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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书林:关于敦煌文的一些思考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6:44 +0800
一敦煌藏经洞文书发现至今已有120多年历程,敦煌文学研究历经几代学人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变文、诗歌、小说、辞赋、歌辞等领域名家辈出,全集或专集不断问世,发展深入。相较之下,“敦煌文”领域则颇为沉寂,其步履沉重,发展缓慢,不为世所重,导致与敦煌文学的整体发展并不合拍。早在1988年,周绍良发表《敦煌文学刍议》一文,主张扩大敦煌文学的研究范围,他仿照萧统《文选》的文体分类法,将敦煌文学作品按照文体分成三十大类,提出应当打破过去对于“敦煌文学”的狭隘认识,重视对表、疏、书、启等诸多“敦煌文”作品的研究。稍后1993年出版的《敦煌文学概论》,即按照周先生这一思路,专设“敦煌文”章节,但很快地,国内有一些学者即提出异议,由此展开热烈讨论。当时执笔“敦煌文”章节的作者李明伟先生,虽然在回应争议时表示:“对这些问题还会有许多不同意见,应该继续讨论下去”,但“敦煌文”概念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接受,其研究也相对滞缓不前。在中国古代文学中,诗、文一直以文学正宗居于重要位置,备受尊崇。而在敦煌文学领域,“敦煌诗”很早即受重视,但“敦煌文”概念一直不被认可。是我们的衡量尺度有欠偏颇?还是敦煌文学中果真没有“文”的存在呢?这是颇值得思考的问题。二其实,在敦煌文学整理中,敦煌文的整理起步是最早的。早在1909年,蒋斧整理出版敦煌文录。蒋斧的目标很明确,只收“文”类作品,其中收“碑”“敕”“牒”“状”“赞”“记”等作品21篇,6种文类,均属于正宗“敦煌文”范畴。在该书序言,蒋斧高度肯定了敦煌文的价值。敦煌遗书中的“敦煌文”作品数量众多,虽然一时难以精确统计,但无论如何,数量很大是肯定的。李明伟先生感慨说:“遗憾的是,这些佳作一向不为中国文学史研究者所重视,有些研究者甚至连存在着这些佳作这一事实也不怎么了解。”虽然他一再强调:“这种状况,无疑是应当加以改变的”,但收效不大。其个中原因,非常复杂。囿于篇幅,笔者主要想谈两个方面。一是“文”的内涵与外延,原本就非常复杂。这是内因。在中国古代的不同历史时期,对“文”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一。纵观历史,“文”与“非文”的区分及其渐进,贯穿古今文学的发生发展历程。在中国古代,“文”的概念是伴随“文学”概念而出现,又伴随文学文体的不断分化而逐渐清晰的。在先秦两汉时期,“文”的概念演进,经历了从“文字”至“文章”的一大转变。而当时“文章”,大抵以经学、子学、史学为主,从学术论著演变到公牍应用文书。到南朝时期,时人将文学作品分为两类:有韵之文为“文”,无韵之文为“笔”。“文”的概念与内涵又为之一大变。而萧统《文选》有意打破壁垒,有韵、无韵兼收,凡“沉思”“翰藻”皆名为“文”。受此影响,南朝以后,“文”“笔”划分情况逐渐发生变化。到北宋以后,“诗文”并称,逐步取代了“文笔”,将无韵之文统称为“文”,有韵之文统称为“诗”。如北宋初年宋白“坐卧将何物,陶诗与柳文”、欧阳修“文会忝予盟,诗坛推子将”、唐庚“作文当学司马迁,作诗当学杜子美”,均是其例。而敦煌遗书其确切时间纪年跨度从公元五世纪至十一世纪,即从南北朝至北宋初期,正与“文笔”之兴起、繁荣、衰微,相始终。由此可见,敦煌遗书“文”类作品及其门类的丰富复杂,可想而知。从先秦到北宋之初,“文”的概念几经演变:从文字到文章,从学术著作到公牍应用文书,再到萧统“沉思”“翰藻”始名为“文”;从“文笔”并称,到“诗文”并称。“一代有一代之文学,一代有一代的分类标准”,什么是“文学”,什么是“非文学”,不同时代,标准并不一致。广义的“文学”,指“一切用文字发表的东西”,既包括诗、词、歌、赋、论、说、记、传、章、表、书、奏、碑、诔、箴、铭等,也包括经学、子学、史学等学术著作、公牍应用文书等。这一广义概念,契合“文”作为“文字”到“文章”的发生发展演变进程。但是,后世在中国文学发展演进、近现代中西文化碰撞、古今转换的过程中,狭义的“文学”观念也出现了,从萧统“沉思”“翰藻”始名为“文”,到近现代“单指描写人生,发表情感,且带有美的色彩,使读者能与之共鸣共感的作品”。这一广、狭的文学,人们又习惯性称为“杂文学”“纯文学”。虽然这并不很准确,但大体从文采上作出了区分。而“沉思”“翰藻”等美文的界定,不同时代、不同读者,审美标准并不一致,边界模糊。因此,具体到“敦煌文”概念、内涵、外延的界定时,更难以达成一个准确的、一以贯之的“共识”。二是中国古代、近现代以来“文”的地位的升降,促使“敦煌文”研究遇冷。这是外因。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作为中国新旧文学的分水岭,也成为了敦煌文学研究(敦煌文研究)的分水岭。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通俗文学”成为关注焦点,体现了新文学代替旧文学的大众走向。如前所述,早在1909年,在敦煌文学整理研究的最开始阶段,蒋斧敦煌文录最先肯定的是敦煌文的价值。到1920年,王国维《敦煌发见唐朝之通俗诗及通俗小说》以通俗诗、通俗小说为例,开始肯定敦煌文学作为通俗文学的重要价值,其后郑振铎先生等提出“敦煌俗文学”的概念,从此敦煌文学便以其“俗文学”的面目备受瞩目。其中如郑振铎先生提出的敦煌变文,以其特有的民间形式,凸显出“俗文学”在文学演变进程中的历史主体性。而原有的敦煌文作品,与桐城派、《文选》等,同属于文言文范畴,作为“俗文学”的对立面,基本上被忽略摒弃。稍后于蒋斧的刘复(又名半农)于20世纪20年代初赴欧洲留学,辑成《敦煌掇琐》出版。该书上集辑录小说、杂文、俗赋、诗歌、曲子词等,中集辑录户籍、契约、诉讼状、官文书及有关婚姻、教育、宗教、数术的杂文书等。这是继敦煌文录后,对敦煌文类作品的再次辑录整理。但当时蔡元培先生为此书作序说:“读是编所录一部分的白话文与白话文五言诗,我们才见到当时通俗文词的真相。”蔡先生以“白话文”来统称《敦煌掇琐》所收作品,以示与《文选》、“桐城”古文的区别。以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为分水岭,从敦煌文录到《敦煌掇琐》,虽然辑录的作品文体近似,但它们前后称呼的变化,折射出敦煌文地位的升降变化。三事实上,敦煌文作品兼具应用性与文学性,其中不少是应当时政治生活或日常生活应用的需要而产生,如奏疏、章表、书状、祭文、牒启、邈真赞、碑铭等,有些是因为世俗仪式或宗教仪式需要的产物,如书仪、释门文范、写经题记等。所以李明伟先生认为,敦煌文作品雅俗并存,“真切地以‘百科全书’形式再现了当年敦煌地区乃至整个河西的社会生活情景”。因此,敦煌文的特色,不仅反映在其作为通俗文学中,也更多地反映在其作为传统文学的属性上。例如,敦煌遗书中有一大批官牍文书,但长期以来学人仅关注其历史价值,较少纳入“敦煌文”的范畴,从而导致敦煌文其“势”不张,其名难立。究其根源,这些官牍文书作为“敦煌文”之一种,逐渐被边缘化,乃至消失于视线,鲜有关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相较之下,日本学者金冈照光《总说〈敦煌文学の诸形态〉》将敦煌文学总体划分为三大类:讲唱体类、散文体类、韵文体类。其中“散文体类”又细分为“对话体类”“通常散文体”,虽然他的散文体类与我们探讨的有所不同,但他这种将文体划分为韵文、散文的做法,再现“文”“笔”分梳的遗迹,契合敦煌遗书所处时代对韵文、散文的分类精髓,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作者:钟书林,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迟福林:推动自由经济区转型 促进自由贸易进程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5:02 +0800
从1980年中国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开始,从设立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再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中国自由经济区的发展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全过程。中国自由经济区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及对外开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2345”:中国22家自贸试验区吸引的投资和贡献的对外贸易额占全国的20%左右;各类工业园区对GDP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230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占比40%左右;各类工业园区对工业产出的贡献率达到50%左右。在当前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和中国高水平开放的大趋势下,转型成为自由经济区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国自由经济区面临的三大转型趋势首先,由吸引外资为主向自由贸易为主转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设立经济特区并通过实施某些特殊政策吸引外资。今天,中国已设立了开放度更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快推进自由贸易进程。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在3.5万平方公里的土地面积上实施高水平开放政策,这对全球自由区是一次重要突破。2025年底前封关运作,将标志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始全面实质性运作,并将在促进全球及区域自由贸易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次,由制造业为主向服务业为主转型。以深圳为例。改革开放之初,深圳经济特区主要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深圳逐步以科技创新为重点、以服务业为主,成为全球知名创新城市。2023年,深圳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8%,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占比88.6%,服务贸易占外贸总额的比重达到20%。第三,由商品和要素流动的开放窗口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型。当前,制度型开放成为中国高水平开放的重点。中央政策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规则等开放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将主动对标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努力打造制度型开放新前沿。中国自由经济区转型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为自由经济区转型发展提供巨大市场空间。一方面,科技结构变革蕴藏巨大的市场需求与融资需求。比如,2023年中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到42.8%,估计未来10年这一比重将上升到70%以上。这将带来以数字经济为重点的融资需求大市场。另一方面,消费结构变革蕴藏巨大融资需求与市场。初步预测,到2030年中国城乡居民服务型消费支出水平占消费支出水平的比重有望从2023年的45%提升到50%以上,由此将形成数万亿元的新增市场消费规模。中国自由经济区转型面临着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挑战。中国自由经济区的融资问题与国际形势紧密相连。目前,中国和全球大部分地区普遍面临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个挑战,对中国等大国而言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以中国的新能源汽车问题为例。虽然目前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出口量很大,但出口额只占中国新能源汽车生产总量的12.7%。相比较下,德国的汽车出口量占生产总量比重达到80%,美国达到70%,日本达到66%。更何况,新能源汽车是符合产业革命、消费升级、科技变革的产物。利用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限制中国相关产业发展,这将阻碍自由贸易与科技创新进步的进程。再以数字经济为例。2023年,中国的数字经济规模不足美国的50%,仍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可是,一些国家在数字经济领域采取大量的单边主义限制措施,这将对全球数字贸易与科技变革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以加强各国自由区合作推进全球自由贸易进程全球自由贸易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全球强化地缘经济、地缘政治的严峻挑战下,发展与冲突成为全球面临着的突出矛盾。对全球自由区而言,更多的还是挑战大于机遇。在这个背景下,建议迪拜自由区和全球自由区组织更多关注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形势。对中国而言,吸引投资仍然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面临的重要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要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进程。在更大市场中加强合作交流,促进自由贸易进程。2022年至2023年,在迪拜的中国企业增长了41%;仅在2024年上半年,就有742家新的中国企业加入,活跃的中国企业总数超过5400家。中国积极推动RCEP区域合作。面对全球自由贸易新形势,面对全球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地缘经济割裂等突出挑战,如果能把这些自由区联结在一起,加强交流合作,将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自由区也将由此在新的经济全球化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作者:迟福林,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文系作者在“第十届世界自由区全球大会”上的发言)
郭改英: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2:28 +080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这与党的二十大精神一脉相承,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要在管理体制、资源配置、评价体系、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一体部署、一体布局、一体推进,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多项改革综合集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环节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核心要义在于打破教育、科技和人才各自管理边界,整合分散的管理资源和机制,实现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协调化,形成高效协同的管理体系,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为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既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统筹推进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伟大实践。这两大国家战略通过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区域内教育、科技和人才的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区域协同创新发展大格局,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一盘棋思想,加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建立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二要健全完善综合管理机构,统筹做好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的顶层设计,确保各项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三要优化政府管理职责体系,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在简政放权改革上提高系统性、整体性;在放管结合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观念、强化责任;在优化服务上丰富内涵、拓展方式,提升管理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四要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大力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以数字化赋能推进教育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机制一体化建设。资源配置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保障资源配置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保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集约利用,提升整体效能,形成政策链、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等相互支撑的创新生态系统。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理论认为,资源应当根据边际效用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实施“双一流”建设,这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新时代我国统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一体改革建设教育强国的引领性、标志性工程。“双一流”建设通过集聚优势资源,推动高校之间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建立协同创新中心和联合实验室,实现教育资源和科研资源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利用,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大大提升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资源配置一体改革,一要制定科学的资源配置规划,将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体现到创新资源配置的全链条、各环节中,建立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教育、科技和人才资源的精准对接和高效配置。二要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优化重大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集中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促进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三要强化教育科技人才的跨区域匹配度,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统筹教育科技人才的资源配置,促进各类创新资源优势互补、同频共振,满足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四要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和激励机制,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确保资源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关键任务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关键任务,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评价体系,优化评价标准和流程,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科技人才各项工作。教育评价事关教育发展方向,事关教育强国成败。要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就是统筹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典型案例。该评价体系通过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优化评价流程、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引入第三方评价,提升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效果,推动了关键技术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对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评价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进行系统性的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多元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符合区域发展特色的教育科技人才发展战略,形成地区之间的差异化人才发展政策、科技创新发展思路和教育发展模式。二要明确各类教育科技人才的发展定位,建立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机制,引导不同类型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在不同领域、不同赛道追求卓越、特色发展。三要建立健全评价协同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评价,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评价公正性和透明度。四要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严格反馈整改,硬化激励约束,将评价结果与资源配置、绩效考核挂钩,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指导作用。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重要内容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是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重要内容,关键举措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浙江省“千万工程”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工作期间亲自部署推动的一项重大工程,是统筹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生动实践。“千万工程”通过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实施奖补结合的激励机制,使浙江省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显著提升,成为全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典范。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分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教育、科技和人才的资源资金投入,特别是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缩小区域和领域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二要提升分配效率,改革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鼓励高校、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协作,产出一流成果。三要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统筹分配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类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活动,激发创新动力,增强创新活力,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四要健全分配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作者系洛阳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孟钟捷:促进文明交流互鉴的世界历史意义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1:07 +0800
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七个着力”的重要要求,其中包括“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世界是一座美丽的花园,这座花园不是单一文明的一枝独秀,而是多元文明的百花齐放。文明交流互鉴意指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学习、彼此借鉴,通过“美人之美”以求“美美与共”。文明交流互鉴是世界历史的重要线索、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和当代中国的重要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意义。世界是文明交流互鉴的产物世界是文明交往的产物,世界历史正是文明交流互鉴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观点之一。马克思认为,“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进程中愈来愈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则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此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各民族之间的分工而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换言之,世界历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资产阶级第一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资产阶级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此资产阶级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跨区域联系与文明间交往是贯穿人类历史的常见现象,也是当代世界形成的重要根源。古代丝绸之路初步开启了亚、欧、非三洲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鉴。1500年前后,哥伦布登陆“新大陆”、达伽马远航东方和麦哲伦环球航行等探险活动客观上推动了四大洋成为通途、五大洲摆脱孤立,全球化启动。18—19世纪,蒸汽机和电气化是工业文明兴起的标志,西方文明迅速崛起。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的碰撞、西方文明和非西方文明的遭遇是该时期文明互动的主要体现。非洲和美洲文明遭到重创,中国和印度等文明不得不开启在本土和外来、传统和现代之间的求索之道。两次世界大战和信息技术革命把20世纪的文明互动推向了空前高度。在最近的一个世纪里,西方文明持续遭遇危机,以社会主义苏联为代表的新探索对世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正在逐步展现出魅力。20世纪末,冷战结束,世界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把世界连接在一起。人们曾普遍以积极乐观的态度看待未来,“世界是平的”等概念方兴未艾。然而,经过次贷危机、英国脱欧、中美贸易战等冲击,“全球化解体”“文明冲突论”又甚嚣尘上。人们开始追问,世界应该向何处去?追求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不能唯我独尊、贬低其他文明和民族”,“认为自己的人种和文明高人一等,执意改造甚至取代其他文明,在认识上是愚蠢的,在做法上是灾难性的”。重塑公平公正的世界体系,应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必要走向。不公正和不平等是当今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体系亦即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根本弊病。这些弊病遍及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领域。政治上,霸权政治屡见不鲜,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在第60届慕尼黑安全会议上公然贩卖“餐桌菜单论”。经济上,美欧国家高举关税大棒,持续打压发展中国家。文化上,“西方中心论”的各式包装产品大行其道。这些问题已被众多学者揭露和批评。20世纪60年代,拉丁美洲学者提出了依附理论,指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制于它所依附的特定发达国家的枷锁。依附造成了发展中国家持续遭受发达国家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美国学者沃勒斯坦提出了“世界体系”理论。他认为,16世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开始形成。世界体系由中心、半边缘和边缘组成,中心是少数发达国家,边缘是亚非拉美广大发展中国家,半边缘介于二者之间。中心国家垄断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把持文明话语。在此体系内的文明交流互鉴,更大程度上是西方国家将自己的文明观倾灌他国,试图同化他国认知,从而在文化上建立对于西方话语体系的普遍认同。对种族主义和东方主义的研究及批判,进一步揭露了全球思想文化交往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种族主义是近代西方的思想烙印。19—20世纪欧美学者提出“文明等级论”,自诩承担所谓“白人的负担”。鼓吹文明开化的西方白人自认为不但有权统治世界,而且有义务“教化”野蛮落后的亚非拉人民,以此赋予西方列强推行帝国主义统治的合法性。阿裔美国学者萨义德深刻揭露了西方学界对东方文化的藐视,批评他们将“东方”假设并建构为异质的“他者”,并任意虚构针对“东方文化”的偏见性思维方式和认识体系。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公正和不平等,是近代以来欧美列强推行霸权主义历史进程的延续。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霸权主义和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崛起的历史进程相伴而生,对世界人民造成深重灾难,对多元文明造成巨大摧残。19世纪,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沙俄等列强凭借强大的军事力量,在世界各地推行殖民主义,建立殖民帝国,对殖民地人民实施残酷的政治压迫、经济剥削、文化压制甚至种族灭绝。20世纪,两大帝国主义集团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根源;德国、意大利和日本法西斯轴心国妄图征服世界的野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两大超级大国美国和苏联追逐全球霸权的竞争是冷战的根源。持续一个世纪的战争和冲突对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伤害。中国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有了文化主体性,就有了文化意义上坚定的自我,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中国共产党就有了引领时代的强大文化力量,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就有了国家认同的坚实文化基础,中华文明就有了和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鲜明文化特性。”以丝绸之路为代表的和平共处的政治交往、互惠互利的经济交流和兼容并包的文化交流,是中国为文明交流互鉴作出的重大贡献。张骞通西域与郑和下西洋是古代中国和平共处国际政治交往的标志。汉代张骞两次出使西域,涉及中亚、南亚和西亚,通过推动外交互访,促进国际贸易,为陆上丝绸之路的畅通作出贡献。明代郑和多次远航海外,访问东南亚、南亚、西亚和东非,为海上丝绸之路的繁荣作出贡献。丝绸、瓷器和茶叶是中国古代互惠互利海外经济交流的代表。古代希腊人和罗马人把中国称为“赛里斯”,意思是丝绸之国。近代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把中国称为“China”,词源可能就是瓷器。饮茶和品茶源于中国,向东传到日本,形成日本茶道,向西传入英国,形成下午茶的生活方式。玄奘西行和鉴真东渡是兼容并包的文化交流著名案例。高僧玄奘前往印度学习佛法,不但翻译佛经,而且收集中亚和南亚的历史与地理知识,推动中印文化交流;高僧鉴真前往日本传播佛学,进而传播文学、书法、绘画、医药以及建筑知识,促进日本社会发展。文明交流互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追求国家独立和社会发展、寻求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中形成的宝贵经验。近代以来,林则徐和魏源等仁人志士与有识之士提出“开眼看世界”,借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救亡图存。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汲取十月革命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政策,推动中国革命走向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广泛吸收苏联、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新加坡等国发展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理念,积极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其中包括:中国首先提出并且长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定支持第三世界的独立,赞赏不结盟运动精神,积极支持联合国,反对霸权主义,支持多极化世界等。“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中国式现代化”这两种理念是新时代中国在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的标志。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201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发表讲话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存续的核心问题正日益成为学界的核心关切,如环境保护,特别是节能减排,中国不但在国内积极推动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工作,而且积极参与《巴黎协定》等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环境保护不仅受到我国自然科学和工程学专家的重视,而且引起社会科学学者的关注,环境史也成为历史学界的学术热点。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概念。“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有关中国建设实践的系统总结,也为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中国方案”。它证实了世界历史发展多源且多元,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性依然“开放且未完成”。每一个文明都必须基于自己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问题,借助文明交流互鉴,找到适合的发展目标和前进道路。总之,促进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具有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意义。不同国家、不同文明要在彼此尊重中共同发展、在求同存异中合作共赢。在相互碰撞与交汇中,不同文明能够实现自我成长与创新,这既有利于避免冲突隔阂,也有助于构筑和谐、稳定的国际秩序,从而推动世界文明的共同进步和发展。(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中国历史学话语体系建设与国际传播基地首席专家)
黄志杰:敦煌《应用文范》的文学与民俗解读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11:04 +0800
丝路悠悠、黄沙漫漫,敦煌自古为丝路重镇,是西域各国文化与中原汉文化的交会之处。因其地理位置偏于河西走廊一隅,历代史官对生活于此的人民及其文化的关注度,远低于中原的一般城市,除了个别的正史略有提及外,其史料相对匮乏,而涉及敦煌百姓生活状况的记载,更是少之又少。所幸的是,124年前敦煌“藏经洞”的发现,让我们找到了了解敦煌社会生活的诸多线索。其中,敦煌遗书《应用文范》就是打开中古敦煌百姓日常生活的关键密钥。该类文献不仅是敦煌百姓生活的“行事指南”,也是敦煌民众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诸多仪式的记录文本。作为文学作品,它反映了敦煌地区异质文化交会的独特风貌和文明互鉴的精神品格。根据古代中国文学观念,仪式性的应用文字属于广义的文学范畴。从功用上来说,仪式性的文章,更多地表现出为宗教、政治、教化等服务的特性。敦煌学家姜亮夫认为,中国文学最初的根本都是因为实用才产生某类文章,后世为了方便使用而产生某类的名称(《文学概论讲述》)。吴承学指出,中国古代实用文体大都是政治、礼乐制度的直接产物,其应用总是与礼教仪式相始终。(《中国古代文体学研究》)不了解这些制度、仪式,就不可能真正理解这些文体。显然,有关制度与仪式等的应用之作,自然属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之列而不可分割。因此,敦煌遗书中的《应用文范》,就以实用为目的而兼具文学色彩,形象地反映其时敦煌乃至河西地区社会风貌及民众精神生活,成为敦煌文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古时期敦煌地区的百姓生活,非常注重礼仪。这些仪式活动和记录仪式活动的文本,或伴随着一个新生命的诞生,或成为成年人的决策(参军远行、置宅乔迁)依据,或是中老年人的苦痛(患病、离世)的见证。这些日常的《应用文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原了敦煌百姓的一生状况,见证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沧海桑田、世事浮沉。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强调,文学是社会生活的艺术反映,她真实地再现历史境遇和生活现象的本质。敦煌《应用文范》正是具备了这样的特质。古往今来,百姓大众往往把婴儿的新生视为一件极大的喜庆之事。汉地的儒家思想,更是把孕育新生命与孝道结合起来,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就是说,新生命的诞生,意味着一个家庭、家族乃至家族联盟的人丁兴旺和规模的再次扩大,同时也使得劳动力得到应有的补充。敦煌地处塞外,戈壁荒漠,地广人稀,对于新生儿的重视与内地相比,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应用文范·贺生子文》记有一则故事:“闻山藏至宝,必秀润于群峰;潭有明珠,定澄清于众水……是知凤非梧而不栖,贤非杰而不降。”作者一连使用三组律动自然的骈散句,称赞新生儿的家世,预示着新生婴儿日后的贤杰。文句典雅庄重,韵味十足;“惟孩子貌圆相足,态媚姿奇,莹目开而星光始分,素脸凝而月角犹隐,抱爱面而随珠在掌,捧玩物而赵壁君怀。”四个排比句,从样貌、神态以及动作等,描绘出了憨态浑圆的体形、闪亮星耀的明眸、若隐若现的额部和捧物若君的动作,尤其是“月角”一词,预示着初生儿的前程光明远大。“月角”原本是相面术的用词,与“日角”对称。对成年人而言,“月角”为右额,代表女性,“日角”为左额,代表男性,而新生婴儿,性征不显,故以“月角”描述,形象生动,妙趣横生,尽显敦煌地方风情。远涉边疆,保家卫国,是中国古代文学中亘古不变的题材之一。中古时期的边塞诗构成了中国古代诗歌创作的重要一派。那些描写边塞风光及戍边军民生活的名篇佳作,数不胜数。但敦煌地区的军旅生活的记载,却少有提及。《应用文范·远行文》留存了珍贵的记载:“欲远行者,今为某事,欲涉长途。道路悬远,关山峻阻。”叙说主人公此次远征路途遥远,关山阻隔,路况恶劣。“惟男积年军旅……白云千里,望归路而朝清;青山万重,思故乡而难见。”此四六骈偶句,工整流畅,易读易诵。文中没有宏大叙事,没有豪言壮语,没有视死如归,一切都化为远征戍边中对故乡、亲人的眷恋和思念。古往今来,文学表现人的情思,往往以白云喻思亲、以青山喻归隐,文中用“白云千里”“青山万重”尽情表达了对远方亲人的深切思念和对辽遥故乡风物的悠悠眷恋。同时也展现出西北广袤、艰险、艰苦的地理环境和生活环境。行、情、物、景,浑然一体,淋漓尽致,意味深长。该文篇幅小,原卷共7行,行约20字,但其文约义丰,纸短情长,读之令人动容。千百年来,生死和忠孝,乃是汉文化的两大核心问题,集中反映出汉文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敦煌虽处河西边地,远离汉地中心,又是佛教传入汉地的中转站,被誉为释门名城,对当地的民众生活影响深广,但是,内地汉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以强劲的韧性在敦煌与佛教及其他宗教信仰并存,各呈异彩,互鉴共融。尽管敦煌遗书约90%多的卷子都与佛教有关,但是依然存留有崇尚儒家传统思想的卷子。如,《应用文范·祭文》:“太原贵族、敦煌高名”“能忠能孝、如松如贞”。寥寥数语褒奖、追思逝者的显赫身世和优秀品格,确立其在家族和社会中的崇高地位,以此作为家族后辈学习的楷模。祭文结尾写“深减雷计,绝布英娈。佩满月廌荐,泣缓叹惊。将谓千秋共保,彭祖同龄……取别仁兄,悲赐肠寸断,落泪泉扃”,将离别的哀恸烘托到极致。祭文将家族的发展与忠孝结合起来,正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集中体现。再如,《应用文范·脱服文》述说子女为母服丧的时间及礼仪:“夫日月易流,奄经三载。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制有限,俗典难违;服制再载终,除凶就吉”。文中以四字骈辞为主,营造一种循环往复的效果,与内心伤悲反复的情绪,构成表里关系,吁惋缠绵。其“慈颜一去,再睹无期”“灵床顿遣,慕恋难穷”,平仄相衬,顿挫有致,哀婉叹息不止;服丧守孝三年,丧期结束,脱去孝服,再次以“礼制”为节点,步入正常生活。文辞以脱服为场景,深切回顾三年前父母逝去的悲痛及三年服丧守孝的“堂宅寂寮(廖),唯增摧绝”感受。情深意切,尽显父母哀荣。这些材料,对于敦煌地区汉文化传统在民众生活仪式中精神作用的记载及其传播,无疑起到了推动作用。总之,敦煌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与强烈的文化碰撞,在个体的生命历程中,无论是婴儿初生、婴儿满月、成年及冠、嫁娶成家、入伍参军、乔迁新房,还是卧病在床以及最后的离世,都有相应的文学形式表现这些仪式流程:或祝福,或礼赞,或歌颂,或祈祷,或哀伤,无不寄托着敦煌民众对于生命历程的重视和厚待。这些仪式文学,往往浸润着当地的风俗文化,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景观。因此,敦煌遗书《应用文范》这类应用文学,应当引起中古文学研究者的高度关注。文学源于生活,又艺术真实地反映生活,抒发情感,赞扬真善美,批评假恶丑,是一种多维、立体的意识形态。敦煌《应用文范》为人们了解中古敦煌民众的社会生活状态、精神面貌、文化交汇、文明互鉴,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作者:黄志杰,系四川大学博士)
朱学磊: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辨析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9:36 +0800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深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成为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经验表明,合宪性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宪法含义作出的说明就是宪法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多个合宪性审查事例中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人们普遍认为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由此可见,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在我国具有特殊性,有必要予以厘清。由于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的重要内容,所以该问题在规范层面集中体现为如何理解《宪法》第67条第1项“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的关系。本条其他各项都只规定了一项职权,而第1项却将“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放在一起,并把“解释宪法”置于“监督宪法的实施”前面,这就为从不同角度解读两者之间的关系留下了空间。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对宪法解释的相关研究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为割裂的状态,大多数论著要么围绕“解释宪法”展开,讨论宪法解释的主体、方法和界限,要么围绕“监督宪法的实施”展开,讨论宪法监督的模式和方法。这些研究有助于深化对相关概念的认识,但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关系的探讨稍显薄弱。在为数不多有针对性的研究中,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其一,认为解释宪法是一种附属性活动,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宪法之所以明确加以规定,是为了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方式是排他性的、专属的。其二,认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项独立的职权,同时强调解释宪法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三,同样认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两项独立的职权,但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关联,而是主张二者之间是一种并列与交叉关系,即解释宪法并非完全是为了监督宪法实施,而监督宪法实施的过程之中也并不必然有宪法解释。近年来,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为检验既有观点提供了参照。首先,按照观点一的逻辑,宪法解释只能依附于普通个案作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域外司法审查实践的影响,在我国并不妥当,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承担具体司法职能。其次,按照观点二的思路,有合宪性审查就一定有宪法解释。这一思路与实践不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多次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且在此过程中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它们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最后,观点三有内在矛盾。具体到合宪性审查领域,支持者认为,“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的条件与场合,而宪法解释则是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与方式”,这事实上把宪法解释视为手段,把合宪性审查视为目的,所谓“并列与交叉关系”本质上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与观点二在本质上相同。而我国实践已经表明,有合宪性审查未必会有宪法解释。关于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之所以难以达成共识,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缺少关于宪法解释的规范定义,无法为准确界定宪法解释提供规范依据。第二,没有充分揭示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的基本功能。在当前的合宪性审查事例中,审查机关或多或少会提及宪法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在不同类型的审查工作中有其特定功能,与它们能否成为宪法解释不存在必然关联。第三,过分倚重域外经验来界定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关系,对我国相关的规范体系和实践脉络关注不够,影响了研究结论在逻辑上的周延性。鉴于此,本文将以我国宪法和法律中与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相关的条款为基础,结合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实践,对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展开分析,以求能够为激活宪法解释制度、实现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良性互动提供理论参考。二、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关系的变迁在新中国历部宪法文本中,除1975年宪法外,宪法监督权均被赋予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与解释法律同项规定到与监督宪法实施同项规定的演变,整体趋势是不断加强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力求实现权威性与有效性的统一。(一)1954年宪法规定了“没有宪法解释的宪法监督”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对于宪法解释制度,该部宪法却付之阙如。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宪法解释包含于监督宪法实施之中,既然1954年宪法已经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规定宪法解释制度。考察1954年宪法的起草过程可知此种解释并不合理。在起草1954年宪法过程中,毛泽东要求宪法应当通俗易懂。“他在比较分析近代中国宪法文件时发现,从《十九信条》到《临时约法》,共同特点是条文不多,文字简明。他很欣赏这一点,提出我们的宪法以100条左右为宜,文字要简明,不能有多种解释。”1954年2月,宪法草案初稿完成以后,毛泽东领导的起草小组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指出,“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人民对宪法概念缺少经验,宪法越繁杂,人民就越难理解”。毛泽东对宪法简明性的要求直接影响了当时人们对宪法解释必要性的认识,他们认为宪法不宜留下解释空间,待到宪法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才可以诉诸修宪。由此可见,在1954年宪法起草者眼中,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没有必然关联,缺少了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工作依然可以开展,可称之为“没有宪法解释的宪法监督”。(二)1978年宪法把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分别授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54年宪法的曲折经历使人们认识到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78年宪法比1954年宪法有了新发展,它在第25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这是新中国宪法首次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1978年宪法延续了1954年宪法把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分开的思路,主要有两大特征。第一,和1954年宪法相比,1978年宪法中的宪法监督权仍然只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享有此项职权。至于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监督工作中的角色等问题,在1978年宪法很短的实施时间里,没有充分展开。第二,1978年宪法中的宪法解释权并非单独出现,而是与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同处一项,说明起草者认为这三项职权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对此一个合理的解读是,与第25条其他各项规定的职权相比,这三项职权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在广义上构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立法权。由此可以认为,1978年宪法中宪法解释的主要功能是澄清宪法的含义并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便没有宪法监督所涉及的个案为依托,宪法解释也可以在抽象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主作出。(三)1982年宪法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再进一步。它在第62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在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上述规定引起的新变化主要有三点。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被赋予宪法监督权,较好地兼顾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宪法解释权不再与法律解释权同项而处。此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在起草者眼中宪法解释不再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答案是否定的。和1978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进一步充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方法之一是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更多立法职能。在此背景下,1982年《宪法》第67条第2项至第4项依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修改法律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力。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范制定权不再集中于一项之中,而是由多个条款共同构成。据此,宪法解释权与法律制定权、法律解释权分项而立并不代表它不具有设定抽象规范的功能。其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被规定在同一项之中。这是1982年宪法在宪法监督领域发生的最重要的变化,它改变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让二者相分离的体例,将其同时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那么能否由此推论,“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不再是可分离的,必须共同发挥作用?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在笔者所查阅的资料范围内,尚无线索表明1982年宪法的起草者有此种意图。而且,1982年《宪法》第62条第2项只规定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没有辅之以宪法解释权,表明二者并非不可分离。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均有助于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的能力,而且解释本身即带有监督的意味,将其置于同一项之中,可以更好彰显起草者对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视。以上梳理表明,在历部宪法起草者眼中,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均为独立职权,各自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存在必然关联。但1978年宪法以来我国加强宪法实施的趋势决定了,二者之间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联系。至于在实践中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现行宪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有必要结合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规范与实践进行理论建构。三、解释宪法的含义与类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范体系下,宪法解释是立法性解释,有特定的规范成因。这决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均属于抽象解释,它以解决问题而非裁决个案为中心,在宪法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以发生。(一)解释宪法的规范含义1.“解释”的规范含义在现代汉语中,解释是指“分析阐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这种语言学定义比较抽象和笼统,没有界定解释的发生条件,在法学视角下无法对有待解释的情形做出更加具体的界分。在法学领域,凯尔森认为,法律解释源自法律适用行为的相对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种不确定性,解释者既可以在被解释的规范框架内寻找方案,也可以在该框架之外创设新的规范。拉伦茨对这两种解释行为进一步作出区分,认为解释是指“将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据此,解释是发现已有含义的过程,基本对应凯尔森所说的在规范框架之内寻找方案;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就不再是解释,而是进入了法的续造领域,基本对应凯尔森所说的在框架之外创设新的规范。对域外国家而言,强调解释的对象是已包含于文字之中的意义具有特殊重要性,因为其解释法律的机关是法院,法院的核心任务是适用而非创制规则,只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法院才可以通过续造创制规则,否则就有可能过分介入立法领域,代行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对解释和创制的区分是域外宪法学者的核心关切,因为据此可以划定法院适用宪法的空间,避免司法权被过分政治化。从这一立场出发,基思·惠廷顿提出解释(interpretation)和建构(construction)的二分法,认为解释是发现(discover)或者说展开(unfolding)宪法文本含义的过程,前提是相关含义已经存在于宪法条款之中,可以主要由法院负责;建构在本质上是创造性的,是在穷尽宪法文本含义的情况下发展新规则的过程,可以把宪法的含义推向更远,是议会的主要任务。劳伦斯·索罗姆对解释与建构概念的使用与惠廷顿稍有不同,其侧重点在于指出解释与建构在行为模式上的差别。索罗姆把宪法适用的过程分为解释和建构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其中解释是发现宪法条款语言含义的过程,建构是明确宪法条款法律效果的过程。如果可以直接根据语言含义确定宪法条款的法律效果,那么解释将成为宪法适用的主要方法,没有必要再行建构。但如果从语言含义中难以确定法律效果,建构的意义就凸显出来,需要在语言含义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宪法规范。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该如何区分解释与建构?惠廷顿以说明行为与宪法文本的关联度为区分标准,认为如果对宪法条款含义的说明与宪法文本存在直接关联,便可视之为解释;如果这种关联比较微弱,就会进入建构范畴。索罗姆更加关注二者在方法上的差异。在他看来,为了发现宪法条款的含义,解释需要遵循关于语言的经验法则,包括语法规则、语言使用的主要场景和一般习惯等,因而通常是价值中立的;相比之下,建构超越了对文本语言意义的分析,在明确宪法文本法律效果的时候,会受到各种价值观念的引导,这些价值观念包含了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主张,因而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结合惠廷顿和索罗姆的讨论可知,解释与建构之间不存在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如果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明显处于宪法文本的辐射范围内,就可视之为解释;反之,如果这种说明无法从宪法文本的字面意思中直接推导出来,就应当视之为建构。综上所述,虽然惠廷顿和索罗姆论述的侧重点不同,但他们实际上分享了一个核心思想,即应当根据机关职能来确定其在明确宪法含义工作中的权限。具体而言,法院的主要职能是适用宪法解决纠纷,而非制定规则,所以只能在宪法文本明确表达的意思范围内说明宪法的含义;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确定和创制规则,而非解决纠纷,所以应当在宪法文本意思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时出手,澄清或者发展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这对于理解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具有启发意义。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行使立法职权,有权通过立法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但不宜直接干预具体个案的处理工作;法院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保证宪法的准确适用。就此而言,域外学者所说的“解释”,在我国基本对应法院在具体应用层面对宪法含义的说明,这种说明以宪法文本明确的意思表示为限;域外学者所说的“建构”,基本对应我国《宪法》第67条第1项中的“解释宪法”,意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宪法文本含义不明的时候加以明确,或者在宪法文本存在漏洞的时候加以填补。考察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可以印证上述观点。《宪法》第67条第1项和第4项分别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为确保“个别法律规定间事理上的一致性”,这两处“解释”的规范含义应当基本相同。和立法对宪法解释的定义付之阙如相比,《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法第4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适用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两种情形。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进行解释。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行为主要是立法性的,是在法律文本无法为解决争议提供有效指引的条件下对规则的确立与发展。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所谓解释是对法律已有含义的揭示与说明,附随于司法权或行政权发挥规范效力。照此逻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也应当是立法性的,主要功能是确立可以普遍适用的宪法规则;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此种说明应当具有“语言上的显见性”,通过简单的语义分析即可得出结论。2.“解释”的规范成因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在依靠语义分析无法得知宪法含义的时候,就是需要解释宪法的时候。至于语义分析方法用尽的原因,可以从微观与宏观两个维度展开。从微观维度来看,语义分析用尽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其一,宪法语词的含义边界不清,据此不能准确判定宪法的调整范围。例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有时存在范围不够清楚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才能加以确定。其二,宪法语词有歧义,可能导致人们产生不同理解。一般情况下,对于有歧义的语词可以通过结合语境确定其具体含义,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歧义仍然存在。例如,根据《宪法》第67条第3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关于如何理解其中的“部分”,至少有“质”和“量”两个不同维度的解读,由此得出的结论将直接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行为合宪与否。从宏观维度来看,语义分析方法用尽同样有两种情形。其一,不同宪法条款之间可能存在张力,给宪法适用造成困惑。例如,宪法在规定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言论自由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化解。其二,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现有宪法规范难以有效应对。例如,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成立于1983年,晚于现行宪法的生效时间,而现行宪法并没有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被认为是我国最接近宪法解释的一次实践。(二)解释宪法的实践动因针对宪法解释的实践场景,我国学者长期沿用域外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二分的分析框架,并表达出对具体解释的青睐。然而,这种界分可能并不准确。我国宪法解释的立法性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是抽象解释。这种抽象解释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以问题为中心,是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合宪性疑问的预防与回应。1.我国的宪法解释应当是抽象解释把宪法解释区分为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两种类型,是当前国内主流的宪法解释分类方法。其中具体解释是指法院在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中对宪法所作的解释,抽象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审查法律规范合宪性的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域外经验表明,具体解释在实践中比抽象解释更加活跃。例如,有学者观察到,“真正的宪法解释,从来都不是对宪法条文抽象的、原则性的解释,而是一定要和具体的个案相关联。只有在碰到个案的时候,在抽象层面清晰可观的宪法规范才变得模糊不定。”相比之下,域外国家如德国虽然也有抽象解释制度,但仅处于补充、从属的地位,“宪法学者大都主张应尽可能避免做这种抽象审查,其理由就在于维护违宪审查的‘司法性质’,使违宪审查权恪守权力分立的界限,避免使宪法解释成为‘立法’乃至‘修宪’”。以域外经验为鉴,国内学者在分析我国的宪法解释类型时表现出颇为矛盾的心态:就具体解释而言,学者们欣赏具体解释的积极效用,认为“宪法解释只有和宪法适用联系在一起、只有和具体的个案联系在一起,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但同时也看到,具体解释“经常与宪法诉讼或宪法诉愿相联系。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所以具体解释较为少见”。就抽象解释而言,有学者清楚认识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显然是一种普遍的、抽象的、统一的解释,而不是具体的个案性解释”,同时又认为“这种脱离了个案载体的抽象性解释,难免会流于空泛甚至会成为普法性的解说和宣传”。针对国内学者的这种矛盾心态,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纾解。第一,前已述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并不裁决具体个案,由其作出的宪法解释是立法性而非应用性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宪法解释应当是抽象解释,主要在一般性层面展开,不应当受制于具体案情。负责裁决个案的法院可以对没有争议的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但这种说明在我国不属于宪法解释。第二,抽象解释既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也有别于全国人大的修宪行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相比,宪法解释应当遵循更严格的程序并因此享有更高的效力位阶。如果把宪法解释与法律等同视之,它就可以被后来的法律所修改,无法发挥约束立法的功能,甚至宪法解释制度的必要性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和修宪行为相比,宪法解释对宪法含义的发展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宪法解释原则上应当以宪法文本所能承载的最大含义范围为限;即使在少数时候为了填补宪法文本的漏洞而进入宪法续造范畴,也仍然应当以不突破“法秩序的意义整体”为底线。如果解决系争问题可能改变“法秩序的意义整体”,那就应当诉诸修宪而非宪法解释。第三,抽象解释不是凭空产生的,宪法实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在我国,解释宪法的核心目的是更好地实施宪法。现行宪法颁行之初即有学者指出,“宪法是对国家基本问题的原则规定,如果没有专门机关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合乎宪法精神的解释,就不利于宪法的贯彻执行”。近年来亦有学者指出,宪法实施“离不开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因为宪法实施的目标是将宪法应用于特定事件,其任务就是使宪法在特定情形中得以具体化,这个具体化的过程就是解释宪法的过程”。就此而言,我国的宪法解释是以问题为导向的,它旨在解决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宪法疑问,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创设可被普遍适用的规则。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遇到的个案是我国宪法解释的动力来源之一,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由此而作出的宪法解释应当高于个案,在超脱于个案语境的条件下明确宪法的含义和适用规则,如此既符合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定位,也可避免对法院裁决个案造成不当干预。2.宪法实施的各环节均可催生宪法解释一般认为,我国宪法实施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等主要环节,其中宪法执行是指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宪法适用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宪法解决争议,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循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从以上描述性定义可以看出,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与宪法直接相关,均有可能为解释宪法创造契机。公权力主体的宪法遵守行为可以被宪法执行和宪法适用吸收,私主体的宪法遵守行为不是宪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基本不会产生宪法解释需求。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是特殊的宪法遵守主体。一方面,宪法实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政治机关,基于政治的理由作出宪法解释是其首要职责和任务”。另一方面,党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各级党委决策施策全过程,坚持依法决策、依法施策,守住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底线”。在上述两种情形中,党的相关行为也有可能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为了更准确地展现宪法实施对宪法解释的催生功能,根据宪法解释发生的不同时间,可以将其分为预防性解释与回应性解释两种类型。所谓预防性解释是指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前,为了提高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在该行为作出之前或者作出的过程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解释。预防性解释可以发生在两种情形之下。一是针对某些与宪法相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正式作出决策,其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对宪法的传统理解存在不一致,此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实现党的意志向国家意志的转化,为落实党的政策提供根本法保障。例如,根据《宪法》第6条第2款,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有了新的表述,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重要发展和深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创新和发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更新宪法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根本法保障。二是在事前和事中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解释宪法。此种情形之下的宪法解释既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启动,也可以由行使职权的其他国家机关申请启动。前者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修改法律或者依据宪法行使其他职权的动议和实施阶段,发现有必要解释宪法,并按照宪法解释的程序要求作出解释。后者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在直接依据宪法行使职权的动议和实施阶段,认为存在解释宪法的必要,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请求,并由其决定是否启动宪法解释程序。所谓回应性解释是指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后,为了妥善解决该争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回应性解释的发生场景同样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在事后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进行宪法解释。目前我国事后合宪性审查有多种制度载体,包括备案审查、专项审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的审查以及根据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建议而进行的审查。在事后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判断是否有必要解释宪法。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落实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要求,准确把握和阐明宪法有关规定和精神,回应社会有关方面对涉宪问题的关切”。本条规定虽然主要针对备案审查工作而做,但其处理宪法解释问题的逻辑对其他事后合宪性审查制度载体同样适用。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现各地区、各方面对宪法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为了统一认识而进行的解释。前已述及,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立法的边界,理论上可以从“质”和“量”两个维度加以界定。201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对两部法律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根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说明,两部法律均未改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两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这是一种从“质”而非“量”的层面界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思路。为了更有效地回应关于修法工作的合宪性争议,统一人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权限的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做出正式的宪法解释。综合本部分的分析可知,我国宪法解释有特定的规范含义,是否启动宪法解释,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所涉宪法问题的规范成因做出判断。宪法解释既可以发生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宪性争议发生之后。合宪性审查是产生宪法解释需求的重要但非唯一场域,其他宪法实施环节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创造条件。一言以蔽之,解释宪法是一项独立的职权,不以开展合宪性审查为前提条件。四、合宪性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联为了提高合宪性审查结论的说服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审查过程中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说明,但这些说明并非天然属于宪法解释。有关宪法含义的说明要实现向宪法解释的转化,除了应当符合上文所述解释宪法的规范成因,还要符合特定的程序标准。(一)说明宪法含义是合宪性审查的内在要求1.合宪性审查的两类权力基础和域外国家注重事后审查的做法不同,我国正在建构的是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种“全链条”的审查模式。其中,事前审查是指在公权力行为动议阶段的审查;事中审查是指在作出公权力行为过程中的审查,比如在法律草案起草、审议或讨论阶段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公权力行为作出之后、实施过程中的审查。它们虽然都被冠以“合宪性审查”的称谓,但依据的权力基础并不相同。事前和事中审查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立法权,事后审查主要依据其所享有的监督权。在事前和事中阶段,开展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宪行使职权的应有之义,其规范基础是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宪法》序言最后一句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宣示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为了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在规范层面得到保障,《宪法》第5条对法治原则作出系统规定。其中第1款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最关键的制度措施,就是要将依宪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依宪治国必须要从法治工作的源头和起始环节抓起,立法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逻辑起点,有‘良法’才能有‘善治’”。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中的“法制”是一个体系性概念,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在所有这些环节中,宪法是不可被突破的底线,只有在“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才能从源头上推动宪法规则、原则和精神的落实。第3款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再次确认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同时,客观上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自觉接受宪法的规范和引导,尽可能降低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的风险。第4款和第5款分别从积极遵守和反对特权两个维度确立了宪法的普遍约束力。对于应受宪法约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这意味着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使自身行为与宪法相一致。2023年修改后的《立法法》直接体现了上述逻辑的要求。根据该法第23条和第3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对其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予以说明。此种合宪性审查依据的不是宪法监督权,而是法治原则之下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只要决定行使立法权,就必须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是其应尽的义务。在事后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依据的是其所享有的监督权。所谓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监督宪法实施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监督权源自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要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关于行使权力是否合宪的监督自然也被包括在内。在地方层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但同样要受其监督。监督权中包含的合宪性审查权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上有直接体现。根据《宪法》第67条第7项和第8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遵循相同的逻辑,《立法法》第108条第1项和第2项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纳入进来。由此可以认为,即便《宪法》第67条没有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它仍然可以在事后基于监督权开展合宪性审查。同前述以立法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相比,以监督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的突出特征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是否行使监督权、是否开展合宪性审查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而言,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以立法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强调的是其受羁束的一面,以监督权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强调的是其自主决定的一面。针对以上论述可能出现的疑问是:既然合宪性审查可以分别依据立法权和监督权作出,那么《宪法》第67条第1项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岂不成了多余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监督宪法的实施”自有其存在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该职权发挥诸多重要功能。一是指导功能。这主要表现为,其他公权力主体在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宪法该如何理解、如何适用产生疑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咨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权威指导意见,协助其他公权力主体正确实施宪法。二是协调功能。这主要是指对党的政策与宪法的协调。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特定宪法问题向党的决策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党的政策被明确提出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对宪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和容纳党的政策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完善和发展宪法。三是预防和兜底功能。我国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就如何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办法,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当仁不让。例如,“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有关省拉票贿选案给地方人大工作带来的新问题”。与上述诸功能相比,合宪性审查虽然同为推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方法,但它对“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没有强烈的依赖性。对于合宪性审查工作而言,《宪法》中“监督宪法的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可以进一步督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健全工作流程和方法,使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2.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说明宪法含义的功能随着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直面实践中存在的宪法争议,并对其作出公开回应。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时会对宪法的含义作出说明。由于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基础不同,此类说明的功能存在差异,有必要予以区分。对于基于立法权的合宪性审查而言,说明宪法含义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借此进行自我证成,论证自身行为符合宪法。前已论证,基于立法权的合宪性审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是一项应尽的法定义务,它们是否履行了此项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效果如何,均须通过特定方法作出判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规范和法律草案进行对照分析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不可避免地对相关宪法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澄清系争行为与宪法的关系,从而证成立法的合宪性,证明自身确实在认真履行依宪立法的义务。二是主动接受监督,彰显自身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正当性。从政治维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的是人民意志,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人民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存在,无法以时刻在场的方式开展监督。相比之下,程序性监督是一种可取的替代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说明宪法的含义,可以使其立法行为处于公民的密切关注之下。虽然公民不等于人民,但公民可以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沟通、商谈和辩论,由此形成的民主压力,同样可以督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行为尽可能与宪法相一致。此外,公民还可以据此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认真履行宪法职责作出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未必绝对正确,如果其提供的是一种可争辩的方案,且相关论证表现出对相关问题的审慎思考,即可被认为较好履行了依宪立法的职责。对于基于监督权的合宪性审查而言,说明宪法含义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增强审查结论权威性,说服其他国家机关予以接受。有学者在分析司法裁判的依据时,把对裁判结论起到支撑和证立效果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理由,即通过其内容来支持某个法律论断的理由,它的支持力完全取决于内容;另一类是权威理由,即因其他条件而非其内容来支持某个法律论断的理由,这些条件中最重要的是来源,包括裁判依据提供者的身份、地位和选择等因素。借鉴这一分析框架,可以将支持基于监督权的合宪性审查结论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源自审查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另一种则源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论证审查结论而提出的论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固然可以凭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地位,要求其他国家机关服从其所得出的审查结论,但在注重提高合宪性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当下,这是不够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详细的宪法说理,在说明相关宪法条款含义的同时指出系争行为的违宪情状,让被审查机关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何被纠正,可以进一步增强审查结论的说服力,减少被审查机关的抗拒心理,提高解决合宪性问题的效率。(二)说明宪法含义与宪法解释的或然性关联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有必要说明宪法的含义,那么能否直接视之为宪法解释?受美国和德国经验的影响,不少学者倾向于得出肯定的答案,对此本文并不赞同。在美国,宪法解释由法院作出,根据法院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产生约束力,法院的等级越高,宪法解释对下级法院和其他权力分支的约束力越强。在德国,宪法解释的约束力源自《宪法法院法》,该法第31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对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当。应当看到,美、德两国宪法解释的生成逻辑在我国的制度环境下很难成立。首先,在我国,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权,但实践中对宪法含义作出说明的往往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主要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进行说明;在事后审查阶段,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其初步得出的审查结论给出理由。对宪法含义的说明通常包含在上述说明或理由当中。问题在于,无论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它们在主体资格上都不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它们作出的行为之效果并不当然地及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尽管一份生效的法律或审查结论在程序上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对象是法律草案或者审查结论本身,而非对宪法含义的说明,后者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行为起到辅助作用,但不会因为表决而获得规范效力。最后,如果罔顾主体和程序上的差异,强行将对宪法含义的说明当作宪法解释,不仅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还会因为它们没有强制约束力而降低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最终会弱化宪法解释制度的价值。在我国的制度和规范语境下,合宪性审查过程中有关宪法含义的说明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转化为宪法解释,本文将其归纳为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所谓实体性要件是指说明宪法含义应当发生在真正需要解释宪法的情形之中。前文对此已经作出系统总结,主要包括特定宪法条款的边界不清、存在无法消除的歧义、不同条款之间存在张力以及出现了宪法未曾涉及的新情况等四种情形。据此,如果审查机关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只是对审查对象是否合宪作出判断,或者只是对不存在争议的宪法条款的含义进行说明和强调,就不能视之为宪法解释。所谓程序性要件是指说明宪法含义应当经过特定程序的转化才能成为宪法解释。此处的程序主要是指更加严格的多数决以及公布流程。宪法是根本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和规范表达。在人民无法直接出场的条件下,对宪法的发展和完善要诉诸更加民主的机制,以保证相关调整符合人民意志。这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有直接体现。根据《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以此为参照,宪法解释也应当适用比其他职权更严格的程序机制。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职权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为有效标准,宪法解释案的通过标准以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为宜。宪法解释案表决通过之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由于宪法解释案的作出要适用比合宪性审查决定更严格的标准,所以宪法解释不能像美国或德国那样随合宪性审查决定的作出而生效,而是要有相对独立的生成机制。具体而言,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面对合宪性争议,应当先由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判断是否有必要解释宪法。如其认为有必要,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进行复核。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复核无异议,则正式启动宪法解释审议程序,并以不少于全体委员2/3的多数表决通过宪法解释案。宪法解释作出之后,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据此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作出说明,继续推动立法工作流程;在事后审查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据此得出合宪性审查结论,督促被审查机关主动纠正违宪行为,或者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过半数标准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五、结论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文本的变迁表明,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一直被视为两项独立的职权。随着国家重视加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制,宪法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关系越发密切,但具体该如何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下如何界定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是宪法起草者留下的开放议题。从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规范与实践出发,本文认为:第一,我国宪法解释有其特定含义,只有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要件的行为才可以称之为宪法解释;第二,合宪性审查是产生宪法解释需求的重要场所,但其他非合宪性审查场合同样可以为解释宪法提供契机;第三,根据权力基础的不同,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说明宪法含义在两类审查活动中发挥不同功能;第四,合宪性审查过程中对宪法含义的说明是否转化为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判断。上述四个核心论点可以被进一步提炼为一句话:宪法解释不一定发生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合宪性审查过程之中对宪法含义的说明亦并不都属于宪法解释。厘清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对于协调推进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当务之急是明确宪法解释的实体标准和程序机制。以此为基础,在事前和事中审查阶段,应当积极把握已经出现的宪法解释契机,通过及时解释宪法,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根本法依据。在事后审查阶段,即便没有正式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解释宪法。此外,本文的研究结论也可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参与宪法解释工作提供参考。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其他国家机关不同程度地享有规范制定权和监督权,它们同样可以以这两类权力为基础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宪性审查,在此过程中可以提出本机关对宪法的理解和认识。如果相关宪法问题尚未达到解释宪法的实体标准,就应当予以认可和支持,以鼓励其充分运用宪法,在实践中丰富对宪法条款的认知,让可能存在的对同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展开竞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作出宪法解释创造条件。如果相关宪法问题已经符合解释宪法的实体标准,那么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自行解释,而是要及时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 作者:朱学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来源:《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
程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原理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8:15 +0800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的职能体系和相对独立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实践中即塑造出了阶段性诉讼特征,表现为诉讼阶段独立性、程序分割性和机关主导性。但刑事诉讼有整体性、一致性的诉讼价值与程序目标,而独立、分割的诉讼阶段在各专门机关的主导下,可能因为主体利益不同而产生冲突,进而背离制度设计初衷。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此应如何理解,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诉讼程序进入新的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可见司法解释是以程序阶段性为基本立场,诉讼程序每进入下一阶段即发生一次更新,主导机关可赋予相关诉讼行为以新的意义。与之相应,被追诉人所面对的则是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而非统一、完整的诉讼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应为限权性条款,立法意旨在于保护被追诉人权利,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而立足于诉讼程序阶段性的解释,实则更加注重办案需求,却使得被追诉人所遭受强制措施期限三倍延长,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范意旨。所谓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不能成为建构诉讼程序的目标,更不应成为损害被追诉人利益的原因。刑事诉讼应被界定为针对诉讼客体的整体性程序构造,被追诉人所面对的是具有统一性的诉讼活动集合,在整体性程序之中特定概念涵摄下诉讼行为即具有唯一性,不能因为行为主体不同而被界定为多种行为。立基于整体主义视角,前文提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实践中虽可能由不同机关决定,但基于整体性程序观,其对于被追诉人而言即是具有整体性、唯一性的特定强制措施,不能因为决定主体的不同而被界定为不同行为。因此对《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解释应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不论由何机关作出决定。上述问题并非孤例,当下,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改革多倾向于强化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差异,以及各专门机关的阶段主导职能。但是否符合诉讼规律,是否有利于整体诉讼目标的实现不无疑问。基于此,本文将在提炼出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基础上,剖析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之理据及其困境,进而提出整体性程序理论,并尝试划定整体性与阶段性程序构建的界限,以期对相关诉讼理论与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及生成机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确定的职权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与之相应,刑事诉讼进程也被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制度运行中,则呈现出阶段独立性和机关主导性的特点。而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配置形态是其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样态描述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划分为前后相继且彼此封闭的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彼此泾渭分明,此乃是在世界范围内独树一帜的特色。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大多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前为准备,主次分明的整体性结构,而被追诉人所面对的即是法庭主导下的具有整体性特点的追诉活动集合。相较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并非整体性进行,而是具有阶段分割且相对封闭的特点,即被追诉人所经历的诉讼程序是被分割且彼此独立的三个诉讼阶段,就如同产品经历工厂生产车间的三道独立工序。实践中,三阶段由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为标识,彼此间界限分明且相互间联系较弱。在长期分割式、阶段性运行模式中,在不同机关主导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已然发展出区别于一般诉讼原理的显著特点,不同阶段内诉讼行为方式以及准则依据亦差异明显。而此因程序分割产生的阶段差异性特点,又反向阻碍阶段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了诉讼程序的分割状态。实践中,阶段性程序构造具体表现于程序结构与程序运转层面,显著特点为:诉讼阶段独立性与机关主导性。1.程序结构层面——诉讼阶段独立性整体观察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构,其是由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前后拼接而成,三阶段互相独立,彼此间联系相对薄弱。这也就导致了诉讼程序的分割式结构,实践中各个诉讼阶段是自主且独立的在运行和发展着,具体表现为主体独立和诉讼活动独立。首先,主体独立。公、检、法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三阶段的主导机关,彼此相互独立,体现在组织机构和诉讼职能两个方面。在组织机构方面,依据《宪法》对国家机构之设置,公、检、法机关各属不同组织条线,彼此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此与西方国家具有显著差异。例如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是司法部长,联邦主要的犯罪侦查机关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署在行政上受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在法国,施行审检合署,检察院与法院的办公场所设在一处,检察官也被叫作“站着的法官”。在诉讼职能方面,我国公、检、法机关之间不存业务指导或领导关系,各方能够独立行权。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检警一体化”,例如在德国、法国,检察官的主要职权是领导警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查明案件事实。此外在侦、审关系上,法国还设有预审法官发挥着指挥警察开展侦查的功能。其次,诉讼活动独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界限分明,以侦查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为明确标识。程序运行中,三阶段具有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各阶段内的诉讼活动可由负责机关独立决定并执行,基本不受其他诉讼阶段和机关的干涉。例如,侦查机关可自主行使各项(除逮捕外)对被追诉人权利有所干涉的侦查行为。而在法治先现代化的大多数国家,司法抑制原则极大限制了侦查自主性,但凡可能影响被追诉人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均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此外,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公诉权同样不受外界干预。相较之下,美国大陪审团、英国皇家检察审查会以及日本的检察审查会等,在其国家均是限制检察公诉职能的存在。2.程序运转层面——机关主导性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分别在公、检、法三机关主导下运行和发展,此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重要特点之一。实践中,机关“主导”职责是全方位的,具体表现于以下方面:首先,办案主导性。就实践案件的办理而言,各专门机关主导着相应诉讼阶段的进程。在侦查阶段,从立案决定到侦查策略的制定再到各侦查行为的实施,均在公安机关主导下进行。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法院同样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其次,法律解释的主导性。公、检、法机关有权就其诉讼职能的实践履行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此即是三机关在主导诉讼阶段内的法律续造,能够将实践中的办案需求依托法律解释权予以满足,并将相应行为模式规则化,以构建更加符合部门利益规范体系,有倾向性的塑造阶段特征。最后,司法改革主导性。不仅是对于法律的解释与执行,各专门机关更是在相应诉讼阶段内,能动性的推动司法改革进程。而且此司法改革的主导性权力较少受到外部限制:改革通常在相应机关内部,自上发生并向下推动,机关权威性是其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责任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各诉讼阶段的特殊性。例如,检察机关主导的“捕诉一体”改革,使得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区别于域外许多国家中由法官批捕的“捕诉分离”模式。(二)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生成机理阶段性程序构造的直接成因在于立法,《宪法》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的职能体系,《刑事诉讼法》具体设计了各机关独立履职的权力运行机制。如进一步深入探讨,其根本成因则在于我国质效型司法体制设置。以司法权配置的价值导向为依据,世界各国司法体制可划分为质效型和制衡型。质效型体制追求司法权运行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实际效果,因此赋予各职权机关更广泛的行权自由,而刑事诉讼中的阶段性程序构造即因此产生。制衡型体制更注重防范权力滥用,因此司法体制内各职权主体间生成了普遍的行权制约关系,进而促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结构。如进一步追问质效型司法体制的成因,其发生于顶层国家权力的配置理念。本部分从国家权力配置形态切入,通过中西对比,论述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程序构造的关系,证成阶段性程序构造的生成机理。1.权力制衡型司法体制下的整体性程序构造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国家权力配置呈现分权制衡结构,即是将国家权力分割为不同属性的各部分,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实践运行中,各权力主体相对独立且地位平等,各自权能中包含了双向或多项的交互制约内容。西方现代分权制衡思想开端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首要价值追求即是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实践中,分权体制的控权效果依托于:①在权力主体地位方面,反对由一方垄断决策和发起行动的完整权力(最高权力),强调两个或多个主体间地位对等,以形成彼此制衡的关系;②构建具有相对开放性的权力运行过程,特定职权履行需要其他权力主体的配合或妥协方可完成,以此实现过程性制约,避免垄断;③在行权规则方面,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以程序合法性保证权力过程中对权力主体的及时约束;④在效果发生方面,权力主体在权力过程中即形成相互约束的关系,制约效果具有前瞻性,能够防患于未然。西方分权体制为权力主体行权构建了相互制约的交互式控权结构,实践中针对特定国家管理事项,通常由多个机关负责,事务的完成则须经过多个主体的协商与妥协。有学者以“保险箱”作比喻:保险箱需要同时拥有钥匙和密码才可打开,若钥匙和密码分别掌握在两人手中,只有在两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打开,此即是西方分权制衡。在分权体制下,特定国家管理事项通常由多方权力主体共同决策完成,各方职能互相交织、彼此约束。可以说,自事项伊始直至终结,整个流程均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而此分权理念延伸到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设计,形成了权力制衡型司法体制,强调各司法机关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在刑事司法领域,警察、检察和法院的诉讼职权在运行中相互交织,彼此约束,也正因此塑造了其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整体性,而非各机关独立主导的阶段性特征。具体而言,法院作为中立的司法机关有权干涉审前阶段,检察机关亦有权指导侦查,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通过公诉权影响最终裁判。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分权制衡的权力配置形态控权效果更优,但是政治权力的分散损失了权力运行的效率、效果,甚至会出现各主体间“为否定而否定”的现象,形成所谓的“否决体制”。2.行权质效型司法体制下的阶段性程序构造不同于西方,我国国家权力体系设计与职权配置方案并非以控权为前提。如何提升权力运行质效,充分发挥国家治理效能是首要价值追求。究其原因,源于党政体制与经济基础的差异。首先,我国国家治理以“党政统合”“党治国家”为基本模式,即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发挥核心作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以政党为中轴而构建,整个国家治理过程由政党主导而展开。“党政中心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下,发展是第一要务,如何能够带领中国人民更好的建设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即是中国共产党的首要任务,亦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重要表现与执政根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权力制约当然不会成为国家权力体系设计的首要追求,亦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多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即生产资料散布于市场主体之间,相应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各市场主体之能动性。那么在经济领域,政府(公权力)的功能即在于基本秩序之维护,换言之,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需要一个消极权力观念的价值形态,减少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因此,如何控制权力即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而政府作为公共资产的实际掌控者,如何能够积极且有创造性的经营,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即成为政府的价值定位。因此,建设“有为政府”即是公有制经济国家建立的重要前提,其中的基本内容即是政府权力有较大的行为空间,从而保障权力运行效率。行权质效导向下,我国党政体制建设系具有中国特色的集权下的事权分工。①我国存在最高级别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权力由其产生,同时中国共产党亦是我国党政事务的领导核心。高级权力的存在有助于权力运行效率的提升,能够在下级权力主体产生摩擦时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②国家事权分工。复杂性治理条件下,分工是一切社会活动达到预定目标的基本途径,是细化国家管理事务,实现国家管理专门化、专业化的必要前提。最高权力之下,将国家管理事权划分为不同部分,并分配于不同机关独立行使。事权分工使得特定事项下的主体管理水平得到专门性提升,同时避免了单一主体面对不同类型繁杂工作的无序性,以及在各种任务之间来回转换的效率减损。③分工体制下,各权力主体在相应事务领域中具有自主性,行权过程多是内部决策(甚至是首长决策),而少有外部权力干涉,这也是事权分工与西方分权制衡的最大区别之一。如此独立、灵活且少制约的权力运行模式是行权效率导向下的自然结果,其能有效降低权力内耗,使权力主体更加专注于管理事务的完成,同时也是激发主体创造力的前提。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这与中国特色的党政体制设计具有重要关系。权力的配置形态是国家治理理念的集中反映,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权力运行与权力结果。具体到司法权运行,其实践样态必然受国家整体权力配置理念所决定,因此我国司法体制设计即具有鲜明的行权质效导向,而机关自主性是主要特点之一。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检、法机关设置即是国家事权分工的结果,三机关在人大赋权下,在党委领导下自主完成司法相关事务,而这也直接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特点。发生基础的根本性差异,决定了“司法权”在我国并未表现出如西方国家的诸多特殊性,包括司法审查、检警一体等制度不适于我国。质效型司法体制下,刑事诉讼相关制度设计贯彻了机关自主性原则:包括三机关的行权自主性、司法解释权以及改革推动权等。总结而言,以行权质效为首要价值追求,我国国家权力配置方案系具有中国特色的事权分工模式,强调各行权主体的自主性,而司法机关的设置及职权运行规则亦非特殊,未超出此框架,并最终塑造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特征。三、阶段性诉讼程序构造的问题反思以行权质效为首要目标追求,我国国家权力体系设计强调事权分工和主体自主性,在刑事司法领域塑造了机关主导下的阶段性程序特点。值得反思的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政治逻辑贯彻,是否忽视了刑事司法特殊属性,实践中能否真正保障行权质效不无疑问。与此同时,在国家追诉质效之外,阶段性诉讼构造是否符合程序的基本原理,是否有利于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同样值得探讨。(一)实效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有损行权质效在刑事诉讼中何为行权质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能否准确、及时查明犯罪即是国家刑罚权运行质效的评价标准。但实践中,阶段性程序构造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起到妨碍的反效果,与制度生成的逻辑起点背道而驰。1.阶段性诉讼构造强化“以侦查为中心”导致冤错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端,公安机关承担着确定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的主动性职责,而后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则更多发挥着对侦查证据进行审核的被动性功能。可见对于整个案件的信息描述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侦查阶段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居于核心位置。以此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构造,又进一步强化了侦查阶段的职能偏重,公安机关独立办案,而检察院、法院难以介入。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公安机关呈现何种事实样态于诉讼程序,均由其自主决定,而后续阶段检、法机关只能选择是否接受。有学者曾将三机关关系描述为“做饭、端饭与吃饭”,正是真实写照。可以说“侦查中心主义”的形成,与我国阶段式诉讼构造有着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具有内在惯性,追诉活动一旦启动,后续改变程序或否定结论将遭受极大阻力。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互相配合”抱有极高的热忱,而“互相制约”则被架空,后续阶段难以否定先前程序之结论。刑事诉讼活动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程序环节及相关诉讼活动都会对最终的裁判事实发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程序构造,“事实定格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应发挥的实质性审查判断和裁决功能被掩抑,容易导致冤错案件的形成。2.证据的阶段性归属影响案件事实的法庭认定阶段性程序构造下,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生成、流转,无形中被赋予了阶段属性。而刑事证据应归属于相应阶段由特定机关掌握,还是为案件真实之发现,服务于整个诉讼程序,此为司法实践带了困扰。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讯问录音录像的实践运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讯问录音录像是证明取证合法性这一程序性事实,最为有效之材料,理应作为证据服务于庭审。但因其产生于审前阶段,且将妨碍追诉目标的实现,在机关主导的阶段性诉讼构造下,一度难以发挥证明价值。问题聚焦于:首先,其是否属于证据;其次,应否移送法庭。实践中一度分歧严重,而各地做法不一。2014年1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相关答复中提到:“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检察机关直接否定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程序适用性。但是由于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贯彻,其证明价值终得各方认可。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条明确了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与移送规则。但此中值得反思的是,在诉讼程序中明显具有证据价值的讯问录音录像,能够被检察机关直接否定证据属性,且需经过各机关间的协商合意始能发挥证明价值。追本溯源,此亦是阶段性诉讼构造的结果,证据依附于诉讼阶段,而非服务于整个诉讼程序,主导机关可依职权决定其证据属性以及是否移送下一阶段。通过司法解释此单个问题虽得以解决,但是根基犹存,实践中类似问题难以根除。例如,监察调查阶段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问题,以及侦、检机关收集无罪或者罪轻证据不提交法庭等问题同样困扰着司法实践。如此,从某一程序阶段理解刑事证据的作法,实则割裂了证据与程序的紧密关联,忽略了整体刑事诉讼视角下对刑事证据问题的审视。(二)理念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不利于人权保障世界范围内,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不断发展,惩罚犯罪已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在一些法治先现代化国家,人权保障已然成为程序正当性构建的首要目标。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在司法实践中却妨碍了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1.阶段更新延长了诉讼程序对被追诉人的影响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身、财产以及名誉俱受影响,且时刻处于结果不明的不安状态中。“程序即是惩罚”,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即是严重损害被追诉人利益的过程,而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却无形中延长了这一过程。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刑事诉讼被隔断为三个相对封闭的阶段。实践中三阶段在三机关的分别主导下,各自特殊性与独立性逐渐强化,以至于刑事诉讼程序在进入下一阶段时,相应的诉讼内容即会发生一次阶段性更新,包括诉讼期限、羁押状态、证据属性认定以及涉案财产处理等。而其中对于被追诉人影响最大的即是诉讼期限的更新。本文开篇提及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于诉讼阶段变化其期限被三倍延长的问题即因此发生。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同样是因为诉讼阶段衔接更新所产生的期限延长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我国逮捕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是混同的,只要相应诉讼阶段没有超期,则羁押状态可一直伴随。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则意味着被追诉人的羁押期限将延长三个月。如此情况同样发生于诉、审阶段的衔接更新中,《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为何诉讼阶段流转会导致期限的延长,究其原因,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期限设置,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以诉讼阶段性为基本立场,忽视了程序的整体性。诉讼期限附属于特定的诉讼阶段,而不是以整个诉讼程序为依托,因此阶段的更新即伴随着期限的重新计算。其次,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由各专门机关主导,而辩方虽为一方诉讼主体,在实践中却难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左右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阶段更新后的期限延长将影响被追诉人权利,但却是更有利于各专门机关办案,相关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显而易见。2.机关主导下缺乏制约的权力有滥用的风险三机关中公安机关是最为纯粹的追诉机关,而侦查意志强大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显著特点。实践中,破案率、逮捕率以及定罪率,成为了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甚至一些特殊案件中,会出现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的政治性要求。在强烈的治罪目标下,侦查行为可能发生异化,不惜代价获取口供以完成追诉任务,过往发生的冤错案件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除此之外,即使不为现实破案压力,权力同样可能因为主体恣意而被滥用。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侦查机关多项权利干涉性职能,其是否被正当行使同样关乎人权保障。例如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恣意行使问题以及相应范围的不当扩大化倾向。侦查权需要制约,西方国家多以司法审查为手段限制人权干涉性侦查行为的适用,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的价值冲突。但是在我国阶段式诉讼结构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缺乏第三方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客观约束,如此制度设计将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埋下隐患。不仅可能滋生刑讯逼供行为,而且带有人身、财产强制性侦查行为,由于缺少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评估,同样可能被滥用。3.阶段性诉讼影响辩护权的行使近几十年,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普遍朝着更加精密、复杂的方向在不断发展,而支撑这一发展趋势的基础则是律师辩护:只有律师才能保证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参与,程序始具有正当性。但是刑事诉讼的阶段性程序构造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辩护效果,损害了被追诉人权利,实践中主要体现于法律援助领域。《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针对特殊案件,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相应诉讼阶段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指派律师辩护。此即是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构造的结果,法律援助辩护被分割为三段进行。实践中,在特定诉讼阶段由相应的专门机关通知法律援助,而此法律援助通常仅持续于该阶段。随着阶段的更新,法律援助需重新通知而经法律援助机构再一次指派。阶段式的法律援助,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辩护效果的发挥。首先,阶段性援助造成了分阶段通知的司法现状。而这也最终导致了实践中通知不及时,甚至不通知的困境。其次,刑事诉讼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各阶段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以分段负责的方式为被追诉人提供多个辩护人,那么这种被割裂的刑事辩护很难发挥最好的效果。庭审辩护人对于案件的了解仅限于书面案卷材料,很可能因为没有参与之前的诉讼阶段而遗漏了重要的辩护信息。最后,这种阶段式短暂的法律援助,难以促成紧密的辩护关系。就被追诉人而言,其很难在短时间内充分信任多个辩护律师。而彼此间的不信任阻碍了重要信息间的交流,最终妨碍了辩护行为的实施。对于援助律师来说,阶段负责的模式削弱了其对被追诉人的责任感。与被追诉人的关系如同车间里的工人面对流水线上的产品:仅需完成个人所负责之阶段,缺乏对被追诉人的个人关怀。责任感的缺失将极大影响辩护人对于案件的投入与执着,损害法律援助效果。(三)制度发展层面——阶段性程序构造影响诉讼内在和谐公、检、法机关虽然在同一程序框架下共同完成犯罪追诉任务,但是基于不同的职权属性、行权规则以及职能定位,三机关对于程序运行的实践样态需求差异明显。这也就导致了机关主导下的各诉讼阶段,可能伴随不同的主体需求而朝彼此分歧的方向发展,形成了刑事诉讼的阶段冲突,进而影响诉讼制度的协调发展,实践中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解释与司法改革方面。1.司法解释上的冲突法律的适用需依靠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阶段性诉讼构造下,《刑事诉讼法》解释体系呈现多元格局,具体表现为:①主体多元,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有权就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②形式多元,实践中既有就《刑事诉讼法》适用出台的司法解释,又有针对具体问题出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多元解释体系虽然便于司法实务,能够有针对性的满足三机关不同的实践需求,但同样有解释冲突的隐患,可能导致程序运行的混乱。例如,检、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解释分歧,问题核心在于“法检量刑权之争”,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否对法院有强制约束力。此法律解释上的冲突集中爆发于“余京平案”,检察院与法院在本案中激烈对抗,北京市一中院不惜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亦要加重量刑,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实践中之所以会发生解释冲突的问题:首先,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立场差异,法院是相对中立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客观真实的发现义务,而检察机关虽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但实践中与公安共同承担控诉职能,确保定罪判刑是其重要目标。立场差异决定了三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时的不同需求,因此在针对特定问题行使法律解释权时易发生分歧。其次,此多元解释体系是平面化的,内部未能明确解释效力上的位阶高低。如果出现解释分歧,也就没有相应的规则或惯例能够予以指引。然而上述机关立场差异和解释体系平面化仅是诱发解释冲突的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在于阶段性诉讼程序构造。阶段分割、独立以及各机关分别主导,使得法律解释体系是相对杂乱无序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则刑事诉讼中的解释冲突将可能持续发生,诉讼制度的协调发展将难以实现。2.司法改革上的冲突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公、检、法机关对相应诉讼阶段的主导是全方位的,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执行,更包括突破现有程序框架的改革探索。而实践中,各专门机关基于其政治特性以及行政主导运行模式,普遍对改革抱有极大热忱,以致近年来司法改革频繁发生。长远而言,持续的改革探索有助于推动制度的进步,但多头主导的发生方式可能产生现实冲突。究其原因,首先,刑事诉讼是主体间、阶段间交互影响的连续性过程,因此改革的发生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关改革虽针对特定诉讼问题,但其中制度的变化可能引发其他关联性冲突。立基于此,改革者需着眼于诉讼程序整体,提前预见且规制并发性问题。但是,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通常更加注重于特定诉讼阶段以及本机关的实践需求,忽略了程序的整体性。这就使得单项改革虽有利于特定诉讼阶段,但可能在整体上影响程序运转的流畅性。例如,“少捕慎诉慎押”改革,聚焦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导进行。实践中,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者视角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未能整体性考量程序内部阶段间的联动反应,以至局部变革影响前后阶段的运行秩序。具体而言,改革促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审前羁押,但是未能与公安、法院实现联动。在侦查阶段,批捕率、逮捕数量是公安机关内部考核的重要指标,而骤然降低的批捕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侦查人员的办案热情,同时影响了侦检关系。在审判阶段,羁押是审判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已然习惯于此。“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增加了被告人庭审不到案以及判决生效后逃脱执行的风险,并由此激发了法官的不安心理。经笔者调研,实践中一些法院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羁押的案件,通常先决定逮捕再进行审判。上述由“少捕慎诉慎押”改革引发的阶段冲突仅是轻微的实践问题,不能因此否定改革的价值。但是需要关注的是,如果事前能够以整体性程序视角审视改革内容,预见相关问题并予以应对,此类改革初期的阵痛实则可以避免。其次,就国家事权而言,刑事诉讼的功能设定仅限于追诉犯罪而并无其他,由各专门机关共同配合完成。因此基于单一的功能设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划分的权力总量应是一定的,而公、检、法机关如有一方借改革以扩充权力,那么相应的将导致其他主体的权力限缩,如此则必然引起各主体间的现实冲突。例如,检察院精准化量刑建议的改革,虽然仅关涉检察机关,但是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便引发了检察权向审判权的扩张,实践中导致了检察院与法院关于定罪量刑权的激烈冲突。因此改革前的整体性协调机制必不可少。四、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之提倡过度阶段化的程序构造有碍国家刑罚权的高质效行使,违背了其生成的基础逻辑,亦不符合诉讼原理,影响诉讼制度的有序发展。本部分对应性提出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原理,以求对当前过度阶段化的程序构造予以纠偏。(一)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之内涵界定1.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基本立场首先,整体性程序原理不否认诉讼活动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亦不追求彻底改变阶段性程序特征。权力配置模式是国家根本性的顶层设计,下层的权力运行规则必然受其影响甚至由其决定。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无论是刑事诉讼立法抑或是相应的司法改革,必不能脱离顶层国家权力架构,即程序的底色应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事权分工体制。而忽视权力配置的行权规则设计,会导致主体权限与运行程序的冲突,损害权力运行效果。因此,在顶层设计的统摄下,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不容否认。但是在具体规则细节设计上,司法权运行的特殊性应予考虑,过度阶段化的诉讼程序特点亦有损行权质效。总结而言,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应在国家权力配置的宏观需求和司法权运行特点的微观需求中寻求平衡。其次,诉讼活动是一个具有统一目标、统一对象的整体性活动,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其不能成为程序建构的目标,更不应是减损诉讼价值实现的原因。整体性程序原理,旨在纠正当前诉讼程序过度阶段化的现状,追求程序构造在阶段性与整体性间的平衡。可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与阶段性是相互对立的概念,而具体制度设计不能完全偏向两级,应从中追求符合实践需求的平衡点。最后,当前对刑事诉讼程序阶段性特点的描述,更多是以专门机关的职权视角为观察基点。但如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刑事诉讼应是整体性的,自知晓涉诉伊始,即在等待最终判决结果,其对诉讼程序的感知是完整进行的,如非专业并不能区分所谓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应考虑多方主体,融合多元价值,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即是针对这一问题,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将刑事诉讼看作一个完整且流畅进行的过程,而不是由各诉讼阶段拼接的组合。强调以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与发现案件真实为基本价值导向,要求实践中淡化内部各诉讼阶段的独立属性,弱化各专门机关的主导性权力与机关利益,并增加主体相互间的制约性关系。2.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主要内容为有针对性的解决阶段性程序构造的实践问题,本文提出整体性程序原理主要涵盖以下内容:①事实发现的整体性,刑事诉讼应是各主体协力共同发现案件事实的完整过程,而非各诉讼阶段独立塑造阶段性事实后的拼接结果。因此,首先,任何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不论其何时产生、收集以及认定均归属于刑事诉讼整体,应被展示于庭审而不受各专门机关的不当限制;其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着眼于法庭证据,而不受前阶段事实认定的不当影响,避免侦查主导。②人权保障的交互制约性,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追求,应贯穿程序始终。但是强烈的治罪目标可能导致手段的异化。为充分保障人权,应立基于整体性程序视角建立机关间交互式制约的控权机制,使得相对中立的审判机关能够影响权利干涉性侦查行为的实施,避免封闭诉讼阶段内的权力滥用。③诉讼期限的整体性,诉讼期限应以完整刑事诉讼流程为设置背景,不能仅因为诉讼阶段的更新即重新计算,特别是涉及被追诉人人身、财产状态的期限,更应该具有确定性而不被随意延长。④司法解释、司法改革的协调统一性,刑事诉讼中各诉讼阶段前后相继、彼此联系,任何突破程序框架的司法解释或改革,均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影响不会仅局限于特定诉讼阶段。因此,应在整体性程序框架下审视司法解释与改革,发生前即考量可能引发的程序性矛盾,如局限于阶段性、部门性利益必然导致实践冲突。(二)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整体性原理之优势当前,阶段化诉讼构造过度彰显了阶段性机关利益,引发了诸多实践问题。而整体性程序原理则更加注重基本诉讼价值的回归,依此纠正过度阶段化的制度发展倾向非常必要,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首先,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刑事诉讼制度不仅是机关办案指引,更是权利保障规则,其首要价值是维护被追诉人权利免受不正当侵害。但是,阶段性程序构造下,各主导机关不免过分关注自身利益,导致被追诉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实践中,为办案便利而损害被追诉人权利的规则设计并不鲜见,而违背诉讼原理,不具正当性。整体性程序原理立基于被追诉人视角,力图纠正阶段性程序构造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不当限制,强化对各专门机关行权自主性的约束,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被追诉人利益。其次,推动案件真实发现。阶段性诉讼结构导致了程序内部的割裂,各专门机关在相应阶段主导着案件真实的发现。由于诉讼惯性的影响,在先阶段所发现之案件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判决结果,后续阶段不能有效发挥纠错功能,这也就增加了冤错案件的发生几率。整体性程序原理将刑事诉讼程序看成是完整统一的真实发现过程,能够消除阶段壁垒对真实发现的妨碍。最后,调和司法改革冲突。机关主导下的司法改革通常夹杂主体利益,但利益追求并不尽然同向,这就可能导致各诉讼阶段的不协调发展。实践中,各诉讼阶段如不能有序衔接,相互间实现良性互动,则必然导致刑事追诉的混乱。针对于此,整体性程序原理的重要价值即是以整体性视角调和多主体主导下的司法改革冲突,保障诉讼程序的平稳运行。(三)刑事诉讼程序贯彻整体性原理之限度依整体性原理改造阶段性诉讼程序,将涉及机关权力的回收与重新分配。整体化的诉讼程序构建是否可能导致过于集中的权力被滥用,抑或是各主体交互制约下的权能无端内耗,此即需要限度的把控。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性与阶段性是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各代表诉讼制度发展的一极方向。实践中需在二者间寻求平衡,过度的单极化制度建构将导致程序运行的混乱。整体性程序原理亦有其实践界限,对当前阶段性程序结构的整体化改造需以此为前提。首先,在主体建构上,在实现共同诉讼理念和价值目标下,维持各专门机关的权力制约关系。回顾世界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检察公诉制度的产生即是为避免法院独占追诉与定罪权,通过权力制约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当前,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分别负责的阶段性诉讼程序,实则在刑事追诉中形成了相互制约的结构关系,避免单一机关掌控并滥用刑罚权。《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此即是对三机关权力制约关系的立法确认。因此,刑事诉讼程序整体性原理的一方边界在于,不能打破主体间的制约关系,否则即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权力滥用,以致违背真实发现、人权保障等诉讼价值。除此之外在主体建构层面,大陆法系国家的“检警一体模式”同样不适合于我国。在我国政治体制下,法院并不具有超然的独立性,而实践中审前阶段本就强势,如检、警合一则势必会形成难以制约的侦诉权力集合,不利于权力主体间制约性平衡关系的实现。其次,在制度规则设计上,需在必要限度内保持各专门机关行权自主性。不同于西方国家以控权为权力体系设计初衷,我国党政体制构建实以行权效率为首要追求,并塑造了强机关自主性的权力运行格局。但是司法权运行有其特殊性,特别在刑事诉讼领域过度自主性将导致程序混乱。针对现实困境,虽然整体性程序原理内含限权理念,但同样应掌控合理限度。多年以来,我国理论和实务领域多强调“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主义”,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解决司法问题,推动制度正向变革。而这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023年3月7日,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即是以“能动检察”为主题,讲述了能动检察在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维护公民生活秩序、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重要价值。因此,整体性程序原理指引下,对机关自主性的限制应当在必要限度内,综合考量“司法能动主义”之需求。五、整体性程序原理指引下的诉讼制度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事权分工体制具有历史必然性以及实践合理性。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设计需同样依循国家顶层权力配置方案。但同时应予明确的是,司法权运行具有内在逻辑,不能忽略其特殊性,否则可能引发实践问题。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应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以整体性程序原理为指引,对当前过度阶段化的诉讼制度予以适度调整。(一)程序运行机制方面——以审判为中心的整体化建构刑事诉讼中庭审是决定案件事实的最终场所,而法院亦是中立的司法机关,因此,对当前“流水线式”阶段性程序构造进行整体化纠偏,需以“审判中心主义”为指引,建立审前程序司法控制的整体性程序运行机制,并依此解决分机关主导下的权力滥用问题。1.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审前程序即查获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提起公诉,其中伴随着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的激烈对抗。为实现犯罪调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可避免地要对犯罪嫌疑人施以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实践中应控制在必要限度内,否则即是对正当程序价值的违背。但是,基于强烈的治罪目标,强制性侦查行为具有被滥用的风险,仅依靠自律,不足以抑制追诉机关失度侵权的冲动。而在阶段性程序构造下,阶段封闭、机关主导,更是进一步助长了权力恣意。例如,实践中逮捕功能异化,够罪即捕的做法普遍存在,而且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现象更是屡禁不止。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诉讼阶段需由封闭转向开放,允许权力主体间制约关系的介入。当前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多建立有对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机制,即是对审前强制性侦查行为施加司法审查,以获得法院批准令状为实施前提。如此便形成了诉讼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实践中对控制权力、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价值。针对当前我国阶段性程序构造下的权力恣意问题,可借鉴建立针对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以打破阶段性权力主导,构建整体诉讼程序下的控权关系。但是基于党政体制以及国家权力结构划分的显著差异,我国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区别于西方。具体而言,西方国家普遍建立有相对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主要表现为审查范围与审查方式上。①审查范围相对宽泛——广义界定强制性侦查行为。例如在美国,不仅是针对人身权利的审前羁押,针对财产性权利的搜查、扣押同样需要司法令状。②审查方式——准诉讼化构造。在美国审前的羁押令状,通常需要以准诉讼化的司法裁判方式作出,即犯罪嫌疑人需被带到法官面前当面陈述。强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与西方国家控权至上的分权理念相适应,但在惩治犯罪方面却会有所掣肘。我国党政体制建构并非以控权为首要价值追求,行权效率、社会治理效果同样重要。而刑罚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实践应用效果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宜建构强司法审查机制。具体而言,①在审查范围上以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为对象,包括拘留与逮捕。当前逮捕虽由检察院负责审批,但是同样作为追诉机关其中立性难以保障,如何抛开治罪目标而仅以社会危险性作为批捕要件困扰着司法实践,特别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后更加难以实现。因此应建立逮捕的司法审查制度,由法院行使批捕职能,而检察院则保留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以充分保证逮捕适用与实施的正当性。拘留同样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可达37天,但具体实施则仅需公安机关内部批准。立基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为充分保障人权,同样需对刑事拘留施以司法审查。依据《刑事诉讼法》,拘留之诉讼功能被界定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性抓捕措施,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等情况。那么前置性的司法审查将导致拘留适用延迟,与其应急性功能设定相悖。因此对刑事拘留的司法审查设置,可借鉴美国抓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设计: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但其持续时间仅限于24小时,之后如需移送看守所长期羁押则需要报法院完成审批,否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②在审查方式上,延续当前书面审查为主的模式,对于特殊案件如法院认为有必要可讯问犯罪嫌疑人。准诉讼化的审查方式当前并不适宜我国,首先,完成效率相对较低,言词对抗式的审查可能导致羁押措施适用的不适当拖延;其次,两造对抗的准诉讼化的审查方式将过多消耗诉讼资源,而当前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在扩充其司法审查权的同时如再配以诉讼化构造,则司法机关恐难以承载。2.庭审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证据审查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判决理由形成在法庭。其实践落实将有效解决阶段性程序构造下的诉讼困境,具体可从诉讼真实与人权保障的双向价值,分别进行制度完善。首先,诉讼真实方面。以侦查为中心的审前真实塑造模式,因夹杂治罪目标于其中,进而不能完全中立、客观地发现案件真实,可能导致冤错案件。因此整体性程序原理下,应强化庭审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功能,避免侦查事实决定论,真正实现证据审查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判决理由形成在法庭。如指控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则法庭应果断作出无罪判决,避免庭审成为侦查事实的背书。具体而言,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和言词原则,完善庭前证据开示,证人、鉴定人出庭,律师辩护等制度。除此之外,法庭应对证据的界定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即任何材料是否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应由法庭决定,并要求侦查、检察机关移交。侦查、检察机关不应享有证据界定权,不能借此否定相应材料之证据属性,以排除移交职责。其次,人权保障方面。法庭应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坚定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此方能对审前阶段取证行为的恣意形成震慑,控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被追诉人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落实,需法庭坚持程序至上的价值理念,抛开三机关间的配合关系,不仅是在形式层面排除非法证据,更在实质层面敢于因此作出无罪判决。这需要诉讼理念的转变,同时在规则层面:①改变程序启动规则,明确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以辩方的申请为条件,而不以提出非法取证的线索为必要前提;②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借鉴西方自白任意性规则;③调整控方证明方式,否定“取证合法性情况说明”的证明价值,建立侦查人员强制到庭作证制度。3.司法解释以法院为高位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具有阶段分立、主体多元、位阶不分的特点,而这也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埋下了隐患。应以整体性程序观念统合内容分散的解释体系,并明确其中的位阶高低,以解决当前的冲突困境。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判机关以及相对中立的司法机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司法解释,包括法律适用理应以审判(法院)为中心。首先,当各专门机关法律解释发生冲突时,应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但其他机关享有立法解释请求权,如有异议可请求人大机关作出更权威解释。其次,在审判阶段关于审判权如何行使,法院有权自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相应行权,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相关问题所做之规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庭审,法官有权自主选择参照执行与否。如此以法院为高位阶的整体性司法解释体系,能够在规则层面解决法律解释冲突的问题,保障《刑事诉讼法》的准确实施。(二)改革协调机制方面——以政法委为主导的整体性协调纵观我国司法改革历程,突出特点之一即是:改革由酝酿到发生再到施行多由“两高”机关自主推动,而其中夹杂着对部门利益的追求。当前在承认改革所含利益偏向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考察单机关个体利益与其他个体利益能否兼容,是否会不恰当地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是否违背了制度本身的逻辑,进而会产生一些从长期来看非常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程序运行需多主体配合行权,任一改革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一项改革可能带来的利益格局的变化,以及对各方主体职权履行状态的影响,否则各主体利益纠葛下可能负面减损改革效果,甚至导致程序运行混乱。司法改革应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此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在刑事司法领域,如何能够统筹协调各专门机关职能需求,预测一项改革可能在职权运行、利益分配格局等方面引发的冲突,将有助于理顺改革进程,扩大改革增益。2019年1月13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之一是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那么在我国党政体制设计下,可依靠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职能,实现对司法改革的整体性协调。具体而言,首先,落实和完善司法改革请示机制。《条例》第20条规定,有关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提前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但请示仅是前提,需进一步完成后续审查机制。具体而言,依据《条例》第8条,政法委可就改革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如发现不协调之处可召集各专门机关、理论实务专家进行商讨并调整改革方案,以期解决潜在冲突于初始阶段。其次,改革跟踪机制,政法委需持续关注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冲突问题。同时建立各专门机关异议机制,即向政法委就某项改革内容提出异议。《条例》第34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权督促其大力整改。依此,经论证后如异议成立则政法委可督促相关改革主导机关调整改革内容。(三)诉讼规则完善方面——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阶段性规则修正立法是所涉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刑事诉讼法》即夹杂着各专门机关的利益需求,而辩方因势力薄弱而无力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争取权益。在机关利益主导下,当前刑事诉讼立法呈现过度阶段化的特点,而被追诉人利益则因此受损。立基于人权保障,应以整体性程序理念对相应程序规则予以修正。1.诉讼期限的整体性设计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期限设置多以诉讼阶段为基本立场,考量各专门机关的阶段性办案需求,因此塑造了诉讼期限随诉讼阶段更新的特点。此虽极大便利了专门机关办案,但减损了被追诉人权利。实践中无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阶段性重设,还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重计,均未考虑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诉讼期限需在整体性程序框架下完成设计,而不是以各诉讼阶段为考量。关于诉讼期限的设计与解释需作出以下调整:①在司法解释层面,应限制关于诉讼期限的司法解释权力:明确解释规则,在违背被追诉人诉讼利益的情况下,各专门机关不得基于诉讼阶段之更新,而延长或缩短适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期限。聚焦于当前制度,应作出相应调整,首先,废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的阶段性重设规定。同时应予以明确,基于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干涉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有的强制措施期限均应一体计算,不能因诉讼阶段的变化而更新延长。其次,需同样限制各专门机关对诉讼期限的不当解释,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但最高检将其解释为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如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不受期限限制。此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属不当解释。②在立法层面,针对《刑事诉讼法》第175、208条关于退补后相应期限重新计算的规定,基于审查新证据的实际工作需求,不宜改变现有规定。但就羁押期限随之延长的问题,为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应整体改变当前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混同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逮捕羁押期限,如此即不会发生因诉讼阶段的更新或倒流而羁押期限被重新计算的问题。2.法律援助的一体性供给机制当前法律援助分阶段指派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辩护效果,实践中需以整体性程序原理对法律援助制度予以修正。首先,在理念层面,应改变指派式法律援助归属于特定诉讼阶段的认识。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本质是刑事辩护。而刑事辩护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即辩护人为被追诉人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持续发生,这也是刑事辩护效果能够充分发挥的前提。指派式法律援助虽由各专门机关启动发生,但并不改变其人身依附属性。因此指派式法律援助应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持续进行,不能仅限于相应的诉讼阶段。其次,在制度层面,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指派式法律援助的程序整体性,消除实践中阶段式指派的运行模式。具体而言,针对特定案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起始阶段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而由此发生的法律援助辩护应持续整个诉讼程序,并非仅限于侦查阶段。即使侦查阶段未能指派,后续机关应及时通知指派,相应的法律援助同样需持续于后续诉讼程序。如此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的法律援助,将改善阶段性辩护效果不彰的问题,充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 【注释】[1]对该条款如何理解存在歧义,是每个诉讼阶段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六个月,还是整体诉讼程序内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或六个月。[2]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3]参见孙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第118页。[4]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法学》2000年第3期,第24页。[5]例如“以侦查为中心”即是在我国阶段分割程序模式下所产生的,区别于世界一般诉讼原理的诉讼特点。再比如当前检察机关倡导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同样是阶段分割状态下,主导机关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程序运行模式。[6]参见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3页。[7]虽然法国检、法机关在行政上互不隶属,但是统一的办公场所可见其相互连接的紧密关系。参见(法)菲利普·米尔本、卡蒂亚·科斯图斯基、丹尼斯·萨拉斯:《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刘林呐、单春雪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184—188页。[8]参见刘计划:“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147页。[9]参见施鹏鹏:“论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以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为背景的展开”,《法学评论》2020年第2期,第79页。[10]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卡建林审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11]参见高一飞、陈人豪:“英国皇家检察审查会25年:回顾与思考”,《人民检察》2021年第5期,第63页。[12]参见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内涵与实现途径”,《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27页。[13]参见唐亚林:“权力分工制度与权力清单制度:当代中国特色权力运行机制的建构”,《理论探讨》2015年第3期,第5页。[14]参见尹志学:“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实启示”,《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0页。[15]参见陈国权、皇甫鑫:“功能性分权与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4期,第31页。[16]例如在美国,参众两院通过议案后必须经过总统的签署才能生效,此为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而同时,参众两院同时有权否决总统对政府主要官员的提名,并且通过立法授权、财政预算等职能制约行政权力。See Tom Clark, “Separation of Powers, ”Willamette Law Journal, Vol.11, No.1, 1974, p.11.[17]参见陈国权:“经济基础、政府形态及其功能性分权理论”,《学术月刊》2020年第11期,第66页。[18]参见陈国权等,见前注[15],第22页。[19]参见陈明明:“作为一种政治形态的政党——国家及其对中国国家建设的意义”,《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99页。[20]参见郭定平:“政党中心的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3页。[21]参见陈国权,见前注[17]。[22]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典型例子即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政法委协调公、检、法机关办案。抛开是否符合法理不谈,其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高效解决问题、处理案件的效果。[23]事权分工与西方分权制衡具有根本性差异,其是以更高效完成国家管理职能为目标,而进行的国家管理事务的细化与分配,并不追求职权运行过程中相互性的约束性设计。[24]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权力配置虽以效率为导向,但并不意味着忽略控权。区别于西方分权的交互式制约,我国通过事权分工建立了专门的监督主体,即纪检监察机关。我国纪检监督式控权与分权制衡的区别在于事后性、惩戒性,即纪检监察机关通常并不干涉相关权力主体的行权过程,更多是事后的追惩。虽然控权效果不及过程性制约,但不影响权力运行效率。参见程衍:“论监察权监督属性与行权逻辑”,《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第121页。[25]有学者提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化运行,即是对这一问题的现状描述,其根本原因亦出于此。参见龙宗智、袁坚:“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2页。[26]参见孙长永:“中国检察官司法的特点和风险——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察与思考”,《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第65页。[27]参见郑曦:“刑事诉讼中程序惯性的反思与规制”,《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第248页。[28]刑事诉讼的阶段性构造是“侦查中心主义”形成的重要原因。“侦查中心主义”如何导致冤错案件,不是本文重点,因此不再详述。参见杨波:“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研究”,《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第132页。[29]参见吴洪淇:“模糊的权利:新《刑诉法解释》中讯问录音录像定位反思”,《法学》2021年第12期,第68页。[30]参见冯俊伟:“刑事证据‘生命流程’的理论阐释”,《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第263页。[31]在立法方面,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均存在三机关间的博弈,而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则并未有强力主体为其主张,而司法解释更是由三机关直接出台。[32]参见陈永生:“论刑事错案的成因”,《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第27页。[33]参见张栋:“刑事诉讼法中对物的强制措施之构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第26页。[34]依据学者的统计,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大约在30%,这其中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各占一半。这就意味着,待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标完全实现,全国刑事案件中的85%将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获得律师辩护。可见法律援助辩护至关重要。参见刘方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第1页。[35]参见程衍:“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立公设辩护人系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92页。[36]“余京平案”所表现的法、检冲突并非本文重点,因此不予详述。参见陈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争议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157页。[37]参见王禄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卷化风险及其治理”,《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第16页。[38]参见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面观”,《法治研究》2019年第1期,第3页。[39]2021年4月,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参见庄永廉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第37页。[40]参见郭烁:“控辩主导下的‘一般应当’:量刑建议的效力转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第16页。[41]参见刘计划,见前注[8]。[42]参见邵晖:“能动检察的证成与探索”,《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第70页。[43]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常态化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发现羁押5年以上未结案367人。参见孙长永:“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人身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2期,第108页。[44]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156页。[45]参见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523页。[46]当前为保障社会治理效果,积极刑法观盛行,而《刑法》中罪名扩张明显,这表明了一种趋势。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制约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亦不宜过强,以应和刑事法发展趋势。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第150页。[47]虽然有学者提出应借鉴西方建立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但本文认为改革需循序渐进,当下如建立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并配以司法审查将严重限制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影响社会治理效果。参见郭烁:“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强制措施体系”,《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第57页。[48]参见杨依:“我国逮捕的‘结构性’错位及其矫正——从制度分离到功能程序分离”,《法学》2019年第5期,第154页。[49]参见孙长永:“比较法视野中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1页。[50]参见谢小剑:“论我国刑事拘留的紧急性要件”,《现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110页。[51]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抓捕到案与后续羁押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需分别获得法院的司法令状方可实施。对犯罪嫌疑人抓捕后并不必然导致羁押。参见蓝向东:“美国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其借鉴”,《法学杂志》2015年第2期,第103页。[52]参见程金华:“中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实证评估与应对策略”,《中国法学》2022年第6期,第238页。[53]参见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第3页。[54]参见程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被告身份”,《当代法学》2019年第3期,第66页。[55]参见王敏远:“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第131页。[56]参见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846页。[57]参见徐汉明、林必恒、张孜仪、徐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第33页。[58]参见苏力:“中国司法改革逻辑的研究——评最高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第27页。[59]参见朱志峰:“立法与立法正义的实现”,《中州学刊》2014年第2期,第52页。[60]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孙谦、陈国庆等主编:《刑事检察业务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22年版,第195—197页。[61]参见程衍:“论值班律师公设化”,《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3期,第159页。[62]参见刘玫:“平等权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以值班律师‘同案不同援’问题为切入点”,《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第112页。 程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吴洪淇: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视域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路径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6:28 +0800
【摘要】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展相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存在滞后性,亟待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加以回应。我国自2014年以来所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主要还是以防范错误为宗旨的技术主义改革路径。这种技术主义改革主要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为核心内容,并以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改革予以支撑。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来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一方面要吸收和巩固既有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对既有改革存在的不足加以回应与优化。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应该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庭审实质化方面,应该进一步限制案卷笔录移送制度,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裁判者自主决策建构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在配套制度改革方面,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及刑事指控制度改革。【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证据制度;认罪认罚从宽 一、引言:未完成的改革自2013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总体上沿着两个基本方向推进改革:一方面,为了回应刑事案件不断增长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快其办案进度,根据不同的情形将其分流到速裁、简易和普通审判程序;另一方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三部意见》”),对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的布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行全面落实。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希望审判在刑事诉讼整体流程中发挥重要的中心作用。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依然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1]而对于非认罪认罚案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是通过庭审实质化来尽可能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系统的两个优化方向。但从过去十多年来的改革进程来看,两者还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展较为迅速,经过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轮四年全国范围的试点,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全面的吸收,无论从原则层面还是具体制度建构上都进行了相应的落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201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系统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0%以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0%以上。[2]相比之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显得相对滞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制度建设层面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未在《刑事诉讼法》这一法律层面得到体现和落实。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监察制度改革等问题,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全没有体现。其次,在具体改革措施的推进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尽管也经历了试点和全国推广,但其影响似乎没有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那样显著,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法是需要“继续探索研究”。[3]最后,从司法实践的具体落实来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效果并不显著。[4]即便在试点法院,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改革举措的落实方面也不是很理想。[5]正因为如此,一些学者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称为“一场未完成的改革”。[6]“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亟待回应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本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一个核心重大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探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该如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本文首先对中国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进行总结,从我国现实背景出发来论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能的回应方式;在此基础上,然后分别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两个维度分别讨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路径;最后从配套改革角度探讨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二、《刑事诉讼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方式任何改革的展开都有其具体时空条件限制,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来说,尤其要考虑其在具体时空下的各种约束条件。正如达马斯卡所言,程序改革的成败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的法律人,而是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植根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7]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加以回应,前提是需要理清“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与理想愿景。在我国事实上存在着作为理论模型的“审判中心主义”和作为制度改革目标的“以审判为中心”的两套话语体系。这两套话语体系在制度愿景、改革内容、价值追求以及推行路径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8]“审判中心”作为一种源自域外法治国家的制度原型与学术话语,在被引入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过程中,都经历过一定程度上话语引进与本土重塑的过程。[9]在讨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如何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更需要澄清我国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特征。(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技术主义改革特征从整体上看,我国过去十多年来所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还是一条技术主义路径,并未从根本上触及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10]这主要体现以下四个方面。1.改革动因从改革背景来看,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出台便带有很强的时代特色,这就是对当时不断曝光的重大刑事冤错案进行的制度回应。据统计,2013—2022年期间,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65起重大刑事冤错案件,改判129名原审被告人无罪,其中包括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重大案件。[11]这些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曝光带来的媒体聚焦效益对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亟待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改革对其加以回应。而当改革的动因带有很强的回应型特征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改革的动力并不具有持久性。2.改革目标由于这些冤错案件基本上都是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根本性错误,这就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将其核心目标聚焦于防范冤错案件,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话来说就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一些学者也认为,实现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12]当目标被集中在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就是确保案件真相价值的时候,与真相价值并行的其他价值可能相对来说就需要暂居次席,这里的“其他价值”比如个人尊严、隐私、家庭亲情关系保障等。3.改革内容以《两高三部意见》为例,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3)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辩方提出的辩解予以核实;完善补充侦查制度;(4)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完善不起诉制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5)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6)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7)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综合来看,这些改革举措的核心关注是对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强调,强化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与证据问题的审查作用,发挥庭审在证据调查中的实质性作用。4.改革路径的选择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中逐渐形成了立法推动主义和司法推动主义两种模式。[13]前者主要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自上而下来推动相关制度的变革,比如我国律师法的修改;后者则是由基层通过改革实验的方式自下而上来推动制度的变革,比如刑事和解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前述两种模式都有所不同,而是呈现出“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改革”互动、上下相结合的改革路径。首先,2014年10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构想是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提出基本改革方向。其次,根据这一改革精神,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若干地方进行试点改革,比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5年2月开始开展刑事庭审实质化方面的试点改革,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11月开始开展为期一年的庭审中心与证人出庭改革试点工作。[14]这些试点被称为“探索型”试点,其目的是为更大范围的制度改革提供了具体经验和改革方案。[15]再次,根据这些试点的情况,逐渐形成适用于全国的改革方案。201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意见》。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三项规程”。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点,并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试行。[16](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回应方式自2014年开始,我国通过顶层设计、基层试点以及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等方式已经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展开了相应的推进。但既有的改革方案目前主要还是以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方式存在,尚未在刑事诉讼法层面加以确立,由此将带来以下三个方面问题。首先是缺乏《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支持导致改革的权威性不足,“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是涉及刑事诉讼过程的全局性问题,许多改革的推进需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监察机关的配合推进才能够真正落实下来。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举措主要体现在《两高三部意见》的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文件的权威性不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三项规程”在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管辖权异议、庭前会议、对质权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但由于“三项规程”的文件规范性效力不足,导致相关改革举措常常遭到质疑。其次,缺乏《刑事诉讼法》层面的支持导致相关改革的覆盖面不够。目前的相关举措主要局限在法院审判阶段特别是证据制度和庭审实质化改革。尽管《两高三部意见》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律师辩护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要求,但该文件出台之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和“三项规程”来加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并未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贯彻落实。再次,部分改革性文件相关规范超越了《刑事诉讼法》,使得既有改革举措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所谓改革就是对既有法律秩序的变革,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超越既有的法律。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00条和第101条新增加了“专门性问题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两种证据形式,尽管从司法实践上说有其必要性,但由于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第50条有关既有证据种类的规定。[17]另外,“三项规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规定也常常被批评突破刑事诉讼法的既有规定。综上所述,改革文件的权威性、涵盖面与合法性不足已经导致关涉改革的相关方面缺乏进一步跟进的动力,其结果使得相关改革的效果受到很大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以何种方式来回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法学界当中目前存在两套方案。第一种主张可以称为重构论,其核心主张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结构性重构,从根本上重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之间的关系,正视侦查中心主义构造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切实消除侦查对审判的决定性影响,建立起审判阶段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中心辐射地位。[18]第二种主张可以称为调整论,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国情约束下对刑事诉讼构造进行整体性重构不太现实或者没有必要,在立足中国国情基础上,可以在不改变刑事诉讼纵向构造的前提下通过证据规则、陪审团审判、庭审实质化等抓手从技术主义角度强化审判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的总体把控。[19]可以说,第一种主张是相对理想主义的一种观点,主张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实现对我国纵向刑事诉讼构造的整体性改造,其树立的是一个相对高的改革目标;第二种主张是相对务实的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控诉、审判三个阶段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如果能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吸收既有的改革成果并作出适度推进已经属于不易。《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两种观点之争其实是前述有关“审判中心”两种学术话语争论的进一步延续。重构论观点尽管更为彻底,但重构论观点与我国过去十年来所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间显然是两种不同的路径,只能作为一种长远目标,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得到落实。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一,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部分特别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从这一表述来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不但没有弱化,反倒进一步得到强调。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未来几年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体制不太可能有根本性的变化。第二,考虑到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前述“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相结合的立法修改模式,《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没有外部格局变动的大背景下,大概率还是会遵循这一立法修改模式。为此,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回应在基本路径上大概率还将立足于“调整论”,利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完成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固然要对既有改革成果进行吸收巩固从而解决其合法性、权威性以及覆盖面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来的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构成挑战或消解的一些不合理、不完善的改革举措进行整体上的优化调整。过去十年来我国开展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通过“证据制度—庭审实质化—配套措施改革”三者结合的改革方案。其中,证据制度作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保障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发挥纵向指引作用;庭审实质化则为案件质量控制提供了最为关键的场域,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落脚点;而相应的配套措施改革比如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审前阶段的各项制度改革都是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提供恰当的制度环境。从近十年来制度实践来看,这三个方面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还面临着诸多挑战,以下分别对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三、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及其优化路径在过去十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刑事证据制度占据着最为核心的地位,也是改革着力的重中之重。从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以各种形式颁布了十多个刑事证据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相对体系化的刑事证据规范。[20]一些省级地区也积极推动公检法三机关数据共享,探索统一证据标准。一定程度上说,过去十多年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我国“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成就的一个重要体现。(一)刑事证据制度的调控作用及其局限性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所以能够在刑事证据制度取得重大进展,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从改革的社会背景来说,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直接回应了刑事冤错案件曝光所暴露出来的制度问题,有效填补了我国传统上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制度空缺。经过多年来的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的条文数量由2012年以前的8个条文增加到15个条文;《最高院刑诉解释》“证据”一章由2012年以前的11个条文增加到78个条文。其次,从改革的可接受度来说,刑事证据制度所指向的案件真相价值对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和天然的正当性意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核心的工作就是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而证据制度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正如边沁所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石,排除了证据也就排除了正义。”[21]因此,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强调与追求,使得相应制度的改革更容易为刑事司法各方所接受从而形成改革共识。再次,证据制度对审前阶段具有辐射与指引作用。证据规则对取证行为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因此,证据制度具有天然的辐射性,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影响着参与刑事诉讼的行动者。[22]与此同时,由于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最终阶段,具有决定性意义。通过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审判阶段可以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收集的一些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证据加以排除,从而发挥证据规则程序性制裁的作用;通过证明标准的适用,审判阶段可以对那些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通过这些否定性评价机制,审判阶段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调控来实现对审前证据收集与事实认定的控制,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但从这些年的改革实践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这种调控作用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效果。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刑事证据制度的制裁性机制具有很高的成本。审判阶段证据排除或无罪判决的制裁性机制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对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控作用,但这种调控作用是以高昂的成本为代价的。[23]审判阶段处在刑事诉讼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证据制度的这些制裁性效果具有一定的后置性,这种后置性就意味着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无法加以弥补,同时也将所有的压力最后传导给了审判阶段的裁判者。正如一些法官所言,在审判环节单纯依靠事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宣告无罪,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司法成本极高。[24]为了缓解这种后置性所带来的高成本和高压力问题,我国通过公检法协商对刑事证据标准进行统一化努力,从而使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适用的证据标准与审判阶段尽可能保持一致性。一些地方不仅致力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刑事证据标准的统一化,而且尽量追求一些类案标准的统一化,通过将证据规则适用到类案之中使得证据标准更为细化,尽可能避免了不同机关在一些证据标准方面存在的分歧。[25]但证据标准的统一只能缓解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证据性制裁的后置性问题,因为侦查机关在取证阶段所面临的证据稀缺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其在证据标准的适用方面必然和法院阶段基于证明标准要求的证据标准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鸿沟。只要这条鸿沟还存在,证据制裁的后置性效应和高成本就必然会一直存在。第二,证据制度对审前的调控作用是以制裁性效果的有效发挥为前提的。或许与前述高成本相关,目前业已确立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证据排除规则的制裁性效果也受到了相应的制约。[26]制裁性效果不佳可能源自两个方面原因。一方面,为了缓解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所带来的压力,开始有意识地将证据排除的压力有意识地向前疏解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以最高人民法院等两高三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为例。为了缓解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压力,首先要求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和权力;此外,还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从这一角度来说,证据制度的制裁性效果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压力传导的方式消解在审前阶段。但需要注意的是,比起审判阶段的证据排除,审前阶段的证据排除制裁性效果要更为柔和得多,更多的是起到证据把关、拾遗补缺的效果,而且存在着对辩方存在权利侵害的风险。[27]另一方面,制裁效果的不佳还源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足,而这些不足恰恰是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来加以改进的。具体存在之不足如下所述。(二)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路径从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视角出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优化。第一,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强调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而非其他(比如神明裁判、上级意志等)为基础;二是强调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通过证据规则审查具有证据能力且经过合法程序调查之后的证据。[28]换言之,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合法程序调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证据裁判原则也是刑事审判得以成为刑事诉讼中心环节的根本性保障,两者具有一定的同源性。[29]在我国,“证据裁判原则”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得到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尽管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款,但在其第一章“任务与基本原则”中强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取证,不轻信口供”(第8条)。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已经成为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共同强调的最大公约数,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理应将该原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成为名副其实的用于统摄证据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更好地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此原则的确立为契机,对目前刑事诉讼中证据移送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吸收。比如技术侦查证据移送和质证规则,《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随案移送要求。《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除了吸收相关条款之外,还可以参照同步录音录像移送规则对不移送的后果进一步明确。第二,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是确保控方向审判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重要保障。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已明确了公诉案件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但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常常出现为了降低控方证明难度而以各种方式变相转移证明责任的情形。比较典型的情况主要出现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中。该条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该条款其实是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各种免证事由,通过司法认知、推定等机制来为控方设定免证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负担,转移了本该由控方来承担的证明责任。这一条款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由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减免本来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方式存在冲突;第二,该条款将推定、司法认知等不同的免证事由不加区分地规定在一个条款中,本身就背离了证据法的基本原理。根据证据法学理,推定与司法认知属于不同的免证事由,推定是可反驳的,应该赋予辩方反驳的权利,而司法认知则一般由法官直接依职权或申请直接加以确认。[30]第401条将这些不同的免证事项规定在一起,且在推定类型上没有赋予辩方相应的反驳权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第三,第401条不恰当地扩大了免证的范围,特别是其第2款中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但首先该事实在范围上具有含糊性,前述生效判决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并不明确;其次,前述事实是否基于严格的刑事证明程序所确认也不明确;最后没有赋予被告人相应的反驳权。刑事免证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无罪推定所设定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对刑事免证事实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第三,应该进一步优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审判阶段用来审查侦查取证合法性、抑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最重要武器,也是十多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有关部门仅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先后出台了三个规范性文件,极大完善了非法证据规范体系。但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需求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优化。首先,应该在吸收既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从2010年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17年的《严格排非规定》,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已经在稳步扩张之中。在《严格排非规定》第2、3、4条中进行了较为清晰的规定,有效化解了《刑事诉讼法》第56条所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这种模糊表述带来的诸多问题,应该将其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但从对审前阶段控制的角度来看,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扩张相应的范围:一方面应该将引诱和欺骗作为非法供述排除的事由,至少是作为裁量性排除的事由。[31]目前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主要是以被告人供述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在这种情形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因引诱、欺骗而导致缺乏自愿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另一方面应该将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以及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都作为非法供述排除的范围。前述这三种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侦查的合法性确实能够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却因为“规程”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而受到质疑,未来应该将其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之中。其次,应该进一步限缩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裁量空间。《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设置了非常严格的三个条件:(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种高门槛的设置带来的结果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完全变成一个不排除规则,无法起到对侦查阶段取证行为的调控作用。考虑到对财产权保障的日益重视,有必要通过强化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来抑制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一个修改方案就是对第二个要件“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限缩和细化。限缩是去掉“可能”两个字,因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本身就带有广泛的裁量空间,再加上“可能”这样一种带有盖然性的修饰词,是一种抽象的风险,必然导致办案人员不愿或不敢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32]细化则是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一带有价值权衡意味的要件作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具体的裁量因素作进一步的明确。四、庭审实质化改革及其优化路径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落脚点,其核心问题是要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困扰已久的“庭审虚化”问题。[33]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围绕庭审实质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三项规程”并在全国18个地区法院开展了试点工作。[3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对这些试点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加以吸收,同时也针对试点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及时的回应。(一)庭审实质化的实践困境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过程中,尽管试点法院做了很大的努力,庭审实质化改革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依然与“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目标存在较大的距离。目前存在的主要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案卷笔录影响裁判的渠道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依然是裁判者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通道。庭审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其前提条件在庭审和庭前关系中,庭前阶段的工作成果不能对庭审阶段起到决定性作用,裁判者只能通过庭审来获取相关的案件信息特别是证据信息。为此,域外国家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控制庭前阶段与庭审阶段之间的有效衔接,比如日本确立了预断排除原则,通过起诉书一本主义等制度设计尽量避免裁判者庭前接触控方证据信息。[35]我国在案卷移送制度方面曾经进行过改革,但效果不佳,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又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36]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裁判者对案件形成裁判的基础性信息依然主要来自庭前的案卷笔录,以庭前案卷笔录为主要来源的裁判认知结构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次,证人出庭问题依然存在,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很难落实。庭审要成为刑事诉讼决策的核心环节,就需要成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问题进行有效调查认定的空间。裁判者要对证据特别是有争议的关键性证据进行亲身感知进而形成心证,就需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作证。尽管我国在证人出庭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试点,但证人出庭方面并没有显著的改善,证人不出庭依然是庭审的常态。[37]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庭审调查的信息来源很难是出庭的证人,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形下,裁判者要获得有效的裁判信息必然只能转向前述由控方移送的案卷,案卷笔录也就自然而然成为裁判的中心环节,而庭审转而成为案卷笔录的确认环节,很难在此基础上重构出一个全新的案件事实。再次,裁判主体自主决策的地位依然需要进一步保障。庭审要成为刑事诉讼作出实质性决策的场合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裁判主体具有自主决策地位。只有裁判主体具有自主决策地位,前述证人出庭、直接言词审理等要求才有意义。近年来,我国推行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审判委员会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确立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但从最近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来看,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青海省天骏县人民法院在某起案件庭审过程中居然出现上级法院法官遥控指挥的现象;在内蒙古刘素琴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法院领导和公安局、检察院领导通过会商程序来探讨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问题。[38]尽管这两起案件经曝光后都通过指定异地管辖来化解裁判正当性危机,但确实也暴露出在一些特殊案件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中,裁判主体的自主决策地位是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优化路径第一,进一步优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难问题固然有复杂的综合原因,但与现有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首先,应该赋予被告人对质权,至少是一定程度的对质权。现在对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仅仅是一种由审判方和控方掌握的证明方法,辩方的对质权还没有得到相应的落实。比如《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69条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这一规定完全将被告人对质规定为法庭的一种职权行为,而且赋予法院巨大的裁量权。无论是考虑庭审实质化的需要,还是从国际公约中对对质权的保障情况来看,都有必要赋予被告人相应的对质权,使其可以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对证人进行对质。其次,应该降低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门槛,进一步限制法院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款对证人必须出庭设置了三个条件,而且“有重大影响”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赋予了法院巨大的裁量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演变成了阻碍证人出庭的条款。[39]再次,庭上证人证言特别是关键证人证言的庭上证言应该优于庭前证言,不能一味采取印证规则。《最高院刑诉解释》91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出庭作证的证人,只要其证言没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则不被采信。而出庭作证的证人,其证言一般恰恰是与庭前证言不一致,而其庭前证言一般是与既有控方证据体系相一致的,这就意味着出庭作证时的证人证言往往会与既有控方证据体系无法相互印证,必然处于不被采信的境地。第二,应该对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移送和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让庭审真正能够成为裁判者获取心证的基本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全案案卷移送制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对案卷材料的依赖心理。法官之所以依赖案卷材料,主要还是因为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还比较有限,在不熟悉案卷材料的情况担心庭审会失控或者无法驾驭。[40]但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不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对案卷材料的使用完全不加限制。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首先,应该限制法官接触案卷的范围,即便允许法官在庭前通过查询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在庭审过程和案件评议期间就不应该再借助案卷来进行审理案件,特别是证据卷部分。对控辩双方的举证材料也应该进行限制,原则上不得以案卷证据卷部分为基础来进行举证。[41]其次,应该禁止陪审员庭前阅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这其实变相鼓励了陪审员以案卷为基础来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将庭审作为确证阅卷所获取信息的场合,由此应该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再次,进一步发挥庭前会议的基本功能。作为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庭前会议除了解决可能影响庭审顺畅进行的程序问题外,还应该对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点进行归纳整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庭前会议的功能界定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较为模糊的表述,影响了庭前会议庭前整理功能的发挥。[42]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和《最高院刑诉解释》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和其他程序性争议处理赋以相应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庭前证据整理和争点归纳功能的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对此应该予以吸收。第三,进一步保障裁判主体自主决策机制。首先,应该进一步理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之间的界限,避免审判管理权超越界限直接干预审判权。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比较特殊的四类案件要求法院院庭长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比较突出的是法院院庭长对所谓“四类案件”的监管与审判权之间的边界常常出现模糊,从而导致两种权力之间的冲突问题。[43]对此四类案件的边界和审判监督管理的方式需要作进一步的界定,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出现“遥控法庭”等现象的出现。其次,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机制,发挥其实质性作用。日本为了改革书面审判方式,在其2004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特殊的陪审制度——裁判员制度,发挥裁判员在案件审判中的实质性作用,对庭审实质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44]我国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也同步启动了人民陪审制改革。我国从2015年起开展了人民陪审制的试点改革,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体现了一种整体改革的视角。但我国人民陪审员法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制度适用范围存在偏差、陪审员异化成为职业陪审员等),尚未完全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潜能,亟待通过制度改革来推动相关制度的优化。最后,进一步改革联合办案制度和考评机制,为裁判者自主决策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裁判者只有在不受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结合个案事实来作出相对自主的决策,但各种联合办案制度和考评机制其实制约了裁判者作出自主裁判的可能性。一些不合理的考评机制,比如无罪判决率、发回改判率等考核机制同样也会对裁判者自主决策造成重大影响,容易导致法院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45]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曾明确要求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第23条也曾明确提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但近年来在一些专项行动中,一些法院又出现了“构建多部门联合办案长效机制,形成强大打击合力”、“积极提前介入,及时为案件侦查提供指导意见”等现象。[46]未来要真正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依然还是要对相应的考核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保持足够的警惕,即使不能完全禁止,也应该将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五、配套措施改革及其优化路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关涉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系统工程,除了前述所讨论的证据制度和庭审实质化这两个核心部分之外,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制度来予以支撑。这些配套制度涉及刑事诉讼制度的方方面面,以下主要以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指控制度三项改革为重点作一探讨。(一)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刑事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重要支撑性条件之一,因为只有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参与下,刑事证据制度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应用,庭审实质化也才有实现的可能性。日本在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也是以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国选辩护人制度作为同期的制度支撑。[47]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开始在全国8个省级地区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其目标是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并逐步向刑事诉讼整个阶段扩展。应该说,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改革为“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可能削弱甚至消解“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援辩护与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多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都出现了此类问题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针对此问题,尽管《最高院刑诉解释》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7条都给予了一定的回应,但并未很好解决该问题。[48]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委托辩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并且将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与指定辩护律师之间的关系作出妥当的处理。第二个问题是法援辩护的辩护质量控制问题。刑事辩护全覆盖尽管在覆盖面上扩大了刑事辩护的范围,但如果不能在辩护质量上进行有效控制,则可能对庭审实质化不能带来实质性支撑。[49]应该进一步完善针对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确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将被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的几种情形。但从无效辩护机制来说,该条款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将无效辩护明确作为发回重审的情形;二是只针对一审中的无效辩护行为,现在90%案件都认罪认罚,该条款无法对审前无效法律帮助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为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进一步明确建立无效辩护制度,优化《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相关规定,同时建立一审阶段针对庭前无效辩护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将90%左右的认罪案件通过较为简化的方式进行了分流,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但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践也隐含了一些消解“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潜在风险,甚至形成了检察中心主义的趋势,[50]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改进。首先,要始终坚持法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审查权,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对于控方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只要是控辩双方协商获得的一致结果,则法院一般应该予以确认。但将“一般应当采纳”作为法官的一种义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205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额外的说理义务,限缩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对庭审实质化产生消极的影响,建议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予以修改。[51]其次,应该在对供述的反悔权予以保障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供述后尽可能不会对办案人员心证产生影响。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之后的供述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最高院刑诉解释》第96条针对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主要采取的是印证标准,也就是说,认罪认罚的撤回并不意味着供述的撤销,而是可能会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这无疑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带来重大影响。[52]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应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建立相应的供述失权机制,降低因认罪认罚作出的供述对裁判者可能带来的影响。再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庭审实质化之间建立顺畅的转换机制。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性机制,庭审实质化是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撤回认罪认罚,则案件审理应该转化为庭审实质化的程序路径,这样才能真正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三)刑事指控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刑事指控机关的密切配合。近年来,围绕相关“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检察机关也相应展开多项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要求来看,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优化。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撤回起诉制度,避免撤回起诉的过度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出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等几种特殊情况则可以撤回起诉。该制度规定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才能撤回起诉,本意是希望对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所约束,也避免公诉机关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起诉,因此应该将其理解为本次诉讼开庭审判之前的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其作出扩大解释,在部分案件中即便在案件判决后经过二审甚至再审阶段之后还依然允许撤回起诉。这种扩大化解释事实上变相赋予了公诉机关不受限制的撤回起诉权,也导致公诉机关起诉的随意化,同时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侵害,应该予以限制。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改革,更好地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自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围绕高质效办案推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改革。[53]以此改革为契机,首先,应该进一步强化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的引导作用。目前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引导作用较为薄弱,只能通过审查起诉阶段来实现相应的传导作用。未来应该通过侦检协作机制、退回补充侦查、不起诉等制度进一步实现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取证工作的引导与制约。其次,在证据审查方式上,要进一步创新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办案人员对证据审查的亲历性和开放性,在关键的环节上更注重倾听来自辩方的意见。最后,在办案人员证据分析能力提升上也应该有系统性的提升举措。正如检察官们已经意识到的,庭审实质化的推进“进一步要求将指控犯罪的证据及说理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并充分接受质证和论辩”。[54]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公诉人出庭指南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公诉人员庭审应诉和证据展示的能力,以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趋势。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1] 参见汪海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的“以审判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6期,第79页。[2]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8/t20240806_662470.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6日。[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此也进行了解释:“考虑到这次修改主要是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向明确、内容特定;对于这些意见,有的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处理;有的可继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这次暂不作修改。”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10/26/content_20644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6日。[4] 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56—161页。[5] 参见左卫民:《地方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24—126页。[6] 参见周长军:《以审判为中心:一场未完成的改革》,载《法学》2024年第2期,第134页。[7] 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修订版),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8] 参见樊传明:《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第194—203页。[9] 参见高一飞:《“审判中心”的观念史》,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第126—142页。[10] 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鉴与期待》,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第139页。[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4页。[12] 参见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第847页。[13]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13—235页。[14] 相关试点情况,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都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6—203页;徐建新等:《温州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16—226页。[15] 参见郭松:《试点改革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5页。[1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22)》,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8页。[17] 参见龙宗智:《立法原意何处寻: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第256—257页。[18] 比如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第17—19页;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第52页;刘计划:《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第30—31页。[19] 比如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第42—43页;张建伟:《刑事诉讼再法典化的契机与基本构想》,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6期,第71页;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鉴与期待》,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4期,第139页。[20] 参见吴洪淇:《刑事证据制度的体系化塑造及其隐忧——最高院“新刑诉解释证据规定”的宏观分析》,载《当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68—71页。[21] 参见[英]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杜国栋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扉页。[22] 参见[美]John Leubsdorf:《作为动机体系的证据法》,***、王进喜译,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1期,第112—124页。[23] 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的法理》(下卷),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493页。[24] 参见于同志:《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第146页。[25] 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公安厅在2016年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根据抢劫、抢夺、盗窃、毒品犯罪等不同案件类型规定了相应的证据标准。[26] 参见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52—157页。[27] 参见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160—163页。[28]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37页。[29] 相关观点的详细论证,参见吴洪淇:《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证据裁判原则反思》,载《理论视野》2015年第4期,第35—36页。[30] 参见[美]肯尼斯·S.布朗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第七版),王进喜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716—717页,第755—756页。[31] 有关裁量性排除与强制性排除的区分,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06页。[32] 参见杨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模式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第194—195页。[33] 参见汪海燕:《论刑事庭审实质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第104页。[34] 一些地区的改革效果,参见郭彦主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效果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0—43页。[35] 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75—278页。[36]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43—263页。[37] 比如,根据魏晓娜2018年和2014年对基层法院审理的有争议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抽样调查,证人出庭率2014年为0.67%,2018年为0.33%。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2期,第159—160页。还有学者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全国范围的80351件被告人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仅为209件,出庭率为0.26%。参见周文章、聂友伦:《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决书的分析》,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5期,第184—185页。[38] 关于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受遥控庭审事件相关报道,载澎湃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356952,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27日。关于刘素琴案,参见周群峰:《通辽刘素琴案:“副卷门”里的“涉黑案”》,载《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42期,第33—37页。[39] 参见陈卫东:《从关键证人回归必要证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逻辑反思》,载《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第172—173页。[40] 参见郭彦主编:《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效果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135—138页。[41] 日本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中的做法是在庭审阶段通过简化案卷来限制案卷进入审判阶段,利用统合侦查报告书大幅度简化侦查笔录、陈述笔录。参见林偶之:《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载《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辑,第498—499页。[42] 参见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80页。[43] 参见姜欣、李振凡:《院庭长监督管理“四类案件”边界清单与运行机制完善》,载马世忠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重大风险防范与化解——全国法院第31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43—246页。[44] 参见[日]川崎英明:《变革中的日本刑事司法》,胡丹、朱丹等译,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79—84页。[45] 参见陈瑞华:《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第29—30页。[46] 比如参见《用公平正义筑牢人民群众安全感——平江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纪实》,载红星网,https://www.hxw.gov.cn/ content/2019/04/12/532562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47] 参见林偶之:《日本‘审判中心主义’改革成效及其启示》,载《刑事法评论》2023年第1辑,第497页。[48] 参见吴洪淇:《法援辩护与委托辩护顺序问题的机理与根源》,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2期,第61—63页。[49] 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起到反作用。比如在新疆喀什一起刑事案件中,指定的辩护律师不但没有从轻或减轻辩护,反倒请求法院加重处罚被告人。参见李曙明:《要求重判被告人,辩护人哪能如此“辩护”》,载新京报,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1430028516865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50] 参见孙长永:《中国检察官司法的特点和风险——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观察与思考》,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4期,第65页。[51] 参见刘磊:《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条款之省思》,载《交大法学》2024年第2期,第38—40页;孙远:《“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立法失误及解释论应对》,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6期,第113—115页。[52] 参见汪海燕:《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撤回》,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184—186页。[53] 相关报道参见崔晓丽:《最高检: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2/t20240226_64519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7月3日。[54]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编:《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页。
陈来:在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4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4:21 +0800
这次来开会,我本想讲一点孔子基金会的成就。但成果展览和纪录片都已经展示了,也不必重复了。来的路上看到昨天发的小视频,学典兄有一段讲话,说孔子基金会的成立是中华文化复兴的起点,我觉得讲得很好,层次也高。所以我就不具体讲成就成果了,讲讲我对孔子基金会成立和活动的几点认识。一、孔子基金会的成立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期探索。孔子基金会的名誉会长是谷牧同志,我们都知道谷牧在八十年代是国务院主管改革开放的,特别是沿海经济特区。在谷牧与李光耀合作的清单中有一项,就是儒家思想研究的合作。所以1987年在曲阜由中国孔子基金会和新加坡主办的儒学国际研讨会,这是1989年孔子2540诞辰国际研讨会的先声,值得记上一笔。它的重要性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八十年代初期以来,社会主导思想是以反封建为名批判传统文化的,认为传统文化是改革开放的阻碍。但是这一时期也正是新加坡宣传儒家伦理的时期。中国孔子基金会与新加坡的儒学合作,反应了谷牧同志的认识,也吸收了东亚现代化的经验,即改革开放、经济改革与传统文化是可以统一的。这一远见卓识被以后的中国经济发展证实了。可以说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期探索。中国孔子基金会在九十年代以前的活动应当放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大框架内来认识。二、为党中央正确认识“两个结合”打下了基础。中国孔子基金会前十年的会长是匡亚明同志。早在延安时期,匡老与毛主席就讨论过孔子思想及其意义,毛主席当时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战争,而匡老认为孔子思想有许多好的东西。解放以后匡老致力孔子研究,1985年出版了《孔子评传》。可以说,匡老是党内最早对“两个结合”有所认识的人,匡老主持中国孔子基金会前期的活动,就体现了这样的指导思想,即马克思主义要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三、北京时期为中国新时代儒学研究打下了坚实基础。孔子基金会的早期发展,它是从 1987 年开始在北京发展的,它是以学术为中心,在当时来讲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整个儒学的这个事业以儒学的研究为核心为主干。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孔子基金会可以说把学术放在中心,联络全国全世界的儒学研究的学者,通过举办学术会议等等,就扮演了全国儒学学会的这个功能。组织全国的儒学学者,组织全世界的儒学学者来发展儒学研究,辛公功不可没。这个应该说是整个儒学发展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四、山东时期为两办2017《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准备了经验和基础。基金会转到了山东以后,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跨步的发展,在延续了北京时期对孔子和儒家思想研究的深入发展以外,以山东为主要的基地,从城市到乡村,对儒家文化作了大踏步的推广和普及。在文化上来讲,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论语》的普及工程,它同时影响到全国儒学和《论语》的普及。我觉得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讲,它有一个作用,就是为我们 2017 年两办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意见的提出准备了经验和基础。因为 2017 年的那个文件,它是非常重要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华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要融入生产生活。这些工作在山东来讲,应该说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孔子基金会的普及的工作展开的,包括孔子学堂,还有其他一些项目。所以这个应该说意义也是很重要的。为我们这个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开了它的普及大路。2024/10/9
赖区平:儒学的身体转向及其文明史意义——重思晚明儒学中的泰州学派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2:02:46 +0800
摘要:以儒学身体观为线索,从文明史和儒学史的交互视野,可以看到儒学在晚明时代发生了一次“身体转向”,即从以心为本转到以身为本,这种转向不只是内容上的修补,更是结构上的变革。由此可见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在儒学史上的独特意义,及其在现代性叙事中的文明史意义。从“心本”到“身本”的结构转换,与西方文化中从意识到身体的转换有类似之处,但二者也有差别。从以身为本的一体感应论逻辑中,可以发现关于现代性的另一种叙事,即关于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儒学方案。关键词: 晚明儒学 泰州学派 身体转向 儒学史 文明史 一、文明史与儒学史的视野关于中晚明风行天下的阳明学尤其是王心斋和泰州学派的思想,学界多从近代思想启蒙、自我解放、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张力的角度来探讨,主要包括挖掘其思想中的平民性格和近代特征,关注下层民众及其生存权利、人的尊严、人己平等的观念。这个思路将儒学思想置于世界史和现代性的发生演变历程中,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基于西方文化对现代世界和现代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判断。对于何谓近代、何谓现代性,中国的文明经验或许也可提供一条新的理解思路。张志强先生援引日本学者岸本美绪从世界史视野理解明清历史转折的思路,指出1500年以后,在现代世界体系形成过程中,“人类社会普遍遭遇一次人、商品、货币的活跃流动带来的新问题”。晚明构成一个新时代的开端,流民运动造就庶民社会,欲望解放成为时代主题。而王阳明在“良知”中试图在这一变革时代,为虚无个体重塑伦理生活。良知本身是一种道德动力、德性能力,“这种能力不分阶层,是人人平等具有的能力”。良知主体在万物一体之仁的感通中容纳了整个世界,因而有别于西方式个人主义的主体。它昭示了“在晚明这样的时代,‘个体’如何在欲望的解放中重新落实伦理的价值,成长为一个‘新人’”①。“良知”的发现,是在“个体有限性”的现代精神基础上,重新安立儒家的核心价值,重建中国传统价值原理,“这正是阳明学作为中国‘近代’哲学开端的意义”。由此,张志强先生强调:“‘良知’的发现不仅是王阳明个人思想的意义,而是具有文明史的意义;它所揭示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华文明面向世界的新的自我创造。”(1)这一对于阳明良知学的解读极具深度,提出了对现代化道路的另一种理解。当然,循此思路,人们会进一步思考,对于良知(本心)这种人人同具的德性能力,且不说孟子,宋代儒学以后已多有发明,且不说陆象山、陈白沙,即使张横渠、程明道、伊川、朱子也屡屡称及。实际上,从人的本来心性中发现人人固有的道德动力和伦理能力,也正是宋明理学的特出之处。由此来看,“良知”的发现,可以说是唐宋变革的社会环境下的文明史事件,至早肇始于宋代。那么,晚明(或明代后半期)的意义又是什么呢?以下尝试接续现代性和文明论的视角,同时回归儒学史的视野,将晚明清初的思想放在儒学自身的脉络下来看,以期重观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晚明儒学)在儒学史上的独特意义,及其在现代性叙事中的意义。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把握儒学从“心本”到“身本”的回转。以王心斋为核心的泰州学派对于“身”(事)的重视,使儒学从“以心为本”重新回到“以身为本”的思路,开启了儒学史上的“身体转向”,这一转向具有文明史意义。二、从“心本”到“身本”:晚明儒学的身体转向(一)格物与安身立本王心斋(名艮,字汝止,1483—1541)的思想,学界已多有梳理。王心斋服膺阳明“致良知”的易简之教,但又独出机杼,其学凡三变,最重要的淮南格物说发自晚年(2)。格是格度、絜度的意思,物即物有本末之物,格物即格度、体知到身为本、家国天下为末。格物致知就是在本末之间絜度,而知“本乱而末治”是行不通的,这就是“知本”,就是“知之至”,就是“知止”。故“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就是立本,立本就是安身,安身就是止于至善。诸生问“止至善”之旨,子曰:“‘明明德’以立体,‘亲民’以达用,体用一致,阳明先师辨之悉矣。此尧舜之道也。更有甚不明?但谓‘至善’为心之本体,却与‘明德’无别,恐非本旨。‘明德’即言心之本体矣,三揭‘在’字,自唤省得分明。孔子精蕴立极,独发‘安身’之义,正在此。尧舜‘执中’之传,以至孔子,无非‘明明德’‘亲民’之学,独未知‘安身’一义,乃未能有‘止至善’者。故孔子悟透此道理,却于‘明明德’‘亲民’中立起一个‘极’来,故又说个‘在止于至善’。‘止至善’者,‘安身’也,‘安身’者,‘立天下之大本’也。本治而末治,正己而物正也,‘大人之学’也。是故身也者,天地万物之本也,天地万物,末也。……不知‘安身’,则‘明明德’‘亲民’,却不曾立得天下国家的本,是故不能主宰天地,斡旋造化。立教如此,故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者也。”(3)王心斋早有“明哲保身”之论(4),后来领会到《大学》格物之旨,才将安身立本与格物止至善之说贯通,也由此成为王心斋思想的标志。《大学》开头说了三个“在”:“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阳明将明德和至善都解为心之本体、良知,这就重复了。王心斋于是别出新解,认为止于至善乃是指安身,这样,至善就指身所安止之处。于是《大学》开头三句可翻译为:大学之道,在于显明心之本体,在于通达心之所用,在于安身立本。简言之,即明体、达用、立本。在这样的三足鼎立中,立本是最为关键的,故称之为“极”。明体(立体)与立本有别,前者就心而言,后者就身而言。立本非指立心,而是立身、修身、安身。当然,此身并非外于心,而是身心一体之身。安身立本正是格物说的最大特色(5)。其与传统的主要差别,“一是心斋将安身置于安心之上;二是其安身之‘身’已不免含有‘形骸’之义”(6)。问题是,为何在明体、达用之后,还要加上“立本”一义呢?这不会变成画蛇添足吗?笔者认为,从工夫实践和思想的整体角度看,这里存在着一种关键性的结构转变,即从以心为本转向以身为本。泰州学派重视百姓日用之道、当下指点,凡此与其聚焦“身体”(事)的倾向也相通。(二)从“以心为本”到“以身为本”宋代以来中国思想文化的一个特征,被认为是“转向内在”。无论是以意念为焦点,还是以心体为焦点,都是如此。程子说“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这实质上就是用心体贴出来。朱子认为,张子的“心统性情”、程子的“性即理”之说,可谓颠扑不破(7)。孟子本心性善、天德良知、集义养气之说,《易传》《中庸》的天道性命贯通之说被发扬光大。人们从心性中发现伦常天理,原来伦理秩序内在于每个人心中。从内在心性的角度为伦理奠基,重新肯定社会政教伦常生活的积极意义和终极意义,是宋儒的重要工作。落实到工夫实践上,就是以心性为本,所谓正心、正己、修身,都要落实到个人心性上。由个人心性出发,乃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一种以心性为本的“心本”思路,也是理学的特色,从周、张、二程到王阳明、刘蕺山,学问话头多变,但基本思路都不出乎此。真正在实质上肯定“身”作为“本”的地位的,可以说正是王心斋。修身为本、以身为本、安身之说见于《大学》《孟子》《易传》,本来也是理学儒生所信守的。他们也说正己、克己、修身、反身,“己”“身”自然也包含感性身体的面向,但不可否认,核心指向仍然是“心”。例如朱子解《论语·颜渊》篇首章“克己复礼……非礼勿视”时说:“己,谓身之私欲也。……非礼者,己之私也。”(8)阳明说:“这心之本体,原只是个天理,原无非礼,这个便是汝之真己。这个真己,是躯壳的主宰。若无真己,便无躯壳。真是有之即生,无之即死。汝若真为那个躯壳的己,必须用着这个真己。便须常常保守着这个真己的本体。”(9)当然,朱子也重礼,阳明也重事,但相较而言,在心性上做工夫乃是焦点。在此,身体躯壳虽在视野之内,却必在焦点之外。而王心斋赋予修身为本、安身立本之说以新的意义,形成一条“身本”思路,使儒学从“以心为本”真正开始走向“以身为本”,开启了儒学的身体转向。由此来看,王心斋之说确实稍显突兀,以致被质疑为自立门户、有违师说(10),而后来研究者也从这里嗅到与通常儒学不同的思想气味。(三)从王心斋到潘平格:结构性的变革以事(身)、意、心三者为结构性要素,可揭示出儒家修身工夫的三种进路,它们也大致构成儒家“修身学”的三个阶段:其一,以事(身)为焦点而统摄意念、心来做修身工夫,此为经学进路;其二,以意念为焦点而统摄事、本体(心),此为理学进路;其三,以本体(心)为焦点而统摄事、意念,此为心学进路。这从对《中庸》的戒惧、慎独之说的解释可见。但这并非孤例,而是属于一个庞大的解释群。如对“礼”与“几”的解释,也完全对应于修身的三种进路:从偏重“事为”(身)的经学进路,到注重“意念”的理学进路,再到强调“本体”的心学进路(11)。对于“几”,阳明学派几乎都解为“几微之本体”,而泰州学派却属“例外”。心斋弟子王一庵(栋)即是一例,他将“几”解为事几(12),即事情的苗头,此说同于汉唐儒者。此解或是偶然,但如果将其放置在整个儒学史的脉络中,尤其联系到泰州学派对身—事的重视,尤其是王心斋对安身立本说的注重,罗近溪(汝芳)对心灵光景的拆除,乃至其后潘平格(字用微)对内心工夫的拆解,则此处解经的倾向也不无可思。罗近溪对身体也极为重视,与此相对照,罗近溪特别注重破除良知本身的光景现象。所谓光景,就是拘执良知本体而将其对象化,形成关于良知本体的幻影。而潘平格“则进一步指出理学家之所以会陷入‘光景’中,在根本上是由于工夫制心、摄心于‘腔子’之中所致”(13)。潘子从整体上诊断和批评宋明理学心性工夫论的弊病,认为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所主张的诚意、正心、主敬、致良知等工夫,乃是“盘桓于腔子里”,悬空在内心中照管,包含有浓厚的“意识”因素,其结果是将儒家的修身生活误解为“封闭于腔子之中的意识生活”(14)。进而,他主张一种去除“意识”活动之经营、日用伦常中的平情工夫。凡此种种迹象或许表明,以本体(心)为焦点来做修身工夫的心学进路在阳明学那里达至极盛,其后虽也有进展,但总体上也可说是逐渐走向衰微;新的趋向在于,重新回到以身(事)为焦点的修身进路。即从以“心”为本转向以“身”为本。在此意义上,王心斋的安身立本说并不只是在内容上更新了传统的修身工夫论,而且带来了修身焦点的转换,这一转换并非无足轻重,其实质乃是修身结构的变革,最终可能导致一种新的修身进路(潘平格在此基础上对宋明理学工夫论的批判,就是一个表征)。以此为基础,也可能形成一种新的人格理想和社会理想。晚明清初在中国思想史上独具特色,可在这个角度上来看。一般将刘蕺山视为宋明理学之殿军,而陈立胜先生通过对潘平格思想进行迄今最为系统深入的分析,最终将其定位为“既是宋明理学工夫论的‘解构者’,同时又是‘建构者’;是终结者,又是调适上遂的完成者”(15)。笔者十分赞成此说。在此想补充的是,如果从整个儒学史的角度看,从泰州学派到潘平格的思想发展值得重视,潘平格在很大程度上是晚明儒学“身体转向”这一思想运动的继承者。从世界现代体系形成的角度看,这一“身体转向”也具有重要的文明史意义,虽然最终它也和明末清初三大家的政治哲学思考一样中断甚久。但就实质而言,它可能开启了对现代性的另一种理解,即在流动性不断加强、身体欲望逐渐解放的现代世界体系进程中,从中国文明的角度提供一种原生的“以身为本”的儒学方案,通过重新聚焦“身体”来构筑新的思想结构,彰显“身体”在修身、伦理、政治、德教领域的根本意义,为现代化之道提供可能的选项。一方面,这一“身体转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回归到了早期儒学,但在经过唐宋变革和理学运动“心本”思路的洗礼后,已经处于一个新的社会和思想场地上。以身为本(以事为焦点)的“身本”思路也不会直接回到汉唐的经学进路,而是意味着一种修身进路的新形态。例如,这其中就有对本体(心)觉醒的要求。人人都有性善本心,应该对此有所觉醒。另一方面,这一转向,与现代西方哲学从意识哲学转到语言哲学、身体哲学也有不谋而合之处。后者也显示从心转向言、身的轨迹,而这与西方从现代到后现代的语境转换也是相对应的。现代性语境下以笛卡尔为代表的西方哲学家注重意识,而贬低身体为机械性的存在,其中存在身体与意识的二分,这种身心二分“与现代世俗化进程中自然的去魅化紧密相关”。而在对现代性二元论的反抗中,最终在后现代语境下形成了“回到身体”的趋向,这在哲学、社会学、人类学、宗教学等领域中都得到体现。“‘身体’由现代状态下的受贬抑到当今时代的受宠爱,是与现代性范式及其意识形态基础日渐失去说服力不无关系”,如“大众消费主义的盛行”,“现代性中的劳动的身体成为后现代中追求欲望的身体”(16)。中国思想中的身体转向,虽与西方哲学的演变不谋而合,但仍有其独得之处。这尤其可以从“身本论”的逻辑中看出。三、“身本论”的逻辑:身体作为方法在修身为本、安身立本的说法中,何谓“本”?首先,“本”指矩尺、法则、标准、模范(格式),由此来衡定一切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所以心斋说“吾身犹矩,天下国家犹方,天下国家不方,还是吾身不方”,又说“必修身立本以为一家之法”、一国之法、天下之法(17)。其次,“本”指一切行为都需要返归的原点,由这原点汲取动力源泉,必须从此出发,才能走到目的地。所以王艮强调反求诸己,正己以正物。再次,“本”也就是道。王艮认为身与道是一件,“道尊”则“身尊”,“身尊”则“道尊”,失身失道,皆谓“不知本”。最后,“本”指称不可缺少的起点,具体而言即基本的生命存在。心灵没有身体,就无法存在:心灵是绽开的,但必须通过身体而绽开。齐治平没有身体,也无法施展。故需保重安定此身,身不失其所,才能为天下事。所以,心斋说:“安其身而安其心者,上也;不安其身而安其心者,次之;不安其身又不安其心者,斯其为下矣。”(18)进一步,何谓身?身比心多出了什么?从消极的角度来看,王艮指出如果不能安身,即身不能得其所止,那也是失本。这包括(1)贫困而不得安其生;(2)辱其身;(3)丧其生。“不知安身便去干天下国家事,是之谓‘失本’也。就此失脚,将或烹身、割股、饿死、结缨,且执以为是矣。不知身不能保,又何以保天下国家哉?”(19)王艮如此强调安身,黄梨洲认为这会为“临难苟免”开了缺口(20),但从另一角度看,未尝不可视为这是对先秦儒学“有道则见,无道则隐”传统的继承。在此情形下,孔孟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之说,被心斋视为权变之法,而非教人之常法、家法。换言之,这是从“经”“权”的角度,坚持“安身立本”方是教人之家法。心斋更进一步将其发展为出处之学:“出则必为帝者师,处则必为天下万世师。”(21)出处皆为师,淑世担当精神何其浓烈,焉有“临难苟免”之隙?由此来看,以身为本,这个“身”确实包含躯壳、肉身、身体生命(事实上可以说,这不是动物意义上的身,而是人的意义上的身。如果说存在“良”心,那么肉身在人的意义上也是良的,这里人是“良”人。更确切地说,身指向整个的人,这种整全意义上的身,可称为良身),而不只是良知本心。当然,这并未走向身心二元,王艮认为身与道是一件,这就将“身”构成为一个道场,它是需加修炼的“身”,也是修炼所成的正果。黄梨洲《明儒学案》说泰州学派“掀翻天地”“非复名教之所能羁络”(22),后人将泰州学派视为反抗所谓封建社会纲常名教的异端。泰州学派诚然不免此倾向,但如过于强调这点,则会模糊重点,以致轻忽泰州学派之精髓及其重要意义。心斋的文字和实践中多见对于孝弟的强调,对于无君无父的警惕。安身立本之说的逻辑并非败坏人伦常道,而是从方法论角度极端强调了对伦理的坚守,这尤其体现在其《明哲保身论》和淮南格物说中。侯外庐等先生编的《宋明理学史》认为,王心斋的格物论旨在通过正己正物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他不别贵贱贤愚长幼的爱人思想,有似于墨子的‘兼爱’论。王守仁说:‘墨氏兼爱无差等,将自家父子兄弟与途人一般看,自没了发端处。’王守仁坚持了儒家‘爱有差等’的思想传统,王艮则背离了这一传统。”(23)陈来先生分析王心斋明哲保身之论时说:“王艮认为,从良知的保身意识中可以引出‘爱人’伦理。王艮运用了一种类似墨子的论证方法,就是说,爱人并不是一个绝对价值,我之所以去爱人,是因为爱人可以是使人爱我的手段。由于爱人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道德命令,也不是谋求达到社会和谐的要求,而是达到爱身保身的手段,这种伦理观,至少在论证的逻辑上,与传统儒家伦理不同。”又说:“由于这种理论预设了一种人己相互感应的理论,即我爱人则人亦爱我,我利己害人则人亦报我,因而明哲保身的伦理学虽然其终极目的落脚在‘保身’,却并不就由此而引出私己的个人主义。”(24)二书均认为王心斋的思想有类似墨子之处。相较而言,后者的论述更有条理,且更有启发。顺着这一思路,可以重新考察王心斋“身本论”的逻辑,并将关注点放在伦理方面。“明哲”者,“良知”也。“明哲保身”者,“良知”“良能”也,所谓“不虑而知”,“不学而能”者也,人皆有之,圣人与我同也。(25)王艮视“明哲”为良知,视保身为良能,这是将安身、保身行为从本体(本然体段)的高度加以界定,这与王艮说身与道是一件的意思是类似的。心斋又说:知保身者,则必爱身如宝。能爱身,则不敢不爱人。能爱人,则人必爱我。人爱我,则吾身保矣。能爱人,则不敢恶人。不恶人,则人不恶我,人不恶我,则吾身保矣。能爱身,则必敬身如宝。能敬身,则不敢不敬人。能敬人,则人必敬我。人敬我,则吾身保矣。能敬身,则不敢慢人。不慢人,则人不慢我。人不慢我,则吾身保矣。此“仁”也,“万物一体之道”也。(26)以之“齐家”,则能爱一家矣。能爱一家,则一家者必爱我矣。一家者爱我,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家矣。以之“治国”,则能爱一国矣。能爱一国,则一国必爱我矣。一国必爱我,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一国矣。以之“平天下”,则能爱天下矣。能爱天下,则天下凡有血气者莫不“尊亲”,莫不“尊亲”,则吾身保矣。吾身保,然后能保天下矣。此“仁”也,所谓“至诚不息”也,“一贯之道”也。(27)这两段话中的逻辑尤其值得玩味。第一段用“则”字来勾连整个论述,如从“保身”到爱身、爱人、人爱我,最后回到“身保”,形成一个过程和结果的连环,并将其归结为仁、万物一体之道,也就是说,从保身到爱人、被爱,是在万物一体之视域下展开的,都是仁的体现。第二段用“则”和“然后”来勾连,如从身保(“之”)到齐家、爱一家、一家爱我,然后回到“身保”,同样形成一个连环,并归结为仁、至诚不息、一贯之道,也就是说,从保身到齐家是一贯的,治国、平天下也是一样,这都是仁的体现。万物一体、本末一贯的仁道视域,确保了所有的行为都既是仁道的一个环节,也是仁行所指向的目的。在此,“保身”不仅是目的,也是自然结果,更是一种方法。可以说,身本论逻辑的关键一环在于:身体作为方法(道),而这是晚明儒学视域下的泰州学派有别于此前理学、心学的重要特征。而其中的“则”字(及“然后”),与其说指称某种预设的终极目的,不如说是指向工夫努力下的自然结果,这也就是王艮说的“感应之道”:予幸辱诸友相爱,彼此切磋砥砺,相勉于仁,惟恐其不能迁善改过者,一体相关故也。然而不知用力之方,则有不能攻己过而惟攻人之过者,故友朋往往日见其疏也。……夫仁者爱人,信者信人,此合外内之道也。于此观之,不爱人,不仁可知矣。不信人,不信可知矣。故爱人者人恒爱之,信人者人恒信之,此感应之道也。于此观之,人不爱我,非特人之不仁,己之不仁可知矣。人不信我,非特人之不信,己之不信可知矣。君子为己之学,自修之不暇,奚暇责人哉?自修而仁矣,自修而信矣,其有不爱我、信我者,是在我者行之有未深,处之有未洽耳,又何责焉?故君子反求诸身,上不怨天,下不尤人,以至于颜子之犯而不校者,如此之用功也。……夫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物不获其所,即己之不获其所也,务使获所而后已。(28)正如关心朋友是由于一体相关的缘故,但去关心朋友却不是在主观上想着“为了”一体相关。如心斋所说,才有所向便是欲。一体相关,自然就关心朋友,不必再起一个心思要去为了成全一体相关,对朋友的这种关心是一种自然的“感”。同样,爱人、信人与人爱、人信之间,也是一种自然的感应之道。正如“勉仁方”的题目和“用力之方”的说法所显示,王艮在此强调的是一种方法,一种道路,这就是“以身为本”,所谓反求诸身,行有不得皆反求诸己,正己而物正。“反求诸身”作为一种方法,其有效性的根据是什么呢?为何别人不爱己、不信己,是因为自己不爱不信,事事都要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这正是上文所言,“身”作为“本”,是一切行动的原点,有此身作为动力源头方能转动天地,有此身作为杠杆方能撬动宇宙。在身本的思路中天然具有身与人、身与天地万物的内在关联,天然包含一体相关的伦理关系,而感应也不是二元之物的外在感应,而是一体相关之物的内在感应,这是一种自然而然的感应之道。因此,“从身体出发,关心他者是如何可能的,伦理是如何可能的”,这样的问题在一体感应论的语境下,并不构成问题。保身、爱身与爱人、被爱,爱家、爱国、爱天下,都是万物一体之仁道的场域的感应行为,其终极目的是使万物各得其所。安身立本之说,确保了感性身体欲望的正当性,并将其提升为万物一体相关之身、仁道贯彻之身,进而将其与良知本心一同提升到“本”的高度,将明哲与保身一同提升到不学、不虑的良知良能之本体的高度。这就在身体欲望解放的流动社会中,既安置了身体欲望的位置,又在此基础上将身体与伦理关联,在身上安顿人伦秩序,并且不离安身而立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心斋的安身立本之说,与墨子的思路是有别的。以身为本的逻辑,是一体感应论的逻辑,而不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前者仍有待更深入地挖掘。结语有关儒家身体观,学界已有不少研究(29)。本文无意重考这一问题,而是以身体观为线索,从文明史和儒学史的交互视野,重新反思晚明儒学中以王心斋为代表的泰州学派之思想意义和独特地位。晚近几十年,在儒学研究中有一种“回到身体”的趋向。而本文通过梳理发现,儒学在晚明时代也可以说发生了一次“身体转向”,即从以心为本转到以身为本,这种转向不只是内容上的修补,更是结构上的变革。将这一转向放置于整个儒学史的脉络来看,虽然这一转向在现实历史中有所中断,但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方向的可能性和力量。同时,从“心本”到“身本”的转换,与西方文化中从意识到身体的转换也相似,但其中的内涵和结构、性质却有差别。从以身为本的一体感应论逻辑中,或许可以发现关于现代性的另一种叙事,由此也可能重估儒学在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可能提供的中国方案及其文明史意义。注释:① 张志强:《“良知”的发现是具有文明史意义的事件——“晚明”时代、中国的“近代”与阳明学的文化理想》,《文化纵横》2017年第4期,第56、65、62页。(1)张志强:《“良知”的发现是具有文明史意义的事件——“晚明”时代、中国的“近代”与阳明学的文化理想》,第65页。(2)据《年谱》,淮南格物说倡自嘉靖十六年(1537),心斋55岁时。参见王艮撰,陈祝生等校点:《王心斋全集》,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75页。(3)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3页。(4)据《年谱》,《明哲保身论》作于嘉靖五年(1526),心斋44岁时。王艮:《王心斋全集》,第72页。(5)吴震:《泰州学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3 —114页。(6)吴震:《泰州学派研究》,第120页。(7)朱熹:《朱子语类》卷五,《朱子全书》第1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29页。(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32 —133页。(9)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2条,第87页。(10)王艮:《王心斋全集》,第75页。(11)赖区平:《论儒家修身工夫的三种进路——从〈中庸〉戒惧慎独三义说起》,《哲学研究》2019年第11期,第47页。(12)当然,其问题意识是为了做工夫“不落后着”。另欧阳南野将“几”解为有善有恶的几微之意念,同于朱子。以上请参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21年,第393页。(13)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46页。(14)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14页。(15)陈立胜:《从“修身”到“工夫”——儒家“内圣学”的开显与转折》,第409页。(16)陈立胜:《“身体”与“诠释”——宋明儒学论集》,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第7、12、13页。(17)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9、39页。(18)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7页。(19)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4页。(20)黄宗羲著,沈芝盈点校:《明儒学案》,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11页。(21)王艮:《王心斋全集》,第13页。(22)黄宗羲:《明儒学案》,第703页。(23)侯外庐等主编:《宋明理学史》(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42 —443页。(24)陈来:《宋明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77页。(25)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6)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7)王艮:《王心斋全集》,第29页。(28)王艮:《王心斋全集》,第30页。(29)参见杨儒宾:《儒家身体观》,台北:“中研院”文哲所,1996年;黄俊杰:《东亚儒家思想传统中的四种“身体”:类型与议题》,《孔子研究》2006年第5期,第20 —35页;陈立胜:《“身体”与“诠释”——宋明儒学论集》。 赖区平(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来源:《齐鲁学刊》2024年第5期
杜泽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忠孝节义”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8:41 +0800
尊敬的吴馆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下午好!吴馆长要我来杭州的国家版本馆做讲座,其实我是很没有底的。因为在学校里上课的内容比较固定,在这个场合来讲有一个“怎么样跟各位对接”的问题,所以我就报了这么一个题目。希望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能够向各位汇报我的一些思考。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我们国家历史非常长,区域非常广,在全世界来说它是非常大的、文明特别长的国家,是一个文化大国,它的资源非常丰富。但是我们国家对自己的传统文化认识上也出现过一些反复。例如我们国家在清朝后期遭受了外国的入侵。外国入侵的时候,他们有比较先进的军舰,同时也有比较先进的武器。我们在抵御外来侵略过程当中感受到人家比我们强,于是就希望赶上先进的水平,在清朝后期表现得比较强烈,希望尽快摆脱落后的局面。当时也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例如张之洞提出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那就是保持中国固有的政治体制,当然也包括文化体系。同时也要学习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先进的军事技术。让我们国家能够不再受外来的欺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也有一些中国的学者对中国为什么落后有一些思考,在这些思考当中,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落后的根源。基于这样一种思路,就进行了文化方面的一些革新。尤其是辛亥革命,我们国家由封建帝制进入了资本主义框架的社会体系,辛亥革命建立了一个新的制度。新的制度推翻了帝制。1911年辛亥革命,1912年教育部部长蔡元培,也是浙江文化的巨匠,他代表政府宣布取消“经学”学科。取消经学学科是一件大事情,因为经学就是我们现在认定的国家古老的经典,《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春秋左传》《春秋穀梁传》《春秋公羊传》《论语》《孝经》《尔雅》《孟子》等这样一些书籍,它们构成的学科叫“经学”。经学学科取消证明了什么呢?证明一个学科它不能在高校里单独存在了。经学废掉了之后,我们还要不要读经书呢?于是就要有一些新的替代方案。按照国外的学科框架,经学的典籍就分流了。比如说《诗经》就不再作为经学,而是作为古代的诗歌总集。“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作为文学欣赏的对象。《左传》《尚书》,史学色彩比较浓厚的,就归到历史学学科。当然像《论语》,哲学学科也看,文学学科也看,教育学学科也看,多学科的都要看。但是有一些书就边缘化了,比如《仪礼》就边缘化了,中文学科不看《仪礼》,历史学科也不看《仪礼》,哲学学科也不看《仪礼》。儒家文化被称为“礼乐文明”,标志性的书是《仪礼》。这本标志性的书不归任何学科了,图书馆分类当中可能会进入到综合类。所谓的综合类,我们也许可以认为是“其他”,各学科归不进去的,它的边缘化很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呢?就是现在重新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仁义礼智信,“礼”的核心经典就是《仪礼》。能够在大学里把《仪礼》一字一句跟学生讲清楚,这样的老师可能是个位数。我们有十几亿人口,也就是我们基本上丢掉了传统文化当中比较核心的那本书,就是《仪礼》。100多年来,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所走过的路基本上是批判传统的。辛亥革命之后有很多先生在对经书做注释,但这个注释有一个倾向,就是去孔子化、去皇帝化。我们的《诗经》直截了当对接先秦文学了。从汉朝把经书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行为的标准、是非的标准,从汉武帝之后到辛亥革命,《诗经》这本书作为经书究竟对我们的国家、对我们的人民、对我们的文化产生了什么影响呢?这一页大约2000年一下翻过去了,不看了,直接对接先秦文学,这就是我们现在对待《诗经》的态度。要知道我们的祖先在几千年怎么度过来的,不可能不了解他们看什么书,尤其不能不了解他们怎样理解这本书。我们这样一页掀过去是不行的。经学学科,从经学角度认识经典,至少从汉朝到辛亥革命是一个常态。常态到什么程度呢?从小就要念这个书,就要念朱熹的《诗集传》,因为科举考试要考这个东西,不念的话考不上,所以它的普及度极高。由普及度极高到放在一边另作解释,我们文化上就把主要的部分放在一边了。《诗经》还在念,但作为经学的《诗经》没有了。经学当中所蕴含我们的行为规范也就没有感受了。我们还承认“仁义礼智信”是中国文化,还承认“忠孝节义”是中国文化,但对这个东西的理解和认识逐渐概念化了,空了。今天,我们重新看一看传统上对中国文化的基本认识,中国文化是什么。我们在杭州国家版本馆能够深切体验到什么叫建筑文化,这个建的太美了!建筑和周边的环境非常和谐的统一在了一起,这个属于建筑文化。当然我们说穿什么衣裳,这属于服装文化。我们要吃饭,这是饮食文化。数不清的文化,但总要有一些核心性的概括。如果有人问你中国文化是什么,那么你说有服饰文化、建筑文化、图书文化、版本文化,都没有任何的错误。但这样数下去就没有边了,所以中国的先人对中国文化从几个角度做了一些概括,其中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仁,仁者爱人,当然是爱他人,也爱自己。义,实际上就是舍己为人。你有困难,我帮你一把,但并不图回报。我可以去出把力,也可以去拿点钱,也可以说几句赞扬的话。总而言之,是你用自己的行为,你付出的大或者小都不要紧,那是你的。但你的行为或者资源是为了他人,这就是“义”。我们举行一场音乐会,我们把收来的门票钱用来建希望小学,这就是“义演”。哪里出现了灾害,我们要捐钱,捐1块钱也可,捐10块钱也可,捐1万块钱也可,这个钱是你的,你给了他,对他有帮助,这就是“义”。“义”是很典型的无偿帮助别人。当然你帮助的别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社会。比如你爱护卫生,这是为了大家共同的环境好,这也是“义”,义举。礼,它和另外一个词相连,就是让。开车说礼让行人。“礼”的表现就是让,就是让着别人。老师称呼同学为“同学”,老师和同学是不是同学呢?不是。老师就是老师,学生就是学生。老师为什么要称学生为“同学”呢?老师把自己的规格、高度降得和学生一样。这就是老师矮化自己,用这样的方式抬高学生。因此“同学”的称呼纯粹是个礼。学生不能称老师为“同学”,足见它是不平等。不平等非要拉得平等,这就是“礼”。礼的本质就是让,“礼让”连在一起。智,智慧的智。这个解释起来比较隐蔽一些。《孟子》对“仁义礼智信”的“智”有一个解释,他说“是非之心”就是智。我们说读书干什么?读书为了明理。明什么理?明是非之理。凡是好的事我去做,别人做的好事我去赞扬。非,不对的,我不去做,别人这样做我不表示赞成。这样一种表现,这样一种心情,是智。信,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说了要算,尤其是有契约的时候更得守信。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仁义礼智信”提倡的“信”比较多,是为了国人之间打交道以及与外人打交道,需要信守诺言、信守契约、信守合同。“礼”讲的比较多,但“仁”和“义”讲的不是太多。这五个字是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概括,当然不一定是最权威的概括,我们没有继承好。浙江省在做古籍的数字资源。我是搞古籍的,我们以前要看古书时要出差,要到北京、上海、浙江,住下来,到图书馆里去,写好了书单,我要看什么书,可能还要拿介绍信。人家上班了,我们递上书单,管理人员到库房里把书提出来,你在这里看。你可以拿铅笔抄,戴上白手套。等到人家快要下班了,书要收回去,人家要入库,晚上肯定是不行的,休息日或者馆里内部整理,也不行。所以阅览的效率不高。现在是什么情况呢?国家图书馆第一批挂出来的善本书1.6万种,有的书一种就是一大摞。我所在山东大学图书馆的善本书总量也就2000种,因为大学图书馆要服务于教学,没有钱买善本书。国家图书馆一次挂出1.6万种,这是难以想象的。当然我们说海外的藏书机构,比如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他们的善本书通过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挂出来。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早稻田大学以及静嘉堂文库也都逐步把书挂出来了。这样我们在单位上,在家里,就可以登录有关网站,登录有关平台,来看这些珍贵的版本,效率就提高了。原来一年可以办的,现在一个月就办了。所以大家现在为什么那么忙呢,因为节奏快了!可是还是有很多很多的图书馆不舍得把古籍数字资源挂出来,而这些不往外挂古籍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他们每天都在使用网上的信息,每天都在使用数以十万、百万计的古籍图像资源,是人家投放上去的,而你自己并不愿意把手里东西投放上去,“仁”和“义”这两条一个都不沾,这是肯定沾不上的。所以我们这个行为觉得很正常,但实际上不正常。至少朋友之间,我都挂出去了,你每天都看,你不给我看,这个不仗义。不仁不义的人能交吗?可以说我们国家大部分图书馆都没有挂出来资源,我想“仁义礼智信”,“仁”和“义”怎么衰退的,我们可能感受不到,但我举这么一个例子,你可能就感受到了。再比如很多医院血库里存着救人命的血液是严重不足的,为什么?因为愿意献血的人少。以前还有献血的“队伍”,他们用什么办法能够稀释血液,多喝水或者怎么样,这个队伍有什么传染病更要了你的命了。愿意献血的人少。我的一个学生跟我说,他每年都去献血,他没有和任何人说过,我觉得这个人是有仁义之心的。为什么?因为这个东西能救人的命。春节期间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回家过年,他的父亲得了重病紧急抢救,做手术需要输很多血,怎么办?连夜把家里的人从农村叫来六七位,献血。是不是他们献的血直接用于这位病人呢?不是,库存的血用上了,下面再来的人怎么办呢?所以动员他们献血,以便于为下面的病人用,可见资源是很不充足的。献血对人的健康损害不大,可以说极小的损失可以救人的命,这些都属于义举,属于仁义,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我们今天为什么要重提这些老话题呢,是想表达一个感受,就是我们在这方面有点淡漠,而这是我们中国文化最为宝贵的东西,最为核心的东西。有了仁义,中国人是有文化的、文明的民族,才成立。没有仁义,基本上就不成立了。优秀传统文化是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这是我要表达的第一个看法。所有人的行为都有指导思想,所有人的所有行为背后都是文化在指挥着你,所有世界上的争端,它的背后几乎都是文化支撑的。所以国家要发展,尤其是要健康地发展、文明地发展,文化是一个巨大的资源。我们的吴雪勇馆长非常勤奋,社会各界都有很多勤奋的人。勤奋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呢?是不是勤奋一点就多给一点钱,没有。也没有说你勤奋一点就有人跟着唱赞歌。到底什么东西驱动着他呢?背后有文化,有信仰,这个东西是最最核心的。所以我们可以发明这、发明那,但背后都要有一个问号,你发明这个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呢?肯定是对人类社会有用,这个文化是看不见的资源。1978年算是改革开放的开端,1980年之后基本方向没有变。我1981年上大学,亲历了这个过程,国家发展得非常快。最初的时候,我们会买一些很落后的机器,因为它便宜,有人就说了这个东西都是人家淘汰的,你为啥要买?淘汰的我们也没有。我们是想买好的,没有钱,于是就买差一点的。买来以后很快我们也淘汰了,淘汰的速度之快难以想象,所以我们迅速就跟上了人家的先进水平。而人家在研发的过程当中投入巨大资金和人力,不舍得让我们这样用的。于是当你接触到更先进技术的时候,人家要保密。你为什么自己不发明创造?原先没有手机,手机从我开始。和人家有了手机,我们也要有,还要做得更好,这样的思路是不一样的。在缺钱的情况下还要快一点发展,只能采取这个跟进的办法,所以我们走过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路。要想发展经济,就得搞好科技;要想发展军事,就要搞好科技。科技人才从哪儿来?学校。于是抓教育。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军事事业紧密挂在一起,这是我们发展的急需。但高校里培养科技人才,是不是也要培养文化人才?尤其重要的是,是不是要把科技和文化融在一起来传授?我们经常讲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还要开思政课程。山东大学有2位入选了院士,一个是陈子江,医学家。一个是李术才,工程学家。他们在入选院士座谈时回忆成长过程,他们只讲自己的导师,认为是自己的导师教导他们、影响他们,尤其是这些老师艰苦奋斗的精神。我没有听到他们表扬哪个学院院长,也没有听到表扬哪个校长和辅导员,这说明了一个问题,教书和育人是一回事。我们的工匠精神,就在工匠教他们的学生当中传授的,所以我们文化和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军事建设应该是拧在一起的,应该是不可分离的。作为专业,杜老师是搞传统文化的,把它分离出来了,这个适合于做研究,不适合于做教育。做教育的时候应该把文化融到各个岗位上来,这样我们才不至于丢失,成为行业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国家成为经济大国,还要成为文化大国,而这两个要拧在一起,就是一个良性的状态。国家对这个问题是有清醒的认识的,所以总书记讲话多次,杭州国家版本馆有一个轮番播放的视频,把总书记在文化领域视察讲话做了非常精要的介绍,我觉得这个做法特别好。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非常清醒,所以要采取措施来加强文化建设,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样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根和脉,这是国家领导人的表述。这个表述是实事求是的,科学的,非常有针对性的。国家要成长,文化要跟上,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国家发展的无尽资源,是这么一个意思。我想在座各位对此是同意的,所以就不再多说了!对传统文化的概括,“仁义礼智信”是一套,还有一套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好多年前台湾大学编了一套台湾地区用的《中国文化基本教材》,一共8本,16开的。每一本不是太厚,并且字大一点,适合学生看。《中国文化基本教材》编好之后,他们来中国大陆访问,征求一些人的意见,正好我是被征求者。我看了《中国文化基本教材》8本,它到底是什么内容呢?完全来自《四书》,对《四书》里基本内容做了新编。原文是什么样的,注释也很好懂,再加上串讲,非常容易接受。《中国文化基本教材》贯彻的东西非常明确,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书名就叫《中国文化基本教材》。但修身和齐家不能分开,修身和治国、平天下不能分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要放在一起理解。不能单独讲修身。民国年间《修身教科书》,它的编者就是蔡元培,它的“修身”讲的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明确说不能单独讲“修身”,要和治国、平天下放在一起讲。“修齐治平”是一种概括,还有一种概括是“忠孝节义”,我今天把“忠孝节义”拿出来和大家一块学习学习,和另外那些概括是不矛盾的,是一样的,只不过角度不一样。二、关于“忠”我们说忠君爱国。为什么要忠君呢?因为“君”是国家代表,他不是个人。当了国家领导人,考虑问题的角度和立场就是国家立场,大约不会再考虑一个月的薪水是多少,家里房子怎么样,这些问题都要放在一边,考虑的是国家发展,这是他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忠君”和忠于国家是一回事,忠君爱国是一回事。当然忠于职守,也是忠。我们说忠于国家,你不能光在那里念口号,做好你应该做的工作就是忠于国家。如果你是个学生的话,你就要好好学习,不能贪玩。你是一个工作人员,你做好职分内的工作,这些就是忠于国家的表现。如果我们的国人都是这样的话,国家肯定会健康地发展。具体的表现就是忠于你的岗位,我是一个老师,我要上课,于是我要备课。我在1999年给山东大学文学院全体研究生开了一门必修课“文献学”,领导谭好哲院长让我开这个课,我那时候36岁,一个星期4个学时,一次上完,从下午2点一直上到6点。我这一个星期任何事情都不干,只为这一次上课来写讲稿。写多少讲稿呢?100页的稿纸,以前用稿纸抄,100页稿纸,小方格有300字,也有400字的。100页稿纸,我每个星期写1本。一学期18周,我写了18本,这个课就上完了,讲稿也写完了。为什么要这样干呢?因为我是一个老师,必须得上好课。那时候对于教学成果的评价比较不值钱的。比方说我出了一本《良渚文化研究》,这是10分。我出了一本《文献学概要》,才5分,要打对折的。我的课讲得非常受学生欢迎,在我评教授时一点用处没有。什么时候有用呢?你在教育类的杂志上,C刊发文章管用。能发教育学C刊的老师不一定能上课好,所以教学显示度低。但作为老师,好几十个学生听了两个小时一无所获,你能对得住这些学生吗?作为老师到底合不合格呢?所以我要花一个星期时间来准备这一次课。当然我的课是大课,好几十人,也没法点名。可能上着上着,学生越来越少,那就要了命!我第一次开课时非常清晰记得换了三次教室,不是从大换小,而是从小换大。为什么要换3次教室呢,总是坐不下,旁听的越来越多。我的课在1999年大获成功。我的老师霍旭东先生曾经告诉我:“上好一门课就是一碗饭。”作为老师能上好一门课就不会丢饭碗了,这个概念只是忠于作为老师的岗位而已。如果你不能全心全意地上课,就是对这个岗位不忠。你对这个岗位不忠,作为老师就是不合格的。你想赢得学生对你的尊敬,也是没有任何可能的。所以“忠”作为一种文化,它是我努力备课背后的力量。为什么说文化是一种资源呢?所有人的行动背后都有一个文化,也许你自己没有这样去考虑,我们拿正面文化把自己武装起来,对我们的一生处理好任何事情都会是一个资源。什么叫资源?资源就是兜里有钱。我到了商店里可以买喜欢的东西,我到了书店里可以买好书,这叫资源。你没有这个资源,这个书再好,你也不能买。所以资源这个东西是人人都需要的,所有的资源永远是正面的。文化资源呢?看不见又摸不着,可是它比金钱重要得多。忠于职守,这是一个“忠”的表现。还有一个是忠于老师,我在一次山东大学开学典礼上讲到学生对老师要“忠”,有的学生在空间里反对。学生对老师忠有什么不好?如果这个学生不忠于老师的话,那对老师的话就不当回事了。在座各位有些属于青年同志,你没有到我这个年龄,你到了我这个年龄可能会有新的经历。什么经历呢?就是我的学生,我大会的讲话请他录下来进行整理,他会查考一些我提到的人、地、年份,可能有错,因为演讲很难不出问题。他一一查清楚,并且告诉我这个地方有错,我就会和他说改。他整理老师的录音,只要忠于这个录音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底线。我怎么说的,他怎么整理,他不添错。但他觉得这样对老师还是不够的:“我们不能让老师出错,让外人看这个东西时对老师有看法。”他这么想,他就有了维护老师的心,这是“忠”。当老师体会到这一点的时候,他是很感动的。老师没有让你这么做。所以忠是一个非常宝贵的东西。你在单位上,或者你是学生,你这样做能带来什么呢?就是下次有艰巨任务的时候,老师会首先想到让你去办。为什么?因为没有时间再反复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一次性达到最好的水平,把这件事情做完,不能再商量了,来不及了。这种情况下,他就会委派给一个他认为最可靠的人。我们的军队提拔指挥员,基本机制全世界都是“积功”制度。“积功”带来提拔,这是军队的基本制度。怎样才能“积功”呢?你自己擅自做主跑去立了一个功,这是不行的,部队上有纪律。因此,你圆满完成任务的能力极大,你获取关键任务的机会就多。你完成这样的任务多,你的“积功”就多。你积的功不是领导送的,是你自己用能力和忠诚换来的。我们在其他岗位上也是这样,哪个学生不是好学生呢?当老师的能明白表达出来说A学生特别好,B学生不太好?当老师的不能这样表达。都好。但内心里到底有没有差别呢?肯定有差别。如果没有差别的话,孔子为什么说要因材施教呢?那一定是有差别。但老师不能说,都在心里。有重点任务要完成时,他会想到你。你在完成重点任务过程中得到巨大的提升,于是你的水平就上去了。你的水平上去了,当然你未来的发展,实现理想的脚步就快了。这样有什么不好呢?肯定没有任何不好。你发展得快,我也发展得快,我们的国家就快了,有什么不好?我们的家长也高兴,可以说没有什么人不高兴。当然有可能个别人嫉妒你,那是不好的。我们对别人的进步还是要乐见其成。总之忠于老师也是一种忠。我举个例子,这是《左传》上的,这个人叫逄丑父。这个“丑”大约只表示天干地支的“丑”,“辛丑条约”的“丑”,与那个“丑俊”的“丑”不是一个意思。所以逄丑父不是不好看,可能是他出生的时间,丑时。商朝帝王大都利用这个取名字。什么“太甲”“武丁”“帝辛”,都是。“父”,读音fǔ,是说这个男子比较好,魁梧英俊,叫“父”,和杜甫的“甫”含义一样。姓逄。逄丑父做了什么事情呢?在春秋时一个大国是晋国,另一个大国是齐国,它们两个发生了战争。地点在济南市。一开始齐国占上风,后来齐国就处于下风。齐国的国君坐的战车当然是指挥车,他的旁边有一个人是逄丑父,他的武器长一点,在国君旁边。如果有危险的话,一下挑过去就可以排除危险。其实不一定要挑过去,因为对方看到你很壮,武器很长,他是不会靠近的,因此主要是威慑作用。晋国反过来了,齐国处于劣势,齐国军队是战车,围着一座山“华不注”,“华不注”也念“华夫注”,齐国军队围绕这个山在前面跑,晋国军队在后面追,三圈,历史上叫“三周华不注”。这时候“华不注”山前面有一些树木,把齐国的战车给挂住了。这样跑不了了,国君就会被俘。这时候逄丑父认为敌人并不认识他的统帅,于是换了位置,让统帅当保卫,逄丑父自己当统帅。局面还没有很严重时,他让“国君”,就是假装的保卫,让他下去取水。下去取水的时候脱身了。人家以为逄丑父是国君,就把他抓起来了,后来发现他不是国君,就要杀掉他。他说好不容易有一个人愿意为国君死,你们把他杀了,你们的名声不好。于是晋国统帅就把他放了。因为杀了他价值也不大。也就是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为国君去死。《论语》里说了,“贤贤易色,事君致其身”,你跟着国君干要随时准备献出生命。“事父母尽其力”,对待爸爸妈妈尽力就行了。“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你只要答应了朋友的兑现就可以了。级别是不一样的。逄丑父恰恰就是这样做的,他的行为就是忠。他被记载在《左传》当中。至于说忠于老师,我们举孔子最得意的弟子颜回。在《吕氏春秋》中记了一个故事,说孔子和他的弟子周游列国,在陈、蔡之间(现在的河南),由于没有国君欣赏他,供应他们粮食,他们就断炊了,“七日不尝粒”,七天没有吃上粮食。“粒”也不一定是大米粒。在这个时候颜回去找米,找到了,当然大家都去找米。孔子已经饿得起不来了,在座各位没有经过那个困难的时候,老一辈是有一个丰富的经验,就是如果你早晨起来没有饭吃的话,千万不要起床。你躺在床上饥饿感很弱,你起来就不得了的。所以孔子昼寝,白天躺着,不是睡觉,而是饿坏了。颜回找到米之后就做饭,做了饭给老师吃。但孔子老远看到一幕:米快熟的时候,颜回伸手到锅里抓了一把吃了。由于距离比较远,孔子觉得说不出来的滋味,他就装睡。颜回做好了米就捧着给老师送来了:“老师,吃饭吧。”孔子说我刚才做了一个梦,梦见先君,“食洁而后馈”。说饭食很清洁献上来。颜回的聪明在孔门弟子当中是头号的,“闻一而知十”。颜回立刻明白了,他跟老师说:“刚才是灰落到锅里了,我把灰吃了,扔了舍不得,我把它吃了。”老师心情五味杂陈,他就觉得自己对不住学生。他对学生们说,有时候自己的眼睛、自己的心,也不可靠。这就是颜回。当他们碰到困难的时候,在匡这个地方(在今河南省),有人要杀孔子,大家都仓皇出逃。逃出来了,可是颜回没有来。孔子就很着急,颜回最后一个来了。孔子见了说的什么话呢,“我以为你死了呢”。颜回的回答不是很容易想象的,他说:“子在,回安敢死。”老师在,我怎么敢死呢?这个话当老师的感动,是非常难以想象的。就是说我没有死的资格。现在有的学生恋爱失败了,自杀。你想没想过家长该有多么痛苦。我是亲眼见到这样的家长,基本崩溃,已经无法正常上班。这个学生想没想过你的爸爸妈妈、姥姥姥爷,他们会是什么样的反应呢?你难道只为自己活着吗!颜回的回答,“老师在,我怎么敢死呢”,这个话就是对老师的“忠”,这个精神不得了。所以我们说“忠孝节义”,对老师,忠于老师,有什么错?可能你听着时间长了,认为是“愚忠”“愚孝”。怎么是愚忠呢?愚在哪里?孔子对颜回的夸奖是不遗余力。孔子对他的学生子贡说,你和颜回谁更厉害?子贡说我怎么敢和颜回比,颜回是“闻一以知十”,我子贡是“闻一以知二”。子贡非常谦虚。但孔子马上表示同意,说你和我都不如他。所以孔子对颜回的肯定无以复加。颜回死了,孔子哭得很痛心。学生们说,老师你过于伤心了。孔子说,我不是为颜回,我还能为谁这么伤心呢。鲁国国君问孔子,弟子谁好学。孔子说,颜回好学,不幸早死,现在没有了。其他学生听了孔子这个话怎么想?老师心里只有颜回。孔子对颜回的夸奖从不掩饰,所以当他看到颜回伸手到锅里抓一把米吃了,在他看来除非这个人不是颜回,颜回不能干这种事情,可是明明白白他是吃了,所以他就要启发他。启发的结果,颜回还是颜回,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学生忠于老师,我们忠于工作岗位,都是忠。三、关于“孝”“孝”,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很大的传统。我以前出差时买了一本书,我为了消遣买的,《富兰克林自传》,是富兰克林给孩子写的3封信,讲他的经历。中国的家训其实主要是写的家书。我看了一遍,给我的儿子看。我儿子也看了一遍,他说,爸爸,富兰克林什么都好,有一条不好,外国人不孝顺。我说何以见得?他说,整本书没有谈任何孝顺的事情,自从富兰克林离开家再也没有提到过他的爸爸妈妈。我心想很对,但外国人有自己养老的办法,人家也不是说爸爸妈妈不亲,人家有人家的办法。但是这件事情让我考虑,“孝”还是中国文化中很有特色的东西。闵子骞,《二十四孝》之一,也是孔子的弟子,在山东嘉祥武氏祠的东汉画像石上就刻有他的事迹。大家看,一共三个人。东汉的马车是一匹马,车轮,一边一个。车上的长者就是闵子骞父亲,右上角有“子骞父”。长者背后一个小朋友,是闵子骞后母的孩子,车下的青年就是闵子骞。闵子骞背后有两行字:“闵子骞与后母居,爱有偏移,子骞衣寒,御车失棰”。他替父亲驾着车,大概是说马绳或马鞭子掉下来了,也有可能他从车上掉了下来。他父亲伸手拉他,当然发现他的手冰凉,已经冻僵了。回去以后,跟他的老伴说:“我为什么要娶你?我为了孩子。你现在这样对待,你作为后娘,这是没法再过了。”闵子骞在这时候,极其关键的时候,他说的话你就很难想象。我们看唐朝欧阳询《艺文类聚》引西汉刘向《说苑》:闵子骞兄弟二人,母死,其父更娶,复有二子。子骞为其父御车,失辔。父持其手,衣甚单。父则归呼其后母儿,持其手,衣甚厚温。即谓其妇曰:‘吾所以娶汝,乃为吾子。今汝欺我,去即无留。’子骞前曰:‘母在一子单,母去四子寒。’其父默然。故曰:孝哉闵子骞,一言其母还,再言三子温。母亲在,我一个人受冻。母亲不在,哥儿四个都要受冻。他是多么深明大义,多么顾全大局,他只是个半大孩子。所以孝不单纯是给父母吃喝,他有很高的要求,就是在精神上支持父母。这不就是一个很好很好的榜样么。所以在孔子弟子当中,孔子夸奖孝顺就夸闵子骞,至于闵子骞怎么孝顺法,孔子没有说,但这个故事里说了。他记入《二十四孝》,绝对不仅仅是一般性的孝顺,他有非常高尚的境界,他真不愧为孔子的学生。四、关于“节”司马迁在《史记》中有《列传》,第一篇《伯夷列传》。伯夷和叔齐两兄弟,周武王把商朝灭了,兄弟两个认为他们是商朝人,他们不能吃周朝的粮食,于是逃到首阳山,就在山里采野果子吃,饿死在山里。司马迁修《史记》,那么多人物,有几个人这么有面子在《史记》里有传?都是立了大功劳。伯夷和叔齐有什么功劳?所谓的功劳就是不食周粟,饿死首阳山。司马迁要树个标,我们要有气节。节,就是现在的身份证,证明你身份的。《汉书·苏武传》记载苏武牧羊,苏武是大汉使者,到了北方,人家扣留了他,无论什么情况下他手里都要举着这个节。那时候的节大概像现在的小旗,没有那个旗,而是上面坠着牛毛。始终拿在手上,这个东西标志着你是大汉的使臣,这个东西不能变,命可以没有。文天祥,已经打得没有一兵一卒了,他作为大宋宰相被俘了。他一个人没法战斗。一个这么高尚的人,敌人也想用他,问他是不是一块来管理天下。文天祥说,我怎么能跟你一块呢,我是宋的宰相。当文天祥还没有死的时候,王炎午就写了一篇祭祀文天祥的文章,你虽然活着,我写好祭文了。为什么?文天祥你可不能投降,我们都看着你呢。所以文天祥不能活,只能死。他是从容就死。这是什么东西呢?是“节”。“节”是文天祥的工作证,大宋的丞相,这个东西不能变。所以司马迁把伯夷、叔齐作为《史记》第一篇,不是他们有什么功劳,而是他们是个标杆。如果历史仅仅是真实就可以了,那还需要历史学家干什么?有档案就可以了。历史学家之所以是历史学家,是因为他能提供一面镜子,让人们照照自己。不是仅仅真实就可以了。苏武一生如果都记下来,他自己就是一本书,班固就把苏武牧羊放大,让你看这一块,这就是我们的史学家。史学家不能撒谎,但要表现什么,是他们的任务,要不然叫《资治通鉴》?“鉴”就是镜子,所以读史就是看一面镜子。这个“节”很关键,凡是民族危亡时伯夷、叔齐就蹦出来了。古代的诗歌文章提到伯夷、叔齐频率多么高,每提到他们的时候唯一指向就是气节。如果没有气节的话,什么人来了和什么人合作,那国家还有吗?所以这个“节”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五、关于“义”我们说舍生取义。以前曾经批判过武训,一九五几年。批判武训干什么呢?武训是个要饭的,连个名字都没有。武训这个名字是他死了以后,别人给他的名字。他没有名,他要饭,一边要饭一边打工,他把积累的钱办学校,让人家的孩子来上学。他请了一个老师,他要管老师吃饭。老师吃饭的时候,他在门外伺候着,他都不敢进去。武训要饭办学,这不就是“义”嘛,所以武训这么一个没有任何地位的人在修《清史稿》的时候,他进入《孝义传》,有《武训传》,没有任何学校教育他,他连个家都没有。谁培养了武训呢?是我们的土壤培养了武训。当然武训的思想属于那个时代,这是必须明白的。再一个是童书业先生家的保姆。童书业先生是个名教授,祖籍是浙江人,山东大学教授。当年山东大学在青岛。保姆姓张,也不知道名字。有一次童书业的外孙子,他是陕西师范大学教授黄永年先生的儿子,版本学家。他从小在外祖父家。前些年他回山东大学,已经50多岁了。他要去看望当年他在山东大学家属院里的那些伯伯。那时他可以随便串门,童先生孙子上谁家都行。他现在要看看这些先生们,找不着门了,我带他去。在董治安先生家(原山大古籍所所长)谈及往事,说到他家保姆张妈。谁会记得她?张妈在青岛一主人家当保姆,四个孩子,夫妻两个因为意外的原因都不在了。四个孩子还没成年,那张妈怎么办?肯定不能继续在这家当保姆了。于是到童书业教授家当保姆。挣了钱,她接济这四个孩子。她没有上过学,连个名字都不知道,她怎么会这样做呢?什么样的学校培养了她?后来童先生过世了,童太太给她女儿看孩子,童先生外孙子回到西安自己父母那里。张妈就没地儿去了,青岛这四个孩子把她接去养老。这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没有血缘关系。在谈到这个保姆张妈的时候,董先生的话很少,但他嘴里冒出两个字:“义仆。”仁义的仆人。这样的人物还有。山东省图书馆馆长王献唐,国学大师。一个拉洋车的李义贵。献唐先生经过观察,认为李义贵很不错的,他和李义贵说,拉洋车一个月多少钱?说洋车不要拉了,给我当仆人吧。这是解放前。李义贵就成了王献唐的仆人。王献唐日记里“李仆长、李仆短”很常见,就是这个李义贵。转眼之间日本人占领了济南,山东图书馆的国宝装箱,先运到曲阜,后来经过长江运到万县,再运到四川的乐山,存在大佛寺。运到那里就稳下来了,但他们在漫长搬迁当中有谁给经费呢?山东省政府?没有了。没有后路了。所以到了万县的时候,山东大学也迁到了万县,山东大学校长林济青聘任王献唐为教授,你是山东大学教授,这些国宝就能装到山东大学船上。不然怎么弄?这样就运到后方。一起搬运的还有一个屈万里,山东鱼台人,后来去台湾了,大学者,“中央图书馆”馆长。这三个人没有饭吃了,李义贵去要饭。要了4个汤圆,王献唐说,李义贵吃两个,他和屈万里一人吃一个。到了后方,他们不得不找工作,王献唐到了“国史馆”当总干事,他每个月挣的工资要供应李义贵,因为李义贵要看守文物。屈万里去了“中央研究院”,后来去了台湾。但王献唐后来很艰苦,供不上李义贵了。李义贵就自己卖菜赚钱,看守文物,一件都没有丢。解放后,这些文物回到了济南。李义贵没有上过学,不知道这些文物多重要。但王献唐是他的主人,王献唐让他看着,他就看着,一件东西都不能少。所以李义贵作为仆人,也是义仆。李义贵这样的人怎么办呢,建国之后安置在山东博物馆当工人。他没有学历,只能当工人。他家里一家人,也很困难,收入低。每个月发了工资,王献唐要拿出一部分给李义贵,还维持着主仆关系,已经不是仆人了。童先生家保姆张妈和王献唐家的仆人李义贵,他们都是在建国前后,离我们很近。“义”是很感人的,不能丢,这是我们传家宝。张妈的事迹,我和黄寿成教授说要写一篇东西,不能让它淹没了。他比较忙,我久久不能忘,我写了一篇《义仆张妈事略》,我念一下:义仆张妈,不知何许人也,在青岛某氏家做保姆。其家夫妇四子女,忽遭变故,夫妇皆亡。四子女失怙,生计无着。无已,张妈转至山东大学童书业教授家,仍做保姆。时山东大学在青岛,后迁济南,亦随之至济。童先生夫妇,有外孙黄寿成,幼名小宝。国家计划经济,供应凭票,有粮票、布票、油票、肉票、鸡蛋票、糖票等,童家票证常由张妈领取。小宝在大学宿舍区,来往于王仲荦、路遥、董治安各教授家,如穿街市,口称王公、路伯、董叔。尝云:“王公夏天写书,光脊梁,忽红卫兵来,即躺床装病,红卫兵去,爬起来再写。”家中开饭,张妈即大呼:“小宝!小宝!吃饭了!”四邻尽闻之。童家浙人,夫人能做南方菜。张妈北人,口味不同,常自为之。遇有剩饭菜,不忍弃,则回锅加热自食之。所获酬劳皆寄青岛老主人四子女,俾免于饥寒。时局渐紧,不许佣工,张妈复无所依,则青岛四兄妹迎以奉养之。今寿成教授年近花甲,十数年前来济,余陪同访故旧,至董先生府,娓娓叙往事,谈及张妈,董先生叹曰:“义仆。”余重有感焉,时萦于怀,因记之,以告世人。2022年7月13日六、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转化优秀传统文化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转化什么,转化的目的是什么?其实不甚明白。我觉得转化优秀传统文化首先要把“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转化来。仅仅搞一个“文创”也是转化,但那个转化用不着从国家战略层面来提。文化的转化是件大事。为什么要转化呢?主要是经过转化之后,在现在要好使,要好用。不需要再让我们去敦促,仁和义就可以深入人心了。如果不转化,我们就把它作为“历史文化”来对待。什么是历史文化?已过去的文化,和现在没有关系了。我们要把已经过去的文化,看似和我们疏离的文化,经过转化重新流到我们的血液当中去,这样转化才有用。所以“转化”的目的是让过去的好东西、感人的东西在现在还好用,这是转化的目的。现在好用,就能让我们的人民生活的质量更高,生活得更幸福,让人事关系更融洽,让我们对周边的人和事情,包括国际上的事情,它的态度和认识更高明一些,这就是转化的目的。所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个很大很大的任务。孔子周游列国,他的那一套没有玩转。到了汉武帝时期出一个董仲舒,他是春秋学大家。他提出了孔子儒学统治天下,被汉武帝采纳,一管就管了两千年。这就是说孔子那一套经过董仲舒的创造性转化,成了汉朝好用的东西。当然到了宋朝又出了朱熹,到了明朝又出了王阳明(浙江人),他们是创造性转化的典范。我们当代也很需要董仲舒,也很需要朱熹,也很需要王阳明。能够对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作出创造性的转化。转化以后它的名称叫什么?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讲话当中,提出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1000年之后将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精神文明的标志。当历史回头看的时候,我们这个时代是一个文明的时代,有文化的时代,它是要有标志的。我们在座各位青年在这方面可以考虑考虑,怎么样为这件事情做做工作。当然你要想做工作的时候,老祖宗基本的书要念得懂。如果那几本书念不懂,你不知道优秀传统文化是什么,感人的故事在哪里,你又怎么能讲好中华故事,又怎么能够让我们的典籍活起来呢?所以还是要读懂古书。浙江省图书馆、杭州的国家版本馆这种地方,让我们的孩子多来一来,这里好东西很多。我匆匆忙忙参观,吴馆长亲自介绍,我眼界大开,我觉得在这个地方几天几夜也看不完,好东西太多了。在这里讲传统文化是应该的。我实际上是一种感受式的讲法,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杜泽逊,山东大学《文史哲》杂志主编兼编辑部主任、山东大学讲席教授来源:2024年3月23日杭州国家版本馆“文润讲座”第六期
赵燕菁:宏观经济政策不应被中美博弈所绑架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4:32 +0800
中美两国谁能在博弈中获得主动乃至胜出,取决于各自经济的基本面。就像两个同时进ICU的病人,一个人病情恶化并不会使另一个病人病情好转。中美也是如此,把对方经济拉爆未必救得了自己,甚至会使自己的经济更加恶化。换句话说,中美各自经济的基本面才是“大局”,中美博弈取决于谁能率先走出自己的困局,中美博弈必须服务于这个大局而不是相反,被对手的经济政策所绑架。紧接着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改善经济的“基本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定义一下什么是经济的“基本面”。任何一个经济,都可以视作无数资产负债表之和。资产负债表由资产端和债务端两部分构成,根据会计原理,资产与债务两端永远相等,当两端不相等时,经济的规模由较短的一端所决定。当一个经济是债务端约束时,服务于资产端扩张的政策是无效的;相反,一个资产端约束的经济,继续扩张债务端也不会带来经济的扩张。如何判断一个经济的“基本面”:1)这个经济是“债务端约束”还是“资产端约束”——如果是债务端约束,宏观经济就是需求不足;如果是资产端约束,宏观经济就是供给不足;2)资产负债表的约束端是扩张还是收缩——如果约束端扩张,经济就在增长;如果约束端收缩,经济就在下滑;3)约束端和非约束端的落差是扩大还是缩小——如果不断在缩小,表明潜在的增长在减少,经济的效率在改善;如果不断在扩大,表明潜在的增长受到抑制,经济的效率在恶化。债务端由整个社会的权益(equity)和负债(liability)组成。包括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值、房地产市值、大宗商品市值、债市市值、贵金属市值等高流动性的资产市场估值。由于这些流动性构成整个经济资本的来源,决定了经济的消费规模,因此,也可以把债务端等同于宏观经济中的“需求”。资产端由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可变资产构成,固定资产就是可以带来正收益的实物资产,可变资产是融资和投资的余额,体现为储蓄。由于资产等于劳动和劳动生产率的乘积,因此,也可以把资产端等同于宏观经济中的“供给”。现在,我们用这个框架分析中美两国的“基本面”。首先是中国,过去几年中国的增长戛然而止,问题出在债务端的突然收缩,具体讲,就是构成中国债务端最主要的部分——房地产开始出乎意料地大崩溃,导致中国强大的资产端出现严重过剩,结果是失业率上升、通货紧缩、消费降级、降价内卷、出口爆炸。显然,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供大于求,是债务端约束。这意味着只要债务端不能恢复扩张,供给就一定要面对需求不足。因此,如何修复债务端是中国宏观经济的当务之急。再看美国,长期以来,美国债务端扩张远远快于资产端扩张。当美国所有劳动都卷入分工,资产端扩张就达到了极限。为了维持增长,美国开始向世界输出资本,利用其他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克服资产端对债务端的约束,结果就是贸易逆差增加。美国在债务端实现超额扩张的代价,就是大量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外流。其中,获得货币和产业转移最多的,是劳动大量过剩、货币严重短缺的中国。可以说,美国债务端之所以能超出资产端扩张,是借用了其他国家(主要是中国)的资产端。随着中美贸易战和新冠大规模举债,美国资产相对债务端落差加大,美国经济面对严重的供给不足。综上,美国经济的基本面和中国正好相反,是典型的资产端约束。其症状也和中国经济相反,供给不足、严重通胀、劳动稀缺、贸易逆差……对于中国而言,正确的宏观政策应该是推动债务端(也就是资本市场)扩张;对于美国而言,正确的宏观政策则相反,要抑制债务端,扩大资产端。所以我们看到美国的宏观经济政策,除了和中国脱钩之外,几乎完全符合其基本面——实体经济方面,引进外部移民、鼓励制造业回流、建立非中国产业链,虚拟经济方面加息、缩表、抑制通胀,甚至通过引爆国外资本市场,抄底低估的资产(割韭菜)……而中国的宏观政策则不同,如果美国的策略是拼命修复其短端,以恢复资产端和债务端的平衡;中国则是拼命打压自己的长端,来恢复资产负债表的平衡。美国试图通过增长,解决宏观经济的失衡;中国则是通过收缩,解决经济的失衡。为什么中国不能像美国一样按照自己经济的基本面做出宏观政策的抉择?一个可能,就是财经决策者把与美国经济的对抗放到比经济基本面更重要的位置。认为只有自己主动捅破资产端泡沫,才能避免被美元潮汐收割。为此,宁愿牺牲中国经济的基本面,也不能让美国得逞。这是一个完全本末倒置的宏观政策。中国的宏观政策无论何时,都应该以本国经济的基本面为依归。中国的基本面就是资产端长,债务端短;劳动剩余,资本稀缺;供给过剩,需求不足。正确的宏观政策应该想尽一切办法扩张债务端,只有改善经济的基本面,才能最终赢得中美大博弈。比如货币政策,此时本应大幅降息,才能将资产端的储蓄驱赶到债务端,为大规模举债创造条件。但如果顾虑美元加息下这一政策可能导致货币流出冲击汇率稳定,就不敢降息,从而事实上丧失货币的主权。事实上,汇率首先是由经济的基本面差异决定,而不是由利差决定的。汇率变动要看中国更需要美国货币,还是美国更需要中国商品。这就要看美国债务-资产落差大,还是中国债务-资产落差大。更大的一方贬值,另一方升值。如果中国资本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恢复扩张,人民币就可以减少对美元的需求,人民币就会升值。如果美国能率先摆脱对中国制造的依赖,建立脱离中国的产业链,美元就会升值。在汇率决定过程中,中美两国的利差只是暂时和短期的。如果把应对美国宏观政策置于应对中国经济基本面之上,不仅应对不了美元潮汐的冲击,反而会丧失经济自主,在经济竞争中处于下风。最近很多研究把中国当下的经济和日本资产负债表衰退相比——一部分人担心中国会像日本一样失去三十年;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日本根本没有所谓的失去三十年。无论哪种观点,拿中国和日本比较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中日经济的基本面完全不同。日本经济即使泡沫破裂后,也依然保持着很高的就业率。这就意味着日本的资产端已经没有潜在增长空间,即使债务端扩张,经济也不会增长。如果要增长,除了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日本就必须利用外劳,如果不想引进外劳,就只能在海外另建一张资产负债表。事实上,日本也是这么做的。反观中国,自身还存在大量不能充分就业的人群,只要债务端扩张,就会有更多的人卷入分工,经济自然就会增长。扩张债务在宏观上没有障碍,中国资产-债务两端的落差,意味着中国经济有着远比日本更为巨大的潜在增长力。对中国而言,更好的历史经验参考是美国的大萧条。借助二战需求急剧扩张的债务端,最终把美国经济拉出大萧条的泥潭。中国也需要一个巨大的债务端扩张,才能走出当下的经济困局。中国是一个大国决定了中国的宏观政策必须要回到自己的基本面,绝不能像小国那样被美国的宏观政策所左右。中国的资产端没有任何问题,只要债务端得到修复,货币可以内生,自身需求的增加就会自动驱动各类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好的宏观政策是能解决基本面约束端的政策,其他国家因此受损还是收益都是次要的。只有将中国经济的基本面置于最优先的位置,不随美国宏观政策起舞,才能修复资产端-债务端的落差,也只有不再依赖美国的债务端(市场),才能提高中国在国际上战略自主的程度。而所有这一切,都取决于中国能否形成一个和自身资产端相匹配的债务端。
潘向东:中国资产重估仍将延续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51:50 +0800
中国资产的投资者在过去一个月是经历了魔幻的变化,前半个月悲观达到极致,甚至有种末日般的感觉,但接近月末,热情被突然激发,似乎来到千年盛世。由于股市拉升更多体现在虚拟经济,它的热情高涨,所谓的“理性声音”就会随之蜂拥,认为“非理性”繁荣不可持续,“动物精神”作怪的市场会昙花一现。并且还有人会拿这一次与2015年的市场做比较。为此,我们来探讨一下,这次股市的快速拉升,后续会怎样?投资者该怎样去理解这次上涨的原因和背后的逻辑?与过去不一样的地方在哪里?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10.1之前一周的各部委新闻发布会上,把这次稳增长的政策进行了诠释。相比于2008年之后的刺激政策,出现明显的转变,过去的刺激政策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依靠地方政府引领投资(投资房地产和各类新兴产业)。而这一次,明显的转向居民消费端,拉动内需增长,不再强调产业端,毕竟现在全球都面临咱们的产能过剩。怎么拉动居民消费?首先让老百姓的口袋里鼓起来。能让老百姓口袋里鼓起来的政策就三个途径:1、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也就是提振房产市场和股市。之前很多人探讨,觉得居民资产负债表衰退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其实在一个信用货币时代,只要央行敢直接下场,不存在居民资产负债表衰退的事,2008年和2020年美联储都给全球演示过一遍,“安倍三支箭”也给全球的经济决策者演示过。所以这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咱们央行行长说到“一个5000亿不够,可以再增加5000亿,第二个5000亿不够,可以增加第三个5000亿”,也就是央行可以提供无限的流动性。市场就那一刻开始拉爆,信心徒增。2、给中低收入人群发消费券,这种直接发钱拉动消费的方式,在2020年的时候,成熟经济体都实践过,效果都还挺不错,这一次咱们也借鉴。3、充实居民的养老保险,提升社会福利,让居民敢消费而没有后顾之忧。可以说,这一次是咱们政策的一次重大转型,从过去的“挖土干活”形成过剩产能,改为“休息吃喝”消化产能。国庆前市场的拉满,很多人想到的是“非理性繁荣”,属于美国降息、人民币升值下的短期反应。但在国庆休假期间,作为相对的理性美国市场和香港市场,同样出现了中国资产的快速上涨,这说明,不是国内投资者有多“非理性”,而是全球的投资者对于我国这次稳增长政策转变的长期看好,也是对中国资产处于价值洼地的认可。而且,这一次央行针对资本市场的政策有重大的突破:首先,容许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大股东向商业银行借贷进入股市,这在过去,我们一直是明令禁止,在过去,若有信贷资金进股市,是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的。这一次不仅仅容许,而且还鼓励,并且利率很低,享受到专项贷款的利率优惠。其次,就是央行直接下场可以买卖国债,这也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过去我们一直羡慕美联储和日本央行可以下场直接买卖国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这样可以避免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特别是遇到非常时期,央行的直接下场,可以避免因为流动性危机产生经济危机。在我国,一直以来,资金大量的沉淀在银行系统,留在资本市场的属于残羹剩饭,这一次银行信贷资金的打通,当然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信心随之提升。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出清和持续扩表稳增长,能用的政策空间并不像2008年。所以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值得反复论证和谨慎推出,最好出台的政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所以要珍惜还留有空间的“抓手”。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资本市场属于一个不错的“抓手”。资产市场的稳住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影响都是积极的,首先避免居民资产负债表的衰退,有利于稳住信心,同时也稳住了信贷市场。同时,资产市场的活跃能有效的避免陷入流动性紧缩。但回到我们股市,要出现持续健康的牛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市场在政策信心的刺激下出现了快速拉升,这只是投资者在过去A股被极度抑制的条件下的反应。随之而来一些获利了结的投资行为可能会让市场大幅波动。暴涨暴跌是最伤投资者的信心,所以如何把储备政策做好,让市场快速拉升之后出现慢牛的行情,这才是未来作为呵护这市场的决策者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目前依靠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贷款买股票,在市场上涨之后,操作的难度在加大,毕竟贷款要还,而市场的波动又大,微观主体要承担责任的事,都会比较谨慎。这是与2020年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直接下场买ETF和股票,不一样的地方。我们需要看到,不管是从A股估值的角度、股票市场市值占GDP比重的角度,还是MSCI投资A股比重与我国经济经济体量的匹配度(中国是印度GDP的5倍,但在全球MSCI指数里的权重相等),均出现了严重低估。所以下一步需要的不是去指责投资者的非理性,而是通过运用储备的政策工具,怎么让市场上升的速度慢下来,实现股市快速拉升之后平稳着陆,由快牛演变为慢牛,成为中国经济复苏的一个突破口。那么,我们目前正在经历的,应该是中国资产重估的一个开始。(来源:潘向东聊经济)
邓佑文:谦抑理念在行政处罚中的展开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8:44 +0800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的谦抑蕴含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可分两步予以证立。首先从权力属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实践价值四重维度证成谦抑的正当性;其次通过理念与性质、原则、指导思想等相关概念辨析,释明谦抑是对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的理念要求。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涵括处罚的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前者需明确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的必要性,从而区分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行为;后者需遵守过罚相当基本要求,并达致利益保护的均衡性。处罚谦抑理念可通过立法和执法两条路径予以实现。立法上,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处罚谦抑的基本范畴,其他立法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处罚谦抑理念;执法上,依法认定处罚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且严格遵守处罚恰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关 键 词:行政处罚 谦抑理念 处罚审慎 处罚恰当 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甚至不当行为予以重罚而引起公众质疑的事件。例如,贵州女子在业主群内因不满社区书记工作失职,骂其“草包书记”而被警方跨市拘留3日;湖北省洪湖市一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早期销售口罩,因进价每只0.6元,卖价每只1元,而被罚款4万余元;甚至连疫情期间村民“不当”说出打疫苗核酸检测阳性,也被罚款500元;等等。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和公权滥用的批评,无疑有损执法威信和法治政府形象。与此相反,在疫情防控时期,成都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等文件,针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审慎监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不予、减轻或从轻处罚,既纠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又帮助企业走出了困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今,这些审慎处罚做法,已被各级行政机关在常态化管理中推广运用。上述两种行政处罚的态度和方式实际涉及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公权或公法行为谦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刑罚)谦抑,且强调谦抑对防止公权滥用、推进法治建设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价值。从学者对刑法谦抑的阐述来看,其重心一般是刑罚适用的谦抑问题,且有时刑法谦抑和刑罚谦抑互用。①因此,刑法的谦抑实质主要是指刑罚的谦抑(下文中的刑法谦抑都蕴含刑罚谦抑之意)。同属于公权惩戒手段的行政处罚,其谦抑对于防止处罚权滥用、保护相对人权益和促进行政法治,也具有重要价值。而且,行政处罚谦抑还有助于时下倡导的信用规制②和营商环境优化③。可见,行政处罚谦抑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科价值和实践意义。然而,少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基于此,本文尝试对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进行专门探讨,阐释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证立处罚的谦抑理念,解析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路径,以期为更好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促进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与效能,提供新的学理支持。一、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关于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可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和功能予以阐明。作为法律概念的谦抑源于日本现代刑法学者对刑法谦抑理念的阐述。平野龙一明确提出刑法谦抑的概念且阐明了其含义。他认为,刑法谦抑的意涵包括宽容性、补充性和不完整性三个方面。④宽容性意指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适用刑法,对有些可以刑罚也可不刑罚的,则可不用刑罚;补充性意指刑法不是社会统治手段的优先选择,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无法保护法益和救济损益时才能出场;不完整性意指刑法不可能覆盖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亦即有些社会领域不宜适用刑法。如前所述,刑法谦抑主要意指刑罚的谦抑,所以这也是刑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行政处罚与刑罚皆为具有制裁性的社会治理手段,二者的适用既可维护社会秩序,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过度适用甚至滥用),因此二者都应保持谦抑,且因同属于公权力和公法范畴,刑罚的谦抑理论也可资行政处罚借鉴。但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在行政管理中较为常用,且其制裁性远弱于刑罚,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基本意涵又不能完全照搬刑罚的谦抑理论,而需进行新的理论诠释。笔者认为,在借鉴刑罚谦抑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处罚的性质、目的及功能,可析出行政处罚谦抑的谦和、节制和恰当三层意涵。(一)行政处罚的谦和行政处罚的谦和是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整体理念。其要义是,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不应呈现高高在上的管制者形象,而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角色,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保持应有的谦逊、谨慎和温和,避免处罚过于刚性和强势。进言之,首先,要求行政主体谨慎地将行政处罚介入行政管理,严格介入要件,能不动用处罚可达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处罚,而不能动辄用之,视之为无所不能的管理工具。其次,若确有必要适用行政处罚以实现行政目的,亦即采用教育劝诫、告知承诺等其他手段难以达致行政目的,需适用处罚时,也应当符合公正和效能要求,在坚持处罚公正的基础上,能轻罚实现行政目的,则不规定和适用重罚,而不能应轻罚也重罚,使处罚过于刚性和严厉,与行政处罚的谦和相抵牾。(二)行政处罚的节制行政处罚的节制主要是对其审慎介入行政管理的理念要求。节制的要义是,基于处罚权的扩张性、制裁性和损益性,行政主体应当根据法律要求,约束和控制行政处罚介入与扩张的冲动,不得任意扩展处罚的边界和宽度。申言之,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惩戒性行政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相似,具有规制效用的补充性。其一,在行政管理场域的全部工具箱里,行政处罚并不是主要的管理工具,而是补充性工具,⑤甚至是最后规制手段,只有穷尽其他非制裁性行政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的和任务,行政处罚等制裁性规制手段才须入场。其二,即使直接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管理,亦即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后,行政处罚也不是必须出场,需要符合介入的要件,如果违法行为轻微,但通过其他行政措施能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利益保护,也可以不适用处罚。(三)行政处罚的恰当行政处罚作为秩序行政的重要方式,其适用在所难免,因此,需要明确处罚适用中的谦抑理念,亦即处罚的恰当观念,通俗地说,就是处罚适用应恰到好处,防止过度处罚,保障处罚的公平和效能。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要求:(1)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行政主体适用行政处罚时,种类和幅度的确定,应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过错、危害后果等相匹配,做到处罚公平公正,而不能畸重畸强。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是行政处罚制裁性和公平原则使然,通过过罚相当的考量,防止制裁畸重,抑制制裁强度,避免制裁超越合理限度,维护处罚公平。(2)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行政处罚目的不只是实现制裁的公平,更需讲究整体效能目标的实现。行政处罚适用的效能性是全面实现行政处罚目的之要求,是行政处罚利益保护均衡性之体现,亦即行政处罚既要保护公共利益或受害人利益,也要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被处罚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达到改正违法行为之目的。效能性重点是利益衡量,要求以最小的处罚成本促进行政目的之实现,重在处罚的效益,这无疑蕴含了处罚适用的谦抑。此外,正确理解行政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还需分辨其与“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关系。1.区分“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的法定职责(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与行政处罚相关联的不履行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却放任不管。行政处罚谦抑并非不履行职责,而是强调处罚的节制和慎用。即对于违法行为,只有符合处罚要件且有处罚必要的,才进行处罚;不符合处罚要件的,则不处罚;虽符合处罚要件但无处罚必要的,也可以不处罚。可见,处罚谦抑只是严格处罚介入和适用的条件,以抑制任意处罚和扩张处罚,而不是对违法行为放任不管,行政主体虽然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罚,但仍需采取教育劝诫、告知承诺等其他方式使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明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行政处罚谦抑与依法行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为:谦抑首先是依法谦抑,因此依法行政(依法处罚)是处罚谦抑的基础,二者的目的都指向处罚权的规范和控制,同时谦抑又能促进依法行政(合法处罚),若处罚不谦抑,亦即处罚权滥用和泛化,则容易违法行政(违法处罚)。二者区别在于对处罚权规范和控制的侧重点不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设定和实施处罚,强调处罚的合法,是从总体合法性上规范和控制处罚权,防止处罚权滥用;而行政处罚谦抑则是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特别要求处罚的节制和慎用,强调处罚的合理与必要,防止处罚权过度扩张进,一步抑制处罚权的滥用,从而促进处罚既合法又合理且有效能。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证立行政处罚为何应保持谦抑?又为何属于一种理念?这是在明确处罚谦抑的基本意涵基础上需要进一步释明的问题。(一)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证成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可从权力属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实践价值四重维度予以证成。1.权力属性维度之考察。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从权力维度看,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权的使用。因而行政处罚的核心为行政处罚权,且是一种制裁性的消极行政权。行政权是庞大且与公民权利关系密切而紧张的权力,对公民的影响直接且广泛,而行使过程的条件限定和程序控制又相对宽松,拥有较大的裁量空间,滥用并侵权的可能性较大,需要进行严格控制。而作为行政权的行政处罚权,不但具有行政权的强制性、扩张性及滥用后的损益性等属性,而且具有制裁性。行政处罚权的制裁性意味着直接减损被处罚人的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这样更呈现损益性的可能,与相对人权利关系也就更为紧张,行政处罚权如果滥用或泛化,极容易以权谋私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更需要加以严格控制。行政权控制包括行政权行使者的自我节制和其他主体的外部制约,但都体现了行政权的谦抑,要求行政权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才可依法且合理而为。因此,需要更严控制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更需谦抑,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做到法有授权才可为,且需依法、合理、有效(能)而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尽可能保持谦和、节制和恰当,以缓和与抑制行政处罚权的强制性、扩张性、制裁性和损益性,进而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利侵害。2.行政方式维度之考察。随着社会发展,公共行政范式已由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型。政府职能从全面管制转向“放管服”张弛有度;政府角色从主要充当管理者转向主要担当服务者;行政理念从以强制为核心的管制转向以政社合作为核心的治理;行政目标从秩序效率优先转向公平效率兼顾;行政法治从合法律的形式法治转向合法律且合理的实质法治;⑥行政过程从命令—服从转向协商—指导;行政方式从强制型转向合作型。⑦为回应公共行政的现代转型,政府尤其应当进行行政方式的变革。在具体的行政方式选择上,行政机关宜多采用商谈方式,少用强制方式;宜以积极方式为主,消极方式为辅;宜柔性方式在先,刚性方式置后;宜将指导激励方式作为最优选项,强制惩戒方式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为适应现代行政方式变革需求,基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消极性和制裁性,在出场顺序上,行政处罚一般应成为行政方式的或然选项,甚至最后选项。⑧3.制度目的维度之考察。关于行政处罚的目的,学界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两种基本理论。⑨报应论有两个基本主张:(1)只要存在违法行为就必须加以制裁,但应过罚相当;(2)只有过去的违法行为,才能施加制裁,制裁是为了打击和报复过去的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对未来违法行为的预防。预防论的主要观点则是: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人,促使当事人和潜在违法者引以为戒,不再或不敢发生违法行为,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基于两种处罚目的论的各自局限,当下学界一般都主张兼顾两种理论主张。其中,根据二者的价值位阶,又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改正和预防目的为主,惩罚目的为辅。如有的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和惩罚,这是个基本法律常识。这个顺序不能错,处罚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其次才是惩罚。”⑩有的甚至认为:行政处罚只是手段,服务发展才是目的。(1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制裁目的为主,教育预防次之。如有学者主张:行政处罚的目的仍应围绕报应论建构行政处罚的目的体系,预防论尽管有可能是《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但并不适宜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而只是次要目的。(12)笔者认为,在两种目的论兼顾的前提下,对行政处罚目的需要有更精准的定位:以惩戒制裁为辅,具有手段性;以教育预防为主,具有终极性。其理由如下:(1)从实定法依据看,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6、33条第3款规定,对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规制,不管是依法应当处罚的,还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最终目的都是教育改正违法行为,包括通过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2)从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看,“惩”的落脚点在于“戒”,亦即通过对违法当事人的惩罚,促使当事人和其他相对人引以为戒,改正和预防违法行为,达到“惩前毖后”之目的,“惩罚已发生违法行为”只是手段,“警示与教育不再违法”才是终极目的。(3)从行政处罚实践来看,行政主体把违法行为的制裁作为目的,不重视教育预防,则难以消除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对汽车超载行为的治理,常常以罚代管,结果超载依旧;相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则能取得良好执法效果,如近年来城市管理执法中对摊贩的监管,注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结果乱摆摊现象大大减少。上述两种目的论兼顾下的处罚目的精准定位,可较好解释行政处罚的谦抑。预防论解释行政处罚的慎入,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能够通过批评教育,改正和预防违法行为,则行政处罚不必介入;报应论则解释行政处罚适用的相当性,亦即行政处罚若确有必要适用(介入),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加大制裁力度和制裁范围,而应做到过罚相当。4.实践价值维度之考察。行政处罚谦抑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1)防止处罚权滥用,促进公平正义。在行政处罚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尊重和践行处罚谦抑,可抑制处罚的立法扩权冲动和执法滥权现象,从而使处罚的设定和适用既具合法性又具合理性,继而实现处罚的实质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2)促进义务履行,降低执法成本和救济成本。行政处罚因谦抑而达致合法合理,能得到当事人的内心认同,并自觉履行处罚科以的义务,这样,行政主体无须因被处罚者不自觉履行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从而降低执法成本,而被处罚者因自觉认罚而不会再提起各种救济请求,救济机关无须启动包含司法救济在内的各种救济程序,从而降低救济成本。(3)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增进社会经济效益。对相对人经济违法行为乱处罚进行合理抑制,可以防止执法者增加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成本,促进营商环境的优化,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增进社会经济效益。(4)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风险。被处罚者对体现谦抑的合法合理处罚心悦诚服,会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应罚性,从而自觉改正违法行为。被处罚者也不会产生对受害方或社会的报复思想,这既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化解处罚所涉社会矛盾,防止矛盾冲突的再次发生,从而消解社会风险。(5)有助于信用规制和诚信社会建设。行政主体践行处罚谦抑理念,实行“首违不罚”和“轻违不罚”,对这些违法行为,以告知承诺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教育公民信守承诺,改正违法行为,这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中证明事项办理的告知承诺实践一样,有助于信用规制的开展,培养公民的诚信观念,从而促进诚信社会建设。(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属性的释明以上已从四个维度充分证成行政处罚谦抑的正当性,然而行政处罚谦抑的属性如何,学界却存在争议。一些学者受刑法谦抑性话语的影响,将谦抑性引入行政法领域用来阐释行政权和行政行为的谦抑性。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权具有谦抑性,(13)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行为具有谦抑性。(14)这些学者虽没有直接论及谦抑性是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处罚的性质,但上述观点中隐含了谦抑性是行政处罚(权)的性质,因为行政权包含行政处罚权,而行政行为也涵括行政处罚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论及行政处罚的谦抑问题,把谦抑表述为行政处罚的理念。(15)实务中还有判例将行政处罚的谦抑表述为原则或理念。(16)可见,对于行政处罚谦抑属性的认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无定论。行政处罚谦抑的属性究竟是什么,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还是原则、指导思想或理念,需要对其进行释明。1.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性质。从权力视角看,行政处罚权具有内在的扩张性和干预性,作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行为自然也具有上述性质。而谦抑性则是与扩张性、干预性反向的属性,彼此不可能同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就像一块石头不可能既是硬的又是软的一样,这完全是不可能存在的事情。因而,具有扩张性、干预性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内在的谦抑性,不会自动谦抑,而是基于抑制和弱化行政处罚的扩张性、干预性之目的,赋予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之要求。2.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应具备法律性、部门法特性、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17)谦抑是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控制行政处罚权之要求,其主要目的在于规制行政处罚权,因而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亦即具有法律性。但谦抑并不完全具备其他三方面属性。(1)行政处罚谦抑的部门法特性不足。谦抑不是所有行政法规范的共有特征,许多服务性行政法规范则要求积极行政,谦抑也不是行政处罚的专有要求,刑法中的刑罚更强调谦抑。(2)行政处罚谦抑的普遍规范性不足。并非所有行政处罚都应接受谦抑理念的约束,亦即处罚谦抑有一定限度,谦抑只适用大部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处罚,对于有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不体现谦抑理念。如为了加强受害人重要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保护,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时期的违法行为处罚等可以不谦抑。(3)行政处罚谦抑的直接可操作性不足。行政处罚的谦抑对行政处罚活动不具备直接的规范作用,需要将其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方能实现其指引价值。3.谦抑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谦抑虽然对行政处罚活动具有观念层面的指引作用,但也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法律目的和价值的普遍认识和整体观念,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是全局性和整体性的,譬如,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权,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而谦抑的直接价值主要体现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且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谦抑,可见,谦抑对行政处罚的指引作用的全局性和普遍性不足,难以达到指导思想的高度。4.谦抑宜定位为行政处罚的理念要求。法律理念是每个人以及由此连接成的集合体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的理解、解释、观点与信念。(18)亦即是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是关于法律的一种意识和观念。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引作用。(19)可见,它与法的指导思想具有相关性。一般而言,法的指导思想涵摄各种法律理念,法律理念则共同反映法律思想。但法律理念又区别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的指导思想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普遍认识和整体观念。而法律理念既有对法律的普遍性价值的认识,如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也有对某一法律领域某一方面价值的认识,如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此时的法律理念外延相对较小,尚不具备法律指导思想的全局性和整体性。另外,法律理念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原则的规范作用,但又区别于法律原则。如前所述,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具有指引作用和一定的规范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方向性和间接性的,不是直接的规范功能,如行政处罚的谦抑主要是对立法者设定处罚,以及执法者实施处罚的观念导向,其作用的实现还需适用行政处罚的各种原则和规则。而法律原则是体现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理念的法律原理,虽然也具有抽象性,但已完全是一种规范层面的准则性原理,能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和法律实践。综上,通过对法律理念与处罚性质、法律原则、指导思想的全面辨析,可知谦抑不是行政处罚的性质,也不宜确定为行政处罚的原则或指导思想,而宜定位为立法者设定处罚和执法者实施处罚的理念。三、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谦抑理念是个抽象概念,若要在实践中实现,还需从规范层面解析其具体内容。如前分析,行政处罚的谦和、节制和恰当之谦抑理念要求,共同指向处罚的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因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具体内容涵括审慎介入和恰当适用两方面的规范要求。(一)审慎介入:处罚要件+处罚必要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践行,首先要求框定好处罚的边界,控制处罚的广度和宽度,使处罚审慎介入行政管理场域,解决好行政主体是否有必要运用处罚方式完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之问题。其关键在于通过明确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的必要性,区隔违法行为与受处罚行为。廓清违法行为与受处罚行为的区别,首先在于精准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学界整体上受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有要件说和阶层论两大理论。要件说主要从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四方面,阐释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构成要素不一的四种观点,包括一要件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这些学说的最大分歧在于相对人的主观过错是否应成为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20)一般只有四要件说把主观过错视为处罚的必备要件。(21)另外,受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较多主张要件说的学者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视同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主张阶层论的学者主要受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影响,借鉴犯罪构成的阶层论理论,阐释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其中又有三阶层论和四阶层论两种观点。三阶层论认为受处罚行为的构成主要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项要素。(22)四阶层论在三阶层论的基础上增加了决定裁量判断要素。(23)阶层论受刑罚有责性的影响,都主张把主观过错纳入构成要件之中。综合分析上述各种学说的利弊,笔者认为,宜采纳更有逻辑性、更具可操作性和更符合中国语境的要件说,(24)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但应厘清要件说的分歧,汲取四要件说和阶层论的有责性观点,将主观过错纳入构成要件。具体而言,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理,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维度解析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形成新的四要件说,亦即受处罚行为应当符合“违法行为+责任能力+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四个构成要素。(1)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符合行政处罚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客观要素的行政违法行为。它是受处罚行为的客观(行为)要件,也是处罚法定的根本体现。但违法行为只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要件,还需符合责任能力、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这些有责性要件才能处罚。(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受行政处罚之制裁,必须以具有能对自己行为负责之能力为前提。(25)它是受处罚行为的主体资格条件。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从根本上来说,是看他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6)其依据主要是违法行为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3)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其有意识的行为,所以存在可谴责性,亦即具有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它是受处罚行为的主观要件。行政相对人只有主观上存有过错才能归责,既是新近公法理论的一致主张,也是比较法上的常见规范。(27)而且它也被我国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所确认。主观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受处罚行为的过错只要求过失,强调故意的主观过错则应有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28)至于过错的认定,可由相对人证明逐步转向由行政主体证明。(4)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受处罚行为的后果要件。需要说明的是,危害后果表现为“可能的危害后果”和“实际的危害后果”。(29)一般情况下,受处罚行为的后果要件为可能的危害后果,特殊情况才把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必备要件。确定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后,首先可在违法行为中剥离出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不应罚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受到处罚,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可根据构成要件直接划定不应罚行为的边界,从而判定哪些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应当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不应当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不应当处罚;等等。但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应罚行为”)和可不受行政处罚行为(以下简称“可不罚行为”)的区分和判定,还需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进行比例原则的必要性检验(当然也要进行适当性考量)。若处罚手段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且违法情节较重,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改正违法行为,亦即行政处罚具有必要性,则该违法行为属于应罚行为,这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般情况。反之,有些违法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是情节轻微,通过批评教育等其他措施,能取得更好的改正违法行为效果,亦即行政处罚不具有必要性,则可以不予处罚,亦即这些违法行为属于可不罚行为。如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行政处罚就没多大必要,亦即该情况可以不处罚。虽然这种情况予以处罚也具有合法性,但不予处罚既具合法性,又更具合理性,从而能更好地践行行政处罚介入的谦抑理念,体现行政执法的善意和温度,并能达到政通人和的执法效果。(二)适用恰当:过罚相当+符合比例(利益保护均衡性)经过行政处罚介入谦抑条件的检验后,若仍有必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继而需要解决的是行政处罚适用的谦抑问题,亦即如何恰当适用行政处罚,把握行政处罚轻重强弱的纵向限度,从而合理限定行政处罚的强度和深度。1.守住过罚相当原则的底线。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0)简言之,即行政处罚的轻重强弱应当与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其谦抑价值在于抑制行政处罚的畸重畸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处罚贯彻谦抑理念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以相对人违法事实为根据,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现处罚公平,以防止行政主体考量不相关因素,滥用行政处罚权,适用过重的处罚种类和过强的处罚幅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符合比例原则的利益保护均衡性。过罚相当聚焦于违法行为与处罚程度相当性的衡量,因其对行政处罚的利益关系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控制手段,而难以进行处罚所涉各种利益保护的权衡,从而只能实现处罚制裁性的公正,难以实现利益保护的均衡。另者,过罚相当强调有过必有罚,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进行从轻或从重的裁量,以达到过与罚的相当,因而难以理由充足地解释和适用减轻处罚,逻辑上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不够吻合,难以有效实现教育改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从而难以达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目标。所以,行政处罚适用时的谦抑要求,除遵守过罚相当原则外,还需经过比例原则的均衡性检验,进行行政处罚所涉利益保护的综合考量,实现利益保护的均衡,更好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当然也是行政目的。比例原则的均衡性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量各种利益(公共利益和受害人利益)保护(行政目的)与被处罚者利益减损(处罚手段)的合比例性,尤其强调尽可能以被处罚者最小的利益损害,实现最大的处罚目的所保护利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2010)中第一次对比例原则进行了界定,认为比例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二者应当有适当的比例。”(31)可见,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即对公共利益、受害人利益和被处罚者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并特别强调利益保护之间有适当比例。因此,比例原则虽有过罚相当的意涵,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具有过罚相当不具备的利益衡量意蕴,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利益保护的均衡性判定。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分析体现了效能原则,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福利。(32)在适用行政处罚时,运用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受害人利益、被处罚者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兼顾公平与效益,确定利益保护的比例,从而决定处罚谦抑程度,亦即处罚手段的轻重强弱,合理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如果选择的处罚手段使利益得失相当或者得大于失,则为均衡。(33)需要说明的是,公共利益得之大,被处罚者利益失之少,实质是加强了被处罚者的权益保护,对被处罚者而言实际也是利益之得,因此,这种“得大于失”情形仍是利益保护的均衡。利益保护达至均衡,则实现了行政处罚的整体效能目标,也体现了处罚谦抑理念。四、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实现路径行政处罚谦抑是对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的理念要求,需在行政处罚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将其内容加以贯彻,方能实现其实践价值。其中,立法是实现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首要环节,执法则是关键所在。(一)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立法实现基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谦抑首先需在立法上加以体现。这是行政处罚谦抑理念实现的源头。一方面,立法自身通过规定体现处罚谦抑的原则,确立处罚谨慎介入所要求的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以及恰当适用的原则和相关条件,贯彻处罚谦抑的要求;另一方面,为行政执法提供处罚谦抑的规范依据。具体来说,立法应从以下两方面体现行政处罚的谦抑理念。1.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处罚谦抑的基本范畴。行政处罚谦抑理念首先应在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加以体现,并为其他规范行政处罚的立法提供谦抑的基本遵循。(1)为行政处罚的介入定边界。在行政处罚基本法中,应当对行政处罚进行精准定义,一般而言,该定义需能涵摄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因立法技术原因未能完全表达所有要件,则另用专门条款补充规定其他要件,如规定主观过错要件等,以便执法机关可以据此初步判定哪些行为可能处罚,哪些行为不应处罚。为了更加明确行政处罚介入的条件,在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可规定不予处罚(应当不罚和可以不罚)的情形,从立法上精准地划定行政处罚的介入边界,从而抑制执法实践随意扩张行政处罚。(2)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定轻重。行政处罚基本法应为处罚恰当适用确定基本原则,以及根据基本原则确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及条件,从而抑制执法实践滥施行政处罚。申言之,一是,需区分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既规定过罚相当原则,又规定比例原则,且明确表达各自内涵和适用要求,以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二是,明确从轻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的情形与条件,可采取“概括+肯定列举”模式加以规定,为处罚的适用提供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防止执法实践规避或不恰当适用从轻、减轻处罚。(3)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定权限。为使各行政领域和各级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具有充分的规范依据,除行政处罚基本法外,还需其他立法根据各地各领域行政的具体情况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为防止其他立法违背谦抑理念设定处罚,需要行政处罚基本法限定其设定权,包括对设定主体、设定事项和设定种类的限制,以明确各级立法机关的设定权,抑制其他立法滥设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颁布伊始即秉持谦抑的立法理念,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规定了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形。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体现了谦抑理念,(34)除继续保留上述规定外,增加了初违不罚、轻违不罚、无错不罚、减缓执行罚款等规定,增设了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等。而对处罚设定权的限制如前文所述,也较为严格。当然,在体现处罚谦抑理念上尚存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完整表达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分过罚相当与比例原则并对比例原则进行明文规定,过错认定由过错推定转向行政主体证明过错,适度扩大从轻、减轻、不予处罚范围等。2.其他立法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规定进一步贯彻处罚谦抑理念。其他有关行政处罚的立法包括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的法规范和各行政领域立法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范。前者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后者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这些法规范体现行政处罚基本法谦抑规定的要求是:(1)对于行政处罚基本法体现处罚谦抑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和适用要求,这些立法都应当遵守,对此可以不再重复规定,但不得规定与基本法谦抑理念相抵触的处罚原则、条件和要求。(2)这些立法不得超越基本法确立的设定权、规定权,设定和规定处罚。(3)同一领域的立法中,对上位法遵循行政处罚基本法谦抑要求所作的规定,下位法应当遵守;上位法若没规定处罚,下位法可以设定处罚,但不得超越设定权限设立处罚;下位法对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规定再作具体规定,不得超越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立法实践中,基于管理效率的片面追求,一些立法机关,尤其是行政立法机关容易产生利用立法扩张行政处罚权的冲动,从而导致违背处罚谦抑理念进行立法。一是超越设定权立法;二是超越规定权立法。前者主要是违背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的设定权设定处罚,如对无权限设定处罚的事项设定处罚,设定没有权限规定的处罚种类等;后者主要是下位法违背行政处罚基本法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规定超出行为、种类和幅度的处罚。对违背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和上位法的谦抑规定的下位法规范,应当通过立法监督的合法性审查进行矫正。(二)行政处罚谦抑理念的执法实现对于行政处罚谦抑而言,立法只是提供处罚谦抑的基本准则,实现处罚谦抑的关键,在于执行体现处罚谦抑理念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因而执法是处罚谦抑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实现处罚谦抑理念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依法认定处罚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执法实践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者应严格按照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和处罚必要性,确定处罚的介入与否。首先,根据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识别不应罚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应进行处罚;其次,在确定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判定应受处罚行为和可不罚行为。这样通过依法认定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和判定必要性,从而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审慎介入的谦抑理念。直接体现审慎介入谦抑理念的是不应罚行为和可不罚行为两种情况,而且识别了这两种情况,也就明确了应受处罚行为,因而下面以两起典型案例对行政处罚介入谦抑的不应处罚和可不处罚两种情况予以阐释。(1)根据构成要件判定不应罚行为。该问题以“任某某赌博治安处罚案”为例进行阐释。2011年8月19日,任某某和他人在成都市××路“金海岸”茶楼打麻将时,被温江公安分局抓获,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575元,对任某某涉案赌资人民币135元当场予以扣押。后温江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对任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任某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35)该案行政机关对仁某某打麻将的参与人、时间、地点、数额等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执法程序也基本合法,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属于应受罚行为并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再审程序中四川省高院也是以处罚畸重、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36)笔者认为,虽然从处罚本身看,本案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但根据案发时适用的法律规范,对照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分析案情,本案实际上属于不应罚行为。受处罚行为的第一个要件是相对人具有行政违法行为,回到本案即是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行为,这需根据关于赌博行为的规范依据对事实进行分析。案发时可能适用或援引的规范依据有《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通过)、《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年通过、2016年废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规范的性质、效力及适用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根据该条规定,任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赌博行为,需认定赌资数额是否较大。但是该条对数额较大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数额认定需适用《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但当时还在生效的该条例也没有规定处罚的数额标准,而第2条“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的规定,又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相冲突,不能适用。只能再援引公安部专门规定赌博处罚的《通知》。《通知》虽没规定赌资数额,但第9项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因此,根据处罚谦抑理念,参照当时多数省份规定的一般性赌博个人赌资较大数额200元以上标准,仁某某135元赌资属于少量财物,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并援引《通知》第9项规定,不管仁某某与其他参与人是否是亲属,都可认定其打麻将行为不属于赌博行为,行为要件都不具备,则无须再考察其他要件,便可判定任某某打麻将行为属于不应罚行为。四川省高院在再审中作出了撤销判决,而未作出变更或重作判决,也意味着任某某打麻将行为不应处罚。该行政处罚之所以明显违法,主因在于执法机关未能秉持处罚谦抑理念,而是先入为主认定任某某属于应受处罚的赌博行为,继而错误适用法律,将一个不应罚行为进行了较重处罚。(2)根据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理判定可不罚行为。此问题以“鼎盛公司乐活商标侵权案”为例予以诠释。鼎盛公司在自制月饼上使用“I will爱维尔”与“乐活LOHAS”连用的标识,该标识与东华公司已注册的“乐活LOHAS”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东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苏州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53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作出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鼎盛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处罚。《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由于根据行政处罚的内涵及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已不属于处罚,那么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只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不一定要进行罚款。亦即罚款并不必然介入商标侵权行为的管理,而需要根据处罚审慎介入的谦抑理念,在判定符合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再判定罚款的必要性。本案中,鼎盛公司使用的食品标识与被上诉人东华公司的“乐活LOHA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存在过失和可能的危害后果,因此其行为符合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否应进行罚款,还需运用比例原则分析判断处罚的必要性,检验是否可以运用其他手段而不必处罚也足以改正违法行为,并保护受害人利益。这主要考量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危害程度。东华公司的“乐活LOHAS”注册商标因未使用所以不存在市场知名度,鼎盛公司不存在攀附注册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间非常短暂,加之尚未造成市场中相关公众实际的混淆和误认,故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基于上述原因,责令鼎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益的执法目的,而不必进行罚款。但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上述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侵权行为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对鼎盛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其处罚缺乏必要性。根据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本案实际属于可不罚行为,这也完全符合行政处罚介入的谦抑理念。而本案二审中,江苏省高院变更原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37)实质是对鼎盛公司没有处罚。2.严格遵守处罚恰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后,在具体适用中,执法者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基本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等,判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并合理选择各领域法律规范确定的处罚种类与幅度,践行处罚谦抑理念,控制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恰当适用行政处罚。具体来说,首先,执法者遵从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过错、认错态度、危害后果和改正违法行为程度等进行处罚轻重的裁量,保障处罚公平;其次,适用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原理,并根据处罚所涉利益性质和违法程度,确定利益保护之间的比例,决定被处罚者利益减损大小,进一步判定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最终确定处罚的轻重强弱。如此,既落实处罚适用的谦抑,又保障处罚目的之实现。以下以“方林富案”为例阐释行政处罚恰当适用谦抑理念的实现。(1)处罚适用谦抑的底线——处罚公正分析。方林富在其炒货广告中使用“最优秀的炒货店”“最好吃的栗子”等绝对化用语,属于广告违法行为,发布违法广告明显出于故意,使用绝对化用语广告会对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符合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另外,方林富对自己的违法广告行为虽有所整改,将“最”字点涂或者涂划后改为“真”字,但“最”字仍然清晰可辨,整改并不彻底,而且,所产生的误导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不利影响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故而对其实施的广告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有必要。可见,方林富的违法广告行为属于应受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根据行政处罚适用谦抑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有必要介入后,根据实质法治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广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方林富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从轻处罚的裁量,以体现处罚谦抑底线的公正,当然公正是在处罚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过罚相当。(2)处罚适用谦抑的根本标志——利益保护的均衡(符合比例)考量。如前所述,过罚相当原则对处罚裁量权的约束,从逻辑和法理上只能解决从轻处罚的问题,而难有充足理由解决减轻处罚的问题,不能完全实现处罚适用的谦抑。因此,还需运用比例原则的均衡性原理进一步实现处罚适用的谦抑。这主要通过利益衡量、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考量,决定是否减轻处罚及减轻的具体比例,以达到处罚目的。其一,利益衡量。方林富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公共利益是市场管理秩序,侵犯的个人利益是同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财产利益,而不是生命健康权益,但处罚影响的是小本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利益,根据处罚所涉利益的性质,本案的行政处罚应当更谦抑,亦即应当选择对违法行为人利益侵害较小的处罚手段。其二,违法程度衡量。本案可从以下几方面衡量方林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并不长,受众范围较小;对消费者的误导程度相对有限;认错态度较好。由此可见,方林富违法广告行为的社会危害并不严重,结合上述利益保护的衡量,综合全案情形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也能达到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的目的,同时避免对被处罚者的生产生活产生消极影响,从而既实现行政处罚公正,又实现处罚的效能目的。本案中,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告法》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内,将罚款数额裁量为最低限20万元,在适用《广告法》的同时,又根据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处罚适用的谦抑。但未能进一步适用比例原则对处罚所涉利益进行综合衡量,也未对违法行为程度进行包括情节、社会危害性、认错程度等因素的全面考量,从而未依此作出减轻处罚,没有完全体现处罚适用的谦抑理念。因而未能使被处罚者对处罚产生内心认同,被处罚者不服处罚,不断寻求各种救济,用尽所有救济程序。(38)这无疑增加了社会治理的公共资源成本,也影响了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和生活,故而未能完全有效地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释:①参见卢建平、张力:《如何实现刑罚在质上的谦抑》,载《检察日报》2021年9月1日,第3版;平野龍一『刑法総論I』有斐閣(1984)47頁;卓泽渊:《刑法学者不可“独享”刑法谦抑性学术探讨》,载《检察日报》2021年5月25日,第3版。②行政机关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而通过告知承诺制度,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培养其诚信意识,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承诺,则进行相应失信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这样既有助于改正违法行为,又有助于诚信社会建设。③2022年7月30日,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强调凡是罚款事项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这实质上表明行政处罚谦抑具有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④参见简爱:《一个标签理论的现实化进路:刑法谦抑性的司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3期,第24页。⑤一般而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先采取行政指导等积极行政手段,当积极行政手段难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再运用行政处罚等消极行政手段。就此而言,行政指导等积极行政手段是前置性管理工具,行政处罚等消极行政手段则属于后置性管理工具,亦即补充性工具。⑥形式法治(formal rule of law)与实质法治(substantive rule of law)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学术争论建构的关于法治的两个类型,并作为中国法治建构中的两个对立模式出现。形式法治坚信,法治的生命在于严格遵守既定的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就是违法,亦即合法律(legality)就是合法(legitimacy)的。而实质法治则认为,法律的确定性只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之一,法治还应当关注法律自身的品质,考虑法律原则等基本的正义准则。参见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导言第9、14页。⑦参见江国华:《行政转型与行政法学的回应型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第131页。⑧同上注。⑨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的目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42页。⑩沈占明:《行政处罚的目的》,载《检察日报》2020年7月1日,第7版。(11)参见谭炳辰、高建州:《行政处罚只是手段 服务发展才是目的》,载《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12月8日,第3版。(12)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的目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第32页。(13)参见张弘:《论行政权的谦抑性及行政法的相应对待》,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3期,第90页。(14)参见黄温泉:《论行政行为的谦抑性——从“馒头必须是圆的”谈政府行为的边界》,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2页。(15)参见吕楠楠:《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税务行政处罚的理念嬗变与制度调适》,载《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第84页。(16)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行审复1号行政裁定书。(17)参见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49页。(18)参见汪习根主编:《法律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19)法律理念对法律实践的指引作用,也被学者称为导引作用(参见汪习根主编:《法律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二者属于同一意涵。(20)参见黄锫:《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构造》,载《浙江学刊》2022年第2期,第46页。(21)参见应松年、杨解君:《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第1页;许海波:《略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2期,第82-83页;冯健:《论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第172-174页。(22)参见熊樟林:《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模型论》,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5期,第62页。(23)参见黄锫:《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成立要件的法理构造》,载《浙江学刊》2022年第2期,第54-56页。(24)要件说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而且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有所体现,行政处罚实务中也主要是按照要件说进行判定和适用,因为它便于执法者、司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理解与把握。(25)参见洪家殷:《行政罚法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11页。(26)参见江必新:《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载《法律适用》1996年第6期,第5页。(27)参见熊樟林:《行政处罚上的“法盲”及其规范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25页。(28)参见李晴:《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载《法学》2022年第4期,第46-47页。(29)熊樟林:《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载《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33页。(30)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页。(3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32)参见刘权:《比例原则的精确化及其限度——以成本效益分析的引入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第105页。(33)参见杨登峰、李晴:《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之辨》,载《交大法学》2017年第4期,第19页。(34)参见吕楠楠:《新〈行政处罚法〉背景下税务行政处罚的理念嬗变与制度调适》,载《税务研究》2021年第5期,第84页。(35)参见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云)决字〔2011〕第84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6)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再13号行政判决书。(3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书。(38)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64号行政裁定书。
刘洋洋:好恶、情性与人格养成——论早期儒家好恶观念演变的三条路径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5:55 +0800
摘要:“好恶”也作欲恶、爱恶。早期儒家在关于情性、心灵和人格养成等的讨论中对于好恶有极丰富的论说。从个体修养与成德处着眼,孔子与楚简《性自命出》将好恶看作人的天赋禀性,认为其中蕴含着仁义之资,经由礼乐教化的引导、熏陶足以造就“心有定志”的君子人格。以探寻心性本体与德性之源为出发点,《礼记·大学》与楚简《缁衣》等将好恶与诚意、慎独相关联,着重刻画心之好恶具有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孟子则进一步明晰在欲生恶死的强烈情感之外,还有欲仁而恶不仁的道德本心,主张坚守本心即是贤者。荀子与《礼记·乐记》以群治为关切,认为好恶在后天应物之时极易流于“情欲”,必须借助礼乐教化节制个体好恶之情,以减少其在社会政治秩序建构中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关键词:儒家; 好恶; 性; 心; 情 引言 早期思想史上的好恶观念和关于人的认知研习中国古代关于何为人、如何成就理想人格的学问时,“情”与“情感”是一条较为隐秘,但同样非常重要、值得关注的线索(1)。而在诸多关于“情”或“情性”的分析之中,好恶观念无疑是其中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范畴,但就目前所见,围绕这一观念展开的研究还并不充分。“好恶”也作欲恶、爱恶,即喜好和厌恶。作为一种内在而又常常外显的心理与情感因素,好恶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影响人的行为选择,因此相较于其他心理活动与情感现象,具备根本性或者说非常显著的优先性(2)。正式考察早期儒家思想的有关情形之前,回顾早期思想史的经验,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好恶观念的产生与演变。目前所见“好”“恶”连用的辞例,最早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国语·晋语》记述太史苏之言曰:“吾闻君之好好而恶恶,乐乐而安安,是以能有常。”君主具备确定指向的、恒常的好恶,是长久维持统治地位的必要条件。民众的所欲与所恶,同样也是统治者施政所必须衡量和考虑的要素。《国语·吴语》云:“民之恶死而欲贵富以长没也,与我同。”“吾修令宽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恶。”可见,此时好恶观念已经在“君民关系论”的社会政治语境中广受关注。好恶也很早就被看作德行修养与人格成就的评判标准。《国语·楚语下》记述叶公子高云:“吾闻之,唯仁者可好也,可恶也,可高也,可下也。好之不逼,恶之不怨,高之不骄,下之不惧。不仁者则不然,人好之则逼,恶之则怨,高之则骄,下之则惧。骄有欲焉,惧有恶焉,欲恶怨逼,所以生诈谋也。”对来自他人的好恶评价,能否以正直平衡的心态处之,是区分仁者与不仁者的关键。此外,“好”与“恶”连用还多见于盟誓之言,如《左传·成公十二年》记载晋楚之盟约云:“凡晋楚无相加戎,好恶同之。”《襄公十一年》记述郑国与晋、卫之盟约云:“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诸侯之间的盟誓是极为正式的约定,用“同好恶”“好恶同之”表达勠力同心的意愿,可见时人已然十分看重好恶情感所蕴含的凝聚人心的力量。到了春秋晚期,人的好恶情感在阐明礼乐制度之根源方面的作用开始被重视。《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述赵简子向郑国大夫子大叔问礼,子大叔转述了子产的一段话“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并阐释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人的好恶、喜怒、哀乐,称为“六志”,出于阴阳、风雨、晦明之“六气”[1]1458。礼的各方面皆本于“六志”所显示的人的复杂情性,并且又反过来起到节制、协调人的天性的作用,使人们能在群体生活之中和谐相处,同时各种情感欲求得到恰当的抒发,从而真正成人。“六志”之中,好恶相对于喜怒、哀乐来说更为根本,构成后两者的基础。这是以人的情感为基点,解释礼的起源和作用。这成为后来诸子论礼的一条重要线索,用以反思僵化的礼制,并为后世思想家从人文精神的层面更新礼的内涵提供了经典依据和思想资源。战国与秦汉时期,好恶观念的地位进一步突显,其定位也更加清晰。这体现在:第一,好恶被明确地归于“六情”或“七情”的范畴之中;第二,好恶与情性的联结更加紧密,从而和心灵修持与人格养成等话题建立了密切关联,特别是在早期儒家思想之中,这一方面容后文详论。在此先对第一个方面略作说明,比如《管子·戒》篇云:“好恶、喜怒、哀乐,生之变也。”将“好恶”等诸多情感看作保养性命时需要加以应对的变数,亦称之为“六气”(3)。《礼记·礼运》篇云:“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荀子·天论》篇云:“天职既立,天功既成,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臧焉,夫是之谓天情。”以好恶为首的诸种不必借助于后天学习的“人情”,因其由天所赋予,故又称作“天情”。它们和“形神”,也就是人的生命现象相伴相随,具有先天性和必然性,在后天动态实现的过程中更多地表现为“情欲”,是治心、修身与社会政治治理等事务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前提。《白虎通义·性情》:“喜怒、哀乐、爱恶谓六情,所以扶成五性。”认为“六情”与“五性”(仁义礼智信)之间为相辅相成、不离不杂的关系,并未对它们加以过度的扬抑。可见,战国晚期至秦汉时期的诸子哲学,真正确立了好恶在“六情”或“七情”之中的优先性地位,使得“好恶”明确且固定地作为“情”的组成要素出现,成为中国古人理解“人之所以为人”时必须加以援引的要素。一、好恶之性与君子人格:从孔子到楚简《性自命出》儒家从学派开创者孔子开始,即十分注重好恶与人之情性的关联及其在人格养成过程中的潜在作用。孔子希望以仁道指引和校正好恶作为人之天然倾向的不确定性,其目的是造就君子人格。《论语·里仁》云:“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欲求富贵、厌弃贫贱是人们普遍的追求,但此种天然倾向并不具备完全的合理性,只有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成就,才是值得追求和肯定的。这种符合道义的方式,其终极标准是“仁”,仁道是君子之名声的实质,也是君子一以贯之、自强不息之人格的内核。《论语·里仁》又云:“子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好仁者,无以尚之;恶不仁者,其为仁矣,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其中,“好仁者”,即积极追求仁道之实现者;“恶不仁者”,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仁的境地或坚决不做违背仁道之事者。两者在孔子看来都是天然与仁道亲近的稀有之人。殊途而同归,“好仁”与“恶不仁”皆是通往成德之路。结合上面两条引述加以分析可知,好恶在后天的现实活动中的指向,可能是十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但好恶的能力本身于人而言则是一种先天的、十分具体的属性,孔子所说的“性相近”极有可能包含这一层面的内涵。这种观念的进一步明确,就演变为楚简《性自命出》中的重要命题:“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至于孟、荀那种追究人的根本属性,并将之判定为或善或恶的思维方式在此时的儒家之中似乎还并未出现(4)。此外,孔子对于在群体生活的情境中应该如何对待好恶的观念亦值得关注。《论语·里仁》云:“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子路》云:“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论语·卫灵公》云:“子曰:‘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孔子对于以好恶断定他人的品格与是非,秉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在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好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连锁反应不可避免,来自他人与群体的好恶对个人而言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故而孔子期望以较高的道德能力(如仁爱、公正无私、良善)和判断力(如明察、审慎)为标准,以引导和决定所好与所恶的正确方向[2]52,避免不当的好恶伤害他人。得益于出土文献,尤其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对“情”的重视与发扬,我们得以在千年之后窥见孔、孟之间早期儒者的思想风貌。楚简《性自命出》一般被认为是孔子弟子或再传弟子的作品,它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孔子的观念和思想方法,比如突显情性在君子人格培育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好恶认作人的天性,期望借助后天的礼乐教化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培养出心志恒定、持守仁义、通达情理的君子。《性自命出》集中论述了好恶与人性、人情的关联,以及如何借助礼乐教化引导好恶、坚定心志以养成君子人格,其间关涉的主要文句摘录如下:四海之内其性一也,其用心各异,教使然也。[3]141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及其见于外,则物取之也。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始者近情,终者近义……好恶,性也。所好所恶,物也。善不善,性也,所善所不善,势也。[3]134-135仁,性之方也,性或生之……爱类七,唯性爱为近仁……恶类三,唯恶不仁为近义。[3]176《性自命出》认为人们的天性是普遍的、具有同一性的,各人后天心志所显示出的差异,完全是由于教化和习俗熏染所导致的。这种人所共有、齐一的“性”,简书表述得很明白,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即内在的、还未表现于外的喜怒哀乐等气性[4]79-80。二是“好恶,性也”,植根于本性的好恶趋向或者能力,属于“未发之性”[5]63,包含了“爱类七”与“恶类三”等,内涵多样繁杂;值得重视的是其中还蕴含着“爱”与“恶不仁”等倾向,并被视作现实之仁义德性的潜质和萌芽。三是“善不善,性也”,所谓“善不善”,并非善恶之分,而是指人的才性和资质,或在某些方面擅长或不擅长的天资。约略言之,人性是人天生就具有的各种能力和倾向,是作为潜质的、内在化的许多具体属性的集合,好恶之性便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性自命出》将孔子“性相近”的理论主张阐释得更加明晰,将好恶作为人性的原点,同时也是修身工夫与人格养成的出发点。“以情论性”是简书探讨人性的思路,“喜怒哀悲之气”“好恶”之性在本质上都是隐而未发的“情”或云“性”,只有在与外物的接触之中,方才显现为真实的情感。相应的是,人的心志被情性所牵动,随着所接触和感应的外物而摇荡,初时没有十分固定的方向。这种意义上的人性内涵较为宽泛,包含着多样化的潜在禀赋与能力,这也意味着人在先天情性所给予的基础之上,具有广阔的可能性与成长空间。正是因为如此,简书非常注重礼乐诗书的经典教育和习俗所提供的教化,用以引导、节制和塑造心志,突出“情感在人的道德建构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6]155。通过培养正确的好恶,使喜怒哀乐等情感得到恰当的抒发,将情性之中蕴含的、作为潜质的爱仁与厌恶不仁之性(5)扩充为现实的、心灵的德性(6),同时也注重培养其处理事务的能力和技艺,以此造就心志安定、悠游有度的儒家君子。二、“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大学》《缁衣》与孟子思想的进路传世文献《礼记·大学》与郭店楚简《缁衣》等篇目,一般都被认为是出自早期儒家哲人。它们共同阐释了具备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的好恶情性与“诚意”“慎独”等心灵修养工夫之间的关联,尝试在自然情感与道德理性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从而为孟子心性论的形成创造理论前提。《礼记·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谦,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这段话以一种极为显著的方式标示出君子小人之别,那就是能否遵从本心、如其所是地尽其好善而恶不善之心。所谓“慎独”,其含义不外是“省思内心是否真实无欺”[7]59。而判断真实与否的标准是十分清楚和自然的,那就是像厌恶任何恶臭的东西那样加以拒斥,像喜爱美好的容色那般加以接受,遵从本心真诚无伪地去追求善德而拒斥恶行的,便是君子。相反,那种自欺欺人,离弃自身真实心意而行为不洁者,则是小人。《礼记·表记》云:“无欲而好仁者,无畏而恶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这是和孔子一样赞赏“好仁者”“恶不仁者”,而“无欲”“无畏”则愈发强调了此种好恶的确定指向性与真实性,是接近于天性之中生发出的德性。“好恶”在简本《缁衣》之中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文云:“夫子曰:好美如好缁衣,恶恶如恶巷伯,则民咸力而型不顿。《诗》云:‘仪型文王,万邦作孚。’”[8]77“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以命,而从其所行。上好此物也,下必有甚焉者矣。故上之好恶,不可不慎也,民之表也。”[8]78由此可见,简书认为在上位者能以身作则,好善而恶恶,就能够超越仅依靠命令或赏罚等显性的统治手段达到的政治效果,获得民众衷心的支持和拥戴。如曹峰所指出的,楚简《缁衣》的基调是“君主的好恶对其民众与臣下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因而君主作为政治上的统治者兼道德上的指导者,有责任将自己的好恶明确无误地传达给民众与臣下”[9]95。早期儒家认同好恶作为一种情感具备普遍性和可传达性,同时还具备非同一般的感召力,君主自身树立明确的好恶能够获得巨大的社会政治效益。从对《大学》《表记》与楚简《缁衣》的分析之中可见那种具备普遍性和真实性,并近乎自发地合于仁义道德的“好善恶恶”的心灵本身,已经十分接近孟子所指陈的那种人人都先天所有的“良知良能”,可以说为孟子心性论的形成创造了理论前提。早期儒家从孔子到楚简《性自命出》,基本上都存在着“以情论性”,将好恶之情作为人性的实质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形在孟子那里有所改变,他并没有直接将好恶之情纳入人性的范畴,而是择取和突出了人之为人更为根本的属性,那就是作为仁义礼智之根源的“四端之心”。然而,孟子并没有降低好恶的重要性,反而极大地提升了好恶在人之本心与人性之中的地位,强调好恶之心在人格养成之中的重要作用。这集中体现在孟子在“欲恶”之心与人的道德本心之间建立起相应的关联,以证成人性之善。孟子认为,士君子阶层应当超越单纯追逐物欲之满足的生活,转而追求品性、能力与道德修养的提升,或者说追求人格的养成和完善。《孟子·离娄下》说:“禹恶旨酒而好善言。”一个人所主动追求与规避的事物,最为真实地反映其心性与道德品质,故而孟子称赞传说中的圣王大禹厌恶美酒而喜爱智慧的语言。更进一步,孟子将好恶取舍的语境推至极端,那就是在面临生存问题和生死考验的关头,人应当如何抉择,并以此凸显道德人格之建立的根基在于其“本心”。《孟子·告子上》云:孟子曰:“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焦循疏解云:“欲生恶死,人物所同之性。乃人性则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此其性善也,此其良心也……使本无良心,则惟欲生而已,惟恶死而已。”[10]648好利恶害、欲生恶死为人的天性,是当时较为流行的观念,但孟子认为在此种浅层次的、近于本能的欲恶之上,人作为人还具备更深层次的、最为真实的欲恶,那就是坚守和顺从道德本心,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由这种超越生死的“欲恶”本心出发,就能将坚守仁义作为根本原则,产生“不为苟得”与“患有所不辟”的要求,从而能拒斥一切外在的横加于本心本性的不合理要求。如此,人的行为和生活才真正具备道德性,并能走上通往尽心知性的道路。唐君毅将孟子阐明人性的方式称为“即心言性”,既区别于此前“即生言性”的思维方式,又能超越和涵摄之。[11]16学者通常重视孟子所谓的“四端之心”,然而细究孟子所指陈的超越死生的“欲恶”之心,我们发现它们似乎已经不是纯粹的自然情感,而是转化为一种强烈的、植根于天性并呈现于心灵的道德情感。这种情感可以被视力“良心”或道德本心的一种呈现形式。其中,“欲”(爱)接近于“恻隐之心”,而“恶”的情感更倾向于“羞恶之心”。(7)孟子将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植入心灵,同时引导和转变了“欲恶”的方向,从而在“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之间建立真实的关联,将其转化为成就道德人格的动力。如此一来就改变了此前儒学传统之中好恶情性指向的不确定性,从而为人的道德生活奠定了最为坚实的根基。三、好恶之情与群体生活:荀子和《礼记·乐记》及其道家倾向荀子和《礼记·乐记》受到道家人性观的深刻影响,认为好恶以“情”的面目出现,且极易在后天应物的过程中流于“情欲”,因而是性情之中潜在的“有害”成分。两者皆从群治的角度出发,期望借助礼乐节制或消解个体的好恶与情欲,以减少对群体生活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这无疑是后世儒家逐渐走向情性分离、“扬性抑情”之路的开端。荀子以“情”为人性的本质,“好恶”则是“情”的实质内涵,这种“以情论性”的思路和楚简《性自命出》比较相近。《荀子·正名》云:“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荀子将生来如此、不加伪饰的状态称作“性”,其实质内容则是好恶、喜怒、哀乐之情。而这种意义上的人性在现实之中体现为好利恶害的趋向以及追求诸多层面欲望的满足,因而趋向于“情欲”。《荀子·荣辱》云:“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任由此种自然的性情发展,人们必然会为了有限的资源进行斗争和倾轧,最终导致社会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荀子认为人天生的性情注定无法移易和改变,因此他将人性判定为“恶”。然而,人的心灵有相当强的主动性,具备辨别、思虑和取舍的能力,因而造成《荀子·正名》所云“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的情况。心灵有思虑和择取的能力,如配合后天师法的引导与圣王礼法的教化,通过持续的积习能在一定程度上节制好恶欲求,并将这些不确定性之源头的情感引导至相对确定的方向。荀子期望以此造就“能以公义胜私欲”的君子,从而引领群体生活进入良好的秩序。荀子的人性主张及其与相应的社会政治思想建立关联的路径,更接近于帛书《黄帝四经》的思路,如曹峰所说:“荀子的人性论和《黄帝四经》的‘有害论’最为接近,因为他们都是从动态的立场考虑人性,正因为进入社会之后,人性会引发各种问题,才需要相应的对策。所以,荀子和《黄帝四经》都侧重的是人性中不利于社会管理的一面,而不再强调和社会管理无关的方面。”“《黄帝四经》强调的是如何通过合理的行动将各种‘有害’降到最低点,这和荀子试图通过礼乐教化,通过‘王制’,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降到最低点,在论证思路、逻辑展开上是完全一致的。”[12]544荀子思想之中,人性的实质内涵是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这种意义上的人情在后天应物时极易流于“情欲”。因此荀子对其持负面评价,认为应通过后天持续的积习以变化和消解情性,这类似于《黄帝四经》的“有害论”。荀子期望通过圣王所代表的伦理、制度与师法所提供的规训和相应的内心修养工夫,以节制和调解好恶之情,达到“化性起伪”的效果,并将好恶情感转化为“修身”的动力与成圣之资。可见荀子之学最终依归的方向为儒家宗旨。从好恶观与人性论层面而言,《礼记·乐记》比荀子走得更远,显示出战国时期诸子学术儒道融合的思想特质,其文云:“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乐记》以动和静描摹人性的动态实现过程。人性本静,在后天与外物接触的过程之中,产生相应的知觉与感受,进一步在内心固化为十分坚定的好恶判断与行为取向。由于来自外物的感应和接触没有穷尽,如果对于此种由于刺激而产生的、内在的好恶不加以节制,人就会陷入逐物不返的境地,自身也难免异化为某种非人之“物”。从群治的角度而言,这种放纵情欲的状况是破坏社会政治秩序、造成“大乱之道”的根源。[13]475据此,《乐记》提出的对策是:“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一方面将好恶作为人与外物相接触而产生的生命情态,排除在原初之性的范畴之外;一方面又以好恶之情为原点,论述礼乐的起源。其目的在于引导民众回复人道,这在本质上对于好恶采取的仍是一种必须加以节制乃至消解的态度。作为荀子和《礼记·乐记》的比较与参照对象,道家的好恶观念比较一贯。无论是庄子学派还是稷下道家,都不以好恶为真性,而是将好恶当作回复自然、纯朴、清净之本性过程中必须拂去的要素,是通往道德之路上的歧途。如《庄子·德充符》云:“吾所谓无情者,言人之不以好恶内伤其身,常因自然而不益生也。”《庄子·刻意》描述得更加细致:“悲乐者,德之邪;喜怒者,道之过;好恶者,德之失。”庄子学派主张“无情”,认为过度的好恶、悲乐与喜怒之情会造成“德”的失落与性命的损伤,让人的生命陷入险境。所谓“德”,即人所秉承的自然真性(8),显然不可能掺入好恶之情的成分。稷下道家同样如此,《管子·内业》云:“凡人之生也,必以平正,所以失之,必以喜怒忧患。是故止怒莫若诗,去忧莫若乐,节乐莫若礼,守礼莫若敬,守敬莫若静。”原初完满、充盈、自足之心性的失落,是由于喜怒忧患等情感的搅扰。《管子·心术上》云:“人迫于恶,则失其所好,怵于好,则忘其所恶,非道也。故曰:不怵乎好,不迫乎恶,恶不失其理,欲不过其情,故曰君子恬愉无为,去智与故,言虚素也。”强烈的好恶倾向及其转换会造成人的生命像钟摆一样,在两个极端之间不停摇摆。在心性修养的技艺方面,稷下道家吸收了属于儒家传统的思想资源,如诗、乐、礼、敬等要素作为修身工夫的组成部分,又以“静”的要求加以统摄,期望由此实现《内业》所谓“内静外敬,能反其性,性将大定”,或者《白心》所说“和以反中,形性相葆”的生命状态。总之,无论是出于心性修养还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战国时期的道家学派对好恶等诸多情感均持负面的态度,主张节制乃至消解好恶之情。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可以说荀子和《礼记·乐记》应对好恶情感的思路具有相当明显的道家倾向。汉代以后的儒家学术则承袭和不断加深对于“情”的负面性判断,逐渐走向性情分离、割裂甚至对立的道路。结 语 早期儒家的思想序列之中,好恶与性、情、心等代表着人的内在性的方面具有千丝万缕的关联。孔子以及楚简《性自命出》都认为“好恶”或“爱恶”是人天生具有的禀性,其中蕴含着仁义之资,经由道德原则和礼乐教化的引导,足以达致君子人格。孔子后学所作的《礼记·大学》和郭店楚简《缁衣》等篇目,共同刻画了心之好恶所具备的普遍性、真实性与自发性,这为其后孟子进一步将“欲恶”之心与道德本心相关联创造了理论条件;孟子主张持守本心而拒斥任何外在的、强加于心灵之上的不合理要求,并且认为这构成了众人和贤者之间的区分。《礼记·乐记》与荀子侧重关注群治方面的问题,受到道家思想的影响,他们更加关注基于人之情性的好恶流向“情欲”而趋于“有害”的一面,并因此主张节制好恶之情的肆意伸张,以免其对社会政治秩序造成破坏,期望通过礼乐教化等制度建构的方式,使之回归于中和。简要言之,由于早期儒家非常重视人格养成的实践,因此必然会遇到这一问题,即如何看待和应对与人之情性、心灵紧密关联的好恶。尽管孔子、孔门后学、孟子以及荀子,选择将好恶纳入不同的思想脉络,但是他们对于人之情性却始终抱有乐观的态度和期待。参考文献[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2]方旭东.好恶的对与错:«论语»第四篇第三章蕴含的一个哲学问题.哲学研究,2010(8).[3]李天虹.郭店竹简«性自命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4]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与儒学人性论∥陈来.竹帛«五行»与简帛研究.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09.[5]丁四新.论郭店楚简“情”的内涵.现代哲学,2003(4).[6]陈伯海.儒家“情性”观简释.学术月刊,2021,53(9).[7]张锦枝.简帛«五行»“慎独”涵义探析:兼论与«大学»«中庸»« 礼器» « 不苟» 篇“ 慎独” 涵义之统一.哲学分析,2012,3(4).[8]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曹峰.郭店楚简«缁衣»所见的政治思想.人文论丛,2001(0).[10]焦循.孟子正义.沈文倬,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7.[11]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性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6.[12]曹峰.«黄帝四经»法思想的人性论基础:兼论«经法·道法»的逻辑结构.道家文化研究,2016(0).[13]王文锦.礼记译解.北京:中华书局,2016. 注释(1)目前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值得重视的成果,如李泽厚“情本体”的哲学命题引发了许多关注,他指出:“在中国,先秦孔孟和郭店竹简等原典儒学则对情有理论话语和哲学关切……自原典儒学之后,‘情’在中国哲学也无地位。”(参见李泽厚:《实用理性与乐感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55—56页)蒙培元开启“儒家情感哲学”的话题,认为:“情感是重要的,但是将情感作为真正的哲学问题来对待,作为人的存在问题来对待,提出和讨论情感的各个方面,比如好恶之情,喜怒哀乐之情,‘四端’之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乐的体验,敬畏之情,等等,并将其作为心灵的重要内容,成为解决人与世界关系问题的主要话题,则是儒家哲学所特有的。”(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9页)(2)刘悦笛把好恶称作“本情”,认为好恶是“与诸如喜怒哀乐之具体情感不同的基本情感禀赋”,他指出相比于人的其他情感类型,好恶处于源头和根本的地位。(参见刘悦笛:《作为“心之大端”的好恶本情——儒家“情本哲学”的基本情感禀赋论》,《人文杂志》2020年第7期,第81—82页)(3)早期中国思想典籍追溯好恶情性的来源与表现,常常与“气”这一要素相关联,如前引《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认为人的好恶、喜怒、哀乐等情感出于天的“六气”;《管子·戒》篇说“好恶、喜怒、哀乐,生之变也”,圣人要“御正六气之变”,直接以“好恶、喜怒、哀乐”为“六气”,或者说“六气”在人身上的直接呈现;郭店楚简《性自命出》则云:“喜怒哀悲之气,性也。”“好恶,性也。”明确将这些以“气”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人的原初禀赋称之为“性”。这或许与“气”介于形而上与形而下、无形与有形、可见与不可见之间,而又能沟通两者的特质有关。(4)曹峰指出儒家性论之中有具体属性、根本属性的区分:所谓具体属性是指“人所共有的、先天的、不学而能的资质、禀赋、本能、机能,除了‘食色’等生理需求外,还包括性格倾向、运动能力、认知能力、学习能力、思考能力等等”;所谓根本属性是指“某一事物独有的或者说是事物之所以成为那个事物的规定性”,“根本属性并无公共性可言,不同的人依据不同的立场,可以推导出不同的根本属性” 。(参见曹峰:《先秦儒道性论研究的两重框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32—34页)(5)参照李天虹的翻译,“‘爱’有七类,唯出自人性之爱为近仁……‘恶’有三类,唯厌恶不仁为近义”。(参见李天虹:《郭店竹简〈性自命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78页)(6)“仁,性之方也”,参考王博的解释,将“方”读为“放”,意为由内而外的扩充和展开。(参见王博:《论郭店楚墓竹简中的“方”字》,载《简帛思想文献论集》,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79页)(7)蒙培元阐述了理学中的“四端”与“七情”之辨,涉及情性关系。他讲到朱子认为恶是自羞恶发出,喜怒爱欲和哀惧都是从恻隐发出。还进一步指出:“‘四端’与‘七情’的关系问题似乎一直困惑着儒家,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道德情感与自然情感或个人情感的关系问题。儒家虽然很重视人类的情感生活,特别是道德情感,并且总是与人的道德理性生活联系起来思考问题,但是在涉及‘七情’这样的情感究竟与道德有何关系的问题时,却不敢断然下结论,或者是笼而统之地赋予‘七情’以道德意义,或者避而不谈,绕开这个问题。”(参见蒙培元:《情感与理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98—199页)追根溯源,这一问题在孟子思想中已然呈现出来,孟子期望在“欲恶”之情与道德本心之间建立关联,使这种具备真实性、普遍性和蕴含强大能量的情感转而朝向“四端之心”,从而将其转化为实现人的道德理性生活的资助和动力。(8)道家哲学之中“德”与“性”含义相近,如徐复观说:“道分化而为各物之德,亦等于天命流行而为各物之性。”(参见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306页)
朱富强:包容性增长还是无序式增长:理论和历史的考问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43:15 +0800
导读:新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西莫格鲁等人遵循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信念和思维,将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优劣程度之间对应起来而提出了包容性增长;但笔者在18年前的文章则指出,经济快速增长往往会呈现出无序式的一般特征,这可以从世界列强的崛起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佐证,也可以从学理性加以更为深刻的理论阐释。就市场化历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无序式经济增长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是粗放投入型的,从而导致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另一方面,收入分配是势力博弈型的,从而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同时,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无序”是一种相对无序,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有序程度之间呈现出“倒U形”曲线关系;进而,无序式经济增长往往会受制于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从而也潜伏着经济增长中断的危机。正因如此,长期的无序式经济增长往往会使得整个社会陷入了收入差距的拉大以及稀缺资源的耗竭等困境,相应地,这就带来了政策转变的诉求:从粗放到集约,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具体体现在:一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来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正义的提升,二是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来促进真正的财富积累以推进富足社会的来临。显然,这也是一个社会制度逐渐完善的过程,人们的应得权利逐渐提高并与国民财富增长保持同步的过程。由此就带来两大启迪:第一,不要以经济学中的统计规律来为现实辩护,而是应该将这些规律视为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而没有必然合理性;第二,不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认识和评估社会制度,而是需要发展出更为合理的分析框架来界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人往往不是致力于剖析和发现问题,而是偏好采用流行理论来为现状提供合理性解释,甚至凭借一些选择性的“事实”将自己打造成时代的弄潮儿。 一、引言根基于自然主义和肯定性理性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持守强烈的制度原教旨主义和制度达尔文主义信条:一方面,它将基于先验假设和形式逻辑所推出或构造的制度结构视为公正合理的;另一方面,它又认定由理性经济人互动所形成的自由市场符合这种要求。前者如科斯的交易费用经济学所说,生产建制结构的选择源于经济当事人对交易费用节约的理性计算;后者如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所说,制度变迁源于理性的政治和经济企业家为节约交易费用而诉诸的制度创新和变革的种种努力。相应地,流行主流经济学界的制度观就认为,自由竞争将会降低交易费用和优化资源配置,进而剔除低劣制度而促进社会制度不断优化。受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众多中国经济学人也倾向于基于经济达尔文主义和制度达尔文主义而将经济增长速度与制度优劣程度联系起来,将持续的经济增长视为制度不断改进的结果。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降,中国经济学界就转向并极力照搬以嵌入新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范式。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在制度问题上就持有这样两个流行认识:(1)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快速增长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和逐渐成熟以及自由市场体制不断完善的结果,相应地,他们为发展中国家所开出的药方也就是,首先应该建立当前西方社会所实践的那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严格”证明;(2)中国推行市场化改革后的30年间所取得的非凡经济成效正是社会制度不断优化和市场体制逐渐完善的结果,相应地,他们否定现实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不合理性,反而以依旧处于高速增长的经济来证明当前社会制度处于帕累托改进之中。譬如,在当前的产业政策之争中,很多经济学人就将中国经济增长归功于市场导向的“三化”(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私有化)改革,并强调这种方向和制度是不可动摇的。既然如此,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一定存在着好的社会制度呢?或者,是否意味着这种社会制度是合理的而不可改变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这一联系实际上犯了工具主义谬误或分解谬误(Fallacy of Division)。究其原因,经济增长是包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包含了社会大环境以及偶然性因素等,从而不能从经济增长这一群体特征来推导出社会制度这一个体因素具有相同的特征。由此,我们就需要思考:当前中国社会的经济高速增长究竟是如何取得的?要解释这一点,根本上就涉及人类经济增长中所呈现出的一个重要特征:无序性。事实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乃至人类社会的一般通则。琼•罗宾逊就写道:“如果我们试图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经济制度解释为一种理性框架,我们就不可能理解这个经济制度。我们必须把它理解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尴尬阶段。”[①]同时,无序性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经济增长中断设下陷阱。显然,一个真正的学者对经济增长中无序性应有充分的认识和警惕。有鉴于此,本章对过去20多年里中国经济增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由此来反思现代主流经济学在分析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适用性。二、无序式经济增长乃西方社会之通则大量的历史证据表明,在短期内,社会制度的健全程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并不构成明显的正向关系,相反,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发生在旧制度已经崩溃而新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即社会制度还没有成熟和完善——的时期。关于这一点,剑桥大学的张夏准在《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一书中做了较为详细的剖析。[②]另一个更为明显的事实是,在北洋军阀控制下的1914-1922年中国民族工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并不能说是健全或完善的;相反,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对于清政府,北洋政府无力控制全国局势,从而被迫放松了对产业和工商业者的管制。基于同样的道理,古罗马帝国的国民之所以拥有较高的自由,也就在于他们的帝王并没有足够的强权,甚至在相当一段时间都存在几个君主或皇帝共治的情形。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哈耶克的见解:无序的社会制度降低了那些当权者作恶的能力。同样,在中世纪晚期,热那亚从一个名不经传的城市崛起为意大利北部最大、最富裕的城邦之一,其原因也不能用技术和经济的因素来解释;相反,热那亚经济最初主要依赖于海盗行为(包括有组织的大规模袭击),后来则主要是建立在“特许”远途贸易的基础上。[③]正因如此,我们就需要跳出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思维窠臼,深入探究真实世界中经济快速增长所呈现出的无序性特征及其成因。事实上,即使就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近代崛起而言,与其说应归因于现代主流经济学人强调的产权保护、市场竞争等良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如说应归功于历史学家关注的地理大发现以及新兴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而滋生出的扩张冲动。彭慕兰、约翰•M•霍布森、弗兰克、戈德斯通以及兰德斯等历史学者都指出,工业革命时期的欧州无论是在经济体制上还是科学知识上都并不比中国的长三角地区更为发达、更为先进,欧洲的经济起飞也远不是现代主流经济学人所想象的那些制度,如保护私人财产、有效竞争和有限政府;相反,这主要是源于军事力量的逐渐壮大,从而得以保障它能够从新世界获得廉价的原材料。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一点,这里举现代经济史中的几个经典案例加以说明。首先,就资本主义或者资产阶级萌芽地荷兰而言。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荷兰是西欧率先逃脱马尔萨斯陷阱的第一个地区,并将之归功于发展了比其对手更为有效的经济组织。[④]问题是,作为号称建立了人类社会第一个共和国的荷兰,当时实际上并不具有任何共和制的原则:一方面,它的元首继承是从贵族世袭而来的,是一位由陆海军的君主治理加上贵族集团共同组成的邦联体;另一方面,这些领主不仅拥有土地,拥有私人武力,而且还拥有铸币和民事及刑事的最高裁判权。甚至可以说,荷兰开始在经济上称霸世界的时候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统一国家,而仅仅是一个半主权性质并正在为法律上的国家地位而斗争的联合省,它更像意大利北部衰落中的城市国家而不是西北欧的那些新兴民族国家。试问:在这种情势下,又何来会有有序的制度?只要探究一下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当时的荷兰并不拥有更高的生产能力,也没有建立起更为健全的社会制度。既然如此,荷兰又是如何取得经济的增长和繁荣的呢?主要原因在于,荷兰处于东西和南北贸易通道的交叉路口,它充分利用了地理位置提供的各种机会而发展了渔业和运输业,并依靠海军提供的后备力量而控制海上贸易。也就是说,荷兰的发展契机在于,一方面充分利用欧洲列强之间的争斗激化情势而发展海上力量,进而经过8年战争而打败了集权性的西班牙,并签订了确认主权地位和霸权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⑤]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地理大发现和波罗的海的地理优势而发展航运业,进而将阿姆斯特丹变成了当时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经济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其次,就资本主义全面发展和壮大的英国而言。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英国之所以能够取代荷兰成为世界上最优效率、发展最快的国家,根本原因在于,它仿效荷兰的所有权和制度规定而建立起了专利法来保护知识的所有权,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适宜的环境。[⑥]但历史也表明,当时的英国并没有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尽管有些为现代经济人称道那些专利制度的出现),普遍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就是明证,因为它明显侵犯了人们的公共财产权;但是,正是这种侵犯推动了毛纺业的发展,推动了市场的发展,进而促成了工业革命。[⑦]同时,英国的崛起也有赖于在战场上的成功:1588年成功地向西班牙无敌舰队进行挑战,17世纪又通过三次战争摧毁荷兰的贸易和海运而成为欧洲最强的商业民族,在18世纪又借助了法国的扩张而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军事国家。尤其是,与荷兰的三场战争导致了西欧经济中心的转移:第一次是英国的《航海法》旨在将英属殖民地变成英国商人垄断的贸易区而威胁到荷兰的运输和中转贸易,第二次为争夺西非奴隶贸易的控制权,第三次是英国为阻止荷兰船只通过斯海尔的赫赫马斯河的收费机构。正是通过这三次战争,不仅削弱了荷兰的贸易控制,而且还使荷属的纽约、新泽西、特拉华等转入英国之手,进而间接地遏制了荷兰人在印度的统治和发展。1688年,威廉登上英格兰王位后,荷兰开始与英国结盟而成为英国忠实的、附属的军事盟友:一方面是英国希望利用荷兰作为一道屏障来抵御法国在大陆的领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荷兰要借助英国的力量以避免被法国吞并;最终在1815年,英国在荷兰金钱的资助下打败了法国,英国则把荷兰失去的殖民地交还给了新成立的荷兰王国。自此以后,英国就取代荷兰成为世界的商业与金融中心而确立经济霸权,并逐渐废除一些重商主义限制政策而在全球推行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政策。李斯特说:“英国所进行的每一次战争都带来了英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扩大。”[⑧]其三,就新古典经济学高度推崇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制度而言。新古典经济学基于一系列抽象假设而获得了逻辑化的有效市场,它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视为经济增长的基础和保障;但实际上,不仅荷兰和英国的崛起并非依靠自由竞争市场机制,而且整个西方世界的兴起几乎都不是完全甚至也非主要依赖于此。纵观西方列强的经济发展史,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强权和军事力量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早期的资本被用于海外探险、移民和贸易,而且新型的金融制度和军事财政模式也都是为了方便组织武装移民和海外贸易。同时,当时频繁出现的列强争霸所直接依赖的就是军事力量,进而以军事力量为资源掠夺和经济扩张开路。再以英国为例,英国正是通过对内实行高度的国家干预主义和对外实行掠夺资源的帝国主义而实现工业化的,英国经济的“腾飞时期”也就是其军费、国债、税收和关税都达到了令人惊愕的高水平时期。为此,张夏准在就指出,如今的发达国家在其早期的制度发展水平远低于如今的发展中国家。例如,收入水平测量表明,1820年的英国处于比现在的印度更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它当时甚至没有印度如今已经具有的诸多“基本”制度。[⑨]而且,即使在英国取得经济霸权而在国际上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之后,大多数国家在权衡利弊之后都认为,自由贸易只是诱使它们在经济上依附于英国的圈套,从而大多只是浅尝辄止或干脆采取抵制政策。[⑩]进一步地,随着西欧诸国普遍进入资本主义扩张阶段,干预、武力和争夺的特征更是明显:(1)随着欧洲国家之间的冲突逐渐降温,欧洲国家之间开始单独或竞相向海外扩张,通过殖民掠夺来维持持续的高增长;(2)随着殖民地扩张的相对饱和,对殖民地争夺的竞争开始激化,从而导致欧洲国家之间争斗的再次升级,这些事件都显著地影响了欧洲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其四,就西方世界崛起所衍生出的欧洲中心论而言。流行的西方中心观认为,西方社会到15世纪末已经站在了世界之巅并“设计”了资本主义的轨道,整个世界都将沿着这条道路发展,由此就得以逐渐摆脱贫困和悲惨的处境而进入近代化的光明。[11]相应地,社会经济理论也必须完全以欧洲经验为基础,经典的理论概括就是诺思等人提出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和“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兴起的根本原因。但实际上,这一流行观点却面临着历史学家的两大质疑。第一,在19世纪之前,亚洲而非欧洲才是世界经济的重心,欧洲的制造业在世界市场上根本就没有多大竞争力;相应地,欧洲的兴起根本上也是源于特定的历史机遇:因地理大发现而拥有源源不断的美洲金银,以此可以大量购买亚洲的劳动和资源所生产出的使用商品,从而促进了欧洲的消费和投资,也减轻了欧洲的资源压力。弗兰克就写道:“欧洲不是靠自身的经济力量而兴起的,当然也不能归因于欧洲的理性、制度、创业精神、技术、地理……欧洲的兴起也不主要是由于参与和利用了大西洋经济本身,甚至不主要是由于对美洲和加勒比海殖民地的直接剥削和非洲奴隶贸易……(而是)利用它从美洲获得的金钱强行分沾了亚洲的生产、市场和贸易的好处——简言之,从亚洲在世界经济中的支配地位中谋取好处。”[12]第二,在19世纪之前,西欧资本主义之所以迅速崛起,所依凭的与其说是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还不如说是政府对经济的深入干预,至少西欧诸国的政府干预要远甚于中国等其他地区。著名历史学家彭慕兰就写道:“至少对中国来说,可以认为一个通常能够依靠现行的以土地为基础的税收制度生存的政府,比它的欧洲同行对其商人干涉较少,但为商人创造机会和特权地位也更少……或许欧洲最大的企业通过与政府的关系获得的特许权值得它们受政府干预,所以欧洲的政治经济比中国的政治经济更有助于资本主义积累。”[13]最后,就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背景而言。纵观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各国经济的大发展往往都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相联系,而不是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说是社会制度的不断改进或成熟下的结果。北洋军阀时期的经济增长源于当时的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英国18世纪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殖民掠夺,荷兰则是充分利用了地理大发现所掀起的海上贸易热潮;显然,期间所有这些国家的相应社会制度并没有跟上:不仅没有基本的劳工权利的保障,甚至还没有相对完善的财产保护,反而存在很多诸如特许证等维护垄断的制度。同样,当前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因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新的全球化浪潮以及国家管制的放松等。事实上,如果没有国际经济的一体化浪潮,没有技术的全球扩散,中国经济不可能取得如此快速的增长。经验事实也表明,每当西方社会对中国经济进行封锁或制裁,都会引发中国社会经济的一阵萧条或衰退;相反,每当中国进一步拓宽了世界市场,都会带来新的经济发展机会。从这个角度上说,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实在没有多少是那些经济学人的“理论指导”之功,如果说有的话,也主要只是体现为:在中国经济已经步入市场化的轨道后,现代经济学可以进一步昭示人们和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员认识到并有意识主张让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如当年斯密所告诫人们和英王室的一样。而且,即使仅仅就这一层面的意义而言,似乎也很难说是当前中国经济学人的功劳。究其原因,经济学理论或实践已经表明了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但经济学人迄今没有去分析市场作用的“度”,没有为防止市场失灵做出应有的努力,反而依旧在积极鼓吹中国的经济只能在“盲目”却被“神话”的市场机制之下运行。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增长的速度与社会制度的完善程度一一对应起来,更不能以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标准来衡量社会制度的优劣。事实上,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依凭其抽象理论就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认定为符合“优胜劣汰”的优良制度,并且将西方社会的现有制度视为西方社会起飞和经济快速增长的保障和原因,但大量的历史经验却表明,社会制度的完善通常会滞后于社会实践,这也为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所强调。[14]进而,大量的社会发展史都表明,人类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每个时期几乎都不是制度健全和政治清明时期,反而通常处于某种程度的混乱之中。譬如,尽管英国和欧洲确实存在某种制度上的优势以推动经济起飞,但彭慕兰却指出,“在1800年以前的世界中,它们似乎仅仅适用于战争、武装的远程贸易和殖民。”[15]纵观整个西方社会的制度变革和经济崛起史,期间充满了阶级、阶层之间的对抗,而不是在和谐、合作和有序的环境下展开的。卡尔•波兰尼写道:“经济自由主义因为坚持从经济观点来判断社会事件而误读了工业革命的历史……英国都铎王朝早期之圈地并把耕地转变为牧地的运动,当时的田野及共有地都被贵族圈围起来,而且整个乡村都受到人口递减的威胁”;[16]“大约100年之后,第二轮的实力竞争在同样的对立者之间展开。不过这时的圈地者已经不是地主和贵族,而大多是富有的乡绅及商人。”[17]这启迪我们,不应该基于肯定性理性和制度达尔文主义而合理化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的社会制度,而是应该基于否定性理性和批判性思维来审视现实制度,进而努力完善社会制度以维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转向社会经济的新常态。三、如何理解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无序”人类的历史实践表明,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大多是在制度不很健全甚至是社会无序状态下取得的。譬如,在工业革命时期,市场的发展就不是源自经济动力的诱发,而更主要是源自政治力量的强制推行。卡尔•波兰尼就指出,“圈地运动曾经很贴切地被称为富人对抗穷人的革命。地主们和贵族们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旧有的法律和习俗,有时候甚至使用暴力,但通常是使用压力和恐吓。他们实际上抢夺了穷人在公有地上的权份,铲倒了他们的房屋。按照传统的习俗,穷人们一向将这些权份视为他们及其子孙的产业。社会的基本结构遭到破坏;荒芜的村落和倾倒的住屋证实了这个革命的残暴性,它同时也危及乡村的自卫能力,荒废了其城镇,减少了其人口,把过度使用的田地变成废土,困扰了其人民并把他们从平常的农夫变成乞丐及小偷等乌合之众。”[18]在很大程度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乃是经济发展史中的一般特征,甚至成为现实经济增长的基本通则。(一)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含义针对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经济发展史中的一般通则,我们需要思考:“无序”的具体含义究竟式什么?这里的“无序”首先是指“相对无序”而不是“绝对无序”。进而,又如何理解“相对无序”呢?“相对无序”意味着人身和财产安全都获得了相当的保障,从而导致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得以正常展开;但同时,经济主体的信息、资源、权力以及地位都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从而又导致社会正义存在明显不彰。相应地,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相对无序”促进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第一,在相对无序的状态下,资源的占有往往取决于个人能力而会出现明显的不平等,资源的使用则不受法制的严格限制而会遭到滥用。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权势者(权力、社会关系、物质资本乃至武力的拥有者)就可以无节制地廉价使用本属于全人类乃至子孙后代所有的自然资源,而资源的大量投入则可以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尽管这种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粗放型特征。第二,在相对无序的状态下,收入分配主要由不平衡的社会力量结构所决定而呈现出明显不公正,甚至会滋生出马太效应而引发社会两极化,而财富大量集中到企业主、管理者以及一些高新技术者等少数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富人们得以在享受奢侈生活的同时可以将那些大量剩余财富投入到再生产中,从而导致储蓄率和投资率高涨;另一方面,那些贫穷的生产者只能通过更勤劳的工作来维持生活,从而导致劳动力投入的增多。显然,这两者共同推动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同时,无序式经济增长并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的明显现象,更是古代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的历史特征。对此,我们可以回顾和审视一下英国的发展历程。在流行的经济史教材中,英国成功的工业化都被归因于自主的个人主义精神,归因于市场的“无形的手”作用;但实际上,英国在当时却是收入分配极不平均的国度,国家通过实行“强制性储蓄”政策而实现工业发展所需要的投资。譬如,英国政府利用间接累退税来向金融投资商支付利息:英国政府主要从伦敦资本市场借款并所支付给伦敦金融投资商的利息款占其总利息支出的80%,而通过累退税方式由低收入阶层支付的利息款约占50%-60%。按照约翰•M•霍布森的估算,中央政府税收总额的近40%是从穷人那里再分配给了富人,在1715至1850年间约有5%的国民收入是从贫穷的工人阶层或中低消费阶层转移到富裕的金融投资商身上,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这种再分配资金总额几乎占到了国民收入的9%。[19]为此,约翰•M•霍布森指出,尽管“强制性储蓄”政策往往与后来苏联的专制政权或计划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它通过对的低收入群体征收高额税费来投资于工业,但显然,更早的英国也是如此,只不过苏联是将税收直接用于投资,而英国则是间接的,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军事的、工业的、金融的、税收的政策而将来自贫困消费阶层的资金再分配给了那些大金融投资商,而后者再将这些资金投入到经济中。在某种意义上,无序式经济增长体现出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其原因在于:(1)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带来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和资源占有,少数强势者就可以将他所集中的资本和资源投入到再生产中而推动经济的增长;(2)在不公正的收入分配下,绝大多数没有财产积累的弱势者不得不付出更大的劳动以维持基本生存,从而创造出更大量的社会财富。譬如,针对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约翰•穆勒就写道:“政府课税过度虽然会造成很大危害,但从对经济的影响来说,所造成的危害却不如轻得多的政府官吏的压榨那么大,因为这种压榨或者使纳税人受到政府官吏的专横对待,或者使技艺、勤劳和节俭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赋税给人们带来的负担是很重的,可是由于人人都知道赋税的限度,缴纳的赋税很少超出人们的预料和计算,由于课税的方式不那么挫伤人们勤劳和节俭的积极性,因而赋税几乎没有减少繁荣;有人甚至认为,赋税反而增加了繁荣,因为它使人们更加勤劳以减轻赋税带来的压力。但在许多野蛮而专制的东方国家,课税就是要束缚那些已经获得了财产的人,没收他们的财产,除非他们用巨款进行疏通,因此,在这样的国家,人们是不会自愿勤奋工作的,只有巧取豪夺才能致富。”[20]由此也就可以明白,一些国家同样存在着相对无序,但经济增长速度却并不高。实际上,相对无序的制度是否能够促进经济高速增长还取决于这样一些条件:(1)剩余产品的流向,如果流向必需品的生产领域通常就有利于经济快速增长,而如果流向奢侈品的消费领域则通常会抑制经济的快速增长;[21](2)劳动者的积极性,如果收入分配不公程度在人们的容忍限度内就会促发改善生活的更大劳动努力,如果收入分配不公程度超出了人们的容忍限度,人们则很可能转向掠夺手段而非依靠生产手段来改善自身生活,从而就会激发出相互争斗乃至仇杀的现象。因此,促进经济增长的“无序”,就不是指极端的社会失序和失范,而是相对的社会失序和失范;相应地,它凸显出古典经济学时期的市场竞争和经济放任,而不是反映“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丛林或战争状态。事实上,在极端无序的社会中,财产权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产权和行为预期极不稳定,人们又如何展开长期而有效的分工合作?人们又如何为追求更好的未来生活而辛勤劳动和积累财富呢?相应地,推动经济增长的社会秩序所呈现出的相对无序则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由市场机制引导的逐利行动已经兴起,但一般规则和市场伦理还不成熟;(2)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也已经初步建立,并由此来制约人们行动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法律制度更多地体现为“法制”(rule by law)而非“法治”(rule of law);(3)具有一个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的政府,但政府及其官僚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正是在这种状态下,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水平取决于既定制度下的劳动努力程度或劳动贡献大小,但人们的所得并不一定完全与其努力程度或劳动贡献相等同或同比发展,社会收入分配更是无法体现出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二)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历史呈现基于无序的相对性,我们可以进一步剖析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与社会经济的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从中就可以发现它们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倒U形”曲线关系。可见图1-1。进而,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呈现出一个历时性的发展过程,由此可以发现各国经济增长速度也大致呈现出一个“倒U形”曲线轨迹。下面就“倒U形”曲线的三个阶段展开具体阐释。社会制度的有序程度 图1-1 “倒U形”曲线的无序增长首先,极端无序状态体现在中世纪或更早的“野蛮丛林”时代。这是霍布斯式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或亨廷顿意义上的“普力夺”社会,此时的社会中充满了不断升级的争斗性,“强权即正义”得到充分的展现;相应地,不仅积累的财产得不到保障,甚至人身安全都很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关心暂时的生存,而对未来的生活缺乏信心,自然也就不会把主要精力和资源用于物质的生产和积累,而更倾向于把主要精力用于对既定资源和财富的争夺。马歇尔就写道:在无序状态下,“只有那些已经富有的人,才有力量保持他们所积蓄的东西,勤劳和克己的农民积蓄了一点财富,却眼看它被强有力者夺去,这种情况下对他的邻人不断提出警告,叫他们在能享受时就享受快乐和安逸。”[22]显然,几乎所有的人类文明所经历了这一阶段,这是长期以来人类发展相对缓慢的原因,甚至导致整个社会在很长时期内都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发展。马歇尔就举例说:“在英国和苏格兰的边境,只要抢劫一天不停止,就不会有什么进步;在十八世纪中法国农民的储蓄是很少的,当时他们只有被人看作贫穷,才能条避税吏的强取豪夺。”[23]同时,纵观近现代社会,那些处于军阀混战的社会大致也属于极端无序的情形,从而也很难有明显的经济增长;甚至在当今世界,非洲一些国家内部依然存在严重的种族冲突,北非和中东一些国家内部则存在宗教争斗,这都是无序性的表现,从而也就可以解释这些国家为何成为经济现代化的失败者。其次,工业革命开创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进入了相对无序状态。此时,社会整体上已经跳出了“野蛮丛林”困境,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获得了相当的保障;相应地,人们开始依据契约而不是武力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特别是私有财产得到保护之后,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财富创造和积累的活动中。但同时,社会制度并没有充分体现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正义,市场规则以及资源分配等都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相应地,强者通常会利用一切可以支配的资源来获取和积累财富,并通过迫使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或努力来攫取高额收益,由此也就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显然,各国的经济起飞时期大体上都处于这种相对无序状态,相应地,在经济高度增长的同时也就伴随着收入分配的两极化,进而导致了社会分层;同样,当前中国社会大体上也处于这一状态,因而无序式经济增长的特征就非常明显。最后,在社会制度能够真正体现每个人之应得权利的有序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渐完善,这表现为社会基本权利得到不断深化和拓展;此时,人类生活和安全的权利而不是私有财产权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公平而不是效率得到更高程度的推崇。相应地,这从两方面导致了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1)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从而限制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2)人们对公平和自由的关注,使得收入分配更为平均,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消费倾向,进而降低了资本积累和投资水平。事实上,人们日益关注环境、心灵以及自由等社会性需求,而不是囿于对物质财富增长的追求;相应地,尽管人们的生活水准往往因社会性需求的不断满足而提升,但经济增长速度或GDP值却呈现下降趋势。显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这一阶段,此时,国民生产总值通常不会出现非常剧烈的震荡(就像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拉美国家一样),而往往都是围绕1%-3%的支点上下波动。[24]关于社会有序程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对英国和法国的经济发展史进行比较:英国在18世纪到19世纪之交率先现实了工业革命和经济成长,而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则在半个世纪之后才迈入这一进程。如通常认为,英国的经济起飞时期是1793-1802年,而法国是1830-1860年,德国则是1850-1873年。为何会出现如此差异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英国在19世纪初之前就建立相对稳定的国内秩序和社会制度,从而激发起了创业投资浪潮;与此同时,法国等国家却正在经受长期革命和战争,此时财产往往还无法获得切实保障,当然也就不可能致力于创办企业和发展贸易,甚至大量的发明也无法运用于生产。英国历史学家托尼就指出,“16世纪和17世纪是决定性的时期。除了荷兰以外最重要的活动场所是英国,因为英国具有作为欧洲和美国之间货物集散地这种新的地理地位,它在法国之前两个世纪和在德国之前两个半世纪就已经取得了内部经济的统一,它进行了宪政革命,它有强有力的银行家、船主和商人构成的资产者,它最早、最迅速并且最彻底地完成了社会结构的转变。”[25]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则是法国,德国则是在拿破仑战争之后依然处于分崩离析的状况。我们可以简要回顾下法国同一时期的社会情形: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并发布《人权宣言》,1791年颁布宪法而使法国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792年8月国民大会打退普法联军干涉而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并处死了路易十六,1794年发生热月政变,1799年发生雾月政变而使得拿破仑成第一执政,1804年拿破仑又加冕为皇帝而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年拿破仑退位而流放厄尔巴岛,1814年5月路易十八复辟波旁王朝,1815年6月拿破仑回到巴黎改帝制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815年拿破仑在滑铁卢战败而再次退位,1815年7月路易十八再次复辟波旁王朝,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波旁王朝而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七月王朝,1848年二月革命后成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52年路易•波拿巴称帝而建立法兰西第二帝国,1870年普法战争中战败的第二帝国被革命推翻而成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一般认为,法国经济经历了四个快速增长期:1850-1870年、1896-1913年、1920-1929年、1946-1970年。显然,这四个时期几乎都是国家战争和社会动荡之后,是社会极端无序趋向相对有序的时期。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深刻认识奥尔森的总结:经济快速增长通常是紧随政治抗议和动乱之后。[26]可见,社会制度的相对无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促进经济的高速增长,甚至无序式经济增长似乎也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常态。由此,我们可以审视当下的中国经济形势,并可以更深刻地认知到:尽管中国经济呈现高速增长的总体态势,但这与其说表明中国的社会制度已经相对健全或完善了,不如说更主要体现出社会已经趋于总体稳定状态。事实上,中国现在所出现的主要是一种自发而无序的经济增长,这与世界其他先发国家历史上所走过的历程非常相似。为此,要真正理解当前中国经济增长的现状,我们需要从广泛的社会兴衰史实中作系统的考察,而不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学理论和说教。究其原因,活生生的历史比抽象的理论更有助于拓展我们分析问题的视野,更有助于提供观察现实问题的有意义启迪。譬如,按照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奥地利学派等正统经济学的观点,自主经营的企业才是社会经济中有活力的细胞,才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翻看西方发展史就可以发现,早期殖民“企业是对领土限定范围,目的(很像一个国家)是把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它们的地理范围之外,而不是在一系列跨越很多地区的具体的生产领域或劳务领域专业化。总之,它们像原始的跨国公司一样具有准政府的性质,它们获得特许权常常既由于经济目的也同样由于军事/政治目的”。[27]再如,现代经济学往往将新型金融制度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视为西方经济起飞的重要润滑剂,但纵观西欧经济成长史,早期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为方便不动产交易而发放短期和即期贷款,而创业所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的积蓄、向亲朋好友的借贷以及设备租赁;当这些来源的资金还不足时,通常就会通过发行股票等形式吸收外部伙伴,而这种新型股票的出现也伴随着大量的投机行为,最为臭名昭著的就是英国南海公司。四、无序式经济增长的两大特征及问题一般地,无序式经济增长典型地呈现出这样两大特征:(1)经济增长是粗放投入型的,从而导致资源成本的不断上升;(2)收入分配是势力博弈型的,从而导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卡尔•波兰尼指出,市场的无节制扩张通常会使得人类和自然资源都被商品化,进而也就遭到掠夺性使用以及剥削等现象。米尔博格也写道:“资本主义经济的另一个特征是动态性,也就是说,它们是不断变化的。并且,这种变化通常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经济增长与贫困,更多的财富与更严重的污染,技术创新与工作保障下降,消费便利与健康状况恶化。早在18世纪初叶末,亚当•斯密就已经看出了这种‘进步的悖论’,即积极进步的社会(即道德)成本。”[28] 相应地,无序式经济增长的两大特征也体现在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一)中国经济增长的无序性表现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里,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大体上就是在无序状态中取得的。在某种意义上讲,市场机制的无节制发展一直延续到现在,以至于在当前中国社会中还得到明显呈现。为此,这里从经济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和收入的不公平分配这两方面做一解说。第一,经济增长是以无节制的能源消耗为代价。就此而言,只要对中国20世纪90年代加快市场化改革之后所取得高速经济增长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我们就可以认识其隐藏着的深刻问题。例如,据测算,在早期的高速经济增长中,中国每创造1美元所消耗的能源,是美国的4.3倍,德国和法国的7.7倍,日本的11.5倍;结果,2005年中国GDP仅占全世界GDP的5%,但石油、原煤、粗钢、氧化铝、水泥等资源消耗量却分别占世界总消费量的7.8%、39.6%、31.8%、24.4%和47.7%。[29]特别是,由于推动经济增长的很大一部分是高污染性或高能耗的产业,如果考虑今后对环境的治理成本,那么实际GDP值就将大幅度下降。例如,据估计,中国每年因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4000亿元。显然,如果扣除这部分损失,那么中国实际GDP增长将大大减少;有人估计只有名义上的78%,而山西省社科院副院长董继斌认为,山西省2002年度的绿色GDP值为全部GDP值的66.6%。[30]基于资源的粗放式耗费来审视中国社会经济的无序式增长,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增长迅速的几个城市略见一斑。(1)鄂尔多斯,这个曾经名不经传的内蒙古三线城市因丰富的“黑金资源”而创造出一系列的经济神话,其煤炭产业占经济总量近70%,占财政总收入近50%;但2011年底后煤炭量价狂跌,鄂尔多斯这个富裕煤都自此陷进债务危机。(2)陕北神木,500多亿吨的煤炭储量使它迅速成为陕西十强县、中国百强县;但多年对煤炭的过度开发使用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煤炭市场低迷导致资金链短缺,并出现大额非法集资案件。(3)甘肃玉门,解放前十年间石油产量占同期全国总量的90%以上,奠定中国石油工业的基础;但是,过度开采导致石油产量不断下滑,环境破坏严重,2009年3月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4)湖北黄石,金矿保有储量占全省的88%,铁矿石保有储量虽只占全省储量的23.7%,还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对资源的高度依赖性,导致技术生产能力不足,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名单。(5)云南东川,是中国六大产铜基地之一,铜的地质储量仍占全国第二位,精矿含铜量占全国第三位;但是,经过上千年的开采导致矿产资源已濒临枯竭,也被列入资源枯竭城市名单。第二,经济增长是以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为前提。关于这一点,只要对等下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变动状况做一剖析,我们也就可以知道问题的严重性。例如,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但是,有统计表明,2004年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经高达0.53,比1984年的0.26扩大了1倍,不仅超过了0.4的警戒线,而且也超过了美、法、日、英、德、韩等国0.3-0.4的水平,而且,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31]最后,巨大的能源消耗和严重的环境恶化也是那些经济高速增长国家的基本特性。最为典型的就是“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1970年被日本人贴切地称为“公害元年”或者开启环境挑战时代的一年,相应地,“日本可能比其他任何一国家都更倾向于将耳熟能详的‘GNP’理解为代表国民总污染(Gross National Pollution)的缩写。……(因为)此前二十年的超高增长率,无疑是以各种无处可买的舒适环境为代价换来的,而且也是导致公众蒙受非货币损失的主要原因”。[32]事实上,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日本每1000平方公里可居住土地的石油消耗量是8770万桶,相比之下,西德是4990万桶,英国是3150万桶;同样,日本每1000平方公里可居住土地的用电量是2680亿千瓦,相比之下,西德是1330亿千瓦,英国是1090亿千瓦。与此同时,随着填海造地运动的展开,原本拥有无与伦比的自然风景和弥足珍贵的渔业资源的濑户内海海岸线上的2.2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集中了全日本53%的钢铁产能、40%的石油提炼亚、35%的石油化工业、63%的炼铜业和76%的炼铅业;结果,赤潮或海洋植物群的异常增殖在1974年就发生了298次,而1970年为79次,1950年更是只有4次。[33]正是这种无节制的经济增长,仅在1971年6月到1973年3月不到两年实践,日本就爆发出四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由镉中毒引起的“痛痛病”,由汞中毒引起的“新潟水俣病”,四日市污染引发的呼吸道疾病以及又汞中毒引起的熊本水俣病。[34]为此,“世界经济论坛”创立人兼执行主席施瓦布就指出,“已经从战争、贫困和废墟中走出来的社会,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现实:更加富裕,却是以发展不判断能和不可持续为代价。”[35](二)无序式经济增长潜伏的危机尽管相对无序的社会制度往往会激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无序式经济增长通常并不能持久,它必然受制于自然的和社会的资源,进而也会被社会冲突而打断。相应地,如果无法实现增长方式的改进或转变,那么,经济发展的速度就会不断下降,以至于可能会引起政治的动荡和制度的革命。这里继续从理论和实践这两方面加以剖析。首先,理论上的两方面分析一方面,由于无序式经济增长主要是由资源粗放式投入而非生产率提高所促动,从而会导向无发展的经济增长。显然,这种增长动力必然是有限的且会逐渐枯竭,如果无法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变,那么社会发展最终将趋于停滞。事实上,世界上许多中等发达国家当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左右时,经济增长后劲都跟不上,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粗放型的发展耗竭了资源,进而陷入了马尔萨斯陷阱。克鲁格曼就据此认为,传统社会主义的产出增长是没有什么值得宣扬和推崇的,因为这主要是粗放式投资的结果;相应地,“简单地用它们过去的增长速度预测未来,很可能大大地高估了它们真正的前景”,因为“通过投入扩张、而不是通过提高单位投入的产出来促进经济增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报酬递减的约束”。[36]其实,不仅传统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是如此,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东亚新兴国家的发展也是如此;不仅工业革命时期的西方经济起飞是如此,而且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经济增长也有此特性。有鉴于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经济增长的速度来判断社会制度的优劣,否则就会犯“由结论正确推导出前提正确”的逻辑谬误。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无序导致那些强势者或投机取巧者从经济增长中攫取了大部分收益,从而使得财富分配极不合理。显然,这种发展以正义不彰为代价,最终必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导致经济增长之路突然中断。第一,如果劳动收入与其贡献很不相称,那么就可能会引起不满,而不满情绪的累积则会导向社会动荡。正如贝茨•克拉克所说:“如果他们只创造了财富的很小一部分却得到了全部财富,他们可能就不会追求革命社会了。但是,如果他们看似生产了很多但却只得到了一部分,很多人就可能变成革命者,而且全社会都有权这么做。”[37]第二,即使在相对稳定的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化也会将社会劳动时间引导到价值攫取而非价值创造上,引导到财富再分配而非财富生产上。关于这一点,即使是观点右倾的巴罗也承认:“如果差异十分巨大——比方说,用潜在收入上的不平等衡量——那么人们就有强烈的动机将它们的精力花在重新分配收入上,而不是用在生产商品上。”[38]事实上,尽管中国经济长期以来在以接近10%的年均增长率增长,但这种增长却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和不连贯性,经常是大起或大落,形成了周期性的冷热循环,这无论是对经济增长还是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其次,实践中的两方面困境在实践上,我们可以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历程做一比较性考察。一方面,尽管一些经济学人乐于将西方社会较高的生活水平、较完善的社会制度与被认为具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相联系,但实际上,西方社会的经济高速增长却发生在古典经济学时期。显然,古典经济学时期的社会制度还非常不健全,收入两极化和贫困现象则非常突出;正因如此,公共领域的社会制度等就成为古典经济学关注的根本问题,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大师都关注现实制度的改革,以致当时的经济学也根本没有形成所谓“完善而严密”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尽管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建立起了严密的分析逻辑和研究范式,但实际上,自新古典经济学取得支配地位以来,西方社会的经济增长速度就大大地降低了。当然,正是由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就逐渐从粗放式发展道路转向了集约式发展道路;相应地,西方社会的总体发展保持了相对稳定,人们的福利水平也得以长期处于较高水平。无序式经济增长在近代的典型例子就是南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南非国内生产总值都呈现持续的高增长。例如,在1932-1972年间平均7.3年翻一番,它堪与当时经济发展速度为世界之最的日本相匹敌;同时,1965年人口占非洲6%的南非却占有全非洲1/3以上的经济产值,成为非洲唯一的真正工业化国家,被称为“非洲经济巨人”。问题是,南非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黑人廉价劳动力以及利于白人圈地的土地制度所支撑的:一方面,白人政府可以随意圈占黑人土地并用于基建和工业,以致在20世纪80年代就建成了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长度的高速公路;另一方面,大量的黑人只能在白人的农场工作且工资只有白人的几分之一,以致那些南非的“进城黑人”就为南非的工业发展提供了廉价劳动力(他们既没有工会又缺乏博弈能力、既吃苦耐劳又百依百顺、既低工资又无福利“成本”)。此外,那些“进城务工黑人”不仅无法拥有城市土地,也没有城市市民身份,从而也就免除了南非政府的众多负担。这样,高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低成本的劳动力以及其他廉价要素就为南非大规模招商引资提供了“最好的投资环境”,南非政府也充分利用特定的国际情势而取得了高速经济增长。一方面,主要工业化国家早已越过原始积累时代,高税收、高福利、强势工会导致产业外移的潮流,南非搭上了全球化这班车而融入国际市场,并依靠“低人权优势”吸引了大量的资本涌入。事实上,南非一度成为世界投资利润率最高的地方之一,1979年美国在南非投资的平均利润率达18%,而在发达国家投资平均利润率仅13%,在发展中国家也仅14%。另一方面,尽管南非因多数人口(黑人)消费能力低下而长期“内需”不足,但它成功地利用外资、开辟“外需”。事实上,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南非,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顺差”都领先于GDP值而呈“超高速”增长,1957年-1972年间南非经济增长的40%得益于外资。[39]同时,经济的高速增长确实也提高了那些被欺负和被压榨的黑人的社会生活:从纵向看,南非黑人的生活比以前要好;从横向看,与周边那些黑人掌权的邻国相比,南非大众生活水平也高出一截。正因如此,南非白人经常以“南非黑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这个大陆上任何地方(的黑人)”来为自己辩护。问题是,这种说法当然掩盖不了南非“经济奇迹”背后存在的白人与黑人之间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和经济不平等,更不能替当局剥夺黑人政治权利和其他基本公民权利的恶行遮羞。一方面,南非的收入差距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事实上,20世纪40年代正式实行种族隔离政策规定,许多领域只能由白人从事,且即使从事同一工种,白人的工资在70年代中期也是黑人的两倍;相应地,南非的收入差距是当时所有有统计的国家中最高的,吉尼系数在20世纪70年代初达到最高峰0.55。另一方面,种族隔离政策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侵犯依然在延续乃至扩大。事实上,早期黑人是不允许进入城市定居,而只能进城短暂打工并且必须出示通行证;后来,工业的发展使得黑人涌入城市,即使如此,他们也需要随身携带通行证以便检查,一旦发现没有带通行证就会被拘留,仅在1984年被拘留的和人就达16.3万人次。正是由于社会、经济和种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南非的奇迹也就难以为继了:20世纪70年代末,经济开始减速;到了80年代,政治极端不稳定以及国际金融制裁导致南非的投资环境恶化,从而使南非的经济增长率进一步下降,1982年还首次出现了负增长。在这种情势下,到了20世纪90年代,南非就不得不开启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1993年的多党谈判通过了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种族平等的宪法;随后,曼德拉领导的非国大取得了政权,开始全面推行社会变革,努力提高黑人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然而,政治改革也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因为它丧失了原先那种低成本劳工的优势,导致民主化后的南非的经济竞争力下降;即使如此,绝大多数南非人还是认为现在南非的状况比原来好,并且认识到用种族隔离制度来维持经济竞争力是不可取的。[40]由此来审视当前中国社会:如果继续维持无序式的经济增长,那么,也将面临着经济增长中断的危险。关于这一点,我们从珠三角地区在进入21世纪之初所呈现出的情形中窥见一斑。事实上,珠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起步最早的地区,也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同时也曾是非常无序的地区之一,长期采用“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模式;结果,经济增长粗放、环境污染加剧、区域整体生态功能脆弱,就成为制约广东省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问题。例如,在2005年,广东省单位GDP的用水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广东省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在31个省市中居21位,远远低于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等。[41]而且,即使到2010年,广东省工业、农业、生活用水等污染源也达60万个,占全中国的10.1%,居全国首位,其中,尤以经济最发达的深圳、广州、佛山、东莞、江门五市的工业排放总量就占全省65%以上。[42]显然,正是基于这种无序状态,一方面,经济就呈现出依赖资源投入的粗放式增长,这成为制约广东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阻碍;另一方面,无序产生的收入差距正在导致大量的劳资矛盾,这成为广东省曾不断爆发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随着这些问题的大量呈现和暴露,广东省政府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尤其以亚运会为契机积极采取改进措施;相应地,在随后的十年里不仅避免了社会经济的继续恶化,反而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居民的社会幸福感也在逐年提升。同样,日本之所以走向平稳、健康的发展之路,一个重要转折点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当时的日本民众和政府都认识到用国民生产总值指数来反映经济增长的福利效应存在明显的不足,从而在公私两方面都发起了反公害政策和运动,进而制定了比其他工业国家严格得多的空气质量和汽车排放标准。[43]五、无序式经济增长所面临的政策转向上述分析表明,尽管中国经济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取得了高速增长,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的社会制度已经相对健全了,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凸显出了无序式经济增长的显著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目前大体处于社会制度的无序程度与发展速度之间所呈“倒U形”曲线的第二阶段: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相对稳定和平和的状态,没有剧烈的武力冲突或专制压迫,但社会制度和市场机制依然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强势者和既得利益者可以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种廉价资源,弱势者则为了生计而不得不支出更多的劳动,两者的共同作用在客观上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正因如此,在这种基于供求决定的纯粹市场中,社会分配规则往往会遭受极大的扭曲,以至于个人收入所体现的主要是其势力大小而非贡献大小;在这种情势下,整个社会的合作就必然缺乏坚实的信任或认同基础,自然也就不存在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私利和公益之间自然和谐的预定协调”。显然,这些都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继续和持续增长,进而也就带来了政策转变的必要诉求。事实上,随着经济增长所促生资源瓶颈日益显现,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必然不断加剧,由此反过来就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继续和持续增长。在这种情势下,政策治国下的社会经济政策也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和转变。同时,政策治国模式不仅为政策转变带来了可行性,而且也赋予了在实践中因应形势的灵活性。[44]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究竟该如何进行调整和转变?根本上说,这就需要着眼于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特征,由此就可以为政策转变指明合理方向并夯实学理性基础。为此,这里首先就当前政策的转变路向作一探寻,由此来为政策治国提供更清晰的决策思路。(一)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正义无序式经济增长带来的第一个社会问题就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这可以从20世纪90年代深化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基尼系数的快速提高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已经并必将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因而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就应该成为当下关注的重点议题。正是在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发展通则的作用下,收入差距的扩大通常就成为那些经济高速增长国家的基本特性。譬如,尽管斯密以降的英国社会以经济自由主义而著称,但当时英国实行的实质上是军事工业主义,并且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国家:在1688至1815年期间英国至少有52%的时间是处于战争状态,1715至1815年的国防费用几乎是1850至1913年期间的300%,甚至也超过了1914至1980年期间的费用总和(包括两次世界大战),是1850至1913年期间所有公共开支的两倍。[45]类似地,“二战”后的美国也是如此。那么,如此庞大的军费开支来自何处呢?基本的措施就来自征税和借款,而征税和借款的方式显然就会衍生出收入再分配效应,从而进一步拉大了社会收入差距。同样,日本经济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取得迅猛增长,一个重要基础就是制造业方面的廉价劳动力。这也反映出,日本的工人工资并没有与其劳动生产率以及相应的贡献实现同步提升。显然,作为后发国家,中国拥有更好的条件可以且应该从发达国家那里吸取经验和汲取教训。然而,一些经济学人恰恰倾向于以这体现了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来为当前现实进行辩护。他们的逻辑是:你看,西方国家也曾经如此,所以中国社会的当前状况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呢?为便于读者深入认识当下收入分配的问题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的诉求,这里对广为传播的“倒U形”曲线假说做一剖析,因为“倒U形”曲线常常被一些经济学人用来为当下中国收入差距进行辩护的依据。在这些经济学人眼里,收入分配的“倒U形”曲线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能够改变它呢?恰恰相反,如果你要致力于解决社会正义、收入分化问题的话,那么,就必然导致“为公平而牺牲效率”的结果,必然会导向整个社会的贫困化。其理由是:经济学已经告诉我们,公平和效率是个二律背反呀!正是根基于西方社会的历史,进而把中国的当前现实与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西方进行比较,一些经济学人就热衷于为当下的收入分配现状辩护。这些经济学人甚至质疑:中国的贫富差距大吗?在他们看来,中国的收入差距还不够大,相反,只有进一步拉大差距,效率才可以提高,社会才能进步,进而才有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和谐社会的希望。其实,我们更应该思考:古典经济学时期的西方社会中有多少人在流离失所?当时的学者穆法兰就写道:“最大多数的穷人并不在贫穷或野蛮的国度,而是出现在那些最富庶与最文明的国家”;另一学者奥特斯则宣布了一个公理:“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与其人口相对应,而且痛苦程度也与财富相对应。”[46]面对这些经济学人的惊人语录,我们可以逐层加以考问。首先,谁告诉你效率和公平是不能相容的?是奥肯吗?前面的分析已经明确表明:两者之间在长期上存在着正向关系。当然,你千万不要把公平误以为平均或均等,现代道德哲学界已经做了非常深入而精微的探索。同时,尽管公平的含义非常广,但其本意上还是指获取自己的努力所得而不受剥削;显然,这样理解的公平对人的努力必然最具激励性,从而也必然与效率是相容的。其次,又是谁告诉你“倒U形”曲线是收入分配的必然规律?是库兹涅茨吗?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倒U形”曲线仅仅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收入分配情形而提出的一个假说。一方面,正如库兹涅茨自己所承认的,所谓的“倒U形”曲线是基于“脆弱数据”,因为它是来自20世纪50年代西方创下“二战”后经济奇迹的那段相对短暂时期的数据。[47]另一方面,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则反映出早期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显现出的一个基本现象,也体现了市场机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纯粹力量博弈所决定的收入分配结果,进而对应着社会制度不公正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映像。正因如此,库兹涅茨假说就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1)早期挑战,它无法解释在极端贫困国家转变为相对贫困国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平等上升这一现象;(2)新近挑战,它无法解释20世纪80年代之后发达国家的收入不平等普遍上升这一现象。根本上说,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市场权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同时,“倒U形”曲线后一阶段中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呈现出缩小趋势,正是人类对自发市场机制的干涉而非自发市场机制的自我演进所形成的结果。通过考察历史就可以非常清楚:一方面,鉴于18世纪市场经济的无节制发展所造成的社会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现状,古典经济学家在几无经验可循的情况下努力地探索社会正义,并通过影响政府决策来推进社会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兴起,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马太效应再次发生作用,由此导致收入差距急速而持续地拉大。由此可以看到,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30、40年代曾经历了一次不平等现象的缓和过程,但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不平等现象又明显加剧了。显然,这至少反映出这样两点:(1)市场经济国家中不平等现象的加重和缓和呈现出周期性特征;(2)不平等现象的加重通常是市场机制的强化结果,而不平等现象的缓和则主要是源于对市场机制的人为干预。皮凯蒂就写道:“(19世纪)在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收入的不平等和财富的不平等现象有显著改善,这种不平等的改善很大一部分应归因于政治机制而非经济机制。”[48]政治因素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在个人收入差异上所呈现的“倒U形”曲线,二是地区收入差异上所呈现的“倒U形”曲线。这也可以在库兹涅茨所观察到的美国社会得到佐证:第一,在“二战”之前,美国已经发展成一个主要经济强国,但收入和财富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第二,从“二战”结束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经济日趋繁荣,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出现了快速缩小趋势;第三,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推行,阶层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譬如,在20世纪30年代,密西西比州的人均收入只有马萨诸塞州的30%,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则提升到了70%,而到2018年又回落到了55%左右。[49]所以说,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仅仅描述了特定一段时期的情形,而没有普遍意义。根据一波又一波的技术进步以及相应的政策落实,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米兰诺维奇甚至推导出一条螺旋式波浪的不平等曲线,并称之为“库兹涅茨波”。[50]最后,从历史上看,正是由于古典经济学家们艰苦卓越的探索,才逐渐奠定了西方社会如今这种相对成熟而稳定的社会制度;但是,一旦背离了这一逻辑和事实而推行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市场化政策,就会重新出现急速的社会分化。所以,卡尔•波兰尼说:“只有在市场经济之制度背景中,市场规律才是相关的;并不是都铎时代的英国政治家背离了事实,而是现代的经济学家们背离了事实,他们的责难蕴涵着市场制度的存在”,“英国经得起圈地运动的大灾难而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是因为都铎王室及早期斯图亚特王室运用皇室的权力来阻缓经济进步的速度,直到进步的速度变成社会所能忍受的程度——使用中央政府的力量来救助这个变迁过程中的受害者,并且试图把变迁的过程导引到比较不具破坏性的方向。”[51]显然,古典经济学家们的早期探索以及相应的社会实践不仅为现代社会的人们提供起了宝贵的经验,而且也为当前政策治国的政策转向指明了方向和途径。这意味着,为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的收入分化问题,需要从古典经济学中汲取营养,而不能像现代主流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那样简单地诉诸市场机制或市场深化。(二)改变增长方式以提升福祉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另一个特征就是资源的粗放式投入,这可以从中国单位GDP能耗的高居不下以及一些城市的资源枯竭中窥见一斑。例如,对内蒙的鄂尔多斯、陕北的神木、甘肃的玉门、湖北的黄石以及云南的东川等所做的考察表明,这些资源型城市的经济高速增长背后存在着严重资源耗竭。由此就可以基于资源的粗放式耗费来审视中国社会经济的无序式增长: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对中国经济的继续增长起到越来越的制约。为此,如何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也应该成为当下关注的重点议题。正是在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一发展通则的作用下,西方社会在经济增长过程中都曾造成严重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譬如,英国伦敦之所以称为“雾都”,重要原因就是,工业革命带来了煤炭的大量燃烧所排放的烟尘与雾混合在一起,这些黄黑色烟雾笼罩在城市上空经常是多天不散。甚至到1952年12月5日至9日期间,伦敦出现的雾灾导致1.2万伦敦人死亡和10万人生病。10年后,在德国重工业中心鲁尔区,一场雾霾导致156人死亡。[52]更进一步地,随着工业化的推进,高污染行业污染了土地、河流和空气,导致自然水域、河流和湖泊的死亡,导致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进而不时地爆发出大规模的疾病危机。既然如此,当今的西方发达国家何以能够享有较高质量的自然环境呢?根本上说,西方社会当今所享有的清洁环境不是自然演化或市场深化的结果,而是源于相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这样两方面:一是将高能耗和重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二是采取强有力的政策并花费大量的成本对本国环境进行整治。这样经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欧美国家的环境才有改观。譬如,针对1952年的伦敦雾灾,英国政府1956年就推出《空气清洁法案》禁止在伦敦部分地区使用产生浓烟的燃料,20世纪80年代以降更是采取越来越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这才使得伦敦的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观。事实上,到20世纪70、80年代,欧洲就开启了一场环境革命,如欧盟仅在1983年至1986年间就引入了近100项新法规和指令来限制环境污染。[53]显然,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应该引起当前中国社会的足够重视。然而,一些经济学人却倾向于将库兹涅茨的“倒U形”曲线引入到环境污染中:污染程度开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日趋严重,在达到“倒U形”的顶部之后,随着收入水平的增加而污染程度开始下降。也就是说,环境会随着经济发展先变坏再变好。进一步地,这些经济学人通常还会以发达国家的经验作为佐证。但实际上,环境的变化与其说经济发展的自然作用结果,不如说是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环境政策的结果,由此,诺德豪斯就总结了三条发现:(1)“绿色运动的许多挑战只能通过政府政策来应对。这些措施包括建立一套法律框架,让实体对其有害行为负责,以及对污染和传染病等最重要的溢出效应制定监管政策”;(2)“环境政策往往落后于科学发现许多年。……出现这种滞后的部分原因是政府甚至民主国家的政策在其行动中有很大的惯性”;(3)“需要合作与协调以克服国家层面的派系利益和国际层面的搭便车行为”。[54]正是由于没有充分吸收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当下中国社会的经济增长就依然以资源消耗和浪费为重大代价,由此也就严重制约了社会大众的真实收入和福利水平的提升。[55]事实上,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生产净值(NDP)与国民收入(NI)之间之所以会呈现出巨大的剪刀差,人们的真实收入或者财富拥有量之所以会远远低于GDP数字,根本上就在于这种依靠资源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其原因是,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了全部生产量,不仅包含了大量的生活成本,而且包含了大量的制度性,甚至还包含了被商品化的大量自然资源;但是,它没有考虑用于生产的各类资本的贬值,没有考虑住宅、建筑、设备、机器等的损耗,没有扣除税款以及各项费用。按照这种统计体系,一场火灾、地震以及飓风所造成的损失都不会从GDP中扣除,但所有用于修复损失的支出却计入了GDP值。由此就会呈现这样的背反:一方面,体现流量的GDP数字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另一方面,体现存量的国民财富往却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增加,反而会出现下降。进一步地,这种背反随着推行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同而出现出明显的差异:那些推行粗放式经济增长的国家往往出现更为明显的背反。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分析两种极端情形。第一种极端情形: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完全是依靠新创造的价值,那么,以r的年增长率发展t年后,它的总财富就是: 。第二种极端情形: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以完全消耗过去的资源为代价,那么,以r的年增长率发展t年后,它的总财富就是: 显然,如果r取8%,t取30;那么,就有: , 。也就是说,在初始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两个国家经过30年的发展所实现的财富存量竟然相差了12倍。再将假设设定得更现实一点,假设前一类国家的耗费率是0.5,而后一类国家的耗费率是0.8;那么,就有: , 。显然,最后的收入依然相差1.5倍以上,当然也就分属于高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上述分析也得到了现实的验证。譬如,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等人在2010年估算,中国总财富在2000-2005年间的增长率为3.86%,美国和印度分别为1.39%和2.60%;相应地,中国人均财富增长率为2.92%,美国和印度分别为0.22%和0.86%。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国民财富增长率要大大低于GDP增长率。[56]如何解释这一点呢?关键就在于,作为存量的财富和作为流量的GDP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如果一个社会消费掉的大于生产出的,那么,尽管该国的GDP可能还会增长,甚至还可以更快增长,但它拥有的实际财富却在减少;同样,如果一个国家的GDP高速增长主要是依靠粗放式资源投入、环境破坏、拆东墙补西墙以及重复建设,那么,它的实际财富增加就要小得多。基于这一差异也就可以明白:西欧诸国以及日本等在“二战”后经历四分之一世纪的快速经济增长之后便进入了高收入的发达国家行列,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自1978年改革开放尤其是自1992年启动更全面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取得了更快的速度增长,但经历了至少35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只是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事实上,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迄至2007年,美国人均财富积累接近15万美元,而中国只有两三千美元。也就是说,尽管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几乎以近10%的速度在增长,但30年间所积累的人均财富还不到美国的零头;与此同时,日本经济从1955年到1973年只是经历了18年的高速增长,它的人均财富就大体赶上了美国。[57]事实上,日本从1950年到1975年的高增长期间人均GDP增长为年均8.1%,它的人均GDP在1950年时只是美国的20%,而到1990年就达到了美国的81%。[58]同样,从1950年到1970年,联邦德国的经济也以年均增长率10%以上在增长,由此创造了世界经济的奇迹。如何解释中国与日本、德国以及西欧国家的生活状态差异呢?根本上说,这就与经济增长方式有关。究其原因,即使西欧和日本等也经历了粗放式增长的阶段,但它们后来都实现了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转换。相应地,如果不改变目前这种以粗放式投入并注重流量而不是存量的经济增长方式,那么,尽管中国的经济体量会显得越来越庞大,但真正进入富裕社会还要漫长的过程。尤其是,由于经济增长过程存在明显的无序性,这就使得中国经济增长将会面临中断的巨大危险,进而也就很可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显然,从提防和避免这一风险和危机的角度,当前中国也需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而,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切实转变,根本上在于改变或优化依然很不健全的社会制度。事实上,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出现无序式经济增长,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在以经济效率为中心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都偏重于经济增长和GDP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就在于促使各级政府官僚转变其政绩观:要用群众的标准来衡量政绩,真正关心人们的需要,而对百姓负责,对后代负责。一方面,只有对百姓负责,各级政府才不会专注于GDP值等数字指标,因为对普通百姓来说,能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要比GDP值有意义得多;另一方面,只有对子孙后代负责,才不会施行竭泽而渔的政策而大上那些高度污染的、耗能极高的项目和工程。最后,需要指出,只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及缩小收入差距,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才能真正通向高福利水平的富足社会。宇泽弘文将富足社会定位为:“这样一种社会,人人都能在其中充分发挥先天和后天的禀赋及能力,参与社会分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梦想和抱负,并在实现自身理想和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回报,拥有幸福而稳定的家庭,尽可能地拥有丰富多彩的社会关系,度过高文化水准的一生。它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1)能够稳定、持续地维持美好、富足的自然环境;(2)能够给人们提供整洁的居住环境,以及舒适生活的文化环境;(3)能够建立良好的学校教育制度,让所有的孩子都发挥自身多元化的禀赋和能力,成长为均衡发展的社会有用人才;(4)身患疾病和受到伤害的人能够随时接受最高水平的医疗服务;(5)拥有完善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使各种稀缺资源的分配更加高效、均衡,从而实现上述各项目标。”[59]可喜的是,进入21世纪第二个10年,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过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早在温家宝总理时期,中央政府就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即政府的根本目标是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十九大以后,中央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无序式经济增长所潜伏的危机,从而致力于把工作精力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科学发展之路上来,使得经济发展在近几年来逐渐步入了新常态。六、无序式经济增长引发的流行理论反思无序式经济增长不仅出现在致力于实现经济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如当下中国社会),而且也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史上所呈现出的基本特性。显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更好的条件可以且应该从发达国家那里吸取经验和汲取教训,从而减少社会良性发展过程中的摩擦成本。冯兴元就指出,“别人走过的弯路,我们不走;别人未走过的弯路,我们也不走;别人走过的近路,我们照样走;别人未走过的近路,我们要领头走。”[60]然而,一些主流经济学人往往对历史提供的明显事实以及前人提供的知识沉淀却毫不在乎,而是热衷于以新古典经济学教材所宣扬的一套市场有效论为现实提供合理化解释;或者,将当前中国社会与英国的启蒙时期以及美国的拓殖时期所发生的情形加以比较,以其他国家的历史情形为中国的当前现状辩护,由此重新蹈西方社会曾经走过的曲折之路。正是在这种思维指导下,尽管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暴露出了各种社会问题,但经济学人却几乎没有提供什么可行的建议和方案。由此,由现实问题意识就激发出了理论问题意识:究竟该如何认识和发展现代主流经济学?(一)如何认识现代经济学的那些规律一般地,要真正理解和吸取发达国家所提供的经验和教训,关键就在于尽力避免流行的理论学说以及先验信念遮蔽我们的眼界,由此展开对一些重要经济现象的深层次思考。然而,当下社会的问题恰恰在于,一些经济学人往往在缺乏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就开始鼓噪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甚至要重走欧美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于是乎,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就不再有区分,进而也不须辨别黑白,以至于一股脑儿将那些好的和不好的制度或者具象性安排都引进国内。譬如,德国的何梦笔就指出,“对德国经济秩序的了解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外国一般都是扭曲的:其原因是,那些报道往往都只是起着镜子作用,反映报道人对其本国政治的看法,但不是起着反映客观信息的作用。比如谁在中国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会乐意表扬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应成就;比如谁在美国抱怨卫生保健制度的成本日增,就会强调德国卫生保健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中充斥着许多问题。这就使人感到难以获得一个清晰的全貌。认识、利益和兴趣这两者紧密交织在一起。”[61]在很大程度上,何梦笔的刻画在当前中国社会得到了鲜明的印证。试想:那些力图照搬一个现代制度的功利性改革者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整体性地了解西方社会制度的实质呢?事实上,这些经济学人所犯的一个重要错误就是,把在特定时空下尤其是从欧美社会的历史轨迹中所获得的统计规律当成了普适性的经济规律,并由此来为当下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形辩护。为了更深刻地认识这一点,我们对经济学中有关收入分配的几个常数做一审视。20世纪上半叶,英国统计学家亚瑟•鲍利对英国“一战”前一代人(1880-1913年)的功能性收入分配的研究中首次发现:劳动在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中的比例保持稳定。这一发现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鲍利定律而广为接受。例如,克莱因就将劳动收入份额的恒定列为经济学的“五大比例”之一,并在建立经济学模型时将其处理为常数。后来温特劳布进一步发展了鲍利定律中的神奇常数,他通过美国的数据观察到,企业国内生产净值中的工资份额是个常数,其倒数为介于1.9至2.0之间的一个常数,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轻微的下降趋势。问题就在于,鲍利定律以及其他各种统计规律所揭示的仅仅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甚至仅仅是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例如,后来马克卢普对美国的研究就发现了份额的变动:美国1945-1960年间的劳动份额在63.6%至68.9%之间,而1929-1960年间则在58.2%至73.4%之间变化。[62]为此,萨缪尔森在20世纪60年代就写道:“半个世纪以来,各种具有相反趋势并相互抵消的事实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巧合,并且无法保证它们将重复发生。(我)意识到经济学‘法则’在经济生活中时多么的变化莫测:例如关于工资份额为常数的鲍利定律、关于劳动力的参与率为常数的龙氏法则(Long’s Law)、关于不变的收入不等式的帕累托法则、关于财富-收入常数比例的莫迪利安尼法则以及关于真实工资和(或)利润率下降的马克思法则、关于资本-产出常数比例的无一例外法则(Everybody’s Law)。如果这些都是法则,那么大自然就是一个罪犯。同时经验也告诉我需要对巧合保留必要的怀疑,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它们不能解释事实,它们也能描述事实,直到他们丧失描述的功能。”[63]然而,一些经济学人却倾向于将它们转化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而成为指导中国社会改革的基本依据。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往往不对真实的历史进程展开深入的甚至起码的探析,就基于所谓的历史主义观点而把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与教材上所宣扬的西方经验进行比较,进而以西方社会两个世纪之前的标准来要求当下的中国。在这种思维指导下,收入差距拉大、贫困化现象以及社会矛盾尖锐化等就被看成是经济增长的必经过程,从而也就是正常而合理的。但显然,这恰恰暴露出这些经济学人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乐于把经济增长归功于其学说,另一方面又倾向于将社会问题视为不得不为此付出的代价。既然如此,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就又怎能被说成是这些经济学人的功绩呢?恰恰相反,如果说当前这种现状确实都是经济学人所积极推动的话,那么,他们的真实作用就值得重新评价了。最后,需要指出,经济学人的职责根本上在于理顺公共领域的关系,完善社会制度,[64]而社会制度的好坏并非没有标准。一般地,一个好的社会制度根本上要能够对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各类资源进行整合,要能够协调利益关系以及缓和社会矛盾,从而可以促使社会秩序的持续扩展。在这个意义上说,收入分配状况实际上就反映出社会制度或分配规则的健全程度:一个社会的收入差距越大,其分配制度或规则越不公正。[65]由此来看,在欧洲工业革命时期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当下时期,社会矛盾通常都呈现出迅速激化之势,都造成了社会贫富极端的两极分化。基于这个标准可以说,当前社会制度恰恰处于失范状态中,自然也就是不好的。正因如此,随着近年来中国社会在自然环境、社会矛盾等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重新评估和反思经济学人在当前中国社会所扮演的角色。(二)不能滥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基本特征集中体现为,通过牺牲公平来获得效率。但是,这种牺牲也必须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否则就会引发冲突而造成更为严重的低效率。由此就要思考:一个社会的容忍界限究竟在哪?一般地,影响人们对不公平收入分配之忍受限度的有两大因素:(1)与不公平的严重程度有关,进而与社会制度的有序性程度有关;(2)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结构有关,进而与宗教信仰和种族分布有关。其中,宗教文化往往会影响人们的公平观和忍耐性,种族结构则会影响社会组织和对抗状态。事实上,不像生产活动主要决定于个人或社会的劳动投入,掠夺活动往往会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同时,当人们难以忍受不公平而转向采取掠夺手段来获取利益时,他首先需要加入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来提升力量。更进一步地,大规模组织形成的难易又与社会结构的紧密相关:一般地,如果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分层,这包括由阶级、种族、宗教形成的不同共同体,那么,具有相同“缘关系”的个体就比较容易形成组织,进而就更容易出现激烈的对抗和掠夺行为;相反,如果社会具有单一的高度的流动性,并主要由单一的种族和宗教构成,那么,通常就难以形成稳固的对抗组织。由此就可以更好地认识当前中国社会:在收入分配不公日益凸显的情形下,中国经济之所以还能在较长时间内取得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就与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有关。一方面,儒家文化塑造出了中国人的吃苦耐劳秉性:(1)中国文化注重现世的幸福,这促使人们从小就学会为未来幸福而忍耐当下;(2)中国文化注重集体和家庭,这使得父母愿意为了子女的未来幸福而承受巨大苦难。另一方面,儒家社会结构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淤结:(1)中国社会具有高度流动性,这使得人们对未来或者对后来抱有希望,从而不倾向于采用过激手段;(2)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这使得受压迫者很难集合成大规模组织来进行掠夺活动。事实上,除非必不得已(如不公平程度超出了上限或者人们失去了改善生活或维持生存的所有渠道),中国大众通常不会采取会导致两败俱伤的激烈对抗手段,而宁愿默默地劳苦以求得自己的生活改善和子孙的未来发展。进而可以对照地审视一下非洲的经济发展情势,因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洲国家试图学习和借鉴中国的经济增长经验。显然,非洲在上述两方面都与中国社会存在很大差异:(1)在社会文化上,经过西方的长期殖民和文化渗透,个体主义和享乐主义也盛行于非洲和中东的国家或地区,社会大众通常只是关注个人的享乐和追求而不像中国人那样关注子孙的成长和未来,并且,对权利的追求也比中国人更加容易采取激烈的斗争手段;(2)在社会结构上,很多非洲和中东国家或地区内部存在了各种严重对立的种族、宗教、部落和党派,人们往往被自然地归属于某一组织,因而个体感受到的不公平很容易上升了共同体之间的对抗和掠夺,如在卢旺达就曾发生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种族杀戮,一些穆斯林国家中的什叶派和逊尼派之间也存在相互仇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第一阶段,也就是极端无序的阶段,内部充满了种族的、宗教的、党派的以及部落的争斗,这使得人们的财产得不到基本保障,从而就无法致力于生产活动和经济增长。进而,正因为非洲以及中东国家和地区在制度和文化上与中国存在着这些显著差异,因而中国经济增长的经验也就很难被成功移植到非洲和中东地区。最后,正是由于当前中国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与独特的文化制度环境有关,因而就不能简单地以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加以解释,更不能由此来指导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凯恩斯经济学具有短视的操作性关注,它把经济政策视为一门艺术,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实施相机抉择的财政货币政策,而不考虑长期的制度建设,因为“长期来说,我们都死了”。究其原因,凯恩斯经济学仅仅把资源创造建立在生产要素的粗放式投入上,将有效需求视为经济增长的引擎,而不考虑需要背后的制度因素,不考虑劳动有效配置、生产的协作机理,从而不涉及社会制度变革。我们举凯恩斯学派的克鲁格曼为例,他最早指出中国以及“东亚四小龙”在经济增长中的粗放式特点,并成功地预言了1988年的东亚金融危机,但他并没有进一步剖析这种粗放式发展的制度根源。事实上,张五常对克鲁格曼的评论是:此君推断无数,错得离奇,但大名依旧。[66]另一方面,尽管新古典经济学具有长期的制度性关注,它的政策也着力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包括长期低税、削减福利支出(供给学派)、指数化收入、教育券发放、单一货币规则 、浮动汇率制 、统一所得税率、负所得税政策(理性预期和货币学派)、放松管制、取消转移支付、建立市场规则(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等等;但是,由于采用了自然主义的分析方法,它不仅将所有人视为理性的,而且还认定个人逐利行为将会导向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而就将整个理论建立在“私恶即公益”这一信条之上。正因如此,新古典经济学极力推崇市场机制的作用,却看不到自发市场的内在缺陷,而周而复始的经济危机显然证伪了这种理论。七、无序式经济增长引发的制度思维审视基于对无序式经济增长通则之特征和根源的探究,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去认识和评估一项社会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辨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进而对当前中国社会的制度现状展开更全面的审视。显然,对制度评判的首要原则就是正义原则。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正义?罗尔斯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即一个由一种共同的正义观有效调节的社会里,对何为正义非正义也有一种公开的理解。”[67]然而,当前中国社会所充斥的恰恰是正义的不可知论,以至于正义被视同如普洛透斯的脸(Protean face)那样变幻无常而具有不确定性。正因如此,尽管西方学术界已经发展出了相当成熟的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这包括资源平等、福利机遇平等以及以不平等对待不平等的现代平等主义等;但在当前中国社会,众多“主流”经济学人对这些理论进程通常都不甚了了乃至视而不见。更为甚者,不少经济学人还会借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而想当然地宣称,制度好坏没有一个直接而一致的评价标准;进而,他们就会歪曲地利用“不管黑猫还是白猫,只要捉住老鼠的就是好猫”这一“尚方宝剑”,由此来为那些功利性的现实政策和制度安排进行辩护。为此,这里继续就社会制度的认知和评判思维作一审视。(一)研究社会制度的基本要求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旨趣在于,在相对完善的制度下探究个体的(理性)行为。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恰恰是不完善的,以至于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修正成了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根本性问题。这意味着,当前中国经济学所着重关注和研究的基本对象与新古典经济学所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进而也就必然导致在研究方法上也应有所差异。一般地,要理顺公共领域的社会关系、完善公共领域的社会制度,基本着眼点是要理解改革的方向,这个方向也就是作为“应然”的理想状态;同时,要分析当下现状这个“实然”与改革方向这一“应然”之间的差距及其成因,由此探究缩小这种差距的途径。那么,如何确定这个“应然”呢?根本上,这就要探究事物的本质,而事物的本质则隐藏在现象背后。从本体论上说,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其理论研究都在于揭示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内在本质。其原因在于,只有认识到了事物的本质,才可以为了解现状树立一个对比的参照系或者提供一个发展的基本方向,并在对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究问题所在以及寻找解决的途径,这就是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68]一般地,任何社会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原初目的,都会渗入特定时代有关社会正义的认知,而不是仅仅建立在纯粹力量博弈所形成的社会均衡之基础上。其原因在于,后者通常只是反映强势者的意志和要求,是社会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异化形态;同时,正是由于现实制度往往是某种异化形态,从而也就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这条研究路线具有这样两个特点。第一,它不同于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流行思维:或者在先验的前提假设下进行抽象地模型构造并由此寻求最优行为或制度设计,或者在供求分析框架下进行计量实证并由此来解释和预测经济现状。其实,无论是纯粹的理性建模还是纯粹的实证分析,都无法为社会改造提供有意义的思路,前者涉及抽象性和现实性之间的不一致问题,后者则涉及从“实然”过渡到“应然”所面临的沟堑。第二,它也不同于当前中国学术界的流行思维:在理论上往往会把现代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当成是普遍性的原理,在实践上也往往会把西方既存的现状或模式视为中国模仿的对象或发展的方向(尽管有时也会根据国情而作些适应性调整)。其实,这是单向一元的发展思维,它忽视了西方社会中本身的异化特征或者其独特的社会背景,从而不仅无法真正了解西方社会制度的成因,而且更无法看到其内含的缺陷。根据制度共生理论,制度具有与相关“域”几乎所有参与人相关的普遍性和多重性的特征,因而制度之间必须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体可以看作是制度间相互关联的整体性安排;并且,决定制度的一些细微方面根本上难以察觉,而这些隐性的东西出现稍许变化都会产生出巨大的蝴蝶效应。同时,根据制度异化观,由于受现实因素的影响,现存制度或多或少地被都异化了,也都偏离了本质。这意味着,西方社会的制度本身都必然会存在某种缺陷,尽管这种缺陷在西方社会中可能因受到抗衡力量的制衡而不怎么明显,但一旦移植其他环境中就会凸显出来。这就产生两点认识:一方面,社会事物的独特性要求我们,不能为纷繁复杂的现象所困扰,不要为一些热点所牵制,更不能简单照搬所谓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社会事物的发展性告诉我们,不能迷信于流行理论,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供求和博弈分析方法,更不能盲目地宣扬和推广嵌入在现代主流经济学中的自然主义思维及其衍生的“物竞天择”价值观。例如,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里斯的最优税收设计理论,如税率太高,那么人们就失去了工作的兴趣,从而导致整体经济的下降;推而广之,如果将税收泛化为一般劳动(收入)剥夺,就会得出“劳动(收入)剥夺将导致经济增长速度下降”的一般论断。然而,当前中国社会所呈现出来的情形恰恰提供了反证:一方面,近年来收入差距加速拉大,这反映出劳动(收入)剥夺现象非常严重;但另一方面,近年来的整体经济却在飞速发展。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像呢?大体上可以这样解释: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劳动者被剥夺的现象严重,相应地,劳动者就不得不支付更多的努力来维持生存或者为子孙积累财富,由此也就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由此来审视莫里斯的理论:它主要适用于人们已经可以享受一个体面生活的社会,从而不需要通过支出更多劳动来维持生存;相反,基于劳动负效用原理,当劳动所得减少时通常会减少劳动支出,由此也就会导致经济增长下降。正因如此,每当有经济学人援引西方主流理论或者欧美经验而大加效仿时,笔者总是苦口婆心地劝诫说:不要总是讲别人是如何做的,也不要总是照搬别人的做法,而是要形成自己对事物的深层认识,要具有对流行认知的反思能力。我们可以想一想,别人或他国的做法就一定是完全对的吗?你真正了解别人行为及其制度中体现的精髓吗?同时,你又看到他国制度所隐藏的缺陷吗?更不要说,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要适用于私人领域,是在既定制度下探求私利最大化的手段和途径。然而,时下一些经济学人却似乎不管这一点,而是义无反顾地借用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上的一些流行理论就来为当前的中国社会实践开出处方;与此同时,他们对目前明显失序的社会现状却视而不见,或者将之推卸给其他领域的学者。尽管如此,这些经济学人却依然沾沾自喜地自视为中国制度变革的推进者,依然好大喜功地自视为经济发展成就的贡献者,以至于把经济增长的功劳都揽在自己身上。问题是,经由经济学人照搬或“精心设计”并通过权力部门正式付诸实施的那些源自欧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和“成熟”体制在中国社会有多少是有效的?最后,需要指出,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学人错误地将根基于私人领域的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模式应用于中国社会的公共领域,结果往往就忽视了社会经济问题的实质;尤其是,方法导向所驱动的抽象研究进一步扭曲了公共领域的关系:造就了掠夺性、畸形的市场,使得社会制度进一步失范,并强化社会发展的无序性。[69]显然,面对这一事实,我们就需要反思:经济的增长速度与制度的完善程度之间是否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其实,马克思本人很早就对此做了回答:早期资本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提高,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深重灾难,因此,这种制度就是不完善、不成熟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进一步的改革,否则就会制约生产力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提高。推而广之,在社会经济增长已经达到一定高度的今天,我们就有必要静下心来借鉴马克思的洞见对当前现实以及未来走向做一番好好的思考:中国40年来市场化改革的路径究竟如何?当前社会经济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这应该是当前经济学界的根本任务。(二)正视当下中国的问题及诉求为深刻理解和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思维和理论。其原因在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深受自然科学的支配而倾向于探析普适性原理,致力于构建基于抽象而静态的数理模型;相应地,它就会无视现实世界中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而也就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时性。张夏准写道:“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正面临采用一整套‘好政策’和‘好制度’——诸如自由贸易和投资以及强大的专利法——来促及其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当一些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并不情愿采用这些制度时,提议者们往往就会对这些国家不接受这一已经实验并被发展所证明的处方之愚蠢行为感到难以理解。毕竟,他们争辩说,这些是发达国家在过去使用并变得富裕的政策和制度”,“自然地,这些被推荐的政策和制度是否适合发展中国家还存在激烈的争论。但是,奇怪的是,即使那些对这些政策和制度是否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仍抱怀疑的人,也想当然地认为这些政策和制度是那些发达国家在处于发展阶段时所采用的”,而“与这些传统看法相反,历史事实是,这些富裕国家并不是在这些他们极力推荐并经常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的政策和制度上取得发展的。不幸的是,这一事实在目前已经很少为人所知,因为资本主义的‘官方历史学家’已经非常成功地重写了历史”;显然,“如果富裕国家推荐给贫穷国家的那些政策和制度并不是它们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使用的,又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说,富裕国家正试图踢掉那个让他们爬到目前这个高度的梯子”。[70]不幸的是,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那些拥有话语权的经济学人恰恰会有意或无意地忽视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与发达国家历史经验的背离。相应地,他们或者极力拓展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主义思维,盲信于基于力量博弈的市场机制,并盲目地搬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私人领域的工具、方法和理论来指导中国公共领域的社会实践;或者简单地搬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政策,热衷于对经济热点开出各种治标不治本的药方。于是乎,尽管经济学的地位在中国社会如日中天,但中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却并没有显著理顺,反而呈现出进一步扭曲的趋势,人们的应得权利和国民财富创造之间的背离也呈现日益拉大的趋势,由此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的长期无序性。在这种情势下,现代经济学理论就必然会遭遇逻辑检验和经验检验这两方面的强烈挑战。第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转换,社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人们之间的协调合作,依赖于人力资本主动性的发挥,依赖于优先能源的节约化利用;相应地,传统那种高耗能的和分配不公的无序性发展路径就会越来越严重制约到经济的进一步增长。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应得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从而对社会制度改革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相应地,传统那种注重个人理性行为而忽视公共领域建设的经济学理论在应用上就会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局限。其实,对社会正义的追求本身就是启蒙运动传播的自然结果。美国政治学家威洛比(Willoughby)在《社会正义》中就写道:“所有文明国家的人民都要把社会和经济状况交由合理性和正义性的标准加以同等的检验,就如同他们曾经在过去对政治制度的制度性提出质疑一样。”[71]同时,对社会正义的认知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深化。阿马蒂亚•森就指出,“随着历史的演进,‘平等’和‘公正’这两个概念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阶层分化及阶层间的社会隔阂也变得越来越不为社会所容忍,不平等这一概念本身也因之发生了重大变化。”[72]譬如,早期人们追求的是工作的权利、市场交易的权利以及机会和教育的平等,后来则进一步重视分配的正义以及在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应得权利。正因如此,随着社会发展带来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力量决定的社会制度就越来越难以运作和维系;相反,我们需要将人类不断积累的关乎社会正义的伦理道德逐渐渗入社会规范和制度安排中,否则就会造成社会扩展秩序的中断。最后,需要指出,就经济学和伦理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结合来说,众多道德哲学家以及出身于社会哲学领域的早期古典经济学都有深刻的认识。例如,约翰•穆勒就强调,经济学以及经济学家在不同时期所面临的任务是不同的:只有在世界上落后地区,增加生产仍然是重要的目的;在进步国家中,经济上所需要的是一种较好的分配制度。显然,在物质资源已经较为丰富的今天,社会福利的改进就需要转移到分配这一层面上来。对此,约翰•穆勒也指出,一个有利于实现扩大平等目标的手段是再分配,这不仅是收入的再分配,而且包括了财富的再分配。[73]正因如此,笔者一直强调,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社会的协调稳定和有序化,而社会协调也就是要探究市场和政府这两类协调机制及其内在缺陷,从而化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两大问题。不幸的是,当前一些经济学人却盲目地信守和应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思维,致力于从纯粹力量博弈的角度来解释和涉及社会制度,这就非但没有缓和反而进一步扭曲了社会制度。八、尾论:再论经济学人在改革中的角色一般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依赖于这样两方面:一是注重资源开发和环境利用的可持续性,要关注自然资源利用上的代际公平;二是注重人与之人之间分工合作的可持续性,要关注财富分配上的社会公平。相应地,这两个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由此所获得的经济增长必然是无序的,必然不具有可持续性,相应的制度安排也就不能称为合理和优秀。同时,从历史和现实来看,特定时期所出现的高速经济增长大体上都具有明显的无序性。在很大程度上,无序式经济增长就是人类社会的通则,它根源于制度的(相对)不完善,或者由无节制的市场机制所驱动,或者是由强有力的政府部门所推动。同时,正是由于长期推行的无序式经济增长,这使得社会经济陷入了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及稀缺资源的日见耗竭等困境,由此也就促使社会经济政策做相应的转变。有鉴于此,本章集中对三大议题展开逻辑探究和学理解析:(1)考察无序式经济增长所面临的发展困境及其政策转向;(2)基于无序式经济增长来审视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3)基于现实经济增长的无序性来反思主流的制度思维。大体上,在经历长期无序是经济增长之后,一国政策转变应该体现这样两大诉求:一是通过制度安排以及相应的政策配套来缩小收入差距以促进社会正义的提升,二是通过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来促进真正的财富积累以推进富足社会的来临。正是通过对无序式经济增长基本动因的揭示,我们就不能简单地将经济增长与制度优劣直接相联系。由此就带来两大启迪:第一,不要以经济学中的统计规律来为现实辩护,而是应该将这些规律视为特定时空下的一个耦合而没有必然合理性;第二,不要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来认识和评估社会制度,而是需要发展出更为合理的分析框架来界分制度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显然,这对当前中国改革实践和相应的政策制定具有重大意义:它要求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保持高度警惕,尤其要反思对流行的制度思维进行深刻反思。不幸的是,现代经济学人往往不是致力于剖析和发现问题,而是更偏好采用流行理论来为现状提供合理性解释;相应地,他们不愿意做时代的牛虻,而是更乐于凭借选择性的“事实”将自己打造成时代的弄潮儿。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推行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中国社会尤其经济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由此,一些经济学人开始居功自傲,自视为制度变革的推进者和经济增长的贡献者,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宠儿。例如,21世纪初就出现了有关价格双轨制功劳归属的争论,甚至还在以“是否上山”为荣耀标尺。[74]然而,尽管一些经济学人往往以此来标榜其学术成就,但试问:价格双轨制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知识吗?连莫干山主报告起草人徐景安业说:“价格双轨制”很难说成是经济理论创新,而只是改革技巧、改革方法、改革艺术的一个创造。[75]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改革技巧、改革方法、改革艺术又是应时而行的,随着环境的变迁往往就会不再适用。而且,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大多只不过是刚刚接触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几个研究生或者毕业不久的青年经济学人,他们具有期望改变现状的理想并由此萌发出了这些“大胆猜想”。例如,会议发起者之一的黄江南就坦言,那些文章被选中上山的人有很大的偶然性,不过,一旦被选中后现在的命运就大不一样了。[76]同时,随着“价格双轨制”逐渐成了国家改革的战略思维,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指导的价格改革却带来了剧烈的社会动荡。试问:当时又有谁勇于站出来承认“价格双轨制”是自己的“杰作”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暴露出,这些经济学人具有相当的功利性。其实,双轨制发明权之争主要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降,相对于俄罗斯的改革困境,此时双轨制发展战略也已经为国际所认可,争夺“价格双轨制”发明权可以获得明显的名利。更不要说,又有多少人预测到了由“价格双轨制”酿成的1989年社会大动荡这一结果呢?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暴露出,价格双轨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内在缺陷,它甚至还不是一个系统的改革理论。进而也反映出,那些知识还相当狭隘的青年学子往往是运动式的“大胆设想”有余,而求索式的“小心求证”则不足。[77]因此,梳理和回顾整个40年的市场化改革历程,我们不免要问: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真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官僚或经济学人的“巧思构想”吗?其实,双轨乃至多轨、多重价格是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渐进式推进和价格放调相结合的自然产物,莫干山会议的意义不过是提出要因势利导地把这个有意无意的做法变成自觉的战略;同样,“莫干山”会议一年后召开的“巴山轮会议”所提出的“特区实验场”“地方分权”“金融改革”等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基本上还是基于“错了再试”这一基本思路。[78]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大多是盲目尝试的结果:行不通就换一个思路。这就像当年价格改革还是产权改革一直在相互争斗一样,也像当前各级政府所“批发”的那些几无意义的课题一样,很少能够有通盘而深入的理论认知,甚至往往是对最新理论的一知半解就将之推向实践。正因如此,尽管这种盲目的不断尝试确实可以带来了实用主义的结果,但通常都是在曲折中前行的,甚至说往往是以大量的牺牲或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自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无效配置或巨大浪费。当然,在实践中完善理论也是大规模社会改造或创新性实践的一般通则,因为此时大多是无经验可循的。譬如,无论是孙中山领导的三民主义革命还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都是懵懂之时开始建党并且在革命过程中才吸纳经验和教训而丰富和完善理论认知的,因而在革命实践中都出现了明显失误和重大牺牲。问题是,在和平年代的经济改革是否也必然需要以巨大的浪费和大量人员的牺牲为代价?是否可以尽量地减少这种浪费和牺牲呢?显然,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利用这和平的环境和时机对社会问题展开深入而系统的思考并由此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由此,我们就要反思:经由经济学人照搬或“精心设计”并通过权力部门正式付诸实施的那些改革措施是否实现了这一目标了呢?显然没有,诸如国有企业改制、新农村建设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攸关民生大计的改革等几乎都没有取得明显的或与其的成效。甚至还相反,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所推行的一些改革往往使得社会矛盾更为尖锐,以致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被破坏25年之后现在又不得不重新建设。因此,通过对过去40年市场化改革历程的梳理,我们就可以获得这样两点清晰认识:(1)中国经济的增长以及市场机制的建设,与其说是那些“主流”经济学人所设计的制度改革之功,不如说是激发社会大众的主动性所致;(2)通过产权界定等对社会大众的主动性激发,与其说是那些经济学人或决策者有意识地加以引导的结果,不如说是受社会环境所倒逼的结果。尤其是,受新古典经济学的熏陶,现代经济学人越来越不关注现实问题以及公共政策,即使承担一些政府课题也抱有很强的功利性和短视性。在这种情形下,古典经济学家那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和关注公共议题的责任在当前中国经济学人身上明显式微了,绝大多数人甚至对现实问题的基本直觉也都丧失了。相应地,这些经济学人对社会经济改革的指导往往就只是搬用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教材上所宣扬的原理和教义,以至于所谓的变革往往只是强化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其现实结果就是,社会制度总体上依旧严重扭曲,市场机制总体上依旧残缺不全;相应地,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却呈现出日益分化之势,社会大众的应得权利和经济增长之间也呈现出日益增大的背离。最后,正是通过对无序式经济增长的现状及其问题的剖析,我们就可以深刻理解经济政策转变的时代诉求及其方向:中国社会面临着从粗放到集约、从无序到有序、从高速而震荡到低速而平稳的转变。根本上说,这是社会制度逐渐成熟和完善的历程,人们的应得权利逐渐提高并与国民财富增长保持同步的历程,进而也是维持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显然,欧美诸国在没有外来竞争压力的情形下经过200-300年才逐渐调整过来,而东亚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则在经受了明显阵痛后也已经有了较大的调整。但是,实行经济计划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迄今却没有很好地完成这种调整,相应地,在经济增长受到过内外的因素限制之后,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就在短期内急速地爆发出来;同样,尽管中国社会的市场化改革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如果没有增长方式的相应转换,社会矛盾也会不断积累乃至总有一天会出现总爆发。托夫勒早就告诫说:“只有那些以国内最少的失序和动乱来完成第三次浪潮转型的国家,才能赢得全球性的竞争。”[79]显然,不仅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中国市场化改革之后的30年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这就很值得当前社会中的那些“主流”经济学人和相关主政者加以深思。[①]琼•罗宾逊:《经济学的尴尬》,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2页。[②]张夏准:《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肖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③]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④]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⑤]在荷兰寻求从西班牙独立期间,西班牙无敌舰队在1588年为英国消灭,1590年开始又陷入与法国的王位之争,这迫使西班牙在1609年与荷兰签订《十二年停战协定》而事实上承认荷兰联省共和国;1618年到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则彻底削弱了西班牙,西班牙被迫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正式承认荷兰联省共和国的独立。[⑥]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⑦]张夏准:《富国陷阱:发达国家为何踢开梯子》,肖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⑧]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自然体系》,杨春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5页。[⑨]Ha-Joon Chang, 2002, Kicking Away the Ladder:How the Economic and Intellectual Histories of Capitalism Have Been Re-Written to Justify Neo-Liberal Capitalism, Post-autistic Economics Review, 15(September), http://www.btinternet.com/~pae_news/review/issue15.htm.[⑩]兰德斯:《国富国穷》,门洪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638页。[11]参见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12]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13]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14]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15]Pomeranz K., 2000, 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rketing of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166.[16]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17]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8-99页。[18]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97-98页。[19]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20]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赵荣潜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67页。[21]朱富强:《经济增长的逻辑:新结构经济学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8-49页。[22]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2页。[2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42页。[24]当然,这里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归属于为较为有序状态,这仅仅是从西方社会所认知的市场体系这一维度而言的。但实际上,不仅纯粹市场机制的发展本身具有无节制性,而且还会衍生出日益加剧的马太效应,这些都会导致收入与劳动贡献以及应得权利的背离,从而使得社会收入差距快速而持续地拉大。[25]托尼:《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7页。[26]奥尔森:“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统一”,载阿尔特、谢泼斯主编:《实证政治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页。[27]彭慕兰:《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史建云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28]海尔布罗纳、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米尔博格的前言(代序)。[29]“距供暖还有10天物价部门解读资源短缺矛盾”,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8-11/04/content_14826172.htm.[30]“山西算出我国第一个省级绿色GDP”,http://news.sohu.com/20040820/n221635281.shtml.[31]杨圣明、郝梅瑞;“关于构建和谐分配关系问题”,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4/49156/4343859.html.[32]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0页。[33]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1-162页。[34]参见朱富强:《真实市场的逻辑:市场主体的特性解析》,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9页。[35]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25页。[36]克鲁格曼:《流行的国际主义》,张兆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37]Clark J. B., 1899,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New York: Macmillan, P.4.[38]巴罗:《自由社会中的市场和选择》,沈志彦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39]“南非‘经济奇迹’的背后”,http://star.news.sohu.com/s2010/economicmiracleinsouthafrica/.[40]“南非‘经济奇迹’的背后”,http://star.news.sohu.com/s2010/economicmiracleinsouthafrica/.[41]翁淑贤:“广东‘应小心翼翼地接近辉煌’”,《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5年9月21日(第一版),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9/15754/1393414.html.[42]林琮盛:“全中国污染源广东占一成”,《联合报》2010年6月8日。[43]都留重人:《日本经济奇迹的终结》,刘柠、傅蔚冈、余世存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69页。[44]朱富强:“警惕产业政策所潜伏的破窗谬误:政策治国模式的有效性和局限性”,2021年,未发表。[45]约翰•霍布森:《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孙建党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46]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7页。[47]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28页。[48]皮凯蒂:《财富再分配》,郑磊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49]克鲁格曼:《克鲁格曼的经济学讲义》,余江译,中信出版集团2020年版,第280页。[50]施瓦布、万哈姆:《利益相关者》,思齐、李艳译,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版,第56页。[51]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03页。[52]拜伦德:《20世纪欧洲经济史:从自由放任到全球化》,徐昂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03页。[53]拜伦德:《20世纪欧洲经济史:从自由放任到全球化》,徐昂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08页。[54]诺德豪斯:《绿色经济学》,李志青、李传轩、李瑾译,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第179-180页。[55]无序式经济增长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持续拉大的收入差距:一方面,较大的收入差距带来了较高的储蓄率和资本积累率,进而会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另一方面,较大的收入差距也引发了较严重的资源消耗和浪费,从而又会严重限制普通民众的福利水平获得进一步提升。[56]林双林:“除了GDP,我们要更多关心国民财富积累”,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0923/c1004-22995483.html.[57]“国民财富与GDP增长严重不成比例”,https://news.ifeng.com/special/jingjianquan/200907/0721_7444_1261487.shtml。[58]霍奇森(即霍奇逊):《资本主义的本质:制度、演化和未来》,张林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87页。[59]宇泽弘文:《社会共通资本》,李博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序 富足社会”第9页。[60]冯兴元:“译者的话”,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61]何梦笔:“前言”,载何梦笔主编:《秩序自由主义》,董靖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62]参见布朗芬布伦纳:《收入分配理论》,方敏等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63]Samuelson P., 1964, A Brief Survey of Post-Keynesian Developments, In: Lekachman R. (ed.), Keynes' General Theory: Reports of Three Decades, NewYork: St. Martin's, p.336.[64]朱富强:“新古典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审视:经济学的人文性反思”,《中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65]朱富强:“主流经济学理论对当前中国分配状况的误导”,《广东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66]张五常:“凯恩斯学派的不幸”,http://zhangwuchang.blog.sohu.com/124145064.html.[67]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68]朱富强:“从本质到现象: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路线”,《学术月刊》2009年第3期,载《新华文摘》2009年第13期。[69]朱富强:“分配体制缺失与收入差距扩大:基于社会原则的分配问题研究”,《改革与探索》2008年第10期。[70]Ha-Joon Chang, 2002, Kicking Away the Ladder: How the Economic and Intellectual Histories of Capitalism Have Been Re-Written to Justify Neo-Liberal Capitalism. Post-autistic Economics Review, 15(September); http://www.btinternet.com/~pae_news/review/issue15.htm.[71]转引自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72]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于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73]参见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68页。[74]1984年9月3日至10日在浙江召开的莫干山上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的中青年经济科学工作者讨论会,主要参加者有黄江南、张钢、朱嘉明、刘佑成、翁永曦、王岐山、徐景安、田源、王小鲁、周其仁、周小川、楼继伟、李剑阁、华生、张少杰、张维迎等;由于会议所提出的价格双轨制改革思想等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因而后人称之为“莫干山会议”。[75]“价格双轨制的由来真相:莫干山主报告起草人徐景安答本报问”,《香港商报》2012年1月19日。[76]“莫干山会议”,http://baike.baidu.com/view/1952944.htm?fr=ala0_1_1.[77]陈平说,他在20世纪70年代末参与组织全国科学大会的农业政策辩论时就用普里戈金的开放系统和耗散结构理论指出自给自足封闭经济的弊端,在出国前就发现“包字进城”是不成功的,但自己从不会去争什么包产到户或双轨制之类的发明权。究其原因,中国改革是老一代革命家推动的,而中国经济学家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多少话语权;同时,这些革命家有时会听听年青人的意见,但政治风险却是自身承担。[78]1985年9月2日至8日在“巴山”号游轮召开了“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会议请来的中外嘉宾都是重量级人物,并且对中国宏观经济学改革方向提出重要战略思想,因而人们通常把这次会议称为“巴山轮会议”。[79]托夫勒:《创造一个新文明:第三次浪潮的政治》,陈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9页。
李伯重: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36:39 +0800
中国在19世纪中期,发生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改变中国历史发展轨迹的巨大变化,当然不是一个突发事件,而是一个历史长期发展的结果。这个巨变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其起点是16世纪,而19世纪中期的鸦片战争则是这个巨变的爆发时刻。自此之后,大变局从发生、发展的第一阶段,进入了全面推进、深入开展的第二阶段。这个历史变化过程背后的推动力量是世界贸易的发展,而海上贸易又是世界贸易的主力。因此深入了解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是认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从何而来的基础。而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又必须放在全球史的大视野中才能深入研究。因此,经济史和全球史在这个研究中充分融合,成为研究中国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从而推动这项研究的深入进行。大变局·经济史·全球史清穆宗同治十一年(1872),朝廷重臣李鸿章在给清穆宗的一份奏章中说:“臣窃惟欧洲诸国,百十年来,由印度而南洋,由南洋而中国,闯入边界腹地,凡前史所未载,亘古所未通,无不款关而求互市。我皇上如天之度,概与立约通商,以牢笼之,合地球东西南朔九万里之遥,胥聚于中国,此三千余年一大变局也。”这段话在后来的流传中,逐渐变成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句今天我们耳熟能详的话。这个说法后来也成为中国史研究中的共识和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基调。我们今天对于中国历史的划分,以19世纪中期发生的鸦片战争为“古代史”和“近代史”的划分线。从战争规模来看,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在最大战争之列。远的不论,仅把之前发生于1796—1804年的白莲教战争和之后发生于1851—1864年的太平天国战争这两场国内战争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到鸦片战争只是一场中等规模的战争。在鸦片战争中,参与战役的清军人数达20万人,军费共2871万两白银。在白莲教战争中,清政府为镇压白莲教起义,从16个省征调大批军队﹐耗费军费2亿两。而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投入的兵力和花费的军费,更远高于此。从战争的直接后果来看,太平天国战争比鸦片战争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大得多。因此人们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不把太平天国战争而要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国历史的分界线呢?对于这个问题,历史学家蒋廷黻在《中国近代史》中作了阐释:“我们到了19世纪遇着空前未有的变局,在19世纪以前,与我民族竞争的都是文化不及我,基本势力不及我的外族。到了19世纪,与我抗衡的是几个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这段话中说的“与我抗衡”的“以科学、机械及民族主义立国的列强”,就是新兴的西方国家。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到来,才导致了这个对中国产生了如此巨大影响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因此,以鸦片战争为标志的19世纪大变局的关键是西方的到来。东汉王充有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西谚也说:“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像19世纪大变局这样一个极其重大的历史事件,当然不会是忽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才发生的。西欧和中国在地理上相距遥远,在16世纪之前基本上没有直接往来,彼此交流基本上通过中介。像马可·波罗那样沿着丝绸之路辗转来到中国的西欧人少之又少,而中国人到达西欧的,更是几乎全无。到了地理大发现之后,中国和西欧之间才有了海上的直接联系。1513年5月,葡萄牙人欧维士(Jorge Álvares)率领的船队来到中国广东珠江口屯门澳,他成为第一个从海路抵达中国的西欧人。他第二年回航马六甲时,除满载中国货物外,也带着有关中国的第一手消息。1517年8月,葡萄牙舰长安德拉德(Fernão de Andrade)率领一支由8艘战船组成的舰队,护送葡萄牙国王派出的使者皮列士(Tome Pires)抵达中国。中国和西欧之间的联系,由此变得越来越紧密。因此在16世纪,西欧已经知道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实际存在,并用古代印度人对中国的称呼Cina,称中国为Sina。在中国方面,1602年(万历三十年),李之藻刊印《坤舆万国全图》,在原图总论部分中引述利玛窦的话说:地分五大洲,欧罗巴居其一,其地理范围为“南至地中海,北至卧兰的亚及冰海,东至大乃河、墨何的湖大海,西至大西洋”。徐光启、李之藻等人发明了“泰西”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一端的西欧。与此同时,英语和法语里都出现了Far East和Extreme Orient一词,用来称呼欧亚大陆另外一端的东亚。因此,西欧人和中国人对对方的情况,有了远比过去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与此同时,双方的联系也日益密切。到了16世纪之后,更是密不可分。因此史景迁(Jonathan Spence)在《追寻现代中国》中指出:“从1600年以后,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命运,就和其他国家交织在一起了,不得不和其他国家一道去搜寻稀有资源,交换货物,扩大知识。”中国和西欧的直接交往开始于16世纪,而16世纪正是西欧开始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西欧的这个变化在世界史上的重要性作了这样的阐述:“现代自然科学,和整个近代史一样,是从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算起,这个时代,我们德国人由于当时我们所遭遇的民族不幸而称之为宗教改革,法国人称之为文艺复兴,而意大利人则称之为五百年代(即16世纪),但这些名称没有一个能把这个时代充分地表达出来。……只是在这个时候才真正发现了地球,奠定了以后的世界贸易以及从手工业过渡到工场手工业的基础,而工场手工业又是现代大工业的出发点。……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这个伟大变化对人类历史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也不例外,因此也导致了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产生。这个大变局是由什么推动的呢?由于相距遥远,在16世纪之前,中国与西欧虽然通过征战、迁徙、传教、贸易乃至旅游、通婚、流亡等方式有一些交往,但极为有限,而且基本上是通过中介进行的。到了16世纪,中西之间的直接交往主要通过贸易,而到19世纪中期之后,中西交往才不仅限于贸易,而且通过政治、军事等方式进行,导致上述“大变局”。因此,这个“大变局”与中国的对外贸易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大变局”由贸易引起,并且贸易导致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的发生和发展。恩格斯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恩格斯所说的“简单事实”就是人类的经济活动,而贸易是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部分。现代经济学研究的四大对象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而贸易是交换的主要形式,因此贸易也是经济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贸易活动有久远的历史,即如亚当·斯密所说:“交易是人的本性之一,它的历史可能和语言一样古老。”历史上的交易,也就是经济史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重大的历史变化都有其经济因素,而贸易正是主要的经济因素之一。因此,要了解“19世纪大变局”为何出现,当然离不开经济史研究。贸易不仅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交往的重要方式。人类的交往方式有多种,如前面谈到,除了贸易外,还有征战、迁徙、传教、赏赐、贡献、赠与、旅游、通婚、流亡等。但是这些交往方式中,贸易是最重要的一种。这是因为其他交往方式,或多或少伴有暴力、强制等非自愿和非平等的做法,而且大多具有一定的突发性、间歇性和偶然性。贸易则不同,贸易是买卖双方的事,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游戏规则,否则交易行为和交易范围也就受到很大限制。交易原则包括正式制度、成文法、正式的社会惯例、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和实施手段。这些游戏规则合起来形成交易制度,以约束人们之间相互交易。交易制度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它们的实施方式构成。交易制度也有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这个发展使交易行为越来越突破各种限制,凸显其平等、普世的特点。因此在历史上人类的交往活动中,只有贸易这种交往可以持续不断并且和平地进行。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贸易是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亚当·斯密说:“两只狗不会用两根骨头进行公平而有意识的交换;也不会用姿势或嚎叫表示什么东西属于自己,什么东西属于对方,并愿意与对方交换。一只动物想要从人或另一只动物那里获得东西时,除了博取对方的好感外,它没有其他能够说服或劝诱的手段。小狗只有向母狗摇尾乞怜才能得到它所期望的食物;家狗竭力做出各种娇态,目的是吸引餐桌上主人的注意,以便能奖赏给它期望的骨头。”中国古人把贸易这个行业称为“商业”,从事贸易的人称为“商人”。“商”这个字的意思之一是商议、商讨、商量。为什么从事贸易要进行商议、商讨、商量?这是因为贸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传统社会中,种田不需要双方商量,农民自己种就可以了;做手工业产品也不需要双方商量,工匠自己做就可以了。但是商业不同,买卖双方必须对交易商品的数量、价格等进行商谈,也就是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共识,交易才能完成。所以相对于人类其他交往方式而言,贸易是最为平等的一种。由于贸易的上述特点,贸易也成为各地人们持续和和平地进行相互联系的主要手段。美国国父之一的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贸易原理》中指出:“以为我们仅仅是为了我们本身,或我们各自的国家而生存,那是愚蠢的妄想。全智的造物主已经命定在他的全部创造中,都贯穿着互相依赖的关系,尽管我们能力有限,不能充分理解连结各种事物的这种纽带的性质和目的,然而,我们能够并确实应该研究和探索与我们的彼此互相依赖有关的每个事物,以及我们行为的动机和准则。我们通过这种调查研究发现,不论是我们实际的还是想象的欲望,我们的感情和我们的习惯,是我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并且确实是人与人、国与国之间一般交往和贸易的原动力。”这种互相依赖的关系的基础,主要就是贸易。为什么“19世纪大变局”与全球史有关呢?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贸易的发展,把全球主要地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威廉·麦克内尔(William H. McNeil)说:“在1500年之前,世界上大多数人都过着农耕生活,所消费的物品很少不是或无所不是当地生产的。只有商人们四处旅行推销货物,他们走多远,市场就扩展多远。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地球上大部分地区尚处于以欧亚大陆为主体的最大、最具活力的跨文明市场疆界之外,所以用‘世界体系’这一术语表示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的这种关系显然用词不当。真正遍及全球的市场只能兴起于1500年之后;这时世界各大洋开始了正常的航运活动,从而使欧亚大陆世界体系得以涵盖全人类。这一发展进程花了几个世纪,今天才差不多完结。”1500年之前几年,开始了地理大发现。克利夫(Nigel Cliff)指出:“1498年,瓦斯科·达伽马向东驶入印度洋时,哥伦布却第三次西航,最终抵达了美洲大陆。两位探险家的目标一致,都是寻找通往亚洲的航线,但长期以来,哥伦布那个伟大的错误却一直令瓦斯科·达伽马的成就黯然失色。既然我们要回到他们那个时代——回到那个所有的道路都通向东方的世界——现在应当总算可以恢复对二人地位的公正评价。为颠覆伊斯兰教对世界的统治,基督徒发起了长达数世纪的反击,瓦斯科·达伽马的三次航海是一个重大突破。它们彻底改变了东西方之间的关系,并在穆斯林和基督徒的统治时期——西方人称为中世纪和近代——划下了一条分界线。它们当然绝非那段历史的全部,但与我们的选择性记忆相比,它们的意义要重大得多。”斯坦因(Stephen K. Stein)也说:“哥伦布为了寻找一条通往亚洲财富的新路,误打误撞进入美洲,而从欧洲人角度看美洲是一个全新的世界。他们相隔仅6年的航行共同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戏剧性时刻。在此之前,世界各国社会相对孤立。不同文明只了解他们的近邻和贸易伙伴,就像意大利人和阿拉伯人彼此了解;但对更遥远的文明(如中国)只有零星的认识。哥伦布、达·伽马以及后来的欧洲探险家和冒险家的航行,前所未有地把世界各国人民联系在了一起。……麦哲伦发现了通往太平洋的海峡,并证明了世界上所有的海洋都是相互联系的。”费尔南多-阿梅斯托(Felipe Fernandez-Armesto)则对此作了更好的说明:“对历史学家来说,我们所居的这个世界,其大部分地区在1492年似乎都有了一次明显的转变,却惊人地遭到了忽视。1492年是全球史上独特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最能引起人们遐想的是哥伦布发现了去往美洲的路线——如果有所谓改变世界的事件的话,那么这就是其中之一。它让旧世界与新世界联系在一起,让分离开来的有着冲突、商业往来、传染病和文化交流的文明正式连接起来。它使全球史——一个真正的‘世界体系’——成为可能。在这个‘世界体系’里,任何一个地方发生事件都会影响其他地区,跨洋的思想交流和互动犹如‘蝴蝶效应’一般。它也拉开了欧洲帝国主义的序幕,从而改变了这个世界。它将美洲人带入了西方的世界,为西方文明平添了诸多资源,也使长期处于霸权地位的亚洲帝国和经济强国的最终衰退成为可能。”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了由地理大发现开创的全球网络,受到这个网络带来的“蝴蝶效应”的影响。而关于这个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作了很好的说明:“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天地。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大工业建立了由美洲的发现准备好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的扩展。”西欧在这个早期全球化时代在各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化,通过全球网络势不可挡地影响到世界各地,这种影响也扩及中国,从而导致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16—19世纪中期的中国海上对外贸易近年来,随着“丝绸之路热”的不断升温,相关成果也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在许多论著中,“丝绸之路”被描绘为一条自古以来就存在的贸易大通道,这条通道无远弗届,畅通无阻,世界各地经济、文化交流通过这条大商道实现无缝对接。然而,这些论著并未对“丝绸之路”上的贸易进行深入研究,忽视了贸易研究中一些需要认真对待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运输成本、贸易伙伴、贸易商品、贸易方式、贸易成本等。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研究而谈论贸易,就只是一种缺乏根据的泛泛之谈。贸易是把一个地方的产品运到另外一个地方出售,因此贸易离不开运输。商品运输是需要付出成本(即运费)的,把运费摊到所运的商品上,商品的售价就要相应提高。运费高,商品的售价就高,从而竞争力就要降低,甚至因此失去市场,商人做生意赚不到钱,贸易当然也停止了。这一点,古人早已知之。汉朝谚语说:“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运送商品超过一定的距离,运费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贩运就不划算了。因此运输对商品的销售有重要影响。超过了一定的距离,运费就要超过商品本身的价值,贩运就不划算了。运送商品必须通过运输,而运输有不同的方式,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是决定贸易的重要条件。一般来讲,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必须由贸易要求的服务水平和允许的成本来决定,对国际贸易来说更是如此。在工业革命以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有两种:陆运和水运。陆运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由于人力不及畜力强,而且人力成本大大高于畜力成本,因此长途陆运商品就只能采用畜力驮运和畜力车运。著名的“丝绸之路”贸易的商品是通过长途陆运运送的,依靠骆驼、马匹和驴子驮载。这些驮畜能够驮载的货物数量、行走速度都很有限,而且人畜一路上都要吃喝,因此沿途必须有能够向商人和驮畜提供饮水、食物和休整场所的驿站、旅店、客栈(caravansary)等后勤设施,商队为获得这些设施提供的服务,当然要付出代价。特别是“丝绸之路”路途漫长,大部分路程在高山、戈壁、沙漠、草原地带,行程极为艰苦,更大大提高了商品的运费,使“丝绸之路”不可能是许多人想象中的那种“国际商贸大通道”。韩森(Valerie Hansen)说:“丝绸之路贸易经常是地方性的,而且规模很小。即便最热切相信贸易量大而且贸易频繁的人,也必须承认被大肆吹嘘的丝绸之路贸易并没有太可靠的实证基础;……如果说任一时间点上的运载量、交通量或旅行者人数是评估一条路线重要性的唯一标准,那么丝绸之路可说是人类史上旅行量最低,或者说是最不值得研究的一条路线。”与陆路运输相比,水路运输不仅可以运送体积和重量大的物品,而且运输成本低得多。依照彭慕兰和史托克的计算,在明清时期的中国,陆路运输粮食,每公里的运费大约相当于粮食本身价格的1.8%,而煤则为2.5%。因此运粮110华里,运费即与粮价相当。在18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内河水运的运费大体上为陆运运费的一半甚至更少。海运的运费又比内河水运的运费低许多。公元1世纪时,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在《物价敕令》(Diocletian’s Price Edic)中指出,货物海运的费用是陆运的1/27;17世纪的欧洲人也有类似的评估。在中国,明代成化二十三年(1487),邱濬上疏说:“河漕视陆运之费省十三四,海运视陆运之费省十七八。”载运200吨货物,在“丝绸之路”上需要1000峰骆驼,但用海船来运,只要1艘像1974年在泉州发现的后渚港沉船或1987年在阳江海域发现的“南海一号”沉船那样的宋代海船就够了。此外,海路运输还有一个额外的优点,即可以绕过一些形势不稳定的地区。海上航行的危险毋庸置疑,但相较于商人带领驼队翻山越岭、穿过沙漠、抵御盗匪抢劫,且沿途统治者往往对过往商旅横征暴敛、敲诈勒索、“雁过拔毛”,海运更加安全和有效。因此,相较于陆运,海运不仅运输成本更低,而且更安全、更快捷。这些优点,使海运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方式。(一)贸易伙伴的变化贸易是买卖双方的事,双方互为贸易伙伴。研究中国的外贸史,首先必须了解中国和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亦即了解中国的贸易伙伴。在以往外贸史的研究中,贸易伙伴的问题往往被忽视。在许多人心目中,全世界似乎都是中国的贸易伙伴。这种想法无疑是以今天的情况去想象过去,当然是不能成立的。还有不少人认为中国传统的贸易伙伴众多,包括了世界史上的一些重要地区如波斯(伊朗)、近东、 东南亚、印度次大陆、东北亚(日本和朝鲜)等,而这些地区对中国产品有迫切需求,因此中国的国外市场广大,不愁没有生意。然而,这种罗曼蒂克的想象是经不起检验的。一个地区能否成为中国的贸易伙伴,取决于许多因素。首先,要看这个地区的经济规模和富裕程度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如果是一个经济规模小的贫穷地区,就没有很大的购买力,从而不能成为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下面,我们就对中国传统的贸易伙伴的经济规模和富裕程度作一简要归纳。在工业革命之前,由于人口规模是经济规模的重要内容,一个经济体中的人口多少,一方面表现了这个经济体有能力养活的人口数量,另一方面在劳动生产率变化不大的前提下,人口数量也意味着他们创造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因此,下面我们就从人口规模和人均GDP两个方面来看看上面这些地区的经济状况。1.波斯波斯和近东所在的西亚,在世界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从自然条件来说,并不很优越。西亚大部分地区降雨稀少,只有一些降水勉强够用的地方有许多河谷与草地适于食草动物生长,但即使是这些地方,也因天然植物稀少,很难长期在一个地区放牧牲畜,因此游牧生活就成了这个地区人类最重要和最持久的经济活动。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这些游牧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很低,没有多少剩余产品可以和外界进行贸易。位于西亚的伊朗高原的波斯,在16—19世纪的世界中并不是一个重要的经济体。在16—18世纪的萨法维王朝时期(1501—1736),波斯人口在400万至900万之间。之后1820年约为650万,而到19世纪末(1891),总人口为900万,其中部落人口225万,占总人口的1/4。丹尼尔(E. L. Daniel)的研究指出:波斯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几个世纪以来,生活是如此难以置信地艰苦,并且实际上毫无改善。他们散居在许多偏僻的、通常是孤零零的小村庄之中,这些村庄的居民人数一般在500—1000。他们没有受过教育,挣扎在生存线上。因此,波斯不仅人口不算多,而且富裕程度也不高。2.奥斯曼帝国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奥斯曼帝国是近东历史上疆域最广大的政治实体。奥斯曼帝国在苏莱曼大帝(Kanuni Sultan Süleyman, 1520—1566在位)时代处于巅峰时期,领土达到450万平方公里,但是人口却只有1400万,1700年为1580万,1820年为1860万。和波斯一样,奥斯曼帝国境内大部分地区也是干旱、半干旱地区,物产贫乏,经济落后。不仅如此,奥斯曼帝国在18世纪之前已陷入了长期的衰退,在1820年的人均收入水平甚至还低于1500年的水平。3.东南亚 今天的东南亚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地区,但在历史上,东南亚人口却很稀少。1600年,整个东南亚地区的人口合计不过2200万,其中3个地区强国——安南、暹罗和缅甸——的人口,安南约为470万,暹罗为220万,缅甸为310万。整体而言,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丰富的自然资源尚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因此是一个比较贫困的地区。直到18世纪,由于大量中国移民的到来,这里的资源才得到有效开发,东南亚从而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4.印度次大陆印度次大陆(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在历史上人口众多,经济也比前面几个地区发达。在1700年和1820年,这个地区的人口数量分别达1.68亿和2.09亿,而1700年和1820年的GDP在世界GDP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4.4%和16.0%,人均GDP为550美元和533美元。从人口、经济规模和富裕程来说,印度次大陆都是世界历史上一个很重要的地区。但是这个地区在19世纪中期以前从未统一过,而且不断受到来自中亚的游牧人的入侵和占领,这个地区的经济受到很大破坏。16—19世纪,统治北部的莫卧儿帝国是印度次大陆最大的政治实体,但该帝国没有人口统计数字,其中比较可靠的人口数字是统治族群穆斯林的人口,只有1500万。该帝国和南部诸多信奉印度教的国家彼此对立,经常交战。由于广大的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松散,进行海外贸易的主要是沿海地区,特别是信奉印度教的诸邦国。这些邦国都不是很大,出产有限,对海外商品的购买力也受到局限。它们进行的海上贸易,有很大部分是转口贸易,并非都是本国的消费所需。直到英国统治建立后,印度次大陆才统一了起来,内部各地区之间正常贸易的网络也才建立起来,这使广大内地的产品能够进入海外贸易,印度次大陆从而也成为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5.日本与上述地区不同,东亚的日本,自16世纪以来,各方面都出现了明显的进步,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日本的人口在1500年已达1540万,1700年达2700万,1820年达3100万。欧洲第一人口大国俄罗斯帝国,1550年人口大约1100万,到了1600年也才达到1300万至1500万。日本的人均GDP,在1700年为570美元,略低于中国而高于印度;1820年为669美元,比中国高出11%,比印度更高出32%。与此相对照,东南亚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地区——今印度尼西亚,这3个年份的GDP分别为日本的79%、49%和53%。面积辽阔的整个西亚地区(伊朗、阿拉伯、土耳其等),这3个年份的GDP则分别为日本的135%、80%和74%。日本由于人口和经济体量都十分可观,因此也拥有相当强大的经济实力。此外,日本在16世纪发现银矿,到了16世纪末,日本白银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1/4到1/3,鼎盛时年产量高达200吨,成为世界上主要产银地之一。这使日本获得了巨大的购买力,日本从而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6.西欧16世纪之前,中国和西欧没有直接交往,因此也没有双边贸易。到了16世纪,双方的贸易开始了。而在16世纪及其后的3个世纪中,西欧人口和经济规模都发展迅速,成为强大的经济体。从1500年到1820年,西欧人口从5730万增加到1.38亿,远远超过中国和印度之外的任何地区。而在这段时期中,西欧的经济成长速度更快,因此西欧在1500年、1600年、1700年和1820年的GDP人均分别为774美元、894美元、1024美元和1232美元,分别为同期中国的129%、149%、171%和205%。换言之,西欧成了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区。在西欧各国中,经济发展最快的是荷兰和英国。荷兰在1500年、1600年、1700年和1820年的人均GDP分别为754美元、1368美元、2110美元和1821美元,分别为同期中国的126%、228%、352%和304%。而英国在17、18世纪出现了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英国的人均GDP,1500年为762美元,1600年为1043美元,1700年为1405美元,1801年为1931美元,1820年为2121美元,也大大超过中国,而到了1870年,更飙升到3487美元,为中国的580%。以荷兰和英国为首的西欧国家,由于经济体量不断扩大,富裕程度迅速提高,对中国商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而且具有大量购买中国商品的支付能力,因此成为这段时期中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7.美洲16世纪之前,中国和美洲没有贸易。从16世纪开始,中国和美洲的贸易迅速发展,美洲也成为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西属美洲白银的发现和开采,是世界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在美洲的银矿中,著名的玻利维亚波托西(Potosi)银矿从1545年开始开采,墨西哥萨卡特卡斯(Zacatecas)和瓜纳华托(Guanajuato)的银矿则分别在1548年和1558年开始开采。这些银矿的产量迅速增加。在1581—1600年间,仅波托西银矿,每年生产白银就达254吨,约占全世界产量的60%。秘鲁和墨西哥的银产量在16世纪时占世界产银总量的73%,17世纪占87.1%,18世纪占89.5%。这些白银大量输往中国,大大促进了中国货币的白银化,从而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中国的外贸在16世纪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的贸易伙伴从传统的亚洲国家或地区,转向西方国家及其殖民地。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17世纪是荷兰,18世纪是英国,到18世纪末,是英国和美国,特别是英国,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在18世纪后半期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这段时期里,中英之间的贸易总额相比之前增加10倍以上。当时欧洲到广州贸易的国家有荷兰、法国、丹麦、瑞典、普鲁士等,所有这些国家的输华总值连英商输华值的一半都不到,自华出口者也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敌过英国。1784年,英国把茶叶的进口税率从119%减至12.5%,以茶叶为主要内容的自广州出口的货值立刻大为增加,其他欧洲国家的对华贸易就都低落得毫无地位可言。而美国从1784年开始有商船来华,到了19世纪逐渐获得仅次于英国的地位。通过以上简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16—19世纪中期的3个半世纪中,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主要是荷兰、英国和美国,以及荷兰、英国的亚洲殖民地和西班牙的美洲殖民地。此外,在16、17世纪,日本也一度是中国主要的贸易伙伴。由于贸易的迅速扩大,中国和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而这种紧密的关系对中国的影响也越来越深,以致最后出现中国的第一贸易伙伴——英国——和中国因贸易而发生战争的情况,这次战争成为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爆发开端。(二)出口商品的变化一个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任何一种商品,都取决于国际市场对这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在供给方面,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必须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于产品在数量、质量、价格、审美观和心理偏好等方面的需要。在需求方面,消费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和生产者愿意接受的支付手段。此外,还需要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能力,以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够接受的费用和时间完成商品交付。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商品交易才能较为持久和具有规模地进行。16世纪之前,中国的出口商品主要是丝货和陶瓷,主要购买者是传统的贸易伙伴。到了17世纪,茶叶和棉布先后进入重要出口商品之列,而主要购买者是西欧和美国,以及西属美洲。1.丝货18世纪之前,中国丝的主要出口对象是日本。李明珠(Lillian Li)估计,经葡萄牙人之手转卖到日本的中国生丝,每年达4000—6000担。山胁悌二郎估计,荷兰人输到日本的中国生丝年,每年达20万斤。另外据估计,每年至少有3000—5000担中国生丝进入墨西哥。根据另一估计,墨西哥每年输入的中国丝有10000—12000包,即约8000—10000担。1831—1833年,世界上最大的生丝消费国是英国和法国,生丝消费量分别为1550吨和1522吨。到了1874—1876年,最大消费国为法国(5194吨),其次为英国(834吨),再次为美国(492吨)。法国本身就是产丝大国,所产生丝是中国丝的竞争对手。因此中国丝的主要购买者是英国。英国生丝进口量从19世纪初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1857年到达顶峰,进口量高达1200万磅,成为中国生丝的最大主顾。随着法国、意大利和日本丝生产的发展,中国丝在海外市场上日益削减。到了1820—1824年,中国丝在国际丝贸易中所占比重仅为11.9%,远低于意大利的65.7%和印度的16.6%。2.瓷器地理大发现之前,中国瓷器的主要出口对象是东亚、东南亚和印度洋东部地区。这些地区经济购买力不高,因此中国瓷器出口数量有限。到了16世纪,中国瓷器的亚洲市场进一步扩大。17世纪中国输出的大量瓷器中有相当部分是卖到日本的。1635年就有4艘荷兰商船从中国台湾贩运13.5万件中国瓷器到日本,1637年,中国商人贩运75万件瓷器到日本。在东南亚,据统计,巴达维亚每年进口的200万件瓷器里,其中大约120万件(总数的60%)进入东印度群岛的地方市场,40万件由公司销往欧洲,剩下20%为个人拥有。1605—1661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除了把中国瓷器运往荷兰销售,还载运了大约500万件中国瓷器至安南、暹罗、缅甸、锡兰、印度、波斯和阿拉伯等地,运销到印度尼西亚和马来亚各岛屿的中国瓷器数量还不在内。1636年运销印度尼西亚各岛屿的中国瓷器总数达379670件。161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商船“红狮”(Roode Leeuw met Pijlen)号抵达广州,购回瓷器约9227件,开始了与中国的瓷器贸易。此后,荷兰购买的中国瓷器不断增多,1636年达到高峰,为487911件。据保守估计,1602—1682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从中国进口约1200万件瓷器。英、法、奥等国商人也开始积极插手参与中国的瓷器贸易。到了18世纪,欧洲各国进口中国瓷器的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不大的瑞典东印度公司在1750—1755年间进口中国瓷器1100万件,丹麦第三贸易公司1760年的华瓷订单也达328万件。而在欧洲各国与中国的瓷器贸易中,英国逐渐取得首要地位。英国从中国购买瓷器始于1700年。1712年之前,英国商船从中国回航时所载货物总额中,瓷器占到20%,不过总量还不很大。到了18世纪后期,英国东印度公司购买的中国瓷器即已远远超过其他欧洲国家。但是,由于瓷器制造业在德国、法国等国的兴起,中国瓷器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量也日益减少。这时美国成了中国瓷器的大主顾。1792年由广州出口到美国的瓷器达1492担,英国400担,法国180担,美国成为中国瓷器出口的第一大国。据估计,在中美《望厦条约》签订以前,大约有数百万件中国瓷器运往美国各地。不过,就总的趋势而言,中国瓷器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在不断下滑。依照海关统计,1868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是125108179海关两,瓷器仅占0.11%。之后有所升高,到1887年达到最高,瓷器进出口贸易总价值为1 358 679海关两,海关各种货物的进出口总价值为188123877海关两,瓷器贸易占0.72%。由此可见,在19世纪,瓷器已经不再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了。3.茶叶16世纪之前,没有中国茶的出口的记载。到了17世纪,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国开始进口中国茶叶。其中荷兰是最大的茶叶进口国,其茶叶输入总量约为2万担,是英国茶叶总输入量的20倍。18世纪输入茶叶的国家增加了法国、普鲁士、丹麦、瑞典、美国、匈牙利、意大利等。在所有国家中,英国居于首位,输入总量为400万担,约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45%、欧洲输入量的50%。如果加上走私的数量,英国进口的中国茶总量,超过欧美各国进口的中国茶总数的70%。荷兰是中国茶叶的第二大进口国,总输入量为178万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20%、欧洲输入量的22.3%。俄国输入茶叶733881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8.26%。美国开展茶叶贸易较迟,输入155360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1.74%。法国、瑞典、丹麦共占欧洲输入量的17.9%,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16.1%。19世纪时,英国称霸茶叶外销市场,美国和俄国次之,其他国家基本退出茶叶贸易活动。在19世纪头40年中,英国输入茶叶9876882担,占中国茶叶总输出量的66.78%;美国输入2860455担,占19.3%;俄国输入1737855担,占11.75%;其余为丹麦、瑞典、南洋诸国分享。1760年,英国进口的中国茶的贸易额超过了印度棉布,跃居英国亚洲贸易的首位。英国也成为全世界人均茶叶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法国人拉罗什富科(François de la Rochefoucauld)在1784年出版的《一个法国人的英国之行》中写道:“在整个英格兰,喝茶是很普遍的事情。人们可以一天喝两次,尽管价格不菲,最下等的农民也像阔佬一样一天喝两次茶;茶的总消费量是惊人的”,“据估计,一个人,不管男女,每年平均消费4磅茶叶。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数字”。4.棉布中国的棉布出口始于明代,出口棉布主要产于江南。从16世纪起,葡萄牙人便将江南布销往欧洲、美洲、非洲及日本、印度和东南亚地区。后来英国人将其称为“南京布”(Nanking cloth,也作Nankeen)。因为英国长期是中国棉布的最大买主,因此这个英语称谓也流行开来。南京布是当时世界上最好的棉布,西方购买的中国棉布也基本上是南京布,尽管后来广东生产的棉布“广州布”也有相当数量的出口,但由于广州布洗后容易褪色,东印度公司更倾向于购买南京布。因此江南生产的“南京布”是向西方出口的棉布的主体。1764年,各国商船共购买南京布60917匹,其中荷兰购买15000匹,法国11510匹,丹麦26400匹,瑞典8000匹;而在1765—176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整个贸易季度购买南京布18000匹,已是南京布的第二大进口国。176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购买南京布20000匹;之后到了18世纪80年代,公司经常性地每年贩运中国土布2万匹到英国;这个数量到19世纪初扩大到20多万匹;英国成为南京布的最大进口国。英国之外,美国也成为南京布的大买家。1795—1810年间,在有数据的15个年头中,总数达到12715700匹,每年平均847713匹,15年中有12年超过英国,同时期英国每年输入322653匹,美国是英国的将近3倍。在这15年中,美国商船大约输出了南京布输出总量的整整70%。总体来看,1786年欧美各国在广州购买的南京布达372000匹,1795年为1005000匹,1798年达到2125000匹。在1786—1833年这48年中,总数高达44622739匹。在所有国家中,英国和美国是最主要的买主。(三)进口商品的变化中国的进口商品,在16世纪以前主要是以“香药犀象”为代表的产品。到了宋代,海上贸易有重大发展,进口商品的种类也大大增多。黄纯艳将宋代进口商品总结为五大类。1.珍宝:金银、象牙、犀角、珊瑚、玳瑁、翠羽、玛瑙、猫儿眼睛、琉璃等。2.香料:沉香、乳香、降真香、龙涎香、蔷薇水、檀香、笺香、光香、金颜香、笃耨香、安息香、速香、暂香、黄速香、生香、麝香木等。3.药材:苏木、阿魏、肉豆蔻、白豆蔻、没药、胡椒、丁香、木香、苏合油、血碣、脑子、鹿茸、茯苓、人参、麝香等。4.日常用品:吉贝布、番布、高丽绢、绸布、松板、杉板、罗板、乌婪木、席、折扇等。5.军事用品:硫黄、镔铁、日本刀、皮货、筋角等。其中香料和药材(即“香药”)是最重要的,所以“海上丝绸之路”也被称为“海上香料之路”。到了16世纪,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万明比较明初和16世纪中期进口商品品种,得出结论为:第一,进口的东南亚商品的变化不大。明初在东南亚海上贸易具有的远距离奢侈品贸易性质,在16世纪中期的商品输入上仍体现得很明显。第二,16世纪中期进口的日本商品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白银大规模输入成为主要特征。在此之后到19世纪前半期,中国进口商品的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进口商品主要为稻米、棉花、木材和有色金属等产品,后来是鸦片;来自欧美地区的主要商品是白银,更晚一些又加上棉布等工业产品。1.香料依照包乐史(Leonard Blussé)的研究,中国帆船从荷属东印度的首府巴达维亚输出的货物,主要有胡椒、檀香木、牛角、象牙、香料、食用燕窝、海参和大量的白银,其中胡椒的销售量最大。从1637年至1644年,每年有800吨至1200吨胡椒输往中国。1644年,总共装载有3200吨货物的8艘中国帆船抵达巴达维亚。据范·勒尔(J. C. Van Leur)估计,每年船运到中国的胡椒数量最多是2000吨,约占印度尼西亚胡椒总产量的5/6。入清以后,仍有大量东南亚的香料输入中国,1775年,广州市场上有约2584担来自明古连的胡椒;1807年,运到广州的明古连胡椒价值9.28万两白银。1801年,广州交易的安汶丁香有1000多万磅。到1810年,亚齐的胡椒产量达到400万磅,其中大部分最终运到了中国。但是香料在中国海上贸易中的地位已经大为下降。2.稻米19世纪中期以前,中国从越南、暹罗和吕宋这3个主要产米国进口米谷。道光十一年(1831)的米谷进口总数约为3900吨。如果加上“走私”的米谷,总数要大得多。除了越南、暹罗和吕宋之外,甚至印度的稻米也进入中国。嘉庆十一年(1806),从印度各港来了三四十只港脚船,载来米约40万石,造成广州米价的大幅下跌。3.铜 木宫泰彦指出:清代铸钱,每年要用铜料一千数百万斤。这些铜料,在清初全靠国内供给。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放禁海以后,铜料大部分取之于外洋,被称为洋铜,洋铜几乎全部来自日本。1701—171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为5340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912吨,中国船年均运走2930吨;1711—172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为5340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609吨,中国船年均运走1904吨;1761—177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2873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554吨,中国船年均运走1154吨;1771—1780年,日本铜年均产量2702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船年均运走559吨,中国船年均运走897吨。荷兰东印度公司运走的铜,大部分转卖到了中国。4.白银弗兰克(Andre Gunder Frank)在其有名的《白银资本》中,对16—19世纪世界白银的产量和流向作了一个简单总结,他指出在16世纪,美洲生产了17000吨白银,几乎都被运到欧洲;17世纪和18世纪分别生产了37000吨和75000吨,分别有27000吨和54000吨运到欧洲,运到欧洲的白银,17世纪和18世纪合计81000吨。欧洲获得的白银,大约一半(39000吨)又转手到亚洲,其中17世纪为13000吨,18世纪为26000吨。这些白银最终主要流入中国。另外有3000吨到10000吨,甚至可能高达25000吨白银,从美洲直接通过太平洋运到亚洲,这些白银的绝大多数也最终流入中国。此外,日本至少生产了9000吨白银,也被中国吸收。在1800年以前的2个半世纪里,中国最终从欧洲和日本获得了将近48000吨白银,可能还通过马尼拉获得了10000吨甚至更多的白银,另外还从亚洲大陆上的东南亚、中亚地区和中国自身获得一些白银。这些加起来,中国获得了大约60000吨白银。世界有记录的白银产量,自1600年起为120000吨,其中中国获得的大约占了一半。5.棉花中国本是产棉大国,但是到了清代中期,由于棉布出口规模日益扩大,国产棉花供不应求,因此开始进口,主要来源是印度。英国东印度公司自18世纪开始,就把印度棉花作为中英贸易中英国的出口商品。印度棉花在中西贸易中取得决定性地位是在18世纪70年代。广东每年进口的印度棉花,1784年以前不过2万担,1792年达到15.59万担,1800—1804年跃升至近20万担,之后回落,到1816年又攀升至40万担,1825—1829年至42.94万担,1830—1833年至45.38万担,1840年为50万担,而至1841—1849年更多达60万担。换言之,至迟到1816年,广东进口的印棉量已达到松江棉纺织业的用棉总量的水平。6.鸦片 中国的鸦片进口始于明末,大约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初。1624年荷兰人侵占台湾,鸦片也随之传入。到了清代,吸食者增多,引起朝廷重视。雍正七年(1729),清朝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道禁鸦片法令:“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如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但是因为禁止不力,鸦片进口不断增加。到了1820年,鸦片成为中国第一大货值的进口商品。马克思在1858年发表了《鸦片贸易史》一文,对中英鸦片贸易史作了很好的总结。他写道:“在1767年以前,由印度输出的鸦片数量不超过200箱,每箱重约133磅。中国法律许可鸦片作为药品输入,每箱鸦片抽税3美元左右;当时从土耳其贩运鸦片的葡萄牙人几乎是唯一给天朝帝国输入鸦片的商人。……大约在1798年,东印度公司不再是鸦片的直接出口商,而成了鸦片的生产者。在印度,实行了鸦片垄断,同时东印度公司伪善地禁止自己的船只经营这种毒品的买卖,而该公司发给同中国做买卖的私人船只的执照中却附有条件,规定这些船只如载运非东印度公司生产的鸦片要受处罚。……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经达到2000箱。”“东印度公司一手扶植的、北京中央政府抵制无效的鸦片贸易规模日益增大,到1816年,鸦片年贸易额已将近250万美元。就在这一年印度的贸易开放了,……大大推动了英国鸦片走私商的活动。1820年,偷运入中国的鸦片增加到5147箱,1821年达7000箱,而1824年达12639箱。……鸦片贸易在1824年到1834年的10年当中,就由12639箱增加到21785箱。”据统计,1795—1840年,英属印度主要城市加尔各答输往中国的最重要的商品是鸦片,占总额的64.4%;其次是棉花,占总额的27.6%。在另一个主要城市孟买,1801—1839年,输华货物总额中棉花占49.7%,鸦片占40%。1820年,鸦片超过棉花成为印度输华第一大货值的商品,至鸦片战争前夕,英国统计资料表明,其对华贸易中,中国对于棉花年均进口值500万元,中国茶叶年均出口值为945万元。如果不加上鸦片的进口,中国仍将保持顺差,但是加上鸦片,中国对英国的贸易的格局就改变了,因此鸦片成为19世纪英国对华贸易的基石。1838年清政府实行严厉禁烟政策后,英国即发动战争,强迫中国接受鸦片贸易。这场战争以中国的全面失败为结局,改变了中国的历史进程。而英国则从中获得了巨大利益。马克思写道:“1843年起,鸦片贸易实际上还是完全不受法律制裁。1856年输入中国的鸦片,总值约3500万美元,同年英印政府从鸦片垄断贸易上得到了2500万美元的收入,即等于国家总收入的六分之一。”
李伯重:相似与相异: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经济史比较研究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29:52 +0800
摘要:中国和欧洲都涵盖了广大地域,其中各个地区在各方面差异很大。要进行深入而客观的比较研究,应当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可比性的地区。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在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各个地区中,江南和荷兰是两个可比性最高的地区。采用历史国民账户系统的方法,对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这两个最发达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相似性和相异性。这个结果有力地推翻了以往以“英国模式”为标准来研究中国和欧洲近代经济史所导致的各种偏见,对我们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19世纪初期; 江南; 荷兰; 经济史目录概览一 中欧比较:经济史研究中的视角与方法二 高度的可比性:18—19世纪的江南与荷兰三 “近代经济”主要特征视域下的相似与相异四 余论 中国和欧洲的交往有长久的历史,双方对对方的认识虽然不断增进,但是也存在着若干问题甚至偏见。因此,为了更好地认识对方,我们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努力。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用一种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方法对双方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看到双方的共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克服以往那些基于一方对另一方了解偏差所导致的偏见。近来兴起的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就是经济史研究中的一种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方法。中国和欧洲都涵盖了广大地域,其中各个地区在各方面差异很大。要进行深入而客观的比较研究,应当选择那些具有较高可比性的地区。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和欧洲的各个地区中,江南和荷兰是两个可比性最高的地区。采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的方法,对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看到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这两个最发达的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具有重要的相似性,同时也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相异性。这一研究结果,有力地推翻了以往以“英国模式”为标准来研究中国和欧洲近代经济史所导致的各种偏见,对我们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中欧比较:经济史研究中的视角与方法大航海时代开始后,中国和欧洲在经济、文化方面的联系变得愈来愈紧密,双方人民对彼此情况的认识不断增进,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认识也存在着若干需要改进的地方。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彼此在看待对方时所用的视角存在偏差。在欧洲,自黑格尔以来,许多人一直把中国视为一个停滞、落后和贫困的国家。黑格尔说:“中国的历史从本质上看是没有历史的;它只是君主覆灭的一再重复而已。任何进步都不可能从中产生。”这不仅确定了中国文明停滞的意义,甚至否定了停滞的意义:如果自由精神从未在中国展开,也就谈不上停滞,因为他认为中国是一个只属于空间的帝国,处于历史之外、时间之外,没有进步,也无所谓停滞或衰退,只有“纹丝不动的单一性”,所有的“变化”,即战争、杀戮、掠夺、篡位,不过是“重复那终古相同的庄严的毁灭”。赫尔德(Johann Gettfried Herder)从种族、地理环境、文化教育、政治制度、道德思想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文明的全面停滞,得出形象化的结论:“这个帝国是一具木乃伊,它周身涂有防腐香料、描画有象形文字,并且以丝绸包裹起来;它体内血液循环已经停止,就如冬眠的动物一般。”一直到20世纪中期,法国学者和政治家佩雷菲特(Alain Peyrefitte)来华访问时还说道:“1960年8、9月间,我从香港出发,对中国进行了第一次探索。我马上就吃惊地看到这个社会同马戛尔尼的伙伴们描写的社会十分相似。简直可以说每个中国人的基因里都带有乾隆帝国时的全部遗传信息。”另一方面,在鸦片战争以后很长时期,在许多中国人心中,欧洲自古以来就是先进、强大和富有活力的,因此对这个他们心目中理想化的“欧洲”非常羡慕和崇拜。早在1940年,钱穆先生就指出:“凡最近数十年来有志革新之士,莫不讴歌欧、美,力求步趋,其心神之所向往在是,其耳目之所闻睹亦在是。迷于彼而忘其我,拘于貌而忽其情。”到了1961年,也就是佩雷菲特讲上述那段话的差不多同时,钱穆先生又说道:“这六十年来的中国人,一番崇拜西方之狂热,任何历史上所表现的宗教信仰,也都难相比。所惜只是表现了些狂热的俗情,偏激的意气,最高也只算是空洞的理想,没有能稍稍厝意到历史与现实方面去作考虑。”这些对历史认识的偏差,影响了中国和欧洲的人们对对方真正情况的认识,而对对方的认识偏差又影响到对自身的认识。这样就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偏见。要消除这种偏差所导致的偏见,就需要采用更好的方法对中国和欧洲的历史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看到双方的共同和不同之处,从而得出更加正确的结论。比较研究之所以重要,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自己。周有光先生有言:“鱼在水中看不清整个地球。人类走出大气层进入星际空间会大开眼界。今天看中国的任何问题都要从世界这个大视野的角度。光从中国角度看中国是什么也看不清的。”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也说:“只懂得一个国家的人,他实际上什么国家都不懂。”历史学家米特斯(Heinrich Mitteis)进一步解释说,“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十分清晰地认识到每一个国家的本质特征”,“才有可能把必然和偶然加以区别,把个别和典型加以区别”。经济史学家波斯坦(M. M. Postan)也指出,“从单个的具体事件中不可能得出社会科学的结论”,“如果要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就必须以比较方法……为基础”。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只有通过比较,才能看出一个事物的特点,否则就会“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两千年前,中国西南部地区有众多的小邦,其中较大的两个小邦是位于云南的滇国和位于贵州的夜郎国。汉武帝派遣使者来到这两个小邦,滇王和夜郎侯在会见汉朝使者时都问道:“汉孰与我大?”这就是成语“夜郎自大”的来源。他们之所以自大,就是因为他们不知汉朝的情况。不通过比较,就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因此要真正认识一个事物,总是离不开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每个事物都包含多个方面,可以说是一个多面体。要认识这个事物,它的每个方面都应该研究。因为这个事物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所以研究这些特点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这些方面进行的比较,也对研究有不同的要求。经济史研究历史上的经济活动,当然也有其特有的视角和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进行中国和欧洲的比较,也有其自身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首先,必须确定比较的时空范围。中国和欧洲都有着巨大的地域,各自内部差异都很大;二者都有长久的历史,各自在不同的时期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只有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时空范围,才能进行正确的比较。过去许多学者常常将近代早期或近代的中国和英国进行比较,以了解中国为何不能像英国那样出现工业革命和近代化。这个比较有一个重大问题,即中英两国在国土和人口方面有巨大的差异。1820年中国国土面积达130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在1750年达2.7亿,按照李中清和王丰的估计,约占当时全世界人口的40%。英国本土面积仅20余万平方公里,1750年人口只有大约570万。中英之间存在那么巨大的差别,怎么进行比较呢?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在其《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 一书中明确指出,过去学界常常用英国与印度或中国来比较,“但是印度和中国各自在面积、人口和内部多样性方面都与整个欧洲而不是单个的欧洲国家更具可比性”。欧洲或者亚洲的内部地区差别都非常大,比方说荷兰和乌克兰,或者甘肃和长江三角洲,把中国与欧洲进行比较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并不是合适的比较单位。第二,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可比性。彭慕兰接着前面的那段话说,“在这两个次大陆内部,一个自身与英国或尼德兰(即荷兰)具备可比性的区域,在加上亚洲那些与巴尔干、南意大利、波兰等地对等的区域进行平均后又失去了可比性”, 在中国和欧洲内部,有一些具有可比性的地区,“分布于整个旧大陆的各种各样的核心区——长江三角洲、关东平原、英国和尼德兰、古吉拉特——共同拥有某些重要的特征……为什么不对这些区域直接进行比较,而宁可引入那些无论日常生活还是贸易、技术传播及其他等等的主要模式都没有多少相关的有着很大随意性的大陆单位呢”?第三,进行比较要用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先贤墨子就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他说“异类不比,说在量”,意思是不能把不具有可比性的事物拿来比较,原因在于衡量的标准。这种合适的衡量标准,必须是中性的和公正的。过去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时,主要是以欧洲的历史演变经历作为标准,来观察和判断中国的历史变化。但是,世界是多元的,各国历史都有自己的特点,把一个地区的发展经历作为研究所有地区的历史的标准,无疑是有问题的。早在1877年,马克思对俄国民粹派的著名代表尼·康·米海洛夫斯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他(米海洛夫斯基)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马克思还指出:《资本论》 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而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必然要走这样的发展道路。第四,研究经济离不开计量研究,研究历史上的经济也如此。计量史学家弗拉德(Roderick Floud)指出:我们使用的“通常”“一般”“经常”“许多”这些词都指数量概念,虽然一般我们不会去精确地加以验证,但是在原则上,它们的正确性只能通过计量性衡量来确定。像其他社会科学家一样,历史学家因而经常和不可避免地应用计量的概念。历史学家米罗诺夫(Б. H.Миронов)和斯捷潘诺夫(З.В.Степанов)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使用精确的数量进行评述,而不是用诸如“许多”“很少”“重要的”“重大的”一类使分析结果显得不精确的词语进行评估,是非常有意义的。对两个经济进行比较,如果仅仅依靠诸如“通常”“一般”“经常”“许多”“很少”“重要的”“重大的”一类文字语言来描绘一个经济的状况,就很难做到客观和准确。要做到尽可能地客观和精确,计量研究是不可忽视的。为了更好地认识近代早期中国经济的状况,必须做比较研究。事实上,从亚当·斯密开始,中外学界就不断地对近代早期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地位进行比较。但是由于以上所谈到的问题,过去所作的比较有很大局限。有鉴于此,本文选取19世纪初期的江南和荷兰的经济这两个具有高度可比性的对象,采取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The Historical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简称HSNA)进行比较研究。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是国际学界新近出现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优点主要是:覆盖了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要求研究者必须搜集庞大而系统的数据,并对一个复杂经济体的所有方面进行测算。对于中国经济史研究来说,这种新方法的重要性是其他方法无法取代的。例如,以往中外学界进行的中国经济史研究,涉及了中国历史上的工业、农业、商业、金融、贸易、经济制度等各个方面,但这些方面都只是中国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经济是由各个部分以一定的方式组合而成的整体,各个部分是怎么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的?它们在这个整体中处于什么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学界一直未有研究,因此许多学者只是从自己所研究的经济的某个侧面出发,对中国经济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只有采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如此,因为这种方法是相对客观和中性的,所以采用这种方法研究中国和欧洲的经济史,得出来的结论就可以进行科学的比较,从而摆脱“西方中心论”或“中国中心论”所导致的偏颇。二 高度的可比性:18—19世纪的江南与荷兰早在18世纪中期,孟德斯鸠就已注意到“(浙江、江南)省是中国最好的省份,我觉得有点像荷兰。河流纵横,注入大海,这些都像荷兰”。事实上,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地区的可比性远不止于此。我发现19世纪初期的江南和荷兰的经济具有高度的可比性,这些可比性包括:(1)在空间范围方面,荷兰与江南大体相当,陆地面积都在3万~4万平方公里之间,尽管荷兰的人口大大少于江南。(2)在地理位置方面,这两地分别处于欧亚大洲的中部沿海地区,位于欧亚两洲最重要的河流莱茵河和长江的出海口,拥有近代早期世界上最重要的海港(阿姆斯特丹、鹿特丹、上海),成为西欧与东亚海运的中心。(3)这两地境内地势低洼,河流纵横,富于舟楫之利。两地人民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开挖运河,建设码头、桥梁,建成了完整的内河运输系统,为经济成长提供了良好的运输基础设施。(4)至少自16世纪以来,这两地分别是欧洲和亚洲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同时,这两地都经历了长期的“勤勉革命”(Industrious Revolution),两地都有着近代早期世界上工作最为勤奋的人民。(5)这两地都是近代早期的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彭慕兰指出:“分布于整个旧大陆的各种各样的核心区——长江三角洲、关东平原、英国和荷兰、古吉拉特——共同拥有某些重要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是它们周围其他大陆或次大陆地区不具备的。”因此之故,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荷兰和长江三角洲(即江南)之间的可比性,要比荷兰和乌克兰之间或者甘肃和长江三角洲之间的可比性更高。(6)无论对于荷兰还是江南来说,19世纪初期都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17世纪的荷兰在生产率和技术上都领先于西方世界,到18世纪仍然是一个先进的国家,但是在19世纪已经落后于英国。在欧洲历史上,1820年前后是以荷兰为代表的“商业资本主义时代”(Merchant Capitalist Epoch)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近代经济成长时代”(the Age of Modern Economic Growth)的分界线。江南的情况也颇为相似。至少自南宋以来,江南一直是东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16至18世纪,商业化的发展更使得这个地区的经济出现了被许多学者称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新变化。但是到了19世纪,江南被日本超越,而这种超越的开端要早于日本的明治维新。因为江南经济实际上自19世纪20年代开始就已陷入长期的衰退。因此,19世纪20年代对于荷兰和江南来说,都可视为一个经济变化的转折点。(7)从更加广泛的学术角度来看,近代早期以来的经济发展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西欧道路”(或者我们用以作为标准来评判明清中国经济表现的“西欧模式”),实际上主要以英国经验为基础。这种以英国经验为基础的近代化模式,也被称为英国模式。英国模式表现了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成功转变,而这个转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业革命”。然而,虽然英国模式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近代工业化研究具有上述的普遍意义,但是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现象,英国经验又有其特殊性。特别是由于只有英国是世界上唯一“自发地”发展到近代工业化的国家,因此这个十分独特的经验就不可能为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具有。近代早期世界经济最发达的地区荷兰与江南,都未能自行发展出近代工业化。因此,在研究江南近代早期的经济发展时,以荷兰为比较对象会更有意义。选择这两个地区作为比较对象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学界对这两个地区的已有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江南一直是海内外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点。经过几代中外学者的努力,今天我们对18与19世纪江南经济的了解,比对同时期中国其他任何地区经济的了解都更加全面。我本人在这方面也付出了半个世纪的努力。因此,虽然以往中外学界尚未有人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后期以前中国的经济进行过研究,但是较之中国其他地区的已有研究而言,江南还是更胜一筹。在近代早期荷兰经济史研究方面,德·弗理斯(Jan de Vries)、范·德·伍德(Ad van der Woude)、范·赞登(Jan Luiten van Zanden)、史密茨(Jan-Pieter Smits)、霍林斯(Edwin Holings)等学者进行了多年工作,取得诸多重要成果。特别是在近代早期的经济史研究方面,荷兰经济史学者更是处于领先地位。范·赞登及其研究团队把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用于研究荷兰经济史,成为国际经济史学界运用国民账户核算系统研究近代早期经济史的先驱。通过他们的研究,我们对于19世纪初期荷兰的经济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在江南和荷兰经济史研究的丰厚基础之上,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初期两地经济进行比较研究,所得的结果显然是比较可靠的。三 “近代经济”主要特征视域下的相似与相异借助以往学界以及我本人的研究为基础,我用历史国民账户核算系统对19世纪初期江南(聚焦于松江的核心地区)的经济进行了研究。这项研究中获得了一些重要的发现:表1中得出的增加值总数就是用生产法计算出的。用支出法和收入法计算出来的结果,与用生产法计算出来的结果都十分接近,因此可以认为上述结果是基本正确的,亦即1820年代江南的GDP大致为1351万两银。 表 1 1820年代江南各产业部门增加值从表2 我们可以看到:农业(连同渔业)在两地GDP中的份额都不到1/3,由此我们可以说,这两个经济都不再是农业为主的经济。这个结论也可从荷兰和江南的就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方面得到证实。表 2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表3可见,这两个地区的农业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都不到1/2,从而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两个地区都不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的结论。由表4可见,从农村与城镇的人口分布情况来看,在城市化水平方面,19世纪初期的江南,如同时期的荷兰一样,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两地城镇人口的占比均超过了1/3。表 3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的就业结构(%)表 4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人口的分布(%)以近代以前的标准来看,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城市化已达到非常高的水平,而这种高水平是以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为基础的。从各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GDP结构有明显的差异。第一,工业(第二产业)增加值在江南GDP中所占的比重(33%)大大高于在荷兰GDP中的比重(29%),而服务产业增加值在荷兰GDP中所占比重(46%)则大大高于在江南GDP中的比重(36%)。工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江南(56%)也大大高于在荷兰的比重(26%),而服务产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荷兰(31%)则大大高于江南(16%)。换言之,在19世纪初期,工业在江南经济中的地位,远高于在荷兰经济中的地位,而服务产业在荷兰经济中的地位,则远高于在江南经济中的地位。第二,农业人口在就业人口中的比重,江南(27%)低于荷兰(43%),而在城市化水平方面,两个地区却比较接近。这是因为江南农村工业人口占了工业人口的3/4。一些学者怀疑明清中国一些农村地区可能已“过度工业化”了。如果这个“过度工业化”真的存在的话,那么19世纪20年代的江南就是最主要的地区。此外,在国民收入构成上(表5),这两个地区也有着相当大的差别。 表 5 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国民收入构成比较(%)由上表比较可见,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江南远高于荷兰;而资本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则荷兰远高于江南。利润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江南也明显高于荷兰。这些差异源于两地经济的自身特点。近代早期的荷兰是西方世界的金融中心之一,因此利息收入在GDP中占有较高的比重是必然的。但在工业方面,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期,由于受到英、法两国的排挤,荷兰工业(尤其是纺织业和造船业)的生产和出口都下降了,资金只好转移到海外,导致海外投资大量增长,并由此获得巨量的海外投资回报。同时,荷兰有庞大的海外殖民地,殖民地掠夺的收入也构成荷兰国民收入的重要部分。因此荷兰的资本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GNP)中占有很大比重,使得其国民收入大于国内生产总值(GDP)。与此相对照的是,在江南地区,主要的工业——棉纺织业——在18世纪出现了重要的技术进步,生产显著扩展,从而成为中国乃至东亚的棉纺织业中心。因此工业在江南棉纺织业中心的松江府地区的GDP中占很大比重是必然的。但是在金融方面,直到19世纪初期,松江府地区的金融系统尚不很成熟,而且因为邻近江南的经济中心苏州,松江府地区的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苏州金融业的附庸。至于在外贸(跨地区贸易)方面,江南在规模上更是远逊于荷兰。因此相对而言,荷兰经济更加商业化而江南经济更加工业化。在完成上面的研究之后,我与范·赞登合作,进行了一项19世纪初期江南与荷兰的经济的比较研究,结论是在19世纪,这两个地区的劳动生产率都很高,江南主要农业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几乎与荷兰持平,这与艾伦(Robert C. Allen)的估算结果也一致。江南的工业劳动生产率低于荷兰,这是因江南的工业主要部门是纺织业,而江南纺织业中的劳动力主要是妇女,其劳动生产率低于从事农业的男性劳动力,而且19世纪20年代是江南纺织业的低迷期,这对纺织业的增加值有重大影响。此外,在19世纪初期,这两个地区的人均GDP依然在世界上名列前茅。麦迪森估算1820年西欧的人均GDP为1194美元(以1990年美元计),是荷兰年均GDP的65%,那么荷兰的人均GDP就是1837美元。当时江南人均GDP为24两银,相当于988美元,为荷兰人均GDP的54%,或者西欧人均GDP的83%。也就是说,荷兰是欧洲最富的地区,而江南则是东亚最富的地区。我对19世纪初期的人类发展指数(HDI)研究表明江南人民生活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从而证实了江南与荷兰这两个地区确实属于当时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正是因为如此,到了19世纪中叶,西欧发达国家人士来到江南时,发现这是一个十分富裕的地方。1832年2月,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胡夏米(H. H. Lindsay)乘坐“阿美士德号”帆船从澳门沿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进行考察。他于当年6月20日来到上海吴淞口,在上海停留了18天。在其日记中,他对上海一带人民的食物供应和消费情况做了如下描写:“人口看来甚为稠密,乡民们身体健康,吃得也不错。小麦做成的面条、面饼是他们的主食。”“我们在此期间,地里小麦刚收割完毕,土地耕耙、灌溉后紧接着又种上水稻。水稻要到九月份收割。此足见当地土壤之肥沃异常。当地的冬天据说十分寒冷,有些年份数尺深的积雪可经月不化,冰块大量地存放到夏季,主要用于保存鲜鱼。……(在上海县城)除了在中国任何地方都难以买到的牛肉之外,这里各类食物的供应既便宜又充沛。山羊很多,羊肉供应也同样充沛。这里的水果比南方的好得多,我们逗留之时,正值桃子、油桃、苹果和枇杷等上市,价格十分便宜,各种各样的蔬菜供应也十分丰富。”1845年法国政府派遣拉萼尼(Lagrené)商务使团来华,其中有丝织业代表耶德(Isidore Hedde)。他游历苏州之后,称之为“世界最大的都市”,并说:“谚语说‘天有天堂,地有苏杭’,特别是苏州更是了不起。在那里耀眼的魅惑人的东西应有尽有。物产丰富,气候温和,举凡娱乐、文学、科学、美术的东西无一或缺。这儿是高级趣味的工艺和风靡全国的风尚的源泉地。这儿一切东西都是可爱的、可惊叹的、优美的、高雅的、难得的美术品。这个都市是江南茶、丝之邦的首府,不仅是美术与风尚之女王,而且是最活跃的工业中心,又是最重要的商业中心、货物集散地。总之一句话,是世间的极乐土,使人深感古来诗人、史家和地理学者之言的确不假。”上述观察和评语是来自当时英国和法国的观察家对江南的直观感受。这种感受表明了江南经济绝非一种与西欧近代经济截然不同的落后经济。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认为在19世纪初期以前很久,荷兰就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近代经济”。他们指出:“近代经济”不必具有20世纪工业经济的外观,而是包含了那些使得上述外观成为可能的普遍特征。这些特征中最重要者如下:(1)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市场,都相当自由和普遍;(2)农业生产率:足以支持一个复杂的社会结构和职业结构,从而使得意义深远的劳动分工成为可能;(3)国家:其决策和执行都关注产权、自由流动和契约合同,但同时对大多数人民的生活的物质条件则漠不关心;(4)技术与组织:一定水平的技术和组织,能够胜任持续的发展和提供丰富的物质文化以维持市场导向的消费行为。他们接着指出:在用近代经济概念分析一个历史上的经济并将其与其他的近代经济进行富有成果的比较时,上述特征是很必要的。这些特征可能也存在于其他欧洲国家或者地区,但是荷兰经济由于其所具有的历史延续性和在建立经济近代性方面所处的领先地位,因此可以称为第一个近代经济。自16世纪后期开始,江南经济日益商业化,城市化水平也明显提高。到19世纪初期,江南经济已发展成为“一种近代的、城市的、商业的经济”。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所归纳出来的“近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在16世纪以来的江南也表现得很明显。由于近代早期江南与荷兰在经济发展方面有众多的相似,因此如果我们同意德·弗理斯和范·德·伍德的说法把1500—1815年的荷兰经济称为世界上“第一个近代经济”的话,那么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把同时期的江南经济称为世界上最早的近代经济之一。早期近代经济不会自发地引起工业革命,因为早期近代经济与工业革命所导致的近代经济具有巨大的差别。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江南和荷兰都没有“自发”出现工业革命,在19世纪也都丧失了先前的那种最发达的地位,但是它们在近代早期所取得的成就,使得它们在今天能够分别成为中国和欧洲人均GDP最高的地区之一。2009年,荷兰人均GDP仅次于卢森堡、瑞士、爱尔兰和丹麦,在欧洲排名第五,而江南人均GDP则高居中国各地区的榜首,比位居第二的广东省高出1/3。江南在19世纪后半叶已成为亚洲近代工业化最成功的地区之一,到了20世纪最后20年,江南经济起飞,迅速地成为中国经济成长的火车头。江南的中心城市上海和苏州,也成为世界经济的重镇。2020年,在三组不同领域的全球城市权威排名中,上海在全球城市服务能级和全球影响力两组的指数排名中,同时进入世界前五;在同步进入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世界城市名册”三大指数“前五榜”的城市中,上海是唯一一座中国城市,也是全球仅有的三座城市之一。2021年苏州工业总产值超越上海、深圳,正式问鼎全球第一大工业城市,成为今天全球数一数二的高端工业化城市。这些“经济奇迹”的发生,也证实了德国文豪歌德的名言:“我认为但丁伟大,但是他的背后是几个世纪的文明;罗斯柴尔德家族富有,但那是经过不止一代人的努力才积累起来的财富。这些事全部隐藏得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四 余论许多中国学者心目中的“欧洲”,实际上是一个放大版的工业革命及其前后的英国。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国际经济史研究中,欧洲近代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常用的主导模式,许多学者都以此作为指导框架来研究自己国家的经济史。如前所述,通常说的欧洲经济发展模式,实际上主要以英国经验为基础,因此这种以英国经验为基础的近代化模式也被称为英国模式。英国模式表现了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的成功转变即工业革命,因此英国模式的核心也就是工业革命所体现的经济变革。英国工业革命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为什么能够发生?在过去的两百多年中,这些问题一直是世界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课题。学者们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从而形成了许多不同版本的“工业革命”说。这些版本随着英国经济史研究的进展不断被修正,人们对“工业革命”的认识也总是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英国之所以出现工业革命具有独特的条件和很大的特殊性。在近代早期的其他地区,并不是都可以发生工业革命的。即便在欧洲,也是如此,所以英国与西欧其他地区之间在近代经济成长中会出现“小分流”。因为工业革命并不是到处都可以发生的普遍现象,所以大多数出现了近代早期经济成长的地区,其自身的发展方向更加类似荷兰和江南的经历所体现的方向。40因此,在对英国之外的地区的经济史研究中,使用建立在“英国模式”基础之上的发展理论时应当非常小心,因为这些地区并没有自发出现工业革命。41英国模式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近代工业化的研究具有双重的意义:如果从所体现出来的再生产普遍规律而言,它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如果作为一种具体的发展模式来说,它就没有普遍意义。如果对英国模式作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够更好地解释明清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重视英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道路的特点,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世界历史因多元而丰富多彩,各国经济演变的道路也不只有一条。通过比较,正确认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特点,不仅对我们更好地认识历史上的欧洲,而且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我们自己的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蒋永穆 赖珩瑗: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内在逻辑、重要共识与未来展望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23:00 +0800
摘要: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望过去,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在回应各个历史阶段的时代诉求中不断推进,围绕着“六个核心”——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形成了“五个重要共识”——坚持以“大国小农”为基本农情,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根本目标,坚持以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为文化根脉,坚持以推进工农互动和城乡互动为发展战略,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本质特征。展望未来,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要直面新的时代命题,要在继续推进“六个核心”和坚持“五个重要共识”的基础上,巩固成果、紧握机遇,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强大的支撑和保障。关键词: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强国;新质生产力 一、问题的提出:实现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1]因此,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工业革命带来的大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变革,催生了现代社会。伴随现代资本主义的扩张,“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2],现代化发展趋势从率先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逐步向世界其他地区蔓延开来。面对现代化这个共同的、一般性的目标,实现道路不是唯一的。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实现现代化的道路是不同的。结合自身国情,不同的国家走出了不同的、具有特殊性的发展道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创的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农业大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农业的发展关乎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是关乎生计的大事。“吃饱穿暖”是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条件。另一方面,农业是我国防御各类重大风险的重要支撑。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农业是我国直面各类风险和挑战的底气。农业发展带来的丰厚物资积累为我国二、三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为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各行各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可能。因此,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工作,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努力,我国已经在农产品供给、农业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经营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实现了14亿人口摆脱绝对贫困、同步进入小康的目标。但是,农业现代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农业生产效率相对较低、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明显不足、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于城市等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农业现代化在相当程度上仍处于‘大水漫灌’的粗放推进过程中,这种模式难于解决农民急难愁盼问题,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最后一公里’。”[3]如何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是当前我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基于此,本文希望通过梳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总结出我国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形成的重要共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发展脉络和重要内涵,也将为我们接下来推进农业强国建设,实现现代化强国目标提供借鉴参考。二、内在逻辑:在回应时代需求中不断推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逐步将落后的传统农业转变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农业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不是教条式的农业现代化之路,也不是照搬他国模式的农业现代化之路,而是在不断解决各历史阶段的具体问题中形成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农业现代化发展被赋予了不同的时代责任和意义。在不断回应时代需求的过程中,我国走出了一条以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为核心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本文以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节点为依据,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进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1840~1921年:为实现救亡图存而产生的农业现代化趋势19世纪三四十年代,欧美资本主义迅速崛起,并不断向外扩张。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被迫卷入世界现代化浪潮中。外来的侵略不仅打破了封建王朝闭关锁国以安稳度日的幻想,更是给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小农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我国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传统的农业经验,生产效率低,仅能实现自给自足,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极弱。加之,落后腐朽的清王朝将庞大的军费开支及战败赔款转化为沉重的赋税,全国各地的小农户们因无法承受侵略者的盘剥而纷纷走向破产。面对这样的现状,中国仁人志士不断探索救亡图存之路,“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接连而起,各种救国方案轮番出台”[4]。虽然这些救国道路最后都以失败告终,但我国的农业发展在一次次的试验中有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19世纪中期,由农民阶级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以“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为原则,平均分配土地资源。这一制度不仅是广大农民群体长期愿望的表达,还是一次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以推进农业发展的大胆尝试。19世纪60年代,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而后轰轰烈烈的洋务运动又产生了“中体西用”的思想。这些思想和主张为当时落后的中国主动引入先进的农业技术提供了契机。1896年,罗振玉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农业学术团体——“上海务农会”,由此开启了晚清兴农运动。在梁启超等维新派代表人物的支持下,务农会通过创立农业刊物、翻译外国农业书籍等方式搭建起了我国学习西方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平台。此外,我国各地还逐步兴办了一些农业试验机构。到清末,各地省府州县兴办的农业试验机构达40余处。[5]为振兴农业,民国时期,在梁漱溟、晏阳初、卢作孚等先进知识分子的带领下,全国各地掀起了一场持续了10余年之久的乡村建设运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乡村建设团体,农村行政组织形式的创新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凝聚起更多的力量。在农业生产方面,我国引进了不少优良品种、培植技术和新型农具,促进了我国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伴随化学肥料生产和使用,我国的农业生产效率不断提高。在文化教育方面,以晏阳初为代表的教育家们不断推行平民教育,希望通过建设乡村学校等方式启发民智,实现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总的来说,在这一历史阶段,救亡图存道路的探索带动着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从被动向主动转换,我国农业发展有了科技化的趋势。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冲击下,我国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人们逐渐认识到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意识到农业农村建设的刻不容缓。通过创新农村组织形式、建立试验机构、引入和推广农业技术,我国农业总产量和单产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外国资本主义的干预加速了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但是,这一阶段救亡图存道路的探索并未彻底地改变中国人民备受压迫的现状和团结起广大农民群众的力量,导致我国农业尚不具备实现科技化、机械化等多个方面的现实基础。因此,我国农业现代化在这一阶段未能步入正轨。2.1921~1949年:为保证战争供给而作出的农业现代化尝试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为华夏大地带来新的曙光。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凝聚起广大工农群体的力量为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带来希冀。推翻压迫、争取独立与解放的革命战争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运用根据地和解放区有限的资源为战争提供稳定的物质保障,成为这一时期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要提高农业产量就要最大程度地利用好农业资源,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充分结合,因此,将农民从封建土地制度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1921~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阶级开展了浙江萧山县衙前镇农民运动、广东海丰农民运动、湖南衡山岳北农民运动等一系列经济斗争。1927年3月,毛泽东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在充分总结农民运动经验的基础上指出了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刻不容缓。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在武汉紧急召开会议即八七会议,纠正了党在过去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党的八七会议通过了《最近农民斗争的决议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和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实行减租政策。[6]161伴随井冈山根据地的建立,毛泽东同志针对土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1928年12月,毛泽东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提出了“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土地法。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获得土地的权利。[7]1929年4月,毛泽东结合革命实践领导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提出了:“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8]“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共产党对富农、地主的政策发生转变,改变了“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同时,规定了在没收土地之后,仍然给予地主份地和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对于富农不再没收土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1936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强调,要对现有的土地政策进行必要的改变,“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财产等全部没收。”[6]852这进一步巩固了抗日力量。在解放战争开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新形势将土地政策调整为“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9]。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的开展中不断摸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和分配制度,终于在1947年9月13日的中国共产党土地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0]从“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运动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中国共产党通过调整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让中国广大农民的生产潜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为农民投入农业生产提供了更好的条件,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热情。为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领导了农民互助合作和军民大生产运动。在抗日战争最艰苦的岁月,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的大生产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陕甘宁边区部队1939年开荒23136亩,1940年开荒20680亩,1941年开荒14794亩,粮食产量逐年增加,部队粮食、办公费用大部分自给,蔬菜全部自给。冀鲁豫边区部队1940年开始进行农业生产,1943年每人种地3亩,自给一季粮食。晋绥边区1944年全军开荒16000亩,打粮20000石,蔬菜基本上自给。晋察冀边区部队种地700多亩,收获粮食150000石,蔬菜基本上自给。”[11]农业生产运动取得的成绩不仅体现在粮食产量的提高上,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在这一阶段取得了显著进步。例如,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设施建设,保障农田灌溉,据江西、福建、粤赣和闽浙赣四个地区的不完全统计,到1934年9月,完成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座。[12]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将农业生产作为经济建设的第一要务,主要从制度层面探索了解决人地矛盾的方案,将土地资源与农民群体更好地结合起来。我国在农业科技化和机械化方面作出了许多尝试和努力,实现了农业产量的大幅提升,在保障革命斗争物资供给的同时,让人民的温饱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战争频发,这一阶段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规模不够大、不够彻底,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力度有限,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系统,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推进。3.1949~1978年:为支持工业发展而开展的农业现代化探索在长达近30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人逐步认识到现代化的本质就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要彻底改变中国人备受压迫的悲惨命运,就要将中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因此,在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的经济工作中心逐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中来,从农业发展转移到工业建设中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华夏历史的新篇章,也正式开启了我国的工业现代化发展。基于此,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在这一阶段迎来了新的时代命题。一方面,“在传统农业社会上建立起来的新生政权,面临的一大考验就是快速恢复农业生产和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13];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快速提高农业产能,为我国工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丰厚的物资供应。农业生产的恢复是国民经济恢复的基础,因此,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改革运动虽然使土地回归到农民手中,但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小农生产存在的先天脆弱性和狭隘性仍然阻碍着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基于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农业发展的经验,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广泛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中国共产党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合作化,农民群众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农业产能得到了快速恢复和提升。国民经济得到一定的恢复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将“现代化”确立为我国的发展目标。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1964年底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提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四个现代化”目标,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我国开始兴建黄河三门峡水利、水力枢纽工程,并且举办了其他一些大型的和很多中、小型的水利工程,对于防御洪水和灌溉田地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农业机耕和灌溉面积不断增加,机耕面积从1952年的13.6万公顷增长至1978年的4067万公顷,灌溉面积从1995.9万公顷(其中机电灌溉面积为31.7万公顷,占1.6%)增加到4496.5万公顷(其中机电灌溉面积为2489.5万公顷,占55.4%)。[14]197此外,各地陆续开展了农业技术培训班,大批农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指导,在推广优良品种、防治病虫害及农场建设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伴随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的展开,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也取得重大进步。到1978年,我国的农业机械拥有量,化肥使用量都有较大的增长。大中型拖拉机达到55万7千台,手扶拖拉机达到137万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达到6558万马力。[15]我国的农业机械总动力量从1952年的25万马力增加到了1978年的15975万马力。[14]186我国农业化肥施用量也不断增加,从1952年的7.8万吨增至1978年的884万吨。[14]197在农业水利建设、机械化生产、生产资料供应不断发展和增加的基础上,我国的农业生产总值自然而然实现了快速的增长。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从1949年的326亿元增至1978年的1567亿元。[14]16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依托着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适应度不断提高,为我国快速推进农业的科技化、机械化、规模化提供了有利条件。伴随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在这一阶段步入正轨。农业产能的大幅度提升不但满足了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而且为我国建立起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提供了基础型的支撑,为我国工业现代化的起步提供了丰厚的物资积累。但是这一阶段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主要是以学习苏联模式为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我国发展动力不足,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限制。4.1978~2012年: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而开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中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改革开放带来的中国国内外环境的急剧变化,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突破落后制度的阻碍,最大程度地释放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成为了这一阶段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命题。“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农村开始悄然发生变化。“包产到户”的积极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事实证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能够解决人民公社体制下生产积极性低、产量低的问题,能够充分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实现增产增收。很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了全面普及和正式确立。这种在生产队体制不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为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创造了条件,使我国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的几年里农业产量有了大幅提升。同时,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使农村出现了一大批剩余劳动力,催生了乡镇企业。而后,乡镇企业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为了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和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的重要力量。一些乡镇企业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形成了极具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不仅如此,在资源优势和相关政策的共同牵引下,我国农产品逐步向优势产区集中,为规模化的生产提供了基础。为促进我国农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我国进行了农村市场化改革,打破了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模式,增强了农产品的流通性。通过扩大市场调节,农业生产适应了市场的需求,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搞活了农村经济。[16]“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17]。1987年,党的十三大强调了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来实现在有限的耕地上生产出足够的粮食和农产品。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推动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此外,我国通过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发展现代化的设施农业,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农业的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1996年,我国粮食产量突破5亿吨大关,到2012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了近6亿吨。改革开放后,基于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和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不断深入,我国大胆地开展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实行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新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了我们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我国在不断摸索中开创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实现了农业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不断凸显。例如,我国农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保障性作用发挥不够,工农业发展差距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对环境资源消耗过大等。5.2012年至今:为保障我国发展行稳致远而推进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2012年,经过改革开放后近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国际垄断资本利用农业技术优势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给我国农业发展敲响警钟。如何推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供给成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新命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从多个维度促进农业现代化的系统发展。创新粮食安全战略,强调“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产品数量、质量和种类更加匹配消费者需求;实施土地的“三权分置”政策,通过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保护生态系统,提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台和落实一系列惠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伴随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及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党的十九大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作为“三农”工作的目标。我国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将农业现代化的单一力量充实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双重力量,汇集成乡村长效发展的不竭动力”[18]。我国高度重视农业从业者的培育问题,提出了要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农业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我国农业生产和城乡融合提供了新的发展动力。这一阶段,我国更加注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2014年,我国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要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指出,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大规模实施节水农业、集中治理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和加强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这一系列措施推动着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朝着更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前进。总的来看,步入新时代以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三农”工作,注重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稳定性作用。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农业机械化、科技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绿色化等多方面工作得到了持续推进。不仅如此,我国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农业农村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整体推进和农业现代化成果共享。基于此,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主要农产品供应充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成就突出,农村面貌和人居环境显著改善,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压舱石”作用。[19]三、重要共识:彰显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实践是认识的基础。通过回溯我国农业发展的历程,可见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在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发展可持续性和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这证明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正确道路,同时也为我们深入认识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规律提供了实践源泉。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共识,回答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为了谁、由谁领导以及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这些共识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也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1.坚持以“大国小农”为基本农情认识基本农情是作出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前提。人类社会发展道路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从落后的、低效的传统生产方式转变到先进的、高效的现代化生产方式是农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而在此过程中,不同国家和民族基于不同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会选择不同的道路。正确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把握我国农业发展的特殊性,才能科学选择农业现代化道路。“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农情。首先,从自然环境角度看,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类型多样,农业用地绝对数量较多。同时,水资源总量较大,雨热同期,利于农作物成熟及产量提高。但我国人均土地面积少,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差异很大,很多丘陵山区地块零散,难以实现大规模种植。其次,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农耕文明是中国几千年历史的重要底色。据考古资料显示,我国的农耕文明起源于一万多年前,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与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交替阶段,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古人逐渐从以狩猎和采集果实为生转向以种植作物和畜养动物为生,而后,伴随青铜冶铸技术的发展,农业工具产生,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形态逐步形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小农户是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最后,从当前的农业生产状况来看,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主体的98%以上,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70%。[20]综上所述,小规模家庭经营是我国农业的本源性制度,“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过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围绕“大国小农”基本农情来展开。我们要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中,运用好“大国小农”带来的优势,也要解决好“大国小农”带来的挑战。一方面,我们要发挥好小农生产在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等各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在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等方面下功夫,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引导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2.坚持以满足人民需求为根本目标人民利益至上的发展理念决定了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以满足人民需求为目标。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立场。[21]在拥有庞大农村人口的中国,农业现代化更是紧紧围绕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展开的。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始终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检验。其一,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最坚实的根基、最深厚的力量。广大人民群众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最主要的力量,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勠力同心,我们不可能在动荡不安的近代历史中找寻到农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不可能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快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更不可能在曲折探索中走出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其二,我国农业现代化取得的成就不仅要看纸面上的指标数据,更要看是否满足了人民的需求。我国高度重视粮食产量,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数量,引入和培育新品种,是为了满足人民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产品需求。其三,我国农业现代化不仅要提高当代人的生活水平,更要做到可持续性发展,保障子孙后代的发展。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高度重视生态建设的道路,在发展中高度警惕农业发展对自然环境带来的沉重负担和资源的过度消耗。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着人的现代化。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不断回应着人民多层次的需求,高度重视广大农民群众的发展。我们通过系统推进“三农”工作,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下,农民群众获得了更多发展自身和提升自身的机会,向实现人的现代化不断迈进。3.坚持以中国传统农耕文明为文化根脉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发展前提,同时精神文明的进步也是促进物质文明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中国式农业现代化不是片面强调农产品生产和物质资料积累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而是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协调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延续和发展了中国传统农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农耕文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脉,先辈们代代传承的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传统文化精神在我国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得以延续和发展。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广大农民斗志昂扬、热情饱满地投入到生产之中,敢闯敢干。面对自然灾害的侵袭,农民们不自怨自艾,积极抗灾救灾,快速恢复生产。面对土地的贫瘠、环境的恶劣,农民们不轻言放弃,学习新技术、引入新品种、采取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探索出不同地区适宜的生产方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不同时期采取的农业生产合作方式进一步促进了乡邻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此外,我国重视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积极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纠正乡村陋习、恶习。加强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各类文化活动。这极大地提升了农村居民的思想素质,丰富了农村居民的文化生活。优秀传统文化将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个人思想文化素质的提升以及艰苦奋斗、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乡村风气的形成将充分激发农民群体的主人翁精神,推动广大农村居民更加主动地投入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建设中来。同时,在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锤炼出了不同的文化精神,比如军民团结一心投入生产的南泥湾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上下同心、尽锐出战、精准务实、开拓创新、攻坚克难、不负人民”的脱贫攻坚精神等。这些精神将不断激励着一代代的农业农村建设者,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凝聚更多的精神力量。4.坚持以推进工农互动、城乡互动为发展战略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与中国工业现代化道路、城乡发展道路交织在一起。矛盾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推动事物的变化和发展。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并不只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同的策略调整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不断推进工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乡村一体化发展。在工业与农业的互动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了工农业关系的两个趋向:“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而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22]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落后,我国仅发展了面粉、纺织等轻工业,重工业基础十分薄弱,“一辆汽车、一架飞机、一辆坦克、一辆拖拉机都不能造”。[23]面对这样的现状,党和政府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目标,集中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原料,在当时“一穷二白”且在国际关系中备受制约的中国,我们只能依靠自身农业的发展以实现物资积累。因此,总体来看,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了放缓农业发展速度以推进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方式来实现国家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其后,面对我国工业农业发展失衡的状况,党和政府也作出了调整,强调在经济发展中要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21世纪初期,我国的工业化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党和政府开始实施“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加大农业农村建设的财政支出,利用好工业发展成果,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让现代化成果惠及农民。伴随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农业和工业的关系更加平稳和谐,农业现代化与工业现代化的协调推进,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的支撑,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城市与农村的互动中推进农业现代化。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历程中,我们通过调整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新活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期,党把工作中心逐步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实现现代化发展,推动城市的建设,我国采取了“乡村支持城市”的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获得了高速发展,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差距逐步加大,党和政府及时调整政策,采取“以城带乡”的策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经济方针,促进更多的资源向乡村流动;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通过各项政策不断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城乡互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推进城乡之间的要素流通,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多的政策、资金、人力和技术支持。5.坚持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为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想,充分发挥其强大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以保证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中国共产党坚持群众路线,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历程中善于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中国共产党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领导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在探索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三权分置”等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广大农民群众发挥了自主性,中国共产党充分总结其改革经验并将有益方面进行了推广。在农业合作化、适度规模化等农业农村的改革中,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积极配合各项政策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中一直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政治领导力保障了各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目标政策的制定和推进,根据各个时期的历史任务,制定了农业发展目标,分阶段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思想引领力促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理论的完善与创新,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发展实际,在加强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农业合作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面进行了思想理论上的创新,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提供了理论支撑;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群众组织力为中国式农业现代化凝聚力量,密切联系广大群众,激发农业农村建设者们的主人翁意识,推动农业现代化成果共享,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中国共产党以强大的社会号召力凝聚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各方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中华儿女共同的梦想,中国共产党高举“中国梦”的旗帜,以共同的价值追求凝聚起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社会力量。四、未来展望:加快推进中国式农业现代化近年来,国际关系日趋复杂,受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资源匮乏、经济衰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全球粮食安全形势严峻,农产品贸易摩擦加剧。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相较一些世界发达国家,我国人均农业资源贫乏、农业发展创新能力不足、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基于以上情况,中国式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要继续围绕着“六个核心”和坚持“五个重要共识”,进一步发挥农业基础性、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以支撑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1.依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切实发挥农业基础性、稳定性作用手中有粮,心中不慌。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发展局势,我国只有保障了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才能保障14亿多人口的衣食之源和生存之本,才能发挥农业的基础性和稳定性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各个方面的发展提供最根本的支撑。首先,我们要不断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产能,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一方面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加快高标准农田的建设进度,让更多“望天田”变成“吨粮田”;另一方面,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强自主创新,开展种源技术攻关,减少对国外育种技术的依赖。其次,我们要多途径开发食物来源,树立大食物观。我们要利用好森林、草原和江河湖海的食物资源,拓展食物来源。大力发展生物科技和生物产业,研发新型食物。再次,健全种粮农民收入保障机制,让农民种粮有钱挣,才能促使更多的农民投入到粮食生产之中,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构建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政策体系,提高种粮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不让种粮农民吃亏。最后,我们还要从“减损”的角度出发,树立节约减损就是增产的理念。倡导节约粮食、健康饮食。减少粮食在采收、储运、加工、销售、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耗,进一步开展“光盘行动”,久久为功。2.依托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大幅提高农业机械化、科技化、绿色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化拓展指明了引擎所在。[24]“新质生产力的‘新’展现为新要素、新技术、新产业,‘质’体现为高质量、多质性、双质效,‘力’表现为数字、协作、绿色、蓝色和开放五大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运行机理,就是以科技创新为轴心,将要素系统革新的牵引力通过技术系统这一媒介传导至产业系统,最终实现对传统生产力三大系统的全面重塑。”[25]因此,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意味着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科技资源的进一步整合,我国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这有利于改善我国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加强我国农业创新平台的建设及提高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推动我国农业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机械化和科技化。同时,数字技术作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运用于农业发展中,在农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高质量改造和重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外,绿色技术的进步也将缓解我国农业资源缺乏、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业环境污染严重和农业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提升我国农业的绿色化水平。3.依托全面深化改革,有效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通过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破除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制度障碍,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撑,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水平。首先,改革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制度改革为重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筹推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的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其次,引进和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其引领作用,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同时,要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税收、金融政策,扶持引导各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打造有竞争力的农业品牌。还要进一步促进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最后,不断推进农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集散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农业农村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现代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及农业农村信息化体系的建设。4.依托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整体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城乡融合发展也是我国现阶段整体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路径。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将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新动能。通过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建立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通过大力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及组织振兴,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强化农业农村发展的人才支撑,促进农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巩固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领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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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弘:区域国别学视域下的欧洲研究
Published: Thursday, 17 October 2024 21:14:47 +0800
“欧洲学”研究的是历史和当代的欧洲,是厚今薄古,但不能切断历史的欧洲。对此,欧洲人也是认同的。不仅因为欧洲是特殊的,“它的体制结构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因为它是厚重的,就像中国一样,当今的欧洲要承载历史的积淀。