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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中国文化之地理背景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39:12 +0800
一中国是一个文化发展很早的同家,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在世界史上上古部分里,同应占到很重要的篇幅。但中国因其环境关系,他的文化,自始即走上独自发展的路径。在有史以前,更渺茫的时代里,中国是否与西方文化有所接触,及其相互间影响何如,现在尚无从深论。但就大体言,中国文化开始,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诸国,特别见为是一种孤立的,则已成为一种明显的事实。中国文化不仅比较孤立,而且亦比较特殊,这里面有些可从地理背景上来说明。埃及、巴比仑、印度的文化,比较上皆在一个小地面上产生。独有中国文化,产生在特别大的地面上。这是双方最相异的一点。人类文化的最先开始,他们的居地,均赖有河水灌溉,好使农业易于产生。而此灌溉区域,又须不很广大,四围有天然的屏障,好让这区域里的居民,一则易于集中而到达相当的密度,一则易于安居乐业而不受外围敌人之侵扰。在此环境下,人类文化始易萌芽。埃及尼罗河流域,巴比仑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印度印度河流域,莫不如此。印度文化进展到恒河流域,较为扩大,但仍不能与中国相比。中国的地理背景,显然与上述诸国不同。普通都说,中国文化发生在黄河流域。其实黄河本身并不适于灌溉与交通。中国文化发生,精密言之,并不赖藉于黄河本身,他所依凭的是黄河的各条支流。每一支流之两岸和其流进黄河时雨水相交的那一个角里,却是古代中国文化之摇篮。那一种两水相交而形成的三角地带,这是一个水桠杈,中国古书里称之曰“汭”,汭是在两水环抱之内的意思。中国古书里常称渭汭、泾汭、洛汭,即指此等三角地带而言。我们若把中国古史上各个朝代的发源地和根据地分配在上述的地理形势上,则大略可作如下之推测。唐、虞文化是发生在现在山西省之西南部,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夏文化则发生在现在河南省之西部,黄河大曲之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周文化则发生在现在陕西省之东部,黄河大曲之西岸,渭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桠杈地带。这一个黄河的大隈曲,两岸流着泾、渭、伊、洛、汾、涑几条支流,每一条支流的两岸,及其流进黄河的三角桠杈地带里面,都合宜于古代农业之发展。而这一些支流之上游,又莫不有高山叠岭为其天然的屏蔽,故每一支流实自成为一小区域,宛如埃及、巴比仑般,合宜于人类文化之生长。而黄河的几个渡口,在今山西省河津、临晋、平陆诸县的,则为他们当时相互交通的孔道。据中国古史传说,虞、夏文化极相密接,大概夏部族便从洛水流域向北渡过黄河,而与汾水流域的虞部族相接触。其主要的渡口为平陆的茅津渡,稍东的有孟津。周部族之原始居地,据旧说乃自今陕西渭河上流逐步东移。但据本书作者之意见,颇似有从山西汾河下流西渡黄河转到陕西渭河下流之可能。无论如何,周部族在其定居渭河下游之后,常与黄河东岸汾水流域居民交通接触,则为断无可疑之事。因此上述虞夏周三氏族的文化,很早便能融成一体,很难再分辨的了。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西部的一个文化系统。中国古代的黄河,流到今河南省东部,一到郑县境,即折向北,经今河南浚县大伾山下,直向北流,靠近太行山麓,到今天津附近之渤海湾入海。在今安阳县(旧彰德府)附近,便有漳水、洹水流入黄河,这里是古代殷、商氏族的政府所在地。他们本由黄河南岸迁来,在此建都,达二百八十年之久。最近五十年内,在那里发掘到许多牛胛骨与龟版,上刻贞卜文字,正为此时代殷商王室之遗物,因此我们对于此一时期中在此地域的商文化,增多了不少新智识。原来的商族,则在今河南省归德附近,那里并非黄河流经之地,但在古代则此一带地面保存很多的湖泽,最有名的如孟诸泽、蒙泽之类。也有许多水流,如睢水、濊水(即涣水)之类。自此(归德)稍向北,到河南中部,则有荥泽、圃田泽等。自此稍东北,山东西部,则有菏泽、雷夏、大野等泽。大抵商部族的文化,即在此等沼泽地带产生。那一带正是古代淮水、济水包裹下的大平原,商代文化由此渐渐渡河向北伸展而至今河南之安阳,此即所谓殷墟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较为东部的一个文化系统。这一个文化系统,再溯上去,或可发生在中国之极东,燕、齐滨海一带,现在也无从详说了。但在有史以前很早时期,似乎上述的中国东西两大系统的文化,早已有不断的接触与往来,因此也就很难分辨说他们是两个系统。更难说这两大系统的文化,孰先孰后。现在再从古代商族的文化地域说起。因为有新出土的甲骨文为证,比较更可信据。那时商王室的政治势力,似乎向西直达渭水流域,早与周部族相接触,而向东则达今山东、河北两省沿海,中间包有济水流域的低洼地带。向东北则直至辽河流域,向南则到淮水流域,向西南则到汉水流域之中游,说不定古代商族的文化势力尚可跨越淮、汉以南,而抵达长江北岸。这些地带,严格言之,早已在黄河流域外,而远在商代早已在中国文化区域里。及到周代兴起,则长江流域、汉水、淮水、济水、辽河诸流域,都成为中国文化区域之一部分,其事更属显明。我们只根据上文约略所谈,便可见古代中国文化环境,实与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绝然不同。埃及、巴比仑、印度诸邦,有的只籍一个河流和一个水系,如埃及的尼罗河。有的是两条小水合成一流,如巴比仑之底格里斯与阿付腊底河,但其实仍只好算一个水系,而且又都是很小的。只有印度算有印度河与恒河两流域,但两河均不算甚大,其水系亦甚简单,没有许多支流。只有中国,同时有许多河流与许多水系,而且都是极大和极复杂的。那些水系,可照大小分成许多等级。如黄河、长江为第一级,汉水、淮水、济水、辽河等可为第二级,渭水、泾水、洛水、汾水、漳水等则为第三级,此下还有第四级第五级等诸水系,如汾水相近冇涑水,漳水相近有淇水、濮水,入洛水者有伊水,入渭水者有沣水、滈水等。此等小水,在中国古代史上皆极著名。中国古代的农业文化,似乎先在此诸小水系上开始发展,渐渐扩大蔓延,弥漫及于整个大水系。我们只要把埃及、巴比仑、印度及中国的地图仔细对看,便知其间的不同。埃及和巴比仑的地形,是单一性的一个水系与单一性的一个平原。印度地形较复杂,但其最早发展,亦只在印度北部的印度河流域与恒河流域,他的地形仍是比较单纯。只有中国文化,开始便在一个复杂而广大的地面上展开。有复杂的大水系,到处有堪作农耕凭藉的灌溉区域,诸区域相互间都可隔离独立,使在这一个区域里面的居民,一面密集到理想适合的浓度,再一面又得四围的天然屏障而满足其安全要求。如此则极适合于古代社会文化之酝酿与成长。但一到其小区域内的文化发展到相当限度,又可藉着小水系进到大水系,而相互间有亲密频繁的接触。因此中国文化开始便易走进一个大局面,与埃及、巴比仑、印度,始终限制在小面积里的情形大大不同。若把家庭作譬喻,埃及、巴比仑、印度是一个小家庭,他们只备一个摇篮,只能长育一个孩子。中国是一个大家庭,他能具备好几个摇篮,同时抚养好几个孩子。这些孩子成长起来,其性情习惯自与小家庭中的独养子不同。这是中国文化与埃及、巴比仑、印度相异原于地理背景之最大的一点。其次再有一点,则关于气候方面。埃及、巴比仑、印度全都近在热带,全在北纬三十度左右,物产比较丰足,衣食易给,他们的文化,大抵从多量的闲暇时间里产生。只有中国已在北温带的较北地带,在北纬三十五度左右。黄河流域的气候,是不能和埃及、印度相比的,论其雨量,也远不如埃及、印度诸地之丰富。古代中国北部应该和现在的情形相差不远,我们只看周初时代《豳风·七月》诗里所描写那时的节令物产以及一般农民生活,便知那时情形实与现在山西、陕西一带黄河、渭水附近甚相类似。因此中国人开始便在一种勤奋耐劳的情况下创造他的文化,较之埃及、巴比仑、印度之闲暇与富足的社会,又是绝不相似了。二根据上述,古代中国因其天然环境之特殊,影响其文化之形成,因有许多独特之点,自亦不难想像而知。兹再约举其大者言之。第一:古代文化发展,皆在小环境里开始,其缺点在于不易形成伟大的国家组织。独有中国文化,自始即在一大环境下展开,因此易于养成并促进其对于政治、社会凡属人事方面的种种团结与处理之方法与才能。遂使中国人能迅速完成为一内部统一的大国家,为世界同时任何民族所不及。第二:在小环境里产生的文化社会,每易遭受外围文化较低的异族之侵凌,而打断或阻碍其发展。独有中国文化,因在大环境下展开,又能迅速完成同家内部之团结与统一,因此对于外来异族之抵抗力量特别强大,得以不受摧残,而保持其文化进展之前程,逐渐发展。直至现在成为世界上文化绵历最悠久的国家,又为世界任何民族所不及。第三:古代文明多在小地面的肥沃区域里产生,因此易于到达其顶点,很早便失却另一新鲜向前的刺激,使其活力无地使用,易于趋向过度的奢侈生活,而招致社会内部之安逸与退化。独有中国文化,因在较苦瘠而较广大的地面产生,因此不断有新刺激与新发展的前途。而在其文化生长过程下,社会内部亦始终能保持一种勤奋与朴素的美德,使其文化常有新精力,不易腐化。直到现在,只有中国民族在世界史上仍见其有虽若陷于老朽,而仍有其内在尚新之气概,此又为并世诸民族所不逮。因于上述三点,所以中国文化经过二三千年的发展,完成了他的上古史之后,一到秦、汉统一时代,正为中国文化开始走上新环境、新气象之另一进程,渐渐由黄河流域扩展至长江流域的时代。而与他同时的几个文明古国,如埃及、巴比仑、印度等,皆已在世界文化史上开始退出他们重要的地位,而让给其他的新兴民族来扮演另一幕的主角了。三若照全世界人类文化已往成绩而论,便只有西方欧洲文化和东方中国文化两大系统,算得源远流长,直到现在,成为人类文化之两大主干。我们不妨乘便再将此两大文化约略作一简单的比较。欧洲文化的远祖是希腊,希腊文化灿烂时期,正和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战国时代相平行。但双方有一极大的不同。希腊诸邦,虽则有他们共同的文化,却从没有他们共同的政治组织。希腊永远是一种互相独立的市府政治,每一市府,各成一单位。中国西周乃至春秋时代,虽亦同样有许多国家,每一国家虽则几乎亦同样以一个城市,即中国古书中称为“国”的为中心,但这些国家,论其创始,大体都由一个中央政府,即西周王室所分封,或经西周王室之正式承认。因此西周时代的中国,理论上已是一个统一国家,不过只是一种“封建式的统一”,而非后代郡县式的统一而已。中国此时之所谓“封建”,亦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不同。惟其如此,所以一到春秋时代,虽则西周王室东迁,他为中原诸侯共主的尊严早已失去,但还可以有齐桓公、晋文公一辈在列国诸侯中称霸为盟主的起来,代替王室,继续联合和好与统一的工作。这是西方希腊政治所不能完成的。因此西方希腊诸市府,一到中国秦、汉时代,便不免完全为罗马所吞灭,从此西方文化又要走入一新境界。但中国秦、汉时代,却并非如西方般,由外面来了一个新势力,把旧有的中国吞灭,中国秦、汉时代,只是在旧中国的内部,自身有一种改进,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而成“郡县式的统一”,使其统一之性质与功能,益增完密与强固而已。我们继此可以说到西方罗马与汉代之不同。罗马政府的性质,论其原始也和希腊市府一般。后来逐步向外伸张,始造成一个伟大的帝国。这一个帝国之组织,有他的中心即罗马城,与其四围之征服地。这是在帝国内部显然对立的两个部分。至于中国汉代,其开始并没有一个像希腊市府般的基本中心,汉代的中国,大体上依然承袭春秋、战国时代来,只在其内部组织上,起了一种新变化。这一种变化,即如上节所说,由封建式的统一转变成为郡县式的统一。因此汉代中国,我们只可说他有了一种新组织,却不能说他遇到一个新的征服者。罗马帝国由征服而完成,汉代中国则不然。那时的中国,早已有他二三千年以上的历史,在商、周时代,国家体制早已逐渐完成了。一到汉代,在他内部,另有一番新的政治组织之酝酿与转化。因此在罗马帝国里面,显然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两部分之对立,而在汉代中国,则浑然整然,只是一体相承,并没有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区分。西方习惯称罗马为帝国(Empire),汉代中国决不然,只可称为一国家(Nation)。照西方历史讲,由希腊到罗马,不仅当时的政治形态变了,由市府到帝国,而且整个的国家和人民的大传统也全都变了,由希腊人及希腊诸市府变到罗马人与罗马帝国。而那时的中国,则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一些也没有变,依然是中国人和中国,只变了他内部的政治形态,由封建到郡县。我们再由此说到罗马覆亡后的西方中古时期,和中国汉代覆亡后之魏晋南北朝时期,两者中间仍有显著的不同。罗马覆亡,依然和希腊覆亡一样,是遇到了一个新的征服者,北方蛮族。此后的欧洲史,不仅政治形态上发生变动,由帝国到封建,而且在整个的人民和国家的大传统上也一样的发生变动,由南方罗马人转变到北方日耳曼人,又由罗马帝国转变到中世纪封建诸王国。中国汉代的覆灭,并不是在中国以外,另来了一个新的征服者,而仍然是在中国内部起了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东汉以后,魏、蜀、吴三国分裂,下及西晋统一,依然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变动,而非整个民族和国家传统之转移。此后五胡乱华,虽有不少当时称为胡人的乘机起乱,但此等胡人,早已归化中国,多数居在中国内地,已经同样受到中国的教育。他们的动乱,严格言之,仍可看作当时中国内部的一种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而非在中国人民与中国国家之外,另来一个新的征服者。若依当时人口比数论,不仅南方中国,全以中国汉人为主体,即在北方中国,除却少数胡族外,百分之八九十以上的主要户口依然是中国的汉人。当时南方政治系统,固然沿着汉代以来的旧传统与旧规模,即在北朝,除却王室由胡族为之,其一部分主要的军队由胡人充任以外,全个政府,还是胡、汉合作。中国许多故家大族,没有南迁而留在北方的,依然形成当时政治上的中坚势力,而社会下层农、工、商、贾各色人等,则全以汉人为主干。因此当时北朝的政治传统,社会生活,文化信仰,可以说一样承袭着汉代而仍然为中国式的旧传统。虽不免有少许变动,但这种变动,乃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所不免。若单论到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文化上的大趋向,则根本并无摇移。因此西方的中古时代,北方蛮族完全以一种新的民族出现而为此下西方历史之主干,旧的罗马人则在数量上已成被压倒的劣势而逐渐消失。反之,在中国史上,魏晋南北朝时代,依然以旧的中国人为当时政治、社会、文化各部门各方面之主干与中坚。至于新的胡人,只以比较的少数加入活动,如以许多小支流浸灌入一条大河中,当时虽有一些激动,不久即全部混化而失其存在了。这一层是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和欧洲中古时期的绝大不同处。因此西方的中古时期,可以说是一个转变,亦可说是一个脱节,那时的事物,主要的全是新兴的。北方日耳曼民族成为将来历史和文化之主干,这是新兴的。当时所行的封建制度,亦是新兴的。西方的封建,乃罗马政治崩溃后,自然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根本与中国史上西周时代所谓的封建不同。中国的封建制度,乃古代中国统一政治进展中之一步骤、一动象;西方封建,则为罗马政治解消以后一种暂时脱节的现象。那时在西方主持联合与统一工作的,主要者并非封建制度,而为基督教的教会组织。这种教会组织又是新兴的。希腊、罗马和基督教会之三者,成为近代西方文化之三主源。在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虽同样有印度佛教之流入,并亦一时称盛,但在历史影响上,复与西方中古时期的基督教绝然不同。基督教是在罗马文化烂熟腐败以后,完全以新的姿态出现而完成其感化北方蛮族的功能的。但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以往传统文化并未全部衰歇。孔子的教训,依然为社会人生之最大信仰与最大归趋,只在那时又新增了一个由印度传来的佛教,而一到唐代以后,佛教也到底与儒教思想相合流相混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欧洲中古时期,论其民族,是旧的罗马民族衰歇而新的日耳曼民族兴起。在中国则只在旧的中国汉民族里面增加了一些新民族新分子,胡人。论政治,在欧洲中古时期,是旧的罗马统治崩溃,而新的封建社会兴起。在中国则依然是秦、汉的政治制度之沿续,根本上并无多少转换。论文化与信仰,在欧洲中古时期,则由旧的罗马文化转变到新的基督教文化。在中国,则依然是一个孔子传统,只另外又加进一些佛教的成分。却不能说那时的中国,由旧的孔教而变成为新的佛教了。由此言之,西方的中古时期,全是一个新的转变,而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国,则大体还是一个旧的沿袭。那些王朝的起灭和政权之转移,只是上面说的一种政治形态之动荡。若论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中国依然还是一个承续,根本没有摇移。根据上述,来看近代西方新兴的民族国家,他们在两洋史上,又都是以全新的姿态而出现的。论其民族和国家的大传统,他们复和古代的希腊、罗马不同。但中国史则以一贯的民族传统与国家传统而绵延着,可说从商、周以来,四千年没有变动。所有中国史上的变动,伤害不到民族和同家的大传统。因此中国历史只有层层团结和步步扩展的一种绵延,很少彻底推翻与重新建立的像近代两方人所谓的革命。这是中西两方历史形态一个大不同处,因此而影响到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分歧。西方人看历史,根本是一个“变动”,常由这一阶段变动到那一阶段。若再从这个变动观念上加进时间观念,则谓历史是“进步”的,人类历史常由这一时代的这一阶段,进展到另一时代的另一阶段。但中国人看历史,则永远在一个“根本”上,与其说是变动,不如说是“转化”。与其说是进步,不如说是“绵延”。中国人的看法,人类历史的运行,不是一种变动,而是一种转化。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绵延,并不是从这一阶段变动、进步而达另一阶段,只是依然在这一阶段上逐渐转化、绵延。变动、进步是“异体的”,转化、绵延则是“同体的”。变动、进步则由这个变成了那个。转化、绵延则永远还是这一个。因此两方人看历史,常偏向于“空间”的与“权力”的“向外伸展”;中网人看历史,常偏向于“时间”的与“生长”的“自我绵延”。西方人的看法,常是“我”与“非我”两个对立。中国人的看法,只有自我一体浑然存在。双方历史形态之不同,以及双方对于历史观念之不同,其后面便透露出双方文化意识上之不同。这一种不同,若推寻根柢,我们依然可以说中西双方全都受着一些地理背景的影响。中国在很早时期,便已凝成一个统一的大国家。在西方则直到近代,由中国人眼光看来,依然如在我们的春秋、战国时代,列国纷争,还没有走上统一的路。中国历史正因为数千年来常在一个大一统的和平局面之下,因此他的对外问题常没有像他对内问题那般的重要。中国人的态度,常常是反身向着内看的。所谓向内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向己的里面。这样便成为自我一体浑然存在。西方历史则永远在列国纷争、此起彼仆的斗争状态之下,因此他们的对内问题常没有像他们对外问题那般的重要,西方人的态度,则常常是向外看的。所谓向外看,是指看一切东西都在他自己的外面,所以成为我与非我屹然对立。惟其常向外看,认为有两体对立,所以特別注意在空间的“扩张”,以及“权力”和“征服”上。惟其常向内看,认为只有一体浑然,所以特别注意到时间的“绵延”以及“生长”和“根本”上。四其次说到双方经济形态,中国文化是自始到今建筑在农业上面的,西方则自希腊、罗马以来,大体上可以说是建筑在商业上面。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农业文化,一个是彻头彻尾的商业文化,这是双方很显著的不同点。依西方人看法,人类文化的进展,必然由农业文化进一步变成商业文化。但中国人看法,则并不如此。中国人认为人类生活,永远仰赖农业为基础,因此人类文化也永远应该不脱离农业文化的境界,只有在农业文化的根本上再加绵延展扩而附上一个工业,更加绵延展扩而又附上一个商业,但文化还是一线相承,他的根本却依然是一个农业。照西方人看,文化是变动的,进步的,由农到商截然不同。照中国人看,则文化还是根本的与生长的,一切以农为主。这里自然也有地理背景的影响。因为西方文化开始如埃及、巴比仑等,他们本只有一个狹小的农业区,他们的农业文化不久便要达到饱和点,使他们不得不转换方向改进到商业经济的路上去。希腊、罗马乃至近代西方国家莫不如此。在中国则有无限的农耕区域可资发展,因此全世界人类的农业文化,只有在中国得到一个继长增荣不断发展的机会。中国历史,在很早时期里,便已有很繁荣的商业了。但因中国开始便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因此他的商业常是对内之重要性超过了对外。若西方各国,则常是对外通商的重要性超过了对内。因此双方对商业的看法,也便有异。西方常常运用国家力量来保护和推进其国外商业。中国则常常以政府法令来裁制国内商业势力之过分旺盛,使其不能远驾于农、工之上。因此在西方国家很早便带有一种近代所谓“资本帝国主义”的姿态,在中国则自始到今常采用一种近代所谓“民主社会主义”的政策。再换辞言之,农业文化是自给自足的,商业文化是内外依存的。他是要吸收外面来营养自己的。因此农业文化常觉得内外一体,只求安足。商业文化则常觉彼我对立,惟求富强。结果富而不足,强而不安,因此常要变动,常望进步。农业文化是不求富强但求安足的,因此能自本自根一线绵延。我们继此讲到科学和工业,科学知识和机械工业在现世界的中国是远为落后的。但中国已往历史上,也不断有科学思想与机械创作之发现,只因中国人常采用的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不患寡而患不均”。对于机械生产,不仅不加奖励,抑且时时加以禁止与阻抑,因此中国在机械工业一方面,得不到一个活泼的发展。在中国的机械和工业,是专走上精美的艺术和灵巧的玩具方面去了。科学思想在中国之不发达,当然不止此一因,但科学没有实际应用的机会,自为中国科学不发达的最要原因之一。五其次我们再说到中西双方对于人生观念和人生理想的异同。“自由”(Liberty & Freedom)一词是西方人向来最重视的。西方全部历史,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自由的发展史。西方全部文化,他们说,即是一部人类发展自由的文化。“人生”、“历史”和“文化”,本来只是一事,在西方只要说到“自由”,便把这三方面都提纲挈领的总会在一处了。在中国则似乎始终并不注重“自由”这个字。西方用来和自由针对的,还有“组织”和“联合”(Organization & Unity)。希腊代表着自由,罗马和基督教会则代表着组织和联合。这是西方历史和西方文化的两大流,亦是西方人生之两大干。我们只把握这两个概念来看两方史,便可一一看出隐藏在两方历史后面的一切意义和价值。但中国人向来既不注重自由,因此也便不注重组织和联合,因为自由和联合的后面,还有一个概念存在的,这便是“两体对立”。因有两体对立,所以要求自由,同时又要求联合。但两体对立,是西方人注重向外看,注重在空间方面看的结果。是由西方商业文化内不足的经济状态下产生的现象。中国人一向在农业文化中生长,自我安定,不须向外寻求,因此中国人一向注重向内看,注重在时间方面看,便不见有严重的两体对立,因此中国人也不很重视自由,又不重视联合了。中国人因为常偏于向内看的缘故,看人生和社会只是浑然整然的一体。这个浑然整然的一体之根本,大言之是自然、是天;小言之,则是各自的小我。“小我”与“大自然”混然一体,这便是中国人所谓的“天人合一”。小我并不和此大自然体对立,只成为此体之一种根荄,渐渐生长扩大而圆成,则此小我便与大自然融和而浑化了。此即到达天人合一的境界。中国《大学》一书上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层一层的扩大,即是一层一层的生长,又是一层一层的圆成,最后融和而化,此身与家、国、天下并不成为对立。这是中国人的人生观。我们若把希腊的自由观念和罗马帝国以及基督教会的一种组织和联合的力量来看中国史,便得不到隐藏在中国史内面深处的意义与价值。我们必先了解中国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再来看中国历史,自可认识和评判其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了。但反过来说,我们也正要在中国的文化大流里来认识中同人的人生观念和其文化精神。继此我们再讲到中两双方的宗教信仰。西方人常看世界是两体对立的,在宗教上也有一个“天国”和“人世”的对立。在中国人观念里,则世界只有一个。中国人不看重并亦不信有另外的一个天国,因此中国人要求永生,也只想永生在这个世界上。中国人要求不朽,也只想不朽在这个[让界上。中同古代所传诵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便从这种观念下产生。中国人只想把他的德行、事业、教训永远留存在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上。中国人不想超世界超社会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因此在西方发展为宗教的,在中国只发展成“伦理”。中国人对世界对人生的“义务”观念,反更重于“自由”观念。在西方常以义务与权利相对立,在中国则常以义务与白由相融和。义务与自由之融和,在中国便是“性”(自由)与“命”(义务)之合一,也便是“天人合一”。西方人不仅看世界常是两体对立,即其看自己个人,亦常是两体对立的。西方古代观念,认人有“灵魂”“肉体”两部分,灵魂部分接触的是理性的“精神世界”,肉体部分接触的是感官的“物质世界”。从此推衍,便有西方传统的“二元论”的哲学思想。而同时因为西方人认为物质世界是超然独立的,因此他们才能用纯客观的态度来探究宇宙而走上科学思想的大园地。中国人则较为倾向“身心一致”的观念,并不信有灵肉对立。他看世界,亦不认为对我而超然独立,他依然不是向外看,而是向内看。他认为我与世界还是息息相通,融为一体。儒家思想完全以“伦理观”来融化了“宇宙观”,这种态度是最为明显了。即在道家,他们是要摆脱儒家的人本主义,而从宇宙万物的更广大的立场来观察真理的,但他们也依然保留中国人天人合一的观点,他们并不曾从纯客观的心情上来考察宇宙。因此在中国道家思想里,虽有许多接近西方科学精神的端倪,但到底还发展不出严格的西方科学来。以上所述,只在指出中西双方的人生观念、文化精神和历史大流,有些处是完全各走了一条不同的路。我们要想了解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我们先应该习得中国人的观点,再循之推寻。否则若从另一观点来观察和批评中国史和中国文化,则终必有搔不着痛痒之苦。原载《中国文化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
平新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探索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37:35 +0800
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实现了重要突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引领作用等措施,展现了我国对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探索,旨在通过市场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科技革命的加速推进,我国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构建一个更加高效、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支撑。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高质量发展;公有制经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系统总结了新时代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丰富实践与创新成果,还为下一阶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描绘了新的蓝图,并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领域提出了诸多新课题。其中,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成为一个核心议题。擘画全面深化改革新蓝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深化相较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表述方面展现出显著不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强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决定》未直接提及公有制主体地位,而是强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强调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都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表述。而《决定》则进一步细化相关表述,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意味着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将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运作机制将分为两个环节:其一,市场对各类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评估;其二,根据贡献大小决定相应的报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决定,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认识上保持了一致性。而表述上的差异实则反映了每一份决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不同侧重点。一系列侧重点的演变,不仅彰显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识的不断深化与发展,更体现了我们党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新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设所进行的新探索及取得的理论成果。我们党高度重视精准把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有两个重要会议比较深入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并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若党的会议聚焦于深化改革开放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相关文件中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会相对简略。例如,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均未直接且明确地使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作为核心议题,这主要是因为两大会议承载的历史使命与重点任务各有侧重。党的十九大聚焦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其战略部署与核心议题更多地围绕着如何确保这一目标如期实现,而在此过程中,虽然公有制经济依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但报告更侧重于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宏观层面的战略考量。党的二十大则进一步明确了未来我国的发展蓝图,提出了两步走战略安排,旨在全面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并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一阶段,虽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依然稳固,但报告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全面振兴等路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可以说,“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原则虽未直接强调,但其精神实质已深刻融入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之中。综上所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论断是否在党的重大决策或者重大文件中明确写明,这取决于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提出的具体目标。尽管《决定》中未直接提及以公有制为主体,但从我国资源配置全局来看,包括市场配置的资源与非市场配置的资源在内,公有制经济仍占据主体地位。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置与运行的资源仅是全部资源的一部分,即经营性资源与资产。而大部分未进入市场配置的资源,如矿产、山川、河流、土地、天空及整个环境等,均属于全民所有,即公有制。即便不考虑已进入市场配置的资源与资产的属性,就资源所有权归属而言,公有制显然占据主体地位。而就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配置与运行的经营性资源与资产而言,其经营与配置亦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完成。《决定》确立了“六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这“六个坚持”实质上是对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四个坚持”基本原则的继承与发展,确保了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在研究或讨论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水平和效率时,往往不直接提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发展。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在于解决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平等竞争问题。若过分强调公有制的“预设”主体地位和“事先优先”,可能会与提升市场公平竞争性和配置效率的目标相悖。《决定》明确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实际上是在强调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中性”原则和“事后优势”原则。“竞争中性”意味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应享有同等待遇,不应存在歧视,保持中立态度。“事后优势”则是对“事先优先”的反思与超越,后者强调身份优先和资源配置的优惠待遇;而前者则指公有制经济不享有先天的身份特权,通过市场竞争若确实展现出优势,则这些优势是通过平等竞争获得的。“事后优势”并未否认公有制经济成为主体地位的可能性,而是强调这一地位必须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决定》强调,“营造更加公平、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旨在提升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与资源配置的效率。《决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款,但却将该条款的精神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此举可以说是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市场结构的重要战略调整,体现了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深刻理解和尊重。回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公有制经济始终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成为不可或缺的经济力量。这一过程中,如何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成为重要课题。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公平性,要打破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事先优先”地位,实现真正的“竞争中性”。《决定》在阐述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强调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与共同发展。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公有制经济作用的重新认识与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中,公有制经济仍是基础与主导,但其主体地位的体现应更多依赖于市场竞争中的实际表现,即“事后优势”。具体而言,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应集中在关键领域,如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公共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这种转变要求我们在资源配置方面更加注重效率与公平,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阔舞台上,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的原则及其衍生的“事先优先”情况,是我们坚守社会主义方向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改革开放初期非公有制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尚不规范这一历史现实的深刻回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一安排确保了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的稳定支撑与引领作用,具有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这种“事先”设定的身份优先权,在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维度面临挑战。具体而言,由于公有制经济被赋予了市场准入与资源获取的优先权,资金、信贷、外汇、原材料、土地、技术等关键生产要素往往优先流向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在这一过程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不仅容易抑制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市场竞争力,还可能催生“价格双轨制”现象,为“影子银行”等金融乱象提供温床,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定》以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战略部署,旨在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开放、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这一变化,是改革开放实践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理论认识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需要强调的是,不再“事先”明确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对公有制经济的否定或削弱。相反,这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一次深刻重构。我们依然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动摇,但这一地位的实现方式将更加灵活多样,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等措施,将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高水平迈进。总之,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就是不断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创新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迎来更加繁荣昌盛的明天。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路径在经济全球化与数字化的浪潮中,我国经济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创新驱动发展,将助力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我们必须明确,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离不开公有制经济的坚实支撑。公有制经济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确保了国家经济的安全稳定与持续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深入剖析我国的宏观经济治理架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子集。这一子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深植根于更为广阔的社会主义资源配置体系之中。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认识,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正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变,即不再一味强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推动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化。我们追求的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内在功能与优势。简而言之,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法律框架内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并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通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各自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与活力,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最后,“事后优势”原则强调以市场竞争结果为导向,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优胜劣汰。在这一原则下,公有制经济需要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与市场需求,在特定的领域与环节中发挥引领作用。例如,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和关键领域,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等领域,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有企业凭借其独特的优势,有望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事后”的优势地位,为国家的繁荣稳定贡献更大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公有制经济的做强做优做大,需要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来实现。这包括价格竞争、成本竞争、品牌竞争和研发竞争等多个维度,国有企业需要在这些方面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市场变化与需求升级。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产业布局方面,公有制经济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调整与优化。这种调整不仅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更长远的未来都是必须坚持的;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资源配置体系的一部分,其构建应立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之上;再次,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市场环境的公平性与竞争性;最后,应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是两个不同层次的任务,它们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科技革命的加速推进,我国经济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国政府网,2024年7月21日。(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3年11月15日。(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网,2019年11月5日。 (来源:《人民论坛》2024年第17期)
魏后凯:推进乡村振兴的多元应对之策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35:13 +0800
内容提要:乡村振兴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制约。要将乡村振兴推向新高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多维度共同发力。要通过多途径破解乡村人才短缺难题,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乡土人才,吸引大学生和外出务工青壮年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引进城市人才入乡就业创业,培养扎根农村的专业人才队伍等举措,形成内生与外引并举的人才保障机制。要建立可持续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将政府公共资源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引导各类资本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强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农村资源活化利用及使其资本化、资金化等破解乡村振兴的资金短缺难题。要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持续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鼓励农民创新创业、提高家庭经营净收入,深化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及稳定提升转移性收入。要实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以分类梯次推进和实行“双减双控”为抓手,建立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支持新型肥料、农药的研发和应用,加速推进化肥和农药使用的减量化进程。要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城乡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采用差异化补助策略等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迈向更加系统化、高效化的轨道。关键词:乡村振兴 人才振兴 投融资机制 化肥农药减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乡村振兴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面临着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制约。要将乡村振兴推向新高度,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从多维度共同发力。本文重点从人才短缺、资金短缺、农民增收难、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乡村振兴中面临的关键难题入手,探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多维度解决方案。一、多途径破解乡村人才短缺难题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新时代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大量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爱农村的实用型人才。从乡村振兴实践来看,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最关键的因素。一是乡村人才不断向城市转移。随着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城市的资源集聚效应吸引了大量的文化程度高、综合素质高的农村年轻人前往城市就业创业和生活发展。从就业数据来看,2012年,乡村就业人员占全国总就业人员的51.1%,比城市高2.2个百分点。随着城镇化率的逐年提升,劳动力前往城市就业的趋势越发明显,城乡就业人员占比发生显著变化。到2022年,城市就业人员占全国总就业人员的62.6%,乡村就业比重仅为37.4%,乡村就业比重比城市低出了25.2个百分点。二是乡村人口加速老龄化。2012年全国乡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6.15%,比城市老龄化率仅高3.77个百分点。到2022年,全国乡村人口老龄化率已经高达25.02%,比城市老龄化率高出了8.44个百分点,充分反映出乡村人口老龄化的更快速度。这种乡村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老化,将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形成严峻的挑战(见表1)。三是留守乡村人口的文化素养难以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向城镇转移人口以乡村中文化程度高、综合素养高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留守群体主要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根据2022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全国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中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的占比达93.1%,其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50.3%,高中文化程度仅为5.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2%。图片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离不开各种类型的人才支撑,既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农业行业的种养人才,也包括农业科技服务、农产品加工、贮运、营销等整个农业产业链发展需要的人才,还包括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如农村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农文旅融合等方面的人才。因此,面对当前乡村人才存在的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的全线短缺难题,从多角度入手多途径综合施策,加快乡土实用人才培养和吸引各类人才下乡,将是破解乡村全面振兴人才困局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尊重农民在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要切实提升农民的现代科技水平和综合文化素养,优化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提高培育职业农民相关政策措施的精准性,聚合多方力量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体系建设,进而增强乡村全面振兴的内生动力。其次,要加强对各类新型乡土人才的培育。主要是加强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在内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和联农带农效应。再次,农村籍大学生和外出务工青壮年农民工是乡村人才中综合文化素养最高的群体,社会经历相对丰富,思维和创意活跃,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一支有生力量。因此,要积极出台鼓励人才返乡的政策措施,加强乡村特色产业和新业态开发,改善乡村营商环境,增强这类人才返乡就业创业的意愿和行为。第四,通过适度放开制度约束和盘活闲置资源,尤其是农村闲置集体资产、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农文旅融合、乡村旅居养老等新业态发展,吸引城市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才下乡创新创业,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居住,特别是老年人到乡村旅居养老、城镇退休人员下乡居住和发挥余热。总之,要通过优化培训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一支渠道来源多元化、能够扎根乡村、“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乡村振兴人才工作队伍。二、建立可持续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充足的资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要保障,但是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却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窘境。一方面,供水、供气、医疗、教育、社保等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从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提质、乡村文化发展到乡村产业振兴,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尽管国家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农村公共设施水平不断提高,但城乡之间的公共设施投入差距悬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投入仍然严重不足。截止2022年末,全国仍有60.1%的村庄没有普及燃气,24.4%的村庄没有普及互联网,15.2%的行政村没有普及集中供水,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仅为31%左右。另一方面,农村自我积累的能力不足,叠加投融资渠道不畅通,资金的有效供给水平不高。2022年,全国乡村常住人口仍占全国总人口的34.78%,国家财政用于农林水(含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农村综合改革)各项支出加上农户固定资产投资合计27741.9亿元,而202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为579556亿元,即使加上不含农户的第一产业投资14293亿元,上述三项农村投资或资金也仅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7.25%。由此可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绝大部分仍然高度集中在城市,农村投资与其人口比重相比仍然远不匹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乡村发展资金的供需缺口将更为明显。因而,如何建立健全可持续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重要难题。首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必须全面落实政府公共资源优先用于支持乡村全面振兴。为此,既要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农业农村发展的力度,增加投资总量,还应该有效整合国家财政支农资金,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解决乡村振兴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把希望寄托在公共财政投入上面,破除乡村振兴对国家财政资金“等靠要”的消极思想。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积极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城市资本下乡,引导各类资本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于乡村振兴大局。再次,要针对农业农村发展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为乡村振兴提供一种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第四,要积极探索农村产权制度放开放活的有效途径,通过盘活农村的各类资源,尤其是闲置的农房、宅基地等资源的活化利用,使资源资本化、资本资金化,有效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新途径。三、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心工作,也是难点所在。在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的有力支持下,特别是在精准扶贫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下,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2012年至2023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8389元增加至21691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也由2012年的2.88缩小至2023年的2.39。尽管如此,城乡居民收入比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并且随着发展水平的提升,近年来农民增收难度日益加大。影响农民增收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收效应可能受到挑战农民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由2013年的38.7%提高到2022年的42.0%。这部分收入的增长主要是依靠农民离开农村外出务工取得的非农工资性收入,本质上是以城市产业的发展为支撑。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转变和城市产业发展领域智能化的推广应用,在人工智能替代劳动力以及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城镇就业压力增大,农民进城就业机会减少,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受到了挑战。2.经营净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占比下降较快2013年至2022年,经营净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由41.7%逐渐下降至34.6%。这种下降主要归因于农村居民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的快速下降。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所占比重为30.1%,2022年下降到了22.7%,并且这种下降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3.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占比和贡献率均很低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较快。2016年至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由272.1元增长至509元,年均名义增长11.0%,比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高2.5个百分点。但实际上农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基数很低,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微乎其微,2016
2022年财产净收入增长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仅有3.0%。4.转移净收入的“天花板”效应将逐渐显现近年来,转移净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快速提升。2022年,农村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为4203.1元,所占比重达到了20.9%,而2003年该比重不到5%。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下,未来农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尤其在社会保障方面,但其占比离“天花板”也越来越近了。5.农村低收入农户收入不稳定,增长波动大。近年来农村低收入户收入增长呈现出大起大落的状态,其增速很不稳定。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经历2014年~2016年三年的剧烈波动后,2017年2020年农村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均超过9.8%,其中2019年甚至高达16.27%,但是在2021年迅速回落至3.73%,2022年增速仍然只有3.47%。由于低收入户收入增长不稳定,近年来农村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二者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2020年的8.23倍,扩大到2022年的9.17倍。二者之间的绝对差距则由2015年的22928.3元扩大到2022年的41050.8元,7年内扩大了79.0%。按收入五等份分组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异系数,也处于波动之中,除2015年和2019年外,其他年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异系数均有所扩大。这表明,农村居民群体间差距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图片上述数据表明,当前的农民增收模式仍高度依赖城市产业支撑,存在着不可持续的风险隐患,甚至可能成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程中的一道障碍。要立足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视角,逐步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总体上看,增加农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从分母与分子两个途径入手,分母是人口,分子是收入。减少分母就是要通过新型城镇化继续减少农民,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向城镇迁移。农民减少了,其他的农民占有的留在农村的资源可能就多了,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并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增加分子就是要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方面。一是,要稳定并扩大农民在城乡务工就业,持续地增加工资性收入,不断优化工资性收入的来源构成,尤其要提高来自本地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比重。二是要鼓励农民创新创业,大幅度地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配套支持力度,改善农民创新创业的营商环境,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稳步提升农民经营净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三是增加财产性收入。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通将农村大量的资源如闲置农房、宅基地、承包地等变成财富的通道,大幅度提升农民财产净收入的比重及其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四是稳定转移性收入。着眼于继续发力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优化和落实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稳定政府的转移性支付力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农村低收入户收入。我国低收入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村低收入户增收问题,将持续增加农村低收入户收入纳入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并尽快制定实施有利于农村低收入户增收的具体政策措施,切实加大资金和政策帮扶力度,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的长效机制,以系统性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四、实施化肥、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农业投入品的减量化,强调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对关键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环境影响最小化,特别是针对化肥、化学农药、化学除草剂以及兽用抗生素的使用量减少,其中尤为注重化肥与化学农药的用量优化与缩减,从而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和生态安全。早在2015年2月,农业部就制定出台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两项政策明确规划了至2020年底,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中化肥与农药的总施用量应达到零增长的既定目标。自双零增长行动方案启动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化肥与农药使用总量均呈现出明显的递减态势,利用率明显提升。经科学测算,2020年我国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40.2%,农药利用率为40.6%。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又制定实施了《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和《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与2015年相比,2022年全国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量)下降了15.7%,农药使用量下降了33.3%。目前,在施用农药中,微毒、低毒和中毒农药用量占比已超过99%。虽然全国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强度近年来呈现出了持续下降的趋势,但目前我国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仍然偏高,化肥和农药使用长期处于过量状况。如果按农作物总播种面积计算,2021年我国化肥使用强度为307.73千克/公顷,尽管比2015年下降了14.8%,但比国际警戒线(225千克/公顷)高出36.8%,是世界平均使用强度水平的2.5倍;我国农药使用强度为7.35千克/公顷,尽管比2015年下降了31.3%,但仍高于国际警戒线(7千克/公顷)。分地区看,2021年全国有24个省份化肥使用强度超过国际警戒线,有16个省份农药使用强度超过国际警戒线。化肥、农药等农业化学品长期过量施用,已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其中包括土壤营养成分的非均衡状态、土壤肥沃度及有机物质含量的衰退,这一系列效应加剧了土壤结构退化及水质污染问题。更有甚者,残留的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也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食品安全与生态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和自然生态系统构成了实质性风险。历经多年的技术积累与模式创新,我国已蓄积深厚的科技实力与实践经验,为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的全面铺开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此背景下,加速推进化肥和农药使用的减量化进程,不仅是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的积极响应,也是遵循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此,需要在现有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完善中长期的全国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明确减量目标、路径与时间节点。采取总量控制与强度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推动化肥、农药使用总量和强度持续快速下降,使之逐步稳定在安全合理的适宜区间。1.分类梯次推进,实行“双减双控”依据地理区域的特定性、农作物类型的多样性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实行精细化管理,分地域、分作物种类、分步骤地渐进推动化肥与农药的减量化,力争在2030年之前,确保化肥、农药使用强度控制在国际警戒线以下的安全合理区间之内,从而落入一个生态与生产双赢的适宜区间。所谓“双减”,是指同时在化肥、农药的使用上都要实行减量;所谓“双控”,是指对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既要实行总量控制,又要实行强度控制。为此,当前亟需制定出一套详尽的标准体系,该体系需覆盖不同区域、不同农产品、不同时间节点的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的控制基准,并据此基准来确定各区域的总量控制指标。同时,为确保2030年前化肥和农药使用强度进入适宜区间,必须深入研究并制定出针对性强、可行性高的实施路径与政策措施,以科学指导这一复杂而系统的“双减双控”进程。2.建立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推行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计划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艰巨任务,要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条件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近年来,一些地区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例如,黑龙江启动了农业减化肥、化学农药和化学除草剂的“三减”行动;广东省设立了8个省级示范园区,专注于蔬菜种植中的化肥减量技术应用;河南省依据地域差异,将全省科学划分为五个减肥增效类型区,实施精准管理。建议由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甄选并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通过展示成功案例、传播最佳实践及技术创新成果,为全国范围内的化肥与农药减量化工作树立可借鉴、可复制的标杆,进而推动农业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的深度落实。3.支持新型肥料、农药的研发和应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以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为主体,深入并扩展产学研一体化合作机制,聚焦生物肥料、水溶肥料、高效缓释肥料、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病虫绿色防控产品等新型肥料、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加速推进新型肥料与农药的技术突破与市场应用,系统提升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效率,促进农业投入品的绿色转型。与此同时,要加大对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激励与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为新型肥料与农药的生产商与供应商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例如,对从事此类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对采用这些环境友好型肥料、农药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直接的财政补贴,以此形成正向激励循环,驱动农业产业向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转变,确保粮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双重目标得以实现。五、进一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当前我国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瓶颈,尤其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匮乏,更是这一系列短板中的突出弱项。近年来,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亟待改善的现状,为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不足的迫切需求,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显著增强了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资金与政策支持力度。2013-2021年,全国范围内农村排水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由135.43亿元显著增至546.34亿元,其中,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由32.49亿元增加到366.90亿元,分别年均增长19.0%和35.4%。随着设施投入的加大,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升。尽管投资力度的加大促进了处理能力的提升,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累积效应,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仍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与城市领域相比,发展显著滞后,未能充分达到“生态宜居”愿景下的标准与需求。一是资金投入不足。2021年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个行政村在排水设施建设上的资金配置仅为11.35万元,其中,专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更是低至7.62万元。若依据村庄常住人口来衡量,人均分配到的排水设施建设投入为84.54元,此数值仅相当于城市与县城相应人均投入的19.0%与17.4%;而在污水处理设施的人均投资上,56.77元的数额,亦分别只是城市与县城人均水平的29.7%和22.8%。二是治理能力尚处低位。至2021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已攀升至97.89%,县城紧随其后,达到了96.11%的高水平。相比之下,建制镇中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为67.96%,污水处理率为61.95%;乡村中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的比例仅为36.94%,污水处理率只有26.97%。根据住建部数据,2021年全国农村污水处理率仅有28%。上述数据清晰显示了农村地区在生活污水处理上的巨大差距。三是地域间差异显著。2016年的数据显示,浙江省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高达84%,上海、江苏、北京等地也超过了40%。而相比之下,黑龙江、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河北、山西、辽宁等省份均未达到10%,揭示了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显著地域不平衡现象。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村污水排放量快速增长。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和相关研究匡算,2021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359.06亿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约为217.54亿立方米,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约为城镇地区的60.59%。然而,由于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经妥善处理的生活污水大量排放成为常态,这一现象直接引发了沟渠、池塘水质的急剧退化,表现为水体黑化、恶臭弥漫,进而促进蚊虫种群的肆意繁衍。这些问题不仅对民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增加了通过水质传播疾病的风险,降低了农村居住环境质量和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还会直接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的安全性,造成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进一步加剧生态系统的不平衡状态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困境。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广泛吸引全社会资本进入,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工程,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1.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环境整治资金40亿元,用以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工作。面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新要求,现有财政资金配置的体量与乡村振兴战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巨大需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匹配现象。因此,建议财政部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的规模,并以村庄为重点,着重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将其列为优先解决的关键领域。同时,要以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为依托,建立财政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的资金投入持续增长,实现资金数量扩充和资金使用的效率、效果的双重提升,有力驱动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性改善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2.建立城乡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生活污水处理采取城乡有别的统计指标。城市和县城采用的是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总量、污水处理率等统计指标,而建制镇、乡和村庄的统计指标相对简略,主要是统计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制镇、乡、行政村的占比。这种统计方式不仅在城乡间缺乏直接可比性,亦在科学性和精确性上表现出不足。鉴于此,建议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与标准化,倡导在所有层级包括建制镇、乡和村庄等,采取统一的“污水处理率”作为核心评价指标,以此增强数据的互斥性、精确度及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推动城乡污水处理统计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程。目前,住建部已经开始统计并发布建制镇和乡的污水处理率,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3.广泛吸引全社会资本进入在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中,应采取一种结合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的策略,坚持企业参与、政府补贴,制定更加优惠与高效的激励政策,广泛动员不同行业与规模的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是,要系统性地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利用特许经营、服务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为社会资本开辟进入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的畅通路径。通过构建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有效调动非公共部门的资源与创新能力,还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化,加速实现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目标。4.采用差异化补助策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得以持续有效地运行与维护,需要解决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所导致的支付意愿局限性问题。其中的关键在于,要采用一种基于差异化补助策略。即综合考量地理位置特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多维度指标,对不同特征的镇村施以区别性的财政资助方案。通过这种精细区分的补助机制,更精准地匹配各区域的实际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污水处理设施的普及与效能提升。与此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后期评估机制至关重要,需建立一套严谨的反馈与评价系统,以监测资金投入的实际效用、成本效益及对环境改善的长期贡献。更进一步,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业绩评估框架内,以此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责任心,确保政策执行力度,推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迈向更加系统化、高效化的轨道。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转自:《乡村治理评论》2024年第1期)
李鹏虎: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33:50 +0800
历经40年发展,我国高等教育研究队伍和成果呈现出“枝繁叶茂”的喜人态势。可以说,一个学科的发展史,就是一代又一代学者前赴后继、开拓创新的奋斗史,更是薪火相传、不忘初心的精神史。我国高等教育学在创立初期,主要秉持一种“学徒心态”。一方面,以学科为师,广泛借鉴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概念范畴、方法体系和理论逻辑。另一方面,以西方为师,主动吸收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学发展的优良做法和经验,并“舶来”了一大批高等教育基本概念、术语及理论。早期的这种“学徒心态”实质性提升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的科学化水平,促使高等教育学迅速建构起了自己的学科知识体系,确立了学科地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党和国家赋予高等教育在教育强国建设中龙头地位的背景下,“学徒心态”已无法有效满足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发展需求,也难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本土高等教育实践问题。因此,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学的学科发展亟待摆脱“学徒心态”,自觉建构出能够回应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现实发展需求的自主知识体系。凝练出立足中国实践的时代性话语作为一个“土生土长”的学科,我国高等教育学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摸着石头过河”,并以燎原之势在国内迅速扩展,成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年轻的学科之一。但高等教育学毕竟属于新兴学科,其学科知识体系尚未完全实现自我主张和理论自觉,建立于“西方中心论”基础上而形成的“学徒心态”依旧普遍存在。比如,在高等教育研究中,本土学者常采用西方视角来观察与研究自己的问题,套用西方理论解释本土实践的现象屡见不鲜。久而久之,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以西方价值、理论和范式作为正当性基础”的自我定位与书写典范得以承袭。越来越多的高等教育研究者在搭建理论分析框架时,不再区分情境无涉和情境限定之间的区别,默认西方理论能够应用于任何情境,导致有着深厚历史传统与文化底蕴的中国问题仅沦为西方理论检验的案例与素材。因此,高等教育学人立足于中国视角,探索中国高等教育实践问题,并创新中国特色高等教育话语体系与理论体系,是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任何一个领域的知识体系创新,都是基于对所处时代最突出问题作出的一种思考和回应,以及一种通过符号化表达而沉淀下来的思想。如果抛开时代性问题,仅笼统地强调高等教育学学科的历史传统和本土性,只会束缚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创新。当下,我国高等教育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各种高等教育新现象、新问题、新需求层出不穷、备受关注。譬如,处于人工智能蓬勃发展及教育数字化转型的新时代,如何界定高等教育的内涵,如何理解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的关系,如何调整课程设置及本科教学方式,如何认识学科的多种形态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时代议题,亟须得到全面深刻的理论诠释。因此,面对新时代新问题,高等教育学需要输出与时代同频共振的学术话语,以促进更多共识的达成。高等教育学需要凝练时代性话语,还在于话语是一种自我认同。高等教育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能为高等教育实践输出时代性话语,其输出能力越强大,学科就越有地位,学科的合法性就越强,学科在社会和公众中的形象也越鲜明。总之,只有在守正创新中不断构建时代性议题,凝练时代性话语,才能真正建构出新的自主知识体系。找到适切的逻辑起点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既不是对中国高等教育历史与传统的简要继承,也不是对外来学科方法和范式的模仿移植,更不是对西方高等教育概念、术语及理论体系的照抄照搬,而是将高等教育理论同中国高等教育实践和发展实际相结合、同中国优良文化传统和时代需求相结合的创新探索。应充分认清的一点是,中国高等教育实践才是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的水源木本。只有从高等教育实践中来,再回到高等教育实践中去,建构出的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才能够为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价值引领和理论支撑。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真正价值,根本上取决于是否对高等教育实践的向好发展起到坚实的理论支撑作用。这要求中国高等教育学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从冗繁的经院之学转向与中国实践和时代同频共振的经世致用之学。然而,缺乏现实观照、脱离实际需求,恰恰也是当下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一方面,在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过程中,仍然有不少高等教育学人囿于单一且封闭的学科领域自产自销,不切身体察外部实际问题和情境,陷入“闭门造车、自说自话”的窠臼以及“内封闭、自循环”的泥沼,由此导致研究脱离现实、脱离需求、脱离大众等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尚未形成实质性的理论参考,外部社会和公众频繁质疑高等教育学的效益性与合法性,政策制定者、高校管理人员、一线教师等对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研究诟病不断。久而久之,在科学与人文之外,高等教育研究与实践需要之间也出现了一条难以逾越的鸿沟。形成方法论自觉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法论自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树立中国意识与全球思维。中国社会科学不建立在全面深刻理解中国历史、中国经验与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就无法真正理解中国政策实践。作为一门扎根中国本土并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等多重特征的年轻学科,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尤其需要树立并强化中国意识,以中国本土视角体察高等教育问题、投身高等教育实践,并能够基于中国实践,形成中国的学术范式,提出中国的学术主张。用叶澜的话说,就是如何“以中国人的身份做研究”。与此同时,也要具备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着力推动中国高等教育学走向国际舞台并发挥关键作用,不断提升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国际话语权和解释力,从而为丰富全球高等教育理论作出贡献。二是统筹推进“三大体系”建设。知识体系是对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总体性概括。因此,建构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就是要统筹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以保持中国高等教育学自主知识体系发展的整体性。在学科体系方面,要树立学科自信,增强学科自觉。高等教育学人应充分认识、认同高等教育学在我国作为一门学科的客观事实与特殊意义,不能拘泥于“学科与领域之争”,也不应深陷于“学科危机”的讨论中而无法自拔,而是要坚守高等教育学的学科立场,自觉对高等教育学及其学科范式进行批判性反思,不断深化高等教育学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在学术体系方面,要遵循学术规律,强化价值引领。高等教育学的学术体系建设需要尊重学术的独立性和客观规律,这要求高等教育研究者要勇于摆脱外部干扰,以自由理性为基础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同时,要强化高等教育学学术体系的价值引领,即始终站在时代前沿,扎根于中国式高等教育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努力提炼出符合时代特征、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和思想体系。在话语体系方面,要致力于话语创新,讲好中国故事。要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分量、有深度、有解释力和说服力的话语,讲好中国高等教育故事,传播好中国高等教育声音,不断增强中国高等教育学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作者系深圳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长聘副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洪银兴 任保平:论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32:31 +0800
摘要:根据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内容,分别考察数字经济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的双向深度融合。数字经济完善产权保护,涉及数据产权保护,实现数据要素在流通、使用中的价值增值;数字经济完善市场准入,数字经济的各类要素和数字经济主体自主进入市场,推动全国统一大数据市场建设;数字经济完善公平竞争,数字经济在提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自身也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定要求;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和平台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同时,自身也需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数字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应用场景的扩大使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其基本途径是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度融合,从而形成数字化市场经济。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是“技术—经济制度”范式的深度融合,不仅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传统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而且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第一,互联网平台代替市场。市场不再只是个场所,而是随时随地可以进入的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甚至可以跨境。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实体性服务业只要加上移动互联网,就能产生新的市场业态。第二,产生共享经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是私人所有权,共享经济的作用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私人资源再利用。资产运用得越充分,获得的资源和创造的价值就会越大。共享经济的核心是: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使用权比所有权更重要。第三,克服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完全信息包括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数字经济通过数据共享、透明度、评价系统、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要加强互联网平台信息服务和算法推荐治理。第四,精准规范市场秩序。数字经济以网络连接和数据共享为基础,提供了广泛合作和协同的基础,数字信息的透明可信增强了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囚徒困境”,使合作博弈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底层逻辑。第五,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数字经济融入市场经济后,以人人都能进入的互联网平台克服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大数据和云计算显著降低信息搜寻和信息处理成本,淡化差别性竞争的兼容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竞争成本。不仅如此,在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力的平台经济中,使用网络的人越多,产生的价值越大,规模经济效益递增。以上所述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后产生的市场经济效应,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数字化为前提的,其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第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的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数字技术现代化涉及算力和算法。数字技术越是尖端,算力越是强大,算法越是先进。数字平台规模越大,应用越广泛,经过科学算法所形成的数据越真实可靠,市场经济作用越有效越规范。数字基础设施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支撑,数字基础设施是以数据创新为驱动、通信网络为基础、算力设施为核心的基础设施体系,包括人工智能、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数字化、智能化和现代化的基础设施支持。第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数字经济本身也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完善。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度融合既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数字化,也要求数字经济市场化。市场经济数字化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数字经济的优势和技术手段,推动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数字经济市场化是指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数字经济,以保证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是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其基础制度,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是两者在基础制度上有机衔接,在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方面深度融合,既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完善。数字经济与完善产权保护产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的财产权。产权可以分割为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产权保护不只是保护所有权,还要保护产权结构中分割和分离出的各种产权权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融合,产权保护有了以下几方面的新内容:第一,数字化财富的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信息以及越来越多的财富数字化。人们通过数字化的平台及其终端获取信息和服务,形成财富的共享。互联网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由此提出数字化财富的产权保护问题。第二,共享经济中的使用权保护。数字经济具有共享特征,占有权与使用权是不对称的,是基于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由此提出了数字使用权的保护问题。同时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催生了新的知识产权类型,提出了数据权益的保护和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创新支持是相互依存的,数字经济时代以共享创新成果来实现经济增长成为趋势。保障创新者创新收益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并保障创新技术的厂商拥有垄断收益权(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以及数据权益。针对上述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在于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建立与数字经济特征相适应的新型财产权制度。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依据数据的特性明确数据产权保护。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和相应的确权,以及可追溯的数据交易规则,使数据应用效益最大化。按照市场化手段实现数据要素在交易中共享,明确数据、算法、模型等数据产权客体的界定和确权。根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各自的特性建立相应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第二,数据产权不仅在分配中获取产权收益,而且在交易中实现其价值。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是数据产权得以实现的场所和机制,是数字经济时代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组成部分。数字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调配机制,推动数据在流动中实现价值。第三,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数字化改造,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创新体系,实现知识产权与数字经济的良性互动。中国数据产权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需要依据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进行数字经济产权制度的创新。在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度融合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产权保护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完善与数字技术和平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二是建立健全与数字经济产权保护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机构、司法保护的程序和规则,拓展与数字经济产权保护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新渠道和新手段;三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智能化水平,探索“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数据管理的标准化;四是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治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数据产权管理法律法规,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数字经济与完善市场准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建立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目前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市场准入实际上存在所有制的限制,有的领域只允许国有企业进入,有的领域只允许内资进入;二是中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大市场,不仅存在市场被条条(部门)和块块(地方)分割的情况,而且各类要素市场放开程度不一。这些因素导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受到制度性限制。数字经济可以在技术上打破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障碍。第一,依赖于数字技术发展的电子商务实现了商品交换的网络化、平台化。商家依赖网络交易平台推广商品、提供服务;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选择商品并自助下单。跨境电商使中国产品可能进入的国际市场快速扩大,同时使国际市场产品进入中国更为便捷。第二,数字经济打破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封锁。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可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推动范围经济实现条件从产品相关性变为市场占有率与用户数量。数字经济所具有的互联互通机制能冲破城乡和地区市场分割,扩大市场的空间范围,打破市场准入的行政性壁垒,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第三,平台共享突破市场准入的各种阻力。无论是行政的藩篱,还是既有线下市场的阻力,都无法阻挡商品通过网络进入市场。商品交易采取网上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方式,各类数字金融服务相继出现,使现代交易行为更加便捷。第四,数字经济平台提供创新创业通道。首先,互联网平台进入没有所有制门槛,能够上网就能创业就业,就业者成为自雇者。其次,互联网提供的信息降低了创新创业所需要的(市场的、技术的)信息门槛,创新创业的风险投资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众筹,互联网平台解决创新成果的市场实现问题。第五,数字经济打破市场准入的企业组织边界。移动互联网使企业成为无边界的创新平台,企业内研发、制造、销售等各个流程是并联的。原先非企业员工组织的创新团队被企业选中后可进入该企业;创新团队及其员工不是终身服务于某个企业,而是项目负责制,企业的组织架构发生根本性改变。针对目前的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合状况,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数据要素的市场准入问题:第一,建立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保证数字经济的各类要素和数字经济主体自由选择进入市场。推动数据要素自由流通,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打破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第二,完善数据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数据市场准入制度。从一般市场准入制度、特殊市场准入制度和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三方面入手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推动线上市场准入和线下市场准入之间的一体化,健全数据交易规则。第三,利用数字经济平台融合企业和市场的功能,实现数据在部门间融通共享。数字平台将分布在全国的市场主体与企业内部各环节连接起来,打通生产、交换等经济循环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堵点,消除数据要素部门间、区域间、平台间、企业间流通壁垒。第四,以数字技术手段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清单落地实施机制。明确数据流通中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交易的数据项,防止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数据泄露。加强互联网平台监管,建立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预警体系。数字经济与完善公平竞争公平而充分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追求的公平竞争制度,既要充分竞争,又要有序竞争。1. 数字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完善公平竞争的治理机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AI、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反垄断,治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第一,数字经济通过各种数字平台促进公平竞争。几大数字平台间竞争较激烈,使得竞争性市场所具有的特点并未被消除。买者和卖者无障碍无歧视进入平台交易,竞争更充分。数字经济条件下平台在数据、算法、技术、人力资本等方面展开复合优势竞争、动态竞争、跨界融合竞争。第二,数字平台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技术手段。数字平台通过对大量用户信息与行为数据的分析和监测,准确甄别企业行为,在技术上判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和监管依据,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数字监管体制。第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形成新的市场秩序结构。在传统市场经济的自发秩序、监管秩序和法律秩序基础上,加强技术秩序的形成,形成新的秩序结构,实现各种市场秩序、各类监管之间的最优组合,维护市场有序运转。2. 数字技术推动下的互联网平台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数字技术推动的数字经济本身也会产生垄断,平台企业垄断形成有两种情况是需要肯定的,一是其数据和算法的垄断,二是利用了带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的垄断。第二种大致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某些电信和互联网公司在相关领域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其构建的网络系统和平台已成为现代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重要的新兴基础设施;另一种是媒介型平台,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便捷的物流网络、快速安全的信用支付渠道,链接起数量庞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这两类平台企业具有制定涉及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第三方服务商等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和平台生态环境的能力。在这里,互联网平台虽然是由企业运作,却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及自然垄断属性,过度竞争反而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但允许上述互联网平台垄断结构的形成,绝不意味着不反对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这种行为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平台利用其自然垄断地位及雄厚的资本在各个领域无限制扩张。其后果,一是小微企业无生存空间,二是占据垄断地位达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第二,居于垄断地位的平台采取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涉及同类业务范围内不同平台之间的行为,包括限制竞争的行为,遏制中小企业创新的行为。第三,平台垄断侵害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要求用户或第三方签订排他性条款(即“二选一”),泄露消费者私人信息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行为要与传统业态有所区别,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具体市场难以界定。互联网互联互通,难以确定在哪个市场形成垄断。二是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界定。传统业态以销售额(包含价格)计算市场份额,而互联网平台服务规模基本上是以客户数量衡量的。三是市场收益难以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以算力、算法等信息手段实现,不完全是交易行为,而且其垄断收益与知识产权收益交织。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然垄断要重点通过市场监管来治理。把市场监管细分为反垄断政策和规制政策,在“网络—数据—平台”三位一体下对自然垄断进行识别,通过规制政策来治理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然垄断。3. 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设计以数据为基础、以数字技术为手段、以公平竞争为目标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制度设计是:市场监管的直接对象是平台,平台对进入企业的竞争行为具有监管责任,从而形成国家监管平台、平台监管企业的监管模式。第一,利用数字技术提高对新型数字经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甄别和判定能力。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反垄断审查标准,在公平监管环境下加强反垄断与行业规制的协同性,依托数据公平开放防止数据垄断。第二,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的数字经济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制定专利滥用、数据滥用和平台排他性行为监管适用的法律。推动形成与统一反垄断监管相适应的执法模式。第三,建立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合的公平竞争机制。一是完善公平竞争的技术机制,以数字技术甄别和判断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完善公平竞争的政府治理机制,提升政府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和治理效能。三是完善公平竞争协同治理机制,建设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数字经济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在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数字经济为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提供平台和技术手段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大数据高水平应用于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制度的数据赋能。数字经济能够为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交易提供便利,借助强大的数据和平台支撑,通过数字技术甄别真伪,使得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更加高效精准地生成、获取和流通。数字经济完善社会信用的数字化机制能够实现信用信息采集的多维化、信用信息传递的平台化,推动信用产品供给的多元化、信用联合惩戒的精准化以及信用监管的智能化,有效解决数字经济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数字化。数字技术在企业信用评级、公共信用档案建设、金融信用评估等领域的多场景应用,能够实现数字经济与社会信用叠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入新活力。以区块链分类为基础,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链系统,并借此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评估体系升级。利用数字技术来识别信用的创新性手段,拓展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场景。基于信用分类和数字技术手段构建企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第三,推进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的融合,建立新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特性,建立更加透明、安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区块链技术通过跨链技术、信用数据确权以及共识机制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公共信用链与市场信用链的互联互通与信用数据的交换共享。特别要注意到数字经济下失信行为又有了新表现,对数字经济的新经济形式及其行为需要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范和约束。社会信用体系的数字化进程需要深化,信用共享共治机制、信用风险数字化预警机制需要完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第一,构建数字化信用共享共治机制。加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围绕数据交易开展信用共建共治。加强产业链信用体系建设,使产业主体围绕产业链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并完善国家级信用大数据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以数字化推进社会信用制度的法制化。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社会信用立法体系,构建数字化社会信用法制监督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数据处理和利用,实现数字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第三,借助数字技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将社会信用机制嵌入数字经济监管中,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数字化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对信用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构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预警告知机制,提高数字化监管效能和预警能力。组合应用新型信用评估模型与传统模型,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和质量。总的来说,数字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度融合中,数字经济是以其技术手段融入市场经济,形成数字化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其制度要素融入数字经济,形成市场化数字经济。两者的融合既可以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又可以通过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健康发展。 作者:洪银兴,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任保平(通信作者),南京大学数字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摘自:《中国工业经济》2024年第5期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9期
林修能:自由与民主:超越西方“普世价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理论建构初探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29:07 +0800
摘 要:自由与民主的“普世价值”是现代自由主义话语建构的产物,西方“普世价值”话语通过概念抽空与内涵置换取得了对自由与民主的唯一定义权,呈现出以现代西方为中心的世界观和以资本主义为中心的历史观。全人类共同价值要求兼顾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共性与特殊性,应当以关系为核心重建自由价值,以人民为本位回归民主真义。自由不可能离开关系而存在,不同关系框架的边界决定了自由的不同限度,关系框架内的不同方位决定了自由的不同程度,只有集体的行动才能带来关系的变革、实现自由的突破。民主需要协调好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因而应当强调个体的团结而非对抗,这要求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让人民成为行动协调体,在坚持人民本位基础上还必须承认不同国家的人民根据自身具体条件作出的多样选择。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需要尊重人类文明的多种形态与现代化道路的多种选择,让自由与民主的价值理念服务于人类历史发展。关键词:自由 民主 全人类共同价值 “普世价值” 自由与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国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可以看出,自由与民主包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中。但是,这两个价值的解释权却长期被少数西方国家所把控,成为西方“普世价值”话语的核心组成部分。并且西方国家常常将自由与民主相绑定,以此来攻击、否定中国的制度。为了更好地争取国际话语权,建构自由与民主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理论刻不容缓。这首先需要对西方“普世价值”进行深入剖析,回答如下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作为西方“普世价值”的自由与民主有什么内在一致性?如何评价这种西方“普世价值”?全人类共同价值与之有什么区别?人类应该追求什么样的自由与民主?一、作为西方“普世价值”的自由与民主:滥觞与审视按照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的经典表述,“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指的是“不同时空的芸芸众生,绝大多数人都共同拥有某些价值观,不论这些价值观是否自觉明晰,也不论它们在态度、举止和行动上的表现如何”。这样的一种价值谱系被认为是人类全体的、超越时空的自然选择,拥有着无可辩驳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自由与民主则是这个谱系中的两个核心价值。然而,正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观察到的,这些“普世价值”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并不为大量非西方国家所接受,“西方人眼中的普世主义,对非西方来说就是帝国主义”。探究西方“普世价值”话语的滥觞,有利于认识这种话语的深层次问题。(一)从自由、民主到“自由民主”对于现代西方国家,自由往往被认为具有比民主更为优先的价值。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在19世纪初期率先提出“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这种区分隐含着对自由的解释权的争夺,贡斯当希望将自由限定在私人领域而非延伸到公共领域,这一思路直接影响了伯林对自由进行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二分。在伯林看来,只有“免于做某事”的消极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而“去做某事”的积极自由只会导向独断与专制。伯林提出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自由的两个原则,第一是“只有权利,而非权力,才能被视为绝对的”,第二是“存在着并非人为划定的疆界,在其中人必须是不可侵犯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成为当今西方宣扬的自由“普世价值”的核心主张。这种对自由的定义继承了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所坚持的重视“个体”的思想传统,其核心是将“私人权利”绝对化。这一论断往往导向对私人财产权的极端强调,因此大多数自由主义者会宣称资本主义是最符合人性的、最有利于自由的社会形态。而在这种“普世价值”的指引下,西方国家才会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等一系列具有侵略性的话语,为它们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依据。“民主作为一种普遍承诺的想法是相当新的,它是典型的20世纪的产物”。相比于自由,民主被作为“普世价值”而提出是更晚的事情。虽然资产阶级革命很早便以民主为目标,但是在整个19世纪,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充斥着各种革命与动荡,一方面出现了共和国向君主国的倒退,另一方面也涌现出巴黎公社这类的无产阶级政权。直到20世纪,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才有了稳定的制度安排,而随着这些国家显示出更好的治理成效,与这种制度实践相适应的民主观念才深入人心,并逐渐被西方定义为“普世价值”。在争取民主话语权的进程中,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将民主定义为“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大量非西方国家对两党或多党竞争性选举并未体现出兴趣。因此这种普世价值的民主话语具备了对非西方国家的“改造”意图,并服务于冷战格局下的舆论战争。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是在那个时代将民主“普世价值化”的另一个重要人物,他从个人主义哲学出发,将民主与资本主义所绑定。他认为,“倘若此处‘资本主义’意味着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制度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这其实是在宣称,必须以个人自由作为民主价值实现的评价。于是民主的解释权也和自由一样,逐渐被自由主义占领,自由与民主的模板也被率先进行现代化的少数西方国家所占据。伴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自由主义的自由与民主理念在国际舞台上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它们被西方国家宣称是适用于世界一切国家的“普世价值”,并且日益结合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工具。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就曾提出,“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 目前还没有任何一种自称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识形态能与自由民主相抗衡”。这种认为历史终结于自由民主制度的论调开始不断涌现,并在后冷战时代成为少数西方国家“改造”其他国家的借口。但是,这种“普世价值”并非真的超越时空而存在,而是现代西方自由主义话语建构的产物。作为西方“普世价值”的自由与民主其实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以资本为服务对象的理论建构,其所许诺的超时空价值认同根植于具体的资本主义制度、自由主义学说。(二)对西方“普世价值”话语的解构与批判深入探讨西方“普世价值”话语的生成逻辑是重要的。以以赛亚·伯林为例,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自由主义者如何将民主、自由等概念“普世价值化”。伯林以“人权”为例作了说明。他认为,“一切存在过的文化都认可或在最低限度上认可有这样的人权。不过,把这个最低限度扩展到什么范围,对此可能有不同意见:家奴、奴隶、犹太人、无神论者、敌人、邻近部落的成员、野蛮人、异教徒,都配享有人权吗?尽管如此,就存在这些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指导正常人生活的经验性先决条件而言,所有文化都是承认的”。在这里,“人权”首先被伯林置换为一个抽象的、不受适用范围约束的空洞概念。在此基础上,伯林说人权是一种“普世价值”、得到世界上不同历史时期一切人的支持。这其实并不具备任何实质理论创见。因为在不限定自由与民主的适用范围下,纳粹政权也可以是自由的、民主的,只不过是极少数人的自由与民主而已。所以,“普世价值”建构的第一步是将具体的价值空洞化、抽象化。而在此基础上,自由主义者进一步注入自己的理论,强调他们所理解的自由、民主代表着人类理解的最优状态,代表着现代性,代表着进步。因此,其他国家追求自由、民主应当以这种具体的自由、民主为参照进行学习。于是,“普世价值”在概念上是空洞的,但其内涵却被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是自由主义理论所充实。这种“概念抽空-内涵置换”的思路成为西方自由主义建构“普世价值”的基本方法,其本质是将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认定现代化进程只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路径,因而呈现出以现代西方为中心的世界观和以资本主义为中心的历史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普世价值”可以被视为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将自身的主张普世化的一种变体,并非一种新奇的事物。在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资产阶级便常常将自身所推崇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说成是普遍的、最优的,从而构造出永恒的理想王国。但是,“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而在20世纪后期与21世纪广为流传的西方“普世价值”,相比之下的理论发展在于借用现代化叙事的躯壳,将西方的学说包装成带来繁荣的良药,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模仿。其目的仍然是服务于资本的全球扩张,因为按照西方自由理念建构出来的必然是“强市场-弱政府”的国家,强大的政府会被猜疑,但是强大的市场反而被认为是自由的保障,这就为国际资本的涌入与垄断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按照西方民主理念造就的政治模式也必然为资本收买选票、主宰政治提供支撑,甚至有利于少数西方发达国家扶持代理人政府。事实证明,盲目移植西方制度与理念并未给后发国家带来发展,反而会造成经济依附、政治混乱与文化迷失,西方“普世价值”不仅不普世,甚至呈现出有害的一面。以“民主”的输出为例,在西方“普世价值”话语中,民主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主义的制度,并且与两党或多党的竞争性选举相挂钩,少数西方国家却执意将这种理念和制度模式向非西方国家输出。但是,当世界发展到当下的历史阶段,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曾经追求民主的重要力量——资本——渐渐成为人民统治的最大阻碍。因为当封建制度被摧毁后,“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当民主的内涵被置换为被选举人在政治舞台上的角逐的时候,看似可以服务于个体权利、显示出个体的重要性的民主选举,实际上正在沦为政治游戏而非有效价值。而资本是这场游戏的最大受益者,通过收买选票、操纵媒体获得了主宰政治、统治国家的渠道。民主已经偏离了“人民作主”,走向“资本作主”“部分选民作主”,个体也被日益塑造成为各自为己的“私人”,这无疑是对共同体的伤害、对人民整体性的挫伤。需要看到,自由与民主并非西方的专利。反对作为“普世价值”的自由与民主,不代表反对自由与民主本身。西方国家在自己的现代化进程中探寻到了适应于本国某一具体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念,这是值得尊重的。但是,如果企图将这种方案强加给其他一切国家、一切历史,并用华丽的说辞掩盖谋求自身利益的图谋,恐怕就很难得到道义的支撑。与之相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出场提供了更加多维、立体、健全的思路,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之路提供了新的选择。二、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由与民主:建构与超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多姿多彩是人类文明的本色。正因为各国历史、文化、制度不尽相同,才需要交流互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蓄意鼓噪所谓‘民主和威权’、‘自由和专制’的二元对立,只能造成世界割裂、文明冲突”。全人类共同价值和西方“普世价值”都将自由与民主作为重要的追求,其基本的适用范围、分析单元也都是国家。但不同的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以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与和平为使命,超越了西方“普世价值”的独断。当前有学者将之归纳为,“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价值实现路径的探索”。为此,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具备更高的要求。从内容来看,第一,这些价值必须旨在解决人类共同的问题而非某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但是,共同的问题也绝不是空洞的,而是具体的。因此就延伸出第二点,必须尊重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国情中解决自身问题的多种选择,不能企图用一套标准答案来强加给所有对象。在形式上也有两点要求,第一,必须具备共同性,能够串联起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国情所面临的问题与答案;第二,必须兼顾特殊性,要能够为分析某一具体问题提供具体的思路,而不是只有一种分析方法。内容与形式上的要求归结起来就是共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全人类共同价值应当以一套完整的逻辑串联起普遍性与特殊性。自由与民主理应成为全人类共同价值建构的核心,也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能够超越西方“普世价值”的最直接展现,这就需要回归自由与民主的本质,并在人类历史生成的多样性中把握自由与民主。(一)重建自由:以关系为核心自由通行的解释是指一种突破约束去行动、去思想的状态。然而,这种定义很容易掩盖自由的目的,行动和思想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往目的的方式;突破约束也不是目的,而是通往目的的前提条件。在现实中人们对自由总是有所求,希望能够获得某种东西,它可能是商品,也可能是权力、地位、情感乃至精神寄托,这些东西共同构成了自由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本质上反映了一种生产关系,权力、地位、情感则反映着社会关系,就连思想、信仰也是人类关系或人与自然关系的映射。因此,可以尝试以关系为核心,重新理解自由。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为人类指明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飞跃的途径,为人民指明了实现自由和解放的道路”。而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与必然、自由解放道路的探索,都离不开对“关系”的解剖。马克思发现,“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这种思考无疑是具有启发性的,西方“普世价值”对民主与自由的追求,往往希望将之寄托于对传统观念的推倒,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代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这一重构活动只是历史进程的一部分,并且仍然在剥削关系中进行,只不过剥削的主体和对象有了一定的变动,这也使得自由与民主观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那么,真正的自由与民主并未实现,而是需要寄托于整体剥削关系的打碎。恩格斯在谈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时候,提出了这样的一个前景,“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恩格斯这里对自由的理解,蕴含着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的关系,不是把自由变成抽空的、不区分具体对象的概念,不认为自由是一种纯粹的观念。这其实也与恩格斯对自由的定义相呼应,“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规律孕育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之中,自由的关键不在于摆脱关系,而在于认识人所属关系的多样性,并自觉理顺这些关系。自由的获得与各类关系的理顺分不开。在人类所面临的一切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是生产关系。虽然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乃至于不同个体所面临的关系都有差异,但是同一个时代的全体人类总有共性。在生产力极不发达的时候,大多数人类每天都必须在与自然的搏斗中艰难生存,于是自由的关键主要在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不再成为威胁、反而是人与人的关系成为主要约束的时候,自由的关键就在于理顺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让社会为大多数人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多种多样的人类文明本质上是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时期,由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交织出的不同上层建筑形式。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越优,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就越多。进一步地,从实现路径来看,“自由地获得”也必须是在对关系的占有与改造中才能实现。关系是一个框架,不为个人意志所扭转。但这一框架也并非一成不变,它必然会在人类集体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在集体的行动中发生变革。作为一种行动方式的自由,其在一定时期内的限度已然被关系框架所固定,任何框架内的博弈都不能改变框架本身的边界。但是从长时期来看,自由行动的边界在集体对关系的改造中才能实现,而无论是框架的核心还是改造框架的核心,都在于生产关系。可以说,人类历史进步都是作为整体的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大趋势下,生产关系不断革新、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由理论,可以以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为主要视角,把身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放在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进行具体评价,以此在历史进程中把握自由的共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问题。一方面,全人类共同价值承认自由是全人类普遍追求的目标。“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但是这里所承认的自由绝不是西方“普世价值”的自由,而是包含特殊性的普遍性。可以将之理解为全人类都在关系的框架下追求自由、自由行动,并且自由的边界即关系框架的边界。在所有的历史时期,所有的人类都面临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框架,而每一个具体的发展阶段,相对稳定的关系框架决定了自由的边界,对自由边界的拓展必须通过集体行动带来的关系变革才能实现。自由必须尊重历史的发展,必须承认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的生产关系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自由边界,这些边界都是不断变化的,但不应该把一个时空的自由盲目移植到其他时空。另一方面,在这种共性的基础上,全人类共同价值仍然有着分析特殊性的可能。比如中国和世界各国都共同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中国的做法是: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不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现实中,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关系框架各不相同、不同个人在不同条件下在关系框架中所处的方位各不相同,因此,自由问题的关键在于把特定时空、特定对象所面临的具体关系勾勒出来,从而思考实现自由的主要困难是什么、要实现什么方面的自由、能实现多大程度的自由、多少人可以实现自由。如果一个国家生产力极不发达、经济文化非常落后,那么它所能达到的自由边界注定是不够的,此时自由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保护少得可怜甚至根本不存在的财产,而应该在于通过发展生产力、采用先进的生产关系来创造更多的财富;如果一个国家生产力发展充分,但是少数人占据绝大多数的财富、拥有无节制的自由,大多数人却陷于贫穷之中,那么自由的目标就不应该在于放任市场的扩张与无节制的资本垄断,而应该是依靠政治力量调整生产关系、推进平等,让更多的人拥有实现自由的能力;如果一个地区发展非常充分且均衡,但是人际关系冷漠、社会关系紧张,导致大多数人对自己、对他人不满,那么自由的关键就不在于强调私人领域的区隔,而在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培养公共友爱精神。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现代化进程存在的最大共识,就是要不断解放生产力、理顺生产关系,这是从古至今一切自由的最基本保障。但在不同时代,生产力发展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不尽相同,生产关系的主要束缚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具体地分析,在不同条件和文化背景下具体地解决问题。必须承认,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可以追求多种形式的自由、存在着多种实现自由的路径,这是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自由对作为西方“普世价值”的自由的超越之处。(二)回归民主:以人民为本位与自由相同,民主也可以从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理解,只不过这种关系比较具体,涉及的是个体与国家的关系。一切民主都共享着个体对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的追求,也都蕴含着国家由人民集体统治、摆脱个体独断的要求。因此,这里呈现出个体与国家两极,民主因此具备了双向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个体能够自觉以国家公民的身份进行行动,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家能够为人民所有、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个体—人民—国家”这样的逻辑线索中,人民起到了重要的串联作用,能够成为国家治理主体和治理受众的,只能是集体的人民而不是某个个人。但是人民又是由个体聚合而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一种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观。中国向来坚持民主的人民本位,“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人民不是个体的简单加总,而是具备能动性的聚合体、有机体,人民的形成必然要求个体积极承担起对国家的责任,自觉推进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组合离不开个体意识的觉醒,但是人民的行动要求超越个体意识,走向集体联合、自觉承担起对国家的责任。西方“普世价值”话语中的民主,源于一定时期内少数先发国家对于处理个体与国家关系的特定探索形式。在少数西方国家所处的现代化进程中,人民集体统治的客观障碍是君主专制和宗教神权,主观障碍是个体无法认识到自己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行为者参与政治、不认为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由于个体被束缚于神权或者封建王权所支配的传统共同体之中,因此,追寻民主的道路第一步就是要宣告个体的独立自主,否则就不是集体的统治,而是集体的被统治。契约论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启蒙思想家希望让更多人相信,人生而为独立个体,国家是由个体通过订立契约组成的,国家并不神秘,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国家管理。对个体本位的强调,有利于当时的内生型现代化国家打破宗教神权、激发个体参政。因而在处理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中,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少数西方国家形成了“个体压倒国家”的道路,这种道路也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要求,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上层建筑的巨大变革以及资产阶级革命。但是,理论的发展再次呈现出路径依赖的一面,“个体本位的民主理论逐渐成为不容置疑的绝对真理,相应地,其具体的实践形态久而久之也被神化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形态”。于是,特殊时空、基本特定条件生成的民主形式被普世化,仿佛世界一成不变、民主只有一种、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只有一条。回归民主的真义,要求调整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天平,让个体认识集体行动的重要性、让人民主体得到重新确立、让国家拥有平衡资本的力量,这才是对民主的有效发展与保护。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必须注重实现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平衡,构建“团结型民主”而非“对抗型民主”。虽然某些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强调个体的优先性、社会的竞争性有其进步作用,但是对个体利益的强调也仍然应该服务于人民本位的构建,激发社会竞争活动仍然是为了共同体的福祉,解放个体不应该以损害集体为前提。一方面,个体与国家的关系只有在坚持人民本位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理顺,这是个体之间团结成为人民、人民拥有协调行动的能力的理论基础。必须认识到,民主不只是个体在集体中的政治生活状态,更是共同体的政治存在形式。国家要得到发展,只有通过人民的集体努力才能实现。民主所能达到的治理边界取决于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发展程度,而只有作为集体的人民能够推动这种关系的变革;民主所处的治理方位也取决于个体与国家的关系情况,而只有人民能够定义这种关系状态。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中追求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反对专制,也需要提防人民内部的分裂。如果个体无法成为人民而行动,如果任何对个体的集体化尝试都被诬陷为“极权”而被制止,那么人民必然会被虚化为空壳。而一旦人民得不到应有的政治权力,统治国家的将会是资本。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仍然可以兼顾个体,并且具备服务个体的更为强大的力量。个体在历史的洪流中是无力的,正如关系框架的变革只有集体的努力才能达到一样。人民只有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才能够具备改造社会的力量,“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只有坚持人民本位才能最终实现个人的解放。另一方面,在坚持人民本位的基础上,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民主可以充分尊重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面对不同问题的时候作出多样的民主形式、民主道路探索,这本身就是国际民主、世界人民大团结的一种体现。“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对民主的评价需要从实际出发,需要尊重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意见,这是对人民本位的尊重。而一个国家民主的发展程度,也应当以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为主要依据,以国家权力是否属于人民、政权是否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原则,以个体与国家关系的协调为目标。如果一个国家人民当家作主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君主专制、神权统治,个体意识非常薄弱、完全无法认同自己是国家的主人,那么实现民主的首要任务就是个体当家作主意识的觉醒,在此基础上实现人民的大联合,让国家真正由人民统治。但如果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是国家孱弱、外敌侵扰乃至于无法获得独立,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实现国家的解放,在国家独立的前提下才有人民的作主。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人民政权,但是该国人民基于历史、现实与文化作出了自己对具体作主形式的选择,那也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特殊国情。民主制度客观上会存在差异,但是这种差异绝不代表一个是民主、另一个不是民主,而只是反映了不同国家的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不同国情作出的不同选择。而民主治理成效的差异,也需要在后续的国家发展中才能充分体现,判断民主的发展程度可以参考的指标应该是丰富且开放的。三、结语自由与民主是所有国家共同追求的价值,不应该被某些国家、某种学说所唯一定义,必须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共性与特殊性,打破西方“普世价值”的话语垄断,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需要认识到,作为人类的共识的价值,是人类在对自然界、对社会、对自己的认识中积淀出来的,因而也必须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己的关系中来把握。自由与民主不是一个人的事,是一群人的事,也只有集体才拥有变革社会、追求自由、实现民主的能力,民主与自由绝不是让个体压倒集体,而应该专注于协调个体与集体的关系,这样才能拥有更高的追求。包括自由与民主在内的大多数价值不是某些文明的独创,而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文化交流与融合中逐渐形成的共识,价值也绝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之中的。因此,只有尊重文明与文化的多样性,尊重现代化道路的多种选择,回归自由与民主的真义,才能让自由与民主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拥有不断发展、完善的潜力,更好地造福于全人类。 作者:林修能,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6期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研究”(22ZDA126)的阶段性成果
姜长云: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25:50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主动,充分释放了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的强烈信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业农村改革,推动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一系列辉煌成就。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仅需要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还需要顺应中国式现代化对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大动力,为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国改革开放是从农村起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农村政策的基石,适合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农村改革,“最大的政策就是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不能动摇”。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即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党中央反复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近年来,许多地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陆续到期或即将到期。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村、整乡、整县层面的试点。从2024年开始,农业农村部已经启动了安徽、湖南和广西三个省份整省层面的试点。要有序推进此项试点,结合实践面临的问题研究制定延包具体办法,给农民吃上“定心丸”。但各地面临的问题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差异较大,有些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各地实际效果也有较大差别。因此,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在坚持政策要求和底线约束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有效办法。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探索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将保留农民土地承包权与流转经营权结合起来,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但是,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个别地方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推进土地流转,实际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些地方过度追求工商资本大面积流转土地,拉高了土地流转价格,抬高了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剧了耕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要结合稳定农户承包权,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许多地方在不流转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划算”的问题,将小农户有效引入社会分工协作网络,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了服务带动型农业规模经营。要引导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尊重现代服务业产业属性和发展要求,牢固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增强服务农户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要鼓励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激活传统服务主体发展潜能结合起来,将服务小农户、带动小农户、提升小农户结合起来,加快构建以小农户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甚至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带动和赋能作用。近年来,许多地方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了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要加强相关改革经验的总结、集成和推广转化。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提出了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并在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方面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但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地见效、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永远在路上。近年来,中央要求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有效拓宽了乡村振兴投入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推动“千万工程”。20年来浙江省一届接着一届干,持续推动“千万工程”不断升级,有效推动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和乡村全面振兴,也推动了浙江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注意学习“千万工程”蕴含的发展理念、工作方法和推进机制,结合发展阶段和区域实际,创新转化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效。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最有效、最可持续的办法是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引导其完善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机制,将优化县域乡村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与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结合起来。要顺应城乡消费结构升级需求,拓展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路径,引导乡村做好“土特产”文章,推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规避片面追求规模扩张的传统发展模式,增强差异化发展和创新发展能力,更好地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提能。要注意优化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和农民经营增收的稳定性。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要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决定》提出“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这将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视野从脱贫地区拓展到整个农村地区,有利于推动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得有力有效,并不留死角。长期以来,国家围绕脱贫攻坚投入形成了大量资产,建立其长效管理机制,对于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开发式帮扶举措尤为关键。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也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底线要求。为此,不仅要注意“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还要注意藏粮于农民种粮和主产区抓粮的积极性。要坚持分类指导和弹性调控原则,结合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推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护主产区地方政府抓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要抓紧完善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要鼓励通过深化产销合作或支持主销区地方政府通过横向转移支付方式,支持主产区加强粮食综合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拓展建立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思路。此外,统筹推进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创新监管模式,以及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对于增强粮食供给保障能力、推进粮食产业链供应链提质增效升级也有重要意义,要加大相关改革力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结合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建设,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做实“藏粮于地”。《决定》强调,“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这有利于扎实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稳定甚至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激活市场、激活主体、激活要素。要面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求,统筹考虑解决农业问题和解决农民问题的需要,将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结合起来。因此,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这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渠道、减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面临的约束,还有利于农村激活相关市场、主体和要素。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导向统领农业农村改革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城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明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与非农产业和城市发展之间日益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三农”问题日益需要跳出“三农”看“三农”。许多城市问题也日益需要跳出城市看城市。因此,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导向,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对于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日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更好地缩小城乡差别,并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导向深化农业农村改革,需要在以下方面发力。第一,注意城市改革与农业农村改革的协同。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际上对于强化城乡改革的协同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决定》在“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一条中强调的诸多改革思路,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点。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既有利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的后顾之忧,又给农村激活市场、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打开了“方便之门”,兼容了发展和安全的需求。第二,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决定》要求“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都对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三,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国内外经验证明,都市圈是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支撑平台,也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建立都市圈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有利于乡村发展全面融入区域城镇体系,形成二者相融相长、耦合互动、网络联动的发展格局。第四,培育县城、中心镇等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的战略支点。《决定》要求“深化赋予特大镇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改革”“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等改革,都有这方面的作用。(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中国农村发展学会副会长;转自:《农村·农业·农民》期刊,2024第17期)
彭森:深刻领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21:44 +0800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重大原则、整体部署和根本保证,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注入强劲动力。
陈洁: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在逻辑与制度回应
Published: Monday, 14 October 2024 00:19:00 +0800
摘要:企业家精神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在驱动力。为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之立法宗旨,新《公司法》以自治策略和监管策略为逻辑主线,一方面通过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董事职权的扩展以及类别股、授权资本制、董事责任险的引入以确保企业家的创新决策,另一方面从董事义务与责任配置的体系化以及对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以实现对企业家决策风险的约束防范。尽管新《公司法》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个面向为弘扬企业家精神提供了整体思路和制度框架,但具体制度构建层面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旨在探究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在逻辑与法治路径,以期为新《公司法》“赋能企业家效应”的充分发挥提供可行化建议。关键词:企业家;董事;自治策略;监管策略; 企业家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主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就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指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就是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针,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新《公司法》第一条首次明确将“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立法宗旨。“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正式入法,既是新《公司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商事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同时也为新《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规范适用提供价值引领和法理依据。然而,在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场域中,新《公司法》如何抓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两个关键,将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契机和分析视角,去为企业家提供科学“激励”和多重“赋能”,尤其是从理念和规则相结合的维度激发企业家活力,真正打造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生态,从而实现新《公司法》的总体预设制度目标,是新《公司法》颁布以后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待市场阐释与实践检验的难题。一、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内在逻辑(一)企业家的界定“企业家”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法概念,而是泛指商主体(商人)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概念。“企业家”概念最早由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在18 世纪 30 年代首次提出,他认为企业家就是使经济资源的效率由低转高的特殊群体。在我国,“企业家”这一概念的官方提及,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但时至今日,关于企业家的内涵外延,现有的研究始终未有清晰的界定。归纳法学研究领域对“企业家”的界定,目前大体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家”涵盖了发起人股东、创始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董监高、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主与合伙人等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通常而言,在我们国家企业家分为两类人,一类是自然人的投资者,第二类人是所谓的不是股东的经营管理者。”还有观点认为,“在不同公司或同一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企业家各有所指。例如,在公司设立阶段,企业家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说原始股东;在公司运营阶段或上市融资之后,企业家则主要指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管。”客观而言,上述观点均未能从企业家的本质特征出发,揭示其基本内涵进而确定合适的外延。本文以为,在经济学或管理学意义上,企业家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设计者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指挥者。体现在《公司法》意义上,企业家应该具有两大特性,即企业家对企业决策具有控制力,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决策风险责任。(1)企业家必须对企业决策具有控制力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种组织。《公司法》作为组织法,最为本质的功能就是将成员零散的权力,整合为一个超越于成员之上的一种统一的权力。因此,团队必然需要统一的权威。企业家就应该是企业组织体的权威或者公司的掌舵人,其对企业决策的控制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呈现:一是直接负责企业的运营决策,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这种对公司决策的控制力通常体现为企业家在公司的领导职位,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等。二是通过对企业的实质控制力进而实现对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把控。诸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客观而言,为了避免拿别人的钱去办企业,赚了利润是自己的,亏了损失是别人的,这就需要企业家不是纯粹的管理企业的人,企业家也应当是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实践中很多企业家可能不是公司控股股东,甚至所持股权不大,但其往往通过协议安排、类别股等手段掌握公司控制权。此外,有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表面上并没有直接管理公司事务的任何权利,但他们却通过影响董事来实际执掌和行使着公司主要的决策管理权,从而成为公司终极的控制者和真正的治理主体。综上,在公司法层面,企业家主要是董事,也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称“双控人”)等“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至于职业经理人,大多只是公司管理者,享有对企业运营事务的管理职权,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往往不具有实质控制力,故不能称为企业家。此外,还有财务投资者,即便大额持股,其不参与公司决策,也不是企业家。因此,现代公司体系中,作为管理层的董事、高管等,不管以何种称谓出现,只要基于经营者、执行者身份,能够形成对公司决策的实际控制的才可以称为企业家。(2)企业家需要对公司的经营及自己的决策风险承担责任企业家作为公司经营的决策者,在决策失败或经营失败时,企业家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同时要对因自己不当决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仅有决策却不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主体权责一致的法理逻辑。而在《公司法》上需要对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有两种主体,一是董监高,二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至于普通股东,其参与股东会的决议表决通常无需承担责任。所以,普通股东不是企业家。让企业家承担责任的背后逻辑,就是要让企业家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而且企业家不能拿固定的劳动报酬,通常拿剩余收入(利润)。这样,企业家才有积极性做正确的决策。基于上述两个特性,本文以为,企业家主要是指对公司决策具有控制力的董事,包括具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实质董事或影子董事。至于对公司经营决策影响力较小的一般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职工董事等,难以称得上企业家。(二)企业家精神的内核企业家精神是研究如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基础前提。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发挥其社会作用所必备的共同特征,是其价值取向、知识体系和素质能力的集中体现。但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对其做出准确全面的界定,国外学者对企业家精神的内涵亦是众说纷纭。西方学界对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内涵有三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以约瑟夫·熊彼特和威廉·鲍莫尔为代表的德国学派,他们认为创新精神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以法兰克·奈特和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他们更注重风险承担能力和冒险能力以及应对市场失衡的风险;三是以米塞斯和科兹纳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他们认为企业家精神还应重点关注对市场机会的识别能力。国内学界对企业家精神尚未形成定义共识。例如,张维迎教授认为,企业家精神包含了创新精神、冒险精神以及对现状的不满足精神和英雄主义精神。叶勤教授则认为创业是企业家精神的基础,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核心。 还有观点认为,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国企业家精神主要包括创新精神、担当精神、工匠精神、全球化视野和底线思维等重要维度,将企业家精神理解为在不确定性中通过承担风险以获取收益并无争议。可以说,虽然我国学界对企业家精神的内涵理解具有差异,但大多数学者均认同创新精神是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和核心。企业家在创造经济价值过程中体现出的创新精神,本质上是一种赋予现有资源新价值的革新意识,既包括运用创新的商业模式,又涵盖企业家在不确定环境中展开创新的冒险精神。这种内生性的精神力量,能够内化为企业家积极主动的自我规范,进而成为推动现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生动力,与作为外生性的制度规范所产生的外部强制形成合力,里应外合,共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三)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公司法逻辑如前所述,创新是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企业家精神的永恒内核。这种创新内核的发扬光大需要全方位的法治保障,而《公司法》则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法治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其一,立法理念层面,只有抓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两个关键,才能最大化地实现弘扬企业家精神的立法宗旨。为此,新《公司法》一方面尽可能多地向公司提供制度选择,以便于企业家通过自治安排,驾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家所需承担的失败成本,以便于企业家通过承担必要的风险获取的收益得到最大化。其二,实现路径层面,弘扬企业家精神必须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关于企业家创新精神的激励保护,新《公司法》主要从赋权角度鼓励企业家的开拓创新,引导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做出积极贡献;至于约束机制,则是增加企业家群体的风险意识与责任担当,规范其行为,防范风险,避免激进冒进,从而确保企业家精神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通过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力求实现公司法组织层面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以及利益相关人利益的平衡。其三,具体制度层面,鉴于现代公司治理旨在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控制性股东与非控制性股东之间、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三大代理问题”,而公司法在解决这三大代理问题时通常采取两种策略,即“监管策略”与“自治策略”。前者表现为要求或禁止行为人实施某些行为的规则或制度;后者以公司内部自治形式致力于降低代理问题的解决成本。故新《公司法》对企业家精神的保护,也主要采取“监管策略”与“自治策略”相结合的实施机制。在“自治策略”下,新《公司法》通过对诸多微观制度进行革新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释放制度红利,弘扬企业家精神,具体包括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扩展董事会职权,并引入类别股、授权资本制、董事责任险等制度;在“监管策略”下,新《公司法》积极构建与董事会职权扩张、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相匹配的董监高信义义务与责任配置的体系化,在控制并减少企业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努力创造一个容忍失败的宽容创业环境。二、自治策略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在自治策略下,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主要以商人自治作为公司治理核心,鼓励企业家通过市场和竞争机制实现经济目标,同时尽量减少法律过多干涉企业家的商业判断,从而为包容并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培育提供了重要保障。(一)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下董事会职权的扩展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分配与责任的实现。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机关,应享有相当的权力,否则董事会将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而董事就是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行使职权,因此董事会职权的设置攸关企业家精神的发挥。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模式制度设计必须作出的立法选择。“董事会中心主义”即由董事会集中处理公司经营事务,行使决策权,充分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和作用。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则意味着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处于最高权威地位,股东会享有最高决策权与最终控制权,董事会与监事会分别是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尽管学理上对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界定有着终极目标论、代理关系论、“最终决定权”和“权力独立”标准、剩余权力归属标准等众说纷纭的多种理解和主张,但总体而言,公司治理中心的界定应以公司主要的经营者事项和经营者权力、而非以所有者事项和所有者权力的分配为根据。从公司权力分配和权力性质划分,不外乎两大基本类型,一是决定关于公司存续、发展与股东投资权益方面事项的权力属于公司的所有者权力;二是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属于公司的经营者权力。在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上,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来股东会职权中属于经营者权力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职权,并将原来股东会职权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改为“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这样,新《公司法》就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授予了董事会,相当于扩充了董事会在该等事项上的职权。此外,虽然新《公司法》第67条删除了原“董事会职权”中关于“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但结合新《公司法》删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修改,可见该职权实际上交由公司自治。倘若公司觉得有必要,则可以选择将其在章程中赋予董事会或者赋予股东会,也可以经由股东会决议将其授权给董事会。此外,新《公司法》第182条至184条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等,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且新《公司法》不再明确经理的具体职权,而是规定由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行使。在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框架下,新《公司法》还全面扩展了董事在发行资本、催缴出资、企业合规、承担减资与分红责任、启动清算与承担清算工作等领域的职权扩张,使董事的职责义务体系获得内在的统一性。归纳新《公司法》上述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修改可见,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者权力事项上已经处于明显的主导和核心地位,体现了新《公司法》以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为导向的公司自治的扩张,无疑有利于作为企业家的董事拓展公司经营决策的自治空间。申言之,新《公司法》以经营者权力为逻辑起点,将公司治理的权力回归董事会中心主义,从而让企业回归到由企业家作为统一权威基础上的团队合作的本质,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彰显。然而,从法律赋能企业家,尊重公司自治的视角出发,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应该是在肯定和设计多种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家根据自身需求和不同情况自主选择选择治理模式,而不是由《公司法》为所有公司设计和提供统一的治理模式。与此类似,新《公司法》忽视不同公司在类型、经营规模、股权结构以及治理理念的差异,依然继续规定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而不是允许公司自行选择是采用单一代表制还是由数名董事或者董事与经理共同对外代表公司的共同代表制,显然未给予公司充分的意思自治。此外,虽然新《公司法》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并对董事会行使决策权进行了相应扩展,但新《公司法》第71条关于董事无因解任的制度规定,表明无论公司董事任期是否届满,股东会均可以通过决议解任董事,且不以正当理由为必要。董事无因解任制度旨在强调董事职务解除的随时性与无因性,而且由于该制度规定总体过于简略,体系尚缺完备性与周延性,该制度相当程度损害了董事独立行使决策权的制度环境,导致董事决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受到制约,从而抑制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二)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引入股份种类的多元化与股东异质化走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此,新《公司法》于第144条新增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制度的规定,为我国公司股权结构优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与普通股相对,类别股是在股东权利义务方面有特殊配置的股份类型,其本质在于特殊类别股东相对于普通股东所具有的权利扩张或者限制。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的类别股种类包括优先股、劣后股、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转让受限型类别股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其中,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主要指每一股表决权数多于普通股的为超级表决权,主要为公司创始人或内部人持有。鉴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主要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实现,因此,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往往成为创始人股东保持控制权的主要手段。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对弘扬企业家精神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其一,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将公司治理从经济参与中剥离,可以确保公司创始人及核心管理团队能长期掌控公司,从而有机会实现其经营模式的目标。其二,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可以预防公司上市后面临的内部控制权争夺与外部敌意收购危险,差异化表决权架构成为抵御敌意并购的重要手段。其三,差异化表决权架构有助于鼓励创始人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谋求长期价值,而非短期的投机价值。因此,特别表决权型类别股已成为弘扬企业家精神、作为对企业家独特商业创意与创新创业精神的最佳褒奖,无疑也是对企业家精神的强大激励功能。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将类别股的发行主体范围限定为股份公司,而没有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是制度上的疏漏。考虑到有限公司不存在对公众利益的威胁,理应具有更广泛的章程自治权,对于类别股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都能得到法律认可。事实上,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以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设置类别股。不过,类别股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方面便利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实现正向激励控股股东或者管理层,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代理成本问题。为此,从弘扬企业家精神出发,实践中公司要重视《公司法》对于类别股所设计的配套制度,例如,新《公司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公司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从而确保股东在选择公司监督机构成员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此外,设置类别股公司也要通过章程完善其类别股设计,以激发创始股东拼搏进取的企业家精神的同时,也要防止多数股东损害类别股股东的权利。(三)授权资本制的功效在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管制的政策背景下,新《公司法》创造性地引入了授权资本的概念和授权发行的相关规则。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规定系新《公司法》的重大制度创新,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授权资本制以实现高效融资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自公司法颁布以来,一直实行法定资本制。新《公司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与公司设立时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需一次性发行、一次性认足的法定资本制相较,有三大优势:(1)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股份,从而降低公司设立成本,避免资金闲置;(2)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简化了公司的增资程序,更有效率;(3)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发行资本,融资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提升,同时董事会决策可能更具专业性、科学性,更能适应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这三大优势结合弘扬企业家精神视角看,新《公司法》第152条将公司新股发行权由股东会转移至董事会,这是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相适应的制度构造。合法授权下的董事会享有的灵活决策权保证了公司融资的高效,提升了股份公司的筹资能力,彰显了对效率的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主流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第152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但推究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核心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应当在于公司设立时章程载明资本总额是否全部发行而非控制权归属。由于新《公司法》采用期限认缴制,其第9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绑定,该类型增资尽管也被称为“授权增资("authorized" capital increase)”,但显然并非公司设立特许主义下国家对于公司资本发行的“授权”,而是股东会为简化股份发行流程放权董事会作出增资决定的程序型“授权”。此外,我国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改采授权资本制却保留完全认缴制,会造成出资自主权和融资自主权之间的矛盾。客观而言,发行新股本身就是董事会基于公司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商业判断,如果还保留完全认缴制的选项,那么公司股东完全可以选择分期缴纳来逃避出资义务,同时享受公司资本增长带来的受益。这样股东出资自主权反而产生了对抗董事会融资自主权的效果,这与授权资本制提高融资效率和机动性、及时捕捉商业机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四)董事责任险的配置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或特定第三人(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董事面临的诉讼大幅增多,董事责任保险作为分散风险和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已经成为必然之需。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该条款意在构建董事责任保险的基本框架,同时也是因应新《公司法》董事义务与责任体系扩张背景下对董事增加的保护机制。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董事对外执行公司事务产生的赔偿责任一般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新《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作用,从而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董事责任险的引入,无疑有利于为董事提供一个容错、试错、鼓励冒险的创业环境,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所需的重要制度安排。然而,从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分析,本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只是鼓励公司在董事任职期间为其投保责任险,并非对公司的强制性义务性规定。实践中,董事责任险这一险种在我国保险市场早有实践,但其应用主要限于上市公司董事群体,尤其是独立董事群体。据统计,截至2023年8月,董事责任保险在沪深两市的投保率仅20%左右。此外,市场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确的承保范围内,董责险还有很多除外条款。因此,除了董事责任保险,急需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设置董事完善的责任免除条款才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重要保障。所谓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在董事与决策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并充分掌握决策信息,且理性地相信该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即可推断该董事所作出的善意商业决策可被法院认定为符合注意义务的要求,从而使决策董事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新《公司法》第 180 条第 2 款引入了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标准,然而,根据勤勉义务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运营类义务和决策类义务,前者指向的是规范内容具体、自由裁量权较少之事务,而后者指向的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商业决策之事务。这样的区分,本质上是基于两类行为在具体与抽象、自由裁量权小与大以及专业技能经验要求低与高的实质性差异。此标准区分实益在于,对于运营类义务,由于操作较为明确,且不关乎董事个人之技能与经验,因此董事对其注意义务较高;而决策类义务由于涉及商业判断,因此法院往往采取更为宽容的标准审查董事行为。但新《公司法》仅为运营类义务设置“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标准,却并未配置决策类义务的“商业判断规则”审查标准,这使得勤勉义务规范欠缺一定的周延性。而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家和管理者是不同的。根据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成功企业家的商业判断并非依赖逻辑,不将自己的决策建立在经济学理论的概率计算之上,而是运用直接和经验法则。因为企业家决策不仅取决于数据,硬知识,更依赖于软知识或“隐默知识”(Tacit Knowledge,又称默会知识或隐性知识),而隐默知识的不可言说性和非理性对商业决策动机的解释得不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商业判断规则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无须对其善意的商业决策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的一个“安全港”规则,它可以保护董事免于遭到违反信义义务的指控。然而,新《公司法》关于“商事判断规则”的缺乏,可能导致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选择不作为或采取更多防御性机制,从而抑制企业家精神,提升公司运营成本。此外,商业判断规则的缺乏,也可能导致董事责任保险以及责任的限制或者免除条款本身在实践使用中功能大打折扣。三、监管策略下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回应企业家在公司权威构造的过程中,从权责匹配逻辑出发,其在行使企业决策权的同时,对企业负有信义义务,违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在监管策略下,以董事违反义务的责任配置为核心,沿着三条逻辑主线防止董事实施违反义务行为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降低公司治理中的三大代理成本。一是通过董事义务的体系化以削减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二是通过对双控人的法律规制削减控制性股东与非控制性股东、公司之间的代理成本;三是通过董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削减公司对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上述制度设计有效完成了董事义务体系的再构造,进一步完善了目标多元的董事责任配置制度,搭建起了公司组织法为保护包括公司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所提供的全面周延的救济体系,对弘扬企业家精神具有十分显著的制度创新价值。但是,由于学理研究的薄弱以及相关规范定位不清楚、语义模糊,董事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势必增加法律成本的同时,也会影响董事履职的积极性。(一)董事全面义务体系及行为标准的确立传统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通常聚焦于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通过区分董事的守法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特别规定的法定义务,如公司解散时的董事清算义务等,形成了以董事守法义务为基础,以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主干,以董事法定义务扩张(如董事清算义务)为辅助的多层级结构,实现了董事义务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科学化,顺应了董事义务多面向的发展趋势。在构造了董事义务体系结构的基础上,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内涵,合理限定了董事忠实义务的外延。例如,新《公司法》第181条详细列举了董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诸多行为。此外,新《公司法》相应整合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类型,专门增加规定了董事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第182条)、不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第183条)、不从事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报告)义务(第184条)等。更为重要的是,新《公司法》在董事的勤勉义务规定中开创性地引入了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表述,该规定明确了“公司的最大利益”是董事勤勉义务的目标追求,同时澄清了董事履行勤勉业务的判断标准为“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里“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的表述其实确认了董事执行职务的职业性,也突出了董事作为企业家应该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说,经由新《公司法》完善后的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制度逻辑和规范表达以及实现方式上更加清楚,极大地提升了理解和适用董事义务的法技术水平。不过,从弘扬企业家精神视角出发,尽管新《公司法》在构造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引入“公司的最大利益”作为评价董事义务的基准,意义显著,但“最大利益”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公司目标的不同而存在认识的差异,为此,从尊重企业家创新所面临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出发,“公司的最大利益”之目标可能给短期利益投资者干涉公司长远发展制造口实。事实上,企业家的长远目标不可避免地在某个阶段或某个事项上牺牲公司当下的利润和人力物力,为此,借鉴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72条所采的“促进公司成功”抑或德国法上遵循的“公司价值持续提升”目标,可能比新《公司法》“公司的最大利益”的表述更能包容企业家的创新举措。为此,未来司法实践中将“公司最大利益”限缩解释为整体视角下的“公司最大利益”无疑更有利于激励企业家谋求公司价值的长远持续增长。(二)对双控人的法律规制我国属于公司所有权高度集中的国家,基于传统政治和社会诚信等因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当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除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外,公司法始终未在法律层面给予双控人必要的制度设计,并未给双控人配置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致使双控人一直游离在公司治理规范之外。鉴于双控人的存在及其对公司事务的影响控制是困扰中国公司治理的突出问题,新《公司法》吸取了长期以来我国公司自治普遍失灵的教训,通过影子董事和实质董事路径将双控人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予以特别规制。首先,明确双控人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往的公司法只要求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这次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效仿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250条、第251条关于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董事身份实质认定标准,明确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双控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规定在表明单纯行使股东权利的双控人对公司并没有忠实勤勉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双控人在实际经营公司事务的时候,承担跟董事一样的忠实勤勉义务,这是新《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创新。该规制势必对双控人控制权的行使产生有效的约束,同时也为董事以及双控人自由行权或者进行商业决策提供了较为明晰的制度空间。其次,双控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新《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将双控人长期以来“垂帘听政”式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特殊行为纳入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并要求双控人与受其指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机制上的重大突破。最后,增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受害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规定。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在原来的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之规定,该规定可以说是对《公司法》“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补充。新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下的股东请求回购权作为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中一种新的理由,既是对受害股东权利的最大保障,更是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有效约束。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利用四个条款(第21条、第89条、第180条、第192条、)从三个方面对双控人法律规制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制度体系。新《公司法》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不再简单地以形式身份而论,转而重点关注双控人的实际行为并施加法律规制,无疑是立法技术的巨大进步,值得嘉许。然而,关于“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如何认定、双控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如何落实以及董事高管、双控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如何适用、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下的股东请求回购权的构成要件等都是未来司法实践中相当棘手的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不当都可能直接导致压制企业家精神情形的发生。此外,在意识形态层面,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双控人作为企业实质控制人,很大程度上影响左右着公司的生存发展,因此,在对双控人的滥用权利行为予以必要规制的同时,也必须在规则层面给予双控人作为实质董事参与公司经营时享有与董事同样的“例外”保护。例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董事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禁止及例外情形,即满足“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之条件。对此,作为实质董事的双控人也应该可以适用该除外情形。(三)董事责任的全面加重在董事义务体系化的基础上,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规范的全面构建,呈现出不断扩大强化的趋势特征。首先,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新《公司法》除规定董事因违反忠实义务需要承担的归入责任外,其第18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新《公司法》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守法义务、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为了落实该原则性规定,新《公司法》专门设置了董事个人向公司承担的诸多特别义务与新《公司法》第188条的责任条款进行体系联动。以维护资本充实义务为例,新《公司法》规定了催缴股东出资而未予催缴的董事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公司违法资助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董事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决议违法分配利润的董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法决议减资的董事赔偿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董事与出逃的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其次,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但新《公司法》为了规制董事滥用其职权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特别新增了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范。鉴于传统公司法上基于公司独立人格以及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代理或代表模式,公司对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等追偿。这种“公司对外担责+内部追偿”模式实际上导致公司为有过错的董事、高管与外部第三人之间树立了保护屏障,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监高越过公司独立人格向第三人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并未考虑董事自身职责的差异、适用该条款的特殊情境等因素。而根据普通法系经验,董事通常只在特定情形下(主要指公司破产或事实破产)才通过信义义务转化的方式向特定第三人(主要是债权人)承担责任。毋庸置疑,新《公司法》这种超越传统民法理论的责任强化势必对董事的执行职务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归纳而言,在规制董事行为的问题上,新《公司法》主要贯彻了加重董事责任的思路。诚然,我们应肯定董事责任加重制度对于保障利益相关者利益,推动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价值,但该制度使得董事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加,同时可能引发第三人对公司治理事项的干涉过分,进而引诱“敲竹杠”行为、恶化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企业家精神处于极为脆弱的环境之中。体现在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体系下,新《公司法》并未对董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董事的过错、归责原则等予以明确,而且新《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有过错损害他人利益时,由公司承担法定替代责任,公司事后可以追偿。该规定意味着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比一般董监高的责任实际更宽松,这显然有违董事履职与权责一致的基本逻辑。而在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体系下,尽管该条对董事的主观心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要件约束,但由于本条规定的损害责任是直接面向第三人的,而且对董事造成损害的本身也没有范围的限制,既可以包括直接损害,也可以包括间接损害,更为致命的是,新《公司法》对董事损害“他人”的范围未作限制,由此,原告可以在原本诉请公司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将各董事追加进入诉讼,势必极大地增加董事的诉累和举证成本,也势必导致企业家群体面临沉重的法律负担。四、结论《公司法》上的制度选择及法理观点,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内在推动和制度需求下得以肯定的。新《公司法》在立法层面强调弘扬企业家精神,并通过制度规范培育适合企业家成长的法治土壤,充分反映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化成果,殊值肯定。但不可否认的是,从系统集成的逻辑视野审视新《公司法》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制度建构与规范表达,新《公司法》所展示的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仍然秉持了优化公司治理的经验主义立场,从而无法从法治思维层面满足企业家与平衡股东利益、企业长远利益以及利益相关者诉求的期待与义务。在立法理念上,新《公司法》对如何建立“以企业家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尚未形成清晰的认识。新《公司法》固守“完善的公司治理”的思维逻辑,沿袭监督越严格,治理越有效的规范路径,其实是扼杀了企业家精神。“完善的公司治理”是约束职业经理人的,不是激发企业家精神的。最好的公司治理是使得企业家精神得到最好的发挥,而不仅仅是防止小偷。基于此,新《公司法》在如何实现对企业家的激励和监督兼容,尤其是重视优质型的激励性的制度措施,辅之以必要的追责机制问题上还需要持久的探索。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核心逻辑是容错,这就需要新《公司法》为创新型企业家提供宽容的制度供给,由此促进社会投资并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更深层次的制度红利。但新《公司法》对企业家创新事业所伴随的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包括商业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政治文化和政策带来的不确定性的考量不够充分,与此相配套的规则设计,诸如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优化等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而更为当务之急的是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中,如何限制“他人”的范围,明确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式,并考虑不同董事的职权地位实现差异化归责以实现权责匹配,正向激励董事勤勉履职。概而言之,新公司法“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在于鼓励企业家创新,以提高公司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因此,在立法层面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的路径对已有制度进行必要的梳理与利益纠偏,以加强对董事的履职激励,缓和对董事施加的沉重责任,从而推动公司治理的利益平衡与机制协调,切实弘扬企业家精神。 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逝者 | 一直在幕后,却被尊为“宗师级人物”,她对中国学界影响深远
Published: Sunday, 13 October 2024 14:01:10 +0800
这一家庭出身、成长环境、时代背景塑造了我的性格——强烈的个人奋斗,自强不息,不甘沉沦。这一性格特征贯穿了我从少年时代直到今天整个一生。回顾人生路,在每一个命运安排的十字路口,可以说都受益于我的性格而做了自己命运的主人。
蒋立峰:琉球·冲绳地位补论(下篇)
Published: Saturday, 12 October 2024 10:00:14 +0800
琉球群岛历经三次决定命运的历史性时刻:1879年被日本吞并,1945年被美国霸占,以及1972年遭美日合谋被“移交”日本。时至今日,琉球·冲绳的地位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议题,冲绳人民要求撤走美军基地、保护家园和平、争取历史性主权的斗争得到周边国家人民的广泛关注。
谢春涛:坚定文化自信 担当文化使命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45:27 +0800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中华民族素有文化自信的气度,对自身文化保持坚定信心和强烈认同。回望历史,绵延不绝的中华文化历经千年风雨、万般淘洗,滋养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并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遭受前所未有的劫难,中华文明也蒙尘受辱。生死存亡关头,中国共产党人毅然肩负起民族复兴、文明重振的历史使命,在带领中国人民艰辛探索的奋斗历程中,不断赋予古老的中华文化以希望、以生机,积极建设新民主主义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推动中华文明从落魄蒙尘到重焕荣光,重塑了我们的文化自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文化建设提升到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凝练文化发展规律,引领文化传承创新,进一步巩固了文化主体性,为民族自信注入了文化的灵魂和根基。亿万人民因自信而自立,由自立而自强,持续迸发文明创新创造的活力。这样高度的自信当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建立在充分理由、充足底气之上的。这样的自信植根于深厚文化沃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其中蕴含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精神特质,寄寓着先贤理想,激励着后人志向,为坚定文化自信提供了深层而持久的驱动力,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这样的自信内生于厚重红色基因。我们党带领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鲜明独特、奋发向上的革命文化,创作了一大批具有战斗力、感染力的红色经典。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构成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励着一代代共产党人以赤子之心守初心、以奋斗之志赴使命。这样的自信镌刻于壮阔实践征程。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形成凝聚和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既是物质更加富足的过程,也是文化更加发达的过程。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潮流,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守正创新,自觉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打造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创造性提出“两个结合”重大论断,将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贯通融合起来,孕育出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化篇,以强大的真理力量、非凡的实践伟力,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气象一新、格局一新。坚定文化自信,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以文铸魂凝聚价值共识;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文弘业实现文化进步;再到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以文化人培养时代新人。今天的中国,处处可以感受文化的浓郁气息和盎然生机,《长安三万里》《长津湖》等影片深受观众喜爱,《复兴文库》、“中国历代绘画大系”编纂出版,一系列国家文化殿堂相继落成……最近,《黑神话:悟空》在全球持续火爆,不少国外玩家为了搞懂这款依托中国神话背景打造的游戏,开始研读《西游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文化日益强大的吸引力。当文化领域不断开掘新义、创造新品,从容大方地展现中华历史之美、人文之美、时代之美,中国人民的自信自强便从心底油然而生,实现了精神上的独立自主,更加努力创造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新文化。多姿多彩是人类文明的本色。对自身文化越自信的民族,就越能够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吸收外来优秀文化。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全人类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不同文明之间平等交流、互学互鉴,将为人类破解时代难题、实现共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指引。这是理念,更是行动。新时代的中国正以宏阔的文化气度、广博的开放胸襟熔铸古今、汇通中西。一方面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展示新时代中国人的精气神,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另一方面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提出并践行全球文明倡议,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引领世界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文明如水,润物无声。中华文化正跨越时空、超越国度,以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增益人类现代化探索,深远影响世界文明进程。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本文系作者在2024北京文化论坛主论坛上的发言)
王一鸣:“十五五”时期我国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内外环境和应对策略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41:27 +0800
面对外部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形势,面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要求,必须深入研判今后一个时期内外环境的变化,这是研究制定“十五五”时期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和路径的重要前提。
周跃辉: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39:34 +0800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个重要年份。从历史深处奔涌而来,向民族复兴澎湃而去,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正在续写“时代新篇”。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推动一个一穷二白、人口众多的东方大国,从“落后时代”到“赶上时代”再到“引领时代”,走出一条通往现代化的全新道路,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舞台。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对于我们更好地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1978年12月18日,我们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的光辉历程,可以说,没有理论创新,就没有今天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突破思想的藩篱,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重大观点。1978年5月10日,南京大学教授胡福明主笔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首先在中央党校内部刊物《理论动态》上刊发;5月11日,《光明日报》以“本报特约评论员”名义在头版发表,新华社当天发了通稿;12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以及《解放日报》等全文转载;13日,又有多家省报转载,迅速在全国掀起了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真理标准大讨论的开展,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为进一步拨乱反正准备了思想条件,是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理论创新的标志性成果。吸收人类文明成果,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理论。1992年年初,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同年,江泽民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命题。1992年6月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尽快建立社会主义的新经济体制。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到20世纪末,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实现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性突破,打开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崭新局面。毋庸置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思想突破和理论创新。在这一目标的引领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始突破各种障碍,飞速发展起来。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系列重大创新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内涵丰富、科学系统的思想体系,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怎样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改革规律的认识,实现了改革开放理论的重大创新。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比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再比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兼顾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等等。这些重大理论创新,适应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当然,改革开放的重大理论创新,远远不止如上所总结的内容。事实上,四十多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动摇,勇敢推进理论创新和各领域创新,不断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呈现新局面。2、攻坚克难:改革开放的实践创新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攻坚克难,大胆地试、勇敢地改,干出了一片新天地,经济社会发展成就斐然。概括起来,改革开放的实践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从“单一公有制”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的是“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所有制改革领域取得重大实践突破,逐步从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转变,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一种形式可以为多种所有制所用,怎么有利就怎么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现代产权制度,确认“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健康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新时代以来,我们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各展所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是从农村改革开始的,安徽小岗村拉开了改革事业的序幕。我国农村改革的许多实践创新都是由基层首先创造出来的,在改革初期,基层群众首先突破人民公社体制,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理论。在此基础上,推动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形成农产品市场体系,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城镇化道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农村改革事业,从“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到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实现乡村振兴新格局,农村的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从“国家定价、集中管理的价格体制”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是最稀缺的资源。在计划经济年代,所有的资源配置都是通过政府指令完成的,市场机制不起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承认生产资料、生产要素都是商品,都有价格,逐步培育市场化价格体系,发展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1994年以来,我们在价格改革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有些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特别是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对滞后,直接影响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等重大改革举措,这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从“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有什么样的所有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分配制度。收入分配改革创新涉及激励和动力机制问题,影响社会公平,是经济体制改革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收入分配的实践创新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鼓励先富带动后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把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多层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从“封闭半封闭型经济体”到“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我们摒弃了封闭半封闭的发展模式,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建立了开放型经济体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建立了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等,我国的对外开放实践创新达到一个全新的境界。此外,我们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总之,我国的改革开放始终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探索之中,两者相辅相成、交相辉映,共同奏出雄浑激昂的改革乐章。3、在更高水平上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实践创新永不止步。中国改革开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实践高度上、朝着新的时代任务开始了新的历史征程。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我们要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敢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在更高水平上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伟大实践深刻揭示,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我们党来自人民、扎根人民、造福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深化改革开放事业的依据。我们要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激励人民更加自觉地投身改革开放事业。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我们要牢牢把握改革开放前进方向,该改的、能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确保改革开放事业行稳致远。我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周跃辉,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研究员)
黄一彪 龙登高:传统中国小型公共品的民间供给及其特征——基于清代民国茶亭的研究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23:21 +0800
摘 要:茶亭作为传统中国的小型公共品,广泛分布于乡村社会,是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公益性供给。不同于政府和市场模式的民间自治,茶亭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具有坚实的逻辑起点与历史渊源。其中,具备独立资产与理事会监管的茶亭更体现了传统中国公共品的法人产权特征。此种由民间自发形成的秩序既受到个体、民间组织、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保障,与此同时又推动了民间管理的制度化演进。关键词:茶亭;公共品;民间供给;法人产权此文发表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6期 引 言1915年,中国首次亮相国际博览会——旧金山巴拿马太平洋万国博览会,北京政府准给参赛经费华币75万元。有意思的是,中华政府馆的正门两侧空地上建有茶亭,由商人集资建造,赴赛代表屠坤华对茶亭评价相当高,言“用意之良,似较诸国过之无不及也。窃谓我之赴赛快痛得意之事,惟此茶亭而已”。事实上,由商人出资建造茶亭的事迹在历史时期非常之多。不过,不同于博览会中具有商业性质的茶亭,分布于传统中国民间的茶亭是典型的非营利性公共品。有关传统中国公共品的探讨,龙登高等通过湖南安化县永锡桥及桥会呈现了公共产品的产权形态和组织运作,彰显了传统社会民间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与制度创造力。丁春燕则提出清代普遍存在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来提供基层公共品的制度化模式,民间主体具有基层性、独立法人性和组织化等特点。这些研究均证明了传统中国的公共品与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所关注的共用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的相似性。但与善堂、桥梁乃至书院等大型公共品略有不同,茶亭呈现出小规模、密集化和分散性等特征,既可由民间组织来提供,又能够吸引民间不同力量的参与,以其低门槛的供给,几乎替代了政府和市场的角色。罗伯特·伍思努提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制度模式,政府、市场和志愿三部门存在竞争与合作关系。在此之下,茶亭在供给形式和逻辑上是否与上述大型公共品供给完全一致,抑或有所区别?其组织、运营和管理的特征又如何?进而言之,这种小规模的公共品是否能发展出制度化的法人产权?诸多细节至今尚未明晰。因此,本文将通过碑刻与方志,探索普遍存在于民间社会却又多被忽视的茶亭公共品及其特征,从而为思考民间社会的自发力量和基层秩序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一、茶亭作为公共品传统中国的路亭设施极其发达,茶亭作为其中一种类型,是在道路设施中承担辅助功能的代表性建筑。与此同时,它更是存在于交通要道和乡村山间的地方性公共品,服务于民间社会中的不同个体、群体和组织。虽说相比于道路津渡、桥梁水利、义庄义仓等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茶亭提供的功能不如前者,但在传统中国的广泛分布和持续存在则显示出茶亭在民间社会服务上的重要价值。就存在形式来说,除单独立于道路之上,又能与寺庙及殿宇构成邻近相通的慈善场所,还可作为廊桥和义渡的配套设施,提高公共品的服务能力。故而说,茶亭作为公共品的消费,贴近民间不同阶层的生活,有显著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等特征。(一)茶亭的数量和分布密度茶亭广泛分布于中国的南方地区,其中湖南、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安徽等地的数量尤其多。虽说茶亭是路亭的类型之一,但众多相关茶亭或路亭的调查统计是将两者等同,而且不少路亭在实际运作中也主动承担了供茶服务,只不过称作为路亭。与其相似的还有风雨亭、凉亭等。除此之外,南方山区较多的茶亭可能只是简易的石砌拱洞,样式上与现今常见的景观亭有较大区别。因此茶亭在传统中国的实际分布面貌可能超过了一般想象。兹以现有统计数量作说明。清代江西的宁都、瑞金和石城三地有茶亭343座;民国时期,福建的龙岩县107座,上杭县178座,永定县93座,长汀县73座;广东的大埔县272座,和平县82座。这些是明确记载在清代民国志书中的茶亭,由于当时志书记载的公共设施往往是当地比较重要或有名的,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茶亭没有被编纂者收录,故而茶亭的数量远远不止如此。新中国成立之时,湖南安化县政府部门对当地茶亭进行过统计,共有600余所。时至1968年,株洲全县则还有茶亭236处。在浙江,1955年调查统计东阳县的路亭共828个,其中的茶亭有397个。东阳邻县嵊县的崇仁古镇旧有17座茶亭。凡此种种,足见茶亭在传统中国的普遍分布,其余各地的数量不再罗列。茶亭在道路上的密度同样证明了分布数量之多、社会需求之盛。在安徽的绩溪县,沿途道路呈现三里一路亭、五里一茶亭的面貌,新化县的密度则是五里或十里一亭。浙江新昌县不到五里就设有茶亭。同府的上虞县的茶亭在东向宁绍平原上的设置间隔约五到八里,而在南向上至奉化交界处,途径四明山麓,则基本上两至三里路就设有茶亭。广东的《曲江乡土志》《始兴县乡土志》《和平县乡土志》等列有专门的《道路》,其中的一些路线即呈现了当地每隔数里路程可抵达一座茶亭的面貌。由于山路崎岖,行人休憩的频度高于在平原上行走,从而山路茶亭的间隔密度高于平坦道路。当然平原的内陆河流又减少了行人徒步的需求。茶亭又多建于物资流通频繁的商路上,这些商路往往联结了区域间的市场交易以及国内的长程贸易,众多茶亭的碑刻开篇强调处于通衢要道,又或往来过客、商贩必经之所。图1是根据志书记载的茶亭及其方位和里程制作的新化县和浙江宣平县的茶亭分布密度图。两个县均属山区,其茶亭分布特征明显,既集中在特定的交通要道之中,又密集在县城周边。(二)茶亭的非政府性茶亭是传统中国在社会服务上同等共享的公共品的典型代表。作为公共品的供给主体有如下三种:政府机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民间主体以及营利性主体。不同于官修驿亭或邮亭,地方政府较少对茶亭设施予以相应的资金支持。茶亭以其小规模、低门槛得以吸引了不同个体、群体和组织的关注。其源起或与中古时期佛教僧人的施茶传统相关,直至近世,僧人及寺庙、会社及其成员仍是一股重要的参与力量。宋明以降,宗族作为比较普遍和典型的民间组织,积极引领各种地方性事务建设,其中的茶亭亦是重要构成。明清时期的士绅与商人则为民间公共品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士绅之中虽不乏曾身居官职者,但其倡建茶亭的资金又多来自于个人捐助,相反官员以政府名义建造茶亭的行为不算太多。商人虽具有经济意识,但始终未从中选择谋利。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在供给中亦有不少事迹表现。进而言之,茶亭在太平天国战争之后的复建和兴修更是证明了士绅和商人不同于地方政府在基层治理上的重要性,通过公共品的完善来促进基层社会的治理,而这进一步说明了茶亭对于士绅和商人的作用,既体现了他们共同的信念价值与社会共识,还表明这些公共设施对他们自身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效益。近代以来,商人及商号对其功能的客观性需求大幅度增加,从而不断提高和促进了茶亭在交通要道中的分布密度和供给能力(见图2)。总的来说,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南方地区的茶亭以其提供免费的茶水服务显示出公益性。茶亭与民间生活的关联性可能远高于善堂、义庄、书院等类型的公共品,这也促成了民间力量在茶亭供给上的积极主导,因此非政府性在供给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二、 民间提供茶亭的现实逻辑茶亭由民间提供的持久性和广泛性彰显出其深深符合传统中国社会的需求。茶亭在民间被视作“地方公建”的一种,这种“公”的互动博弈进一步促进了民间自发协调资源和处理事务的能力,而“建”的信念动机则体现在由道德和慈善传统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上。下文将着重分析民间自我提供茶亭的现实逻辑。(一)弥补王朝政府的职能缺失王朝的有限型政府限制了州县和地方官员的职能范围和行政能力,难以在多方面提供基层公共品。国家朝廷主要提供全国性的基础性公共品,例如运河、长城、干道与驿站等;地方政府则在县学、常平仓、育婴局等方面予以支持,虽然政府对这些比较重视,但纵是如此,社会仍需大量由民间自发组织的义学义仓等。龙登高等提出,明清政府虽然在政治上高度集权,但在非政治领域的放任,实际上进一步促进了基层社会形成一个自组织体系。江西瑞金县《竹园岭迥龙亭施茶记》记载,“夫徒杠舆梁,王政首讲,未有及于茶饮者。而吾邑通道皆有之……真有以补王政之所未备矣。”传统中国的政治思想在理论上会要求诸如桥梁这类公共品由政府来负责,但在后世的实践之中,地方政府俨然难以全面承担起这些职责,遑论古书中未专门言及的“茶饮”。由民间自发的茶亭供给正是基层社会的自主体系的表现之一。新昌县《后岱山同归茶捐碑记》亦有类似表达,“然大人务其大,小民务其细,各适其宜,弗能越,弗可强也。”政府处理大事,民间管理地方事务,互不干预,各得其所。政府财政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僻壤山间的管理缺失,进而推动了民间自发供给。曾小萍认为明清地方财政始终窘迫,限制了政府其参与地方事务的能力。郑振满提出地方公产是“地方财政的转化形式”,明中叶以后各级政府因财政窘迫,放弃了固有的行政职能,把各种地方公共事业移交给当地的乡族集团,由当地善士捐资置产,来供应常年的费用。张佩国则认为,绅商参与并主导地方公益、福利事件中的徭役化,是帝国官僚体系过度盘剥并尽力减轻财政压力的结果。不论是以乡族为代表的民间组织,还是基层社会的士绅,他们均在形式上弥补了政府几乎难以触及的茶亭公共品的提供。而这在地处荒凉偏远的僻壤山间相当明显。新昌县《外泄下严家岭碑记》记载:“盖邮亭、候馆,王政所以济行旅之仁也。每于郡邑通衢计里而置之,至若山陬僻壤间,则以荒邈而勿及焉。”这些地方对茶亭存在着客观需求。相较于乡村,驿道大道有政府控制建设,即“康庄驿路各有衢庐”;城市有活跃的市场,即“城市通都每多茶舍”;位于中国南方的广袤山区却没有这些设施,民间力量积极承担起政府空缺的职责。(二)协调公共资源的占有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茶亭由民间筹资和公益建造,能够有效解决公共资源的特性。市场的逐利性使得茶馆、茶舍分布于城邑和市镇之中,又加诸政府的管理空缺,这些促使民间自发协调起公共资源的占有问题。公共品的消费通常具有非竞争性、非排斥性以及非分割性,但其提供则是可以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民间自发供给茶亭的过程往往是财富或话语表现以及博弈互动的体现,智猪博弈的过程有利于本地社会的公共资源协调和公共事务的处理。黄冈县马鞍山茶亭的捐户数达261户,共计捐额7868文,平均每户捐额只有30文。这是场普遍民户通力合作的过程。安化永锡桥捐资的来源构成符合帕累托法则,大户利用和消费公共品的需求多于小门小户,故而愿意多捐资金,留下声誉和功德。这种模式在茶亭的创建中也有相当多的案例表现,无关乎公共品的规模。如图3所示,新昌县皇渡桥村造桥建亭,共有27人参与,构成姓氏较为复杂,潘、杨两姓占到50%以上。同邑的孙家田村积极动员族人捐建亭桥,除了4笔吕姓祠堂和2笔孙姓祠堂捐助外,还有23笔捐资,其中有16笔来自孙氏族人。这场捐资的姓氏构成不如前者复杂。现实中应该主要是吕姓和孙姓来共用,因此以宗祠捐资的比例成分相当之高,超过50%(见图4)。茶亭以免费的休憩空间和茶水提供服务于交通道路上往来的地方民众,从而可以促进跨村落、跨地域以及跨行政区之间的协调公共事务能力。不同地区间的自发模式存在着差异,但他们都在积极协调区域间的事务能力。湖南株洲县的茶亭是由当地乡都立会选出长者来主管,于每年农历3月15日进行集会募捐。立会选择长者以及组织募捐的集会便是地方协调的过程。广西桂林的松桂茶亭的兴建光发起之人就达到43人,捐款通共收到铜元1749100文。与之最为密切的地方——大圩,共计有90个商号或个人捐资。此外,还有其他118个商号或个人捐资,人均1000文。据统计,他们至少来自于27个不同的村落,足见涉及人数之多与范围之广。又例如不同县之间的会社合建,其代表为河南伊川县的香火大会。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魏小寨、魏村、杨窑、耿村、苏村、张村等村的善众联合“茶社”,轮流提供茶水服务,但场所则是得益于嵩阳县的“后干社”,他们在会社的余资之上又募化钱财,为伊川县“茶社”创修起茶亭。《创修茶亭记》,国家博物馆碑帖,见国家数字图书馆。诸如此类,跨省案例如境会亭,由浙江长兴和江苏宜兴两邑士绅合捐而成。(三)道德量化和慈善信念作为激励和约束机制茶亭的供给与道德功绩紧密相连,就像个人信用分数累计,成为激励与约束。比较典型的是《功过格》,由文人阶层推动,在民间不同群体中广泛流传,这种类型的善书将道德量化,劝人积极向善,从而个人能够得以世俗的回报。如《十戒功过格》记载,造桥、平路、建立茶亭和渡船等事能够积攒“五十功”,这种量化标准在民间演化成信念,从而无形中对社会民众形成激励和约束。不仅如此,民间在官方的倡导下,建设茶亭作为慈善能够被予以表彰。最具普遍方式的是官方的记录,通过文字在社会上流传。光绪《长汀县志》的《凡例》明确规定:“凡茶亭桥梁或造或修,有善必录。”政府通过县志收录相关的事迹予以表彰,相当于一种公开的社会激励。茶亭的善及与宗教的公益服务相关,民间在历史过程中形成了慈善供给的社会信念。明清以降,众多茶亭附属于寺庙、祠庵之中或者附近,其兴修多由信众来主导。新昌县《真诏重建真岭庵茶亭碑》记载了庙庵和茶亭合一的现状:“庵与亭本两物也,一为礼佛计,一为行路计。兹乃合而有之……士女悉拈香而至,萍水之循环不绝,仕商皆击毂而来,谓非一而二,二而一乎。”茶亭的提供事实上俨然成为宗教慈善中的一种。但有意思的是,1922年,真岭庵及茶亭因火灾烧毁,村民以“二者均在所难缓,茶亭其急务”,优先选择重建茶亭。这一行为体现出茶亭的现实需求,同时深刻反映了民间对茶亭供给的信念执著。民间提供公共品难以避免志愿失灵的现象,但传统中国在慈善过程中对供给者形成了道德约束。守亭人虽非供给的志愿者,但他同样面临茶亭理事会和社会的共同监督。绍兴傅氏在新昌县捐建了普济茶亭,但傅氏后裔将亭田出售至吕陈氏,后又转手至吕姓管业,以致亭倒茶断。1930年,14名茶亭首事重新捐资整饬,刊石以志,并撰下“傅氏后裔不贤……陈氏不善”几字警示。1948年,蒲塘张氏路过于此,看到碑刻之后,捐田5石。为此,茶亭又新立碑刻,其中的内容有“仰读重修碑记,其中刊有傅裔后世不良,顾将先人捐助之田再三变卖,以茶坏亭断,抛破前功”。以立碑记述的方式对民间在茶亭的供给有着极为显著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前人施与公共品的供给一旦由后人中断,易被指摘于世,刻于碑中,累积的慈善功德则崩坏。总的来说,政府在公共品的供给凸显在普遍公共事务上,官僚制与垄断性是其机制的核心特征。不过,有限政府的能力伴随着政府失灵的问题发生,茶亭是其中的空缺表现。市场的营利性主体,例如茶馆、茶舍及茶铺等往往分布于城邑和市镇之中,道路鲜见售卖茶水服务的茶亭。民众外出行路往往自带干粮,这些营利性主体若在山间道路等地经营,可能难以从中利。因此,民间非营利性主体出现在茶亭公共品提供中应该是现实的必然结果,因对山区村落的熟悉,具备灵活、效率等方面的优势,进而能够推动区域内部的灵活自治和良性竞争,由此呈现开放、多元的面貌。在此之中,传统中国的道德量化和慈善信念对供给产生了较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三、茶亭资产、监管及其产权保障作为不同于普通路亭等设施的公共品,免费提供茶水服务构成茶亭核心的职能。在此之下,施茶经营对民间的供给提出了额外的要求,其费用成为主要开销,包括守亭人工资、施茶设备和茶叶购买等,这些均仰赖民间自发的提供和长期维持。因此,经费的稳定成为茶亭经营的重要因素。在诸多记载的茶亭中,相当部分存在着清晰的法人产权,由民间组织来管理,民间捐助的田产转入茶亭户,遂为新的公产,得以超越个人的生命而长期延续。(一)建造和运营的资金茶亭建造的绝大部分经费来自于捐助的资金(含发典生息),此外民间亦可捐赠亭基、施茶设备等,又或以工计股,通过劳力参与建造(见图5)。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瑞金县钟道素直接费资500余金建造茶亭,以一己之力提供了全部的建造费用。在嵊县,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为建造市心茶亭庵,喻恭韶、喻怀三和徐道佐各捐基址,僧人岀资筑室。新昌县皇渡桥村造桥建亭共有27人参与,其中的20人投有造桥建亭股,均为1股。此外,他们还总共捐助了田5亩、租36石4斗、茶亭基地1所、山1块、大炊炉1把以及石宕1所。不少历史时期的茶亭因战争或人为等原因坍圮,民间会予以修缮。同治七年(1868年),安化县南桥汇购买龙姓铺屋基址,以重作茶亭,名为第一泉亭。1919年,河南伊川县的关帝圣社出资重建于嘉庆十八年(1813年)的茶亭,同社成员和其他好善者捐资效力,其《重修茶亭记》详载了施钱数与施工数。不论钱数大小还是工数多少,只要有参与,碑刻均予以记载。工数往往来自相较其他不太有余钱的农民,这一点体现了民间在公共品提供中的包容性。施茶经费主要来自于田租和房租。一些茶亭受捐时附赠了房宅店铺,得以通过市场化的出租补充施茶经费。宁国府的江渦糶在茶亭东侧建房屋数十间,以房租作为茶资。光绪十七年(1891年),湖南攸县的艾简文捐建茶亭,附盖茅铺10间,茶亭由佃户掌管施茶,每年劳资是18仓桶田塘租额,铺租费1200文则作为茶水费。相比个人捐赠的房铺,由民间组织捐资置办往往带有合作的成分,房铺在产权上虽可能会发生纠纷,但其合作色彩又能限制他们从茶亭中撤资,这种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茶亭长久维持。桂林圣母池边上的茶亭毁于咸丰兵火,同治年间在熊凤仪、廖元善和熊云举3名总理的倡修下,洪生号、广有号、荣茂号等16家商铺店主以及秦东山、阳翠华、文永盛等13名善士或捐钱文或捐资产,共同置办了铺屋9间、田4坦、塘1口作为修亭及施茶的经费。不同地域土地市场的发达程度和历史传统影响当地捐租或捐田的行为比率。安化县第一泉亭的施茶经费不仅有来自龙姓的山场,通过种植茶叶来提供,此外还包括了8石桥租谷。同治《兴国县志》的《津梁》附载了二十余处县内重要的茶亭,多数注明“捐租赡茶”,例如荷岭崠茶亭受捐田租18石7斗5升、田谷30石;灵山茶亭田租20石5斗;村头茶亭田租6石;五里亭茶亭的田租更是达到50石。顺治十一年(1654年),江西安远县僧人融六和性莹在龙安堡募建白露岭茶亭,置田320把来赡茶。与此同时,融六一人于顺治十年(1653年)、十二年(1655年)分别在新龙下堡和濂江坊募建三处茶亭,分别捐100把来赡茶,上述总计田租620把。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广西北流县六里岭茶亭会成立后,全县共有茶亭会7个,均以田租谷作施茶经费。民间组织的捐租比例亦是内部互动商量的结果表现。瑞金县风雨亭由朱本坚建于明正德年间。乾隆十二年(1747年),朱本坚裔孙联同赖士璋及邑中绅士等40余人成立茶会,茶会分为城中和乡间两股,所购田在比例上分为2∶1,以田租来提供每年四个月的施茶经费。捐田记载在各地县志中相当繁多。它既可以指将田地推割至茶亭户,也可以是与捐租相似,所有权仍归属在个人、家族或者其他户名之下,所产租谷每年赠至茶亭。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安徽当涂县齐蕴安与族人共同为接梁庙茶亭置义田3亩。3亩义田在性质上偏向于共同的族产,租谷则已单独供应于施茶。太湖县黄字保等人捐田6斗,册亩4亩2分,以田租作为施茶的资金。册亩指的是登记在官府的名义田地数。同治《嵊县志》记载捐赠田亩数明确的茶亭有27座,数量分布见下表:每座茶亭平均获捐20亩田地。但除去极值外,例如市心茶亭庵由喻氏捐田,共39亩7分,多数茶亭集中在6至10亩,在规模上还多于同一时期的人均耕地面积。社会捐赠的土地须附带购置的契约,作为产权交割的凭证,一般由捐助者、守亭人或民间组织的首事(或董事、经理人等)等人来保管。当年施茶费用若还剩余,瑞金县城外10里处的茶亭即规定司茶僧人应将其交至茶亭会的首事处理。(二)茶亭的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由捐助者决定是否进行推割,茶亭既可在政府处成为新的纳税户,承担起拥有土地的赋税责任;也可保留在捐助者头上,但这并不意味未进行土地推户的茶亭完全失去了政府的保障。新立茶亭户多发生于民间组织或者多人合捐之中。永锡桥的产权单位和交易单位是“永锡桥柱”,此外还是纳税单位,可作为一“柱”,向政府交税。茶亭与这点略有不同,还普遍表现为茶亭户。道光年间,史氏和张氏两人为嵊县的茶亭庵赎买田地并进行推割,县邑为此“令立西三图史张茶亭庵户”。乾隆《上杭县志》单列了现存茶亭的田禾税,其中有座名为水竹凹茶亭的田禾税详细记载到,雍正十一年(1733年),黄君捐施原载禾税2秤,民米1升的亭基;太平里众人又捐资建亭,并在亭前置田供茶,粮米入五图一甲,单立太平茶亭户。独立的纳税单位表明茶亭承担起土地的法定义务,由此受到政府予以的完整的土地产权保障。茶亭具备有独立于个体之外的跨越自然人生命的纳税行为,呈现独立性和排他性。新昌县《小石佛续碑为记》专门交待了茶亭的土地来源及契书户规的保存情况:前碑、路廊已成刻就,内有捐助名次未清。……续碑为记:买普济庵契书一纸,立明德堂户规一本,山田亩分字号在下家村陈根世家内;回赎四亩茶田,粮在刘门庄;立普济庵茶田户规,新买茶山,粮在岟嵔庄;立普济庵茶山户规,回赎当契两纸,新买茶山契四纸,契据户规俱在刘门坞吴烂田公家内……1930年,普济茶亭重建完成,吴烂田和王君郁以茶亭无茶山为由,在劝募基础上,买得价值385元的茶山,并对此命名为“普济茶山”。这些事情交待于当年的碑刻。1933年,首事专门立续碑,说明这些茶山的契约和户规。碑记显示,茶山已完全是茶亭名下的产业,茶亭有着独立的纳税户。这些契据户规保存于捐助者吴烂田手上。不过碑记又专门强调了“公家”,不同于“陈根世家内”,由吴烂田等人募捐的资产成为公产,立碑的形式确保了茶亭财产的排他性,吴烂田不可单独享有其收益。受捐土地尚未登记至茶亭户名下,虽会有碍于茶亭独立法人产权的形成,但土地在实际秩序演进中能够逐渐转为茶亭所有。捐赠者后嗣若想取回受到诸多限制,包括祖产交易的宗族协商、守亭人的控诉乃至社会舆论或者政府在道义上的反对等。以民间组织为代表,在组织建设过程中的参与者所形成的共同信念与共识构成了基层公共事业主体的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嵊县王城茶亭的田地由会稽县张子英在康熙年间捐助。康熙末年,子嗣擅卖,守亭僧人将其上诉至政府,官员详细追述了由来,开篇内容如下:审看得县属之王城镇向有茶亭,当嵊新交会之地,冬夏施济茶汤,以惠行人,有山邑张子英乐善好施,舍山四片田十亩供是亭茶汤之用,延僧明源董其事,迄今几二十年矣。此茶亭之产……卑职查茶亭之田山俱系张子英当日陆续捐置,契书俱付僧人收执,王城一镇无不知山为茶亭之山,田为茶亭之田。张子英将购置的4片山场和10亩田地的契书交至明源僧人保管,由其管理王城茶亭事项。这些山场和田地成为茶亭的“财产”已成为当地社会的共识。不过,子嗣盗卖的行为以及后续的商议说明这可能是未在官府办理产权过割而引发的系列问题。但在判决实践中,政府对茶亭的财产还是予以了充分认可。茶亭对受捐田地历经了20余年的使用,“王城一镇无不知,山为茶亭之山,田为茶亭之田”透露出当地社会对土地所有权的观感。因此面对纠纷,茶亭仍有据可循,受捐土地难以任由他人随意分割。除此之外,不少茶亭会谋求政府的敕碑,以此强调不可侵犯。例如,《小石佛普济庵碑记》记载:“仰该庵附近居民及地保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宜痛改前非,毋许仍肆到庵盘距滋扰。该住僧亦宜恪守清规,不得荡败庵产,倘敢仍蹈前辙,许□指名禀县,以凭肃法究治,决不姑宽。各宜凛遵毋违。特示。”(三)茶亭的监督和管理茶亭与桥、义渡的性质相似,与“茶会”构成类似于今日的公益法人。这里的“茶会”是泛指合建茶亭的民间组织,并不特指会社中的茶会。除了置产和兴建茶亭等外,职责还包括招募佃农和守亭人、对其进行监督以及管理茶亭资产等。1924年,河南伊川县士绅宋显德建造了茶庵和茶亭,将6亩田地售卖充作“烹茶费之底款”,至于管理工作,则预托给附近各村的首事,要求依次经理,并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庙房茶房亭房规则:后有损坏,佃户宜重修补;若不修补,丢地。此地坐落老庄村北:东至大路,西至渠外,南至路心,北至王姓。东横卅四弓六寸,西横廿六弓三尺,南长六十五弓三尺,北长六十七弓三尺。内中有宋姓坟地壹亩二分,不在其数。烧茶条规:每年自五月起八月止,烧茶事佃户任之;若不烧茶,丢地。井水条规:烧茶时则开,不烧茶当盖。捐地人与诸亲友共财两清。种地人离房六尺不兴种五谷、树木。设茶地丁银两二钱九分三厘。茶亭建筑作为重要资产,一般由茶会对其直接监管,并委托守亭人照料。上述茶亭规则要求佃户对建筑负责修补,如若不补,则对其撤佃,这项惩罚措施同样出现在烧茶事项中。规则之中的捐地人与诸亲友共财两清强调了茶亭田产来源的明晰,茶亭户名下有地丁银2钱9分3厘。茶亭由士绅捐建,各村首事轮流经理,佃户有着相应的责任、规矩及其惩罚措施;田产归属茶亭,由茶亭向政府交纳赋税,从而得到政府和法律保障,以上内容恰如其分体现出茶亭的法人产权特征。新昌县普济茶亭在1930年公议,不许亭内摆烟火滩,堆放污垢杂物等,修理则归守亭主持管值。三年之后,新增规定,要求每年的正月十六,驻守之人设立午斋,集股人到庵,观看路廊庵屋,如果有损坏之处,则公议修理,众人不得退辞。合同议据共30本,每人1本。凡此种种内容刊于碑刻之中,对外公示,表明运营的透明化。茶亭公共品提供者来自于个体或者民间组织。他们通过捐助从而形成茶亭的基础资产,并能够成立理事会来对茶亭设施、聘任的守亭人及资产等进行定期监管(见图6)。茶亭资产不仅受到民间自发的秩序和信念保护,还能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障,这些茶亭得以形成清晰的理事会以及稳固的法人产权,体现出制度化、独立性和排他性等特征。这种演化几乎不受到政府的主动干预,在稳定的产权制度和治理模式之下,茶亭积极承担起公益性的社会功能。结 语茶亭作为公共品不同于其他大型公共品,其主要特点表现在小规模、低门槛和密集化。传统中公益建造的茶亭以其存在的持续和分布的广泛彰显了民间社会的现实需求。供给主体的多样化特征表现在茶亭捐助者包容了民间社会的不同阶层,而受捐方式及其受捐物品类型的丰富性促进了茶亭由民间自发供给的主动性。换言之,低门槛的志愿特征为民间社会打开了新的自治面貌。民间普遍意识到政府在公共品供给上的职能空缺,甚至与政府形成了清晰的供给分界意识,自发承担和主导了茶亭的地方公建,故而茶亭供给具有自发性和非政府性。供给中的互动博弈能够提高民间协调资源和处理事务的能力,与此同时,公共建设的信念动机深深体现在由道德和慈善所形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上。公共品供给者通过不同形式的捐助以创建茶亭的基础资产。土地和租谷是茶亭拥有的普遍财产,茶亭以此来持续供应经费,向民间所有阶层提供施茶服务。在此之中,茶亭及以民间组织为代表的供给者是最具排他、独立和制度化的公益法人。其一,茶亭在政府处开列了独立的纳税户名,依法承担赋税义务,政府和法律对此予以了相应的保障。受自发秩序的演化,即使土地未进行推割过户,茶亭资产还能在社会上得以支持和认可;其二,理事会的管理制度规范了茶亭的日常秩序,通过对茶亭设施、聘任的守亭人及资产等进行定期监管,进而实现长期的稳定经营。概而言之,以茶亭为代表的小规模共用资源,是服务于全社会的公益产品,我们甚至可以视其是传统中国最具普遍和代表的公共品。传统中国自生自发的供给能力极大地在茶亭的民间力量中表现,无论规模大小,这种秩序受到了个体、民间组织、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保障,推动着民间管理朝着制度化方向演进。
龙登高:《市场中国两千年》序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11:57 +0800
一市场,既表现为交易行为,也表示交换场所;既反映人们之间交换的种种关系,更是一种经济机制,生产要素与资源的流动和资源配置机制。微观而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宏观而言事关经济运行方式和体制,是国家乃至全球的。从实践的角度是家庭、企业、国家等不同经济主体需要了解、把握和驾驭的对象与机制,从理论的角度则是基于资源配置视角理解和创新经济学的核心基石。市场无处不在,却又似乎无影无踪,变幻莫测,亚当斯密把它看作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在不可捉摸的混沌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哈耶克进一步认为市场能够在人们的自由选择中形成自生自发的秩序(Spontaneous)。市场又如烟涛浩渺的大海,以其博大承载着诺亚方舟,惠泽人类;时而却波涛汹涌,山呼海啸,令人震骇。因此,马克思认为市场将导致经济无序,应该由政府来控制和配置资源,其理论实践使前苏联和中国的市场一度消失,凯恩斯理论则使一些国家强化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人类认识市场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人类在与市场的博弈中不断进步,但至今不能得心应手地驾驭它。如何深入地认识和把握市场,我们从源头上,从其历史演进过程中,从其变化发展和不同时代的阶段性特征中,本书希望提供一个视角,或者一把钥匙,或者一些思维。改革开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市场经济建设的成长之路,四十年的成就同时就是市场经济的伟大成果。(龙登高2020)然而,有人仍然怀疑中国的市场经济道路。究其原因,一是从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转型成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制度不配套,出现了许多问题。二是错误地认为中国不存在市场经济的历史基因与传统;或者认为中华传统文化排斥市场经济。本书将可以看到,无论是商品市场,还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在传统中国都有独特的发展,与同时期的西欧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传统商业与市场具有活力,民间经济时有创新,世界最早的纸币就是民间创新的商业成果,晋商、徽商的经营创新呈现现代性。二中华传统文化与制度排斥市场经济,其代表人物之一为韦伯,其儒家文化与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论调已为实践所证伪;(龙)但今天仍有不少人认为传统中国不存在市场发展的制度与秩序,或者说传统制度下商业与市场秩序得不到保障。固然,强权掠夺商人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并非制度化,并非常态化,更不是主流存在。朝廷获取土地产出和社会剩余,最稳定和可持续的途径是什么?是直接占有土地还是向农民征税?是政府直接经营商业还是向商人征税?当然都是后者。商人最重要的土地财产,与其他编户齐民一样得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龙登高)因为土地是要向政府交税的。但流动性商业征税不那么容易。直到宋朝,才系统性开征商税,使政府稳定获得商业剩余,成为与土地税并列的主要税收来源,王朝在逻辑上不会或不必抑商。汉武帝大规模打击和掠夺商人的政策在此后厉度与频度相对较少一些。汉武帝南征北战,打空了文景之治留下的丰盈国库,也改变了文景时期的无为而治政策。汉武帝嫉恨商人有钱,遂行“算缗”“告缗”;并选拔“兴利之臣”,如“言利事,析秋毫”的桑弘羊等,让官员列肆贩卖,希望通过国营商业来增加政府收入。此后的历史上,政府对商人的额外征敛有其时间与范围的限定性。一是捐输报效,在时间上一般是在战争或者发生灾害时才会要求商人捐钱捐物,相当于共赴国难。在对象上主要来自盐商、十三行等专卖或垄断行业。盐商、行商所获超额利润,常常通过“报效”、“捐输”的形式转入官府。但他们又通过政策得到了物资补偿,如加耗报效,盐商于例定弓1斤外,加耗盐若干斤,作为“报效”的回报。二是抄家。据云妍、陈志武(2021)统计,被抄家的商人占清朝总数的4%,几乎都是与内务府有关的商人,即通常所谓“皇商”。这些商人由内务府领出巨额“帑银”,行盐或办铜、采买木植,一旦资本不能归还,即被查抄家产。朝廷的严厉控制主要集中于政治领域与官僚体系,对于民间经济与市场则以朴素的自由主义政策为主导。主流意识形态以“藏富于民”为正统,以“与民争利”为羞耻。专卖限于少数特殊商品,历代的盐、香料,有的朝代还有酒、茶等,政府直接经营的商品或领域是非常有限的。司马迁推崇的治国之道是:“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朝廷间接管理基层社会与民间经济,实行经济自由主义。以高利贷政策为例,传统中国不会加以抨击,但不像正统的基督教、伊斯兰教那样对高利放贷加以禁止,或像犹太教那样只能在外族放贷。三与中国不存在市场经济基因的错误观点密切相关,那就是20 世纪的中国主流思潮趋向于排斥或缺乏市场思维。无论是对土地私有产权的非议,对地权交易的担忧,还是自耕农最优论、租佃制不公平与低效率论、平均地权等观点为人们所信奉, 其片面性都是缺乏市场思维所致,都是建立在土地等生产要素不流动前提下的静态思维,对市场配置资源的疑虑和否定。中国经历了朴素的市场经济演进,显然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基因。即使近代经济转型艰难,但到 1937 年前的十余年,中国逐渐走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探索轨迹,但这一趋势被此后长期战争逆转了。全面抗战期间的战时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经济空前强化;抗战胜利后没收敌伪资产,国有经济力量占居主导地位。当解放战争胜利,再次没收敌产与外资后,国有经济已经居于优势地位。长期战乱后百废待兴,20 世纪中期强化政府控制的经济学主流思潮与计划经济的苏联模式,遂在中国全面展开。可以看到,计划经济并不是中国的传统,市场经济才是中国的正道,只不过在20世纪中期不幸中断和扭转了。尊重历史而不盲从先贤。20 世纪国人在救亡图存的历史背景下,很难以当今的市场经济逻辑去思考传统经济的特点,去探寻近代经济落后的原因。(龙登高,2020)相反,毋庸讳言,20 世纪中国与许多国家的主流思潮都是非市场经济的乃至反市场经济,这可以理解历史时期的选择,但不能以前人特定历史下的思潮与选择来限制今天的现实,甚至以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否定市场经济。如果那样,我们既无法准确把握中国传统经济特征及其近代落后的根本的原因,可能也无法全面理解今天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21 世纪的今天,以市场经济的历史视野去反思,可望更好地把握历史渊源流变与长期趋势。尽管时有反复甚至倒退,但我们仍然要对中国市场经济道路充满自信。
徐毅 倪玉平:近二十年西方明清经济史研究——以“大分流”讨论为中心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09:24 +0800
摘 要: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大分流”学术讨论的背景下,从全球视野探寻当代中国经济奇迹的历史根源,成为西方学界的新潮流。部分学者改变明清中国经济长期停滞的观点,重新评估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但是西方学者并未完全放弃西方中心论立场。西方明清经济史研究旨趣的转变,与中国学者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密不可分。我们要推出明清传统制度整体研究和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综合研究成果,为进一步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内在联系的研究作出贡献。关键词:明清经济 全球史 “大分流” 现代化 中国经济奇迹比较经济史是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学术传统。18世纪后期,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开启比较经济史研究的先河。他的研究主题之一就是探讨为什么有些国家富裕,而另一些国家则长期贫困。随着工业革命在英国等欧美国家取得成功,19世纪以降西方.收入发达经济体。围绕这一问题,西方学界往往将西欧(尤其是英国)经验视为世界通行的发展模式,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历程中表现出来的独特性,一直被贴上“贫困落后”或“长期停滞”的标签。所以,在西方学界的比较经济史研究中,中国一直被视为欧美成功经验的反面例证。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为支撑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西方学界称之为“中国经济奇迹”。这无疑对西方学界提出了一个挑战与魅力兼具的课题,即如何解释一个被西方学界定义为长期停滞的经济体,在短短数十年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需要一两百年才能走完的路。这一课题迫使西方学界不仅需要反思英国工业革命前后的成功经验能否解释近代早期以来欧洲经济的长期发展,更重要的是反思欧美经验究竟能否适用于研究中国经济史。因此,近20年来,以美国学者彭慕兰出版的《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后文简称《大分流》)为标志,西方学界兴起了重新反思中西方经济的相似与差异、优势与局限的比较经济史研究。它不断吸引着不同学科、国籍的学者参与探讨。这种新趋势摒弃了传统比较经济史研究聚焦“西方何以繁荣,中国何以衰落”的问题导向,在探讨“西方为何兴起”等老问题的同时,聚焦“历史上中国何以会持续繁荣,当代中国又何以会再次崛起”等新问题。其中,在全球比较视野下重新评价明清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尤其受到西方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他们不仅重新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水平、趋势和道路,而且进一步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发展与当代中国经济奇迹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批在西方学界具有影响力的新观点新思想。在此过程中,中国学者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尝试对近20年西方学界有关明清中国经济史研究的英文成果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总结中国学者的重要贡献,希望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学术舞台中央的中国学界提供参考。一、“大分流”讨论受亚当·斯密及其后来者影响,西方中国经济史学界除将两宋时期中国经济视为巅峰这一“共识”之外,对于元明清时期的经济变迁问题,则长期存在发展论与停滞或衰退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20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增长经济学、计量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新经济地理学等学科的兴起,西方学界不断开拓认识中国经济史的新视角与新领域。比如,王业键利用清代粮价,初步得出18世纪中国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可与同时期欧洲相媲美的观点。美国学者曾小萍提出清代中国已经形成服务农村市场的信贷金融网络。法国学者贝洛赫引入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沃伯顿和西蒙·库兹涅茨等建构的国民账户核算体系,按照1960年的美元价格,分别估算1800、1860、1913、1938、1950、1960、1970、1977年的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并与其他国家进行长时段比较,认为工业革命前,中国的人均GDP比西方发达国家高很多,西方经济超过中国是工业革命之后的事情。可惜他并未详细说明资料来源与估算的具体方法。20世纪90年代以后,英国计量经济史学家麦迪森使用1990年的美元价格,建立起公元1年至1950年中23个年份的GDP和人均GDP数列。在他看来,公元1年至1000年,中国经济没有出现实质性增长,人均GDP保持不变,低于同期的欧洲,但两宋时期,经济获得实质性增长,人均GDP增加1/3,超过欧洲成为世界最发达和最大的经济体。在此后的5个半世纪里,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并没有像贝洛赫估计的那样乐观,而是再次陷入相对停滞的状态,欧洲经济不断扩张,至工业革命前夕欧洲人均GDP已高出中国50%。不过,由于人口基数庞大,直到1820年,中国的经济总量仍然占世界经济总量的1/3以上。然而麦迪森的GDP数据也大多缺乏坚实的证据支撑。在汉学家和经济学家对于元明清以降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研究不断拓展与深入的大背景下,一批专治比较经济史的学者,如美国学者王国斌和李中清、德国学者安德烈·贡德·弗兰克、中国学者李伯重等,先后对西方学界的观点提出质疑。西方学界将持有共同学术理念和学术观点的学者统称为“加州学派”。他们的新见解集中呈现于彭慕兰2000年出版的《大分流》一书。这本书被王国斌称为“迄今为止对中国和欧洲最细腻的比较”。在书中,彭慕兰一方面接受元明清经济发展论的观点及其论据,另一方面集加州学派学者的观点于一身,一反14世纪以来西方率先崛起并超过中国的传统观点,将明清长三角区域经济史置于中西比较经济史的框架中,从产业发展、人均财富积累、生活水平、市场发育和生态资源等多个指标和层面,探讨当时长三角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水平,提出18世纪长三角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水平与同时期的英格兰不相上下,进入19世纪两者之间才发生“大分流”;而英国率先发动工业革命,实现现代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并非西方制度与文化优势,而是丰富低廉的煤炭资源和从美洲源源不断获取的土地密集型产品。更为重要的是,彭慕兰强调,在比较框架下就会发现,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发展路径会达成相似的经济成就,因此也存在走向现代化的多种道路。加州学派的新理论新方法开启了全球经济史研究的新趋势。加州学派聚焦的14—19世纪中国传统经济的长期发展研究,也被推至西方学界“大分流”讨论的最前沿,成为最受关注、成果最为丰硕的研究领域之一。过去20年,西方学界围绕中西方经济“大分流”及不同发展道路一共进行了四次影响较大的讨论。2002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召开了第一次有关“大分流”的专题讨论会,针对《大分流》一书的主要观点、研究方法与重要论据展开讨论,其中4篇论文发表在《亚洲研究杂志》2002年第61卷第2期。这4篇论文构成辩论双方,其中美国华裔学者黄宗智和美国学者布伦纳从农业劳动生产率、人口行为、农民家庭手工业、农民收入、消费水平、煤炭和产权制度等多角度,对《大分流》的观点、论据和论证方法进行了全面质疑与挑战;彭慕兰、李中清等主要对黄宗智的批评进行回应,指出黄氏文章所用的资料与方法的多处错误,并引用当时西方学界最新研究成果来支持自身观点。尽管如此,彭慕兰等人用来捍卫自身观点的论据仍显不足。因此,他们的辩论开启了西方学界“大分流”讨论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衡量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水平与趋势;二是如何评价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道路。在《大分流》出版后的第一个十年,西方学界主要围绕第一个问题展开讨论。十年后,美国历史学会2011年年会组织第二次“大分流”专题研讨会。2011年9月出版的《美国历史评论》发表了5篇参会论文,其中4篇是针对《大分流》以及近十年相关成果的评论文章,1篇是彭慕兰的回应文章。基于十年来有关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的研究成果,4篇文章认为在工业革命之前,西欧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被长期忽视的“惊人的相似之处”。更重要的是,他们认可彭慕兰提出的煤炭和殖民地是催生英国率先发生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然而,他们仍从西方制度优越论的角度评价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对此,彭慕兰尝试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特征、成就以及通向现代经济的优势与局限等问题。这次讨论引导各国学者将研究旨趣从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逐渐转向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2016年5月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组织彭慕兰、奥布莱恩、邓刚、马德斌、罗伊和戈德斯通等学者,再次讨论了《大分流》出版以来世界经济史的发展,并出版《全球经济史》。彭慕兰与戈德斯通对过去十多年有关工业革命之前中西方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的量化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比较,确定了一个西方学界普遍接受的中西方经济“大分流”的时间——1750年左右。同时,彭慕兰、奥布莱恩、格拉夫和马德斌等学者总结和反思了西方学界对与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相关的各种传统制度的研究。最近,西方学界又展开一次“大分流”讨论。这次讨论主要围绕近20年西方学界关于中西历史GDP的研究成果展开,其中有关明清中国GDP的成果均有中国学者参与研究。各国学者针对这些成果的基础资料、估算和研究方法以及最终结果都进行了充分讨论。这次讨论又将西方学界的关注点拉回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的问题上,引发了西方学界对20年来各种成果的全面梳理和总结。新版《剑桥世界现代经济史》和新版《剑桥中国经济史》分别详细梳理汇总了20年来“大分流”讨论中的中国经济史研究进展。在巴黎第19届世界经济史大会上,“大分流”问题再次成为重要议题。在此次大会中,直接讨论“大分流”问题的分场讨论会共有6场,美国学者麦坎茨、彭慕兰和王国斌组织一场题为“大分流20年后的全球经济史”的主题讨论会,邀请了11位国际知名比较经济史专家对中国历史上的资源使用、人口行为、小农经济、地区关系、商品流动等问题进行重新探讨,进一步强调中国和东亚经济发展的道路问题。其他四场专题讨论会从实际工资水平、技术创新与扩散、传统经济的增长方式与动力、家庭行为和企业行为等视角,讨论“大分流”和明清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道路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自从《大分流》出版以来,14—19世纪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及其道路的研究之所以成为西方学界的关注焦点之一,与中国学者在“大分流”讨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密切相关。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西方学界有影响力的中国本土经济史研究还不多,当时中文成果鲜少进入西方学界,而且由于缺乏史料,西方学者的中国经济史成果质量参差不齐。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逐渐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特别是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直接参与“大分流”讨论,用英文出版了中国经济史方面的大量数据资料和优秀研究成果。新版《剑桥中国经济史》如此评价近20年来中国学者的贡献:“新一代中国学者对中国经济史的研究,诸如农业史、人口史、金融史和法律史等领域,都做出了重要的方法论和理论贡献。中国学者在全球经济史学界的影响力迅速增长……也证明了中国经济史在国际经济史领域的影响力不断上升。”二、衡量明清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与趋势如上所述,“大分流”讨论是因应探讨中国经济奇迹历史根源而兴起。因此,重新评价明清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成为“大分流”讨论的首要问题。在20年的“大分流”讨论中,学者先后就中西方的消费水平、实际工资、劳动生产率、历史GDP、人口年寿、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等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的多个指标、多个层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与系统比较。在第一次“大分流”专题讨论会上,彭慕兰指出,“我的比较是否正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对中国消费的研究”。之后,他进一步拓展了17—19世纪中西方消费水平的研究,从生活必需品和非生活必需品两个指标,依次探讨中国和欧洲的最低生活保障、占人口多数的穷人的消费水平和整个社会的平均消费水平等,最后初步修正他在《大分流》一书中的观点,提出18世纪中叶无论是中国与欧洲还是长三角区域与英国,人均消费水平基本相当,从18世纪晚期开始,英国在人均消费水平上才超过长三角。然而,彭慕兰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依据零散的产量、消费或人口数据间接进行的”,所以西方学者尝试构建系统的工资数据进行中西比较。英国学者布劳德伯利选取1550—1849年中国长三角地区农业工人的谷物工资和白银工资与同时期的欧洲各国相比,发现这一时期长三角农业工人的谷物工资与英国、荷兰等西北欧国家基本相当,但是前者的白银工资仅为后者的20%左右。更重要的是,这一时期英国、荷兰农业工人谷物工资和白银工资持续上涨,而长三角地区的两种工资与欧洲其他地区一样,处于长期停滞。为更系统地比较中西工资差距,英国学者艾伦及其研究团队专门考察了18世纪上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北京、广州、苏州、上海等城市建筑工人的生活水平。他们依次将这些城市的建筑工人的名义工资、生活成本和实际工资等,与同时期伦敦、阿姆斯特丹、莱比锡、米兰等欧洲城市建筑工人相比较,进一步证实布劳德伯利的结论——18世纪北京等中国城市建设工人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于伦敦等欧洲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工人水平,接近于欧洲落后地区如莱比锡和米兰的建筑工人水平,但是进入20世纪,欧洲所有地区的城市建筑工人的生活水平都比中国高;自18世纪开始,中国大城市的实际工资水平持续下降,至20世纪初才略有恢复。针对艾伦等人有关中西方实际工资的比较研究,彭慕兰在2011年“大分流”专题研讨会上撰文指出,不能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作为衡量明清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唯一指标。因为在明清中国,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也只有大约15%的人口以工资为生,远远低于同时期的西欧。而且,由于欧洲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高,靠工资生活的家庭是一般务农家庭收入的1.8倍左右;而在中国,基本依靠工资收入度日的往往是农村里最穷的人,其收入水平仅是佃户收入的1/2或1/3。艾伦也指出,他们的前期研究“使用的大部分工资数据都是城市的,当时经济的主体是农业。任何对整体经济表现的判断都取决于农业”。因此,艾伦转而比较1620—1820年英国与长三角这两个当时欧洲与中国最先进地区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家庭收入。他依托李伯重有关明清长三角农民劳动生产率和家庭收支的研究,用购买力平价法折算出长三角农业劳动生产率约为英国中部地区的90%,而两者的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几乎相当;而且在1620—1820年期间,伴随着人口增长,长三角农业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李伯重与荷兰学者范赞登的比较研究也发现,1820年左右华娄地区(长三角的核心地带)与尼德兰(荷兰的核心地带)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几乎持平。因为尼德兰与英格兰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当,所以他们的研究证实了艾伦的观点。最近,中国学者史志宏依据明后期至清代各省农业的详细统计数据,构建了1600—1911年间9个年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数列,发现这一时期全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趋势:17世纪初至18世纪中叶有所增长;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显著下降;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停在了19世纪初的水平上。遗憾的是,他并没有使用购买力平价法进行中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比较研究。除农业劳动生产率之外,李伯重与范赞登还对华娄地区的手工业与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进行量化研究。他们发现,华娄地区手工业和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农业,导致长三角城市化水平、城市实际工资等指标低于同时期的荷兰或英国。这也证明了艾伦等人有关城市工资的比较研究结论。为此,彭慕兰曾提出,如果从实际工资和劳动生产率的指标来比较,至19世纪初,长三角与西欧发达地区的“大分流”主要出现在城市,农村与农业部门尚未出现明显的“大分流”。与工资、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相比,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人均GDP),是一组更能反映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但是对于它们的核算则要求较为系统而翔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否则就会出现像贝洛赫和麦迪森等人那样“凭空造数”的情况。为此,学者往往从基础数据比较丰富的特定年份和特定区域开始核算GDP数据。李伯重在充分收集华娄地区各行业基础数据的基础上,首先使用历史国民账户体系,对1820年前后华娄地区的GDP和人均GDP进行了详细估算,发现尽管当时华娄地区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尼德兰相差无几,但是前者的人均GDP仅为后者的53.8%。考虑到华娄地区在19世纪已经进入经济衰退期,17、18世纪华娄地区的人均GDP与尼德兰的差距可能没有这么大。与此同时,中国学者史志宏、徐毅、倪玉平等人与荷兰学者范赞登、范鲁文(Bas Van Leeuwen)合作,对清代统计资料相对丰富的8个年份(1661、1685、1724、1766、1812、1850、1887、1911年)全国层面的各种基础数据进行了系统收集、整理与考订,分别对8个年份的全国人口、城市人口、农业产值、工业产值(包括手工业和晚清的机器工业)和服务业产值进行了量化研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他们对清代8个重要年份的GDP、人均GDP进行了估算,并与巫宝三等人的1933年GDP估值链接,首次构建了一个贯穿清代前期至近代的完整连续的中国历史GDP数列;在此基础上,与同时期的欧洲、亚洲各国进行比较,其结果显示清代中国在1661—1724年间人口与人均GDP都有小幅上升,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人口增长迎来高峰,导致人均GDP出现了明显下降趋势;1850年至1933年,中国人口增长与减少交替出现,所以人均GDP的下降趋势才有所延缓。与欧洲国家相比,中国的人均GDP在17世纪已经被英国、荷兰等欧洲发达国家超越,至18世纪被西班牙等欧洲较落后的国家超越,但在整体上直到19世纪中国与欧洲各国之间经济“大分流”的差距才急剧扩大;而在亚洲,直到18世纪末,中国仍是人均GDP最高的国家,19世纪初才被日本超过。英国学者布劳德伯利联合中国学者李稻葵与管汉晖,将GDP与人均GDP的估算年份上推到北宋和明代,其结果显示:从北宋到明代,中国人均GDP一直在较高水平上波动,至清代以降才出现明显下降趋势,1840年人均GDP仅是980年的70%;北宋时期的人均GDP高于欧洲各国,直到15世纪中国被英国超过,考虑到中国各区域的发展差异,中国与欧洲最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真正出现在18世纪。也就是说,直到1700年,长三角大致与尼德兰相当,略优于英国;到18世纪,英国和尼德兰很快超过长三角,其原因并不是它们增长提速,而是中国18世纪巨大的人口增长,拉低了人均水平。可以说,近十年陆续产生了一批中西方各国历史GDP的研究成果。最近,西方学界针对这些新成果展开了新一轮讨论。首先是美国学者戈德斯通、比利时学者索拉尔从研究方法、基础数据和研究结果等方面,对荷兰、英国和中国等国家历史GDP估算成果提出评价与疑问。具体而言,早在2016年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召集19位重量级经济史学者重新讨论“大分流”之际,戈德斯通就对范赞登、布劳德伯利等人构建的1300—1800年荷兰与英国历史GDP数列,以及15世纪下半叶两国已出现人口与人均GDP持续高增长的现代经济增长模式的观点,提出疑问。他将两国的长期历史GDP数列分成多个历史时期,发现在1750年之前,两国人口与人均GDP双增长的时期一般都不会超过50年,随后人均GDP的增长成果就被人口增长吞噬,出现经济停滞或萎缩。1750年两国人均GDP仅仅赶上了几个世纪前中国宋代水平。因此,他认为荷兰与英国在1750年之前的经济增长仍是一种前现代经济增长模式。在最近有关中西方各国历史GDP的讨论中,戈德斯通重申上述观点。索拉尔则依次对布劳德伯利等人有关中国980—1840年历史GDP估算中的财政收支、人口等数据提出疑问,继而对依靠农业和人口数据估算历史GDP、以1840年为基准年估算其他年份GDP、构建1840年用于国际比较的购买力平价法等研究方法也提出疑问,指出正是基础数据与研究方法的误差,使他们构建的中国历史GDP数据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出现了较大偏差。而根据戈德斯通和索拉尔最近的修正与解读,他们形成了较为相似的观点,即当工业革命发生时,欧洲的生活水平与几个世纪之前的欧洲和中国没有多大差异。就两大区域中的经济发达区域来看,1700年前后,荷兰与英国的人均GDP并没有超过当时的长三角地区。所以,无论是欧洲与中国,还是荷兰、英国与长三角地区,它们之间明显的“大分流”要到1750年之后才出现。最近,新版《剑桥现代世界经济史》第1卷利用近20年各国历史GDP研究成果,构建出一幅1500—1870年全球历史GDP分布图。从全球视野看,16世纪至18世纪,中国人口与人均收入出现了较快的双增长;至18世纪上半叶,中国处于世界经济发展第一方阵,人均GDP与欧洲相当,略高于英属北美殖民地,大大高于拉丁美洲和非洲;当时中国是亚洲人均GDP最高的国家,远高于奥斯曼土耳其、印度、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又经过100多年,随着人口增长,中国人均GDP则出现缓慢下降,至19世纪中叶,其人均GDP仅为美国和欧洲的一半,也略低于拉美。《大分流》出版以来,西方学界正在形成一种对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新认识——工业革命之前,西欧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存在被西方学界长期忽视的“惊人的相似之处”,当时中国“主要经济中心的规模、复杂程度和财富”也不能被低估。随着西方学界有关明清中国经济发展各指标的深入研究,他们对明清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也逐渐趋同。比如克拉克、王国斌根据实际工资、人口等数据提出,随着中国疆域的扩大,人口与经济规模都在不断扩张,而且人均收入、实际工资和其他福利水平并没有实际性下降,明清中国经济在缓慢发展。上文所引史志宏对于明清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量化研究,也体现这一时期中国农业呈现出增长、衰退与停滞的波动趋势,并非长期的衰退趋势。布劳德伯利、索拉尔等人对明清人均GDP的研究与修正,也表明了明清中国经济既有增长也有衰退。最近,美籍华人学者陈志武和中国学者彭凯翔合作撰写了新版《剑桥中国经济史》第1卷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水平》一章。其中,他们对近20年中西方学界有关11—19世纪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成果,作了较为系统的收集和整理,尝试建立多个反映经济发展不同侧面的指标长期数列。他们首先比对了国内外多个研究中国历史GDP和城市工人实际工资的长期数列,指出从宋代到清代,随着人口增长,人均收入并没有显著增长,但也并非急剧下降。同时,他们建立起有关棉布消费、印刷品消费和年寿的长期数列,从多方面反映宋代至清代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在数量、质量和多样化上都有显著改善和提高。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认为人均收入、消费水平并不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唯一标准,应对风险能力与人均收入同样重要。他们从新作物的引入、宗族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地方金融市场的改善和政府救灾政策的创新等方面,探讨宋代至清代应对风险能力的增强,对改善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人均收入和应对风险能力的长期变化,陈志武和彭凯翔提出,“中国从晚唐到1800年间成功地避开了马尔萨斯人口陷阱。在前工业革命的世界里,没有哪个社会能像晚明和清代的中国那样成功地应对维持数亿人口的挑战”。总之,20年来经过对中西方历史消费水平、实际工资、劳动生产率、GDP、人口年寿、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应对风险能力等数据的系统收集与探讨,西方学界对中西方经济何时、如何出现分流,明清中国经济的总体趋势等问题,逐渐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正如彭慕兰所言,无论是中国与欧洲,还是长三角与英国,它们之间的“大分流”出现在1750年左右是目前最为可信的观点,而且分流首先出现在城市,继而扩散至农村。同时,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尽管欧洲经济在18世纪中叶逐步超过中国,但是并不能说明明清中国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相反,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在总体上呈现缓慢发展趋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并没有因为人口增长而停滞不前,反而有所改善和提高,总体上避开了马尔萨斯人口陷阱。对于衡量明清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各种主要指标的研究,中国学者作出了重要贡献。除上文列举的成果外,中国学者在西方学界还发表了许多成果,篇幅所限,不能一一罗列。在此,我们对中国学者的贡献作一总结。首先,中国学者关于明清各地工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所收集的基础数据,为21世纪以来西方学者重新评价14—19世纪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在“大分流”讨论中,中国学者开发了大量海内外历史文献,系统挖掘、收集和整理各种基础数据,包括人口、城市化、工资、农业、财政、金融、手工业、服务业、消费水平、职业构成、年寿、受教育程度、国家治理水平等,并且利用基础数据构建了人口、农业劳动生产率、历史GDP和年寿等指标的长期数列。难能可贵的是,中国学者对于长期数列的研究与构建所使用的方法,并非完全照搬西方,而是根据中国历史数据的具体情况加以改进创新,以更能体现中国传统经济长期发展的特征与趋势。中国学者有关长期数列的成果大都已经在西方学界公开发表,引起重要学术反响。中国学者的努力彻底改变了《大分流》出版之初西方学者仅仅“依据零散的产量、消费或人口数据”而进行研究的窘境。西方学者出版的几乎每一项有关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成果,不是以中国学者的基础数据和长期数列为依据,就是与中国学者合作共同收集基础数据和构建长期数列。随着西方学者越来越接受中国学者的基础数据和长期数列,西方学界对于中西方经济何时以及如何出现分流、明清中国经济的总体趋势等问题的看法,才逐渐趋向一致。然而,有关14—19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数列,除了人口、历史GDP、少数城市工人的实际工资、少量商品的消费量、年寿等数据之外,其他主题或指标,如大宗商品的物价和消费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劳动生产率、货币供给与流通量、利率、农村雇工的实际工资、职业结构、受教育水平、国家治理水平、能源消费和环境变迁等至今尚未构建任何长期数列。同时,除了长三角之外,有关中国内部其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差异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正如布劳德伯利等人所指出的,“最需要的是更详细地了解中国内部的地区差异”。三、探讨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道路在“大分流”讨论中,为了解释明清中国维持较高发展水平的原因,西方学界深入探讨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道路,进而重新认识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与当代中国经济奇迹之间的关系,探索与西方不同的经济现代化道路。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学界就兴起了研究明清传统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受到西方学界广泛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王国斌提出明清中国的经济增长与欧洲近代早期一样,其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来自市场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斯密动力”。斯密增长应该受到“人口增加—资源匮乏—经济危机或经济停滞”这一规律限制,但是18世纪晚期,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发达地区尚未遭遇人口压力导致的资源匮乏和经济停滞,即真正的马尔萨斯危机的威胁。正是从这时开始,西欧获得了美洲新大陆输入的资源品和西欧各国对煤铁等矿产品的大开发,促使英国等西欧国家率先突破资源局限,成功启动工业革命并将其扩散至欧洲大陆,从而推动西欧经济增长动力从市场分工和专业化生产转向技术与组织变革。至此,西欧的经济增长方式也从斯密增长转型成为现代经济增长——“库兹涅茨增长”。同时期的中国由于缺乏矿产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仍然停留在斯密增长模式。这就是19世纪中叶中西方经济增长方式的“大分流”。王国斌对明清中国经济增长动因的认识,主要强调中国传统经济中活跃的市场机制的巨大效用,但是他对斯密增长道路的阐释过于抽象,缺乏系统的论证和翔实的史料支撑。几乎与此同时,许涤新和吴承明等人撰写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英文版由麦克米兰出版公司出版。该著开拓性地研究了明清中国传统市场经济发展诸多方面,如国内市场规模、商品流通量、市场体系、商帮组织以及围绕国内市场而形成的区域与行业的专业化生产等,并翔实地论证了明清国内市场的运作及其专业化分工对于当时人口增长、产量扩张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发挥的促进作用。其后,西方学者更多是从市场整合程度和运作效率,检验明清中国是否存在斯密增长。比如美国学者薛华系统收集和构建了17—19世纪中国粮食价格数列,借助市场整合的分析框架和实证方法,发现18世纪中叶中国远距离商品市场整合程度高于同时期的欧洲,而近距离的整合程度则略低于欧洲。直到1770年之后,英国在全球贸易的推动下,其商品市场整合程度开始超过欧洲大陆各国和中国。据西方学者的研究,尽管17—18世纪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利率有明显下降趋势,但是仍远远高于同时期的西欧地区。最近,薛华等学者基于清朝粮价,对1770—1860年中国金融市场的整合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这一时期长三角金融市场的整合程度与英国相似,但是在长三角以外地区,金融市场的整合程度仅为英国的三分之一。同时,部分西方学者综合许涤新、吴承明对于明清劳动市场的研究,提出明清中国农村人口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程度也比同时期的西欧地区低很多。清代中期以前,国际贸易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非常小。据美国学者勃兰特等人估计,1800年国际贸易仅占国民经济的1%,到1870年才提升到2%。换句话说,除贵金属货币之外,19世纪中叶之前的中国经济基本上没有从全球化的国际贸易中受益。上述观点逐渐勾勒出明清中国传统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征:与欧洲相比,明清中国的商品市场发展较为成熟,而劳动力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18世纪也是中国与西欧市场整合进程“大分流”的关键时期,两者之间的“大分流”似乎先从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开始,再到商品市场,这与西欧从17世纪以来逐步从大西洋贸易中获得巨大利益密不可分。同时,李伯重对明清时期长三角地区的斯密增长也进行了理论探讨。正如有学者指出,无论是中国还是欧洲,市场整合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斯密动力与斯密增长并不能概括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全部特征。彭慕兰从投入经济增长的各种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等)配置及其相互替代关系的角度提出,尽管市场分工与专业化生产在短期内能够推动中西方人口与人均收入的双重增长,但无法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与资源压力。在工业革命以前,中西方各自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其核心就是劳动、资本与土地的有效配置以及劳动和资本对土地的替代。具体而言,从16世纪以来,中国的核心区域——长三角地区为了应对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与资源压力,当地农民采取三种策略。一是从外部(长江中上游地区或华北地区)获取粮食、纤维和燃料等土地密集型产品,但是获取规模则因为外围地区人口增长和本地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而逐步停滞与萎缩。二是在土地密集型产品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长三角农民只能付出更多的劳动来抵补土地不足,形成劳动密集型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发展模式,即所谓“勤勉革命”。三是由于土地密集型产品获取规模有限,长三角地区必须保持足够规模的农业和农村手工业,所以当地城市化水平与专业化生产水平始终得不到显著提升。上述三种策略也适用于当时中国其他区域。由此,彭慕兰认为明清中国传统经济走上了劳动密集型发展道路,具有农业劳动生产率较高、农村手工业和服务业发达、城市化水平低、劳动力价格低、资本和能源价格高等特征。针对彭慕兰的观点,黄宗智、德弗里斯反复强调,西欧走的是资本与资源密集型发展道路,具有城市化水平和城市实际工资较高、农业和手工业资本投入较密集、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等特征,其发展道路在通向经济现代化上具有明显优势。对此,彭慕兰进一步提出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劳动密集型发展道路的效率,以及通向经济现代化的优势等问题。他提出明清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发展道路也能够推动人口、劳动生产率和家庭消费的缓慢增长,而且能耗较低;城市化水平低并不是经济失败的表现;农业生产率高、发达的农村手工业和服务业也是经济繁荣的重要表现;明清中国农民在农业、手工业和服务业上的家庭内部分工与转化,促进了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在向现代经济增长转型过程中具有一定优势等。当然,彭慕兰等人也都注意到明清中国劳动密集型发展道路向现代经济增长转型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和劳动生产率提升都比较缓慢,无法在根本上突破生态资源短缺的瓶颈,走上现代经济增长之路。因此,明清中国的传统经济也就无法避免增长、停滞与衰退的交替出现,特别是进入18世纪下半叶,中国传统经济逐渐陷入停滞与衰退。有关明清中国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道路的研究,西方世界也注重探讨劳动力如何发挥关键作用的问题。在“大分流”讨论的第一个十年,学者们大多关注明清中国农民如何增加劳动投入和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家庭收入。从西方学者的传统观点来看,随着14—19世纪欧洲人力资本的长期积累,欧洲人提供的劳动质量比劳动数量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明清中国人力资本积累一直比较滞后,导致劳动密集型发展主要来自劳动数量的投入。最近十年,学者们越来越关注明清中国人力资本积累及其作用的问题。巴顿、马德斌等人认为,由于资料所限,要直接获得明清中国反映人力资本积累的识字率和计算能力的数据不太容易,他们引入年龄堆积方法,通过惠普尔指数来推测17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中国不同地区成年人的计算能力。他们发现,除19世纪中叶有所下降之外,19世纪早期中国成年人的计算能力与同时期的西欧旗鼓相当,而人均收入与中国相当的印度和土耳其等,其成人计算能力比中国差很多。之所以明清中国的成年人具有这么高的计算能力,主要是因为随着明清经济日益市场化,小农家庭必须具备处理地方工商事务、交税和参加科举考试等方面的识字和计算能力。据此,巴顿等人将明清中国的斯密经济定义为“生活水平较低而人力资本较高”的经济。为进一步探讨明清时期中国在市场经济中投资和积累人力资本的方式和过程,一方面,中国学者袁为鹏等依托河北省的统泰升账册,研究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的会计技术。另一方面,薛华等人,将参与科举考试作为清代中国人积累人力资本的主要方式,通过对安徽省43000个考生的分析,发现在17世纪至18世纪当地家族的出生率与参加科举考试的频率成反比,科举考试越成功的家族,越倾向于保持低出生率,这与同时期西欧家庭注重人口质量而非数量的行为模式相类似。直至19世纪中叶以后,这种反比关系才被打破。英国学者奥布莱恩指出,市场运行与要素禀赋的开发利用,只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道路的表现特征,而决定不同发展道路的根本因素则是制度。早在第一次“大分流”讨论中,布伦纳等人就关注到资源禀赋不是决定中国与英国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关键因素,他们从中英双方的农民家庭制度、产权制度等角度出发,解释发展道路的多样性。然而他们完全以英国的农民家庭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为标杆,过分强调明清中国长三角农民家庭制度、传统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度对中国传统经济转型的阻碍作用。此后20年里,中西方学者先后在西方学界对明清中国的宗族制度、财政制度、货币金融制度、国家治理能力、知识创新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展开研究。最近,范赞登、勃兰特等人将上述制度统合起来,分别使用“横向”制度和传统中央集权治理模式展开综合研究。无论是单一研究,还是整体研究,西方学者对于明清中国传统制度的认识发生了显著变化——从缺乏效率、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东方专制主义”,到富有效率、推动经济发展的“传统中央集权治理模式”。更重要的是,部分西方学者认为明清经济发展道路是通向现代经济的另一条道路。尽管如此,大部分西方学者仍旧坚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制度的标准,认为明清中国经济之所以未能率先实现现代化,就是缺乏一系列重要制度和环境,诸如缺乏对私有产权的有效保护,缺乏统一的货币体系,缺乏高效的金融和劳动力市场、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环境、缺乏对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统筹协调、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并将这些缺失归咎为明清孱弱的国家能力和保守的意识形态。事实上,西方引以为傲的产权制度、金融货币制度、军事—财政国家等,是以激烈的政治竞争和旷日持久的战争为代价的,“歪打正着地将欧洲引向城市化、资本密集化的发展道路”。此外,全球贸易、殖民地、科学和能源等因素也起到重要作用。事实上,无论西方学界还是国内学界,对于国家制度(如财政制度、金融货币制度等)已经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于家庭和宗族制度以及手工工场、商号、行会等组织的研究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明清制度的整体研究和评价。正如范赞登指出,“在得出确切结论之前,需要对这些发展做更多的比较研究……中国最发达的地区是否已发展出了新的人口行为模式……这些研究将会给我们提供新的数据和关于这些经济体长期发展的新见解”。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彭慕兰尝试将市场运行、要素配置和制度综合起来,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各种因素如何对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影响。布劳德伯利提出了一种解释中西方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综合分析框架。他将影响发展道路的因素分为两组,一组是直接因素,如劳动力、资本(包括物质和人力资本)、土地、技术;另一组是根本因素,即制度和地理等。然而,这一综合框架侧重于解释西方国家的经济现代化道路,对明清中国发展道路的研究充满矛盾。西方学界对于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探讨,根本目的是从明清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理解当代中国经济奇迹。王国斌、彭慕兰、勃兰特、李伯重,以及新版《剑桥中国经济史》的作者都对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与当代中国经济奇迹之间的关系作过深入探讨。在他们看来, 当代中国经济奇迹是历史上中国经济长期发展与繁荣的延续和复兴,这种复兴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成功扫除了在国家独立、意识形态、国家能力和治理水平、基础设施和发展战略等方面阻碍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各种因素,如实现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彻底打破保守落后的意识形态禁锢,建构强大的国家能力和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持续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制定科学的经济赶超策略等。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继承了传统中国的有益遗产,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统一协调、重视教育与人力资本投资的文化传统、保持农村经济的活跃与繁荣、恢复和发挥企业家精神和非正式的合同执行机制、推进低能耗和劳动密集型的增长方式等,最终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模式”。更为重要的是,一些经济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如杉原薰、意大利学者阿里吉还尝试提炼这种结合传统优势的中国模式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和价值——与西方经济发展道路相比,中国模式在财富分配上更加公平,在环境上更加可持续,让更多人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最近,新版《剑桥中国经济史》将中国模式的世界意义评价为“一种挑战资本主义和经济增长传统理论的经济发展模式”。然而,西方学者的观点又往往将新中国借助传统优势的经济发展模式,视为与日本类似的“东亚模式”。我们知道,无论是历史中国还是当代中国,在经济发展道路上与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都有本质差别。而要理解中西、中日经济发展道路的差别,则需要西方学者彻底放弃西方模式或日本模式优越论视角,真正对中国传统经济发展的自身脉络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展开深入研究。四、如何超越“大分流”西方学界对于明清中国经济发展道路的认识转向,与中国学者的努力密不可分。我们要进一步推进明清时期宏观层面上各项国家制度的系统研究,也要加强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制度研究,更重要的是推出对明清传统制度整体研究和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综合研究成果。与“大分流”讨论不同,我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将明清中国置于全球史的比较视野之中,综合探讨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的表现形式、内涵特征、核心基础以及与当代中国经济奇迹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在展开系统的定量、定性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之后才能得到回答。首先,应全面系统地探讨明清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特征、内涵、趋势,以及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过去20年,由西方学者与中国学者联合展开的一系列量化研究,已经为我们拼出了一幅鸦片战争之前中国经济的总图——“一个普通民众达到基本温饱,社会相对安定,有相当的人力资本基础,但资本却相对匮乏的社会”。这一经济图景要么源于对明清中国宏观经济的研究,要么来自于对东部地区(长三角、华北等区域)的经验总结。具体而言,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中国宏观经济层面上的人口、产业、经济总量、人均收入、少量商品的全国流通与消费量、年寿等主题,仍然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家庭经济、中观层面上的(长三角、华北等区域以外)区域经济,以及世界层面上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领域的系统研究。换言之,目前西方学界的研究,无法揭示明清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总体面貌。对此,需要在不同层面上探讨明清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家庭和宗族层面,通过研究婚姻、生育、生产、运销、收入、分家、消费、积累和教育投资等问题,聚焦分析明清人口行为模式的演变与人力资本积累的水平。在行业和区域层面,通过研究物价、劳动生产率、工资、市场整合、利率、技术扩散与创新、知识传播和积累、产业布局、能源开采与消费等问题,重点探讨明清中国知识与技术的创新与扩散模式,传统市场体系的演化,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发展模式及其发展差异。在国家层面上,通过人口数量和质量、经济总量和结构、人均收入和消费、收入分配、货币规模与构成、国家能力和社会福利等,揭示明清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水平、周期和趋势,以及传统政府的治理模式。在世界层面上,通过研究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商品、资本、技术、知识和人员等双向流动以及对双边的经济影响,阐释明清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由此,不仅可以构建一套综合反映明清中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指标体系以及相应的综合数据库,而且可以提炼出明清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在不同层面上运行的内涵特征。其次,深入研究明清制度对于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影响,揭示中国传统经济发展道路与当代中国经济奇迹之间的内在联系。西方学界对于明清中国传统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聚焦明清某些特定制度,如国家财政制度、金融货币制度等。我们认为,除国家经济制度之外,还应深入研究各区域的宗族制度、土地制度、市场交易制度、行会制度、学徒制度,以及手工工场、商号、会馆等经济组织,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通过配置各种经济要素(人口、资本、土地、市场和技术等)来影响各区域的经济长期发展。二是探讨明清各种传统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整体对经济长期发展的影响。这种研究在西方学界兴起不久,尚在探索之中。在大量的实证研究中,学者发现要确定某一项制度对于经济长期发展的影响并不容易,因为所有制度根植于特定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它们之间相互依赖并相互联系。而且,在具体的制度与它所要解决的经济发展问题之间也存在着复杂关联:特定制度通常与不止一个问题相联系,用于解决特定问题的某一具体制度,往往也会对其他问题的应对方式产生影响。然而,因为制度系统太过抽象,很难用定性的方法分析制度系统与经济长期发展之间的关系,西方学者往往建立一套度量制度系统效率的指标,用以评估制度系统的影响。目前,西方学者根据西方经验构建了三组指标——制度对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商业信用发展的促进、市场一体化程度、要素市场发展水平。显然,这三组指标无法全面衡量明清中国传统制度系统的效率。因此,可以将构建一套综合反映明清中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指标体系,与深入研究各种具体制度联系起来,从中提炼出一套反映明清中国传统制度系统效率的指标体系。以此为基础,可以相对准确地揭示世界现代化史视野下明清制度系统的效率与局限,进一步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内在联系的研究。(作者徐毅,系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倪玉平,系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龙登高 刘紫卓:数据要素的产权形态及其确权进路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2:04:44 +0800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逐步融入实体经济,催生出数字经济,其重要性与日俱增。数字经济并非横空出世的全新物种,而是传统产业与商业模式蜕变出的新型业态。借助数字技术,传统产业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产生大量数据,这是数字经济崛起的微观基础。工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报告(2022)》显示,2013-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呈快速增长态势,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相较于2013年基期水平增长了4.61倍,远超同期GDP指数64.27%的涨幅和人均GDP指数的涨幅。数据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引擎作用日渐凸显,2021年数据要素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14.7%,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出对数据要素最为敏感。明晰合理的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保障。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与土地、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存在差异,现有产权理论和产权制度在解释数据产权问题上需要一定调适。数据产权问题本质上是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的权衡,一些研究基于对两者重要性的差异性倾向,聚焦数据开发商应获得数据“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各执一词。专属性所有权提供较强的权利保护,但所有权赋予数据开发商可能造成原始数据所有者的隐私泄露担忧;使用权赋予数据开发商采集、存储、分析数据对权利,但激励不足。使用权主体不能拥有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开发商充分经营数据的积极性。一些学者建议先在实践中探索试错,然后再完善政策与理论的观点。然而数据产权虚置可能造成数据开发不足与数据流通混乱的问题,无论对于数据开发者还是所有者,产权都是最基本的制度供给激励。一、产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基础性激励明晰合理的产权界定是数据要素市场构建的前提,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独有特性引致了数据要素权属的不确定,既有产权理论与制度设计在解释数据产权问题上面临困难。首先,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使得数据开发商与原始数据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一对应,数据产权配置上存在不等价性,科斯定理难以直接应用于数据要素市场的解释,数据的产权配置至关重要。因而大量研究基于泛化的数据产权讨论其归属于不同主体带来的福利影响,但尚未形成一致结论。其次,数据要素的衍生性引致了数据主体的多元性,以所有权为核心构建的传统生产要素确权体系不适用。原始数据的价值往往很低,需要通过数据采集、加工和分析,将对客观事物的数字化记录转化为产生价值增值的生产要素。与之对应,部分学者提出将产权细分,引入“权利束”概念进行解释。最后,数据要素的虚拟性使得既有法学概念在数据产权问题的解释上存在争议。一方面,就数据产权的属性而言,主要存在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人格权能较好地避免隐私泄露与数据滥用问题,但严重限制了数据的开发、流通与利用,不利于数据产业的发展。构建数据财产权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开发与交易数据的积极性,但绝对财产权可能阻碍数据自由流通。另一方面,数据要素是否符合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条件尚存在争议,为了使既有法理概念能用于数据确权的解释,部分研究主张就对“数据”概念做性质限制使之满足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条件,而一些研究则主张创设新型财产权以适应数据要素的特殊性。数据产权问题本质上是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的权衡,造成数据权属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原始数据所有者与数据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与增值的关键在于海量数据的汇集,以平台、数字企业为代表的数据开发者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显著提高。而原始数据所有者的让渡意愿与权益保护是数据要素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数据产权不明晰将造成数据开发不足与数据流通混乱的问题,无论对于数据开发者还是所有者,产权都是最基本的制度性供给激励。笔者从传统中国地权交易实践中提炼出“占有权”概念,并系统阐述了独立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占有权理论(详见作者《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土地占有权及其实现》,《经济学(季刊)》2022年第6期;《近代上海道契土地产权属性研究》,《历史研究》2021年第5期)。土地是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是数字时代最关键的生产要素,其产权问题的理论思考一脉相承。本文基于占有权理论对数据要素的产权问题展开分析,以期为数据要素确权与市场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引自:龙登高,陈月圆,李一苇:《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土地占有权及其实现》,《经济学(季刊)》2022年第6期二、数据要素分类确权与多层次产权形态数据要素的主体多元、权利多样、场景多变,基于数据来源和生成方式可分为“自然数据”、“商业数据”和“公共数据”三类,数据开发商在其中获得的产权属性各不相同。“自然数据”指易识别或可识别的微观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数据,特别强调所有者的权利与隐私权保护,但数据开发商仅拥有使用权并不足够,可通过开发增值扩权赋能获得使用权之外的相应权利。“公共数据”指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通常由国家或政府机构持有,强调公共安全和国有数据产权。在公共数据中,数据开发商获得使用权是相对安全的。“商业数据”是数据开发商在采集、存储大量零散数据的基础上,经过匿名化处理与分析产生的可商业利用的新数据。数据开发商在处理原始数据的过程中投入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创造了数据要素的价值增量,生产出的商业数据理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数据产权不仅划定权利主体运用要素的边界,也表征其参与要素收益分配的合理性。某一要素权利具有财产权属性后,意味着可以稳定获取要素的多期收益,并且可以跨期调剂、灵活配置。然而,数据开发商并非自然数据的所有者,能否获得财产权利?传统社会地权交易中的“田面权”和“典权”都是非土地所有者获得的财产权利,田面权主和承典人都可以在使用权外,拥有对土地要素抵押、担保及典当等权利,可以将未来收益变现。土地要素的产权形态中存在非所有者拥有的财产权利,而数据的竞争性与排他性较土地更弱,将土地要素非所有者的财产权利概念迁移到数据要素的产权问题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中虽未明确非数据所有者的财产权利,但“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保留了财产性权利主体从所有者向非所有者拓展的可能。数据交易实践中事实上存在比使用权内涵外延更广,但又未达所有权,或不唯一的产权形态,笔者将其定义为“数据占有权”。占有权的典型特征有三:其一,占有权是非所有者的财产权利;其二,占有权在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它们彼此分离、相互独立;其三,占有权是经济产权的概念,可以脱离实物载体对特定要素财产权利进行占有。不同于法学物权意义上的占有,数据占有权指的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占有:占有既是一种权能,也是一种产权层次与形态,侧重于使用、消费以及从要素中获得收益与转让的权利。数据占有权强调自然数据开发商在使用权之外应进一步明确拥有财产性权利,这种财产性权利使权利主体可以更加灵活地经营和运用数据要素,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不必受限于原始数据所有者。三、数据产权分层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原始自然数据的价值低,需要仰赖数据开发商采集、加工和分析,将对客观事物的数字化记录转化为生产要素、形成有价值的数据产品。而自然数据的开发利用中面临原始数据所有者的个人隐私担忧与数据安全保护问题。隐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负外部性,扭曲市场机制。通过数据产权来协调自然数据所有者隐私保护与开发商产权激励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解决隐私负外部性引致的市场失灵问题,是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的关键。零散的原始数据如未开发的荒地,经济价值小,初始所有权的收益低。佃农垦殖无主或无用的荒地,投资水利设施,增强土壤肥力,使土地的价值增加,佃农的权利由耕种土地的使用权拓展到占有权。与佃农投资开垦荒地,由土地要素增值扩权赋能的逻辑一致,经过开发商的采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增加,权利相应扩大,可以由更多要素主体与所有者分享权利和收益。随着使用权的进一步扩大,要素权利得到增强具有了财产权属性。此时,收益与权利可由参与要素增值活动的多方主体分享,实现从要素投入到数据收益再到权利分配的转变。此外,数据要素的价值与使用者的异质性密切相关,单一的自然数据对不同主体的价值不同、难以定价,因而此类数据的要素化与价值化过程更依赖数据开发商的采集、整理和分析。赋予自然数据开发商占有权是对其获取数据增值部分收益合理性的确认,也是重要的产权激励,有利于推动数据要素可持续开发与应用。数据产权被细分建构为多层次的产权体系,不同层次的产权对应差异化的权利和丰富多样的交易形式。数据要素权利分层后的产权形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如果数据开发商仅获得使用权,那么数据交易的形式不外乎租赁;引入数据占有权概念将拓展数据交易的形式,不仅包括租赁,还有抵押、担保、典当等交易方式。自然数据开发商可以凭借数据占有权向金融机构融资,在缓解企业信贷困难问题的同时,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多层次的数据产权交易中,基于差异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占有权可以被拆分与重组,形成多个占有权,具有较强的拓展性。“数据二十条”提出“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征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占有权对应的多样化交易方式为数据要素权利分层次进入市场,依据权利的经济内容与供需状况在市场中形成价格奠定基础。数据要素可分为三重产权形态,依据权能越大价值越高的定价原则,数据要素完整所有权交割的价格最高,而使用权交易的价格较低。传统地权交易实践表明,占有权主获得了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性权利,产权激励更强,有强烈的动机投资要素增值,使其经济价值大幅增加。原始数据所有权的价值较低,而开发增值部分更高,随着开发时间的延长,开发增值部分的经济价值占比逐渐增加,数据开发商投资获得的收益远超数据的初始价格。产权分解后,“所有权”仅表征原始数据要素的归属而非完整的权利, 数据开发增值扩权赋能的部分则属于开发者。四、以占有权为抓手,考察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总体而言,中国的数据产量多,但数据有效供给不足、质量不高,数据要素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其中基础环节在于数据要素的产权归属。以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占有权为抓手思考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问题,有望为推进数据确权和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贡献理论基础。《国家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1)》显示,2021年中国数据产量达6.6ZB,同比增加29.4%,占全球数据总产量(67ZB)的9.9%,仅次于美国的16ZB,位列全球第二。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2021-2022年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指数的平均得分为58.73,且区域间数据要素市场化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大规模数据要素相关企业主要分布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此外,中国数据交易规模较小,仅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且以场外交易为主,场内交易不足5%。尽管数据交易平台不断涌现,但交易功能有限,数据交易规模有待扩大。与既往围绕所有权探讨数据归属的思路不同,笔者以数据要素占有权为中心,聚焦数据开发商在自然数据中获取的权利问题,展开对数据要素产权形态的分析,与数据要素的社会经济特性适配度更高,有利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将占有权概念引入数据产权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因数据要素固有的非竞争性、衍生性和虚拟性特征造成的数据要素产权问题。首先,占有权作为一项经济产权(property rights),与所有权(ownership)的专属性与强排他性不同,可以细分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享。占有权的可分性与数据要素的非竞争性特征相契合。其次,占有权与所有权、使用权彼此分离、相互独立,是“权利束”的一部分,与数据要素衍生性特征引致的多元化主体相对应。数据的衍生性特征表明数据增值过程仰赖于多个主体的投入和多种生产要素的结合,因而这些要素所有者与数据增值过程的参与者也应该获得一定权利,这既是参与要素报酬分配的合理化依据,也是进一步促进要素增值的激励。使用权当然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享,但使用权对数据开发商的激励不足。数据具有财产属性,赋予数据开发商财产性权利可以提高数据流通利用带来的经济效益。最后,占有权可以脱离实物载体而存在的经济产权性质缓解了因数据要素虚拟性而难以被现有法学概念解释的问题。鉴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数据要素市场化过程中普遍面临“隐私的负外部性”、“数据开发者的投入激励”和“非竞争性对数据充分利用提出的要求”三者之间的权衡,数据占有权一定程度上理顺了这三者关系。一方面,占有权作为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独立的财产权利,承认原始数据所有者的所有权归属,所有者可以在出让权利获取经济收益与保护隐私之间灵活权衡,有利于缓解隐私负外部性。另一方面,数据占有权扩展了数据开发商的权利,有利于增强数据处理主体的投入激励,促进数据开发与应用。此外,占有权的衍生拓展性也与充分利用具有非竞争性的数据要素的要求相契合。本文以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占有权为抓手思考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问题,有利于破解当前数据确权困境以及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理论障碍。
龙登高:“计量史学译丛”书序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1:58:07 +0800
许多学术文章都对计量史学进行过界定和总结。这些文章的作者基本上都是从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讲起,即计量史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量化手段来研究历史。他们接着会谈到这个名字的起源,即它是由“克利俄”(Clio,司掌历史的女神)与“度量”(metrics,“计量”或“量化的技术”)结合而成,并由经济学家斯坦利·雷特与经济史学家兰斯·戴维斯和乔纳森·休斯合作创造。实际上,可以将计量史学的源头追溯至经济史学的发端。19世纪晚期,经济史学在德国和英国发展成为独立的学科。此时,德国的施穆勒和英国的约翰·克拉彭爵士等学术权威试图脱离标准的经济理论来发展经济史学。在叛离古典经济学演绎理论的过程中,经济史成了一门独特的学科。经济史最早的形式是叙述,偶尔会用一点定量的数据来对叙述予以强化。历史学派的初衷是通过研究历史所归纳出的理论,来取代他们所认为的演绎经济学不切实际的理论。他们的观点是,最好从实证和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用抽象的理论和演绎来研究经济学。历史学派与抽象理论相背离,它对抽象理论的方法、基本假设和结果都批评甚多。19世纪80年代,经济历史学派开始分裂。比较保守的一派,即继承历史学派衣钵的历史经济学家们完全不再使用理论,这一派以阿道夫·瓦格纳(Adolph Wagner)为代表。另一派以施穆勒为代表,第一代美国经济史学家即源于此处。在英国,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和弗朗西斯·埃奇沃斯(Francis Edgeworth)代表着“老一派”的对立面,在将正式的数学模型纳入经济学的运动中,他们站在最前沿。在20世纪初,经济学这门学科在方法上变得演绎性更强。随着自然科学声望日隆,让经济学成为一门科学的运动兴起,此时转而形成一种新认知,即经济学想要在社会科学的顶峰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将其形式化,并且要更多地依赖数学模型。之后一段时期,史学运动衰落,历史经济学陷入历史的低谷。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学家们研究的理论化程度降低了,他们更多采用统计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蓬勃发展,经济学家随之声名鹊起。经济学有着严格缜密的模型,使用先进的数学公式对大量的数值数据进行检验,被视为社会科学的典范。威廉·帕克(William Parker)打趣道,如果经济学是社会科学的女王,那么经济理论就是经济学的女王,计量经济学则是它的侍女。与此同时,随着人们越来越注重技术,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越来越感兴趣,对所谓世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差距拉大这个问题也兴趣日增。他们认为,研究经济史是深入了解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问题的一个渠道,他们将新的量化分析方法视为理想的分析工具。“新”经济史,即计量史学的正式形成可以追溯到1957年经济史协会(1940年由盖伊和科尔等“老”经济史学家创立)和“收入与财富研究会”(归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管辖)举办的联席会议。计量史学革命让年轻的少壮派、外来者,被老前辈称为“理论家”的人与“旧”经济史学家们形成对立,而后者更像是历史学家,他们不太可能会依赖定量的方法。他们指责这些新手未能正确理解史实,就将经济理论带入历史。守旧派声称,实际模型一定是高度概括的,或者是特别复杂的,以致不能假设存在数学关系。然而,“新”经济史学家主要感兴趣的是将可操作的模型应用于经济数据。到20世纪60年代,“新”“旧”历史学家之间的争斗结束了,结果显而易见:经济学成了一门“科学”,它构建、检验和使用技术复杂的模型。当时计量经济学正在兴起,经济史学家分成了两派,一派憎恶计量经济学,另一派则拥护计量经济学。憎恶派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其“信徒”退守至历史系。“新”“旧”经济史学家在方法上存在差异,这是不容忽视的。新经济史学家所偏爱的模型是量化的和数学的,而传统的经济史学家往往使用叙事的模式。双方不仅在方法上存在分歧,普遍接受的观点也存在分裂。计量史学家使用自己新式的工具推翻了一些人们长期秉持的看法。有一些人们公认的观点被计量史学家推翻了。一些人对“新”经济史反应冷淡,因为他们认为“新”经济史对传统史学的方法构成了威胁。但是,另外一些人因为“新”经济史展示出的可能性而对它表示热烈欢迎。计量史学的兴起导致研究计量史学的经济学家与研究经济史的历史学家之间出现裂痕,后者不使用形式化模型,他们认为使用正规的模型忽略了问题的环境背景,过于迷恋统计的显著性,罔顾情境的相关性。计量史学家将注意力从文献转移到了统计的第一手资料上,他们强调使用统计技术,用它来检验变量之间的假定关系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计量史学也没有那么重要了,他们只把它看作经济理论的另外一种应用。虽然应用经济学并不是什么坏事,但计量史学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将理论和最新的量化技术应用在旧数据上,而不是将其用在当下的数据上。也就是说,计量史学强调理论和形式化模型,这一点将它与“旧”经济史区分开来,现在,这却使经济史和经济理论之间的界线模糊不清,以至于有人质疑经济史学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实际上许多经济学系已经认为不再需要经济史学家了。中国传统史学对数字和统计数据并不排斥。清末民初,史学研究和统计学方法已经有了结合。梁启超在其所著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中,就强调了统计方法在历史研究中的作用。巫宝三所著的《中国国民所得(一九三三年)》可谓中国史领域中采用量化历史方法的一大研究成果。此外,梁方仲、吴承明、李埏等经济史学者也重视统计和计量分析工具,提出了“经济现象多半可以计量,并表现为连续的量。在经济史研究中,凡是能够计量的,尽可能做些定量分析”的观点。在西方大学的课程和经济学研究中,计量经济学与经济史紧密结合,甚至被视为一体。然而,中国的情况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缺乏基础性历史数据。欧美经济学家在长期的数据开发和积累下,克服了壁垒,建立了一大批完整成熟的历史数据库,并取得了一系列杰出的成果,如弗里德曼的货币史与货币理论,以及克劳迪娅·戈尔丁对美国女性劳动历史的研究等,为计量经济学的科学研究奠定了基础。然而,整理这样完整成熟的基础数据库需要巨大的人力和资金,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不过,令人鼓舞的是,国内一些学者已经开始这项工作。在量化历史讲习班上,我曾提到,量化方法与工具从多个方面推动了历史研究的发现和创新。量化历史的突出特征就是将经济理论、计量技术和其他规范或数理研究方法应用于社会经济史研究。只有真正达到经济理论和定量分析方法的互动融合,才可以促进经济理论和经济史学的互动发展。然而,传统史学也有不容忽视的方面,例如人的活动、故事的细节描写以及人类学的感悟与体验,它们都赋予历史以生动性与丰富性。如果没有栩栩如生的人物与细节,历史就变成了手术台上被研究的标本。历史应该是有血有肉的,而不仅仅是枯燥的数字,因为历史是人类经验和智慧的记录,也是我们沟通过去与现在的桥梁。通过研究历史,我们能够深刻地了解过去的文化、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中国经济史学者在国际量化历史研究领域具有显著的特点。近年来,中国学者在国际量化历史研究中崭露头角,通过量化历史讲习班与国际学界密切交流。此外,大量中国学者通过采用中国历史数据而作出的优秀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这套八卷本“计量史学译丛”的出版完美展现了当代经济史、量化历史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和通用方法,必将促进国内学者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同时我们希望读者能够结合中国历史和数据批判借鉴,推动对中国文明的长时段研究。
仲伟民:从历史和现实的双向角度看茶史与茶业研究
Published: Friday, 11 October 2024 21:55:54 +0800
摘要:中国是产茶大国,更是具有悠久茶文化传统的国家。新航路开辟后,中国的茶叶开始向全世界传播,茶叶贸易不仅成为助推全球化的重要因素,而且使当时的头号强国英国成为全民饮茶国家,并形成了独特的英国茶文化。然而,繁荣的茶叶贸易并没有使中国走向强国之路,相反,中国却成为了列强的半殖民地。中国茶业从清末走向低迷,直至20世纪后期才开始恢复,但离茶业强国还差很远。通过对茶史进行深入研究,能找到中国茶业低迷不振的根源;对茶业现状的反思同样也能促使茶史研究的深入。因此,我们需要重视茶史、茶文化的研究,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双向角度来思考茶业振兴的问题。 考证历史事实,努力复原历史真相,是历史学者的基本职责;同时,历史学者从遥远的过去回归现实,回归日常生活,以自己的历史知识努力回应当代社会,同样是历史学者的职责,而且这本来也应该是历史学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科林武德“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以及克罗齐“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可以视为历史学的铁律,对历史学者永远都有启示作用。本文以茶史研究为例,简单谈谈历史与现实结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一、从历史与现实视角看茶业尽管日月有轮回,朝代有更替,但历史的涓涓细流却在变幻纷呈的表象下连绵不断。历史与现实本为一体两面的关系,难分彼此。然而,我们时常感到历史研究大多只是沉浸在过去,而今天的现实又缺乏历史的积淀,历史与现实似乎发生了断裂,或者根本就是“两张皮”。这到底是如何造成的?为什么会是这样?真实情形是,历史从未中断,是我们的思考在不应该停止的地方中断了,从而导致历史研究与现实社会的断裂。这种断裂不仅影响了我们思考历史的深度和广度,而且也极易遭致现实的批判和抛弃。经济史研究在连接历史与现实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因为与强调变化尤其是重大变化的政治史、文化史、军事史等专门史不同,经济史研究更加强调和重视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比如秦至清两千年中国历史风云变幻,朝代屡次更替,但传统中国的基本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却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再比如,汉代所铸铜币五铢钱不仅在当时受欢迎,而且被历朝沿用;铜与银复本位制,自宋至清一以贯之;户籍制度从先秦到现在,更是延续三千余年;等等。《二十四史》中有关经济的专门篇章,除司马迁《史记》首创《平准书》和《货殖列传》外,自班固《汉书》开始命名为《食货志》,此后直到《清史稿》,正史中的“食货志”一名再无改变。正是主要依靠这些资料,我们得以了解历代的经济制度及其变迁过程。一些更为重大的经济史议题,如为何在改革开放初期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成为经济发展的先锋,并且一直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同样可以在历史中找到根据。上述两个地区在最近几百年的时间段内,就一直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也就是说,今天这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因为有历史的基础。以上种种实例,不仅可以发现古代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而且证明将历史与现实割裂,既无法复原真正的历史,也无法理解今天的现实。就此而言,很多历史议题尤其是经济史的议题都应该引入到当代史的研究中。这不仅是学术研究的需要,更是现实的需要。然而,实际情况是,历史研究包括经济史研究往往与现实脱节。茶史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茶史研究往往只关注过去,对今天的茶业状况不甚了解,所以茶史研究对当代茶业的影响力极小,研究成果只能在小众群体中传播;而当代茶业则只关注经营和效益,对茶史漠不关心,所以当代茶业不能充分吸收茶史研究的精华,从而显得浅薄、无根。中国人对茶最为熟悉、最为亲近,茶水自然融入我们的身体,故有所谓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一说;茶文化自然融入了中华文明,故又有所谓七大雅事“琴棋书画诗酒茶”一说。就中国茶史而言,中唐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著名茶史专家朱自振先生说:唐朝,具体说是唐代中期以后,在我国茶业和茶叶文化发展史上,是一个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时代,史称“茶兴于唐”“盛于唐”。在唐一代,“荼”去一划,始有“茶”字;陆羽作经,才出现茶学。茶始收税,才建立茶政;茶始销边,才开始有边茶的生产和贸易。一句话,直到这时,茶在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中,才真正成为一种显著的生产事业和文化。也就是说,大约从唐中后期开始,无论生活日常,还是文人雅集,中国人都已逐渐离不开茶,正应了民间习语“宁可一日无食,不可一日无茶”。在唐诗宋词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颂扬茶的作品不计其数。宋徽宗不仅喜欢茶,而且成为了一位茶学研究专家,写出了茶史上的重要著作《大观茶论》。乾隆皇帝嗜茶如命,其君臣间“朝不可一日无君,君不可一日无茶”的传说可能并非无稽之谈。也正是从唐宋时期开始,茶产业成为传统中国的支柱产业之一,茶叶生产、加工和销售不仅关系茶农茶商的生存,茶税收入也开始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根据史料记载,茶税征收始于唐朝,唐德宗建中三年(782),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在诸道水陆要冲之地征收商税,以充实国库:“赵赞乃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以充常平之本。”唐文宗大和年间 (827—835),江西饶州浮梁是全国最大的茶叶市场,《元和郡县志》卷二八《饶州浮梁县》记载:此地“每岁出茶七百万驮,税十五余万贯”。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名篇《琵琶行》中“商人重利轻离别,前月浮梁买茶去”的著名诗句,反映了当时茶叶贸易利润丰厚。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文宗开成年间(836—840),朝廷每年的矿冶税收入不到7万贯,还抵不上一个产茶县的茶税。到唐宣宗时期 (846—859),每年的茶税收入已高达80万贯。这一时期最大的商税收入盐税,每年高达600万贯,茶税也成为唐朝后期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明清时期的茶税更为重要,这里就不赘述了。当然,茶史引起世人广泛关注并成为经典议题,主要是因为世界性的消费革命使茶叶越出了东亚地区而走向全世界。起因当然是欧洲人的全球殖民和探险活动,尤其是英国在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兴起了饮茶之风。英国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的饮茶风气甚至成为英国人的民族身份象征和民族习俗,这在世界历史上的确是让人啧啧称奇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所说:“饮茶在英国传播的同时经文化重塑而日渐本土化,英国人不仅完成了饮茶以绿茶为主向以红茶为主的文化选择,而且把中国红茶、西印度群岛蔗糖与传统饮食中的牛奶(乳类)真正结合起来,发展出了英国特色的饮茶方式。”所以,英国的茶文化并没有照搬中国,而是“逐渐形成了英国独有的红茶文化体系”,“甚至我们今天使用得极为频繁的茶几(tea table)、茶歇(tea break)等词语也是从英国的红茶文化体系中借来的词汇”。在清政府依然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情况下,英国人为满足国内茶叶消费越来越高的需求而不得不想方设法大量购买中国茶叶,这间接引发了中国茶叶生产和贸易的繁荣。完全可以这样说,英国人主导的茶叶贸易不仅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大大助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当然,英国为了满足国内巨量的茶叶需求,而不得不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的方式将大量鸦片从印度销往中国,以获得从中国购买茶叶所需要的大量资金,这种不对等不公平的贸易引发了中英冲突以及列强对中国的干涉。两次鸦片战争既打破了传统中国的平衡机制,也打开了封闭已久的国门,进而引发并迫使中国传统社会开始发生前所未有的转型。如同棉纺织品、白银、鸦片以及砂糖、咖啡、可可等商品,茶叶也是一种全球性的重要商品。就此而言,茶史研究不仅是中国史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世界史或全球史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伴随传统文化研究热,近年茶史论著出版很多,表面上看茶史研究一派繁荣景象。但实际上,目前茶史研究存在问题也较多,突出表现在:其一,大量著作都是在炒冷饭,真正有见解的茶史著作较少;其二,坐井观天,片面夸大中国茶文化的影响;其三,闭门谈茶,基本不了解甚至曲解茶对近现代世界的影响。因此,茶史研究任重而道远,我们既需要在坚实的史料基础之上,将茶史研究引入当代史及全球史研究之中,还要从当下出发,从国情出发,从全球关联出发。只有如此,茶史研究才有可能取得突破。与茶史、茶道、茶学、茶文化等概念相比较,我更愿意使用“茶业”(茶产业)这个从经济学来定义的概念。“茶业”这一概念何时提出,由谁提出,大约已不可考。“当代茶圣”吴觉农先生对这一概念有过解释,他说:“茶业这一名辞的造成,是茶在海外输出占有崇高的地位以后的事。国人的意识中,茶业往往被看作限于商行为的营业,这正如视食粮为米业而蔑视了稻的栽培的重要生产部门一样了!茶业由栽培而收获,由制造的出品,再进行到贩运,实包括农、工、商的三项企业。”吴先生对茶业的解释非常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从茶业这一概念考察茶史,可以让我们清醒认识到,中国人虽然很早就开始饮茶,但魏晋以前茶的消费群体尚有限,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也比较有限,那个时期可以说还没有形成茶产业。茶叶消费普及到民间,消费群体扩大,并对国家经济产生影响,应该是在唐宋时期。从唐宋时期开始,茶叶消费迅速普遍,茶税成为政府最主要的来源之一,这个时期已经形成了茶产业,更形成了独特的饮茶文化。随着饮茶方式的不断改进,元明清时期中国茶业规模越来越大,茶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强。总之,从历史与现实的双向角度看茶业,将能大大促进茶史研究的深入。二、茶史研究是理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茶史研究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文化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我们应该重视茶史的研究,尤其是近现代茶史的研究。近代茶业发展史还是中国近代转型艰难的典型写照,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坎坷,中国走向世界的曲折,都可以从中国近代茶业的发展进程中得到最有益的启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议题,从茶史这个角度思考,能给我们很多启发。不仅如此,由茶史来考察世界近现代史尤其是先发现代化国家的发展进程,以及大航海以来的全球化进程,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世界三大饮料茶、咖啡、可可在近代全球传播的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原来都局限于某个区域,后来因为某种特殊原因才传播到全世界。这个特殊原因就是欧洲从16世纪开始在全世界的扩张以及经济的起飞。正如布罗代尔所说:“欧洲是世界上各种新鲜事物的中心。与烧酒同时或略有先后,它发现三种新的有提神强身作用的饮料:咖啡、茶、巧克力。这三种饮料都从海外传入:咖啡来自阿拉伯(先在埃塞俄比亚种植),茶来自中国,巧克力来自墨西哥。”饮茶习俗原来一直局限于以中国为中心的东亚区域,后来茶叶走出东亚区域,逐渐影响至南亚、东南亚及周边地区,对全世界产生影响则是在大航海之后。新航路开辟后,欧洲人纷纷来到东方,他们要么抱着寻找宝藏的目的,要么希望找到新的商机。此间,白银、鸦片、瓷器、丝绸、棉纺织品、香料以及各种土特产等,都曾经扮演过重要的角色,但最后真正能够打动欧洲人并成为中西沟通重要媒介的却是东方那一片片“神奇的树叶”。在欧洲人大航海、殖民地开拓以及随之而来的近代化浪潮中,茶叶最初也是一种奢侈品,后来与咖啡、可可一起成为一种广为受人欢迎的“王牌商品”(语出布罗代尔)。与其他成瘾性消费品相比,我认为茶叶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咖啡、可可、鸦片等,这是我们需要特别重视研究茶史,并希望将茶史研究引入当代,成为当代议题的重要原因。简单说,在西方尤其是英国的近代化进程中,茶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英国著名学者麦克法兰甚至认为,茶叶在英国的作用,一点也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如果没有茶,英国就不可能有大英帝国和英国的工业化。没有源源不断的茶叶供应,英国企业的发展就难以维持”。尽管我们不一定赞成麦克法兰的观点,但是我们无法否认茶叶对英国工业革命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欧洲大陆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视。茶在中国很早就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尽管两千多年间茶的加工和饮用方式发生了诸多变化,但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过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而欧洲人尽管接触、接受茶很晚,形成饮茶习惯更晚,然而茶却大大影响甚至改变了英国人的生活方式乃至生产方式。茶在传入欧洲的初期阶段受到过各种各样的质疑,不过这个时期非常短,随后茶叶即被广泛接受,尤其是在英国。18世纪后,几乎每一个与茶叶接触的国家都将茶描述为一种文明开化的象征,并将茶和咖啡等健康饮品转化为欧洲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茶叶与帝国:口味如何塑造现代世界》一书的书名,就充分体现了茶叶对现代世界形成的重要性,作者认为:有一种早期现代社会思想认为,消费和对外贸易是创造文明和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茶叶的拥护者将其吸收进来,辩称茶叶平衡了经济,并培养出健康和有适度自制力的消费者。将茶叶视为文明力量,这种观念对茶叶消费的成败至关重要。大众营销者推动着我们多买、多吃、疯狂购物,我们经常认为节制是对这种营销的反抗。然而,这完全是一种对节制与消费之关系的非常当代的理解。节制并不排斥物质世界,它发展出一种消费的道德观,一边妖魔化某些商品和消费行为,一边又提倡另一些商品和消费行为。因此,正如我们在本书中所看到的,19世纪的跨国禁酒运动改变了食品和饮料产业,促进了现代饮食的产生,并将消费主义合法化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力量。当然,饮茶习惯养成更直接和主要的作用,是使人的身体更为健康。英国人自从养成饮茶习惯后,不仅各种传染病及肠道疾病大为减少,终于从中世纪黑死病的阴影中走了出来;更为重要的是,加糖的热茶饮取代原来的酒精饮料,使人的精力也更为充沛,饮茶后人们的身体状况更适应于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所以,将饮茶作为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因素,并没有任何夸张。在18—19世纪的两百年间,世界饮茶浪潮不仅席卷了英伦三岛,而且广泛影响到欧洲大陆、美洲及澳洲等地区。直到19世纪中期之前,中国是世界上唯一的茶叶生产和供应国,茶叶也几乎成为中国的代名词,因此世界茶叶市场对中国高度依赖。但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世界茶叶生产和贸易格局开始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即印度开始成为中国茶叶市场最主要的竞争对手,继而锡兰(斯里兰卡)、北非等国家和地区也成为茶叶主要生产地,这种变化不仅仅影响了中国和英国,甚至影响了全球贸易格局。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鸦片战争本质上是茶叶战争,主要是茶叶而不是鸦片影响了中国近代史的走向,鸦片只是表象和手段。因为正是英国国内巨大的茶叶需求,导致英国的对华政策发生根本性变化。面对清朝长期实行闭关自守政策、只允许英国商人在广州通过十三行进行茶叶贸易而无法满足英国国内茶叶需求的局面,英国断然使用武力,迫使清政府屈服并开放更多的口岸。与此同时,英国尝试在最可靠的殖民地印度种植茶叶,以图摆脱对中国的茶叶依赖。有学者将这种由英国人主导的茶叶生产与贸易格局的改变称之为“茶叶战争”或“茶业战争”,是比较贴切的。总而言之,是欧洲商人将茶叶贸易变成了全球贸易,是欧洲商人使茶叶成为全球第一饮品,也是欧洲商人将茶业带入了现代化。茶叶生产和贸易对全球化以及近代化的推动,功不可没。从茶叶经济史角度考察中国近现代史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一方面,中国在全球化中的作用不可小视,茶叶在全世界的广泛传播引发了全球性的饮料革命和消费革命,这是近现代经济史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茶叶对英国的作用尤其重要,如果没有中国的茶叶,如果没有日益重要的茶叶贸易和国内日益旺盛的茶叶需求,英国很可能不会在19世纪这么深地卷入东亚事务。以东印度公司为例,因为公司从进口中国的茶叶中获得巨额利润,以至于当时坚决主张自由贸易、反对东印度公司垄断东方贸易的人也哑口无言。在从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30年代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结束的半个多世纪的漫长时期,东印度公司在单项茶叶贸易中可获至少30%的纯利润。尤为重要的是,这个时期东印度公司90%以上的利润都是来自茶叶贸易,有的年份甚至达到了100%!茶叶贸易不仅关系东印度公司的生存,对英国政府的财政支持同样非常重要,并成为英国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除英国国内茶叶需求旺盛外,中国的茶叶在当时还是“唯一能够成为普遍消费品而又不与本国制造品竞争的一种合用的物质……茶已经成为了非常流行的全国性的饮料,以致国会的法令要限定公司必须经常保持一年供应量的存货。在垄断的最后几年,茶叶带给英国国库的税收平均每年三百三十万镑”。茶叶贸易为英国政府带来的330万镑收入,相当惊人,因为这相当于当时英国国库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事实证明,英国与中国的茶叶贸易不仅促进了英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大大助推了英国的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中国茶叶贸易为何直线衰落,印度茶业为何异军突起?通过对这段历史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体察中国茶业盛衰的奥秘,更可以反观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艰难曲折。正如有学者指出:殖民时期印度茶产业腾飞的基础,是种植园主利用刑事劳动法(penal labor laws)将契约劳工(indentured workers)——众所周知的“苦力”——从印度中部迁移至阿萨姆地区,在绵延不绝的、被委婉表达为“茶园”的种植园中辛苦劳作。印度茶业在19世纪90年代超过它的对手——中国。中国茶业衰落的历史,是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侧面,尤其是中国历史为何不能从传统走向近代化的一个典型,其中的经验教训特别值得我们今天总结。比较之下,印度茶业后来居上,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近百年的时间中,印度茶叶出口量始终超过中国,所以民国时期吴觉农等先生谋求茶业振兴时,印度反而成为了我们学习的榜样,特别让人感慨。当然,尽管印度在19世纪末取代中国成为世界第一茶叶生产和出口大国,但印度同样也没有取得现代化的成功,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容专文探讨。三、茶业研究需面向全球当今世界茶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可我们要么沉浸于旧日的辉煌之中,自娱自乐自爱,要么对外界的变化置若罔闻,或漠不关心,结果造成我们的研究要么自说自话,自我欣赏,要么不着边际,甚至有将茶学引向玄学的危险。曾经作为中国近代经济史主要线索之一的茶叶生产和贸易史,在现代史中极少提及,当代史更少有人注意。为何会是这样?我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20世纪的茶叶生产和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从茶叶生产和贸易冠军的宝座上跌落下来了。我们为历史悠久且内涵深刻的茶文化而骄傲,但近代中国茶贸易的衰落和耻辱,又使我们不愿提及这段往事。这种做法既影响了我们的自我认知,也影响了我们对外界的认识。作为饮茶文明发源地的中国,在宋元明时期逐渐影响到周边国家及东南亚地区,从17世纪开始影响到欧洲乃至全世界。在19世纪中期前,中国几乎是世界上唯一的茶叶生产和供应国,因此我们有足够的自信傲视群雄。清朝当年之所以敢于用最强有力的手段实行严禁鸦片政策,就是因为清廷上下都有十足的“自信”,琦善在给道光帝的《尊旨覆奏禁烟折》中说:内地实有可制外夷之权,乃反受其欺而不善用其权,为大可惜者,则大黄、茶叶是也。凡西口外极大者为俄罗斯,以及诸番,皆需此物。盖地土坚刚,风日燥烈,又日以羊牛肉磨粉为粮,食之不易消化,大便不通立死。每日食后,此为通肠之圣药。大西洋距中国十万里,亦惟茶叶是急,英吉利较近,皆不能离此。林则徐与琦善持同样的看法,他在《谕各国商人呈缴烟土稿》中也说:“况茶叶、大黄,外夷若不得此,即无以为命,乃听尔年年贩运出洋,绝不靳惜,恩莫大焉!”他在代光绪帝起草的致英国女王的檄书中也说道:“况如茶叶、大黄,外国所不可一日无也。中国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则夷人何以为生?又外国之呢羽哔叽,非得中国丝斤不能成织,若中国亦靳其利,夷人何利可图?”在他看来,中英贸易中,英国对中国来说可有可无;而中国对于英国来说却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中国的茶叶和大黄,如果没有中国的市场,英国人就很难生存下去。这些在今天看来非常荒唐的看法,在当时人看来却是“正确的知识”,甚至连最早“开眼看世界”的林则徐也不例外。这是历史的局限,我们没有必要苛责他们。可是,在过了一个多世纪之后,我们如果仍不真正“开眼看世界”,那么我们的见识也高明不到哪里去。中国茶叶出口贸易,在18世纪就逐渐呈上升势头。尽管清政府长期实行广州一口通商政策,但英国为满足其国内茶叶消费日益增长的需要,想方设法扩大与中国的茶叶贸易。1840年的中英冲突,表面上看是因为英国向中国大量输入鸦片,其背后真实的原因是为了向中国购买更多的茶叶。1842年五口通商之后,中英茶叶贸易额迅速上升,这种上升趋势一致延续到19世纪80年代。在19世纪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茶叶出口一直占中国出口商品的首位,且茶丝两种商品几乎占据了中国出口商品的全部。如1870年,茶丝两种商品的出口值占中国出口总值的88%,其中茶叶占49%,蚕丝占39%;1875年,这两种商品占出口总值的89%,其中茶叶占比高达53%,蚕丝36%。中国茶叶出口值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最高,出口额在19世纪80年代中期达到最高,此后便量价俱减。尤其是印度、锡兰茶叶种植园开辟且产能扩大后,中国对欧洲的出口急剧减少。只是因为在这个时期,中国对俄罗斯的茶叶出口迅速增加,才暂时弥补了对欧洲贸易的缺口,但总的下降趋势已经不可遏止。在19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茶叶贸易的衰落除表现在出口总数量减少外,更突出表现在价格下降方面,即出口值下降的幅度远大于出口量下降的幅度。到20世纪初,茶叶出口值居然降到了中国出口总值的10%以下,令人特别感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个时期国际上对茶叶的总需求不降反升,而中国茶叶出口所占份额越来越少,这充分说明了中国在世界茶叶市场上竞争力的衰退。茶叶在18—19世纪曾经是中国最有竞争力的商品,最后却节节败退,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国家竞争力的衰退。晚清衰弱的国势、国际国内的复杂形势,导致清政府不可能在茶业发展方面有所作为。进入民国后,一批有位之士图谋复兴中国茶业,尤其在20世纪30年代,茶业复兴被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后来因为日本全面侵华,茶业复兴计划无果而终。进入20世纪后半期,世界茶业格局发生了更多的变化。首先,茶叶产区有了巨大变化。除了中国和印度两大产区外,茶叶的种植迅速遍及全世界五大洲,东非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茶叶茶区,甚至在美国和英国本土也开始种植茶叶。目前茶叶产量居世界前六位的国家依次是:中国、印度、肯尼亚、斯里兰卡、土耳其、印尼。在20世纪,中国茶叶出口量始终排在印度之后,只是到了21世纪初,我们才又超过了印度。确切说,2005年,中国茶叶产量才重回世界第一的位置。苏联茶产业曾经规模很大(主要在格鲁吉亚),20世纪七八十年代,苏联甚至向华约国家大规模出口茶叶,但苏联解体后茶叶产量迅速下降。其次,茶叶的加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茶叶加工可以说经历了三大变化过程,最初是中国的纯手工茶,后来是机器粗加工的茶,再后来则是机器精细加工的茶。其中茶叶加工的第三次变化发生在冷战时期,为了确保核战争发生后也能够保证基本的以及安全的茶叶供应,英国在印度西北部的托克拉伊试验茶场完成了一项革命性的创新成果,这项成果名为CTC(压碎-撕切-揉卷)的茶叶生产工艺,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高效特征。再次,茶叶消费方式发生了诸多变化,总趋势是朝快捷、简单方向发展,突出表现为茶包及袋装茶的快速推广。茶包先是在美国流行,随后传到其他国家,甚至已经有茶文化传统的英国也无法摆脱其影响。1968年,茶包茶在英国市场的份额还不到3%,40年后茶包茶占据了英国茶叶市场90%!另外,茶叶消费的地区格局在20世纪后半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即原来没有饮茶习惯的地方后来居上,而原来的消费大国却退居其后。根据2008—2010年的平均数据,世界上人均茶叶消费量最多的国家是科威特,人均2.86公斤,接下来依次是爱尔兰2.31公斤,卡塔尔2.04公斤,土耳其2.02公斤,阿富汗2.01公斤,英国1.97公斤,中国人均消费仅有350克。西亚诸国及土耳其的茶叶消费,在20世纪突飞猛进。比如土耳其曾经是一个咖啡大国,1923年奥斯曼帝国解体后,因为失去了穆哈港(Mocha,亦译摩卡港),导致咖啡价格暴涨,加上这个时期土耳其成功推广了茶叶种植,结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茶叶就逐渐取代了咖啡,成为土耳其国民的第一饮品,并曾长期占据人均消费世界第一的位置。曾经的茶叶消费大国英国,到本世纪尽管仍保持较高的消费总量,但趋势是茶叶消费递减,而咖啡消费递增,且咖啡的消费增加更快。对上述当代世界茶业格局的诸多变化,我们了解得实在太少。这既影响了我们的眼界,也导致我们研究的诸多不足。四、茶业研究需克服民族主义倾向克服及防止茶史研究中的民族主义倾向,既是茶史研究的需要,也是中国茶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原殖民地国家或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民族主义或民粹主义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现代化的进程会严重受挫。中国曾经是一个半殖民地落后国家,也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因此民族主义倾向不独存在于茶史研究和茶业研究中,在各行各业都有表现。在我们中国人同样引以为豪的独特发明瓷器与丝绸等问题的研究方面,同样有这种现象。源远流长的中国丝绸文化、瓷器文化等,都的确给中国历史增光添彩,值得我们自豪。但是,如果我们总是孤芳自赏,尤其是在已经落后于别人的情况下仍然自以为是,不肯虚心向别人学习,那永远只能处在落后的位置上而根本不能奢望恢复原来的辉煌。这一点,在茶史研究及茶业发展中更为突出。民国时期一批学者在茶业复兴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也有不少学者出于民族主义的考量,而提出一些极端或不科学的看法,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曾经在对外贸易中发挥重大作用、为外国商人服务的茶叶买办是旧社会的寄生虫。与中国的情况相似,印度自由派学者也严厉批判英国人的刑事劳动合同,认为在阿萨姆茶园从事茶叶生产的苦力不符合平等自由的原则。“无论是寄生虫式的中国‘买办’,还是被束缚的印度‘苦力’,都受到亚洲民族主义思想者的强烈抨击,这呈现了由全球竞争所催生并加剧的地方社会张力”。可见,民族主义问题是被殖民或落后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新航路开辟后,日渐扩大的中欧茶叶贸易逐渐取代了此前的瓷器、丝绸等商品贸易,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尤其是对近代消费革命和英国的近代化功不可没。其中关于茶叶对英国近代化的促进作用,欧美学者不吝赞誉,比如前述麦克法兰《绿色黄金:茶叶帝国》中就充分肯定了茶叶对于英国近代化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有人批评他有夸大的成分,但多数学者认为是非常有道理的。就茶叶对英国近代化的助益而言,麦克法兰的评价基本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当然,有人硬把美国独立战争与中国茶叶扯在一起,且无限拔高,就非常不恰当了。不过,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沉迷于历史,不能将历史上的茶文化无限夸大,要有勇气承认自己的诸多不足。兹举以下几点:其一,曾经作为中国出口商品第一位的茶叶,却没有改变中国在国际商品贸易市场上的劣势,茶叶经济对带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非常有限,更没有促成中国的近代化。我想,这大约是茶叶生产与贸易为何在当代不受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史看,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茶产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逐渐减退。从晚清到民国,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中,除1923—1937年间茶业曾短暂复苏外,整体趋势是走下坡路,比如,1946年全国茶叶产量还不到战前的三分之一,茶叶外销不足战前的六分之一,到1949年已几近崩溃。其二,传统手工制茶的确是中国茶文化的一大特色,应该很好地传承这种传统手艺、传统文化,但是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茶叶市场,我们也必须冷静思考:中国茶业的竞争力到底在哪里?在保护传统茶叶制作技艺的同时,我们是不是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方方面面改进我们的茶叶加工技术?所以,如何在保护和传承传统茶文化与发展茶产业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以达到发展的目的,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三,目前世界十大茶叶品牌全在欧美国家,而茶叶产量已经重新雄踞世界第一的中国居然没有一个,这让我们这个传统茶叶大国很没有自尊!茶叶品牌是商品茶竞争力的突出表征,中国茶叶品牌在国际市场的缺位,说明中国的茶叶虽然影响了世界,但中国的茶叶在世界市场上却缺乏竞争力,中国的茶企还没有争得一席之地,我们的产业离做强做大还差很远。而民族主义不仅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反而会使上述问题更加严重。以上诸种现象,启发我们思考传统茶文化与茶产业的一些问题。比如,传统茶叶生产与现代市场就存在一些矛盾:中国人最讲究茶叶的个性,包括味道、形状等,所以每种品名的茶叶在色、香、味、形等方面都不相同,的确特色鲜明,但现代市场则要求统一和标准化,市场上的中国茶叶却无法做到这一点,这应该是中国茶叶品牌不能做大做强的根本原因之一。再比如,茶叶当然有一定的保健作用,适当饮茶对身体有益无害,这不仅为科学研究所证明,而且作为常识也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如果我们对茶叶的作用无限夸大,那就掉入了自欺欺人的陷阱。另外,国内的茶叶包装不计成本竞相夸张,而茶叶的品质又无法保障、无法衡量。这既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也抬高了茶叶的价格,扰乱了茶叶市场。无视国际茶叶市场的真实状况,而一味迎合国内茶叶市场的乱象,茶业振兴绝无希望。总之,重视茶史、茶文化的研究,以及重视对国际茶叶市场的观察、借鉴,对今天的茶业振兴非常重要。要将茶史、茶文化的研究引入当代茶业的研究议题之中,需要我们做很多的工作,既需要对茶业历史进行认真的研究、反思和总结,也需要对当代茶业、茶文化有深入的了解。这个工作很有意义,需要我们潜心去做。作者:仲伟民,男,博士,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仲伟民. 从历史和现实的双向角度看茶史与茶业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