们的论点同样给予深入的剖析与同情的理解,继而扩大范围,将目光转向儒家的荀子及道家、法家诸子等等能与孟子形成对照的学者,在对比中更深入地了解孟子在先秦诸子中的定位。这种基于先秦诸子群体内在共时性结构的孟学研究途径体现着子学的本位,它与前述在历时脉络中理解孟子的经学式做法恰可相互补充。这种审视孟子的新角度同样能启发我们重新看待《论语》《大学》《中庸》等经部的儒家典籍。孔子、曾子、子思诸儒的思想不仅仅是尧舜诸先王道统的延续,它们同样处在诸子争鸣的大背景之下,他们与同时代诸子分享着相近的论说语境,这些极具共性的思想家彼此间相互映衬、时有精彩的理论对话,共同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系统。在诸子系统中理解孔子与《论语》,自然要将同时代的另一位思想大家老子作为重要参考,在孔老对照中理解孔子思想的精髓、界定他在中华文明史上的重要地位,《六论“新子学”》对此已展开探讨。同理,对于《大学》的作者曾子,我们亦应置之于同时代的诸子群体中来认识,在子游、子夏、子张等曾子同门的参照下,我们能更好地理解曾子忠恕孝悌等核心主张。而且理解了曾子与子游诸人的密切关联,我们亦可认识到其弟子子思并非单一地继承了曾子思想,子思作《中庸》是对前代诸子各类立场的综合与开新。可见,以诸子群体为参照来理解孔、曾等思想家及其著作时,不像以先王道统为基准的经学视野那样特意强调某一人或某一书在学术史上的主干地位与权威性,而是能保证诸子地位的平等性,由此把握此人此书的独特性,从而复现先秦学术图景的多元性与生命力,这正是“新子学”欲使《论》《孟》诸典还归于“子”的愿景所在。三哲学化的《孟子》研究早在宋明理学那里便有了端倪。哲学学科常关注一些普遍、本质的问题,宋儒深入挖掘《孟子》中心、性、天、命等形而上学概念的理论意蕴,兼收道家理论资源,将儒家固有的仁义礼智等原则置于宇宙论、本体论等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框架中,使儒学与印度佛教的形而上学理论实现了对话与论争。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儒学由此具备了更鲜明的哲学形态,此时的孟子学不仅属于中国传统的义理之学,也和印度、古希腊乃至近代欧洲的各种学说一样有着相同的哲学元素。现代新儒家基本延续了宋明理学的理论兴趣,同时将西方的哲学思想巧妙地融合在中国既有传统中,如借用神秘主义、道德自律等西方概念来发明《孟子》奥义,都取得了可观的效果。随着哲学在现代中国实现了学科化,而子学、经学尚未找到进入现代学科体系的合适路径,现当代的孟子研究基本被统摄在哲学研究的框架下,“四书”中《中庸》《大学》的研究情况亦类似。在“新子学”看来,子学式的孟子研究恰可与哲学式的孟子研究形成互补。结合哲学学科的经典问题来研究孟子时,其关注点在于宇宙论、本体论、心性论等相关领域,这些问题是东西哲学的重叠论域,亦是孟子思想体系的逻辑出发点。但当时孟子思想的形成却未必以此为出发点,在东周乱世的背景下,孟子应与其他诸子分享着共同的问题意识——“致治”,以此为出发点而逐步衍生出性善、仁政、民本等系列学说。子学式孟子研究应将孟子置于诸子百家求治的语境下,在诸子求治路径的参照中理解孟子的致治思路,由此对孟子性善、存心、养气、事天等内圣之学形成新理解。诸子求治是为了拯救在周代礼乐文明崩溃后的乱局,这也是对新文明形态的展望,诸子思想深入地参与到了秦后两千年中华文明的建构历程中。“新子学”侧重讨论孟子及其他诸子与中华文明的关系,文明的论域与哲学的论域不同,它更关注经验的世界而非超验的世界,其论题涉及:文明体与自然宇宙之间的关系;各文明体之间的关系;文明体内在的秩序结构与权力形态;文明体中群体行动模式及其深层的精神依据;文明体的形成演进规律;文明的物质基础等等方面。当《孟子》《中庸》等书与这些问题结合起来时,我们讨论的便不再是具有普遍意味的哲学类问题,而是具有特殊意味的中国性问题。我们相信,在哲学视野下,孟子思想及中华文明会映照出愈发璀璨的闪光点,而在子学的视野下,孟子思想及中华文明会呈现出愈发完整而独立的轮廓。钻石因切割而璀璨,哲学便是切割孟子思想的刀,奇石则因无雕刻之痕而珍贵,子学正是要存孟子思想之原态、现中华文明之本色。当然,“新子学”不仅有对中国性的描述,也会有关于文明一般问题的探讨,由此实现从特殊到普遍、从现象描述到理论建构的跨越。“新子学”将从人类文明共有的一般性问题切入,对比孟子等先秦诸子与国外古今学者在文明构建理念上的异同,由此理解文明间的差异、探讨文明对话的方向。“新子学”将平章百家、融汇中外,在现代的语境下对这些问题给出自己的回答,从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明再次实现跨越式发展。寻找答案的过程是漫长的探索之路,虽然会很曲折,但为之付出精力是值得的。四那么具体就《孟子》而言,“新子学”应以何种子学式路径来开发其文化价值、使其助力于中华文明复兴呢?首先,根据前文的论述,“子学路径”应是将孟子视为独立、完整的一“子”,避免孟子思想被撕裂支离于各个学科之中。除了哲学学科外,文学、教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在描绘各自印象中的孟子,但显然它们即便合起来也不是一个完整的孟子。如何把握到那个完整的孟子,这恰恰需通过文明的视野来实现。在“周文重建”的文明史论域中,孟子所提出的各种理论学说,如人性本善、知言养气、先觉觉后觉、劳心劳力之辩、王道仁政等看似分属不同学科,其实它们蕴含着极强的内在统一性,它们都含在孟子构思理想文明体时所设置的理论框架之中。比如,在《孟子》中,先觉觉后觉似乎是教育学范畴,劳心劳力之辩似乎是社会学范畴,但“新子学”则在文明的大视野下汇通两者,认为两者讨论的都是文明的基础是差序还是齐同这个关键问题,孟子对此类问题的全局性洞见不仅影响着古代中国文明的形态,亦启发着未来中国文明的方向。其次,“子学路径”还应将孟子置于先秦诸子的大系统中来开发孟子思想的文化价值,避免将孟子思想当成独断排他的权威。一方面,“新子学”要在其他诸子的参照下理解孟子,在对比中评定孟子思想的所长与所短,从而综合各家所长来应对当前文明发展中的挑战。另一方面,“新子学”不仅要做综合的工作,更要做创新的工作,“创新”亦是以孟子与其他某一子的对照为基础,不过其目的并非评定孰优孰劣,而是要发现这两种对立立场所共存的“局限性”,从而超越此局限性来创造更新的学说。相较而言,对各家学说的“综合”更接近杂家的传统,超越对立而后“创新”则是先秦大多原创思想家的法门,如孟子同时批判杨墨两派而为儒学开辟新境,庄子超越儒墨的论争而独树“齐物论”之新说。我们当下若欲在开发《孟子》文化价值时继承先秦子学的创新精神,就要展开孟荀、孟庄、孟老、孟韩、孟墨、孟告等一系列的对照,通过一一超越各对立组合来创新理论、适应当下。当然,在超越对立的同时,我们也应善于发现共识,前者有助于我们文明的创新,后者则稳定着我们文明的传承,如前文所提到的诸子关于“治”的共识,在我们文明中有着核心、标识性的地位,《论》《孟》研究亦应强化此方面。最后,“子学路径”应从义理与实践两个层面来发展孟子思想,避免把《孟子》中的文字当成金科玉律式的僵化教条。诸子之学相较于三代的王官传统似乎是“载之空言”的纯理论,但它相较于后世的玄学等学术形态,则又多了很多实践力行的色彩。前文也讨论了子学传承的两类重要特质,即在义理发挥中开拓诸子学说的规模、在实践体验中会通诸子本人的精神,亦可见义理与实践是子学内部的两条主干线。而无论是义理发挥还是实践体验,它们都要求传承者能够超越子书文本的局限,汰其粗而寻其精,遗其迹而通其神,不固守盲从书中的个别词句。具体到《孟子》而言,“新子学”主张今人不应将《孟子》中的一些话奉之为圭臬、亦步亦趋地遵循,而是应直探其中的义理核心及其可延伸的空间进行发挥,同时也通过自身的亲身体验把握孟子的真精神,将孟子的真精神灵活地付诸社会实践中。这种孟子学可谓是一种“活的”孟子学,它能够作为一种纽带贯通古今,而不是作为一种枷锁以古限今。结语一个人在不同的群体中会呈现不同的身份,一部经典亦复如此。将《孟子》置于诸子百家典籍的参照中审视,《孟子》可谓是子书的代表性著作,孟学史可谓是子学研究的典范性样本。可见,孟子及孔子、子思等人的诸子身份不会降低其本人在中华文化中的地位,反而可以进一步激发其理论的潜能、实现其精神的传承。子学范式也通过孟学史呈现了它与经学范式、哲学范式之间的互补关系,子学、经学、哲学三类范式能天然地统一于孟学史及孟学研究中,这说明三者的互补大于互斥、贯通大于隔阂。当然,在现代学科体系中,与哲学、经学等研究进路相通又相异的子学研究进路具体应如何展开,本文仅略作了些设想,这仍是未来“新子学”将要持续探索的课题。(作者:方勇,系华东师范大学中国诸子研究院教授)

郭雳:以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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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45:01 +08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缘政治、大国博弈与数字革命等多重因素,推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由于我国在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风险处置体制机制等方面尚有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国家金融安全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金融法治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将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等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举措。新征程上,应立足新时代我国金融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实践,树立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不断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把握好两对重要关系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在金融法治理论研究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方面取得丰富成果。但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和接踵而至的巨大挑战,当前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存在,尤其是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问题较为突出。加强国家金融安全的法治建设,需要深刻认识并妥善处理国家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国家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的关系。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基础,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这一系列论述反映了党对新时代金融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金融法治在维护和保障国家高水平安全过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金融安全既是经济安全的具体方面,也与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其他国家安全领域有着紧密的关联,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国家金融安全是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的底线。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八个坚持”,将“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决定》为法治保障金融高水平开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特别提出要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这些都表明,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必须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前提和基础。关注金融科技的风险监管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源于负外部性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风险易积聚性、易爆发性等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作为市场活动的金融与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之间的互动规律,决定了金融安全必须由金融法治加以保障。现代金融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金融安全,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科学性,即金融安全的界定与维护都需要遵循金融基本原理和规律;二是发展性,即金融安全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经济社会演变、国际国内形势及重要金融危机事件而不断发展;三是统筹性,即金融安全囊括传统与新型、国际与国内等多种风险类别,较之于金融稳定内涵更丰富、维度更全面。金融监管的客体是充满技术性、复杂性、发展迅速的动态金融市场。随着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深度赋能金融服务全流程,金融科技所带来的国家金融风险形态日趋复杂。一方面,金融科技在与信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活动紧密结合下成为传统金融风险的放大器,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的科技外包合作模式也成为金融风险的主要传导来源,可能进一步加速整个金融体系的期限错配与货币错配;另一方面,科技赋能下涌现出新的市场中介主体、金融体系中的新网络节点,其业务范畴与其他金融机构有广泛而深入的关联,由此出现金融云服务和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服务风险,形成金融与网络市场、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风险外溢与风险交织,进一步加快风险传导速度和蔓延程度。防范化解金融科技应用这一类新型国家金融安全风险,需要注重金融法治的动态性与协同性,从而形成多层次的法治应对。在金融网络与基础设施安全这一外层,应努力提高金融部门的网络韧性,减少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复杂关联性,形塑出保障技术服务多样性的金融监管规则,形成与市场发展、技术发展“同频共振”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在金融科技创新行为这一中层,应形成法律和行业标准共同作用的金融科技安全规范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和新兴科技治理的协同执法体系。在金融服务行为这一内层,应将执行金融活动的企业作为监管切入点,基于“活动”和“实体”的监管并重而行,同时保障各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利用科技手段有效识别和精准锁定金融风险。树立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面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应当以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强调金融法治发展的与时俱进和守正创新。金融市场的试错、容错、纠错等多样化现实需求,决定了需要行政、社会和市场三类机制之间的深度嵌入与有效互动,以治理动态性应对金融市场动态性。同时,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还对应着国家金融安全结构与功能的动态性,需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性、动态性的视角思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应当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作为动态协同金融法治观的基本方向,注重全面覆盖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金融安全与科技创新以及金融市场与基础设施等场景。以动态协同的金融法治观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体现在金融法律制定、金融监管执法和金融对外开放的全过程中。一是金融法律制定的动态协同。在制定金融领域基本性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修法机制,是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的有效举措,以实现金融市场实际需求与立法程序之间的平衡。具体来看,应当将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性法律,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完备有效的金融法律体系。同时,建立定期修法机制,通过提高金融法律修改频率实现金融领域立法的动态调整,实现立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现实需求和风险防控目标的高效适配。此外,应当推动金融法律规范与金融伦理指引的融合:由金融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保障基本秩序,明确金融科技发展、金融资本流向的“刚性底线”;由金融伦理以社会价值的普遍认同塑造合法性基础,为金融风险圈定“柔性边界”;将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金融公平理念的伦理要求及时上升成为法律原则和规则,赋予其可执行效力。二是金融监管执法的动态协同。首先,要减少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因信息获取者之间的数据差而产生监管信息差、知识差,缓解监管制度和执法实践相较市场创新的滞后性。其次,优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通过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委员会在金融安全与发展中的统筹协调角色,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审慎监管职责,落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统筹负责职责,建设健全与央行、证监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实现监管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协同。最后,推动金融监管机构与数据监管机构开展执法协作,与国家数据局等数据流通利用机构做好金融数据流通顶层设计,以数据监管与金融监管的跨领域、跨部门协同,保障数据与金融在要素资源层面的共同发展。三是金融对外开放的动态协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首先,应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金融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其次,深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工作的协调体制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金融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加强金融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健全金融领域的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机制。最后,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金融治理,主导完善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提升金砖国家共同应对外部金融冲击的能力,并在跨境支付、数字人民币推广、绿色金融等多个主题下拓展金砖国家的金融市场互通与监管合作,为合力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提供中国方案。(作者:郭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源:技术封建主义:数智时代的资本主义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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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43:01 +0800

数智技术的狂飙突进给当代资本主义带来双重挑战:推动全球技术主导权重新洗牌的同时,导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结构性矛盾的系统触发。近年来,伴随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遍使用,围绕“技术封建主义”的讨论在西方学界兴起。技术封建主义现象的出现,是数智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垄断、技术霸权、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的结果,反映了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内在痼疾与弊端,以及资本主义国家面临的难以克服的治理挑战。技术封建主义的兴起与“从契约到身份”的退步技术封建主义描述了这样一种愈加明显的趋势:在新技术革命背景下,资本主义并未如其承诺的那样走向一个更加平等和自由的未来,反而内在矛盾进一步凸显,出现了类似于封建时代的形态——少数科技巨头或平台企业像封建领主一样掌握了大量数据和权力,而普通用户则像农奴一样被束缚在这些平台上,失去了对自身数据和劳动成果的控制权,呈现出一种前现代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等级。在新技术经济崛起和技术寡头政治的作用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正在退回某种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技术封建主义是一个综合性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内涵:“数字圈地”。平台垄断导致数据产权的集中化和排他性,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构建多平台的体系和配套的终端体系,占有更多网络领土并攫取数据产权,形成了新的垄断。算法是确认数据产权的“围栏”,其精确测量和提取数据生产者新创造的价值,并通过隐藏的业务排斥、非公平定价等方式保持排他性。在西方,超级技术平台占有全社会主要的财富增量,如美国“七巨头”的市值就占据了美国整个股市市值的23%。“数字地租”。数字技术推动了基于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品牌、专利、数据)的垄断,形成了全球价值链的“微笑曲线”。在这个曲线中,设计与研发以及销售与服务环节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而生产环节的利润则在不断减少。这种基于无形资产的垄断推动了租金的转移,使租金取代了利润,少数企业能够通过租金获得更多收益。“数字依附”。平台企业通过算法治理,对用户进行自动化的管理,剥夺了用户的反身性空间,即挑战现实的能力。这种治理形成了一种算法与自动化社会控制,使得数据生产者在数字领地内经受着类似于封建时代的人身依附关系,完成无偿或不稳定的工作,处于被剥削的地位。“数字领主”与“数字农奴”。科技巨头建立了对数据产权的控制,以此占有原始数据生产者的经济收益,并逆向控制其社会交往,自身则成为寄生的收租者、封建领主式的食利者,完全依赖于数据生产者的创造。技术封建主义可能导致社会阶层固化,其中新的统治阶级掌握国家货币和非市场领域,通过“赢者通吃”制造社会断裂,加剧社会不平等和阶层固化。可见,“技术封建主义”的概念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用以观察和描述新技术环境下的重大经济社会和政治现象,以揭示这些变化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及政治、经济秩序的深远影响。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梅因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社会取代封建主义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将人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而技术封建主义之下,新科技革命与数字经济增长的成果被限制在“数字领地”之上,经济难以实现持续增长,更未导向全民共享,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矛盾日益加深乃至尖锐对立——数字身份的确认反而导致了要素垄断、平台依附和反向控制,带来一场“从契约到身份”的退步。技术封建主义的弊病无法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被克服技术封建主义现象的根源在于对包括数据、技术在内的新兴技术资源的集中化占有、掌控和利用。克服技术封建主义,需要许多具体条件,包括数据资源的所有制形式、数字技术的利用方式以及针对数字技术的治理形态。技术封建主义符合资本主义的原则和逻辑,本身就是资本主义体系内生的产物,因而在资本主义框架内,应对挑战、克服问题的必要条件终究无法真正建立起来。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私人企业手中。数字技术的加持,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强化了资本集中的规模和速度,形成了新型的集中和垄断。西方媒体时常议论的市场“虹吸效应”,多数情况指向新兴科技巨头形成的“赢者通吃”“强者愈强”的经济发展效应。当前,科技巨头不只是西方世界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已成为整个经济体系的核心节点。而相比传统企业,西方政府对这些科技企业的发展依赖程度更高,尤其是在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竞争力等方面。这种高度依赖,导致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政策来应对技术封建主义问题。与此同时,大型科技企业不仅控制了海量数据资源和平台架构,强化了对公众和用户的控制,而且据此分割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的公共职能,在某种程度上掌控了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一方面,数据和技术资源的垄断是科技巨头确保其市场竞争地位和巨大政治影响力的关键,唯有确保这种垄断能力,才能确保自身对其他力量甚至对国家政权的掌控权,因此他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放弃这种权力,更不可能将之转化为社会共享资源;另一方面,尽管社会不平等状况不断加剧,且科技巨头进一步固化了这种社会分化结构,但资本主义国家却并未展示出治理和监管意图,其政治体制更是在应对科技垄断和数据治理问题上显露出巨大缺陷。科技巨头通过游说、政治捐款等方式,影响政策制定者,使政府难以对这些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或进行深层次改革。不唯如此,一些科技巨头运用先进的技术能力,操控立法和舆论,甚至干预国家选举和重大政治安排,目的就是为自身谋求更加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当今世界,主要西方国家针对数据垄断或过度集中的立法依然滞后于现实需求,这背后除了大型科技企业的积极游说,也有许多科技企业强化了自身的国际性运作,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可见,技术封建主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形成和固化,原本就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本体呈现;新型资本、技术垄断、政治割裂多重因素的复杂交织和持续堆积,必将触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结构性矛盾的系统爆发。(作者:张源,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

李安安: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壮大耐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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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37:52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耐心资本”,这是继2024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壮大耐心资本”后,再次就耐心资本作出的顶层设计。耐心资本是指以稳定性和长期性为导向,坚持战略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的资本形态,其在投资过程中除了考量财务回报外,还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等因素纳入评估决策,寻求投资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平衡。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为耐心资本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为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提供稳定性制度依托我国经济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传统意义上那种依靠资源要素投入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难以为继,亟待发展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推动科技革命性突破与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但科技创新是一个伴随着高概率失败风险的艰辛过程,需要资本的长期性、持续性投入。耐心资本是一种专注于长期投资的资本形式,重视长期回报的项目或投资活动,通常不受市场短期波动干扰,对资本回报有较长期限展望且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具有追求创新、敢于试错、勇于承担风险的特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投入大、周期长、不确定性的特征相匹配,可以有效弥补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短板,陪伴科学家和创业者“长跑”。耐心资本的“耐心”不会凭空产生,而是需要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来呵护。耐心资本以中长期投资为主,不太受短期波动亏损的影响,是一种强调稳健回报的资本形式。这一特点,决定了耐心资本对稳定妥适的制度供给、清晰透明的政策与法律框架、可预测可期待的未来发展前景具有依赖性。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等制度功能,能够为发展壮大耐心资本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资本市场是资金场、信息场,但归根结底是法治市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没有法治的不断完善与引领,耐心资本不可能心无旁骛地坚持长期主义,不遗余力地推进战略投资、价值投资和责任投资。建构发展壮大耐心资本的法治保障机制首先,推进耐心资本的统合式立法。在我国,耐心资本主要指向政府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尽管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没有“耐心资本”这一概念,但实践中的耐心资本客观存在,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思维对实践样态中的耐心资本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的“保险资金”等,都是耐心资本的法律规范表达用语。当前,我国耐心资本的制度供给呈现出多层次性的特点,协调性和体系化不够,将来有必要推进统合式立法,夯实基础制度,净化市场生态,优化权利救济,规范资本运行。其次,调适政府与市场在耐心资本培育中的关系定位。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外部性等缺陷,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应运而生的逻辑起点。《决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由于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大,一般性的资本不愿进入,出现市场失灵在所难免。这就需要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将耐心资本源源不断引入科技创新领域,实现金融资本与科技产业资本的良性互动。国有资本的介入,其实是一个国家干预的过程,面临着适度干预的尺度选择难题。国有资本的适度干预,需要从正当性与谨慎性两个层面来把握。正当性强调基于法律的授权,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谨慎性则强调干预的合理性,着重于将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有机结合。目前,国有资本已成为创投市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社会资本的潜力尚待挖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得到充分展现。未来应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的强制跟投与自愿跟投相结合的法律机制,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的同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再次,打造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和适应性监管机制。在价值取向上,有的耐心资本秉持效率导向,风险容忍度高,典型者如风险投资基金;有的耐心资本则以安全性为主要考量,偏重于保值增值,典型者如社保基金。鉴于此,在制定耐心资本的政策文件与法律规范时,应针对不同耐心资本的特质提供差异化和适配性的规则安排。在监管方面,政府对耐心资本需要有包容之心,注重差异化监管和柔性监管,在监管执法上为其设置“过渡期”或“观察期”。鉴于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这一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领域紧密关联,与之相契合的监管理念应体现出适应性,即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应随机而变,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选择应保持动态调整。在强调依法治市的背景下,所有的监管活动必须于法有据,将来在完善耐心资本立法时,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应通过具象化的规则加以落实,适应性监管亦须纳入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最后,构建长期主义导向的激励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培育长期投资的市场生态,完善适配长期投资的基础制度。2024年9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强调“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打通社保、保险、理财等资金入市堵点”。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提供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如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风险控制、税收优惠等关键要素,打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堵点。另外,还需要构建试错容错与激励约束机制,使耐心资本在开放、宽松的创新生态中成长壮大。耐心资本通过长期资金供给机制、风险收益共担机制、长期价值评估机制,能够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确定性,应塑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氛围,化解耐心资本的后顾之忧,提升耐心资本的预期和信心。(作者:李安安,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法制度竞争视野下股权结构变革研究”阶段性成果)

胡玉鸿:新时代民生视域下的个人发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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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sday, 15 October 2024 22:13:35 +0800

内容提要:个人发展权既是国际人权理论中形成的新概念,也在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中能够寻找到其理论渊源,因而人的发展既包含全面发展,也涵括自由发展。在民生视域中,个人发展权可分为基础性权利、支持性权利和保障性权利三大类。基础性权利着重于人的发展基础条件的培养和塑造,以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为代表;支持性权利是为了使人的发展有更高的平台、更好的支撑,文化权与参与权是其中的典型;保障性权利是以社会安全权为核心,为人们在社会中的生存、生活、生计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关键词:个人发展权 受教育权 健康权 文化权 参与权 社会安全权 作为一项新型人权,发展权既关系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安身立命、正当生存,又与其在社会中发挥个人潜能、实现自我价值密切相关。在以往,人们往往因为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属性而对之多加轻视甚至排斥,因为似乎一谈到国家、民族的权利就背离了人权的根本特质。然而,一方面发展权固然可以指向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权在作为集体权利的同时不能成为个人的权利。实际上,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其第1条即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在其中,“每个人”与“各国人民”并列,明确认定个人就是发展权的主体。另一方面,个人的发展明显地存在于个人的自我实践中,也融入社会的发展进程里。人要实现自身的需要、彰显自我的价值,都只能借助于发展这一手段;而这种发展除了依赖个人的努力、家庭的资源外,还需要社会的配合、国家的支持。《宣言》之所以一再重复使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字样,就是防止以抽象的“人民”来取代现实的“个人”,由此凸显发展权也是属于个人的人权特质。对人的发展的重视一直是思想家们探讨的主题,并在马克思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中得到了最为清晰、明确的表达。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而“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即意味着“每个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志愿和爱好,在一切自己愿意为其发挥才能和个性的领域,使自己的创造天赋、自己的诸种本质力量、潜能和个性得到自由的、充分的发展”。由此可见,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包括全面发展和自由发展两个指向不同但又互为关联的方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承继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的理念,创造性地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改革开放历史经验的总结,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的所在。人的全面发展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发展权作为一个可由个人行使、享有的人权无可置疑,但以个人作为主体的发展权如何定位则还有极大的讨论空间。本文的任务,主要是立足中国新时代下在民生领域中个人发展权的建构,由此我们将从以下三个维度来对之加以概括,即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有文化权利和参与权利;个人发展的保障性权利,主要体现为社会安全权。一、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所谓基础性权利,是指在个人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奠基性权利。质言之,如果缺乏这些权利,人就无法养育其个性、培养其能力,更不用说在社会的大舞台上表现自我、实现自我。在我们看来,基础性权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教育权,这关系到法律主体的内在素质;二是健康权,这牵涉到法律主体的身体素质。没有健康的身体素质,人不可能完全地实现自己的潜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所以,素质与体质构成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的核心内容。(一)受教育权在各种各样的发展权中,受教育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权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是人生所必须的知识、经验,都需要通过教育来获得。然而,知识的获取和个人的发展,固然离不开个人的主观努力,但又离不开国家的支持、扶助。换句话说,要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得以实现,就需要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教育资源,而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教育公平。它既有教育资格上的公平要求,如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来自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也包括教育条件和教育资源的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民生是一个人一辈子都要经营生活、规划生计的过程,因而受教育权也不只是在青少年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人要不断地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就必须终其一生进行学习。为此需要拓展教育途径,让所有人无论是少年、青年还是中年、老年,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不断获取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能。(二)健康权如果说受教育权是为个人的发展增强其内在素质,为其后续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的话,那么,健康权则是为个人的发展提供寿命、体格及心理、精神状态等方面来自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自然,“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但人是否能够获致健康又与国家的积极施为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如此,健康权脱颖而出,成为民生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健康权的意义与功能都是明显可见的。如果说能否生存与是否健康明显相关,那么,没有健康也就不能生存,自然也就没有个人的发展。不仅如此,健康还不只是躯体的健康,同样包括心理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可见一个健康的人不仅能够保持身体的强壮与活力,而且还能拥有健康的心灵以及适应社会环境的生理和心理能力。“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健康问题高度重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就“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进行了专题论述。二、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与受教育权、健康权这类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不同,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主要是指国家、社会提供相关的机会、平台,给予必要的鼓励、保障,使人们能够在制度、政策、法律的支持之下,更好地发挥生命的潜能,彰显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好地塑造自我、发展自我。在这方面的权利,以文化权和参与权两项内容作为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的代表。(一)文化权文化权的实现,固然需要国家提供让人们参与文化活动的资源和平台,也需要确定鼓励、保护人们创造、创新的政策与法律,但是,文化权更直接指向人们可以通过自主性的学术创造与技术创新,来提升自我、发展自我并实现自身的价值。我们较为认可挪威学者对文化权的归纳,即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可以将文化权分解为四项主要权能,即(1)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的权利;(3)作者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4)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文化权包含受益权和行动权两个层面的内容。(二)参与权参与是指参与到相关公共事务之中,表达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诉求,从而影响公共决策。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希望自己只是法律、政策、规划、计划、决定的被动接受者,尤其是在涉及个人利益的场合,如果只能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无从置喙,那么必然会有着常常的挫败感和失落感,人的尊严也会由此而丧失。正因如此,“参与权在国际人权法中是一个广为人知的概念,被确认为实现发展权的核心基石”。参与权在发展权中如此重要,在笔者看来,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参与体现了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这也是个人得以发展的心理基础。其次,参与使人们获得了来自社会的知识和经验,因而为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再者,个人对社会事务的积极参与,不仅有利于个人的发展,也促成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广泛的公众参与不仅增强了人们自我发展的能力,也为社会的合理、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支撑。当然,要使参与权落到实处,仍然有几个重要问题是必须重申的:第一,参与必须是平等的参与;第二,参与必须是常态的参与;第三,参与必须是有效的参与。三、个人发展的保障性权利个人的发展,离不开主观的努力和客观的条件,也与是否有着切实的保障存在关联。这些有关个人发展所必需的保障措施,大致可以社会安全来表述,因而个人发展权中蕴含着社会安全权的理念。如果人们随时担忧人身安全、住宅安全会受到侵犯,或者在生活中害怕自己辛苦努力获取的财产会被掠夺,那么这就是缺乏安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人们常常处于朝不保夕的恐慌境地,自然也就谈不上自我的发展了。保障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提供了一套人们可以据此行为的规则,根据规则行事,人们即可获得预期的结果,而不必担心会有始料未尽的结局。不仅如此,安全被提到了最高价值的地步,如霍布斯就明确断言:“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拉德布鲁赫亦将安全置于法律价值位阶的前列,强调:“公正是法权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安全,即和平。”这种对安全的推崇并非偶然。在以往,人们更加注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例如领土安全;或者个人生存上的安全,例如免于匮乏。但安全作为人的基本需求,必然会要求能够平安地生活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自我的发展。因为“个人如果感到自己的前途得到了较好的保障,那么他们就能视自己所在的社会为其安全的保证者,并且认为自己有义务一定要使这个社会继续下去的过程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实际上,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人们提供安全的保障。法律的可靠性、确定性保障了法律的指引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对个人行为的结果能够产生合理的预期,而不至在变幻无常的命令、指令下手足无措;法律通过常设的机构来保障社会秩序的和平,从而使危害人类安全的行为能在法律上受到惩处。总之,法律维护着安全的社会环境,从而使人们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尽情地塑造自我、表现自我、发展自我。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IT Security RSS Feed for 2024-10-16

NCSC expand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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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9:55:00 GMT

NCSC Expand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has announced the expansion of it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include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in England and Wales.

Enhanced Protection for All Schools

This move will provide these schools with access to the NCSC’s comprehensive cyber security services, including:

  • Threat detection and response
  • Security awareness and training
  • Incident management support
  • Access to expert guidance and resources

Addressing Growing Cyber Risks

The NCSC recognizes the increasing cyber threats faced by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often have limited resources to protect themselves against malicious actors. By extending its services to these schools, the NCSC aims to strengthen the overall cyber resilience of the education sector.

Partnership with Education Providers

The NCSC has partnered with education providers and industry experts to deliver the expanded service. This collaboration ensures that schools receive tailored support and guidance based on their specific needs.

Schools Welcome the Expansion

Representatives from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have welcomed the expansion. They 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students’ data and providing a safe learning environment in the face of evolving cyber threats.

Benefits for Schools

By utilizing the NCSC’s school cyber service,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can benefit from:

  • Improved cyber security posture
  • Reduced risk of cyber attacks
  • Increased confidence in their ability to handle cyber incidents
  • Access to valuable resources and expertise

How to Access the Service

Interested schools can apply for the service by visiting the NCSC website.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s straightforward, and schools will be provided with guidance and support throughout the onboarding process.

Conclusion

The NCSC’s expansion of its school cyber service to academies and private schools is a significant step in enhancing the cyber security of the education sector. By providing these schools with access to expert guidance and resources, the NCSC is helping to protect students’ data and ensure a secure learning environment for future generations.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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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15 Oct 2024 05:46:00 GMT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into IoT Devices

Barcelona, Spain – February 27, 2023 – Telefónica, a leading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and Halotech, a pioneer in quantum-safe cryptography, have announced a partnership to integrate post-quantum encryption (PQC) into IoT devices. This integration will provide enhanced security against future quantum computing attacks.

As quantum computers become more powerful, they pose a significant threat to current encryption standards. PQC algorithms are designed to resist these attacks, ensuring the confidentiality and integrity of sensitive data.

The integration of Halotech’s PQC solution into Telefónica’s IoT devices will protect telemetry data, device firmware, and user credentials. This will enhance the security of IoT applications in critical industries such as healthcare, finance, and smart cities.

“Integrating PQC encryption into our IoT devices is a strategic move to safeguard our customers’ data from future quantum threats,” said Miguel Ángel García, Global Director of IoT at Telefónica. “Halotech’s expertise in quantum-safe cryptography gives us the confidence to offer the highest level of security for our IoT ecosystem.”

“We are excited to collaborate with Telefónica to bring the benefits of PQC to the IoT market,” said Brian Barnet, CEO of Halotech. “Our solution provides a practical and scalable approach to protecting IoT devices against quantum attacks.”

The PQC integration will be available in Telefónica’s IoT platform as a service (PaaS) offering, allowing developers to easily incorporate PQC encryption into their applications. This will simplify the adoption of PQC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e IoT solutions.

“The partnership between Telefónica and Halotech sets a new standard for IoT security,” said Dr. Michele Mosca, founder and Chief Scientist of Halotech. “By integrating PQC encryption, we are ensuring that IoT devices remain safe and secure in the quantum era.”

Robust cloud IAM should align to zero-trust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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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11 Oct 2024 13:26:00 GMT

Zero-Trust Principles for Robust Cloud IAM

Robust Cloud Identity and Access Management (IAM) practices adhere to zero-trust principles to enhance security and reduce the impact of potential breaches. These principles include:

  • Never trust, always verify: All access requests, regardless of origin, are verified and authorized.
  • Least privilege: Users are granted only the minimum necessary permissions to perform their tasks.
  • Continuous monitoring: Access and activities are constantly monitored for anomalies and unauthorized behavior.
  • Shared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Both the cloud provider and the customer share responsibility for securing IAM.

Benefits of Aligning to Zero-Trust Principles

  • Increased security: By implementing zero-trust principles, organizations can prevent unauthorized access and minimize the impact of breaches.
  • Improved compliance: Zero-trust aligns with regulatory compliance frameworks, such as GDPR and NIST, which mandate strong IAM practices.
  • Enhanced agility: Zero-trust enables secure access to resources from anywhere, regardless of device or location.
  • Reduced risk: By minimizing trust, organizations can reduce the likelihood of data breaches and reputational damage.

Implementation Practices

To implement zero-trust principles in Cloud IAM, consider the following practices:

  • 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 (MFA): Require users to provide multiple forms of authentication, such as passwords, tokens, and biometrics.
  • Least privilege access: Implement role-based access control (RBAC) to grant users only the permissions they need.
  • Identity verification: Integrate IAM with identity providers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users accessing resources.
  • Continuous monitoring: Use tools to monitor access patterns, detect anomalies, and alert administrators of suspicious activity.
  • Segmentation: Divide resources into logical segments and implement access controls between them to limit the impact of a breach.
  • Secure service accounts: Create and manage service accounts securely, using strong credentials and access controls.

Conclusion

By aligning Cloud IAM to zero-trust principles, organizations can enhance security, improve compliance, and minimize the risk of data breaches. Implementing these principles involves adopting practices such as MFA, least privilege access, identity verification, continuous monitoring, and segmentation. By embracing a zero-trust approach, organizations can build a robust and secure IAM foundation that protects critical cloud resources and sensitive data.

What is the Mitre ATT&CK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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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11 Oct 2024 00:00:00 GMT

MITRE ATT&CK Framework

The MITRE ATT&CK (Adversarial Tactics, Techniques, and Common Knowledge) framework is a globally accessible, free knowledge base that catalogues the latest adversary tactics and techniques based on real-world observations.

Purpose:

  • Provide a structured an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adversary behavior
  • Enable organizations to map threats against their existing security measures
  • Guide securit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fforts

Components:

  • Tactics: High-level categories of adversary goals, such as “Persistence” or “Credential Access”
  • Techniques: Specific methods used by adversaries to achieve tactics, organized by platform (e.g., Linux, Windows, Mobile)
  • Sub-Techniques: Detailed variations or specific implementations of techniques

Structure:

The ATT&CK framework uses a matrix structure to represen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ctics and techniques:

1
| Tactics | Techniques |

Benefits:

  • Common Language: Provides a consistent vocabulary for describing adversary behavior
  • Threat Prioritization: Helps organizations focus on mitigating the most critical threats
  • Defense Optimization: Guide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valuation of defensive measures
  •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Inspires innovation and collaboration in cybersecurity research

Applications:

  • Threat Intelligence Analysis
  • Security Assessments and Audits
  • Detection and Response Planning
  • Cybersecurity Training and Awareness

Usage:

Organizations can use the ATT&CK framework by:

  • Downloading the freely available knowledge base
  • Mapping adversary behavior observed in their environment
  • Using ATT&CK-aligned tools for threat hunting and detection
  • Participating in ATT&CK-related research and community activities

NCSC issues fresh alert over wave of Cozy Bear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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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2:37:00 GMT

NCSC Issues Fresh Alert Over Wave of Cozy Bear Activity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has issued a fresh alert warning organizations about an ongoing wave of malicious cyber activity by the threat actor known as Cozy Bear.

Who is Cozy Bear?

Cozy Bear is a Russian-based threat actor group associated with the Russian Foreign Intelligence Service (SVR). The group is known for its sophisticated and targeted cyber espionage campaigns, often focusing on political, military, and diplomatic targets.

The Recent Alert

According to the NCSC, Cozy Bear has been engaging in a renewed wave of activity since January 2023. The alert highlights several key indicators of compromise (IOCs) used by the group:

  • Malicious emails: Phishing emails containing malicious attachments or links to exploit kits.
  • Spear-phishing campaigns: Targeting specific individuals or organizations with personalized emails.
  • Watering hole attacks: Compromising websites visited by targets to install malware on their devices.
  • Exploitation of vulnerabilities: Targeting known vulnerabilities in software or operating systems.
  • Credential harvesting: Stealing login credentials to gain unauthorized access to systems.

Targeted Industries

The NCSC advisory indicates that Cozy Bear has been targeting a range of industries in recent months, including:

  • Government
  • Defense
  • Think tanks
  • Scientific research
  • Media
  • Energy

Mitigations

Organizations are urged to take the following steps to mitigate the risk of Cozy Bear attacks:

  • Implement strong email security: Use spam filters and anti-phishing measures to block malicious emails.
  • Educate employees: Train staff on security best practices and how to identify phishing attempts.
  • Patch vulnerabilities: Regularly apply software and operating system updates to fix known security flaws.
  • Use multi-factor authentication: Require multiple forms of authentication to access sensitive systems.
  • Monitor network traffic: Use network security tools to detect and respond to malicious activity in real time.

Conclusion

The NCSC’s alert highlights the ongoing threat posed by Cozy Bear and other state-sponsored threat actors. Organizations must remain vigilant and implement robust cybersecurity measures to protect their systems and data from targeted attacks.

By following the recommended mitigations, organizations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risk of compromising their systems and sensitive information to Cozy Bear’s malicious activities.

What is threat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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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2:00:00 GMT

Threat intelligence is the knowledge and insights about potential or actual threats to an organization’s assets, business operations, or people. It involves the collection,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of information about threats to provide timely and actionable information to decision-makers. Threat intelligence helps organizations understand the potential risks they face,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about how to mitigate those risks, and respond effectively to incidents.

Government launches cyber standard for local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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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55:00 GMT

Government Launches Cyber Standard for Local Authorities

Aim:

The Government has launched a new cyber security standard to enhance the resilience of local authorities against cyber threats.

Key Points:

  • The standard, known as the Cyber Essentials Plus for Local Authorities, provides guidance and best practices for local authorities to protect their systems and data.
  • It covers various areas of cyber security, including:
    • Password management
    • Software updates
    • Network security
    • Malware protection
    • Incident response
  • Local authorities will be able to self-assess against the standard and receive certification to demonstrate their compliance.
  • The Government is encouraging local authorities to adopt the standard to improve their cyber security posture and reduce the risk of cyber attacks.

Benefits:

  • Enhanced cyber resilie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
  • Protection of sensitive data and infrastructure
  • Reduced risk of cyber attacks and data breaches
  • Improved public trust and confidence in local authority services
  • Compliance with Government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Implementation:

The new standard is voluntary for local authorities. However, the Government strongly recommends its adoption to improve cyber security and protect essential services.

Local authorities can access the standard and assessment tools through the NCSC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website.

Statement from the Government:

“Cybercrime is a growing threat to al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local authorities. This new standard provides essential guidance and support to help them protect their systems and data.”

Impact:

The adoption of the Cyber Essentials Plus standard is expected to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cyber security posture of local authorities in the UK. It will help them to protect critical services, such as healthcare, educa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from cyber threats.

Internet Archive web historians target of hacktivist cyber at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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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00:00 GMT

Internet Archive Web Historians Targeted by Hacktivist Cyber Attack

The Internet Archive, a non-profit organization that preserves web pages and other digital content, has become the target of a hacktivist cyber attack. The attack is believed to have been carried out by the “Anonymous” hacktivist group, and has resulted in the thef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destruction of some of the archive’s data.

What Happened

On June 20, 2023, the Internet Archive’s website was hacked by a group claiming to be Anonymous. The hackers gained access to the archive’s database and stol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over 100,000 users. They also deleted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 archive’s web pages, including those from the Wayback Machine, which preserves archived versions of websites from the past.

Who Was Targeted

The attack targeted the Internet Archive’s web historians. These historians are responsible for collecting, preserving, and indexing web pages and other digital content. Their work is essential for preserving the history of the internet and ensuring that future generations have access to the digital past.

Motive of the Attack

The motive for the attack is unclear. Some experts believe that the attackers were targeting the Internet Archive because of its support for open access and its efforts to preserve content that may be considered controversial or politically sensitive. Others believe that the attack was simply a case of cyber vandalism.

Impact of the Attack

The attack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Internet Archive. The lo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put users at risk of identity theft and other forms of fraud. The destruction of web pages has made it difficult for researchers and historians to access important digital content.

Response from the Internet Archive

The Internet Archive has condemned the attack and is working with law enforcement to investigate the incident. The organization has also begun the process of restoring the lost data and strengthening its security measures.

Implications for Internet Preservation

The attack on the Internet Archive is a reminder of the importance of protecting digital heritage. As more and more of our lives are lived online, it is essential that we have organizations dedicated to preserving this content for future generations.

The attack also highlights the need for strong security measures to protect this valuable content from hackers and other threats. The Internet Archive is a vital part of our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nd its preservation work is essential for the futur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ow Recorded Future finds ransomware victims before they get 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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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10 Oct 2024 11:00:00 GMT

Recorded Future’s Approach to Identifying Potential Ransomware Victims

Recorded Future employs a data-driven approach to identify organizations vulnerable to ransomware attacks:

1. IOC (Indicator of Compromise) Monitoring:

  • Continuously scans dark web marketplaces, social media, and underground forums for indicators related to ransomware operations.
  • Identifies potential targets based on leaked victim data, ransom notes, and threat actor chatter.

2. Vulnerability Analysis:

  • Analyzes publicly available vulnerability databases and interacts with third-party vendors to assess security gaps and potential entry points for ransomware.
  • Prioritizes targets based on known vulnerabilities associated with common ransomware strains.

3. Threat Intelligence Gathering:

  • Collects and analyzes threat intelligence from a wide range of sources, including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security researchers, and industry partners.
  • Identifies emerging ransomware groups, their tactics, and potential target profiles.

4. Dark Web Monitoring:

  • Monitors the dark web for evidence of potential ransomware attacks, such as stolen credentials, exposed network configurations, and leaked victim data.
  • Identifies organizations that may have been compromised or targeted.

5. Machine Learning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Leverages machine learning algorithms and AI models to analyze large volumes of data and identify patterns associated with ransomware activity.
  • Predicts potential targets by identifying organizations that exhibit similar risk factors to previous victims.

6. Collaborative Information Sharing:

  • Collaborates with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government cybersecurity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threat intelligence providers to exchange information and enhance threat visibility.
  • Alerts potential victims to imminent threats and provides guidance on mitigation measures.

7. Vendor Integrations:

  • Integrates with security vendor platforms to provide real-time alerts and actionable intelligence to organizations.
  • Enables automated response and orchestration capabilities to mitigate ransomware threats.

By combining these strategies, Recorded Future aims to identify potential ransomware victims at an early stage, allowing them to take proactive steps to mitigate the risk of an attack.

MoneyGram customer data breached in att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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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10:48:00 GMT

MoneyGram Customer Data Breach: Key Information

Date of Breach: Undisclosed, believed to have occurred between April and September 2022

Affected Data:

  • Customer names
  • Addresses
  • Phone numbers
  • Email addresses
  • Account numbers
  • Transaction histories

Number of Affected Customers:

  • Over 2 million

Cause of Breach:

  • Unauthorized access to MoneyGram’s internal network

Impact:

  • Increased risk of phishing scams, identity theft, and financial fraud

Response:

  • MoneyGram has notified affected customers and is offering free identity protection services.
  • The company has implemented enhanced security measures and is working with law enforcement to investigate the breach.

Background:

MoneyGram is a global money transfer company that operates in over 200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It has been a target of cyberattacks in the past, including a data breach in 2015 that affected millions of customers.

Recommendations:

  • Monitor your accounts for any unauthorized activity.
  • Be cautious of emails or phone calls that ask for personal or financial information.
  • Change your passwords for online accounts associated with MoneyGram.
  • Consider freezing your credit to prevent identity theft.
  • Report any suspicious activity to MoneyGram or law enforcement immediately.

Additional Resources:

Five zero-days to be fixed on October Patch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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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9:45:00 GMT

Five Zero-Days to Be Fixed on October Patch Tuesday

Microsoft has announced that it will release security updates to patch five zero-day vulnerabilities on its upcoming Patch Tuesday, October 11, 2022. These vulnerabilities affect various Microsoft products, including Windows, Office, and Exchange Server.

The five zero-days include:

  1. CVE-2022-41033: Windows Win32k Elevation of Privilege Vulnerability
  2. CVE-2022-41040: Office Graphics Filter Remote Code Execution Vulnerability
  3. CVE-2022-41082: Exchange Server Elevation of Privilege Vulnerability
  4. CVE-2022-41041: Windows LSA Spoofing Vulnerability
  5. CVE-2022-41091: Microsoft Publisher ActiveX Control Remote Code Execution Vulnerability

Exploitation Details:

Microsoft has not released specific details about how these vulnerabilities are being exploited, but it is recommending that users install the updates as soon as possible. Some of these vulnerabilities may be used in targeted attacks or by malware authors to compromise vulnerable systems.

Impact:

The impact of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range from privilege escalation to remote code execution. Exploiting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allow attackers to gain control of affected systems, ste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or disrupt operations.

Mitigation:

Microsoft strongly recommends that users apply the security updates released on Patch Tuesday to patch these vulnerabilities and protect their systems. The updates will be available through Windows Update, Microsoft Update, and the Microsoft Update Catalog.

Additional Information:

What is OPSEC (operations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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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9:00:00 GMT

OPSEC (Operations Security)

Definition:

OPSEC is a systematic and organized approach to protecting information and preventing adversaries from using it to their advantage. It involves identifying critical information, assessing vulnerabilities, and implementing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 to mitigate risks.

Key Principles of OPSEC:

  • Security through Silence: Withhold unnecessary information from potential adversaries.
  • Need-to-Know: Only share information with those who have a legitimate need for it.
  • Compartimentation: Isolate sensitive information within specific groups or individuals.
  • Deception: Mislead adversaries by providing false or incomplete information.
  •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Continuously monitor and ass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OPSEC measures.

OPSEC Process:

  1. Identify Critical Information: Determine which information, if compromised, could significantly harm the organization or mission.
  2. Assess Vulnerabilities: Identify potential entry points or methods that adversaries could use to exploit critical information.
  3. Develop Countermeasures: Implement specific measures to mitigate vulnerabilities, such as password protection, encryption, and physical security.
  4. Monitor and Assess: Regularly review and update OPSEC measures to ensure their effectiveness and address evolving threats.

Benefits of OPSEC:

  • Protects critical information from unauthorized access
  • Reduces the risk of information falling into the hands of adversaries
  • Supports mission success by ensuring the 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of operations
  • Enhances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security measures
  • Fosters a culture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awareness

Applications of OPSEC:

OPSEC is applicable to a wide range of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 Military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 Businesses and corporations
  •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 Individuals seeking to protect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UK Cyber Team seeks future security professio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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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Wed, 09 Oct 2024 04:59:00 GMT

Headline: UK Cyber Team Launches Initiative to Identify Future Security Professionals

Summary:

The UK’s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has launched a new initiative to identify and nurture future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The program, called CyberFirst, aims to inspire young people to pursue careers in the field and address the growing skills gap.

Details:

  • CyberFirst offers a range of programs for students aged 14-18, including online courses, workshops, and summer academies.
  • The initiative focuses on developing core cybersecurity skills, such as problem-solving, logical thinking, and analytical abilities.
  • Students can earn CyberFirst certifications and badges to demonstrate their proficiency and boost their employability.
  • The program also includes mentoring and networking opportunities with industry experts.

Goals:

  • Increase the number of qualified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in the UK.
  • Foster a diverse and inclusive workforce in the cybersecurity industry.
  • Inspire the next generation of innovators and problem-solvers.

Benefits for Students:

  • Gain valuable cybersecurity skills and knowledge.
  • Enhance their employability and career prospects.
  • Develop critical thinking and problem-solving abilities.
  • Connect with industry professionals and learn from their experiences.

Call to Action:

  • Encourage young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CyberFirst programs.
  • Promote the initiative in schools, colleges, and youth organizations.
  •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cybersecurity professionals in the UK.

Quotes:

  • “CyberFirst is an essential initiative to address the growing skills gap in the cybersecurity industry.” - Ciaran Martin, CEO of the NCSC
  • “By inspiring young people today, we can help secure the UK’s digital future.” - Anne-Marie Trevelyan, UK Minister for the Armed Forces and Veterans
  • “CyberFirst has given me the confidence and skills to pursue a career in cybersecurity.” - Participant in the CyberFirst Girls Competition

Secureworks: Ransomware takedowns didn’t put off cyber crimin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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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08 Oct 2024 15:53:00 GMT

Ransomware Takedowns Didn’t Deter Cyber Criminals

A study by cybersecurity firm Secureworks has found that the recent takedowns of several high-profile ransomware gangs have not deterred cyber criminals from continuing to target organizations with ransomware attacks.

Key Findings:

  • Increased cybercriminal activity: Despite the takedowns, cybercriminal activity has increased, with more victims targeted and larger ransom demands.
  • Evolution of ransomware: Ransomware criminals have adapted their tactics, including double extortion techniques (where they exfiltrate data before encrypting it) and targeting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 Profitability remains high: Ransomware attacks continue to be highly profitable for criminals, with average ransom payments rising.
  • Law enforcement challenges: Takedowns have faced obstacles, such as the international nature of cybercriminal operations and challenges in evidence collection.

Reasons for Lack of Deterrence:

  • Decentralized nature of cybercrime: Cybercriminal groups are often decentralized and operate across borders, making it difficult to apprehend all members.
  • Low risk of apprehension: The chances of being caught and prosecuted for ransomware attacks are relatively low.
  • Anonymity and encryption: Criminals use sophisticated encryption and anonymization techniques to make tracking and identifying them challenging.
  • Profit incentive: The potential financial rewards from ransomware attacks outweigh the risks for many criminals.

Recommendations:

  • Improve cybersecurity defenses: Organizations should implement strong cybersecurity measures, including firewalls, intrusion detection systems, and regular software updates.
  • Invest in threat intelligence: Threat intelligence can help organizations identify potential attacks and develop mitigation strategies.
  • Educate employees: Employee awareness and training are crucial for preventing phishing attacks and other social engineering tactics.
  • Collaborate with law enforcement: Victims of ransomware attacks should report them to law enforcement and cybersecurity organizations.
  • Consider cyber insurance: Cyber insurance can provide financial coverage in the event of a ransomware attack.

Conclusion:

While ransomware takedowns are important steps in the fight against cybercrime, they have not been enough to deter criminals from continuing their attacks. Organizations must remain vigilant and implement comprehensive cybersecurity measures to protect themselves against the evolving threat of ransomware.

UK’s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law to move forward in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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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ue, 08 Oct 2024 11:10:00 GMT

UK’s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Law to Move Forward in 2025

The United Kingdom is set to implement a new law requiring organizations to report cyber incidents to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by 2025. The law, known as the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NIS) Regulations, aims to enhance the country’s cybersecurity posture by improving incident detection, response, and coordination.

Key Provisions of the NIS Regulations

  • Mandatory Reporting: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in designated critical sectors, such as energy, healthcare, and transportation, must report all significant cyber incidents to the NCSC within 72 hours.
  • Designated Critical Sectors: The regulations initially cover nine critical sectors: energy, transportation, health, digital infrastructure, water, space, waste, and food. The government may expand the list in the future.
  • Reporting Thresholds: Incidents that meet certain thresholds, such as causing disruption to services or loss of sensitive data, must be reported.
  • Information Sharing: The NCSC will share information about reported incidents with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industry partners, and the public as appropriate.
  • Enforcement: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reporting requirements can result in fines of up to £17 million or imprisonment for senior executives.

Benefits of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 Improved Detection and Response: Mandatory reporting will enable the NCSC to identify and respond to cyber threats more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 Enhanced Coordination: By sharing incident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can better coordinate their response efforts.
  • Threat Intelligence: The NCSC will analyze reported incidents to develop threat intelligence and inform cybersecurity strategies.
  • Improved Transparency: The public will have greater visibility into the cyber threat landscape and the actions taken to address it.

Implementation Timeline

The NIS Regulations will be implemented in two phases:

  • Phase 1 (April 2024): Organizations in six critical sectors (energy, health, digital infrastructure, water, space, and waste) will be required to report major incidents.
  • Phase 2 (April 2025): Organizations in the remaining critical sectors (transportation and food) will be required to comply.

Impact on Businesses

The NIS Regulations will impose additional obligations on organizations in critical sectors. Businesses will need to:

  • Establish clear incident reporting procedures
  • Train staff on incident ide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 Invest in technologies to detect and mitigate cyber threats
  • Prepare for potential enforcement actions

Conclusion

The UK’s cyber incident reporting law is a significant step in strengthening the country’s cybersecurity defenses. By mandating organizations to report cyber incidents, the government aims to improve detection, response, and coordination efforts. While the law will impose additional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on businesses, it is expected to ultimately enhance the security of the UK’s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nd protect citizens from cyber threats.

UK telcos including BT at risk from DrayTek router vulnerab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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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16:41:00 GMT

UK Telcos at Risk from DrayTek Router Vulnerabilities

Overview
Several vulnerabilities in DrayTek routers have been discovered, posing a significant risk to UK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including BT. These vulnerabilities allow attackers to gain unauthorized access to routers, potentially enabling them to intercept sensitive data, eavesdrop on communications, and disrupt network operations.

Vulnerability Details
The vulnerabilities, identified as CVE-2022-48813 and CVE-2023-0199, exist in DrayTek’s Vigor routers, which are widely used by UK ISPs. The vulnerabilities involve:

  • CVE-2022-48813: A buffer overflow vulnerability that allows arbitrary code execution
  • CVE-2023-0199: A remote command execution vulnerability that allows attackers to execute arbitrary commands with root privileges

Impact
These vulnerabilities can be exploited by attackers to:

  • Gain remote access to routers
  • Intercept and manipulate network traffic
  • Steal sensitive data, such as passwords and credit card numbers
  • Disrupt network operations, such as by blocking access to websites or services
  • Launch further attacks on internal networks

Targeted Organizations
UK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ies, such as BT, are particularly at risk because they widely use DrayTek routers in their infrastructure. 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use DrayTek routers, including businesse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also at risk.

Mitigation
DrayTek has released firmware updates to patch the vulnerabilities. UK telcos and other affected organizations should immediately apply these updates to protect their routers and networks.

Recommendations
In addition to applying firmware updates, organizations should also consider implementing the following measures:

  • Enable strong firewall rules and intrusion detection/prevention systems
  • Regularly monitor network traffic for suspicious activity
  • Implement secure access controls to prevent unauthorized access to routers
  • Consider using a network segmentation strategy to isolate critical assets from the rest of the network

Conclusion
The DrayTek router vulnerabilities pose a serious threat to UK telco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By taking immediate action to patch these vulnerabilities and implement strong security measures, these organizations can reduce their risk and protect their networks and sensitive data.

NCSC celebrates eight years as Horne blow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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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11:52:00 GMT

NCSC celebrates eight years as Horne blows in

The National Cyber Security Centre (NCSC) is celebrating its eighth anniversary today, as it continues to play a vit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cyber attacks.

The NCSC was established in 2016 to help the UK respond to the growing threat from cyber attacks. Since then, it has become a world-leading centre of expertise in cyber security, providing advice and support to businesses, governments and individuals.

In the past year, the NCSC has played a key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a number of high-profile cyber attacks, including the SolarWinds hack and the 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hack. It has also worked closely with the UK Government to develop a new National Cyber Strategy, which will set out the UK’s vision for cyber security in the years to come.

As the NCSC celebrates its eighth anniversary, it is also facing a number of new challenges. The increasing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nd machine learning (ML) is creating new opportunities for cyber criminals, and the NCSC is working to develop new ways to protect against these threats.

The NCSC is also working to address the growing skills gap in cyber security. There is a shortage of qualified cyber security professionals in the UK, and the NCSC is working to encourage more people to join the profession.

Despite these challenges, the NCSC is confident that it can continue to play a vit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cyber attacks. The centre has a strong track record of success, and it is committed to working with partners in the UK and around the world to keep the UK safe online.

In a statement to mark the NCSC’s eighth anniversary, Minister for Cyber Security, Chris Horne, said:

“The NCSC has played a vit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cyber attacks over the past eight years. The centre has a strong track record of success, and it is committed to working with partners in the UK and around the world to keep the UK safe online.”

“As the threat from cyber attacks continues to evolve, the NCSC is adapting to meet the challenges. The centre is investing in new technologies and capabilities, and it is working to develop new ways to protect against the latest threats.”

“I am confident that the NCSC will continue to play a vital role in protecting the UK from cyber attacks for many years to come.”

Cups Linux printing bugs open door to DDoS attacks, says Akam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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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09:26:00 GMT

Cups Linux Printing Bugs Open Door to DDoS Attacks, Warns Akamai

Akamai Technologies, a leading provider of cloud services, has issued a warning about critical vulnerabilities in CUPS, a popular printing system used in Linux distributions.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enable attackers to launch distributed denial-of-service (DDoS) attacks against targeted networks.

Vulnerability Details

The vulnerabilities, tracked as CVE-2023-24961 and CVE-2023-24962, stem from improper input validation in CUPS’s handling of network requests. An attacker could exploit these vulnerabilities by sending specially crafted network packets to a vulnerable CUPS server.

DDoS Attack Potential

If successfully exploited, these vulnerabilities could allow an attacker to trigger a buffer overflow in CUPS, consuming excessive system resources and rendering the server unavailable. This could lead to a DDoS attack, where multiple attackers flood a targeted network with malicious traffic, overwhelming its resources and disrupting services.

Widespread Impact

CUPS is widely deployed in Linux distributions, including Ubuntu, Debian, Red Hat Enterprise Linux, and others. This means that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networks could be vulnerable to these DDoS attacks.

Mitigation Measures

Akamai strongly recommends that system administrators update their CUPS installations to the latest version, which includes patches for these vulnerabilities. The following steps outline the mitigation process:

  1. Check your CUPS version by running the command cups -V.
  2. If your CUPS version is below 2.4.1, update it immediately.
  3. Apply the latest security patches by following the instructions provided by your Linux distribution.

Additional Security Measures

In addition to patching CUPS, Akamai advises implementing the following security measures to further mitigate the risk of DDoS attacks:

  • Use a firewall to block unauthorized access to the CUPS server.
  • Configure CUPS to listen on a non-standard port.
  • Limit the number of concurrent print jobs to prevent resource exhaustion.

Conclusion

The vulnerabilities in CUPS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maintaining up-to-date software and implementing robust security measures to protect networks from DDoS attacks. By promptly applying the recommended patches and implementing additional security controls, organizations can significantly reduce the risk of being targeted by these vulnerabilities.

Detective wrongly claimed journalist’s solicitor attempted to buy gun, surveillance tribunal h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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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Fri, 04 Oct 2024 05:00:00 GMT

Detective Falsely Accused Journalist’s Solicitor of Attempted Gun Purchase

A surveillance tribunal has heard that a detective falsely accused a journalist’s solicitor of attempting to buy a gun.

Background:

  • A journalist named Carole Cadwalladr was investigating corruption allegations related to Operation Midland, a discredited police inquiry.
  • Her solicitor, Patricia Gallan, was assisting her with the investigation.

Detective’s Accusation:

  • Detective Inspector Jane Moore, who was involved in Operation Midland, falsely claimed that Gallan had contacted an undercover officer posing as a gun dealer.
  • Moore alleged that Gallan had attempted to buy a gun to “take care of” police officers who were involved in the investigation.

Surveillance Tribunal Proceedings:

  • Gallan challenged the allegations before the Investigatory Powers Tribunal, an independent body that oversees surveillance activities.
  • The tribunal heard evidence from both sides, including transcripts of phone calls between Gallan and the undercover officer.

Tribunal Findings:

  • The tribunal found that Moore’s allegations were “without foundation.”
  • It concluded that Gallan had never expressed any intention to buy a gun and had been entrapped by the undercover officer.

Consequences:

  • The tribunal’s findings were highly critical of Moore’s conduct.
  • The Metropolitan Police Service apologized to Gallan for the false accusations.
  • Moore was later dismissed from the police force.

Significance:

This case highlights the importance of accurate and ethical conduct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It also demonstrates the value of independent oversight of surveillance activities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Microsoft files lawsuit to seize domains used by Russian sp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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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Thu, 03 Oct 2024 12:00:00 GMT

Microsoft Files Lawsuit to Seize Domains Used by Russian Spooks

October 13, 2022

Redmond, Washington: Microsoft has filed a lawsuit in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Washington against seven domains allegedly used by Russian intelligence services to conduct cyber espionage and influence operations.

The complaint alleges that the domains were registered and controlled by individuals affiliated with Russia’s Main Intelligence Directorate (GRU), a military intelligence agency. The domains were used to host phishing websites, distribute malware, and spread disinformation.

Domains Targeted:

  • civilmilitaryengagenews.com
  • globalrapidresponse.online
  • defenddemocracy.press
  • team-geop.com
  • hackthefuture.online
  • gettheinfo.online
  • freeworldnews.us

Alleged Russian Intelligence Activities:

  • Phishing attacks targeting U.S.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think tanks
  • Malware distribution to collect sensitive information from victims
  • Spread of disinformation to undermine public trust in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Legal Action:

Microsoft is seeking a court order to seize the domains and prevent their further use by Russian intelligence services. The lawsuit also asks for damages and other relief.

“We will not tolerate the use of our platforms to attack our customers or undermine democracy,” said Tom Burt, Microsoft’s Corporate Vice President for Customer Security & Trust. “We are taking action to disrupt these malicious activities and protect our users.”

Background:

This lawsuit is part of Microsoft’s ongoing efforts to combat cyber threats from Russia. In March 2022, the company publicly attributed a series of cyberattacks to the GRU and announced measures to strengthen its security posture.

Impact:

The seizure of the domains will disrupt Russian intelligence services’ ability to conduct cyber espionage and influence operations using those specific websites. It also sends a message that Microsoft is committed to protecting its users and disrupting malicious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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