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sixiang RSS Feed for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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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菁: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
Published: Sunday, 29 September 2024 09:10:06 +0800
中国巨大的人口规模和经济潜力早晚会使人民币“李代桃僵”——这并不取决于中国是否有意愿,而是中国经济规模超过美国后的自然结果。后一条路虽然难走,但却是美国给中国的唯一选择——只要中国不接受民族分裂,早晚都必需自立门户——“大象不可能在澡盆里洗澡”。
许耀桐:马克思、恩格斯国家治理理论体系探赜
Published: Sunday, 29 September 2024 09:01:19 +0800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具有多维度、多面向、多层次的视域和浩瀚宏阔的涵容量,既有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实际分析,又有对古代氏族组织治理的历史审视,还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治理的预测洞见,蕴涵着珍贵的价值和隽永的启迪。
史丹:发展未来产业 把握战略主动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56:47 +0800
未来产业是科学发展方向明确,但关键核心技术和技术路线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产品尚处于概念性阶段的产业。其科技成果的应用具有为人类破除发展重大瓶颈制约的光明前景,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引领性的突破性创新特征,但由于技术路线不确定性而导致产品研发较高的风险性,具有创造性破坏特征。因此,从商业的角度来看,未来产业市场机遇极大但也风险极高,是高度依赖科技投入和人力资源以及风险投资的产业。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来产业决定产业未来,技术的不确定性也使得产业发展具有不可想像的空间。未来产业的竞争成为产业竞争乃至国家竞争的制高点。当前,科技创新对于产业发展的引领力、驱动力越来越明显,重视未来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国家在新科技革命大潮中把握产业的发展方向,也是企业寻求持续增长和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发展未来产业至少需要以下条件:一是把原理和概念转化为产品的技术路径、市场需求、商业模式等尚充满了不确定性,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有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二是未来产业处于技术工程化的科技发展后期和产品市场化的产业发展初期交叉阶段,需要有持续的风险投资;三是未来产业的发展基于原始创新和科学发展,未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教育、科技、人才三方面形成底层的支撑。认识和把握好特征和发展规律是谋划未来产业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提出,把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作为未来产业的六大重点方向,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超大规模新型智算中心、第三代互联网等领域开辟新赛道。上述产业和领域涉及面非常广泛,有的面向国家宏观战略需要,有的涉及百姓生活,有的可能需要从一开始就组建大型实验工程,有的则可以从独角兽企业实现突破。发展未来产业,要找准制约未来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因素,做好制度供给。对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总体看来,我国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我国基础科学研究投入不足,原始创新能力不强,原始创新水平亟须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二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未来产业本质是科技成果产业化,未来产业的不断涌现依靠源源不断的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是激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关键一步,转化率低的话,即使有大量的科技投入,也无法催生未来产业。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由于缺乏激励和机制制约,这个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有效融合不足。其中,人才缺乏的问题值得关注,尤其是科技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缺乏。四是美国致力构筑“小院高墙”,迫使我国科技发展路线由原来学习创新转向自主创新,重新搭建基层和底层技术面临较大的挑战。发展未来产业,需要以全球视野做好战略布局。首先要统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等各方面资源,做好战略规划。一方面把握未来产业前沿方向,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另一方面科学评估未来产业细分领域产业成熟度,动态调整未来产业体系,为产业发展方向提供指引。其次,做好专利布局和战略知识产权管理。第三,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以科技为核心的人力资本投入。第四,超前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完善激励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人才制度和产权制度。第五,加强基础共性技术供给,在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的同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集聚产学研用资源,推进重点领域技术协同攻关。第六,鼓励企业、大学、研究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创新人才,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成熟产业相比,未来产业处于产业发展的萌芽期,未来产业的组织形态也是不确定的,进入未来产业的企业均属于探索式的投入。在这一阶段,企业组织的变革对未来产业的组织形态会有重要影响,而企业组织形态的变革只有顺应未来产业的技术发展规模、商业模式的需求才能有效地调动和利用企业的资源,提高成功的概率。不同产业由于技术特征和面对的市场规模、消费者需求的不同,可能会形成不同的技术开发模式和商业模式,因此会产生不同形态的企业组织形态。因此,推动未来产业发展,不宜套用成熟产业的组织形态。此外,对未来产业发展的监管制度和标准也要符合未来产业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作者: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史丹来源:《国家治理》2024年第17期
陈平原:论述的“弹性”以及表达的“迂回”——关于洪子诚先生的学术品格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53:58 +0800
多年前我曾质疑大学教授63岁退休的统一规定,说人文学者训练时间长、成熟年限晚,应该比理工科教授多工作三五年。大家都觉得这是在说笑话,因当今中国大学校长绝大多数理工科出身,他们不会同意这么做的。记得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先生曾问我,你们文科教授老说63岁退休太早了,你跟我说实话,60岁以后还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创新吗?我的回答很干脆:“正当时。”此前因教学任务及油盐酱醋,著述多受牵制,如今知识积累丰富,且摆脱内外各种束缚,可以从容发挥。我举的例子是北京大学中文系的钱理群与洪子诚,两位先生都是退休后的学术成果在质与量两方面都大为提升。另外,老钱再三说,洪老师2002年的循例退休(现在北京大学也改了,文科教授可延后退休),对北京大学中文系,尤其是中国当代文学学科是巨大的损失。但换一个角度,对洪老师个人来说,此举使其得以集中精力,勤奋著述,收获无数粉丝,可谓因祸得福。一个教授,退休22年,仍有如此学术影响力,实在是个奇迹。八年前,暨南大学召开“文学评论与20世纪中国文学史生成”研讨会,说是要聚焦“粤派批评”,邀我参加,我谢绝了。洪子诚、温儒敏、黄子平不晓得这是“鸿门宴”,参加会议并被要求就此话题表态。《羊城晚报》迅速统合成一个有关“粤派批评”的专版,这就是2016年6月5日见报的《“粤派批评”一说成立吗?》。报道称,对于“粤派批评”这个概念,赞成的有广州的蒋述卓、贺仲明等,反对的是北京的洪子诚、杨匡汉等。定调的主旨文章乃陈剑晖的《粤派批评已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据说该版第一时间得到了上级主管领导的批示,从而正式吹响“粤派批评”大讨论的集结号。随后,《羊城晚报》再接再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又组织了20多个版面讨论“粤派批评”,吸引刘斯奋、黄树森、蒋述卓、林岗、谢有顺、李凤亮等诸多名家参加讨论。我因远离风暴中心,属于后知后觉。今年一月,我回老家潮州,给潮汕三市及相关大学赠送新出版的24卷《陈平原文集》,座谈会上,韩山师范学院副校长黄景忠旧事重提,说潮汕人适合做文学史家,而不是文学批评家,举的例子是洪老师和我。理由是有修养、善读书、性格温和、深耕细作,但胆子小,上穷碧落下黄泉,把相关材料都读完了才下判断,那时黄花菜已经凉了。这种性格,适合当青灯黄卷的史学家,而无法出任登高一呼应者云集的革命家——不管是政治革命还是文学革命。这让我想起“中国作家网”转载“谢有顺说小说”(微信公众号)2018年2月27日的《关于“粤派批评”的三个感想》,其中提及:“粤派批评中,非常显著的是文学史家集中,如果按籍贯和工作地算,洪子诚、温儒敏、杨义、陈平原、陈思和、黄修己、饶芃子等人,都和‘粤’字有关,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书写的半壁江山都和广东有关。”文学史家重历史、重资料、重实证,“这种务实,是广东人的一大优点”。笔锋一转,谢文称:“为什么这些年广东提不出大的理论,没有大的理论构想,领不了思想风潮,甚至从来没有想要引领理论和批评发展趋势的气魄?我认为,它跟广东过分重视‘实学’,缺一点‘虚学’的气度和情怀大有关系。”还有近期“花城”公众号推送的《新南方写作,去到比南方更“南”的地方》,说的是2023年8月21日“新南方写作:流动性与未来性”文学交流活动在广州花城文学院举行,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蒋述卓首先发言:“在文学史上整理和回顾粤派文学批评的谱系,我们会看到陈平原、温儒敏、洪子诚、杨义等人的名字,甚至可以追溯到梁启超、黄遵宪等人。如今《粤派评论丛书》已经出版了32种,接下来还会有新的作品出现。”洪老师属不属于“粤派批评”,以及史家是否因过分崇尚“实学”而压抑“大理论”的生长,这些留待专业人士评说,我只觉得自己有义务,谈谈我心目中作为文学/史家的洪老师。为什么要加一撇,变成“文学”与“史家”呢?中间这一撇,其实大有深意,凸显的不是研究“文学史”的专家,而是以“文学”为研究对象的“史家”。为何如此立论,请参阅梁启超的《新史学》以及顾颉刚的《当代中国史学》。在我看来,洪老师的基本立场、研究方法,以及评判标准,属于广义的史学,而非文学。当然,前面那个“文学”也是很有意义的,使得其与一般的史学家拉开了距离,这里不仅指研究对象,更包括生活态度与思维方式。是史家,但带有文学家的趣味与眼光,具体体现在对文字的敏感,对作家作品的体贴,还有就是多疑、敏锐、犹豫、不确定,谢绝板上钉钉,更倾向于自我反省,坚持论述的“弹性”以及表达的“迂回”。有件陈年往事值得一说。1990年4月20日在北京大学中文系座谈刚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史》第一卷,录音整理稿经各位审定,以《小说史体例与小说史研究——〈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史〉讨论纪要》为题刊出,后收入我的《中国现代小说的起点——清末民初小说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010)。对这篇纪要的解读,请参阅我的《叙事模式与文学进程——关于〈中国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及其他》(《文艺争鸣》2021年第1期)。其中洪子诚老师的发言,表扬的话就不引了,就说批评的:……总的来说,这本书“论”的成分大,“史”的性质弱。另外,有必要研究类型与个性的关系。陈平原善于抓类型,很精彩。但文学现象有许多例外,有其丰富性和生动性。文学作为一种人的精神现象,有时候不能完全用类型来归纳把握。当然,每种文学史都有其局限性,都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有些大作家的独特创造,可能会被消解在这种类型分析中,这未免可惜。那时候我们正在严家炎、钱理群的主持下,从事集体项目《二十世纪中国小说史》,大家最为关心的是文学史到底该怎么写。可惜这套大书半途而废,只刊行了六卷理论资料集,还有我撰写的属于探路的第一卷。洪老师的评议中,蕴含着他对文学史体例的思考,尤其是“文学现象有许多例外,有其丰富性和生动性”,这句话很有哲理性,引起我诸多思考,在日后的研究中,部分得到纠正与落实。洪子诚老师之所以越来越受学界(尤其年轻一辈)的推崇,既缘于时代,也缘于学院化大潮。可以说,洪老师的表达方式不适合于20世纪80年代狂飙突进的时代思潮,更契合21世纪步步为营的学术风气。今天受过良好学术训练的年轻学者,更喜欢洪老师的思维与表达方式:博学、深思、迟疑、自嘲。这跟年龄、阅历与学养有关,也与时代思潮以及学术目标相关。这是一位勤于思考且勇于探索的研究者,始终在探路、问路与引路。洪老师影响最大的著作无疑是《中国当代文学史》,我曾认真拜读过香港青文书店1997年版《中国当代文学概说》,那是《中国当代文学史》的雏形,不太受教科书格局的束缚,更为单刀直入,也更让我这个外行大受冲击。另外,洪老师退休前的课程讲义《问题与方法:中国当代文学史研究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为后学开出无数法门,让人脑洞大开。再就是《当代文学中的世界文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这书很有生长性,去年我在“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史”专题课上选读此书,学生们很投入,也有很好的发挥,期末作业,我推荐两篇到学术刊物上发表。在我看来,擅长提出带有挑战性的大问题,创新研究方法,在推进相关论述时,极为注意与年轻一辈学者对话,这是洪先生的治学特点。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傲慢与偏见”,史学也不例外。在我眼中,作为史家的洪子诚,因文学的滋润、哲学的引领,再加上天性以及某种宗教浸染,显得很是谦卑。作为一种思考角度以及论述立场,洪老师很少斩钉截铁的判断,更多的是左盘右带与自我质疑。可你要是以为洪老师不够自信,那就大错特错了。聪明人的自嘲,往往意味着另一种智慧。单看其在若干紧要关头不改初衷,守住底线,拒绝随波逐流,就明白其论述的“弹性”以及表达的“迂回”,都只是一种烟幕弹,或者说修辞策略。 此乃作者2024年6月8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洪子诚文学史研究与当代文学学科发展研讨会”上的发言
杨阳:从“受命于天”到“内圣外王”——先秦时期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52:15 +0800
内容提要:商周时期,“受命于天”的观念内含上帝与王者之间的隐秘约定,王者以担当政治责任的承诺,换取上帝的授命。周公强化了这种承诺,并将“畜众”责任拓展为以“敬天保民”为纲领的系统施政原则。春秋时期,“天”被虚化,形成了天意由民意决定的认识,上天(帝)授命实际上转变成人民同意,还出现了“立君为民”和反抗暴君具有正当性的激进主张。墨子尝试重建主宰之天,希望借助鬼神的威慑力推行其政治主张,这一理论建构路径为汉儒所继承。孟子以“天与人归”的命题整合了春秋以来的相关传统,接续孔子将外在的功德之“德”转换为内在的品质之“德”,“天与”和“人归”就此汇聚于君主的内在德性,“内圣外王”遂成为儒家君权合法性理论的经典表述,并随着后世儒学的意识形态化,逐渐演变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普遍的政治信念和认知模式。关键词:受命于天 立君为民 天与人归 内圣外王 君权合法性 一、正统与合法性:概念解读与问题意识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有些“其兴也勃,其亡也速”,有些则江山牢固,国祚绵长,还有些在遭遇重大危机后,仍能长期偏安一隅,甚至再度“中兴”。对这种现象,古人论之,多以君主特别是开国之君的“德行”“恩泽”“政绩”等加以解释 。武力强大如秦朝,之所以“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根本原因就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贾谊集·过秦论上》)。周王朝国祚长达800年,是因为它以仁德立国,汉王朝“君天下四百年”,是因为它政绩斐然、“恩泽深渥” 。总之, “帝王之受命,其上以德,商周是也;其次以功,汉唐是已”,而“德”“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德足以绥万邦,功足以勘大乱,皆足以莫民也”。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能否安抚民心、赢得民众的支持,是决定国祚长短的关键。罗素在讨论统治和权力的时候,曾敏锐地发现“作为有效力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指出“不以传统或赞同为根据”的“赤裸裸的权力”,不仅缺乏效力,且难以长久 。国家意志和政策目标只有与人们自我实现的需要高度耦合,才能将实现和实施过程的阻力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一点,即便是高度迷信权力的法家也曾清晰洞见 ,而政治统治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认可和自愿服从才能稳定长久,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家们的共识。这就是对合法性的认识,尽管他们都没有使用合法性这一用语。在中国历史上,人们更习惯使用“正统”或“正闰”来指称具有合法性的政权,而将“夷狄行中国之事”和“人臣篡君之位”称为“僭”和“逆”(《郑思肖集·杂文》),也将“贼后篡政”建立的政权排除在正统之外,认为“有天下不可比于正统者三:篡臣也,贼后也,夷狄也”(方孝孺《逊志集》卷2)。这显然都是基于儒家“华夷”“君臣”“夫妇”等道德原则形成的判断,也表明儒家伦理原则在古人的合法性认知中占据着支配地位。正如饶宗颐所言:“正统”一词,“正之为义尤重于统”,“得国之正”的道德性要求优先于世袭制下对血缘统序的要求 。合法性认知以儒家伦理为基础,当然属于道德判断。若撇开这种判断所依托的具体价值信念,就能发现这与当代学界对合法性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契合之处。合法性(Legitimacy)概念,自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以来,已成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和“政治思考与政治实践的中心议题”。按通常理解,它是指一种政治统治能够被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这一定义大体反映了韦伯的本义,只是韦伯更强调“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 。统治者怎样才能唤起并维持合法性信仰呢?恩格斯注意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性,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强调统治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并认为这种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 。公共服务供给和政绩当然有助于赢得被统治者的支持,但似乎都还不足以“唤起”社会的“信仰”。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合法性视为一种道德判断,如伊斯顿(David Easton)就将人们的支持区分为“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认为散布性支持不是来自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是基于内心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 。个人的道义原则和是非感是在社会价值系统的平台上孕育生长出来的,会体现出与该系统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倾向。在马克思看来,这个价值系统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它在国家公开或隐形暴力的支持下,通过系统的制度化机制,控制着人们的精神世界,形塑了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政治情感取向,以至于“通过传统和教育承受了这些情感和观点的个人,会以为这些情感和观点就是他的行为的真实动机和出发点”。社会价值系统、认知模式和情感偏好的形成,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中国传统合法性观念的生成,也是持续的理论建构、特定思想的意识形态化、上升为意识形态的特定思想通过制度激励机制充分社会化这三种历史进程累积叠加的结果。对这个问题的深度发掘和系统清理,远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1990年代初,笔者与友人合作完成了《顺天应人:圣人革命》 ,以“汤武革命”为中心,对先秦儒家的君权合法性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此后的多篇论文,也曾涉及相关问题,特别是2017年的《“受命于天”与中国古代施政观念的形成——商周政治思想述论》,对中国传统合法性观念的起源和早期形态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 。2018年,张星久推出的《“圣王”的想象与实践——古代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研究》 ,堪称是迄今为止关于中国传统合法性问题最有分量的研究著作,但其探讨偏重于“实践”,更像是政治文化传统的研究之作,对前文所言三个历史过程中的“理论建构”用力较少,这也为本文的探讨留下了空间。张星久认为,虽然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会涉及政体、政权和统治者(权威人物)三个层次,但由于古人大多怀有“普遍王权”的信念,从未对君主专制政体的合理性提出过真正的质疑,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合法性问题就只能“是对一个具体政权的认同与支持与否的问题” 。这是很有见地的认识,在坚信以王权为中心的政治秩序是唯一合理的秩序模式的情况下,这种秩序形式本身就是思想立论和逻辑推理的前提,又怎能成为思想界质疑和讨论的对象 ?因此,中国古代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就只能集中在政体以外的其他两个层次,尤其是王朝政权上。由于古人更习惯用君主指代“王朝政权”,本文也将使用“君权合法性”的概念。如前文所述,本文讨论的是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故采取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路径。就个人研究所见,在中国历史上,对君权合法性的理论建构大致始于殷商中后期,经过春秋时期的发展,到战国确定了主要内容和整体框架,至西汉引入天人感应和五德始终之说后大体完成。其间历时近1500余年,涉及众多的思想家和不同的思想流派,时间跨度之大,包含内容之多,绝非一篇论文所能详述。好在商周时期有关合法性观念的萌生、发展和基本形态,笔者已有专文讨论,故本文可以将讨论的重点集中于春秋和战国时期,至于对秦汉时期的进一步发展与定型的讨论,只能留待以后了。二、受命于天与生民立君:上帝与受命王者的神秘契约“受命于天”观念的起源很早,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交感思维”和“宇宙生命一体化”信念。远古时期,人们笃信巫术,相信万物有灵,以为万物之灵可以相互流转,故认为人可以通过特定的方式与神灵沟通,了解神灵的意志。在普遍相信神灵主宰人类命运、决定人类生死祸福的社会里,掌握和垄断与神灵沟通、传达神灵意志的权力,就成为实现和巩固政治统治的先决条件,也是统治者证成其政权合法性的主要途径。在中国早期国家起源阶段,颛顼就以“绝地天通”的方式结束了“家有巫史”的传统,以政治首领兼领了宗教领袖的权力。那些传说中的圣王——尧、舜、禹等,也大多是身兼大巫师的政治领袖。这表明章学诚所说的“官师治教合”(《文史通义·原道中》)——政权与教权一元化的权威结构,在中华文明的起源阶段业已形成 。既然在远古时代,“许多酋长和国王所拥有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归之于他们兼任巫师所获得的声誉” ,也就不难理解自颛顼以后的早期政治领袖为何要把持巫术权力了。殷商时期,“王者虽为政治领袖,同时仍是群巫之长” 。商王通过垄断最重要的巫术法器(青铜器)、亲自主持重要的祭祀仪式、掌握占卜结果的最终解释权等方式,向他的臣民反复宣示对神—人沟通权力的独占。为更好地昭示自己作为“众王之王”的特殊性 ,商王还修改了作为斧钺象形的“王”字的字形,这与西周初年出现的“天子”称谓一样,都是为了更好地宣示“王”才是代天施政的唯一代表 。一些商王也意识到,上帝的授命不是无条件的,需要受命者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正如盘庚公开申明的那样:“予迓续乃命于天,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尚书·盘庚中》)。虽然并非所有的商王都有这样的认识 ,但在盘庚、祖尹等看来,芸芸众生,“罔非天胤”(《尚书·高宗彤日》),都是上帝所生,上帝将他们交付给商王,就是希望这些民众能够更好地生息繁衍,受命的商王必须担当起“畜众”的责任,否则就会失去天命。虽然“畜众”责任与商王拥有的巨大权力相比,显得不成比例,但将政治责任的担当视为王者受命的条件,不论是对当时的政治实践,还是对合法性等政治观念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命于天”的信念起源于巫术时代,本有王命天定之意,将“畜众”责任引入其中,不仅淡化了其原有的命定论色彩,也厘定了这一观念的基本框架,使其内含的神—王之间的契约特征开始清晰可见。“受命于天”,就是上帝与王者之间的一个神秘约定,王者以担当某些特定政治责任的承诺,赢得了上帝的授命与庇护。商灭夏和周克商两次天命转移的历史经验,使周公产生了强烈的“忧患意识” ,形成了“惟命不于常”(《尚书·康诰》)的认识。这使周公对“受命于天”观念做出了创造性的发展。首先,周公将天(上帝)设想为公正无私的存在,授命与否或天命是否转移,完全取决于受命者的作为,所谓“天非虐,惟民自速辜”(《尚书·酒诰》)。这极大地凸显了受命者的主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天的主宰能力,使“受命于天”观念框架中的授命和受命的双方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次,周公将商人的“畜众”责任,拓展为一整套以“敬天保民”为纲领的政治行为和政策规范体系。从“往敬用治”(《尚书·君奭》)、“治民袛惧,不敢荒宁”(《尚书·无逸》)的施政态度,到“明德慎罚”(《尚书·康诰》)、“尚克用文王教”(《尚书·酒诰》)等施政原则,再到“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尚书·无逸》)等生活自律,直至“爽惟民迪吉康”“作新民”(《尚书·康诰》)等施政目标,差不多涵盖了君主治国理政的所有方面,极大地强化了合法性理论对现实政治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最后,周公突破了天命只能通过巫术活动才能探知的传统认识,提出“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尚书·康诰》),通过观察民情就可以了解天命的思想。徐复观认为,“周人建立了一个由‘敬’所贯注的‘敬德’‘明德’的观念世界,来照察、指导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正是中国人文精神的最早出现。” 这一说法虽然没有错误,却有轻视天命信仰和巫术传统影响力的嫌疑。周公的确极大地凸显了受命者的主体责任,但这并不足以撼动天的主导地位,他提出了因民情而知天命的新途径,却无法改变西周社会遇事则行卜筮的行为习惯。事实上,当武庚和三监之乱爆发引起西周社会的普遍恐慌时,周公为了说服贵族,仍不得不搬出“宁王遗我大宝龟” (《尚书·大诰》)——用传统的占卜之法来证明周人的天命并没有转移 。周公只是祛除了“受命于天”观念中的命定论因素,通过强调受命者的主体责任,将对该问题的认识由神秘主义导向理性主义,并通过对这种责任的系统归纳,为后世施政确立了基本规范。周公的思想和实践所带来的人文之光,即便曾经耀动一时,也不足以照亮整个西周社会;它只是将中华早期文明推向了辉煌的顶峰,并没有推开新时代的大门。三、生民立君到立君为民:春秋时期“受命于天”观念的演进商周宗教是依托巫术信仰建立起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巫术的“信仰的肉身化”和“信仰的仪式化”这两大特征,先天就内含向世俗世界挪移和转变的动能。这种转变,在殷商中后期已经出现,到西周初年达到了高峰。周公制定了大量的规制王室和贵族的行为规范,并将其塞入“礼”的范畴,使原本主要作为宗教仪式规范的“礼”,转变为融“神法”和“世俗法”于一体的制度规范体系。宗教规范和政治规范的互渗,一方面,会强调在政治生活中要保持在宗教活动中才有的“敬惧”态度,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宗教活动的神圣性,宗教活动最终流变成为形式主义的例行公事,只是时间的问题。西周末年,持续的政治衰败和社会动荡,引发了强烈的不满情绪,诗人的吟唱,由最初的“念我独兮,忧心殷殷”(《小雅·正月》)和“何辜于天,我罪伊何”(《小雅·小弁》)的自怨自艾,演变成“先祖匪人,胡宁忍予”(《小雅·四月》)“家父作诵,以究王訩”(《小雅·节南山》)的对祖先和周王的强烈质疑。虽然仍有诗人坚持“下民之孽,匪降自天”(《小雅·十月之交》),但既然天主宰一切,自然灾害、人间不公、“我王不宁”等不幸的发生,它就难辞其咎,最终得出“昊天不惠”“昊天不平”(《小雅·节南山》)和“浩浩昊天,不骏其德”(《小雅·雨无正》)等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这些被后人称为“怨天尤人”的情绪汇聚成对天的善意和公正性的质疑,虽没有摧毁天命信仰,却足以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自己与神灵的关系。许倬云分析了《左传》中20多例春秋人对天的看法,认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事決于天命的畏天论,一类是天命因于人事的修德论。” 将一切委诸天命的畏天论,在中国历史上从未绝迹,出现在“祛魅”大幕徐徐拉开的春秋时期,更是不足为怪,值得注意的是后面这类认识。虽然当时人们仍习惯将祭祀等活动作为国家的头等大事(《左传·鲁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保留着“天事恒象”(《国语·周语》)的信念,每遇重大行动,仍要借助卜筮做出决策,但是复杂的政治环境、日趋激烈的列国竞争,都促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依据现实需要采取行动。他们循着周公因民情而知天命的认识,发展出了“民为神主”的思想,将长期隐身在“受命于天”观念中的“民”拉出了水面,以重塑天、王、民三者关系的方式,开启了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的新阶段。公元前706年,楚国入侵随国。随侯认为自己一向恭谨侍神,神灵一定会保佑随国。贵族季梁指出:“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随侯虽恭谨侍神,却无视民众的疾苦,造成了“民各有心,而鬼神乏主”(《左传·鲁桓公六年》)的局面,想获得神灵佑护是不可能的。公元前644年,宋襄公要用活人祭祀,司马子鱼反对,理由是:“民,神之主也。用人,其谁飨之?”(《左传·鲁僖公十六年》)这里的“民为神主”,当然不是在说民是神的主人,“主”是“主使”之意,表达的意思是神意由民意所决定。这种认识,当时也表述为神“依人而行”“惟德是依”和“惟德是辅”。公元前672年,虢公命祝史祈求神灵赐给自己土地,史嚣由此断定虢国必将灭亡。在他看来,“神聪明正直而一也,依人而行”,虢公一味迷信神灵,不修内政,民心离散,又怎能不亡?接着,他说出了那句后世习惯引用的名言:“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 (《左传·鲁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55年,晋借道虞国伐虢,宫之奇以唇亡齿寒为由建议拒绝。虞侯以为“吾享祀丰洁,神必据我”。宫之奇反驳说:“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如是,则非德,民不和,神不享矣。神之凭依,将在德矣。”(《左传·鲁僖公五年》)神明察秋毫、公正无私,其意志完全由民众的意愿所决定,民众意愿又完全取决于统治者的现实作为,而神所嘉许的现实作为就是符合“德”的行为。据张铉根考察,“德”字起源很早,在《诗经》中出现70多次,在《尚书》中出现200次以上 。虽然剔除普遍被怀疑是伪作的《古文尚书》的相关篇章,“德”字在《尚书》中出现的次数会打些折扣,但其在商周时已被广泛使用应是没有问题的。在当时,“德”字或单独使用,或与“行”连用 ,主要是用来概括和赞美统治者的正确行为,多与政策、政绩相联系。周公在这一意义上大量使用过“德”字,春秋人大多也是这样理解“德”的含义 ,所以诸如“抚民”“亲民”“恤民”“安民”“利民”“惠民”“和民”,乃至“视民如子,辛苦同之”,都属于史嚣、宫之奇所说的“德”的范畴。于是,“受命于天”的观念在春秋人的解读中呈现为统治者施行德政—获得民意支持—上帝授命的理论架构。春秋时期,人们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大多还属于如何争取民意支持的策略性考量,但也有人开始将目光转向了更根本的问题:既然上帝公正无私、不偏不倚,那么它到底会把君主与民众哪一方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元前614年,邾文公要迁都,命史官占卜,结果是“利于民而不利于君”,邾文公仍坚持迁都,理由是:“苟利于民,君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也,孤必与焉。”(《左传·鲁文公十三年》)设立君主,目的就是“利民”,民众的利益就是君主制度存在的目的 。在中国历史上,这堪称是石破天惊的论断!然而,春秋人的思想突破并未就此止步。公元前559年,卫国贵族发动政变,追杀出逃的卫献公,晋侯认为这种行为实在过分。师旷不以为然,反驳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目的是让民众更好地生息繁衍,倘若君主无道,致使“困民之主(生),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这样的君主,“将安用之,弗去何为”?师旷进一步解释说:“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左传·鲁襄公十四年》)春秋时期,贵族发动政变杀掉或驱逐君主,是很常见的事情,时人在讨论原因时,也不乏“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鲁昭公二十三年》)之类的看法。但这些看法多是对某位君主丧失权位原因的客观分析,并没有表达出对这种行为正当性的认可。但是师旷上述之论则完全不同,他已明确反抗暴君行为的正当性。他不再将天看作是不偏不倚、全无情感偏向的客观存在,而是将天想象为具有“爱民”情怀的慈父。在民众与君主之间,师旷让天站在了民众一边,结果是在“受命于天”的合法性理论中,嵌入了有权反抗暴政的内容,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将这种反抗的权利交付给民众 。四、天志与明鬼:墨家学派对君权合法性理论的建构如前文所揭,春秋时期,“受命于天”的合法性理论出现了三个重要变化。首先,主宰之天被明显虚化,变成了“依人而行”“惟德是辅”的被动之天。其次,民意决定和支配天的意志,“人民同意”成为君权赢得合法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三,暴力推翻严重悖逆君主行为规范的暴君,是上天爱民意志的呈现。徐复观认为,春秋时期是“礼的世纪,也是人文的世纪” ,天命信仰的消解、礼的隆起、重民论的滥觞,都支持这一看法。然而,春秋毕竟只是中国轴心时代理性革命的起始阶段,刚刚走出传统的观念茧房,面对剧烈变动的世界,人们的思考不免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创新性观念很多,时常火花四射,但缺乏逻辑连贯性和理论系统性。经由他们的重新阐释,“受命于天”的观念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也留下了许多理论盲点。将民意作为君主受命的根本依据,但民众的意愿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准确表达出来?将君主政绩(德)看作是决定民意的根本力量,政绩与君主内在品质又是何种关系?将主宰之天转变为虚化之天,传统的“天谴”“天罚”信念弱化之后,又以何种力量约制君权使之规范运转?反抗和推翻暴政是正义之举,那么谁有权成为这种行为的主体?承接春秋的战国时期,“礼仪中的亲亲精神一天天地稀薄,并演变向权谋术数、凌弱暴寡的方向” 。当道德考量被逐出政治生活,合法性问题便很难进入政治思想的论域。法家认为政治角力实力为王,道德不过是权力意志的呈现 ,他们和沉醉于权谋诈术的纵横家一样,关心的是通过何种策略和方法获取权力,并不在意这种策略和方法的正当与否。杨朱、庄子一系的道家将国家和文明看作是“匡人之形”的大牢笼,大体秉持无政府立场,当然也不会讨论这一问题。故而战国时期,虽是“百家蜂起”,但真正参与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的主要是儒家和墨家。墨子基本接受了“受命于天”的理论框架。他驳斥命定论,讥讽那些失去政权的“暴王”将亡国的原因归于命运的做法 ,这使他特别强调统治者政治责任的重要性,认定政权存亡,完全“存乎上之为政也”(《墨子·非命下》)。在他看来,人本生来“自爱”“自利”(《墨子·兼爱上》),人之间的相处,必定会出现“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的“交相非”的局面,甚至会发生“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的惨剧(《墨子·尚同上》)。面对这种情况,孔子等儒者认为通过道德感召式的教化可以使人“有耻且格”,但墨子认为这是缘木求鱼,因为人世间,父母、读书人、君主众多,但“仁者寡”,提倡效法他们,以他们为榜样,与其说是让人们学好,毋宁说是让人们学坏(《墨子·法仪》)。在这一情况下,也就只有“天”作为样板可以让人们去效法了。为此,他重拾了天的权威。在墨子这里,“天”是“欲义而恶不义”(《墨子·天志上》)的爱憎分明的情感之天,是“爱天下之百姓”的“至仁”之天,是带有“兼相爱”“交相利”等特定意志取向的天。在一个天逐渐被虚化、圣人日益凸显的时代,墨子逆流而动,从破败的西周观念殿堂中抬出神性之天,填充进自己的政治主张,当然是希望放大“兼相爱”“交相利”等主张的权威性。正如杨庆堃所言,把“道德意义注入原本和道德无关的自然力之中”,可以“赋予道德的秩序以先天的公正性”。但是思想主张对现实的干预能力,往往需要以现世的赏罚为基础。《诗经·大雅·抑》中原有“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的诗句,墨子从中引申出“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的人际交往互动逻辑(《墨子·兼爱下》),并将这种逻辑推演至天人之间。这虽然使天看上去像是“根据明确的道德计算行动的神” ,但却能很自然地得出从天所欲必得“天赏”,逆天而行定受“天罚”的结论。墨子要求统治者“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墨子·法仪》),称之为“顺天意”。在他看来,“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上》)。然而,谁来执行赏罚呢?墨子搬出了鬼神充当天志的执行者。伍非百以为“墨子以鬼神二灵,皆能作祸福于人间,而助天行志” 。当时社会普遍相信鬼神可以控制人的生死祸福,墨子选择鬼神来承担代天赏罚的责任,就是想利用这种普遍信仰来增强“天赏”和“天罚”的现实感和威慑力。他批评儒家扬圣抑天而黜鬼神的理性态度 ,以极其夸张的修辞赋予鬼神以圣人无法企及的无限能力。他说:“故鬼神之明,不可为幽闲广泽,山林深谷,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罚,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坚甲利兵,鬼神之罚必胜之。”(《墨子·明鬼下》)正如赖伯然所言:“墨家将逐渐褪去神性的‘天’拉回圣坛,于超验世界中建构起一个具有无限权威的神圣意志;‘天志’的所欲所恶,决定了人间的所赏所罚。” 在政治生活日益走向现实主义,观念世界日趋理性主义的战国时代,墨子上述尊天明鬼借助神秘的外在权威做支撑的思想主张 ,即便能盛极一时,也不免昙花一现的命运。时代没有站在墨子一边,但时间可以终结这个时代。当理性主义的思想潮流逐渐消退之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终于重回墨子的思维路径,再度将充分儒家化的“天”抬升到至尊地位,并以天人感应理论充分吸纳了“天赏”“天罚”观念。这也清楚地表明,在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中,墨家学派虽处配角位置,但其思想贡献仍是不应被埋没的。五、天与人归与内圣外王:儒家学派对君权合法性理论的再发展据张铉根统计,“天命”一词在《论语》中共出现三次 ,但都与“受命于天”无关。《论语》所录孔子言论,直接与君权合法性相关的大概也只有《八佾》中的一条 。孔子将政治理解为正己正人的道德感召过程(《论语·颜渊》:“政者,正也”),认为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遂更多地聚焦为政者的道德品质,强调“克己复礼”(《论语·颜渊》)“学礼”“知礼”“约之以礼”,做到“自讼”“自省”,要求为政者通过“修己”,以榜样的力量,达到“安人”“安百姓”的目的。这些思想看似与君权合法性无关,但孔子对为政者内在品质首要性的强调,却有力地推动了外在的功德之“德”向内在的品德之“德”的转变。孔子之后,上天授命凭依的“德”,主要所指逐渐由外在的政绩转变为统治者的内在品质,这为“内圣外王”命题的最终出现奠定了基础。孟子将“受命于天”的观念表述为“天与人归”。所谓“天与”,其背后的逻辑是天子之位是上天授命所得,在位天子可以向上天推荐自己的继承人,但需要得到上天的认可。因为“天不言”,它表达意见的方式是“以行与事示之”,所以天的意见如何,必须通过观察研判方能得知,方法是:“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孟子·万章上》)在孟子看来,天向人们传达的意见,会在被举荐人职务活动中反映出来,若被举荐人主持各种祭祀活动,都取得了“百神享之”的效果 ,就说明天已经接受;在主持政务过程中,他处理得井井有条,百姓都安居乐业,就说明百姓也已接受。本来万章所问是尧是否曾将天子之位传授给舜,孟子最初的回答也是“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继天子位是“天与之”,但在进一步解释天的意见如何呈现时,却引出了民意是否接受的问题。这看起来似乎答非所问,但背后自有其逻辑。孟子的“天与之”,本来就内含“民受之”。所以天意固然需要以“百神享之”的方式呈现,也需要诉诸民意的表达,孟子最后引《泰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来结束本次问答也说明了这一点。“民安之”只是“民受之”的被动表达,孟子还提到了多种民意的主动表达形式,如以歌谣等表达支持意见,“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孟子·万章上》);出现各种纠纷争讼,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找其裁决,“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孟子·万章上》);民众携其子弟投奔归附,“民归之,犹水之就下”(《孟子·梁惠王上》);在举兵征伐过程中,每到一地,民众都自发走上街头,“其君子实玄黄于篚以迎其君子,其小人箪食壶浆以迎其小人”(《孟子·梁惠王上》)。若将民意扩展理解为人心,将社会上层纳入,还包括“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孟子·万章上》)。就这样,孟子通过对民意表达形式的归纳,将春秋以来反复强调的“人民同意”主张具体化了。在孟子这里,民意也表述为民心。“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 (《孟子·离娄上》)那又如何争取民心呢?孟子说:“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同上)关键要“与民同之”“乐民之乐,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民亦忧其忧”(《孟子·梁惠王下》)。为争取民心,孟子还设计出系统的制度方案,这就是他的仁政之说。但是仁政等举措能否实施,则取决于君主是否有“不忍人之心”。“有不忍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孟子·公孙丑上》)所谓“不忍人之心”,又称“恻隐之心”,是“四端”之一,是人特有的趋向于善的内在因素或能力。孟子认为,人只要在生活中努力养护和扩展这种善端,就能实现做人成圣的使命 。强调君主要具备“不忍人之心”,也就是对君主德性提出了要求。孟子认为,德性是“天爵” ,有德之人理应身在高位,所谓“唯有德者宜在高位”。这不仅是因为“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更重要的是还会导致国家政权的倾覆,“三代其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孟子·离娄上》)。得民心须行仁政,行仁政又要求君主必须有“不忍人之心”,“天与之”的前置条件最终聚集于君主的德性,“圣”与“王”终于走到了一起。正如我曾多次指出的,儒家以“人必须为尧舜”赋芸芸众生以做人成圣的宗教性义务,再以“人皆可以为尧舜”将“成圣”大门向全社会开放,最终将个体做人成圣的业绩作为政治分层的依据,而圣人自然会被放置在权力的顶层 。但是这种“内圣外王”的想象与实际经验存在明显反差,孟子还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释。首先,孔子何以不王?孟子的解释是:“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尧舜,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孟子·万章上》)在另一处,孟子又说,孔子、伯夷、伊尹这样的圣人,“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诸侯有天下”(《孟子·公孙丑上》)。在这里,内圣外王被设置了前提条件,若是有“百里之地”的实力派,命题自然成立,若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就需要现任天子的举荐。其次,商汤文武固然都是内圣而外王,但他们的子孙却显然达不到内圣的标准。对这种情况,孟子解释说:“苟为善,后世子孙必有王者矣。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孟子·梁惠王下》)在儒家的“亲亲”原则下,先祖功业所带来的恩泽在血脉相传中传递给子孙,子孙即便达不到内圣,也可以合法地君临天下。因此,内圣外王的逻辑,按孟子本意,仅适用于创业之君。基于内圣外王的想象,孟子创造出儒家特色的“圣王—暴君”结构,为革命、变置、反抗等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如前文所揭,春秋时已出现了肯定推翻暴君统治正当性的观念,孟子通过对这种行为较为仔细地分析,发展出了儒家的反抗暴政的理论。孟子以“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的理由,肯定了民众背弃君主和官员的行为。邹国与鲁国发生边境冲突,邹国官吏33人被杀,邹穆公抱怨民众见死不救。孟子指出,边境发生灾荒的时候,百姓流离失所,这些官吏却无动于衷,瞒报灾情,现在这些官吏被杀,民众见死不救,岂不是合情合理的行为(《孟子·梁惠王下》)?本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原则,孟子提出“诸侯危社稷,则变置”的主张(《孟子·尽心下》)。所谓“变置”,是指同姓重臣以政变形式废立君主。他提出当君主“有大过”时,“贵戚之卿”要反复进谏,若君主拒不纳谏,“贵戚之卿”可以行废立之事。这里的“贵戚之卿”,是指君主的同姓重臣。至于其他大臣,面对“有大过”的君主,在反复进谏君主不听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辞职,但无权擅行废立(《孟子·万章下》)。尧舜以禅让得位,汤武则以革命登基,孔子更推崇前者,认为不仅“尽美”,而且“尽善”(《论语·八佾》)。这种认识,在孟子这里已经消失。自夏以后,改朝换代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完成的,赋予暴力革命的正当性,是成功构建合法性理论、构造圣王—暴君理论解释框架的关键。因此,在孟子这里,汤武革命被赋予更崇高的道德意义。他认为失去民心的桀纣已失去了君主身份,变成了“一夫”,而汤武因“海内归心”已成为实际的君主,他们的革命行为不过是行使天子的诛杀之权,根本不存在“弑君”的问题(《孟子·梁惠王下》)。当然,手段也不是不重要。尧舜以禅让得位,孔子之所认为更可取,是因为这种方式不会造成生命损失。孟子认为因为作为革命主体的圣人具有“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的悲悯情怀,革命目的也只是“诛一夫纣”(《孟子·公孙丑上》),其过程也不会造成更多的流血,而“解民倒悬”“救民水火”的最终结果,反而更能突显暴力革命的正义性。变置、禅让和革命,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取得政权,其合法与否关键在于行为动机。在解释舜继尧位为何属于“天与之”时,孟子指出舜并无代替尧之子成为天子的主观动机。他说尧三年丧期结束后,舜躲避到了南河之南,真诚地希望尧之子继位,只是在社会的一致吁求之下,才最终继位为天子。若尧一死,舜就“居尧之宫,逼尧之子”,那就不再是“天与”,而是“篡”了(《孟子·万章上》)。在谈到伊尹放太甲的故事时,他说:“有伊尹之志则可,无伊尹之志,则篡也。”(《孟子·尽心下》)所谓“伊尹之志”,朱熹解释就是“公天下无一毫之私者”。在谈到汤武革命的动机时,孟子也一再强调不是为了“富有天下”,而是“为匹夫匹妇复仇”“救民于水火之中”(《孟子·滕文公下》),是“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孟子·梁惠王下》)。荀子是孟子之后又一位儒学大师。他反对孟子的性善论,认为承认人先天具有为善的道德资源,在逻辑上会将做人成圣看作是不假外求的过程,会否定外在权威存在的必要性。为此,他以性恶论在人性与人本质之间制造出对立关系,将做人成圣看作是通过改造人性而不断“积伪”的过程。因人的内在道德资源已被性恶说所褫夺,则礼仪、君师、圣王等外在权威就成为帮助人们实现存在意义的根本保障 。虽然荀子通过上述理论有力地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他很少直接论及君权合法性问题。在偶尔谈到相关问题时,也多是在重申孟子天与人归的观点。《荀子·大略》曾言:“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但并未进一步展开论述。荀子将“常有天下之籍”“亲有天下之籍”、能否号令民众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君主身份的标准,提出在汤武革命前,汤武与桀纣的身份已经逆转,汤武因“海内之民莫不愿得以为君师”——已成为实际上君主,桀纣因已“不足以执天下之籍”,无法再号令民众,已经变成事实上的臣民。在这种情况下,汤武革命的本质就是君主诛杀独夫的行为,根本不存在“篡逆”的问题。他明确提出“天下归之之谓王”和“能用天下之谓王”的结论(《荀子·正论》),前者是对孟子“得人心者得天下”的重申,后者则是从“得民心”的结果(能用天下)所做出的反推。从结果反推原因,存在着将道德评判庸俗化的风险——真正的道德评判总是着眼动机而不是结果。不过,对荀子来说,强调革命者动机的纯洁性是困难的。因为在他看来,有欲望,甚至想成为天子都是“人情之所同欲也” ,所以除了强调过程中的“必不伤害无辜之民”外,也只能更多地将对君权合法性评判交给最终的结果了。六、结语来自远古的天命信仰,在商周时演化出“受命于天”的观念,它以上帝与王者之间要约的形式,将畜众和保民的责任作为统治合法性的承诺,深深嵌入了中国早期君主政治的运行过程。春秋时期,出现了“民为神主”“惟德是辅”的社会共识,伴随天主宰能力的下降,民由周公思想中传递上帝意愿的“灵媒”,转变为决定上帝意志的最终力量。邾文公、师旷等提出“立君为民”说,重置了“受命于天”理论框架中的君民关系,是春秋时期最具现代意义的创见,并由此引导出反抗暴政行为正当性问题的讨论。神一旦只能“依人而行”,其权威性就会显著弱化。墨子将自己的政治主张抬升为“天志”,作为评判王权合法与否的基本准则,又祭出鬼神去执行“天罚”,可谓用心良苦,但在战国理性主义大潮面前,也只能昙花一现。仅就君权合法性理论建构而言,孟子是先秦用力最多、贡献最突出的思想家。他以“天与人归”的命题整合了春秋以来的天意即民意、立君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思想,归纳出合法获得君权的多种形式。他将天意所属和民心所归引向了君主的德性,强调行为背后的动机,最终以内圣外王之说,确定了儒家君权合法性理论在本质上属于道德判断这一主体特征。政绩或功德之“德”转变为品德之“德”,孔子以来周公的外在之“德”的内在化,是孟子提出内圣外王说的前提。与孟子的其他主张一样,内圣外王之说,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也未免“迂远而阔于事情”。首要的问题是,在失去天的威慑之后,儒家倡导的纲常规范如何能为社会,特别是大权在握的君主所遵守?君主政治会不会变成脱缰的野马?数百年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通过再造天的权威,将内圣外王理论重新纳入天的主宰之下,最终完成对儒家合法性理论的再构建。其次的问题是可操作性。内在圣性本难测量,主观动机,外人也无法知晓。荀子尝试抛开动机,采取结果主义,将内在品德之德再度理解为政绩或功德之“德”。虽然“能用天下之谓王”,不过是成王败寇的另一种说法,但却成为后世最常见的评判方式。饶宗颐注意到,宋朝人讨论正统问题,就多偏重以是否实现江山一统作为判断依据。在现实生活中,动机和圣性,都远不如结果和功德那样清晰可见,“统一天下的功业就具有了反证统治者‘有德’与‘得民心’‘得天命’的功能” 。但是这样一来,儒家君权合法性理论道德判断的属性就会被严重削弱,以至于在政治实践中蜕变成对当权王朝和当今天子的道德粉饰。然而,对专制政治残酷现实的粉饰,虽不是孟子的本意,却是统治者制造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内圣外王的政治想象,随着儒学的意识形态化,逐渐转变为一种普遍的政治信念和认知模式。它不仅有通过追认王朝存续的正当性进而唤起整个社会服从的功能,对王朝政治也有规范和矫正的作用。它内含的君德要求和理政原则,制约和规范着君主的个人行为和朝廷的政策选择,也赋予精英社会评点朝政、裁量是非、批评君主的道德勇气和理论依据。此外,孟子论述的尧舜禅让、汤武革命和贵戚之卿变置等政权更迭方式,都成为合法取得政权的典型范式,在他身后中国历史上一再出现。(注释略) 作者:杨阳,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市,102249)来源:《政治学研究》2024年第2期
田泽坤 苗艳丽:集体记忆的建构与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记忆之场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40:12 +0800
摘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根植于共同体的集体记忆之中,其集体记忆的形成经历了由共同命运联结到共同话语感知再到集体记忆建构三级递进的建构路径。集体记忆在形成和维持文化认同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不仅为个体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叙述,还将集体的价值观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观,最终个体获得了归属感和共同的身份并认同集体文化。集体记忆作为民族历史和文化的记忆之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深厚的根基。通过符号唤醒、情境濡化、仪式操演和媒介赋能等方式,集体记忆能够有效地激活和传承中华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关键词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集体记忆;文化认同 作为一个历史从未间断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拥有共同的集体记忆和民族精神。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记忆被不断地建构、传播和传承。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终形成,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党和政府推进民族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成了学界的研究热点。在跨学科研究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记忆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一、问题缘起与文献述评“共同体”一词在西方由来已久,西方有很多哲学家都对共同体进行过探讨。古希腊哲学家主张个人应服从城邦共同体;近代哲学家突出个体主体性,认为共同体只是达到个体目的的手段;黑格尔认为国家主导市民社会,并突出了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作用。马克思在继承以往西方哲学家关于共同体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批判性的创新。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虚幻的共同体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同体不是真正的共同体,而真正的共同体应该是“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共同体,其特点是“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对中国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首先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要想使命运共同体最终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共同体”,实现共同体内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还需要中华各族儿女的共同努力和不懈奋斗。集体记忆本是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但是随着研究的逐步扩展,这个概念开始被其他学科引用。在早期研究中,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认为集体记忆具有建构性,记忆并非对过去的保留,而是在现在的基础上对过去的重新建构。麻国庆指出:“个体记忆、集体记忆与区域共同记忆、国家共同记忆在个体、群体、民族、国家之间的碰撞与交流,形成了民族意识、区域意识、国家意识的交互影响的复杂关系。”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其集体记忆的建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息息相关。在共同的环境中,共同体的成员们建立了一个以共同命运为中心的记忆之场,这些记忆不仅促进了整个共同体的成长,也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在这种记忆的影响下,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们自然而然地将这些记忆融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集体记忆不仅成为连接个体的纽带,而且通过其在社会中的嵌入和反馈作用,有助于建构中华民族精神的话语体系,从而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目前,学界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基本内涵、价值意蕴、现实挑战、实践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其中,王延隆和吴海涵研究了集体记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现实基础、原则立场和实践路径。但是,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具体建构过程和集体记忆在文化认同中的作用还有一定的研究空间,本文拟运用社会心理学理论,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建构及其对文化认同的影响,并进一步探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路径。二、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根植于共同的集体记忆之中,其内涵随着时代主题的变化不断地被建构和充实。因此,探寻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建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形成经历了相同命运联结、共同话语感知和集体记忆建构三级递进的建构路径。(一)共同命运联结集体记忆的形成基于两个核心要素:命运共同体成员的相似经历和彼此间的密切关联。这些记忆源自成员面对的共同挑战和共同命运,通过长期的共生共存以及共同对抗外来压力或危机,形成了共同的认知和体验。这种经历不仅促进了成员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还建立起一套共享的文化和价值观,为个体记忆的集体框架提供了基础。同时,命运共同体内部的紧密关系强化了个体间的社会联系,促使成员们意识到他们共同面临的困境和利益,从而加深了集体记忆的道德密度和凝聚力。这样的集体记忆不仅记录了群体的历史经历,也塑造了其文化身份。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唯一的历史从未中断过的民族,中华儿女自古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他们在历史上创造了无数的辉煌和成就。中国的“四大发明”推动了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中华文明的发展史是一部壮丽的史诗。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华民族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机。在这种绝境下,中华民族并未屈服,而是展现出了百折不挠的抗争精神。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信仰和习俗的差异,团结一心,共同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这种团结抗争不仅加深了民族内部的情感联系,更强化了每个中国人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共同的战斗、牺牲、胜利和挫折,共同铸就了一段段历史的记忆,这些记忆如同一幅幅生动的画卷,深深烙印在每个中华儿女的心中,成为共同的宝贵财富。这些集体抗争的经历转化为深刻的集体记忆,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和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它们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苦难和抗争的历史,也激发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团结奋斗的精神,促使个体超越自身利益,认识到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一部分的责任和使命。这种基于共同历史和命运的联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形成和维持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才得以建构。(二)共同话语感知命运的共连构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建构的先决条件。然而,个体记忆向集体记忆的转换,以及其最终成为一种集体象征,还依赖于记忆主体之间的共感和认同,而共同话语的形成和感知就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共同话语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或政治背景下,不同言说者对同一事物或议题达成的共识性表达。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个体记忆向集体记忆的转化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过程。个体基于个人经历和认知对事件有着不同的理解,类似于“盲人摸象”,每个人只接触到事件的一部分。而种族的延续则需要建构一套共同的话语体系,为了形成共同话语,共同体通过仪式和活动来纪念和回顾重要的历史事件。对中华民族来说,春节是影响力最大的民族特色节日,也是中华儿女最大的共同话语之一。春节的意义不仅仅是小家庭的团聚,更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共同庆祝和回顾历史的时刻。通过对春节这类共同话语的感知,中华儿女将个人的记忆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联系起来。在共同话语的感知中,人们不仅纪念历史,也强化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仪式的重复演练、媒体的广泛传播和政府的深入推进,对历史记忆的统一解释逐渐形成,成为共同体的标准叙述。在此基础上,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话语最终形成。这种共同话语也成为中华民族追求大一统而抑制其分裂的重要机制。个体开始根据这个机制来调整和整合自己的记忆,逐渐接受并内化了这个统一的话语,从而使得个体记忆与集体叙述相吻合。这种从个体到集体的记忆转换,通过共同话语的形成和感知,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视角和框架,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能够在民族历史和文化脉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三)集体记忆建构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的行动和记忆显著受到了共同体共同命运和内在社会准则的塑造。这样的个体记忆,由于其植根于集体记忆的结构之中,自然而然地具备了集体性质,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映射出共同体的集体记忆,进一步形成基于个体体验的集体记忆。集体记忆不单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共有的过往经历的分享过程和成果,它也是通过言语交流、符号互动等方式由共同体内的个体共同建构的。在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形成的过程中,这些记忆的解释和建构主要是基于共同体成员之间在共同的生活环境中进行的符号交流、个体叙述和代际传承。符号交流是塑造集体记忆的重要途径,这些符号包括思想、词汇、修辞乃至各类象征性仪式。这些符号系统,不仅为个体提供了表述自身经历和价值取向的外在形式,而且使得个体记忆能够按照集体的需求被重新裁剪和利用。此外,符号系统还为社群成员提供了精神上的凝聚力和身份认同,即使在共同体不复存在时,依然能够激发成员对历史场景的回忆和情感联系。这些符号系统映射出了某一时代的基本历史特征,同时也为随后亲身经历者回顾自身经历提供了一种共享的叙述结构,促进了从个体记忆到集体记忆的转变。个体叙述是建构集体记忆的关键手段。在社会交往中,触发共同体记忆需要借助一定的方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口述历史。正是由于亲历者身处并受到特定共同体或社会环境的约束,他们的口述便不再仅仅是关于个人历史或个人感知的叙述,而是转化为与社会主流思想相契合的集体性叙述。记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个人陈述,有助于建构共同体的集体记忆。《亲历与见证:民族团结誓词碑口述实录》《中国记忆》等口述记录作品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优秀代表作。在这些口述者的叙述中,个体往往能回想起特定情境,这些回忆根植于共同体特有的环境,导致个体在叙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把个人视角与集体的意义相融合,呈现了共同体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代际传承是集体记忆建构的不竭动力。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史书的编纂。这些史书将碎片化的历史记忆串联成连贯的大历史叙述,为中华民族集体记忆的建构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基础。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生了巨大的变迁,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这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促使集体记忆不断重塑。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历史教育和集体记忆的传承。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党史学习教育的推行就是中国共产党为建构中华民族集体记忆做出的重要努力。总之,代际传承是中华民族集体记忆建构的重要力量。通过代际传承,我们可以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三、从集体记忆到文化认同集体记忆是一种集体的标准化叙述,由个体建构,被个体记忆,也作用于个体。因此,集体记忆在形成和维持文化认同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不仅为个体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叙述,还将集体的价值观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观,最终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都获得了归属感和共同的身份,并认同集体的文化。(一)标准叙述的建构集体记忆在建构完成后会形成一个标准化的叙述,这就为共同体成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解释框架。这种标准化的叙述能帮助个体理解他们与群体的关系,进而也使得群体能找准他们在更宏大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的位置。在中华民族共同体中,集体记忆的标准化叙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标准化叙述为我国各民族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大历史框架,同时也是每个民族的个体成员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间联系的纽带。中华民族共同体通过共同的集体记忆建构了很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观的标准化叙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标准词汇或概念的形成。例如,“小康”这个词自古就有,它表达了中国古代人民对宽裕、殷实的理想生活的追求。改革开放以来,“小康”和“小康社会”成为中国人民对美好社会的期望,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共同努力的方向。这类深深扎根于共同体集体记忆的词语就是标准化叙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记忆自己的个人生活细节时可能会不断地遗忘。但是,一种标准化的叙述一旦形成并演化为集体记忆,这种记忆就会深深烙印到每个人的脑海中,使其终生难忘。标准化叙述的建构使得个体理解自己不仅是历史的产物,也是文化传承的参与者。通过这种叙述,中华民族的每位成员都能够认识到自己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紧密联系,以及中华民族在世界历史和现实中的独特地位。(二)价值观念的内化价值观念的内化是指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每位公民内在的价值观念,使其成为指导公民行为的规范体系,并最终成为其行动的内在推动力和相应的人格特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集体记忆中包含的价值观可以被个体内化,成为他们自我认同的一部分。这种内化过程形成了一种内在的、情感上的联系,使个体感到自己是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的传承者。在集体记忆内化的过程中,共同体的成员通过多种途径领悟中华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场合,通过家族集体记忆的传承,年轻一代可以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年轻人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同。此外,个体在社会实践中,亲身体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会深化对这些价值观的领悟。家庭、学校和社会实践都是传播集体记忆的重要载体,个体通过不断学习和自我反思,通过集体记忆将社会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修养和行为准则,实现知行合一。在这样的情感联系下,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内在的纽带,彼此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构筑起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固基石。(三)集体身份的认同集体记忆能够使个体在社会和国家层面上认同自己的民族身份。个体可以通过集体记忆的叙述和活动展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忠诚和承诺。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中,集体记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记忆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更是对未来的引领。一个民族只有知道自己过去从哪里来,才能知道自己未来要到哪里去。身份认同是一个深刻而复杂的概念,它关乎个人在社会和历史中的位置,以及与他人的关系。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包括对共同历史起源的认同,如“三皇五帝”作为民族始祖的广泛认同;大一统的理念,秦朝首次实现的统一为中华民族奠定了“统合”记忆的基础;历史上的民族交流与融合,如汉唐时期的民族大融合以及元清两朝的民族政策等。这些集体记忆帮助个体回答了“我是谁”和“我属于谁”的问题,为个人建立身份认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民族的集体记忆,个体可以找到自己在历史长河中的位置,感受到血脉相承的联系,从而继承和延续中华民族的历史。这种集体记忆不仅是对过去的回顾,也是对未来的期望,它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而不懈奋斗。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记忆路径集体记忆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记忆之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深厚的根基。通过符号唤醒、情境濡化、仪式操演和媒介赋能等方式,集体记忆能够有效地激活和传承中华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一)符号唤醒人类所建构的符号系统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显著标志,即“人是符号的动物”。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交互生成了意义域和象征域,人以符号系统把握整个世界。符号唤醒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通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含义凝聚在具体、可感知的符号中,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这些符号,如图像、口号和故事,不仅是信息的载体,更是情感和价值的传递者。它们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成为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桥梁。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记忆中充满了中华民族独有的符号。符号唤醒通过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抽象概念具体化,使得人们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和接受。当看到五星红旗时,人们会想到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并实现民族独立的集体记忆,更能在心中唤起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自豪感。当提起“中国梦”的口号,一方面,人们会想起古代中国的辉煌历史,另一方面,会激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中华民族复兴的期待。在不断的诠释和解读中,符号唤醒帮助人们清晰化、具象化、可视化集体记忆。这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互动的过程。人们在接触和理解符号的过程中,不断地赋予符号新的意义,同时也在不断重塑和强化自己的民族认同。(二)情境濡化集体记忆能够营造物质层面的物理场域和精神层面的心理场域双重空间。情境濡化作为一种强大的文化力量,在塑造和影响个体及集体的感知、行为和价值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集体记忆作为情境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重要支撑。在物质维度上,情境濡化通过具体的历史遗迹、艺术作品、博物馆等,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可见、可触的物理载体。例如,红旗渠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代表,更成为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象征。人们在参观红旗渠时,不仅能够感受到其雄伟壮丽的物理存在,更能够从中激发对中华民族历史的自豪感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这些物质层面的符号和遗迹,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直观而强有力的支持。在精神维度上,情境濡化通过教育、媒体、文学、艺术等形式,塑造了集体记忆,强化了中华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学校教育,年轻一代学习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从而在心理上建立起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通过电影、文学作品等媒体,民族英雄的故事被广泛传播,激发了人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这些精神层面的教育和濡化,不仅传承了中华文化,更加深了个体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情感联系。(三)仪式操演仪式在政治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文化传统的延续,更是集体记忆的活化与传达。纪念仪式作为集体记忆保持、传递和铭记的关键途径,具有强化社会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的重要作用。仪式的庄严性和程序化的行为,如升旗仪式、默哀、宣读祭文等,唤起了人们对英雄的敬仰和对历史的尊重,同时激发了爱国情感。通过仪式的操演,集体记忆得以保存和展现,它的外在表征是通过情感能量的激活体现出来的。这意味着仪式能够唤起参与者的情感反应,从而增强记忆的情感深度。仪式的深层意涵是通过共同的仪式体验,参与者形成一致的价值观和坚固的思想纽带。这意味着仪式不仅是文化传承的一种手段,更是塑造和强化社会认同及共同价值的重要工具。仪式操演的不断创新与发展也彰显了集体记忆的活力。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传统仪式操演不断吸收新的元素、采用新的形式,以适应人们的审美需求和价值观念。这种创新与发展既延续了仪式操演的传统特色,又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了新的内涵与活力,使其与时俱进,保持生机与活力。(四)媒介赋能媒介赋能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全息呈现技术的应用,智能媒体已经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虚拟与现实、个体与集体的重要纽带。它们通过文字、图形、声音等多维全息展现,极大地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辐射力。全息呈现技术丰富了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的传递方式,使得人们能够摆脱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身临其境地体验历史事件,感受先辈们的英勇壮举,从而在情感上产生共鸣,加深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解和认同。“VR红色云游”项目就是这一技术应用的生动实践。它将红色文化资源搬上“云端”,利用元宇宙和VR技术,为党员群众提供了一个高效、灵活、身临其境的沉浸式红色文化学习体验。这种新媒介的使用,不仅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传播更加广泛,也让社会大众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感受到红色文化的内涵。全息呈现技术唤起了人们内心深处的集体记忆,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总之,集体记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记忆之场,科学合理地引导中华民族集体记忆的建构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必要路径。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是一个国家、社会和民众等众多主体参与和协作的过程。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深入探寻中华民族共同体集体记忆建构的内在逻辑,把握集体记忆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中的关键作用。只有理解其内在的逻辑和作用,我们才能从正确的价值立场出发,通过集体记忆的科学路径建构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集体记忆。 田泽坤,男,河南安阳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共党史教研部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共党史研究;苗艳丽,女,山西长治人,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来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
石雷:光芒乍现的瞬间,温柔而幸福——献给敬爱的父亲石昌渝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38:17 +0800
父亲是2022年12月31日离开我的,有如他研究中对时间和历史进程的敏感,他的生命冥冥中停留在了2022年的最后一天,是完结也是起点。父亲被送进急救室前几天,常常是昏睡,无法进食也无法言语,我与他的交流只能通过眼神。一天,他忽然用手示意写字,我拿了笔和纸,其实那时的他已经没有力气握住笔,眼神却坚持。我轻轻在他耳边说:“爸,想写什么,告诉我,我帮你写。”他摇摇头,仍然想握住那支笔。这个场景成为我的心结,父亲费力抬手的样子时时重现。爸爸想写什么?我试想过无数的可能。他走后的一年多,伤痛重击后的记忆逐渐清晰,也许父亲并不想写什么,他不舍的是那支笔。父亲是20世纪6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在华中科技大学附属中学当语文老师,1978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文学系。他回忆自己的学术生涯时,常常感叹生命中的际遇以及成就这些际遇的20世纪80年代。他在《四十年学术工作回顾》中曾写道:“研究生院文学系的系主任,先后由副所长唐棣华、吴伯箫和王士菁先生担任。文学系成立了‘《红楼梦》研究’专业,这专业的研究生除我之外,还有胡小伟、扎拉嘎和程鹏,指导我们的老师是范宁先生、陈毓罴先生和刘世德先生。几位老师都是学识渊博的专家,他们的著述和教诲给了我极大的启迪,对我此后的学术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回忆他们的研究生时代,是父亲最后岁月中幸福的时刻。记得2022年10月30日《红楼梦学刊》编辑何卫国来家里作红学口述史采访,父亲已经没有太多力气坐立,但还是让我帮他穿戴好体面的衣服。采访中我时时扶着他,他说我有力气,年轻时的我们为了买书,可以饿几顿饭。那一刻他的眼睛很亮,似乎交织着历史的光与影,那些光影是属于他们的黄金时代,当然那也是学术的黄金时代。那天,他留下了人生的最后一张合影,照片中的他倚在座位上。很长一段时间,我不忍看这张照片,父亲消瘦的脸庞上有神的眼睛如赤子般平和而深远,成为我挥之不去的伤痛。读研究生时父亲他们住在大山子的研究生院,现在属于望京地区的大山子已是北京热闹繁华之处,而在当时,那里是离建国门遥远的郊区,而且唯一的公交403路永远挤满人,他们长途跋涉去一次建国门的文学所往往要早上六点去赶车,回来却要兴奋许久。那时他们这届的研究生住的是北京简陋的平房,每家一间。盛夏时节,蝉声满树,我们小孩子在院子里撒欢玩耍,大人们都在屋里刻苦钻研。午饭的做饭时间,间或会传出陶文鹏先生悠远而深情的歌声,袅袅余音,为平静而寂寥的院子平添些许浪漫。只有到了傍晚时分,小院才热闹起来,他们会聚在院子中央讨论各种学术新观点,各种社会现象,但随着天色渐暗,又各自散去,继续在青灯黄卷中驰骋。后来有先生回忆,那时他们常常比谁家的灯亮得时间最长,其实他们每个人都是那个时代的一盏灯。父亲的《红楼梦》研究起步于此,他的毕业论文题目是《红楼梦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比较研究》,也陆续发表了《论〈红楼梦〉人物形象在后四十回的变异》《论〈红楼梦〉后四十回与前八十回情节的逻辑背离》等系列文章。《红楼梦》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研究是讨论已久的话题,可是父亲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日子为《中华传统文化百部经典》之《红楼梦》撰写解读时,仍然将此作为其中的重点。他说时代怎么变化,逻辑是永远不会变的,文学创作是极富个性的思维活动,不同的创作主体,无论写作能力如何高强,也不可能完全和准确地复制原作者的创作旨趣和风格。而在讲起逻辑时,他常常举出陈毓罴先生、刘世德先生于1973年5月写成的《曹雪芹佚著辨伪》,讲述两位先生如何通过乾隆年间北京地区《晴雨录》以及乾隆帝《御制诗》来进行考辨。有次谈起此话题,有学者说现在这样的方法也很常见了,父亲非常不悦,问他是否明白学术史的过程,了解学术史每一分的进步是如何得来的。两位先生完成此稿的1973年,学术环境封闭而顽固,而他们已经捕捉到文学研究视域外的另一种方法的存在,不迷信也不畏惧权威,曾专程到天文台去,用追求真相的方法研究古代小说,这在当时是了不起的。正如父亲在《俞平伯和新红学》中写道的:“考证是科学的历史的,它的目的是帮助我们正确地赏鉴文学作品,认识作品的真实意义。在俞平伯所建构的型范中,考证是为赏鉴服务的。”“学术型范的确立,不是从理论到理论,也不是从规则到规则,而需要通过解决学术的重大疑难而达到和形成。”前辈学者对父亲的影响无疑是直接而深刻的。20世纪80年代父亲参与协助吴组缃先生撰写《红楼梦》词条,那时我正在北大中文系读书,有一个周末回家,父亲让我带一份文稿给吴先生。我又激动又惶恐,忍不住告诉同宿舍的好朋友,她也惊喜得非要一起去。对于朗润园,我们充满了崇拜与敬仰,见到吴先生,紧张得不知说什么,两人都垂手站在那里。吴先生让我们坐下,并笑眯眯看着我们,问我们本学期有什么课程,还特别问起我爸爸在北京生活习惯吗。那是一个初秋的晚上,走出朗润园,回宿舍的途中我们经过未名湖,清朗的夜空,星星映照湖面,璀璨无比。父亲走后,我时常回想人生中许多已经飘过的枝叶,这样光芒乍现的瞬间,温柔而幸福,那是父亲的爱,也是那个时代父亲的感受在我心灵的折射。现在再回头看父亲写的《吴组缃先生的〈红楼梦〉研究》:“吴先生对以上几个陪衬人物的分析,使我们能领略到曹雪芹创作的匠心,这样的论述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红楼梦》的艺术,而且也为小说创作指出了正确的途径。对于《红楼梦》研究来说,评论几个陪衬人物似乎是一个小题目,但我以为它的意义却不小,它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符合小说艺术规律的研究方法的范例。”见其本色,而切中关键。父亲学术风格的形成,无疑是得益于古代小说研究这段光华满溢的岁月,同时也是学术史上前辈学者的文脉与审美的延续。20世纪80年代,在《红楼梦》研究的同时,父亲将目光又投向《金瓶梅》,撰写了系列论文,并与尹恭弘先生共同在《古典文学知识》杂志开辟“金瓶梅人物谱”专栏,这些论文后来集成专著《金瓶梅人物谱》出版,同时还主编了《金瓶梅鉴赏词典》。我记得,那段时间我们家住在赵堂子胡同,全家大人孩子挤在一间三十平米的小房间,每次父亲要和尹恭弘先生商讨问题时,便将我和弟弟以及尹恭弘先生的孩子尹兵赶到东单公园去玩耍。几年前见到尹先生,回忆及此,都唏嘘不已。再后来尹先生在河北去世,东单公园成为回不去的过去。在今天“金学”研究盛行的时代,各种中外理论眼花缭乱,父亲的成果在今天看来是薄薄一册,所做的工作也是基础研究。他在《中国小说发展史》里这样写道:“《金瓶梅》对于晚明社会做了无情而大胆的暴露,作者并非不持立场,宋惠莲的惨死,秋菊的受难,李瓶儿的悲剧,孙雪娥的冤狱,在叙述中皆予以了一定的同情和哀怜;对于西门庆的为非作歹和对女人的玩弄蹂躏,对于潘金莲的蛇蝎心肠,在揭露中也表现了憎恶的态度。然而作者把一切罪恶之源归于人性的贪欲,以为超脱罪恶的唯一途径就是否定人世,回到无欲无情的境界,于是安排西门庆转世的孝哥去皈依佛门。这种逃避现实的方式是否就可以使人生和社会得到救赎,作者恐怕也未必相信。这种虚无和消极的情绪不能不影响情节的编织和人物的描绘,一些自然主义的暴露倾向也显而易见,尤其是一些性事描写就有展示之嫌。尽管作者创作的年代淫风炽盛,皇帝、大臣、文人们不以公开谈论性事为耻,但作为一部传世之作的《金瓶梅》不比当时流行的艳情小说,如此用笔,传之久远,其消极方面的影响也不可否认。”古代小说现象、小说作品的属性和思想艺术内涵,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看法,但是无论方法如何创新,材料如何丰富,对一部作品基本的认识,还是应该契合小说的实际。父亲是幸运的,他们这代人学术最光辉的时刻是与那个时代相互辉映的。父亲怀念陈毓罴先生时说过,现在的学者都是著作等身,但是陈先生的一部《〈浮生六记〉研究》,却是长风回气。岁月会留下许多东西,也会淘汰许多东西,那个时代的留存与遗忘一定是了了分明的。父亲是一个严谨的人,讲究卫生近乎洁癖,他的书桌非常整齐而又有层次,每一样东西都放在合适的地方。这种风格其实也是他研究方法的体现,他常常于细微之处发现问题,所以他也特别喜欢看侦探片。母亲走后,这成为他最大的消遣,也许从层层推理中他能找到情绪的发泄,也许是锻炼自己某种发现问题的能力。他对片中的证物及其推理过程特别着迷,这种兴趣与他的研究是相互交融的。他不止一次向学生讲起王元化先生的研究思路:要层层剥笋般,自然而然养成一种沉潜往复、多面推敲、曲折进展的思维习惯。父亲特别看重的便是逻辑。学生时代的我每次考试成绩公布,父亲问的第一科一定是数学。他有次猜测说刘世德先生的数学一定很好,不信,你读读刘先生的考证文章,有破案的感觉。在他们这辈学者的眼里,逻辑是一切的基础,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文学研究是充满人生理趣的。这是学术常识。但是在各种概念层出不穷的今天,有些常识被抛弃,那个时代的学术光亮已经被今天的某种喧嚣所遮蔽。1991年父亲与刘世德先生、陈庆浩先生合作主编《古本小说丛刊》共二百册,此后1993年有了编撰《中国古代小说总目》的设想。《中国古代小说总目》历经十年,这十年间的1997年,对我们家庭来说是天塌地陷的,我亲爱的弟弟离开了我们。这种打击对我父母是毁灭性的,母亲回忆父亲知道弟弟去世并向她隐瞒时,正值父亲在日本讲学期间。父亲那些日子天天去学校图书馆,晚上也是埋头写作,后来回国时我去机场接他们,父亲带回的只是满满两箱的笔记和书籍。直到见到我,才告诉母亲详情,父亲和我抱头痛哭!时光已经过去将近三十年,我也到了父母遭遇不幸的那个年龄,每到一个应该家庭欢聚的节日,都觉得长夜漫漫。我一直在想,幽暗记忆中的人生大悲是如何转换为父亲生命意识中的隐忍与坚强的?父亲主编的《中国古代小说总目》三百余万字,分白话卷、文言卷、索引卷三册,直到现在仍是规模最大、收录最全的小说书目,也是学者研究古代小说重要的工具书。父亲特别看重这部著作,这为他后来的《中国小说发展史》打下了文献基础,也奠定了他在学术界的地位。但是一部体量如此之大的著作,又是多人参与,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新文献的发现,必然存在一些疏漏和错误。父亲去世前两年,有出版社也有学者来找父亲,问可否修订再版,只要他挂名即可。每一次父亲都摇头,说这是一项大的工程,要花大力气,而且要做一定就要做好,我现在没有力气了,在我的名下,我就是负责人。这种和现实的疏离与执拗也许正是他们这一代学人的气质和格调,内心的审视与坚守高于名利,岁月流逝,见其底色。父亲在他自己的世界里活得清朗而自尊。退休之后,父亲着手《中国小说发展史》的写作。在此之前,父亲的《中国小说源流论》已经在三联再版。《中国小说源流论》初版于1994年,三联书店将它列入“三联·哈佛燕京学术丛书”。这部书探讨古代小说文体的生成、发展和演变,以小说概念的界定、小说文体各种要素为基础,揭示小说文体的嬗变之轨迹,并讨论影响小说文体的各种内外因素,阐释其嬗变之因,这是父亲学术生命最旺盛时期的著作,其中的思考既有激情又富于理性。而且写作此书的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该是父亲人生最繁忙也最幸福的时光。这部著作虽然是文体学的理论著作,但在智慧的逻辑体系下又闪现出感性的光辉。在论述《儒林外史》的连缀式结构时,书中写道:“这种结构又类似中国画长卷和中国园林,每个局部都有它的相对独立性,都是一个完整的自给自足的生命单位,但局部之间又紧密勾连,过渡略无人工痕迹,使你在不知不觉之中转换空间。然而局部与局部的连缀又绝不是数量的相加,而是生命的汇聚,所有局部合成一个有机的全局。”这种对小说文体的理解与生命观流转的浑然天成,可以看出那个时候父亲是充满理想激情的。2015年再版时,岁月已经带走了很多东西,也沉淀了许多东西。记得编辑曾诚来家里商讨再版事宜,父亲要写再版前言,并说有地方要修改,特别强调有些结论需要修正。临别时父亲送他出门,他们两人沿着河边长长的小路走在前边,我跟在后面。我并未想追上父亲,他对自我的校正、对学术的敬畏经过岁月的风吹雨打反而更加深沉与坚定,洗净尘埃,这种境界是我永远无法企及的。再版前言不足一千字,但是讨论了古代小说史上三个重要的问题“题材累积成书”“《朴通事谚解》与《西游记》”“才子佳人小说”,其中特意写了这样一段:“《西游记》百回本西行途中所遇厄难的基本故事情节出现于何时,旧本沿用通行说法,以《朴通事谚解》关于《西游记》情节的概述文字为据,判定在元末明初。我对这个结论作了修正。因为这个结论的‘证据’作为‘证据’的资格尚须考辨。通行说法认为《朴通事谚解》成书在高丽朝末期,也就是中国的元末明初。这其实是错的。”《中国小说源流论》从文体学角度探索小说发展的轨迹,虽然不是全景式的小说史,但它为后来父亲《中国小说发展史》的撰写做了重要的学术准备。《中国小说发展史》是父亲生前出版的最后一部著作。在此之前他参加了“国家清史纂修”工作,承担《典志·文学志·小说篇》的编撰,编撰清代小说编年及考异、清代小说理论批评资料汇编,在此基础上写成《小说篇》,按“事以类从,依时叙事”的原则,记叙清代小说发展的历史。在一次访谈中他谈道,文学史的本质是史。这正是父亲参加《清史》编纂的一个深切体会。“清史·小说篇”完稿后,他将全部精力转移到《中国小说发展史》的写作上。这部著作消耗了父亲最后的生命。他将生命的触觉放置于他的研究对象之上,并在历史的进程中准确定位其在小说史上的位置。他强调小说史性质是史,自然蕴含编写者的史识,这一点知易行难。小说史不应该仅仅是小说家和小说作品的编年,它应该是立体、动态地描叙小说发展的历史过程。想要揭示这种关系很不容易,应尽力避免在抽象的历史背景下谈论小说,力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呈现小说的形态和发展,从而使小说史叙述接近历史的真相。其实可以说《中国小说发展史》是父亲毕生研究的总结,在此之前,他已有研究对象个案的积累。小说史上此前曾经有过《水浒传》成书的系列讨论,在考证《水浒传》成书时间这个问题,父亲选取的是这样的角度:对于一部长篇小说,作者在叙述中无可避免地会显露他生活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印记,基于这个认识,《水浒传》的成书不单是《水浒传》本身的问题,还关系到对中国小说历史发展的认识,关系到元末明初是不是长篇小说成熟的时期等小说史相关重要问题。对此,父亲发表了《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水浒传〉成书研究之一》《〈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林冲与高俅——〈水浒传〉成书研究》《〈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水浒传〉成书年代问题再答客难》等系列论文,虽然有所争议,但引发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新思考,对于认识小说史上的关键问题是有价值的。在这些系列研究中,父亲特别关心的是社会及历史的进程,这一方法自然也延伸到了他的《中国小说发展史》。写作过程中,父亲不会电脑操作,整部书稿都是手写,全书九十万字,后来录入时还出现了一些纰漏和风波。对于父亲来说,这堪称一项巨大的工程,正式动笔当时他已经七十六岁。在写作过程中,他时时感叹有些疲累,说写完我就再也不拿笔了,甚至开玩笑和我的孩子说,以后不要再送外公笔了,因为无论什么纪念日,送他礼物,我们第一想到的便是笔。2015年夏天,我和父亲去看望生病的扎拉嘎先生,他们是一起考入文学所的同门师兄弟。那时扎拉嘎先生虽然已经病重,而且他也清楚自己的病情,但是仍然健谈。他说他还有几部著作有待完成,而且将部分书稿拿给我们看。走时他拍拍父亲的肩膀,说师兄下次再聚,没想到这竟是最后一别。回来的车上,父亲说扎叔叔生病都这么努力,我不能松懈呀。那时我还开玩笑对父亲说,你怎么像学生一样呀?其实对于曾经同窗的他们,这又何尝不是学生时代的惺惺相惜?那一年新年的第二天,父亲开心地告诉我说,你扎叔叔来电话了,他在海南,他听到了新年的钟声,他说他又多了一年的生命。因为这个电话,那个新年,父亲特别高兴,一再说海南是个好地方。再后来的2017年,扎叔叔永远离开了我们。父亲五年后也在新年钟声响起的前一天走了。涟漪繁波,逶迤白云,那个世界的新年钟声也会如期而至吧?2022年《中国小说发展史》出版后荣获了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这部著作的问世离《中国小说源流论》的出版已经整整隔了二十八年。随着岁月的沉淀,父亲将笔触置于人生之中又升华于人生之上,谈到蒲松龄时他写道:“《聊斋志异》的许多故事都发生在荒斋废园或旷野坟场,人物又多是狐鬼妖魅,但情节的展开却毫无恐怖阴冷的气氛,反倒是充满了亮丽的色调和燃烧的热情,其清静幽雅,早已超出凡庸世间的尘嚣。《聊斋志异》绝无纱帽气、市侩气和穷酸气,始终都有一种穿透庸俗的独超众类的自然高雅的精神力量,闪烁着人性的善良、纯洁、温柔和优美的光辉。它是小说,也可视为散文的诗”。这样的文字比起《中国小说源流论》跃动的激情无疑是平和的,经历了人生跌宕起伏磨砺升华后的圆融之境,这又未尝不是父亲学术研究的高光时刻,尽管此时他已经年近八十。蒋寅先生写到父亲时说:“石先生明显是很通透的人,我感觉他对什么都看得很透辟。我和他聊天,谈到所内所外的一些现实问题,他往往只是扬起下颌冁然一笑,会心尽在不言中。”扬起下颌冁然一笑,世间又有多少东西不可冁然一笑?蒋寅先生是了解父亲的,正如父亲对他的了解,父亲最后时刻叮嘱我一定要将书寄给他。在回忆四十年学术研究道路时父亲曾说:“小说史著作虽多,但国内小说通史著作都是集体编撰,我的这部作品,不论水平如何,却是一人独立完成,个人的史识、审美价值观念以及叙述评论风格贯穿全书,具有自己的学术个性。”父亲最看重的是个性,在他学术人生中,这种个性是性情、学识与思悟,也是格调与定力。我想,在学术纷繁而喧哗的当下,这种个性是一种境界,也是一种生命的本色。
陈平原:客厅里的陶渊明与鲁迅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36:31 +0800
谈论或辨析“魏晋风度”和“五四精神”,若需要一个肉身代表,选择陶渊明与鲁迅,未始不是一个好办法。王瑶先生诸多著作中的《鲁迅作品论集》和《中古文学史论》,这一今一古,前者凸显鲁迅榜样,后者表彰魏晋风度,正是王先生的治学路径与精神追求。
顾海良: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13:08 +0800
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标识和学术特征,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特色和学理遵循。这里所说的“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是习近平2015年11月在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为主题的集体学习讲话中首次提出的,其核心要义在于: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经济改革发展实践,着力研究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探索和揭示新特点新知识、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过程中,建构渐次完整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一、“术语的革命”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要素及挈要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史发展中,“术语的革命”是马克思经济学特别是《资本论》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建构的学术基础和学理要义。1867年9月,《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正式出版。1868年1月,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首次提出剩余价值、劳动二重性和工资是《资本论》第一卷三个“崭新的因素”的观点。这三个“崭新的因素”,既是马克思实现经济学科学革命的重要范畴,也是马克思经济学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1886年11月,在《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对马克思实现的经济学科学革命意义评价时指出:“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从“崭新的因素”到“术语的革命”,从多方面展示了《资本论》理论体系、学术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的意蕴和特征。知识和知识体系建构是以“术语的革命”为理论基础和过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术语的革命”与经济学知识和知识体系构建关系的阐释中,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术语的革命”是对经济学知识体系的主导范畴和核心知识要素的创新,是对基于唯物史观的社会观和历史观的运用。恩格斯在对剩余价值“术语的革命”基本特征的阐释中提出,当时流行的各种经济学知识只限于从“狭小范围”看问题,从来没有对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性质”问题作过探讨;剩余价值范畴的“术语的革命”,本质上同那些“把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只看做是人类经济史上一个暂时阶段的理论所使用的术语,和把这种生产形式看做是永恒的、最终的阶段的那些作者所惯用的术语,必然是不同的。”这一阐释同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基础上的社会观和历史观高度契合,这就是“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因而“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恩格斯对“术语的革命”的社会观和历史观的阐述,准确把握了马克思《资本论》理论体系、学术话语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立场和基本观点。二是“术语的革命”中凸显的剩余价值、劳动二重性和工资等“崭新的因素”,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在经济学知识词语来源上,这三个范畴大体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原始创新性的知识词语,如劳动二重性、剩余价值,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还有资本总公式、劳动力商品、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等知识词语,是马克思首次提出来的,这类“术语的革命”同时也是知识和知识体系内涵上的原始创新;另一类是批判借鉴性的知识词语,如工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还有商品、交换价值、货币、资本等知识词语,是当时经济学流行的知识词语。“术语的革命”在对这类知识词语作出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使得这类术语在内涵上发生根本性变革,形成马克思经济学知识体系知识要素上的创新。“术语的革命”内含的社会观和历史观的运用与知识要素上原始创新性和批判借鉴性的划分,不仅对我们理解马克思建构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要义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也为我们探讨中国经济学知识和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和拓展提供了多方面的重要启迪。首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和知识体系的建构,突出体现在一系列概念和范畴的提炼和创新上。知识不是现成的直观感知的简单归纳,也不是对时下流传的信息的直接汇集,而是对哲学社会各学科学术和学理中不断探索、渐次发展和逐步积累的知识及其体系的提炼,是对各学科知识的思想内涵和理论精粹的理性反思和文化升华,这应该是“术语的革命”中“革命”意义之所在。2020年8月,在对我国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探讨中,习近平指出:“理论源于实践,又用来指导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及时总结新的生动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在发展理念、所有制、分配体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 “术语的革命”生成的这些经济学概念和范畴,同时也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基本的知识要素,这些知识要素渐次集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独特的知识链结和崭新的学术构架。在习近平经济思想中,新发展理念中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政府作用等知识;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知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知识;农民承包的土地问题中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等知识要素,作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知识链结的元素,“不仅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而且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其次,在“术语的革命”中,中国经济学渐次形成的自主知识体系,在知识话语来源分类上,同样是由原始创新性和批判借鉴性两种类型构成。原始创新性知识,主要是指基于中国经济实际提出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知识等,这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集中的也是重要的知识要素。同时,批判借鉴性知识要素,同样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并不排斥国外经济理论的合理成分。西方经济学关于金融、价格、货币、市场、竞争、贸易、汇率、产业、企业、增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一面,要注意借鉴。”对于这些“知识”,“我们要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中国经济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同开放性是相一致的,其中的知识要素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具有显著的时代性质,既有中国自己的理论创新和理论创造,也有对各种经济学中一切有价值的合理成分的借鉴和吸收。再次,建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要讲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大讲特讲”。但是,这里的“大讲特讲”,并不是停留在对马克思经济学知识和话语的简单重复上;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才是“大讲特讲”马克思经济学知识和知识体系的正道和真谛。在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的阐释中,习近平提出:“我们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战略方向,扭住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在这里,习近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际,把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对象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生产关系整体中的“交换”改称为“流通”。马克思认为:“流通本身只是交换的一定要素,或者也是从交换总体上看的交换。”流通是直接为交换而交换的过程,“流通”相对于“交换”有着更贴近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知识界定。在“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阐释中,“流通”进一步演进为“循环”,凸显了作为国民经济不间断地再生产过程的知识定位,从时间的继起性和空间的并存性相统一上的“循环”,充实了习近平多次讲过的那个道理:“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知识内涵。从“交换”到“流通”再到“循环”这一知识要素上的转换,既体现了对马克思经济学知识及知识体系的深刻理解,又展示了对这一知识及知识体系运用的精准把握。最后,在习近平经济思想中,这些概念、范畴在知识要素和知识体系上体现的“术语的革命”,同样是以其历史性和社会性为基本的过程特征的,也是以发展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的集成创新为学理特征的。经济学知识要素及知识体系,总是以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为基础的,也总是以这一经济的社会形态阶段性特征为发展基础的。知识要素及知识体系的一般性总是寓于其特殊性之中,只有从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及其特定发展阶段上,才能深刻把握经济学知识要素及知识体系的底蕴和特质。习近平经济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及其规律性认识为对象的,体现的就是这一特定阶段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规定性。习近平在首次提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时,就对改革开放肇始直到2015年近30年间,中国经济学创新的“重要理论成果”作出概述。习近平认为,这些创新的知识要素及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改革开放前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实践和认识,是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政治经济学,不仅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而且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这就表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要素及知识体系,根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发展实际,在知识的搜集、分析、传播和应用的阶段和过程中,既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为指导,又以讲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的新话”为特征。二、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知识链结及要义在习近平经济思想中,中国经济学的“重要理论成果”及其系统化,与这一时期同时发展起来的中国经济学知识要素及知识体系密切相联系的,“自主性”是这一知识体系的最为显著的特征。在20世纪70年代,国际学术界在对知识领域的“去殖民化”趋向的批判中认为,在知识领域,“西方对‘东方’的研究其实只是支配东方的一种方法”,贩卖的是一种“依附性”的学术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学术话语体系和探究方法,与研究者所秉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密切相关、结为一体,是研究者既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思维上和知识上的反映和体现。在知识和知识体系探究中,知识不等同于信息,在知识形成及其体系化过程中,“信息将被不断地再处理,被分类、批判、核实、评估、比较和系统化”,知识是对各种信息的科学思维的再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知识的“自主性”,重要的是要秉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和理念;重要的是坚定文化自信和学术自信,构建彰显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学术信念和学理信心的知识体系;重要的是升华中华民族独特的思想智慧和文化精粹,培育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探索者和创新者。习近平经济思想在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探究中,呈现出从知识要素上升为知识链结,构划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的四个基本方面的自主性特征和特色。这里提到的“知识链结”,就是自主知识体系中知识要素的关联度和逻辑性。一是经济发展新常态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成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构架的演进逻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面对当时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际,习近平在2014年7月提出“实现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跃升”为目标的改革理念。经济新常态改革要达到增长速度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的深度调整,发展动力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的战略转换。四个方面的“转向”,彰显了近十年来深化经济改革体制的过程特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面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发展中多种矛盾叠加、多样风险环生和多重挑战陡增态势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对经济新常态的逻辑演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改革和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立足于社会生产力全面进步和跃升;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进一步优化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结构、规模、质量、效益及其统筹协调,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架构逻辑演进的必然过程。二是新发展理念以及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的深相结合,形成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构架的主导和主线。新发展理念是习近平在 “十三五”规划制定的重要时机首次作出系统阐释的。新发展理念发挥着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作用,事关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集中阐明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观点。以贯穿新发展理念为主导、以把握新发展阶段为基础,加快构建形成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为主题的新发展格局,在根本上要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多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发展阶段新的增长点、增长极。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的结合,切实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个性化、多样化、不断升级的需要为目标的;高质量发展要不断提高劳动效率、资本效率、土地效率、资源效率、环境效率,不断提升科技进步贡献率,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高质量要求塑造有利于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的生产力发展动能,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发展势能。在根本上,高质量发展就是要推动社会生产力自身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高,发挥工程科技进步中潜藏的科技创新的巨大潜能,引致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跃升。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高质量发展必将扎实推进,呈现增长较快、结构优化、质效向好的趋向。有这些知识要素链结的架构,展现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主导和主线。三是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再到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架构的过程特征和战略目标。在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其要义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战略支撑,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根本途径,以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要基础,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为必由之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的时代担当和崇高理想的宣示。党的二十大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国情的中国特色;既切合中国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内涵和基本特征、特色,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的核心要素。新质生产力是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为知识要义,引致生产过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产生,促进驱动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的形成。新质生产力内涵着社会生产关系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育成新的体制机制、新的管理模式的形成,是推进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方向、新趋势的根本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新质生产力注重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布局,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运用先进技术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到提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再到发展新质生产力,彰显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架构的过程特征和战略目标。四是从全面深化改革的三个“进一步”新观点,到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判断,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新概括,构成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构架的制度规定及根本优势。三个“进一步”,即“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观点,是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内核作出的重要论述。在解放思想、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交互作用中,才能达成全面深化改革综合优势和整体效能。只有在不断改革创新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本质特征,才能与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相结合,创造出“更能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能为社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更能在竞争中赢得比较优势,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出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是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全局的重要判断,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和根本要求。习近平提出:“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概括,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明确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提出来,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制度本质及其优势作出新的概括。习近平经济思想彰显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从演进逻辑、主导和主线、过程特征和战略目标、根本优势和制度规定这四个方面的知识链结及学术意蕴,是以习近平经济思想“术语的革命”中知识要素提炼为基础,进而向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升华中的学理规范及过程特征。三、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建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经过“术语的革命”达到知识要素的创新发展,进而达到向知识链结及学术要义上的跃升,最后达到成体系的“系统化”知识架构上的升华。在2015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讲话中,习近平不仅提出了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概念,而且还首次对“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中“系统化”问题作出学理上的阐释,开创了习近平经济思想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探索的先河。在2015年首次提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时,习近平就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作出六个层面上“系统化”的概括: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核心观点,也是推动经济发展要牢牢把握的根本立场。二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用新发展理念来引领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断破解经济发展难题,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三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四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五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六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要善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对“系统化”的六个层面的阐释,是习近平经济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新性探索,也是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的开创性探索。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指导地位。党的十九大之后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从“七个坚持”理论要义上,展示了习近平经济思想涵盖的核心立场和本质特征、体制改革和经济运行、根本方法和战略思维三大知识板块,升华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的知识境界。在新发展理念为主要内容和主导线索中,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的第一大知识板块是,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本质特征和核心立场。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够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了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特别是新增的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统一领导的理论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内在规定。第二大知识板块是,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变化,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板块中的三个“坚持”,构成习近平经济思想的三大理论支柱,也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大学术要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旨在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明确回答了我国经济形势怎么看、经济工作怎么干的问题,有力引导了全党全社会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因素,坚决扫除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完善宏观调控,旨在适应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主要矛盾的变化,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推进经济工作发展的主线。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上看,这一知识板块中的三个“坚持”,涉及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展示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集成一体的“系统化”特征。第三大知识板块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及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根本方法和战略思维的论述,也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构建的学理依循和方法要旨。坚持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推进问题倒逼,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期盼,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基本方法。坚持正确工作策略和方法,在根本上就是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强预期引导,深化创新驱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由七个“坚持”构成的三大知识板块,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性概括”,也是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探索的重要成果,集中体现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根本指向。在这一构架中,“本质特征和核心立场”是对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根本性质和学理特色的阐释;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经济运行过程和阶段的理论,起着 “理论支柱”的作用,直接地体现了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过程性演进和阶段性变化的特性,具有较为显著的变动性和演化性,成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性”中最为活跃的和最具拓展性的部分;最后的“根本方法和战略思维”,作为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依循和方法要旨,在“系统化”构建中具有战略上相对稳定性和方略上相对演进性相统一的特征。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进程中,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发展集中于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的开创性研究上。2023年2月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首次提出“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的论断。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集中体现了习近平经济思想集成性理论创新,构成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的新样式。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系统化”问题作出以下六个方面的阐释:一是中国式现代化“中心任务”和“奋斗目标”问题。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到“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的思想脉络,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新发展,也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路向和发展旨要的新探索。二是中国式现代化主要内涵和中国特色问题。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最初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要内涵,到二十大进一步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特征和特色,习近平从中国经济学自主体系的“系统化”上,在对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上,凸显了保持历史耐心、顺应历史潮流、传承中华文化、坚持永续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等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知识体系上,作出一系列的创造性探索。中国式现代化的自主知识体系,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特性和时代特质。三是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问题。对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本质要求的阐释,彰显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境界和时代意蕴,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中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的本质特征和鲜明特色。四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的重大原则问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等五项重大原则。这五项重大原则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大原则,也是中国经济学知识体系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内在规定性。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华文化底蕴问题。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形态”得以生成。中华传统文化中诸如“民惟邦本”“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扶贫济困”等理念,成为滋养中国式现代化知识和知识体系文化要素的沃土。“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这一交互交融关系,彰显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文化境界。六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观念和重要关系问题。中国式现代化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凸显于“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之中。这六个“观”,体现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根本理念和主要观念,从多方面丰富了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和哲理意蕴。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的开创性探索,提升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科学内涵和时代境界,升华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的意境。四、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探索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课题。2020年8月,在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的奋斗历程时,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建设问题作出四个方面的新探索,凸显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学理上的新特征。第一,“从国情出发,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使理论和政策创新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了习近平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和发展认识的基本观点。习近平经济思想立足于新时代我国国情和经济改革发展的实践,是在对这一实践中经验积累和理性认识的跃升。习近平经济思想与中国特色“系统化的经济学说”同步,也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同步。无论从全面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再到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变化;还是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方向,再到积极推进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从经济新常态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再到现代化经济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还是从新发展理念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再到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等,都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从新时代改革开放的实践出发,经过经验总结和理性思维,再经过实践检验而不断向前推进,其中的理论创新和知识创造,适合于中国实际,富有中国特色、充满中国智慧,体现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系统化”的学理要义。第二,“深入调研,察实情、出实招,充分反映实际情况,使理论和政策创新有根有据、合情合理”,体现了习近平从学理基础和学理根据上,对知识体系“系统化”认识的观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深入调研,察实情、出实招”的过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在“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基础上实现理论创和实践创新,同时实现知识和知识体系的承续、发展和创新的。2024年1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主题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在面对各种金融风险的冲击中,经过长时期的深入调研和深刻探讨,才逐渐生成中国特色金融发展理论“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习近平把这一“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概括为八个“坚持”,即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由这八个“坚持”生成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既借鉴和吸收了金融学的一般原理,又彰显了金融学的中国学科话语特色、中国学理精粹和中国金融学自主知识体系,从“有根有据”和“合情合理”的结合上,“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金融工作怎么看、怎么干,是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整体。”在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特征上,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与西方金融模式有本质区别。我们要坚定自信,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使这条路越走越宽广。”与习近平经济思想发展同行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给我们最深刻学理上的启示就是:“面向未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最重要的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创新国家建设步伐。”从“自主创新能力”到“自主创新道路”,再到“自主创新重点”,勾画了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的生成和发展的特征。第三,“把握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短期波动中探究长期趋势,使理论和政策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体现了习近平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系统化”中社会性、历史性的认识。2018年5月,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提出:“对待科学的理论必须有科学的态度。恩格斯深刻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习近平经济思想所展现的新时代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最前沿,呈现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学理精粹和学术风范。“使理论和政策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重要原则和显著特征。如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理论创新一样,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也“只能从问题开始”,循序“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这里讲的“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有的是面向学科化和学理化的问题意识,有的是针对实践性的和现实性的问题意识。这也是知识体系建构中的两种“系统化”过程:一种是学理性的“系统化”、一种是实践性的“系统化”。“理论”和“政策”、“基础”和“应用”,就是这两种“系统化”知识体系的最简要的概括。本文以上所述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属于学理性的,就是理论上的“系统化”类型;实践性的也就是政策性的“系统化”类型,是对方略部署、政策制定上的知识体系支撑,也是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对经济建设方略部署和政策制定阐释中,问题意识定位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与之相应的知识体系“系统化”的逻辑演进是:“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显然,以“理论”和“政策”、以“基础”和“应用”划分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两种类型,在由问题导向引发的知识体系“系统化”上存在相对的区别,但在知识要素上构成上是完全一致的,在“系统化”构建目标上也是完全一致的,都为了“使理论和政策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第四,“树立国际视野,从中国和世界的联系互动中探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体现了习近平关于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世界眼光、胸怀天下的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经济思想以及相应的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重要启示就是:“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也需要中国。我们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我国创造了良好国际环境、开拓了广阔发展空间。”这是对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国际视野、开放境界的深刻阐释。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类文明新形态相连接,顺应了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等要求。2023年3月,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以“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为题的主旨讲话中提出:“人类社会创造的各种文明,都闪烁着璀璨光芒,为各国现代化积蓄了厚重底蕴、赋予了鲜明特质,并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共同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全球其他文明相互借鉴,必将极大丰富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国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理和哲理,也是对人类文明形态发展贡献的中国理念和中国智慧。来源:《教学与研究》
张红宇: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在粮食安全与耕地保护中的潜能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12:02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农业现代化作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必须牢牢把握发展和安全的主动权,以发展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生产力为引擎,充分发挥农业技术创新在保护耕地资源,促进耕地健康利用,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为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守住农业经济健康运行的底盘,推进农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具备强大的粮食生产能力。去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95亿吨,粮食人均占有量超过493公斤,远超国际社会公认的人均占有400公斤的粮食安全线。今年我国夏粮增产72.5亿斤,全年产量有望继续增长。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的国内自给率一直维持在95%左右,大豆自给率两年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正是因为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得到了保障,我们才有了从“吃饱”到“吃好”“吃营养”“吃健康”的底气,有了追求更美好生活的可能。但从长期态势来看,粮食供需仍处于紧平衡状态。近期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2024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报告指出,2023年约有7.33亿人面临饥饿,相当于全球每11人中就有1人食不果腹。全球消除饥饿的步伐不进反退,食物不足水平倒退15年,相当于2008—2009年间水平。我国虽然从总体形势上看粮食安全有保障,但供需不平衡是常态化表现。一方面,进出口贸易不均衡。去年我国包括大豆在内的粮食进口量达1.6亿吨,其中大豆进口达9941万吨,肉类进口量738万吨。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大国,按全部农产品进口数量观察,农产品进口对外依存度仍较高。我们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与忧患意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保持清醒与警惕,依靠自己的力量端牢饭碗。“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底线要求绝不能改变。另一方面,居民营养缺乏和供给过剩问题并存。从大食物观的角度来看,中国居民对蛋类、奶制品等食物的消费量仍低于《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摄入量,而谷薯类食物的摄入量偏高,尤其农村地区谷薯类消费量更高,膳食结构不合理,食物供需不匹配,城乡差异大等现象显著。粮食事关生存、发展和安全,在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下,始终是不容忽视的头等大事。耕地是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扛起了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算经济账,更算政治账;算眼前账,更算长远账。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明确责任保面积、保产量,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通过一系列硬措施、硬责任、硬要求,初步遏制了耕地减少的态势。截至2023年底,实现耕地净增加47万亩。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课题,需要在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的基础上,持续释放一系列积极因素,使我国的粮食安全有稳定的耕地基础和能力基础。一是提升耕地的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标准,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加强改善土壤肥力、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的转化应用,做到用地养地结合,致力于耕地等级提升,增强粮食产出能力。二是优化耕地的生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生态“粮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断擦亮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三是挖掘耕地的潜力。发掘新增耕地空间,更要充分开发耕地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我国有丰富的盐碱地等非耕地资源,极具开发利用潜力,是极为重要的后备耕地资源。实践中,已有大量的“以种适地”和“以地适种”成功案例,要及时总结推广。同时,根治土地撂荒现象,潜力也很大,需要高度重视。四是非耕地的利用。随着食物消费升级,居民食物消费数量和种类增加,以关注总量安全为主的粮食安全观正向多元大食物安全观逐步转变。农业食物系统向更加高产高效、营养健康、环境可持续、更具韧性、更具包容性的目标转型已成为国内外共识。大食物观的背后是大资源观,我们既要关注口粮供给能力,向农田要食物,也要向草原森林海洋、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五是耕地的拓展。进一步加强农业对外合作,高度重视“一带一路”、中非合作、南南合作,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开拓利用全球农业和耕地资源,拓展粮食生产空间,增强粮食供给韧性。提升新质生产力是根本保障随着传统要素资源以及工具手段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作用越来越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在耕地和非耕地资源保护、利用、拓展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潜力。要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创新性配置多种资源要求,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统筹强化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保障国家粮食食物安全提供新的理念,开拓新的路径,实现新的跃升。一是广泛应用数字技术。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地面传感器等技术的综合运用,实现对耕地的全面、精准、实时监测和管理,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提供更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二是创新运用生物技术。利用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土壤—植物—微生物联合生态系统污染治理等方法改良土壤、修复耕地,提高耕地等级,增强耕地产出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潜能。三是充分利用设施技术。通过人工合成模拟自然环境,综合利用沙漠、森林、草原、海洋和空间资源,发展设施农业、精准农业、立体农业、都市农业,拓展利用无土栽培技术,发展植物工厂,最大化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与空间拓展。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巩固提升资源要素的产出和保障能力,在保障绿色生态高品质农业生产及非耕地农业生产中拓展设施技术应用场景。四是锚定发展未来技术。未来农业将是一个高度数字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系统。通过根植于前沿科技的发展与突破,促使农业元素与工业技术互相融合的未来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克服耕地等自然资源对粮食和农产品产出的制约,挖掘发展潜力。通过研发细胞培养肉、植物蛋白、微生物蛋白等新型食物,克服和缓解对耕地等资源要素的依赖,推动“未来食物”产业形成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为耕地保护、质量提升和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非常广阔的想象空间。它最大限度地将每一寸耕地、非耕地资源合理利用,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生产出足量的农产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食物需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发挥优势,补齐短板,推动我国农业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科学技术由跟跑、并跑到领跑的历史性跨越,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夯实基础。(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
李林、陈宇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效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10:49 +0800
摘要:2024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七十周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迈上新征程,我们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时俱进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夯实根本制度基础、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关键词:根本政治制度;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毛泽东同志在大会开幕词中指出:“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文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明确安排,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坚实基础。1953年,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并开始在地方逐级建立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 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正式建立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长期实践中得到持续巩固、发展和完善,展现出蓬勃生机和巨大优势,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7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有效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我国的国家制度体系,具有显著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基石,是由其根本性质、重要地位、强大功能以及规范效能等决定的,是我国近代以来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是经过共产党人不断摸索实践而总结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创立,就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具有法理逻辑的正当性、历史逻辑的合理性和制度逻辑的合法性,各种法律和制度皆由它创制和发展。从制度性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从人民群众当中选出的代表来行使权力,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这与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是相适应的。毛泽东同志说过,“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2]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把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身份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而成为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制度保证。从制度功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 度。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 权力。在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统一安 排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从规范效能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整和规范全领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政治制度。它们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产生的,不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更不能超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制度主要规范政治生活的某个领域、调整某个方面的政治关系,而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代表和规范调整全领域的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如董必武同志指出的,“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 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3]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起草1954年宪法草案在讨论“国家机构”这一章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4]这一形象比喻,从国家机构的宪法设置上,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至高地位。该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四项职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1982年通过的宪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十四项职权修改表述为“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954年宪法创立的这一职权规定,要求国家的重大事项都能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保证人民能够参与管理国家大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代表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方面,通过三重民主政治逻辑得以体现。(一)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5]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代表制迈进了一大步,因为它是现代国家状况的公开的、真实的、彻底的表现。”[6]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全面、直接、充分地显示了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意志组建国家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活动,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国家机关是一个为履行国家职能、完成国家根本任务而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整体,统一于党的领导,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统一于国家宪法。这一制度设计,真正明确了国家各级机关的权力来源,反转了传统上以“自上而下”层层加封手段的权力授予方式,实现了国家权力关系的现代化。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是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人大监督,本质上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有助于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助于保障人民意志得到实现。(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一切重大事项国家一切重大事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并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依法履职、开展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再转化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治理行动,从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质效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治保障。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深刻阐释了“政党、人民、法治”三者关系蕴含的深刻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有机”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从内部关系来看,三者要素耦合、结构完整、缺一不可,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二是从外部发展来看,三者处于动态稳定状态,是持续发展的概念。“三者有机统一”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发展其政治内涵。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到 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展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变化,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三者有机统一”作出了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7]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8]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定位为“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这是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深刻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本质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早在苏维埃时期就有了充分认识。“苏维埃是工农兵劳动群众的政权机关,党对苏维埃不能命令它,但党是领导革命的,为使整个革命胜利,党应有正确的政治路线去领导它。”[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根本功能,就是用根本政治制度形式坚持和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相统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制度设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安排和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完善民主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 政国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以人民为中心和主体的民主政治逻辑和政治属性,决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依归,坚持以人民的利 益为根本利益,以人民的意志为最高意志,以实 现人民的幸福为崇高使命,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成为中国式现 代化的创造者、建设者、推动者和受益者,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70年来,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 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形成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全面布局法治、严格厉行法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核心内容,在效力位阶上高于其他立法主体制定的规则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它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形式保证了党集中统一的全面领导,推动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充分实现,保障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从根本上实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内在统一、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党领导人民依法高效治理国家的显著制度优势和强大治理效能。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两个结合”,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深化对共产主义民主运动规律的认识,深化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中国式人民民主概念,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11]。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要“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绝不是偶然孤立的历史现象,而是根植于中国大地,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追求民主、发展民主、实现民主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推进中国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结晶,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充分保障人民对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等提出了改革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具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了我国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或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立法法、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功能及民主政治运行等作出一系列完善性规定。宪法法律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重要法治保障。(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建立了有效的运行机制在长期民主政治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一系列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形成民主科学、高效权威、系统完备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形式多样、运行通畅、有序参与的民主渠道,把人民民主原则贯穿政治活动全过程各方面,保证了政治活动既符合人民利益,又统一高效。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建立的选举制度、协商制度、决策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连通为有机衔接的完整链条。在民主选举上,依法组织民主选举,有效保证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民主协商上,保证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了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方位”,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在民主决策上,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法律还规定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主决策程序;在民主监督上,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通过多样的监督形式,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限度地激活了政治资源,让人民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成功跳出了“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 史周期率”。(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实现了有效的约束功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民主的动力基础,也是约束民主无序发展的有效机制。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不受规制,就会发生“文化大革命”那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大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12] 国家权力不受限制将会变成没有约束力、控制力的异化力量,自我膨胀、自我扩张,最终毁灭民主。在政治生活中,民主和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构筑的体制机制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得益彰的运作机制,经过共同作用,促进民主效能最大化发挥。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大创 新成果,就是明确党的领导制度是根本领导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建立、巩固发展的,也必须在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继续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党的领导是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一)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我国宪法忠实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的宪法保障更加健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二)践行四个“善于”,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14]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通过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1)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 通过法定程序由立法机关上升为国家法律,变成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法定职能,督促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2)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践行党的组织领导。在选举中确保法定程 序得到严格执行,保证选举工作风清气正、依法 有序;选举后加强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适时有效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罢免不合格的干部,提高党在推举使用干部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3)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落实党的政治领导。一方面,通过工作监督,推动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而落实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监督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4)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单一制国家“一盘棋”的治理格局。党将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到人民政权建设中。在国家机构产生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它们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统一高效的整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力保障了国家治理的高效能。(三)形成制度性安排,做好指导性部署从2015年开始,习近平总书记连续10年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这一做法早已成为一项制度性安排,于2016年载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和党中央全会文件对加强人大工作均作出决策部署,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人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党中央多次研究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70年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才能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充分彰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群众路线不仅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国家政权机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贯彻执行的根本工作路线。第一,从建设民主政治初心来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中华苏维埃制度创造的宝贵经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早在中华苏维埃时期,在我们党领导下,苏维埃政府依靠人民,始终与广大工农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毛泽东同志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开幕词中提出:“工农民主专政的苏维埃,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于民众,他与群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 [15]苏维埃“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 [16]。这既阐释了苏维埃政权的属性和宗旨,也说明了苏维埃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苏维埃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假如苏维埃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讨论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苏维埃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地围绕在苏维埃的周围,热烈地拥护苏维埃。”[17]苏维埃所关注的问题,就应该是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问题,只有真正融入群众,苏维埃才会有生命力。1951年10月,彭真同志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的讲话中阐明,当时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18]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判断,列宁早在1906年《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 一文中就给出了答案:“新政权是大多数人的专政,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任何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19]第二,从民主制度定位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20]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列宁说过:“党的全部工作,当然都是通过不分职业而把劳动群众团结在一起的苏维埃来进行的。” [21]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 人民造福。” [23]“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 正的英雄。” [24]“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 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25]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关键问题,是处理好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关系,人民是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群众路线是共产党的力量源泉。第三,从制度运行方式看,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运行传承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的“民本思想”。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顺畅的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渠道,一年一度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县、市、省到全国,自下而上,逐级召开,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深刻体 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蕴含了传统中国的“民本思想”。有研究表明,“其他的民主形式都是可以模仿甚至移植的,唯有以民本主义为文化和思想基础的群众路线难以模仿和移植。” [26]在制度运行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设计、权力行使程 序和一系列制度机制,蕴含了群众路线的基本理念,推动自上而下的“群众路线倒是可以弥补其 他民主形式与生俱来的不足,让民意更能成为政[27],成为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第四,从代表产生看,五级人大代表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全国共有五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是最基层的一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即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自2021年上半年起,新一轮全国县乡人大选举陆续展开,至2022年6月底全面完成。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10.64亿选民。参加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的选民有9.21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6.49%;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的选民有6.23亿人,占登记选民的85.63%。这些代表产生于社会各个阶层和职业,来自各民族、各民主党派、人民解放军、各人民团体、各阶层、各地区方方面面,他们代表选民的利益、反映选民的意见、集中选民的智慧,所参与的决策、制定的法律,能够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代表性,生动呈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径。第五,从代表工作方式看,人大代表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马克思说过:“脱离被代表人的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 [28]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为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提供了主要民主渠道。各级人大代表要把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人大代表通过调研、视察、走访、参与人大 常委会工作等形式,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 求,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发挥作为群 众纽带的作用和植根人民的优势,依法履职尽责,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代表们把人民群众关切的涉及国家各方面事业、各方面工作,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生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通过提出议案、建议等 形式来表达人民的心声。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历史方位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有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注释:[1]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求是》,2019年第18期。[2]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3]董必武:《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81页。[4]《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8页。[5]彭真:《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8]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求是》,2022年第5期。[9]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7页。[10]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求是》,2022年第5期。[11]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求是》,2022年第5期。[12]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求是》,2022年第5期。[13]习近平:《毫不动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求是》,2021年第18期。[14]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求是》,2019年第18期。[15]《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页。[16]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页。[17]毛泽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7页。[18]彭真:《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19]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页。[20]《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21]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4页。[22]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1页。[23]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99页。[24]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3月20日),《求是》,2020年第10期。[25]习近平:《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23年3月13日),《人民日报》,2023年3月14日第2版。[26]杨光斌:《中国政治认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0页。[27]杨光斌:《中国政治认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0页。[28]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5页。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陈宇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源:《中国法治》2024年第8期。
孙宪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重大发展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09:14 +08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其中民法制度建设的成就尤其显著。因为历史的影响,除了五十年代初期制定的婚姻法之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事法制主要上是靠政策来执行。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基本上都是“重刑轻民”,骨干力量配备在刑事案件办理上。在民法教学和学术研究方面,民法教师数量非常少,大学法律系开设民法课程没有自己的教材,主要讲授的是前苏联法学家布拉图西等人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来华讲授的民法教科书,同时极其缺乏民法研究性著述。而且,那时的民事法制观念是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人们的民事权利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我国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明确了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因此,也开始探索适应商品经济的民事立法和裁判规则。1986年,民法通则得以制定,虽然只有短短的156个条文,但其内容却充满了改革开放的勇气和理性,确立了我国公有制企业作为民法法人的主体地位,在充分承认公有制财产权利的同时承认了普通民众的财产权利,还建立了非常普遍的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人身权利体系,明确了系统的知识产权,并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这些规定不但第一次打开了我国民事法制发展的大门,而且也促使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相关学术研究进入飞速发展的时期。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作用的主要范畴并不限于婚姻家事,而是市场经济体制,宪法所规定的市场经济活动,主要就是依靠民法或者民商事立法来支持和保障的,我国民法因此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大量法律制定出台,相应的审判组织也建立起来,民法教学和学术研究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从民事立法的角度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建设,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法制定法体系。其中最重大的成就便是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分为7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84章1260条。民法典包揽了此前制定的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实践经验和学术研究的一系列重大成果,以及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民事法制新发展的规则。比如,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关于自然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国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独立成编)等。我国的民事立法并不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民法典只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般法,在它之外还有大量的民法特别法。这些特别法主要包括三大群体的立法。一是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事立法,包括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为重要的投资、组织、运营等商事法律规则。二是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三是关于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被称为社会保障立法,正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它们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主体的民事权利而特别制定的专门立法。除了以上这些规范民事活动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还包含着大量的针对民事活动中的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比如,专门规定某些行业民事活动资质和行为规范的律师法、公证法等,专门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法律从其立法属性上看,不可以简单地归纳为行政管理法,而可从民事活动的特殊主体和特殊权利的角度,将其归纳为民法特别法。这种认识对民事权利保障十分必要,因为它们是在民事案件分析和裁判时经常用到的法律。在我国民法立法发展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民法通则因为只有156个条文而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提出了200条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范。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法的几个司法解释,关于知识产权的诸多司法解释等,其实践指导意义非常显著。与几十年来的民法概念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极大发展相比,我国民法最为显著的发展变化是体现在具体民事制度中的法思想体系的转变发展。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是社会主导的法思想发展变化的结果和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法思想发生了本质转变,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随着经济基础的本质转变,民法的主导思想已经转变为支持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的主要制度已经能够完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通则虽然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努力和勇气,但是其内容没有跳出经济基础的束缚。而民法典则是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内容已经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本质改造。在这一点上,不仅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已经基本完成了现代市场体制的改造,民法典中的特别法人制度、政府出资制度等,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企业进入市场体制的要求。民法通则未承认的民营企业以及所谓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也得到了民法典的充分承认和保护。民法典还用多个条文规定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第二,民法在国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发生本质变化,已发展成为依法治国的基本遵循。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民事法律,仅是婚姻家庭制度和邻里关系制度,今天这种情况已经发生本质变化。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法典的编纂数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汇报。我国立法机关负责人在审议民法典编纂的数次报告中提到,民法在国家治理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民法的这种社会角色的重大变化,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队伍的重大变化之中,人民法院中民事审判组织和人员占比更大。第三,民法切实加强了对普通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之前,普通民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护的,但是这些权利经常被当作一种私权,在国家利益优先保护的原则下,普通民众的权利在法律实践中得不到足够的承认和保护。这种情况现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完全承认了民营经济的正当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后,2007年的物权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全面加强了对普通民众财产权利的保护。第四,法律文明的观念得到我国民法充分认识和采纳。民法通则就已经充分承认了自然人的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在民法立法历史上第一次承认一般人格权,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还规定了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些立法条文的核心,就是要承认和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第五,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民事司法规范系统的法技术科学性得到承认和贯彻。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开始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民事司法规则,最为突出的发展就是涉及民事活动、民商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的规范体系,以及侵权救济方面的制度体系。这些法律规范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民法的科学规范体系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比如,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物权变动生效的“区分原则”的承认,首先是在江苏和上海的法院得到实现的,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完全承认了这个原则,最后这个原则得到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采纳。又如,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首先就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始的,仅仅关于人身权损害的司法解释,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等,这些司法文件对于制定侵权责任法提供了比较完整的规范材料,而且也在民法典中得到了采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的发展,可以说是根本性的。民法的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反过来民法的发展也促进和保障了改革开放。短短的几十年,我国民法从自然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发展成为能够满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律。世界上一些国家完成这个转变,往往要经过数百年、几代人的努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正确方法,我国的民法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还将取得更加伟大的成就。 作者:孙宪忠,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27日。
支振锋:加强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08:27 +0800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此次国防教育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也是应对国家安全复杂形势和增强全民国防观念、适应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国防教育工作突出矛盾问题的对症之策。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以新时代党的强军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国的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着眼解决重要具体问题,并着重针对全民国防教育的具体、现实和重要问题,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全民国防教育的领导,是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国防教育法的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明确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完善了党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二,明确了全民国防教育日。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了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但未明确是哪一天。同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国防教育法决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此次修订的国防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全民国防教育日,是将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法律化,有助于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教育法的落地实施。第三,强调抓好学校国防教育这个基础。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培养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着眼构建各级各类学校相互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对小学和初级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目标、内容和方法途径等进行补充完善,并对国防教育课程设置提出明确要求。还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路径和保障,体现了国防教育在学校整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四,拓展社会国防教育方法、范围和渠道。此次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国家机关国防教育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强化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职责,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进一步细化国防教育宣传责任主体和宣传形式,并增加了对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的要求。此次修订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起到表率作用,要加强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国防教育,加强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各类机构媒体和国防教育基地要主动履职担责。社会各界主体共担其责,共同参与社会国防教育,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的国防资源优势,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高质量发展。第五,新增国防教育工作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国防教育法的有关制度能够落实落地,本次国防教育法修订在保障措施方面作了完善。在物质条件方面,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对原有的国防教育经费保障、社会捐助、文物保护、军营开放工作等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首先是扩大了社会捐助的主体范围。社会对国防教育的捐助可以弥补国防教育经费不足,有利于国防教育的开展。其次是细化了关于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定。在人员和学科建设方面,对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条件、国防教育大纲制定和教材编写制度进行了完善。第六,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首先明确了领导人员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法律责任。其次在国防教育经费保障方面,增写了侵占国防教育经费或者社会捐助的法律责任,在行为和客体上都更加完善。我们要以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全民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坚持面向全民、分类施教,多措并举、多维施策,结合融入、立体渗透。建好用好全民国防教育基地,推动各省区市建设一批国防特色鲜明、功能设施配套的全民国防教育基地,推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至少1所全民国防教育基地。以法治方式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强化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增强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来源:《光明日报》2024年9月27日。
黄卫挺:把握发展耐心资本的战略主动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2:07:36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耐心资本”。耐心资本是一种专注于长期投资的资本形式,不以追求短期收益为首要目标,而更重视长期回报的项目或投资活动,通常不受市场短期波动干扰,是对资本回报有较长期限展望且对风险有较高承受力的资本。在“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和深度互动的过程中提升国家竞争优势,有必要进一步把握战略主动,以发展耐心资本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韧性和活力。耐心资本对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支撑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开创性事业,需要实施一系列重大战略、重大工程和重大举措,同时也须稳妥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必须保持战略清醒、坚定战略自信、把握战略主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以长期主义视角把握和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耐心资本契合上述战略导向和投资理念,在发展壮大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升级、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有力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建设金融强国等重大战略的推进实施。一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是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是构筑未来发展战略优势的重要支撑。在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有足够多的耐心资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和股本,从而在各行业、各领域创设大量的微观企业主体,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耐心资本满足企业的中长期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于我国来说,较高的居民储蓄率是发展耐心资本的重要条件,通过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的期限管理,可以较好地实现“借短贷长”。二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主要由技术革命性突破催生,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主要载体,存在技术突破难度大、产业培育周期长等特征,需要耐心资本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具体看,在科技创新和探索未知的过程中,耐心资本将在资金层面为科研团队保驾护航并创造更大的试错空间,使其坐得住“冷板凳”。而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的过程中,耐心资本也将带动其他生产要素实现创新性配置,协同支持创新技术实现工程化与产业化发展。三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根源。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资本密集和沉没成本高等特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和产生收益,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是主要资金来源。从资金需求看,当前我国基础设施同国家发展和安全保障需要相比还不适应,新基建发展不足和短板依然明显,具有很大的改造升级和投资空间。比如,202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16%,未来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将形成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增量需求;再如,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将驱动形成大规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也将成为增量投资需求的重要来源。从资金供给看,目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债券等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也是耐心资本的重要实现形式,而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将成为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发展耐心资本的关键所在。四是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耐心资本以国家基本面和企业基本面为主要投资依据,主要看长远、看大势,而非短期波动,这种长期主义理念是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内在因素。从经济安全的角度,在国家间竞争过程中,耐心资本将选择具有长远增长潜力和持久竞争力的经济体,在经济周期波动中发挥锚定作用。从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耐心资本较少因为资本市场波动快速交易,也较少以短期投机为目的频繁调整投资策略,这有助于缓解企业在资本市场波动时可能遇到的流动性紧张问题,增强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市场的总体稳定。以更强的历史主动、战略主动精神发展耐心资本从深层次逻辑看,发展耐心资本要与我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相适应。一方面,发展耐心资本要充分考虑“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的时代背景,服务并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另一方面,发展耐心资本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现状特征,在服务国家战略的过程中尊重市场规律,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式提高资本的耐心程度。从“两个大局”看,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把国家和民族发展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牢牢掌握发展主动权。展望“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为重要主线。发展耐心资本,要紧扣上述主题主线,以更为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吸引各类资本长期投资中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体系,也要支持我国资本以战略投资视角“走出去”,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一方面,要强化国家战略导向,推动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用好国有金融机构占主体的特色优势,突出功能性,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所需的耐心资本。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自己的事,以中国高质量发展在全球层面引领塑造形成新的发展机遇,强化外商投资中国、携手中国的战略性选择。从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看,当前我国金融体系规模庞大,但存在“资金配置不均衡,融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要重点解决资金“苦乐不均”和“钱多本少”、“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综合考虑战略导向和现状问题,下一步发展耐心资本要科学把握两个要点:一是科学把握短期资本和耐心资本的关系。理论上前者提供流动性,后者实现功能性,二者缺一不可,发展耐心资本不意味着不要短期资本,也不意味着要将所有的资本都变成耐心资本。二是科学把握耐心资本的分布情况和关键任务。一方面,目前实体经济和基础设施领域存在大量的耐心资本,主要任务是防止消耗实业资本的耐心,这主要取决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创新创业方面的耐心资本相对不足,主要任务是紧扣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供需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建立与耐心资本发展相适应的配套体系发展耐心资本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则、基础设施和政策支持,让经营主体对未来有良好的预期,能够怀着创业、创新的信心而大胆试错,也要用好各类政策资源和工具,引领带动各类资本强化长期主义理念、共同投资中国的信心和耐心。一是进一步提高规则一致性、政策统一性和执行协同性,坚定各类资本对我国发展大势的战略信心。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关键是以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为导向,进一步优化规则、政策和执行体系,着力稳定和提振市场信心。要进一步释放改革和开放红利,充分调动各类经营主体积极性,持续拓展我国经济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和市场边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标准,以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为重点高标准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统一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二是“募投管退”全链条发力,形成耐心资本的高水平供求循环。募资端,要发挥好我国居民储蓄率高的优势,动员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做“耐心资本”,同时也要持续扩大开放,吸引国际资本加大战略投资中国的力度。投资端,要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进一步发挥好金融机构专业优势,优化贷款期限结构,持续提高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对接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一批符合国家战略要求的优质项目。管理端,加快培育壮大专业化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培养能够抓住重大战略发展机遇、透视经济周期波动迷雾的专业人才,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退出端,进一步完善并购重组的支持政策,保持境内外上市渠道畅通,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和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形成多渠道退出机制。三是用好政策性工具和资源,积极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在做好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工作基础之上,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创设更多政策性的长期投融资工具。处理好政府性基金和市场化基金的关系,聚焦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绩效评价制度等体制机制,切实发挥好政府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保险资本等的引领示范作用。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鼓励央企国企利用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完善税收制度,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有利于中长期资金入市的税收政策。(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
孙代尧: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哲学与叙事创新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59:08 +0800
中国式现代化独有的“六观”,是基于现代化的中国实践抽象出来的理论表达,而其中的文明观既是从中国实践中创生的一种新的文明哲学,也是与人类文明发展新形态的创造相关联的范式重构,因而具有世界历史性的意义。
赵精武 周瑞珏: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40:43 +0800
【摘要】数字社会的创新发展产生了一些超出社会预期的新型社会问题,但由于信息技术的更新迭代,法学研究逐渐无法在传统理论范式中有效回应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释放了数据的经济价值后,传统法学研究逐渐开始向数字法学研究转型。不过,在转型过程中,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频繁遭受质疑,被认为脱离法学学科固有的研究体系。但从数字法学的发展历程来看,该类研究始终是以法律关系为重心,技术原理等跨学科知识要素不过是研究过程所必要的论据,这也是数字社会治理问题所固有的特性。并且,在现行数字法治体系趋于完善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研究范式也从最初的个体性风险预防转向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并借由分级分类治理、全生命周期治理以及协同治理理论等基础研究范式,完成数字法治体系内的规则衔接和义务协同。【关键字】数字法学;风险治理;技术安全风险;人工智能 一、问题的提出数字法学的勃兴与发展始于大数据与云计算两项信息技术的创新突破。在过往的法学研究中,有关个人信息的研究成果大多与个人隐私密切相关,因为此时的数据也仅是作为一种常见的技术要素而存在。但是,大数据、云计算革新了数据挖掘分析能力,这使得个人信息乃至商业数据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释放,数据挖掘、关联和分析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在经济社会层面,互联网行业和传统行业借助这些信息技术完成了业态的创新与改造,但在新业态的形成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歧视、算法滥用等全新的法律问题,进而促使传统法学研究开始转向以数据和网络为研究客体的数字法学。特别是在《网络安全法》制定和公布之后,法学的研究视角开始延伸至网络安全保障领域,以往被视为纯粹技术管控事项的网络安全问题成为关注度较高的法学问题。在数字化技术的浪潮下,学者们普遍意识到从传统法学到数字法学的转变并非学术研究的“蹭热点”,而是后现代社会风险治理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虽然过往的信息技术创新时有发生,但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创新却是改变了既有的社会生产模式。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之间既“平行”又“独立”的关系状态衍生出全新的权利和义务,并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难以通过改良论、解释论解决的新问题,这促使法学研究不得不开始进行自我审视与理论创新。尽管数字法学是以回应数字经济社会存在的技术安全风险治理、新兴权利保障等问题的研究模式,但是概念界定、研究对象范畴乃至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必要性等争议和质疑贯穿于数字法学的发展全过程。客观而言,数字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是以技术创新为导向,数字法学的研究模式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状态,其有别于传统法学研究的非确定性特征必然会产生不同层面的质疑观点。在网络安全保护等立法体系初步成熟的当下,以填补法律空白为目标的数字法学又面临着新质疑:其一,经过周期性的质疑与辩驳之后,数字法学是否形成了独特的研究范式;其二,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数字法学是否需要从侧重立法论转向侧重解释论;其三,在技术风险治理的研究趋势下,数字法学是否正在将风险对策论作为内在的研究范式。这些质疑实际上也构成了当下数字法学研究亟待回应的基础问题。二、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的常见争议与成因分析(一)数字法学研究常见的“三个争议”在数字法学的研究活动中,因其自身的研究对象涉及数据处理、平台业务以及新兴信息技术应用等活动,势必会涉及不少技术原理分析和具体业务模式介绍。这些有别于传统法学研究的内容恰恰成为数字法学研究遭受质疑的关键环节,除了“网络和信息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概念争议之外,数字法学研究的常见争议主要包括三类:其一,数字法学的研究本质是否等同于“数字技术+部门法学”存在争议。从现有的研究成果中不难发现,大部分的数字法学研究视角是以传统的部门法学为主,例如,从民法学视角分析数据的财产权属性,从刑法学视角论证网络暴力行为对应的罪名,从经济法学的视角解构互联网平台间竞争行为的本质。因此,这种研究方式也时常被作为质疑数字法学缺乏独立研究范式的直接依据。即便数字法学研究者试图论证数字法学的研究路径已经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所固守的部门法界限,更侧重对技术安全风险背后法律关系的全方位分析,但往往又因为这种论证理由存在“部门法研究方法混同”等原因引发新一轮质疑。不过,部分成果也发现这些争议存在“以部门法的视角解释数字法学的研究结论”的问题。数字法学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学研究视角,其最后的研究结论无外乎是具体的立法建议或者现行立法的解释适用,而数字法学的核心内容除了这些应用导向型的研究结论之外,还包括涉及跨部门法的研究过程,两者实为互补关系。例如,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刑法并不是“人工智能+刑法学”,虽然研究视角不可避免地采用刑法学的研究范式,但在研究过程中仍然需要击穿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以跨部门法的方式解释人工智能在法秩序范围内是否能够成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其二,数字法学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法学与技术的交叉研究存在争议。在数字法学发展初期,部分学者提出数字法学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学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交叉,更有甚者提出只有了解一定的技术原理才能有效开展数字法学研究。然而,时至今日,数字法学的范式似乎依然停留于法学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深度融合交叉”的基本特征似乎并没有充分体现。虽然部分数字法学研究成果确实是以相关的技术风险为预设前提,也涉及具体的技术应用模式和底层技术框架,但实质的论述逻辑还是传统的法学“三段论”。为此,也有学者从跨学科建设的视角解释数字法学的交叉研究创新性,如计算法学作为融合人工智能和法学的综合性交叉学科,主要侧重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咨询、量刑等领域的预测研究。还有学者则认为数字法学的交叉属性表现为“传统法律的知识逻辑因数字与算法而渗入了数理逻辑”,因而具备“可测量、可连接、可计算的数字技术属性”。也有观点以数据法学为例,认为其独特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数据方法,并作出“机器学习是法律大数据的技术特征”和“算力支持是法律大数据方法的动力特征”等论断。综合来看,这些观点意欲论证的交叉研究特征,但均未能有效地解释究竟法律与技术如何进行交叉,多为“技术现象在前,法学分析在后”的论证方式。其三,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是否仅以数据和信息为限存在争议。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障以及数据财产权的研究在数字法学研究内容上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故而存在“数字法学”是以数据和信息为研究对象的观点。相应地,鉴于算法安全风险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创新发展,“数字法学”与“人工智能法学”分离的研究倾向也逐渐显现。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人工智能法学的支持者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与主流的数据安全风险存在显著差异,算法安全风险、深度合成内容监管等问题及其治理逻辑无法沿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在以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取得突破性发展后,风险对策论和统一立法论成为主流的研究趋势。在风险对策论框架下,部分学者通过逐项列举ChatGPT 各类安全风险,在全景式的风险框架内提出针对性的制度建构方案;在统一立法论框架下,部分学者则以人工智能产业已经取得阶段性发展为基础,主张将有关算法、深度合成、AIGC 等技术环节的现有制度整合成统一的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多以欧盟“基于风险方法”的《人工智能法案》作为比照对象。从研究范畴来看,这两类研究倾向依然无法排除有关数据安全和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这是因为在技术实践层面,人工智能是以“数据、算法和算力”为基础,故而人工智能法学与数字法学在研究范畴也存在“双重纠葛”,难以彼此明确地区分。(二)“三个争议”的成因分析:研究范畴的不统一数字法学研究面对诸多争议的根源在于“数字法学”本身就属于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所谓的“数字”容易被理解为数据、网络信息等客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相关论证从一开始就“文不对题”。现有研究在论及数字法学的定位、内容时,或多或少均会涉及数字法学的概念之争,这是因为相关概念论争未能在法学研究范畴层面达成一致。例如,“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范畴是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其安全风险为限;“计算法学方法”是“将部分或全部法律研究问题转变为可计算的问题,或者由计算机演算的过程”;“数据法学”的研究范畴则是以数据安全和数据使用为限。现阶段,学界已经开始普遍承认这些差异性概念表述的共性在于反映现代数字社会对传统法学研究的挑战与变革,故而数字法学这一概念指称也得到认可。在部分学者看来,数字法学中的“数字”实为“时代的指称”,而非指向问题或领域层面。相较于“数据”“人工智能”等具体研究客体作为概念表述的前缀,“数字”一词更能反映现代化社会中数字化进程对于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的体现,相应地,数字法学也通常被理解为“一门整合各部门法的横断性学科”,围绕数字中国建设目标展开全方位、体系化的研究。客观而言,以边界分明的研究内容限定数字法学的研究范畴较为困难。这是因为数字法学从来不是针对某一类具体的研究客体而形成的法学研究体系,其本质是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现代化走向,即面向数字化社会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或旧问题,对既有的法律体系和传统理论进行自我审视和反思,形成能够回应各类技术风险以及法律关系变化的研究体系。简单而言,数字法学并不存在固定的研究范畴,其本身更侧重一种法学研究对数字社会的回应。这或许与传统法学研究一直强调的“理论研究需要以明确的概念界定为基础”相悖,但数字化技术对于传统法学的改变并非系统性、规模化的。面对“数字法学是基于数字化技术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法学学科”这一论断,也有学者提出了“数字化是否挑战了整个实在法”的质疑,因为数字化的社会变革不大可能同时构成对所有部门法乃至整个实定法概念体系的挑战,否则数字法学本身即属于无法直接作用于社会实践的理论法学,这又与数字法学支持者所强调的“解决实践问题”这一应用法学特征相悖。数字法学延伸出的各类理论范式既包括对财产权、意思表示等传统概念的解释,也包括创设全新的权利义务架构,但这并不等同于数字法学创设了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学的研究体系。此外,数字法学常常被诟病为“风险对策研究”,因为从区块链到元宇宙,再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每一次技术创新之后总会涌现一波专门针对这些新兴技术风险的治理型研究。一概否定这些研究模式显然失之偏颇,针对区块链、算法、人脸识别应用等技术风险的研究浪潮助推了诸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立法文件的出台。数字法学作为一种新兴学科,本身处于一个发展过程,其特殊性体现为需要面向传统法学研究所未曾面对过的技术革新。需要说明的是,在信息技术创新初期,基于技术安全风险展开相应的法律关系分析属于一种尝试性探索,伴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技术实践的发展,相应的研究范式会逐渐从“风险对策论”转向具体的理论分析。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算法治理研究。在数据法学、网络信息法学等概念兴起的初期,算法实际上并未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其原因在于算法及其引发的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问题往往被视为纯粹的技术问题,更确切地说,法律不应当过多地干涉某一技术环节,而是应当以最终产品或服务所呈现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内容。但是,伴随着学者们对于算法应用及其对实体权利影响的认知深入,算法透明、算法解释、算法安全评估等理论被相继提出。(三)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的内在审视回顾数字法学的发展历史,倘若以研究范畴的相对明确作为数字法学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那么,《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则可以被视为掀起数字法学研究浪潮的开端。在这两法颁布之前,主流的法学研究始终未曾将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纳入自身的研究范畴,因为这些安全问题在彼时多被视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其他学科研究需要解决的研究任务。诚然,彼时的部分学者注意到信息、数据在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但由于技术实践本身发展滞缓,存在相应的研究成果缺乏予以回应和比照的实践问题。然而,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取得创新性突破之后,数据分析能力和数据存储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数据开始呈现超乎预期的市场经济价值,广泛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使得学者们开始审视数据和网络在法学研究体系中的地位,而这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研究开端。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促成了传统法学向数字法学的转变。一方面,《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适用与调整,平台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开始成为法学研究重心。例如,民法领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仅适用于线下实体的经营场所,其理论起源通常被归结为德国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在数字社会中,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不再处于一种完全的中立地位,其对平台内部的电子商务活动有着一定的管理能力,为了避免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部分学者基于公共政策考量等正当性基础论证非线下实体的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尽管在此期间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扩张使用的合理性饱受争议,但《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最终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将这种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这与该理论最初是以解决各类交易危险为目标保持了一致性。有关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的讨论远没有就此结束,因为“安全保障”这一名称与当下网络/数据安全保护的立法目标相同,部分学者试图将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理论用于解释网络平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但又难以解释按照此种逻辑如何避免安全保障义务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混同问题。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的制定延伸出网络空间治理的研究体系与研究范式。不同于数据、信息的相关研究进程,在该法制定之前,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学研究成果寥寥无几。这是因为网络安全保障被视为纯粹的技术问题,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制度在该领域难见成效。然而,产业实践和技术创新前沿使得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性被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在《网络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仅仅是围绕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应当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就存在诸多争议,而这构成了数字法学体系范式的研究基础。除了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具体制度的争议之外,最多的争议还集中在《网络安全法》的内部体系结构。在学术论证过程中,学者们逐渐发现所谓的内部体系结构应当与网络安全风险及其治理需求保持一致,提出基于网络安全风险来源、作用机制以及损害结果的综合性治理理论,强调在使用、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实现全环节的网络安全目标,并最终形成了“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网络监测安全”的立法框架。三、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体系化转向:以数字社会为研究范畴数字法学不同于传统法学研究或者部门法学研究,其研究范畴是以数字社会的各类法律关系变动为主,并不局限于特定的研究客体或对象。并且,在“数字化”立法体系趋于成熟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也发生变化,不再完全侧重个体类风险的治理研究,而是开始延伸出基础制度与配套制度的内容衔接研究,亦即社会风险的整体性治理。(一)数字法学的研究起点:风险治理数字社会对法学研究最深刻的影响莫过于风险治理逻辑。虽然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始终离不开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分析,相应的论证过程也是围绕权利义务予以展开,但不同于以往的公共政策考量、法律价值权衡等内因,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需要遵循数字社会的发展特征。在数字法学研究框架内,风险治理、风险预防等类似表述频繁出现,基于风险的治理策略已成为主流选择。这并非数字法学的研究重心发生偏向,而是数字社会需要法律介入的环节恰恰是各类潜在的安全风险。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到算法安全风险,再到网络安全风险,这些现代化社会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事件难以通过恢复原状、赔偿金钱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济。以数据泄露事件为例,数字法学如此重视数据安全问题的原因除了数据要素庞大的市场价值外,还因为数据作为财产权客体,一旦发生泄漏等安全事件,虽然可以在事后阶段明确责任主体并予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数据经济价值的来源之一恰恰是数据本身的稀缺性。数据泄露这一损害事实并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并且,从市场定价机制来说,曾经发生过数据泄露的企业数据意味着“独家占有”这一特征不复存在,相应的市价也会有所贬损。此外,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面临的问题更加棘手:自然人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具有滞后性,且难以证明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即便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由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但这也仅仅在极少数案件中具有可行性。更为麻烦的是,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人格权,除非能够证明个人信息泄露确实对其财产造成损害,自然人也仅仅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数字法学对于安全风险的“敏感性”本质上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安全”这一法律价值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性远超以往,“安全保障”“安全治理”等类似表述频繁出现于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之中。例如,在民法学领域,“安全”包含了两类典型的治理目标,一是传统民法学所关注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二是数字法学所关注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诸如此类的研究目标变化并非意味着传统法学正在向“安全法学”转变,而是因为在数字社会,最显著且最不可控的安全风险是由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所导致的。网络安全风险的成因往往是内外部因素相互结合,即便在立法层面明确限制“危险制造者”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内部管理机制控制风险,也无法彻底杜绝风险事件的发生。在纯粹的代码编写活动中,技术人员关注的是代码的功能性和简洁性。倘若在代码层面施加不合理的安全保障要求,不仅会导致代码的预期功能无法实现,还会存在过度干涉经营自主权的问题。然而,对于代码功能性和简洁性的追求决定了信息系统本身不可能实现绝对安全效果,否则代码将会呈现繁冗的状态。此外,硬件层面的设备故障、电力中断、自然灾害致损等因素更会加剧网络安全风险的不可控性。进一步而言,网络安全风险作用机制的特殊性改变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即单独通过增设强制性义务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控制风险,法律需要与市场、技术、社群等治理工具一并介入风险预防的治理活动。(二)数字法学的研究转向:体系化风险治理在数字法学的发展早期,相应的研究范式多是以个体性风险治理为主。在《网络安全法》制定之初,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及其理论基础成为研究重心。虽然部分学者会论及网络安全立法体系,但其论证路径依然是以个体性的网络安全风险预防为主,根据网络安全漏洞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网络监测预警风险等具体风险类型,分别论证相应的治理路径和法定义务。类似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中,个人信息处理者通常被视为控制和预防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主要义务主体,故而数字法学研究普遍侧重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定义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的论证,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各类不规范业务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在新兴技术应用监管领域,这种个体性风险治理倾向更为显著。从早期的区块链技术监管到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监管,在这些信息技术创新之初,学者们通常会针对某一类特定技术风险开展论述。尽管表面上存在“风险对策”之嫌,但背后的论证逻辑其实是通过观察某一类特定技术应用对现有法律关系的影响,在现行立法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释论或立法论,以此确保受到影响的法律关系仍然能够保持原有的权利义务对等状态。不过,随着数字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种个体性风险治理渐显不足。数字社会是以网络空间为基础,互联互通的网络空间决定了风险治理模式不能局限于个体性风险治理,同样需要关注风险的体系化治理。因为在互联互通的数字社会,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逻辑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既需要对主要的风险来源加以控制,还需要注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作用。风险体系化治理通常表现为基础法律制度与配套法律制度、不同基础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容衔接,进而达成更大范围内的风险综合治理效果。例如,在数据财产权研究中,数字法学研究的内容已经从单纯的权利架构论证延伸至数据财产权与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中介服务等配套机制予以衔接。数字法学作为以数字社会实践发展为导向的法学研究模式,研究结论需要在理论支撑或制度建构方面服务于数字社会发展。数据财产权属于一项综合性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仅是解决数据处理环节各参与者的权益分配问题远远不够,还需要回应数据财产权与其他市场交易机制的衔接。根据传统的会计准则,数据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前提是“产权明晰”,这意味着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不能停留于法律价值层面的权益平衡,除了需要设置较为明确的权利边界之外,还需要综合考量基于数据财产权的交易模式能否与会计准则层面的资产减值、摊销等规则予以衔接。当然,数字法学研究转向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法学研究的边界在哪里。因为在“治理”与“规制”两类研究盛行的当下,非传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逐渐被引入数字法学领域,相应的研究成果是否属于法学范畴也受到质疑。审视传统法学到数字法学的发展过程,无论是跨学科研究视角,还是其他学科的方法论,不过是作为论证相应法律关系的论据而已。数字法学方法论的创新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剖析和解构复杂技术原理背后的法律关系,并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提供相应的解释依据。并且,风险体系化治理也需要数字法学完成法律与其他治理工具的内在衔接。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内,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是以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来源以及风险因子的实际控制能力,平衡双方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另外,现有研究也同样发现,技术漏洞、外部网络攻击、内部员工违法行为等风险因子已经逐渐超出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控制能力,并且不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其自身的业务规模、资金状况以及技术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以统一的义务履行体系实现风险的标准化控制。为了尽可能填补风险控制的缺口,有必要引入诸如合规审计、安全技术标准等其他治理工具,补足义务性规范的功能不足。(三)数字法学的范式变化:三类基础研究范式数字法学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研究本质上属于风险的精细化控制,故而相应的研究范式是以安全风险为基本特征、实际水平、作用来源等控制要素为基础,延伸出分级分类治理、全生命周期治理、协同治理三类理论工具。分级分类治理理论是以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为导向,根据各类风险的差异性确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各类风险背后的权利义务内容。该理论工具普遍适用于数据安全、算法安全、网络安全等各个领域,即便是数据财产权等研究范畴,同样强调对数据资产的分级分类。虽然分级分类治理理论转变为具体制度最早起始于《网络安全法》,但是,分级分类治理的内在逻辑与数字法学研究侧重的风险精细化控制较为契合,故而在算法等其他领域也相当普及。特别是在数字社会各类技术安全风险呈现差异化特征的背景下,以分级分类治理理论为基础,更能充分地论证相应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划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欧盟在其《人工智能法案》中也是遵循风险分级分类的基本逻辑,将通用人工智能划分为“禁用不可接受的风险类型”“重点监管高风险类型”“有限风险或轻微风险类型”“低风险类型”四类,并分别设置不同程度的监管要求。如“禁用不可接受的风险类型”的人工智能系统因其可能存在操纵社会信誉评分、歧视弱势群体等风险而被严格禁止应用。“重点监管高风险类型”的人工智能系统又可划分为“用于欧盟产品安全法规范围的产品”和“需要在欧盟数据中注册的八大领域应用的产品”。全生命周期治理理论是以风险来源为导向,基于风险的作用机制对可能产生或加剧风险水平的技术环节实施全方位控制。该理论最早兴起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涉及的各相关具体环节,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不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如在传输环节,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明确已经事前征得自然人同意,且接收方同样能够采取同等水平的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销毁环节,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明确删除和销毁的差异性,必要情况下采取物理存储介质与电子数据一并销毁的措施。当然,全生命周期治理理论同样被学者们应用于技术安全监管、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等领域,并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所追求的“不干涉底层的技术环节”之立场。一项技术从研发设计测试,再到普及应用,相关义务主体需要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便区分技术研发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各自的法律责任。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8 条直接对人工智能研发环节的数据标注活动作出限定,要求研发者应当对数据标注进行质量评估,制定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协同治理理论是以不同类型风险的影响机制为导向,强调在治理框架内部达成各类治理模式彼此之间的体系衔接。该理论并非纯粹的传统法学理论,多出现于公共管理学科,通常被视为一种“社会治理安排”,即“其中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集体决策的论证当中,这个决策过程是正式的、面向共识的、慎重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者对公共事业和资产进行管理”。该理论的核心特征在于强调“多中心的治理主体、动态系统中子系统的协同性、自组织组织间的协同性和共同规则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但由于现有研究大多直接从“各方主体如何参与共同治理”之视角予以论述,故而部分学者也认为协同治理理论的适用往往“缺乏参与主体的界定过程及理论依据”。而在数字法学领域,该理论对于社会风险的整体性观察被视为解决各类技术安全风险的创新型研究视角。因为面对未来可能不断涌现的创新型技术应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针对每一项技术都设置专门的治理机制,这也是早年“科技法学”被诟病的原因之一,即在“一项技术风险对应一项立法活动”的立法趋势中,只会将法律与监管政策之间的边界模糊化。诚然,无论是区块链技术,还是人工智能技术,在立法层面确实已经制定了专门立法,但这种立法活动的正当性基础是因为这些技术应用在底层架构、基本功能等环节存在显著差异,故而需要区分对待。并且,面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其相应的技术风险已经呈现趋同化特征,基本表现为数据安全、算法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科技伦理安全等已由现行立法规定的安全风险。事实上,协同治理理论本身更侧重强调基于体系化风险所采取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治理机制,其中网络暴力信息的研究成果便是典型的范例。总结来说,面对近年来越发严重的网络暴力现象,数字法学的研究内容既包括从罪名认定、侵权责任等部门法学视角确认单一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划定能够控制网络暴力风险的法律主体范围,并基于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过程(由零散信息传播到爆发式网络舆情海啸),明确各个环节的义务主体及其具体义务。例如,在网络暴力信息发布和传播初期,平台应当设置网暴信息审核机制,自动屏蔽存在辱骂等显著违法的信息内容;自媒体、网络大V等网络意见领袖则应当审慎发布评价信息,不得以恶意营销等非法目的操纵、诱导网络言论。在网络暴力信息开始泛滥传播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一方面督促平台删除、屏蔽网络暴力信息,另一方面则需要展开事实调查,阶段性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四、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实例展开:以人工智能、数据跨境传输和数据财产权为例(一)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的体系化研究范式ChatGPT 横空出世后,数字法学研究的内容越发侧重人工智能技术风险预防,其中“统一立法论”“专门立法论”等主张较多。其中的问题是,以ChatGPT 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技术风险并没有超出现行立法的规范范畴,无论是算法歧视、数据安全等问题,还是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等问题,实际上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所提及。并且,因为技术原理的同一性,算法治理研究与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研究之间的边界越发模糊。这就导致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的体系研究亟须一个清晰且独立的论证框架,以此明确人工智能技术治理研究的特殊性与必要性。在全生命周期治理理论框架下,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法学研究除了需要结合研发设计、测试评估、应用反馈等业务环节,明确研发者、提供者各自的法定义务,还需要结合保障产业安全发展的目标,从产业发展关键环节论证具体的风险预防机制。在技术层面,影响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包括数据、算法和算力。其一,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和数据供给机制属于人工智能技术风险治理体系亟须协调的两个基础制度。因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训练数据提升相应的算法性能,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训练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著作权或肖像权。此时,根据协同治理理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决定其应当参与到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协调机制中,公共数据作为最具市场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能够有效满足人工智能产业的技术需求。因此,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制度成为人工智能技术监管体系的必要内容。诚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明确提及推动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但是这些公共训练数据的来源、权利归属等问题依然还是回归到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问题。其二,算法安全管理机制属于人工智能技术风险治理的核心内容。按照分级分类治理理论,人工智能技术风险治理同样需要根据算法功能、规模等特征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但是,棘手的问题在于如何明确相应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倘若采用欧盟模式,根据实际风险水平划定重大风险、一般风险以及可控风险三类,其背后的风险程度判断标准难以明确。并且,这也仅仅是满足了人工智能技术分级监管,但对分类监管的相应标准亦没有回应。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近期立法活动来看,我国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治理目标是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和控制技术风险。鉴于技术创新迭代周期逐渐缩短,分级分类监管更适宜采取动态多元化的划分标准:一是根据应用场景和权利影响程度,划分重点监管和一般化监管两种模式。对于涉及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需要纳入重点监管清单,避免存在以人工智能决策代替医护人员决策的高风险应用场景。二是将基础算法模型是否开源以及能否有效要求研发者对算法模型进行优化作为划分标准。因为在市场实践中,部分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国外开源算法模型,一旦出现与国内现行立法相悖的情况,服务提供者本身没有能力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训练数据选取范围、算法模型优化进行直接干预。另外,采用国外基础算法模型属于正常的技术研发活动,但是诸如GPL等开源许可证会具有“传染性”,即研发者需要按照许可证要求,将修改后的源代码或者衍生软件代码予以公开,这可能会涉及相应的算法安全监管问题。三是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用户规模进行划分,因为涉及深度合成等视频合成功能的人工智能产品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再加上庞大的用户体量,进而威胁到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因此需要被重点监管。对于生成内容仅限于纯文本信息的,则可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定期对生成内容的合规性进行评估,判断服务提供者能否对涉及关键词的文本生成内容进行事前屏蔽或删除。其三,算力保障机制属于人工智能技术监管的保障类机制。所谓的算力是指信息系统对数据的计算分析能力,其物理载体是芯片。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需要进行高强度的算法训练和优化,其中的计算过程需要算力资源的支撑。但是,面对算力需求的持续增加,现有的算力资源难以支撑;并且在碳中和等绿色经济的发展理念下,算力资源的发展并非纯粹增加芯片制造即可实现,还受到电力资源的约束。因此,算力互联互通成为人工智能技术治理体系的另一个关键环节。算力资源通常是由算法服务提供者借由算力基础设施予以提供,这也决定了算力互联互通不能简单划归为算力资源共享,强制性将个体性财产资源划归至公共领域,显然与财产保护制度的基本理念相悖。按照分级分类治理理论,算力互联互通的建构同样需要按照通用算力、智算算力、超算算力等算力类型设置不同层面的算力网络管理机制。(二)数据跨境传输的体系化研究范式数据跨境传输机制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制度,通常被视为数字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不过,在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后,数据跨境传输制度框架已经初步成型。尽管如此,数据跨境传输制度的研究任务远没有彻底结束,因为在体系化衔接层面仍然存在诸多困惑。这些困惑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内部的制度衔接问题,即安全评估、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以及特殊机制之间的适用关系,二是外部的制度衔接问题,即数据跨境传输制度与其他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之间的规则衔接。在内部机制衔接方面,各类数据跨境传输制度之间的功能性区隔有待明确。一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5条提及的评估事项具有同质性问题,均囊括了“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范围、方式等”具体事项。二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4条和第6条提及的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拟订立的法律文件等材料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7条提及的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合同和影响评估同样存在内容的相似性。三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9条规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具体事项包括“数据出境目的、方式和数据范围”等内容,这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第5条提及的“重点评估内容”相似。这种功能相似性虽然在理论层面可以解释为确保数据出境的安全监管效果相同,但又与自由选择多元化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之立法目标相悖。故而在《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中,立法者开始尝试厘清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保护认证三类机制之间的适用顺位。此外,自贸区、自贸港能否采用有别于现行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特殊规则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该类机制应当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故而应当优先适用于前三类数据跨境传输制度,不过,也有学者将这类特殊区域试点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视为补充性的沙盒规制模式。在外部机制衔接方面,数据跨境传输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间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出境属于需要“获得自然人单独同意”的特殊情形,这也意味着企业在跨境传输个人信息之前需要询问自然人是否同意。但是,在实践层面,这种“单独同意”的方式究竟如何认定存在尴尬局面:如果需要自然人作出明示的单独同意,那么数据跨境传输的商事效率必然会受到影响,企业需要逐一询问自然人并等待各个权利人作出同意或拒绝决定后才能开始进行数据跨境传输;如果允许企业以批量处理的方式获得自然人同意,则有可能无法满足清晰易懂的告知义务履行方式。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认定标准,但数据跨境传输的实践复杂性难以通过精炼的法条表述予以充分囊括。按照分级分类治理理论,外部机制衔接的法律适用难题需要根据具体数据出境场景和数据类型予以明确。如《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3 条就将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排除在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外。(三)数据财产权的体系化研究范式在数字法学研究领域,数据财产权的研究已经相当充裕,学界普遍的共识是传统的财产权制度难以解决数据资产认定、数据交易安全等新型实践问题,故而新型数据财产权建构主张成为主流。权利束理论、数据用益权理论、新型企业财产权理论等学说观点相继涌现,这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不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然而,按照全生命周期治理理论,数据财产权的内容建构仅仅是相应数字研究的开端,在明确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权利归属、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边界等基础性问题后,还需要关注从数据资产到数据交易的制度衔接。诚然,数据定价机制、数据中介服务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属于实践性的管理问题,而非典型的法学议题。但是,数字法学研究的创新之处正是强调为实践问题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指引和理论支撑。换言之,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建构不仅需要解决数据财产权何以成立的理论问题,还需要解决数据财产权何以行使的实践问题。数据作为一类特殊财产,相应的数据财产权制度应当能够解决数据加工处理、数据交易、数据使用等各个环节产生的经济收益分配问题。按照分级分类治理理论,数据财产权的制度建构需要与数据资产分级分类治理予以衔接。当然,这种数据资产分级分类治理与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有所区别,前者的目标是确定数据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后者的目标则是确定数据安全风险水平。虽然学界普遍认为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社会重要的商业战略资源,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数据均具有可估算的市场价值和可交易性。特别是在数据资产入表领域,这类纯粹的会计学问题确也反作用于数字法学研究。因为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提条件包括“权属明确”和“能够在未来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故而在数据财产权制度建构层面,数据资产的获取方式、使用前景等要素同样会影响相应的权利内容设置。例如,在现有的数字法学研究中,电商平台持有的用户购物消费数据属于典型的数据财产,但是,这些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电商平台是不能直接出售这些原始数据并获得经济利润的,那么也就无法纳入“无形资产”的范畴,而仅仅作为“费用”予以处理。此外,在资产负债表层面,数据资产本身属于非竞争性财产,企业在研发数据增值产品和后续使用数据资产还涉及资产的减值、摊销等会计学问题,这也是未来从数据财产权研究过渡到数据财产权制度体系研究所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按照协同治理理论,数据财产权的制度建构还需要市场主体的参与。因为财产权的发展历史是以充分的财产交易实践为基础,“财产权客体的扩充是由生产力发展、生产生活资源形态的扩张所决定的”,例如房屋买卖、融资租赁等民事法律制度是在成熟的市场活动中予以形成。数据财产权的建构目的始终是以促成数据流动和数据交易为根本目的,故而数字法学研究在关注权利内容创设方式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市场主体正在探索的数据交易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多元化建构数据财产权及其相应的交易模式。当然,这里的市场主体除了直接的数据交易双方之外,还需要侧重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先后建立了多个大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如何通过这些中介服务机构解决数据交易活动中财产权争议、数据安全保障等问题同样属于数据财产权体系化研究的重要内容。结语数字法学的兴起与发展是数字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其创新性主要表现为研究范畴的扩张和研究范式的转向。一方面,数据、网络、人工智能等客体被纳入法学研究视野之中,其背后的技术安全风险也顺势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不过,在数字法学的研究体系中,风险治理实际上是客观社会现象与法律关系解释、建构之间的论证桥梁。关注技术安全风险不等于将法学研究引入其他学科体系中,而是在借由其他学科的研究视角发现安全风险的成因,进而判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也与数字社会的实践发展保持同步。在数字法学发展早期,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更加侧重个体性的风险治理目标,相应的研究结论主要以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的法定义务内容及其边界为主体。在数字法治体系趋于成熟的背景下,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更加深入地考量社会风险的整体性控制,在互联互通的技术架构下,论证不同制度之间的规则衔接以及体系协同化。 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周瑞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讲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研究员。
王毅:在安理会乌克兰问题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39:15 +0800
在安理会乌克兰问题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2024年9月24日,纽约联合国总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主席先生,秘书长先生,各位同事:感谢戈洛布总理主持今天的会议。感谢古特雷斯秘书长所作的通报,也注意到泽连斯基总统表达的立场。乌克兰危机已进入第三个年头,冲突战事不断蔓延,平民伤亡不断增加,外溢效应不断加剧,和平曙光仍然遥远。危机每延宕一天,都会给人民带来更多苦难,给地区造成更多破坏,给世界带来更多动荡不安。这一局面不可持续,必须尽力加以扭转。各方都应以和平为重,以人民为重,真正致力于劝和促谈。为此,中方的主张是:第一,要增强降温局势的危机感。当务之急是遵守“战场不外溢、战事不升级、各方不拱火”三原则,尤其不应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应攻击核电站等和平核设施,不应袭击平民和民用设施。向战场输送武器越多,停火目标越难实现。这是需要面对的客观现实。各方应摒弃冷战对抗思维,为局势降温发挥建设性作用,为早日停火止战创造必要条件。第二,要增强劝和促谈的责任感。对话谈判是解决乌克兰危机的唯一可行出路。如果和谈迟迟无法开启,误解误判就会累积叠加,进而酿成更大的危机。近期,国际上劝和促谈呼声进一步增多,越来越多的“全球南方”国家也在为此自发联合起来,支持和平,积极为和平解决乌克兰危机营造氛围、积累条件。国际社会要把握当前契机,形成劝和促谈的合力。第三,要增强管控外溢的紧迫感。乌克兰危机持续外溢,令全球经济雪上加霜,广大“全球南方”国家遭受严重负面影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更加困难。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危机为由,滥施非法单边制裁,无端打压正常经贸往来,更不能借机割裂世界,制造封闭排他的各种集团。中方呼吁国际社会就能源、金融、贸易、粮食安全以及保护油气管道等关键基础设施等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维护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和发展空间。安理会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在乌克兰问题上,安理会要做分歧矛盾的弥合者、求同存异的倡导者、共同安全的维护者、持久和平的建设者。希望安理会成员着眼大局和长远,多做有利于和解和平的事情,而不是相反。主席先生,中国在乌克兰问题上的立场一以贯之、清晰明确。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郑重指出,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应该得到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应该得到遵守,各国的合理安全关切应该得到重视,一切有利于和平解决危机的努力应该得到支持。这是中方在乌克兰问题上的权威立场和根本遵循。中国不是乌克兰危机的制造者,也不是当事方,中方始终站在和平一边。我们同包括俄罗斯、乌克兰在内的有关各方保持接触,坚持不懈劝和促谈,积极开展穿梭外交,中方努力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支持。中方还发布了《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之后同巴西联合发布“六点共识”,为凝聚各方共识、推动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发挥了应有作用,我还要明确指出的是,任何在乌克兰问题上向中国推卸责任攻击抹黑的作法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会得逞的。主席先生,我们身处的世界变乱交织,人类面临的风险前所未有。推动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中方呼吁国际社会携起手来,践行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为早日停火止战凝聚更多国际共识,为推动政治解决发出更多理性声音,为实现地区长治久安做出更多共同努力!谢谢大家!
王毅:共谋和平发展 共筑金砖未来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38:09 +0800
共谋和平发展 共筑金砖未来——在金砖国家外长联大会晤上的发言(2024年9月26日,纽约联合国总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各位同事:很高兴同大家相聚纽约。当前,国际形势变乱交织,世界失序、增长失速、发展失衡、治理失焦。本届联大主题为“不让任何人掉队”,凸显各方对世界更加平等、安全、繁荣的期待。作为“全球南方”的第一方阵,金砖国家应当树立“立己达人、兼善天下”的情怀,为促进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和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作出我们的贡献。——我们要倡导共同安全,实现持久和平。在国与国相互依存的今天,人类是不可分割的安全共同体。任何国家都无权操控全球安全议程,更不应将本国安全建立于他国的不安全之上。我们要用好金砖国家外长会晤、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等机制,就国际地区热点问题加强协调,携手应对各类挑战。乌克兰问题上,我们要坚持战场不外溢、战事不升级、各方不拱火,以对话谈判解决危机。巴西和中方联合发表了“六点共识”,已得到100多个国家不同程度的积极回应。巴勒斯坦问题上,中方坚定同阿拉伯国家站在一起。我们要推动加沙尽快全面、持久停火,支持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落实“两国方案”,实现中东地区持久和平。——我们要坚持发展优先,破解发展难题。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是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尺。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得到联合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支持。金砖要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将发展问题置于联合国工作中心位置,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困难,敦促发达国家切实履行承诺,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注入更强动力。要聚焦发展中国家在减贫、发展筹资、能源和粮食安全等方面迫切需求,抢抓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我们要践行多边主义,完善全球治理。多边主义遭受冲击,世界就会乱象丛生。霸道霸凌行径肆虐,人类文明将倒退到丛林法则。我们必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秉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反对搞“合则用,不合则弃”。要以落实未来峰会成果为契机,推动国际金融架构改革,支持南方国家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治理和规则制定,提升发言权和代表性。中方和许多南方国家共提的“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已获联大高票通过,欢迎金砖国家共同参与落实,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广泛受益。各位同事,下个月,金砖即将迎来扩员后的首次峰会,举世瞩目、意义重大。我们要支持俄罗斯当好东道主,把握好这一契机,通过金砖峰会向世界发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发展的时代强音。要在金融、人工智能、能源矿产等领域打造新的标志性成果,确保“大金砖合作”能够开好局、起好步。我们也要加紧完成设置伙伴国工作,这是去年约翰内斯堡峰会上金砖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也是我们应当完成的使命,继续敞开扩员大门,为金砖发展添活力、增动力。各位同事,前不久,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我们擘画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蓝图。在中国实施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金砖国家始终是重要的同路人、好伙伴。我们愿同包括金砖在内的各国一道分享发展机遇,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谢谢。
王毅:协力促发展 携手向未来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37:05 +0800
协力促发展 携手向未来——在“全球发展倡议支持全球南方—中国在行动”主题发布活动上的致辞(2024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尊敬的菲勒蒙主席,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欢迎大家出席本次主题发布活动。三年来,在习近平主席亲自擘画和各方共同努力下,全球发展倡议从中国主张到国际共识、从合作理念到共同行动,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贡献了中国方案,注入了中国力量。三年来,倡议让发展优先的共识持续凝聚。倡议牢牢抓住全球发展的“牛鼻子”,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发展领域的生动实践。我们召开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举行“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部长级会议,举办两届全球共享发展行动论坛,有效凝聚国际发展合作共识,推动各方对可持续发展目标再承诺、再出发。三年来,倡议让发展伙伴关系蔚然成势。10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倡议,82个国家加入“之友小组”。7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全球发展促进中心网络,50多方同中方签署倡议合作文件,联合国成立了倡议推进工作组。各方协同发力,推动南北对话,深化南南合作,奏响促进发展的协奏曲。三年来,倡议的机制建设日臻完善。我们已投入并动员各类发展资金近200亿美元,在八大重点领域搭建起30多个合作平台,成立全球发展促进中心,正积极筹建“全球南方”研究中心。倡议动员发展资源、孵化合作平台,助力“全球南方”驶上发展快车道。三年来,倡议的务实行动硕果累累。我们推进倡议行动见实效、项目暖人心。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32项成果已基本落实,倡议框架下已开展1100多个项目,全球发展项目库已实施超过600个项目。我们还为发展中国家举办2000多期能力建设项目,培训各类人才6万多名。从技术合作到能力建设,从减贫教育到数字经济,从高产水稻到菌草加工,倡议合作日益走深走实,为“全球南方”带来福祉。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现代化不能让任何一国掉队。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发展振兴是全球发展倡议优先方向。本月初举行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启动中非携手推进现代化十大伙伴行动,发出了“全球南方”奋发向前的时代强音。自今年12月起,中方将给予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中非将深化全球发展倡议框架内合作,实施1000个“小而美”民生项目,助力非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迎来75周年华诞。我们正按照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描绘的蓝图,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为“全球南方”和世界现代化带来新机遇、新动力。中方愿同各方深化全球发展倡议合作,加快落实2030年议程,让现代化成果惠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人。谢谢大家!
王毅: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公正世界和可持续星球
Published: Saturday, 28 September 2024 20:35:37 +0800
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公正世界和可持续星球——在二十国集团外长会上的发言(2024年9月25日,纽约联合国总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尊敬的维埃拉外长,各位同事:很高兴出席二十国集团外长会。感谢巴西主席国为此作出的努力。今年二十国集团峰会的主题是“构建公正世界和可持续星球”,这回应了时代呼声,契合了人民愿望。二十国集团成员理应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彰显大国表率,以伙伴精神推进和完善全球治理,为构建公正世界和可持续星球不懈努力。习近平主席经常讲,“行胜于言”、“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天,会议发起全球治理改革行动倡议,下一步要将倡议转化为行动,将愿景转化为成果。二十国集团要做联合国改革的支持者。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不搞“有选择的多边主义”。联合国作为全球治理核心平台,应更好履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职责使命。安理会改革应本着协商一致原则深入讨论,着眼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人工智能发展事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联合国应在这一前沿技术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中方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落实好联大关于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决议。二十国集团要做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改革的推动者。要进一步加强各国宏观政策协调,减少发达经济体政策调整的负面外溢效应。要落实《全球数字契约》,弥合南北“数字鸿沟”。要推进国际金融架构改革,如期开展世界银行2025年股权审议,明年6月前制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的份额公式,赋予发展中国家更多代表性和话语权。中方支持古特雷斯秘书长推动全球金融体系改革的努力。二十国集团要做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的促进者。应该坚守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初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公正、公平、非歧视的贸易投资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让合作的桥梁越来越多、小院高墙式的贸易壁垒越来越少。要推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恢复正常运转,并将《投资便利化协定》纳入世贸组织规则框架。要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反对设置歧视性、排他性规则,避免采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市场扭曲措施。二十国集团要做全球发展领域改革的践行者。要加快落实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更加包容、更加普惠、更有韧性的发展。要深化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动员全球发展资源,推动支持全球发展行动协同增效。习近平主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三年来,得到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80多个国家加入“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中方同各方已经开展了1100多个合作项目。中方支持巴西倡议设立“抗击饥饿与贫困全球联盟”,欢迎各方就消除不平等、提供水和卫生服务达成共识,愿同二十国集团伙伴继续就此加强合作。各位同事,各位朋友!和平安全是各国人民普遍期待,铸剑为犁是联合国会员国共同目标。中方主张遵循“战场不外溢、战事不升级、各方不拱火”原则,推动乌克兰危机尽快降温,为适时启动和谈创造条件。加沙局势考验人类正义良知,当务之急是立即实现全面、可持续停火,缓解人道主义危机,落实“两国方案”,接纳巴勒斯坦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中方愿同二十国集团弘扬伙伴精神,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倡导构建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与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筑美好未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