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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荣:白话诗“梵志体”略说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9:31 +0800
梵志体因文人学习王梵志白话诗而得名,但历来记载语焉不详,兹梳理如次。传世文献最早言及该诗体的是李壁开禧三年(1207年)至嘉定二年(1209年)谪居抚州时撰出的《王荆文公诗李壁注》,卷四三注《示李时叔二首》其二“千山访我几摧辀”时说:“刘琨诗‘骇驷摧双辀’,王维‘梵志体’诗云‘何津不鼓棹,何路不摧辀’。”刘句出《重赠卢谌》,王句出《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二首》其二,因此,注中“梵志体”当指王维的两首诗。嗣后,宋末元初刘辰翁《须溪先生校本唐王右丞集》卷三《与胡居士皆病寄此诗兼示学人》题下有注云“二首梵志体”,明顾起经注《类笺唐王右丞诗集》卷一在诗题下又说“刘校,本注云梵志体”,过往学人对此颇多争议,或以为“梵志体”不是王维自注,而是刘辰翁评点王诗时的批语。从李壁注看来,“梵志体”应是王诗原题自注,李壁甚至用它替代王的诗题。此外,唐雯《晏殊〈类要〉研究》从《类要》卷三〇《咎征》发现了一条有力的旁证——卢照邻佚诗《营新龛窟室戏学王梵志》,既然前辈著名诗人都戏仿过王梵志诗,那么,后辈王维作梵志体也可以理解。不过,与此前诗坛效法前世或当世名家(如《南齐书》卷三五说萧曅“诗学谢灵运体”、《周书》卷一三说宇文招“学庾信体”)不一样的是,卢、王学习的是民间白话诗。敦煌保存的王梵志诗,主要有三卷本、一卷本、法忍抄本、零散抄本和引证诗(如《历代法宝记》引“惠眼近空心”等四句)。但吊诡的是,传世文献引用的梵志体基本上没有与敦煌本完全相同者。这就促使我们思考如下问题,两类文献中的王梵志诗是否具相同属性?唐五代传世文献中重要的有:皎然《诗式》卷一“跌宕格二品”,它首先把王梵志《道情诗》与郭璞《游仙诗十九首》之六、贺知章《放达诗》、卢照邻《漫作》(皎然仅引两句,《类要》卷三〇引有“城狐尾独束”等五句,也是《漫作》佚句。换言之,卢氏至少有两首梵志体)相提并论而归入“骇俗”品,谓诸诗特点是“外示惊俗之貌,内藏达人之度”。宗密《禅源诸诠集都序》,则把王梵志、志公、傅大士作为“降其迹而适性,一时间警策群迷”的弘法代表。范摅《云溪友议》卷下《蜀僧喻》又载,玄朗上人“或有愚士昧学之流,欲其开悟,别吟以王梵志诗”,并评王诗“其言虽鄙,其理归真”。敦煌本《王梵志诗集序》谓王梵志“制诗三百余首,具言时事,不浪虚谈……不守经典,皆陈俗语。非但智士回意,实亦愚夫改容。远近传闻,劝惩令善……纵使大德讲说,不及读此善文”,对读两类文献之后,不难发现它们都强调王梵志诗特点是:内容贴近社会生活,语言俚俗,功在劝化,后者甚至认为读梵志诗远比听佛教讲经更有功德果报。卢照邻《营新龛窟室戏学王梵志》“试宿泉台里,佯学死人眠。鬼火寒无焰,泥人唤不前。浪取蒲为马,徒劳纸作钱”,是现存最早的文人梵志体,若与其传世的同写佛龛题材及生死主题的《相乐夫人檀龛赞》“猗欤宝相,显允神功。规模鹿苑,图写龙宫……一窥妙境,高谢尘蒙”相比,一诙谐,一庄重,风格迥异。而前者所写“纸钱”的丧葬风俗,敦煌本王梵志诗亦然,如“积蓄留妻儿,只得纸钱送”“一日阙摩师,空得纸钱送”等。据项楚先生《王梵志诗校注》统计,今存王梵志诗约390首,366首出自敦煌遗书(其他24首散见于历代笔记、禅宗语录等)。它们都十分重视日常生活书写,谈论最多的话题除了生、死之大事外,“钱”字的使用频率也很高,甚至超过“佛”和“菩萨”(初步统计,敦煌本“钱”字出现34次,“佛”“菩萨”各为23次、2次),此说明民间诗人更关心经济生活而非宗教精神生活(如王维387首、李白近千首诗中仅分别有2次、7次言及财产意义的“钱”字,频率远低于王梵志)。传世文献言及“钱”字的梵志诗还有《云溪友议》卷下所引“欺枉得钱君莫羡,得了却是输他便”“齐头送到墓门回,分你钱财各头散”“多置庄田广修宅……哭人尽是分钱人”等三首,以及行秀《请益录》卷下引晋阳贾文振所诵王梵志“我若有钱时”“我若无钱时”二诗,行秀谓它们“激讽诸人,不为不切矣”,这说明经济因素在宗教生活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此大张旗鼓地谈“钱”,在正统文人诗歌中极少见。传世文献中流播最广的王梵志诗有三首:一是《诗式》所引《道情诗》,二是黄庭坚所书《梵志翻着袜》,三是惠洪《冷斋夜话》卷十所引《城外土馒头》。三人中,两位是诗僧,黄是居士,都十分熟悉佛典与佛教文化。黄庭坚还特别点明“梵志是大修行人也”,行秀《从容庵录》卷五亦称“王梵志奇人,此语大播人间”。南宋以降,用“翻着袜”上堂说法者不胜枚举,原因在于它体现了禅者反常合道下的自适其性,它与“骇俗”所说“达人之度”的“达人”本质是相同的。据《大慧普觉禅师语录》卷三载,北宋大观年间(1107—1110年)的侍郎魏矼“常以王梵志《土馒头颂》作佛事,以警悟流俗”,则知该诗与敦煌本其他王诗的功用如出一辙,皆在警醒世人。不过,苏轼、黄庭坚、释克勤、刘克庄、牟巘、刘辰翁、方回、释净范等僧、俗二众用翻案法对“土馒头”,惠洪、陆游、赵秉文、姜特立、钱谦益、孙枝蔚、陶元藻等对“翻着袜”语典之运用,都有创造性的发展,写出了不少有另类幽默感的诗偈,如王如锡辑《东坡养生集》卷七“达观”条就认为苏轼把王梵志“土馒头”诗后两句改为“预先着酒浇,图教有滋味”,是“改得有理,亦有致”。两宋以降的两类作品,可纳入梵志体:一是像卢照邻、王维那样直接在题名中就揭示诗体性质者,如陶望龄《袁伯修见寄效梵志诗八章拟作》、陶奭龄《袁石浦先生作梵志诗见寄效作七章》、董暹《读梵志诗四首》、王宗燿《戏易王梵志诗三首》等。诸诗皆语言浅俗,富于禅趣:如陶望龄第六首“泥馒头里肉馅,四板汤中糁头。好趁庖人未到,权时抹粉搽油”,同样由“土馒头”生发联想,但用四板汤指代棺材,更切合南方的土葬场景,末后两句则表明晚明及时行乐的社会风气;陶奭龄第七首“蓼虫苦中作活,蜜蜂甜里营生。苦则终身自受,甜应总为他人”,以生动有趣的比喻、对比来揭示下层民众谋生之不易;董暹第二首“我手何如佛手,我脚何如驴脚。夜来欹枕熟眠,驴佛一时抛却”,用梦来解构禅宗公案“黄龙三关”(生缘、佛手、驴脚),寄托了人生如梦、缘起性空的思想;王宗燿第三首“城外土馒头,馅草在城里。可惜林檎树,儿生已无味”,其翻案法用到极致,竟然把传说诞生在林檎树瘿中、后来首创翻着袜的王梵志本人也当成馅草,这表明任何人都逃不出死亡是生命自然过程的规律。二是化用王梵志诗意或诗句者,如秦观《和裴仲谟〈摘白须行〉》“所以梵志云:昔人已非昔”,就隐括了“吾家昔富有,你身穷欲死。你今初有钱,与吾昔相似。吾今乍无初,还同昔日你”的旨意;楼钥《走笔送僧义冲》“梵志有至言:还我未生时”、《戏题珪老借庵》其二“不知当初问谁借,至今久假而不归。毕竟还了方是了,却须还我未生时”,王若虚《再致故园述怀五绝》其五“艰危尝尽鬓成丝,转觉繁华不可期。几度哀歌仰天问,何如还我未生时”等,皆从《道情诗》化出,充满了对生命个体终极意义的追问,袁枚《随园诗话·补遗》卷十第九条论“诗有见道之言”即说王梵志此“八句是禅家上乘”,因为“未生时”与南宗禅“无位真人”的思想内涵确有相通之处。综上所论,自初唐至晚清,文人梵志体诗虽未成规模,但它们多在佛教居士手中互相传习,独具特色,故也具有较高的诗歌史价值。(作者:李小荣,系福建师范大学闽台区域研究中心教授)
于景祥 张力仁:科举考试中的“独占鳌头”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8:29 +0800
玉殿传金榜,君恩赐状头。英雄三百辈,随我步瀛洲。这首夸耀状元登第的诗,出自宋人汪洙的《神童诗》,目的是劝勉学童用心于科举功名。殿试发榜时,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在唐代,举人到京城参加礼部考试都要投状,因而考试后居首位者称状元,也叫状头。由于状元“大魁天下”,是科名中荣誉最高的,所以人们又夸耀为“独占鳌头”,这种说法既形象生动,也符合实际,原有所本,并非随便杜撰出来的。这一点,清人洪亮吉说得有理有据:“俗语谓状元‘独占鳌头’,语非尽无稽。胪传毕,赞礼官引东班状元、西班榜眼二人前趋,至殿陛下迎殿试榜,抵陛,则状元稍前,进立中陛石上,石正中镌升龙及巨鳌,盖警跸出入所由,即古所谓螭头矣。俗语所本以此。”(《北江诗话》卷三)只有状元可立于刻有巨鳌的石头之上,此处又是鳌头所在,所以称为独占鳌头,确实有理。金榜题名就为人们所羡慕,十分荣耀,而“大魁天下”、独占鳌头,就更为显贵了。唐人李翱地位显赫,他的女儿看见应进士科举之人卢储的文卷,觉得他必中状元,于是李翱便选卢储为东床快婿,而卢储果然高居榜首,中了头名状元。成婚之时,卢储作诗曰:“昔年将去玉京游,第一仙人许状头。今日幸为秦晋会,早教鸾凤下妆楼。”(计有功《唐诗纪事》卷五十二)宋代状元及第,也备受宠荣。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蔡齐状元及第,真宗见他“堂堂英伟,进退有法”,高兴非常,特诏给金吾卫士七人清道。不久又专门下诏说:“自今第一人及第,金吾给七人当直,许出两对引喝。”(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十五)由于状元及第后十余年间便可成为朝廷重臣,不仅荣耀至极,更会平步青云、前途无量,因此“每殿廷胪传第一,则公卿以下无不耸观,虽至尊亦注视焉。自崇政殿出东华门,传呼甚宠,观者拥塞通衢,人摩肩不可过,锦鞯绣毂角逐争先,至有登屋下瞰者”。难怪北宋著名文学家尹洙羡慕地赞叹道:“状元登第,虽将兵数十万,恢复幽蓟,逐强虏于穷漠,凯歌劳还,献捷太庙,其荣亦不可及也。”(田况《儒林公议》)元代戏剧家关汉卿在《陈母教子》第一折中也写道:“学儒业,守灯窗,望一举,把名扬。袍袖惹,桂花香;琼林宴,饮霞觞;亲夺的,状元郎!”到了明代,独占鳌头的状元依然享有殊荣:金榜题名后,一则出席皇帝亲命主持的恩荣宴,参加者巾帽上都簪花一枝,花上挂着镶有“恩荣宴”三字的牌,而状元郎自然与众不同,专门挂银牌,所簪花枝叶等也都为银饰,翠羽装饰部分还专门抹金;二则于恩荣宴后第二日,皇帝亲赐状元冠带朝服一袭,每名进士赐宝钞五锭;三则在国子监立石题名(进士题名碑),而状元居最显要地位;四则朝廷授予状元从六品翰林院修撰,若干年内,便可跻卿相,文武百职望尘莫及。有清一代,状元及第者也享有殊遇。发榜之后,其他进士要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等职,“三鼎甲”之状元、榜眼、探花则在发榜后立即授官,而状元更直接授翰林院修撰,可以说是一步登天。至于皇帝本人对状元的恩宠,就更无可比拟。顺治十六年(1659年),昆山徐元文中状元,唱名之后,顺治皇帝专门在干清门召见他,回宫后欣喜地告诉皇太后:“今岁得一佳状元!”又特别赏赐徐元文冠带衣服等物,恩礼超过以往。顺治皇帝带徐元文游南苑,竟把自己的御马让给徐元文骑乘,并命令学士折纳库为之牵马缀镫。晚上君臣议论国事,直至深夜时分,赐给徐元文御膳不说,还问其从者饥饿与否,同样赐给食物。宠爱之厚,无以复加。再如吴县缪彤,他是康熙六年(1667年)状元,着有《胪传纪事》一文,以切身经历,反映状元登第后所得到的特殊礼遇:本年三月二十日举行殿试,二十一日,读卷官齐集礼部,领三枝九叶帽顶,宿鸿胪寺,二十二日五更时分入朝,到午门等候传胪。当日天下小雨,皇帝升殿之时,雨大了一些。前一天,人们风传某人中状元,某人为榜眼,某人为探花。缪彤本来觉得自己无望登三鼎甲。到了太和殿前,同众进士同跪丹墀之下,听候唱名。唱名开始,第一甲第一名是缪彤!此时鼓乐齐奏,场面热烈,缪彤心中尚存疑虑,不敢当真,没有出班。礼部官员见状忙把他往前拉,他这才出班跪下,但为时已晚,传制官已唱第二名。唱名完毕,众进士行三跪九叩之礼。状元缪彤随礼部堂上官,捧着黄榜从御道走出,在鼓乐欢迎之下送到东长安门张挂。随之,顺天府尹李天浴,府丞高尔位迎缪彤、张玉裁、董讷等三人至厅内,簪花酌酒,用仪仗队迎接缪彤等到顺天府赴宴。宴上,缪彤以状元坐正席,榜眼、探花左右相陪。宴后榜眼、探花送缪彤归第,而会馆中人,早已召集名伶演剧,大摆筵席,招待来贺宾客,在京历次科考中的鼎甲之人全部到齐,又是一番酒宴相庆。二十五日那天,缪彤到礼部参加恩荣宴。读卷官从满汉大学士以下,收卷官从翰林科部以下,监试御史及巡缉供给各种官员都参加了宴会,皇帝特派内阁大臣佟国舅亲自陪宴。缪彤作为状元单人一席,榜眼、探花二人一席,诸位进士四人一席,用满洲餐桌,银制杯盘,果品食物40多种,都是奇珍异味,极尽天厨之馔。皇帝亲赐御酒,三鼎甲用金碗饮之,根据酒量,一醉方休。赴宴进士又每人送宫花一枝,小绢牌一面,上书“恩荣宴”三字。状元待遇更厚:使用银牌,在四月初二那一天,皇帝又赐给袍帽,其中水晶金顶凉帽一顶,镶蟒石的青色朝衣一件,玳瑁银带一条,和包牙筒及刀子一应齐全。马靴一双,当时换上,其待遇远非其他进士可比。(《清朝野史大观》)可见,在古代科举考试中,独占鳌头的状元不但荣崇非常,而且待遇非凡。(作者:于景祥 张力仁,分别系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
赵安民:理纬文经织锦成——吴硕贤院士的诗意人生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7:16 +0800
近些年,我常常在网上拜读吴硕贤院士的诗作。他的诗词,语言平易近人,贴切而生动,极具现实感。今年春节,他洋洋洒洒写了十几首诗,呈现城乡欢度春节的画面,如《卜算子·焰火晚会》:“焰火悦人心,怒放花千朵。脑里江边两灿然,尽是星和火。更有小飞机,不必人操舵。结队成图亮巨龙,迤逦长空过。”到了端午,他创作了《龙舟赛》,“老与少,女同男,看飞艖,波上穿”,热闹场面宛在眼前。观看不久前闭幕的巴黎奥运会,他有感而发,写下了“快巧准高强,柔灵力美康”(《小议体育竞赛》),“又喜泳池接力,蛙蝶仰爬交替,浪里跃豚鲸”(《水调歌头·观赛》)等诗句。吴硕贤院士是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建筑环境声学专家。几十年来,他从“偶吟”到“恒吟”,诗作描写现实而又不乏浪漫色彩,反映现实生活与科学精神。他的诗词人生,体现出科技与人文、现代与传统的结合。研学1947年,吴硕贤出生在福建一个书香之家。他的祖父吴梦丹、叔公吴梦沂都是饱学之士,旧学功底很深。他的父亲吴秋山是著名诗人、散文家和书法家。吴秋山20世纪30年代毕业于复旦大学中文系并留校任教。1937年8月,日寇入侵上海,吴秋山回到福建,与郁达夫等一道从事抗日救国宣传工作。受家庭熏陶,吴硕贤幼时便喜欢诗词。他说:“从小父亲就教会我诗歌的格律、音律,所以在小时候,五言、七言的绝句、律诗我都背得很熟。”自初中起,吴硕贤开始独立创作诗词,“长天如海云为浪,变幻升腾泡沫翻”“霰玉纷飞三百丈,顿成大雨落人间”,这些富有想象力的诗句,就出自青年时期的他。吴硕贤儿时的理想是成为文学家。可是20世纪60年代,他读初中时,我国正缺乏科技人才,“当一名科学家”成为吴硕贤新的梦想。天资聪慧的吴硕贤,学习理工科知识一样得心应手。1965年,他以福建省高考理工科总分第一的成绩进入清华大学学习建筑学专业。“投身学海寻珠玉,辟径书山采桂芝。收拾行装期北上,前程似锦任驱驰。”这是吴硕贤北上清华求学前写下的诗句,其中蕴含了他后来一直坚持的博涉多通的治学理念。大学毕业后,吴硕贤被分配到西安铁路局。在那里,他从普通工人做起,跟着师傅上工地施工,还自学了20多门结构方面的课程,“把结构力学、钢筋混凝土结构、测量学研究个透”。这些积累没有白费,1978年,吴硕贤通过研究生考试回到清华大学学习。1984年,吴硕贤成为我国建筑界和声学界合作培养的第一位博士,他的导师是建筑学家吴良镛院士、声学家马大猷院士,副导师是建筑声学家张昌龄教授。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吴硕贤系统提出城市交通噪声预报、仿真及防噪规划的理论与方法,并推导出随机车流噪声预报公式。博士毕业后,他先后在浙江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任教,不断获得新成果。他首次阐明声学虚边界原理并推导出混响场车流噪声的简洁公式,解决了国际学界多年未解决的问题,完成首例将建筑辅助设计软件与声学软件链接以分析室内音质的工作。他还提出音乐厅响度评价新指标和计算方法,并与团队测定几十种民族乐器的声学数据,第一次掌握了民族乐器声功率的科学数据,为民族音乐厅的声学设计奠定了科学基础。2005年,吴硕贤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经纬“边缘领域拓荒始,理纬文经织锦成。”这是1984年吴硕贤在获得博士学位后有感而作的一首七律诗中的诗句。“‘理纬文经织锦成’,正如我们在织锦的时候,一定要用纬线和经线才能够编织成功。把理科的知识作为纬线,文科的知识作为经线,文理交织,学科交叉,有助于学术研究取得突破。”在吴硕贤看来,科学与艺术从来不分家,艺术不但是他相伴一生的爱好,还为他的科研工作增添了灵感,为他所从事的风景园林学研究提供了很多启示。在风景园林学中,过去有从视觉出发的“景观”(landscape)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一位加拿大学者提出了“声景”(soundscape)的概念,即听觉的风景;20世纪80年代,另一位加拿大学者又发明了“香景”(smellscape)的概念。吴硕贤在传统诗词中发现许多与声景、香景相关的诗句。“《诗经》用很多象声词来模拟自然界的鸟唱虫鸣。比方说‘关关雎鸠,在河之洲’,‘关关’就是一个拟声词,‘雎鸠’就是鱼鹰,‘关关’是模拟鱼鹰的叫声;再比方说‘呦呦鹿鸣,食野之苹’,‘呦呦’也是一个象声词,模拟鹿鸣的声音。这些描写自然界声音的现象在《诗经》里比比皆是。”与此同时,吴硕贤还在《诗经》里找到了不少描写“光景”的诗句,“《诗经》中有以‘东方之日’‘东方未明’为题的诗。在《伯兮》一诗中,有‘杲杲出日’的诗句。《月出》诗云:‘月出皎兮,佼人僚兮。’题为《小星》的诗咏道:‘嘒彼小星,三五在东。’‘嘒彼小星,维参与昴。’除《诗经》之外,中华典籍中还有大量欣赏光景的诗句,如‘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这些诗句启发我提出‘光景’的概念。”吴硕贤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光景概念的学者。他说:“光景作为视觉景观里一个很特殊的方面,它本身是由光源及光影变化引起的景观。一个很好的风景,往往是声景、香景、光景俱全。”他以杭州西湖和苏州园林为例阐释他的理论,“西湖十景中有‘柳浪闻莺’‘南屏晚钟’等声景,也有‘曲院风荷’这样的香景,还有‘三潭印月’‘平湖秋月’等光景。又比如苏州园林中的‘留听阁’‘听橹楼’,都是声景,留听阁的名字来自唐代李商隐的诗句‘秋阴不散霜飞晚,留得枯荷听雨声’,同时,苏州园林还有很多香景、光景。我据此又提出多元景观融合的理论,除了我们常说的视觉景观之外,还要把声景、香景、光景都融合进去,拓展整个景观的维度和视野。这是人文艺术给我的学术研究带来的启示。”《道德经》里的“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也被吴硕贤吸收到城市建设和建筑设计理论之中。“什么叫‘希声’呢?希声就是不可得闻之声,即音乐中的停顿、休止。‘大象无形’则作用于视觉。就像我们画画或者写字,不能不留白。我们做城市规划,要重视留白,一定不能让建筑把所有的空地都占满,要给我们的生活空间、旅游休闲留出绿化和生态的空间。”过去,多数建筑师只重视建筑外观设计,很少考虑留白。吴硕贤提出把“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作为城乡规划的理念,引起很大反响。苏轼《蝶恋花·春景》:“花褪残红青杏小。燕子飞时,绿水人家绕。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墙里秋千墙外道。墙外行人,墙里佳人笑。笑渐不闻声渐悄。多情却被无情恼。”吴硕贤把这首词当成一篇论述景观元素的文章加以解读,认为其中不仅提及动物、植物、水、建筑与小品等景观元素,还延伸到景色中人的活动。由此,他撰写文章,强调在风景园林设计中要将人和人的活动作为景观要素加以考虑。这一理念使得景观设计更加人性化,对于拓宽风景园林学的视野至关重要。“我认为,即便你是学理工科的,如果你在文化方面修养较深,就更有可能提出新的学科。”吴硕贤总结道,“文化的力量是不能低估的。我们做学问,要善于联想,善于由此及彼,应用到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要善于左右逢源,‘左’就是数理,‘右’就是文化。”悟学关于文理兼通,吴硕贤既有实践,也有自己的理论。“通文达理”本是指有学识、通晓事理,但吴硕贤赋予其新的解释:若将“文”作文科解,将“理”作理科解,则“通文达理”可以理解为“文理兼通”。吴硕贤认为,通识教育不足,是文理不相通的原因之一。过于强调分门别类,对各学科的综合与交叉强调不足,就会导致各学科“隔行如隔山”,文理科之间犹如楚河汉界,彼此壁垒森严。“古今中外许多大学者、大科学家都是文理兼修的典范。”吴硕贤举例,东汉的张衡,不仅是发明地动仪与浑天仪的大科学家,又是能写出《二京赋》和《四愁诗》的大文学家;达·芬奇不仅是大画家,又是在天文学、物理学、解剖学、建筑学等各领域都有杰出贡献的大科学家。学好文科,不仅需要直觉,而且需要逻辑分析等抽象思维能力;做理工科研究工作,除了理性思维,同样需要想象力与直觉带来的灵感与顿悟。“从《诗经》、楚辞、汉赋一直到唐诗、宋词、元曲,我们中华民族诗词歌赋的传统绵延不断,这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吴硕贤希望,包括诗词歌赋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在年青一代中传承弘扬。吴硕贤常到高校、中小学给青少年学生作报告,讲述其文理兼通的治学理念。除了在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担任诗社顾问,吴硕贤最近还新增了一个身份——中华诗词学会高校诗词工作委员会顾问,积极向高校推广诗词文化。在吴硕贤看来,“博学”与“术业有专攻”并不矛盾,做学问既要“专”也要“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人们如果仅局限在一个狭窄的知识领域,往往不容易对事物有准确的认识,不容易有创造性。博学可以取得信息的平衡,使人们对事物有更全面准确的认识。有时从新的角度来考虑,说不定会有新鲜的想法和认识。”吴硕贤认为,博学的好处还在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许多问题,虽然是从某一领域提出的,但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可能是在其他领域,即可以从其他知识领域借来解决问题的钥匙。”吴硕贤主张,在博学的基础上专攻一项,在自己感兴趣的知识领域静下心来潜心研究,把该领域的知识弄懂、弄透,形成专业与特长,最后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他曾写过一首《悟学》诗:“童心生兴趣,熟练助神通。唱念经年巧,临摹历载工。源丰波象阔,本固木华荣。久酿醇香冽,山参味效浓。”所谓“熟能生巧”,无论做学问还是做事情,想要做深做透,就都要下一番笨功夫、苦功夫,没有捷径可走,“就像唱京剧,基本功就是唱、念、做、打,要反复练。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有在某一领域下功夫,下笨功夫,练就高强本领,才有可能成为这一行业中的佼佼者。”这是吴硕贤数十年治学的经验之谈。恒吟退休前,科研及教学工作繁忙,吴硕贤的诗词创作,基本处于“偶吟”状态,作品数量尚不多。退休后,他有了较多的空余时间,诗词创作也转入“恒吟”状态。2016年教师节,他建立了由他所指导的研究生组成的微信群,答应弟子每日在群里发表一首诗词。吴硕贤说到做到,一直坚持了下来,有时一天创作数首诗作,至今已创作了3200多首诗词。吴硕贤曾用一首诗回顾自己每日一诗的写作经历:“每日诗成报晓鸡,清晨总是按时啼。诸君已惯醒来读,此刻天涯共点犀。”(《每日一诗感赋》)吴硕贤的诗作题材广泛,内容涉及人生感悟、治学心得,也有对社会事件与现象的记述。其中有大量咏物诗,吟咏对象包括动植物、自然现象与风光等,还有不少科普诗,描述对象包括他所从事的人居环境科学(含建筑学、城乡规划学与风景园林学)以及其他科技门类。吴硕贤的诗作体裁也很多样。他的作品除了绝句、律诗外,还有大量词和曲作。五年前,吴硕贤对小令产生浓厚兴趣。小令具有平仄通协的特点,常一韵到底,且注意区分上去声,重视去声在音韵中的作用,人们诵读起小令来,更为铿锵生动。为了在广大青少年中进一步普及元曲,吴硕贤努力创作了不少曲作,以引起读者对这一文学传统的兴趣与重视。他还主张以平实的语言和通俗的风格来写作诗词,目的是让广大读者能看得懂,容易接受与欣赏。鉴于吴硕贤院士几十年来对传承中华诗词文化的执着追求与丰硕成果,2024年4月23日,在中华诗词学会主办的首届“科技诗词推优”大会上,周文彰会长为吴硕贤颁发了“中华科技诗词人物”荣誉证书。颁奖词写道:吴硕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建筑界与声学界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博士。他自幼聪慧,在父母的影响下熟读诗书,尤其在书法方面造诣精深。叶圣陶在为其《偶吟集》所作序中指出:“足下十岁即作诗,早于我二三年。至今二十余年,攻读专业之暇仍不废吟咏,至深钦慕。”吴院士数十年献身科学,成就卓著。他以余力为文,其诗词多追梦之思理,以比兴警句与格物致知的手法吟咏见事,才思别具;其作品内容天工人巧,风格独特,新于命题,新于手法,取材涵盖了中国最高科技水平,以启后的哲学思维记录当代科技史,给当代及后人以科学的启发,并点亮后代科学家的灵感。其诗词警句闪耀着科学思维的理性之光,是诗性思维与科学思维完美融合的产物,辐射出“科技与人文效应”的强力磁性。习字业余时间,吴硕贤不仅写诗,而且习字。小时候,吴硕贤在父亲的指导下,从摹写颜真卿、柳公权等名家的楷书入手,奠定了书法基础。后来,因为学习、工作繁忙,他的书法练习中断了一段时间。获得博士学位后,吴硕贤又重新拾起毛笔,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王羲之、米芾、董其昌等人的行书,渐渐形成自己的风格。他相继出版有《吴硕贤书法选集》《吴硕贤行书选》等著作。吴硕贤对书法之美有独到的见解。他将书法比喻为线条的舞蹈,欣赏书法,就是欣赏这种由线条构成的曼妙舞姿。他认为书法中汉字的结构,偏旁部首的组合,笔画的粗细、长短,布局的张弛、疏密,用力的刚柔、断续,毫端起落的位置、相邻笔画所张开的角度以及线条的弧度等,都必须处于适当的范围乃至具备优选的数值,方能给人以充分的美的享受。这就如同欣赏舞蹈艺术一般。天才的舞蹈家与普通舞者的区别,就在于他(或她)在举手投足之间,其肢体所形成的角度与弧度,动作与姿势,都必须恰到好处,方能给人以充分的美感,略微偏离最佳值,无论过或不及,都不免让人感到有所缺憾。因此,他认为要成为一名书法家,首先要有高的眼界和鉴赏力,真正懂得欣赏书法之美。唯有如此,方能不断修正自己书写的不足,通过不断反馈、比较、调整,臻于至善。吴硕贤认为,一般人都具备区分美丑、辨别妍媸的能力,也能鉴赏书法等视觉艺术。这种原初、本真的审美能力,是最可宝贵的,是美学理论和审美教育所应当加以强调和保护的。当然,这种本能、原初的审美能力,可以通过教育不断加以提高。美学理论和审美评论,应当引导人们在保护这种本真的审美能力的基础上,提升人们的鉴赏水平,不断开阔其眼界,提升其境界。然而,现实中有一些误人子弟的美学理论与评论,或者过于强调艺术家的地位、身份、权威性或市场价格,或者裹挟人们违心地去接受或“欣赏”自己本来并不喜欢的东西,抹杀本真,让人糊涂。吴硕贤希望,大众在欣赏书法作品时,最宝贵的是要依赖自己的眼睛,凭借自己的心灵去作出独立判断。在此基础上,人们可以通过理论学习和优秀评论的引导,逐渐提升自己的艺术修养和鉴赏水平。吴硕贤对于书法艺术有准确的认识,又经过不懈努力,使得他的书法水平日渐精湛。2022年10月,中华诗词学会科技与文创工作委员会成立,吴硕贤被聘为顾问,他用毛笔写下一首七言绝句表示庆贺:科技诗词嫁接成,奇花异树定纷呈。歌吟现代留经典,长使后人仰峻峰。诗词与书法,吴硕贤院士用传统而优雅的形式,表达了对科技与诗词相得益彰的赞许。其实,这也是他自己的人生追求。(作者:赵安民,系中国书籍出版社副总编辑、中华诗词学会常务理事)
卢昊: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背景、特征及行动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5:42 +0800
摘要:海洋地缘因素在日本国家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当代日本海洋战略的核心特征之一即安全化,其发展遵循西方将海洋问题纳入安全框架的一般性理论逻辑,同时又基于日本特定的历史经验与战略考量。进入21世纪,日本在“海洋立国”旗号下逐步确立了国家海洋战略,这是日本将安全化逻辑应用于海洋问题的重要体现。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持续加强,在战略特征上体现为威胁认知的持续性及全面强化、安全目标的优先性与具体化、安全手段的综合性与“高阶化”、安全合作及防范对象的选择性与明确化。为实现战略目标,日本积极采取行动,建设强有力且一体化的海上防卫力量,加强沿岸岛链军事部署及“要塞体系”,构建全天候、立体化的海洋监控体系,积极拓展、管理并开发海洋权益区域。日本海洋战略与国家安全战略相互融合,安全化发展成为长期趋势,但在现实主义逻辑主导、强调自助安全与权力扩张的西方式安全化路线引导下,其未能实现所预设的“安全目标”,反而显著加剧了日本与邻国的海洋矛盾,给地区和平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关键词: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国家战略;中日关系;威胁认知 作者简介:卢昊,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海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文章来源:《日本学刊》2024年第3期近现代日本高度重视海洋地缘因素,其海洋战略模式及态势多次转变。战后日本国家总体战略经历了由经济主义路线向政治大国化路线的重大转型,战略主体意识与能动态势逐步增强。在此背景下,尤其进入21世纪,日本立足以往“海洋国家”思想理念及战略文化,高举“海洋立国”旗帜,制定《海洋基本法》且陆续出台《海洋基本计划》,明确构建了当代国家级海洋战略,并综合推进各项政策行动。(1)日本国家海洋战略的确立是日本将安全化逻辑应用于海洋问题的重要体现。在日本推动实施海洋战略的过程中,海洋问题被进一步全面纳入安全化框架,与国家根本利益及安全目标相关联,进而在国家总体战略中获得高度优先级及充分战略资源支持,由此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态势日益鲜明且进程趋向加速。2023年4月,日本政府以内阁决议方式出台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该计划在前三期计划实施基础上,结合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等“安保三文件”的规定,强调日本面临日趋严峻的海洋安全威胁,集中强化作为海洋战略首要支柱的“综合海洋安全保障”,进一步印证了日本海洋战略日益突出的“安全化”特征。在“安全化”的海洋战略方针指导下,围绕捍卫并拓展海洋权益、构建“海洋大国”等目标,日本更积极地运用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势推动海洋安全战略行动,加强能力建设与对外战略辐射。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与其国家总体战略转型密切相关且相互影响,不仅持续影响日本国内政治生态及战略文化,还因此产生了显著的外溢效应,对国际战略环境特别是周边安全形势产生了直接影响。一、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理论与历史背景在国际关系领域,安全(security)是一个涉及国家行为及国际体系变化趋势的核心命题,而安全化(securitization)作为冷战后兴起、融合了古典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理论概念(2),对于国家安全行为有着普遍解释力,并成为当前国际安全问题研究和决策的一个显著趋势。首先提出“安全化”概念的是哥本哈根学派,“安全化”一般指国家行为者将常规政治议题转化为“安全”议题的过程,使行为者能够以维护安全的名义采取非常手段以实现其目标。(3)在现实政策中,“安全化”通常表现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逻辑,提升特定领域问题的战略优先级,并采取强有力乃至强制性手段实现其战略利益及目标。“安全”作为现代国际关系的核心问题,冷战时期集中体现在美苏大国战略竞争及传统军事威胁领域,冷战结束后原本两极对抗下被掩盖的各类国际安全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全球化发展、新技术革命带来的非传统、次生性安全问题也开始显现,并被逐步纳入国家安全议事日程,成为国际竞争及合作的焦点。当今国际环境下,安全主体的多元化、安全事务领域及机制的扩大化成为大趋势,西方学界乃至政策界也倾向于倡导拓展安全概念的边界,乃至将安全作为统领国家政治及战略行动的最高逻辑,安全问题因此成为“压倒一切且难以辩驳”的理由。(4)但是,过度强调安全因素、扩大其适用范围,会导致国家战略的过度安全化,也可能使其陷入“泛安全化”的另一极端。对内过度安全化可能扭曲国内政治议程,导致资源错配,降低国家开放度并诱发保护主义、民族主义等思潮;对外过度安全化则可能强化现实主义的思维方式与政策实践,弱化通过制度主义路径达成妥协、推进合作,从而加剧国家间的对抗和冲突。(5)具体到海洋领域,根据西方学界观点,海洋安全(maritime security)是对涉及国家安全、海洋环境、经济发展、人类安全等海洋领域问题的总称。(6)根据中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及核安全等在海洋领域的直接体现,构成通常所说的海洋安全问题。(7)海洋问题的安全化与海权(seapower)、海事安全(marine safety)、海洋经济(marine economy)和人类生存韧性(human resilience)等概念直接相关,用安全化框架来定义海洋问题,意味着海洋是不安全的甚至是可以作为威胁的来源,同时也意味着海洋问题被视为紧迫的优先事项,并应获得更多资源支持。(8)自大航海时代以来,民族国家对海洋的战略关注及利用便已形成并不断加强。从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早期海洋强国崛起,到“日不落帝国”英国崛起成为全球海洋霸主,再到二战后美国确立全球海洋霸权地位,西方主导的近现代史进程贯穿了经略海洋行动以及海洋强国的兴衰起伏。历史上,海洋战略长期体现为服务于国防及武力扩张的海军战略,以及以争夺海洋地缘战略空间为目标的海权战略。当前,一方面,国家继续将海洋视为投射地缘政治力量、开展军事争夺的舞台,国家经济发展与安全也更依赖海洋提供的空间与资源;另一方面,全球化背景下的海洋治理问题凸显,如海盗及跨国犯罪、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海洋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对各国乃至全人类安全的普遍威胁。在此情况下,海洋战略日益与综合性的国家战略融为一体,而安全则成为引导各国制定战略、实施政策以及开展国际战略互动的核心概念。2004年,美国率先发表国家海洋安全战略报告,此后欧美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发布海洋安全战略,在传统及非传统领域的海洋安全合作亦日趋成为国际焦点。(9)国家从安全化框架审视海洋问题,意味着将海洋视为关系国家利益、安全及权力的重大问题,并运用政治、外交、军事、经济、技术等资源及手段,系统和长期地追求海洋战略目标。总体而言,尽管经济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国际格局形势不断变化,围绕海洋安全问题开展跨国合作及全球治理的呼声亦在上升,但受现实主义战略思维盛行、西方国家战略安全化倾向加剧的大环境影响,在海洋领域形成了以下现实:第一,基于安全事关国家生存及地位,海洋战略更紧密地与国家总体战略结合,乃至上升为独立的国家级战略;第二,基于安全界定的高度政治性,国家以权力界定海洋安全战略,以最大限度追求权力的政治逻辑为主导规划海洋安全战略,并试图在国家内部建立政治共识,包括构建“海洋国家”的战略文化;第三,基于安全稀缺性与自助安全观,海洋战略经常体现出较强的竞争性、扩张性乃至进攻性,并因此引发与其他战略主体的矛盾;第四,基于安全关涉领域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海洋战略所调动的政策工具种类亦多样化且相互交叉,但通常集中于政治、军事及外交等“高级别政治”领域;第五,基于安全效应外溢和全球化加剧了权力流动及制度变化的趋势,海洋战略的推进加强了国家间的海上安全互动与权力博弈,特别是围绕区域及国际海洋安全秩序机制的主导权日益展开争夺。在拥有较强独立意识、高度崇尚现实权力、沿西方路径实现近现代化的日本,其海洋战略安全化的发展也体现出类似特征。日本因其地理区位而具有天然海洋属性,但直到幕末时期日本的海洋意识才逐步觉醒,并将其与自身生存及安全挂钩。(10)明治维新后,在西方政治及战略文化影响和西方列强海外扩张的“示范”下,日本精英层日趋重视海洋对于国家崛起的战略意义,积极加强海军力量,发展海外贸易、开拓海上航路及海外殖民地。西方海权思想与日本对外扩张紧密结合,使日本这一时期的海洋战略名为维护自身安全利益,实际上最终体现为军事侵略亚洲邻国与谋求海洋霸权。二战战败改变了日本历史及海洋战略的发展轨迹。在战后“经济中心主义”导向型国家战略及“和平主义思潮”约束下,一方面,具有军事色彩的公开战略讨论及战略行动基本被禁止;另一方面,包括海洋领域在内的国家战略行动主要服务于经济目标,特别是对海外经济利益的维护。(11)从冷战后期至今,日本逐步确立起“政治大国化”导向型国家战略,其海洋活动亦重新趋向活跃,在服务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多转向政治和防务领域,乃至与国家战略同步体现“大国化”色彩。进入21世纪,在公开推进国家战略讨论、积极驱动国家战略转型的大方针下,日本正式确立国家级海洋战略,进入了新一轮战略扩张模式,更积极地通过海洋战略行动追求安全权力。(12)从历史轨迹看,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以近现代日本西方化过程中形成对海洋战略的关注与权力认知为基础。二战后,日本的“战略化”及“再军事化”长期受到压制,但自冷战后期日本利用国内外形势变化,积极摆脱“战后体制”、谋求“战略自主”,并采取切实行动扩增自主战略能力。在此过程中,日本逐步提升了对海洋的战略关注,将其作为获得国家安全及权力的重要渠道,并在相关政策领域培育思想共识、构建体制力量、开展政策铺垫,从而为21世纪以来系统和明确构建国家海洋战略、公开推进其安全化进程创造了条件,积累了能量。当代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进程,得到了多方面历史因素的支撑。第一,战后日本国家身份的“海国定位”。在战后日本国家战略建构中,构建“海洋国家”身份认同是重要一环。在继承近代日本“海国论”理念基础上,20世纪60年代高坂正尧等日本政治学者积极倡导“海洋国家构想”,称日本应该超越岛国的狭隘思维和视野,以“海洋国家”为标准,面向海洋积极发展自身的独立力量以应对新的国际形势。(13)1978年,中曾根康弘在其《新保守主义理论》中明确称:“在地缘政治上,日本毫无疑问是一个海洋国家。”他认为日本必须克服“大陆主义”的历史迷思,坚持“海洋国家”的身份。(14)在战后“经济中心主义”导向下,日本建构的“海洋国家”理念主要与通商贸易、海外投资以及独立自主的国际外交、地区外交相结合。此后,在政治大国化及保守民族主义推动下,日本的“海洋国家”理念进一步演变,不仅强调海洋对日本生存及安全的关键意义,还通过构建所谓“海洋文明史观”,论证日本作为“海洋国家”独立发展的必然性,以及在经济模式上的现代化与价值理念上的先进性。(15)这为日本的“海洋立国”提供了强烈的民族自信乃至文明优越感。在大国化导向及安全化转型下,日本的海洋战略行动进一步彰显出“海洋大国志向”,公开主张日本作为“一个四面环海、拥有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广阔管辖海域的海洋国家”,有能力亦有必要维护和扩大自身海洋权益,并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影响力。(16)第二,战后日本地缘战略中的“海圈构想”。二战结束后,在“和平宪法”规定下,日本否定了其近现代扩张性地缘战略的合法性,但长期流行的地缘战略理念,特别是基于日本岛国区位打开战略空间、打造势力范围的思路,仍深刻影响并贯彻于日本的战略行动。冷战中后期开始,日本依托日美同盟逐步增强了自主防卫力量,并以维护资源进口和发展对外贸易为名,逐步构建“圈层”海洋安全结构,即以日本本岛及附近海域为中心,东海和日本海为核心区域,南太平洋及印度洋等其他周边海域为外延区域,使其作为日本在亚太的海上势力范围。(17)其中,日本强调对关键海上通道的控制或延伸影响,包括本国周边海域的宗谷、津轻和对马等海峡,以及联通印度洋至太平洋“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南海及巴士海峡、台湾岛与琉球群岛东侧海域等。20世纪80年代起,在国际海洋规则加速构建、各国海洋权益博弈加剧的情况下,日本进一步强调依托国际海洋法,积极利用岛屿及大陆架,扩大领海与专属经济区面积,拓展海洋经济及防务活动范围,为本国最大限度争取“海洋发展空间”。(18)同时,在国家战略转型驱动下,日本重新公开推进区域地缘战略,力图在巩固对“海圈”核心区域掌控的同时扩大其外延区域,并最终体现为以“两洋交汇”的逻辑综合利用外交、经济及军事手段建设日本主导下的“自由开放的印太”,强化日本区域海权,扩大海上势力范围。第三,战后日本安全战略中的“海权因素”。冷战时期,日本安全战略特别是军事防务长期受到“专守防卫”原则制约,但日本仍以“安全自主”为目标,逐步而切实地推动军力建设并扩大军事活动范围。20世纪60至70年代,日本防卫部门的研究机构重新开始大量编修、翻译海军战略和海上防务相关著作资料,为相关政策调整做准备。在军力建设方面,日本始终将发展“高质量而有弹性”的海空力量作为重要目标,优先予以资源倾斜。(19)20世纪80年代起,为配合美国在东亚与苏联的海上军事对峙,日本开始积极构建周边海域的制海能力,引进“宙斯盾”舰及P-3C预警机等,增强反潜防空能力,明确提升了军事防务中的“海权因素”。冷战结束后,一方面,日本以提供国际安全贡献、确保周边安全为名扩大自卫队海外活动范围,并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军事建设,增强周边制海能力乃至应对局部冲突的能力;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在对华警戒显著增强的情况下,日本强调军事态势“转守为攻”,将区域拒止范围从本土及领海进一步扩至广大周边海域,打造所谓“海洋拒止能力”,乃至谋求构建更具进攻性的战略投射能力。(20)在日本战略学界看来,过去海洋是日本天然的防御屏障,现在则更多与日本的脆弱性和风险性联系起来,“日本安全战略的核心势必是海洋安全”。(21)从现实看,日本安全战略的内容亦日益体现出“海权战略”色彩,一方面军事防务活动更加紧密依托海上战略战术环境而展开,另一方面日益体现出依托军事手段确保本国海上优势(或阻止战略对手取得优势)的明确指向性。第四,战后日本外交战略中的“海盟理论”。战后日本外交在坚持日美同盟“基轴”、重视亚洲外交及国际协调前提下,力图为本国逐步打开外交空间,提升国际战略影响力。日本外交战略与“海洋国家”理念相结合,虽名义上促使日本扩大对外开放,与各国广泛开展多元化外交,但实质上日益促使日本遵循意识形态,与美国为首的西方盟友及“伙伴国家”优先发展关系,乃至构建排他性、对抗性阵营。日本在塑造“海洋文明史观”“海洋国家日本论”过程中,其核心观点是所谓“海洋亚洲”与“大陆亚洲”在生产关系、治理模式和价值理念上的显著对立,乃至难以调和的矛盾,并由此衍生出“海洋国家”具有高度的理念与利益纽带、应结成联盟共同制衡“大陆国家”的结论。(22)日本的“海盟理论”继承了近代“脱亚论”以及战后全面服从追随美国的思路,成为支持与美国强化同盟关系并深度融入美欧发达国家阵营的依据;同时,“海盟理论”从推动亚洲外交角度出发,主张与韩国及东南亚、南亚等“海洋亚洲”国家建立紧密关系。(23)而所谓“大陆亚洲”国家如中国、朝鲜、苏联(俄罗斯),则被视为“具有扩张倾向及安全威胁”,需在外交上加以制衡防范。2001年,由日本国际论坛发起的 “海洋国家讨论小组”提出,日本应积极探索强化海洋同盟,依托日美同盟对华制衡,并开拓建立东亚的多元合作体制。“如能做到这一步,日本就名副其实地实现了海洋国家的历史使命。”(24)上述思维及相关宣传影响下,在日本越来越多的意见认为优先与其他“海洋国家”结盟、共同维护海洋秩序,更有助于实现日本的安全与繁荣,应成为日本推行外交战略的一项重要准绳。(25)综上所述,战后日本海洋战略的历史发展,特别是21世纪以来高举“海洋立国”旗帜,以及正式确立并公开推进国家海洋战略的行动,符合“安全化”的一般定义,即将海洋视为关系国家利益、安全及权力的重要领域,将海洋问题全面纳入安全化框架,赋予其高度优先性与合法性,综合利用各种手段,系统而长期地追求海洋战略目标。当前,日本海洋战略的推进,特别是日益增强的安全化转型趋势,成为战后海洋相关因素在日本国家定位、外交及安全战略中不断积累深化并在战略层面得以体现的结果。二、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转型的基本特征海洋战略安全化的首要结果是与国家总体战略结合,乃至上升为独立、公开的国家级战略。日本正式确立独立的国家海洋战略,以2007—2008年日本出台《海洋基本法》及首期《海洋基本计划》为标志。21世纪初,在政府主导及主流舆论推动下,日本加速了国家海洋战略的制定及实施。2004年,日本政府出台首部《海洋白皮书》。2005年,日本政府明确提出“海洋立国”口号,将举全国之力建设“海洋国家”作为日本新时期国家战略的关键一环。(26)2006年4月,自民党把党内所设“海洋权益特别委员会”改组为“海洋政策特别委员会”,将制定《海洋基本法》作为特别委员会的目标。同月,日本成立由跨党派国会议员和海洋领域专家组成的“海洋基本法研究会”,负责制定海洋基本法律及政策纲要。(27)经过酝酿协调,日本众议院国土交通委员会于2007年4月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案”和《推动新的海洋立国相关决议》,其中要求政府“全面保护我国正当拥有的领土,同时为保护作为海洋国家的日本的利益而建构海洋新秩序,为此必须全力推进外交以及各种政策”。同月,日本众参两院通过《海洋基本法》,并于2007年7月正式生效。《海洋基本法》确立了日本新的“海洋立国”战略目标,阐明了海洋战略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向,(28)明确了政府、地区公共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国民等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及安全方面的基本责任。根据《海洋基本法》,日本政府每五年出台一期《海洋基本计划》,作为推进海洋战略的具体纲领文件。除出台顶层战略文件外,日本还加紧机制建设,以“集中而综合地”推进国家海洋战略。根据《海洋基本法》,2007年7月,日本政府成立“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主持国家海洋战略及重大方针的制定,负责涉海事务的宏观调控与战略谋划。“综合海洋政策本部”的部长由首相亲自担任,副部长由官房长官和新设的海洋政策担当大臣(国土交通大臣兼任)担任,成员涵盖全部内阁大臣。为保障政策落实,在“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内设干事会及事务局,前者由海洋事务相关各省厅司局级官员组成,主要负责跨省厅政策沟通与联络,后者负责本部日常运营、各省厅间政策的综合调整、预算人事等具体工作。(29)另根据《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令》(2007年政令第202号),还在本部内设置了“参与会议”即专家委员会,由首相指定的海洋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起草《海洋基本计划》、审议评估具体海洋政策并向首相汇报。(30)通过上述体制机制建设,日本基本改变了过去海洋政策分属各省厅管辖、难以形成“战略合力”的状况,形成了相对统一而有力的战略领导与执行机制,也为此后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奠定了基础。基于《海洋基本法》,在新设的海洋战略领导机制推动下,2008年3月日本公布了首期《海洋基本计划》,此后又于2013年、2018年和2023年陆续出台了第二、第三、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依托《海洋基本计划》,日本构建起了较为明确、完备的海洋战略框架,并在各相关领域稳定、有计划地推动战略执行。聚焦《海洋基本计划》内容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可以看到日本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威胁认知、安全目标、手段及对象的界定方面体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威胁认知的持续、全面强化。对于海洋安全威胁的认知及评估是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出发点,而相关领域威胁认知的强化从根本上推动了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转型。日本首期《海洋基本计划》在阐述国家海洋战略实施背景时,对安全威胁的评估较低且趋于笼统,仅强调日本对外贸易及能源海上通道的脆弱性以及自然灾害对沿岸工业区及人口密集区的威胁等。(31)第二期《海洋基本计划》的威胁认知范围有所拓展,除强调要从经济角度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提出东日本大地震后反思能源战略、加强开发海洋能源及防灾对策之外,开始将周边国家“在海洋安全保障及主张海洋权益方面日益活跃的行动”定位为安全威胁。(32)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称“日本海洋权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威胁和危机”,包括“外国公船侵入日本领海”“外国军舰在日本领海内航行活动频繁化、活动范围扩大”“外国船只未经同意进入专属经济区内进行作业、调查活动”“有关国家在没有明确国际法根据的情况下主张海洋权益并动摇国际海洋秩序”等。(33)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进一步渲染安全威胁称,“日本周边海域的形势更加严峻,海洋国家利益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威胁和风险”。除继续在领海权益、航路安全及国际海洋秩序领域列举具体威胁来源外,日本还特别强调全球化与技术革新导致全球安全环境日趋复杂,加上国际权力重心趋向“印太”地区以及“地区军事平衡变化”,“一国单独实现自身安全已不可能,这在海洋领域尤其明显”。(34)在上述方针指导下,日本对海洋安全威胁的界定逐渐宽泛化、扩大化,关注并强调当今海洋安全环境的总体性、结构性、迫切性风险,强调相关威胁短中期内难以解决,迫切需要加以处置。同时,日本还日趋将周边国家的海上行动视为威胁的主要来源,进而谋求强化警戒姿态乃至反制手段。日本海洋安全威胁认知的全面强化,既受国际及区域安全形势变化的客观影响,也反映出日本通过渲染威胁为自身战略行动创造所谓合法性依据的主观意图。第二,安全目标的优先性与具体化。在安全威胁认知强化基础上,安全目标逐步在日本海洋战略中明确占据主导地位,且目标内容日趋具体。根据《海洋基本法》,日本“海洋立国”战略基于六大基本理念,其中排在首位的是“海洋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其次则为“确保海洋安全”。这反映出,此时日本海洋战略的优先目标仍是通过发展手段促进日本的海洋权益。第一、第二期《海洋基本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按照“发展优先”原则,将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及海洋空间、健全振兴海洋产业等作为主要战略目标,重视海洋经贸、航海科技的发展。但是,随着日本不断推进海洋战略,“发展优先”原则逐步被“安全优先”原则取代,开发利用海洋这一目标的首要性逐步被维护海洋安全所取代。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强调国家海洋战略应以维护国家安全、海洋主权及权益为根本立足点,首要目标为在日本领海、毗邻海域及专属经济区“坚决地维护日本和平与安全、国民人身与财产、渔业及海洋开发等权利”,同时需要为此维护“基于法治及国际合作的海洋秩序”。(35)基于此,日本提出“综合海洋安全保障” 概念,主张全面而切实地强化海洋安全,并在“确保领海国家利益”“确保重要航路安全”“强化国际海洋秩序”等领域设定了具体的安全目标。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在强调“综合海洋安全保障”统领整个战略规划的同时,又提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这一概念,作为海洋战略的两大支柱,但“综合海洋安全保障”仍更为优先,且更加强调为实现安全目标而加快能力、体制建设及加强对外防务合作等具体目标。(36)同时,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海洋”方面,日本明确主张发展海洋权益的重点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并强调开发海洋资源、确保海上运输、强化海洋产业、振兴海洋科技等政策行动必须首要服务于安全目标,包括保障国家粮食能源安全、海外供应链稳定及尖端技术产业竞争力等,从而将海洋经济、技术发展及环境保护等问题进一步纳入泛安全化战略框架。第三,安全手段的综合性与“高阶化”。在提升安全目标优先度前提下,日本力图在其海洋战略设计中不断增添政策手段,且日益加强“高阶工具”即外交、军事及意识形态等高度政治性手段的运用。第一、第二期《海洋基本计划》由于安全目标有限,主要提出在强化航行安全、海难救助体制及强化海啸、海潮防灾救灾体制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通过提出“综合海洋安全保障”,力图使安全手段更具系统性、综合性,为此结合短中长期措施,将具体政策分为“海洋安全保障政策”和“支持海洋安全保障强化的政策”,前者更直接服务于保障领海权益、航路安全以及维护有利于己的海洋秩序等安全目标,后者为前者提供持续性资源、技术、信息等保障。(37)不过在具体安全手段上,这一时期的日本海洋战略仍存在界定模糊、指向不明、缺乏可执行性等问题。(38)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在前期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安全政策手段体系。其中,在直接安全手段方面,日本聚焦于提升防卫能力和海上执法能力,强化情报收集及分享体制,加强与盟国及“志同道合国家”的合作,支持航道沿岸国自身能力建设,增强对外“战略情报发送”等。在支撑保障安全政策方面,着重于强化海洋资源、产业及科技领域的具体经济安全保障措施,强化海洋情报收集及国际合作,还特别要求加强“离岛安全”,“有效管理并利用”专属经济区以争取海洋权益最大化。另外,日本力图赋予其海洋战略更强的价值观色彩,将“强化国际海洋秩序”与维护所谓“以自由主义及法治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联系起来,并竭力塑造、凸显日本在这一过程中领导、协调国际合作的角色。(39)总体而言,无论在战略规划还是实际政策运用中,日本日益倾向于强化军事措施,以增强海洋安全手段的“实力后盾”与“强制能力”,并结合外交公关、情报工作乃至意识形态外宣攻势,确保安全手段获得更多外援支持及舆论助力。第四,安全合作、防范对象的选择性与明确化。在很长一段时期包括21世纪初出台“海洋立国”战略之初,日本倾向于以比较开放的姿态和“共赢方式”,与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加强海洋合作,包括共同应对全球性、区域性安全挑战。但是,随着海洋战略安全化转型的推进,日本更加警惕来自周边国家的“安全威胁”,并以强硬姿态应对与邻国的海洋权益冲突,在安全合作对象上更具选择性,实质上放弃了开放合作的原则。在战略价值观色彩上升的背景下,日本更公开地主张以所谓价值观因素划线,实质上制造阵营对立与安全紧张。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明确称,“与支持且拥护自由、民主及尊重人权、法治等共同价值观的国家坚持合作,在确保繁荣以及成为经济存立基础的海洋权益的同时,创造有利于日本的国际战略环境”。(40)而在安全防范对象上,日本海洋战略文件的所指也日益明确、公开。(41)直到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开始明确并频繁地“点名”周边国家特别是中国对日本的“海洋安全威胁”,如“中国海警局船只侵入(钓鱼岛)日本领海”“中俄舰艇联合航行的对日示威活动”“中国在东海、南海尝试单方面武力改变现状”“在印太地区中国军事力量显著增强,导致地区军事平衡被打破”等等。随着日本海洋战略的推进,其“周边威胁认知”日益聚焦于中国。在日本坚持对华警惕和防范心态下,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一大趋势即体现为涉华针对性、对抗性,不仅将安全资源投向对华斗争一线,还积极打造并依托所谓“海洋民主国家联盟”,共同抗衡中国。(42)总体上,日本国家海洋战略的确立是日本将安全化逻辑应用于海洋问题的重要体现,而在此后约15年时间里,日本海洋战略的发展又伴随着进一步的安全化转型,其基本特征在历期《海洋基本计划》的内容规划及落实上得到了体现。需要看到,在海洋战略安全化转型过程中,日本国家安全战略及防卫政策的制定出台,与其海洋战略的更新发展保持了相当高的同步关联性。2013年及2022年日本先后出台两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等“安保三文件”,以及2018年更新《防卫计划大纲》,其中很多关键内容均反映在此后的第三、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中,成为其阐述海洋安全形势、安全目标及手段的基准表述。2022年出台的新版《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声称,面临新的形势,为保卫日本安全,应综合运用外交、防卫、经济、技术、情报等综合国力因素而加强战略行动,其中关键一环就是“增强海洋安全保障能力与海上保安能力”。(43)一方面,在日本国家海洋战略中,安全目标及相关政策手段已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和优势比重;另一方面,在目前日本国家总体战略及国防计划中,涉海内容或者说海权因素比重亦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三、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重点战略行动当前安全因素已成为日本政府统筹各项海洋政策规划的核心,日本的“海洋战略”正日益演变为“海洋安全战略”。在安全威胁认知强化、安全目标优先级显著提升的基础上,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趋势持续加强,且与国家总体安全战略进一步深度融合,相互助推发展。在国家安全战略统领下,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名义上是为有效保卫日本本土及周边安全,并确保日本生存所依赖的战略性航路及国际规则环境免受冲击,从而克服日本在地缘环境上的脆弱性与风险性;(44)但事实上,日本的实质诉求早已超越防御性安全范畴,更明确地体现出对国家权益及国际权力强烈且持续增长的渴望,要求所获得的权益与自我追求的大国地位相匹配,同时也表露出针对周边国家特别是被美西方视为“迄今为止最大挑战”的中国的鲜明假想敌思维与竞争意识。在国家海洋战略安全化趋势下,为确保上述关键环节、争取并扩大海洋权益及安全权力,日本综合运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技术等手段,在以下重点领域积极采取战略行动。第一,建设强有力且一体化的海上防卫力量。在安倍晋三执政时期,日本实施了系统性“强军工程”,切实增强日本的海空作战力量。这一方针亦被其后继者特别是岸田文雄所继承。岸田政府在2022—2023年间先后出台新“安保三文件”及第四期《海洋基本计划》,明确聚焦海上防卫力量建设,力图显著提升海上威慑力、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5)在建设“跨域作战能力”的方针下,日本继续兴建大型化、远程化海上作战平台,加强多军种海上联动能力与非传统环境作战能力,重点提升远程打击能力、综合防空能力、海岸及岛屿部机动部署能力。(46)其中,日本解禁具有先制性的“反击能力”,积极打造所谓针对竞争对手的“非对称威慑”,意图在2027年具备陆、海基战区外导弹运用能力,在2033年前具备空基战区外导弹运用能力。为此,日本将在2025—2027年度向美国采购400枚“战斧”Block IV型、V型导弹及导弹控制系统,推动从美国等盟国引进JSM联合打击导弹,加速陆、海、空基12式岸舰导弹改进型自主研发,使其射程从200公里提升到1000公里。日本政府还强调高超声速武器拦截系统、人工智能(AI)、无人机及无人舰艇等装备及技术的研发列装,将其用于近海与远洋侦察及作战。2024年3月,“日本版海军陆战队”即自卫队“水陆机动团”第三联队成立,该部队总规模达到约3000人,全面配备两栖作战专用装甲车辆及舟艇,并利用MV22“鱼鹰”运输机快速部署。自卫队还计划组建“海上输送群”,以广岛县吴港为基地,利用紧凑型运输舰快速运输部队及物资,进一步增强海上战略投送能力。在加强正规海空军力并将其作为“实力后盾”及终极安全手段的同时,日本尤其注重海警力量建设,以应对平时海上巡航及“灰色地带”等突发情况。(47)2016年日本出台《关于强化海上保安体制的方针》,此后六年内海上保安厅体制及装备力量迅速增强。(48)2022年12月,日本出台新版《关于强化海上保安能力的方针》,计划至2027年度将海上保安厅预算增至3200亿日元左右,相当于2022年度的1.4倍,以进一步加强巡逻船和飞机的领海警备能力。(49)同时,日本还致力于推动自卫队与海警力量一体化建设。2023年4月,日本出台自卫队“统制要领”,规定首相在面临“武力攻击事态”下达出动命令时,可根据需要授权防卫大臣全部或部分接管海上保安厅,并指令其与自卫队共同行动。在分工上,自卫队将负责正面作战,海上保安厅则负责“后方支援”,包括疏散人员、海上搜救、提供船只情报、警戒针对港口等设施的攻击等。另外自卫队与海上保安厅还将加强联合训练,合作开发装备技术,共享设施物资等。(50)在此方针下,2023年5月自卫队与海上保安厅首次联合实施桌面演习,6月在伊豆大岛东方实施实兵训练。(51)海警“准军事化”及其与作战部队在组织及功能领域的日趋融合,为日本增强出动干预能力、争夺制海权并控制海洋权益区域提供了保障,也助长了日本在周边海上争端中的强硬姿态。第二,加强沿岸岛链军事部署及“要塞体系”。日本新“安保三文件”及《海洋基本计划》均明确提出强化所谓“西南岛屿”的“防卫态势”,加强力量部署并完善基础设施。在日本战略设计中,这是配合美国亚太“远征前进基地作战”“敏捷作战”“分布式部署”等战术调整、维持巩固“第一岛链”及周边海空域控制权的关键一环。目前,日本自卫队除扩充驻守冲绳的第15旅团、推动组建“冲绳防卫集团”外,还在宫古岛、石垣岛、奄美大岛等岛屿逐步扩编 “警备部队”,包括在距中国台湾岛仅110公里的与那国岛驻守的“沿岸监视部队”。(52)日本力图将琉球群岛各基地与本土特别是九州的军事基地结合起来,从而打造覆盖整个西南方向、南北两翼呼应、各点紧密连接的岛链要塞体系。2023年1月,日本启动鹿儿岛县马毛岛基地建设,作为日美共用军事设施,开展航母舰载机起降模拟训练。2023年6月,佐贺县的新佐贺机场动工,预计2025年落成,将用于部署“水陆机动团”17架MV22“鱼鹰”运输机。海上自卫队还将在长崎县佐世保基地增加部署护卫舰和扫雷舰,护卫舰将从目前16艘增加到20艘以上。在西南各岛屿基地,日本也已部署超过40处反舰、防空导弹部队,力图以点带面,构建交织覆盖、向前延伸的海上火力网。例如,2023年3月石垣岛基地启用后,立刻部署了12式陆基反舰导弹和03式中程防空导弹;5月,日本宣布在宫古岛及与那国岛部署“爱国者”—3防空导弹。在日美同盟合作框架内,日本积极配合驻冲绳美军整编,包括美海军陆战队在2025年前整编为海军陆战队濒海作战团(MLR),并与美方在冲绳、九州地区更频繁进行实兵训练,共享军事后勤设施,从而进一步加深了西南群岛“要塞化”程度。在加强“西南岛屿”链式军事部署时,日本强调以机场、港口、道路、供电及仓储设施为重点,强化岛屿基建,从而为该区域自卫队及海上保安厅的日常训练、紧急出动、综合补给等提供更有力保障。2023年日本政府基本敲定“公共基础设施整备计划”,以西南群岛为重点全面整修14个机场和24个港口,包括在与那国岛新建可停靠大型舰船的港口,对宫古岛的平良港和石垣岛的石垣港进行改建,对与那国岛、石垣岛和宫古岛上的机场跑道进行延伸加固,增加冲绳那霸机场的跑道与机库数量,对海上保安厅各管区本部所在的石垣港、那霸港、博多港、高松港等港口岸壁进行延长加固,等等。2024年 4月日本政府宣布,指定北海道、冲绳等7个道县共16处“特定利用机场与港口”并立即开展整修,其中又以冲绳及周边岛屿的军民两用基建项目为重点。(53)另外,防卫省还计划在全国9个基地新建130个可抗核打击的大型弹药库,储存大量巡航导弹。除北海道外,上述弹药库大部分位于冲绳及九州地区,以便在西南群岛“有事”时可随时投入作战。在日本设想中,大幅增强日本军力部署及快速反应能力,既可在东海方向快速出动,在钓鱼岛一线与中国长期对峙,也可为随时介入台海保留“战术通道”,与美国形成更强战略响应。(54)第三,构建全天候、立体化的海洋监控体系。为确保日本领海权益及海上通道安全,日本在海洋情报分析与实时监控方面加大了力度,集中体现为综合空(天)基、岸基及水下等多平台观测并对海洋环境进行全时全域监测评估的海域态势感知(MDA)能力的建设。2015年、2016年、2018年及2023年,日本先后发布四份MDA规划文件,将打造MDA体系作为强化海洋安全保障的首要基础任务,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其中,2023年12月发布的最新MDA规划文件强调在情报收集、情报汇总和共享以及国际合作等三个环节全面加强MDA体制,强化新技术、新设备的运用,并调动民间资源,扩大海洋监测数据来源,允许民间共享非敏感情报。(55)2024年4月,日本政府出台《海洋开发重点战略》,其中主张以官民共举方式,实现海洋监控“一元化”与“可视化”,通过MDA加强对日本周边海域及关键航道情况、船只动向的监控,特别是“针对中国船只进入钓鱼岛周边以及其他违法作业而构建监视网,还设想利用(监测数据)尽早探知地震海啸以及海底资源管理”。(56)目前,日本已建立起主要依托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遥感卫星及飞机拍摄数据并辅以岸基雷达、监测船及水下摄录数据的MDA情报收集体系,并加强了AI等先进技术在整合分析数据中的作用。(57)日本已能做到每隔三小时更新周边海域船只动向,并使用飞机对其中部分目标进行跟踪监视;首相官邸、防卫省、海上保安厅等可实时共享相关情报,其他部门也能在必要时获取情报。(58)为进一步增强MDA能力,日本计划重点发展天基监测设施,(59)同时积极加强无人侦察机、无人水下探测设备的部署数量与功能,从而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升情报更新频率及可靠性。(60)202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将推进自主式水下潜航器(AUV)的国产化,力争通过官民合作研发,至2030年培育AUV相关产业并向海外推广。在构建海洋监控体系方面,日本不仅加紧自身能力建设,也注重利用外部资源及支持。其中,日本与美国在海洋情报交换方面传统悠久,日本的MDA体系即参照美方模式及经验而建立。2015年,日美正式宣布在太空领域开展MDA能力共建合作,此后双方在卫星、无人机、雷达等平台数据共享乃至联合对东海、台海及南海海域开展侦察等方面不断深化具体合作。日美还将双边MDA合作拓展至第三方,乃至构建区域性安排。例如,2022年5月,在日美积极推动下,日美印澳四边安全机制(QUAD)宣布结成“印太海域态势感知伙伴关系”(IPMDA),宣称在“印太”国家间交换卫星数据、共享海上信息、联合构建广域性的海洋监控能力。2024年4月,日美菲三国领导人会谈也确认三方将在MDA领域开展合作。就日本而言,虽然其宣称是为应对自然灾害、海难搜救、非法捕捞等非传统安全问题,而与美国及东南亚、南亚、太平洋各国开展MDA合作,但实际上利用本国MDA体系优势,通过与其他国家共享情况及提供技术协助,日本不仅拓展了海洋监控网络,增强了监控能力,还提升了在国际海洋安全事务中的话语权,同时借此与其他国家强化了军事防务合作,更深度地介入了地区海上事务。第四,积极拓展、管理并开发海洋权益区域。在海洋战略设计中,日本竭力主张“保护对日本安全及海洋权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水域及国境离岛”。(61)其中,日本尤其重视所谓“离岛管理”,除了以“离岛防御”为假想场景增强军事能力、确保对其控制权外,还力图加强岛屿的测位命名、环境调查、资源勘探、设施建设乃至经济开发等活动,以求将“具备支持人类经济活动能力的”岛屿作为基点,对外扩张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面积。为此,日本积极构建法律政策框架,陆续出台《为实施海洋管理的离岛保全管理基本方针》(2009年、2016年修订)、《促进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保全、利用的低潮线保全与据点设施建设法》(2010年)、《有人国境离岛地域保全及有关特定有人离岛地域社会维持的基本方针》(2017年)等,开展系统性“离岛管理”。2012年3月及2014年8月,日本政府先后命名了39个和158个离岛,以此作为对其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62)同时运用卫星等手段绘制并持续更新电子国土地图,进一步加强对离岛的调查与监控,将保护离岛明确为保护低潮线区域,即基点海岛海水退潮时的最低线作为向外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基线,以图最大限度扩大专属经济区面积,并对偏远地区的“特殊离岛”加强管理,乃至对部分礁石进行加固扩展,使其作为可声索权益的“基点离岛”。比如,日本持续推进冲之鸟礁“岛屿化”,并围绕其提出了47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与约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主张。(63)2023年,日本政府时隔35年重新统计全国岛屿数量,结果总数较上次统计的6852座大幅增加至14125座。(64)2023年2月,日本依据2021年出台的《土地利用规制法》开始将离岛及“具有重大安全意义的设施”划定为管制对象区域,加强国家对岛屿土地资源控制,构建所谓“防卫设施”。截至2023年底,管制对象区域已累计达583处。在国际场合,日本积极开展公关,立足所谓法理依据不断寻求提出大陆架主权诉求。2023年12月,岸田首相在“综合海洋政策本部会议”上宣布,通过与美国方面协商,位于小笠原诸岛父岛以东的“小笠原海台海域”的大部分被定为日本的大陆架,总面积达12万平方公里。除积极圈占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外,日本还力图加强对所控制区域的开发利用,积极发掘水产、油气、稀有金属等资源,为国家经济能源安全目标服务。为此,日本积极推动本国渔业转型,加强对渔业资源管理,巩固并扩大海洋渔场,注重通过强化高科技深海探测装备技术应用,提高捕捞养殖生产力。在海洋能源开发方面,2013年3月日本在爱知县海域完成世界上首次可燃冰试开采。同年4月,日本开始在新潟县佐渡海域进行油气勘探调查。2022年1月,日本国际石油开发公司(INPEX)宣布在岛根县与山口县海域实施油气勘探作业,这是约30年来日本国内首个海洋油气田开采项目。为降低稀有金属进口依赖度,2014年起日本连续出台三期“战略性促进创新计划”,其中重点提出发展深海资源勘探技术,调查与发掘海底稀有金属矿产。同年,日本宣布在南鸟礁附近海底发现大量稀土泥,在冲绳主岛海域发现大规模海底热液矿床。2020年7月,日本在南鸟礁南部成功试采深海海底富钴结壳,这在世界上是首次。2024年出台的《海洋开发重点战略》则明确提出大力开发小笠原群岛、南鸟礁等海域的稀土资源,2028年前启动挖掘及冶炼。(65)同时,日本还将海上风电作为重点发展领域,以实现2050年“碳中和”目标,并确保能源和经济安全。早在2018年日本就通过了《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发电设施以促进海域利用法》,确定了重点发展海上风电的方针及工作程序,并于2020年启动了首轮海上风电公开招标,选取了11处海上风电场址。2024年3月,日本政府进一步敲定《可再生能源海域利用法》修正案,把允许设置海上风力发电设备的范围从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日本评估认为海上发电潜力巨大,可极大提升可再生能源在本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66)第五,依托“海洋国家同盟”以引导区域及国际海洋秩序构建。为营造有利于自身海洋战略的外部环境,日本积极寻求与盟国及“志同道合国家”合作,乃至构建有利于日本发挥影响力的“海洋国家同盟”。为此,日本将强化日美军事同盟作为首要举措,力图依托该同盟在海上的战略威慑,以及美国主导的广域盟友网络,更有效地达到维持秩序、遏止挑战的目标。(67)当前,日美在推进“同盟现代化”、深化防务合作过程中,明确提出围绕海洋安全议题构建更为紧密的同盟关系,并联合主导构建国际海洋秩序。(68)另外,日本还努力将亚太地区“日美+1(X)”的小多边机制特别是“印太战略”框架下的日美澳印安全机制,以及日本与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的“印太战略”合作,融入自己筹划的海洋盟友布局中。2023年3月,岸田访问印度时公布“印太构想新计划”,并将“由海洋扩展到太空的安全保障措施”定位为新的“印太战略”支柱,呼吁各国全面开展海洋安全合作。(69)除上文提及构建海洋监控体系方面的国际合作外,以2016年日本实施“新安保法”为契机,日本自卫队更为频繁地在南海、印度洋实施舰队巡航及“战略性靠港”,与其他国家进行联合训练及防务交流,参与美国主导的“航行自由行动”等,加强与各国海军及海上保安机关的合作,有侧重地强化与拥有重要港口设施、控制战略性海上通道的东南亚、南亚及太平洋国家特别是与中国存在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争端的国家的关系。同时,日本还积极支持本地区发展中国家开展“海洋安保能力构建”,为其提供先进海防设备、扩大专业海警力量、协建海防基础设施。(70)在现有政府开发援助(ODA)基础上,2023年4月,日本创设“政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支援”(OSA),作为向“友好国家”提供军援的新机制。2023年12月,日本修订“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运用指南,大幅放宽武器出口规则限制,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军援、强化与其他“海洋盟国”的战略合作创造了条件。(71)在外交活动中,日本致力于“维护和强化基于法治的自由开放的海洋秩序”,意图达成拉拢盟国及伙伴国家、争取规制话语权、增强道义号召力等多重目的。为此,近年来日本持续加强对海洋相关国际组织的公关力度,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洋科学组织、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组织的合作项目及活动,向上述组织输送官员特别是法律专家,设法深度参与海洋领域国际法制定、应用及案件仲裁进程,力图掌握规则改革趋势。此外,日本还竭力倡导所谓“海洋法治三原则”(72),加强“战略性外宣”,通过各种外交平台特别是七国集团机制、东盟系列峰会、QUAD相关机制等多边场合大力宣扬日本的“法治立场”,将“基于法治的自由开放的印太”构想包装为国际海洋秩序的蓝本,并伺机宣传支持日本领海及大陆架权益主张的“法理依据”。(73)同时,日本通过参与非传统安全合作,彰显自身在安全领域的“国际贡献”,借机影响主导相关领域国际秩序和规则的制定。比如,近年来日本持续参与中东、印度洋的反海盗国际合作,除单独护航外,还与欧洲国家频繁开展联合护航,参与美国主导的“第151联合任务部队”(CTF151)等多国护航等。借此,日本不仅实现了在中东的常态化派兵,还与美、欧就海外联合军事行动展开了更密切的合作。(74)作为《亚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区域合作协议》(ReCAAP)发起国之一,日本积极参与该协议下各种演习、护航行动,注重与新加坡等东盟国家及澳大利亚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提供能力建设支持。另外还引入外部力量,与欧盟达成协议,在亚太地区反海盗、网络安全等方面加强合作(75),在彰显“国际贡献”、积极影响国际非传统安全机制、规则及标准构建的同时,强化对周边海域及重要国际航道的影响乃至掌控。四、结 语当代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及其特征,与近现代西方国家战略安全化的逻辑一致,同时又以自身特有的历史传统及战略文化作为基础背景。自21世纪初日本提出“海洋立国”、确立国家级海洋战略至今,日本的海洋战略设计及行动从模糊到清晰、从笼统到明确、从分散到系统,其基本方向是日益坚定且公开地从国家安全视角审视处置海洋问题,强调从全局性、竞争性思维出发,运用战略性和高政治手段应对海洋安全问题。日本国家海洋战略的确立及其中安全要素的显著强化,乃至海洋战略从“发展战略”逐步演化为“安全战略”,贯穿这一过程的关键正是安全化逻辑,其特征体现在海洋领域威胁评估下安全目标、手段、对象等多个维度。受安全化逻辑的支配,日本在国家海洋战略框架下调动多方面资源,积极开展防卫力量建设,加强沿岸岛链军事部署,构筑海洋监控体系,拓展开发海洋权益区域,并利用外交手段组建“海洋国家同盟”,影响乃至企图主导海洋秩序规则。总体而言,关于当代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现实及趋势,至少可有以下判断。第一,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是当前日本国家战略安全化的必然结果,同时又反向作用乃至驱动总体国家战略转型。二战后,日本“海洋国家”理念及政策始终受其国家战略大方向牵引,经历了由经济中心导向至政治大国目标导向的战略背景,亦因此为21世纪国家海洋战略确立及发展积累了条件、埋下了伏笔。当前,日本国家总体战略日益体现出安全化转型特征,即以安全领域为突破口,将各方资源融合转化为政治权力。主导战后日本发展的经济逻辑正让位于政治逻辑,在“泛安全化”思维下日本全面提升国家战略的安全要素比重,力图将产业、科技、金融、外交、文化等各方面资源融合转化为国际政治地位与战略行为能力。这一趋势也显著影响了海洋领域,使得日本国家战略安全化、安全战略海权化、海洋战略安全化相互交织,彼此助推。作为国家总体战略的重要“子领域”,日本海洋战略的发展也服从于国家总体战略的大方向,因此体现出日益鲜明的安全化特征。与此同时,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效应也反馈在国家总体战略上。日本对海洋领域威胁认知的持续和显著强化,已经深刻影响到国内社会的思维及心态,乃至国家政治生态和战略思维。根据近年来日本国内舆情调查,日本国民的安全感正显著下降,针对外部的安全危机意识正在上升,而这种安全危机意识的来源之一就是日益上升、趋向复杂的海洋安全威胁,包括所谓“来自周边国家的海上威胁”、多元化的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及国际海洋权益博弈的日趋激烈化。这些威胁因素部分源自实际情况,但很大一部分则是执政集团特别是图谋脱离“战后体制”而追求政治大国目标的保守政治势力大力渲染甚至虚构而成。日本政府有意识地将海洋问题安全化、放大相关威胁认知,以及渲染运用“举国体制”与强制性手段应对威胁的必要性,为进一步推进国家总体战略特别是在安全领域“积极突破”和推进“修宪强军”工程制造所谓合法性依据。在安全化逻辑下,日本海洋战略的强势推进亦使得日本国内政治气氛更趋于强硬和排外,决策层亦更倾向于相对狭隘、偏执的竞争性战略思维。第二,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为长期性与递进性,未来在多个维度仍有更进一步的空间。日本海洋战略的安全化既受国内政治及战略共识驱动,也受外部国际环境影响。目前在日本,国家总体战略与海洋战略的安全化已形成“逻辑闭环”并获得了较强的政治共识支持,国内保守政治势力掌握主导且稳定壮大。即使在岸田政府执政地位出现动摇情况下,日本现有的战略方向与行动亦基本不会发生改变。在日本执政精英及战略制定者看来,目前日本距离“安全自主”仍有很大距离,如能在法制和政策上彻底摆脱“战后体制”约束以及基于“专守防卫”原则的“被动姿态”,日本在安全战略上的能动空间仍可进一步扩大,海洋战略亦可更充分地在安全领域发挥作用,为日本争取和保障权益。(76)在国际上,大国间地缘政治与意识形态竞争烈度居高不下,继续推动整个国际体系加速分化和重组。而在日本看来,中美权力转移是当前最大秩序变革因素,以复杂化、长期化为特征的中美博弈势必投射至海洋领域,且对抗强度将持续上升。在此情况下,日本需要坚持强有力的“综合海洋安全保障”措施,从而“在海权竞争的新时代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利益”。(77)这意味着日本将坚定、长期地推动海洋战略安全化,且在海洋领域体现出更强的进取及对外扩张态势。从实际情况看,日本当前的海洋战略举措,无论海上力量建设还是海洋领域的“战略性外交”,均处于有史以来最为活跃的时期,对海洋权益领域及空间的拓展也在有计划推进。可以预见,未来在上述重点领域日本的战略行动仍将保持高度活跃,且有可观增量空间。在日本看来,其海洋战略首先要以足够实力及力量投射能力为基础,唯此才能“有效慑止来自外部(对日本利益)的不法侵害”;其次要强化支撑战略行动的技术能力与基础设施体系,并设法将其转化为与其他国家交涉的优势;最后,还需充分发挥日本的国际协调渠道,确保日本的秩序设想与规则要求得到支持。(78)在此逻辑下,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的未来具体方向将表现为,一是更加重视支撑海权诉求的实力建设,二是更加注重长期战略所需的技术与物资基础建设,三是更加注重海洋领域国际制度性权力,将日本安全化逻辑及安全利益诉求进行“对外输出”。第三,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不仅未能实现“安全目标”,反而显著加剧了日本与邻国的海洋矛盾。当前,日本海洋战略安全化进程在本质上仍是基于现实主义逻辑主导的、强调自助安全与权力扩张的西方式安全化路线,并结合了本国战略文化中所特有的生存危机感及竞争图强意识,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过度安全化倾向。在具体战略行动中,尽管日本时刻加以淡化粉饰,但仍无法掩盖其中鲜明的进攻性与对抗性,特别是日本海洋战略中“以邻为壑”的思维作祟,始终将周边国家的海洋活动视为重大安全威胁,以及其拓展自身权益的主要障碍。日本在争议岛屿及专属经济区问题上日益倾向于强硬政策,基本拒绝妥协对话,解决方式上倾向于基于意识形态偏见的单边对抗,而非旨在协商和解的双多边沟通。这也导致日本与多个邻国如中、韩、俄等均存在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且长期难以解决,日本对外扩张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行动也一定程度招致国际争议。加上近期日本不顾邻国反对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公然损害全球海洋环境及国际公共利益。日本的上述举措不仅不能保障本国安全,反而让自身所处的海洋战略环境处于矛盾与风险之中。在对华方向,日本海洋战略行动所制造的摩擦冲突尤其突出。目前日本对华总体奉行协调与制衡并行的两手政策,但在安全上制衡防范一面日益凸显。在国家总体安全战略中,日本已追随美国将中国定位为“迄今为止最大挑战”,并通过优先依靠日美同盟,在同盟体制内扩增战略能力与空间,企图增强对华博弈筹码。日本强化日美海权同盟的做法旨在以“力量加权”的方式打破现有平衡状态,维持有利于己的实力格局,但这无益于缓和紧张与弥合矛盾,反而会引发敌对情绪与军备竞赛,导致“安全困境”的螺旋上升。尽管在中日海洋相关对话中,日本仍表示将与中方在涉海事务上保持沟通、努力管控矛盾,在渔业资源管理、海洋垃圾处理、海洋科研活动等方面摸索合作,但在实际行动上日本坚定地将中国作为首要海洋安全威胁及防范对象,不仅试图在东海钓鱼岛方向加强争夺,还力图同时介入台海、南海并发挥“三海联动”效应,强化对华安全博弈力度。在国际场合,日本继续与美国和西方国家联合,不断发表涉海反华言论,乃至粗暴干涉中国内政。2023年广岛七国集团峰会发表的联合宣言,渲染“严重关切东海与南海形势”“重申台湾海峡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性”“中国在南海的扩张性海洋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等,是日本当前对华海洋战略立场及行动态势的重要反映。上述现实暴露出日本所谓“战略自主”的虚假性与局限性,也反映了其海洋战略安全化难以克服的内部结构性矛盾。当前国际环境下一国的安全难以通过单独方式实现,冷战时代传统的军事同盟与海权战略思维也已过时,日本的海洋安全战略要想打破现有循环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彻底改变过去高度现实主义、权力本位、自助安全、“零和竞争”的思维与做法,转向更具建设性、开放性与包容性的多边海洋安全合作,以摆正理顺对华安全认知及心态、摆脱外部干扰、与中国共同推动本地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为重中之重。注释(1)中国国内对日本海洋战略关注度较高,先行研究较为丰富,参见廉德瑰、金永明:《日本海洋战略研究》,北京:时事出版社,2016年;修斌:《日本海洋战略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张景全:《日本的海权观及海洋战略初探》,《当代亚太》2005年第5期,第35—40页;巴殿君、沈和:《日本海洋安全战略模式的历史演变与内在逻辑》,《东北亚论坛》2017年第6期,第15—24页;朱晓琦:《日本学界的海洋战略研究:核心议题与研究趋势》,《国际政治研究》2015年第6期,第80—102页;段廷志、冯梁:《日本海洋安全战略:历史演变与现实影响》,《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年第1期,第69—81页;初晓波:《身份与权力:冷战后日本的海洋战略》,《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4期,第90—103页;吕耀东:《试析日本海洋战略理念及对华政策取向》,《东北亚学刊》2015年第3期,第3—9页;高兰:《日本海洋战略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外交评论》2012第6期,第52—69页;陈拯:《海洋战略演进的日本经验》,《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24—33页;苗吉:《“他者”的中国与日本海洋国家身份的建构》,《外交评论》2017年第3期,第77—108页;等等。需要看到,先行研究成果在界定日本海洋战略时多较宽泛,将近代日本海军战略及海外扩张行动,以及战后日本海洋相关的防务、外交、经济、社会政策,乃至有关海洋的战略思维及政治文化均纳入海洋战略范畴;本文认为,按照明确、系统、成文的国家战略标准衡量,日本国家级海洋战略的确立应以进入21世纪日本在“海洋立国”方针下出台《海洋基本法》《海洋基本计划》等为标志,属于“当代”范畴,至于此前的海洋相关思想理念、战略及政策行动均可视为当代日本海洋战略的历史背景与发展基础。(2)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安全化”概念被认为与哥本哈根学派有关,由奥利·维夫(Ole Waever)于1993年首次提出。参见:Michael C.Williams,“Words,Images,Enemies,Securit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7,No.4,2003,p.512。(3)Barry Buzan,Ole Weaver and Jaap de Wilde,Security:A New Framework for Analysis,Boulder: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98,p.32.(4)Holger Stritzel,Security in Translation:Securitization Theory and the Localization of Threat,Palgrave Macmillan,2014,pp.38-51.(5)张超、吴白乙:《“泛安全化陷阱”及其跨越》,《国际展望》2022年第2期,第19—35页。(6)参见:Dirk Siebels,Maritime Security in East and West Africa:A Tale of Two Regions,Palgrave Macmillan,2020,pp.19-24;Christian Bueger and Timothy Edmunds,“Beyond Seablindness:A New Agenda for Maritime Security Studies”,International Affairs,Vol.93,Iss.6,2017,p.1295。(7)张海文:《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理论探索》2022年第1期,第5—11页。(8)Christian Bueger,“What Is Maritime Security?”,Marine Policy,Vol.53 ,2015,pp.159-164.(9)Jessica Larsen,“Maritime Security:How Geopolitics Hardens Threat Patterns at Sea and Challenges Known Solutions”,DIIS Comment,April 2024,https://www.diis.dk/en/research/maritime-security-how-geopolitics-hardens-threat-patterns-sea-and-challenges-known[2024-01-12].(10)1786年林子平编写的《海国兵谈》中首次使用了“海国”概念,提出海洋是日本立足之本,主张打破幕府锁国状态。横井小楠、本多利明等人亦提出类似“海国论”,主张日本充分发挥四面环海的地理优势发展海防与贸易。(11)杨伯江:《战后70年日本国家战略的发展演变》,《日本学刊》2015年第5期,第12—27页。(12)巴殿君、沈和:《日本海洋安全战略模式的历史演变与内在逻辑》,《东北亚论坛》2017年第5期,第15—24页。(13)高坂正堯『海洋国家日本の構想』、『高坂正堯著作集』(第一)、中央公論新社、2008年、166—167頁。(14)中曽根康弘『新しい保守の論理』、講談社、1978年、135頁。(15)参见:川勝平太『文明の海洋史観』、中央公論社、1997年;白石隆『海の帝国—アジアをどう考えるか—』、中央公論新社、2000年。(16)首相官邸『国家安全保障戦略』、2022年12月17日、https://www.cas.go.jp/jp/siryou/2212 16anzenhoshou/national_security_strategy_2022_pamphlet-ja.pdf[2024-01-02]。(17)吴士存:《海洋大国安全战略的历史演进与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9月14日。(18)秋元千明『戦略の地政学』、講談社、2022年、257頁。(19)佐道明庀『戦後日本の防衛と政治』、吉川弘文館、2003年、190頁。(20)後潟桂太郎⌜海上自衛隊の戦略の方向性とその課題⌟、『海幹校戦略研究』2016年11月特別号、25—26頁。(21)兼原信克『戦略外交原論』、日本経済新聞社、2011年、88頁。(22)白石隆『海の帝国―アジアをどう考えるか—』、4頁。(23)同上书,第195页。(24)伊藤宪一『海洋国家日本の構想—世界秩序と地域秩序—』、フォレスト出版、2001年、165頁。(25)佐藤史郎等『日本外交の論点』、法律文化社、2018年、205頁。(26)Christopher W.Hughes,Japan’s Remilitarisation,London:Routledge,2009,p.198.(27)栗林忠男⌜海洋基本法の制定とその意義⌟、『Ocean Newsletter』2007年第163号。(28)根据《海洋基本法》,日本“海洋立国”战略基于六大基本理念,即“海洋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协调”、“确保海洋安全”、“充实海洋科学知识”、“海洋产业健全发展”、“海洋综合管理”与“海洋国际合作”。在支持战略实施的政策方面,《海洋基本法》规定了12个基本方向,即:“推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环境”、“开发专属经济区”、“确保海洋运输”、“确保海洋安全”、“推进海洋调查”、“研发海洋科学技术”、“振兴海洋产业和强化国际竞争力”、“综合性管理沿岸区域”、“保护离岛”、“确保国际合作与推进国际协调”及“增进国民对海洋的理解”。参见:内閣府『海洋基本法』、2007年4月27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law/pdf/law_je.pdf[2023-12-12]。(29)参见:首相官邸⌜総合海洋政策本部及び総合海洋政策本部事務局の設置について⌟、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aiyou/dai1/siryou1.pdf[2023-12-12];王竞超:《近年来日本海洋政策决策机制的转型:背景、制度设计与局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第58—66页。(30)首相官邸⌜総合海洋政策本部令(平成19年政令第202号)⌟、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aiyou/sanyo/pdf/sanyo_konkyo.pdf[2023-11-29]。(31)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1期)』、2008年3月1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1/pdf/plan01.pdf[2023-11-22]。(32)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2期)』、2013年4月26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2/pdf/plan02.pdf[2023-11-22]。(33)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3期)』、2018年5月15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3/pdf/plan03.pdf[2023-11-22]。(34)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4期)』、2023年4月2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4/pdf/keikaku_honbun.pdf[2023-11-22]。(35)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3期)』、2018年5月15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3/pdf/plan03.pdf[2023-11-22]。(36)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4期)』、2023年4月2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4/pdf/keikaku_honbun.pdf[2023-11-22]。(37)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3期)』、2018年5月15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3/pdf/plan03.pdf[2023-11-22]。(38)比如,在如何利用海洋调查、海洋观测、科技研究开发、人才培养等手段实现安全目标方面,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表述较为模糊、抽象,缺乏重点。(39)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4期)』、2023年4月2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4/pdf/keikaku_honbun.pdf[2023-11-22]。(40)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4期)』、2023年4月2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4/pdf/keikaku_honbun.pdf[2023-11-22]。(41)前三期日本《海洋基本计划》在提及周边国家海洋威胁时均泛称“外国”,唯一例外是明确提及朝鲜所发射的导弹落入日本专属经济区。(42)参见:神谷万丈⌜国際政治理論からみた『挑戦国』中国⌟、『東亜』2024年1月号、2—9頁;森本敏⌜米中対立の基本構図の中で問われる日本の役割⌟、『財界』第72第1号、2024年、48—51頁。(43)首相官邸『国家安全保障戦略』、2022年12月17日、https://www.cas.go.jp/jp/siryou/221216anzenhoshou/nss-j.pdf[2023-11-22]。(44)小谷哲男⌜海洋安全保障の今日的課題—海上における危机管理—⌟、『国際安全保障』第42第1号、2014年、15頁。(45)首相官邸『国家安全保障戦略』、2022年12月17日、https://www.cas.go.jp/jp/siryou/2212 16anzenhoshou/national_security_strategy_2022_pamphlet-ja.pdf[2023-11-22]。(46)根据日本2022年12月出台的新版《防卫力量整备计划》,2023—2027年日本计划增建驱逐舰12艘(其中新型“宙斯盾”舰2艘)、潜艇5艘、哨戒舰10艘、F-35A/B型战机65架、P-1电子侦察机19架、战区外电子战飞机1架、C-2大型运输机6架、KC-46A等空中加油及运输机13架、E-2D预警机5架;还将新建12式对舰导弹中队11个、03式防空导弹中队14个。(47)⌜自衛隊と海上保安庁で效果的连携を⌟、『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6月7日。(48)2016年至2022年,日本海上保安厅新增大型巡逻船8艘、飞机12架、大型测量船2艘等服役。截至2022年底,海上保安厅下辖11个管区海上保安本部和67个海上保安(监)部,执法及后勤人员1.45万人,共有船艇383艘(其中1000吨级以上巡逻船71艘)、各类飞机92架。参见:海上保安庁⌜海上保安能力强化に関する方針について⌟、2023年12月16日、https://www.kaiho.mlit.go.jp/info/top/221216_houshin.pdf[2023-12-22]。(49)海上保安庁⌜海上保安能力强化に関する方針について⌟、2023年12月16日、https://www.kaiho.mlit.go.jp/info/top/221216_houshin.pdf[2023-12-22]。(50)防衛省⌜海上保安庁の统制要領⌟、2023年4月28日、https://www.mod.go.jp/j/press/news/2023/04/28b_02.pdf[2023-11-22]。(51)⌜海自·海保、月内に初の実動訓練尖閣防衛など念頭⌟、『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6月13日。(52)目前日本自卫队在宫古岛、石垣岛、奄美大岛分别驻守“警备部队”及导弹部队700—800人、600—700人、500—600人,在与那国岛驻守“沿岸监视部队”150—200人。(53)⌜防衛强化へ16空港·港湾整備有事に自衛隊や海保が利用⌟、『日本経済新聞』2024年3月27日。(54)⌜第1回防衛力强化の有識者会議出席者の発言全文⌟、『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1月25日。(55)首相官邸⌜我が国の海洋状浞把握(MDA)構想(令和5年12月総合海洋政策本部决定)⌟、2023年12月22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mda/pdf/r05_mda_main.pdf[2024-01-22]。(56)⌜レアアース、南鳥岛沖で28年度以降に生产政府戦略⌟、『日本経済新聞』2024年4月26日。(57)⌜AISとは 安全確保、経済分析にも応用⌟、『日本経済新聞』2022年6月30日。(58)徐永智、王旭:《日本海域态势感知体系的构建与影响评析》,《太平洋学报》2023年第8期,第59—73页。(59)相关举措包括整合现有政府及民间商用卫星资源,发射识别拍摄能力更强的专门遥感卫星,还将在2024—2027年间部署由约50颗雷达和光学小型卫星组成的“卫星星座”。参见:⌜安保3文書 ポイント解説宇宙·サイバー 能力向上⌟、『読売新聞』2023年3月1日。(60)⌜水中ドローン国産化促す 安保に活用、政府が海洋計画案⌟、『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3月5日。(61)内閣府『海洋基本計画(第4期)』、2023年4月28日、https://www8.cao.go.jp/ocean/policies/plan/plan04/pdf/keikaku_honbun.pdf[2023-11-22]。(62)上述两轮被命名的离岛包括了钓鱼岛全部附属岛屿。(63)2008年11月,日本政府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了七个海域区块的大陆架延伸申请,总面积约达74万平方公里。2012年4月,该委员会通知日本政府,承认其中31万平方公里,包括冲之鸟礁以北17万平方公里的四国海盆区块,但同时也表示对日本提出的冲之鸟礁以南、总面积25万平方公里的九州—帕劳海岭南部区块将“推迟审议”。对此,日本声称“日本将冲之鸟岛作为基点(扩大大陆架)的主张得到委员会的认可”,以制造日本大陆架扩充诉求得到承认的假象。(64)《日本重新统计岛屿数量结果或倍增至1.4万座》,共同网,2023年 2月 14日,https://china.kyodonews.net/news/2023/02/0d7b1a59a7b9-14.html[2023-11-22]。(65)⌜レアアース、南鳥島沖で28年度以降に生産政府戦略⌟、『日本経済新聞』2024年4月26日。(66)日本政府风力发电引进目标为到2030年达到1000万千瓦,到2040年达到3000万—4500万千瓦。而根据日本三菱综合研究所的评估,在日本,如将发电成本控制在每千瓦时10日元以下,适用于近海区域的着床式发电的总容量达到6400万千瓦,适用于远海区域的漂浮式发电的总容量达到3.43亿千瓦;如果不控制发电成本,着床式的总容量将增加到7000万千瓦,漂浮式的总容量将增加到23.96亿千瓦。参见:三菱缏合研究所⌜日本の洋上風力ポテンシャル海域—洋上風力と漁業の未共創につながる好循環の形成に向けて—⌟、2024年4月25日、https://www.mri.co.jp/news/press/20240425.html[2024-04-28]。·67)⌜岸田首相、日米首脳会談へ意欲『强固な同盟示す機会』⌟、『日本経済新聞』2024年1月29日。(68)参见:防衛省⌜日米安全保障協議委員会(2+2)共同発表⌟、2023年1月11日、https://www.mod.go.jp/j/approach/anpo/2023/0112a_usa-j.html[2023-11-22];外務省⌜日米防衛相会談の概要⌟、2023年6月1日、https://www.mod.go.jp/j/approach/anpo/2023/0601a_usa-j.html[2023-11-22]。(69)⌜岸田文雄首相、インド訪問での演説要旨⌟、『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3月21日。(70)⌜同志国の防衛裝备支援で抑止力底上げを⌟、『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5月10日。(71)⌜政府、友好国軍に裝备品供与 第三国への移転は禁止⌟、『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4月5日。(72)2014年,时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香格里拉对话会上提出了“海洋法治三原则”,即:各国应依据国际法提出主权主张、不能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主张权利、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在日本政府推动下,“海洋法治三原则”写入了2016年七国集团领导人会议共同宣言,并成为日本外交长期鼓吹的“基本原则”。(73)⌜海洋の安全保障强化を インド太平洋戦略加速へ⌟、『日本経済新聞』2017年12月18日。(74)⌜中東に自衛隊、自公が了承安保法後初の本格派遣⌟、『日本経済新聞』2019年12月8日。(75)⌜日EU、アジア海洋安保サイバー共同対処首脳声明案⌟、『日本経済新聞』2023年7月3日。(76)田中明彦等『提言日米同盟を組み直す—東アジアリスクと安全保障改革—』、日本経済新聞出版社、2017年、55—56頁。(77)森本敏·小原凡司『台湾有事のシナリオ —日本の安全保障を検証する—』、ミネルヴァ書房、2022年、85頁。(78)下平拓哉『日本の安全保障 —海洋安全保障と地域安全保障—』、成文堂、2018年、27頁。
顾明栋:论“世界中国学”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3:08 +0800
摘要:建立“世界中国学”必将会对中国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引出有关“世界中国学”定义、性质、功能、研究范围、话语体系等理论问题的探讨。通过在全球背景下对这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可知,“世界中国学”应以中华文明的知识总体为研究对象,聚焦中国知识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为人类的进步繁荣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和符合中国实际的信息、资料和观念;其价值旨归是信息功能和教育功能,并为世界各地生产的中国知识提供评价的基本准则;其终极目标是为文明互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服务。关键词:世界中国学 汉学 中国学 知识生产作者:顾明栋,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访问讲席教授(上海200240)。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4年第3期P4—P14 “世界中国学”这一概念的出现已有一段时间了,200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创办 “世界中国学论坛”,2012年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中国学研究所成立,“世界中国学论坛”的创立似可视为这一概念正式提出的标志。2023年11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致贺信时指出:“中国学是历史中国之学,也是当代中国之学。……溯历史的源头才能理解现实的世界,循文化的根基才能辨识当今的中国,有文明的互鉴才能实现共同的进步。……不断推进世界中国学研究,推动文明交流互鉴,为繁荣世界文明百花园注入思想和文化力量。”建设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断推进世界中国学研究,亟需对世界中国学的概念内涵、学科演进、问题意识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如果提议把世界中国学建成一个学科,一系列相关的理论问题应运而生:世界中国学究竟是什么?其与西方历史悠久的汉学和区域研究的中国学等领域有何关系?如果说其与汉学和中国学研究的内容相同,相同之处是什么?如果说不同,相异之处又是什么?究竟应该怎样定义世界中国学?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世界中国学的性质、功能和研究范围是什么?如何以世界中国学为方向构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该领域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话语体系是什么?其价值旨归和终极目标又是什么?还有如何具体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等等。本文拟对这些理论问题作初步的思考和概念性探讨。一、建立世界中国学的必要性首先,世界中国学的建立是否有必要?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在跨文化研究领域,既然已有“汉学”和把中国作为区域性研究对象的“中国学”,是否有必要提出“世界中国学”?这是建立世界中国学必须回答的问题。欲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将已有的以中国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进行比较分析。首当其冲的是汉学,无论是西方汉学还是东方汉学,其与世界中国学的共同核心就是“中国研究”——涉及中国文明的区域性研究。如果我们进一步追溯这些研究的源头,不难将其追溯至古往今来中国学人研究中华文明的学问,涵盖历史、语言、文学、艺术、哲学、考古和科学等学科。无论是西方汉学、日本汉学、韩国汉学、越南汉学等均如此。荷兰莱顿大学汉学家宋汉理(Harriet Zurndorfer)曾对西方汉学追根求源,指出汉学的源头是古老的中国文明,并一语中的地指出:“汉学可以追溯至中国学者对其文明从事的研究。”除了日本以外,海外汉学研究的重镇在西方。从概念范围来看,汉学研究在欧美也有所不同。欧洲汉学,也可叫传统汉学。欧洲汉学关注的核心是古代中国,是从语言文字学视角聚焦中华文明的古典研究,相当于西方的古典主义研究和中国古代的“小学”。美国汉学家韩大伟(David B. Honey)在综述汉学发展历史时指出:“从历史角度来看,‘汉学’就是使用文献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古典文献的一门学问,在20世纪之前一般被视为‘中国文献学’(Chinese philology)。”这是很有见地的看法。的确,汉学(Sinology)与埃及学(Egyptology)、亚述学(Assyriology)和佛教学(Buddhology)等东方学同为一类,都是研究非西方文明的古典学问。正因为如此,刘若愚曾提出弃用“sinology”一词,认为其带有逝去文明的意蕴。美国汉学家薛爱华(Edward H. Schafer)在1958年致《美国东方学会会刊》《亚洲研究》编辑们的公开信中也建议弃用“汉学”和“汉学家”,因为二者“已成为产生摩擦和误解的来源”。在传统汉学面对“区域研究”的强势崛起而不得不重新审视学科定位的情况下,薛爱华仿效“欧洲学”的做法,提出抛弃传统的“汉学”称谓,以适应北美大学里人文社科学术研究区域性分工的大趋势。的确,北美区域研究的中国学不仅包括传统汉学的古典领域,也涉及中国的各个方面,包括现代历史、现实政治、社会经济、国际关系、大众传媒、科学技术、社会文化等传统汉学没有涵盖的领域。经过对比分析,不难看出,传统汉学倾向于研究古代中国,而区域性中国学倾向于研究现代中国,前者研究范围较窄,而后者研究领域十分宽泛,研究者不仅包括学者,也包括非学者身份的思想家、外交家、企业家、作家、艺术家、商人、旅行者等。前者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文献学,而后者更热衷于社会科学的方法。笔者曾提议将汉学和中国学的研究扩展到传统汉学和西方中国学的研究范围之外,考察所有有关中国的知识生产,甚至包括非西方的中国问题研究,以便构建一种有关中国知识的总体研究。由于这样的研究大大超出汉学和中国学的研究范围,很有必要建立新的、多维度的世界中国学。 建立世界中国学的必要性也可以从知识的作用来思考。“知识就是力量”已成为尽人皆知的真理,但是,诚如福柯所言,知识往往和权力联系在一起,形成“权力—知识”。世界关于中国的知识,往往就是一种由西方霸权生产的、充满偏见和失真的权力知识,这种关于中国的知识有时甚至还不如对中国一无所知,因为基于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而生产的中国知识,不仅不能使世界人民了解中国的真实情况,而且还会导致对中国社会和文化的误解、蔑视、恐惧甚至仇视。在中西方交流史上,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十九世纪美国民众对来美国修铁路和做苦力的华工的误解,在别有用心的政客们的煽动之下,促成了国会通过美国历史上唯一针对另一个民族的排华法案,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它才被废除。因此,在当下世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大背景下,建立世界中国学对于加深了解、化解误会、消除偏见、避免文化冲突甚至武装冲突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在世界范围内,从事中国研究的人员遍布五大洲,来自不同国别、地区和学术界的不同学科。而且,中国学不仅有区域性的局限,而且常常受地缘政治带来的或隐或显的影响。譬如,由于欧美学者出生、成长、教育和学术训练都是在西方,他们会受到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作出的中国研究往往带有隐性或显性的意识形态问题。由于五百年殖民主义在全球的扩张,西方人自然而然地构想并使用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知识系统,并据之处理各种与中国交往中的事务,理解纷繁复杂的中国文明,其中包含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概念、理论、方法、范式。由于西方一直主宰着世界政治和知识视域,世界也通过西方的眼光观察和消费中国知识,非西方世界对中国的观察﹑认识、知识生产以及学术研究也受控于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它常常以我们意识不到的意识形态方式运作,这种影响力是一种左右各种中国学研究的“看不见的手”。笔者称其为“文化无意识”,有时甚至是一种显性的文化意识,是左右知识生产和学术研究的政治意识形态。笔者在此仅举一个较为特别的案例。儒家思想是肇生于两千五百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可一位美国学者在由美国著名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竟然声称,儒家思想是欧洲传教士来到中国以后,接触到有关孔子的生平事迹和流传的史料加工生产而形成的思想流派。其核心观点是:Confucianism主要是西方人创造的,用来代表儒家、儒教、儒学和儒者所指称的内容。该书作者也承认孔子为这一西方创造物的思想体系的源头,但却明确宣称:“今日为人所知的孔子形象是一个长期刻意制造出来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知识分子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笔者引用这个案例,是为了说明:中国知识是知性商品,有着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的过程。该书的主旨刚好基本上描绘了这样一个过程:“本书的主要目的是讲述在此再造过程中中西联合的特点:十六世纪的中国人提供以孔子为原材料的故事形式,西方孔子研究者从中受到启发,将其虚构形式改造成有争议的西方科学和神学表现形式;十九世纪引入中国的西方民族主义、进化论和民族气质等思想使二十世纪中国人的本土想象有了新的维度,他们将孔子改造为一历史化的宗教人物形象。”虽然该书承认中国人对儒学的构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只是辅助性的,扮演了原材料和初级产品提供者以及再生产者的角色,而产品的真正生产者是西方的孔子研究专家。作为一部专著,该书无法被归入有关中国的研究成果,其内容无法作为有关儒家思想的知识,因为书中的核心观点不仅与儒家的历史不合、与事实不符,而且完全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更是一种文化霸权主义的观点,根本不能算是有关中国的知识。该书出版后理所当然受到了西方汉学界有识之士的批评,有篇批评文章的标题就是醒目的反驳:《欧洲传教士没有制造儒学》。这也从另一个视角表明,世界中国学应该具有一个新维度,即对世界各地中国研究领域生产的中国知识进行评估、甄别、证实或证伪。二、世界中国学与已有相关研究的关系世界中国学与已有的传统“汉学”和“中国学”紧密相关,在某种意义上,世界中国学与已有的中国研究大部分重叠。因此,欲建立世界中国学,不可不对汉学和中国学的研究范围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因为只有比较两者异同,才有可能建立有别于甚至超越汉学和中国学的世界中国学。传统欧洲汉学在建立之初以古汉语为工具,聚焦于中国古代的语言、历史、思想、艺术、文化等领域,主要从事这些领域古代文献的翻译、考据、阐释、评点和文字学研究。由于深受中国传统小学的影响,曾有学者甚至将这种汉学研究称为“文字学研究的琐碎分析”(philological hairsplitting)。欧洲汉学的研究范围在现代已有很大的扩展,但其研究方法和内容仍然采用传统汉学的路数,相对而言,其影响和成果不及美国的区域性中国学研究。欧洲汉学和美国中国学各自的特点和缺憾可以在这两门学问的比较与交锋中窥见一斑。20世纪60年代,美国中国学对欧洲汉学发起了挑战,以费正清为代表的美国中国学学者提倡采用社会科学的研究路径研究中国,淡化汉学研究的小学特色,转而聚焦历史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问题。1964年,亚洲研究学会年会组织了《中国研究和学科论坛》(Symposium on Chinese Studies and the Discipline)专题讨论,并在会议后将论坛的五篇专题论文发表在《亚洲研究》上,后来紧接着又发表了数篇评论文章。这一研讨会意在促进有别于传统汉学,以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的区域性中国研究。虽然组织者没有直接使用“争议”一词,其内容和效果实际上是传统汉学和中国学的支持者围绕“汉学”这一悠久学科发起的一场争论。英国汉学家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在其后发表的点评文章中就将专题论坛的主旨归结为:“汉学与诸多学科的争论”(Sinology versus “Disciplines”)。争论的主要观点是,以语言文字学为方法,关注中国古代文献的传统汉学已经过时,应该代之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主导、拥抱现代中国的区域性研究。美国中国学学者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在讨论会的文章中对传统汉学强调古典研究的宗旨提出毫不掩饰的质疑,他指出:只有超越传统汉学宗旨,研究中国的现代生活,中华文明才具有历史意义。仅仅把中华文明作为博物馆中的古物来研究,其实是对中华文明的不敬:“汉学仅作为一种构想是不可行的,这不是因为中国应该被过滤掉其个体的重要性,而是作为一个个体,中国现在属于一种普遍意义的话语世界。”列文森看出了传统汉学的局限性。费正清的得意门生之一芮玛丽(Mary Clabaugh Wright)在文章中指出:“25年前,传统汉学在中国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但现在已是步履蹒跚,退出了大学的主流生活。”曾任亚洲研究学会会长的美国人类学家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则在其文章的开篇就引用当时流行的口号:“汉学已死,中国研究永存!”他在比较了传统汉学和中国学不同之处以后认为,“汉学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学科,正在被中国研究——一个具有特定目标的多学科的研究所取代”,号召将中国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传统汉学在欧美也不乏支持者。美国汉学家薛爱华就是著名的一位,他坚持“汉学”的称谓和传统汉学的治学路径。直至20世纪90年代,薛爱华还在一篇题为“何为汉学?汉学如何?”的文章中坚称:“汉学是汉语言研究,特别是对用那种语言写成的古代文本的研究。简而言之,‘汉学家’应当在常用的意义上与‘拉丁学者’‘埃及学者’和‘亚述学者’等量齐观。我的意思是说,‘汉学’这个词正是新建的东方语言文学系所应采用的正确名称。”普林斯顿大学研究古代中国思想的牟复礼(Frederick W. Mote)也坚持认为汉学为独立学科,在回应批评时,坚称汉学是一个自成体系的学科,具有其独立的性质。他一方面坚持汉学重视语言和文学的传统,另一方面将其研究领域予以扩展,以适应现代需要:“汉学是指将中华文明作为一个连贯一致的整体而进行的研究,其研究对象是那个文明的生活中所产生的一切记录,因此,语言和文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认为没有特定的理由弃用“汉学”一词,也相信汉学会存在下去。另一位美国中国学学者本杰明·史华慈(Benjamin I. Schwartz)则对这种坚持提出直言不讳的反驳,批评其为“汉学的学科崇拜”。 显然,两种看法实际上撕裂了西方的中国研究,英国汉学家崔瑞德就对此现象表示了遗憾,并试图调和这两种对立的看法。他认为在中国研究领域不应存在汉学和中国学的分裂和对立。在审视两者的分歧以后,他作出的一段评论较为中肯地指出了西方中国研究中的两个极端:一个是用“汉学”这一概念描绘关注边缘琐碎学问的迂腐学问,一个是把汉学定义为无所不包、几乎等同于中国研究领域的人文研究。前者存在于传统欧洲汉学研究领域,而后者存在于美国的中国学研究领域。他认为,其实这两者不是对立的学科,而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研究领域,对研究中国都不可或缺。他的观点与我们试图建立的世界中国学的方向相合。笔者认为,以欧洲传统的文字学为特征的汉学可以冠以“狭义汉学”,而以美国强调社会科学研究方向的中国学可以名为“广义汉学”。从20世纪下半叶至今,虽然狭义汉学在中国研究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但广义汉学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许多从事中国研究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论争对汉学的学科建设没有什么意义,只会造成中国研究的分裂。因此,有后来者试图弥合狭义汉学与广义汉学之间的分裂,比如澳大利亚中国研究学者白杰明(Geremie R. Barme)提出了“新汉学”的概念。2004年,在一篇宣言式的文章中,白杰明把“新汉学”内涵描绘成“积极地投入到现代中国以及整个复杂的华语世界的方方面面 ”;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在古典和现代的中国语言和研究中要有坚固的学术基础”;在研究方向上,无论是从事经验性的研究还是侧重理论取向的研究,都要“鼓励对丰富的各种研究路径和学科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虽然“新汉学”与笔者提出的“汉学主义”有着不同的理论取向,但两者具有一些共同之处。首先,“新汉学”和“汉学主义”都是受到萨义德的“东方主义”理论的启发,白杰明表明自己的观点受到萨义德东方主义理论对汉学批评的影响。其次,白杰明跟笔者一样,清楚意识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话语学术体制中存在诸多历史等方面的局限,尤其是东方学的历史局限。再次,“汉学”这一概念在今日带有复杂且令人不安的问题,“新汉学”支持的研究路径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复次,“新汉学”与“汉学主义”理论一样,强调人类共有的情感,反对任何片面的中国研究。最后,与“汉学主义”一样,“新汉学”高度重视传统汉学的学术研究方法,如强调语言和考据的作用,同时鼓励中国研究采用创新的研究路径。虽然新汉学和正在形成中的世界中国学有不少共同点,但新汉学仍然与世界中国学有着根本的不同。最重要的一点是,新汉学是一门以已有关于中华文明的资料为对象的学术研究,而世界中国学则聚焦不同领域生产的有关中国和中华文明的知识,因此,“新汉学”也不能代替世界中国学。在分析了海外汉学、中国学研究与世界中国学的关系之后,我们更应重视构成“世界中国学”的中国维度,这就是国内的海外汉学或海外中国学研究。自1978年中国学者开启西方汉学研究以后,中国国内的汉学研究一度成为一门显学。张西平在几年前一篇综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外汉学(中国学)研究现状和成果的文章中写道:“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对海外汉学(中国学)的翻译与研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学术界最令人关注的一个学术领域,经过40年的努力,中国学人在这个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并对中国当代学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改革开放的四十多年来,从事海外汉学研究的学者遍及中国高校和学术界,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根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从事海外汉学研究的学术机构达三十余家,这些海外汉学研究机构及其活动,吸引了为数众多的汉学研究者,其生产的海外汉学成果给世界中国学添加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而且,这些机构举办了难以统计的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的海外汉学研究会议。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举办的 “世界中国学论坛”,该论坛从2004年起每两年举办一次,举办的地点不限于中国,还在世界其他国家举行,并从2010年起,给世界上对中国学研究作出卓越成就的学者授予“世界中国学贡献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该论坛的多次成功举办催生了将世界中国学建立成为一个学科的愿望。三、世界中国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上文简要回顾、分析欧美汉学、中国学研究的异同以及与我们希望建立的世界中国学的关系,目的是为“世界中国学”的概念性构建寻找思想来源与启迪,特别是对世界中国学研究范围予以界定。显然,“世界中国学”更接近于区域性 “中国学”研究。但是,无论是欧洲汉学还是美国中国学,或是新汉学,甚至包括中国的国学和亚洲的汉学都不应等同于“世界中国学”,因为以上所提到的领域都是一种区域性研究,远不是世界视野下的“中国学”。真正的“世界中国学”应该包括这样几个维度:(1)狭义中国学,即传统汉学;(2)广义中国学,即各种区域性中国研究,包括中国的国学;(3)对各种中国学研究所产生的知识的研究和评估。一般而言,世界中国学研究的对象当然是中华文明和作为地缘政治实体的中国,但具体而言,世界中国学的研究对象是涉及中国和中华文明的一切知识的总和。说到知识,人们往往关注知识的生产,但是笔者认为,知识就像商品一样,有着一整套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的环节,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传播网络。有关中国知识,不仅涉及中国知识的生产,还有流通、消费和再生产的环节,当然也有中国知识的生产者、流通者、消费者和再生产者。中国知识的生产者既有从事中国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有非学术界人士,包括与中国打交道的政府人员、外交人员、媒体从业者、商人、旅行者等。以前,人们往往把学术界对中国的研究视为地道的中国知识,那只是狭义的中国知识。笔者认为,那些非学术界人士发表的有关中国的言论、看法、观点等也应归入“世界中国学”的范畴,因为他们生产的中国知识与学术界生产的中国知识同样具有市场,可以流通,并为全世界消费。当然,这些非学术界人士生产的中国知识带有相当多的主观性、片面性,甚至意识形态的偏见,需要经过严格、客观的学术甄别和证伪,方可成为客观的中国知识。无论是学术界,还是非学术界生产的中国知识,都有在世界范围内流通的可能,也会被世界范围内的人们所消费。中国知识的生产者成员复杂,占据显要位置的是政治经济观察家、新闻记者和中国知识的翻译者和介绍者。主要的消费者是全世界对中国和中华文明感兴趣的人士,再生产者既有中国研究界的学人,也有中国研究领域之外的学者、思想家和把中国知识作为知识再生产所需资料的人士。在世界文化交流的历史中,许多不是中国学研究的思想家却是中国知识的再生产者,其中著名的有伏尔泰、莱布尼茨、沃尔夫、孟德斯鸠、康德、卡莱尔、赫尔德、黑格尔、谢林、雅斯贝斯、罗素、韦伯、汤因比等人。伏尔泰消费了译成法文的中国戏剧《赵氏孤儿》,转而再生产了享誉西方戏剧界的《中国孤儿》,该剧迄今仍然经常在西方剧场上演。莱布尼茨消费了传教士生产的中国知识,写成了数量可观的有关中华文明的知识,对欧洲启蒙时代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韦伯消费了中国研究的资料,写成了影响深远的《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其他的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在其影响巨大的《法的精神》一书中大量消费中国知识,为其政治理论服务;黑格尔在其《世界史哲学讲演录》和《哲学史讲演录》中都消费中国知识为其历史学和哲学观点服务。遗憾的是,韦伯使用西方社会学的“理想类型”来处理中国资料,经常给人以隔靴搔痒、似是而非的感觉。孟德斯鸠在其《法的精神》一书中片面地使用了不准确的中国知识,甚至把到过中国的商人和士兵的叙述作为论证其观点的权威资料,他有关中国的观点不仅常常自相矛盾,而且经常是荒腔走板,因而受到了应有的批评。早在18世纪,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观点曾受到同时代著名思想家弗朗斯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尖锐、有力、系统性的驳斥。黑格尔消费中国知识以后的知识再生产问题更大,他关于中国哲学的观点不仅肤浅,而且谬误百出,其对中国哲学的几大流派的评论连中国思想史初学者的水平都不如,但他却十分自负地贬斥儒释道根本不能算是哲学,其看法与早他一个世纪的莱布尼茨大相径庭。莱布尼茨从未产生过中国思想不是哲学的念头,他认为中国哲学(即他所说的“自然神学”)优于欧洲古典主义哲学,因此他尖锐批评欧洲学术界不把中国思想视为哲学的人是“太愚蠢和自以为是了”。莱布尼茨和黑格尔的中国研究代表了中国知识在流通和再生产过程中正反两个方向,他们消费和再生产中国知识的案例为“世界中国学”的价值旨归和评判标准提供了令人深省的启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要克服中国知识生产中的文化无意识、防止中国知识异化。世界中国学是超越国界、民族、族群、文化的学问。各个国别和地区性的中国研究都是一种单边构建,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中国知识生产者的局限,或隐或显地受到特定的意识形态、认识论、方法论和文化视角的影响。“世界中国学”不应是某一国别、族群的单边构建,而应该是全世界不同国别、地域、民族对中国文化和文明感兴趣的人士共同参与和构建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其成果是一种以中华文明为内容的知性产品,应该是世界的、人类共有的有关中国的知识。四、世界中国学的性质和定义在理清了世界中国学与汉学、区域研究的中国学的异同以后,我们将审视一个核心问题,这就是:何为世界中国学?笔者认为,世界中国学不仅是西方汉学、东方汉学、区域研究中国学、海外汉学研究等其他学术性中国研究的总和,还应该包括这些已有的学科所不具备的内容,这个方面有这样几个核心要素:(1)人员成分。从事世界中国学的人基本上有两大类,一类主要是学术机构从事中国和中华文明各个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另一类则是世界上一切对中国和中华文明感兴趣的人士,包括政府人员、外交人员、媒体从业者、商人、旅行者等。前者是中国知识的直接生产者,后者虽然不是从事中国研究的学者,但同样会对中国社会和文化发表见解,因此,他们也在生产中国知识,虽然他们生产的中国知识具有个人性,充满主观性,甚至带有偏见和曲解,但是,他们生产的却是关于中国社会的第一手资料,只能算是未经证实或证伪的知识。(2)研究对象。各种中国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世界中国学的研究对象当然也是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但是,作为一门学科,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关注的对象是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的总和,而后者关注的则是通过研究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而产生的经得起检验的知识。(3)学术旨归。中国研究主要旨在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观点,为生产有关中华文明的知识而服务,而世界中国学在兼顾前者的学术旨归的同时,主要目的是要为全球一切对中国产生兴趣的人提供有关中国的客观知识和准确信息,为建立人类的命运共同体服务。(4)中国知识的鉴别。世界中国学应该有一套生产中华文明和中国社会知识的价值体系,目的是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处理各种学术性和非学术性研究产生的中国知识,对各种渠道产生的中国知识进行甄别、证实或证伪。因此,世界中国学与其他中国研究的不同之处是,其话语体系应该有一个批评与元批评的功能。笔者认为,指出以上几个核心要素有如下几个作用:(1)可以区分世界中国学与其他中国学的异同。各种中国学研究产生有关中国的知识,世界中国学除此以外还应包括研究这些中国学研究产生的知识,如中国学和国内的海外汉学研究。(2)可以包容非学术性渠道产生的中国知识,如政府人员、外交人员、媒体从业者、旅行者、商人和文化交流人员在与中国社会接触以后的观察、报道、感想等,从而扩大中国学研究的范围。(3)在扩大中国学研究范围的同时,可以区分学术性与非学术性中国知识生产,避免产生误导公众的不准确、不可靠,甚至带有偏见的伪知识,即使产生了有关中国的伪知识,也可通过批评与元批评而去伪存真。简而言之,各种中国学研究对象是中国社会和中华文明,而世界中国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这些领域,还应包括各种中国学研究产生的知识。世界中国学与各类中国学的异同可以用两个相互重叠的圆予以说明,各类中国学是小圆圈,而世界中国学则是一个包含各种中国学和非学术性的知识生产的大圆圈,而且这个大圆圈还包含一个超越各种中国学的评价体系。在这个大圆圈内,国内的海外汉学研究虽然成果数量惊人,但是,这些成果主要不是直接产生中国学的知识,而是关于中国学知识的知识,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后汉学”的知识。如果说海外汉学生产的是原初知识,国内的海外汉学(中国学)研究则是在消费了原初知识之后再生产的知识。由于世界中国学的服务对象是全世界一切因为种种需要而对中国和中华文明感兴趣的人士,其功能是要为这些对中国产生兴趣的人提供尽可能客观、中立、准确的有关中国和中国文明的知识。知识有真有假,有准确的也有不靠谱的,也有受到某种原因影响而被扭曲、充满偏见的观点和看法,因此,世界中国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的中国知识进行甄别、证实或证伪,所有的知识在经过世界中国学的知识体系所约定俗成的标准甄别后才能算是真正的中国知识。在探讨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笔者对世界中国学的性质和功能提出一个初始定义:世界中国学是一种超越国别、地域、族群、地缘政治的全球性中国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它涉及有关中国文明、文化和社会的知识总体,其涉及的中国知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国知识就是有关中华文明的一切知识;狭义的中国知识则是各个国别和区域产生的汉学或中国学。其关注的核心是中国知识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其价值旨归首先在于其教育功能,其次是信息功能和促进文化交流,最后是要为世界各地创造的中国知识提供评价的基本准则,其终极目标就是要为人类的进步繁荣服务,通过文明互鉴构建和谐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初始定义大致界定了世界中国学的概念,而且也为进一步探讨世界中国学的性质、范围、功能、特征、目标、研究路径和评价标准等问题提供一个初始方向。五、如何从事世界中国学的知识生产知识生产不仅是主观意识指导下的产物,也会受到各种无意识的影响,有关中国的知识生产尤其如此。各种无意识的综合体即“文化无意识”:“文化无意识是一个心理—意识形态表现机制,完全受制于心理、语言和意识的合力。就我对汉学主义的内部逻辑的探讨来看,文化无意识涉及中国和中华文明的智性生活中有意识的活动中无意识的思想、观点、想法和意识形态。因为汉学主义涉及中国研究智性生活的各个层面,所以文化无意识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划分为历史无意识、政治无意识、语言无意识、认识论无意识、方法论无意识、审美无意识、道德无意识等等,不一而足。”以上所列举的无意识涉及狭义的中国学和广义的中国学研究,也触及对中国知识的价值判断。虽然中国知识生产中的文化无意识在西方人、非西方人和中国人的智性活动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均各不相同,但是,在积淀而成的深层心理结构方面,不同的中国知识生产者在生产中国知识的过程中有着相同的无意识性质和多样的无意识表现方式。由于“文化无意识”的作用,世界各地从事中国问题研究的学者和非学者都会有意无意地生产有关中国的知识,这些受到意识形态和文化无意识左右的中国知识,在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偏见、谬误、歪曲,在大众消费中国知识的过程中导致知识的异化。中国知识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本来的目的是要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鉴,进而促进人类社会和谐进步,但异化了的中国知识适得其反,会引起猜忌、偏见、仇恨、冲突甚至战争。如何在从事世界中国学的知识生产过程中避免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影响呢?一个答案就是提倡尽可能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避免在中国研究中陷入地缘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陷阱。与此同理,既然我们暂时把世界中国学定义为一种超越国别、地域、族群、地缘政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就要防止各种“中心主义”的倾向。西方人由于根深蒂固的西方优越感和学术研究的丰富理论和实践,会在生产中国知识的过程中受到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东亚诸国如日本、韩国、越南,以至于东南亚也有可能产生“东方中心主义”。世界中国学既不应该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或东方中心主义的,也不应该是其他族群中心主义的。如何避免中国知识生产、流通、消费和再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中心主义”呢?笔者有三个提议:一是警惕中国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文化无意识。二是倡导尽可能客观、公正、中立的知识生产路径和评判标准。三是要避免世界中国学生产的知性产品成为福柯所说的“权力知识”而使生产的中国知识走向异化,背离中国知识生产的初衷,甚至引起不同中国知识生产者之间的文化冲突。中国知识的生产若要避免文化冲突,就必须鉴别世界中国学所产生的知识的评价标准,笔者在前文中提出世界中国学的几个维度,其中之一是中国知识的评价标准问题。对生产的中国知识进行评价、甄别、证实或证伪,是一个复杂并会引起争议的话题,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呢?笔者认为,中国知识的生产应遵循公正无偏、非功利性的原则:公正无偏应避免个人的、国别的、族群的、机构的局限;非功利性应超越地缘政治的影响。“非功利性”本来是审美研究和文化批评的一个概念,自从英国思想家马修·阿诺德(Matthew Arnold )在十九世纪后期提出将不偏不倚的学术作为一种批评原则之后,非功利性这一概念就一直受到广泛的质疑和强烈的批评,认为其不切实际,不可实行,是乌托邦性质的想法。笔者提出从尽可能中立、公正的视角,提供客观、准确和符合中国实际的信息、资料的观点,一定会受到类似的批评,但笔者认为,我们应分清文化批评和知识生产之间的分野。批评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批评者政治和意识形态立场的影响,无法做到不偏不倚,而知识应该具有相对的客观性、科学性和中立性,失去客观性和中立性的知识只是一种看法或意见,不能称其为知识。我们在建立世界中国学评价标准时,应把公正无偏、非功利性的原则视为一种追求的理想目标。虽然任何知识都无法避免主观性和功利性,但我们应该将尽可能科学、客观、公正、非功利性地生产中国知识作为评判中国知识的首要原则,并将此定为目标。结语“世界中国学”作为一个概念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了,但欲将其建构成一个崭新的学科,道阻且长,目前特别是缺乏从学理上对其进行足够多的概念性探索,由于其构建涉及十分复杂的学术问题,因此,其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相关人士的参与和探讨方能完成。笔者初步探讨获得的一个启发是,“世界中国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其研究既不能是“西方中心主义”的,也不能是“东方中心主义”的,而是建立在研究者对研究背后的种族、国别、民族、宗教、地缘政治有足够的自觉意识和反思基础之上的。笔者在本文中对构建世界中国学的理论体系发表的看法只是一孔之见,希望引起更加深入的探讨,但无论如何,建立“世界中国学”是一个十分及时、很有价值的提议,其成功必将会对全球视野中的跨文化交流、文明互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产生深远的影响和作用。
陈夏红:重整的衡平法根源及其启示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3:00:03 +0800
摘 要:破产法立基于成文法传统,而重整法诞生于衡平法实践,并通过成文化成为现代破产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破产法进化的潮流。较之于成文法,衡平法更强调和鼓励法官在成文规范之外,基于自身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把握做出裁判,体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生命力。重整法的产生以及成文化过程,核心驱动力都是衡平司法的理念。因此,重整司法权行使天然具有衡平法的基因,缺乏衡平法理念的重整司法注定左支右绌。重整司法权构造,既需要成文法尽可能周延完备,更需要在重整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弘扬衡平法的理念,更为灵活地应对重整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制衡角度,需要在重整程序中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和上诉约束。关键词:破产法;重整制度;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 目 次 导 语一、缺乏衡平法理念支撑的重整司法困境二、破产法的成文法传统与衡平法理念的缺失三、困境铁路企业拯救:从衡平法到重整法四、衡平法对现代破产法的全面渗透五、重整程序中衡平法理念约束和制衡机制六、基于衡平法理念的破产司法权重构结 论 导 语重整程序是现代破产法最为核心的配置。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破产法都以重整作为制度革新的核心。重整程序运行的质效,决定了一个国家破产法实施的整体效果。重整程序的运行,既需要制度自身的精良丰沛,也需要专业化的破产执业者投身其中,还需要深谙重整法精义的法官灵活应用。这也是为什么世界银行在2023年5月发布的营商环境评估新体系“商事破产”指标中,除一如既往考察重整程序的效率和效益外,特别增加对破产司法体系和破产执业者等破产基础设施的考察。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以引入重整程序为其最大亮点。在该法中,重整制度完全居于核心地位,独立成章,章内分节,篇幅占整部法律近20%,程序排列彰显出拯救本位的用意。在我国长期崇尚“粗线条”立法的模式下,重整制度已属精良。但是,即便立法本身提供了如此丰沛的制度供给,《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几年来,重整实践中几乎每个条款在实践中都有不敷应用的情形,甚至还有较多矛盾丛生的问题缺乏成文法依据。为解决问题,地方法院要么通过内部请示请求上级法院的批复,要么通过各种“指南”“指引”自造规则。这些行为,更引发了重整规则供给的混乱。显而易见,重整制度构造与实务需求还有不少距离。这些问题,明显制约我国重整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也影响各界对重整程序的期待和信心。方兴未艾的破产法修订,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启动并引发广泛关注。基于对破产法自身历史的梳理和对重整制度的衡平法渊源钩沉,笔者猜想,重整制度实施之所以左支右绌,可能跟我国重整司法权行使中衡平法理念的缺失有关系。本文提出的问题是:衡平法理念究竟如何奠定重整司法权的基础,并激活重整的生命力?围绕这个问题,本文在厘清我国重整司法遭遇的困境后,从历史视角切入,梳理破产法的成文法传统和重整法的衡平法根源,进而阐释当重整实践被成文法吸收并制度化后,传统的破产法和新兴的重整法如何在现代破产法的大框架下互相融合,以及在此后衡平法如何从立法、司法等角度全方位渗透现代破产法。在此基础上,站在衡平法视角,从历史经验中归纳出可能对我国破产法修订的启示。基于上述“大胆假设”,本文拟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小心求证”:第一,盘点我国重整司法权行使中面临的痛点和困境,剖析导致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论证这些困境与衡平法理念缺失之间可能的因果关系。第二,探寻破产法的发展渊源,解释为什么破产法在教会法、普通法、成文法等早期渊源中选择成文法传统,以及在成文法制度供给不足时导致的困境。第三,通过重整实践诞生于衡平接管这一事实,解释为什么衡平法渊源能够在无成文法可依的前提下,基于需求而自创经验、积累经验而形成制度,并逐渐与成文法传统合流。第四,梳理重整实践被成文法制度化之后,如何与衡平法理念一道融入破产法,让现代破产法充斥着衡平法的精神。第五,借助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和上诉机制约束,讨论如何防范重整司法权行使中可能的滥用。第六,在前述论证基础上,结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讨论我国破产法进化的衡平之道。一、缺乏衡平法理念支撑的重整司法困境在过去50多年来,重整制度风靡全球,成为各国破产法的标配。高效便捷的重整程序,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确实在拯救困境企业、助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释放出重整制度的应有价值。但是,重整实践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有些问题是起草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也没有具体明确的处理规范,导致债务人、债权人和法院、政府、破产执业者等都面临着共性或个性化的问题。而且,由于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总是站在第一线,面对《企业破产法》不够完备而其他法律又不敷应用的问题,司法权行使往往左支右绌。重整制度实施的质效,制度供给当然重要,但更多取决于重整司法权的行使。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调研《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后,以“重整制度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题,列举了重整实践面临的主要问题:对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金融机构对重整计划支持不够、对投资人权益保护不足、税收制度对重整激励不足、对企业重整前不良信息的处理缺乏制度性安排等。上述官方报道用语十分克制,也并未尽数列举当下重整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我国当下的重整,粗看似乎很好,理念很先进,该有的制度大部分也都有,但业内却普遍感觉操作不易,举步维艰。比如,社会层面普遍抱怨重整程序启动不易,但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时,除了考虑技术性因素之外,还要考虑重整前景、社会稳定以及相关行业行政监管意见、地方政府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再比如,业内十分关注的管理人报酬问题,让优质破产服务的提供者赚取合理报酬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但在重整程序中照搬以破产清算为本位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模式,容易出现个别大案管理人报酬偏高的情况,这个问题在上市公司重整中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债务时尤其明显。因此,个案中管理人报酬打折成为常态,政策制定者也产生从政策端调控管理人报酬的冲动,此举不仅很难解决问题,反而进一步引发行业焦虑。另外,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管理为主、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表面上周延严密,但实际上比较僵化,容易造成程序的空转。债务人自行经营制度的设计,并未充分考虑如何调动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重整价值和重整前景的过分侧重,反过来也提高了债务人提出重整的门槛。在重整计划表决分组中,现有重整计划表决分组比较僵化,不能完全覆盖重整计划表决需要考虑更多主体关切的要求,近年来实务中出现多种灵活分组模式。法律规定的分组方式能否在实践中予以灵活变动,不管其是否符合重整法的本质,争议不小。其他问题比如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率过高、执行中的重整计划变动较难,也是槽点满满。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都会导致重整程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从法律措辞来看,这一规定没有任何变通空间,对于已经批准且在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极具杀伤力。已有学者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的正当性、变更的主客观事由、变更程序规范等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证,还有学者从情势变更原则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的适用展开探索。但这些建议能否为起草中的破产法文本吸收,还是未知数。上述有关重整程序实务困境的归纳,难免挂一漏万,但都跟重整司法权行使的边界息息相关。在这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的制度供给要么比较死板,要么干脆就没有规定。除了制度供给不足外,法院无法灵活行使重整司法权可能也是诱导性因素之一。成文法传统下的司法工作,需要严格依赖既有制度供给,此举既能约束法官也能保护法官。破产法官在重整司法实践中的进退维谷,无时无刻不再动摇着各方对重整的信心。显而易见,制度不足法官来补,制度供给的缺陷最终需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应对和解决。如果能够赋予司法权更多的灵活性,尤其是通过司法权行使填补、软化、微调成文法漏洞的能力,破产法实施可能会取得更大的成就。重整制度的生命力,既在于其拯救理念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应,更在于其始终与时俱进、持续迭代。国际范围内反思和升级重整的努力从未止歇,最新一轮的变革即2019年通过并编入《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5节的《中小企业重整法案》。反思并完善我国的重整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自身总是在僵化死板的规则与变动不居的实践中进退两难,再精良细密的成文法也不可能对重整实践中的所有问题事先做出周详规范。近年来,借着破产法修订的东风,学界内外从立法论视角反思和建言破产法修订的成果颇丰。问题是,尽管破产法修订可能是填补这些缺陷的契机,但寄望于破产法一劳永逸地解决目前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无异于缘木求鱼,更遑论在未来的破产实践中可能会涌现出更多的新的问题。哪怕是我国这一轮破产法修订顺利且快速结束,重整规则供给不足的状况可能缓解,但前述问题不会根除。制度僵化和供给不足永远是成文法的基因,重整规则亦概莫能外。即便在破产法修订完成后,重整司法依然要面对规则僵化、供给不足的永恒难题。充分预料到这一点,在破产法修订中有意为衡平理念在重整司法中的贯彻留下接口,可能是更为未雨绸缪的选择。二、破产法的成文法传统与衡平法理念的缺失现代西方法治文明有两个源流:一个是罗马法,一个是英国法。站在破产法角度,已有学者提出罗马法中《十二铜表法》中有关债务执行的内容,可视为人类社会早期破产法律文明的源头。这个结论暗示,破产法先天就具有成文法的基因。如果不是历史进程中罗马法自身的凋落与复兴,破产法的历史很可能会被重写。关于破产法的起源,学界普遍共识是以1542年《英国破产法》为起源。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法分为教会法和世俗法两个分支。教会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也超过了国界,其历史与破产法偶有交叉。比如在人类历史上跨境破产第一案中,教权超出世俗邦国的统一性,为债务人财产的跨境归集和分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就个案而言,罗马教皇对于破产程序的干预很难被简单解释成教会法就是破产法的渊源。而世俗法的权威则来自国王。在英格兰,国王是“正义的源泉”,国王基于自身的恩典,为权利受损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恢复正义。世俗法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就历史进程来看,普通法产生最早,衡平法次之,而成文法最晚。而在普通法与衡平法互为补充的时代,债务问题的解决更多借助于普通法中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破产法在英国法中的源头,主要还是来自成文法。(一)普通法与衡平法共存及其对破产问题的忽视英国早期的世俗法,主要体现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共存。从12世纪开始,普通法的核心内容就是以诉讼程式和令状为核心的民事诉讼机制。正如梅特兰所断言,“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整个英国私法的历史”。普通法当然有其优点,有论者将之誉为“普通法女神”,各方普遍认为,普通法从古到今,源远流长,优点缺点并存,成功失败兼具。普通法的产生,是非专业化的法官、陪审团、形式化的举证责任等因素共同的产物。普通法坚守“无令状,无救济”的规范,形式和框架重于正义本身,在令状之外普通法不能为任何行动提供指导,也无法提供任何救济。在普通法诉讼模式下,诉讼程式与令状对应,而诉讼程式是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妨碍的原告能否获得普通法司法救济的基础。每一种令状都有比较独特的发展史,分类细密,功能迥异,形式有别,各有谱系。有学者指出,大法官代表国王出售令状,而当事人通过令状和诉讼获得救济,这种组合有利有弊:一方面,令状奠定判例法的基础,同案同判成为可能,也为司法程序带来可预期性;但另一方面,纷繁复杂的令状规则导致当事人很容易因为技术瑕疵而败诉,进而导致实体权益受损,任何一个技术性细节都能让本可胜算的案件一败涂地。随着大法官创制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式,这一体系在13世纪迎来巅峰的同时,开始走下坡路:1258年英国议会颁布《牛津条令》,原则上禁止大法官再签发新的令状,创制新令状的路径被封堵。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既有令状价格飞涨,普通法诉讼昂贵和僵化;而且,如果既有令状不能覆盖新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能自认倒霉,得不到任何救济。久而久之,普通法臃肿缓慢,充斥着繁文缛节且成本高企。就其本质而言,普通法属于地方法、习惯法,由国王和法官共同将其锻造成国家法,在程式和强制的基础上树立权威,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与时俱进并且越来越复杂,“普通法的本质是保守而非革命的。它总是回望旧有的习俗,依靠已有的案例作为锚点,向先人的智慧致以敬意,并用其解决当下的问题”。从破产法的角度观察,普通法中当然也需要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但基本找不到现代破产制度的影子。在早期的普通法发展中,债务问题更多是借重于罗马法的概念体系和传统,按照普通法的惯例来处理 。衡平法的产生与普通法的僵化死板不无关系。为了应对普通法的僵化、死板和昂贵,尤其是解决当事人无令状可用的窘境,国王再次扮演正义供给者的角色。当事人可以绕开僵化死板的令状诉讼,直接来到国王御前寻求救济。国王作为“正义的源泉”,可以基于自己的良心和判断,直接为当事人匡扶正义。当国王御前的请求越来越多,国王的衡平司法权转而由以大法官为主的“良心法院”来行使。因此,衡平法天然就带有依据良心断案、自由裁量的元素,较之普通法更为灵活和个性化,成为普通法的有益补充。衡平救济往往具有例外和自由裁量的特征。随着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交融,衡平法既弥补了普通法的缺陷,衡平理念在普通法中也有所渗透。就整个历史而言,衡平法和普通法之间既有竞争,也有互补,距离现在越近,这两者之间的默契度越高,共同成就了英美法系的生命力 。当然,衡平法因为过于灵活,也常陷入争议。时人吐槽衡平法的灵活性时指出,衡平法的标准是法官的“良知”,这个标准可大可小,就像度量衡“英尺”随着英国国王脚的大小随时变化一样。但即便如此,在一系列衡平法精英的努力下,衡平法自诞生起就茁壮发展,日益成为普通法的重要补充。在大英帝国殖民北美大陆的过程中,尽管国王、大法官或者衡平法院体系未能移植,但衡平法的理念已然漂洋过海并生根发芽,成为普通法的替代性救济机制。尤其是美国1787年立宪之后,随着美国联邦及各州民事诉讼机制的演化,普通法和衡平法逐渐形成各自的管辖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早期的衡平法调整不涉及破产问题,不可能成为破产法的源流。只有当重整法应运而生并成为破产法的一部分,衡平法理念的优势才得以发挥出来,衡平法才有了与破产法发生化学反应的可能。就衡平法与破产法的关联而言,仿佛是一个跨越时空的约会,需要静待未来破产法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特定时刻。史实证明,衡平法与衡平实践在特定历史时空中偶遇,最终共同成就了破产法史上最重要的交汇。就此而言,只有站在破产法的视角旁观普通法与衡平法源远流长的历史,才能更好地理解下文将要着重强调的重整法的衡平法根基,进而也才能理解构建以重整理念支撑的重整机制为什么十分必要。(二)破产法的成文法渊源1215年《大宪章》的颁布,过程惊心动魄,结果皆大欢喜。自此以后,英国国王权力逐步弱化,议会主权渐成主流,由议会颁布、国王签署的成文法,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1542年《英国破产法》的颁布,正发生在这个大背景下。1542年《英国破产法》的出台,极大地解决了债务人滥用普通法规则逃废债的问题,常被视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破产法。有学者指出,该法颁布近30年后,1571年《英国破产法》继续用成文法的方式,在继承1542年《英国破产法》基本理念的同时,确认了破产法绵延至今的两个核心原则:一个是禁止债务人为了逃废债的目标而欺诈性地转移资产;另一个是赋予法官审查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交易行为的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说,1542年《英国破产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内核上,在破产法史上都有开天辟地之功。以此为标志,破产法从诞生就以成文法的方式面世,世界范围内后世破产法无不奉成文法为圭臬。此后破产法以成文法形式纵横天下,既享受成文法纲举目张、体系完备的荣光,同时也受制于成文法过于原则抽象或者过于繁琐严苛的弊端。在某种程度上,成文法与普通法有着共同的特质,比如严密周正、体系完备、僵化死板。但问题是,普通法还有衡平法的辅佐与补充,但成文法却缺乏类似的润滑。破产法条款常常被法官和当事人奉为圭臬,几乎容不下任何灵活应对的空间。破产法采取成文法的方式横空出世,自然不可避免地接受了成文法的优点和缺点。无论是普通法的缺陷还是这里成文法的弊端,最终都需要衡平理念来弥补。三、困境铁路企业拯救:从衡平法到重整法就历史趋势而言,普通法、衡平法与成文法在某种形式上达成了最低限度的共识,即采取不同的路径,共同为世道人心编织基本规则。因为这个共同的目标,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能够在漫漫长河中相向而行,互相融汇。在早期衡平法的进化中,英格兰的法官始终通过自己的“良心”和法律论证技艺,来匡扶正义。在商法领域,公司法、信托法等受惠于衡平法良多。随着公司制度的崛起,在包括公司清盘在内的诸多问题上,衡平法理念已悄然生根发芽。另外,英国托管制度的发展也跟衡平法有密切关系。这些历史进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最终为衡平法理念融入美国困境铁路企业拯救实践起到凝聚共识和集聚能量的作用,进而也为重整制度的产生奠定重要基础。(一)困境铁路企业拯救中的衡平接管实践19世纪40年代开始,美国铁路建设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投资集聚,建设飞速。铁路行业的突飞猛进与美国“进步时代”几乎重合,这背后是多种因素的共同融聚:工业革命后技术迭代升级,一群具有开创精神的企业家筚路蓝缕,从联邦到地方政府对于铁路企业在土地、信贷、行业整合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大大加速物流配送,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基础设施。但铁路行业大发展亦带来“成长的烦恼”,竞争惨烈,利润下降,19世纪70年代后疲态已显,大量铁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不能兑付到期债券渐成常态。1873年经济危机的来临,放大了包括铁路行业在内各行各业的困境。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铁路企业不得不大打价格战,甚至通过回扣等各种方式加剧竞争,所谓联营协议往往从内部瓦解,最后的唯一结果就是多败俱伤。另外,从铁路企业治理的视角来看,当时的铁路企业普遍存在着管理层坑蒙拐骗的现象。一方面,他们从政治层面大力游说,通过立法、行政等方式,以尽可能低廉的成本获得土地和信贷,并在铁路经营方面获得特权;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于股东、债券持有人也不尽忠诚,铁路行业投资表面上一本万利,但真正赚钱的往往是管理层,中小投资者、债权人都居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尽管大量铁路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但对其拯救却困难重重。铁路修建成本高,回本周期长,“车机工电辆”五大系统背后是数以万计的铁路工人及其家庭。不管是理论推演还是现实选择,铁路行业的财务困境只能靠继续经营化解,而不能停产停业。尽管破产法已经有两百多年历史,但对于铁路行业来说,破产清算几乎是不可能被考虑的选项。不管当时还是现在,铁路行业都属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典型。但困境铁路企业拯救在法律层面困难重重。当时具有拯救功能的和解制度已成为破产清算制度的重要补充,但对美国困境铁路企业却爱莫能助:第一,按照美国1787年《宪法》的“破产条款”,破产事务的立法权由联邦国会行使,各州不能置喙有关破产问题。第二,尽管破产法属于全国性问题,但铁路企业却多由州政府授权或者依据各州《公司法》成立,陷入财务困境后的铁路企业拯救究竟是由联邦牵头还是由州政府承担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第三,美国立国未久,破产法立废频繁,既有应对经济萧条的考虑,更是国会党争的缩影,这导致整个19世纪只有十多年时间有破产法,其中1867年《破产法》到1878年即失效,而1898年《破产法》当时还没影子,困境铁路企业财务危机大规模爆发正好处于两部破产法的“空窗期”,即便适用联邦法也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在普通法爱莫能助、成文法无法可依的情形下,美国破产实务界不得不另辟蹊径,试图在衡平法中掘地三尺,找出解决困境铁路企业问题的法律工具。在这种背景下,普通法上的抵押物终止赎回权制度成为重要突破口。实务界创造性完善衡平法上的财产接管制度,现代重整制度的雏形由此奠基。实务界对衡平接管的具体改造和在困境铁路企业拯救中的创造性运用,大体分为如下8个关键环节:(1)在债务人出现违约后,推举任何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据衡平法指定财产接管人(receiver),接管陷入财务困境的铁路企业,将困境铁路企业的财产整体交给接管人控制,防止其他债权人觊觎或者哄抢这些财产;如果其他债权人想通过留置等权利控制铁路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财产接管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制令,叫停相关行为。(2)接下来,债权人提出第二项诉讼,请求终止抵押物赎回权(foreclosure bill),此举禁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方式取回抵押物,要求在法院的监督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整体拍卖;当然,拍卖之前参与各方会展开充分谈判,只有谈判完毕并达成协议才会实际启动拍卖程序。(3)在谈判期间,承销铁路债券的投资银行,迅速组成债券持有人委员会,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参与协商;如果债券有级别差异,不同级别债券持有人会组成各自独立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立,既会让利益相近的参与者形成统一意志,同时也更有利于谈判参与和组织。委员会成立后,不管是债券持有人还是股东,都要把相关债券缴存到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全权处理这些债券。当然,如果债券持有人不同意委员会谈判确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他们可以取回自己的债券。(4)在谈判期间,铁路企业的股东也会迅速组成出资人委员会,把股权缴存给出资人委员会统一处置,处置思路同前。(5)在谈判中,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是重新设计铁路企业的资本结构,希冀在接管结束之后能够有效降低负债,回归正常的财务状态,谈判的内容包括债务调整、降低利息、债务展期、债转股等。(6)谈判达成一致后,各个委员会共同组成重整委员会,由重整委员会按照票面金额“购买”铁路企业的资产,不需要其他第三方在拍卖中竞买。重整委员会“购买”困境企业资产后,将其装入新设的壳公司,然后按照重整计划,把壳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原来的出资人、债券持有人和债权人。(7)在重整谈判过程中,为鼓励煤炭、铁轨及其他日常运营必需品的供货商能够继续供货,法院可以在重整律师的要求下,发布“接管人债权证书”,赋予那些为特殊目的而向重整债务人继续投入资金的债权人以特别优先权,确保供货商持续供货,也鼓励重整投资人能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8)考虑到部分债券持有人不接受债券贬值,可能做出拒绝缴存债券的行为并选择通过司法拍卖来实现债权,由法院设定财产拍卖的最低价格,如果报价低于底价则拒绝批准交易成交,由此确保异议债权人或者出资人能够按照底价获得清偿。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把底价设得很低,客观上迫使所有人最终都能支持重整方案。这里需要申述下衡平接管与重整程序中应用的区别。既有的衡平接管,主要是基于特定债权人的利益,针对特定财产而提供的救济,其效力只及于特定债权人、特定财产,其他与该财产无关的债权人,面对债务人往往束手无策。相比之下,重整所产生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也对所有债权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余债免除对于所有债权人都具有既判力效果;在破产程序涉及的冲突性事务和对抗性程序中,当事人亦可以基于程序正义,获得包括陪审团审判在内的各种救济。这些效果使得重整程序充斥着衡平色彩 。如火如荼的衡平接管,极大地丰富了困境铁路企业拯救的工具箱,展示出极强的生命力。有学者就指出,“在1978年美国《破产法》生效之前的一百年间,这一普通法产物为陷入财务困境的美国公司提供了自我救赎的制度平台,并与联邦破产成文立法并驾齐驱,构成了美国破产实践的另一道风景”。现代重整制度的核心机制,基本都能在上述衡平接管操作中找到雏形:自动中止、债权分组、出资人独立成组、重整融资、债权人委员会、充分谈判、多数决、强制批准时清偿额不低于破产清算价值等。基于拯救困境铁路企业的需求,实务界创造性地改革衡平接管实践,并成为重整制度化、成文化的先声。要论及破产法的跨越式发展尤其是重整法的产生,困境铁路企业拯救应该厥功至伟。(二)重整法的成文化衡平接管在重整实践中生根发芽后,逐渐成为成文法的一部分。在美国破产法史上,通过1898年《破产法》、1938年《破产法》、1978年《破产法》等历次修订,重整经历了从实践到规则、从规则到体系、从体系到程序的迭代升级。出现这种历史现象可能的原因之一,就是19世纪之后工业革命带来生产关系的颠覆性改变,法律成文化大势所趋,市场需要更为精确与清晰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因为法官基于良心自由裁判而带来的不确定性。这一点能够解释,为什么重整借助衡平法“母体”产生后立即在成文法的世界里获得强大生命力。尤其是1978年美国《破产法》颁布后,重整法并入破产法并成为破产法的主要程序。在破产法的历史上,重整法并入破产法是革命性的时刻之一。在以往,破产法以破产清算程序为核心机制,只有和解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软化破产清算程序的负外部性,带有拯救色彩。但是以困境企业拯救为理念的重整法诞生后,重整法不仅吸纳和解程序的部分功能,而且颠覆性重构了债务清理机制的工具箱。基于这一点,现代破产法的基本程序设计应该就是破产清算和重整,和解的核心功能已经被重整所吸收,和解作为历史遗迹应当从破产法中删除。作为债务集体清理机制,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逻辑、目标完全不同,但重整法究竟是在嫁接到破产法的传统上茁壮成长,还是另起炉灶并与破产法分庭抗礼,众说纷纭,各个国家的立法例也千差万别。如果破产的归破产,重整的归重整,好处是定位和规则都清晰,适用场域也比较明确,但在立法上难免叠床架屋。如果破产法与重整法合二为一,好处是对现有立法体系不造成过多冲击,但缺陷是逻辑错乱,适用中难免顾此失彼,甚至还要让重整法承受破产法长期以来的污名化待遇。就我国而言,法律体系正在完善,立法规划受制于多种因素,两者合二为一当然是更为务实的选择。但是,重整法与破产法合并并逐渐成为现代破产法的主流之后,破产法在市场层面遭受的冷遇,重整法同样要不分彼此全盘照收。我国公众对破产法的误解误判,与专业人士对破产法拯救功能的提倡之间,其偏差即来源于此。无论如何,重整法已经成为经济振兴法。有学者尝言,“重整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的危机对策法或者经济振兴法,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在于防止经济的崩溃与解体,带有浓厚的‘促进法’的味道。因此,从历史起源来看,应对经济困境是重整制度所担负的必然使命,拯救并促进企业复苏是其应有之义”。可能正是因为如此,衡平法理念在接下来的历史进程中几乎渗透到破产法的每个细节。四、衡平法对现代破产法的全面渗透重整法借助衡平法理念产生并制度化、成文化之后,与传统的破产法合二为一,以破产法的名义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现代破产法的每个细节都渗透着衡平法的理念。甚至可以说,破产法的现代化过程,就是衡平法历年在现代破产法中全面渗透的过程。这个命题,在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一)作为衡平法院的破产法院在全球范围内,美国破产司法机制独树一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很难看到像美国这样独立且体系庞大的破产法院体系。早在1867年《破产法》中,美国就赋予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courts of bankruptcy)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权,而破产法院又会通过任命“公断人”(referees)来“外包”这一司法权。经过20世纪70年代的充分讨论和博弈,1978年《破产法》颁布和改革后,美国现行破产法院体系在1982年基本定型。有学者指出,1978年《破产法》不仅将破产法院从区法院的下属机构升级为联邦法院,也将“公断人”升级为“法官”并大幅度扩充其管辖权,这一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使破产法官可以更好地行使其衡平审判权。破产审判的专门化,既能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中性优势”,也给各方利益参与破产博弈提供了更多选项。联邦破产司法权的法律基础是美国《破产法》第105条。该条款也被视为赋予破产法院衡平司法权的法律依据。该条款的渊源需要追踪到美国《宪法》的“破产条款”。基于1787年《宪法》,1789年颁布的《法院法》首先确认联邦法院基于相关管辖权和符合法律的惯例与原则,有权发布“所有令状”(all writs),并在后来演化成《所有令状法案》;这一授权后来自然也波及破产法领域,亦即现行美国《破产法》第105条。前文已确认,破产法早期史与衡平法并无直接联系,但现在“破产法院就是衡平法院”的说法尽人皆知。追根溯源,该说法出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34年在Local Loan Co. v. Hunt一案中的判决。有评论认为,“破产法院就是衡平法院”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既误解了先例也误导后续的判决,但在客观上,该“错误”表述打开了破产法的“潘多拉魔盒”,实现了两个效果:一方面,最高法院通过大幅度扩充破产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满足了大萧条期间特定的社会和经济需求;另一方面,在20世纪30年代衡平法和普通法协调运动大背景下,最高法院通过这一表述,直接赋予破产司法衡平色彩。当然,在过去80多年间,最高法院在赋予破产法院衡平司法权的同时,通过一系列案例,尤其以2011年的Stern v.Marshall案和2014年的Law v. Siegle案为代表,始终在小心翼翼地限制破产法院的衡平司法权。但无论如何限制,“破产法院就是衡平法院”的说法已近通说。在一篇发表于1999年的文献中,作者指出,当时数据库中把破产法院视为“衡平法院”的判决就接近5000份,这句话几乎成为仅次于“早上好,尊敬的法官”之类敬语的口头禅。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衡平法院”这个术语本身,自带公平、公正、合法交易、包容和灵活等潜台词,既允许法官在个案中突破成文法的限制,进而通过扩充、限制或者调整现行法等方式追寻正义,也为当事人在成文法规定之外获得合理利益提供了空间,完美契合破产法所追求的社会政策。(二)破产法的衡平化衡平法理解借助破产司法,实现了对破产法院的衡平化改造。衡平法融入破产法的下一个目标,则是对破产法的全面渗透。如果站在形式角度,衡平法属于非成文法,而破产法属于成文法,两者具有清晰的楚河汉界。但是,就如普通法与衡平法亦互相融会一样,衡平法与成文法亦有着明显的相向而行的痕迹。有学者指出,“破产法是从衡平法上欺诈概念中深挖提炼出来的,因此,法官也利用衡平法思想对其做出了大量的解释”。可以说,在破产法领域,成文法、普通法和衡平法三者之间的交互,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以澳大利亚为例,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欺诈性转让是否可以基于衡平法理念撤销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了极强的灵活性和生命力,“在信贷经济中,衡平法与制定法之间的互相循环,就像在都铎王朝时期一样,也将不断延续下去”。现代破产制度的进化,恰恰也是不断调适并融合衡平法理念的过程。破产法与衡平法的结合,呈现出如下特色:第一,破产法提供的救济和权利是成文法传统,这与普通法和衡平法基于判例法“造法”的传统大相径庭;第二,较之普通法和衡平法对个体救济的强调,破产法往往包含更多的社会和经济追求;第三,在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过程中,破产法既可能将核心架构成文化,也可能借助衡平法传统在司法过程中灵活应用 。当然,在衡平法究竟是丰富还是破坏破产法问题上,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衡平法破坏了破产法的精神。客观上,破产法所提供的救济,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都具有某种程度的衡平色彩。破产法接纳衡平法理念的体现,是把所有货币性债务或者非货币性责任,都通过衡平救济的方式转化成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一揽子解决。有学者就指出,破产政策对平等对待、资产价值最大化和重整的青睐,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类似人身损害赔偿这样的非金钱责任,也可以货币化并视为“债权”,既可以通过同比例原则获得清偿,也可以获得优先对待,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免除;甚至,对于其他不属于破产法且非货币化的救济措施,如果法院裁定其可以通过货币化清偿满足,亦可以被视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以法院自由裁量权裁判范畴为限度,诸多不属于破产法的救济措施,如果能够通过货币化方式予以清偿,都有可能纳入破产法调控的范围。就此而言,破产法天然带有衡平精神。破产法的衡平法属性,几乎体现在破产制度的各个细节中:(1)破产法本质上是一套围绕债务人展开的集体性债权债务清理机制,具有综合性、终局性特征,这种救济方式自带衡平的光环;(2)作为一种法定的禁制令,自动中止制度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立即产生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结果,由此为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提供最大可能的救济,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波及面甚广的衡平;(3)几乎无所不包的债务人财产,以及具有长臂管辖权的管理人权限,为提高债权人清偿利益提供了底层财产,可以理解成一种财产层面的衡平;(4)所有债权人都要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并能够获得通知、参与表决,从程序层面产生衡平的效果;(5)撤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出售、债权的衡平居次以及迫使债务人为过去的财务事宜承担责任等,亦都可以视为在破产程序之外创造的衡平救济;(6)破产程序并不完全仰赖于传统民事诉讼模式,这亦赋予破产法一种衡平的色彩。既然破产法的衡平属性体现在方方面面,在面临疑难问题时诉诸衡平理念,赋予审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比如在个人破产程序究竟能否免除教育贷款问题上,美国《破产法》第523(a)(8)条对个人破产程序可免除债务中排除教育贷款但保留“过分艰难”(undue hardship)救济的规定,鉴于立法对于“过分艰难”缺乏明确定义,各级法院在形成并发展“过分艰难”标准中,应积极行使其衡平司法权,进而在为个人破产程序中教育贷款的免责救济创造空间。(三)衡平法理念与重整程序的深度结合前文已述及,衡平法上的“衡平接管”实践在困境铁路企业拯救中大放异彩,并催生重整法。但是,重整法并未就此止步不前,而是在其后的进化中全面接纳衡平法理念,让重整程序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洋溢着衡平法的色彩。衡平法理念与重整程序的完美结合,意味着赋予破产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让破产法官成为重整程序的终极控制人。在重整程序中,破产法官对于重整程序的终极控制是以重整计划批准权为核心。在重整程序进行过程中,破产法官当然还有各种各样的职权,但这些职权本质上都应该是重整计划批准权的衍生性职权。破产法官本质上是破产程序的推动者、主持人,而非重整程序各个环节中事无巨细的审批人。美国学者贝尔德指出,在重整程序中,每个法官的核心职责都是推动重整参与各方达成共识,至于如何达成共识则取决于当事各方。另外,衡平理念与重整程序的完美结合,首先意味着绝对优先规则的确立。在美国早期铁路企业重整中,鉴于铁路企业提出的重整规划,只考虑到债券持有人与股东,而忽略其他债权人,法院认为此举缺乏公平性,由此奠定破产法的绝对优先规则。另外,衡平理念与重整程序的完美结合也意味着衡平居次(equitable subordination)原则具有法定的正当性。破产法以成文化、法定化为主要特征,而最能体现该特征的莫过于债权清偿顺位的严格法定。在立法过程中,各类债权人形成利益集团,围绕顺位高低展开殊死搏斗;一旦立法完成,法定债权清偿顺位,既成为高顺位债权人组别捍卫权益的“尚方宝剑”,也为各方参与重整程序提供了基本预期。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官们基于其司法传统,逐渐在实践中衍生出一整套衡平居次原则,在实践层面对债权清偿顺位做出迥异于法定顺位的新安排。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美国学者梳理当时存在的判例法后指出,破产法官作为衡平法官,致力于在履职中纠正滥用、欺诈和不公,借此捍卫破产法的正义。通过衡平居次原则的引入,法官可以确认某一类债权在伦理或者道德层面的超级优先性,能够让特定组别债权人超越法定债权清偿顺位获得优先受偿。衡平居次借助衡平理念,不需要再从立法或者法理角度展开论证,就可以实现实质公平的目标。站在债务人、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衡平居次往往符合各方最佳利益。五、重整程序中衡平法理念约束和制衡机制衡平法对现代破产法的全面渗透,使得破产法官在个案中的作用越来越关键。有研究认为,破产法官在重整程序中过于核心的角色,使得法官倾向于审理大案要案并成为明星法官,而大案要案也倾向于选择对特定群体尤其是债务人更加友好的破产法官,这种合成谬误共同导致破产司法的“失败”。衡平法与重整法的邂逅,最大限度激发了市场主体拯救机制的活力,但过于强调重整司法权的衡平性也容易引发各界对于司法专横的担忧。在弘扬重整司法衡平法理念的同时,构建恰当的约束制衡机制来防止破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事人意思自治约束下的衡平司法权约束衡平司法权的举措之一,就是秉持当事人中心主义的立场,在破产程序中尽可能由当事人来选择有关核心问题的基本立场,尽量避免司法权的过多介入。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否有用、能否利用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事项,法院审查的核心问题应该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更进一步说,债务人和债权人应该是破产程序的主角。这一衡平司法权定位,可以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角度分而述之。一方面,从债务人角度,需要做到如下两点:第一,降低破产程序启动的审查标准。是否进入破产程序、能否进入破产程序,应该由债务人企业来自行决定。债务人要决定进入破产程序,那一定是破产程序中为其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保障。第二,重整管理模式应该以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为主。只有在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层有重大问题时才能指定管理人。就重整程序而言,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另一方面,从债权人角度,需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尽可能通过合理分组,让每一类债权人都有表达机会。换句话说,破产法可以对重整表决组做出基本安排,但也应该给债权人自行组合提供一定的灵活性。尤其是在多数债权人都不反对的情形下,适当增加分组并赋予表决权,能够让重整计划的内容关注点更细密周全。第二,应强化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比如美国破产法中由普通债权组中的大额债权人组成的“官方债权人委员”,在代表普通债权组参与重整计划制定方面,作用突出,已然成为普通债权组的“终极守护神”。“官方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程序中具有很多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比如其履职成本、聘请专业顾问的成本等开支都纳入破产费用,比如其全面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和指定,比如其可以对债务人的运营与财务状况展开调查。强化债权分组、强化官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无论是约束自行经营管理的债务人,还是制衡司法权行使,都具有明显作用。另外,就重整程序的底层逻辑而言,既然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是重整程序的主流选项,那么大部分破产执业者的核心业务,并不是担任管理人,而是为重整程序参与各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因此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获得合理报酬。在这个过程中,破产执业者既可以为债务人服务,也可以为官方债权人委员会、单个债权人或者某一组别债权人服务。破产执业者报酬的高低,应该取决于服务质量和水准,如同客户和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样,双方自行协商,通常情形下都不需要法院审批。破产执业者只有为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为官方债权人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这些报酬需要体现在重整计划中,才需要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时一并予以审查。即便如此,法院对破产执业者报酬的审查并未批准重整计划的核心关切事项,破产执业者报酬还是应该以市场、口碑、专业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二)上诉机制约束下的衡平司法权上诉机制是司法权制衡的重要举措。无论是民商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由审级体系保障的上诉、再审机制,其便捷和有效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实现有效监督、推动案件分流、配置审判资源、分摊压力风险和统一法律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破产程序中的上诉机制不仅可以修正错误,亦可能充实法律、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尊重和保障法律的合法性,并对破产案件主审法官的职权做出重要限制。从民商事诉讼机制内部来看,破产程序中的上诉机制可能是约束衡平司法权的最佳选择。在美国,学界对于各个破产法院借助美国《破产法》第105条规定的衡平司法权大幅扩权的行为不无批评,最高法院在近年系列案例中也试图对破产法院的职权做出明确限制。最近的案例是2023年12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普渡药业(Purdue Pharma)重整案,可以说把重整上诉机制发挥到极致。普渡药业重整案之所以广受关注,除了受害者多、赔偿金额大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涉及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大规模侵权问题和“第三方免责条款”(third party release clause)是否涉嫌对破产法的滥用。如果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不因前述理由而驳回破产法院对该重整计划的批准,普渡药业重整案完全可以视为重整上诉机制的胜利。当然,破产程序中的上诉机制,并不意味着所有争议都需要由最高法院来做出终审裁定。按照民商事审理流程,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嵌入常规的上诉机制,即可以完成对重整衡平司法权的约束和制衡。另外,制衡意味着反制衡,约束意味着反约束。在破产审判中,在通过上诉机制约束和制衡重整程序中衡平理念可能被滥用的同时,美国破产司法实践中又衍生出“衡平争议”(equitable mootness)原则,用于防止上诉机制过分冲击重整谈判中已经达成的协议。破产程序最大的特征在于约束持异议的债权人,上诉机制在制衡和约束衡平司法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异议债权人在谈判桌上的谈判地位,可能会消解破产程序的终局性,“衡平争议”理念即是对异议债权人上诉权的制衡和约束机制。“衡平争议”原则能否实现预期效果并提高重整谈判的可预期性,学界尚有较大的争议,甚至有文献认为其弊大于利。但无论如何,该原则在防止上诉机制过分冲击重整计划谈判结果问题上,效果比较明显。六、基于衡平法理念的破产司法权重构衡平法与重整实践的结合产生了绝佳的化学反应。这一结合不仅催生了重整法,使得重整程序成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核心,也极大地扩充了破产法的内涵,赋予破产法更为广博的辐射力和生命力。在世界银行主导的营商环境评估中,原来的“办理破产”指标设计始终把重整作为考察的重点,这也间接催生了我国司法政策层面“多重整,少破产”的论调。在此背景下,我国破产法修订如何在提升重整立法质量的同时,给衡平司法权行使留足接口是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我国强化破产法的衡平法色彩,有两个方面的担心不易消解:一方面,赋予法官过多衡平司法权,可能与成文法传统相背离,有可能出现法官违法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法官队伍参差不齐,赋予其过多横平司法权,既可能会导致审判质量千差万别,也可能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这两种担忧,有其合理性,但不足以成为我们放弃赋予破产法官衡平司法权的理由。在笔者看来,在我国想要强化破产法的衡平法色彩,有必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做出回应:第一,需要法院回归司法本位,退出行政事务管理,充分信任当事人。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官对重整程序从启动到终结都有较强的管制。这既体现在法院对于重整程序启动的严苛审查,也体现在法院在重整程序每个环节中既不受当事人约束也没有上诉机制约束的无限权力。另外,除了在个案中承担司法权,法院以管理人名册编定、选任、指定和考核为核心,在破产行业还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人手有限而工作无穷,这可能也是为什么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疲于奔命的因素之一。诸如此类行政性事务,应该应退尽退,让法官真正在审判席上发挥核心职责。第二,需要法院信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国当前的破产制度设计中,既不信任债权人,也不信任债务人,具有较强的官本位色彩,与破产司法的衡平法理念要求大相径庭,理当扬弃。站在债务人角度,法院应降低破产程序启动的审查标准,鼓励债务人自行经管的广泛适用。已有学者指出,我国重整程序中因为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效率过低,迫使债务人“用脚投票”,放弃使用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模式。另外,由于缺乏配套机制,法院在审判中对自行经营管理模式亦并不热衷。有必要在重整程序中,修正程序启动即指定管理人的严苛规定,让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成为主流选项。站在债权人角度,法院应充分尊重债权人尤其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在核心议题上的意愿,尽可能避免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第三,需要司法权行使固守重整计划批准这一核心职责。法院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在重整计划批准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以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为批准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超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基于衡平理念对重整计划做出更合理的处置。强制批准权制度的核心理念,并不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的为所欲为,而是充分模拟谈判结果,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进而通过规则设计化解囚徒困境。在这方面,《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对于重整批准要件的制度规范和司法判例,为我们提供重要的启迪。就重整计划批准而言,重整计划正常批准是常态,而强制批准是特例,需要慎之又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对强制批准制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整部《企业破产法》中篇幅最大的条款,但长期以来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却呈现泛滥趋势,饱受争议。在我国未来的破产机制构建中,应表达出对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严格限制的审慎立场,对于法官在个案中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应设定更严格的条件。第四,需要破产法对重整计划在执行中的变更留出空间,更需要法院在个案中秉持衡平法理念综合裁量。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鉴于商业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成文法应该为重整计划变更留出一定空间。允许重整计划在执行阶段有所变更,既是法律因应风险挑战时的合理调适,也契合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更是重整计划自身性质的逻辑体现。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执行中的重整计划变更严格禁止,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都会导致重整转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要》中,对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间的变更开了一个小口,即“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的重整计划,需要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并由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尽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司法政策,依然为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运用衡平法理念解决问题提供了空间。尤其在2020年以来的新冠疫情应对中,根据防疫策略和疫情状况灵活调整重整计划执行,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相关司法政策也援引前述纪要作为执行中的重整计划变更的政策性依据。另外,有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基层法院有关重整计划在执行阶段变更的65份判例中,依据“国家或政府政策影响”事由批准的案例仅为4例,相比之下“疫情影响”反而成为被高频次援引的事由。另外常见事由还包括资产处置难度大、客观情况变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投资人违约、债务人原股东不配合、出现补充申报债权等事由。面对各种变更事由,成文法即便能有所为,空间也十分有限,更好的应对策略还是软化现行法严格限制的立场,通过引入情势变更等法理和学理,赋予法院按照衡平法理念灵活应对的空间。第五,需要法官在个案中适度发挥“造法”功能。成文法与生俱来的缺点之一,即其注定落后于时代,也无法充分回应实践需求和问题。比如近年来我国遭遇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商破产的浪潮,对于很多购房户来说,在未完成产权登记前提下究竟以什么身份和顺位参与破产程序、究竟行使债权还是取回权,学界和实务界都饱受其扰。尤其是在成文法立法中各方都把清偿顺位作为竞技主战场的情形下,破产房企购房户的清偿顺位可以说让人左右为难。在这种情形下,由破产法官基于衡平法的理念,在个案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形成个案裁判,可能是更务实的解决思路;如果当事人有意见,就通过上诉机制交给上级法院裁定,这可能是解决无法可依问题的务实思路。第六,需要构建破产上诉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破产程序设计过分考虑效率,比较强调破产程序的终局性,在配给上诉机制方面乏善可陈。按照《企业破产法》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上诉:(1)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且申请人对裁定不服;(2)破产申请受理后、做出破产宣告前,法院审查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后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93]。除此之外,破产程序中的司法权行使在《企业破产法》框架内几乎不受约束。如果忽略以上诉机制为核心的司法权约束,过分强调司法权的官本位色彩,既会损及当事人权益,也会忽略破产法的商法精神,不利于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当然,衡平法理念下的破产司法权到底如何构造,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有更多问题暴露出来。面对千变万化的实践需求,借助《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契机,明确破产司法权的衡平法属性,并尽可能未雨绸缪,可能是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来回应该需求的万全之策。结 论本文从我国重整司法困境出发,通过梳理普通法、衡平法和成文法交织发展的历史,着重考察了重整制度的衡平法根基,并论证了衡平法理念对现代破产制度的全面渗透。在此基础上,本文回应对衡平司法权可能被滥用的关切,进而结合破产法修订,呼吁为构建具有衡平法属性的现代破产法留足制度接口。具有衡平法精神的破产司法权行使,在实现破产法的预期目标过程中,有可能比破产法本身的制度设计更为关键。破产法本身属于成文法传统,既有成文法自身体系严密、规范周全的特点,也会受制于对未来事项预判不足、制度供给不足、回应不足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重整法本身自带的衡平基因,可以为破产法实施提供更多的动能。破产法修订为我国破产法迭代升级提供了重要契机。有鉴于此,我国正在修订的破产法,除在制度层面升级改造外,更为重要的任务就是明确破产司法权的衡平法属性,给衡平司法权行使留出足够的接口,同时为防范衡平司法权的滥用安上制度的“阀门”。惟其如此,我国重整制度才会在市场经济的哺育下蓬勃发展,既成为支撑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也会在千变万化的破产审判实践中与时俱进。
葛晓音:以文学史为本的古文论研究——张少康先生学术成就的一大特色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2:55:22 +0800
张少康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文艺理论批评家,在中国古代文学尤其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史研究领域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他长期担任中国《文心雕龙》学会会长,推动了龙学研究在全国的蓬勃发展;同时,他还是北京大学文艺理论教研室古代文论学科方向的建基人,在长达六十年的教学生涯中,培养了许多优秀人才。他的研究从先秦贯通清末,在汉魏到唐末这一段尤有建树。从《文赋集释》《文心雕龙新探》(后拓展为《刘勰及其<文心雕龙>研究》)、《文心与书画乐论》《诗品》《司空图及其诗论研究》等文论专著研究,到《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发展史》《中国古代文学创作论》《中国古典美学论稿》《文心与书画乐论》等宏观的纵向文艺史论研究,最新出版的《张少康文集》(下文简称“文集”),包含了中国文论史上最重要的著作和理论问题,而在古代文艺创作论方面钻研最深,创获最多,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张先生是我的老师,1978年我进北大中文系回炉班时,是张先生为我们开设文艺理论专题课,补上了六十年代本科时期的缺门。后来在读研究生并留校以后,因张先生和陈贻焮先生来往较多,我也在旁听他们的学术讨论中学到了不少知识。我的专业领域是汉魏到隋唐五代诗,研究对象和时段与张先生的主攻方向一致,所以近几十年来用心学习过张先生赐我的全部著作,所受教益极多。作为一个古代文学史研究的学者,我主要侧重于创作史,常常苦于理论修养不足,所以我学习古代文论主要是从本专业的研究需要出发的,我也没有能力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全面评价张先生的成就,只是在拜读张先生著作的时候,往往会参考对照其他同类著作,慢慢地对张先生的研究成就和特色也有了一些体会。现在主要谈谈以下三点较深的印象:一、张先生的古代文论研究以古代文学史为坚实基础,从不停留于一般的理论阐释,而是立足于大量作品分析,与当代文学史研究的进展紧密贴合,深入考察古文论概念的理论内涵,所以他的研究成果能更及时更切合地解决文学史研究中的问题,能一直走在古代文学理论批评史研究的前沿。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学批评史和中国文学史已经分别形成两门学科,当时出现了好几种文学批评史。我遇到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时,总是会去翻查最有代表性的几家著作,比较他们的说法,最后往往会选择张先生的解释。比如,“意境”是八十年代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话题,很多论者对这个概念的形成有相当全面而深透的研究,但是我在做山水田园诗派研究这个专题时,总觉得很多解释都胶着于情和景的关系,不能非常贴切地说明王孟诗的意境特征,而意境这个概念本来应该是在王孟诗里体现得最典型的。后来我看到张先生1983年在《论意境的美学特征》一文中的解释,觉得特别能贴合我的理解,他举出很多诗例,指出意境绝不能和情景交融混同,并将古代文艺批评家的分析概括起来,认为意境应该有几方面的特征:境生象外;是实境和幻境结合的产物;而且应该超绝言象。他把这些特征和盛唐公认为意境优美的诗例相印证,最后对意境特征作这样的概括:以有形表现无形、以有限表现无限、以实景表现虚境,使有形描写和无形描写相结合,使有限的具体想象和想象中无限丰富的形象相统一,使再现真实实景与它所暗示、象征的虚境融为一体,从而造成强烈的空间美、动态美、传神美,给人以最大的真实感和自然感。我认为,这是最符合诗歌创作实际的一种解释,所以后来无论是写论文还是教学,只要涉及意境的内涵解释,我都会引用张先生的这段话。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文学史研究界和文论研究界有很多共同的讨论话题,张先生总能提出有突破意义的观点。比如,《民本思想和实录精神》一文,和当时文学史界研究儒家诗教论的热点问题也有呼应,这关系到对白居易诗论的认识和评价问题。张先生认为,白居易的诗论是直接从民本思想中引发出来的,他是要用诗歌为民请命,并不是一般地讲真实地反映现实,这是民本思想积极方面产生的结果。但儒家的民本思想又有它的局限性,比较典型的就是《毛诗序》过分强调要为教化服务,在文艺和政治的关系上表现出简单化、绝对化和忽视艺术特点的倾向,白居易的“六义说”同样存在这种局限性。陈贻焮先生在论中唐两大诗派的长文中曾经指出过白居易诗论的局限性,所以他很赞成张先生的观点,认为洞察更深。可见,张先生对于古代文学研究的进展非常敏感,很善于从中捕捉重大问题,并努力追根溯源,把它们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面来认识。二、张先生的古代文论研究非常注意吸收古代文学研究的思路和方法,并将古代文学研究的考据传统与当代的理论研究方法相结合,形成他不同于当代很多文论研究家的独特理路和风格。古代作者生平思想的考订、文献版本的整理研究,原来是古代文学研究者的看家功夫,虽然现在仍然有不少理论研究者也都在做,但张先生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把这些工作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比如,他对刘勰的生平和思想,就下了很多功夫。王运熙先生在张先生《文心雕龙新探》一书序言中肯定张先生对刘勰的身世作出了新的探索。后来,张先生又在《刘勰及其〈文心雕龙〉研究》一书中对《新探》一书加以拓展,以更翔实的考证,对刘勰的家世、刘勰之父刘尚的仕历和卒年、刘勰的生卒年,以及入定林寺的时间和原因、刘勰入梁以后的仕历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辨析。此外,如《皎然版本新议》梳理了《诗式》以及皎然的其他著作的版本情况,《关于〈吟窗杂录〉及其版本问题》一文考辨《吟窗杂录》的编撰者,对几种善本进行比较,并做了极为详细的校记,这些文献整理工作在八九十年代的文论界是较为少见的。又比如,张先生对《文心雕龙》理论渊源的追溯,也下了很大的文献功夫。《文心雕龙新探》一书把刘勰的文论分成十四个问题,几乎每个问题都进行了思想的溯源。这可以说是张先生的研究区别于其他同类研究的最重要的贡献。王运熙先生在序言里对此作出了很高的评价:“本书对刘勰理论历史渊源的探讨,尤为重视。他在这方面搜集了许多资料,除刘勰以前的文学理论外,广泛涉及哲学、历史、艺术、宗教各个方面,并与刘勰的理论联系起来,细致剖析其源流关系。”并指出这方面的研究以前虽然也有涉及,但比较简单粗略,而张先生“做了较多的发掘和开拓,提出了不少可贵的见解,因此显得特别富有新意和特色”。比如,张先生提出刘勰对道的认识,一方面是继承了荀子,另一方面是发展了《易传》,就很有创见,后者在《文心雕龙》中各处都有体现,分析难度最大又特别精彩的可见于他对隐秀论来源的阐发。对《文心雕龙》里一些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张先生也善于运用材料的比较作出全面的辨析,方法独特而科学。比如,“风骨”的问题,是汉唐文学史的一个重点。但刘勰所说的“风骨”是什么意思,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争论非常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是把风和骨分开来理解,认为风指文情或文意的特点,骨指文辞的特点,这种说法最为流行,影响也很大;另一种认为风骨是一个概念,有时分开讲也是指统一的风骨的意思,因为骈文是互文见义的,但是二者之间也有某些区别。这方面研究最有说服力的是张少康先生。他的做法是把《文心雕龙》全书中所有关于“风”和“骨”的论述全部摘引出来,分析其在具体语境中的意义。他发现,全书论及风骨的地方,除了《风骨》篇以外共有十四处,经过逐一分析,可以确认“骨”是指作品的思想内容所显示出来的义理充足、正气凛然的力量。“风”在全书中太多,有些与风骨无关,他挑出了八处和《风骨》所论的“风”接近的论述,发现“风”都是指具有儒家纯正的思想感情和精神气质的作家在作品中所体现的气度风貌特征。总的说来,风骨连用,指文学作品中的精神风貌美。“风”侧重于作家主观的感情气质特征在作品中的体现,“骨”侧重于作品客观内容所表现的一种思想力量,不同的思想家和文学家所说的风骨又随着他本人的思想而有所差别。这种解释基于对刘勰本人使用“风骨”一词的全部材料,确实比较符合刘勰的原意,也和当时人物论、画论中的风骨协调一致,更重要的是与盛唐诗人所说的“建安风骨”的内涵完全切合。所以,我认为在各种对《风骨》篇的解释中,张先生的这一解释是最为妥帖的。三、张先生更为令人敬佩的是他对学术有一种崇高的献身精神,孜孜矻矻,从不懈怠;学风极其严谨,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而且对已有成果从不满足。从他直到今年初摔伤以前还在做《文心雕龙注订语译》这项艰巨的工作就可以看出,他对《文心雕龙》这部理论巨著的思考一直没有停止。最令我感动的是,他在感染新冠病毒之后身体极度衰弱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放下手头的工作。他上半年在微信里还多次对我说:“摔跤前刚做完文集清样校勘,《文心雕龙》部分本来想再修订一下。”“《文心雕龙》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研究清楚,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又说文集中“粗疏讹误之处还有不少”。总之,张先生在这十大卷文集出版之时,想到的只是不足和遗憾之处。与张先生的奉献精神和严谨学风密切相关的,还有张先生为人的刚正耿直和行事的低调谦逊,这是尤其值得我们这些后辈学习的。翻看文集,我特别注意到他在几部书的后记以及一些给师友、学生写的集序中都表达过对当时学风的忧虑。比如,1998年在《夕秀集》的后记中,他说:“学术研究是要有决心,有勇气,有毅力的。要安于清贫的生活,要有为学术奉献一切的精神,要有严谨踏实的治学态度,而不为名利追求轰动效应。一部学术著作的价值,学界和广大读者自有公论,如果要借助媒体的炒作,实在是很可悲的。”在《刘勰及其〈文心雕龙〉研究》的后记中,他说:“我看到不少人视学术为仕途和名利的敲门砖,在那里学术早就贬值,学术界也快成江湖了。”所以,张先生从不请人为自己写书评,也从来不见他在任何场合自媒自炫,这种古风在当下的学界几乎已经绝迹了。张先生视野开阔,硕果累累,成就卓著,在古代文论尤其是《文心雕龙》研究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不是我这个半外行可以置喙的。以上只是我平时在学习张先生著作时的一些粗浅感想,谨以此表达我对张先生的敬仰之意,并借此机会敬祝张先生耄耋重新,寿超期颐!(作者:葛晓音,系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
龙卫球:论《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的适配关系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2:52:34 +0800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关注《公司法》修改对《民法典》的适配关系二、《民法典》特殊模式及其设计对《公司法》修法适配的影响(一)《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效力排斥效应(二)《民法典》“民商合一”体例的严格限制效应(三)《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的积极效应三、《公司法》修改在适配语境下的事项分类与相关适配要求(一)《民法典》存在具体规定的情形:禁止违反具体规定为修改的适配要求(二)《民法典》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不得抵触基本原则且限于相关事项范围的适配要求(三)《民法典》存在冲突性规范的情形:遵循法律适用原则的体系运用的适配要求(四)《民法典》存在授权立法规定的情形:限于授权范围且不得抵触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适配要求四、《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予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原理与策略(一)《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原理(二)《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予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策略五、结论 问题的提出:关注《公司法》修改对《民法典》的适配关系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公司法》,这是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深刻变革背景下一次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的重大修订,新增与修改的条文约占新法条文总数的86%,有实质性变动的条文数量约有112条。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实践经验,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修法目标,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强化“双控人”与董事高管责任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在2020年已经颁布了《民法典》,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这意味着对民商法作出了高度体系化和统一化的编纂处理,为此作为下位法的《公司法》内容修订必然涉及与上位法《民法典》的关系处理。《公司法》发展与延续的边界何在,是后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理论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议题。本次《公司法》诸多变动有意体现了以《民法典》统一架构为前提的民商事规范的体系性与协调性。例如,《公司法》新增第6条公司名称权的规定,衔接《民法典》第110条第2款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第34条将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改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民法典》第65条保持一致;新增第37条公司终止时的注销登记及公告规则,衔接《民法典》第68条;第232条首次明确区分了“清算义务人”(清算程序的启动及组织主体)与“清算组成员”(清算事务的执行主体)的概念,规定统一由董事担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再根据公司类型设置不同的清算主体,同时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与《民法典》第70条保持一致。《公司法》向《民法典》靠拢从积极方面看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实现纠偏与补缺。这种靠拢理论上应该是一种适配关系。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存在一种法律重复规定现象,应该说这种情况并非理想的适配。重复性条款的增加会带来理论上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规范重叠与适用困惑。《民法典》总则编是民商合一体例最为集中的表达,同时也是法律重复规定现象最严重的章节。在《民法典》法人、营利法人部分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交易禁止等制度以及法人合并分立、法人解散情形、决议效力上升为民商法一般性规则以后,《民法典》与《公司法》规范重叠给裁判适用带来了不小的困惑。因此,《公司法》对于《民法典》从理想的适配关系讲,应该是一种必要的具体化立法或补充立法,以及在得到授权情况下的例外立法。鉴于我国《民法典》诞生于新时代,采取了与传统民法典不一样的开放型体系,应该说对于《公司法》修改,本身具有极大的弹性效应,赋予了巨大的具体立法、补充立法和授权立法空间。但是,《公司法》修改实际情况远比上述复杂,这是因为我国《民法典》面向复杂,并非都有预定设计,即使其在架构上采取了“民商合一”体例,然而商事方面未尽规范甚至未及规范之处比比皆是。这也成为此次《公司法》修改最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在这些属于《民法典》既未直接规定也未予授权立法的领域,《公司法》修订的余地有多大?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产生的诸多制度创新,不少触及这一敏感地带。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董事高管对第三人责任条款规定,该规定立足强化保护第三人的价值思考,要求董事高管为其不当履职行为承担外部直接责任。这一规定在法律效果上与《民法典》第62条、第1191条第1款规定所体现的用人单位责任原理似乎存在实质性冲突。那么,这种修订创新是否与《民法典》存在适配性呢?或者说当如何判断其是否属于妥当的修订范畴呢?显然,这值得认真研究。为此,本文拟借《公司法》修订完成的契机,对《公司法》修改与《民法典》适配关系进行辨析,并重点对其修法空间的边界进行探讨。《民法典》特殊模式及其设计对《公司法》修法适配的影响(一)《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效力排斥效应我国2020年《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民法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体现了立法高阶性和严谨性,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其意义应从整个法律体系乃至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进行认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法典化的形式价值在于,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典所包含的全面性与系统化因素,可以促进我国民法在体系化和制度化方面迅速发展。《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本身具有一种效力上的优位性,对包括《公司法》等在内的其他民商事法律产生上位法的约束作用,并产生对下位法的排斥效应。基于这种排斥效应,下位法在制定和修订上受到限制,原则上不得与《民法典》规定相抵触,除非存在例外授权。这就导致了一种下位法对于《民法典》作为上位法的规范适配要求。根据这种适配要求,《民法典》出台后便会对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提出相应的配套和完善要求。即“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与此同时,排斥效应的另一面,就是使《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具有对于下位法的补充适用效应,在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必要时《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补充规则而直接适用。通常,《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规定、代理规定、诉讼时效规定、物权规定、合同规定、侵权责任规定等,对于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其他下位法都存在补充适用的余地。(二)《民法典》“民商合一”体例的严格限制效应我国自晚清编纂民法以来,从国情出发一直都倾向于“民商合一”的体例。江平先生早前提出,民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开放的原则,真正包容商事规则。《民法典》编纂最终采取了“民商合一”体例。根据该体例,民商法在基础规则上实行高度统一,不区分民法和商法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只区分作为民商共同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和作为具体民商法(包括特别民商法)的其他民商事法律。虽然将民商法的有限交集彻底地统合起来,可能会面临立法上的困难以及立法技术和商业实践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我国《民法典》还是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内实现了最大可能的统一。在大陆法系,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两种不同体例。“民商分立”架构下,商法本身有商法典和单行法,民商关系具体展开为“民法典—商法典—商事单行法或特别法”,民法与商法在统一“私法”的大范畴之下,可被理解为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种体例下,商法并非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二者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具有诸多相通之处,仅仅从商事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商法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凡涉及商事的事项,当商法有规定时,优先适用商法,当商法无规定时,则适用民法有关规定。“民商合一”架构下,商法不再有商法典,民商共处一典,民商关系具体展开为“民法典—民商事单行法或特别法”。通常而言,“民商合一”架构下,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规定都可以直接适用于商事关系,商法不需要对此另作特别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企业为核心的特殊物质生活领域需要一定的特殊规定予以调整,这些特殊规定既涉及商业组织,也涉及某些特殊商业交易活动,不可能完全被包括在民法典框架内,最终需要在民法典之外通过商事单行法加以规定。这些商事单行法不是简单体现为一般私法的特殊组成部分,而是直接成为民法典的特殊部分。《民法典》因“民商合一”架构,对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其他民商事单行法产生了一种更加严格的直接的限制效应,进而导致对商事规则的法律适用及修改完善具有非同寻常的拘束作用。其一,直接的限制效应。在这一架构下,由于缺少《商法典》的缓冲,《民法典》得以直接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理论上可以直接统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特别法。其规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与一般性规则,直接成为商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其二,严格的限制效应。由于上述的直接统一适用属性,商事单行法被要求在体系上不得与《民法典》存在冲突,除非《民法典》本身允许或者予以例外授权。在这里,虽然商事单行法也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是相关特殊规则必须得到明确表达且有合法依据。不过,我国《民法典》编纂之时,鉴于《公司法》等商事单行法早已独立存在且运行良好,虽然采取民商合一体例,但是相关商事单行法并未被要求收录其中,而是保留在外。因此,我国所谓“民商合一”在形式上并不彻底。一般认为,只要《民法典》没有不同的或相反的规定,商事单行法过去已经确立的规则,原则上不必因为《民法典》没有规定而废止,相反应当被视为可以继续保留,并可以在这一范围之内继续予以合理发展。应当注意,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部分专门提取了有关法人、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直接关系到对公司法人的规范,因此对《公司法》的意义非同寻常。申言之,这些规定本身不仅对于公司法人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而且基于“明示排斥其他”原理推论,这些规定通过自身的明确立法,为《公司法》的适用解释和后续发展划定了界限,即禁止与这些规定发生冲突。在这里,除非这些规定本身存在例外授权,所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均无适用余地。可见,在各商事单行法中,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公司法》受《民法典》影响最大,因此在规范适配方面更具有典型性。(三)《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的积极效应我国《民法典》编纂处于世界前所未有之大变局与自身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时期,为适应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和因应不确定性的挑战,并没有采取传统民法典的严格形式化体系,而是采取了一种极具弹性和灵活性的特殊开放体系。具体而言,这种特殊开放体系表现为:其一,引入了目的和原则条款,使得自身的内在价值体系得到彰显,形成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的复合体系。其二,许多规定采取了抽象规定、框架规定的方式,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使得自身充满弹性和开放性,但也面临具体化的任务。其三,设置了大量的授权立法规定,为民商事例外立法提供依据。其四,一些规定采取了功能化或动态化处理,使其在体系上显得更加复杂和灵活。《民法典》特殊开放体系对于《公司法》等下位法的适配要求带来另一方面的影响,就是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可以据以开展具体化立法,或者开展例外立法,甚至在必要时进行立法发展和完善。首先,民商事法律的具体立法空间巨大。例如,《民法典》总则编在“民事权利”一般规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便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具体化、细化提供了依据。又如,物权编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框架规定,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提供依据。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讲,《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无疑也是使其得以在相关规定下进行具体化立法的重要前提。此外应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商法规范吸收明显存在不足,其虽宣示采取民商合一体例,但鉴于商事单行法早就出台并逻辑上自成一体,很难简单纳入。为此,《民法典》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反映商法的一般规律与基本精神,仅在法律行为、法律主体、合同等问题上表达了一些共同性规则。因此,《民法典》对于商事领域的法律安排,可以理解为实际留有较大空白,大量规则仍留给商事单行法作出细化补充。可以理解为,现存商事单行法的规定,只要与《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和基本原则不存在抵触,仍然应当保留,同时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范围,可以在不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补充式的具体立法。其次,民商事法律的例外立法空间巨大。《民法典》的制定者鉴于有关事项争议过大或属于发展过程中,难以在短时间内弄清法律规范需求,采取了大量预留授权立法的做法,待后续考虑成熟时制定单行民法填补之。例如,《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原则上只作授权规定,便为此后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提供空间。《民法典》在与《公司法》有关的法人一般规定、营利法人一般规定(第57—86条)中,授权规定更加多见,其中计有19条带有“依法”“法律另有规定”表述的规则,包括法人成立或设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地位和责任,法人住所,法人变更和消灭,营利法人的登记、章程、监督机构、人格否认、决议撤销等规定(具体参见表1)。此次《公司法》修订,便是在《民法典》授权范围内为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对于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治理结构进行了规范创新,即通过引入“审计委员会”这一公司内置机构,替代监事会履行对公司的内部监督职能,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适用单层制治理结构。此外,还有法人经营僵局下申请解散、法人清算程序与具体职权、法人清算财产的处置、营利法人决议瑕疵的不同情形等,均属于《民法典》授权范围下的立法延续。最后,民商事法律的后续发展也具有较大余地。我国《民法典》采取了一种积极拥抱未来变化的法典化立场,坚持时代性本身就意味着对于未来发展具有极大的包容性,即“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公司法》修改中,便从存在授权和适应发展需求的双重角度,将公司登记作为重要的修订内容,正式确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法定公示方式的重要地位,并作出非常复杂的规定。具体而言,规定法定登记事项(第32条)、资本及股份变动情况(第40条)、公司合并通知债权人(第220条)、公司分立通知债权人(第222条)、公司减资(第224条、第225条)、公司解散事由(第229条)、公司清算通知债权人(第235条)、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第240条)、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第241条)等各类公示内容,都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并在第251条规定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同时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公示业务的监督责任。《公司法》修改在适配语境下的事项分类与相关适配要求《公司法》修改在尊重《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或上位法的语境下,可以区分为五类事项范畴,根据适配要求不同,适用不同的适配策略:第一,《民法典》存在具体规定的情形。基于“明示排斥其他”推论,《公司法》必须予以绝对的尊重,不能随意修改,甚至不能简单以发展之名义作出调整。第二,《民法典》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的情形。《公司法》可以细化或配套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应受到原则性事项范围的限制,同时不得抵触《民法典》基本原则。第三,《民法典》存在冲突性竞合规范的情形。《公司法》可以根据情况就冲突规范予以修正,此时应准确运用法律适用关系规则。第四,《民法典》存在授权立法的情形。《公司法》可以在授权范围根据需要制定相应法律制度或规定,但一般不得抵触上位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除非该授权具有例外属性。第五,《民法典》未予规定同时又未授权立法的情形。第五种情形较为复杂,属于填补发展的立法领域,应当根据《民法典》模式情况具体确定,涉及问题较多,本文将于第四部分单独讨论。(一)《民法典》存在具体规定的情形:禁止违反具体规定为修改的适配要求《民法典》在与《公司法》相关的领域制定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在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中有关于公司决议的规定,在关于法人一般规定和营利法人规定中也有不少相关具体规定。根据上位法效力优于下位法的原理,除非具体规定本身存在例外规定,禁止《公司法》进行任何与这些具体规定相抵触的修改,从而保持法律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公司法》不得在《民法典》存在具体规定的范围,进行任何相违背的修改。但是,如果《公司法》作出重复性规定,或据以作出更加细化但不冲突的规定,理论上并不禁止,但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必要的规范累赘。此次《公司法》修改多处涉及与《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适配的处理。例如,《民法典》第62条第2款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内部追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尽管在比较法研究中存在对采取一般的过错追偿是否妥当的质疑,但《公司法》仍基于对《民法典》明文规定的适配要求,在第11条严格维持了《民法典》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作出任何实质变化。(二)《民法典》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情形:不得抵触基本原则且限于相关事项范围的适配要求《民法典》与《公司法》相关领域的规定不少属于原则性规定或框架规定而非具体规定。这种情况,无疑是为下位法预留具体化空间,相当于一种隐形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根据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或框架规定可以作细化修订。这种细化修订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受鼓励的,有利于法律规范的具体落地,但是应当遵循两项适配要求:一是应该在原则性规定事项范围内进行细化,不得超出其隐形授权的范围;二是基于上位法效力优位性而需要遵循不得抵触其基本原则的要求。此次《公司法》修改涉及不少对《民法典》中存在的原则性规定或框架规定的细化处理。《公司法》此前就有不少规定可以归为此类细化处理,此次修改得到保留。例如,《民法典》第67条第1款对法人合并作出一般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是该规定显然比较简略,具体方面只涉及效果规定,而未涉及合并的构成和程序等重要事项。相比之下,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原第173条更具有可操作性。其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及时作出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最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决定对该条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调整为第219条和第220条)。又如,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仅规定了法人人格纵向否认制度,本次修订在《民法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性规定的支持下,于第23条第2项新增了所谓的“横向否认规则”,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修订还将《民法典》第86条扩展成了第19条和第20条,将社会责任内容具体化,并扩展为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传统公司法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出发,认为公司是由投资者出资设立的,投资者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与规模不断膨胀,公司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配力量,进而使公司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为解决公司力量膨胀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学者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正好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契机。尽管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及其运动经历了诸多争论与反复,甚至可以说因反对与抵制的力量过于强大而几乎走向失败,但还是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其中最显著的结果就是导致了“利益相关者法律”(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的诞生。我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法律,要求公司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第20条第2款有关“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规定仅为倡导性规定。整体来看,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但披露标准不统一、信息质量差异较大,未来仍有巨大的制度完善空间。(三)《民法典》存在冲突性规范的情形:遵循法律适用原则的体系运用的适配要求《民法典》与《公司法》就相同事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便会发生法规竞合。所谓法规竞合,指同一案件事实符合若干法条的构成要件。如果不同法律的同一事项规范恰好规定了相同的法律后果,则属于重复规定,这种情况导致规范的累赘,通常不会带来适用上的多大困惑。理论上,狭义法规竞合限于彼此法律后果不同的情形,又区分为累积性(kumulativer)竞合、选择性(alternativer)竞合以及排斥性(verdrängender)竞合三种情况。法律后果不同,但互不排斥,可以同时适用,属于累积性竞合;法律后果不同,但不互相排斥,只能择一适用,属于选择性竞合;法律后果不同,但相互排斥,且需要根据其他标准来决定优先适用其中某一法条,则属于排斥性竞合。选择性竞合与排斥性竞合属于严格的冲突性竞合。《民法典》与《公司法》出现冲突性规范时,《公司法》修改便会涉及如何妥当处置冲突规范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原则上需要研究两部法律之间就相关冲突规定形成的适用关系。因此,需要借助法律适用关系规则加以判断。相关法律适用关系规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适用关系规则不能简单而论,否则在结果上可能会陷入一种交织冲突状态。首先,要正确把握我国关于法律适用关系规则的规范立场。例如,《民法典》虽然通过第11条“另有规定”条款,确立了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性,但并没有明确《民法典》作为上位法在未作例外授权时,下位法出现所谓特别规定并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同时,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效力的优位性;而所谓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也只能限于在同级法律法规之间判断。其次,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应区分《民法典》是否存在例外规定或授权。如果《民法典》不存在例外规定或授权,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公司法》作为下位法应当通过修改消除自己的冲突规范,做到与《民法典》协调一致。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得引用仅适用于同级法律之间所谓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处理自身的冲突规范。反之,如果《民法典》存在例外规定或授权,那么在此范围则应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公司法》可以据此来保留冲突规则,甚至进一步根据授权予以强化。例如,《民法典》关于公司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的对外效力、清算义务人的规则,与《公司法》修改之前的规定也存在不一致性。但考虑到《民法典》在清算义务人设置问题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除外规则,使《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83条作为此类特别规定,可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而获得保留,继续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予以适用。总之,针对《民法典》与《公司法》存在冲突规范的情形,首先应以尊重《民法典》上位法优位效力为原则,但在《民法典》存在例外规定或授权时,则应转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民法典》上有两种特殊情况值得关注: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典》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二是《民法典》在《公司法》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这两种情况毫无疑问都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容《公司法》修改时予以背离。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公司法》的此前规定构成了冲突性规范,则应该果断加以纠正,保持与《民法典》规定的一致。例如,《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是对《公司法》2023年修订前的相关规范,即第32条第3款“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有意修改。2023年《公司法》修改,采取向《民法典》靠拢的做法,使这一矛盾不复存在,修改后的第34条第2款采取了与《民法典》相一致的规定,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相对人不能以其对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为由主张交易有效。又如,《公司法》此前未就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问题明确表态,但《民法典》第61条第3款规定了“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可以理解为一种增新。从相对人基于一般理性、经验和常识进行交易的角度考虑,该项规则较为合理。因此,《公司法》理应给予相应的适配处理,如果公司对原本属于法定代表人一般职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于此类违背一般理性的行为,公司必须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与此类似,在清算义务人选任问题上,《公司法》既有规则对清算组与清算义务人的区分不够清晰,且《民法典》第70条第2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存在差异,给清算义务人侵权责任的分析和判定带来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而受到学者批评。本次《公司法》修订终于舍弃了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构成的做法,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并组建清算组。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不仅明确由董事担任清算义务人,还确定公司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董事作为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最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运行状况,要求其承担清算义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性,能够有效防止公司财产流失,进而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四)《民法典》存在授权立法规定的情形:限于授权范围且不得抵触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适配要求《民法典》存在大量授权立法规定,其中不少可以直接适用于《公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因采取“民商合一”体例,被视为民商合一典型标志的关于法人的规定33中,将原本在《公司法》中已经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关联交易、公司决议等上升为一般性规则,同时又设定了大量具体授权立法规则,涉及法人成立或设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地位和责任,法人住所,法人变更和消灭,营利法人的登记、章程、监督机构等规定。这种情况下,相关授权立法规定就为《公司法》修改提供了巨大空间,成为其得以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立法的合法依据。这种授权立法可能是具体授权,也可能是例外授权。对其的相关适配要求是:一方面,可以且应当根据授权范围进行立法;另一方面,除非例外授权情形,一般不得抵触《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具体规定。例如,《民法典》第69条列举了法人解散事由,最后一类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包含授权立法。据此,2023年《公司法》修改在第231条延续了2018年《公司法》第182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规定当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属于《民法典》第83条规定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予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原理与策略(一)《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原理《民法典》未予规定同时也未予授权立法的领域,属于《公司法》在立法和修法上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的领域。它不像前文列举的其他四种情形,对于《公司法》修改如何行事提供了较为清晰的依据。这一领域显然属于《民法典》的沉默领域,需要进一步分析。在此显然不能简单以“沉默即自由”的简单观点,认为《民法典》既然没有规定,那么《公司法》在此范围就可以任意立法。相反,从《民法典》作为法典的逻辑解读,法典模式追求体系严密与更容易导致对于作为下位法的后续立法的排斥,沉默更意味着对作为下位法的后续立法的否定。当然,这种解释不能绝对,这是因为民法典本身存在差异性,具体模式并不一样。我国《民法典》采取了特殊开放体系,同时又采取“民商合一”体例,还存在其他具有独特性的因素,导致在其沉默领域比较微妙,总体上促成了一种有所差别的立场。首先,应当区分民法典的不同模式。传统民法典模式上采取高度形式化体系,隐含对完备无遗、包罗万象的追求,因此也隐含对于法律遗漏可能的否定,因此导致一种对未予规定且未予授权立法领域严格排斥进行后续立法的思想。在此,可援引“明示即为排斥其他”来加以理解。这种模式对后续立法,构成一种形式体系上的严重阻碍。但是,我国《民法典》立足当下复杂社会经济实际,采取了特殊开放的形式化体系设计,包括彰显价值、引入功能化规则、构造动态规则等,相比历史上那些民法典,其体系化封闭功能实际大为削弱,不仅使其在体系刚性上存在较大保留,而且许多规定本身还存在确定性、具体性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其沉默之处,通常也是体系保留之处或者法律遗漏可承认之处,因此在这一领域,一定程度上容许下位法在立法上予以补充、调整或发展。其次,应当区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体例。传统大陆法系多采取“民商分立”架构。“民商分立”体例下,民法典是在区分民法和商法的范畴下对于共同私法所采取的基本法范畴之体系化,因此属于广义私法的基本法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其沉默所排斥的仅仅在私法基本法范围内才具有适用性。但是,鉴于商法典存在,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事单行法受其缓冲,在很大范围内本身并不直接受到民法典统一效力的影响,而是可以根据商法典的规定情况自主演化。申言之,在“民商分立”架构下,商事关系立法保留了相当的独立性与特殊性。我国采取了“民商合一”架构,理应具有很大的不同。鉴于民商事规范形成高度统一,特别是没有了商法典作为缓冲,民法典的体系排斥效应理论上似乎可以全面直接影响到商事单行法。从这一意义上说,我国《公司法》似乎应当全面且直接受到《民法典》排斥立法效应的影响。但是,我国《民法典》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同时,又存在较大的保留,在体例上并非像想象中的那样采取民商全覆盖,而是在尊重现实需要的基础上进行了极大节制。《民法典》编纂之时,《公司法》等在内的商事单行法早已经出台并实施,并且已经形成相对独立发展的机制,《民法典》为此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收编,而在其他范围仍然为其自主发展留有较大余地。基于此,《公司法》修改在《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授权领域,实际享有一种“谨慎但适度开放”的可自主发展空间。其一为“谨慎”。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架构,因此“沉默即排斥”仍然具有发挥作用的体系基础。而且,相比其他商事单行法,《公司法》受《民法典》的体系约束还存在特殊理由,前已述及,《民法典》除了在法律行为部分作出关于决议性质及效力的规定,还特别在法人部分“一般规定”和“营利法人”两节作出了近三十个条文的规定,使《公司法》等后续立法受到更多直接约束。所以,《公司法》修改在《民法典》所谓沉默领域,首先应当保持谨慎,在斟酌《民法典》体系化特点,特别是对《公司法》的具体约束规定基础上,权衡可自主立法的范围,而不宜径行立法。其二为“适度开放”。《民法典》自身采取了特殊开放体系,更兼对已经出台并且相对独立发展多年的《公司法》和其他商事单行法保留了较大独立空间,使《公司法》等在《民法典》沉默领域受到的立法障碍相对较小,可以通过自身修改来不断完善或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的需要。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开放只能是适度的或者有限的,同样应该结合《民法典》的体系开放特点和规定细节来加以节制,不可漫无边际。原则上,应在其特殊开放体系及其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关联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对《公司法》修改的有意遗留,或者属于未及计划的法律漏洞,抑或属于可以自主规范的事项范围,由此决定能否通过《公司法》修改来进行填补或者发展。当然,这种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上位法地位,仍然应当注意不得抵触《民法典》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二)《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予授权立法事项的适配策略2023年《公司法》修订对于《民法典》未予规定事项且又未予授权立法的事项,总体上呈现了一种积极的甚至有些强势的立新态势,旨在回应现实关切。考虑到此次《公司法》修改幅度较大,篇幅有限,本文并不打算对相关修改展开全面分析,仅举几个重要修改例证加以分析。这些重要修改不同程度都引发了关于《公司法》相关适配边界的讨论。《公司法》修改中关于企业家精神和高管信义义务的新增规定,比较复杂和敏感,可划入本节讨论的事项。《民法典》对于企业家精神及高管信义义务并不存在一般规定。虽然有学者认为《民法典》规定了诚信原则,可以将企业家精神、信义义务等视为诚信原则在商法领域的特别运用。36但是这种解释难免牵强之嫌。《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应该属于价值宣示条款,不宜被视为是对于下位法具有直接授权立法效力的一般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民法典》对于企业家精神和高管信义义务等实际保持了沉默。此次《公司法》修改在经过斟酌之后,引入倡导企业家精神,丰富和完善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与相关责任,由此进行了大量的规则发展,可以视为在沉默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和变化。首先,第1条引入企业家精神,即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表述。这是企业家精神第一次进入我国公司法视野,以期对其价值体系予以实质重塑,从源头上完善企业治理格局。该企业家精神条款可以为法律适用和裁判说理提供支持,为解决公司治理冲突提供新的价值判断理据。其次,《公司法》修改后第180条明确规定高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内涵,并增加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双控人”)纳入受信义务主体。忠实义务,要求“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最后,《公司法》修改还突出规制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和竞业限制的重要性,完善程序规则,重构公司管理者的禁止性行为;对勤勉义务的界定突破了无法进入司法裁判的困境;并将股东代表诉讼扩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法》修改关于公司资本制的重要变化规定,亦可归入这一类事项。《民法典》总则编在法人部分虽然规定了诸多公司法的内容,但确实没有涉及公司资本制度。《民法典》之所以这样做,显然不是一种无意的遗漏,资本制度一直是《公司法》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不可能被忽视。合理解释是,《民法典》编纂者在设计法人制度规定时应该认识到,法人制度与公司制度并不能完全等同,公司资本制度属于公司制度中的特殊领域,只宜规定于《公司法》中,不宜在民法典中进行具有统一意义的规范设定。与公司资本制度相似的还有其他不少商事制度,学者便有类似观点认为,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普通商事关系(主要由私人经营者参与)可考虑由民法和商法共治,但特殊商事关系(如特许、垄断)、金融商事关系(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投融资并提供金融交易服务而发生的商事关系),则属于商法的边际调整领域或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39可见,公司资本制度虽然复杂,但一直以来都是属于《公司法》应当自主调整的事项。所以,虽然《民法典》未予规定也未作授权立法,但不妨碍《公司法》进行重大修改,只要不抵触《民法典》基本原则或其他相关规定,原则上可以进行较大自主发挥。事实上,《公司法》历次修改都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2013年修改时,基于最大放宽公司资本管制的思路,不仅放宽出资方式的限制,即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30%),还取消最低出资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甚至取消出资期限的限制(首期20%,2年/5年)。但是,此后自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市场活力由于准入管制的放松而得到激发,但上述公司资本规则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利于建设诚信市场环境。鉴于此,2023年《公司法》修改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三个方面重要变化:一是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二是在第66条规定缩短出资期限,需要确保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三是在第224—226条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这些变化,旨在通过约束股东出资行为,保障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资本欺诈或者虚假,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针对《民法典》沉默事项作出的修改,受瞩目的还有董事及高管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规范问题。这也是此次修改中民法学界应当特别关注的具有适配复杂性的事项之一。此处的董事、高管,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员,理论上可以纳入《民法典》中法人的工作人员概念范畴。《民法典》没有规定董事、高管须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在“总则编”关于法人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均如此。“总则编”的第62条、第83条、第84条等相关条文,对于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控股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这些规定均不涉及董事和高管。“侵权责任编”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条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2023年修改前的原第149条虽然规定了公司高管对法人的内部责任,但也没有明确规定高管对第三人责任问题。那么从体系上看,是否可以认为,《民法典》在此具体问题上存在沉默呢?而《公司法》就此事项是可以进行自主规范,还是根据相关规定推论,《民法典》本身其实形成了一种隐含的原则性的排斥立场,而《公司法》既有规定并没有对该事项确立进一步的可自主发展的空间。《公司法》修改最终在一系列大型公司爆雷等事件的背景下,果断进行立新,多管齐下予以强力治理,其中包括增加规定高管对第三人的直接外部责任。体现为:在保留董监高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董事和高管须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新条款,其中第191条明确规定董事及高管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项重大创制作为《民法典》沉默领域的一项修改举措,某种意义上与其说出自对适配逻辑的一种当然选择,毋宁说是基于对现实问题回应的一种实用决断。虽然从比较法上看,在德国46、法国47、日本48等似乎均有迹可循,但是在我国,从上述《民法典》与《公司法》的体系适配关系看,引入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正当性却存疑。因此,该规定具有很大的实验性和临机性,将来适用中值得关注此点,不可简单化。增加这种董事和高管的外部责任,能够为外部人制约董事滥权行为,提供一种依据通常的公司治理责任逻辑所不可能具有的机制。这无疑可以使我国的《公司法》在第三人身上也能够“长出牙齿”。但这是否属于一种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合理且有效的机制?目前来看,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同时有必要关注不同的观点,以便丰富实践意识和面向。例如,有部分学者质疑到,《公司法》第191条并无新增的必要。其认为,在欠缺英美法董事受信义务完整体系以及我国法人本质采取“法人实在说”的规范背景下,碎片化地借鉴董事职务侵权直接赔偿责任存在“画蛇添足”;而董事对公司承担内部责任即可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不论董事行为是否间接侵害了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公司都是最终受害者,要求董事在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时仅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填补了公司财产损失的同时,所有相关主体的损失也同时能够得到填补,因此没有必要额外赋予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笔者也注意到,我国学界关于董事和高管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的性质及其合理化讨论,目前尚未出现从我国法体系出发的特别清晰的论证。50此外,从实践运行效果看,根据以往类似的一些制度的经验,第三人追偿适用难度较大,似乎也难以起到理想状态下填补债权人损失的作用。目前初步能够想到的,至少有以下几点思考:第一,第三人追偿举证成本较高,导致第三人追偿机制往往落空。我国《公司法》未对公司内部控制人设定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内外信息不对称,董事在实践中往往居于证据优势地位,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证据取得能力较弱,通常居于劣势地位。债权人若想请求董事承担责任,须证明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导致公司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不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债权人是难以证明债务人资力情况是否充分的。第二,当董事行为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特定债权人直接向董事追偿以填补损害是否合理,也是值得关注的实践难点。第三,第三人追偿通常会与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产生矛盾,怎么解决也是难题。实践中,启动追偿的很可能是个别第三人,但是实际受到损害的可能是众多的第三人或债权人,例如,消费者权益侵害、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虚假陈述等公共侵权事件,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债权人平等保护的难题。结论《公司法》修改是一项巨大工程,但是从我国民商法体系化语境而言,它绝对不是通过自我决定、自我论证就可以实现的孤立工程;相反,始终都是与我国民商法体系紧密关联的一部分。2020年《民法典》出台之后,它更因为《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架构而使其成为《民法典》的特别法,从而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法典化的“特殊附属品”。特别是《民法典》还专门在法人部分制定了“一般规定”“营利法人”两节,导致在极大程度上减损《公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公司法》正是基于这种被《民法典》极大收编的体系特点,使其修改面临巨大挑战,在内在价值与外在规范体系上均产生了对《民法典》的适配必要,需要与之保持高度协调和统一。一方面,尊重《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效力优位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排斥效应。兼之,《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架构,使民法与商法高度统一,更是导致一种特别严格和直接的适配要求。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采取了特殊开放体系模式,使其在适配要求上为《公司法》等下位法预留较大填补发展空间。此外,鉴于《公司法》较早出台且具有相对独立演化的历史,得以脱离严格意义的“民商合一”,获得更多的自主演化空间。具体而言,《公司法》修改应当区分五类事项范围,并应根据不同适配要求确定相应适配策略。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其实施过程必然需要关注相关规定的体系因素。在此意义上,本文意在提示,《公司法》此前修改中关于对《民法典》的各种适配考量,同样是体系因素的重要部分,应当注意研究和发掘并正确适用。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催生好的法律实践。
常修泽:关于在大连创建国际要素交易市场的构想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2:48:00 +0800
2024年9月29日,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关于大连市十五五发展思路研讨会上,本人发言再提出“开放:谋划建立国际要素交易市场(健全国际物流中心)”,并明确“建议在大连创建一个国际性的要素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矿产、技术、碳排放、人才、数据等),现在应该从国内走向国际,从商品市场走向‘要素市场’”。
刘北平:人之初,性本善?——《人性之本的三维破解》自序
Published: Thursday, 10 October 2024 22:44:20 +0800
人有善恶,这一点在日常生活的感受中,几乎没有什么值得怀疑的,但当人们说起人在本质上也有善恶的时候就成了一个问题。古今中外,思想理论界为此争论不休,大致形成了四种观点:人性本善,人性本恶,人性本无善恶和人有善恶。人有善恶从其阐述的情形上看,指的不是人在本质上的存在,而是后天的养成。这样一来,人在本质上的存在就只有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在东西方历史的长河中并驾齐驱,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以及社会进程。但这些观点对吗?从真理求证的角度上讲,它的结论总是唯一的,多种观点并驾齐驱的情形,要么其中之一是正确的,要么都不正确,至少都是有缺陷的。人类社会运动归根结底都是以人为中心的运动,都是人的本质运动。人的本质问题如果始终悬而未决,人们就无法认识和改造自身的行为。长期以来,思想理论界的莫衷一是所产生的混沌状态,又使这一问题解决起来变得十分棘手。从启笔的那一刻开始,我就知道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也做了很长时间的思想准备,探索到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但真正到了一步一步写下去的时候,才知道其中的难度之大,问题之多,是我写作经历中从来没有遇到过的事情。有时候心情变得十分郁闷和烦躁,但一旦有了突破,又像是从来没有过的那种“伟大”。就是在这种郁闷和兴奋、磋磨和畅然中,我艰难地前行着。我知道,一旦中断,就会放弃。我是一个喜欢独处的人,常常跑到林子和水边去。说是写作,仍有大半时间是在思考。年龄大了,容易忘记,就记在本子上,累计起来就是上百个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理顺我的思路、破解其中的难点、参透其中的逻辑联系有了很大的帮助。我这一生从很小的时候开始,就不知道为什么总是在不停地想事情想问题,以至于成为我生活中的一种累赘。我想,这是一种病症么?这种累赘也使我更加聚力于内而对人的世界充满了忧虑和展望。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命题,就是“我是谁,我们从哪里来,我们到哪里去”;中国也有“杞人忧天”之说。看起来都是些莫名其妙的事,其实都很严肃。人如果只躺在万事无忧中生存,甚至嘲笑“杞人忧天,庸人自扰”,那么一个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很难进步。我很佩服鲁迅先生的文章,他用匕首般的笔剖析社会丑恶,赞扬新生事物。我很喜欢《论求知》《愚公移山》这些精彩而很有智慧的文章,一边论证一边下结论,一边下结论又一边论证,像锁链一样层层推进来完成对事理的阐述,使我感到了文字建筑的高深莫测。我不知道我书中的这些文字和图表是否能够简明地表达我的论证,抑或对他人是一种嚼蜡?我是一个不敢怠慢而又认真得有些木讷的人。有时候人在逻辑中,就像一只蚂蚁爬进丝瓜瓤里很难出得来。有时候为了写好一段话,三遍五遍地去修改,其中的艰辛就更是难以言传了。我一生没有太大的波折,但是充满了人生的苦楚和对善恶的体验,这种体验成为我努力去完成这本书的原生态的动力。作为一个身处基层、性情有些怯懦而又喜欢不停思考的人,我在耳顺之年的前后,投入了最大的精力,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去完成这本书,我想:我是值得的。屈指算来,这本书花了我整整十年的时间,修来改去,写写停停,其文字量已远远超出现有的篇幅,加之对其长期的思考和结构上的准备,时间就更长、费力就更大了,这一点我在书的《引言》之中已有阐述。对于人的本质问题的系统论证,到目前为止还没一本这方面的专著,有的只是观点、散论、臆测以及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医学等相关著作的旁及,本书是想从正面系统地回答这一问题,破解人性之本的实际存在,揭示它的原理及延伸。书中虽然涉及了社会学、人文学、哲学等方面的问题,但作为我个人来说,它仍然是一本思想类、通俗类读物,以期与那些学术类和政论性作品相区别。 (《人性之本的三维破解》一书已于2024年7月由九洲出版社出版)
马海涛:坚持系统观念 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7:57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并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部分强调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体制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正因如此,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夯实国家治理基础的关键,是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基本前提,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科学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聚焦妨碍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推进方式,突出改革问题导向,突出各领域重点改革任务”。财税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视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把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头戏”,充分肯定了财税体制改革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使命任务,凸显了不断完善财税体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牵引和推动作用。回顾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不难发现,历次重大改革基本都是从财税体制改革入手的。不断完善现代财税体制,既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才能真正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利完成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持续注入强大动力。财税体制改革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难度大,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财税体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这要求在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运用全面系统的观点来协调各领域、各方面、各层次的工作重点,加强改革系统要素之间的联动性与协同性,避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相互掣肘。二坚持系统观念是做好经济工作的重要方法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六个重大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涉及较多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更高。坚持系统观念,全面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秉承“分税制”改革以来“以政领财,以财辅政”的逻辑主线,积极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进程,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根本指引,促进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和谐统一。一是合理界定政府支出责任,避免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支出应更加关注科技、教育、民生等关键领域,支持科技强国、教育强国建设,支持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优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协同互补关系。二是优化现有税收治理体系,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清理部分临时性税收减免措施,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加强横向税收协调与征管合作,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三是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适时调整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利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提高养老机构社会化程度。四是清晰、明确划分权责,探索多元化的绿色财税政策资金来源,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重要方面。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可以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此,一是厘清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划分财政事权,按照受益范围、信息复杂程度、行政成本等原则进行划分,加快全国统筹,适当加强中央事权,规范和减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积极构建支出责任的“弹性”调整机制,因时因地积极优化调整。二是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占比处于合理区间。改进和改革税制,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合理设置地方税种,着力培育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权。三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厘清边界和功能,持续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推进转移支付规范化和法治化,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转移支付监管体系,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体系,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充分体现国家战略需求。四是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机制,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完善省以下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界定,减少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错配的现象。处理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关系。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财政支出范围不断扩大,使得财政“过紧日子”的压力不断加大,迫切需要缓解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紧平衡的态势,有效拓展财政政策空间。一是多措并举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财政收入处于合理区间。增加增值税收入;动态调整消费税征收标准、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提高税制累进性;完善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制度,提高直接税比重。二是加强各类财政资金的统筹,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做好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加强“四本预算”统筹,增强“四本预算”有效衔接;强化存量资源与增量资源的统筹,健全结余资金收回利用机制,积极盘活各类政府存量资源;强化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三是在强化收入统筹基础上,科学界定政府支出规模和方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各类要素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具体领域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包括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现代税收体系等主要内容。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做到统筹兼顾,把握好整体和部分、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现代税收体系为两个主要抓手,将三大领域改革作为一个整体协同推进,确保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需统筹发展与安全。一是将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纳入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政府间收入划分,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完善转移支付体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安全。二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坚持合并监管和高压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构建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债务透明度。三是处理好短期政策和中长期改革的关系,统筹考虑短期现实问题和长远战略需要。在推动中长期改革的过程中,不能无视和忽视现实经济问题,不能因为着眼中长期目标而忽视了风险的积聚和扩散,应统筹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统筹政策跨周期调节和逆周期调节,统筹中长期改革和短期政策,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者:马海涛,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顾敏院士:如何让海量冷数据不再被“冷落”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6:59 +0800
顾敏,光学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现任上海理工大学校务委员会执行主席及光子芯片研究院院长,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纳米光子学、光电子学成像和光存储等领域的研究。在世界上首次利用双光束超分辨原理突破聚合物激光加工的光学衍射极限,获得9纳米特征尺寸世界纪录,并领导研发团队实现了PB级光存储技术,其研究成果在现代光学显微成像、纳米激光信息、纳米制造和大数据存储领域具有重要推动意义。曾担任国际光学生命科学学会主席、国际光学委员会副主席及评奖委员会主席。荣获国际光学及光子学学会丹尼斯·加博尔奖、国际OPTICA光学学会(原OSA)埃米特·诺尔曼·利思奖章及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ChatGPT和Sora等人工智能技术的爆发,全球数据量呈现井喷式增长,预计2030年全球数据规模将超过200ZB(1ZB等于10^12GB)。然而,全球大数据存储规模却仅达到数ZB级且年增长缓慢,真正被有效存储的数据只占总数据生产量的2%,而其中超过80%的数据被归为冷数据。冷数据是指那些不经常访问但需长期保存的重要信息,它们既是人类文明的记录,也是信息化时代的宝贵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和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冷数据存储意义重大但耗能巨大冷数据具有不经常访问、需长期保存的重要特征。冷数据具体包括科研数据、法律文件、医疗记录、天文观测数据、气候变化等。正如在许多领域看到的那样,冷数据的妥善保存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据IDC(国际数据公司)测算,2022年全球数据中心的用电量约占全球总用电量的2%,但保守估计到2026年数据中心用电量或将增长7成。2022年,中国数据中心总耗电量约2700亿千瓦时,超过2座三峡水电站的年发电量,预计2025年将高达3842.2亿千瓦时。随着数据总量的增加,存储电耗成为制约当前大数据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瓶颈。如何高效、经济地存储这些冷数据成为各国科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寻找一种具有高容量、低能耗、长寿命的存储技术,成为当前科技界的重要任务。光存储是冷数据存储的理想模式在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存储需求促使人们不断探索更为高效的存储解决方案。在众多存储技术中,光存储因其独特的优势脱颖而出。传统的磁存储和电存储技术虽然在读写速度上具有优势,但在存储寿命、能耗和数据安全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而光存储技术则因其潜在高密度、低能耗、抗电磁干扰和长寿命的特点,成为冷数据存储的理想选择。光存储不仅能满足大数据的存储需求,还能显著降低数据中心的能耗,从而推动绿色科技的发展。中国发展冷数据光存储技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中国是全球光存储的重要产业基地,全球消费市场上60%的DVD影碟机和光驱均产自中国。清华大学和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先后成立国家光盘中心,致力于光存储技术的基础研究和产业转化。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发展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红光高清存储技术(NVD),实现单盘存储容量15GB。在科技部“十三五”和“十四五”“信息光子学”等重点专项支持下,上海理工大学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光机所开展了双光束大容量存储技术的基础研究,暨南大学开展了多维复用光存储技术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和吉林大学开展了玻璃基长寿命光存储技术研发,为中国布局冷数据光存储奠定了技术基础和人才储备。PB级冷数据光存储的瓶颈问题与解决方案将光存储技术应用于大容量冷数据存储领域,长期以来面临着多重技术壁垒。首要挑战在于如何显著提升光存储单盘容量至PB级(1PB等于10^6GB),以满足冷数据总量的爆发性增长。为此,我们深入探索光存储技术的核心原理,并通过创新性的器件阵列化设计,首次构想了针对冷数据的PB级光存储阵列方案。同时,精准地提炼出冷数据光存储面临的五大核心瓶颈问题:光学衍射的物理极限严重制约了光存储的密度与容量上限;如何利用稀土材料与双光束超分辨技术,有效降低单比特数据的读写能耗;确保光存储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或篡改;提升光存储的读写速率,以满足高效数据处理的需求;制造超分辨光存储的读写样机,实现技术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经过领域内科研人员长达十年的不懈努力与协同攻关,上述瓶颈问题已逐一获得突破,为光存储技术在大容量冷数据存储领域的广泛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突破衍射极限限制解决容量瓶颈:PB级光存储单盘容量相当于至少一万张蓝光光盘。1873年,德国物理学家恩斯特·阿贝发现了光学衍射的物理极限,即最小聚焦光斑尺寸受到光波长的限制,这一发现为理解光学成像的极限提供了重要基础。虽然光学衍射极限在理论上限制了光存储密度的上限,但具体的存储容量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中涉及的双光束超分辨成像技术类似,我们发展了一系列突破光学衍射极限的双光束超分辨光存储技术。其中,以2024年发表在《自然》杂志上的双光束聚集诱导发光超分辨光存储技术为代表,突破了长达150多年衍射极限的物理瓶颈制约,实现了PB级三维纳米光子存储,其单盘容量相当于至少一万张蓝光光盘,有效地解决了光学衍射物理极限对光存储密度和容量的限制问题。发挥稀土资源优势降低读写能耗:镧系稀土材料的长荧光寿命能够实现节能99%以上。稀土材料不仅是中国的优势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具有长荧光寿命的特性。双光束超分辨的基本原理依赖于第二束光对第一束光记录效应的边缘抑制,超分辨记录点尺寸随着抑制光强的增加而显著减小。尽管记录点尺寸可以远小于衍射极限,但高抑制光强曾一度严重降低了光存储的读写能效。我们巧妙地利用镧系稀土材料长荧光寿命的特性,显著提升了低光强下的抑制效率,从而在保持超分辨记录特性的同时,将光存储的能耗降低了3个数量级,实现数据中心节能高达99%以上。这一技术结合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单比特的读写能耗问题,还为光存储技术的未来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实现信息光存储超安全:矢量涡旋光场的多维独立调控保障信息存储的安全性。光学在频率、偏振、相位以及光强分布等多维自由度上展现出丰富的编码潜力。利用这些多维参量对信息进行编码,不仅能显著提升信息存储容量,还能有效增强数据存储的物理安全性。然而,在光场多维参量空间中同时复用多通道信息,对多维光场的精确调控技术以及材料对这些调控的多维响应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首次揭示了纳米尺度下材料的独特光学特性——合成螺旋二色性现象,并通过对矢量涡旋光场的多维独立调控,成功克服了这些挑战,实现了在空(3D)、频、偏、相(角动量)等参量空间的首例六维光信息复用存储,为信息存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超安全级别。解决读写速率受限问题:光场并行操控技术极大提升光存储的读写速率。光的本质是电磁波,不同光波在空间中传播时,通常不会相互干扰。这一特性使得多条光束能够同时存在于同一空间中,并各自独立地被调制,从而实现并行的读写操作,以提升光存储读写速率。通过采用一种并行读写技术,能够同时处理四条光束,每条光束独立地执行数据存储操作,从而在原理层面突破了读写速率的限制。随着高性能光电设备的不断涌现,光场并行操控技术正经历显著的进步。利用其对光场的高速、精准调制能力,进一步结合人工智能和光计算,有望使光场并行读写速率从GB/s提升到TB/s,推动光存储技术迈向新的高度。成功研制读写样机:超分辨光存储读写样机助力PB级冷数据光存储实用化。超分辨光学数据存储采用突破衍射极限的方法,取得了存储密度的大幅度提升。为了将该技术推向实用化,成功研制了不同类型的超分辨光存储读写样机。飞秒—连续光双光束超分辨光存储读写样机通过不断改进,从早期的占用一个1.5米×2.4米光学平台发展到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并且适配一般震动条件的可移动装置。另一方面,双连续激光超分辨三维光存储读写样机则采用全新的步进吸收光子上转换原理,将原来的飞秒激光替换为连续激光,既保证了三维数据写入能力,又同时支持超分辨读写,大大提高了装置的稳定性和环境适应能力。在存储介质方面,创新性地采用新型材料,该材料不仅显著提升了存储介质的读写性能,还成功克服了传统材料在溶解度、耐光照性能以及寿命等方面的缺陷。此外,还结合DVD工艺,制造出了空白光盘。凭借在超分辨光存储读写样机领域的深厚工程开发能力和技术积累,我们团队已成为国内外最领先的样机研制团队。PB级冷数据光存储工程化仍需不断攻关尽管PB级冷数据光存储的基本原理在实验室中得到了有力的验证,然而,将这一前沿技术从理论构想转化为实际应用,仍需面对并解决一系列复杂的工程技术难题与应用实施挑战。这包括高速动态读写工程样机开发、读写系统稳定性提升、系统复杂度简化、并行读写系统开发,以及材料均匀性、长期稳定性、工艺开发和制造成本控制等问题。目前,单光束超分辨存储技术的开发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以进一步简化系统工程化难度。然而,要实现PB级光存储的工程化应用,亟需建立国家级平台,联合科研和产业界集中优势力量攻关,共同推动技术突破和成果转化。作为一名全职回国工作的科学家,我深感责任重大,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推动中国光存储技术的发展,也为全球数据存储提供更加高效、环保的解决方案。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推进,将PB级光存储这一前沿技术产品实现量产应用,为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韩保江:构建“放得活、管得住”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6:41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强调“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放得活、管得住”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新征程上,实现“放得活、管得住”,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1.“放得活、管得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关于社会主义搞不搞市场经济?搞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明确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陈云同志用“笼”和“鸟”的关系来形容当时的计划和市场的关系,“鸟不能捏在手里,捏在手里会死,要让它飞,但只能让它在笼子里飞。没有笼子,它就飞跑了。如果说鸟是搞活经济的话,那么,笼子就是国家计划”,“搞好宏观控制,才有利于搞活微观,做到活而不乱”。邓小平同志又进一步指出,“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就更能解放生产力,加速经济发展”。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党的十四大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搞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有了更新的认识,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同时也要看到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了更为准确的定位,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更加强调市场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因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更多发挥政府作用,而是要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并强调“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2.“放得活、管得住”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高水平,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是否有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是否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各扬其长、优势互补,既“放得活”,又“管得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通过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同时,要处理好活力和有序的关系,社会发展需要活力,但这种活力又必须是有序活动的。死水一潭不行,暗流涌动也不行。”“放得活”,本质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让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调节利益关系和市场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构建“放得活”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进一步深化以下方面制度建设:一是尊重并坚持物质利益原则。物质利益是驱动经济发展,引领资源配置的原动力,更是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支撑点。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邓小平同志强调:“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高质量发展应该实现投资有回报、企业有利润、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并且充分反映各自按市场评价的贡献。”二是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完善产权制度,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既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又要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三是健全要素市场体系。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管得住”,本质是通过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政府作用,不是简单下达行政命令,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构建“管得住”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进一步深化以下方面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存量结构调整。探索实行国家宏观资产负债表管理。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健全预期管理机制,健全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二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规范税收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三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支持长期资金入市。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3.筑牢“放得活、管得住”的微观经济基础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既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又是支撑“放得活、管得住”的经济基础。要“管得住”,就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加快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要“放得活”,就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打造世界一流企业。要“放得活、管得住”,应努力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在鼓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好自己的功能和作用的同时,应继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好地增强各类企业的生机和活力。(作者:韩保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李少文: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作用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5:48 +0800
今年9月27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多年来,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作为这一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40周年,与时俱进健全这部法律、不断强化法律实施效果,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抓手之一。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结果。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专设一章阐述民族政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作了规定。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制定并实施,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法律保障日益完善。1982年公布施行的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84年5月,全国人大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是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关于民族事务治理的统领性法律,还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目标,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要求依法治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民族事务,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4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的好法律。当前,顺应改革实践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准确把握新征程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要求,既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取得新成效,又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证各民族合法权益。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重要基础,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民族区域自治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法治保障。该法序言首句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华文明漫长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中华文化、捍卫祖国统一、推动历史进步,不断交往交流交融,实现了由多元到一体,由松散到紧密,逐渐形成血脉相融、骨肉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在我国各族人民共同书写的历史中逐渐融聚而成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在党的领导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同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中,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措施,都要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持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事务治理来说,宪法是根本法律依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法律权威。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方式。持续加大宪法有关民族工作规定的学理阐释和宣传教育,准确解读宪法规定的有关民族工作的价值遵循、原则约束和规则保障,并以此为指导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另一方面,随着时代发展变化,民族区域自治法部分条款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需不断加以完善。要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对该法的相关条款予以适时扩充、细化,合理完善程序性规定,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法律的实施效果。健全配套立法,系统夯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治保障。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在保障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扮演关键角色,但其落实落地还需要更加健全的民族事务治理配套立法。与其他领域事务治理相比,民族事务治理具有综合性、广泛性以及特殊性等特点。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持续完善这一体系,一方面,应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兼容。另一方面,坚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配套法规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有序。
石玉:“马王堆帛书的整理工作是没有止境的”——谈《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修订本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5:25 +0800
【编书者说】《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以下简称“《集成》”)于2014年6月出版,正值马王堆汉墓考古发掘(1972—1974)完成40周年之际。该书推出后,受到学术界广泛关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至2023年5月,共印4次,累计印数1800套,曾先后获得首届宋云彬古籍整理奖图书奖、第四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第五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二等奖、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等多项荣誉。如今,十年过去,在马王堆汉墓发掘完成50周年之际,中华书局隆重推出《集成》修订本,以此作为马王堆完成发掘50周年的献礼,这是学术研究向前推进的必然结果。《集成》基本情况概述2014年版《集成》是马王堆汉墓帛书、帛画、简牍、木牍、签牌等资料的首次集中出版,分为七册,第一、二册是“整理图版”,第三至第六册是“释文注释”,第七册是“原始图版”。顾名思义,整理图版即经过作者整理缀合后的图版,为方便查询,帛书图版下(少量放在图的上侧),每隔一行加了行号,所有简牍下面都加了简号,行号、简号与释文部分完全对应。释文注释是对整理图版的文字释读和注释,每篇最前面有本篇基本情况说明,简要介绍文物形态、收藏情况、本篇内容、以往研究取得的成绩和遗留的问题、此次整理取得的新进展等,最后附本篇参考文献。原始图版为湖南博物院(2022年前称湖南省博物馆)提供的供整理使用的图片,除做了调色和衬底的裁剪外,没有做过多加工,从而尽量完整地呈现原貌,供读者参考。整理图版中,未作任何新缀的图片,如《宅位草图》、竹简、木牍、签牌等,在原始图版中不再重收。虽没有任何文字,但极具研究和鉴赏价值的几张帛画,如T形帛画、车马仪仗图等,收在原始图版中,作为附录。无论整理图版,还是原始图版,均采用四色彩印。马王堆文献分为54篇,经、史、子、集均有涉及,是研究战国至西汉初期政治、哲学、医学、历史、天文、地理、经济、艺术等众多领域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例如,《周易经传》《老子》分别作为儒家、道家的核心典籍,是勘正传世本文字讹误、理解经文本义的重要文本依据。《五十二病方》《胎产书》《养生方》《导引图》《脉经》等医学文献,为研究秦汉时期的中医医疗、生活养生等提供了丰富材料。《刑德》《阴阳五行》《五星占》等数术类文献,对研究古代天文历法、阴阳五行思想极有帮助。《地形图》《箭道封域图》等古代地图,是研究古代地图形制、行政区域划分的可靠文献。在书体上,这些文献用篆书、隶书和介于篆隶之间的草隶写成,精美异常,对书法爱好者、研究者来说具有极高的鉴赏价值和研究价值。总之,马王堆汉墓堪称一座埋藏地下两千多年的微型图书馆,它的重见天日,有力推动了当代多个学科的发展。为何推出修订本本书主编、著名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裘锡圭先生在2024年5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马王堆帛书的整理工作,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早在1972年马王堆一号墓完成发掘后,裘先生就参与了简文校释工作。1974年3月,国家文物局组织成立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裘先生即为小组成员,与唐兰、张政烺、朱德熙三位先生一起整理《老子》甲乙本及卷前卷后古佚书。在2014年出版的《集成》和此次新推出的修订本中,裘先生除了担任主编外,仍是《老子》甲乙本的整理者。从1974年算起,至今历时刚好五十年,裘先生始终亲历其中,个中情况自是了然于胸,他说马王堆帛书的整理工作“没有止境”,自是由衷的肺腑之言。马王堆简帛文献的整理工作虽从发掘伊始就已启动,但诚如裘先生所言,对它的整理工作是没有止境的。从1972年至2014年《集成》推出,对马王堆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就一直是学术界的热门,有大量成果问世,但集中完整地公布图版、对全部简帛作释读整理并加以注释,到了《集成》的推出才得以如愿。前人的重要研究成果,在《集成》中都有反映,如每条注释开头的“原释”“原注”等,就是对前人释读、注释的忠实呈现。《集成》为学术界充分利用这批文物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文本,由此开创了马王堆研究的新局面,各个领域全面开花,研究工作较之以前更加深入细致。《集成》在图版拼缀、释读注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空前的,但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整理团队在一开始就有很清醒的认识,如有些残片还存在继续拼缀的可能,有的篇目图版拼合方案还可以进一步优化,有些注释还可以更加充分等等。基于此,在出书后的第二年,2015年6月27日至28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湖南博物院、中华书局作为编纂三方合作单位联合举办了“《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修订国际研讨会”,国内外60余位专家和学者参加,发表了40余篇相关论文,指出了《集成》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具体内容方面的问题外,对版式和图版颜色等设计问题也多有中肯建议。这些意见或建议,为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借鉴,特别是《集成》推出后,大量新的研究成果问世,作者团队持续不断开展研究工作,使得修订本的问世,由设想变为了现实。修订成果有哪些在谈修订成果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修订本与2014年版的共同处。在装帧等方面,仍采用原来的开本(特8开)和成品尺寸,延续原来的封面布料、正文用纸、结构和分册,全部图版仍采用原来的四色彩印。在定价方面,修订本的定价一如十年前,一分未涨。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修订团队在保持原主力阵容的前提下略有变化,最明显的是加入了几位学界后进,如郑健飞是2014年版《相马经》《房内记》等篇整理者刘钊先生的博士,多年从事马王堆图版的缀合研究,博士论文《马王堆帛书缀合研究》已在中西书局出版,此次修订,由他制作部分图版并校勘全部图版,调色环节也是全程跟进。张婷、高洁是2014年版《阴阳五行甲篇》等篇整理者程少轩先生的博士,此次修订,分别参与了《阴阳五行甲篇》《阴阳五行乙篇》的图版拼缀和释文注释工作,《阴阳五行甲篇》更是以张婷硕士学位论文《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校释及相关问题研究》为底本修订。二、重写了部分篇目,包括《丧服图》《老子甲本》《阴阳五行甲篇》《去谷食气》《养生方》《太一将行图》《遣册签牌》等。为什么重写,各篇原因不尽相同。如《老子甲本》修改和补充了大量注释,成书后的版面由原来的56页增加到75页,注释引述到的材料更为丰富,论证更为坚实。《阴阳五行甲篇》,程少轩先生根据北大汉简《堪舆》及其他线索,早就发现2014年版图版拼合方案存在较大问题,但苦于时间不够,2014年版中未能修改完善,《集成》推出后,名和敏光、广濑薰雄二位先生做了重新拼缀工作,“最终重新复原了《阴阳五行》甲篇的整体结构,新的复原方案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修订本作者予以完善,形成了最终方案,并根据新的方案划分章节、释文注释。《遣册签牌》等根据文字内容、书写风格等线索,对部分简牍的顺序做了调整,并重新编号、重写注释。三、除了重写篇目外,其他篇目也均有或多或少的改动,据修订组统计,整理图版部分调整图版60余处,新缀残片200余片,对释文注释部分做了近千处修订。四、原始图版部分增补了200余块残片。这些图片,是2021至2022年湖南博物院马王堆汉墓及藏品研究展示中心研究人员在整理未上账的文物时发现的,之后将这些图片全部转交给了修订团队。此次修订,将这些残片全部附在了原始图版的最后,以期对后续整理与研究工作有所助益。五、对全部彩色图版重新调色。2014年版的图片,在兼顾文字识别度的同时,以还原文物原色为追求,从而导致有些图版颜色太暗,文字不够突出,不利于辨认细节,给进一步释读和缀合带来不便。此次修订,调整了图片亮度,较之原版更加突出了文字和帛画,相信会给学者研读带来不一样的体验。总之,修订本的推出,是马王堆简帛文献整理与研究的又一重磅成果,能够“毕其功于一役”当然是作者和出版方共同的追求,但学术研究永无止境,马王堆文献的整理工作更是如此,随着新材料的发现和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或许有些地方仍有提升和完善的空间,让我们一起期待。(作者:石玉,系中华书局哲学室副主任)
赵嘉鸣:在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中展现文化新气象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4:59 +0800
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摆在治国理政重要位置,在深刻总结百余年来党领导文化建设的历史探索、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两个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创新发展,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形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2023年10月,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新征程上高举起我们党的文化旗帜。2023年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文化建设作了突出强调,提出一系列新定位、新要求、新任务。上海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聚焦“要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上走在前列,打造文化自信自强的上海样本,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文化建设的特殊重视、特殊期许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推动习近平文化思想在浦江两岸结出丰硕果实、绽放璀璨光华。从新时代文化发展的万千气象中深刻感悟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真理力量在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光辉指引下,新时代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在举旗定向、正本清源中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中展现新气象、迈向新征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文化自信明显增强、精神面貌更加奋发昂扬,焕发出更为强烈的历史自觉和主动精神,正在信心百倍书写着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伟大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发展满怀深情、寄予厚望。文化建设始终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提炼概括了“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和“开放、创新、包容”的上海城市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亲临上海,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2023年考察上海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上海“是文化建设的高地,也是展示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勉励上海“勇于担负新的文化使命,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上走在前列,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新贡献”,为上海在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文化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指引。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在全国大局中找定位、于“四个放在”中谋思路,全力以赴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推动“两个巩固”根本任务落地落实。主流舆论话语嘹亮,建成3家亿级平台、12家千万级平台、16家百万级平台,世界中国学大会·上海论坛成为讲好中国故事的重要平台。红色基因薪火相传,伟大建党精神浸润城市,上海作为“党的诞生地”的红色文化主脉地位日益凸显。城市文脉赓续鼎新,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融合发展、发扬光大。文化活力激扬澎湃,《永不消逝的电波》《千里江山图》《繁花》等文艺佳作不断涌现,上海国际电影节、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等重大节展赛事持续提升能级,影视创制、艺术品交易、演艺、电竞、旅游、体育、网络文化和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构筑发展优势。文化影响力和吸引力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交相辉映,文化软实力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愈加突显。新时代文化建设展现出的万千气象,让我们深刻领悟到习近平文化思想所蕴含的巨大真理力量和强大实践伟力所彰显的明体达用、体用贯通的鲜明特征和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奋进新征程,我们将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努力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上当好标兵、走在前列,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将这一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到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各领域全过程,努力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开创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新局面。从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大局大势中深刻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代中国正经历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文化思想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应运而生,也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不断发展。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文化思想洞察时变、继往开来的科学指引,准确把握自身在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的特殊地位作用,做到明大势、知责任、勇担当、善作为。我们深刻感到,面对“创造出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的奋斗目标,更加需要凝聚踔厉奋发、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践行好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充分发挥龙头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创造出令世界刮目相看的新奇迹”的厚望重托,要求我们统筹好理论舆论、文化文明、内宣外宣、网上网下各项工作,讲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精彩故事,大力营造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面对“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上走在前列”的使命任务,更加需要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我们有基础、有责任、有动力在推动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上当好示范、作好表率。这就要求我们把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更好结合起来,持续巩固壮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好市民群众共同的美好精神家园。面对信息技术革命和传播格局的深刻调整,更加需要不断提升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治理能力。当前,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对提升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治理能力带来新机遇、提出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紧跟时代、驾驭潮流,积极主动适应和塑造互联网时代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善于运用科学理念和先进技术武装自己,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更好实现以先进技术建设和传播先进文化。面对外部打压、遏制、渗透不断升级的严峻形势,更加需要提高意识形态斗争本领、增强国际话语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当好“文化建设的高地”“展示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必须守好意识形态“桥头堡”,在国际舆论场上发出更响强音、发挥更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时刻绷紧意识形态斗争这根弦,不断提高开展舆论斗争、做好国际传播的能力本领,牢牢掌握战略主动,打好舆论攻防战,严守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文化既是城市的软实力,也是发展的硬道理。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必须把文化放在全局中的更重要位置,推动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互交融、相互赋能,书写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质量协调发展的精彩篇章,以文化软实力新跃升为中国式现代化新实践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在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的不懈奋斗中生动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图景当前,我们已经制定了建设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行动方案,明确了9大行动、30项重点工程,构筑起文化建设的“四梁八柱”。我们将按照规划的目标任务,细化施工图,当好施工队长,将美好蓝图转化为实景画。重中之重是抓好五个方面。铸炼文化之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了文化主体性,就有了文化意义上坚定的自我”。作为中外文化交汇融通之地,尤其需要以立为主、立破并举,铸牢主体性这个文化之魂。我们将聚焦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这个首要政治任务,努力建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宣传高地。强化城市精神品格这个价值引领,抓住重点群体、“关键小事”,涵育社会文明之风。守牢意识形态安全这个绝对底线,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上海这个意识形态前沿阵地主旋律昂扬、正能量强劲。守护文化之根。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上海“注重传承城市文脉”“让红色血脉代代相传”。突出红色文化的牵引性,以中共一大、二大、四大纪念馆联动联建为核心承载,推动全市红色历史遗址和大量珍贵红色文物连点成线、织线成网,红色文艺、红色文教、红色文旅精品迭出、叫好叫座。增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系统性,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工作机制,构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利用的大格局。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均衡性、便利性,把优质文化资源输送到城市各个角落,让文化之根深扎于2500万市民心中。务求文化之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文化建设来说,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我们将以当先锋、挑大梁为己任,努力探索文化改革创新之路。积极塑造新动能,大力推进上海报业集团、上海广播电视台系统性变革。深化文艺院团改革,统筹推进文艺原创和IP转化,锻造更多传世之作。大力发展文化新业态新消费新市场,推进“文体旅商娱展”一体化发展,形成更多新的增长点。彰显文化之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文化影响力和吸引力,有利于全面提升上海在全球城市体系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着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推动形成具有更高辨识度的城市形象IP体系。着力建设世界级文化地标,高水平推进重大文化设施建设。着力建设世界级重大节展赛会平台,推动形成“重点领域必有顶级活动”的文化生态格局。着力建设世界级文化产业集群,吸引全球文化资源加快集聚,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产业,不断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深耕文化之美。“以文化人,更能凝结心灵;以艺通心,更易沟通世界”。当好“展示中华文化的重要窗口”,需要深入挖掘阐释中华文化之美和中华文化“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价值情怀。我们将“六宣联动”、同向发力,提炼好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核,展现好中国式现代化的精彩实践,构建更接地气、充满灵气、能聚人气的话语体系、叙事体系。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上下更大功夫,统筹官方民间、媒体媒介力量,推动“走出去”和“送上门”两头发力,在更充分深入的国际文化交流交往中,讲好中国故事、上海故事,展示好中华文化的神韵魅力。昂首阔步踏上充满光荣和梦想的远征,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光辉旗帜,建设好习近平文化思想最佳实践地,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谱写好新的文化华章,努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系上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詹福瑞:细心耕耘散佚文献这片沃土——读《王世贞散佚文献整理与研究》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3:56 +0800
随着现代学科体系的细化,古代文学、古典文献学越来越具有鲜明的独立性。虽然一个在于文学理论和文学现象的研究,一个在于文献的整理与探索,但是我始终强调文献是做好文学研究的基础,甚至对文献的把握决定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没有文献的支持,文学研究终归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下,对于文献的追求,其热点莫过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如以前需要我们手翻的《四库全书》,现在只要在系统中通过关键词搜索就行,古籍善本也可以通过OCR文字识别技术,快速转换成我们需要的WORD、TEXT等格式,并且这些技术会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对我们的研究而言,无疑有所帮助。然而,我们也要反思一下,现代技术对文献的搜索是建立在已知文献基础之上,其范围是框定了的,如搜索李白的诗句,一般就在各种李白文集中寻找。不过,古人的作品有时并不完全等同于文集的内容,部分作品没有收入所编文集之中,以致我们可能到现在仍然未能看到,是为散佚。如詹锳先生就认为因为安史之乱等原因,造成了李白作品存在大量的散佚现象,李白创作的作品肯定大于现存之作。还有就是,现在的OCR文字识别技术也有缺陷,精准度不能达100%,部分内容识别后,出现的是乱码,或者空格。因此,对于文献的发掘和运用,不能局限于现有文献,也不能完全依靠现代技术,而是要有一个自我求新的态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新近出版的《王世贞散佚文献整理与研究》一书,我想在一定程度上,作者回应了当下的文献发掘和运用问题。《王世贞散佚文献整理与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结项成果。作者贾飞刚拿到项目时,我有些担忧,不知道散佚文献的数量是否够了,不知道散佚文献的价值如何。因为王世贞在生前就集中整理过《弇州山人四部稿》《弇州山人续稿》《弇山堂别集》,并且先后刊刻了《四部稿》《别集》,《续稿》虽然是后人刊刻,但毕竟是王世贞整理过的,不太可能发生大的变动。可喜的是,贾飞通过往返于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陕西省图书馆等收藏单位查阅文献,还利用互联网搜寻故宫博物院、湖北博物馆等地收藏王世贞文献的信息,并关注与王世贞相关的拍卖会动态,最终获得149篇散佚的王世贞文献,其中未见于《四部稿》和《续稿》等文集的文章有103篇,分别为诗作9首,墨迹跋4篇,记1篇,铭3篇,书后45篇,序5篇,时文4篇,赞15篇,书牍17篇;被修改的原作部分涉及诗作33首,文13篇。虽然从体量上看,王世贞《四部稿》有180卷,《续稿》更是多达207卷,两者一起的诗作就近7000首,而目前搜集到的散佚文献仅仅百余篇,但作为王世贞文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价值自然不可小视,且这些都独立于现有王世贞文集数据库之外。读罢全书,有几点感受。首先,散佚文献内容丰富。在此书之前,还没有学者专门对王世贞现有文集之外的资料进行搜集,当下的研究也多是基于现有文献资料的研究。王世贞在整理自己的文集时,对文章有所择取和删改,如《艺苑卮言》就有六卷本、八卷本、十二卷本之分,内容也不尽相同。加之王世贞后人的才学无法与其相配,对部分王世贞文集保管不善,致使部分作品散佚,如《读书后》有四卷是被王士骐在一个卖糖稀的铺子中发现的,其文本内容不见于《四部稿》《续稿》。可见,王世贞散佚文献有辑佚的必要。贾飞认识到这一点,也证实了这一点,从目前搜集的散佚文献内容来看,是非常丰富的,对于王世贞研究极具价值。大到王世贞的生平交游、文学思想、佛道观念,如通过对《薛道祖杂书卷》所有题跋的阅读,发现王世贞和黄姬水、周天球、彭年等人一起欣赏此图,并都有题跋,这真实地再现了王世贞与吴中文人的交游之乐,而对于此事,众多王世贞年谱都未曾提及,可能他们未见到众人的题跋全貌。在所有的题跋中,周天球言及:“嘉靖甲子八月既望,球从王元美伯仲纵游西山,归舟示道祖此卷。”文嘉更是直言创作题跋的缘由时说道:“嘉靖甲子八月,元美按察携示,命题因书。”因此可知此次集中创作题跋的时间是在嘉靖甲子八月,该年之前,王世贞因父王伃冤死而守孝,是年除服后,他与彭年、黄姬水、周天球等人交游兴盛,此为王世贞与众人游玩之际所作。小到不同时期王世贞的身体疾病情况,如在散佚书牍中,王世贞先后向俞允文言及“连日苦疮疡,爬骚甫毕,呻吟继之”“今夏暑湿,不时脾家积食饮之毒,得秋气辄发,宜滋味时,以白粥补之,香连丸类恐太峻,或非高年所宜也”等语,从中不仅可以感受王世贞与俞允文之间情谊深厚,还可以推测王世贞身体情况的变化。其次,散佚文献整理有序。从书中搜集的散佚文献来看,涉及五言排律、七言绝句、记、铭、赞、书牍等多种文体,对这些诗文,贾飞皆遵循王世贞编撰其文集时的体例,沿用其文集中的文体名称给予分类。这既是对先贤的尊敬,同时也避免了古今文体概念不同所带来的混乱。如在《四部稿》中,王世贞将其不足百首的“词”列入“诗部”,而现在“词”却被视为与“诗”并列的文体,此书沿用王世贞文体观念,把搜集到的词作统一列入“诗部”散佚之作中,这是很得当的。再次,该书有所创新,即单列第四章,对部分托名为王世贞的作品进行集中整理,还将可以辨认的伪作和现在仍不可辨认的存疑之作进行区分,第一节为“诗部”证伪,第二节为“文部”证伪,第三节为存疑之作,从而减少这些托名之作和王世贞原作之间的混淆。如此做,是非常大胆的,需要很大的勇气,因为部分作品被一些名家认为是真作,且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过,没有十足的把握,质疑“公认”的真作,可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如一名为《王世贞尺牍》的私人藏品,共有尺牍14通,历来多有古今名人认为此品为真,并以此为基础评论王世贞的诗文、书法等观念。在成书之前,贾飞也向我提及过,我告诉他如果非常有把握,那就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商榷也未尝不可。贾飞后来对这些文献进行认真研究,从文中所言之事与王世贞生平经历不符、部分地名为清朝时期才有、部分官职为清朝时期才有、部分称呼和落款不符合王世贞的习惯用法等方面,对其真伪性进行全面考证,最终认为《王世贞尺牍》为后人伪作,这种谨慎的研究态度值得肯定。因此,第四章的设计非常成功,也很有价值。另外,散佚文献合理阐释也值得一谈。此书下编集中论述散佚文献中的核心观点,是建立在文献基础之上的理论研究。可贵的是,贾飞没有片面夸大散佚文献的价值,而是根据散佚文献的篇幅内容,结合王世贞现有文集及他人文集,对散佚文献的核心观点进行归纳提炼,进而全面阐释。如在散佚文献《绿野堂集序》中,王世贞言及“诗词之道,本乎性情,尤关于学养之深邃”,即认为诗词创作与性情、学养有紧密联系。对于此论的阐释,此书便从散佚文献出发,结合王世贞早年参与文学复古运动时的主张以及其晚年对恬淡自然的追求,全面论述了王世贞的“至情”之论,进而揭示其早晚年文学主张的一致性,这也符合王世贞才思、格调并举的文学主张。此书还首次对王世贞的科举之作进行研究,探究其科举之作与文学观念的内在联系,这在之前学界的王世贞研究中,是没有学者涉及的,这更多的是源于新资料的获取。除此之外,此书还大胆地尝试一些新的研究内容,如第七章根据王世贞身体状况探究其写作心境,就是很有意义的研究。王世贞先后患有眼疾、湿痛、风痰、流火、脾疾等多种疾病,但他始终笔耕不辍,创作了大量的文学作品。这些作品伴随着王世贞的人生轨迹,呈现出不同的心境。可见不同时期出现的身体疾病,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王世贞的文学创作,而文学创作又治愈着作者的内心,使之舒畅,进而有助于作者身体的康复。这种尝试值得推广,可能也适用于对司马迁、李白、杜甫等诸多作家的研究。《王世贞散佚文献整理与研究》一书的出版,提醒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现代科技,固守已知文献,而要主动地探索求新。在现有文集之外的散佚文献是一片沃土,值得我们细心耕耘。(作者:詹福瑞,系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教授)
陈晓东: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3:20 +0800
科技创新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科技、教育、人才的战略支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驱动创新、以创新引领发展,对于引领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把握历史主动,具有重要意义。科技是国之利器,是牵动世界格局变动的重要力量。当今世界,围绕抢占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创新活动的组织方式、实践载体、制度安排等面临深刻变革。必须深刻理解大国竞争背后的技术创新竞争、力量投入竞争、制度机制竞争,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科技创新的广度、深度、速度、精度,特别是要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科技体制改革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教育是基础,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三者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具有内在一致性。教育着眼于培养人才,以教育之强成就人才之强,能为科技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科技创新的重要指向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需要教育事业输送优秀人才,又能够反过来推动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也是推动人才培养的重要动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进一步发挥人才优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才能更好把我国的教育优势、科技创新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新征程上,必须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一体统筹推进,增强系统观念,深化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走出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一是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突出教育的先导性功能。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围绕成为科技创新策源地和人才培养主阵地,推动教育理念、体系、制度、评价、治理等变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二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突出科技的战略性地位。围绕制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最紧迫的问题改革攻坚,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激励机制,实现布局重大科研任务和发展高质量教育、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机结合。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三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突出人才的根本性作用。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加快建设国家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围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疏通人才引育用留的机制性梗阻,打造一支宏大的创新人才队伍。此外,还需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一体设计。在推动原始创新上下功夫,实现更多“从0到1”,掌握更多原创性、变革性、颠覆性技术。基础研究是原始创新的源头,要用长远的眼光来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有组织地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在推动集成创新上下功夫,注重“1+1>2”的集成创新,形成体系化竞争优势。在推动开放创新上下功夫,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优化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科技政策沟通与协调,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陈晓东,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产业与企业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戴一菲:杜甫《佳人》的图像解读及其意义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2:52 +0800
杜甫《佳人》“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一句,凄丽动人,宋人据此作《天寒翠袖图》(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与《竹林仕女图》(现藏于美国费城艺术博物馆)。二图布局极为相似,当为同源画本。杜甫《佳人》诗因诗意图的介入,大致形成了诗评与图像阐释的两种文本意义,一为悲伤,一为高洁。作为全诗结句的“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的文字阐释是全诗情感的延续与归总;图像则着眼于结句自身的内容呈现,这在诗歌阐释与传播中具有重要意义。悲伤是《佳人》全诗的情感基调,只是有写实与寄托的不同理解。杜甫《佳人》作于乾元二年,诗云:“绝代有佳人,幽居在空谷。自云良家子,零落依草木。关中昔丧乱,兄弟遭杀戮。官高何足论,不得收骨肉。世情恶衰歇,万事随转烛。夫婿轻薄儿,新人美如玉。合昏尚知时,鸳鸯不独宿。但见新人笑,那闻旧人哭!在山泉水清,出山泉水浊。侍婢卖珠回,牵萝补茅屋。摘花不插鬓,采柏动盈掬。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唐诗解》云:“此诗叙事真切,疑当时实有是人。然其自况之意,盖亦不浅。”虽寄托与实写之说各有其理由,然杜甫笔下“佳人”确为被“夫婿轻薄”、只能“零落依草木”之凄惨形象,此是历代评论家的共识。《唐诗品汇》云“似悲似诉”,《唐诗选脉会通评林》引吴山民语曰:“‘世情’二语,人情万端,可叹,‘夫婿’以下六语,写情至此,直可痛哭。”《唐诗快》说:“题只‘佳人’二字耳,初未尝云‘叹佳人’‘惜佳人’也。”首句下题“只此二语,令人凄然欲泪”。直到近代刘师培亦有:“杜甫诗中,有《绝代有佳人》一首,尤为悲惨……读此诗者,虽千载以下,尚为之有余悲,况于身受者乎?盖处伦理专制之世,女子所受之惨,固有不可胜言者。是诗所言,特其一端耳。此婚姻所以当自由也。”此虽是顺时代潮流为女性发声之言,但“悲惨”二字洵为杜诗之情感起点,后人对杜甫《佳人》诗意的文学审美接受与批评,不出其情可悲之意。而图像阐释则偏向高洁情怀。宋人《天寒翠袖图》《竹林仕女图》中的修竹、佳人确为杜诗中的核心意象,但二者相伴,兼之描摹的笔法神态等,无一不表达出一种趋于清雅的文人审美取向,与杜诗整体“悲”的情感基调并不相符。换句话说,若上述二图之一未点出“天寒翠袖”之句,二者构图亦不相似,恐后人不会将其与杜甫《佳人》相联系。以《佳人》为原点,绘画对诗歌表意系统的阐释并未呈现线性的前后相继关系,而是另辟一层想象空间,构建出文人画细腻雅致的审美品位。宋张元幹跋《倚竹图》云:“《楚辞》凡称美人,与古乐府所谓《妾薄命》,盖皆君子伤时不遇,以自况也。好事者用少陵‘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使入图画。工则工矣,视‘小姑嫁彭郎’,抑何以异?”张元幹所见《倚竹图》是否为存世的两幅宋人佚名作品尚未可知,然其将杜甫“佳人”与《楚辞》、汉乐府中美人相类,是基于《楚辞》以来香草美人喻君子不遇的传统,这也与杜诗人物身世之悲惨契合。但张见画之感受与“小姑嫁彭郎”相同,不仅点明画意与杜诗诗意的相异,更进一步提示我们画中人物所指向的情感维度,悲戚不足,欣悦有余。这倒是与上文提及两幅佚名画作中人物优雅的神态相符,毕竟是待嫁之女。张元幹所见《倚竹图》很有可能就是《天寒翠袖图》《竹林仕女图》。对画作持否定态度的不止张元幹一人,宋袁文《瓮牖闲评》曾批评画家不懂诗:“古诗云:‘日暮倚修竹,佳人殊未来。’所谓佳人,乃贤人也,今画工竟作一妇人。彼纵不知诗,宁无一人以晓之耶!”后《唐诗品汇》亦有云:“自言自誓,矜持慷慨,修洁端丽,画所不能如,论所不能及。”在诗评家眼中,画家并不能领会杜诗深意,即便物化于手,诗中人物风神与气质也绝不是画作所能表达的。《佳人》诗叙事成分较多,空间性较强的画面很难表现时间维度下的事件发展,无法表现诗意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所谓“画不尽诗”。第一句“绝代有佳人,幽居在空谷”与“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嫣然有韵,最堪入画。从张元幹、袁文评论可知,最晚于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已有杜甫《佳人》诗意图。而另一则记载也是旁证:“宋时考画工,以‘万绿丛中一点红’为题。诸工摹景殆遍,一人独写‘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遂取状元。诗中画,画中诗,须得此意。”宋徽宗赵佶重视画院,模仿进士科出题取士,好以诗句为题,如“踏花归来马蹄香”“深山藏古寺”等。《天寒翠袖图》《竹林仕女图》很可能是其中留存至今为数不多的宋画院佳作。两幅图所本“万绿丛中一点红”诗句,当为概括王安石《咏石榴花》“浓绿万枝红一点,动人春色不须多”诗句。画师不近取介甫诗句,反远溯杜甫,本身就是有意味的表达。“万绿丛”即“修竹”,“一点红”指什么?有人牵强指为女子的红唇,显然与万绿丛的大背景不合。唐张萱《虢国夫人游春图》中心位置两位骑马女子,一位绿襦红裙,一位红襦绿裙。此画为宋人所摹,可知其效仿推崇之意。绿襦即“翠袖”,红裙才是“一点红”。由此可见《天寒翠袖图》《竹林仕女图》构思之精妙,无愧“状元”之誉。从宋代这两幅杜甫《佳人》诗意图始,历代不乏以此为母本的绘画作品,其中还有绘画大家的摹写。元赵孟頫有《天寒翠袖图》,姚鼐有诗《赵承旨天寒翠袖图》,明仇英《修竹仕女图》与《竹林仕女图》画面类似,添婢女在侧,以合“侍婢卖珠还”意。由宋画院状元之作,到元大家赵孟頫,再到明仇英,“天寒翠袖”诗意图备受书画名家青睐。及至清代,乾隆年间姜恭寿《扬州慢·和月三题西田弟天寒翠袖图》,范捷《扬州慢·题姜在经天寒翠袖图》,嘉庆年间乐钧《玉漏迟·天寒翠袖图》,三首词皆以图内容为依托,描写了佳人孤苦凄凉,竹边孤立之景。其中,金农的一幅水墨纸本《天寒翠袖图》格外引人注意,对《天寒翠袖图》母本的承接是创造性的,不画佳人,只保留修竹意象,有其人风骨傲气之写照。金农之后,近代绘画名家潘振镛有《竹林仕女图》,徐悲鸿有《天寒翠袖图》,但都不改母本之基本结构。考察“天寒翠袖”诗意图的流变,其经历了从内廷到民间,从宫廷画师到文人墨客,从命题制作到友人酬唱的转变。宋代画院考试中题写杜甫《佳人》诗句而一举夺魁,既是杜诗之魅力,也是画师之巧构,诗画融合在此获得官方意识形态的认可。后被元代书画界领袖赵孟頫所承,更强化了其在艺术权力空间中的地位。及至仇英,虽未影响宫廷艺术,但亦在民间文人话语圈层中获得一席之地,并为后世所不断演绎。有清一代,已成为文人赋词题画的重要载体。金农的另类演绎虽属文人雅戏,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天寒翠袖”诗意图的影响。实际上,这种突破性的革新,已经完成了从承袭诗意到诗意增殖再到解构诗意的过程,这也是绘画作为一种独立艺术形式的自我化表达。至此,原本颇受文学批评界所轻视之“天寒翠袖”诗意图,以其传播范围之广泛、传承主体之闻名、递变时间之久远而逆转了其于诗画关系中的从属地位,突破了诗歌的限制,完成了自我建构,奠定了其在艺术史上的地位。有意味的是,后世对杜甫《佳人》诗意再阐释中,除了较为常见的诗文评外,少有基于《佳人》的文学再创作,绘画作品反倒是延绵不断。从文学本位的立场看,诸如《天寒翠袖图》《竹林仕女图》尽管在意义还原层面未对杜甫诗有所加持,但其却成为《佳人》传播路径中不得忽视的一环。而不少围绕画作的评论甚至争论,无论对画是褒是贬,都从客观上促成了对杜诗的更多关注。比如清代周中孚就批评袁文:“愚谓画工盖本少陵《佳人》诗‘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所谓佳人,乃妇人也,非不知古诗而误作者。袁氏谬相讥评,亦当令画工失笑。”于是,“天寒翠袖”诗意图不断被摹写从而形成典范的同时,杜甫《佳人》也随之逐步经典化,而没有首位题写“天寒翠袖薄,日暮倚修竹”的画师,也无法成就画作地位。二者的互动,正是古代艺术发生发展过程中诗画互斥又相融的绝佳范例,也正是如此,才形成古代艺术文明丰富又饶有趣味的生态景观。杜甫《佳人》的图像传播映射着诗、画间的强弱势关系转换,但不可否认的是,从画师题“天寒翠袖”诗句始,已有借“诗”之“势”的意图,至于后来摒弃“佳人”形象,只写“翠竹”物象,仍未脱离诗的框架。画家能表现诗之旨义并不容易,佚名宋画虽另辟蹊径挖掘出“万绿丛中一点红”的主旨,却未能关注到诗句中一传神动作“倚”以及其与“修竹”的位置关系。(作者:戴一菲,系广州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孔令通:当时两少年,如今亦未老——朱季海与张洪钧的师生情
Published: Wednesday, 09 October 2024 23:31:38 +0800
晚年定居苏州的朱季海,每日定时出现在双塔寺,四方慕名来访者络绎不绝,成为这座文化古城中一道别样风景。作为国学大师章太炎最欣赏的弟子之一,朱季海学问渊博,成就斐然。他一生淡泊名利,又个性鲜明,各种版本的逸闻流传于学术界和文化界,留给世人一个孤傲的身影。如果仔细翻阅《朱季海著作集》和《朱季海学术年表》,人们就会发现,朱季海大部分论著写于苏州。明清以来直到近代,苏州一直是东南文献名邦,典籍丰富,书铺林立,藏书家众多。然而,朱季海治学广博,他的论著不仅涉及传统文献,还大量引用甲骨文、敦煌卷子等材料。当时,苏州本地几家公共图书馆收藏的古文字学、敦煌学书籍并不丰富。那么,朱季海是如何获取学术资料,完成一篇篇功底扎实、新见迭出的文章的呢?这离不开学界友人们的多方支持,尤其是张洪钧的鼎力相助。张洪钧比朱季海小18岁,早年在家乡苏州读小学、中学,从北大物理系毕业后,任职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一生耕耘于物理学领域,造诣精深。朱、张两人,一位是文史大家,一位是物理学家,他们是如何产生交集的呢?20世纪50年代,朱季海曾在晏成中学(今苏州市第三中学)任教,张洪钧正是他的学生。据张洪钧回忆,当时朱季海担任整个年级的语文课教师。第一节课,老师从一个字讲起,广征博引,讲了整整一堂课,堂下诸生大为震撼。一个学期后,朱季海因故辞去教职,但不少学生课余时间常去找他辅导语文和英文,与老师时相过从,张洪钧就是其中之一。张洪钧北上求学后,常与朱季海通信。老师写给他的信,张洪钧视若拱璧。但因为风雨沧桑,恩师早年间的来信已片纸无存,他保存下来的主要是1976年后的通信。张洪钧深知,这一通通书信是研究20世纪学术史的重要资料,遂于2007年将保存多年的67封书信连同恩师所赠诗轴、拓片等慨然捐赠给新成立的苏州大学博物馆。在每封信上,他郑重注明通信时间,为研究者提供了莫大便利。如今,翻阅这数十封书信,师生论学的场景,宛然在目。搜求学术资料章太炎对甲骨文的态度,一度是学术公案,曾引发诸多讨论。最近,有学者指出,“章太炎晚年对甲骨文仍然持消极、怀疑态度,但已有转变的趋向”。朱季海作为章太炎晚年弟子,显然受到了老师这一学术思想转变的影响。朱季海对甲骨文的兴趣持续到晚年,撰写有《甲骨别录之一》《古文弌弍弎从弋说(附释必、说樴弋)》等文章。研究古文字学,困难重重。古文字学家李学勤在《谈自学古文字》中说:“根据亲身经历的甘苦,我觉得有义务告诉大家,自学古文字学实在是很难的。今天的古文字学,已非历史上的小学、金石学可比,它介乎考古学、古代史、语言学、文献学之间,和这几门学问都有密切联系。因此,学古文字学,需要相当广博的基础知识。这是困难之一。古文字学的研究对象大都是珍贵文物,分散各地,有些不易见到。就连著录,一般也是印数极少,价格昂贵,在图书馆列于善本。有关论著多较专门,缺乏有新水平并用现代语言编写的概论性书籍。这是困难之二。”对于朱季海而言,“广博的基础知识”并不是问题。朱氏作为章门高弟,在小学、文献学等领域造诣深厚,时已出版专著《楚辞解故》,并发表论文多篇。他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书荒”,现存致张洪钧的第一封信写于1976年4月19日,信中他感慨道:“无论京、宁、沪都比苏州小地方好多哩!”此时他已是六旬老翁,且并未在学术机构任职,身边没有藏书丰富的学术性图书馆,也没有稳定的薪酬,凭借个人之力获取文献的难度极大。为了解决“资料问题”,朱季海首先想到的是远在北京中国科学院任职的老学生张洪钧,尽管张氏本人从事物理研究,且此时尚在河北文安中国科学院干校,但面对老师的请求,他热情响应,积极奔走。此前,张洪钧在回乡拜访老师时,提到著名学者郭沫若之子郭汉英是自己在中国科学院的同事。在信中,朱季海请张洪钧出面代他向郭汉英借阅其父的著作。信中说:“还有汉英同志,根本没有识面,他那番好意,也极可铭感。我的意思,材料问题,日前还没有必要惊动许多人。汉英同志如肯帮忙,郭老的两部旧作《卜辞通纂》(有日本印本)、《金文丛考》(有新版本),他家里一定有,如有副本能送我,极好!如无复本,能借我一读,也极为感谢,读毕当挂号寄还。(只是要宽予期日,衰病之余,短期无以卒业也。)如有便,你试问一下,好吗……听到郭老的健康情况,我十分遗憾,难道这样的病,我们的医生,还拿不出有效的办法来吗?”朱季海期待郭家如有这两部书的副本,能够相赠,但他也清楚《卜辞通纂》当时只有几十年前日本文求堂印本,今时今日,郭家有副本的可能性比较低,只能退而求其次,希望能够多宽限一些时日,以便研读。此后数十年中,张洪钧一直往来于北京各图书馆与书店,甚至访书海外,孜孜不倦为老师搜集资料。1987年夏,得知张洪钧要到意大利进行学术交流,朱季海在当年6月13日信中说:“意大利真是令人神往之地,地狱与天堂都在那里,关于我所关心的,既是人类的苦难历程,更是天才们的光辉成就!我最近买了一本书自学意大利语,商务的,太简单,不够用。以前买的外国出的意大利语文书和字典都没有了!北京能找到一些,能给我寄来就好了。字典、文法、读本都有用,为了搞清楚文化史、美术史、文学史上某些问题,还得多学一些才是。我这几天看了《但丁传》,书未看完,已被人偷了去。现在正看《梅纽因谈话录》,他说起语言学家洛金斯基给了他一本意大利文的达·芬奇警句小册子,里面有许多好看的插图,他无论到什么地方都带着它。这样的书,在意大利想来是一定可以找到的。如可能,就给我弄一本来吧……文艺复兴时期的绘画、雕塑集,《十日谈》的插图本原文足本。另外关于罗马、米兰、比萨、威尼斯、佛罗伦萨的风土记载和画片画册也可以搜集一些,不要豪华本,就平价而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就可以了。写得太多不现实,也太破费您(人力、物力)!反正我的兴趣和需要,您比任何人都清楚,还是不拘一格,就您的方便,随机应变,给我多弄一些来吧!”这一年,朱季海已经年过古稀,“为了搞清楚文化史、美术史、文学史上某些问题”,毅然自学意大利语,展示了他开辟新领域的豪情壮志。其对新知识的热忱,让人无比钦佩。师生二人间的默契,也可由信中“反正我的兴趣和需要,您比任何人都清楚”一语窥得。张洪钧也不负所托,为老师从海内外访得多种资料。寻访海内外学者朱季海的一生,不囿于传统的四部之学,对20世纪以来的诸多新兴学科,兴趣浓厚,深有研究。用他的话来说,“我的科研成果虽不太理想,却还是在不断扩大和深入。现在涉及的范围除了历史、语言、考古、文化史、美术史外还涉及人类学、民俗学、神话学等等,对宇宙学、混沌理论(近来报纸竟翻成‘紊乱论’,其实不好)、蝴蝶效应都很感兴趣”(1990年3月9日信)。朱季海对海外学界的新信息和新成果,十分关注。如在1986年1月25日信中就谈及:“我每天补课都来不及,写信都没有时间,真太不济事了。近来看了一些美国杂志,才知道在纽约召开的一个有关古人类研究的学术会议,在两间房间里集中了来自世界各大博物馆的古人类化石珍品和第一流的专家,一面考察实物,一面作面对面的学术讨论,对那些专家们来说,也认为是一生仅有一次的机会,这是多么令人神往啊!”因为与海外学者交流不便,朱季海感慨道:“我没有单位作后盾。”于是,这中间的联络人角色,便由张洪钧承担。闻知1986年张洪钧有印度之行,朱季海于1985年12月23日信中写道:“拙著二册已如嘱托冬冬寄上,想早收到。我想一本送给印度国际大学(泰戈尔创办的),表示我对这一文明古国的最高学府的一点敬意。另一本想送给印度的艺术研究部门,或对梵文文献、印度艺术研究卓有成就的专家、学者,一切由您决定好了。”张洪钧访学之际,代朱季海赠书,并结识相关领域学者,以期使朱季海与印度学界建立起联系。此后,张洪钧又有意大利、美国之行,也均任劳任怨,代老师与海外学者取得联系。朱季海与香港学者饶宗颐先生相识于1981年在武汉举办的中国训诂学会成立大会,两人惺惺相惜。朱季海1985年12月23日信:“饶先生对我是极友好的,因为爱好相近,所以意气相投也。只是接触太少,目前还不曾有较大的帮助,您看见他只要代我问好就可以了。说话要有分寸,只谈些我治学的兴趣。”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内地与香港通信不便,张洪钧等人居中联络,两位学者一直保持着联系。饶宗颐屡次应朱季海之请,代为搜罗港台学者论文,比如代为复制周法高的音韵学论文等。两人有新的学术论著,也互相赠送交流。收到饶宗颐赠送的旧体诗集后,朱季海不但高度评价,而且还手书三绝句相酬。朱季海1986年2月7日致张洪钧信:“手书及梵文字典、选堂诗词集均先后收到,在那么匆忙的情况下,代我办了许多事,还为我作了那么多美好的设想,这不仅是聪明才智之力,还得有那般美的心灵才行……饶先生的诗词集也看了些,极有趣味。第一部分佛国集就是专讲印度的,可惜我没能身历其境。饶先生的通讯地址您如知道可以示我,如您和他的研究生通讯,可先代我向饶先生致谢。”1987年5月23日信:“寄饶先生诗已写出,您如成行,可以带去。余俟后信,即问近好……给饶先生三绝句已写出,这是您交给我诗集的三天之后口占之作,已弄不清是1987(年),还是86年的事了,您如还记得那本书是哪天给我的,那么这诗的写作日期是明确的。我已想不起所以只好写上年时旧作了。您如遇到饶先生可以向他说明。”1989年3月10日信:“饶先生的复制件已于今日上午收到,极清楚可喜。这就可以和李方桂的《上古音研究》对读了,是由李书提及周文才想到找来一看的……饶先生处您不妨先写个信去谢谢他,告诉他我手还不大好,身体健康也不免受到一些影响,等好些(可能与天气有关,天暖些可能会很快好起来)我会另外给他写信,他的地址您来信时请告诉我。”1991年8月9日信:“饶宗颐先生的文集,估计出版了,却没见寄来,能为我发个信,请他寄一本来吗?别忘了告诉他我的邮编和地址。这事是他答应了我的,看来不会有什么问题吧。上回他寄了周法高的音韵论文给我,也请代我声谢一下。”…………朱先生晚年,中华书局推出《朱季海著作集》,不仅收入了之前已有单行本的《南齐书校议》《庄子故言》等书,还搜集其平生论文诗作等,结集为《初照楼文集》。这部论文集,即是由饶宗颐先生题签。推荐教职、推动出版南京大学校长匡亚明礼聘程千帆先生的故事,早已是学界佳话。对于章门高徒朱季海,匡校长当时也曾发出过邀请,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朱季海长期居家研究文史,生计是一大问题。除了章门弟子为朱季海积极奔走外,张洪钧也曾为朱季海任教苏州大学作过诸多努力。在1976年4月19日的信中,朱季海谈到希望“能转地休养,将对我的研究和健康都很有益”。在1985年12月23日信中,朱季海感慨道:“文字生涯十分清苦,还买书,一味让人打发,如何活得下去也。话虽如此,我正在为人类文明勾勒一些新的蓝图,看来还不曾把有限的生涯白过了也。”尊师重道的张洪钧,除了竭尽所能为老师提供帮助外,也为改善老师的生活和科研条件,寻求解决方案。1989年,数学家姜礼尚出任苏州大学校长,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姜礼尚1954年毕业于北大数学系,系张洪钧同学,后长期任教于北京大学数学系。执掌苏大后,姜礼尚力劝张洪钧南下回乡,到苏大物理系任教,作育英才。张洪钧趁机积极向姜校长推荐恩师入职苏大,而朱季海也通过友人了解过苏大情形。朱季海与苏州大学渊源颇深。早年他曾就读于东吴大学附中,后来也短暂执教于东吴大学国文系,而东吴大学正是苏州大学的前身。朱季海在晏成中学时的友人陈友祺也于1980年执教苏州大学,教授理论力学。早年的晏成中学毕业生常有聚会,同学会上经常邀请朱、陈两位老师出席。朱季海在1989年3月26日信中谈道:“前回也有苏大内部人物关心我,和我闲聊的,问我如果来校要什么条件,我说大约二级教授也就可以了。他们反而说如果二级教授,那还得给一级教授待遇,否则钱不够用。现在教授工资太低,这确是一种实情。”1990年,姜礼尚与张洪钧同往初照楼探望朱季海,并邀请其任教苏大,为研究生开课。在1991年1月26日信中,朱季海谈到这次面谈情况和他对苏大发展的设想:“首先,学校经费短缺。其次,教授待遇十分菲薄。听姜口气纵然要我去上研究生课,却并无房屋安排,也无车辆提供,要坐公共汽车去,这就远不如南大了……我的设想原是打算助姜校长一臂之力,意思是帮他组织规划一两门目前极为需要也很有特色的科目,有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一些有真才实学,有影响的学者们来交流讲学,其实所费无多,而收益不浅,只要有一定时间,必然会为这些学科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其次是苏大现有的有用之才,由于没有中心,没有很好配合,没有很好发挥,关于这些,我可以提些参考意见,有必要时也可以讲几课。总之,我只能帮他们开个头,要我全力以赴,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信中不仅谈到了加盟苏大后的工作设想,希望借一己之力为苏大打开局面,还对自己身体情况有所介绍,表示很难按部就班正常讲课,“如有一定条件,能提供足够的作息之需,我可能帮他们讲几课,但课时还是不能和一般课时同样要求,因为我不能多说话,时间略长就会引起胸部不适,好像感到很大的压力”。由于种种原因,朱季海最终与苏州大学“擦肩而过”,对于苏大、对于朱先生,这都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对于张洪钧这位来往密切的老学生,朱季海常常谈及自己的学术设想和最新成果,如1988年2月18日信中,在请张洪钧代为往北京图书馆复制敦煌卷子时,他谈道:“我正在搞民俗学,这是有关唐代西北婚俗的第一手资料,直到我接到复制件后才把它初步解读出来,这沉埋千载的极为可贵的文献才算初见天日哩!但是残缺不清的部分太多,总希望尽可能多地让它重现应有的光彩,这不也是我们的责任么?这两件宝贝您能设法给我弄来么?这不也是我们对人类文明能出一份小小的力量的机会么……您希望我在研究工作中取得新成果这已不是希望,就新春前后论这已是事实,现在且告诉您两件小小的,但是可喜的收获:一是徐邈《楚辞音》,这是一部早已亡佚的十分珍贵的晋人著作,前几天我把它释录出来了,并作了考释。这对楚辞学、古音学的研究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二就是关于《下女夫词》的再认识。其他还有关于敦煌学的东西,比敦煌研究院搞的那些或者略胜一筹乎?”张洪钧为老师复制敦煌卷子,前后花费了大量精力,而朱季海也在获得这些宝贵材料后,取得了诸多成果。正是在为老师奔走查阅资料之际,张洪钧深知恩师著作之价值,除了为老师推荐教职外,张洪钧也为出版恩师的未刊著作而进行谋划,以期使这些焚膏继晷撰就的学术成果得以流传于世。朱季海在2007年2月2日信中说:“只是你们上回提的要为我印书,是怎么回事?你们接洽好了哪个出版社,还是由你们出钱印?现成的未刊稿就有《说苑校理》《新序校理》《夏小正略说》《初照楼文集》等等,你们有成算否?若只是一时的雅兴,过了就算,那也给我个回信。”这一年张洪钧73岁,老师朱季海91岁。白头弟子仍然想着要与诸位老同学一起为恩师出版未刊稿。这些未刊稿,最终在各方努力下,在朱先生生前以“朱季海著作集”为名,由中华书局出版。精金美玉,得以永存世间。因为20世纪50年代在晏成中学短暂的交集,在此后的日子里,张洪钧为老师朱季海的学术事业,作了大量默默无闻的贡献。张洪钧曾向老师提出可否为自己写几个字,朱季海遂赋诗一首相赠:“当时两少年,如今亦未老。相见比新知,一见一回好。”这首《初照楼文集》失收的五绝,平白如话,又富有哲理。当年教张洪钧时,朱季海也才三十岁出头。相交六十年,师生间每次见面,谈的都是学问上的新收获。师生情谊如此纯粹真挚,令人感动。通过朱季海写给张洪钧的这些书信,可以看到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在晚年为中华学术事业而努力,直到九十多岁高龄去世,也可以看到一位勤恳的老学生,为老师前后奔走数十年,关心尊敬之情,让人动容。古往今来,中华民族尊师重道的传统,推动着我们的文明一代代传承,生生不息。(作者:孔令通 单位:常熟理工学院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